一、证券公司的代理问题和缓解方案设计(论文文献综述)
孙碧涵[1](2020)在《金融危机后美国投资银行业务调整研究》文中指出由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给美国及世界经济和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世界主要经济体都受到巨大影响。美国投资银行对金融风险的爆发负有重大责任。投资银行的高杠杆、高风险业务开展方式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高度复杂性和风险分散机制是导致次贷危机产生和快速扩散的主要因素。危机爆发后奥巴马政府在2010年出台了包括《沃克尔法则》在内的《多德—弗兰克法案》,剥离了美国投资银行的短期自营业务,禁止投资银行拥有对冲基金,同时对投资银行的激励制度进行了严格约束。巴塞尔委员会也于同年出台了《巴塞尔协议Ⅲ》,提高了对投资银行核心资本比例的要求。尽管美国投资银行在金融危机中受到重创,业务又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监管,但美国投资银行的盈利水平、市值等在极短的时间内就恢复甚至超过了危机前的水平。美国投资银行的快速复苏离不开业务的调整。那么,美国投资银行业务是如何迅速调整的?本文通过大量国内外特别是美国的科研文献、财务报表和其他统计数据,运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和西方现代资本市场理论,采用宏观与微观、理论与案例、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等研究方法,对金融危机后美国投资银行的业务调整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分析,探索其经验及教训,以期能为我国投资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借鉴与参考。在对美国投资银行业务的研究中,本文放弃了传统业务、引申业务和创新业务这种传统的投资银行业务分类方法,根据美国主要投资银行普遍实行的业务部门划分对投资银行业务进行分类,即:投资银行部门业务、交易部门业务和资产管理部门业务。这种基于经营模式和实际操作中部门的业务分类方法,更符合投资银行业务发展的趋势,更有利于对投资银行业务间的联系进行研究,有助于更好的从投资银行的工作实际出发来研究各类业务的情况、特点,包括收入来源、风险构成等,可以较好地避免问题研究与实际运营相脱节,便于理解、解决实际问题。根据投资银行业务发展的重大事件可以将美国投资银行200多年的历史分为三个阶段:(1)1783年至1929年。美国投资银行从萌芽到第一个发展高峰,从混乱无序的经营到形成较完善的业务体系和经营模式;(2)1929年至1981年。大萧条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实施确立了美国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分业经营的模式。(3)1982年至今。在美国商业银行不断尝试经营投资银行业务和国际综合性银行的竞争压力下,美国1999年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对商业银行进入投资银行业务领域的限制,美国投资银行业再次进入混业经营。2007年危机爆发后,美国投资银行业务再次进行重大调整。金融危机后美国投资银行业务调整是受内因和外因影响的。外因主要体现在不景气的宏观经济环境、低迷的房地产市场等方面。内因主要是投资银行要扭转大面积亏损局面和降低风险等方面。根据现代资本市场等理论,美国投资银行盲目的扩张背离了实体经济,危机后的业务调整必然加强与实体经济的联系,注重与实体经济的同轨同速发展。现代资本市场理论中的资产组合理论和有效市场假说推动美国大型投资银行业务均衡发展,减少具有高度复杂性和隐蔽性的资产证券化衍生品业务。降低系统性风险和实现风险与利润的平衡是此次业务调整的主要原则。在对美国投资银行中投资银行部门业务调整的研究中,本文分析了投资银行部门的融资业务和并购业务,并将次贷危机前后的业务进行了对比分析。研究发现,危机后美国大型投资银行在融资业务方面,加强了传统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利润占比回升,美国市场证券承销业务行业集中度小幅下降,美国投资银行证券承销业务对美国本土依赖度增加,传统业务和本土业务在美国投资银行的业务结构中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并购重组业务进一步细分细化,并购业务的收入及在总收入中所占比重增加,近年来新的并购潮拉升美国投资银行并购业务保持着持续增长的趋势。在对美国投资银行中交易部门业务调整的研究中,本文对交易部门的业务中根据资本所有者划分的客户交易和自营业务两种业务的性质、特征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并对比了交易部门在危机前后的业务构成和收入变化,危机后受短期自营业务被剥离的影响,高盛等大型投资银行的交易部门业务收入和在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下降明显,其中投资银行在自营业务方面转向以权益类投资为主。在交易部门业务调整方向的选择上,高盛和摩根士丹利选择了不同的道路,摩根几乎完全放弃自营业务,以做市为交易部门的主营业务;高盛在被剥离短期自营业务后依然保持大量的自营业务。在对美国投资银行中资产管理部门业务调整的研究中认为,金融危机后,资产管理部门成为美国投资银行业务调整的主要发展方向,这部分业务在美国大型投资银行总收入中占比明显提高,投资银行管理下的资产业务总量上升明显。美国大型投资银行资产管理部门业务的客户群体也发生明显改变,危机前的主要客户是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个人,危机后美国投资银行开始加强资产管理的零售业务,为更多的个人投资者提供服务。本文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对美国投资银行业务调整的效果与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评估与分析。宏观方面的效果主要体现为:有利于股市的稳定;促进了美国经济的复苏;降低了金融危机系统爆发的风险。但仍然存在“大而不能倒”、信用违约风险和潜在系统性风险等问题。微观效果主要体现为:能够使美国投资银行迅速摆脱金融危机影响;投资银行的经营风险显着降低。但也存在盈利能力下降、员工激励机制还有待改进、资产周转率下降等问题。研究美国投资银行业务调整的利弊得失,总结其经验和教训,能够为中国投资银行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加强国家金融系统稳定提供重要参考。2020年恰逢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三十周年。俗话说,三十而立。我国资本市场已经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同时也面临许多机遇与挑战,我国对外金融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快,与世界大型投资银行同台竞争的格局正在形成。中国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经营投资银行业务的机构应充分挖掘中国巨大的市场潜力,扩大业务范围,适当发展衍生品及面向中小企业的融资业务,完善资本市场的分层和业务的差异化,减少同质竞争。同时政府部门应适当引导证券公司间的兼并和收购,形成具有规模优势的大型公司,将会更加有利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张文[2](2020)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表明股权,作为股东向公司出资行为而享有的特殊权利,具有财产性权利和经营管理权利等多项权能复合的权利属性。正因股权具有财产的属性,因而可以成为股东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标的之一种。股权的交换价值,亦或者说股权的流通性,在上市公司领域表现的最为明显,不仅如此,专门为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提供交易场所和辅助性服务的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提供了公开的市场和实时的转让价格,增强了上市公司股权的流通性。也正因上市公司股权具有较强的流通性,资金融出方愿意接受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担保标的,为其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上市公司股东利用其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进行融资行为,具有私法层面的合法性。但是,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股东高比例质押其股权、多家上市公司股东涉及股权质押交易,在宏观经济下行的压力下,上市公司股东屡屡出现股权质押违约的发生,多家上市公司股东面临平仓风险,大面积、高比例的上市公司股票平仓成为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的达摩克里斯之剑。2018年10月,深圳政府宣布成立专项小组,筹集150亿元“风险共济”资金,帮助存在股权质押、流动性压力的上市公司化解风险,随后北京、珠海、浙江、成都、厦门等多个省市宣布“救援”本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但是,由政府发起的资金援助只能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实现短期内的纾缓,以缓解因市场风险给上市公司股东带来的流动性压力,并不能从本质上化解积存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亦无法有效的防范新增股权质押平仓风险。本文正是选取现阶段威胁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秩序和安全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为起点,通过历史的方法、域外比较的方法以及实证分析的方法,分析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担保交易活动之法理基础,由此探究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以及现有规则的不足,并针对不同的风险类型提出相应的制度完善建议,以期通过法律规制的方式,化解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通过法治化的路径,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长效管控机制。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展开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化解法制规范的探讨,论文在结构上除去导论和结语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聚焦于当前资本市场中广泛应用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活动本身,通过背景的梳理、交易特殊性的分析,以及对交易活动的经济学视角下的分析,以期为交易活动法律规制提供基础。第一章共有三节,第一节梳理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背景,包括对这一交易活动历史沿革的梳理,以及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对应的经济基础和法律规制的演进。文章认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现阶段的发展有其历史的原因,以及经济基础和法律制度的支持。从历史的视角看,我国改革放开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进步,我国建立了资本市场。在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即已出现了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股权质押贷款活动。当时以商业银行作为唯一的资金融出方,并且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质押贷款行为,符合传统担保法律制度的交易目的;同时,仅以我国《担保法》中有限的法律条文,亦足以满足当时股权质押贷款活动法律规制的需求。随着我国经济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开始着手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与此同时,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先后颁布,为巩固资本市场的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构建发挥重要作用。在股权分置改革的背景下,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的流通性增强,同时鼓励投资者积极参与资本市场交易,鼓励金融创新活动的开展,为我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必要的基础。我国资本市场在制度的支持下逐渐活跃,在制度上允许证券公司作为资金融出方,参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同时,资本市场的活跃也使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对流动性资金需求的增加,寻找更为便利、高效的融资方式。在制度完善和经济发展的共同作用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我国资本市场迎来了扩张式的发展时期。在缺少必要的监管要求和法律规制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数量激增,市场参与主体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视了交易风险及担保物的质量,为当前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发生埋下隐患。面对因资本市场波动而带来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平仓风险,监管者逐渐意识到该项交易对资本市场稳定带来的威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发布相关监管规则,使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得以化解,并为日后交易的有序开展提供必要的法律引导。在简单商品经济背景下,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较为简单且数量有限,因而传统的股权质押式贷款活动足以满足当时经济发展程度下市场主体的交易需求。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体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经济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与这一经济发展相对应,市场主体的交易模式变得丰富且复杂化,在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市场主体探索高效、便捷的融资途径,进而逐渐形成股权质押式回购的交易模式。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随着全球经济进入金融化的时代,我国或为主动或为被动地参与到经济金融化的历史进程中。在经济金融化的趋势下,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亦埋下了金融风险。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入到快速发展的阶段,并且过度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使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忽视了对安全的价值要求,为我国金融市场带来了安全的威胁。除了经济发展背景的因素,我国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广泛开展的背后还有我国制度因素的影响,也即是法律及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行为的约束。我国法律和监管机构,基于对上市公司、资本市场投资者等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减持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性规范。但是上市公司股东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规避“减持规则”的约束,在缺少监管要求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中,上市公司股东能够间接的实现减持的目的。因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成为上市公司股东新的“套利”方式。在分析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形成的经济背景和制度背景后,第一章第二节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进行法学视角下的分析。首先,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传统质押法律行为的“异化”。这一结论所暗含的基本观点即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质押法律行为为模板,但又不同于传统质押法律行为,发展出了新的交易模式以满足股东融资目的的实现。其次,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涉及到的主体范围来看,呈现出结构性特征。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除了涉及到资金融出方和融入方两方交易主体外,还涉及到利益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以及金融市场中的投资者;除此之外,还涉及到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辅助服务的证券公司、交易所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最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已不仅是简单市场经济下的传统为债权之担保而形成的交易模式,而演变为更具专业性、更为复杂的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活动。本节除了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本身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外,还通过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对比,突显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以及其交易风险的危害性。第三节从经济学视角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具有的经济属性,为后续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提供多维度的参考。在经济学视角下,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具有效率优势和公允性特征,能够为交易主体提供便捷且公平的融资方式和权益保护的基础,但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同样存在着第二类委托代理的问题,易于发生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大股东利用其地位和权利上的优势,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论文第二章在第一章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本身分析的基础上,对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以及对交易活动进行法律规制时,可能涉及到的价值冲突展开分析,以期为法律规制的具体规则设计提供价值指引。第二章共有三小节,第一节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具有的负外部性,包括交易活动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以及对金融市场运行秩序和效率的影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大股东出于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而忽视了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中股东权利行使与利益保护,侵害中小股东权益;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对公司商誉、股票价格等带来的负面影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处置违约的上市公司质押股票会加剧证券交易市场的价格波动,影响金融市场稳定。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外部性的存在,成为其需要通过法律制度予以规制的必要性基础。第二节是在前述外部性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法律规制时可能涉及到的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协调,以及法律规则的制定对交易效率价值与经济安全价值的平衡展开分析。从交易主体的权源上来看,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源于股东对其股权的自由处分之权利,其权利行使之自由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但是,从其交易行为的外部性来看,该交易行为的结果影响到众多其他主体的利益,因而在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时,应当考虑到股东个人利益与其他主体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协调。同时,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有效率的融资模式,但在上市公司股东不当或过度融资的情形下,其结果将会对金融市场运行的秩序和安全带来威胁。对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时,既要关注于给金融市场安全带来隐患的行为予以必要的规制,同时也应考虑到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追求的效率价值的实现,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应当平衡交易效率与经济安全之间的价值冲突。第三节基于法律规制的利益协调和价值平衡的分析,论文提出应当以私法与公法协同共治的方式,有效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基于利益协调及价值平衡的要求,本文认为以私法赋权的方式保护股东个人的自由和经济效率目标的实现,同时,以公法限权及增加义务的方式保障公共利益和经济安全的实现。通过私法和公法规制手段相协同的方式,实现对股权质押交易的有效规制,既保护个人权利自由,又维护公众利益的实现;既尊重交易效率价值的实现,又保障经济安全的价值追求。通过私法自治和公法规制的合力,形成有效防范和化解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长效机制。论文第三章在前两章交易分析和规制理论梳理的基础上,对我国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实践中存在的风险进行类型化分析,并结合域外的相关法律规则,检视我国现有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之法律规制及风险化解措施。第三章共三小节,第一节针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进行类型划分,本文将实践中主要出现的风险划分为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市场风险以及违约处置环节的风险三种类型,对于不同类型的风险应施以有针对的规制措施,以实现对现存风险的化解以及未来交易风险的防控。本文认为,因市场波动而引起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平仓风险,其原因来自于市场风险的客观存在。对于市场中本就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法律难以通过规制的方式予以防范和化解,需要相关市场参与主体自行作出判断,以减小因市场风险而带来的经济损失。而能够通过法律规制的方式有效规制是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以及通过有序处置违约股权,防范因大面积平仓行为而对金融市场稳定带来的威胁。基于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类型化,对应地检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及风险化解措施。第二节论文通过对比的方法,将我国现有制度与大陆法系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权利质押制度,以及英美法系一元化的动产担保交易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以检视我国现有制度与域外制度的差异。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我国《担保法》与《物权法》在具体的规则设计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相比具有明显差异,其中较为突出的差异即是我国以物权法理论为统领的担保法律制度设计,未能充分考虑到商事领域、甚至金融领域中对担保制度的灵活运行,仅以传统民事法律规制作为担保法律制度设计的原则,难以满足商事、金融实践中主体对交易的灵活性、效率性的需求,制度涉及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担保交易作为商事活动中一种独立的交易模式,美国《统一商法典》专门规定了担保交易制度,并以“担保权益”这一一元化的概念统领以权利类型划分的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等具体的担保情形。相比英美法系一元化的担保法律制度体系,我国现有以民事权利划分为基础的担保法律体系难以进行简单的形式上的移植,但是英美法系以商事行为为视角,构建的担保交易规则能够为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同时,论文还分析了我国地方政府针对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纾困措施。就目前来看,各地方政府的纾困措施仅仅是针对因市场风险而引起的平仓威胁进行短期的“救助”行为,这一政府行为具有短期性,并不能形成对风险防范和化解的长效机制。另外,政府的干预不当还会产生更为严重的“政府失灵”,增加政府负债的同时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而要形成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长效的法律规制手段,需要对现有规制措施和规制理念进行对应的完善,也即是对现已积聚平仓风险予以有序的疏导,以及对新增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进行有效控制,防止未来风险的积聚。第三节基于前述对我国现有股权质押法律制度的检视,提出了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确立商事思维下的“股权担保交易”的概念。首先,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活动具有金融创新的属性,并且在实践中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种类之一,除此之外还有股权收益权信托、股权收益权质押等多种情形,但在本质上都是以股权的经济价值作为融资交易开展的基础;其次,传统以民法规制理念和手段的担保法律制度规则的设计,难以满足金融实践中各方主体利益平衡及权益保护之需求;最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也难以符合我国民法体系下法律关系种类的划分,从民法理论上看,“质押”与“回购”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难以统合在同一个交易活动之中。因此,本文提出以“股权担保交易”之概念,以概称实践中所有以股权经济价值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活动。第四章即是针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中的道德风险,提出构建多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主体规制体系。通过对主体的规制,以控制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本文主要以上市公司股东内部协议的自律管理方式、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相对方的风险管控,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功能的有效发挥,多方的共同作用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主体道德风险防控。本文提出以下思考路径:在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内部管理层面,上市公司股东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上市公司的所有权人,因而股东之间为了实现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保护股东自身在内全体股东利益,通过协商形成对股东权利的必要限制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自治性规则的实现,需要上市公司股东具有一定的权益保护意识。我国公司实践中,股东自我权益保护意识相较于英美国家公司股东的权益保护意识较弱,典型表现即是我国公司章程的同质化明显,未能充分发挥公司章程的个性化权益保护的作用。对此,我国《公司法》可以对股东自治下的权益保护作出必要的规则指引,以形成股东之间有效的自治管理。在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相对方的风险管控层面,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资金的融出方,除了能够为出质股东提供必要的流动性资金外,金融机构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其行为受到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需要符合监管规则的要求,也即是说,金融机构需要承担必要的合规责任,而风险管控即是金融机构需要承担的一项重要的合规责任。一方面,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相对方,享有检查、监督上市公司股东资金使用的权利,以实时监控风险。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作为被监管的对象,需要履行监管者对其风险管控的要求。因而,金融机构在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中的严格履责,亦能够有效防控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金融机构严格履责的重要的途径之一,即是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持续性跟踪,而对于金融机构的疏于履责行为应当承担必要的行政责任。在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层面,外部监管者只能以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负外部性规制为限,因而其规制的手段较为有限。而外部监管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即是通过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则设定,约束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担保交易行为,同时为其他金融投资者提供重要的决策信息,最大程度的减小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上市公司股东的道德风险。论文第五章聚焦于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处置风险,以同类股权相同处置措施,不同类型股权差异化处置规制为原则,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以期及时、有效的纾解因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大面积违约而引起的积聚风险。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化解,一方面应当从根源上控制新增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在未来更长的一段时间内,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积聚进行必要的防范;另一方面,化解现已形成的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其重要措施之一即是通过统一、有效、影响范围最小的处置方式,对现已违约的上市公司股权予以处置和疏通,以减弱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大面积违约处置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以及及时恢复因股东违约对其他主体经济造成的损害。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处置的法律规制,首先应当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行为作出认定,以便及时识别风、减小损失的程度。除了一般借贷行为中债务人到期未能履约的行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合同增加了先兆性违约事件条款,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发生技术性违约,或者其他交叉违约的情形时,资金融出方能够及时识别上市公司或者股东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及时行使担保权,以减小担保权人经济利益损失。除了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行为进行必要的提前识别,对于不同类型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其处置的措施也应具有差异性。对于场内股权担保交易行为,其主要的处置措施通过场内平仓的方式处置担保股权。但是实践中对于证券公司的平仓行为存在一定的争议,例如证券公司并未通过平仓方式,而是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其权益的实现,股东对于证券公司的诉讼行为提出异议;除此之外,对于证券公司怠于行使平仓权利而造成股东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证券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纠纷。本文认为,证券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场内股权担保交易的相对方,有权选择是否通过平仓的方式实现其资金安全的合法权益,对此,证券公司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同时,在股权担保交易违约情形已实际发生后,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控制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因证券公司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的损害进一步的扩大,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证券公司不能向出质股东主张相应的赔偿。在场外股权担保交易活动中,一般上市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具有限售条件时,难以通过场内股权担保交易的方式实现融资需求,只能通过条件更为宽松的场外股权担保交易实现融资。在以限售股作为股权担保交易标的物时,我国学者曾对此有合法性争议,认为限售股之“限售”条件使标的股权不具有流通性,与担保法律制度中担保物“可转让性”的要求相冲突。但是,目前我国在司法裁判领域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即限售股在担保权实现时,其限制转让的期限已经届满,限制转让的情形消灭,债权人在特定股权之上的担保权益能够有效设立,股权担保交易活动有效且生效。从限售股的本质来看,该类股权具有流通性,只是在一定期间内流通性受到限制;其次,限售条件设置的目的在于对股东之外的其他主体的利益予以保护,而非股权本身不具有流通性,因此,对于限售股的处置,在满足保护相关主体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能够予以特殊的处置。因此,以限售股作为股权担保交易的标的物并不与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可转让性”相冲突。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另一个特殊性在于,资金融出方不具有强制平仓的权利,不能通过场内直接平仓的方式处置担保股权。因此,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处置,需要资金融出方选择诉讼程序、仲裁程序,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方式实现其权益保护。在具体的司法处置环节,对于有限售条件的上市公司股权,我国司法机构也在积极探索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合作,制定有效且合理的违约处置制度,例如上海金融法院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达成《关于协助上海金融法院办理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强制执行的备忘录》,在证券交易所的配合下有效实现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股权处置,以减小因处置担保股权对证券交易市场稳定的影响。
魏启岚[3](2020)在《华谊兄弟控股股东股权质押风险研究》文中认为股权质押行为本质是融资行为,在质押期间,股权的质押不会导致股权的拥有者丧失所有权,对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而言,股权质押融资有利于其在获取融资的同时还能够控制公司。对质权人而言,被质押的股权具备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低,因此也受到了质权人的欢迎。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权具有更高的流动性,因此股权质押行为在我国资本市场中大量发生。尤其是对一些缺乏融资渠道的上市公司而言,其控股股东利用股权质押融资交易不仅可以将其限售股进行质押融资变现,而且还能保持对上市公司的控制。现阶段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速度遭遇了一定的瓶颈,融资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为了获得资金支持,越来越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以股权质押的方式满足融资需求,虽然股权质押融资能够缓解上市公司的资金短缺问题,但股权质押融资行为背后隐藏着一定的风险。本文以我国A股上市公司华谊兄弟为例,对其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融资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分析,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融资的动机出发,运用优序融资理论探究控股股东在众多的融资方式中选择股权质押融资的方式的内在动机;利用事件研究法,分析控股股东质押的股权在面临股价下跌时,将会导致平仓风险,从而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价值;运用代理理论分析控股股东可能利用其优势对中小股东进行利益侵占,从而达到转嫁风险的目的,由此导致代理成本的增加,公司价值的进一步降低。从本文的分析过程和结论来看,对华谊兄弟而言,控股股东进行股权质押融资的目的主要在于两方面,一是满足控股股东自身投资的资金需求,二是满足上市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由于融资方式的选择有诸多的限制,股权质押融资对缺乏资金的上市公司而言能够起到雪中送炭的效果,但是由于股权价值可能由于多种原因出现下跌,由此导致控股股东面临增加额外担保品和平仓的压力,为了规避控制权发生转移的风险,控股股东一般会选择利用公司的控制地位,对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实施利益侵占,转嫁风险,一系列的连锁反应最终导致代理问题的加重,从而可能使上市公司的价值下降。
卜杰[4](2020)在《中信建投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转型研究 ——基于基金定投优势分析》文中认为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国民收入的稳步提高,我国居民对财富管理的客观需求和证券公司财富管理供给意愿愈加强烈。但长期以来,我国券商的主要营业利润来源于传统的经纪业务,即佣金。随着金融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券商在传统牌照类业务的竞争中,由于业务同质化严重、服务模式单一,导致最终选择大打佣金战,恶性竞争抢占市场份额,使得传统经纪业务的佣金率不断下滑。而证券行业尤其是经纪业务又与市场行情高度相关,近年持续低迷的市场行情让券商代理买卖的交易量也急剧萎缩,交易量和佣金率的双杀导致经纪业务收入大幅下降,所以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向财富管理转型已是大势所趋,本文以中信建投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转型为研究对象,在对相关概念界定、理论和研究文献综述的基础上,对中信建投证券经纪业务运营现状、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分析,提出了以基金定投为突破口的经纪业务转型思路,并对基金定投的战略优势和收益优势进行了分析研究,意在通过对基金定投特点、策略的研究,充分认识基金定投的优势、风险和收益,以达到在为客户提供多样化、个性化、多层次产品的同时引导客户进行长期投资以获取持续稳定的收益。中信建投证券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也会以此为契机培养客户财富管理理念、积极营销客户、激活休眠账户、为客户进行有效资产配置并提升客户服务质量,在提高公司经营业绩的同时实现向财富管理的有效转型。最后文章展开了对中信建投证券经纪业转型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步骤的设计,并简要阐述了方案的预期效果和保障措施。研究证明基金定投的战略优势这在解决中信建投证券经纪业务目前存在的缺少差异化竞争、金融产品销售弊端多和员工专业性不足方面的问题非常有针对性,基金定投的收益优势对客户资产的保值增值提供有效保障。所以中信建投证券以基金定投为突破口进的经纪业务转型方案是可行的,可以帮助中信建投证券实现经纪业务向财富管理业务的顺利转型。
杨元媛[5](2020)在《卖空机制、管理层权力与投资效率》文中研究表明自2010年我国的融资融券制度开始正式实施,卖空机制被引入我国的市场交易制度已有10年的时间。作为一种重要的制度创新,卖空机制不仅会给资本市场带来重大影响,也会对企业经济行为产生深远的影响。现有文献更多地研究卖空机制对资本市场的影响,较少研究其对企业行为的影响。投资行为是企业行为的核心,提高企业投资效率是企业经营发展的重要目标,而管理层权力是卖空机制作用于企业投资效率的关键环节。因此,关于卖空机制、管理层权力与投资效率关系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采用多期双重差分模型(DID)实证检验卖空机制与企业投资效率的关系。其次,本文探究了管理层权力对卖空机制与企业投资效率两者关系的调节作用。接下来,结合我国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内部权力结构存在差异性的现实情况,本文分别实证检验了在国有企业样本与非国有企业样本中管理层权力的调节作用。研究结果表明,卖空机制的引入降低了企业过度投资水平,也缓解了投资不足;管理层权力正向调节卖空对企业投资效率的改善作用;在国有企业样本中,管理层权力会加强卖空机制对过度投资以及投资不足的改善作用;在非国有企业样本中,管理层权力会加强卖空机制对投资不足的改善作用,而对过度投资无明显作用。这说明在讨论卖空机制与企业投资效率的作用关系时,管理层权力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最后,为了避免潜在的内生性问题并且使实证结果更加稳健,本文采用基于双重差分的倾向得分匹配法(PSM-DID)对本文得出的结论进行了稳健性检验。
贺琪[6](2020)在《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及其实现》文中提出作为一种结构化金融创新模式,资产证券化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发展和应用,而特殊目的载体正处于这一“金融炼金术”的核心。长期以来,关于特殊目的载体的研究文献资料不胜枚举。在我国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步“试水”资产证券化开始以来,对于资产证券化的介绍及其交易机制的法律研究日渐增多,而且关于资产证券化及特殊目的载体的研究已横跨法学、经济学、银行学等多个学科范畴。同时,伴随着资产证券化监管规则的持续完善,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也是一日千里,尤其是2014年以来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增量和存量规模均创下新的记录。近两年多时间里,随着存量资产支持证券偿付逐步到期,市场中相继出现各类资产证券化项目的评级下调事件,甚至多个项目出现违约偿付,基础资产现金流发生严重困难。面对这样的情形,抛开整体经济周期性以及监管体制等外部因素的影响,我们应当聚焦于资产证券化本身的交易机理,分析并探究这一项金融交易创新机制的内核所在。通过分析发现,在整个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和整体架构当中,无论是基础资产的独立及现金流的保障,还是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的偿付安排,亦或是各中介管理服务机构之间的配合与道德风险防控,均与特殊目的载体存在关联。那么,特殊目的载体在资产证券化交易机制应当如何进行定位,其功能应当如何界定,该功能又应当如何通过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机制和特殊目的载体自身的必要配备来实现,成为一个具有研究必要和研究价值的问题。本文研究的总体思路为:从当前资产证券化实践问题出发,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着重探究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缺失对资产证券化问题的不利影响(第一章);接下来,将聚焦在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整体研究上,归纳总结出特殊目的载体所应当具有的核心功能及两大制度功能(第二章);在明确特殊目的载体功能之后,遵循主体和行为的基本逻辑,从功能实现的组织基础和行为基础出发,分别研究分析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具体方式和路径(第三至第五章)。在组织基础部分,明确特殊目的载体应当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商事主体而存在;在行为基础部分,引入行为范式理论,并形成特殊目的载体应当具有的行为范式及其实施路径。除导言与结语外,全文主体部分共分为五章:第一章,问题与成因。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领域当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总结下来,主要表现为: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仍然未脱离对主体信用的依赖、发起人经营状况与基础资产质量的关联程度过高、缺乏对基础资产甄别与筛选的严格把控以及现金流归集管控存在漏洞等。从特殊目的载体的研究角度出发,深究前述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对特殊目的载体的理论探索和认知不足、特殊目的载体规则与中国法律制度环境融合过程存在一定的不协调或冲突、资本市场监管格局与部门权力的分割和制衡以及资产证券化发展迅猛与制度供给滞后性之间存在矛盾。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缺失对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不利影响,主要包括:难以发挥以基础资产为支撑的资产证券化信用机制效能、难以保障资产证券化结构性交易体系的稳固与平衡、难以保障现金流归集管控的安全到位。由此,我国当前资产证券化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缺失是其中的原因之一。对特殊目的载体功能进行科学定位并完善保障其功能实现的制度举措和机制,将有利于缓解和解决资产证券化的现存问题。第二章,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从基本原理、交易环节以及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多重立足点出发,结合对当前问题及产生原因的分析,归纳总结出特殊目的载体功能:“一个核心功能”和“两大制度功能”。“一个核心功能”即保护投资者利益,其具体表现为“两大制度功能”,即保障基础资产独立和塑造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保障基础资产独立是特殊目的载体的首要制度功能,基础资产的独立也是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机制的根本所在。缺少了基础资产的独立,资产证券化所独有的资产信用支撑机制将无法发挥作用。特殊目的载体通过三个方面来保障基础资产的独立:首先,创设基础资产独立的承载主体。基础资产在实现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真实销售之后,呈现出了资产人格化的趋势,即基础资产本身具有取得独立法律主体资格的倾向,由此作为基础资产承接平台的特殊目的载体应当首先构造出持有并管理基础资产的主体;其次,特殊目的载体将基础资产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之间实现真实销售与破产隔离。这是一项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过程,特殊目的载体需要将基础资产的权益和风险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实现彻底分割,并且需要防范来自特殊目的载体自身和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两个破产风险的影响。同时,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特殊目的载体还应当保障基础资产的产权安全和稳定存续,消解对基础资产及其产生的现金流权属争议或者被侵占、混同、挪用的风险,以及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等。在塑造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功能当中,特殊目的载体缔造出了资产证券化相比于股权、债权融资的制度优势,实现了融资信用机制转变和风险再分配,创设出新型的财产权关系和对于融资者的控制关系,并实现现金流和交易信息的统合与均衡配置。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确定,是其发挥制度价值的关键所在。第三章,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组织基础。从法律属性的视角审视,特殊目的载体是一种契约集合还是特定的法律主体,两大法系之间存在认知的差异。在英美法系当中,契约精神历史悠久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强大的法律穿透力。合同解释或契约视角,为客观认识法律组织体特别是商事主体提供了一个有力的视角。但是,将特殊目的载体视为一个契约集合体,难以解释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主体本质,二者在构建原理、运作方式和责任机制方面均存在不同。通过对美国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形态的考察,认知到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形式在美国法律中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与之相对应的大陆法系,则更加关注法律主体的独立性和财产权的具体归属问题,并形成了严密的财产权制度体系。因此,运用大陆法系的思维来分析资产证券化中的财产权关系和特殊目的载体的组织属性,则会更加强调和突出特殊目的载体作为法律组织体的特性。同时,特殊目的载体与财团法人、中介组织以及信托之间具有明显的区分,这也突出了特殊目的载体在目的、形态和存续方面存在的特性。从实现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角度来看,有必要赋予特殊目的载体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并将其纳入特殊商事主体类型的范畴。第四章,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基础:行为范式理论的引入。欲保证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实现,除了具备必要的组织基础之外,特殊目的载体实施特定行为也是基础性条件之一。从特殊目的载体的设立目的来看,其本身的行为能力和行为范围确系有限。但是,如果将特殊目的载体完全界定为被动不作为的“通道”,则资产证券基本原理所赋予的制度功能将难以实现。在严格意义上来说,被动不作为的“通道”特殊目的载体,仅仅是作为承接基础资产,并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在风险和权益上相隔离的法律载体,尚无法发挥保障基础资产独立和安全以及其他投资者权益保护功能。与普通商事主体的行为不同,特殊目的载体基于特定目的,在设立之初就已经划定了行为范围和行为方式。在研究过程中,笔者借鉴了科技哲学领域的范式理论,并将其运用到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研究之中。范式理论深刻而丰富的内涵,代表了一种探索与认知世界的方法论和世界观,行为范式则是范式理论逻辑上的种概念。行为范式可以理解为某一个行业或行为主体应当具有的稳定成熟的、合乎常规或法理的行为模式。而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范式,具有标准化、不可通约性、层次性、系统性和动态性的特点。这个五个方面的特征,可据此来解剖并深入分析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同时,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范式还应当遵守统合性、合法合规性和谦抑性三原则。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引入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其能够系统化解构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构成、合理界分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范围、为特殊目的载体行为提供模式遵循以及防范特殊目的载体的越权及其他风险行为。这些价值,为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行为保障。第五章,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基础:行为范式的实施。在行为范式理论的指引下,特殊目的载体通过具象化的行为才能达到功能实现的目的。在“保障基础资产独立”功能实现的行为范式之中,包含了避免特殊目的载体破产风险和限定特殊目的载体对外经营范围两个主要部分。特殊目的载体具备破产隔离的能力是所有资产证券化的基石,美国资产证券化中避免特殊目的载体自愿破产,主要通过设定特殊目的载体章程、发起人协议或者其他组织性文件等,对申请自愿破产的情形加以限制来实现的;日本资产证券化避免特殊目的载体自愿破产则更加注重事前的预防和规制。这两部分的行为范式,是保障基础资产独立、价值和安全重要路径。“重塑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功能实现的行为范式之中,以行为对象为标准,将行为范式划分为针对发起人、投资者和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三大类。在与发起人的行为范式中,特殊目的载体需要承接基础资产的真实销售,并抵御可能的实体合并风险。真实销售需要遵循法律意义上的严格标准,而避免实体合并除了具备真实销售标准外,还需要关于控制关系是否存在的判断规则;在与投资者的行为范式中,既需要强化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又需要确保现金流的依法归集和分配,还应当理性运用信用增级措施,实现投资者权益保障的全流程化;在与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范式中,特殊目的载体应当发挥作为委托方的监督职责,明确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职责边界,并防范交易过程中的道德风险。最后结语部分,通过上述五个章节的阐述,总结本文对特殊目的载体的定位:特殊目的载体基于特定目的,拥有特定的功能,并需要特定法律组织形态和特定行为范式来实现该项功能。如此,方能充分发挥出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和投资者权益保障的制度效用,保障资产证券化事业稳步发展。
郭江彬[7](2020)在《H证券核心员工股权激励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提出当前,国际竞争加剧,全球经济形势低迷,受国际形势的影响,我国企业的市场竞争情况更为剧烈。为了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更好的应对市场竞争问题,如何有效提高企业的管理与经营效率成为现如今广受关注的问题。随着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股权激励越来越受到众多企业的青睐。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指的是让员工通过持有企业股份的形式,实现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利润共享、风险共担。股权激励主要是想通过实现员工持股,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增强员工自身的主人翁意识,从而让员工站在企业的角度,自主的完成本职工作,从而增强企业竞争力,提升企业绩效。随着股权激励逐步得到推广,股权激励从原本的高管激励发展到核心员工激励。但在实践中,股权激励并不完全能够起到应有的激励效应。H证券企业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也曾实施核心员工股权激励,但其经营状况没有得到明显的改善。基于此,本文通过分析H证券实施核心员工股权激励的背景、动机以及具体的实施方案,从中归纳H证券在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得出,H证券的股权激励存在三个主要问题:第一,未能充分结合行业特点确定核心员工,局限于管理层核心员工激励,激励对象不全面;第二,未能明确股权激励的原则,未能做到激励与约束并行,即在股权激励的同时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第三,没有充分考虑各个不同的激励方式之间的区别,激励模式较为单一。此后,根据H证券核心员工股权激励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相应的建议,主要为:第一,考虑到证券行业是服务型金融行业,将表现优异的基层业务人员纳入核心员工的范畴,并在确认核心员工范畴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二次划分,实施分层分级的股权激励方式,以进一步激发企业员工的积极性;第二,明确股权激励的四项基本原则,同时根据系统性原则与分层分级原则,科学的设计相应的绩效考核机制,对企业的核心的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与核心基层业务人员实施差异化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在实施激励的同时对员工实施相应的约束;第三,结合H证券实施股权激励的战略目的,多种股权激励方式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股权激励效应;基于此,本文还进一步提出,为了进一步保障企业核心员工股权激励的有效性,H证券需要建立核心员工股权激励的保障机制,完善落实人才培养与内外部监督机制。本文通过对H证券核心股权激励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方案完善建议,旨在提高H证券核心员工股权激励的有效性,激活H证券的人才活力,从而提高H证券的经营绩效。这对H证券今后的核心员工股权激励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此外,文章在对H证券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归纳总结了相应的启示,为同类型的证券企业实施核心员工股权激励提供了借鉴,具有一定的实践价值。
孟铂林[8](2020)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文中指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监管手段之一。随着我国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影响更为重大。然而,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着广泛的失灵,具体表现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失真;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存在自利性;以及,普通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本文立足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整个体系,运用调查问卷、成本-收益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发现,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在披露规定层面上,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模糊性降低了违规披露的成本,相关规定的分散性则增加了合规披露的成本,且细化规定需要支付高昂的成本;在披露信息层面上,不断增加的披露信息不仅导致了监管上成本收益的失衡,而且导致了投资者吸收和运用披露信息上成本收益的失衡,此外海量的披露信息还扭曲了投资者的信息获取途径、增加了证券市场的“代理”成本和道德风险,并且引发了上市公司之间的“马太效应”;在监管监督层面上,上市公司、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关,以及投资者形成了一个“伞形”利益关联体系,由于利益冲突和监管“俘获”等原因,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监督很有可能出现缺位问题。比较分析中美两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路径,规范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的解决办法,在法律机制方面,应从事前、事中和事后法律机制三个方面入手:在事前法律机制方面,可以通过立法,适当增加司法机关、监管机关和监督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与此同时通过信息披露标准化的方式,进一步压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操作空间;在事中法律机制方面,应该着重保证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独立性,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在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业务和资产评估业务中增设同行评审环节,在审计业务和资信评级业务中重构委托-代理关系;在事后法律机制方面,应该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完善相关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与此同时,立足于“法律+技术”的视角,为了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问题,可以通过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可以通过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缓解披露信息的“数量问题”;此外,还可以通过构建监管机关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率、促进监管合作、强化监管制约。
张文佳[9](2020)在《J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发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伴随着社会财富不断积累,居民理财需求升级,资产投资管理行业迅速发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迎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经过20多年的发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取得了巨大的进步,资产托管业务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升级技术系统,严控合规体系,在投资者和管理人之间搭建起互相信任的桥梁。随着托管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托管行业内部竞争加剧,行业发展环境也发生了重要变化,托管业务逐渐暴露出产品同质化、服务系统更新缓慢等问题。尤其是2017年以来,在强监管的背景下,资产托管行业进入加速降杠杆、回归本源的阶段,托管行业将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各家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都面临着较大的挑战。J银行自2014年正式开展资产托管业务以来,已经取得了显着的成果。截止2018年末,J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规模达到16096亿元,累计实现托管费收入33547.45万元,托管的各类产品数量达到了2000多只,已经在新晋持牌机构中走在前列。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不断变化的金融市场环境下,J银行在产品创新、运营风险控制、内部组织架构和服务系统等方面的问题逐步显现,近两年业务增速明显放缓,托管业务发展进入瓶颈期。鉴于此,本文在资产托管相关理论的基础上,通过PEST分析法阐述J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所面临的市场环境,从业务规模和收入、产品结构、业务流程、系统建设等几个方面分析J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目前发展的现状,发现J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存在产品集中度较高、同质化明显、创新度不够、组织架构过于传统、业务流程缺乏部门联动、系统建设和更新过缓等问题。为促进资产托管业务进一步发展,文章从业务创新、组织架构、系统提升、运营流程管理、考核激励体系、产品线这六个方面为J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方案进行优化设计,并进一步提出业务发展的对策建议,希望可以帮助J银行突破发展瓶颈,提升核心竞争力,促进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定健康发展。
钱俊成[10](2020)在《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资产管理是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通过现行法和政策来规范该行业。但实践中,资产管理已经沦为“影子银行”的重灾区,具有极高的金融风险。同时,由于该行业中信义义务的长期虚置,导致资产管理人在财富管理的过程中或忽视、或逃避、或违背信义义务,使投资者投资本息因此受到了很大的损失。这一方面为众多家庭的生活蒙上了“阴霾”,另一方面也不利于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出于预防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建成和谐社会的目的,监管机构于2018年4月联合颁行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它标志着我国资产管理法律规制改革的正式启动。但令人遗憾的是,本轮改革以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为目的,侧重于通过“表外业务”等方法将资产管理人的风险转嫁于投资者。但这进一步加大了投资者的风险,与“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求背离。同时,该种做法欲从根本上抵御金融风险的意义甚微,只能延缓它的发生。原因在于投资者是金融行业的命脉,而对信义义务仍然虚置的资产管理必将因此失去投资者的信任。为了解决投资者合法权益易受侵害但又缺乏有效保护的现实问题,为了缓和金融风险控制和私益保护的冲突,为了资产管理行业的稳健发展,因而需要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作专题研究。概言之,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研究是基于社会现实问题倒逼下的理论研究,它着眼于对实践中问题的解决,具有切实的现实意义。“金融法中一些基本概念并非是对金融现象的简单映射,而是承载着确立特定金融领域中各种权限配置的功能”。应当注意到,资产管理发轫于普通的民事活动,逐渐演变为特别的金融业务,其在当下的我国正朝着“代客理财”本质的回归。并且,在对我国资产管理历史脉络、现行法和政策考察的基础上,发现四个方面的法律和法理缺陷造成了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虚置:一是信义义务的法理不清,导致负有信义义务的资产管理人的范围模糊;二是我国当前法律制度下的信义义务仍停留在英美法系那种松散的“义务束”状态,缺乏应有的内在逻辑,造成学者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各执己见,不能形成系统的、可依照执行的、统一的具体规则;三是上述两个问题致使资产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不清,难以有效规范业务行为和有效指导司法实践;四是上述三个问题还可归结于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在立法上缺乏整体设计,使“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难落实处。针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进行研究,首先需要明确信义义务本身的来源、功能、性质,然后分析其内在的构成要素。在明确了信义义务的内部构造后,信义义务在资产管理中的生成逻辑也随之清晰,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被触发。从本源上看,信义义务产生于实质的信义关系,是对信义关系下当事人所订立合同不完全性的补充,因而信义义务是一种“填补性”规则。换言之,对于某个具体的受信人而言,其是否负有信义义务需要考察“施信人”的自我保护状态和替代性保护方案。从功能上看,信义义务产生的要旨在于对受信人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的规制,从而调整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任建立起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性质上看,信义义务作为一项法定义务,不同于合同的约定义务,不能被当事人协议约定而排除,在规范受信人行为方面具有刚性。然后,分析信义义务的内在构成,即在同其他法律关系相区别的角度探讨信义关系的特征,从信义义务的内部视角确定其构成要素。主观上的信任与客观的信任状态,实际上解释了信义义务产生的逻辑与要求。前者明确了受信人与“施信人”之间应具备的信任基础,是信义义务内在构成的起点,后者则在客观上赋予了受信人处理事务之能力,成为信义义务中最为重要的构成要素。这有力地解释了由“委托——代理”关系、“信托关系”构成的资产管理中的信义义务产生。也就是说,对于以信托展开的资产管理而言,资产管理人自然负有信义义务,这是由信托本质决定的。但对于以“委托——代理”形式展开的资产管理,则需要判断资产管理人究竟是否被投资者施以主观上的信任,以及是否被赋予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只有既存在主观上的信任,也具有充分自由裁量权时,资产管理人才负有信义义务。另外,信义义务在资产管理中的产生逻辑也可以帮助解决资产管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例如通过对2018年出台的《资管新规》中要求禁止通道业务及刚性兑付作出解释,从而真正明确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核心内涵与外延,更好地规范资产管理人行为,构建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范体系。接着,资产管理人要正确履行信义义务,离不开信义义务内容的完备。也只有完备的信义义务内容,才能发挥法的指引作用。然而,我国无论《信托法》《公司法》还是《资管新规》,对信义义务的内容规定都过于原则性或者粗糙,难堪大任。这也是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被长期虚置的核心原因。要针对中国现状和资产管理人所处的特定交易结构制定细化的、可落实地的信义义务具体内容,首先依赖于信义义务内容界定标准的构建。该标准的构建需要在两个层面上落实:一是信义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分,这决定了某具体义务能否纳入到信义义务中来;二是信义义务内容间的逻辑梳理,这决定了某具体义务的归属。然后,根据前述界定标准,可以有效厘定中国法下作为特定受信人的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并将英美法下松散的“义务束”归类,构建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三是鉴于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内容的差异从根本上还应取决于投资者的区别,故将投资者作合理地类型化区分,并由此分析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异具有现实意义。这也是对“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的具体落实;最后,分析资产管理人在履行信义义务时应达到和满足的客观标准,这是出于对“法不强人所难”的法的价值的考虑。即使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也需要有具体的义务规则可供执行;违反信义义务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的,亦需要法的救济。应当注意到,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与违反合同的责任,两者在原理上是相通的:都是违反了信义义务期待的资产管理人应达到的第一性义务标准,由此所导致的第二性义务。同时,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可从两方面分析:一方面是对投资者的责任,另一方面是对受托财产的责任。前者是要求资产管理人对财产进行管理,所产生的收益必须交给投资者。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者的意思是资产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中管理受托财产不当致使财产遭到损害或者损毁,资产管理人对受托财产负有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根据救济途径的区别,投资者的救济权包括两类:既可能是对物的,也可能是对人的。最后,由于我国《信托法》在移植过程中的“异化”和资产管理业务“法律关系认定的多样化”,造成现行《信托法》难以承载统一规制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使命。因此,借鉴域外典型的立法路径,探求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体系化路径就显得非常必要。分属两大法系的英国、美国、德国、日本规范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相关规则为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体系化构建提供了可参考的范本。综合考虑下,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则应当以体系化的思路来考量,需要多个位阶的法律法规进行共治,形成一个“基础法律+监管法规+自律规则”的系统化规则体系。即以《民法典》为指导,《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框架,金融监管法规予以细化,自律规范进行补充。于其立法,可以采取一种阶段式、渐进式的立法策略。另外,在确定了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模式后,还需要进一步落实信义义务的框架构建。这更好地为实践中问题的解决画上了句号。
二、证券公司的代理问题和缓解方案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证券公司的代理问题和缓解方案设计(论文提纲范文)
(1)金融危机后美国投资银行业务调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1.3 论文的整体框架和研究方法 |
1.3.1 论文的整体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及不足 |
第2章 投资银行业务及相关理论 |
2.1 投资银行及其业务的相关概念 |
2.1.1 投资银行的概念 |
2.1.2 投资银行业务的相关概念 |
2.1.3 投资银行业务调整的相关概念 |
2.2 投资银行业务的相关理论 |
2.2.1 马克思的金融理论 |
2.2.2 现代资本市场理论 |
2.2.3 行为金融学的相关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3章 美国投资银行及其业务的发展历程 |
3.1 诞生到第一次发展高峰(1783—1929) |
3.1.1 国债、股票业务与投资银行的萌芽(1783—1840) |
3.1.2 证券承销业务与投资银行的出现(1840—1880) |
3.1.3 托拉斯公司与并购业务的助推(1880—1920) |
3.1.4 证券承销、做市与第一次高峰(1920—1929) |
3.2 分业经营下的转型(1929—1981) |
3.2.1 与商业银行分业经营(1929—1945) |
3.2.2 经纪和并购的兴起(1945—1969) |
3.2.3 巨变下的波动发展(1969—1981) |
3.3 黄金年代和金融危机冲击下的业务调整(1981年至今) |
3.3.1 并购、资产证券化兴起的黄金时期(1981—2007) |
3.3.2 业务重大调整(2007年至今) |
本章小结 |
第4章 美国投资银行业务调整的现实动因、理论依据和主要原则 |
4.1 业务调整的现实动因 |
4.1.1 业务调整的外因 |
4.1.2 业务调整的内因 |
4.2 业务调整的理论依据 |
4.2.1 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关系理论是业务调整的理论基础 |
4.2.2 现代资本市场理论是业务调整的操作指针 |
4.2.3 行为金融学理论是业务调整的市场选择依据 |
4.3 业务调整的主要原则 |
4.3.1 降低系统性风险是美国政府的首要目标 |
4.3.2 风险与利润的平衡是美国投资银行的首要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5章 美国投资银行的投资银行部门业务及其调整分析 |
5.1 投资银行部门融资业务分析 |
5.1.1 融资业务 |
5.1.2 投资银行在融资业务中的主要作用 |
5.2 投资银行部门并购业务分析 |
5.2.1 并购业务的主要类型 |
5.2.2 投资银行提供的并购业务相关服务 |
5.3 投资银行部门业务的调整 |
5.3.1 融资业务的调整 |
5.3.2 并购业务的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6章 美国投资银行的交易部门业务及其调整分析 |
6.1 客户交易业务与自营业务 |
6.1.1 客户交易业务 |
6.1.2 自营业务 |
6.2 交易业务部门的主要业务种类 |
6.2.1 权益交易类业务 |
6.2.2 固定收益、货币和大宗商品交易 |
6.3 交易部门业务的调整 |
6.3.1 削减自营业务 |
6.3.2 向权益类投资为主的转变 |
6.3.3 交易类业务的艰难转型 |
本章小结 |
第7章 美国投资银行资产管理部门业务及其调整分析 |
7.1 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业务 |
7.1.1 资产管理业务 |
7.1.2 财富管理业务 |
7.2 资产管理部门业务的调整 |
7.2.1 加大了资产管理业务的力度,收入占比明显增加 |
7.2.2 资产管理业务增长迅速 |
本章小结 |
第8章 美国投资银行业务调整的成效与存在的问题 |
8.1 业务调整的宏观效果与存在的问题 |
8.1.1 业务调整的宏观效果 |
8.1.2 业务调整在宏观方面存在的问题 |
8.2 业务调整的微观成效与存在的问题 |
8.2.1 业务调整的微观成效 |
8.2.2 业务调整在微观方面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9章 美国投资银行业务调整对中国的启示 |
9.1 中国投资银行业务发展历程与现状分析 |
9.1.1 中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历程 |
9.1.2 中国证券业现状分析 |
9.1.3 中国证券业的业务结构 |
9.2 扬长避短,促进中国投资银行业务稳健发展 |
9.2.1 中国证券业与美国投资银行相关业务的对比分析 |
9.2.2 对中国投资银行业务稳健发展的启示和对策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起 |
二、选题的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研究主要内容和框架 |
五、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经济学分析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背景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历史沿革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产生的经济背景——经济金融化 |
三、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制度背景——公司股东“减持规则”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传统质押的“异化” |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结构性 |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金融属性 |
四、上市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差异 |
第三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经济学基础 |
一、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效率优势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允性特征 |
三、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第二类委托代理 |
第二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制的法律价值取向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负外部性 |
一、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
二、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 |
三、对金融市场运行秩序和效率的影响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法律规制的利益协调与价值平衡 |
一、股东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 |
二、交易效率与经济安全的价值平衡 |
第三节 私法与公法协同的规制模式 |
一、私法以赋权的方式保护主体自由和经济效率 |
二、公法以限权及增加义务的方式保障社会利益和经济安全价值 |
第三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类型及现有规制的检视 |
第一节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划分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道德风险 |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市场风险 |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风险 |
第二节 我国现有规制措施与域外相关制度的对比与检视 |
一、大陆法系股权质押制度为模板的“担保物权” |
二、英美法系以担保交易为核心的一元化的担保权益 |
三、对我国现行法律对股权质押规制的检视 |
四、我国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风险纾困措施的局限性 |
第三节 确立我国商事思维下的“股权担保交易”的法律规制 |
一、准确识别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金融创新实践 |
二、现行以传统民法视域下构建的担保制度对股权质押规制的局限性 |
三、“股权担保交易”概念的提出 |
第四章 构建多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法律规制体系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东内部控制机制的发挥——自律管理 |
一、以股东自治为核心的股东协议 |
二、英美公司股东协议制度对我国上市公司股东自治的启示 |
三、完善《公司法》实现上市公司股东的自律管理 |
第二节 金融机构风险管控功能发挥——中间层控制 |
一、交易前调查对风险管控的作用 |
二、资金使用的持续监督 |
三、信息共享实现风险管控 |
四、风险管控规则的完善 |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主体行为的约束——外部监管 |
一、美国有关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信息披露的完善 |
第五章 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认定规则 |
一、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一般违约情形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先兆性违约事件条款 |
第二节 上市公司场内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平仓 |
一、上市公司场内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二、平仓处置的合法性基础 |
三、证券公司平仓处置权利的保护与约束 |
第三节 上市公司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司法处置 |
一、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二、特殊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 |
三、限售股司法处置与传统担保理论的冲突与平衡 |
四、非限售流通股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特别处置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3)华谊兄弟控股股东股权质押风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文献 |
1.2.2 国内研究文献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点和技术路线图 |
1.4.1 本文的创新点 |
1.4.2 本文的技术路线图 |
2 理论基础与概念界定 |
2.1 理论基础 |
2.1.1 委托代理理论 |
2.1.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1.3 优序融资理论 |
2.2 概念界定 |
2.2.1 控股股东 |
2.2.2 股权质押的概念 |
3 华谊兄弟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案例介绍 |
3.1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现状 |
3.1.1 上市公司质押比例概况 |
3.1.2 股权质押市场情况 |
3.2 传媒行业股权质押现状 |
3.3 华谊兄弟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案例基本情况 |
3.3.1 案例背景 |
3.3.2 华谊兄弟简介 |
3.3.3 华谊兄弟股权质押情况 |
3.3.4 华谊兄弟股权质押动机 |
4 华谊兄弟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风险分析 |
4.1 华谊兄弟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公司的影响 |
4.1.1 减损公司价值的风险 |
4.1.2 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的风险 |
4.1.3 严重的财务风险 |
4.1.4 股价崩盘的风险 |
4.2 华谊兄弟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质权人的影响 |
4.3 华谊兄弟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市场的影响 |
5 防范与应对控股股东股权质押风险的建议 |
5.1 公司层面质押风险应对建议 |
5.1.1 设计合理的质押方案,注重公司市值管理 |
5.1.2 提升公司内部治理能力,加强对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约束 |
5.1.3 改善经营状况,提高核心竞争力 |
5.1.4 加强市场沟通,建立风险预警制度 |
5.2 质权人风险应对建议 |
5.2.1 评估股权质押风险,审慎选择质押标的 |
5.2.2 发挥外部监督作用,疏导投资者情绪 |
5.3 市场监管层面风险应对建议 |
5.3.1 完善股权质押问题的法规制度,加大违规操作处罚的力度 |
5.3.2 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降低市场股权质押风险 |
5.3.3 制定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
6 结论和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论文图表索引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中信建投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转型研究 ——基于基金定投优势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动态 |
1.3.1 国外研究动态 |
1.3.2 国内研究动态 |
1.3.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内容 |
1.4.3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相关理论基础及概念界定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经纪业务概念界定 |
2.1.2 财富管理概念界定 |
2.1.3 基金定投概念界定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经纪业务转型理论综述 |
2.2.2 财富管理理论综述 |
2.2.3 基金定投理论综述 |
第三章 中信建投证券经纪业务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中信建投证券公司简介 |
3.1.1 中信建投证券公司概况介绍 |
3.1.2 中信建投证券公司组织框架介绍 |
3.1.3 中信建投证券公司主要业务介绍 |
3.2 中信建投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模式 |
3.2.1 公司网点分布 |
3.2.2 市场营销模式 |
3.2.3 客户服务模式 |
3.2.4 公司盈利模式 |
3.3 中信建投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盈利状况及行业内地位 |
3.3.1 公司代理买卖业务净收入及行业排名 |
3.3.2 金融产品销售业务净收入及行业排名 |
3.3.3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利息收入及行业排名 |
3.3.4 公司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收入及行业排名 |
3.4 中信建投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数据分析 |
3.4.1 公司证券代理买卖业务收入下滑严重 |
3.4.2 金融产品销售可能成为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
3.4.3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收入与公司行业地位不符 |
3.5 中信建投证券经纪业务问题原因分析 |
3.5.1 缺乏差异化竞争 |
3.5.2 客户服务体系不健全 |
3.5.3 员工专业性不强 |
3.6 中信建投证券经纪业务转型必要性分析 |
3.6.1 改变盈利模式单一的现状 |
3.6.2 满足客户多元化投资需求 |
3.6.3 中国证券行业财富管理发展趋势 |
第四章 中信建投证券经纪业转型方案分析 |
4.1 中信建投证券经纪业务转型思路 |
4.1.1 金融产品销售业务是实现经纪业务转型的重心 |
4.1.2 中信建投证券金融产品销售业务现状及问题分析 |
4.1.3 发挥基金定投在经纪业务转型中的突破口作用 |
4.2 基金定投在经纪业务转型中的战略优势研究 |
4.2.1 投资门槛低 |
4.2.2 丰富金融产品类型 |
4.2.3 提高员工专业素质 |
4.2.4 培养客户财富管理理念 |
4.2.5 改善证券公司业绩 |
4.3 基金定投在经纪业务转型中的收益优势研究 |
4.3.0 研究方法 |
4.3.1 基金定投标的筛选 |
4.3.2 基金定投模型设定 |
4.3.3 基金定投模型收益回测 |
4.3.4 基金定投策略收益优势明显 |
第五章 以基金定投为突破口的经纪业务转型方案实施 |
5.1 经纪业务转型方案实施步骤 |
5.1.1 调整组织框架 |
5.1.2 提升员工财富管理理念 |
5.1.3 客户群体分类 |
5.1.4 投资组合方案设计 |
5.1.5 线上与线下全面营销 |
5.1.6 后续跟踪服务 |
5.2 预期效果 |
第六章 方案实施保障措施 |
6.1 领导重视 |
6.2 员工支持 |
6.3 制度保障 |
6.4 注重动态调整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5)卖空机制、管理层权力与投资效率(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卖空机制的治理效应 |
1.3.2 卖空机制与投资效率 |
1.3.3 管理层权力与投资效率 |
1.3.4 研究述评 |
1.4 研究方法与内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内容 |
1.5 创新点 |
2 制度背景与理论基础 |
2.1 我国融资融券制度背景 |
2.2 理论基础 |
2.2.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2 委托代理理论 |
2.2.3 管理层权力理论 |
3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3.1 卖空机制与投资效率关系的理论分析及假设 |
3.2 卖空机制、管理层权力与投资效率关系的理论分析及假设 |
4 研究设计 |
4.1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4.2 变量定义 |
4.3 模型设定 |
4.3.1 投资效率模型 |
4.3.2 卖空机制与投资效率的双重差分模型 |
4.3.3 管理层权力的调节效应模型 |
5 实证结果与分析 |
5.1 描述性统计 |
5.2 相关性分析 |
5.3 回归结果与分析 |
5.4 稳健性测试 |
6 结束语 |
6.1 研究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6.3 研究局限与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及其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的意义价值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目标、思路方法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
四、文章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特殊目的载体现状:问题与成因 |
第一节 我国资产证券化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
一、资产证券化及特殊目的载体现状 |
二、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基于风险事件与涉诉案例的展开 |
第二节 资产证券化问题成因的基本分析 |
一、理论认知:对特殊目的载体的理论探索不足 |
二、法域融合:特殊目的载体规则与中国法律环境的融合与冲突 |
三、监管体制:资本市场监管格局与部门权力的分割和制衡 |
四、法律供给:资产证券化发展迅猛与制度供给滞后性的矛盾 |
第三节 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缺失对资产证券化的不利影响 |
一、难以发挥以基础资产为支撑的资产证券化信用机制效能 |
二、难以保障资产证券化结构性交易体系的稳固与平衡 |
三、难以保障现金流归集管控的安全到位 |
第二章 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 |
第一节 核心功能:保护投资者利益 |
一、资产证券化制度构建的重要使命在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
二、保护投资者利益系资产证券化赋予特殊目的载体的核心功能 |
三、特殊目的载体核心功能具体表现为两大制度功能 |
第二节 制度功能一:保障基础资产独立 |
一、基础资产独立的必要性 |
二、成为基础资产独立的承载主体 |
三、实现基础资产的真实销售与破产隔离 |
四、保障基础资产的产权安全和稳定存续 |
第三节 制度功能二:塑造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 |
一、缔造出资产证券化相比于股权、债权融资的制度优势 |
二、实现融资信用机制转变和风险再分配 |
三、支撑资产证券化特殊交易架构 |
四、创设新型的财产权关系和对于融资者的控制关系 |
五、实现现金流和交易信息的统合与均衡配置 |
第三章 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组织基础 |
第一节 契约集合还是法律主体?两大法系认知路径差异 |
一、英美法系:契约精神所具有的法律穿透力 |
二、大陆法系:对于法律主体与产权关系的严谨界分 |
三、基于法系基因对比:对特殊目的载体的应有认知 |
第二节 特殊目的载体法律定性之掣肘——基于财产权关系审视 |
一、特殊目的载体法律定性的争议与实质 |
二、特殊目的载体的特性及其与近似概念的辨析 |
三、基于财产权关系的审视 |
第三节 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属性的法律回应 |
一、特殊目的载体系独立法律主体 |
二、特殊目的载体系商事主体范畴 |
三、特殊目的载体系特殊类型商事主体 |
第四章 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基础一:行为范式理论的引入 |
第一节 作为还是不作为?资产证券化原理项下的再确认 |
一、单纯不作为“通道”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弊端 |
二、实施特定行为系特殊目的载体的制度要求 |
第二节 如何作为?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建构 |
一、行为范式的科学内涵 |
二、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基本特性 |
三、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基本原则 |
第三节 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价值 |
一、系统化解构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构成 |
二、合理界分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范围 |
三、为特殊目的载体行为提供模式遵循 |
四、防范特殊目的载体的越权及其他风险行为 |
第五章 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基础二:行为范式的实施 |
第一节 “保障基础资产独立”功能实现的行为范式 |
一、避免特殊目的载体破产风险 |
二、限定特殊目的载体对外经营范围 |
第二节 “塑造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功能实现的行为范式 |
一、行为范式对象一:发起人 |
二、行为范式对象二:投资者 |
三、行为范式对象三: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H证券核心员工股权激励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概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目的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目的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5 创新点及贡献 |
第二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股权激励 |
2.1.2 股权激励对象 |
2.1.3 高管股权激励 |
2.1.4 员工股权激励 |
2.2 理论基础 |
2.2.1 委托代理理论 |
2.2.2 激励理论 |
2.2.3 人力资本理论 |
第三章 H证券及核心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基本情况介绍 |
3.1 H证券基本情况 |
3.1.1 H证券企业简介 |
3.1.2 H证券组织架构 |
3.1.3 H证券股权结构 |
3.2 H证券核心员工股权激励动因及情况介绍 |
3.2.1 方案实施的外部动因 |
3.2.2 方案实施的内部动因 |
3.2.3 核心员工股权激励方案介绍 |
第四章 H证券核心员工股权激励实施结果与问题分析 |
4.1 核心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结果 |
4.1.1 内部业务结构落后,市场竞争力弱 |
4.1.2 业务收入下降,发展后劲不足 |
4.1.3 服务能力弱,客户满意度不高 |
4.1.4 人才流动率高,员工归属感低 |
4.2 H证券核心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问题分析 |
4.2.1 激励对象不全面 |
4.2.2 缺乏约束机制 |
4.2.3 激励模式单一 |
第五章 H证券核心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完善建议与启示 |
5.1 H证券核心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完善建议 |
5.1.1 扩大核心员工范畴,明确激励对象 |
5.1.2 明确激励原则,科学制定考核机制 |
5.1.3 激励方式多元化与差异化 |
5.1.4 建立核心员工股权激励长效保障机制 |
5.2 启示 |
5.2.1 科学设计股权激励方案 |
5.2.2 鼓励核心员工持股长期化、制度化 |
5.2.3 完善与股权激励相关的配套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Ⅰ 关于H证券核心员工股权激励的调查问卷 |
附录Ⅱ 关于H证券员工服务能力的调查问卷 |
(8)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自利性 |
一、上市公司文字叙述的模糊披露 |
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盈余管理 |
第二节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报告的失真问题 |
一、律师事务所IPO尽职调查报告失真导致“业绩变脸” |
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失真导致“资本消失” |
三、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报告失真导致“评级失灵” |
四、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报告失真导致“资产缩水” |
第三节 我国证券散户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 |
一、详尽披露导致的“过犹不及”问题 |
二、专业性导致的“知识壁垒”问题 |
三、散户投资者自身抗拒分析披露信息 |
第二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 |
第一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糊且分散 |
一、规定模糊导致了低廉的违法成本 |
二、规定分散导致了高昂的披露成本 |
三、披露立法的困境 |
第二节 信息的单向棘轮:“数量至上”的误区 |
一、披露信息“大爆炸”的单向棘轮 |
二、数量问题导致了监管成本与收益的失衡 |
三、数量问题导致了投资者成本收益的失衡 |
四、数量问题引发了潜在的其他影响 |
第三节 “伞形”利益关联体系下监督的缺位 |
一、保荐人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二、证券服务机构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三、监管机关所面对的利益诱惑 |
第三章 中美案例及制度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典型案例显示信息披露造假技术不断提升 |
二、监管趋严以及新的问题 |
第二节 美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蓝天案件”与“安然、世通事件” |
二、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三节 中美信息披露制度比较分析 |
一、全面实施注册制对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二、美国信息披露制度发展过程对我国的启示 |
三、技术进步对信息披露制度改革的影响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实现立法上的“刚柔并济” |
一、转移立法重心,实现“以柔克刚” |
二、制定标准模板,实现“以刚制柔” |
第二节 保证“看门人”的独立性 |
一、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 |
二、增加同行评审环节 |
三、重构委托-代理关系 |
第三节 完善监管督察机制和证券诉讼制度 |
一、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 |
二、完善相关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
第五章 “法律+技术”视角下的可行性建议 |
第一节 完善信息披露评级机制 |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评机制简析 |
二、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 |
第二节 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 |
一、顺应信息披露的单向棘轮 |
二、以个性“化繁为简” |
三、双轨体系与双重标准 |
第三节 构建数据共享机制 |
一、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原因 |
二、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思路 |
三、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意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沪深证券交易所2015年6月1 日—2018年12月31 日间上市公司统计表 |
附录2: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个人投资者中实际效果的调查问卷 |
致谢 |
(9)J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技术路线图 |
第二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的概念 |
2.2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的分类 |
2.3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的作用 |
2.4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相关理论 |
2.4.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4.2 委托代理理论 |
2.4.3 契约理论 |
2.4.4 金融创新理论 |
2.4.5 信息不对称下的资本结构理论 |
第三章 国内外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发展现状分析 |
3.1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历程 |
3.1.1 国外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 |
3.1.2 国内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 |
3.2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的情况分析 |
3.2.1 业务种类分析 |
3.2.2 业务规模分析 |
3.2.3 产品结构分析 |
3.2.4 业务收入分析 |
第四章 J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
4.1 J银行发展概况 |
4.1.1 发展历程 |
4.1.2 组织架构 |
4.1.3 经营情况 |
4.2 J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背景分析 |
4.3 J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环境分析 |
4.3.1 政治环境分析 |
4.3.2 经济环境分析 |
4.3.3 社会环境分析 |
4.3.4 技术环境分析 |
4.4 J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发展现状分析 |
4.4.1 规模与收入分析 |
4.4.2 产品结构分析 |
4.4.3 运营流程分析 |
4.4.4 系统建设分析 |
4.5 J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存在的问题分析 |
4.5.1 业务缺乏创新 |
4.5.2 组织架构落后 |
4.5.3 部门联动不足 |
4.5.4 系统更新缓慢 |
4.5.5 运营流程管理薄弱 |
4.5.6 考核激励体系薄弱 |
第五章 J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方案优化设计 |
5.1 发展方案优化设计的原则和目标 |
5.1.1 发展方案设计原则 |
5.1.2 发展方案设计目标 |
5.2 创新业务模式的优化设计 |
5.3 部门组织架构的优化设计 |
5.4 系统提升与技术应用的优化设计 |
5.5 运营流程风险管理的优化设计 |
5.6 考核激励体系的优化设计 |
5.7 托管产品线的优化设计 |
第六章 J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方案实施策略与对策建议 |
6.1 积极推进资产托管业务创新 |
6.2 培养专业人才完善资产托管组织结构 |
6.3 加大资产托管系统建设投入 |
6.4 增强资产托管业务风险防控 |
6.5 实现资产托管服务转型升级 |
6.6 提高托管品牌市场认可度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不足 |
7.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 |
二、问题的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问题和主要结论 |
四、论证思路和论证结构 |
五、研究维度和创新尝试 |
第一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问题提出 |
第一节 资产管理的历史演进 |
一、资产管理起始于普通的民事活动 |
二、我国资产管理向金融业务的演变 |
三、我国资产管理向“代客理财”的回归 |
第二节 我国资产管理关系的要素解析 |
一、资产管理关系的主体 |
二、资产管理关系的行为 |
三、资产管理关系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律由来及不足 |
一、我国现行法中信义义务的由来 |
二、信义义务的产生原理尚不明确 |
三、信义义务的内容不清晰不完善 |
四、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承袭旧义 |
五、资产管理行业的上位法仍缺位 |
小结 |
第二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理剖析 |
第一节 信义义务来源、功能及性质的明晰 |
一、信义义务之滥觞:合同的不完全性与实质的信义关系 |
二、信义义务的功能定位 |
三、信义义务的性质:约定义务抑或法定义务 |
第二节 信义义务的内在构成 |
一、主观信任 |
二、客观的信任状态 |
第三节 资产管理业务中信义义务的生成逻辑 |
一、资产管理的设立阶段:信义关系的引起 |
二、资产管理的管理阶段:信义义务的产生 |
第四节 通道业务与刚性兑付中的信义义务辨分 |
一、通道业务中资产管理人不负有信义义务 |
二、刚性兑付并非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要求 |
小结 |
第三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分析 |
第一节 信义义务内容界定标准的构建 |
一、厘清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内容的必要性 |
二、界定的第一层次:信义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分 |
三、界定的第二层次:信义义务内容间的内在逻辑 |
第二节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和具体内容 |
一、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分析 |
二、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剖析 |
第三节 资产管理人针对不同类投资者的信义义务具体内容区分 |
一、销售阶段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别 |
二、管理阶段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别 |
第四节 资产管理人履行信义义务客观标准的完善 |
一、资产管理人履行忠实义务的两个客观标准设定 |
二、资产管理人履行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争议与选择 |
小结 |
第四章 资产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救济机制 |
第一节 对人之诉 |
一、针对资产管理人的解任 |
二、针对资管第三人的诉讼 |
第二节 对物之诉 |
一、对物之诉的构成要件 |
二、对物之诉的适用对象 |
三、对物之诉的举证责任 |
第三节 法律责任追究 |
一、责任类型 |
二、责任承担 |
小结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本土化构建 |
第一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上位法审思 |
一、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上位法缺位之后果 |
二、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上位法的明晰 |
第二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 |
一、境外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 |
二、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选择 |
第三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框架建议 |
一、信义义务的法律定位 |
二、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构建 |
三、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明晰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证券公司的代理问题和缓解方案设计(论文参考文献)
- [1]金融危机后美国投资银行业务调整研究[D]. 孙碧涵. 吉林大学, 2020(03)
- [2]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D]. 张文.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3]华谊兄弟控股股东股权质押风险研究[D]. 魏启岚. 武汉轻工大学, 2020(06)
- [4]中信建投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转型研究 ——基于基金定投优势分析[D]. 卜杰.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20(04)
- [5]卖空机制、管理层权力与投资效率[D]. 杨元媛. 贵州财经大学, 2020(12)
- [6]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及其实现[D]. 贺琪.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H证券核心员工股权激励问题与对策研究[D]. 郭江彬. 广东工业大学, 2020(02)
- [8]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D]. 孟铂林.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9]J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发展研究[D]. 张文佳.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20(08)
- [10]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D]. 钱俊成.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