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谈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论文文献综述)
黄荣荣[1](2020)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司法认定及立法完善》文中研究表明“商业秘密是无形资产,世界上当前单项资产价值最高的是无形资产,经济技术寿命最长的是无形资产”。正因为商业秘密价值不菲,成为不少不法分子觊觎的目标。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人才流动日益频繁,侵犯竞争对手或雇主商业秘密的现象屡见不鲜,呈多发、高发态势。但是,商业秘密是由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进行保护的信息,其本身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决定了作案人员绝大多数涉及被害单位内部人员,且作案手段科技化、多样化、隐蔽性强,加上立法不尽完善,导致本罪名查证难、认定难,司法裁判呈现不统一、不协调的多元化现象。文章收集了 1997年侵犯商业秘密罪正式确立以来的112个司法判例,通过梳理、分析判例,结合立法规定、学界争议焦点,文章归纳出困扰司法实务的三个突出问题,即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方式、“重大损失”的认定,并建议修改立法、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在商业秘密概念方面,商业秘密具有四大属性,文章建议在立法上明确“秘密性”的相对性,取消“实用性”的规定,确立“保密性”的合理性标准,将商业秘密的外延扩大为“商业信息”。在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方式方面,文章建议保留滥用合法获取型侵权方式,并增加规定法定的保密义务;认为单纯非法获取行为同样构成犯罪,但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增加“诈骗”、“贿赂”等非法获取行为方式;认为本罪只能由故意犯罪构成,取消“应知”规定。在“重大损失”认定方面,文章建议将“重大损失”修改为“情节严重”,并通过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细化“情节严重”,具体包括四种情形,且不分先后,以期大大降低查证难度、定罪难度,节约司法成本,改观本罪名在司法实践中遭遇的困境。
邓恒[2](2016)在《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文中研究指明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财产,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项重要类型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劳动者既是商业秘密的创造者也是商业秘密的具体实施者,那么劳动者接触和知悉商业秘密就成为其必然的结果。随着现代科技和信息互联网的发展,商业秘密被盗窃或者泄漏的可能性越来越大,雇主为了保护其商业秘密不得不穷尽所有的办法以避免或者减少这种可能性,甚至不惜限制雇员的就业自由,这势必会进一步激化劳资双方的矛盾。正因如此,商业秘密保护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及两者的平衡与协调,都已逐渐成为商业秘密理论和实务研究中的重要议题。首先从我国劳动法研究领域来看,基于劳动者生存权、择业自由权的保障,不少学者对雇员忠实义务,竞业禁止及经济补偿等方面作了大量的探讨,并且形成了较多的研究成果。其次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无论是商事领域的公司法,还是劳动法领域的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竞业禁止的法律性质与概念方面都未作出直接、明确的规定。再次从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最新研究动态来看,竞业禁止作为商业秘密的一种事前预防性保护措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已经受到了知识产权法领域学者的高度重视,此类纠纷案件也一直备受学界的密切关注。最后从目前所能获得的研究资料来看,竞业禁止的理论研究与竞业禁止纠纷及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增长速度显得有些不适应,尤其是实践操作中,竞业禁止存在被曲解,甚至被不当泛化之现状趋势,这都偏离了竞业禁止保护商业秘密的本来方向,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简言之,在知识产权法学领域中,竞业禁止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有效手段,在其制度的合理设计及其所涉的立法和司法等方面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系统和深入的研究。本文尝试从域外考察到竞业禁止制度构建、从典型案例量化研究到理论学说、从理论基础到制度博弈,通过查阅和研读国内外大量文献后,采用多视角、多层次的研究路径对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进行系统、深入的分析与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尝试性地提出一些新的且具有立法及实践意义的学术观点。全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论,在该部分中首先阐述了本文的研究动机及意义,同时对本文需要研究的议题范围,及所能获得的现有研究成果进行了梳理和介绍,并且在此基础上表明了本文的研究路径和方法。正文部分分为六章:第一章是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现状考察。我国商业秘密保护语境下的竞业禁止,无论是有效性考量因素,还是竞业禁止协议所涉及的合理性判断标准,此些立论皆有参考国外立法例及学说。为了能够较为全面的理解这些国外立法例及判例学说,实有必要对竞业禁止在国外的发展与现状以横向和纵向的视角作一梳理。此外,通过考察竞业禁止在美国、德国及日本的发展与现状,达到追根溯源,探究制度本意的目的。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理论观点与实务经验,为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完善提供立法例参考及理论上的支持。同时,从立法例及附随问题的探讨、及我国竞业禁止协议的审查程序和有效性认定标准这几个方面,对于竞业禁止在我国的发展与现状作一全面的阐述,从中分析并且指出当前制度及运行中的不足之处。本文的案件实证分析过程中,收集了我国各级法院以商业秘密、竞业限制为案由的共计300多份判决文书,经过进一步筛选最后确定其中的200份为分析样本。此外,收集了北京、广东、上海、江苏、浙江这5个地域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以此作为分析样本。采用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尝试从中梳理出我国司法实践和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于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相关重要问题的现行做法和重要观点,并且以此为视角归纳出层出不穷又亟待解决的理论与实务问题,从而本章在本文中起到提出问题的作用。第二章是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理论基础。为解决现状问题,首先应对竞业禁止的理论基础作一分析与认识,从而尽可能的明确竞业禁止存在的理论依据及价值目标,为后续章节的内容布置提供必要的理论铺垫。其次,竞业禁止在每个不同时期都存在不同的价值目标和制度功能,要全面认识该项制度,有必要从伦理学、法理学及经济学这些方面对其理论基础进行论述。第三章是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所涉及的权益冲突。雇主商业秘密保护与雇员劳动权保障之间需要适度的平衡与协调,以及竞业禁止所引发的商业秘密保护与人才流动之社会公益、商业秘密与雇员人格财产权之间的冲突。那么竞业禁止中所涉及的多项权益冲突之间如何平衡与协调,无疑成为该项制度之正当性所应考量的主要内容,也即竞业禁止中权益冲突的衡平原则。毋庸置疑,清楚认识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权益冲突与协调,是正确理解和适用竞业禁止的前提与基础。第四章是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适用范围。竞业禁止有其适用的特定范围,具体包括主体、客体及时空范围,正因竞业禁止制度是权益冲突与协调的产物,所以应当对于其适用范围进行清楚的界定和限制。主体范围,可以区分为特定对象与一般雇员,及经营主体之间的竞业禁止。客体范围,分析了其保护的正当商业利益之内涵和意义,最后得出结论是竞业禁止的本意在于保护商业秘密,且仅此目的才具有正当性。时空范围,梳理了理论和实务界对于竞业禁止的期限、区域及职业活动范围之合法或者合理性判断标准的理解与观点,并且在此基础上作出了一些分析与探讨。第五章是商业秘密保护中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适用。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两者之间存在诸多的区别与联系,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具有财产权属性,竞业禁止是保护商业秘密所采用的手段,具有契约的属性,所以两者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本质差异。竞业禁止协议理应是雇佣双方的一种合意表达,竞业禁止义务属于一种约定义务,因此在法律责任适用上同其他一般合同并无二致,主要还是承担民事责任。本章第二部分,分析了雇主、雇员违法竞业禁止协议所应承担的具体民事责任,此外作为与前雇主具有直接竞争关系之离职雇员再就业的新雇主即“第三者”是否需对离职雇员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及应该如何承担责任,这应是竞业禁止法律适用上一个无法回避并且需要解决的问题。第六章是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制度的建言。在前些章节所探讨和归纳的理论观点、司法见解基础上,再结合我国的立法例及司法实践的现状,最后将本文所提出的观点和见解以竞业禁止审查程序、立法和司法建议的方式呈现出来。具体而言,按照提出问题,到分析问题,再到本章的解决问题之逻辑顺序,本文尝试性地提出:(一)根据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性质,提出分阶段的审查程序,先作有效性审查,再作合理性审查,并且对于各阶段审查所建立的理论及方法进行了论述。(二)结合理论与实务的考察,提出立法建议:(1)竞业禁止所值得保护的商业利益应限于商业秘密;(2)商业秘密的范围及内容,建议进一步明确;(3)竞业禁止的人员需进一步严格限定;(4)现行规定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建议修改;(5)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域、期限,建议进一步细化;(6)经济补偿和违约金,建议作出进一步细化的规定。(三)司法层面的完善措施与建议:(1)加强对竞业禁止协议的司法审查;(2)加强司法解释及相关配套细则的制定。
虞艳璐[3](2015)在《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 ——兼评我国竞业禁止制度》文中研究说明商业秘密存在于人类的历史中已达上千年之久。各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各有千秋,其中美国在其判例中所形成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尤为引人注目。不可避免披露原则是为保护前雇主商业秘密不受潜在侵占的一种禁令救济制度,用于禁止离职雇员在其专业领域内为原雇主的竞争对手工作。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历经一百多年,发展至今,条理清晰、适用条件也愈加严明,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尤其在预防雇员侵犯前雇主商业秘密的这类案件中对商业秘密保护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我国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已经形成了一个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为核心,民商法、刑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多方面保护的较为完整的体系。但是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采取事后救济,在预防雇员侵犯前雇主商业秘密方面主要依赖竞业禁止制度。由于我国的竞业禁止制度并不完善,法律规定笼统、散乱,无论是雇员还是雇主的利益在竞业禁止制度下都存在一定缺失,在此情况下,引进美国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具有现实意义。文章的第一部分详细介绍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首先以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经典案例详述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形成及发展,其次从现今美国的主流角度历数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适用条件,接着介绍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禁令救济措施,最后论述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现如今的适用情形及其优缺点。文章的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不足。笔者先从立法的角度提出我国虽然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方面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但是在面临雇员潜在侵犯原雇主的商业秘密这一问题时我国现有的各种制度都不足以应对的现状,接着论述了我国竞业禁止制度及其存在的缺陷,为第四部分对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引进埋下伏笔。文章的第三部分分析了引进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正当性。笔者首先阐述了引进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必要性,接着论述了引进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法律依据和法理依据。文章的最后一部分论述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启示。在认识到我国引进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注意点后,笔者从司法和立法两个角度提出了引入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建议。
陈郁[4](2014)在《我国法定竞业禁止案件司法实务若干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法定竞业禁止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比较杂乱分散,未形成统一的体系,并且大多只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对于一些具体问题没有详细的认定标准,造成司法实务中审理此类案件时,出现的问题也比较多。经常出现同一法院的不同审判人员、不同合议庭对于同一起案件中的相同的客观事实作出不同的法律事实判断,依据同样的法律条款却得出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裁判结论。诚然,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由于作者水平有限,本文中将仅就司法实务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期待以此解决审判实务中的一些困惑。本文首先阐述分析竞业禁止案件的案件案由、原被告身份司法认定,法定竞业禁止案件举证责任的分担,细化了原告应承担的一般举证责任、差异化举证责任以及原告举证被告从事竞业行为的证据认定,进一步强调对于“为自己或者以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相竞争的业务”的证据认定方式,在对损害数额的赔偿原则及确定方式进行剖析后,笔者总结出竞业禁止案件的损害赔偿方式应采取公司归入权为主,损害赔偿权为辅的弥补损害原则确定赔偿方式,即法定竞业禁止义务人非法实施竞业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失,公司优先行使公司归入权,在行使公司归入权后,依然无法弥补对公司的损失时,公司还可以针对尚未弥补的损失额向竞业禁止义务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虽然有上述理论分析的基础,对此但是审判实务中对于如何选择和适用上述的规则和原则却并非易事,笔者以自己审理的一起典型的因被告进行竞业禁止行为引起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为例,将案件审理中涉及具体的事实及法律问题进行阐述,并结合本文上述已经阐述的观点和内容,解读了此类案件审理中的一些问题的解决方式,期待能够在此基础上,找出现有相关法律规定及立法中存在的不足,指出该制度中存在的立法空白和疏漏,最后笔者提出一些立法建议,建议明确界定竞业禁止义务人的认定标准,考虑将监事作为法定竞业禁止义务人的范畴,明确公司归入权除斥期间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进一步确定法定竞业义务的界限等内容。竞业禁止制度要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不断修正,要切合司法实践,把实践中遇到问题、解决办法加以归纳提炼,形成法律条文,最终建立一个完整、系统并具有可操作性的体系。如有可能,最好制定一部专门法律来加以规范,同时结合其他部门法,力争创建更加科学和合理的法律体系。司法实践者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归纳提出建议,立法机关要适时制定司法解释对滞后的法律规定加以完善和补充,为更好地发挥竞业禁止制度对经济良性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奠定基础。
汤茂仁[5](2013)在《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研究》文中提出本文在对中外知识产权法典、国际公约以及大量判例、学术着作和期刊论文进行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商业秘密审判实践,详细研究了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并就我国商业秘密纠纷处理中一些难点和热点问题提出了解决路径。全文共五章,内容涉及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概述、商业秘密认定、侵害商业秘密的认定、侵害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的限度。第一章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概述。主要阐述了商业秘密的界定、权利归属、民事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参照TRIPS协议的规定对商业秘密作出界定,取消实用性要件,并对企业向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提交的实验数据提供保护。商业秘密外延应不限于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还应包括其他一些符合商业秘密认定标准的管理经验类信息等。商业秘密的归属应当坚持创新原则、投资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因职务行为而完成的商业秘密归属于单位,同时允许单位与职工约定归属。单位应当就职务创造支付奖励和报酬。委托完成的商业秘密依据约定确定归属,没有约定的归开发者。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在于其为无形财产。商业秘密立法价值不仅是激励研究和创新、促进技术传播和使用,还在于维护公平诚信的竞争秩序。这些理论决定了我国应当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法的模式来为商业秘密提供多维保护。第二章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认定商业秘密除了传统的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措施标准外,还应当包括新颖性标准。新颖性标准要求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判断新颖性、秘密性、价值性的成立,要求有关信息区别于公知信息且公众难于从公开渠道直接取得,权利人为此也付出了一定劳动等。“不为公众所知悉”属于一消极事实,权利人举证较难,可以降低其证明标准。商业秘密具有地域性特征,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公开的信息,不影响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因符合商业秘密的特征而成为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包括权利人主观上有保密意愿、客观上采取了保密措施两方面。保密措施只要合理就可以,不能要求成本过于昂贵。如果一个有正常心智和法律理念的理性人,已经意识到权利人的有关信息是保密的,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已经被感知,则该保密措施就应该是合理的。第三章侵害商业秘密的认定。侵害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包括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不当披露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保密要求披露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因过错不当获取、披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笔者认为,凡是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均属于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手段。对“使用”的理解不应当局限于文义,还包括行为人虽作修改但其技术内容实质上是来源于他人商业秘密的情形。保密义务不仅限明示,还有默示义务存在。当事人违反保密义务将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有时也存在侵害债权行为。第三人因过错不当获取、披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与违反保密义务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他人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过错是商业秘密侵权认定的主观要件,这有别于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商业秘密善意取得制度。为解决商业秘密诉讼中的举证难问题,“接触+相似—合法来源”以及“相似(源于原告秘密的极大可能性)-合法来源”可用以推定行为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获取或使用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同时,我国不应当采用美国法中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处理客户名单纠纷必须正确平衡与协调好客户名单持有人与雇员、新雇主之间的利益冲突。客户信息在其特定化,为公众难于取得,且系开发人作了劳动投入的,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客户基于对原单位雇员的特定信赖而自愿与职工本人或职工新单位发生交易的,适用客户信赖例外规则,雇员不构成侵权。第四章侵害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侵害商业秘密的民事法律责任适用于一般财产受到损害的民事责任。笔者认为,在我国针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可以申请发布临时禁令。其条件包括申请人实胜诉的极大可能性;如不采取临时禁令,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要提供相应的担保;下发禁令并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停止侵权责任应当设定时间和范围,以被告正常开发商业秘密所需时间为准。停止侵权这种责任也可因公共利益等因素而排除适用,以责令行为人支付许可费等方式解决。确定侵权赔偿额的原则为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创新原则和比例原则。可以参照专利侵权的规定以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费的倍数和法定赔偿四种方法确定赔偿额。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有适用的情形存在。第五章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的限度。反向工程、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劳动者生存权,以及诉讼权益可以适度限制商业秘密权利的行使。要对竞业限制予以适当限制以维护劳动者的择业自由,职工可以自由使用剩留知识。当事人不能因为证据涉及商业秘密而不予提交对方质证,法庭要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如责令签订保密协议、限制参加质证的人员范围等。
陈晓芸[6](2012)在《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制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商业秘密作为重要的知识产权,对个人、企业、社会、国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特征又决定了其一经泄露便无法得到恢复,所以寻找一个合适有效的方法保护商业秘密很有必要。现今社会,商业秘密泄露的现象层出不穷,而人是生产要素中最活跃、也是最难控制的因素,相比于其他几种泄露途径来说,人才流动是商业秘密丧失的最主要、也是最难控制的途径。于是,竞业禁止制度应运而生,其作为推定损害的事先防范措施,有着其他几种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不可比拟的优势,能有效保持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同时还能简化举证责任,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成本等。然而,其在有效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同时,却和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冲突,限制了雇员的劳动权和自由择业权,影响了雇员的生存和发展,同时也和国家的一些法律原则产生了冲突,并且不利于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故为了竞业禁止制度能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必须在个人、企业、国家、社会四者利益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即要在竞业禁止制度实施过程中努力遵循“利益平衡原则”、“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利益平衡基础上,倾向保护弱势方利益的原则”等。立足上述三原则,通过对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梳理,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定竞业禁止制度在规制对象、竞业界限、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存在缺陷,指出应扩展法定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明确其竞业界限并建议实行相对化的竞业禁止义务;我国约定竞业禁止制度还存在法律层级较低且不统一,内容过于原则化、简单化,缺乏可操作性等缺点,建议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对其做专门规定,并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以下问题:竞业禁止协议签订的前提条件;竞业限制的主体、时间、空间及业务范围;经济补偿金同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的关系;经济补偿金同竞业限制业务范围、空间范围的关系;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的确定方法及支付方式;新雇主的责任及雇员的违约责任;权利的救济及争议解决方式等。
韩帅[7](2011)在《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文中研究指明何谓商业秘密目前尚无定论,但各国对商业秘密定义均进行基本相似的描述。商业秘密系指权利人合法拥有的,具有商业价值并且经权利人采取具体保密措施保护的技术信息和营业信息。从各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历程来看,几乎都经历了其从自发保护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漫长历程,究其原因在于商业秘密的隐蔽性和价值性;隐蔽性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带来了难度,价值性因其能为持有者带来经济效益。因此也使其遭到侵害成为其可能,尤其是在当今这样市场经济发达,人才流动频繁的社会,人才的流动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并加大了对商业秘密侵害的可能和难度。因此,世界各国纷纷对这一现实问题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规制,我国也不另外。但鉴于我国立法起步较晚,经验不足,在立法上存在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等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并借鉴国外立法,通过加强我国系统立法,同时加强企业在人才流动中对商业秘密侵犯的防范措施,通过制定保密制度和签订保密协议,以及强化员工保密意识,从而有效地既保证合理的人才流动同时也能够保护商业秘密这一特殊客体不被侵犯。
黄金洪[8](2011)在《论商业秘密的民刑保护》文中研究表明全球市场经济的发展及科技经济全球化的普及,使技术和贸易竞争日趋激化,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重要性越加突显,同时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活动越来越严重,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也越来越大。为此,世界各国日益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如何加强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成为一个重要问题。目前理论界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研究比较多,不管是从商业秘密的民法保护、刑法保护或者从竞争法、劳动法等某一角度来谈商业秘密的保护,但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民刑比较研究则比较少,这将是本文拟着手的角度。本文将从对商业秘密的民法保护和刑法保护两条线索分别进行研究,然后再将两者从立法模式、诉讼程序、既判力、损失认定等不同角度比进行较研究,得出我国商业秘密民刑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商业秘密的概述部分,论述了商业秘密的定义,包括概念、范围、特征。第二章是商业秘密的民刑保护,第一节是商业秘密的民法保护,从对商业秘密民法保护的现状、民法保护的理论基础展开论述,第二节是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从对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现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与其他罪名的比较进行分析。第三章是商业秘密的民刑保护比较研究,第一节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与非罪的界限,第二节是商业秘密民刑保护的比较,从立法模式、诉讼程序、既判力、商业秘密鉴定、重大损失认定五个角度进行比较研究。第四章是商业秘密民刑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建议,第一节是存在的问题,包括法律地位不明确、法律规定太分散、法律规定不完善,第二节是完善的建议,从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法规范、完善商业秘密的诉讼程序、增强权利人的保护意识四个角度提出本人的意见。
沈强[9](2010)在《TRIPS协议与商业秘密民事救济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们身处的是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日益发展的时代,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与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等传统知识产权相区别的知识产权,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它对于市场竞争主体体现的是潜在或现实的经济价值和竞争优势,也是国家提高国际竞争力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手段。西方发达国家通过成文立法或司法判例的形式确立了商业秘密救济制度,各有特色并不断发展和完善。特别是TRIPS协议将“未披露的信息”(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后,为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通过国内法保护商业秘密确定了最低标准。各国国内立法也根据TRIPS协议的要求进行了修改,对商业秘密民事救济制度建立和完善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而我国也并不例外,根据TRIPS协议的基本精神,初步建立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要框架的商业秘密民事救济制度。而商业秘密本身就是一项通过诉讼程序得以证明的特殊的知识产权,而法院的司法判决也从一个侧面动态体现了国家给予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水平,是商业秘密救济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形形色色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法官作为司法者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对于商业秘密民事救济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是难以回避的。相比其他传统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如专利侵权或者商标侵权案件,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在商业秘密权利的确定、侵权行为的判定、举证责任及分配、停止侵权和损害赔偿的适用等方面确实存在诸多审理的难点,在实践中通过现有的理论和能动的实践来解决这些问题。笔者感到商业秘密民事救济制度问题的确是实践中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因此也试图顺着这样的思路,由点及面,深入思考,系统研究商业秘密救济制度问题。基于上述的认识和自身的工作实践,笔者共分六章对商业秘密民事救济制度进行阐述。第一章“TRIPS协议框架下商业秘密民事救济理论研究”。笔者从TRIPS协议及各国国内法商业秘密的界定的比较和构成要件与学说评析研究出发,回顾了合同法理论、侵权法理论、财产权理论和竞争法理论等商业秘密救济的法学基础理论的演进和发展以及TRIPS协议谈判中的利益协调。在此基础上,笔者着重比较研究各国商业秘密救济模式主要立法例和TRIPS协议的民事、刑事、行政救济“三位一体”的立体保护模式,发现民事救济在大部分国家都占据主导地位。结合我国行政救济、刑事救济和民事救济中主体、管辖等有关法律问题的分析,进一步讨论商业秘密侵权责任模式的界限问题,对可能存在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竞合的情况适度区分和适用,协调刑事、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审理模式,确立我国民事救济为主导的救济模式,发挥刑事、行政救济的补充作用。第二章“商业秘密权利的判定研究”。商业秘密权利的判定是其能获得民事救济的基础。笔者不但研究了商业秘密权利判定中的基本问题,包括商业秘密权利的主体问题、商业秘密权利的客体问题、商业秘密的载体问题以及公有领域的确定问题,而且研究了商业秘密权利判定中的特殊问题,包括社会公共利益对商业秘密权利的限制问题、其他合法权利对商业秘密权利的限制问题以及反垄断法对商业秘密权利的限制问题。而且还将商业秘密权与专利权判断进行比较,着重研究了商业秘密、专利权保护政策的正当性与国际自由贸易的假象冲突、商业秘密与专利保护方式的区别与联系以及我国商业秘密与专利权相比较的相对优势和缺陷等问题。在上述研究基础上,笔者进一步分析了商业秘密权利特征以及发展趋势。第三章“TRIPS协议与各国关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判定研究”。笔者首先对各国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类型、WIPO与TRIPS协议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主要规定结合我国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定类型进行比较,同时对侵权行为中所涉及的善意第三人责任的各国立法和学说进行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和评析了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等商业秘密侵权的主要侵权归责原则,同时结合TRIPS协议第45条对侵权归责原则的理解,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归责原则的适用。而后,笔者从雇佣期间与退职后的保密义务的比较和劳动雇佣关系中保密协议条款的法律问题两个方面,就违反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而对于违反竞业禁止的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问题,笔者通过竞业禁止协议的含义、分类及主要价值、外国国家主要的立法比较,归纳竞业禁止协议的主要内容、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的判断及合理处置方式。第四章“商业秘密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比较研究”。笔者先研究了各国侵权举证责任及分配制度的基本情况,包括举证责任的主要学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举证责任及分配的主要立法例和分类以及我国的主要规定和采用的主要理论。从TRIPS协议以及WTO争端解决程序中所涉及的举证责任的有关规定的影响开始,对商业秘密侵权举证责任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研究,重点讨论了美国和我国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商业秘密侵权中的司法鉴定问题以及优势证据举证规则问题。然后,笔者有对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举证责任的推定问题、举证责任的转移问题以及法院依职权取证和证据保全问题这些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则问题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笔者针对我国商业秘密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完善问题提出意见,包括对“不为公众所知悉”要素的举证责任问题、先刑后民案件中刑事判决的证据效力的认定问题以及法官的释明权问题的完善。第五章“各国禁令制度和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比较研究”。TRIPS协议对禁令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各国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禁令制度的建立提出了总要求,美国是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禁令救济制度最发达的国家,而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也建立了类似禁令的类似措施,而其中诉前禁令的制度与其他禁令制度相比具有自身独特的优势。在美国对商业秘密侵权的禁令救济中发展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笔者研究了其形成和演进、理论基础、适用条件和主要限制以及产生的影响。笔者进而研究了禁令制度在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适用问题。通过对目前我国禁令制度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适用情况分析,着重阐述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适用诉前禁令制度的必要性和现实基础,并参照我国现有的诉前禁令制度,对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适用诉前禁令进行制度设计,在坚持严格实体审查的基础上,制度推进分“两步走”进行。第六章“TRIPS协议与各国关于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损害赔偿与禁令救济一样是商业秘密侵权重要的救济方式,笔者先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有关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体例,结合TRIPS协议对于商业秘密损害赔偿原则的适用,分析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与禁令适用的联系与区别。而后,笔者集中研究了各国有关补偿性的填平原则的适用问题,包括补偿性赔偿原则的民法传统和损害赔偿的确定和范围问题,以及各国有关惩罚性赔偿原则的适用问题,包括惩罚性赔偿原则的竞争法法理基础、必要性和经济合理性、适用原则以及具体适用和考虑因素。针对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赔偿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进行思考和研究,具体包括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原则问题、商业秘密价值评估问题、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问题以及实践完善问题。
蒋丽丽[10](2010)在《律师流动过程中客户名单的法律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要探讨的问题是在当今律师频繁流动的形势下,如何保护律师事务所客户名单的问题。本文所要讨论的客户名单保护问题是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一是本文探讨的保护的客体是律师事务所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其他的客户名单不在本文的讨论之列;二是本文是探讨为了防止律师流动过程中侵害其所知悉的属于律师事务所所有的此类客户名单所要采取的保密措施,因此本文是限定在律师流动这一特定的情形下来做分析的。三是本文探讨的是此类客户名单的权利人为律师事务所时,律师事务所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本文的主体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章所探讨的是律所客户名单与商业秘密的关系,通过结合美国的判例和一系列论证证明了,律所客户名单和律所商业秘密两者是相互交叉的关系。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客户名单才是商业秘密。第二章论述了要成为律所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必须满足的要件,除了要满足构成商业秘密的一般要件之外,基于客户名单本身的特殊性,其还需要满足几大特殊要件。第三章对此类客户名单进行深入剖析,探讨对其的保护所涉及的三方权利,即客户、律师、律所三方的合法权利。其中客户的自由选择权是优先于律师和律所所享有的权利的。本章的写作目的是在下文讨论客户名单保护时,由于我们不能限制客户的权利,所以只能从律师和律所两个主体入手探讨。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分为国家立法对客户名单的保护和客户名单权利主体对客户名单的保护。重点在后者。在讨论客户名单权利主体对客户名单采取保密措施之前,笔者觉得首先要明确权利主体。笔者将客户名单分为三类,以其中一类即律师和律所共有的客户名单为例,提出了客户名单的购买和回购的理论使得权利主体都成了律师事务所。并在确定了权利主体为律师事务所的前提下提出了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两大保密措施。
二、谈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谈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论文提纲范文)
(1)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司法认定及立法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立法及司法保护现状 |
1.1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立法现状 |
1.2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司法保护现状 |
2 商业秘密概念的刑事司法认定及立法完善 |
2.1 刑法范畴中商业秘密的四大属性 |
2.2 秘密性刑事司法认定及立法完善 |
2.2.1 秘密性的刑事司法认定 |
2.2.2 秘密性的域外立法例及判例 |
2.2.3 秘密性的刑事立法完善 |
2.3 价值性和实用性的刑事司法认定及立法完善 |
2.3.1 价值性与实用性的关系 |
2.3.2 实用性的刑事司法认定 |
2.3.3 价值性、实用性的刑事立法完善--统一为价值性 |
2.4 保密性的刑事司法认定及立法完善 |
2.4.1 保密性的刑事司法认定 |
2.4.2 保密性的刑事立法完善—正式确立合理性标准 |
2.5 商业秘密外延的刑事司法认定及立法完善 |
2.5.1 刑法范畴中商业秘密的外延应限于信息,不包括有体物 |
2.5.2 商业秘密外延的刑事立法完善—扩大为“商业信息” |
3 商业秘密侵权方式的刑事司法认定及立法完善 |
3.1 非法获取型侵权方式的刑事司法认定及立法完善 |
3.1.1 单纯非法获取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
3.1.2 非法获取型侵权方式的数罪并罚问题 |
3.1.3 非法获取型侵权方式的刑事立法完善 |
3.2 滥用合法获取型侵权方式的刑事司法认定及立法完善 |
3.2.1 滥用合法获取型侵权方式的刑事司法认定 |
3.2.2 滥用合法获取型侵权方式入罪的必要性 |
3.2.3 滥用合法获取型侵权方式的刑事立法完善 |
3.3 间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及立法完善 |
3.3.1 间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罪过形式是否包括过失? |
3.3.2 间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事立法完善—取消“应知”规定 |
4 “重大损失”的刑事司法认定及立法完善 |
4.1 “重大损失”的立法局限性 |
4.2 “重大损失”刑事司法认定的多元化 |
4.2.1 从权利人所失角度认定“重大损失”存在的问题 |
4.2.2 从侵权人违法所得角度认定“重大损失”存在的问题 |
4.2.3 确立研发成本、许可使用费等费用为刑事追诉标准 |
4.2.4 商业秘密自身价值不宜作为刑事追诉标准 |
4.3 “重大损失”的刑事立法完善 |
4.3.1 将“重大损失”修订为“情节严重” |
4.3.2 明确“情节严重”的具体追诉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动机与意义 |
二、研究范围与目的 |
三、研究路径与方法 |
第一章 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竞业禁止在国外的发展与现状 |
一、竞业禁止在美国的发展与现状 |
二、竞业禁止在德国的发展与现状 |
三、竞业禁止在日本的发展与现状 |
第二节 竞业禁止在我国的发展与现状 |
一、我国竞业禁止的立法例及附随问题探讨 |
二、我国竞业禁止的案件实证分析 |
三、我国竞业禁止协议的审查程序 |
四、我国竞业禁止协议的有效性认定标准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二章 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伦理基础 |
一、诚实信用原则 |
二、忠实义务理论 |
第二节 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法理基础 |
一、私法自治与契约自由 |
二、平等就业权的例外原则 |
第三节 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经济学基础 |
一、微观经济视角:代理成本理论 |
二、宏观经济视角:合理限制竞争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所涉及的权益冲突 |
第一节 竞业禁止所涉及的利益冲突关系 |
一、雇主商业秘密保护与雇员劳动权、择业自由权的冲突 |
二、雇主商业秘密保护与人才流动、自由竞争之公共利益的冲突 |
三、雇主商业秘密保护与雇员人格财产权的冲突 |
第二节 竞业禁止中权益冲突的衡平与协调 |
一、生存权适当优位 |
二、利益平衡规则 |
三、合理限制原则 |
第三节 小结 |
第四章 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适用范围 |
第一节 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主体范围 |
一、特定对象及一般雇员 |
二、经营主体间的竞业禁止 |
第二节 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客体范围 |
一、正当的商业利益 |
二、商业秘密 |
第三节 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时空范围 |
一、限制期限 |
二、限制区域 |
三、职业活动范围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五章 商业秘密保护中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适用 |
第一节 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与侵犯商业秘密的区别与联系 |
一、商业秘密保密义务与竞业禁止义务的区别 |
二、商业秘密保密义务与竞业禁止义务的关联性 |
第二节 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民事责任 |
一、违反竞业禁止协议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二、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雇主责任 |
三、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雇员责任 |
四、雇员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中的第三者责任 |
第三节 小结 |
第六章 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制度的建言 |
第一节 审查程序的建议 |
一、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性质 |
二、竞业禁止协议的有效性审查 |
三、竞业禁止协议违约金的合理性审查 |
四、竞业禁止协议两阶段审查制度的程序设计 |
第二节 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建议 |
一、立法内容及条款的建议 |
二、立法技术及形式方面的建议 |
第三节 司法层面的完善措施与建议 |
一、加强对竞业禁止协议的司法审查 |
二、加强司法解释及相关配套细则的制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 ——兼评我国竞业禁止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不可避免披露原则概述 |
第一节 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形成及发展 |
一、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形成 |
二、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发展 |
三、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概念 |
第二节 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适用条件 |
一、前雇主拥有商业秘密 |
二、雇员掌握前雇主的商业秘密 |
三、雇员前后职位具有相似性 |
四、雇员披露商业秘密的“不可避免性” |
五、雇员披露商业秘密将对前雇主造成一定损失 |
六、关于当事人主观状态及是否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问题探讨 |
第三节 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救济措施 |
一、禁令的类型 |
二、禁令的限制 |
第四节 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利弊及其适用情形 |
一、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优缺点 |
二、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适用情形 |
第二章 我国竞业禁止制度之缺陷 |
第一节 我国商业秘密的立法状况 |
第二节 我国竞业禁止制度之不足 |
一、竞业禁止法律规定笼统、散乱 |
二、竞业禁止制度下雇主利益之缺失 |
三、竞业禁止制度下雇员利益之缺失 |
第三章 引进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引进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必要性 |
一、引进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现实需要 |
二、引进不可避免披露原则是商业秘密内在属性的需要 |
第二节 引进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依据 |
一、引进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法律依据 |
二、引进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法理依据 |
第四章 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引入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注意点 |
第二节 引入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建议 |
一、在立法中增加关于商业秘密威胁性侵权的法律规定 |
二、在司法中结合我国国情谨慎适用不可避免披露原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我国法定竞业禁止案件司法实务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法定竞业禁止案件案由及原被告身份的司法认定 |
(一) 法定竞业禁止案件的含义 |
(二) 法定竞业禁止案件的案由比较 |
(三) 法定竞业禁止案件中原、被告身份的司法认定 |
二、 法定竞业禁止案件举证责任的分担 |
(一) 原告应承担的一般举证责任 |
(二) 原告应承担的差异化举证责任 |
(三) 原告举证被告从事竞业行为的事实认定 |
(四) 被告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
三、 法定竞业禁止案件赔偿原则的司法确定 |
(一) 原告主张赔偿的法律依据及原则 |
(二) 公司归入权原则与损害赔偿权原则的区别 |
(三) 实务中对公司行使归入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使用模式 |
四、 法定竞业禁止案件具体案例分析 |
(一) 案件基本事实及裁判结果 |
(二) 本案中涉及到的问题及笔者的观点 |
五、 对我国法定竞业禁止制度立法完善的建议 |
(一) 明确法定竞业禁止义务人的界定方法 |
(二) 明确公司归入权除斥期间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
(三) 确定合理的赔偿原则和方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后记 |
(5)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理由、目的和意义 |
二、国内外关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及趋势 |
三、论文写作方法 |
第一章 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概述 |
第一节 商业秘密的概念 |
一、英美法系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理解与认定 |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理解与认定 |
三、有关国际公约对商业秘密的界定 |
四、中国法对商业秘密的界定 |
五、小结 |
第二节 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 |
一、确定权利主体的原则 |
二、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规定 |
三、我国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及规范评点 |
第三节 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 |
一、相关学说及评点 |
二、本文的观点 |
三、商业秘密立法的价值取向 |
四、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的立法模式选择 |
第二章 商业秘密认定标准 |
第一节 新颖性标准 |
一、新颖性标准之争 |
二、新颖性标准的独立性 |
三、关于新颖性的认定 |
第二节 秘密性标准 |
一、“公众所知悉”的理解 |
二、秘密的证明 |
三、关于商业秘密的地域性问题 |
第三节 价值性标准 |
一、关于商业秘密价值性的理解 |
二、关于商业秘密价值性的认定 |
第四节 保密措施标准 |
一、保密措施的内涵 |
二、保密措施的类型 |
三、保密措施的“合理性”判断 |
四、保密措施的意外疏忽 |
第三章 侵害商业秘密的认定 |
第一节 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 |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
二、不当披露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保密要求披露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
四、第三人因过错不当获取、披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 |
第二节 商业秘密侵权认定中的过错要件 |
一、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中的过错问题 |
二、商业秘密侵权认定中的过错要件 |
第三节 商业秘密的善意取得 |
一、一般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
二、商业秘密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 |
三、商业秘密善意取得的条件 |
四、商业秘密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
五、商业秘密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
第四节 商业秘密侵权认定中的推定 |
一、商业秘密司法实务中的几种推定方式 |
二、商业秘密侵权认定中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 |
第五节 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 |
一、处理客户名单纠纷的原则 |
二、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认定 |
三、侵权认定中的客户信赖例外规则 |
第四章 侵害商业秘密的民事法律责任 |
第一节 概述 |
一、消除危险 |
二、返还财产 |
三、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 |
第二节 停止侵权 |
一、禁令的形式 |
二、临时禁令的适用 |
三、永久禁令(停止侵权责任)的适用 |
第三节 损害赔偿 |
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的原则 |
二、侵害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确定方式及期限 |
三、关于惩罚性赔偿 |
四、关于合理使用费 |
第五章 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的限度 |
第一节 反向工程 |
一、反向工程的含义 |
二、反向工程与秘密性丧失 |
第二节 国家利益 |
一、国家利益的界定 |
二、国家利益对商业秘密的限制 |
第三节 公共利益 |
一、公共利益对商业秘密权行使限制的立法考察 |
二、公共利益的界定 |
三、限制商业秘密权行使的公共利益的内容 |
四、对商业秘密权行使限制的限制 |
第四节 劳动者的生存权利 |
一、竞业限制 |
二、剩留知识 |
第五节 诉讼权益 |
一、涉及商业秘密证据的质证问题 |
二、防止秘密泄露的有效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制度 |
第一节 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及泄露的主要途径 |
一、 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 |
二、 商业秘密泄露的主要途径 |
第二节 竞业禁止制度保护商业秘密的优势 |
一、 竞业禁止的分类 |
二、 竞业禁止制度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优势 |
第二章 竞业禁止制度实施中的权益冲突及协调原则 |
第一节 竞业禁止制度实施中的权益冲突 |
一、 竞业禁止制度与个人利益的冲突 |
二、 竞业禁止制度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 |
三、 竞业禁止制度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 |
第二节 竞业禁止中权益冲突的协调原则 |
一、 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 |
二、 利益平衡原则 |
三、 实现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倾向保护弱势方利益的原则 |
第三章 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制度之完善 |
第一节 我国竞业禁止制度及其缺陷分析 |
一、 我国法定竞业禁止制度及其缺陷 |
二、 我国约定竞业禁止制度及其缺陷 |
第二节 完善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建议 |
一、 我国法定竞业禁止制度的完善 |
二、 我国约定竞业禁止制度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7)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概述 |
(一) 人才流动概述 |
(二) 商业秘密概述 |
(三) 人才流动中侵犯商业秘密特点及表现形式 |
二、人才流动中侵犯商业秘密之法律规制 |
(一) 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法理分析 |
(二) 国外立法现状 |
(三) 我国立法现状 |
(四) 我国人才流动中侵犯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不足 |
三、人才流动中侵犯商业秘密法律防范措施之完善 |
(一) 完善国家相关立法,制定国家发展战略 |
(二) 转变企业管理理念,完善企业管理制度 |
(三) 提高公民道德修养,强化公民法律意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 |
(8)论商业秘密的民刑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商业秘密的概述 |
第一节 商业秘密的定义 |
第二节 商业秘密的范围和特征 |
一. 商业秘密的范围 |
二. 商业秘密的特征 |
第二章 商业秘密的民刑保护 |
第一节 商业秘密的民法保护 |
一. 商业秘密民法保护的现状 |
二. 商业秘密民法保护的理论基础 |
第二节 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
一. 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现状 |
二.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述 |
第三章 商业秘密的民刑保护比较研究 |
第一节 侵犯商业秘密罪与非罪的界限 |
一. 侵犯商业秘密罪与合法行为的区别 |
二. 侵犯商业秘密罪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区别 |
第二节 商业秘密民刑保护的比较 |
一. 立法模式 |
二. 诉讼程序 |
三. 既判力 |
四. 商业秘密鉴定 |
五. 重大损失认定 |
第四章 商业秘密民刑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商业秘密民刑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
一. 法律地位不明确 |
二. 法律规定太分散 |
三. 法律规定不完善 |
第二节 商业秘密民刑保护的完善建议 |
一. 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 |
二. 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法规范 |
三. 完善商业秘密的诉讼程序 |
四. 增强权利人的保护意识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TRIPS协议与商业秘密民事救济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论文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TRIPS 协议框架下商业秘密民事救济的理论研究 |
第一节 TRIPS 协议与国内法中商业秘密的涵义及构成要件与学说研究.. |
一、TRIPS 协议与国内法中商业秘密的含义界定 |
(一) TRIPS 协议对商业秘密的的界定 |
(二) 美国法对商业秘密的界定 |
(三) 加拿大法对商业秘密的界定 |
(四) 英国法对商业秘密的界定 |
(五) 德国法对商业秘密的界定 |
(六) 日本法对商业秘密的界定 |
(七) 俄罗斯法对商业秘密的界定 |
(八) 韩国法对商业秘密的界定 |
(九) 我国台湾地区对商业秘密的界定 |
(十) 我国对商业秘密的界定 |
(十一) 两大法系对商业秘密界定的发展 |
二、各国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与学说评析 |
(一) 三要素说的法律价值分析 |
(二) 四要素说的法律价值分析 |
(三) 五要素说的法律价值分析 |
(四) 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比较分析 |
第二节 商业秘密救济的法学基础理论问题 |
一、关于合同法理论问题 |
(一) 美国合同法理论 |
(二) 英国合同法理论 |
二、关于侵权法理论问题 |
(一) 美国侵权法理论 |
(二) 英国侵权法理论 |
三、关于财产权理论问题 |
(一) 美国财产权理论 |
(二) 英国财产权理论 |
(三) 日本财产权理论 |
四、关于竞争法理论问题 |
(一) 德国、日本竞争法理论 |
(二) 美国竞争法理论 |
五、关于商业秘密救济理论发展的阶段性和必然性 |
(一) 从私法救济理论到公法救济理论 |
(二) 商业秘密相关主体的扩展 |
(三) 权利相对性到权利绝对性 |
(四) 各种理论的相互适应性和互补性 |
六、TRIPS 谈判中关于商业秘密救济的利益协调问题 |
(一) 发达国家对商业秘密救济实践趋势 |
(二) 发展中国家的救济实践和立法动因 |
(三) 商业秘密国际保护中的南北利益平衡问题 |
第三节 TRIPS 协议与各国对商业秘密侵权救济模式的定位 |
一、商业秘密法律救济模式的国内法比较分析 |
(一) 各国国内法救济模式的主要立法例 |
(二) 商业秘密法律救济模式定位的特点 |
二、TRIPS 协议对知识产权法律救济模式的规定 |
(一) 民事、行政及刑事救济的立体保护模式 |
(二) 民事及行政救济的交叉与重合 |
第四节 商业秘密救济中的法律问题 |
一、商业秘密行政救济中的法律问题 |
(一) 国外商业秘密行政救济的有限性及我国的主要实践 |
(二) 行政救济的主体和管辖问题 |
(三) 行政救济的不足和完善 |
二、商业秘密刑事救济中法律问题 |
(一)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诉讼管辖问题 |
(二)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主体区分问题 |
三、商业秘密民事救济中的法律问题 |
(一) 商业秘密民事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 |
(二)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民事诉讼和仲裁管辖问题 |
(三) 商业秘密侵权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特点 |
第五节 商业秘密侵权责任模式的界限问题 |
一、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 |
(一) 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责任适用角度区分 |
(二) 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是否可同时适用 |
二、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审理的交叉与协调 |
(一) 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交叉特点 |
(二) 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 |
(三) 行政、民事和刑事交叉案件的协调 |
三、行政、民事和刑事救济的定位和完善 |
(一) 民事救济为主导的救济模式 |
(二) 发挥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的补充作用 |
小结 |
第二章 商业秘密权利判定问题研究 |
第一节 TRIPS 协议与各国商业秘密权利判定的基本问题研究 |
一、关于商业秘密权利的主体问题 |
(一) 商业秘密主体的范围 |
(二) 商业秘密的多主体共存可能性 |
(三) 商业秘密权归属的判定 |
二、关于商业秘密权利的客体问题 |
(一) 各国对于商业秘密客体的规定 |
(二) 我国法律规定中对于商业秘密客体的例举 |
三、关于商业秘密的载体问题 |
(一) 商业秘密载体的含义和表现形式 |
(二) 商业秘密与其载体的相互关系 |
四、关于公有领域的确定问题 |
(一) 公有领域的判断标准 |
(二) 公有领域的实践认识 |
第二节 TRIPS 协议与各国商业秘密权利判定的特殊问题研究 |
一、社会公共利益对商业秘密权利的限制问题 |
(一) 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规定及典型案件 |
(二) 我国公共利益对商业秘密权利限制 |
二、其他合法权利对商业秘密权的限制问题 |
(一) 其他合法权利对商业秘密权限制度的法律文献 |
(二) 其他合法权利对商业秘密限制的主要方式 |
三、反垄断法对商业秘密权利的规制 |
(一) 商业秘密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需求 |
(二) 欧共体、日本、美国的主要立法 |
(三) TRIPS 协议的反垄断相关规定 |
第三节 商业秘密权与专利权比较研究 |
一、商业秘密、专利权保护政策的正当性和国际自由贸易的假象冲突 |
(一) 商业秘密与专利权对技术公开的相反态度 |
(二) 专利保护政策与商业秘密保护政策的正当性 |
(三) 商业秘密法律与规制专利和限制贸易的假象冲突 |
二、商业秘密与专利保护方式比较分析 |
(一) 商业秘密与专利保护的主要区别 |
(二) 专利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的主要联系 |
三、我国商业秘密与专利权相比较的相对优势和缺陷 |
(一) 两种制度发展的差距和现实保护的需要 |
(二) 跨国公司国际投资中技术保护的现实选择 |
第四节 商业秘密权利特征及发展趋势 |
一、TRIPS 协议关于商业秘密权利特点问题 |
(一) TRIPS 协议保护商业秘密权利的背景 |
(二) TRIPS 协议商业秘密权利的特点 |
二、商业秘密权利的发展趋势 |
(一) 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的范围不断扩大 |
(二) 商业秘密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提高 |
(三) 商业秘密国际化保护趋势 |
小结 |
第三章 TRIPS 协议与各国关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判定研究 |
第一节 各国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类型比较 |
一、各国国内法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主要规定比较 |
(一) 美国 |
(二) 德国 |
(三) 日本 |
二、WIPO 与TRIPS 协议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主要规定 |
(一) 一般规定 |
(二) 示例规定 |
三、我国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定类型 |
(一) 主要法律规定 |
(二) 主要侵权行为类型和理解 |
四、善意第三人责任的各国立法比较 |
(一) 善意第三人的内涵与特点 |
(二) 善意第三人责任的学说与立法比较 |
(三) 我国对于善意第三人责任的完善 |
第二节 TRIPS 协议关于商业秘密侵权归责原则的法律问题 |
一、侵权归责原则的涵义 |
二、商业秘密侵权的主要归责原则及评析 |
(一) 过错责任原则 |
(二) 无过错责任原则 |
(三) 过错推定原则 |
三、TRIPS 协议中商业秘密侵权的归责原则问题 |
(一) 对TRIPS 协议第45 条第1 款的理解 |
(二) 对TRIPS 协议第45 条第2 款的理解 |
四、我国司法实践中归责原则的适用问题 |
(一)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归责原则规定 |
(二) 我国适用侵权归责原则的实践 |
第三节 违反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问题 |
一、雇用期间与退职后的保密义务比较问题 |
(一) 劳动关系的从属性 |
(二) 雇佣期间的保密义务 |
(三) 退职后的保密义务 |
二、劳动雇佣关系中保密协议条款的法律问题 |
(一) 保密协议的理论基础 |
(二) 保密协议主体 |
(三) 保密范围 |
(四) 保密期限与协议解除 |
第四节 违反竞业禁止的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问题 |
一、竞业禁止的含义、分类及主要价值 |
(一) 竞业禁止的含义和分类 |
(二) 竞业禁止的法理基础和主要价值 |
二、外国国家主要立法例 |
(一) 美国的主要立法和判例 |
(二) 德国的主要立法 |
(三) 瑞士的主要立法 |
三、竞业禁止协议主要内容 |
(一) 竞业禁止协议的主体 |
(二) 竞业禁止区域和行业领域的限制 |
(三) 竞业禁止的时间限制 |
(四) 竞业禁止的合理补偿 |
(五) 违反竞业禁止的违约责任 |
四、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的判断及合理处置方式 |
(一) 竞业禁止效力判断 |
(二) 对竞业禁止协议合理的处置方式(以美国为例) |
小结 |
第四章 商业秘密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各国侵权举证责任及分配制度概述 |
一、举证责任的主要学说 |
(一) 举证责任的理解 |
(二) 举证责任及分配的主要理论学说 |
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举证责任及分配 |
(一) 大陆法系主要分类 |
(二) 英美法系的主要分类 |
(三) 举证责任分配的主要立法例 |
三、我国对举证责任的主要理论 |
(一) 我国举证责任的主要规定 |
(二) 我国采用的主要理论 |
第二节 TRIPS 协议关于商业秘密侵权举证责任的一般性问题 |
一、TRIPS 协议及WTO 争端解决机制中对举证责任及分配的规定 |
(一) TRIPS 协议中涉及举证的有关规定及影响 |
(二) WTO 争端解决程序中举证责任对国内法影响 |
二、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
(一) 美国 |
(二) 我国 |
三、商业秘密侵权中的司法鉴定问题 |
(一) 商业秘密侵权中鉴定的重要性 |
(二)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司法鉴定中的问题 |
(三) 司法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规范完善 |
四、优势证据举证规则问题 |
(一) 证明标准的理解 |
(二) 盖然性标准和优势证据规则 |
(三)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证明标准的运用 |
第三节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则问题 |
一、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 |
(一) 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解 |
(二)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和运用 |
(三)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问题 |
二、关于举证责任的推定问题 |
(一) 推定的含义和分类 |
(二) 法律上的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 |
(三) 事实上的推定与“接触+相似”原则 |
三、关于举证责任的转移问题 |
(一) 举证责任转移的理解 |
(二) 举证责任转移与举证责任分配的关系 |
(三)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转移 |
四、关于法院依职权取证和证据保全的问题 |
(一) 法院依职权取证和证据保全的主要规定 |
(二) 国内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掌握的标准 |
第四节 我国商业秘密案件的举证责任完善问题 |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要素的举证责任问题 |
(一) 对秘密性要素举证责任分配的观点及规定 |
(二) 对秘密性要素举证责任分配的主要理由 |
(三) 对秘密性要素举证责任的实证分析 |
(四) 对秘密性要素举证制度完善 |
二、先刑事后民事案件中刑事判决的证据效力的认定问题 |
(一) 在先刑事判决证明效力的认定问题 |
(二) 在先刑事判决在民事诉讼中证明程序中的完善 |
三、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法官的释明权问题 |
(一) 法官在商业秘密案件中行使释明权的现实需要 |
(二) 行使释明权需要注意的问题 |
小结 |
第五章 各国禁令制度和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TRIPS 协议及各国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禁令制度的适用问题 |
一、TRIPS 协议关于禁令制度的法律要件问题 |
(一) TRIPS 协议对各国建立禁令制度总要求 |
(二) TRIPS 协议第44 条的规定 |
(三) TRIPS 协议第3 节关于临时措施的规定 |
二、美国禁令制度的适用问题 |
(一) 美国商业秘密禁令缘起及主要法律依据 |
(二) 禁令的主要种类及适用条件 |
三、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禁令制度及类似措施 |
(一) 德国 |
(二) 日本 |
(三) 我国台湾地区 |
四、诉前禁令与其他禁令制度的区别 |
(一) 美国三种禁令的主要区别 |
(二) 诉前禁令相对于其他禁令优势 |
第二节 商业秘密侵权中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适用问题 |
一、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形成和演进问题 |
(一) 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形成 |
(二) 不可避免披露原则框架的确立 |
二、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理论依据和衡平法基础 |
(一) 从商业秘密法保护的宗旨出发 |
(二) 从知识产权制止即发侵权制度出发 |
(三) 从衡平法基础出发 |
三、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适用条件和限制 |
(一) 离职雇员确实掌握原雇主的商业秘密 |
(二) 新旧雇主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
(三) 离职雇员前后工作具有相当程度的相似性 |
(四) 潜在侵占的程度达到披露的不可避免 |
四、不可避免披露原则产生的影响 |
(一) 对商业秘密救济的使用方式进一步扩展 |
(二) 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离职雇员的劳动权 |
(三) 将知识产权即发侵权引入商业秘密保护 |
第三节 禁令制度在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适用问题 |
一、我国目前禁令制度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适用情况分析 |
(一) 我国知识产权禁令制度的立法情况 |
(二) 我国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适用情况 |
(三) 我国商业秘密案件中“终局禁令”适用情况 |
二、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适用诉前禁令制度的必要性和现实基础 |
(一) TRIPS 协议的总要求 |
(二) 商业秘密救济自身的需要 |
(三) 现有其他制度与诉前禁令制度区别及不足 |
(四) 诉前禁令制度日臻完善范围不断扩大 |
三、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适用诉前禁令的制度设计 |
(一) 主要参照我国现有诉前禁令制度 |
(二) 在商业秘密诉前禁令制度推进上可分“两步走” |
(三) 商业秘密诉前禁令实体审查仍需严格 |
小结 |
第六章 TRIPS 协议与各国关于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研究 |
第一节 各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立法比较 |
一、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商业秘密侵权损害的立法体例 |
(一) 美国侵权损害赔偿的主要类别和条件 |
(二) 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和内容选择 |
二、德日等大陆法系有关商业秘密侵权损害的立法体例 |
(一) 德国 |
(二) 日本 |
(三) 俄罗斯 |
(四) 韩国 |
(五) 我国台湾地区 |
三、TRIPS 协议有关商业秘密损害赔偿原则的适用问题 |
(一) TRIPS 协议侵权损害赔偿原则的适用 |
(二)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与禁令适用的联系与区别 |
第二节 各国有关补偿性的填平原则的适用问题 |
一、补偿性赔偿原则的民法传统 |
(一) 对私权救济的民法传统 |
(二) 侵权行为法的补偿性功能 |
(三) 补偿性原则的延展性 |
二、关于损害赔偿的确定和范围问题 |
(一) 美国补偿性赔偿的具体确定 |
(二) 日本对于补偿性原则中推定的运用 |
(三) 我国适用补偿性赔偿原则的实证例举 |
第三节 各国有关惩罚性赔偿原则的适用问题 |
一、惩罚性赔偿原则的竞争法法理基础 |
(一) 惩罚性原则的理论基础 |
(二) 竞争法理论对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影响 |
二、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必要性和经济合理性 |
(一) 惩罚性原则的现实需要 |
(二) 惩罚性原则的经济合理性 |
三、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原则问题 |
(一) 惩罚性赔偿法定原则 |
(二) 惩罚性赔偿例外原则 |
四、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具体适用和考虑因素 |
(一)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
(二) 限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惩罚性原则的适用标准 |
(三) 惩罚性原则的适用基于当事人的请求 |
(四) 明确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 |
第四节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赔偿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
一、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原则的问题 |
(一) 全面赔偿原则 |
(二) 衡平原则 |
二、关于商业秘密的价值评估问题 |
(一) 美国对商业秘密价值评估的方法 |
(二) 我国对商业秘密价值评估的方法 |
三、关于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问题 |
(一) 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式 |
(二) 我国法院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 |
四、关于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实践完善 |
(一) 在补偿性原则基础上明确惩罚性赔偿 |
(二) 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确定不同的侵权损害赔偿方式 |
(三) 法定赔偿的合理确定 |
小结 |
结束语 |
一、我国商业秘密民事救济的政策选择 |
二、规划商业秘密专门立法、重视法院的判例指导制度 |
三、商业秘密民事救济制度完善的重点方面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律师流动过程中客户名单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律师事务所客户名单与商业秘密 |
第一节 两者关系在美国的发展历程 |
第二节 两者相互交叉的关系 |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 |
第一节 一般要件 |
一、秘密性 |
二、价值性 |
三、保密性 |
第二节 律师事务所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特殊要件 |
一、特定性 |
二、信息综合性 |
三、相对稳定性和动态性 |
第三章 构成商业秘密的律师事务所客户名单所涉及的三方权利 |
第一节 客户的权利——自由选择权 |
第二节 律师的权利——自由流动权 |
第三节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合法权利——商业秘密的所有权 |
第四章 构成商业秘密的律师事务所客户名单的保护 |
第一节 我国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
第二节 律师事务所自身对此类商业秘密的保护 |
一、明确客户名单的权利主体 |
1、客户名单的分类 |
2、客户名单所有权的"购买"与"回购" |
二、律师事务所与律师签订保密协议 |
1、遵循公平原则,兼顾双方的利益 |
2、明确保密范围和内容 |
3、应当明确保密主体和保密义务 |
4、应当明确违约的情形及法律责任 |
三、律师事务所与律师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
1、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必要性 |
2、律师自由择业权的保护 |
3、签订合理的竞业禁止协议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谈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论文参考文献)
- [1]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司法认定及立法完善[D]. 黄荣荣.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2)
- [2]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D]. 邓恒.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 [3]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 ——兼评我国竞业禁止制度[D]. 虞艳璐. 浙江工商大学, 2015(05)
- [4]我国法定竞业禁止案件司法实务若干问题研究[D]. 陈郁. 吉林大学, 2014(03)
- [5]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研究[D]. 汤茂仁. 南京师范大学, 2013(12)
- [6]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制度[D]. 陈晓芸. 上海交通大学, 2012(01)
- [7]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D]. 韩帅. 西南大学, 2011(10)
- [8]论商业秘密的民刑保护[D]. 黄金洪.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1(05)
- [9]TRIPS协议与商业秘密民事救济制度比较研究[D]. 沈强. 华东政法大学, 2010(05)
- [10]律师流动过程中客户名单的法律保护[D]. 蒋丽丽. 复旦大学, 20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