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世后中国税收的发展方向——2001年全国国际税收研讨会观点综述(论文文献综述)
李佳[1](2021)在《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税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发展仍然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但机遇和挑战都有新的发展变化。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广泛深远,世界经济陷入低迷期,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全球能源供需版图深刻变革,国际经济政治格局复杂多变。“十四五”时期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提升供给体系的韧性和对国内需求的适配性。产业结构作为经济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阶段性的着力点,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落脚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坚持把发展经济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加快推进制造强国、质量强国建设,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强化基础设施支撑引领作用,构建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目前,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任务仍然艰巨,产业链上还存在低端化的“卡脖子”“掉链子”现状,创新能力不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产业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理应纳入政治经济学研究视野。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税收既是政府在供给侧提供的公共政策产品,也是产业政策的有效工具,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政策支柱。“十三五”时期,税收在“三去一降一补”改革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重大税收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国地税机构合并的税务组织机构改革也配套跟进,税收总量负担和税收遵从成本双向降低,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和保障性作用凸显。实践证明,税制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需求,充分利用税制优化来助力供给侧改革,从而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本文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特别是运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理论,把税制纳入政府供给公共产品或公共经济政策结构性改革的视阈,分析税制改革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作用机理。采用面板固定效应模型检验税制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影响,基于总量指标、结构指标、区域税收竞争等视角进行实证检验,多维度分析税制设计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政策效应。理论分析和实证结果显示,税收的总量负担、分产业负担、劳动力资本要素负担,消费和投资的税收结构比列、所得税和商品税的税收结构比例,地方税收竞争程度等都对产业结构具有显着的抑制或者促进作用。今后和未来一段时间,在新冠疫情的冲击下,面临复杂的国内国际环境,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仍将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保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据此建议,在未来的税制优化过程中,继续把“减税降费”作为积极财政政策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政策的重要内容;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降低商品和劳务税比重,不断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现代税收体系;健全地方税体系,给予地方一定范围内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和财政管理权限,在保证地方财政支出的前提下,鼓励地方税收竞争,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发挥税收产业政策的作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针对个别产业、行业,甚至企业集团来制定鼓励或限制性的税收政策,达到调节产业结构的目的和效果,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本文的主要创新,一是运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理论,深入地阐释了税制作用于产业结构的内在机理,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研究视阈。二是鉴于目前国内外关于税收制度和产业结构研究多集中在税收制度的某个领域、某个税种、某项产业税收政策,本文从多角度全面分析税制的产业结构效应,并利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2008年至2018年的面板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和结果检验,对深化相关研究提供较好的研究资料和数据积累。三是多维度分析税制对产业结构的影响效应,运用高度化和合理化两个指标来描绘产业结构的状态,并充分考虑全要素生产率对产业结构的影响,进而从税收总量、结构、行业、区域等四个维度,从供给和需求两端分析税收制度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效应,增强了分析的系统性,具有一定理论意义和政策参考价值。
郑涵[2](2019)在《“营改增”后推进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金融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产业,金融业的税收制度作为我国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为国家贡献重要的财政收入以外,也潜移默化地给金融业带来了深远的影响。本文基于税收原则理论、税收中性理论、最优税制理论及税收职能理论等基础理论,通过历史与现状的纵向比较,本行业与其他行业及国际上相关国家的横向比较,揭示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营改增”顺利落地实施这一历史契机,提出税收制度完善与税收立法应相辅相成,二者相得益彰。同时本文就推进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和立法的指导思路和路径选择,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根据以上思路,本文论述内容如下:论文首先探寻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进程,归纳各阶段的特点,金融业税收制度的沿革是与宏观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但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发展仍需要关注一些问题。站在今天的历史时点和空间位置,对我国金融税制现状特点进行归纳和评价,更深刻的阐述了我国金融业税制的现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重点分析了“营改增”税制改革给金融业带来的影响,包括其对普遍关注的金融业税负的影响;对金融业经营模式、经营成果、管理行为等方面的影响,从多个侧面评价了“营改增”在金融税制改革中的历史作用、对金融业带来的影响和意义。本文以具有较好代表性的国有五大商业银行数据为基础,通过实证分析,得到以下结论:对金融主体征收的税收,尤其是间接税,对金融主体的生产经营和发展带来了非中性影响,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金融主体的盈利能力和效率,进而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效率和活力。同时,随着金融主体积极性的降低,会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的宏观经济发展。实证分析后,本文论述了如何体现一个科学、现代的金融业税制体系的税收中性特征,如何选择实现税收中性的路径。通过比较国际上相关国家的整体税制设计思路和税种要素,分析其税制设计背后的原因,具体从直接税和间接税两方面比较税制结构、税种选择和税种要素等,分析国际上相关国家金融业税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结合我国金融业发展实践,研究国际上相关国家税制给我国金融业税制完善带来的启示和借鉴意义。在我国金融业双主体税种的情况下,完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是完善我国金融税制体系的有力抓手。“营改增”改革之后,作为金融业主体税种的增值税立法已经刻不容缓。本文论述了金融税收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立法路径的选择上,应尽可能的采用原则性立法的模式,同时在法律具体内容中对相关产品服务约定清楚。在“营改增”后相对稳定的时期,应该尽可能做到先立法后改革。金融业税收制度的立法要明确立法与授权的关系,促进现代税制结构的形成,要明确政策目的,坚持税制改革的初衷。结合国内外热点问题,我国应着眼建立能适应经济全球化、防范金融危机风险、提升国际竞争力的税收制度体系。税收制度完善与税收立法相辅相成。税制完善要通过深化税制改革,凝炼税制要素来完善,又通过税收立法来引领,从而推进税收立法。而我国税收立法应具有前瞻性,更好发挥税收立法对税收制度完善的引领作用。在使完善税收制度与税收立法二者相辅相成的总体思路下,本文从作为具体立法内容的税收制度,即从直接税、间接税结构和内容角度,对税制结构、税种要素的完善提出了创新性的建议。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写作视角具有创新性,从适用金融业税收政策的主体角度,对“营改增”实施后推进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问题进行研究。以税收制度对金融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影响进行分析,论述金融业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营改增”改革及“营改增”后金融业税收制度对金融业的影响及推进制度完善和税收立法的相关建议。以金融业市场主体的视角,对税收制度对金融业影响进行了量化评估,包括统计性的数据分析、归纳金融业税收政策特点、“营改增”对金融机构主体税负变化及经营结果的影响、降低间接税税率对金融机构主体的影响等等,提出了创新性的建议。实证分析部分的模型建立、变量设定及结论分析具有创新性。论文结合面板数据是时间序列数据和截面数据混合的数据特点,选取税收变量和可以代表金融业经营指标的变量,建立模型,分析得到税收对金融主体盈利能力、经营效率、信贷规模等非中性影响的结论。为后文分析实现税收中性的途径奠定了基础。在比较我国与国际上相关国家税收制度时,本文并没有简单分析税收制度内容的不同,而是从税收制度设计的理念和整体思路出发,分析税收制度设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和我国金融业特点,提出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需向国际上相关国家借鉴和完善方面的建议。本文提出了以下结论:关于通过实证分析得到金融业税收影响金融主体的盈利能力、经营效率和信贷规模,进而影响了金融业的活力和效率,不利于体现税收中性特征的结论。提出通过尽可能全面降低税收对金融业经营的影响,降低税负,尤其是间接税税负、缩小免税范围、保证抵扣链条完整、合理设定征税环节等方式以实现税收中性,提高社会整体福利;降低税收遵从成本也是体现税收中性的重要方面,税收中性不单单体现在税收金额上,也体现在不给纳税人带来超额负担,降低税收遵从成本,提高整体社会效率方面。通过与国际上相关国家的金融业税制结构、税种要素进行比较,分析其设计原因、理念及发展思路,提出需树立大局意识、全面考虑战略性、系统性的问题,需统筹考虑税制结构、各税种的配合与衔接,在提高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的同时优化各税种要素。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我国暂时不宜开征银行税等功能性税种,但可以向国际上相关国家借鉴,合理设计间接税征税环节,试点消费地原则增值税,以更好的发挥税收中性特征,均衡税源。对于税种要素中降低税率及税率简并的方式,国际上相关国家的经济金融发展情况不同,我国在减并税率的过程中,应统筹考虑如何完善税收优惠制度。本文创新性的提出了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与税收立法的关系,二者相互推进,相辅相成。深化税制改革,凝练税制要素,完善金融业税制是推进金融业税收立法的基础;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推进税收立法又引领税制改革。推进税收制度完善应兼顾好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抑制金融风险与推进金融创新的平衡、建立中国特色与国际接轨的平衡、优化税制结构与构建地方税税制体系的平衡。我国宏观经济大形势和金融业发展热点问题不可避免的影响了金融业税制发展和演进,在金融全球化、数字化、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下,结合当今宏观经济和社会的热点问题,应更好发挥立法前瞻性对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的引领作用。结合金融业自身特点,本文论述了应在一种产品服务一种税收规则的方式明确税种要素的基础上,采用原则性的立法模式。同时在“营改增”实施后税种要素相对科学合理、税收环境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尽可能选用先立法后改革的路径。对于完善金融业间接税税收制度的具体建议,论文提出:1.应尽快完善传统信贷业务等核心业务间接税税收制度,短期内贷款利息支出进项税应允许下游企业进行部分抵扣,在财政收入允许的范围内,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中期,进一步允许贷款利息支出进项税全额抵扣;长期,应对金融业核心业务免税,并给融资企业配套的进项税扣除政策。2.随着我国增值税改革进一步深化的改革,应进一步降低、简并增值税税率。短期内,参考现代生产生活服务业的进项税配套扣除政策完善金融业相关抵扣配套政策;中期,考虑调整较高两档增值税税率,适当降低金融业核心业务税率;长期,随着我国增值税税率三档并两档的改革完成,对金融业核心业务免税。3.对金融业相关业务,理顺增值额,确定合理的计税基础。4.合理确定征税范围。5.将增值税改革融入到中央、地方税制建设的过程当中;中央地方的税收收入分配应保护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采用以事权定财权的原则,使地方政府具有积极性。我国可考虑由现在的按比例分成方式逐渐转变为特殊行业分配原则与消费地原则相结合的模式,对于部分特殊行业增值税收入归中央政府,用于风险防范、危机应对及补偿税式支出等,对于其他行业,结合可以调整的分成比例,试点实行消费地增值税,以更好的体现税收中性,公平各地区税负,使地方政府注重内涵式发展。6.尽快推进增值税电子发票建设,提高征管效率,降低遵从成本。7.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有的放矢,通过完善资本市场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农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等,使金融业更好的服务于实体经济等等。对于完善金融业直接税税收制度的具体建议,论文提出:1.合理设定金融业企业所得税税负。2.合理设定所得税税率结构。3.将金融业风险防范与企业所得税制度紧密结合。4.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更好的发挥金融业支持实体经济作用等。总之,“营改增”实施后应积极推进金融业税收制度的完善,同时加快推进适应并促进金融业发展的金融业税制(如增值税制等)的立法进程。
梁淑芳[3](2019)在《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研究 ——基于环境保护税开征背景下》文中研究表明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飞速发展,社会面貌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目前,环境污染已成为世界亟待解决的严重问题之一。如何协调好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保护二者的关系成为世界各国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因此各国都已着手采取具体措施来解决环境问题。税收可以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决策,有助于经济健康运行。西方发达国家由于起步较早,故其绿色税收体系相对完善和成熟,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和经验稍显落后。目前,中国现行的绿色税收制度主要包括一些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独立税,如资源税、消费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还包括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关税中的绿色税收优惠,以及2018年刚落地的环境保护税。本文在结合国外绿色税制经验的基础上,研究中国税制改革如何突出绿色、环保的路径,为中国税制绿色变革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政策参考。本文内容分为六章,第一章为绪论,阐述了选题的背景及意义,通过梳理评价国内外学者对绿色税收制度相关理论的研究成果,以此为研究基础确立本文的研究方案和内容。第二章首先对绿色税收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然后将绿色税收的理论基础概括为公共产品理论、庇古税理论和库兹涅次曲线理论,从而使后续的研究有坚实的理论依据。第三章主要分析了我国目前绿色税收制度的构成和环境保护税、当前绿色税制中其他税种存在着的一系列问题。第四章采用2007年至2016年中国三十个省市自治区的面板数据,运用固定效应模型对中国实施环境保护税法的生态影响进行实证分析,探讨开征环保税是否对环境产生积极影响。第五章主要研究了荷兰、瑞典和美国三个发达国家的绿色税制,主要从其内容和特点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同时本章还论述了从这些国家的绿色税制中获得的启示。第六章主要结合前文的论述,从改革现有绿色税种、完善环境保护税、加强税收管理等几个角度提出优化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建议。
陈仕远[4](2017)在《税收筹划权研究》文中指出权利从无到有,往往历经曲折与坎坷。霍姆斯说过,语词不是水晶,在岁月中保持其外形和内容不变,它是某种鲜活思想的外壳。税收筹划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税收筹划权”这一权利概念的提出,正是经济结构变化和社会发展变迁中从无到有的产物。在域外税制发达国家,税收筹划权被确认为法律权利,也是纳税人实际享有、受益的实有权利。但基于权利的政策性及国别性差异,某种权利在一国得到普遍认可和尊重,在他国未必得到同样的保护。一种利益或自由是否应该被确认为权利,无一例外需要从理论和现实的角度进行证成。税收筹划在我国兴起较晚,存在一些认知误区,常常与避税甚至偷、逃税混同,税收筹划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在税收实务中一些征税机关习惯于以“国库利益至上”的思维贬低税收筹划,认为税收筹划是不道德的规避行为,税收筹划权在征纳实务中尚未获得到征税机关普遍、一致的认可,在我国权力本位尚未完全摒弃的组织架构中,征税机关拥有宽泛的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极易滥用其反避税核定权,漠视纳税人的税负从轻诉求,对纳税人通过税收筹划所创设的交易形式重新定性、调整税基,取消纳税人的税负节减利益。理论上,我国现有的税收筹划研究多探讨税收筹划的方案构建和经济有效性,而对税收筹划权的正当性、权利形态、权利性质及内容等基础理论鲜有深入涉及,以至于税收筹划权是否为一种权利、是否应予保护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争议。理论的价值在于对现实的需要作出回应。市场经济环境下,作为市场主体的纳税人对税收筹划提出了权利的正当性主张,从理论上回应该问题,是本文的初旨。本文主要立足于我国法律体系以及税收实践,探讨我国纳税人税收筹划权的现状、困境及其实现保障,力图使相关制度构想适应我国税收实践环境下纳税人税收筹划权的个性需求。权利研究博大精深,本文无意也无力别出心裁地构建一套权利的理论模式,遵循法理学对于权利研究形成的一般理论体系,即“权利本体——权利本源——权利边界——权利现状——权利保障”的理论体系,通过探讨税收筹划权的形态、内容、性质、正当性依据、以及权利边界等基本理论问题,并研究我国纳税人税收筹划权现状及其实现保障等现实问题以建构全文的结构体系。兹分述如下:引言介绍选题的意义与写作目的、相关的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力图创新之处。第一章对税收筹划权的概念、权利形态、权利构成及权利性质等基本问题进行理论解读。分析税收筹划权,首先必须对税收筹划进行准确的界定。税收筹划概念及其与避税、偷税等相关概念进行区分是税收筹划权研究的逻辑起点。偷税是形式与实质都明显的违法行为,与税收筹划截然不同;避税行为形式上不违法但实质上违背税法意图,是一种规避税收强行法的脱法行为。而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事先预测自身经济活动不同方式的税负、优选税负较轻的方式实施其经济活动,达到节减税负、保全自身财产权益的一种行为。这种税收筹划行为自由是否具有应有权利的价值基础?从合法性分析,税收筹划实际上是一种税法遵从行为,从利益角度分析,税收筹划所蕴含的纳税人保全自身财产权益的节税利益,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因而税收筹划具备成为法定权利的价值基础;在域外众多国家,税收筹划权的权利地位得到判例法和成文法的确认,也在税收实践中得到国家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切实保障,既是一种法律权利,也是纳税人的实有权利。在我国,税收筹划权的权利地位尚无法律层面的明文确认,税收筹划权是一种“隐含”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可以由税收法定原则、“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纳税人财产权以及相关的规章等法律精神推导出的新型权利,是纳税人享有的推定权利,同样具有法律强制性保护的效力。同时,我国税收筹划权具有推定的社会基础,是对于我国客观存在、快速发展的税收筹划实务以及广大纳税人的权利诉求的反映。从税收筹划权的权利构成分析,税收筹划权的权利主体是负有潜在纳税义务的个人、企业以及非企业组织。税务中介机构仅受托为纳税人行使税收筹划权提供专业服务,不是税收筹划权的权利主体。税务征管机关负有尊重纳税人税收筹划权、认可纳税人通过税收筹划获取税收利益的义务,是纳税人税收筹划权的义务主体。税收筹划权是实践驱动理论的产物,有着鲜活、具体的权利内容,具有复合性,是一束权利,即税收信息知情权、税法的可预测性权、经济行为方案创设、优化与实施权以及税收筹划权救济权的组合。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权、申请延期纳税权等其他权利不足以涵摄税收筹划权特有的功能与价值。现有的税法理论鲜见关于税收筹划权性质的分析,本文认为,税收筹划权是一种由财产权衍生的实体性权利,是纳税人基本权利,是兼有私法与税法性质的混合权利,也是一种经济自由权;税收筹划权的确立意义主要体现为:有利于维护纳税人权益;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有利于在动态博弈中推进税收法治建设的进程。第二章为税收筹划权的正当性基础考察。税收筹划权之所以成其为权利,不仅是因为税收筹划权内含了纳税人值得保护的正当利益,也因为纳税人税收筹划权的确认具备正当性的思想基础与法律基础。税收法律关系契约论是税收筹划权的思想基础;税收法定原则和私法自治原则是其法律基础。税收契约论认为,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国民让渡财产换取国家提供服务的宪法性契约关系。税收契约论主张一方依“约”纳税、有权要求免费服务,另一方依“约”征税、税不多征,“约”是纳税人的代表大会达成的一致同意。税收契约论的精义在于纳税义务并非行政机关的处分行为确认而发生,系当纳税人的行为满足“约”的课税条件始发生,征纳双方是平等关系,纳税人非处于服从、被动地位,纳税人有权选择、决定“约”的课税条件所要求的行为发生与否以及如何发生。纳税人可以依“约”自由谋划、选择税负“一个不多交”的行为方式。税收法定原则的主旨是控制征税权的肆意滥用,保障纳税人财产权,其基本意蕴在于由立法权对税收执法权进行制约,若无法律依据,政府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无纳税义务。税收法定原则要求课税要素法定且明确,征税程序于法有据,确保了税法的明确性与安定性,为纳税人就未来经济行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坚实的税负可预测性法律基础。税收契约论与税收法定原则具有内在逻辑联系,后者是前者者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前者法律层面的具体化和延伸。而私法自治原则则是纳税人税收筹划权的另一个法律基础。纳税人的应税行为是民法调整后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从国家征税的前提看,税收不能侵犯私人赖以存在的基本物质条件,征税范围只能建立在私人财富增值基础之上,如果私人不享有充分的财产权和经济自由权,经济缺乏活力,私人财富就难以增值,因此,国家必须尊重私人经济行为自由,才可能产生国家税收的财源;从国家征税目的看,税收是为了保障纳税人更好的享有依“税收契约”让渡之外的财富和行为自由,因此,税收不能妨碍纳税人基本的市民社会行为自由,包括经济交易自由。这就要求国家征税必须尊重纳税人依私法自治原则所享有的经济行为自由,要求税法与私法相协调、尊重私法领域最高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因此税法也就尊重、保障纳税人依私法自治原则所享有的经济自由权,认可私法自治原则赋予纳税人税收筹划的行为能力,纳税人有权在多种可能的行为模式中自由选择无税或者税轻的行为方式达到其经济目的。第三章从应然层面对税收筹划权的边界进行了分析。辩证地看,凡权利均有其边界,没有绝对自由行使的权利,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权也不例外。纳税人在行使税收筹划权时为获取更大的税收利益,往往竭尽所能地进行筹划,但过激的税收筹划行为可能蜕变为避税。为维持公益与私利的均衡,税法赋予征税机关税收核定权以防治纳税人越界行使税收筹划权进行避税。对于纳税人超越权利边界,以税收筹划为名行避税之实的行为,征税机关行使税收核定权,对纳税人的交易行为按照经济实质重新定性、取消所获取的税收利益。可见,避税所在区域即是税收筹划的禁区,纳税人税收筹划权的边界是由避税认定标准确定的。税收筹划与避税之间存在边界模糊的“灰色地带”,因此税收筹划权边界的确定非常困难,但二者的基本领域明显不同,纳税人在税收筹划中应遵循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实质课税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防止税收筹划权的行使异化为避税行为。纳税人越界进行税收筹划往往表现为,滥用私法形成自由创设异常、无合理商业目的的交易方式,使得其行为在形式上与本应适用的税法课税要素脱节,而适合税轻的另一课税要素,从而逃避纳税义务,这种滥用税收筹划权的行为侵蚀了国家税基,违背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因而这种筹划行为在税法上是无效的,纳税人所获税收利益应予取消,然其经济行为的私法效果不受影响,一般也无类似偷税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实质课税原则是防治纳税人越界行使税收筹划权的基本原则,当纳税人以获取税收利益为主要或者唯一目的,创设形式与实质不一致的经济交易方式时,则逾越税收筹划的边界滑入避税区域,征税机关将予以反制,依据实质课税原则进行调整征税。实质课税原则在世界众多国家的税法上均有体现,我国税法也引入实质课税原则构建起一套避税防治制度,因此纳税人行使税收筹划权时不应超出实质课税原则所允许的边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时具有不规避税法底线的良善动机,自己内心确信其选择的法律形式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同时,由于纳税人就自身涉税经济事项具有信息优势,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纳税人不进行欺诈性的筹划,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章分析了我国纳税人税收筹划权的实际现状与存在的问题。税收筹划从理论到实务在我国得到较大发展,国家税务主管部门一定程度上予以认可并通过媒体进行引导,税收筹划所需要的法律和社会环境已初步具备,纳税人也积极行使税收筹划权,获取税收利益。从权利形态分析,在法律地位上我国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权属于推定权利,在实践中事实上也为纳税人所实际行使,因此税收筹划权在实然层面是我国纳税人一定程度上的实有权利。尽管如此,税收筹划权的有效行使仍然存在立法、执法和权利救济等多方面的法律困境。立法环节的问题在于:虽然税收筹划权为政府一定程度上的认可,但未得到立法机关法律层面的明确认可,税收筹划权的保障性还较弱;税收法定原则并未落实,税收主要以行政法规以及财税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在征收,重要税收事项“法律保留”原则仍停留于纸面,导致税法体系明确性和安定性不强,税收筹划由于税负可预测性法律基础较弱而难以操作;在税收执法环节中征税机关的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太过宽泛,且缺乏有效的约束,实质课税原则存在滥用可能,突破了税收法定原则,导致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法律风险难以控制。权利救济环节的主要问题在于:复议前置与解缴税款前置可能直接剥夺权利救济机会,复议机构不独立,司法机构缺乏税收专业审理能力等,致使税收筹划权维权救济渠道不畅。第五章从税收立法、执法及司法角度探讨了我国纳税人税收筹划权的实现保障路径。在税收实践的各环节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实现税收法治的必由之路,也是税收筹划权实现的重要保障。税收筹划权是纳税人重要的实体性权利,随着经济发展,纳税人群体不断扩大以及税负的增加,税收筹划权的重要性愈发突出,作为一种新型权利有在法律层面立法进行明确认可、保护的必要;为增强税收筹划时税法可预测性法律基础,需要构建合理、完善的税法体系。在执法环节需要对税收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度控制,引进事先裁定制度,增加税收筹划所依赖的税负确定性,建立服务型税务体系,引导税收筹划健康发展。在税收筹划权救济环节的完善措施包括:对税收复议机构进行独立性改造;取消复议和税款解缴双重前置;按经济区域设立税务法院,促进司法审判独立性、专业性;强化司法对税收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功能,发布税务司法解释、拓宽税收筹划权保护渠道,从而发挥司法对于税收征管机关反避税执法行为的监督作用。结语总结全文。
樊婧[5](2016)在《文化产业补贴的国际法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在国际法视野下,对文化产业补贴问题的探讨可以分别从文化领域、贸易领域和人权领域展开。本文研究文化产业补贴的国际法问题,主要着眼于文化产业补贴与国际法的相符性问题。在研究的过程中发现,这一议题具体包括以下四个具体问题,第一是前置问题——文化产品的定性,其次是核心问题—文化产业补贴的合法条件,再次是例外问题——文化产业补贴的例外规则,最后是宏观上的相关规则之间的冲突及其解决问题。本文第一章对文化产业补贴的基本问题予以阐释。至今,理论和实践中对“文化产业”含义尚未达成一致,具体包括哪些门类亦存在差异。由于“文化”和“创意”原本丰富的内涵,再加上“产业化”,因而更难界定,并且这一概念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变化。因此本文首先对“文化产业”和“补贴”进行了界定,并论述了文化产业补贴的理论依据,这是本文研究的起点。其次,从文化、贸易、人权三个角度系统总结了文化产业补贴规则的国际法渊源,文化领域主要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达多样性公约》中成员方实施文化政策措施权利的规范;贸易领域的渊源,主要包括贸易规范中的一般贸易原则对文化产业补贴的规制,以及其中的补贴规范对文化产业补贴的规制;人权领域的渊源主要是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文化权利。最后对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说明。这些内容奠定了本文的研究基础。第二章分析了文化产品的定性问题,即对文化产品是属于货物还是服务。由于贸易领域货物与服务补贴规则的不一致,并且界分货物和服务是判断适用何种法律规则的前置问题,因而有必要对文化产品的货物和服务定性问题进行探讨。尽管货物与服务的定性问题不是文化产品独有,但是此进行深入分析会发现,文化产品定性问题较之一般产品的分类更为复杂:文化产品通常具有货物和服务的双重属性,货物和服务的融合现象在文化产品领域更加明显。因而适用一般分类标准即有形性标准,对文化产品来说有失公平。本文提出了现有法律规则框架下的应对策略,并提出了日后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规则的统一这一可能的发展趋势下的建议。第三章研究了文化产业补贴的合法性问题。主要包括三节的内容,由于补贴更多的与贸易相关,因此前两节的内容分别讨论了贸易法视域下货物贸易规则与服务贸易规则与文化产业补贴问题,第三节对文化、贸易、人权规则下文化产业合法补贴的条件进行总结。在文化法视域下,《文化多样性公约》赋予了成员国采取一种相对宽泛的文化补贴的权利,其标准是“直接文化影响标准”,不论这些补贴是给予货物还是服务,给予商品还是生产者,给予国内的还是国外的文化产品。贸易法视域下,文化产业补贴的认定、类型及合法的条件问题是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在GATT中,需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第3.8条例外的条件和《SCM协定》的条件;在GATS中,虽然缺乏如货物贸易领域那样明确的补贴规则,但是应当符合一国在GATS中关于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的承诺,以及考察是否做出了有关文化产品补贴的最惠国待遇豁免的例外。以直接补贴的形式仅仅给予其国内文化产业生产者的补贴,尽管可能对外国同等的生产者造成歧视,可以基于GATT第3.8(b)条的规定而被免责;以间接形式进行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则需要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不能对国内文化产品实施更优惠的税收措施而造成对外国同类产品的歧视。在人权法视野下,《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对文化产业补贴具有一定的间接规范作用。其中的“表达自由”要求对一国对文化产业补贴措施提出了限制,具体而言,一国在实施文化产业补贴措施时,应当基于相对客观、公正的标准进行,不得通过该措施间接干预公民的表达自由。第四章探讨文化产业补贴的例外规则,是从例外角度看待文化产业补贴问题,按照范围的从大到小,具体包括三种例外形式:一是文化产业的总体例外(cultural industry exception, CIE),二是一般例外规则的例外,三是补贴规则的例外。文化产业补贴的例外规则作为文化产业补贴问题的抗辩理由。本章通过分析,发现了尽管“文化例外”失败,但是“文化产业例外”产生萌芽并在FTAs中发展。指出贸易规则的一般例外规则中与文化产业相关的包括公共道德例外和国家珍宝例外。其中,“公共道德”的适用关键在于“必要性”的认定;而“国家珍宝”例外的新发展表明其适用于文化产业核心部门的可能性。第五章论述了文化产业补贴的相关规则之间冲突及其解决问题。面对这些可能的冲突,本研究有必要对相关规则的冲突及其解决做出阐释。就冲突的内容来看,包括管辖权的冲突和法律规则的冲突。而在这些冲突的背后,究其本质,是立法目标的冲突以及不同国家在文化产业领域利益的冲突。本章通过研究发现,对于《文化多样性公约》与人权领域相关公约的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公约的指导原则,明确了公约与人权的关系。对于WTO规则和《文化多样性公约》的关系,通过对争端解决机制的考察可以发现实践中WTO争端解决机制仍然成为当事方最有可能选择的机制;而由于公约第20条规定的模糊性,使得二者的关系不甚明朗,因而文化产业补贴最好的办法依然是遵守贸易协定中的相关规定。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最后着眼于中国视角下我国文化产业补贴与国际法的相符性问题。本章对我国文化产业的定义、范围,《《SCM协议》框架下我国文化产业补贴的认定、类型,我国文化产品的货物或服务属性,以及我国在GATS中与文化产业补贴有关的承诺及保留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总结出我国文化产业补贴政策措施的现存问题,部分措施具有构成专向性和可诉性补贴的可能性,甚至构成禁止性补贴。并结合本文的研究成果,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角度为我国文化产业补贴规则的发展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从国内法角度应当依据我国的国际法义务对相关规则进行清理,分阶段、有步骤地废、改、立;从国际法角度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视野,汲取国外先进经验和我国的教训,争取文化产业例外和文化产业补贴的保留,为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适合的国际法环境。
张钟月[6](2016)在《“营改增”背景下的增值税立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我国现阶段,税制改革和税收立法就像一枚硬币不可分割的两面。税制改革侧重经济视角,但需遵循法治导向;税收立法侧重法治层面,必依改革成果为依据。前者是基础,后者是升华,二者所体现的皆是实践的创新,共同的目标是税收制度的现代化和法治化。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与增值税立法正是此种逻辑。这是本文写作的初衷和要义。我国于2013年10月将增值税立法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立法规划之中,由此增值税立法纳入了国家立法日程。在我国进入“新常态”经济转型调整期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依法治国重大举措的大背景下,中央对业已实施的增值税改革做出新的部署,增值税立法的紧迫性也愈加凸显出来。本文以总结“营改增”试点改革为依托,分析“营改增”实施过程存在的问题,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大势所需,重新审视我国增值税制度从“不完整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向“现代型增值税制度”改革的策略,进一步深入挖掘现代型增值税制度及构造机理。同时,研究“营改增”与增值税立法之间的关联性,探索增值税立法的重点与难点,厘清适应我国经济转型所需的增值税立法思路,以解决“营改增”背景下现代型增值税立法之困难。同时,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增值税法的立法经验,提出现代型增值税法的方案设计,进而对我国增值税立法提出对应建议,推进我国税收法治的稳步发展。这是本文的首要研究目的。根据以上思路,本文论述内容如下:首先,以围绕“营改增”对增值税立法之影响效应为中心,对“营改增”进行了深入、系统、广泛的研究和论证。全面总结了“营改增”试点改革对财政与经济,以及增值税立法的影响,阐明“营改增”叩开增值税立法之门,而现代型增值税制度的建立则进一步推进增值税立法进程。由于各国增值税法都存在差异,除因其法律框架和具体制度设计不同外,其所采用的增值税制度形态也有差别。因此,本文对现代型增值税制度基本原理做了解读,并深入到制度背后,探明支撑现代型增值税制度和增值税法的理论依据和法律实践性适用原理,阐明其形成原因并说明其发展趋势。同时,论证简化与优配的适用税率,并以全部抵扣进项税额为扣税基础的现代型增值税税制才是改革关键所在,也即,建立现代型增值税制度是增值税立法的目标。其次,探索“营改增”背景下增值税立法中的重点与难点,寻求解决的基本途径,处理好“营改增”先改革后立法带来的矛盾。继而论证,根据现代型增值税制度自身的特点和我国现代化税收法治的需求,改革到立法的周期应被缩短,并在此基础上,扫清制定现代型增值税法障碍。再次,增值税法的域外考察。第四章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和我国现行立法规划,借鉴域外增值税法的立法经验,为我国现代型增值税法的制定提供建议。对域外增值税税制的形成、增值税立法与增值税改革过程、法律渊源、税率、征收范围、以及特殊规定等方面进行局部性阐述,为制定我国现代型增值税法提供参考。第五章对我国现代型增值税法的基本原则提出建议,即增值税中性原则。现代型增值税法应遵循增值税制度的中性原则。本文研究构建现代型增值税法,将增值税中性原则单独列为一章进行详细论述,通过研究我国增值税非中性效应之体现、我国中性效应增值税法的构建标准等内容,论证我国应建立具有中性效应的现代型增值税法。最后,本文第六章从实体法和程序法层面对我国制定现代型增值税法给出具体制度设计,是本文的重点内容。旨在阐述现代型增值税法框架的构成和建立现代型增值税法后,国家税务机关如何执行现代型增值税法。其中,抵扣制度是增值税内在机制有效运行和产生功效的前提和基础,纳税人抵扣权制度的建立有益于保障纳税人在履行国家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同时,享有抵扣权利,并按照现代型增值税法的规定,享有一定的抵扣权标准。与此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权限之核定权制度的确立,是从法律层面规制税收执法人员征收管理核定权。其中,建立税收征管权限中的核定权制度,完善对税收执法人员具有约束力的管理权限和核定权限的审查与监督规则,实行科学和多样的量化核准机制,是我国现代型增值税法运行的保障。
叶金育[7](2015)在《税法解释中纳税人主义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法学研究中,研究法律解释犹如“蜀道之难”,聚焦税法解释研究则更是“难于上青天”。这一方面源自税法本身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另一方面困于有效研究文献的极度匮乏。但是,税法解释作为税收立法和税法实施的重要导管,又不得不认真关注。在中国,税法解释有着域外不完全一样的意义,更多时候税法解释性文件成为税法的一种形式,这是事实,无关承认而否。解释性文件危及了税法威严的传递,但也丰实了税法干瘪的骨架。国税总局解释税法将纳税人权利置于危险境地,但又便利了问题的迅速解决。我们陷入了欲罢不能,而又不得不罢,但却无从罢起的困局。诸如此类的悖论,本不应该出现在税法这一“权利法”与“财产法”领域,却又真实地附体于中国税法之上。这种生态是税收法治中国建设的原点,唯有正视、方可起航。也因如此,论文小心权衡,选择“纳税人主义”这一“微小角度”切入,以其寻找破局之钥匙。论文期望通过纳税人主义立场撬动税法解释研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章:第一章纳税人主义的提出。在解释税法时,不同国家、不同主体选择何种立场,除开受制于一国法治水平外,还会受到社会、经济、心理、历史、文化以及各种价值判断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进行税法解释的立场选择时,断不可忽略此类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作用。为此,本章首先从法治动因、政治权力、非正式制度等对税法解释立场选择的影响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分析税法解释中的两种典型立场(国库主义与纳税人主义),并展示域外税法解释立场选择的趋势和已经形成的共识。最后,提出我国税法解释应该坚持的立场,即纳税人主义。第二章纳税人主义的证成。改革开放以来的历次税制改革,虽以税收公平与正义为追求,但最终都逃不脱“财政收入魔症”。与之相伴相生的是,税务机关主导地位的形成,征纳双方地位失衡的积重难返等“怪现状”。对于一个立志于建设民主与法治的国度而言,此种现象必须有所改变。基于此种认识,本章分别从税法谦抑理念、税收债法制度、税收法治理想与现实等角度,深入挖掘和论述纳税人主义之于税法解释的中国价值,意图论证在税法解释中确立纳税人主义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绝不只是为了简单地迎合世界趋势、与世界接轨。第三章纳税人主义的环境检视。纳税人主义的必要性证立以后,重在实施,而这又离不开与其配比的环境和土壤,这些都需要去考量和评估。因此,本章主要围绕纳税人主义确立的可行性进行论证,重点探讨在中国确立纳税人主义的环境生成度。具体分为三个层次:其一,从法源环境角度重新厘定税法解释性文件的价值,观测其运行的环境;其二,从法解释的角度剖析已有的税法解释实践,既有对以往解释经验的提炼,也有对现有解释实践的省思;其三,在现实困境层面,主要以税法的财政功能为考察视角,深度审视纳税人主义与国库收入的关系。第四章纳税人主义的基本诉求——以规制国税总局解释权为重心。在税法解释中确立纳税人主义,既有必要性共识,又有可行性基础,剩下的便是如何实现了。本章正为此而设计,但如何实现纳税人主义这一话题过于宏大,可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为避免面面俱到而又蜻蜒点水,特选择“规制国税总局解释权”这一角度进行深度研讨,只要控制好了国税总局解释权,纳税人主义多半便可实现。具体从国税总局解释权的实践与问题、国税总局解释权运行的程序控制、国税总局解释性文件的监控等角度,层层推进,以更加务实的态度回应税法解释现实,旨在探求一条更加能动的、契合中国国情的税收法治建设之路。第五章纳税入主义的运用。确立纳税人主义不是目的,目的在于以其导引税法解释的开展。纳税人主义绝不意味着任何时候,任何情境都能直接运用,其运用应恪守和满足特有的解释条件和解释序位。本章关注纳税人主义的运用,具体以纳税人主义的前置原则为分析起点,以纳税人主义的一般性运用为研究重点,止笔于纳税人主义的适用边界。意图说明纳税人主义作为税法解释的基础立场,同样存在适用的边界。在避税领域奉行国库主义解释税法,也有其必要的解释限度。只有这样,才可以在税法解释中最大限度地衡平纳税人权益与国库利益。
黄伟明[8](2014)在《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研究 ——以韶关市国税为例》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新一轮产业革命孕育突破,新兴经济体日趋活跃。近年来,我国税务系统不断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但是税收征管改革一直没有破题。一方面,现行税源管理施行的以“属地管理”、“票量控税”、“人海战术”等为手段的税收制度明显不能适应征管环境复杂的变化,凸显了当前税收征管模式的存在问题。另一方面,纳税人户数快速增长,税务人员数量已远不能满足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税源管理工作的要求,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繁重的征管任务与有限的人力资源的矛盾突出。新形势给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带来了严峻考验,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已成为我国税务系统由上到下的改革共识。基于新形势下“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降低涉税风险和征纳成本”的目标考量,深入分析国外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实践及其启示,我国税务系统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准确把握征管形势,科学把握目标定位,积极探索税源管理新模式和新途径。笔者以韶关市国税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为研究对象,采用多种管理学理论与实践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江苏国税和安徽国税等单位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进行可行性分析,对韶关市国税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实践进行全面且深入的分析,对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进行研究,借鉴国外税源专业化管理成熟的实践经验,严谨提出税源分类、机构设置、业务管理、人力配置和信息管税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魏旭[9](2013)在《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产业结构由三次产业所构成,第一产业主要以农业为代表,第二产业主要以工业为代表,第三产业以商业、服务业为代表。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发展,第二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向第三产业转型。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潮流,我国第三产业尽管得以长足发展,在国民经济比重中不断攀升,还存在总量不足、比重偏低、结构性不协调等问题,现行商品劳务税制尚不适应第三产业发展总体要求,通过对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旨在促进第三产业快速发展。商品劳务税主要包括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和其他国内商品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在商品劳务税收中占居主导地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对商品劳务税制基础发生重要变化。在其他国内商品税中虽然有的税种设置之间存在叠加和重复征税,对第三产业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但不作为研究的对象。第三产业经济结构含义主要是相对于国内经济而言的,除国际贸易之外,国内商品劳务税只有两大税种,即增值税和消费税作为研究的重点对象。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行为,主要应揭示经济结构调整与第三产业经济发展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相互作用机制。商品劳务税收与第三产业经济相互关系的形成与发展,对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具有重要影响。商品劳务税制运行通过影响和改变微观主体行为,促进商品劳务要素的区域间流动,以此带动第三产业的经济发展。通过对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价值取向选择,以实现优化产业结构与税收增长之间的协调发展。通过商品劳务税制要素流动,调整资源配置,扭转日益扩大产业之间发展不协调趋势,以使经济发展短期调节与长期增长的有机结合。商品劳务税收要以促进经济发展为工具,对产业结构聚集与扩散具有重要调节功效,其导向影响要素流动的经济现象,表现出极其强大的释放力与生命力。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要有利于促使第三产业经济集聚与扩散的形成与变化,发挥其内生机理的市场放大效应,诠释税制设计政策选择行为。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要对产业结构调整具有重要功能,运用税收杠杆推动第三产业经济发展,既要遵循税收规律和实践检验,又要吸纳各国政府对税制设计的普遍做法。商品劳务税制运行,对推进现代服务业经济发展,必将产生较好地集聚与外溢效应。国际税收竞争日益激烈,国家税制相互比较与借鉴,已成为各国加快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导致税制设计互动与趋同。构建一个相对完整的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收理论框架,是要总结、吸收和消化税收前沿理论,分析最新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重构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模式。在微观基础构建上,将第三产业定位于一个有界集合之中,以商品劳务税制运行适应性为出发点,寻求促进第三产业经济发展的税收体系,税制设计的政策选择,要充分考量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对一般均衡性经济布局的影响,要体现对第三产业经济发展局域拉动效应的理论内涵。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对第三产业经济增长的拉动,要考量其市场实际放大效应,从而判别税制运行对税负负担的影响。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的外溢效应理论刻画,重点刻画税收政策外溢的距离衰减效应,以及对第三产业经济拉动效应和经济增长的影响。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选择策略的互动效应,是基于国际税收竞争而需要趋同化,其政策选择要对税收与经济的协调关系进行横向诊断,以此识别与检测税制设计的现实性与可行性。我国在经济总体上保持较快发展,由于受欧盟国家主权债务危机,以及美国主权信用评级下调等因素影响,导致经济运行带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产业结构调整是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主攻方向,是一项长期性和根本性的系统工程,要把产业结构调整作为破解经济增速趋缓与物价上涨的主要经济政策,将短期调控与长期发展的相关政策有机结合,稳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我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与稳健的货币政策,经济增长由政策激励与自主增长双向齐驱并进,按照宏观调控预期目标持续发展。宏观经济调控重点在于抑制经济增长的波动,促进经济发展重点在于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重点在于提高经济增长的效益和质量,所采取调控宏观经济重点措施在于对经济运行的反周期性。世界经济复苏需要发达国家对国内产业结构调整与世界经济秩序重构,我国也要在产业结构调整上大有突破,只有解决好不协调、不平衡和不持续的经济发展瓶颈,才能促使经济增长平稳较快发展,把产业结构调整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举措,从而形成经济运行的长效机制。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要有利于调结构和保增长,以实现短期宏观经济发展目标与中长期经济发展目标。加快新兴服务业发展,提高第三产业核心竞争力,是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以及占领国际服务贸易竞争制高点的重要方面。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要符合产业现行发展阶段与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更加注重税收政策的针对性与有效性,更好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第三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带动就业、降低资源消耗、拉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把现代服务业作为重要发展战略,大力提高服务业占GDP比重和水平。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要有助于提高经济增长和市场竞争能力,使产业税负水平与产业经济增长保持正向关系,合理税负水平可促进产业经济发展,助推税收持续增长,增加就业容量。要建立支持第三产业发展的商品劳务税收政策体系,继续完善劳动密集型和区域性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在优化第三产业内部结构上,应当重点明确,层次清楚,从而推进现代服务业、高端服务业和新兴服务业的快速发展。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收优惠政策设计,要注重扶持外向型服务业发展,对承接国际服务贸易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可吸收更多劳动力就业。基于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应构建与区域经济体制相配套的商品劳务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中西部区域税收负担,吸引资本和生产要素流入,其目的在于增加区域税收收入,改善区域需求结构,优化区域产业布局,推进区域三次产业经济协调发展。税收是公共产品价格,其主要含义是指纳税人消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具体而言,就是如消费私人产品需要付费,私人产品的消费是通过市场机制形成的,支付的是商品价格;公共产品的消费不是通过市场行为,而是通过纳税形式缴纳税收价格。所谓价格是市场活动的最基本表现手段,税收价格不是对经济活动的简单模拟,而是具体价值的矢量,税收既是根基于经济活动,也是应遵循市场等价交换的原则,受到经济发展状况的制约。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应当充分符合民意,在经济活动中,市场价格与税收价格具有同样道理,应为广大纳税人提供适应性税负选择空间。税收价格与市场价格又是不同的,它表现在作出的决定方式上有所区别,税收价格是通过税收立法而决定的,税收活动不仅是纳税人依法的纳税行为,也是政府依法的课税行为。通过增税政策抑制总需求,从而实现价格稳定,是凯恩斯反通胀税收政策的主张,税收是通过降低私人的可支配收入而影响总需求的,增加税收直接减少私人的可支配收入,就可降低消费支出,从而减轻通胀压力。税收对社会总需求的调节,是通过内在稳定器和相机抉择机理而进行的。内在稳定器是一种自动反应的税收调节机制,当经济增长较高时,国民收入将相应增长,税收增幅就应高于国民收入增幅,这样既可抑制社会总需求,又可防止通货膨胀。相机抉择是政府根据经济运行状况,相应地采取税收政策措施,以避免经济波动,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通过增加税收抑制通胀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虽然调控社会总需求,但对资本和劳动投入产生负面不利影响。减税可增加供给,使供给增速高于需求的增速,以达到抑制通胀的比较理想效果。供给学派认为,税率的降低可增加私人的储蓄,储蓄的增加必然带动投资的增加,这就使单位投入能够产出更多的物品和劳务。减税可刺激投资,提升有效供给水平,并成为抑制通胀的重要途径,减税不是全面减税,而是与产业政策导向相一致,只有充分发挥减税刺激商品劳务供给的作用,才能有效抑制通胀。通过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引导纳税人的经济行为,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以提高税制要素配置的整体运行效率。加强第三产业经济政策与商品劳务税收政策的协调配合,促进现代农业与服务业、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深化第三产业改革,构建充满活力和优势互补的现代服务业发展格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已动摇地方税收根基,必须对分税制进行重构,为兼顾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关系,仍将增值税作为共享税,按照原有税收分配规模,相应调整增值税收入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享比例,适当扩大地方税收分配所占份额。伴随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扩围不断推进,要对适应性行业推行增值税,对不适应性行业要构建新的税种,最终将营业税被增值税和其他税种所代替。本文深入研究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的政策选择,是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时代背景,通过优化税制设计,加速第三产业经济发展为本文研究的方向。
陈红国[10](2013)在《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论文选取了公平效率理论与路径依赖理论作为通篇研究的基础理论和贯穿红线。全文按照先理论前引后分项研究再整体展望的逻辑结构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立法路径、税制模式、纳税人制度、税基制度、税率制度、征管及法律救济制度等六项具体法律制度进行了路径式的梳理与研究。公平与效率历来都是所有税种研究的基础理念,是评判一个税种开征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个人所得税自诞生之日起就背负了公平与效率的深沉历史责任,虽然英国的个税诞生之时是应战争而设,应效率而生,但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个税已然成为调节收入差距、均衡社会贫富分化的不二税种,公平理念的彰显更能突出个税的本质内涵。个税的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注重同样的人纳同样的税,纵向公平注重不同能力的人纳不同的税。个税的效率原则包含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两项内容,个税更注重行政效率。个税的公平与效率是辩证统一的逻辑关系,当然,现代个税理论发展更注重对个税公平原则的研究。考察中国三十二年税收调整经济的方式与路径,我们发现,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在调整之路中往往处于厚此薄彼的态势,看似“兼顾公平”却有将公平处于边缘或去“公平”化之嫌。实务研究表明,现行中国个税不能很好调校收入差距,征税前后,其不能在总体上改观高收入群体与普通收入群体之间的差距,个税的征纳结构表现为一个倒金字塔形态。现行个税往往被看成效率的标志,非公平的选择,其在个税实践中,在不能体现效率的目的同时也忽视了个税公平的彰显。由此,在正确对待公平与效率二者关系时,应将公平与效率置于相互契合的有机统一体中。路径依赖理论是着名经济学家诺思所提出的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理论。理论认为,初始的路径选择对于以后的制度改革具有相当大的影响,新的制度改革又是路径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自我修正与完善,这是路径依赖中的一种惯性作用。路径依赖理论对于研究中国个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任何一轮个税制度的改革都有可能依赖于上一轮制度的改革或初始的路径选择。1980-1992年间的三大个税法确立了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法律制度。从路径依赖原理角度而言,这十二年间设立的所有制度均是路径的初始选择。初始的选择决定了路径演变的方向,良性合理的制度将会在路径发展过程中得到保留,并且得到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例如:个税的税务行政与行政诉讼制度、纳税申报制度、代扣代缴制度、超额累进税率制度、费用扣除制度、免税制度、税收优惠制度等。非合理的制度则会在路径发展过程中得到修正或摒弃,例如:单一的分类税制模式、繁杂的多级税率制、僵化的免征额制度、不公平的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非均衡的法律责任制度等。在个税演进的任何阶段,公平与效率的评判贯穿路径演进的始终。从三大个税的立法背景与立法目的,到各种具体制度,都可以进行公平与效率的推演。从立法的初始背景,可以评判个税设置初衷是为了达到均衡贫富的公平目的,还是为了达到筹集财政的效率目的;从税制模式的选择,可以评判其是属于彰显公平的综合模式,还是属于注重效率的分类模式,或属于折衷公平效率的二元模式;从个税的税基,可以评判其税目甄别、费用扣除、免税项目上公平与效率的各种抉择;从税率结构、税级设计,可以评判其是考虑效率更多一些,还理注重公平更多一些;从个税的征管制度,可以评判纳税申报、代扣代缴是否有利于征纳行为的高效运行;从个税的法律责任,可以评判制度是否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间进行了公平的分配;从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可以评判其是否有效地保护了纳税人的权利。正是因为从路径依赖理论和公平效率抉择两个方面对1980-1992年间的个税演变进行了框架性的梳理,才使得我们有理由分析公平与效率视野下1993年至2012年的立法演进路径。个税的整体立法改革存在着诸多的困境,这种困境表现在个税的弱小地位,个税差异性立法、协商民主立法、个税立法权限之间,作为解决困境的方式有很多,本文认为,个税在立法改革路径中,应推改革中国整体税种的结构设计,大幅提高个税的比重;推进个税的法典化,逐步限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维持中央立法的统一性,限制个税的地区差异性立法;稳步推进个税立法的整体性改革,常态个税立法的细节性调整;继续推行协商民主式立法,推动广大纳税人参与个税立法的互动过程。税制模式改革是决定着个税改革的方向。上世纪80年代三大个税在初始路径选择中确定了各自的税制模式,80年个税确定了分类税制模式,86年个体户所得税确定了单项的分类征收模式,86年个人调节税更适宜定性为分类综合的混合税制模式。93年三税合一改革时,保留了分类税制模式,直到今天,二十年过去了,中国没有对分类税制模式进行任何实质意义上的改革。税法理论上认为,在三种税制模式中,综合所得税制模式最符合公平原则,而分类税制模式则更有利于个税分类征管,利于税收效率的实现。而分类综合税制模式在某种程度上集合了前二者的优点。通过宏观与微观的实证分析研究,可以发现,中国现行的分类税制下,公平的天平是失衡的,以劳动所得为主的工薪所得所占个税的比例一直高达七成左右,而以资本所得为主股利、红利、利息等所得所占的比例不足二成。不同的纳税人会因分项所得不同、收入来源不同、缴纳次数不同而导致纳纵向与横向公平的丧失。中国个税税制模式改革的方向早在1995年就已确定,在国家规划层面,分类综合税制模式一直是改革所确定的目标。但十多年来,改革只停留在书面的计划阶段。从世界各国税制模式的发展趋势来看,单纯的分类税制模式或综合所得模式都已不再是一种改革方向,而将分类和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的各自优点进行混合的分类综合模式已然成为相当多国家个税改革的趋势。中国政府既然已在国家计划中确定了分类综合模式,就无需作目标上的更改,因为根据中国国情及个税征管的实际情况,综合模式、单一税制模式均不适合中国改革的现行状况。推进分类综合税制模式的改革须是渐进的。在改革安排上,应先分类后综合,先“小综合”逐步走向“大综合”,平稳地过渡到以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所得税征收制度。个人所得税的主体法律制度经过了一个多元化的发展过程,上世纪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三种法律主体,一是80年个税的外籍人员主体,二是86年个体户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主体,三是86年个人调节税的中国公民主体。三种个税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纳税人主体制度的多头及无序管理,也因此而留下了主体制度改革的空间。在初始路径选择的影响下,93年三税合一改革时,个人所得税法摒弃了三大个税主体各自为政的局面,统一采用了国际通行的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人主体制度。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主要采用时间与住所两个标准,住所标准包含了家庭、户籍、经济利益三种因素。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主要区别在于税收优惠上,总体而言,非居民纳税人所享有的个税优惠幅度大于居民纳税人。在个税实践中,居民纳税人贡献的税收比例明显大于非居民纳税人,但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贡献也不可小视。三十二年的纳税人主体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个税的发展,但其也存在的诸多的问题,比如纳税人主体制度的边缘化、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非概念化、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缺位等。纳税人主体制度的改革可以从提高纳税人基数、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明确定义居民与非居民、改革纳税人身份认定规则等几方面着手,以此加强纳税人主体制度,并为个税改革的成功提供有利的条件。个税的税基主要研究税基范围、费用扣除及免税项目。税基的调整直接关系到个税的横向与纵向公平,而免税制度作为一种税收优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关系了个税的激励效率。三十二年来,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税基范围的调整几经变化;免税项目的设置直接关系税基综范围的扩大与缩小;而费用扣除则是历次个税改革的核心。上世纪80年代,中国的三大个税确定了各自税基范围,80年个税确定了六项税范围;86年个体户所得税确定了单项所得范围;86年个人调节税确定了八项税基范围。80年代三大个税在初始路径选择中所确定的税基范围直接影响了93年统一个税法的税基范围。在路径依赖的惯性下,现行个税法共确定了十一项税基范围。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中国个税的税基范围正趋于稳定,但也存在着某些困境,一是稳定的税基与变化的趋势之间的困境。二是最优税基理论与具体税基制度间的困境。三是拓宽税基范围的困境。四是现行个税如何回应现实生活中关于资本转让所得、遗产所得、虚拟财产所得的困境。作为一种学术探讨,论文认为稳步推进税基范围,优化现行税基所得项目,增加资本利得项目或开征资本利得税,同时也认为开征遗产税的时机未形成。免税制度关系到个税践行的公平与效率,本质上作为一种税收优惠制度,其在保障弱势群体、保障民生生计上具不可替代的公平展示效用,另一方面一定时期内的免税又可促进某种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各自的免税项目,93年统一人个税法在三大个税的基础上确定了10类免税项目。从1993-2012年二十年时间里,立法及行政机关又相继确定了76项免税项目。免税制度发展表明,现行个税法关于免税的基础理论是多元化的,在此过程中,免税制度在严肃性与灵活性的理论博弈中存在着诸多的困境,这个困境中的严肃性体现在个税的免税设计是否应限制于立法机关的基本立法;税务主管机关的授权性免税是否应减少;免税项目的设置是应原则化还是应具体化;地方政府是否应授予一定权限内的免税设置权等。这个困境中的灵活性体现在免税项目的设置期限是应长期化还是常态化;免税更改的标准是否一定要回应社会某些形态或情况的变化;免税项目名称的设置是应模糊化还是应明确化等。论文认为,回应路径发展中困境的改革方式是应制度性地协调处理好免税设置的严肃性与灵活性;将免税权限集中归位于立法机关,减少行政机关的免税设置权,而免税项目的设计应多基于公平目的而设,而少出于效率目的。个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与调整是三十二年来个税改革的热点与核心话题。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定额标准扣除和定率比例扣除两种基本制度,这两种制度直接被93年统一个税所吸纳。在二十年的制度发展中,个税从生计扣除、成本扣除、特别扣除三个方面设置了96项扣除项目。现行费用扣除制度直接依赖于税制模式的改革,近年实践表明,现行费用扣除制度存在着五大方面的问题:一是分项扣除与综合扣除博弈问题;二是现行工薪项目的费用扣除额与居民实际消费支出之间脱节的问题;三是生计扣除项目设置范围过窄问题。四是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制问题;五是标准扣除未指数化调整问题。作为改革的关键措施,费用扣除制度应向综合扣除方向发展;应推行标准费用扣除额与人均消费支出相互联动的机制;应扩大生计扣除项目的范围,建立选择性扣除制度;应彻底废除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制度;应设置指数化的标准额扣除调整机制。世界各国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模式有两种,一种是累进税率模式,另一种比例税率模式。采用何种税率模式,取决于该国所采用的税制模式。整体而言,中国上世纪80年代的三大个税所采用的税制模式是分类税制模式,该模式直接决定了中国的基本税率模式,即同时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路径的初始选择确定双重的税率模式一直延续到今天。1993至2012年间,中国税率改革中最活跃的因素是超额累进税率的改革,其主要围绕税率级次及级距的调整而进行。2011年个税改革时,对工薪所得、个体所得、承包承租所得的税率级次及级距进行了实质性的调整,其中将工薪所得的9级调低至7级,并同时调整了相应的税率;调整了个体所得的级距水平。税率模式直接体现了个税的公平,并能影响到个税效率的实现,其中超额累进税税率模式被公认为是最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最能体现税公平的税率模式,而比例税率虽然在个税的公平上有所欠缺,但其所挥的效率机能是强大的,尤其是低比例税率更容易促进纳税人缴纳个税的积极性,也能促进个税文化的形成。减少税率级次,整体降低税率水平,是当今世界税率改革的趋势,中国个税的改革也应符合这个趋势。除此之外,税率改革中还应涉及最高边际税率调整、超额累进消失、指数化调整、家庭扶养因素、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区别对待等问题。论文认为中国税率的改革应设置指数化税的税率调整方式;改革应借鉴国外的“累进消失制度”;应将家庭婚姻扶养等因素纳入税率调整的基础原因。唯有如此,个税税率的改革才能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经济状况。个税的征管制度直接决定了个税开征的效率,且最终能影响个税践行的公平。80年代三大个税的初始路径选择中确定了源泉扣缴和纳税申报两种典型制度。源于中国个税分类税制模式的决定性影响,两种制度从路径选择伊始就出现一头轻、一头重的非均衡发展局面。其中代扣代缴制度得到了十足的发展,逐渐成为个税征管最重要的制度。而个税的申报制度源于中国税收文化的不发达、个税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时至今日,都没能成为个税的主体制度。在路径发展过程中,个税申报制度中诞生了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申报制度,此制度的开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个税申报制度失衡发展的局面,但在整体了也没有达到其开征的预想目的,未能挽回个税申报因扣缴制度成功而被淡化的局面。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是促使个税高效开征的重要配套制度。80年三大个税各自确定了法律责任制度,此间的法律责任制度属于一种粗线条的制度。93年个税法统一以后,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不再由《个人所得税法》单独规定,而统一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将个税与其他税种的法律责任制度进行了同质化处理。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也随着个税制度的建立而形成,税务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曾原则性地规定于80年代三大个税中,自90年代统一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施行后,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就失去了个性化的特征。个税征管制度的改革是路径发展必然趋势,现行个税征管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纳税申报制度的改革,而全员申报制度、家庭计征、双向申报、申报激励等制度的创设是申报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与此同时,个税征管配套制度的改革也是相当重要的环节,建立税收信息共享机制、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强化储蓄实名存款制度、建立全新的现金管理机制等是配套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个税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改革在于完善个税的法律环境建设,改革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建立和完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重新分配举证责任、细化自由裁量权是制度改革的趋势。在梳理完各项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后,论文对个人所得税的演进路径做了一个整体的展望,展望以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立法修改建议稿方式展现,作为一个研究成果,该立法修改建议稿也作为博士论文最后的结论。
二、入世后中国税收的发展方向——2001年全国国际税收研讨会观点综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入世后中国税收的发展方向——2001年全国国际税收研讨会观点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税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及内容框架 |
1.2.1 研究思路 |
1.2.2 内容框架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之处及不足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关于税制研究的文献综述 |
2.1.1 税收职能定位的研究 |
2.1.2 税制选择的理论研究 |
2.1.3 关于税制优化的经济学研究 |
2.2 关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研究综述 |
2.2.1 相关概念界区 |
2.2.2 产业结构演进理论研究 |
2.2.3 产业结构的评价标准研究 |
2.2.4 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测度方法研究 |
2.3 关于税制影响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研究综述 |
2.3.1 税收负担对产业结构的影响 |
2.3.2 税制结构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影响 |
2.3.3 产业税收政策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影响 |
2.4 文献评述 |
第3章 税制影响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机理分析 |
3.1 税制影响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理论依据 |
3.1.1 马克思的社会再生产理论视域下的税收 |
3.1.2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理论 |
3.1.3 产业政策有效性理论 |
3.2 税制影响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作用机制 |
3.2.1 产量效应 |
3.2.2 替代效应 |
3.3 税制影响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调整途径 |
3.3.1 税制在供给侧对产业结构的影响 |
3.3.2 税制在需求侧对产业结构的影响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税制和产业结构的历史演进 |
4.1 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的税制和产业结构演进(1949-1978 年) |
4.1.1 产业结构从恢复到失衡 |
4.1.2 税制从简化到再简化 |
4.1.3 税制与产业结构的配合 |
4.2 改革开放到全面深化改革前的税制和产业结构演进(1979-2011 年) |
4.2.1 产业结构渐趋合理 |
4.2.2 市场经济税制体系日渐完善 |
4.2.3 税制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
4.3 全面深化改革以来的税制和产业结构演进(2012-2019 年) |
4.3.1 产业结构优化趋势明显 |
4.3.2 现代税制体系日臻完善 |
4.3.3 税制与产业结构现状及问题 |
第5章 税制对产业结构影响的实证分析 |
5.1 模型设定 |
5.2 变量说明 |
5.2.1 被解释变量 |
5.2.2 解释变量 |
5.2.3 控制变量 |
5.3 回归结果 |
5.3.1 税收负担对产业结构的影响 |
5.3.2 税制结构比例与产业结构分析 |
5.3.3 税收激励与产业结构的关系 |
5.4 稳健性检验 |
5.4.1 税收负担与产业结构的稳健性检验 |
5.4.2 税制结构比例与产业结构的稳健性检验 |
5.4.3 税收激励与产业结构的稳健性检验 |
5.5 实证结论 |
5.5.1 税收负担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抑制作用 |
5.5.2 提升直接税比重有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
5.5.3 税收创新激励显着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
第6章 税制改革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政策建议 |
6.1 持续推进减税降费降成本 |
6.1.1 统筹减税降费的多元衍生效应 |
6.1.2 强化减税降费的宏观引导效应 |
6.1.3 畅通减税降费的间接传导机制 |
6.2 不断优化税制结构促升级 |
6.2.1 持续深化增值税税制改革 |
6.2.2 持续优化消费税制度调控职能 |
6.2.3 强化提升所得税制度竞争力 |
6.3 健全地方税体系规范税收竞争 |
6.3.1 完善地方财政管理权限 |
6.3.2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
6.3.3 赋予地方限度内税收立法权 |
6.4 逐步调整完善产业税收政策 |
6.4.1 配合产业组织政策的税制优化 |
6.4.2 促进科技创新的税制优化 |
6.4.3 推动绿色可持续发展的税制优化 |
6.4.4 推动“一带一路”的税收合作 |
附录 我国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表(1994至2020年)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2)“营改增”后推进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和主要研究内容 |
第五节 写作难点和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六节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历史沿革与发展现状 |
第一节 改革开放以来的金融业税收制度演变 |
第二节 从税制历史沿革看我国金融业税制发展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
第三节 我国现行金融业税收情况概况 |
第三章 “营改增”的改革背景及对金融业的影响 |
第一节 “营改增”的理论依据和改革背景 |
第二节 “营改增”对金融业税负的影响 |
第三节 “营改增”对金融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
第四节 “营改增”对金融业影响评价 |
第四章 我国税收制度对金融业影响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效应实证分析 |
第二节 实证研究结论分析与政策启示 |
第五章 国际金融业税制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国际金融业税制设定基本思路与框架 |
第二节 国际上相关国家金融业税制要素比较研究 |
第三节 国际上相关国家金融业间接税制研究 |
第四节 国际上相关国家金融业直接税制研究 |
第五节 国际税制比较对我国金融业税制的启示 |
第六章 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与立法的指导思路与路径选择 |
第一节 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与税收立法的指导思路 |
第二节 从国内外新形势视角看金融业税收制度的完善 |
第三节 金融业税制体系的法制现状评价 |
第四节 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与立法的实现路径选择 |
第七章 完善我国金融业间接税制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我国金融业间接税制的整体思路 |
第二节 从税收职能看金融业间接税制完善 |
第三节 从税收原则看金融业间接税制完善 |
第四节 完善我国金融业间接税制的建议 |
第八章 完善我国金融业直接税制的建议 |
第一节 对我国金融业企业所得税制现状的评价 |
第二节 完善我国金融业直接税制的建议 |
附表:实证研究原始数据 |
附表1:我国国有五大商业银行2006-2018年财务数据一 |
附表2:我国国有五大商业银行2006-2018年财务数据二 |
附表3:我国国有五大商业银行2006-2018年财务数据三 |
附表4:2007年-2018年全国贷款余额与国内生产总值数据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研究 ——基于环境保护税开征背景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 |
二、国内研究 |
三、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主要思路与结构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内容 |
三、论文创新点与不足 |
第二章 绿色税收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绿色税收内涵 |
一、绿色税收的产生 |
二、绿色税收的内涵 |
第二节 绿色税收制度相关理论 |
一、公共产品理论 |
二、庇古税理论 |
三、库兹涅茨曲线假说 |
第三节 绿色税收制度的指导原则 |
一、公平与效率原则 |
二、从实际出发原则 |
三、税收法定原则 |
第四节 绿色税收制度的作用手段 |
第三章 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构成及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构成 |
一、绿色税制中具有环保功能的税种 |
二、现行绿色税制中具有环保功能的优惠政策 |
第二节 当前我国绿色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环境保护税存在的问题 |
二、现行税制中其他具有环保性质税种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我国环境保护税法生态影响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数据与模型 |
一、环境保护税的生态效应模型构建 |
二、环境保护税的生态效应数据选取 |
第二节 环境保护税的生态效应模型假设 |
第三节 回归分析和结论 |
一、模型选取 |
二、效应检验 |
三、实证结论分析 |
第五章 典型国家绿色税收制度建设的借鉴 |
第一节 国外绿色税收制度实践 |
一、荷兰的绿色税收制度 |
二、瑞典的绿色税收制度 |
三、美国的绿色税收制度 |
第二节 国外绿色税收制度的启示 |
一、环境法律体系完善及高效的执法 |
二、实行差别征收,充分体现税收优惠 |
三、坚持专款专用原则 |
四、坚持税收弹性原则 |
五、结合国情,增加公众参与 |
第六章 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构想和建议 |
第一节 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一、以国情为本原则 |
二、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 |
三、专款专用原则 |
第二节 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税 |
一、逐渐适度扩大征税范围 |
二、建立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
三、税收收入的用途明朗化,实现专款专用 |
四、提高技术支持和进行阶段性评估 |
第三节 进一步推进其他税种的改革 |
一、继续推进资源税改革 |
二、尽快推动其他税种绿色改革 |
三、采取多种税收优惠政策 |
第四节 加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征收管理 |
一、规范绿色税收的征收管理 |
二、科学管理和使用绿色税款,鼓励公众参与 |
三、加快管理软件和人才建设 |
第五节 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相关政策配合 |
一、完善信息共享,各种手段协调配合 |
二、加强绿色税收的宣传工作 |
三、加强国际交流,建立国际合作机制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税收筹划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文选题的意义与写作目的 |
二、相关研究综述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四、本文力图实现的创新 |
第一章 税收筹划与税收筹划权的诠释 |
第一节 税收筹划概述 |
一、税收筹划的界定 |
二、税收筹划的形成原因 |
三、税收筹划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税收筹划权的权利形态 |
一、税收筹划权的应有权利形态 |
二、域外税收筹划权的权利形态 |
三、我国税收筹划权的权利形态 |
第三节 税收筹划权的权利构成 |
一、税收筹划权的权利主体 |
二、税收筹划权的内容 |
三、税收筹划权与纳税人其他权利的关系 |
第四节 税收筹划权的性质与意义 |
一、税收筹划权的性质 |
二、确立税收筹划权的意义 |
第二章 税收筹划权的正当性基础 |
第一节 税收筹划权的思想基础:税收法律关系契约论 |
一、社会契约论视域下的国家起源理论 |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契约本质 |
三、税收契约论视角下的税收筹划权 |
第二节 税收筹划权的法律基础之一:税收法定原则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源流 |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 |
三、税收筹划权与税收法定原则的契合 |
第三节 税收筹划权的法律基础之二:私法自治原则 |
一、私法自治原则对私人经济自由权的保护 |
二、私法自治原则与税收筹划权的确立 |
第三章 税收筹划权的边界 |
第一节 税收筹划权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
一、税收筹划权滥用的涵义 |
二、税收核定权对税收筹划权的制衡 |
三、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与税收筹划权行使的限度 |
第二节 税收筹划权与实质课税原则 |
一、实质课税原则与税收筹划权的适度行使 |
二、实质课税原则在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体现 |
三、实质课税原则与税收筹划权的边界确定 |
第三节 税收筹划权与诚实信用原则 |
一、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税收筹划的妥当性 |
二、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税收筹划的意义 |
三、诚实信用原则与税收筹划权边界的确定 |
第四章 我国税收筹划权的现状评析 |
第一节 税收筹划权在我国的实际享有现状 |
一、税收筹划权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
二、税收筹划权在我国行使的现实环境 |
第二节 税收筹划权在我国面临的困境 |
一、税收筹划权的立法困境:税法体系不全 |
二、税收筹划权的行使困境:税收执法失范 |
三、税收筹划权的维权困境:救济渠道不畅 |
第五章 税收筹划权的实现保障 |
第一节 税收筹划权立法环节的实现保障 |
一、税收筹划权的立法确认 |
二、税收法定原则在立法领域的落实 |
三、税法体系的合理构建 |
第二节 税收筹划权执法环节的实现保障 |
一、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收执法程序中的贯彻 |
二、税收执法自由权的适度控制 |
三、建立服务型税务体系,引导税收筹划健康发展 |
第三节 税收筹划权救济程序的制度完善 |
一、税收筹划权行政救济程序的构建 |
二、税收筹划权司法救济体系的优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文化产业补贴的国际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文化产业补贴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文化产业补贴界定 |
一、文化产业 |
二、补贴 |
三、文化产业补贴的原因 |
第二节 文化产业补贴的国际法渊源 |
一、国际文化法渊源 |
二、国际贸易法渊源 |
三、国际人权法渊源 |
第三节 文化产业补贴的相关国际法问题 |
一、文化产品的定性 |
二、文化产业合法补贴的条件 |
三、文化产业补贴的例外规则 |
四、文化产业补贴规则的冲突及其解决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文化产品的定性 |
第一节 文化产品定性问题的提出 |
一、文化产品定性的争议 |
二、文化产品定性的必要性 |
第二节 文化产品定性的标准 |
一、定性的一般标准 |
二、文化产品定性的标准 |
三、文化产品定性适用一般标准的评述 |
第三节 文化产品定性对规则适用的影响 |
一、GATT与GATS的重叠适用 |
二、重叠适用引发的解释问题 |
三、对重叠适用的评述 |
第四节 文化产品定性的反思 |
一、文化产品定性争议的分析 |
二、文化产品定性问题的改进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文化产业补贴的合法性 |
第一节 文化产业货物贸易补贴 |
一、文化产业补贴的认定 |
二、补贴的类型与文化产业补贴 |
三、GATT国民待遇原则与文化产业补贴 |
四、GATT最惠国待遇原则与文化产业补贴 |
第二节 文化产业服务贸易补贴 |
一、服务贸易补贴规范与文化产业 |
二、GATS国民待遇原则与文化产业补贴 |
三、GATS最惠国待遇原则与文化产业补贴 |
第三节 文化产业合法补贴的条件 |
一、符合《文化多样性公约》规定的文化产业补贴 |
二、符合WTO规则的文化产业补贴条件 |
三、符合人权法要求的文化产业补贴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文化产业补贴的例外规则 |
第一节 文化产业例外 |
一、WTO规则中“文化例外”的提出和失败 |
二、USCFTA和NAFTA规则中的“文化产业例外” |
三、RTAs和FTAs中关于文化产业例外的新发展 |
第二节 贸易规则中的一般例外条款 |
一、文化产业与一般例外条款 |
二、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可适用性 |
三、国家珍宝例外的可适用性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文化产业补贴相关规则的冲突及其解决 |
第一节 冲突的表现和实质 |
一、冲突的表现 |
二、冲突的实质及原因 |
三、冲突解决的理论基础 |
第二节 争端解决管辖权的冲突与解决 |
一、国际争端解决管辖权冲突的协调方法 |
二、RTAS与WTO规则中的管辖权条款 |
三、WTO规则与《文化多样性公约》中的管辖权条款 |
第三节 法律规则的冲突与解决 |
一、冲突条款的方法 |
二、后法原则 |
三、特别法优先 |
四、法律解释的方法 |
五、协调合作的方法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国际法视野下我国文化产业补贴制度的反思 |
第一节 我国文化产业补贴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
一、文化产业补贴制度的现状 |
二、文化产业补贴措施的定性问题 |
三、文化产业补贴的合法性问题 |
四、文化产业补贴的例外规则 |
第二节 我国文化产业补贴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国际法层面的完善建议 |
二、国内法层面的完善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语 |
附表:我国文化产业补贴相关政策汇总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 |
二、英文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6)“营改增”背景下的增值税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
(一)我国“营改增”改革的研究综述 |
(二)我国增值税立法的研究综述 |
(三)国外增值税立法的研究综述 |
三、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
(一)主要研究内容 |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
四、研究方法和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五、论文研究难点 |
(一)论文内容的难点 |
(二)其他方面 |
六、论文的创新点 |
第二章“营改增”背景下增值税立法的意义与目标 |
第一节“营改增”的成效及问题 |
一、“营改增”的背景 |
二、“营改增”的成效 |
三、“营改增”存在的问题 |
四、对“营改增”改革的总体评价 |
第二节“营改增”对增值税立法的影响 |
一、“营改增”改革与增值税立法的关系 |
二、一般意义上的增值税与“营改增”背景下的增值税之不同 |
三、“营改增”对增值税立法的影响 |
第三节 增值税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增值税立法的必要性 |
二、增值税立法的可行性 |
第四节 增值税立法的目标:现代型增值税制度的建立 |
一、世界增值税的发展简史 |
二、我国增值税的发展简史 |
三、我国增值税立法的目标是建立现代型增值税制度 |
四、我国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与现代型增值税法之比较 |
第三章“营改增”背景下增值税立法的难点 |
第一节“营改增”全面推进的现实障碍 |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的状态仍然持续 |
二、2016 年“营改增”全面改革面临的困境 |
三、税收增长乏力与税源结构失调 |
第二节“营改增”背景下增值税立法的现实障碍 |
一、不完善的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分配体制是增值税立法的障碍 |
二、税收立法民主化程度进展障碍 |
三、税收立法意识和立法技术的缺失 |
四、流动性税源对增值税立法的障碍 |
第三节“营改增”背景下增值税立法障碍之克服 |
一、规范税收征收权应对收入分配体制下的税制不公 |
二、加快税收现代化治理进程实现税收法治化目标 |
三、核定权与简易征收应对流动性税源的挑战 |
第四节 本章结论 |
第四章 增值税立法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法国增值税立法的考察 |
一、《法国增值税法》的历史沿革 |
二、《法国增值税法》的主要特征--以金融业增值税为例 |
三、国际货物转让过程中出口退税和进项抵扣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英国增值税立法的考察 |
一、增值税法的法律与实践渊源 |
二、《英国增值税法》执行--处罚制度 |
三、《英国不动产增值税法》评析 |
第三节 日本消费税立法的考察 |
一、《日本消费税法》的建立过程 |
二、租税法定主义在《日本消费税法》中的应用 |
三、《日本消费税法》的税收分享体制 |
四、《日本消费税法》的劣根 |
第四节 我国台湾地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立法的考察 |
一、台湾地区的“税收立法” |
二、《台湾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的形成及其法律渊源 |
三、《台湾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的特殊规定 |
第五节 域外增值税立法经验的评价分析 |
一、借鉴域外增值税立法经验的总结 |
二、对制定我国现代型增值税法的启示 |
第五章 税收中性原则在我国现代型增值税法中的确立 |
第一节 增值税法中性原则的理论分析 |
一、税收中性原则是现代型增值税立法的基本原则 |
二、兼顾税收效率与公平的相对中性原则 |
三、现代型增值税法的相对税收中性 |
第二节 增值税法中性原则的域外实践 |
一、欧盟增值税税收中性原理解析 |
二、域外增值税中性原则的适用 |
三、欧盟委员会起诉成员国违反增值税中性原则的案例 |
第三节 我国增值税非中性效应之体现 |
一、增值税非中性效应源于中性原则的削弱 |
二、发育不良的增值税中性税制 |
三、琢磨不透的的税收立法权与税收征收权 |
第四节 我国现代型增值税法中性原则的构建标准 |
一、增值税立法原则的中性内涵 |
二、现代型增值税法中纳税人抵扣权的确立 |
三、现代型增值税法中性效应税权的配置 |
第五节 本章结论 |
第六章 我国现代型增值税法的规制要点及制度设计 |
第一节 我国现代型增值税法的规制要点 |
一、现代型增值税制度下制定增值税法的规制要点 |
二、增值税征收管理机制解决现代型增值税法困境 |
第二节 现代型增值税实体法的制定 |
一、总则 |
二、纳税主体的划分标准 |
三、征税范围 |
四、纳税主体的抵扣制度 |
五、税率 |
六、计税依据 |
第三节 现代型增值税程序法的制定 |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
二、税收征收管理权限之核定权的规定 |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事项 |
四、增值税出口劳务免税及退税的相关规定 |
五、纳税人缴纳时间与进口货物缴纳地点的确认 |
第四节 现代型增值税法附则的制定 |
第五节 本章结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科研成果情况 |
(7)税法解释中纳税人主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价值 |
二、研究文献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纳税人主义的提出 |
第一节 解释立场选择的前置考量 |
一、解释立场选择的法治动因 |
二、政治权力对立场选择的影响 |
三、立场选择中的非正式制度制约 |
第二节 典型解释立场与立场选择趋势 |
一、国库主义与纳税人主义 |
二、利益均衡:方法、思维而非立场 |
三、纳税人主义的解释共识 |
第二章 纳税人主义的证成 |
第一节 谦抑理念内置纳税人主义 |
一、谦抑理念:刑法资源的借用? |
二、从税法谦抑到税权谦抑 |
三、税权谦抑与纳税人主义 |
第二节 纳税人主义的债法求证 |
一、税收本质是一种公法之债 |
二、税收之债与格式合同“契合” |
三、“不利解释”与纳税人主义 |
第三节 纳税人主义的法治价值 |
一、税收法治的理想与现实 |
二、实践如何迈向理想:从法定主义到税法解释 |
三、通向法治之路的纳税人主义 |
第三章 纳税人主义的环境检视 |
第一节 纳税人主义确立的法源环境 |
一、税法法源的宏观描述:基于广义税法规范的考察 |
二、税法法源的微观检视:以国税总局的规范性文件为对象 |
三、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配置 |
第二节 纳税人主义的解释基础与实践 |
一、纳税人权利:纳税人主义的在先前提 |
二、从规则到实践:纳税人主义的解释面向 |
三、实践回归规则:纳税人主义的解释省思 |
第三节 纳税人主义确立的现实困境——以税法的财政功能为考察视角 |
一、财政收入:纳税人主义的解释压力 |
二、财政收入逻辑下的纳税人主义 |
三、财政收入困境的理性评估:基于税收优惠的类比分析 |
第四章 纳税人主义的基本诉求——以规制国税总局解释权为重心 |
第一节 国税总局解释权:中国的实践与问题 |
一、解释权配置:总体描述与税法叙说 |
二、比例原则:国税总局解释权的正当性检视 |
三、法定主义:国税总局解释权的合法性考察 |
第二节 国税总局解释权运行的程序控制 |
一、程序之于解释权控制的价值 |
二、解释权运行的程序控制:以解释性文件制定为主线 |
三、程序控制解释权的制度调适:以“公众参与”为切入点 |
第三节 国税总局解释性文件的监控 |
一、解释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
二、解释性文件的复议审查 |
三、解释性文件的司法审查 |
第五章 纳税人主义的运用 |
第一节 纳税人主义运用的前置原则 |
一、诚实信用原则 |
二、信赖保护原则 |
三、实质课税原则 |
第二节 纳税人主义的一般性运用 |
一、纳税人主义的解释定位 |
二、“通常理解规则”的在先适用 |
三、通常解释之后的纳税人主义适用 |
第三节 纳税人主义的特殊性运用——以避税之解释为中心 |
一、纳税人主义的“解释盲区”:一个避税的分析场域 |
二、避税如何规制:在解释和漏洞填补之间 |
三、避税的解释限度:基于拟制性规范的解释反思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8)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研究 ——以韶关市国税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一) 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体现当代税收征管改革的发展规律 |
(二) 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是建立公平税收环境的必然要求 |
(三) 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是夯实税收征管基础的重要内容 |
(四) 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是促进经济税收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 |
二、文献回顾与综述 |
(一) 国外关于税源专业化管理的相关研究 |
(二) 国内关于税源专业化管理的相关研究 |
(三) 研究述评 |
三、研究目标、方法和主要内容 |
四、创新点 |
(一) 创新之处 |
(二) 可预期的创造性成果 |
(三) 不足 |
第一章 税源专业化管理概述 |
第一节 税源专业化管理的相关概念 |
一、税源管理的概念 |
二、专业化管理的概念 |
三、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概念 |
四、税源专业化管理的管理学理论 |
第二节 国内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可行性分析 |
一、江苏国税创新税收管理理念 |
二、安徽国税明晰权责 |
第二章 韶关市国税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实践 |
第一节 韶关市国税税源结构总体情况 |
一、韶关市国税税收收入分产业地区分布概况 |
二、韶关市国税税种情况 |
三、韶关市国税税源情况 |
四、韶关市国税税源宏观税负情况 |
第二节 鉴于韶关市税源结构,推行税源专业化管理势在必行 |
一、推行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基本情况 |
二、推行税源专业化管理的主要成效 |
第三章 韶关市国税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
第一节 税源分类不够科学 |
第二节 机构设置较为单一 |
第三节 核心业务有待加强 |
第四节 人员配备矛盾突出 |
第五节 信息利用水平不高 |
第四章 国外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实践及其启示 |
第一节 国外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实践 |
一、美国的税源专业化管理 |
二、韩国的税源专业化管理 |
第二节国外税源专业化管理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一、完善税源专业化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
二、实行税源分类分级管理 |
三、重视税源专业化管理人才建设和培养 |
四、引入税收风险管理 |
五、加强纳税人银行账户信息监控 |
六、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 |
第五章 推进韶关市国税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对策 |
第一节 科学进行税源分类 |
一、重点税源 |
二、一般税源 |
三、小微税源 |
第二节 调整机构职能设置 |
一、省国税局层级的税务机关 |
二、市国税局层级的税务机关 |
三、县(市、区)国税局层级的税务机关 |
第三节 加强核心业务管理 |
一、建立健全税收风险管理体系 |
二、强化纳税评估工作 |
三、集约税务稽查 |
第四节 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
一、合理配置资源 |
二、打造人才队伍 |
三、健全激励机制 |
第五节 提升信息管税水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9)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目录 图表目录 1 导论 |
1.1 选题的理论意义与实用价值 |
1.1.1 理论意义 |
1.1.2 实用价值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相关文献述评 |
1.2.2 国内相关文献述评 |
1.2.3 国内外文献研究评价 |
1.3 研究的基本思路与创新之处 |
1.3.1 基本思路 |
1.3.2 本文的创新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结构 |
1.5.1 导论 |
1.5.2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的理论分析 |
1.5.3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的发展演变 |
1.5.4 第三产业增值税制设计及实证描述与评析 |
1.5.5 第三产业消费税收实证描述与评析 |
1.5.6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的作用法理 |
1.5.7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负设计的政策选择 |
1.5.8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收相关政策的主张与设计 2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的理论分析 |
2.1 商品劳务税制与产业结构调整 |
2.1.1 商品劳务税收政策应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
2.1.2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的经济效应 |
2.1.3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的调控机理 |
2.2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的客观依据及政策选择 |
2.2.1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的客观基础 |
2.2.2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的客观依据 |
2.2.3 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税收政策选择 |
2.3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收政策导向分析 |
2.3.1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收政策的功能特征 |
2.3.2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收政策的效应特征 |
2.3.3 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税收机制 3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的发展演变 |
3.1 商品劳务税制发展的主要历程 |
3.1.1 复苏时期的税制改革 |
3.1.2 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税制改革 |
3.1.3 构建公共财政框架时期的税制改革 |
3.2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的演进机理 |
3.2.1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的形成机理 |
3.2.2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收与劳动力供给理论 |
3.2.3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变迁与经济调控目标 |
3.3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变迁的动因及效应 |
3.3.1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的理论界定 |
3.3.2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运行现状、问题及变迁的动因 |
3.3.3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变迁的内在动力 |
3.4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变迁的价值取向 |
3.4.1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变迁的价值内涵 |
3.4.2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变迁的动力诠释 |
3.4.3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变迁的利益驱动 4 第三产业增值税制设计及实证描述与评析 |
4.1 第三产业增值税制设计的政策选择 |
4.1.1 第三产业增值税制设计的理论逻辑 |
4.1.2 第三产业增值税制设计的要素选择 |
4.1.3 第三产业增值税制设计的路径选择 |
4.2 第三产业增值税制设计的理论依据 |
4.2.1 第三产业增值税制设计的内涵及特征 |
4.2.2 第三产业增值税制设计的产业融合模式 |
4.2.3 第三产业增值税基设计要符合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
4.3 第三产业增值税制运行的实证描述与评析 |
4.3.1 第三产业增值税制运行的实证描述 |
4.3.2 第三产业增值税制运行的实证评析 |
4.3.3 第三产业增值税制运行对企业税负及税收的影响 |
4.3.4 第三产业增值税制运行的课税效应 |
4.4 第三产业增值税制设计的税率选择 |
4.4.1 第三产业增值税率设计的政策导向 |
4.4.2 第三产业增值税制设计的税率借鉴与比较 |
4.4.3 第三产业增值税制单一税率的设计 5 第三产业消费税收实证描述与评析 |
5.1 消费主导战略转型与消费税收的现实性 |
5.1.1 消费主导战略转型 |
5.1.2 强化与改善消费税调控机制 |
5.1.3 消费税收的现实性 |
5.2 第三产业消费税制运行实证描述 |
5.2.1 消费税基及税率的政策演变 |
5.2.2 消费税制运行的效应性 |
5.2.3 消费税制运行的路径描述 |
5.3 第三产业消费税收政策评析 |
5.3.1 消费税制设计的一般趋势 |
5.3.2 消费税收政策剖析 |
5.3.3 消费税制改革与完善 6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的作用法理 |
6.1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的法理内涵 |
6.1.1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的逻辑前提 |
6.1.2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的经济法理 |
6.1.3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的法理属性 |
6.2 从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的角度论税制动态法理 |
6.2.1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的实质法理 |
6.2.2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的法理态势 |
6.2.3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的社会效应 7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负设计的政策选择 |
7.1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负设计的影响因素 |
7.1.1 经济发展对税负结构设计的影响 |
7.1.2 税负结构设计对经济结构的影响 |
7.1.3 财政状况对税负结构设计的影响 |
7.2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负设计的政策取向 |
7.2.1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负政策的理论界定 |
7.2.2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负设计的逻辑思维 |
7.2.3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负设计的价值导向 |
7.3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负设计的适宜性选择 |
7.3.1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负政策的现实选择 |
7.3.2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负政策的相机抉择 |
7.3.3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负运行的协调效应 8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收相关政策的主张与设计 |
8.1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收政策的目标及策略选择 |
8.1.1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的目标选择 |
8.1.2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的策略选择 |
8.2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收政策效能及分税制政策重构 |
8.2.1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应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发展 |
8.2.2 区域化产业财税政策的张力作用 |
8.2.3 第三产业增值税扩围应对分税制进行重构 |
8.3 第三产业增值税制设计应以可行性为选择目标 |
8.3.1 第三产业与增值税可相容的行业及领域实行增值税制 |
8.3.2 第三产业与增值税不相容的特殊行业再构税制 在学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参考文献 后记 |
(10)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第一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演进的理论前引 |
第一节 个税公平与效率的一般理论 |
一、 个税诞生过程的公平与效率的考证 |
二、 现代个税的公平与效率理论 |
第二节 个税公平效率于中国的一般概况 |
一、 中国个税公平效率的整体理论背景 |
二、 中国个税公平效率的整体实践状况:倒金字塔结构 |
三、 中国个税公平的根基:弱化的纳税人意识 |
四、 学界对于个税公平效率观的整体研究 |
五、 中国税收公平与效率关系逻辑辩证 |
第三节 路径依赖理论与个税路径演进的理论联系 |
一、 路径依赖理论概述 |
二、 个税法律制度演进的路径依赖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整体立法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人所得税的立法路径 |
一、 1980-1992 年立法统计 |
二、 相关立法技术的说明 |
三、 立法路径 |
四、 立法目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法律制度的立法路径 |
一、 1993—2012 年个税的立法统计 |
二、 个税立法的特点 |
三、 重大立法事件的路径评判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整体立法的路径展望 |
一、 现行个税整体立法改革的困境 |
二、 个税整体立法的路径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基础架构——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一、 个税税制模式的基本划分 |
二、 1980—1992 年个税的税制模式 |
三、 1980—199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 年个税法确定的税制模式 |
二、 关于三种税制模式的公平与效率评判 |
三、 中国现行分类税制模式的实证分析 |
第三节 税制模式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世界各国税制模式的发展趋势 |
二、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选择的评判 |
三、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所遭遇的现实困境 |
四、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的安排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主体制度——纳税人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纳税人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1980 年个税的纳税人制度 |
二、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纳税人制度 |
三、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纳税人制度 |
四、 1980-1992 年纳税人制度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纳税人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纳税人制度的相关法律规范 |
二、 纳税人身份的分类及现行状况 |
三、 纳税人制度的路径梳理 |
第三节 纳税人制度的路径展望 |
一、 纳税人制度的现实困境 |
二、 纳税人制度改革的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核心要素——税基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基及演进路径 |
一、 个税税基的基础理论 |
二、 1980 年个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三、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四、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基及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个税税基范围的演进路径 |
二、 1993—2012 年个税免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三、 1993—2012 年个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三节 个税税基制度演进的路径展望 |
一、 个税税基范围的改革展望 |
二、 免税制度的改革展望 |
三、 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关键要素——税率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率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税率制度的理论简介 |
二、 1980 年个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三、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四、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率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税率制度的相关法律规范 |
二、 1993 年个税与三大个税关于税率制度的横向对比与路径演绎 |
三、 1993—2012 年个税税率制度的归类解析 |
四、 现行个税税率制度的公平与效率评判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整体减少累进税率档次 |
二、 引进累进消失税率制度,大幅调整级距 |
三、 将婚姻与家庭因素纳入计征体系 |
四、 整合劳动所得的税率,提高非劳动所得的税率 |
五、 实行税率指数化的改革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保障制度——征管与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个税征管的法律制度 |
二、 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 |
三、 个税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个税征管及法律救济制度的法律规范 |
二、 1993—2012 年个税征管的法律制度的路径演绎与评判 |
三、 1993—2012 年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制度的路径演绎与评判 |
第三节 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个税申报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二、 个税扣缴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三、 个税征管配套制度的改革展望 |
四、 个税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制度的改革展望 |
本章小结 |
结论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演进的整体设计 |
附件: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统计 |
附件1:1980—1992 年个税法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2:1993—2012 年个税法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3:1993—2012 年关于税基范围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4:1993—2012 年关于免税制度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5:1993—2012 年关于费用扣除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6:关于个税征管制度及法律责任制度的立法统计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入世后中国税收的发展方向——2001年全国国际税收研讨会观点综述(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税制研究[D]. 李佳. 辽宁大学, 2021(02)
- [2]“营改增”后推进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问题研究[D]. 郑涵.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1)
- [3]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研究 ——基于环境保护税开征背景下[D]. 梁淑芳. 云南财经大学, 2019(02)
- [4]税收筹划权研究[D]. 陈仕远.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3)
- [5]文化产业补贴的国际法问题研究[D]. 樊婧. 武汉大学, 2016(01)
- [6]“营改增”背景下的增值税立法研究[D]. 张钟月. 中央财经大学, 2016(12)
- [7]税法解释中纳税人主义研究[D]. 叶金育. 武汉大学, 2015(07)
- [8]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研究 ——以韶关市国税为例[D]. 黄伟明. 福建师范大学, 2014(05)
- [9]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研究[D]. 魏旭. 东北财经大学, 2013(07)
- [10]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D]. 陈红国. 西南政法大学, 20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