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许经营中的法律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肖斌[1](2019)在《特许经营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新型商业模式,在全世界范围内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特许经营受到越来越多投资人的青睐,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特许经营在我国从无到有,从起步到成熟,从不规范到逐步规范,历经了近30多年的发展历程。但相较于其迅速的发展态势,我国关于特许经营领域的立法相对滞后,关于特许经营的配套法律法规还不够全面,对特许经营行为的规范与管理还较为粗犷。2007年5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发布实施,标志着将特许经营活动开始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为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商务部又于2011年12月12日和2012年02月23日先后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特许经营活动的具体细节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但相对于内容复杂、持续时间较久的特许经营模式而言,无论是当前立法还是具体司法适用还是政府监管,均存在不完善、不明确和不到位的问题。自特许经营被引入以来,历经国内市场的洗涤和发展,特许经营模式不断扩张,也不断创新变革。变革必然带来相应规则的变化,新的特许体系、新的加盟关系、新的特许规则不断涌现。总体而言,《条例》及两个配套《办法》已不能满足当前特许经营的发展需求。有关特许经营法律适用的突出问题表现在:一是立法不完善,现有由国务院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层级和效力较低,且脱离商业市场运营实际,可操作性不强,缺乏独立的特许经营法律规定和配套的监管措施;二是特许经营纠纷在司法适用中也存在一些争议点,主要体现在主体资格、备案和披露机制、合同性质、侵权责任等方面;三是对特许经营的监管规定不足,针对非法特许经营行为的处罚较低,行业备案监管不到位;此外部分市场参与主体特别是被许可方对特许经营的认识存在局限和不足,对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定的理解认识和风险防控意识不到位,导致纠纷屡见不鲜,相关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也值得关注。论文采用文献研究法和实证分析法,从特许经营的概念入手,分析特许经营的特征及其优劣势,进而对特许经营所涉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并通过司法实践案例加以说明,重点探讨现行法律关于特许经营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最后针对特许经营的立法现状提出建议。一是提高特许经营立法的法律位阶,可通过制定特许经营法,弥补特许经营立法空缺,同时加强与其他法律的协调,明确其他法律与特许经营法的衔接,减少法律适用冲突;二是在具体规定方面,应明确特许经营法律的司法适用。关于特许人的经营资质的合同效力问题,应明确“两店一年”为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以此认定合同无效。要细化信息披露规定,明确合同解除界限。要完善合同备案机制,明确备案并非合同生效的依据。要完善有关侵权责任特别是第三者侵权的规定。要明确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应依据合同实质内容和有关要素来确定合同的性质;三是针对特许经营行政监管缺失的问题,政府应当要从市场准入、信息披露、合同备案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管;四是在经营过程中,作为市场主体要注重防范特许经营存在的风险问题,提高合同的完备性,预设纠纷解决机制和风险保障机制,特别是在知识产权的约定、地域限制、管控条款等方面进行明确约定,进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吴雪媚[2](2019)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立法完善研究》文中提出商业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市场经济下的经营模式,具有低成本迅速扩张市场的优势,近年来为大量企业所用,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导致了不少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究其原因是有多方面的,而根本原因为我国法律法规对特许经营合同的规定滞后性与商业特许经营发展迅猛的矛盾所致,因此有必要对现有规定进行研究探讨并提出契合实际的完善建议,来促进其规范发展。本文以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立法完善为主题进行研究,首先本文开头对选题背景与意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进行阐述,为更好的把握主题与理清思路;其次从国内外商业特许经营的发展历史入手,阐述了商业特许经营的概念以及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与相关合同的区别,为下文更好的论述打好理论基础;接着针对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结合境外地区有关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立法经验,得出完善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立法建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在特许经营合同立法模式方面,制定专门的法律,在《合同法》中单独规定特许经营合同,作为有名合同进行调整;在立法价值方面,应当协调兼顾特许人、被特许人、公众的利益,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被特许人及公众应当适当倾斜保护,对于处于强势地位的特许人则应当合理遏制;在合同内容方面,明确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备案制度、增加被特许人竞业禁止的规定、建立特许经营对外责任承担的机制共五项具体建议。
宋楚[3](2019)在《商业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对外民事责任研究》文中认为商业特许经营始于90年代的美国,其简单的扩展模式和统一的经营模式越来越多的被经营者所青睐。尤其对于资金少、经验不足的商场新手来说,商业特许经营能大大降低经营风险,特许人通过此方式不仅扩大了企业规模,被特许人也因此赚取利润,达到了互利共赢的状态。但是由于商业特许经营中不仅涉及到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还涉及到与外部第三方的法律关系,愈来愈多的纠纷也发生在商业特许经营体系的外部,商业特许经营所涉及的外部民事责任也因此更为复杂。商业特许经营体系中,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是两个相对独立的个体,特许人在商业特许经营中所扮演的角色至关重要,为了保持商业特许经营体系的稳定性和一致性,特许人必然会对被特许人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和支配。因此商业特许经营中的外部民事责任很有可能是因为特许人的行为所致。由于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的经营方式和所涉及商业领域差异,同时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控制行为不同,这便给人民法院对责任主体的认定和责任划分上加大了难度。本文以商业特许经营的概念和特征为切入点,分析商业特许经营的内部法律关系,探究特许人承担外部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认为特许人对外民事责任类型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特许人对外民事责任的具体责任形态上包括替代责任和补充责任。最后通过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分析,探讨我国特许人对外民事责任认定中忽略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控制关系、责任形态适用不合理与特许经营合同约定不明确的问题,建议在特许人对被特许人控制行为的认定中引入“媒介控制测试”,在责任形态上以自己责任为原则,替代责任与补充责任为例外。
卢显颖[4](2019)在《论商业特许经营的经济法规制》文中认为随着“互联网+”、“创业潮”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商业特许经营这一商业模式,截止至2019年3月31日,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备案并公告的企业总数量为4534家,涉及零售业、餐饮业、教育、民生服务多个领域,跨省、跨区域商业特许经营体系占多数,其中不乏国内外知名品牌,是十分活跃的商业发展模式。商业特许经营近年来在我国的快速发展,体量越来越大,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也越来越丰富。这一现象也跟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提出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理念相契合。但是商业特许经营纠纷发生率一直居高不下。截至当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特许经营”,共有35052个结果;在威科先行裁判文书数据库搜索“特许经营”,共有37492条结果。因此,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评估、反思并为完善提供建议显得十分必要。经笔者的研究总结,我国的商业特许经营事业仍然具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其主要表现:第一,特许人优势地位被滥用,限制被特许人参与正常竞争现象泛滥(在威科先行裁判文书数据库搜索“特许经营”+“限制竞争”,共有477条结果);第二,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被特许人对行业和产业判断能力薄弱,盲目跟风,经营失败率高。对商业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与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及合理避免特许经营的盲目性仍然是我国政府正在面对并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本文拟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研究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的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问题。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属于总论部分,即探讨商业特许经营的来龙去脉以及为什么需要经济法调整的问题;后三章属于分论,即针对商业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信息披露与政府监管调控问题,进行深入地探讨,并试图对这三个问题提出解决途径和完善措施。在经济法的范畴中,笔者认为特别是商业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商业特许经营的信息披露制度与政府监管调控方面有必要进行适时地反思与完善。第一章,笔者将着重分析商业特许经营经济法规制的合理性。本章将主要是为了理清商业特许经营的来龙去脉以及经济法调整合理性的问题。本章第一节,商业特许经营的界定。特许经营存在许多不同的定义,对此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1也有对其具体描述。总体来看,它的基本特征主要包含:第一,其为知识产权和实物的集合,其核心价值是知识产权。第二,商业特许经营关系是一种持续性法律关系,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关系的基础就是商业合同。第三,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是一类双务有偿的格式合同。本章第二节,是关于商业特许经营的经济法调整的合理性问题。本节将主要围绕为什么民商法调整存在局限性,以及为什么需要靠经济法调整的问题展开论述。笔者认为,民商法并不是调整商业特许经营的最优解,而经济法却具有独特的优势与合理性。于是,笔者围绕商业特许经营经济法调整的合理性展开详细论述。从经济法的成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以及经济法理论的基本假设来分析,经济法是调整商业特许经营的优解,具有合理性与匹配度;另外,从国内外的经济现状和趋势来看,商业特许经营的经济法调整是非常紧迫和必要的。第二章,笔者将论述的是其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作为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限制竞争行为属于经济法的微观规制范畴。本章第一节,商业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概述,将主要阐述商业特许经营限制竞争的主要情形。通常我们所说的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在市场中排除、扭曲、阻止竞争的行为。特许经营关系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限制、特许人与被特许人联合起来对其他主体的限制,是商业特许经营中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内涵。需要说明的是,笔者的研究对象是仅限于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限制竞争行为。实践中,这种限制主要包括了搭售行为、固定价格政策、区域经营限定。本章第二节,域外商业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的立法概述。将主要介绍借鉴西方欧美国家的立法实践,并力图总结对完善我商业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结论。本节主要研究的域外国家和组织——美国与欧盟。本章第三节,针对我国现状,同时借鉴域外经验,笔者将试图构想如何规制商业特许经营中的限制竞争行为。第三章,笔者将围绕其信息披露展开论述。信息披露制度,本身属于市场监管法律规范,属于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笔者将分析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具体将从信息披露的作用以及信息披露我国存在的问题角度出发。第二节,笔者将研究域外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制度,笔者认为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将特许经营立法重点都比较集中地放在信息披露方面,且信息披露制度都是比较充分和完备,信息披露义的主体、相对方以及基本原则和内容,还有法律责任上都有相应比较完备的规定。本章第三节,笔者将针对我国存在的问题,同时借鉴域外经验,试图提出相关完善建议。第四章,笔者将集中讨论其与政府的监管调控问题。本章将围绕政府监管与调控的必要性与完善措施展开论述。政府作为市场经济发展运行的监管主体,商业特许经营出现的市场乱象、欺诈频发、盲目跟风投资导致失败、行业发展不均衡、城乡发展不平衡等问题,都与政府监管与调控的缺失和不完善有关。政府监管的必要性,应当分为两方面来分析,一方面是政府对商业特许经营的监管有利于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强化政府监管是保护被特许人权益和消费者权益的必要举措。笔者针对目前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以及政府监管与调控的必要性,提出相关的解决完善建议。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加强和完善政府的宏观调控措施;其次,强化政府对商业特许经营市场准入的监管;另外,要健全其行政处罚制度;最后,还应当完善其相关信用制度体系建设。
郭小柳[5](2019)在《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第三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政府特许经营作为公私合作的典型形式,充分体现了“由契而治”的理念,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传统行政法单方管制缺陷。但由于私人主体具有逐利性本质,在特许经营实施过程中私人主体的高参与度使政府寻租的概率增加,公私主体为自身利益而共谋或单方面侵害第三人权利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将研究视角从特许经营协议双方转向协议外第三人,一方面能够填补现阶段理论研究的空白,另一方面有助于构建更为完善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促进公私合作模式良性发展。通过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本文从四个方面对特许经营协议第三人权利保护问题展开论证。第一部分阐明了协议第三人权利保护的基本范畴,主要针对的是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概念以及协议第三人的界定问题。特许经营协议符合行政合同的“混合识别标准”,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属于行政合同,其契约性和行政性从不同方面对协议第三人的权利保护产生影响,根据协议的行政合同属性,进一步运用类比推理的方法界定了协议第三人的内涵,并将其划分为代表个体利益的第三人和代表集合利益的第三人两类。第二部分对本文研究的核心展开法理分析,特许经营协议第三人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包括国家担保责任理论和权利保护的双重机制两个方面,运用其中蕴含的基本理念及分析思路,可对特许经营协议中的法律关系进行解构,通过将协议的存续期划分为特许经营权人的甄选、协议缔结和协议履行三个阶段,可以进一步辨明在三个阶段中存在的两组多边法律关系。第三部分从权利实现的制度保障和权利救济保护两方面,梳理了协议第三人权利保护现状,总结出当前第三人权利保护相关法律规范内容有所缺失、可操作性弱,以及救济保护过于单薄等问题。第四部分针对当前制度中的突出问题,对协议第三人权利保护的应然模式提出基本构想,在制度保障层面,应注重竞争程序的设计、公众参与机制的构建以及特许经营权人义务及法律责任条款的补充,对第三人权利的救济保护则应从行政复议制度的疏通、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国家赔偿制度的更新三个方面展开。
张明欣[6](2019)在《特许经营中冷静期制度的法律适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冷静期制度是一个舶来品,最早出现在英国,适用于无店铺的上门推销经营模式,它允许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系“合同必须遵守”原则之例外,又称为“反悔期”、“犹豫期”、“冷却期”。今天,大多数国家都开始在将冷静期制度运用在本国法律中。其中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出台了《贸易调控规则》,这里谈到“上门兜售或在其他场所销售的冷静期监管规则”;此外,美国各州议会也陆续颁行了一系列针对冷静期的法律法规,旨在给予受许人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5日或10日,来保证受许人能够深思熟虑,避免一时冲动而签订合同,此外可以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尽可能保证实质公平。我国最初是在直销中引入了冷静期制度,2005年12月1日施行的《直销管理条例》第25条让消费者有30天的时间来斟酌和观察质量,以防后悔,目的是解决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其后在国务院2007年出台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第12条亦规定了冷静期条款,赋予了被特许人单方解约权,但它仅仅确认了冷静期的存在,却无具体适用之相关规定,给司法实践造成了极大的困惑。在这样的背景下,便出现了一系列虽然案情相似,却因判案标准不统一而导致判决结果大相径庭的案件,诸如“李红林与重庆市朝天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和“蔡勇诉晶味轩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案”。基于此,为防止上述情况重现,让冷静期条款得到充分的发挥,在特许经营中冷静期制度方面本文展开了全面钻研,并给出了合理化的完善建议和对策,以期有裨于相关司法实务工作的开展。本文从如下四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是支撑冷静期制度的学理依据。首先,该部分以起源背景为切入点分析冷静期制度的内涵及发展趋势,接着以“廖宣萍与成都大聚八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所折射出的冷静期适用问题为引子,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信息的不对称性,为实现实质正义要求等方面阐明了特许经营中为什么需要冷静期制度。最后,分析其一般性原则及其特有之保护商业秘密原则和灵活性原则进行了分析说明。第二部分是特许经营中冷静期制度的类型化研究。文章明确指出,模式输出型的特许经营模式应适用冷静期制度,而产品代理型特许经营模式不应适用冷静期制度,相关判断标准在于被特许人所掌握的特许经营信息是否全面。应当从凸显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方面予以立法完善,进而明确规定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方式。第三部分是探寻特许经营中冷静期制度目前的开展情况。会针对特许经营内冷静期制度的行使主体、行使方式、适用期限限制、适用后果等问题展开了讨论,并指出法律适用时存在的问题,如条文内容的笼统和模糊、处理后果的缺失、执行部门的欠缺等,对此应当在立法层面一一予以明晰化规定,以保证冷静期制度的适用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第四部分是违反冷静期制度的法律责任研究。未依法约定冷静期条款,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被特许人仍旧可以冷静期制度单方解除合同。违反约定冷静期条款的,也就是约定排除适用冷静期的,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就完善进路而言,应当于立法层面明晰违反冷静期条款的不同法律后果。
胡东方[7](2018)在《被特许人法定解除权研究》文中提出商业特许经营被誉为21世纪最成功的商业模式,也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其健康发展是现代法治的使命之一。在商业特许经营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平等,所以法律制度倾斜性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被特许人,赋予被特许人法定解除权即是其中的一部分。具体而言,被特许人的法定解除权可以分为任意解除权和违背信息披露义务解除权两部分,两种情况所针对的情况有所不同。近年来,随着商业特许经营的发展壮大,相关争议纠纷也变得多起来,并有不少纷纷进入司法程序,其中包括不少涉及被特许人法定解除权的纠纷。但是,实践中的司法在处理被特许人法定解除权的案件时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现象,甚至成为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的难点问题,这对商业特许经营的发展已经产生了负面影响,成为了一个需要面对的“真问题”。被特许人的法定解除权是一项特殊的制度设计,本文作为专门化的研究,拟采用传统的问题对策式思路展开全文,具体采用“理论分析—制度审视—司法观察—未来完善”四个部分,除了引言以外,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被特许人法定解除权的规范解释”,被特许人的法定解除权实际上是一种学术归类,其具体所指何物是展开全文之先应该明晰的,所以本文的第一部分主要阐述“被特许人”“法定解除权”的概念含义以及“被特许人法定解除权的理论基础”等理论问题;第二章分析了“被特许人法定解除权的制度现状”,主要是从国内的制度规范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范进行对比展开,发现法定解除权主要包括任意解除权和违背信息披露义务解除权两种,同时从规范层面分析我国关于被特许人法定解除权现行制度规范所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第三章是“被特许人法定解除权的司法态度”,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是对现实情况的一种直接反映,本文通过选取部分有代表性的案例分别分析了被特许人任意解除权和违背信息披露义务解除权的实践情况,并总结了司法实践中的相关经验和教训;第四章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被特许人法定解除权的具体建议,具体包括选择最佳的立法模式、完善任意解除权规范、完善违背信息披露义务解除权三个方面,这即是对现有制度问题的弥补,同时也是学习其他制度经验和总结司法经验的结果。
王荣臻[8](2017)在《资本市场背景下特许经营中的法律规范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世纪90年代开始,特许经营权开始被引入我国,并且发展迅猛,迅速的成为我国商业领域的一场革命。目前,我国已经是全球特许经营模式发展速度最快、特许的体系最丰富以及市场的发展空间最大的国家。加入WTO之后,我国的国内市场慢慢的对外资开放,很多国际上的特许品牌均开始加紧对我国的市场进行开拓,特别是在我国于2007年开始颁布施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来,很多外资的零售商更加急于在特许加盟店的领域占得先机,与此同时许多国内品牌也都开始建立属于自己的特许经营体系。随着特许经营的快速发展,法律领域也开始对这一新生事物进行关注。特许经营涉及到法律很多的领域,比如公司法、民法、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知识产权法等等,仅仅通过一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是不可能解决与特许经营相关的一切法律问题的。相对比特许经营的快速发展,相对比较滞后的法律就没有办法对特许经营进行有效的规制,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关于特许经营纠纷,这对传统的法律制度以及法学理论来说都是比较大的挑战。所以,从法律的层面来对特许经营做理论探究就显得十分的必要与迫切。在本论文中,对众多研究者的研究结果进行总结的基础上,笔者将会以特许经营的含义、特征以及形式作为切入点,重点研究特许经营的几个重要的问题,即特许经营的主体资格的认定、限制市场竞争以及法律责任,以完善我国特许经营的法律制度,构建适合我国实际的特许经营的法律体系,在研究的过程中,笔者会借鉴其他国家与地区的有关立法经验,并与具体的案例相结合,提出自己的见解与观点,希望可以对我国特许经营的有关立法完善有些许裨益。
马焕秋,王军,杨艳[9](2017)在《酒店特许经营模式下的法律问题探析》文中研究说明特许经营本质上是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建立的一种契约关系,由于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专门调整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法律,实务中涉及合同法律性质纠纷、劳动关系认定、违约法律责任应以适用相关知识产权法、合同法为主,参照适用一些行业自律规范及国际性规范。在此基础上,提出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审理中应由法院更多兼顾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和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按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
吴婷[10](2016)在《特许经营法律问题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已被实践检验成功的商业模式,至今已近200年历史。成功的商业模式背后最重要的就是法律支撑,因而,特许人、受许人的角色定位将是本文研究的出发点。纵观特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法律纠纷,不难看出,特许经营过程中,受许人相对弱势。本文将着重阐述特许人、受许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透过案例分析特许经营中的法律问题,强调特许经营合同的制定和签订,并以受许人的“悔约特权”为例对现状进行分析,从而给出建议,力求达到二者之间的平衡与共赢。特许经营合同不同于常见的有名合同,如买卖合同、权利转让合同以及合资、合作开发合同等,其涉及的客体大多表现为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包括商标、品牌、外观设计、商业秘密、经营诀窍和技巧等。厘清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关系、制定好特许经营合同以及辅导双方适当的履行合同、妥善解决争议都极为关键。本文将从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角度进行评述,包括特许经营中的主客体关系、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中常见的法律问题、特许经营案例的评析等几个方面。本文共分四部分。一、特许经营的缘起和发展现状,旨在讨论这一商业经营模式产生的历史必然性。特许经营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产生的一种商业模式,对于扩大企业规模、实现利润和资本的成倍增长以及提高商誉均有着其他经营模式不可比拟的优势。透过对特许经营的基本要素和特征的分析对其进行分类,对特许经营的核心---特许权展开论述,最后指出特许经营与常见经营模式的区别。二、特许经营的主体是指特许人和受许人,客体则是包括品牌、商标、外观设计、商业秘密等在内的一系列知识产权和其他无形资产。客体的特殊性要求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特别注重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保护。特许经营中主客体的地位、客体的特殊性引发了特许经营中的诸多法律问题,本文试作简要探析。三、将特许经营合同与一般的商业合同作比较,特许经营合同既具有一般合同的共性,又有区别于其他合同的特殊性。因此,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均有更高的要求。四、常见特许经营纠纷简析。引入典型案例,针对法律赋予特许经营合同中受许人的任意解除权,分析在现有特许经营法律法规框架下,如何审慎处理纠纷、平衡双方的利益,并进一步总结对策,提出建议。
二、特许经营中的法律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特许经营中的法律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特许经营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5 创新点 |
第2章 特许经营概述 |
2.1 特许经营的概念 |
2.2 特许经营的特点 |
2.3 特许经营的优势 |
2.4 特许经营合规问题 |
第3章 我国特许经营的立法现状及有关问题 |
3.1 我国特许经营的立法现状 |
3.2 特许经营立法及法律位阶问题 |
3.3 特许经营相关法律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
3.3.1 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 |
3.3.2 信息披露机制的适用问题 |
3.3.3 备案机制的适用问题 |
3.3.4 第三人责任问题 |
3.3.5 特许经营合同性质认定 |
3.4 特许经营行政监管问题 |
第4章 特许经营权的制度完善与经营主体风险应对 |
4.1 特许经营权立法的总体框架 |
4.1.1 出台特许经营法 |
4.1.2 明确其他法律与特许经营法之衔接 |
4.2 特许经营法相关问题的司法解释 |
4.3 特许经营法的执法监督及罚则 |
4.4 特许经营主体的法律风险应对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立法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的思路 |
二、研究的方法 |
第二章 商业特许经营的基础概念分析 |
第一节 商业特许经营的发展历史 |
一、国外的发展历史 |
二、国内的发展历史 |
第二节 商业特许经营的概念 |
一、国际特许经营协会 |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
三、欧洲特许经营联合会 |
四、中国 |
第三节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 |
一、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
二、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 |
三、被特许人根据特许人的授权在特定经营模式下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 |
四、被特许人按照约定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
第四节 特许经营合同与相关合同的区别 |
一、产品经销合同 |
二、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 |
第三章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现状 |
一、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特点 |
二、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 |
第二节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法律适用的问题 |
二、合同内容的问题 |
第四章 境外地区有关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立法分析 |
第一节 特许经营的立法模式 |
一、专门立法的模式 |
二、非专门立法的模式 |
第二节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制 |
一、专门立法的规制 |
二、非专门性立法的规制 |
第三节 特许经营对外责任的规制 |
第五章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立法完善 |
第一节 我国特许经营合同的立法模式 |
第二节 我国特许经营合同的立法价值 |
第三节 我国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 |
一、明确特许人的经营资源 |
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三、完善备案制度 |
四、增加被特许人竞业禁止的规定 |
五、建立特许经营对外责任承担的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3)商业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对外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商业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对外民事责任概述 |
第一节 商业特许经营的界定 |
一、商业特许经营的定义及特征 |
二、商业特许经营和其他经营模式的区别 |
第二节 商业特许经营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
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 |
二、被特许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 |
第三节 特许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
一、特许人对经营和利润的支配与控制 |
二、商业特许经营体系对外表现的同一性 |
三、对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 |
第二章 特许人对外民事责任的类型分析 |
第一节 特许人对外的合同责任 |
一、特许经营中外部合同责任应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 |
二、特许经营关系与代理关系竞合下的合同责任 |
第二节 特许人对外的侵权责任 |
一、特许人对外承担产品责任 |
二、特许人因经营活动对外承担的侵权责任 |
第三章 特许人承担对外民事责任的具体形态 |
第一节 特许人承担替代责任分析 |
一、特许人承担替代责任的理论基础 |
二、特许人承担替代责任的认定标准 |
三、特许人承担替代责任的利弊分析 |
第二节 特许人承担补充责任分析 |
一、特许人承担补充责任的理论基础 |
二、特许人承担补充责任的认定标准 |
三、特许人承担补充责任的利弊分析 |
第三节 特许人责任形态的适用 |
一、特许人应适用替代责任和补充责任 |
二、特许人适用替代责任与补充责任的认定标准 |
第四章 我国特许人对外民事责任的立法与实证考察 |
第一节 我国特许人对外民事责任的立法现状分析 |
一、特许人对外民事责任的立法现状 |
二、特许人对外民事责任立法的现状分析 |
第二节 我国特许人对外民事责任的实证考察 |
一、关于商业特许经营中对外民事责任案件的总体考察 |
二、特许人对外民事责任案件的分析 |
第五章 我国特许人对外民事责任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特许人对被特许人实际控制行为的标准 |
一、特许人承担替代责任情形下的认定标准 |
二、特许人承担补充责任情形下的认定标准 |
第二节 区分情形确定责任形态 |
一、特许人承担产品责任的情形 |
二、特许人承担因经营活动产生的侵权责任的情形 |
第三节 明确特许经营关系双方的责任划分 |
一、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的示范性条款 |
二、规定被特许人的告知义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4)论商业特许经营的经济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商业特许经营经济法规制的合理性 |
第一节 商业特许经营的界定 |
一、商业特许经营的定义 |
二、商业特许经营的特征 |
第二节 商业特许经营经济法调整的合理性 |
一、商业特许经营民商法调整的局限性 |
二、特许经营经济法调整的合理性 |
第二章 商业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商业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概述 |
一、搭售行为 |
二、固定价格政策 |
三、区域经营限定 |
第二节 域外商业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一、美国商业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
二、欧盟商业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三、域外商业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节 完善商业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构想 |
一、商业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 |
二、商业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框架构建 |
三、商业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具体完善措施 |
第三章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
一、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 |
二、我国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国外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法律规制 |
一、美国关于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法律规制 |
二、澳大利亚关于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法律规制 |
三、日本关于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法律规制 |
四、域外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法律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节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规范信息披露制度的格式 |
二、充实信息披露的内容 |
三、健全信息披露的救济方式 |
四、完善第三方中介制度 |
第四章 商业特许经营的政府监管与调控 |
第一节 商业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与调控的必要性 |
一、商业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与调控存在的问题 |
二、商业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与调控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完善我国商业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与调控的建议 |
一、运用和完善政府的宏观调控措施 |
二、强化政府对商业特许经营市场准入的监管 |
三、健全商业特许经营行政处罚制度 |
四、完善信用制度体系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第三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第三人权利保护的基本范畴 |
第一节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概念 |
一、政府特许经营的演进及其价值定位 |
二、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第三人”之界定 |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第三人”的内涵与特点 |
二、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第三人”的类型 |
第三节 特许经营协议的双重属性对第三人权利的影响 |
一、协议的契约性为侵犯第三人权利埋下隐患 |
二、协议的行政性为第三人权利保护创造空间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第三人权利保护的法理分析 |
第一节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第三人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 |
一、国家担保责任理论 |
二、权利保护的双重机制 |
第二节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第三人权利保护法律关系析论 |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存续阶段划分 |
二、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多边法律关系解构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第三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协议第三人权利直接实现的制度保障现状及问题 |
一、特许经营权人甄选程序:程序设计过于空泛 |
二、社会公众参与机制:条文设置分散化 |
三、对第三人的概括性赋权:相应义务与责任规定略显不足 |
第二节 协议第三人权利救济保护现状及问题 |
一、面向协议第三人的行政复议救济渠道阻塞 |
二、涉及协议第三人行政诉讼的裁判尺度不统一 |
三、协议第三人难以通过国家赔偿获得损失填补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特许经营协议第三人权利保护的应然模式构想 |
第一节 以公私合作特别法为第三人权利实现提供制度保障 |
一、设计竞争自由与竞争公平并重的甄选程序 |
二、构建全方位的社会公众参与机制 |
三、明确与概括性赋权相对应的义务与责任 |
第二节 以立体化权利救济制度为第三人权利救济提供保障 |
一、为特定第三人开放行政复议救济渠道 |
二、从竞争者诉讼和公益诉讼角度完善行政诉讼救济 |
三、国家对权益受损的协议第三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本章小结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6)特许经营中冷静期制度的法律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一、特许经营中冷静期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冷静期制度概述 |
(二)特许经营中冷静期制度适用的必要性 |
(三)特许经营中冷静期制度适用的基本原则 |
二、特许经营中冷静期制度适用的类型化研究 |
(一)适用冷静期的特许经营类型 |
(二)不适用冷静期的特许经营类型 |
(三)完善进路:凸显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 |
三、特许经营中冷静期制度的适用现状 |
(一)特许经营冷静期制度的行使主体和行使方式 |
(二)特许经营冷静期制度的适用期限限制 |
(三)特许经营中冷静期制度适用的后果 |
(四)完善进路:细化法律条文的内容,提升立法的可操作性 |
四、违反特许经营中冷静期制度的法律责任 |
(一)未依法约定冷静期之处理 |
(二)违反约定冷静期条款之处理 |
(三)完善进路:于立法层面明晰违反冷静期条款的不同法律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被特许人法定解除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起及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及论文结构 |
(四)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一、被特许人法定解除权的规范解释 |
(一)被特许人的基本认知 |
(二)法定解除权的基本原理 |
(三)被特许人法定解除权的理论基础 |
二、被特许人法定解除权的制度现状 |
(一)我国关于被特许人法定解除权的制度规范 |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被特许人法定解除权的制度规范 |
(三)我国被特许人法定解除权的现实反思 |
三、被特许人法定解除权的司法态度 |
(一)任意解除权的司法态度 |
(二)违背信息披露义务解除权的司法态度 |
(三)小结 |
四、被特许人法定解除权的未来完善 |
(一)法定解除权的立法模式选择 |
(二)任意解除权的制度规范完善 |
(三)违背信息披露义务解除权的完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资本市场背景下特许经营中的法律规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特许经营的基本概述 |
第一节 特许经营的界定 |
一、特许经营的含义 |
二、特许经营的特征 |
第二节 特许经营的主要形式 |
一、商品商标型的特许经营 |
二、生产型的特许经营 |
三、经营模式型的特许经营 |
第三节 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分析 |
一、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二、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客体 |
三、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内容 |
第二章 特许经营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主体资格认定问题 |
一、特许人仅限于企业 |
二、特许人的经营资源不明 |
第二节 限制市场竞争的问题 |
一、限制转售价格 |
二、搭售 |
三、地区限制 |
四、竞业限制 |
第三节 特许经营的法律责任问题 |
一、现行立法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缺位 |
二、特许经营中的内部民事法律责任 |
第三章 我国特许经营立法的完善 |
第一节 特许经营合同类型的完善 |
第二节 合同主体的扩展 |
一、扩大特许经营的主体范围 |
二、扩大特许人经营资源的范围 |
第三节 合同主体义务的完善 |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二、完善备案制度 |
三、完善竞业限制的规定 |
第四节 法律责任的完善 |
一、完善特许经营内部法律责任的承担 |
二、完善特许经营外部责任归属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酒店特许经营模式下的法律问题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1 我国酒店业特许经营模式概述 |
2 特许经营的本质及法律渊源 |
3 特许经营模式下相关法律问题 |
3.1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法律性质 |
3.2 特许经营中的劳动关系认定 |
3.4 区分特许经营中的法律责任 |
4 结语 |
(10)特许经营法律问题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特许经营制度概述 |
(一)特许经营的缘起及发展现状 |
(二)特许经营的定义及特征 |
(三)特许经营的核心和分类 |
(四)特许经营模式与其他经营模式的比较 |
(五)特许经营模式的优劣分析 |
二、特许经营法律关系探析 |
(一)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主体及相互关系 |
(二)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客体及分类 |
(三)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 |
(四)特许经营中的常见法律问题 |
三、特许经营合同 |
(一)特许经营合同的简述 |
(二)特许经营合同的特点 |
四、典型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判解 |
(一)悔约特权浅述 |
(二)特许经营纠纷总结和对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特许经营中的法律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特许经营法律问题研究[D]. 肖斌. 湘潭大学, 2019(12)
- [2]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立法完善研究[D]. 吴雪媚.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2)
- [3]商业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对外民事责任研究[D]. 宋楚.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4]论商业特许经营的经济法规制[D]. 卢显颖.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5]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第三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D]. 郭小柳. 东南大学, 2019(05)
- [6]特许经营中冷静期制度的法律适用研究[D]. 张明欣.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被特许人法定解除权研究[D]. 胡东方.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8]资本市场背景下特许经营中的法律规范问题研究[D]. 王荣臻.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2)
- [9]酒店特许经营模式下的法律问题探析[J]. 马焕秋,王军,杨艳. 宿州学院学报, 2017(04)
- [10]特许经营法律问题探析[D]. 吴婷. 苏州大学, 20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