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与诚信的交错(论文文献综述)
曾思[1](2021)在《反收购条款的强制性规范规制——以海利生物案为中心》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监管机构与法院目前主要采用强制性规范规制反收购条款。2018年海利生物案将限制股东提名董事的反收购条款判定为无效。然而,反收购条款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具有两面性,在理论上存在股东优位主义与董事优位主义之争,尚无定论。对于反收购条款的规制需要兼顾遏制投机性修订与保持章程适应力的二元目标,我国现阶段采强制性规范规制反收购条款容易造成规制不足与规制过度的问题。在规制策略的选择上,法院与监管者应当认识到作为"规则"策略的强制性规范与作为"标准"策略的司法审查以及强制性规范多元制定主体之间的替代关系,综合运用强制性规范与多种规制工具构建针对反收购条款的规制体系。
潘博[2](2020)在《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运作逻辑与实践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新时代背景下,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非常重视中国城市社区治理和城市基层党建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如《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等。将城市基层党建和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紧密衔接起来,以发挥党组织在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强化党的基层政权、提升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绩效,是当前城市基层党建和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所共同面临的重大现实议题,也是亟待学术界予以系统、深入探讨的理论命题。在理论和实践中,将城市基层党建和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紧密衔接的具体形式,一般呈现为“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这一模式。不同于西方“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关系模式,中国的“国家-社会”呈现出“政党-政府-社会”三分的关系模式。中国共产党依托该关系模式,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核心性的主导作用,以强化国家能力的方式提升着治理绩效;而且中国共产党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政治立场的政党,这一核心的政治价值与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价值理念存在着高度的内在契合,能够保障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正确方向。因此,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作为“中国之治”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契合中国独特的国情、党情和社情的治理模式,同时也呈现出有别于西方社会治理模式的显着特征和巨大优势。从城市基层党组织的本质属性审视,我们可以将其界定为特定形态的政治系统;而在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党建引领”,可以被视为城市基层党组织的特定政治功能。政治系统的生存、发展和作用,需要通过获取不断信息、能量来达成;而这要求政治系统不仅需要不断调适、优化自身的结构,也需要持续与外部环境进行良好、有效的互动。鉴于此,城市基层党组织实现“党建引领”政治功能的前提和关键,在于明确与外部环境展开良好互动的有效途径,即充分结合城市基层社会的治理逻辑,并将其融入到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运作逻辑之中,以期实现“‘党建引领’的政治功能”和“城市基层社会的治理逻辑”之间更为精准、有效的衔接。在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格局呈现出党的领导发挥自上而下的整合作用、多元主体围绕治理目标展开协同合作和强调治理主体履行自身责任三方面显着特征,这也是我国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未来发展的关键着力点。相较于协同治理、网络化治理、多中心治理和合作治理等社会治理理论,整体性治理理论因为其在强调自上而下的有效整合、以协调促进多元主体的协同合作、发挥权威性主体的主导作用和对各项治理要素的无缝隙整合等方面,与我国的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格局和关键特征最为契合,而且该理论的理论内涵最为丰富,所以可以将整体性治理视为最适合描述我国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情境和阐释我国城市基层社会治理逻辑的治理理论。结合整体性治理的基本内涵和作用机制,可以将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的治理逻辑归纳为:在“党建引领”的积极作用下,以强化自上而下的有机统合打破碎片化治理的“多中心”倾向,通过协调主体间关系建设“共建”、“共治”的治理格局,并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政治立场的基础上推进治理成果的社会共享。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的治理逻辑为归纳和建构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运作逻辑奠定了基础。只有将治理逻辑融入到”党建引领”的运作逻辑中,才能保证运作逻辑真正契合我国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具体情境、现实需求和客观规律,使运作逻辑更加具有现实指向性、情境针对性和内容系统性,从而在“党建引领”的运作逻辑中实现“基层党建”和“基层治理”的充分结合。对于城市基层党组织而言,这是自身政治功能的发挥,是在城市中的执政行为,也是自身政治目标和政治主张的实现过程。因此,我们可以将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运作逻辑归纳为:城市党组织通过自身的执政行为,将政策目标、治理需求、组织结构和机构职能等要素统一纳入整体性的框架中,以协调、整合、信任和责任为着力点实现城市基层社会的“良好治理”的治理目标、进而实现自身政治目标和政治主张的过程。该运作逻辑为构建强化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中“党建引领”的具体实践路径,奠定了结构性框架、主导性价值观念、治理原则导向和整体思路等学理基础。诚然,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运作逻辑所明确的,是我国城市基层党建和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理论构想和重要导向;但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对于构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实践路径而言是很重要的,这凸显出总结相关实践经验并整合到实践路径之中的重要性。从相关的既有经验审视,我国在单位制时期,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所呈现的发挥精英人物的积极作用、培育邻里间稳定的熟人关系等经验,可以被适当转化、整合到当前的“党建引领”之中;从近些年“党建引领”的北京市“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和珠海市“青春党建”等优秀案例中,可以汲取关于“党建引领”优化治理资源获取配置、动员和组织治理参与的优秀经验;而在批判地借鉴的前提下,我们可以适当汲取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活动经验,以及美国城市社区治理中重视公民和社会组织作用等经验。由于新时代背景下中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党的执政环境变化和社会原子化加剧等一系列变化,城市基层党组织在发挥协调、整合、信任和责任作用中面临着诸多现实问题。这些现实问题不仅包括一些党组织自身的问题,亦涵括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情境中出现的可能弱化“党建引领”政治功能的所有其他问题。通过对相关的实践现状进行分析,当前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主要包括部分治理主体间的协同存在着一定的阻碍、一些治理要素处于高度离散化状态、部分社会场域内存在信任水平过低的现象、部分城市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存在失责现象等四方面问题,这意味着城市基层党组织需要通过构建有效的实践路径来应对来自自身和治理情境的双重挑战。当然,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不仅提供了问题导向,同时也是强化“党建引领”的良好契机。因此,应当依循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运作逻辑这一框架,以现实问题为问题导向,结合中外相关治理经验,以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出的关于城市基层党建和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指示为依归,从“以党建引领强化对治理中信息共享、社会认知和利益关系的协调”、“以党建引领对科层制行政体制、城市治理空间和社会中产阶层的整合”、“以党建引领强化互信的政治信任和社会信任”、“以党建引领强化多元协同监督、强化问责机制实效和培育责任文化促进履责”等四个方面构建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路径。虽然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是一项探索性、创新性的政治过程,但从其坚持党的执政地位和作用、符合中国独特的基本国情、契合社会治理发展规律等方面审视,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党的领导下,“党建引领”能够不断从协调、整合、信任和责任四个方面推动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发展,实现党建引领下城市基层社会的“良好治理”目标,并实现“强化党的城市基层政权”和“提升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绩效”的双向互促,从而最终使“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成为提升人民幸福感、获得感和强化“中国之治”的国际话语地位的重要途径。
杨学祥[3](2020)在《《文言传》思想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文言传》是专门阐释乾坤二卦的篇目,对于乾坤二卦的修己安人之道阐发尤详。第一章首先讨论《文言传》的题名内涵问题。“天地之文”是《文言传》题名取义所本。《周易》中的天地之文即天地生物、成物之象所蕴涵的理序,人文是圣王法天牧民所遵循的理则伦序。《文言传》以“文德”贯通天地之文与人文、天地之道与人道。“文德”即仁德、易道生生之德。乾坤二卦作为生生之本最为集中地体现了此生生之易道、天人贯通之“文德”,故阐释乾坤二卦德义之辞题名“文言”。第二章讨论《文言传》的文本与思想资源问题。《文言传》的产生吸收、融合了先秦诸家思想,但其整体价值取向则为儒家思孟学派。《文言传》的文本构成比较复杂,既有在孔子之前即已存世的春秋早期易学解释,也包含有孔子遗教以及思孟学派的思想。第三章讨论《文言传》的易学诠释方法问题。《文言传》对乾坤二卦的阐释遵循了三个根本原则:以人道的视角推阐天道;言内圣必及外王,言道德必及事功;乾刚坤柔,乾健坤顺。《文言传》对乾卦的解释,关注的中心不只是自己,而是囊括了万事万物的。《乾·文言》的眼光是开阔的、推广的、包罗万物的。《文言传》对坤卦的解释,关注的中心一直是自性、自身。《坤·文言》的眼光是向内的、凝聚的,就是要把自身看得通透、自性养得通明。在此基础上发用之于现实的政治治理、社会建设,也要成就一个通透、通明的事功。《文言传》的象数体例,如正中说、三才分位说、正位说、重刚说都具有一定的自身特色。第四章讨论《文言传》中的天地化生之道问题。《文言传》的天地之道思想,既有宇宙生成论层面乾坤二元生化功能的描述,也有宇宙本体论层面的内容。宇宙论方面,《文言传》在生成论上以乾坤代表易道的两种功能,乾元创生,坤元顺乾成物,元亨利贞即乾坤生化的过程。在本体论层面《文言传》则以易道为本体,乾元表创生性能,坤元表贞定性能。乾元因统坤元而亦可代表本体。人禀受于乾元的本性就是元,也即仁,道德本体与宇宙本体是合一的。在阴阳观念的运用上,《文言传》重视对乾坤主从关系的抉发,以阴阳感应观念揭示天人一体同构的宇宙论思想,同时还蕴涵了阴阳和合、阴阳互含、阴阳转化等方面,并具有明显的扶阳抑阴的倾向。第五章探讨《文言传》中的人文化成之道问题。人道思想是《文言传》的最终理论目标所在。《文言传》的人道思想广泛涉及性情论、德性论、价值观、治道思想诸层面。性情论方面,《文言传》的性情论以“性”为万物本性,以“情”为性的功能性发用。《文言传》以乾元之善的发用过程引出性情关系,是主张性善情也善的。《文言传》的理论目标是成就人的德性。元亨利贞落实到人则为仁义礼智,仁义礼智由此获得了形上的本体依据。龙的意象表征的是天道流行,寓意天地人的一体同构。龙德即圣人之仁德、文德。“君德”为君主、大人之德。“天德”即乾元之德。价值观方面,《文言传》主张义利统一,以义规定利,以利推广义。在德业观上则认为德因业而显,业因德而广。“积善有庆”是对于德行之善恶与祸福关系问题的典型论述。《文言传》整体上可以看做一套政治哲学,其最终理论指向是内圣外王。在君子之道层面《文言传》提出了兼顾知行、德业的工夫论。“体仁”的概念是《文言传》的独创。“体仁”即体本体之仁。君子之体仁,体之于身、发之于行,成就人文化成的治世之功。《文言传》认为在时遇不可用或者自身德行尚未有所成就之时,君子应潜隐修德、积蓄力量。“闲邪”是自我省察防患未然。“存其诚”是贞定住真诚无妄的道德主体。“闲邪”工夫之内在层面就是使心中的意念皆归于正,外在层面就是于日常所言无不信实,日常所行无不谨慎。其具体展开则为言信行谨、忠信进德与修辞立诚的工夫。信是真心诚意,不虚伪。信实与谨慎是在言语行动中体现的,也是要通过言语行动的锻炼方能养成。忠是尽心尽力地帮助别人,还特指臣下对君主应尽的道德职责。“修辞立其诚”即通过言辞来彰显、挺立诚实之德。“知至至之,知终终之”的内在理路是穷理与尽性的统一。“知至至之”是明了德业修养的目标,而去努力达到;“知终终之”是明了德业修养的无有终成之时,而能够终生贯彻到底。前者偏于进德来说,后者则偏于修业来说。这一模式还体现为“学聚问辩”与“宽居仁行”的统一。“学聚问辩”讲的是进德穷理的方面;“宽居仁行”讲的则是体悟践行方面。“辩德”是在事物初始阶段就能够辨别它的吉凶善恶属性,“积善”就是选择并坚持一直做善的事,积累蕴含于其中的善的德性。《文言传》最先将“敬”视为修养工夫论之重要概念。敬是使心志专一,义是使行事合宜。敬义皆内在于心,只是在发挥作用的方式上有内外之别。《坤·文言》认为臣道当内涵中正之德,从君事,终君业,功成不居而归美于君。《乾·文言》认为君道当刚健中正,遍利万物,上继乾元始物之德,下辅万民性情之正。君道思想主要体现在“天人合德”“化成天下(上治)”“悠久不息(天下治)”三个方面。“天人合德”思想是天人合一的最高价值理想,就是主体与易道生生之德合一的存在状态。《文言传》中的“圣人”具有鲜明的内圣外王品格,内蕴至善之德,外现覆载天下之业。“化成天下(上治)”的价值理想具有鲜明的儒家特色。“太和”是宇宙之本然的终极和谐状态,“悠久不息”(天下治)就是“太和”之境界。总之,《文言传》对乾坤二卦的阐释是从天道变化中体悟价值根源的进路,乾元是人类社会一切道德的大本大源。《文言传》以德性观念为核心,以进德修业为宗旨,君子通过体仁、闲邪存诚等工夫在知行交进中证成本具的“文德”,并同时显发为安人、安百姓的盛德大业。
杜方正[4](2020)在《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国有企业面对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现实难题,在犯罪论实践上的首要反应,当属建立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管理体系。上位法需求、合规制度的来源构成与行政监管要素是当前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现实境遇。合规文本模式导致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形式化、有效合规判定基准偏离刑事合规的预设轨迹以及法律程序性障碍影响刑事合规目的判定是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适用的主要问题。刑事合规本质上是由国家与企业出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之共同目的,采取的刑事实体、程序性及企业内部风险控制手段在内的各项管理运行机制与措施。建构与完善企业合规制度是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与实现内部治理的潜在要求。国有企业开展刑事合规管理有着天然的法理基础与实践来源。风险刑法理论、情境预防理论以及刑法治理模式理论成为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研究不可或缺的理论依据。国家法层面的刑事合规、国有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以及国资监管层面的刑事合规是国有企业三阶层刑事合规基本分类。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在于,国有企业是最为重要的合规主体,具有明显的法律拟制属性,刑事合规具有法治国企建设的内生动力。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取向在于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实现现代企业治理则属于国家和企业共同的价值目标。刑事合规制度的风险防控既力求避免国家法层面的刑事法律风险,也对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设置必要“警戒线”,不断探索适合自身的基础路径与合规风险传导机制。准确识别与评估刑事合规风险是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关键。刑事合规风险的识别与评估以审计监督、监察监督与专项合规管理为基础路径,主要针对商业活动与生产经营中的贪污贿赂型刑事合规风险、职权型刑事合规风险与经营型刑事合规风险。在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基理上,刑事合规管理体系是刑事合规传导阻断机制的基准阀门,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具有不确定性与跳跃性的基本特性。常规型刑事合规风险传导与突发型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共同构成了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标准化模式。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行政监管逻辑起点体现在行政监管与刑事合规的零和博弈,两者难以调和的矛盾成为合规管理首要面对的难题。行政和解的引入具有法定意义结案机制的参考价值,是有效刑事合规前置径路的必经环节,更是刑事合规立足长远的借鉴之策。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行政监管逻辑构造则表现于对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体系的反思。毫无疑问,国有企业刑事合规上的突破与进展,必然需要对现有的刑事合规管理架构进行必要的整合与改造,创设与组建统一的综合性合规部门,统筹管理国有企业风险防控事项;合理协调监察与刑事合规职能关系,突出合规的前置刑事合规风险防控特征;突破西方产权理论束缚,完善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特殊合规激励政策机制;突破反腐败、反欺诈和反贿赂刑事合规领域,以刑事罪状论构建刑事合规职能视阈。刑事合规制度是否有效且得到充分地遵守与执行,关键在于合规管理运行机制的有效与否。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有效证成既遵循一般企业合规的客观规律,无一例外地围绕保证企业实现合法合规经营为根本目标。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有效性证成紧紧围绕刑事合规制度正当化与刑事合规制度的开放性展开。流于形式的刑事合规管理更是对企业有限管理资源的浪费与实质阻碍。正在走向成熟与完善的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应当力求在法律逻辑与司法实践中回避“故步自封”与“因循守旧”。作为迅速发展的一门科学,刑事合规需要有“海纳百川”之气度和“兼容并蓄”的气魄,敢于尝试、能够突破,于正当化基础之上实现刑事合规制度的“行稳致远”。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旨在建立以反腐败、反贿赂为中心的重点领域合规管理与合规制度体系。通过引入预防商业贿赂合规失职罪的法律适用,反商业贿赂立法应坚持主体身份的一致性、合规体系的衔接性与资产保护的平等性等基本要素,以非自愿的排除性、出罪功能的自治性与追诉权的裁量性等维度构建刑事合规出入罪机制。刑事合规激励制度是国有企业建立与完善合规制度与体系的动因,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合规管理体系上的程序性展现。提倡依托行政与刑事合规激励新机制,激发“先行先试”国有企业在实现合规管理有效性与风险防控上有所突破与日臻完善,为全面推行企业合规制度奠定坚实环境基础与提供行动范本。
袁和第[5](2020)在《黄土丘陵沟壑区典型小流域水土流失治理技术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黄土高原因其自然环境的脆弱性,加上人为活动的强烈影响,是我国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区域之一。其严重的水土流失,对黄土高原区域经济发展和生态安全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我国十分重视黄土高原的水土流失治理工作,经过几十年的水土流失治理,黄土高原的生态环境得到了有效的恢复,社会经济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现今我国已将建设生态文明放到了国家战略高度,有必要对黄土高原水土流失治理模式现状和形成机制进行系统总结,指导黄土高原新时代水土流失治理工作。本研究在对国内外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模式实践和理论研究等进行全面的梳理总结的基础上,以我国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域黄土高原中的黄土丘陵沟壑区为主要调查对象,对其水土流失治理模式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分析。从而为未来黄土高原水土流失治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提供实践经验和理论依据。(1)阐述了小流域综合治理及其模式的理论基础和内涵,利用径流调控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系统论理论等理论,解释了小流域、及其综合治理和模式的相关概念和内涵,认为小流域综合治理不仅是解决一个独立单元的生态问题,更是由生态问题、社会经济和发展现状、资源利用等多层次、多要素组成的大复合系统。(2)选择土地利用现状、植物措施、工程措施和耕作措施作为小流域水土流失治理措施体系构成的调查对象。结果表明人类活动显着影响了区域的土地利用,6个典型小流域的主要土地利用类型为林地、草地和农地,分别占调查流域总面积的46.7%、25.9%、17.7%,植被建设是黄土高原最常见的水土流失治理手段之一;常见工程措施包括梯田、鱼鳞坑、水平阶和水平沟和淤地坝等,其中梯田是最为常见的工程措施,6个流域梯田面积占总流域面积的20.7%。根据不同的自然状况和经济条件,水土保持措施有各不相同的布设和配套方式。(3)以土壤有机碳为指标评价,以人工干预恢复措施为重点研究对象,在六个流域内总共设置了40个样地研究生态恢复措施的土壤改良效益。结果表明黄土高原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带来了显着的碳汇效益,草地(39.42±22.21 t·hm-2),撂荒梯田(34.11±7.66 t·hm-2),梯田(32.48±11.27 t·hm-2),灌木(32.16±23.33 t·hm-2)和经济林(31.39±20.93 t·hm-2)土壤有机碳储量显着高于坡耕地(18.08±5.44 t·hm-2)(P<0.05)。人为管理会显着影响土壤有机碳的分布结构,能够将土壤有机碳的表聚性削弱13.6%(P<0.05),同时土壤的固碳能力受到气候和土壤的深刻影响,工程措施与植被措施的结合,通过人为的促进和自然的恢复,可以表现出更好的碳汇效益。(4)利用不同小流域的土地利用情况和主导水土流失治理措施分布及搭配情况,结合小流域的经济发展政策,提出了6条小流域的水土流失治理模式。通过实地调查和理论基础,阐述了其形成机理和影响要素。立体对比各个流域,提出了黄土高原水土流失治理模式的异质性与广泛性,即小流域综合治理模式应科学借鉴,注重细节与差别进行因地制宜的精准改良。在新时代背景下新模式的构建应当积极践行新理念,注重水土流失治理模式与政策、产业和环境的结合,不仅可以有效的改善当地生态环境,更是创造“金山银山”的可行之道。
张栋祥[6](2020)在《我国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体系的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依法行政是提升治理效率和社会福利水平的关键,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行政法规范体系建构相辅相成。多年来,行政法学尝试突破自身理论局限的努力从未停止,从调整领域的私法向拓展,到调整方式的规制、自治多元化,以及由命令向协商、参与的转变等等,“新行政法”式理念和实践不断深化。值得警惕的是,行政行为而非权利救济面向的制度实践,在经济、政治、信息时代变革的风口浪尖之下,稍有不慎,即可导致长期树立的公共威信迅速瓦解。因而,面对新的行政任务和挑战,亟需拓展行政法善治、流通、互动的体系化格局。在此背景下,基于国家的征税权和规制权的税费返还,采购、拍卖、补偿等行政协议无效或撤销后的财产秩序恢复,以及授益行政行为撤销、废止或效力消灭后的给付返还,既与公民相对于国家的三种法律地位关联,又作为民法不当得利的平行制度搭建起公私法桥梁。只是此一实践中频频发生的返还请求,在行政法上无据可依,裁判也不得不转向民事寻求救援。加上,《行政诉讼法》原告资格的单向限定、“利害关系”标准的难以扩展,地方性《行政程序规定》返还拘束规则的缺失,以及国家责任体系中返还责任和赔偿责任的混淆等等,与其谓之行政行为中心理论单一主导的故步自封,不如辨明其更源于由基础理论至整个关联制度体系及环节的暂未补足、规范。因而,以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为线索的体系反思、属性揭示、类型化指引、民事法律规范准用分析等,对行政法上独立价值体系确立、制度规范建构拓展,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法返还请求权或谓“公法上的不当得利”,多从与民法不当得利制度的平行角度考察,抽象出行政返还实践的债之关系和内容,加以拘束和规范。只是私法债权理论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并非完全对应,基于依法行政原则的公共利益和个人信赖利益冲突抉择也难得支撑。即使目前注意到“公法不当得利”返还的请求权性质,并尝试与民法请求权体系内容关联,却仍止步民法制度和理论的宏观移植,反而陷入私法式请求权对法律规范体系的依赖性。既有研究借鉴民法上给付型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对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进行分类,使得授益行政给付之外的非给付型返还请求权成立缺少规范依据和实践基础,空有理论框架。问题和挑战并不否定探索精神和价值,即使公法上返还请求权历史悠久的德国,亦曾经历直接适用、类推适用、独立建构的三个阶段,并在实务与理论研究的争议、冲突中不断形塑。新《民法典》公布之前,我国民法上不当得利只有一条规定和一项司法解释,司法裁判面对利益不存在、第三人的返还义务时,多直言“暂无规定”“不宜扩大”等草草作罢。《民法典》不当得利专章四个条文,不仅扩展了私法上请求权的规范分析基础,对行政法返还请求权的体系建构而言,亦属新的契机。在此之前,行政法上研究无奈也无法从民事法律规范分析中获得类推“补给”,如遇受利益、无法律原因要件之外更复杂的情形,审判的公平性和一致性较难获得保障。尤其,授益行政的撤销或废止,往往因行政机关的不当作为而致发生,或者与受益人使用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相关,抑或只是单纯的信赖保护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统一标准的缺失和规则适用的法理分析匮乏,极易使裁判者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此外,对行政主体而言选择何种形式实现返还,域外制度发展中广为争议,却在我国社会实践、司法审判中鲜为所见。但即便最小的细节,也不妨碍其作为行政法治进程的重要一环。所幸,我们在行政公益诉讼推进和阶段性成果的若干公告中,得为清晰梳理出通知、决定、检察建议等多种返还方式并行的问题,也使得抽象理论的冲突和抉择具有面向实践的基础和意义。基于财产权相关联的平等性和受益权领域的行政优益性,返还方式本应有行政诉讼和行政决定的区别,受限于行政诉讼两造恒定而选择民事诉讼救济的无奈,我国返还请求权相关制度的建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相信随着《行政程序法》拟定和国家立法进程的提速,这一制度必将在不远的未来实现。为此,我们需要重拾请求权面向的公法权利、行政法律关系等基础理论,缓和行政行为单一主导在实践变迁背景下的不适应性。并以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为线索的制度建构和属性揭示,对涉及公私法制度衔接和行政法体系流通问题逐一检视。其一,重构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摒弃受利益、受损害的因果关系判断,转向基于特定行政法律关系、领域下的受利益、无法律上原因要件的细分和关键把握。其二,基于公法权利“公民法律地位”和行政法上返还实践的性质差异,分别作与国家的请求权、财产权、公民的受益权相关联的类型划分和规则适用指引,以期实现分类的现实指导价值及各领域要素差异带来的个案情景化考量需要。其三,以《民法典》公布为契机,对民事法律规范准用的争议和策略进行明确,如主观归责作为是否附加利息的考量,利息返还的独立计算、失效日期衡平决定及利率标准“实质”参照,及第三人的返还义务的“法律原理”式准用等。其四,基于行政法请求权的体系建构目标,由点带面对行政实体法、程序法、诉讼法等进行规范补足和制度衔接。
廖颖恺[7](2020)在《我国台湾地区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研究》文中提出借名登记行为,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及实务认为系“当事人约定,一方(借名人)经他方(出名人)同意,就属于一方现在或将来之财产(借名财产),以他方名义,登记为所有权人或其它权利人,但借名财产之实际管理、使用、收益与处分仍由一方自行为之的法律行为”,至于借名财产则包括土地、房屋、船舶、航空器、车辆、股票、存款账户、公司负责人等,此于刑事法律关系中亦多有援用。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通说认为借名登记行为性质上为劳务契约,法律效果应类推适用委任契约之规定。借名登记行为之发生,是基于当事人实际需要而创设,并经由实务不断累积之案件事实,逐渐发展而成的一种交易型态,早期学说及实务见解多以“脱法行为理论”与“是否具有正当理由之消极信托”作为借名登记行为是否有效之判断依据,近期学说及实务则变更见解,从个案中具体判断借名登记行为之内容,认为若无违反强制、禁止规定或公序良俗,且原因正当之前提下,依私法自治与契约自由原则,即赋予借名登记行为法律上效力。借名登记行为之效力,可区分为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内部效力系指借名人与出名人间权利义务关系,亦即于借名关系存续期间,借名人负有将借名财产以出名人名义登记之义务;出名人则负有出借名义供借名人登记,并不得干涉借名人管理、使用、收益与处分借名财产,且于借名关系终止或消灭后,负有将登记名义返还之义务,若有违反,则借名人得请求出名人返还借名财产或损害赔偿。外部效力则指出名人将借名财产处分予第三人时之效力,最新实务见解基于登记名义具有公示力与公信力、保障第三人之信赖及维护交易安全而采有权处分说,即不论第三人是否恶意,均认为出名人之处分行为有效,此时,借名人仅得请求出名人损害赔偿。相较于借名登记行为在民事上系通过回复原状或金钱填补损害之方式,恢复私人间之权利义务关系,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价値或利益,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则较为广泛,亦即,借名登记行为若有侵害国家、社会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法律上利益者,刑法即介入施以刑罚。也就是说,纵使借名登记行为在民事上被赋予法律上效力,仍不得侵害刑事法律保护之利益。例如出名人未经借名人同意将借名财产移转登记予第三人,因民事上采有权处分说之结果,不论第三人是否恶意,均取得借名财产之所有权,且无庸负担民事责任;然而,在刑事上,第三人若属恶意,即明知借名财产实质所有权人为借名人时,第三人可能与违背任务之出名人成立背信罪之共同正犯,应负担刑事责任。由此可知,由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性质不同,二者在成立标准上也有明显的差别,即便当事人之行为在民事上无庸负担民事责任,在刑事上仍可能因侵害刑法所保护之利益而受处罚,可见在刑法保护法益的角度上,对于当事人的权益保障似较为周全。近年来,因借名登记行为在民事上日益发展,行为人常自恃该行为为法律所允许,而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作为犯罪之手段,实务曾出现之犯罪包括侵害个人法益的背信罪、侵占罪、诈欺罪、侵害社会法益的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伪造文书罪、填载不实会计凭证罪、侵害国家法益的逃漏税捐罪、洗钱罪、诈术投标罪及借牌投标罪等,然借名登记行为不应在民事体制下毫无限制任其发展、更不应容任行为人利用借名登记行为作为犯罪工具,基于规范国民行为、维持社会秩序、保护法益、预防犯罪、保障自由人权之刑法机能,实有必要对于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予以刑法规制。由于借名登记行为盛行于华人地区,欧美国家并无整体刑事立法,于参酌、比较国内外立法规范时,仅临近韩国有不动产登记实名法及我国台湾地区各种法规,其他国家则系基于国际协议之要求,着重于规范洗钱行为的防治与处罚,例如日本犯罪收益移转防止法、德国刑法、美国众议院2019年企业透明度法案等。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借名登记行为发展类似,惟二者对于借名登记行为之态度却大相径庭,前者要求真实权利者须实名登记,明文禁止借名登记行为,若有违反则对借名人或出名人科以“名义信托罪”之处罚,后者则基于尊重私法自治及契约自由原则之思维,而宽认借名登记行为之效力,仅依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之样态来判断应成立何种犯罪。因此,通过各国(地区)立法规范之观察,参酌我国台湾地区法令实务的现状,应可成为我国大陆以刑法规制借名登记行为的借鉴。在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犯罪的刑法规制上,笔者见解认为,对于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实施犯罪者,应依照犯罪行为之样态(或类型),参酌本文所提各该罪名成立之要件界限,科以所犯罪名的刑罚。例如,在出名人处分或拒绝返还借名财产可能成立背信罪之类型中,其要件界限应以出名人之行为有无影响借名人就借名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稳固而定。其论理过程为,于“借名登记法律关系存续期间,为借名人持续担任借名财产之登记名义人,使借名人能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借名财产,并于借名登记契约终止或消灭时,确保借名人就借名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稳固”,应属出名人为借名人处理事务之范围;若出名人于借名登记法律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借名财产,或于借名登记法律关系终止或消灭时,积极以实质权利人自居,拒绝返还借名财产,客观上已使“借名人就借名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稳固”之事实产生变动,难认其无违背任务之行为,应成立背信罪嫌。滥用借名登记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后,仍有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法令之正当行为等阻却违法事由的可能,例如,借名人或出名人遇有借名财产遭受现在不法之侵害行为,得为避免自己或他人权利或利益受侵害,对于加害人为适当、必要之防卫行为。然而,须加以辨明者,若借名人与出名人就借名财产之买卖,系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以假买卖之不实事项向地政机关申办登记,自不能主张系依法令之信托让与行为而阻却违法。至于业务上之正当行为、得被害人承诺与推定之承诺等,本文认为借名人或出名人并无可主张得该事由而阻却违法之情形。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之借名人或出名人应否负担刑事责任,以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欠缺不法意识、有无期待可能性加以判断。在责任能力部分,仍以年龄及精神状态为准。在欠缺不法意识部分,应依行为人标准观察,若无“有正当理由而无法避免”之情形,即不得主张欠缺不法意识而免除刑事责任。在期待可能性部分,应以借名人或出名人于实施行为时的客观现实状况,是否有不得不为之事实或规范等压迫情境与心理,有无当为、须为且无其它合法方式可为之情况作为参考基准,若无法期待借名人或出名人实施适法行为时,就不能对借名人或出名人行为加以非难,而无从要求行为人负担刑事责任。滥用借名登记行为,除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伪造私文书罪、填载不实会计凭证罪、逃漏税捐罪不处罚未遂犯外,其余各项犯罪,均有成立未遂犯之情形,至于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各种犯罪之共同正犯部分,原则上,仍应以行为人间是否有成立犯罪之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予以判断,但仍应注意特别规定,例如税捐稽征法第43条系对于逃漏税捐之教唆或帮助行为特设之专条,为独立之处罚规定,故出名人担任公司名义负责人,使借名人得以利用该公司名义帮助他人逃漏税捐,借名人与出名人应构成帮助逃漏税捐罪之共同正犯。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仍有可能成立教唆或帮助犯,惟仍应依具体事实判断应否成立共同正犯。
王飞[8](2020)在《清代张家口经贸与商帮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对清代张家口经贸发展与商帮情况进行了研究,具体描述了张家口的历史沿革,清代张家口商业、张家口手工业、张家口交通运输业、张家口金融业的发展情况以及清代张家口商人主体的构成情况。最早张家口是北部边塞一座因军事目的而修建的小城镇,随着对蒙、对俄贸易的发展,因其特殊的地理位置,逐渐成为北部“转口贸易”的中心城市,着名的“张库商道”的起点城市。张家口的名称始于明代,在明宣德四年(1429年),指挥张文始筑城堡,名张家堡(下堡)。明成化十六年(1480年)增筑关厢。明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兵部尚书余子俊筑边墙,即外长城,大境门为要隘。明嘉庆八年(1529年),守备张珍开筑下堡小北门,俗称张家口。内地出口俄罗斯和蒙古的货物,俄罗斯和蒙古进口的货物,都是先运到张家口集中,然后再发往各地。为了管理商务以及处理民族事务,清政府在上下二堡设置了很多衙署机构。张家口的对蒙贸易、对俄贸易的商品种类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由俄、蒙输入张家口的商品以毛皮、纺织品、牲畜、土碱为大宗。由俄国输入商品种类繁多,其中输入毛皮数量最多。熊皮、狼皮、海獭皮、狐皮是较为贵重的毛皮。数量居第二位的商品是纺织品。在19世纪20年代以前,各类贸易货物中所占比例最高的是毛皮类产品。从1820年开始,毛皮类产品所占的份额才开始下降,纺织品所占比例逐渐增多。由旅蒙山西商人在牧区市场收购并贩运内地的牲畜是蒙古输入内地的大宗商品。每年由蒙古经张家口运往内地的马、牛、羊数量达数百万头。土碱也是从蒙区输入的大宗商品,张家口碱商在察哈尔正蓝旗和镶白旗的牧地收购土碱,运回张家口进行再加工,清除杂质,制成碱砖,运销京、津,再转售各地。经张家口流转输出的主要是对俄贸易货物,货物的种类主要是:棉织品、丝绸、茶叶等。最初,中国向俄国出口的主要是棉织品和丝绸商品。从1802年开始,棉织品输出比例不断下降,茶叶输出比例不断增加。茶叶输出额最终超过棉布、丝绸输出额,占据中俄商品贸易的主体。张家口的手工业经济主要包括皮毛业、制碱业、制革业、蒙靴业等几个行业。明清时期,张家口是全国有名的皮毛集散地,仅经营毛皮的商号就有几千家。大境门外的西沟街,是繁华的皮毛交易市场,街道两旁商号林立。张家口皮毛加工系统主要向纵横两方面延伸、扩展。横向是各种毛制品和皮制品的生产,纵向是从皮子鞣制到下脚料综合利用。张家口的制碱业属于民办官商性质,须经官府授权,才允许民间经营。鸦片战争以后,随着洋碱逐渐充斥国内市场,张家口口碱业便开始走下坡路。张家口的制革业主要分为三类:白皮行、黑皮行和皮鞍业。白皮行以生产各种皮条和车马挽具为主,张家口的皮条铺主要集中在边路街。北起玉带桥南至深沟口。车马店和骆驼店都在西沙河、三合店巷、元台子、长胜街、福兴里一带。张家口黑皮行的数量比较多,产品主要是:黑熟底皮、白熟底皮等,主要集中在元台子、沙院、通兴巷、福兴里、宋家大院、隆昌巷一带开设手工作坊。张家口的皮鞍业,以生产皮马鞍为主。所生产的皮鞍通过旅蒙商运销到蒙古牧区以及内地官衙骑兵和商贾各界,供马鞍上装配使用。蒙民需要蒙靴数量比较多,在清代时张家口的蒙靴生产达到兴盛。靴铺机构,有的是自财独资经营,有的是合资合伙经营。大境门内外的几十户大旅蒙商京外馆,在外蒙地区都有座庄外号,每年运往库伦的蒙靴约有二十多万双。张家口的交通运输起源比较早,商周时期商王朝经常出兵征伐鬼方,这就说明当时坝上张北至商王朝都邑殷(今河南省安阳市)就有了道路。清代在前代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了全国的道路网。康熙帝曾选派台官治理驿务,并从张家口至库伦间整修了驿道,沿途设立了台站。张家口地区在清代的邮驿,基本上可分两大部分:一大部分是宣化府范围所属驿站和暖铺,归属于直隶省。另一大部分是口北三厅,除张家口和独石口各有一个汉驿外,都是通往蒙古的军用台站。张库商道是指张家口到蒙古高原库伦城(今蒙古国首都乌兰巴托)的贸易运销路线,这一贸易路线还延伸到俄国的边境城市恰克图,是我国北方连接蒙、俄的一条国际商品运输线。恰克图的开埠,商业互市的发展,使张库商道继续向北延伸,这条国际运输线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逐步繁盛起来。西伯利亚铁路建成通车,中俄商品运销经海参崴转口,这对张库商道运输是致命的打击。随着外蒙的独立,张库大道路断人稀,商品运销趋于绝迹。张家口的金融业主要包括典当业、账局、票号、钱庄、银行业等。典当是一种以互利为目的的金融活动,这种活动俱有一定的商业属性,其根本功能在于以这种临时融资形式调剂资金的缓急余缺。到了清代,典当业的发展势头是空前的,典当服务于商品流通,典商的繁荣,促进了工商业的发展。账局,是雍乾之际在北京、张家口等北方商业城市产生的以存放款业务为主的金融机构。账局的主要业务对象是私营商业。从清雍正、乾隆之际到咸丰年间,是账局发生及不断发展的时期,从咸丰末年到民国初年,是账局由鼎盛到衰败的时期。票号是19世纪20年代初期产生的一种金融机构,它的产生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票号从道光年间兴起,同治年间,票号发展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到光绪年间,票号发展达到鼎盛阶段。张家口的钱庄前身是钱铺,钱铺是我国实行银、两与制钱并行的货币制度的产物。钱庄开始大部为商号兼营,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变为专营性质。钱庄本身靠信用吸收存款,再向具有信用的商号发放贷款。张家口历史上设立最早的一家国家银行是大清户部银行张家口分行。清末民初张家口当地银行机构大小合计有二十二个。主要的银行机构有中国银行张家口分行,交通银行张家口分行、边业银行张家口分行和察哈尔兴业银行四家。这些银行都经办汇兑、存款、贷款业务。张家口外国银行方面主要有华俄道胜银行、远东银行、日本正金银行等。张家口的商人群体主要有晋商、京帮、口商。张家口的晋商是商人的主体,晋商经营的行业主要有盐业、粮食、棉布、棉花、丝绸、茶叶等。张家口的晋商使当地人有了商品经济的观念,他们重信誉,以诚信取胜,晋商经商有道使得张家口人学到了经营之道。张家口的京帮主要是拿着国家俸禄的旗人组成的商帮。张家口京帮从事的贸易主要是自北京、张家口输往蒙古牧区砖茶、面粉、丝绸、布匹等商品,自蒙古牧区输往张家口、北京地区羊毛、驼毛、羊皮、狼皮等商品。张家口的口商主要是指张家口本地的阳原、蔚县、怀安人组成的本地商帮。张家口晋商所组成的商业行社或把持的商业行社在清后期成为张家口工商业行社的主要力量。从清嘉庆至民国时期张家口商业行社多数是商贸业、手工业的组织,也有地方乡谊性质的组织。总之,在清代张家口是我国北部边境重要的贸易城市。张家口最初只是因军事目的修建的一座小城镇,随着对蒙、对俄贸易的发展逐渐发展成为北方贸易中心城市之一。张家口的对外贸易主要是对蒙贸易、对俄贸易。张家口最初的道路也是因战争而修建,清政府为了维护其统治在张家口、库伦等地修建了几条官方驿道。随着贸易的发展,张家口地区的商道逐渐发展完善。张家口商贸的发展、交通运输业的发展进一步带动了张家口金融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同时金融业的发展又进一步促进了其商业和外贸的发展。这种良性的互动效应使得明清时期张家口城市的人口不断增加,城市的功能不断丰富。张家口的手工业经济的产生就是因为城市人口的增加使得对商品的需求数量的增加而引起的。张家口的手工业经济在北部边境城市中是比较发达的。张家口的商人主体主要是晋商、京帮和口商,其中以晋商居多,并且晋商主要从事贸易和票号的经营。这其中有地缘文化上影响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晋商具有勇于开拓、善于创新的传统,具有敏锐的商业嗅觉,经营上讲究经营谋略,这使其能够在商业竞争中不断壮大自己,进而占据张家口商人群体的主体地位。
贾本文[9](2020)在《鄂尔多斯盆地东南部侏罗系延安组延10物源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物源分析是盆地和造山带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确定沉积物物源位置、母岩性质、沉积物搬运路径及整个盆地的沉积作用和构造演化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前人对鄂尔多斯盆地侏罗系延安组的发育特征、沉积相与沉积环境及储集特征等方面的研究较多,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成果,但对延安组延10沉积物源的研究相对较弱,特别是盆地东南部。本文在野外典型露头和岩心观察的基础上,通过野外大量古流数据的测量,岩石薄片下主要轻矿物、岩屑含量与类型的鉴定和统计,重矿物组合的鉴定与统计,碎屑锆石颜色及CL图像、碎屑锆石的形态与内部结构等特征的总结分析,对盆地东南部延10古水流方向、轻矿物与岩屑组分特征、重矿物组合特征以及锆石类型特征等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探讨了研究区延10的物源方向、搬运途径,为侏罗纪早期盆山耦合及延安组古地理分析提供了依据。取得如下主要的认识:(1)根据交错层理及砾石的扁平面产状测量结果,绘制玫瑰花图,认为鄂尔多斯盆地东南部延安组古流方向主要为东、北、南三个方向。(2)根据轻矿物、岩屑组分的定量统计,将研究区物源区划分为北部物源区、南部物源区和西部物源区。(3)根据重矿物组合特征,将研究区延10物源区划分为西部物源区、北部物源区和南部物源区。西部物源区组合特征:锆石+白钛矿+低石榴子石;北部物源区:锆石+石榴子石+电气石;南部物源区:以锆石+石榴子石+电气石+金红石为特征。重矿物ZTR指数等值线图也反映了类似的规律。(4)根据三个代表性样品400颗碎屑锆石的CL图像、反射光反射光、透射光显微镜下的颜色、形态、内部结构等特征的分析,北部物源区锆石以岩浆锆石为主;西部物源区和南部物源区以变质锆石为主。(5)依据古流向、轻矿物、重矿物组合、ZTR指数以及锆石类型分析结果,结合周缘地质特征,绘制了延10物源综合指示图,认为研究区延10物源主要来自西北部的阿拉善地块、北部阴山造山带及南部秦岭造山带。西北部物源母岩以千枚岩等变质岩为主,北部阴山造山带以中基性火山岩和变质岩为主;南部秦岭造山带以变质岩类、花岗岩类为主。(6)依据古流向、轻矿物、重矿物组合、ZTR指数以及锆石类型分析结果,结合延安组早期古地理特征,对延10物源及搬运路径进行了综合探讨。推测南部存在一条经富县、甘泉到延安的支河流,本文将其命名为“富-甘古河”。
朱超英[10](2020)在《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法律边界》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上出现多起控制权争夺案件,上市公司开始越来越广泛地使用章程反收购条款来应对外来的收购威胁。一方面是由于股权分置改革后,敌意收购行为更多地引起市场关注,反收购的价值逐渐凸显。在此之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多为大股东集中持股,因而敌意收购行为并不常见。而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之后,上市公司的股份得以在证券市场上自由流动,控制权交易得到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我国的法定资本制和法律规范中的诸多限制并未给反收购行为留下过多的制度空间。反收购条款作为应对市场变化相对灵活、成本较低的反收购措施,对外可以应对来自敌意收购的威胁,对内有助于完善公司内部治理,因而受到了上市公司的青睐。上市公司章程成为了控制权市场中争斗双方博弈的必争之地。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证券市场就掀起过修改公司章程,置入相应的反收购条款的热潮。在运用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初期,我国的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形式和内容较为单一,防御力较低。如今的反收购条款经过公司互相之间的借鉴完善,已经呈现多样化态势。上市公司纷纷设置反收购章程的现象也引起了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关注。学界对反收购条款的分类、合法性判断标准和法律边界等问题莫衷一是。司法与监管实践中对反收购条款的效力判断也存在争议,裁判结果不一,控制权市场的变化缺乏回应。缺乏统一的判断标准导致反收购条款法律边界不明,一方面上市公司修改章程缺乏参照依据,另一方面滥用反收购条款可能损害相关主体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对常见的反收购条款进行总结和价值评析,同时以章程自治的边界和反收购涉及的利益冲突与平衡为基础进行讨论,以得出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合法性的判断标准。结构上,本文围绕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法律边界展开研究,除去导言,主要内容一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是关于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概况,对常用反收购条款进行了分类说明,并结合案例分析了当前存在的裁判困境。第二章围绕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所涉及的基本原理进行分析,主要涉及反收购行为的价值和章程自治理论。第三章是对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合法性判断的标准。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边界讨论本质上是章程自治的问题,因此,态度上应该尽可能尊重章程自治,同时也要兼顾中小股东利益,此章还提出了合法性判断原则。第四章对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逐一进行合法性分析,先列举了学界现有的观点,并根据前文的合法性判断标准进行评价。本文通过对反收购条款法律边界问题的研究,期望可以对反收购条款在实务中的操作起到的一定的参考价值,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投资者利益保护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标准与诚信的交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标准与诚信的交错(论文提纲范文)
(1)反收购条款的强制性规范规制——以海利生物案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一、反收购条款的理论效果:股东优位主义与董事优位主义 |
二、反收购条款的规制目标:投机性修订与适应性变迁 |
三、反收购条款的规制策略:从“规则”到“标准” |
(一)“规则”与“标准”的规制策略 |
(二)作为“规则”的强制性规范 |
(三)基于标准的法院审查 |
(四)基于标准的监管审查 |
四、我国的制度选择 |
(2)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运作逻辑与实践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 |
二、文献综述 |
(一)城市基层社会中党的建设相关研究 |
(二)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相关研究 |
(三)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相关研究 |
(四)对既有研究的评析与总结 |
三、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文结构 |
四、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的可能创新 |
(二)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核心概念、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一、核心概念 |
(一)党建引领 |
(二)城市基层社会治理 |
(三)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 |
二、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理论基础 |
(一)政党功能理论 |
(二)国家治理理论 |
三、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分析框架 |
(一)“党建引领”是城市基层党组织重要的政治功能 |
(二)我国城市基层社会中的治理逻辑 |
第二章 “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生成机理 |
一、“政党-政府-社会”模式下党在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主导性作用 |
(一)不同的现代国家衍生路径:党发挥主导作用的基本前提 |
(二)“政党-政府-社会”关系模式及其分析框架的提出 |
(三)党在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主导性作用 |
二、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治理历程中党的领导的核心地位 |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城市基层社会的管理/治理历程 |
(二)坚持党的领导: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治理的成功关键 |
三、依据“以人民为中心”政治立场达成治理的核心价值目标 |
(一)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核心价值 |
(二)中国共产党“以人民为中心”政治立场与治理价值的内在契合 |
第三章 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运作逻辑 |
一、协调逻辑:打破治理主体间的协同障碍 |
(一)以对治理资源的吸收、整合与调配能力来协调治理资源配置 |
(二)以“刚性”+“软性”相结合的协调方式强化协调能力 |
(三)以主流治理文化潜移默化地协调个体行为和主体间关系 |
二、整合逻辑:推动治理要素形成有机整体 |
(一)整合目标:型塑政社互嵌的一体化结构 |
(二)整合形式:发挥“元治理”主体的积极作用 |
三、信任逻辑:为主体间合作提供社会资本支持 |
(一)以执政合法性补强城市基层社会的政治信任存量 |
(二)以政治信任提升城市基层社会的社会信任水平 |
四、责任逻辑:为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提供履责保障 |
(一)以问责机制嵌入推动基层党组织履责的内在逻辑 |
(二)以问责机制嵌入推进“党建引领”的关键着力点 |
第四章 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可借鉴的相关经验 |
一、“后单位”时代对单位制经验的汲取和转化 |
(一)充分发挥社会中精英人物的积极作用 |
(二)邻里间形成了稳定的熟人社会关系 |
(三)对单位制经验的借鉴 |
二、国内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借鉴 |
(一)以“党建引领”协调资源获取和配置的案例 |
(二)以“党建引领”组织和动员治理参与的案例 |
三、对国外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中相关经验的理论借鉴 |
(一)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的经验借鉴 |
(二)美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相关举措的经验借鉴 |
第五章 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面临的现实问题 |
一、部分治理主体间的协同存在着一定的阻碍 |
(一)部分场域的信息壁垒导致主体间的协同阻碍 |
(二)部分社会主体的认知偏差导致协同阻碍 |
(三)复杂的利益关系和利益冲突导致协同阻碍 |
二、一些治理要素处于高度离散化状态 |
(一)政府机构“条块分割”导致政府治理要素的离散化 |
(二)权责不对等导致城市社区组织统合能力弱化 |
(三)中产阶层的治理参与意愿和水平依然偏低 |
三、部分社会场域内存在信任水平过低的现象 |
(一)一些居民对基层政府和“过度行政化”社区缺乏信任 |
(二)一些居民对治理活动中的其他社会成员缺乏信任 |
四、一些城市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存在失责现象 |
(一)一些党员干部存在形式主义问题 |
(二)少数代理方存在贪污腐败的现象 |
第六章 进一步完善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路径 |
一、提升对治理中信息共享、社会认知和利益关系的协调水平 |
(一)以党建引领推动治理信息的共享与协同 |
(二)以党建引领强化社会认知的调适与型塑 |
(三)以党建引领推进利益关系的协调和优化 |
二、强化对科层制行政体制、城市治理空间和社会中产阶层的整合 |
(一)以党建引领推动对科层制行政体制的有机整合 |
(二)以党建引领推动对城市治理空间的有机整合 |
(三)以党建引领推动对中产阶层的有机整合 |
三、以培育政治信任和社会信任提升信任存量和增量 |
(一)以强化情感纽带和完善制度体系提升政治信任 |
(二)以型塑诚信文化和强化居民接触培育社会信任 |
四、以强化多元协同监督、提升问责机制实效和培育责任文化促进履责 |
(一)型构针对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协同监督体系 |
(二)以科学问责决策和用好问责结果强化问责实效 |
(三)培育政府和行政化社区内的责任文化氛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访谈提纲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文言传》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目前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
四、本文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文言传》之题名内涵 |
第一节 《文言传》题名的内涵 |
一、《易传》各篇之命名特点 |
二、《文言传》题名内涵的现有解释 |
三、天地之文与人文: 刚柔交错与文德教化 |
四、从《文言传》看天地之文与人文的贯通 |
第二节 追溯文德之源: 礼乐精神与文王之德 |
一、文德源于礼乐之教 |
二、文德非文饰之德 |
第二章 《文言传》之文本与思想资源 |
第一节 《文言传》之文本问题 |
一、与传世文献之比较 |
二、与马王堆帛书《易传》之比较 |
三、《乾·文言》与《坤·文言》比较 |
四、《文言传》异文问题 |
五、《文言传》定本时间问题 |
第二节 《文言传》之思想资源问题 |
一、《文言传》与道家思想 |
二、《文言传》与儒家思想 |
第三章 《文言传》之易学诠释方法 |
第一节 据辞言理的模式与原则 |
第二节 独特的象数体例 |
一、正中 |
二、三才分位 |
三、正位 |
四、重刚 |
第四章 《文言传》中的天地化生之道 |
第一节 乾元与仁体 |
第二节 元亨利贞 |
第三节 阴阳观 |
一、阴阳感应 |
二、扶阳抑阴倾向 |
第四节 鬼神观 |
第五章 《文言传》中的人文化成之道 |
第一节 心性论 |
一、性情论 |
二、德性论 |
第二节 价值观 |
一、义利统一:利者义之和 |
二、德业相长:进德修业 |
三、德福相因:积善有庆,以德受福 |
四、终日乾乾,及时而进 |
第三节 内圣外王的治道思想 |
一、君子进修之道 |
二、君臣平治之道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制度现状及适用问题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现实境遇 |
一、刑事合规制度的法律评价 |
二、刑事合规制度的义务来源 |
三、刑事合规制度的行政监管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适用问题 |
一、合规文本模式导致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形式化 |
二、合规管理运行机制偏离企业刑事合规预设轨迹 |
三、法律程序性障碍影响刑事合规价值与目的判定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概念重构与法理探寻 |
第一节 刑事合规概念二元视角与基本立场 |
一、合规理论框架下的刑事合规 |
二、关键概念视角下的刑事合规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法理依据 |
一、风险刑法理论的合规导向 |
二、情境预防理论的合规指引 |
三、企业犯罪治理的合规维度 |
四、刑事合规阶层性分类理论确立 |
第三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与价值目标 |
一、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目标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风险识别与传导规制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的路径 |
一、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基础路径 |
二、刑事合规视角下贪污贿赂型风险 |
三、刑事合规视角下的职权型风险 |
四、刑事合规视角下的经营型风险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边界与规制 |
一、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国企边界 |
二、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基本原理 |
三、刑事合规风险传导标准化模型 |
四、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规制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行政镜像与治理反思 |
第一节 行政镜像: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零和博弈 |
一、国有企业行政监管的权力来源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公法属性 |
三、破解之道:行政和解稳步引入 |
第二节 治理反思: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体系的重塑 |
一、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制度形成与层叠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架构塑造与提升 |
三、应然之解:“综合合规职能体系”构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有效性与证成轨迹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正当化的“抱朴守拙” |
一、法人替代刑事责任原则的演进 |
二、刑事合规形成机制的预防功能 |
三、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正当性原则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开放性的“行稳致远” |
一、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开放性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过程再溯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指引与激励的初步方案 |
第一节 重点领域刑事法律风险的合规指引 |
一、域外专项刑事合规的制度借鉴 |
二、反商业贿赂统一立法初步构想 |
三、国有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指引 |
第二节 刑事合规激励的刑事政策与行政指向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合规适用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激励的基础路径 |
本章小结 |
余论:企业合规布局的前提与范本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5)黄土丘陵沟壑区典型小流域水土流失治理技术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小流域治理模式的内涵述评 |
1.3.1 小流域综合治理的内涵 |
1.3.2 小流域综合治理模式的内涵 |
1.4 小流域治理模式的理论基础述评 |
1.4.1 径流调控理论 |
1.4.2 可持续发展理论 |
1.4.3 系统科学理论 |
1.4.4 水土保持学原理 |
1.4.5 生态经济学原理 |
1.4.6 恢复生态学原理 |
1.4.7 景观生态学原理 |
1.5 国外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研究述评 |
1.6 国内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研究述评 |
1.7 国内水土流失治理阶段划分 |
1.7.1 起步与探索阶段 |
1.7.2 全面规划、重点治理阶段 |
1.7.3 小流域综合治理试点阶段 |
1.7.4 注重效益、依法防治阶段 |
1.7.5 以生态修复为主,集中规模治理阶段 |
1.7.6 以生态修复和工程措施结合的大规模布局阶段 |
1.7.7 统筹生命共同体的保护与调控阶段 |
1.8 新时代生态建设理念 |
1.8.1 “两山”理论 |
1.8.2 山水林田湖草统筹理论 |
1.8.3 乡村振兴与脱贫攻坚战略 |
1.8.4 黄河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
1.8.5 水土保持信息化 |
2.研究区选取与概况 |
2.1 研究区的选取 |
2.2 研究区域概况 |
2.2.1 陕西市神木县六道沟小流域 |
2.2.2 陕西省延安市羊圈沟小流域 |
2.2.3 陕西省延安市纸坊沟小流域 |
2.2.4 甘肃省西峰市南小河沟小流域 |
2.2.5 甘肃省天水市罗玉沟小流域 |
2.2.6 甘肃省定西市龙滩沟小流域 |
3.材料和方法 |
3.1 研究目标 |
3.2 研究内容 |
3.2.1 水土流失治理模式的理论和经验总结 |
3.2.2 典型流域治理措施体系分析 |
3.2.3 典型流域水土流失治理模式研究 |
3.2.4 黄土高原水土流失治理模式的土壤改良效益 |
3.3 研究方法 |
3.3.1 水土流失治理模式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
3.3.2 黄土高原水土流失治理模式的土壤改良效益 |
3.4 数据收集说明 |
3.4.1 DEM数字高程数据 |
3.4.2 水土流失及治理效果图片、治理措施图片 |
3.5 技术路线 |
3.6 研究特色与创新性 |
4.黄土高原典型小流域综合治理措施体系 |
4.1 小流域流域土地利用格局 |
4.2 小流域主导水土流失治理措施类型 |
4.2.1 主导植物措施体系 |
4.2.2 主导工程措施体系 |
4.2.3 主导耕作措施及其配置模式 |
4.3 本章小结 |
5 黄土高原典型小流域综合治理模式 |
5.1 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治沟造地模式 |
5.2 风蚀水蚀交错区防蚀固沙模式 |
5.3 生态经济友好型水土保持生态农业发展模式 |
5.4 黄土高塬“三大体系”治理模式 |
5.5 丘三区梯田特色果业开发模式 |
5.6 半干旱区水土资源高效利用模式 |
5.7 本章小结 |
6 黄土高原小流域综合治理模式的影响因素 |
6.1 黄土高原水土流失治理模式的异质性与广泛性 |
6.1.1 黄土高原水土流失治理的相似性 |
6.1.2 黄土高原水土流失治理的差异性 |
6.2 自然地理条件对水土流失治理模式的影响 |
6.2.1 气象水文的影响 |
6.2.2 地形地貌的影响 |
6.3 社会经济条件对水土流失治理模式的影响 |
6.3.1 水土流失治理受到治理效益的需求影响 |
6.3.2 .水土流失治理受社会经济条件限制 |
6.3.3 水土流失治理模式以区域政策为指导 |
6.4 本章小结 |
7.黄土高原水土流失治理模式的有机碳效益 |
7.1 样地概况 |
7.2 相同生态恢复措施在不同流域间土壤有机碳储量差异 |
7.3 同一流域内不同生态恢复措施土壤有机碳储量差异 |
7.4 土壤有机碳储量分布特征 |
7.5 生态恢复的土壤碳汇效益 |
7.6 气候和土壤对有机碳含量分布的影响 |
7.7 本章小结 |
8.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 |
获得成果目录清单 |
致谢 |
附录A 各流域不同生态恢复措施土壤有机碳储量(t·hm~(-2)) |
(6)我国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体系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_ |
(一) 行政审判缺少受案依据和裁判基础 |
(二) 民事审判面临意愿和权限的双重困惑 |
(三)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依赖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解释和适用 |
二、研究综述 |
(一) 域外研究综述 |
(二) 国内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 研究创新之处 |
(二) 不足之处及改进思路 |
第一部分 基于请求权发展和公法权利重拾的行政法反思 |
一、请求权的概念发端、体系建构及公私法分离 |
(一) 请求权概念“发端”的法哲学基础及其形塑 |
(二) 请求权为中心的民事权利体系建构 |
(三)行政法上请求权的忽视及公私法基础理论研究的分道扬镳 |
二、行政法行政行为理论的中心建构及公法权利重拾的生疏援引 |
(一) 行政法上行政行为理论中心的发展和缺陷 |
(二)行政实践中“公法权利理论”援引的生疏和僵化 |
(三) 公法权利理论的发展、适用及其社会现实危机 |
(四) “请求权”建构为契机的行政法基础理论流通 |
三、行政法上请求权发展的体系反思 |
(一) 公法权利与请求权的研究补足及其意义 |
(二) 行政法上基础权利与请求权的多重对应关系 |
(三) 以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为线索的制度建构和属性揭示 |
(四) 国家主观公法权利的价值重拾 |
(五)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制度类推适用民法的法理及限度 |
第二部分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属性、要件及类型 |
一、行政法三返还请求权的属性揭示 |
(一)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平等性和公法优位 |
(二)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双边性和制度互动 |
(三)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共用性和多重映射 |
(四)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独立性和关联地位 |
二、统一要件:行政法律关系下的受利益、无法律上原因 |
(一)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概念选择和释义 |
(二)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构成要件的比较研究 |
(三)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要件重塑 |
三、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类型学说和“公民地位理论”划分依据 |
(一) 请求权类型化的原初驱动和必要性 |
(二) 类型化的学说及各自优缺点 |
(三) 基于国家的请求权、财产权和公民的受益权关系下的类型化 |
第三部分 国家的征税权和规制权——征调行政领域的返还请求权类型(一) |
一、国家的请求权:国家公法权利的价值重拾 |
(一) 公法权利理论的单独面向与陌生的“国家的请求权” |
(二) 公法权利理论的整体性及国家请求权的客观存在 |
(三) 基于返还请求权的双向性和平等性的价值重拾及其意义 |
二、与国家征税权和规制权关联的返还请求权及其规范基础 |
(一) 多缴或误缴税款、骗取出口退税及不当减免税款的返还 |
(二) 规制行政中的自定依据或曲解、违反法律规定的收费返还 |
三、税费返还请求权的实现方式和程序法保障 |
(一) 行政相对人返还请求权的现实困境 |
(二) 行政主体的返还请求权实现的多重途径 |
(三) 税费返还请求权的实现方式和程序法保障 |
第四部分 财产权——以行政协议为中心的私法式返还请求权类型(二) |
一、基于财产权的行政私法活动及其形式 |
(一) 政府经营活动的典型代表及其市场化运作 |
(二) 政府采购、拍卖的规范化及行政协议形式 |
(三) 以财产权“侵犯”和“合意”为中心的类私法式的征收补偿协议 |
二、行政协议无效或撤销后的返还请求权及其私法指向弊端 |
(一) 返还请求权发生基础:行政协议无效或撤销 |
(二) 政府采购、拍卖、补偿等活动中返还请求权的《合同法》指向 |
(三) 返还实践私法指向的弊端和公法价值衡量的纳入 |
三、行政协议中返还请求权的竞合与规范基础 |
(一)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竞合 |
(二) 行政法上的返还请求权与侵权责任请求权、国家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
四、行政协议返还请求权裁判的双阶审查与统一 |
第五部分 公民的受益权——基于授益行政行为无效、撤销或废止的返还请求权类型(三) |
一、发生基础:行政行为无效、撤销、废止或条件成就 |
(一) 行政行为无效的认定及其标准 |
(二) 行政行为撤销的“违法性”与特殊考量 |
(三) 行政行为废止的“合法性”及“负担义务未履行” |
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对返还请求权成立的双重作用及比例原则的应用 |
(一) “依法撤销成立返还”与“信赖保护阻却”二元交错的困境 |
(二) 个人信赖利益保护与公共利益维护的冲突和抉择 |
(三) 授益撤销、废止等返还请求权成立判断及利益衡平中比例原则的应用 |
三、我国授益行政实践中返还请求权的形式、争议和类型化 |
(一) 授益行政实践中的返还请求权形式:非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和返还决定 |
(二) 德国法上“行政行为”返还的法律授权基础及争议 |
(三) 我国授益行政中返还请求权的实现方式选择及其类型化 |
第六部分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规则适用争议及策略 |
一、主观归责的行政法价值考量及适用方式 |
(一) 行政法返还制度对准用民事法律规范的开放态度 |
(二) 行政法上区别于私法的独立价值考量 |
(三) 主观归责于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适用方式及其重要价值 |
二、利息返还的确定方法、期间计算及利率标准参照 |
(一) 行政法上利息返还计算:实际发生抑或独立考量 |
(二) 利息起算时间:衡平决定及另定失效日期 |
(三) 我国行政法上利息返还的“利率”标准参照 |
三、“第三人的返还义务”的“法律原理”式准用 |
四、行政法上返还义务继受的争议及规则 |
(一) 行政法上返还义务继受的发生 |
(二) “人身专属性”和“法律保留原则”的限制 |
(三) 行政法上返还义务继受的证成及拓展 |
第七部分 行政法返还请求权制度建构前瞻及立法建议 |
一、以请求权为基点的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互动 |
(一)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隔阂及宪法上权利落实衔接的缺失 |
(二) 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类型解释及其与民事合同的疏离 |
(三) 请求权中心体系建构的理论衔接和制度互动 |
二、行政程序法的规范空缺及立法建议 |
(一) 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地方立法和试拟稿关注倾向、偏离 |
(二) 以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例的实务争议和立法沿革 |
(三) 我国行政程序法返还请求权规范基础确立的立法建议 |
三、行政诉讼法原告资格范围及给付诉讼类型的适用 |
(一) 赋予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双方主体同等诉权资格 |
(二) 行政法返还请求权的一般给付诉讼类型及其适用 |
四、国家公法责任制度中返还责任的定位和设计 |
(一) 国家返还责任与《国家赔偿法》上赔偿责任的“混淆” |
(二) 国家公法返还责任与民事返还责任的“隔阂” |
(三) 国家返还责任的体系定位及其制度价值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我国台湾地区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之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架构 |
五、本研究之意义与价值 |
第一章 借名登记行为的民法、刑法视角考察 |
第一节 借名登记行为的一般描述 |
一、借名登记行为的意义与要件 |
二、借名登记行为之历史沿革 |
三、借名登记行为的当代展开 |
四、借名登记行为的性质与效力 |
第二节 借名登记行为在民法与刑法上的意义考察 |
一、民、刑事规范对象、保护法益、违法责任之区别 |
二、借名登记行为在民、刑事保护范围、违法责任之差异性 |
第三节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的前提:刑法机能与目的 |
二、滥用借名登记行为的现状及危害 |
三、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的国内外立法规范 |
四、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的原则 |
第二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类型 |
第一节 背信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二节 侵占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三节 诈欺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四节 与我国大陆地区法制之比较 |
第三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的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类型 |
第一节 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二节 伪造私文书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三节 商业会计法填制不实会计凭证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四节 与我国大陆地区法制之比较 |
第四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类型 |
第一节 税捐稽征法逃漏税捐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二节 洗钱防制法上之洗钱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三节 政府采购法上之诈欺围标罪及借牌投标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四节 与我国大陆地区法制之比较 |
第五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之刑法抗辩事由 |
第一节 违法阻却事由 |
一、正当防卫 |
二、紧急避险 |
三、依法令的行为 |
四、正当业务行为 |
五、得被害人承诺与推定之承诺 |
第二节 责任阻却事由 |
一、无责任能力 |
二、欠缺不法意识 |
三、欠缺期待可能性 |
第六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犯罪的未完成阶段与参与形态 |
第一节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犯罪的未完成阶段 |
一、预备 |
二、未遂 |
第二节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犯罪的参与形态 |
一、共同正犯 |
二、教唆犯 |
三、帮助犯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8)清代张家口经贸与商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选题意义 |
1.2 学术史回顾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思路 |
1.5 创新之处 |
1.5.1 史料创新 |
1.5.2 研究视角的创新 |
1.5.3 研究方法的创新 |
第二章 张家口的历史沿革 |
2.1 张家口概况 |
2.2 张家口的历史沿革 |
2.2.1 张家口的城镇布局 |
2.2.2 张家口人口的聚集 |
2.2.3 张家口市场的发展 |
2.2.4 张家口税关的发展 |
第三章 张家口的商业活动 |
3.1 张家口的茶马互市 |
3.1.1 张家口的马市交易 |
3.1.2 晋商商帮茶叶贸易 |
3.2 张家口的旅蒙商业 |
3.2.1 对蒙贸易 |
3.2.2 恰克图贸易 |
3.2.3 经张家口流通货物的演变 |
第四章 张家口的手工业经济 |
4.1 张家口的皮毛业 |
4.1.1 张家口皮毛贸易的兴起 |
4.1.2 张家口皮毛业的发展 |
4.1.3 张家口皮毛业的衰落 |
4.2 张家口的制碱业 |
4.3 张家口的制革业 |
4.3.1 白皮坊 |
4.3.2 黑皮坊 |
4.3.3 皮鞍业 |
4.4 张家口的蒙靴业 |
4.4.1 蒙靴业的形成 |
4.4.2 蒙靴业的鼎盛 |
4.4.3 蒙靴业的衰落 |
第五章 张家口的交通运输业 |
5.1 清代以前的道路 |
5.2 清代的道路 |
5.2.1 官道 |
5.2.2 张库商道 |
第六章 张家口的金融业 |
6.1 典当业 |
6.1.1 概述 |
6.1.2 典当业与社会经济的关系 |
6.2 账局 |
6.2.1 产生的历史背景 |
6.2.2 账局的功能与发展 |
6.3 票号 |
6.3.1 票号的产生 |
6.3.2 票号的兴衰 |
6.3.3 票号兴衰对现代金融的启示 |
6.3.4 票号信用对我国当前信用问题的启示 |
6.4 钱庄 |
6.4.1 钱庄的创立 |
6.4.2 钱庄的组织 |
6.4.3 钱庄的业务 |
6.4.4 钱庄的账务制度 |
6.5 银行业 |
6.5.1 大清银行 |
6.5.2 其他银行 |
6.5.3 外国银行 |
6.6 各金融机构间的相互关系 |
6.6.1 票号与钱庄 |
6.6.2 典当与票号 |
6.6.3 典当与钱庄 |
6.6.4 钱庄与外国银行 |
6.6.5 账局与典当和钱庄 |
第七章 张家口的商人主体 |
7.1 张家口的晋商 |
7.1.1 晋商崛起的原因分析 |
7.1.2 晋商经营的行业 |
7.1.3 晋商的“晋义社” |
7.1.4 晋商对张家口社会的影响 |
7.2 张家口的其他商帮 |
7.2.1 张家口的京帮 |
7.2.2 张家口的口商 |
7.3 张家口的商业行社 |
第八章 总结 |
附件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9)鄂尔多斯盆地东南部侏罗系延安组延10物源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依据及意义 |
1.2 研究现状与进展 |
1.2.1 国外物源分析进展 |
1.2.2 国内物源分析进展 |
1.2.3 侏罗纪延安组物源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 主要工作量 |
1.5 主要认识 |
第二章 区域地质概况 |
2.1 区域地质背景 |
2.2 盆地演化特征 |
2.3 区域地层特征 |
2.3.1 侏罗系发育特征 |
2.3.2 延安组发育特征 |
2.3.3 盆地延安组沉积特征 |
第三章 研究区延安组沉积特征 |
3.1 延安组野外剖面特征 |
3.2 延安组井下岩电特征 |
3.3 沉积相特征 |
3.3.1 河流相 |
3.3.2 三角洲相 |
3.3.3 湖泊相 |
第四章 延10古水流分析 |
4.1 延10交错层理发育特征 |
4.2 延10野外实测数据统计分析 |
4.3 延10古流向及物源意义 |
4.3.1 研究区北部古流 |
4.3.2 研究区中部古流 |
4.3.3 研究区南部古流 |
第五章 轻、重矿物与岩屑组分分析 |
5.1 轻矿物及岩屑含量分析 |
5.1.1 含量变化特征 |
5.1.2 分布特征 |
5.2 轻矿物岩屑组分分析 |
5.2.1 石英组分分析 |
5.2.2 长石类型分析 |
5.2.3 岩屑类型分析 |
5.2.4 源区构造背景 |
5.3 重矿物分析 |
5.3.1 重矿物组合特征 |
5.3.2 ZTR分布特征 |
第六章 碎屑锆石特征分析 |
6.1 碎屑锆石矿物学研究 |
6.1.1 锆石的光学性质 |
6.1.2 锆石形态特征 |
6.1.3 锆石内部特征 |
6.2 锆石的成因分类 |
第七章 物源综合分析 |
7.1 盆地周缘地质特征 |
7.2 物源讨论 |
结论与认识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10)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法律边界(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概述 |
第一节 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常见类型 |
一、董事选任条款 |
二、权益披露规则条款 |
三、绝对多数表决条款 |
四、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特别条款 |
第二节 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效力判断分歧 |
一、关于董事选任条款的效力判断分歧 |
二、关于权益披露规则条款的效力判断分歧 |
三、关于绝对多数表决条款的效力判断分歧 |
第三节 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效力判断困境 |
一、原因:效力判断缺乏统一标准 |
二、现象:效力判断结果不协调 |
第二章 上市公司章程设置反收购条款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反收购条款存在的合理性 |
一、反收购行为的价值判断 |
二、反收购条款的效用分析 |
第二节 反收购条款与章程自治 |
一、公司法与章程的性质 |
二、章程的自由与限制 |
第三章 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合法性判断标准 |
第一节 评价反收购条款的总体态度 |
一、尊重公司自治 |
二、兼顾中小股东利益 |
第二节 反收购条款合法性判断原则 |
一、不得违反强制性规范 |
二、反收购条款的设置具有正当目的 |
三、反收购条款设置符合合理限度 |
第四章 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合法性分析 |
第一节 董事选任条款的合法性分析 |
一、限制董事改选条款 |
二、限制董事提名条款 |
三、黄金降落伞条款 |
第二节 权益披露规则条款的合法性分析 |
一、变更披露义务触发点条款 |
二、增加披露义务内容条款 |
三、限制违规股东表决权条款 |
第三节 绝对多数表决条款的合法性分析 |
一、提高特别决议通过比例条款 |
二、扩大特别决议事项范围条款 |
第四节 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特别条款的合法性分析 |
一、授权控股股东采取反收购措施 |
二、授权董事会采取反收购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标准与诚信的交错(论文参考文献)
- [1]反收购条款的强制性规范规制——以海利生物案为中心[J]. 曾思. 北方法学, 2021(02)
- [2]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运作逻辑与实践路径研究[D]. 潘博. 吉林大学, 2020(03)
- [3]《文言传》思想研究[D]. 杨学祥. 山东大学, 2020(04)
- [4]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D]. 杜方正. 东南大学, 2020(02)
- [5]黄土丘陵沟壑区典型小流域水土流失治理技术模式研究[D]. 袁和第. 北京林业大学, 2020(02)
- [6]我国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体系的构建[D]. 张栋祥. 山东大学, 2020(02)
- [7]我国台湾地区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研究[D]. 廖颖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8)
- [8]清代张家口经贸与商帮研究[D]. 王飞. 山西大学, 2020(08)
- [9]鄂尔多斯盆地东南部侏罗系延安组延10物源分析[D]. 贾本文. 长安大学, 2020(06)
- [10]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法律边界[D]. 朱超英.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