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擅自复印营业执照,不允许!(论文文献综述)
黎淑翎[1](2020)在《《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规制尺度及其技术工具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逾三十年的法制化进程中,关于控规对城市发展的适应性、控规的地位和角色、控规的管控技术等问题的探讨和反思从未停歇。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构建中,在促进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下,在增量规划向存量规划转型的背景下,我国规划管理和开发控制的管控技术面临新的挑战,如何提高它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权威性是一项重要的议题。美国的区划实践已经超过一个世纪,其管控技术在全球不同制度和发展背景的地区得到推广,可见其适应力和有效性。我国控规的管控技术和指标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美国区划,同时又依据本土化的认知和创新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技术工具。从对控规管控技术的分析中可以发现,区划中部分关键指标或未引入控规,或在我国的相关研究中被误读,或在控规中执行不同的控制功能,这些差异往往对指标的管控效果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重新全面探究和审视区划的管控工具和技术逻辑,对完善控规管控技术有较大的指导意义。区划是美国地方政府普遍执行的开发控制制度,具有丰富的多元性。作为美国第一个实施综合区划的城市,纽约市城市空间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纽约发展的成就足以证明其区划技术的有效性和适应性。《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是纽约区划的重要转折和现行区划的基础,引入了“一张图”的综合分区体系,综合修订了法规文本结构,创新使用了容积率、开敞空间率、用途组、奖励区划等技术工具,对研究现代区划管控技术工具和逻辑具有较高的价值。本文运用历史、文献和比较的研究方法,以全文翻译《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为基础,分析《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规制尺度和技术工具,辨析指标和规则的含义,全面审视和探究纽约区划控制的技术逻辑,理解其管控理念、原则和目标、规制尺度、管控指标和规则之间的关联性,探索指标的赋值逻辑,挖掘区划管控技术的原理,结合我国规划管控技术的问题,以期超越“简单模仿”、超越制度的差异而为完善我国规划管控技术提供具有适应性的创新建议。论文主体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形成历史、特点、立法目的、管控范畴、规制尺度、分区体系和文本结构,为分析和理解该法的技术工具提供背景、框架和理念的基础资料;同时通过阐明法规形成的背景及其技术工具创新所应对的发展需求,论述研究《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管控技术具有现实意义。第二部分包括论文的第三章至第六章,分别分析《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四项基本的管控内容:用途、体位(bulk)、标牌、停车。每一章的论述遵循基本的结构:阐明该项管控内容的目标或理念变迁;分析管控框架和规制尺度;解释具体技术工具中指标和规则的含义;探讨管控的技术逻辑,包括“目标—规制尺度—指标和规则”的关系、各项技术工具(指标和规则)之间的关联性以及指标的赋值逻辑;结合我国相关管控实践的比较研究,提出我国规划管理和开发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供改善的建议和思路。第三部分为论文的第七章,以比较的视角分析了规制型开发控制体系的特点,阐明纽约区划的“自我实施”特征及由此决定的法规形式特点,解释《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实施与裁量机制,为完善我国控规的裁量机制提供借鉴经验。本文基于对一部完整的典型地方区划法规的多维度、系统性综合分析,探析了“一张图”综合区划中规划和管控目标、规制尺度、技术工具、指标体系和数值之间的关联性和传导机制,以比较的视角为我国完善规划管理和开发控制的技术工具提供完善建议。
杜敏[2](2020)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安庆警政研究(1927-1937)》文中认为中国自清末引进西方的近代警察制度以来,经过北洋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警政体系。安庆市于1903年设立安庆市警察总局,北洋政府时期更名为安徽省城警察厅,后又易名为安徽省会警察厅。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安庆市的警政在继承了北洋政府时期警政建设成果的基础上,根据国民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对安庆市警察机关内部的组织结构以及警察的任用、奖惩、教育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安徽政局比较稳定,安庆的警政也进入了一个较为快速的发展阶段,警察专业化程度提高,执行的职能日益增多,除了维持安庆市内的治安秩序,还需要负责管理城内的公共卫生,普及卫生知识,提高人们的卫生素质。在整顿社会陋习方面,警察需要打击烟、赌、娼等败坏社会风气的行为。除此之外,由于这一时期,国民党军队正在对中共及红军实行军事围剿,安庆警察还承担着反共的政治职能,对社会舆论、社会团体进行严格的监控。经过十年的发展,安庆市的警政取得了一定的成就,通过完善公安局的组织结构,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转变警察的执法理念等方式提高了政府的治安管理水平,但由于时代的局限,此时的警政发展也存在着经费支绌、军队妨碍执法、军警冲突严重等问题。
黄何[3](2020)在《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为严密刑事法网,我国刑事立法者在犯罪的罪状描述中使用了大量的“其他”、“等”用语,以避免列举不全,学界通常称之为兜底条款。应当说,受限于立法技术的局限性以及社会生活的复杂性,立法者不可能将所有应当规制的行为毫无疏漏的明确加以规范,这必然决定了立法的不完整性与刑法稳定性、刑法社会保护功能之间存在矛盾。而这两种矛盾合力决定了在刑事立法中设置一定数量的兜底条款有其必然性与合理性所在,其是维护刑法相对稳定,平衡与协调刑法法益保护与自由保障功能之间不可多得的技术,刑法兜底条款不可避免。但是,近年来,观察我国司法实践可以发现,司法对于刑法兜底条款的解释越来越呈现出一种无限扩张的趋势,对人权保障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以非法经营罪为例,经过14余个司法解释和各地地方法院五花八门判决的扩张,“其他非法经营行为”已然成为惩治一切不规范经营的“口袋”,成为《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乃至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各章罪名的兜底条款。又如,为维护社会秩序,司法实践将只要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行为,在无具体可用罪名,甚至有具体罪名但因法定刑偏轻的,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再如,随着社会生活中以非毁坏财物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日益增多,特别是诸如“恶意好评”、“反向炒信”等破坏互联网生产经营行为的出现,司法实践对只要是破坏生产经营的方法都解释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其他方法”,不受毁坏财物方法的限制。司法扩张的背后乃是风险社会下有恶必罚观念、司法便利主义以及重刑主义观念的作祟,但无限制扩张兜底条款,显然与现代法治格格不入。应当说,刑法兜底条款存在的必然性与优越性并不等同于兜底条款可以任意解释。自贝卡里亚提出罪刑法定以来,现代法治国家无一不以罪刑法定作为刑法的“圭臬”,我国刑法当然也不例外。而一定程度上,兜底条款的存在必然与罪刑法定之间存在紧张关系。一方面,罪刑法定不仅要求法是明文规定的,而且要求法在相当程度上是明确的。仅从这一点而言,兜底条款对刑法的明确性要求是有一定冲击的。另一方面,罪刑法定的灵魂旨在于限制司法权、避免司法擅断。而兜底条款由于其天生的概括属性,容易成为司法擅断的“舞台”,对罪刑法定有着天然的挑战。因此,必须在罪刑法定视野下对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的立场与原则予以明确,以衔勒约束,以正其轨。罪刑法定下,刑法应严格解释之,且基于刑法兜底条款的天然属性即具有概括性,以及从刑法兜底条款在司法适用中的扩张现状来看,限制解释立场,即在对刑法兜底条款解释时,需对兜底条款的字面含义作出必要的限制,应当是刑法兜底条款解释遵循的基本立场。同时,作为罪刑法定主义的衍生物,或者说是题中之义,刑法兜底条款的解释应当特别遵守合宪性原则、法益保护原则、罪刑相当原则与慎刑原则四个基本原则。就刑法兜底条款解释应遵循的具体规则,可以从语义学视角、法律内容内在的一致性要求、已被普遍认可和习惯以及符合兜底条款解释的基本立场与原则四个方面得出结论——同类解释规则,即对于兜底条款的解释必须遵循立法已列举的明确事项,保持同种类别,排斥不同类的情形。不过,就如何理解和判断“同类”,当前理论中偏向于从文本本身理解“同类”以及仅根据刑法价值作出“同类”理解的观点均有所偏颇。同类解释规则尽管作为一种独特的解释规则,但在“同类”的理解上其自身难以提供必要的“智识”。就刑法解释而言,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方法几乎涵盖了刑法解释的全部方法,对于理解同类解释中的“同类”具有方法论上的意义,“同类”的理解仍应回归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在“同类”的具体判断上,可遵循文本融贯规则、法益同一规则、侵犯法益同质规则、排他规则、比例规则五个下位规则。此外,法学尽管被认为是一门科学,但人的认知是有限的,理性也是有限的,特别是对于法律解释。因此,仍有必要确立从宽解释——存在重大疑问应当作有利被告的解释,作为同类解释规则运用中的补充。遵循同类解释规则,确保刑法兜底条款的解释基本不脱离正轨。不过,刑法理论通常将犯罪分为自然犯与法定犯。前者是基于违反伦理道德侵犯基本生活秩序而自然形成的犯罪,比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后者则是因法律规定而成为犯罪的犯罪,具体而言是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等侵犯派生生活秩序的犯罪,例如,非法经营罪、组织考试作弊罪等。而基于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形成差异,法定犯中兜底条款的解释还有其特殊性所在,需要确立进一步的规则:第一,法定犯兜底条款的解释必须以前置法规定为前提,并且前置法中“放弃”追究刑事责任的事项,不可解释入法定犯兜底条款定罪处罚;第二,要处理好空白罪状与法定犯兜底条款的解释,空白罪状中违反国家规定的解释必须遵循《刑法》第96条关于国家规定的规定,空白罪状中的前置法应当是与罪名保护法益相关的规范,空白罪状中前置法的具体规定需要刑法层面的二次价值判断;第三,由于法定犯是以违反前置法为前提的犯罪,法定犯中兜底条款的解释就可能出现双重兜底条款,即前置法中存在兜底条款,同时,个罪的行为类型中也存在兜底条款的情形,双重兜底条款的解释原则上应排斥刑法兜底条款优先适用。
傅利[4](2020)在《公司登记信息虚假的民事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完善公司登记制度是维护商事活动交易安全的必然选择,抑制公司虚假登记行为发生机率是整个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一个重要方向。公司虚假登记行为频繁发生既会严重危害公司登记机关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本身的公信力,又会严重危害公司的长远发展利益,还会对公司债权人、实际或潜在的交易相对人等相关利益主体造成严重损害,更会对整个社会商事活动的动态交易安全及效率造成极端不利影响。因此规制公司虚假登记行为频繁发生就显得尤为必要。我国现行法律抑制公司虚假登记行为责任制度的性质呈现出以“行政责任为主、刑事责任为辅”的责任承担状态。但既有公司虚假登记责任承担制度对信赖人期待利益及公司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呈明显乏力状态。引入民事责任对公司虚假登记行为加以规制更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并保护善意信赖人的期待利益。我国应当探索建立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制度,以期更好地维护公司登记制度公信力,同时有效地保护公司及其债权人、实际或潜在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法律规制公司虚假登记行为以保护公司利益及信赖人期待利益具有深厚的私法基础,其依据的核心法律原则实际上是民商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司登记信息推定真实的理论基础是信赖利益保护理论,该理论实质上源于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精神的内在要求。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的价值取向涉及诸如维护营业自由价值、交易安全价值、公平竞争价值、市场秩序价值等多种价值利益的平衡协调问题。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制度发挥着保护信赖利益、救济信赖利益损失、惩罚登记信息失信及失真行为、教育和指引登记申请人行为、警示潜在虚假登记行为等功能。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承担在一般情形下应当遵循“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过错推定原则为例外”的归责原则;而基于侵权关系形成的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承担则应当遵循“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过错推定原则为补充”的归责原则。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制度的责任承担方式可借鉴侵权责任或合同责任的内容进行设计,同时以赔偿性财产责任作为主要内容。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应遵循利益平衡和制度效率两大原则;构建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路径应当采公司法路径而非行政法路径。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制度涉及多方面的责任承担主体,这些责任承担主体包括营业当事人或登记申请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市场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直接责任的机构和自然人。每一位承担公司登记信息虚假行为民事责任的主体背后均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现实依据与立法通例作为相应支撑。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的救济对象包括实际或潜在的交易相对人、利益受损的其他股东及公司、被侵权情形下的直接受害人、其他利益可能受损的人。明晰不同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情形下的不同救济对象及其救济途径,有利于保障相关主体的利益。
刘俊晓[5](2019)在《ZX银行单位结算账户管理与风险控制研究》文中提出银行单位结算账户管理是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高效的单位结算账户管理,不仅为国家当局领导实施货币政策,维护经济稳定提供扎实有力的支持,而且能提升ZX银行单位结算账户风险管理能力,使账户种类更为规范,各类账户的使用范围更为清晰明确。本次研究一共有六章。第一章绪论,总体就选择进行本次研究的初衷作出了介绍,围绕研究课题所涉及的背景和意义展开了陈述,也就国内外银行单位结算账户管理的理论发展、研究内容及方法作出了概述。第二章介绍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原因、概念分类、管理分类、特点作用、参与主体及风险类型和主要措施。第三章从ZX银行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数量及其概况、账户管理开户、变更、销户、签约流程设计。第四章通过五个经典案例,分析单位结算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剖析ZX银行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的风险及原因。第五章ZX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和风险控制研究具体方案措施。从ZX银行单位结算账户管理的现状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调研,通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单位结算账户管理和风险控制策略,对单位结算账户管理和风险控制进行全面优化。譬如建立高素质人才队伍,提高员工管理,加强员工素质,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增加技术投入,改变经营理念,优化考核模式等方面对银行单位结算账户管理和风险控制进行全面优化。第六章给出本文的结论,通过对ZX银行的研究,有利于推进ZX银行的经营方式转型和健康发展。对商业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和风险控制研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刘亚丽[6](2019)在《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宗教是有关人类心灵和精神的“圣事”,但宗教组织却存在于“世俗”之中。宗教组织兼具实践宗教信仰的宗教性以及为自身存续发展的经济性,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世俗中的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凸显出(自/被)商业化倾向,致使宗教组织的“圣事”和“俗事”交织,混为一体,既伤及教旨又令宗教不堪。2018年我国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增加了针对宗教组织及其教职人员的税收制度,以及税务部门对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实施税收管理的条款,然而,在我国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涉税的法律、法理及规则设定的理论探索和实证研究乃至科研成果,尚属珍稀物种之际,这些原则性税收管理制度的颁布似有挂一漏万,不及就里之嫌。有鉴于此,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的涉税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特殊性、正当性及现实可行性等殊值系列探究,这也符合中央“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不断提高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水平,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要求。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我国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问题及税收规制。行文通过我国和域外两组案例的对比展开,得出目前我国宗教组织并不缺少世俗经济甚或商业活动的参与,但我国较为缺乏对宗教组织经济行为的具体税收规范。宗教组织虽以实践宗教信仰为其基本功能,但基于其存续和发展的内在所需,以及信众和外部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宗教组织与经济具有自洽性。当宗教组织的经济及经济行为缺乏自律与他律表现为不自洽时,必然影响其创设和教义的本旨,同时也影响到社会整体经济秩序,因此,通过具体的税收法律制度对宗教组织经济行为进行规范,具有现实必要性。第二章,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及问题分析。目前我国通过《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以及诸多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初步形成了较为原则性的宗教组织税收规范。但依然存在:宗教组织作为纳税主体的内涵和外延不清;对其经营行为的行政管理规范替代了应税规范;宗教组织的应税界定标准不准确;对其进行的税收监管流于形式等诸多问题。究其原因,我国宗教组织税收规范严重滞后于宗教组织财富观念的转变;滞后于宗教组织自营利性和被营利性趋势增强的经济现实;国家对宗教组织实行的自养政策,在现实中被异化、异用或他用,自养政策被放大为自养免税政策或宗教性免税政策;相关民事主体法律以及教职人员身份和收入的界定,缺乏相适应的配套规范。因此,我国宗教组织税收问题的法律规制具有现实迫切性。第三章,宗教组织涉税法制理论梳理及评析。在政教合一体制下,受宗教及宗教组织的历史地位、国民信仰和社会功能等因素制约,国家对宗教组织予以直接的财政补贴和税收支持,但这一不当的财税政策既影响了财税关系和政教关系,也影响了公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因此,政教分离和间接的财税支助成为社会发展的一种现实和必然选择。与西方不同,我国古代历史上鲜有宗教支配政治或政教合一的现象,但也从不缺少国家政权与宗教或各宗教组织各样的经济和税收联系。国家因政治、经济和社会等需要,对宗教组织的财税政策极其不稳定,“不徭不役”和“亦徭亦役”政令反复交替,使得宗教组织繁盛兴衰交相更迭。在现代政教分离国家,除宗教组织的宗教性在处理政教关系时被审慎对待外,宗教组织因其非以营利性为目的,基本被纳入非营利组织进行规制。国家予以宗教组织的间接财政支持和连续稳定的税收规范,这既有利于宗教组织正常发展,也有利于国家和宗教组织间的政教关系。因此,构建和完善宗教组织的税收规范,是现代政教分离国家财税法治的必要内容。第四章,宗教组织的特殊性及征免的正当性分析。宗教组织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其宗教性,以及由宗教性而衍生出的非营利性和社会表达的公益慈善性。虽然宗教组织具有其特殊性,但对其征税或免税具有法律正当性。首先,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有遵照法律负担纳税的义务。纳税人即是依照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担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宗教组织是公民基于宗教信仰自由而组成的团体,属于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其拥有宗教自由的宪法基本权保障同时,当然也负有纳税的义务。其次,征税权是国家主权的表现,宗教组织拥有类国家主权的组织自治权,国家对宗教组织免税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保障其独立性,但国家对宗教组织征税也并不意味着是对其自治权的干涉。在政教分离体制中,宗教组织的自治权处于国家主权之下,作为组织自治权的体现,宗教组织有从事世俗经济活动的权利,同时也应遵守世俗包括税法在内的经济规范要求。再次,宗教自由体现为内在精神信仰自由和从事合法宗教活动的自由,但此种自由并非绝对而是有所限制的自由,宗教组织负有依法的纳税义务并不因为其享有宗教自由而得以免除。即使在政教合一国家,宗教组织在获得免税或财政支持的同时,其自由也是要受到一定限制的,因为在国家合法行使征税权时,维护良好的税收制度在各种公共利益中处于优先顺位。最后,政教分离原则要求国家政权和宗教组织分离。要求国家不得对特定的宗教加以奖励或禁止,或对人民特定信仰给予优待或非难。但政教分离不是绝对的分离,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征税或是免税,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政府与宗教组织之间的联系。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免税或是征税都不意味着必然违反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免税和征税的立法目的既非促进和倡导宗教,也非抑制和反对宗教。与宗教组织类似,诸如学校、图书馆、慈善基金会等,也通常被国家给予免税,因为它们一般被认为可以与社会和谐共处,并促进社会多样化的存在。综上,国家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免税或征税都具有合宪性或法理正当性。第五章,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域外经验与借鉴。宗教组织从事经济活动成为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共有现象。在宗教组织日趋商业化情形下,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改变了其税法上的待遇,变完全免税为有条件的免税,并加以公益慈善之社会责任,但具体做法又各不相同。美国《内地税法》规定了宗教组织获得免税的主体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形式要件、身份限制和免税资格丧失的情形,对宗教组织商业活动设置了“非相关商业所得税”和“无关举债所得税”进行规范。同时规定了含申请资料、年度报告书、捐赠信息等内容完备的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必要时的税收稽核制度。日本设置宗教法人认证制度以规定主体要件资格,而公益性的高低对宗教组织税赋多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日本《法人税法》规定宗教法人可以经营营利事业,可按低于普通法人的税率承担纳税义务。在宗教主管机关和宗教组织之间设置宗教法人审议会制度,作为解决两者之间的缓冲机关。同时对宗教法人规定了税收优惠及支出的限制,必要时的税务调查制度,甚至宗教法人营利事业有违法行为,可以对宗教法人实行强制解散。我国台湾地区对宗教组织的主体分类进行了规定,在营利事业所得税、房屋税、地价税等十余个税种税目中详细规定了宗教组织相关税收内容。宗教组织的经济行为及收入是以信众随喜布施,还是订有一定的收费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入所得。对宗教组织设有严格的公益慈善要求,其60%的年度经费依法只能用于公益目的上,并对积极作为者进行奖励。综上,在宗教组织从事经济甚或商业活动不可避免并客观存在时,反思我国大陆具体问题,域外经验具有可借鉴性。第六章,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在中央提出要依法管理国家宗教事务,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号召下,应积极善用财税法律规制宗教组织经济行为,调节宗教组织相关经济关系。首先,在宗教组织纳税主体层面,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缺少法律分类的情况下,应将宗教组织细化出来,对其税收加以特别规定;明确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内涵和外延。其次,在宗教组织应税范围层面,应重视宗教组织经济性的特征,改变禁止宗教组织过度商业化经营原则,允许其进行经济或商业活动,并运用税收法律规范,包括教职人员收入的规范;改变现有对宗教组织应税和免税以宗教性和经济性为主的多重区分标准,实行“经营征收与自养返还”相结合的标准调整。再次,在宗教组织公益慈善层面,应改变对宗教组织非营利组织的消极定位,采用公益慈善主体的积极法律定位;在宗教组织普遍没有出具扣税资格的情况下,允许宗教组织对那些方向明确的捐赠出具扣税凭证;对宗教组织公益慈善行为实行税收激励或奖励机制。最后,在宗教组织税收监管层面,应转变对宗教组织税收监管的传统观念,在经济领域将之同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对待;增加宗教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落实税务登记;对其不当和违法行为实行阶梯制的税收处罚措施;同时也应注重相关规范和配套措施的协调,如自养政策的规范化、宗教组织自身建设等。综上,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完善与构建具有可行性。
古戴[7](2018)在《论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之变迁 ——以《大理院民事判例辑存》为分析文本》文中指出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是法制文明的重要标志之—。当代中国依然处在司法改革与法治建设的道路之上。以史为鉴方能知兴替,回顾历史,清末民初适逢国家体制发生重大变革。在彼时的转变中,时人通过一系列的变法修律等改革,西方权利、民主、法治等观念进入中国。在中西方的文化融合与碰撞下,私有财产权领域的变迁主要通过四个侧面进行呈现:其一,私有财产权保护的观念层面上,呈现出从传统的伦理之私向理性个体之私之转变。其二,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层面上,传统社会是民事法律规范寓于刑事法律条文之中;清末民初以降逐渐形成了独立完备的民事法律体系。其三,国家政府在进行私有财产权保护时,司法体制上也发生了变革。一方面由于传统社会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离与否在不同层级有着不同的样态,另一方面限于涉及私有财产权纠纷的婚田细故案件性质,故而,在私有财产保护的司法体制上传统社会主要呈现出审判权与行政权混同的样态。清末民初以降,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审判庭制度逐渐明晰,不论是清末民初的四级三审制抑或是南京国民政府的三级三审制,都逐步将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司法权从行政权中剥离出来,进一步加强了司法对私权的保护,进而限制了公权对私权的干涉,进而逐步走向以审判独立为核心的司法独立之道路。其四,由于大理院产生的特殊时代背景,即政体骤变,法典未备的社会现实,大理院的推事们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民事判例制度创造性的以法官造法的方式行使着司法兼营立法的功能,并且使这些推事们得以将代表传统思想的旧学理念与代表西方观念的法学概念进行了较为深刻地融合。通过判决例的方式将近代法学观念推广到基层,进而触及社会最广大人民的经济生活交往之中。透过对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变迁的四个侧面地分析,史实屡屡告诉我们,私有财产权保护无论古今中西都具有同样的时代特征——必然性和民族性。中国传统社会各统治阶级对私有财产权的重视程度和传统国家的分合状态走向趋于一致。一个统一的时代对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总是于一统江山之初较为重视,随着统治阶级的固化与腐朽、剥削意识的增长和民本思想的淡化,总会逐渐通过增加赋税徭役等方式直接或间接的侵害人民的私有财产权。在长久剥削压迫下,出于对私有财产权的本能保护就会使得人民走向抗争,一统时代就会走向分裂。此即私有财产权保护之必然性,换言之,对私有财产权的合理保障是现阶段历史时期内任何国家政权都不可回避的议题。国家统一与稳定的一个重要前提即是要保障人民的私有财产权。另一方面,私有财产权具有民族性,表现为在不同社会历史阶段,不同的文化场域,私有财产权具有不同的内涵。不能用单一的、机械的概念理论来解构历史事实。学术研究的终极目标在于如何更好的认识真实的世界。以概念、理论为代表的普适主义与以特殊经验、应用研究为代表的特殊主义在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变迁的研究中有重要意义。分析大理院之具体案例可以发现,虽然个体权利以及男女平等思想从以宗法伦理为基础的家庭观念中的解放;但是,由于中国传统社会公私义利观念、儒家仁和理念影响的特殊性,于商会、典权、佃权以及婚姻家庭财产关系等问题中,个人主义、绝对的产权观念以及由此产生的接力型家庭观念与中国的历史时空不能融合。在保障私有财产权这一时代发展进程中,为寻找中国文化的历史脉络,适应中国社会的发展需求,在时代性与民族性中探索平衡点,大理院推事们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清末民初,“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的观念涌入中国,大理院被赋予了国家最高司法审判的职能。彼时体制初立,国家待兴,无论是政治环境、社会境况抑或是立法技术,都无法建立统一的民事法律体系,形成完备的民法典。然而,法典虽未完备,社会生活并未停滞。立法机关尚未完成的立法任务,顺而行至司法部门。大理院作为当时社会最高的司法审判部门,其作出的判例及其要旨,虽然由于我国成文法传统及至民初的一贯延续,导致判例及其要旨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既判力,但却在司法实践中大量被下级法院予以援用。产生了“司法兼营立法”的实际功能。在社会治理权力制衡的发展趋势中,民初大理院“司法兼营立法”的这种权力合并的模式有其产生的特殊历史背景,然而,在私有财产权相关案件的判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这种从实践抽象出理论和概念,进而适用于实践中的模式,在法律实施层面更能达到“以资折服”的效果;在法律制度的创设层面,更能够将私有财产权的基本精神和原理与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需求合理调和;较大程度地减少制度、概念、理论与特殊的社会生活实践间的冲突,尽可能的降低法律实施的成本,不致法律脱离实践而流于形式。因此,民初大理院在特殊历史时期探索出的这种“司法兼营立法”的模式具有积极的历史意义,是我国法治文明建设进程中的具有民族特色与时代特色的瑰宝。
赵自轩[8](2018)在《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的研究由来已久,研究范围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权利保护、继承等方面。但遗憾的是长久以来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性问题并未达成共识,各种学术观点的高下此消彼长,且大部分争议仅停留在理论探讨层面,既缺乏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实证分析,又缺少将理论适用于实际案件纠纷的司法验证。我国《民法总则》第127条对网络虚拟财产作出了规定,但该法条作为引致性规范无法为法院的裁判提供指引。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互联网技术催生的新生事物,其法律内涵和外延都是不确定的,因此对该主题的研究就必须坚持“类型化思维”和“场景意识”,以此探析不同场景中不同类型网络事物的法律本质,最后在此基础发掘网络虚拟财产的本质特征和判断标准,明确的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内涵和外延,进而构建出科学合理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制度。遵循以上基本写作思路,本文总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是对网络虚拟财产基本问题的梳理。第一节介绍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类型与特征,特别是介绍了当前主要学者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和基本观点,以此了解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研究的基本范围与争议焦点;第二节主要介绍了网络虚拟财产与无形财产的联系与区别,特别是虚拟财产与知识产品的区别,为下文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知识产权说”的反驳奠定基础;第三节介绍了域内外网络虚拟财产的研究状况,以此明晰我国当前网络虚拟财产研究的焦点和缺陷。同时,该部分还介绍了美国网络虚拟财产立法的最新成果和存在的争议,为我国立法提供可能的域外参考。第二章是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研究。第一节介绍了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技术构成和基本类型,在了解网络游戏基本运行机理的基础上,根据游戏虚拟财产的不同功能将其区分为货币型游戏虚拟财产、物品型游戏虚拟财产和游戏账号;第二节介绍了当前学界对游戏虚拟财产的研究状况,在民法方面主要介绍了游戏虚拟财产法律性质“债权说”、“物权法”、“知识产权说”、“新型财产权说”的主要观点,各种学术观点之间的主要争议,以及当前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节是对游戏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现实考察,主要介绍了网络游戏服务合同对虚拟财产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因游戏虚拟财产引发的主要纠纷类型;第四节对不同类型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货币型游戏虚拟财产的功能和获取方式决定其显着的财产属性,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物品型游戏虚拟财产的获取方式和功能决定了其实质上属于债权凭证;而游戏账号则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第五节是对不同类型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在当前阶段可以采用债权和物权分别对物品型游戏虚拟财产和货币型游戏虚拟财产提供保护,采用公法手段对游戏账号提供法律保护。第三章是对网络社交平台上虚拟财产的研究。第一节以国内外主要网络社交平台为分析对象,列举了网络社交平台上存在的主要虚拟财产类型——网络账号、电子照片、视频、电子邮件、虚拟物品、电子货币;第二节对网络社交平台上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予以分析,基于对网络社交平台上虚拟财产实际功能的考察,认为网络账户的法律性质是个人信息;电子照片、视频、电子邮件的实质是具有人格因素的无形动产;虚拟物品的法律性质是无形动产;电子货币作为法定货币的数字形式,其法律性质是无形动产;第三节介绍了网络社交平台上虚拟财产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权属争议、继承争议和隐私风险;第四节主要介绍了美国《统一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法》的主要内容以及立法机关对该立法的主要修改内容,并对我国立法的可能借鉴予以分析;第五节是对社交平台上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研究,在公法上,通过严格的网络安全保护立法和技术保障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安全。在私法上,通过严格落实网络运营商的安全保护义务、网络服务义务、侵权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的赔偿责任,充分保户网络用户的虚拟财产中包含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第四章是对网络店铺的研究。第一节主要结合网络交易平台上个人店铺和企业店铺的不同获取方式,分别分析了两种网店的实质构成因素,并主要分析了个人店铺的核心构成——营业资产;第二节是对网店法律性质的分析,就网店的实质构成来看,其具有虚拟性、实用性、创造性、价值性特征,属于真正意义的网络虚拟财产;第三节是对网店面临的法律问题的分析,由于当前立法并未规定网店是一种虚拟财产,导致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承认网店是一种的独立财产类型并禁止网店转让,因此导致网店转让中滋生了大量的诈骗案件。同时,法院也往往不将网店视为网络虚拟财产,导致网店受让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第四节是对网店权利归属和可转让性的分析,以网店的价值来源和实际经营为观察视角,认为网店实际经营者对网店享有虚拟财产权。同时,结合当前网店转让的实际效果、民法公平原则、网络服务协议格式条款的效力,认为网店经营者可以对网店予以转让;第五节是对网店转让规则的设计。基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有序发展,公平保护各方主体利益的目的,对网店转让人、受让人、网络交易服务平台提供者、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设计。第五章是对网络虚拟财产判断标准的设计,以此为基础构建网络虚拟财产权的具体内容。第一节是对网络虚拟财产判断标准的总结,通过对民法中财产的实质构成予以分析,最终将虚拟性、创造性、实用性、价值性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判断标准,并运用该标准对当前普遍认为的网络虚拟财产类型予以鉴别,因此印证前文的研究结论;第二节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立法保护的研究,通过创设网络虚拟财产权确保权利人对其合法财产利益的享有。网络虚拟财产权人对其合法取得的虚拟财产有权行使访问权、使用权、管理权、处分权;第三节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司法保护,以常见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为对象,为网络虚拟财产提供侵权、合同、继承保护。
俞灵灵[9](2018)在《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文中研究指明移动电商领域竞争模式的升级、一般条款的抽象性和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使得法官在裁判时难以沿用传统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裁判方式,难以用现有的具体规则去处理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践中往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因此,站在移动电商的大背景下,从判决书本身出发对上述司法难点进行甄别考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涉及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59份判决书为样本,从宏观视角对样本进行实证分析,从微观视角对裁判的现状进行探究,发现法官难以厘清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对竞争关系认定态度模糊,对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定存在疑问。而对竞争行为正当性判定存疑又具体表现为三点,一般条款适用泛道德化、说理论证两级分化及同等情形不同对待。在此基础上,本文探析了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官对法律的适用理论存在误读,一般条款本身的抽象性及道德性影响了法官理性审判,司法论证及配套机制的缺乏导致了法官难以寻得正义。经由剖析,本文分别从条文本身、法官本身及配套措施出发提出了针对性建议,即细化一般条款以遏制泛道德化现象;严格法律的适用程序和加强说理论证以约束法官审慎裁判;提升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级别、优化电子证据机制和建立案例族谱以弥补配套措施的缺失。我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11月4日颁布,而本文的研究是建立在新法颁布前,法官对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是依托旧法来实现的。新法的颁布完善了旧法在新商业时代所暴露出的弊端。而本文通过判决分析提出针对性建议也与新法部分所修之处契合。
伍淑芳[10](2016)在《政府投资的小额工程管理的研究 ——以广东省佛山市某镇政府投资的小额工程管理为例》文中研究指明21世纪初,《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式在我国实行。招标投标制度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一种竞争交易方式,已成为我国假设工程市场的一种主要交易方式。而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经济迅猛发展,经济市场中的多种交易方式,也在不断地暴露出部分严峻的问题。而作为招标投标这一重要的制度,也不例外。其中,由各地政府投资的小额工程项目的管理,成了新的议题。政府投资的小额工程项目,由于涉及财政性资金、项目投资额相对较少、工程周期较短等多方面的因素,日渐成为了各地建筑市场中较为突出的经济问题,而其涉及政府机关部门及相关管理人员的特殊性,也使这类项目的管理,成为了市民关注的焦点之一。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并以佛山市某镇政府为例,开展了对政府投资的小额工程管理的研究。首先,笔者先对政府投资的小额工程管理问题的背景意义、国内外发展现状作出初步的阐述,从而提出本文的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在提出了一些背景意义及国内外发展现状后,以佛山市某政府对政府投资的小额工程项目管理为例,对其原做法作出了阐述,论述了其优缺点,从中提出本文接下来需要研究的问题。然后,在结合当地某机关职能部门对于小额工程的管理方法,提出了该镇上述问题的解决思路,并对当地某机关职能部门的现行做法作出了简单的叙述,使读者更直观地明白到实际的操作流程。在此基础上对该做法的优缺点作出评价,并以此提出笔者的解决思路。再者,总结以上的内容,笔者对政府投资的小额工程管理的工作指引作出具体介绍,并引出小额库这一重要系统的建立,而该工作指引及系统在本文撰写时,已被当地政府部门所采纳并处于实行阶段。最后,笔者对政府投资的小额工程管理作出了总结,提出来处理方案,形成了管理工作指引,并对本文研究的内容作出了展望。本文总体上是基于国内外学者们对小额工程管理的研究,结合国内部分地方政府对政府投资的小额工程管理的现行做法,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联合佛山市某政府国土城建部门的相关管理人员,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制定科学合理、惠民利民、促进经济、完善管理为目标,对政府投资的小额工程管理制定管理工作指引,并以此为基础开发适用的管理系统。同时,也对政府相关管理人员提出了建议,为政府投资的小额工程管理的合理化提供理论参考。
二、擅自复印营业执照,不允许!(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擅自复印营业执照,不允许!(论文提纲范文)
(1)《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规制尺度及其技术工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形成与法制化 |
1.1.2 我国控规与美国区划的渊源关系 |
1.1.3 美国区划、纽约区划及其《1961区划决议案》的现实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区划研究综述 |
1.2.2 国内区划研究综述 |
1.3 研究对象 |
1.4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5 研究方法 |
1.5.1 历史和文献研究 |
1.5.2 比较研究 |
1.6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结构与框架 |
2.1 《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形成的历史背景 |
2.1.1 美国第一部综合区划:《1916纽约建筑分区决议案》 |
2.1.2 管制理念的转变:从被动阻止妨害到主动增进公共福祉 |
2.1.3 纽约再区划:1940年代-1960年综合修正的推进 |
2.1.4 框架内的持续演变:《1961纽约区划决议案》的修正与完善: |
2.2 《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特点 |
2.2.1 对《1916纽约市建筑分区决议案》的检讨 |
2.2.2 综合修正应对的发展需求 |
2.2.3 综合修正的原则和特点 |
2.2.4 综合修正通过前的争议 |
2.3 《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结构与框架 |
2.3.1 立法目的 |
2.3.2 管控范畴 |
2.3.3 规制尺度 |
2.4 综合分区与规则体系 |
2.4.1 1916的独立分区体系 |
2.4.2 1961的综合分区体系 |
2.4.3 现行的叠加分区体系 |
2.5 《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文本与使用 |
2.5.1 文本结构 |
2.5.2 索引系统 |
2.6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用途管制 |
3.1 “用途”概念的复杂性 |
3.1.1 用途的多维含义 |
3.1.2 使用活动的空间性与尺度特征 |
3.1.3 使用活动随时间而变化 |
3.1.4 用途管制的两种含义 |
3.2 美国区划用途分区管制的起源 |
3.3 《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用途管制框架 |
3.3.1 用途管制的目标与技术工具 |
3.3.2 用途的许可形式 |
3.4 纽约区划用途管制的规制尺度 |
3.4.1 以分区为规制尺度 |
3.4.2 用途分区模式的比较 |
3.5 用途管制的核心工具:用途组 |
3.5.1 分类和分组的多维度 |
3.5.2 差异化、定量化的分组标准 |
3.5.3 “分类—分组—分区”的逻辑框架 |
3.6 用途管制的其他技术工具 |
3.6.1 辅助用途 |
3.6.2 释放标准 |
3.6.3 混合利用的支持工具 |
3.7 区划用途管制的延伸:占用执照 |
3.7.1 占用执照的制度框架 |
3.7.2 占用执照的规制尺度和核心工具 |
3.7.3 制度特点与经验 |
3.8 对我国用途管制的借鉴 |
3.8.1 “用地分类”的管制方法 |
3.8.2 混合用地的用途兼容性规定 |
3.8.3 建筑使用的管理制度 |
3.9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体位规则 |
4.1 关键指标释义 |
4.1.1 体位 |
4.1.2 楼板面积 |
4.1.3 容积率 |
4.1.4 密度规则 |
4.1.5 院规则 |
4.1.6 高度与退缩要求 |
4.2 体位规则的框架 |
4.2.1 总体目标 |
4.2.2 以建筑和分区用途为基础的指标体系 |
4.3 体位规则的规制尺度 |
4.3.1 以区划地块为规制尺度 |
4.3.2 以地块与街道关系为基础的规则细化 |
4.4 容积率调控工具 |
4.4.1 开发权转移的雏形 |
4.4.2 奖励区划 |
4.4.3 容积率调控工具的适用性 |
4.5 居住区指标关联性分析 |
4.5.1 核心指标:开敞空间率 |
4.5.2 空间密度与人口密度的关联性分析 |
4.5.3 开敞空间率与容积率的关联性分析 |
4.6 现行纽约区划的体位规则变化 |
4.6.1 开敞空间率和容积率关联控制产生的问题 |
4.6.2 新增的体位控制方法 |
4.7 对我国控规指标的借鉴 |
4.7.1 基于分区目标建构规划控制指标体系 |
4.7.2 加强控制指标的关联性 |
4.8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标牌管控 |
5.1 美国区划的标牌管控 |
5.2 《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标牌管控指标 |
5.2.1 “标牌”的定义 |
5.2.2 标牌的分类 |
5.2.3 标牌与分区 |
5.2.4 标牌的管控要素 |
5.2.5 不一致的标牌与折旧 |
5.3 标牌管控的方法和原则 |
5.4 对我国标牌管控的借鉴 |
5.4.1 我国标牌管控的整体情况 |
5.4.2 以上海为例的比较分析与借鉴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停车管理 |
6.1 纽约区划停车管理的理念变化 |
6.2 《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停车管理规则 |
6.2.1 停车管理的目标与框架 |
6.2.2 分类与分区结合的指标体系 |
6.2.3 停车配建要求的修改和豁免 |
6.2.4 停车配建的上限要求 |
6.2.5 片区停车共享 |
6.3 多重矛盾下综合停车配建指标的基本逻辑与影响因素 |
6.4 对我国停车配建指标的借鉴 |
6.4.1 对我国停车分区管控技术的思考 |
6.4.2 停车指标差别化要素的对比 |
6.4.3 管理理念的转变与停车配建指标的改善 |
6.5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实施与裁量 |
7.1 区划法规的特点 |
7.1.1 规制型体系的特征和问题 |
7.1.2 区划作为开发控制的依据 |
7.1.3 “自我实施”所需的制度特点 |
7.1.4 违法与处罚 |
7.1.5 法律语言 |
7.1.6 区划的适应性 |
7.2 特殊情况的预设 |
7.2.1 特别规定 |
7.2.2 修订或修改 |
7.2.3 免除 |
7.2.4 例外 |
7.2.5 必要性与问题 |
7.3 裁量机制 |
7.3.1 施行机构 |
7.3.2 裁量机制的必要性 |
7.3.3 裁量型的特殊规则 |
7.3.4 变通 |
7.3.5 特别许可 |
7.3.6 区划修正 |
7.3.7 多层级的裁量机制 |
7.4 对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裁量机制的借鉴 |
7.4.1 我国控规裁量机制的两个层面 |
7.4.2 构建多层次的控规裁量机制 |
7.5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2 比较借鉴 |
8.2.1 《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可借鉴性 |
8.2.2 对我国规划管理的借鉴 |
8.3 创新与特色 |
8.4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专用术语概念 |
附录2 :现行纽约区划分区地图(中高密度居住区) |
附录3 :现行纽约区划分区地图(特别区域规则范围) |
附录4 :现行纽约区划分区地图(特别意图区) |
附录5 :现行纽约区划分区地图(商业叠加区)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附件 |
(2)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安庆警政研究(1927-1937)(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方法与思路 |
四、创新点与不足 |
五、相关概念界定 |
第一章 安庆警政建设的开端及发展 |
第一节 近代安徽警察制度的开端 |
第二节 清末安庆警政制度的初创 |
第三节 北洋政府时期安庆警政的发展 |
第二章 安庆警察组织结构与人事管理 |
第一节 安庆警政组织结构 |
一、内部组织结构 |
二、附属机构 |
第二节 安庆警察管理 |
一、警察的任用和录用 |
二、警察的分配 |
三、警察的奖惩 |
四、警察薪金和抚恤 |
第三节 安庆警察教育 |
一、警官教育 |
二、长警教育 |
第三章 安庆警政与社会管理 |
第一节 治安防控 |
一、户籍管理 |
二、治安管理 |
三、规范交通 |
四、火患的预防及控制 |
第二节 公共卫生管理 |
一、食品卫生管理 |
二、医疗卫生事业管理 |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
四、普及卫生知识 |
第三节 整顿社会风气 |
一、禁烟禁赌 |
二、管理娼妓 |
三、取缔不良书画、戏曲 |
四、推行新生活运动 |
第四节 监管社会舆论与集会结社 |
一、管制报刊 |
二、注意集会结社 |
第四章 安庆警政建设的评价 |
第一节 安庆警政建设取得的成就 |
一、促进安庆治安管理的进步 |
二、促进安庆市政管理的发展 |
第二节 安庆警政建设的不足 |
一、经费与捐费问题 |
二、军警冲突 |
三、警察队伍管理问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3)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既有研究的现状及其存在的不足 |
三、本文进一步研究的意义 |
四、本文研究的基本路径与框架 |
第一章 刑法兜底条款的概述 |
第一节 刑法兜底条款的界定 |
第二节 刑法兜底条款的数量、分布状况与类型 |
一、刑法兜底条款的数量 |
二、刑法兜底条款的分布状况 |
三、刑法兜底条款的类型 |
第三节 刑法兜底条款存在的缘由 |
一、刑事立法具有不完整性 |
二、刑事立法的不完整性与刑法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性之间具有矛盾 |
三、刑事立法的不完整性与刑法社会保护功能之间具有矛盾 |
四、设置刑法兜底条款是缓解“两个矛盾”的必然选择 |
第四节 刑法兜底条款的价值 |
一、使得刑法的表现形式更加简约 |
二、使得相比纯粹的概括性立法更容易被理解和操作 |
第二章 刑法兜底条款的司法现状及其原因分析——以对典型兜底条款的司法适用考察为例 |
第一节 非法经营罪之“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一、司法解释的扩张 |
二、地方法院判决的扩张 |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
一、肖永灵投寄虚假炭疽杆菌案 |
二、钟海平盗窃消防栓铜芯案 |
三、刘襄等生产、销售“瘦肉精”案 |
第三节 破坏生产经营罪之“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 |
一、BBS散播谣言案 |
二、XPLUS订票系统案 |
三、恶意好评案 |
四、反向炒信案 |
第四节 对刑法兜底条款司法扩张的原因分析 |
一、风险社会下有恶必罚观念抬头促使兜底条款成为突破口 |
二、兜底条款成为司法便利主义的跳板致使被随意扩张 |
三、重刑观念使得兜底条款成为避轻就重的绝佳工具 |
第三章 罪刑法定视野下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的基本立场与原则 |
第一节 罪刑法定与刑法兜底条款 |
第二节 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的基本立场 |
一、严格解释与自由解释立场之争 |
二、刑法解释应遵循严格解释立场 |
三、限制解释立场——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的基本立场 |
第三节 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的基本原则 |
一、合宪性原则 |
二、法益保护原则 |
三、罪刑相当原则 |
四、慎刑原则 |
第四章 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的基本规则 |
第一节 同类解释规则的确立 |
一、语义学下同类解释规则具有必然性 |
二、法律内容内在一致性要求同类解释规则 |
三、同类解释规则是普遍被认可和习惯的解释规则 |
四、同类解释规则符合兜底条款解释的基本立场与原则 |
第二节 同类解释规则中“同类”的理解 |
一、对既有“同类”理解的评述 |
二、方法论上刑法解释的几种方法 |
三、对“同类”的理解应回归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 |
第三节 同类解释规则中“同类”的具体判断 |
一、文本融贯规则 |
二、法益同一规则 |
三、侵犯法益同质规则 |
四、排他规则 |
五、比例规则 |
第四节 从宽解释——同类解释规则运用中的补充 |
一、从宽解释规则的渊源与传统 |
二、从宽解释规则遭遇的挑战与新生 |
三、从宽解释规则之于我国刑法的具体应用 |
第五章 法定犯兜底条款解释的特殊规则 |
第一节 法定犯兜底条款解释的特别问题 |
一、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划分 |
二、法定犯的基本特征 |
三、法定犯中兜底条款解释的特殊性 |
第二节 无前置法刑事罚则无法定犯兜底条款解释 |
一、前置法(不)规定刑事罚则有其特殊意义所在 |
二、对于前置法不同行为规定不同法律后果的司法者必须遵循 |
三、没有前置法的存在禁止动用法定犯兜底条款 |
第三节 空白罪状应进行独立的刑法判断 |
一、违反国家规定必须遵循《刑法》第96条规定 |
二、空白罪状中的前置法应与罪名保护法益一致 |
三、空白罪状中的规定需要刑法价值的二次判断 |
第四节 双重兜底条款原则上排斥刑法兜底条款优先适用 |
一、法定犯的弱伦理性决定了不得优先适用刑法兜底条款 |
二、法定犯为实现国家管理之目的决定了应先穷尽非刑罚手段 |
三、法定犯的专业性决定了双重兜底条款应以前置法优先补充为前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4)公司登记信息虚假的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理论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与研究现状 |
1.2.1 国外关于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方面研究现状 |
1.2.2 国内有关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领域的研究现状 |
1.2.3 法律文献中与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方面的相关规定 |
1.2.4 简要的评价与问题的归纳 |
1.3 研究的切入点 |
1.4 主要研究方法与预期的创新点 |
1.4.1 主要研究方法 |
1.4.2 预期的创新点 |
1.5 本文的基本思路及基本框架 |
1.5.1 本文的基本思路 |
1.5.2 本文的基本框架 |
第2章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的制度定位 |
2.1 公司登记信息的对抗效力与信赖利益 |
2.1.1 公司登记信息与推定真实原则 |
2.1.2 信赖利益的私法之维 |
2.1.3 商事登记与信赖利益保护的对应关系 |
2.2 治理公司登记信息虚假的法律路径与制度建构 |
2.2.1 治理公司信息虚假登记的既有路径及局限性分析 |
2.2.2 域外治理公司登记信息虚假的制度模式 |
2.2.3 对公司登记信息虚假的追责、救济制度的具体建构 |
2.3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的价值取向 |
2.3.1 营业自由价值与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追究 |
2.3.2 交易安全价值与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追究 |
2.3.3 竞争公平价值与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追究 |
2.3.4 市场秩序价值与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追究 |
2.4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的制度功能 |
2.4.1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功能 |
2.4.2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对合理信赖人的救济功能 |
2.4.3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对失信行为人的惩罚功能 |
2.4.4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对登记申请人的引导功能 |
2.4.5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对后续失信行为人的警示功能 |
2.5 小结 |
第3章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的客观要件 |
3.1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的认定及主要情形 |
3.1.1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行为的认定标准 |
3.1.2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行为的表现形式及主要类型 |
3.1.3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的主要情形 |
3.2 善意信赖人信赖利益受损的存在与确定 |
3.2.1 适格善意信赖人的界定 |
3.2.2 善意信赖人信赖利益的认定 |
3.2.3 善意信赖人信赖利益受损的认定依据及损害范围 |
3.3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导致信赖利益受损的因果关系认定 |
3.4 小结 |
第4章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 |
4.1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归属主体的总体分析 |
4.1.1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归属主体的制度意义 |
4.1.2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归属主体的认定依据 |
4.1.3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归属主体的类型化分析 |
4.2 作为直接责任主体的营业当事人或登记申请人 |
4.2.1 营业当事人或登记申请人作为直接责任主体的基本原由 |
4.2.2 营业当事人或登记申请人作为直接责任主体的主要情形 |
4.2.3 营业当事人或登记申请人作为直接责任主体的具体范围 |
4.3 作为拟制责任主体的公司 |
4.3.1 公司作为拟制责任主体的基本原由 |
4.3.2 公司作为拟制责任主体的主要情形 |
4.3.3 公司作为拟制责任主体的归责事由 |
4.4 作为具体责任主体的公司高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 |
4.4.1 公司高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作为具体责任主体的基本原由 |
4.4.2 公司高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作为具体责任主体的主要情形 |
4.4.3 公司高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作为具体责任主体的具体范围 |
4.5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 |
4.5.1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虚假民事责任的基本原由 |
4.5.2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虚假民事责任的主要情形 |
4.5.3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虚假民事责任的具体范围 |
4.6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中的其他责任主体 |
4.6.1 公司登记机构及工作人员在登记信息虚假中的民事责任 |
4.6.2 信息中介机构在公司登记信息虚假中的民事责任 |
4.7 小结 |
第5章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的救济对象 |
5.1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救济对象的一般分析 |
5.1.1 由判案引发的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救济对象的思考 |
5.1.2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救济对象的考量因素 |
5.1.3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救济对象的具体范围 |
5.1.4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救济对象的主要类型 |
5.2 基于登记信赖的公司交易相对人 |
5.2.1 基于登记信赖与公司存在交易关系的相对人 |
5.2.2 基于登记信赖与公司存在潜在交易关系的相对人 |
5.3 受公司登记虚假信息不当影响的被欺诈方和竞争对手 |
5.3.1 受公司登记虚假信息不当影响的被欺诈方 |
5.3.2 受公司登记虚假信息不当影响的竞争对手 |
5.4 其他基于信赖受公司登记虚假信息不当影响而利益受损的人 |
5.5 小结 |
第6章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6.1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一般性分析 |
6.1.1 契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
6.1.2 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 |
6.2 基于契约形成的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6.2.1 因公司登记信息虚假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 |
6.2.2 因公司登记信息虚假产生的违约责任 |
6.3 基于侵权行为的信息公示虚假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6.3.1 信息侵权理论下的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的原则 |
6.3.2 营业竞争下公司信息公示虚假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6.4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特殊情形 |
6.4.1 瑕疵股东、发起人负有过错责任的情形 |
6.4.2 公司直接责任人负有过错推定责任 |
6.4.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过错推定责任 |
6.4.4 专业中介服务机构负有过错推定责任 |
6.5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
6.5.1 交易相对人已知悉实际情况 |
6.5.2 登记机关或登记辅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虚假登记 |
6.5.3 不可抗力 |
6.5.4 意外事件 |
6.6 小结 |
第7章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的具体范围 |
7.1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范围的考量因素 |
7.1.1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的界定及具体情形 |
7.1.2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责任的对应权利人及损害界定 |
7.1.3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的责任形式 |
7.1.4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的责任归属 |
7.2 公司出资人信息虚假的民事责任 |
7.2.1 公司出资人信息虚假的事实认定 |
7.2.2 公司出资人信息虚假的具体情形 |
7.2.3 公司出资人信息虚假的损害界定及对应权利人 |
7.2.4 公司出资人信息虚假的责任承担 |
7.2.5 公司出资人信息虚假的责任归属 |
7.3 公司注册资本信息虚假的民事责任 |
7.3.1 公司注册资本信息虚假的事实认定 |
7.3.2 公司注册资本信息虚假的具体情形 |
7.3.3 公司注册资本信息虚假的损害界定及对应权利人 |
7.3.4 公司注册资本信息虚假的责任承担 |
7.3.5 公司注册资本信息虚假的责任归属 |
7.4 公司章程信息虚假的民事责任 |
7.4.1 公司章程信息虚假的事实认定 |
7.4.2 公司章程信息虚假的具体情形 |
7.4.3 公司章程信息虚假的损害界定及对应权利人 |
7.4.4 公司章程信息虚假的责任承担 |
7.4.5 公司章程信息虚假的责任归属 |
7.5 公司组织机构信息虚假的民事责任 |
7.5.1 公司组织机构信息虚假的界定及情形 |
7.5.2 公司组织机构信息虚假的损害界定及对应权利人 |
7.5.3 公司组织机构信息虚假的责任承担 |
7.5.4 公司组织机构信息虚假的责任归属 |
7.6 公司主营业事项信息虚假的民事责任 |
7.6.1 公司主营业事项信息虚假的事实认定 |
7.6.2 公司主营业事项信息虚假的具体情形 |
7.6.3 公司主营业事项信息虚假的损害界定及对应权利人 |
7.6.4 公司主营业事项信息虚假的责任承担 |
7.6.5 公司主营业事项信息虚假的责任归属 |
7.7 公司营业地信息虚假的民事责任 |
7.7.1 公司营业地信息虚假的事实认定 |
7.7.2 公司营业地信息虚假的具体情形 |
7.7.3 公司营业地信息虚假的损害界定及对应权利人 |
7.7.4 公司营业地信息虚假的责任承担 |
7.7.5 公司营业地信息虚假的责任归属 |
7.8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成果及发表的学术论文清单 |
致谢 |
(5)ZX银行单位结算账户管理与风险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银行账户管理现状 |
1.2.1 境外银行账户管理现状 |
1.2.2 国内账户管理现状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论文的研究内容 |
1.3.2 论文的研究方法 |
第2章 银行单位结算账户管理和风险控制研究的理论概述 |
2.1 银行单位结算账户的概念及分类 |
2.1.1 银行单位结算账户的概念 |
2.1.2 银行单位结算账户的分类 |
2.2 银行单位结算账户管理的概念、特点及其作用 |
2.2.1 银行单位结算账户管理的概念 |
2.2.2 银行单位结算账户管理的特点 |
2.2.3 银行单位结算账户管理的作用 |
2.3 银行单位结算账户风险控制理论基础 |
2.3.1 银行风险管理含义 |
2.3.2 银行单位结算账户风险种类 |
2.3.3 银行单位结算账户风险特征 |
2.3.4 银行单位结算账户风险控制过程 |
第3章 ZX银行单位结算账户管理现状分析 |
3.1 ZX银行简介 |
3.1.1 ZX银行账户管理模式 |
3.1.2 ZX银行账户人员构成 |
3.1.3 ZX银行账户管理核心系统 |
3.2 ZX银行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数量及其概况 |
3.2.1 账户数量 |
3.2.2 账户增长 |
3.2.3 账户数量结构与同业比较分析 |
3.3 ZX银行单位结算账户管理流程现状 |
3.3.1 开户业务管理流程 |
3.3.2 变更业务管理流程 |
3.3.3 撤销业务管理流程 |
3.3.4 签约业务管理流程 |
第4章 ZX银行单位结算账户案例风险分析 |
4.1 伪造印鉴、账户资料开立账户案例风险分析 |
4.1.1 风险概况 |
4.1.2 案例描述 |
4.1.3 案例风险分析 |
4.2 审慎审核开户资料案例风险分析 |
4.2.1 风险概况 |
4.2.2 案例描述 |
4.2.3 案例风险分析 |
4.3 内外勾结非法开户案例风险分析 |
4.3.1 风险概况 |
4.3.2 案例描述 |
4.3.3 案例风险分析 |
4.4 加强账户开户全流程管理案例分析 |
4.4.1 风险概况 |
4.4.2 经典案例描述 |
4.4.3 案例风险分析 |
4.5 冒充法人接听电话案例风险分析 |
4.5.1 风险概况 |
4.5.2 经典案例描述 |
4.5.3 案例风险分析 |
第5章 ZX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和风险控制措施 |
5.1 建立高素质人才队伍 |
5.1.1 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专业团队 |
5.1.2 实施“8080计划”,完成新老干部交替 |
5.1.3 建立账户人才专家库 |
5.2 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开通发展通道 |
5.2.1 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分类考核 |
5.2.2 创造发展机会,开通发展通道 |
5.3 .加大人员管控力度,追究责任制度,培育合规文化 |
5.3.1 加大人员管控力度 |
5.3.2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
5.3.3 构建员工行为管控机制,培育合规风险文化 |
5.3.4 强化案防合规、确保安全运营 |
5.4 增加技术投入,建造信息技术保障体系,高效开户 |
5.4.1 提高管理科学技术手段,增加技术投入 |
5.4.2 建造信息技术保障体系 |
5.4.3 优化流程,高效开户 |
5.5 提高检查风险控制,严格执行对账工作,规范账户管理工作 |
5.5.1 提高检查风险控制 |
5.5.2 加强客户电话号码、身份真实性的甄别 |
5.5.3 严格执行对账工作,保障账户资金安全 |
5.5.4 规范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 |
二、文献回顾 |
三、研究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及税收规制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以我国和域外两组案例为展开 |
二、对两组案例的比较分析及反思 |
第二节 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之必然 |
一、宗教组织的需要 |
二、社会信众的需要 |
三、外部环境的影响 |
第三节 经济不自洽税收规制之必要 |
一、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的意义 |
二、宗教组织经济不自洽的影响 |
第二章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及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 |
一、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现行税收规范 |
二、宗教组织纳税范围的现行税收规范 |
三、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现行税收规范 |
四、宗教组织税收相关信息公开的规范 |
第二节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一、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二、宗教组织应税界定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三、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四、对宗教组织的税收监管规范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我国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的原因及分析 |
一、宗教组织相关税收法律滞后 |
二、受宗教自养免税政策的影响 |
三、相关的配套法律规定不协调 |
第三章 宗教组织涉税法制理论梳理及评析 |
第一节 政教合一下宗教组织涉税法制及评析 |
一、财税支持的基础及表现 |
二、宗教组织涉税法制评析 |
第二节 政教主从下宗教组织涉税法制及评析 |
一、政教主从下的宗教经济 |
二、宗教组织“不徭不役” |
三、宗教组织“亦徭亦役” |
第三节 政教分离下宗教组织涉税理论及评析 |
一、社会型理论依据及分析 |
二、经济型理论依据及评析 |
三、宗教组织涉税之本文观点 |
第四章 宗教组织的特殊性及征免的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宗教组织的特殊性 |
一、内在特殊宗教性 |
二、外在特殊法原则 |
第二节 对宗教组织征税的正当性分析 |
一、对宗教组织征税与主权概念不冲突 |
二、对宗教组织征税不违反宗教自由原则 |
三、对宗教组织征税应有所限制 |
第三节 对宗教组织税收减免的正当性分析 |
一、政教分离原则实质上是适当的分离 |
二、宗教组织税收减免不违反政教分离 |
第四节 国家税收与宗教组织的互惠作用 |
一、国家税收对宗教组织的支持作用 |
二、宗教组织教义对国家税收的遵从 |
第五章 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域外经验与借鉴 |
第一节 美国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一、宗教组织的主体规范 |
二、宗教组织的应税规范 |
三、宗教组织的信息公开 |
四、宗教组织的税务稽核 |
第二节 日本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一、宗教法人纳税主体规范 |
二、宗教法人的减免税优惠 |
三、宗教法人有特色的制度 |
四、对宗教法人的税务调查 |
第三节 台湾地区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一、宗教组织的主体分类 |
二、宗教组织的税收优惠 |
三、宗教组织的监管制度 |
第四节 域外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 |
一、注重对宗教组织免税资质的审查规范 |
二、注重对宗教组织经济活动的应税规范 |
三、注重对宗教组织捐赠抵扣的税收规范 |
四、注重对宗教组织信息公开的监管规范 |
第六章 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
第一节 规范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法律规定 |
一、宗教组织应予以特别的税收规范 |
二、民间宗教组织纳入应税主体范围 |
三、完善宗教组织的纳税主体要件 |
第二节 明确宗教组织应税范围的界定标准 |
一、宗教组织纳税范围界定的前提 |
二、宗教组织应税范围的界定标准 |
三、宗教教职人员收入的应税规范 |
第三节 改进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税收机制 |
一、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积极法律定位 |
二、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具体税收措施 |
第四节 加强对宗教组织税收监管的法律规定 |
一、转变宗教组织税收监管观念 |
二、增加宗教组织信息公开内容 |
三、切行宗教组织税收监管措施 |
四、完善其他相关配套措施 |
结语 |
附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论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之变迁 ——以《大理院民事判例辑存》为分析文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相关概念辨析 |
五、文献运用与方法 |
第一章 私有财产权保护观念之变迁:个体从家庭中分离 |
第一节 传统中国的私有财产权观念:家庭伦理之私 |
一、传统中国私有财产权的历史沿革 |
二、家庭伦理之私 |
三、特殊主体的私有财产权 |
第二节 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观念:私权与公权的博弈 |
一、清末民初个体权利观念的引进 |
二、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观念的局限性 |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私有财产权观念:私权社会化 |
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私有财产权观念的社会本位特征 |
二、个体权利保障的阶段性成果:南京国民政府民法典 |
小结 |
第二章 私有财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之变迁:民刑分立 |
第一节 传统中国:民刑合体、契约为辅 |
一、成文法典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
二、契约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
第二节 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法律体系的建构:民刑有分 |
一、《大清民律草案》的提出及其局限性 |
二、《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及其大理院对之适用 |
三、习惯及其适用 |
四、条理的适用 |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法独立 |
一、民国民法典的立法过程 |
二、民国民法典之立法精神 |
小结 |
第三章 私有财产权保护司法体制之变迁:审判权独立 |
第一节 传统中国:州县官审判权行政权不分 |
第二节 清末民初:司法行政分立 |
一、司法独立——大理院设立缘由 |
二、“寺”、“院”承续:司法独立之局限性 |
三、“院”、“院”裂变:司法体系优化、审行分离深化 |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独立审判 |
一、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 |
二、民事审判机构的变化 |
小结 |
第四章 承前启后:民初司法实践之断面解析 |
第一节 债权——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原则的体现 |
一、择以买卖、雇佣契约两种判例之概述 |
二、所涉及之案例 |
三、案例之分析 |
第二节 物权——社会利益与个人权利的拉锯 |
一、概述 |
二、涉及之案例 |
三、总结分析 |
第三节 亲属、承继——伦理纲常与平等自由的博弈 |
一、概述 |
二、涉及之案件 |
三、总结分析 |
结论 |
一、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变迁之四个面向 |
二、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时代特征——必然性和民族性 |
三、大理院司法兼营立法的历史及时代意义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8)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网络虚拟财产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对网络虚拟财产现象的法制回应 |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与特征 |
二、我国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现象的回应 |
三、我国立法对网络虚拟财产现象的回应 |
四、我国司法对网络虚拟财产现象的回应 |
五、域外对网络虚拟财产现象的法制应对 |
第二节 网络虚拟财产法制回应中存在的基本问题 |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识别标准不清 |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过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 |
第一节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技术构成与类型区分 |
一、网络游戏的技术构成与运行机理 |
二、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类型 |
第二节 当前学界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研究状况 |
一、民法学者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的研究 |
二、刑法学者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的研究 |
第三节 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现实考察 |
一、网络游戏服务合同对虚拟财产的规定 |
二、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典型案例的考察 |
第四节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
一、货币型游戏虚拟财产 |
二、物品型游戏虚拟财产 |
三、游戏账号 |
第五节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
一、对货币型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
二、对物品型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
三、对游戏账号的法律保护 |
四、游戏虚拟财产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网络社交平台上的虚拟财产 |
第一节 网络社交平台上虚拟财产的类型 |
一、网络账号 |
二、电子照片、视频、电子邮件 |
三、虚拟物品 |
四、电子货币 |
第二节 网络社交平台上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
一、网络账号的法律性质 |
二、电子照片、视频、电子邮件的法律性质 |
三、虚拟物品的法律性质 |
四、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 |
第三节 网络社交平台上虚拟财产保护面临的问题 |
一、权属争议 |
二、继承争议 |
三、隐私风险 |
第四节 美国对网络社交平台上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及启示 |
一、《统一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法》对数字资产的保护 |
二、《统一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法》引发的争议及其修正 |
第五节 我国网络社交平台上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
一、公法保护 |
二、私法保护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网络交易平台上的虚拟财产—网店 |
第一节 网店的实质构成 |
一、网店的类型与获取方式 |
二、网店的实质构成 |
第二节 网店的法律性质 |
一、当前立法和网络服务协议对网店的规定 |
二、网店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理论依据 |
第三节 网络店铺面临的法律问题 |
一、网店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
二、法院对网店转让法律纠纷的通常裁判思路 |
三、法院当前的裁判思路可能存在的问题 |
第四节 网店的权利归属与可转让性分析 |
一、网店的权利归属 |
二、网店的可转让性分析 |
第五节 网店转让的法律规范设计 |
一、网店转让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权利义务 |
二、网店转让中的债权债务继受问题 |
三、网店转让中转让人与受让人的权利义务 |
四、网店转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网络虚拟财产范畴的限缩与相应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 |
第一节 网络虚拟财产识别标准的澄清 |
第二节 网络虚拟财产范畴的限缩 |
第三节 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 |
一、网络虚拟财产立法保护模式的选择 |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司法保护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读博期间的成果 |
(9)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问题的缘起 |
2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异质化探析 |
2.1 异于传统电商之移动电商新特征 |
2.1.1 不再囿于时空 |
2.1.2 集个性化数据 |
2.1.3 具有聚合效应 |
2.2 衍生的竞争行为较传统之不同点 |
2.2.1 表现形式迥异 |
2.2.2 对用户行为选择的更多限制 |
2.2.3 对证据机制的更艰挑战 |
2.2.4 对法官技艺的更高要求 |
3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裁判分析 |
3.1 宏观视角:所采样本的实证分析 |
3.1.1 以时间和地域为参数 |
3.1.2 以案由为参数 |
3.1.3 以被诉行为所涉的模块为参数 |
3.1.4 以判决依据为参数 |
3.1.5 以原告胜诉率为参数 |
3.2 微观考察:判决依据及理由的运用歧义 |
3.2.1 法法之间关系的歧义 |
3.2.2 竞争关系考察之歧义 |
3.2.3 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之歧义 |
4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裁判困境的理论溯源 |
4.1 知识产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剖析 |
4.1.1 规范层面: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 |
4.1.2 责任层面:竞合或独立 |
4.2 竞争关系判定之理论廓清 |
4.2.1 是否为前提 |
4.2.2 标准之厘定 |
4.3 不正当性的判断存疑之原因考察 |
4.3.1 一般条款本身具抽象性及伦理性 |
4.3.2 法官陷入适用困境和论证困境 |
4.3.3 司法配套机制不完善 |
5 完善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裁判制度之建议 |
5.1 细化一般条款以遏制泛道德化现象 |
5.1.1 填补一般条款 |
5.1.2 明晰认定标准 |
5.2 审慎法官裁判以走出现实困境 |
5.2.1 严格适用程序 |
5.2.2 加强说理论证 |
5.3 升级配套机制以弥补缺失 |
5.3.1 提升审判级别 |
5.3.2 优化电子证据机制 |
5.3.3 建立案例族谱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目次 |
作者简介 |
(10)政府投资的小额工程管理的研究 ——以广东省佛山市某镇政府投资的小额工程管理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工程过程管理研究现状 |
1.2.4 国内工程项目后评价管理研究现状 |
1.2.5 国内研究现状总结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图 |
1.3.4 主要创新点 |
1.4 本章小结 2 佛山市某镇政府投资的小额工程原状 |
2.1 佛山市某镇政府投资的小额工程原做法与优缺点 |
2.1.1 原做法 |
2.1.2 原做法的优点 |
2.1.3 原做法的缺点 |
2.2 原做法的问题 |
2.2.1 研究问题的提出 |
2.2.2 研究问题解决的必要性 |
2.3 本章小结 3 小额工程管理问题及解决思路 |
3.1 问题产生的原因 |
3.2 问题解决的思路 |
3.2.1 当地工程建设中心管理办法 |
3.2.2 管理办法的制定 |
3.2.3 管理系统的建立 |
3.3 当地单位库的应用 |
3.3.1 适用范围 |
3.3.2 各部门职责 |
3.3.3 直接委托流程 |
3.3.4 抽选委托流程 |
3.3.5 工程分类 |
3.3.6 单位库系统操作流程 |
3.3.7 单位库系统的优点 |
3.3.8 单位库系统的不足 |
3.4 小额库系统管理工作办法的制定思路 |
3.4.1 小额库系统管理工作指引 |
3.4.2 小额库系统的建立 |
3.5 本章小结 4 某镇政府投资项目小额库管理办法 |
4.1 某镇政府投资的小额管理办法制定意义 |
4.1.1 目的依据 |
4.1.2 适用范围 |
4.1.3 特殊情况 |
4.1.4 基本原则 |
4.2 某镇政府的小额库系统的架构 |
4.2.1 架构组成 |
4.2.2 各单位职能分工 |
4.2.3 小额库架构的关联性 |
4.3 某镇政府管理系统的建立 |
4.3.1 小额库类目 |
4.3.2 入库申请 |
4.3.3 清退机制 |
4.3.4 补充说明 |
4.4 某镇政府管理系统的委托流程 |
4.4.1 委托分类 |
4.4.2 抽选委托流程 |
4.4.3 直接委托流程 |
4.5 某镇政府管理系统的项目内容变更 |
4.5.1 委托流程图 |
4.6 某镇政府小额工程过程管理制度 |
4.6.1 工程进度管理制度 |
4.6.2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
4.6.3 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
4.6.4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
4.6.5 事故报告制度和调查处理、事故处罚 |
4.6.6 竣工验收制度 |
4.7 某镇政府小额项目后评价管理制度 |
4.7.1 工程项目后评价管理制度 |
4.7.2 评价分值的构成 |
4.7.3 评价周期划定 |
4.7.4 评价结果的应用 |
4.7.5 评价的执行部门 |
4.8 某镇政府小额系统参建企业管理制度 |
4.8.1 入库企业的监管 |
4.8.2 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 |
4.8.3 建设单位的监管 |
4.9 本章小结 5 结论与展望 |
5.1 结论 |
5.2 展望 致谢 参考文献 附录 |
四、擅自复印营业执照,不允许!(论文参考文献)
- [1]《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规制尺度及其技术工具研究[D]. 黎淑翎.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6)
- [2]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安庆警政研究(1927-1937)[D]. 杜敏. 安徽大学, 2020(08)
- [3]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研究[D]. 黄何.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2)
- [4]公司登记信息虚假的民事责任研究[D]. 傅利. 湖南大学, 2020
- [5]ZX银行单位结算账户管理与风险控制研究[D]. 刘俊晓.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2019(04)
- [6]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D]. 刘亚丽.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论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之变迁 ——以《大理院民事判例辑存》为分析文本[D]. 古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8]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研究[D]. 赵自轩.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9]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D]. 俞灵灵. 中国计量大学, 2018(02)
- [10]政府投资的小额工程管理的研究 ——以广东省佛山市某镇政府投资的小额工程管理为例[D]. 伍淑芳. 华南农业大学, 20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