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析难改造人员在劳教场所的产生及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孙超然[1](2020)在《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一般而言,行政解释是指行政机关对广义的法律文本做出的解释或说明。在现代国家中,行政解释同时涉及立法、行政、司法等多种国家机关,处于国家权力的交叉地带。因此,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即行政解释及其合法性控制的制度和实践,集中体现了该国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也体现了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特性。我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职权模式,这一模式深受我国法律制度及实践的影响,鲜明地体现出我国行政机关的强势地位。我国法律解释制度建立时,原本以立法者解释为重;但行政机关的解释权获得法律认可之后,却凭借其强大的行政职权逐渐从制度和实践两个方面侵蚀立法机关的解释权。以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为基础,我国构建了独特的法律解释制度。为了尽快地解决改革开放初期行政机关在执行少数基本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尽可能地限制行政机关对法律的任意解释,避免行政解释突破法律文本,当时的立法者基于苏联式的“立法者解释至上”的法律解释观念,对不同法律解释问题的解释权进行了分配,把法律中的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问题的解释权保留在立法机关手中,只允许行政机关解释除此之外的一般法律解释问题,希望借此控制行政解释内容的合法性。这一制度中的行政解释,以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为基础,以实践中的问题为中心、以主动和依申请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公文为主要方式,是一种部门内的法律解释制度。然而这样严格和晦涩的分权规定,却没有同样严格的合法性控制机制,几乎只靠规定本身的权威性以及行政机关主动与立法机关进行互动来维持,立法机关并没有能力对行政解释的内容进行主动的控制,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则是封闭而偏颇的,司法机关的审查也一直相当乏力。因此,这一制度便迅速被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在制度方面,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常常与立法者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相矛盾。而在实践方面,行政机关一方面大量制作行政解释,其中有不少行政解释的内容都超出了立法机关规定的解释权限,对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进行了解释,形成了解释权侵占现象;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大量制定解释或重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将这些文件的解释权归于其制定者,使上位法的解释权层层下沉,形成了解释权下沉现象。而且,我国行政机关经常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解释法律文本,这也是我国行政解释制度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之所以未能维持,并最终被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由立法者设计的立法者解释制度变为职权解释模式,主要有两个层面的原因:表面上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行政解释制度过度以实践中的问题为导向,只重视行政问题的解决,而不重视行政解释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中的分权方式较为简陋,可操作性较差,使得行政解释很容易越界。其深层的原因则在于立法者解释观念与职权解释模式之间的冲突,以及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机制的普遍无力。此外,陈旧的“立法者解释至上”观念,也是导致我国行政解释制度长期滞后的重要因素。为此,我们有必要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参考域外较为成功的行政解释模式,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有益的借鉴。美国行政解释可以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大量的经验和教训。美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授权模式。因为其行政解释制度建立在国会立法授予行政机关的权力之上,其合法性得到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全面和动态的控制,在外部和内部、事前和事后、实体和程序的多种控制之下,行政解释得以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而不至于溢出其边界。其中,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主要是事前和事中的控制,而事后的司法控制则是行政解释合法性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也可以将美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总结为“以司法控制为主的全面控制”。美国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中独特的“司法尊重”,鲜明地体现出国会的授权在行政解释问题上的极端重要性。“司法尊重”包含三种不同的行为模式,其一是法院对行政解释独特优势的承认,这种优势就来自于国会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其二是法院审查范围受宪法或国会成文法限制的情况,它意味着法院对国会授予行政机关裁量权的维护;其三是法院基于对自身审查权限或能力的考虑而主动放松行政解释的审查标准,而法院这样做前提条件则是对国会是否授权行政机关解释特定法律文本的判断。不过,在司法尊重之外,法院还可能会对行政解释进行一般的高强度司法审查,甚至预设某种反对行政解释的态度。而且司法尊重并不是最高法院一时兴起,将控制行政解释合法性的职责拱手让出,而是深深地植根于其法律制度和传统之中,并以行政解释的全面和动态控制为基础:法院对行政解释放松审查或审查受限,往往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解释的控制互为因果。因此,即使法院采取尊重态度,也并不意味着行政解释就可以为所欲为。由此可见,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不能仅依靠司法机关来完成,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同样需要通过事前和事后的监督和控制手段,确保行政解释的合法性。而在其他控制手段乏力的情况下支持司法尊重的做法,将导致法律制度的毁灭。比较中美行政解释模式,我们会发现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以及对行政解释本身的认识程度,对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美国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的经验还向我们显示出,在民主立法、明确授权的制度基础上,如果行政解释能够得到全面和动态的控制,那么法律的含义就能够以较为健康的方式得到更新,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因此,理想的行政解释制度应当在激活立法机关活力和根本控制力的基础之上,以司法控制为基础全面盘活各种国家机关对行政解释含义的控制力,让行政解释能够更好地发挥在各国家机关之间传递信息的作用,以服务于法律含义的探究与更新。
陈珏[2](2020)在《上海女犯改造70年变迁研究(1949-2019)》文中指出女犯改造与男犯改造的区别不仅在于监管场所的男女隔离,而且在于两者在改造难度、改造方式上有很大不同。建国70年来我国在女犯改造上进行了理论和实务的长期探索,已取得了一系列成就,出现了不同于男犯改造的理论成果。了解这段历史时期女犯改造的变迁情况,无论对于女犯改造思想理论的整理和研究,还是以史为鉴、指导女犯改造实务工作都是极其宝贵的。但目前尚未发现针对建国70年来女犯改造文献整理分析的系统研究。从历史史料看,与女犯改造相关史料主要有两类:一类为文献史料,一类为口述史料。文献史料以上海保存最为丰富完整、公开透明。上海是一个国际性大都市,在民国时期便建有女子“监狱”、管理上兼具中西特色,新中国成立后吸收和借鉴了其好的经验,在70年的历史中成为中国女犯改造工作的翘楚。上海有属于自己的监狱志,记载了1949年以来的监狱改造全貌,并且在2000年后每年均编写年鉴可供查阅。另外,上海有关政法类的报纸和书刊等文献资料也存有记载女犯改造的史料,这些均可公开查阅。口述史料是建国以来监狱监管实务工作中有关罪犯监管方法、工作体会等方面的口述资料,通过它可以更细致地了解不同时期监狱管理的实际情况。但目前,这类资料极少,仅在报纸或档案中零星出现。但建国以来上海从事女犯监管的退休人员健在的仍有不少,他们对不同时期监狱工作的实际情况最为熟悉,这些潜在资料是研究这段历史的最好补充。因而,及时地对健在的历史见证者进行访谈、固定这些口述史料极为紧迫、也很必要。鉴于以上原因,本文拟通过书面和口述史料的广泛收集、整理、分析,系统研究上海1949~2019年这70年的女犯改造情况。论文将综合采用史料收集法、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个案访谈法、数量研究法、跨学科研究法、经验总结法等多种方法,通过对历史的总结和提炼,以期对女犯的犯罪预防、犯罪改造等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提供一定的启示与参考。全文包括导言和五个章节。导论的第一和第二部分明确了选题的意义,对文章中提到的“女犯”和“女监”概念进行界定,以便后续论述的展开。第三部分对目前学界的研究现状进行分析,包括中外理论界、实务界对女犯改造和女犯改造历史研究成果的梳理和研究内容的提炼,发现在建国后上海女犯改造历史研究领域是一块空白。第一章对建国后上海女犯改造的历史阶段进行划分,分为初创与停滞阶段、恢复与重振阶段、改革与创新阶段。初创阶段的女犯管理没有单独的关押机构,在管理手段上与男犯管理差别不大,比较强硬。经历了文革的停滞阶段后,女犯改造进入恢复与重振阶段,法制体系逐渐完善,工作制度逐渐完备,并建立了专门的女犯监狱,形成分类改造模式。进入21世纪后,开始进入改革和创新阶段,女犯改造开始整合各类资源、加大教育改造的比重,并创新性地研发了全国独有的女犯评估量表,打造具有上海特色的女犯改造品牌。第二章论述了上海女犯改造70年指导思想的变迁,从以惩治为主过渡到以管理安全为主,最终确定到以再社会化为主的思想变化历程。以惩治为主指导下的女犯改造思想,来源于建国初期反革命罪犯数量多,阶级斗争激烈的历史状况,形成了男女无差别对待的女犯改造表现形式。以管理安全为主指导下的女犯改造思想,来源于改革开放后犯罪类型的增多、女犯结构的日益复杂化和向西方学习借鉴的成果。面对严峻的社会形势,对女犯改造的要求就是守住安全底线,但同时也兼顾宽严相济的刑罚执行手段,并尝试对表现较好的女犯以人文关怀的形式实现文化改造。以再社会化为主指导下的女犯改造思想强调通过狱内改造帮助女犯实现回归后顺利开始社会生活的目标。第三章详细论述了70中上海女犯政治改造、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和文化改造的变迁历程。政治改造作为具有统领作用的改造手段,始终贯穿于女犯改造中,并且与国家政治思想工作同步发展和跟进。监管改造是监狱工作的基础,内容丰富和多样,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一些教训,但总体是不断发展前进的。教育改造和文化改造在总体上其内容和形式都呈现出不断丰富的过程。劳动改造则从以生产效能为主演变为以培养劳动技能为主的变迁过程。第四章介绍了与女犯改造相关的法律环境、生活卫生环境、管理环境和改造主体环境的变迁。法律环境方面,针对女犯的减刑假释、通信会见、探家、安置等法律制度均发生了变化。生活卫生环境方面,对女犯人权保障不断增强,在女犯伙食、医疗卫生、生产生活、囚被服和作息时间等方面均有较大进步。管理环境方面,监狱警戒和应急条件明显提升,惩戒和证据保全条件逐步完善,体现了监狱执法不断规范。主体环境方面,其变迁进程表现为监狱民警来源的正规化、工作制度的规范化、培养机制不断优化,科研能力也不断增强。第五章是对前述四章的总结和思考,论述了女犯改造变迁的动力,分析了女犯改造与同时期男犯改造相比较的特点,以及研究70年变迁历史带来的对女性社会地位的反思,对女犯改造和女性犯罪预防工作的启示。
欧俊才[3](2020)在《基于内容分析法的我国少年儿童权利保护法律法规文本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少年儿童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与希望。不论是近年来少年儿童权利受到侵害事件屡见不鲜的现实,还是《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等政策的出台,《少先队改革方案》(2017)的颁布,以及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少年儿童权利保护的新目标,都表明了少年儿童权利保护对少年儿童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运用内容分析法对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少年儿童权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文本进行研究,其目的是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少年儿童权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新时代我国少年儿童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从而促进我国少年儿童权利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内容分析法的一般步骤,一是提出了本研究的研究问题,即分析改革开放以来少年儿童权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情况以及为进一步完善新时代我国少年儿童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二是将研究样本选取范围确定为1978年至2019年期间现行有效的少年儿童权利相关的法律法规文本;三是基于“权利一义务”的对应关系理论和少年儿童权利法律保护的内涵,建构少年儿童权利法律法规文本的理论分析框架;四是根据少年儿童权利法律法规文本的理论分析框架,对相关法律法规文本进行编码,并且对编码后的信息进行频数统计,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对相关结果进行量化分析,通过图表等形式直观地展现数据处理结果;五是对数据处理结果进行总体的分析与解释,以发现编码数据类型及数据内在的逻辑关系,在此基础上总结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少年儿童权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情况及其存在问题;六是根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少年儿童权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情况及其存在问题,结合新时代我国少年儿童权利保护的目标,对新时代我国少年儿童权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少年儿童权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情况及其存在问题主要如下:一是总体上我国少年儿童权利保护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但短时间内制定大量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文本质量难以保障,并且少年儿童权利保护专门性立法较少;二是法律法规主体维度方面,发文主体广泛,权力机构层级高,受保护的少年儿童群体范围广泛。存在的问题包括发文主体“政出多门”,没有专门的少年儿童保护权威部门,少年儿童中弱势群体权利保护专门性立法位阶不高并且数量不够,没有完全涵盖少年儿童中所有的弱势群体和少年儿童中弱势群体的所有权利等;三是少年儿童具体权利维度方面,少年儿童权利保护内容越来越丰富,少年儿童权利由生存性权利保护为主转向发展性权利保护为主,但存在儿童参与权有待重视的问题;四是法律责任维度方面,不仅存在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操作性和有效性不强的问题,还存在“重行政轻民事”现象,其中刑事责任方面规定也还有些问题值得讨论。新时代我国少年儿童权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的建议和对策主要包括:一是健全立法程序和机制,推进立法高质量发展;二是加强少年儿童权利保护专门立法;三是加强少年儿童中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相关立法;四是加强少年儿童权利保护的重点领域立法;五是规范与完善少年儿童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责任规定。
张泽[4](2020)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治理乞丐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新中国成立初期是中国历史上具有转折意义的历史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采取多种举措对乞丐进行了有效的治理。对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治理乞丐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丰富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治理工作的相关理论研究,有助于深入拓宽对新中国成立初期这一时期有关乞丐治理问题的研究领域,也有助于丰富中共党史的这一学科的研究内容。这篇论文共有四章节,第一章是绪论部分。这一章论述了对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治理乞丐问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中共治理乞丐问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和这篇文章所用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二章,新中国成立初期乞丐问题的概述。首先概述新中国成立初期乞丐的基本状况,包括乞丐数量及成因、乞丐的成分及分类。然后分析新中国成立初期乞丐的特点。主要从复杂性、流动性、危害性、和破坏性四方面进行梳理、归纳和总结。最后阐述新中国成立初期乞丐的行乞方式。选取强乞恶讨、艺讨、苦讨、骗讨四种有代表性的行乞方式展开论述。第三章,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治理乞丐问题的举措。这一章主要从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治理乞丐问题的准备工作、实施工作和善后安置工作进行梳理研究。准备工作从召开专题会议提出方针政策、成立专门收容管理机构、收容乞丐的原则、救济款物进行梳理。实施工作主要有收容工作、思想教育工作、制度管理、民主管理、文娱教育、生活管理、医药治疗、劳动生产改造工作。善后安置工作涉及有家可归者遣送回籍、无家可归者的安置情况、乞丐中特殊人群的安置。第四章,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治理乞丐问题的成效和启示。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治理乞丐问题的成效显着,其一,基本解决了原本猖獗的乞丐问题,其二,稳定了社会秩序和巩固了新生政权,其三,乞丐的思想觉悟提高精神面貌焕然一新。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治理乞丐问题的启示: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准备工作、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乞丐实行分类管理政策、统一领导、多部门协调配合、贯彻以人为本启迪乞丐思想觉悟。
李京义[5](2020)在《国内报纸毒品问题报道的议题建构分析》文中提出在当代环境下,我们了解毒品问题的主要途径是大众媒体,媒体如何建构吸毒议题,直接影响着社会公众对吸毒问题的认知,尤其是进行深度报道、传播理性的报纸媒体,在议程设置中能够直接影响公众对吸毒人员与吸毒行为的认知和态度。因此,研究吸毒问题的媒介建构以及报道中吸毒人员的群体特征都是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本研究的立场是在不影响公众对“毒品”本身危险性认知的前提下,从精神或心理层面上提升公众对改过后的吸毒人员的社会关怀,从而为降低复吸率起到一定的指导意义。本研究主要关注样本报纸上所呈现的吸毒问题报道特征及吸毒者形象,以框架理论作为研究理论,运用等距抽样的方法从1999年至2018年间的国内报纸媒体对于吸毒问题的报道中筛选500篇作为研究样本,采用内容分析与文本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围绕四个研究问题进行分析:报纸媒体是如何建构吸毒问题的,呈现出怎样的吸毒人员群体特征,报道有何不足,应如何改善。本文研究内容包括四个部分:第一章为绪论部分,通过对吸毒问题的现实背景分析以及研究现状的梳理来呈现本研究具有现实意义。同时在本章节明确了文章的研究问题、研究方法、以及所运用的理论和研究思路。在第二章中,将筛选出的500篇以吸毒问题为议题的报纸新闻报道作为有效样本,用内容分析法,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角度对报道数量、报道来源、报道主题、报道基调等类目逐一进行整理和分析。在第三章中,对报道中的吸毒人员形象进行归纳整理,从性别、地区、文化水平、吸毒原因等层次进行分析以总结报纸媒体中吸毒人员的群体特征及吸毒原因,从而对现实中预防吸毒以及减少吸毒问题提供一定的思路。在第四章中,对影响吸毒问题报道框架的多种因素进行探究。在此基础上,呈现吸毒报道中的一系列问题,并对其提出改进建议。研究发现了吸毒报道的结构特征和报道中吸毒群体的人口学特征,有助于社会更了解吸毒的原因以及吸毒这一群体,对更好地杜绝毒品起到了较好的了解和警示作用。结果表明,媒介对于吸毒问题的报道主题呈多样化特征,报道数量也受到政策与市场的交互影响,在信源方面逐步突破标准化,吸毒人员逐渐获得话语权,负面报道在2008年前呈集中化,2008年后以中立客观为主,且出现更多的关怀框架报道,“病人”、“受害者”身份逐渐凸显。另外吸毒者群体以文化水平较低的青年及中青年人群为主,多集中在华南华东地区。其首次吸毒原因多是好奇无知,复吸率高最重要的原因是吸毒人员被贴上了负面标签。总之,毒品问题的报道受国家政策、社会经济、媒介素养等要素相互牵制,但也难以避免在报道重点、报道模式等方面存在不足。因而需要保证对吸毒人员报道的全面化,逐渐增强其戒除毒瘾且重新回归社会的自信心。确保对吸毒行为报道的客观化,避免笼统地将吸毒人员造成的负面结果与其吸毒相联系。做好毒品预防知识宣传,帮助受众远离毒品的同时增强吸毒人员戒除毒瘾的自信心。
张锋学[6](2020)在《人格刑法理论视域下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持续增长,犯罪特点出现了新的变化,现行犯罪预防体系面临严峻挑战,未成年人犯罪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如何从过分强调报复、报应的刑罚功能转变为注重教育、挽救的预防功能;从事后惩治、震慑转变为事前预防、以人为本,需要理论和实践创新。鉴于此,本文试图以人格预防理论,探讨一条有效的途径。从“人格刑法理论”视角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进行探讨,通过创新环境预防中的人格预防、构建以人格预防为导向的开放式预防体系、设计我国犯罪思想道德监测指标体系,旨在探索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新思路,降低犯罪率和社会教育、矫治成本,并为理论和实务部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参考。内容包括: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新特点、成因和预防现状、创新环境预防中的人格预防、构建以人格预防为导向的开放式预防体系。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新特点包括:网络犯罪亚文化和不良信息成为犯罪低龄化的重要诱因、有组织犯罪和网络犯罪逐渐增多、城市社区未成年人和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增多、犯罪动机简单且手段残忍、侵犯财产和涉毒案件逐渐增多。犯罪成因为:社会不良环境容易诱发思想偏差和行为失范、传统家庭教育环境未足够重视人格塑造、学校教育环境过于看重分数、文化商业市场监管失灵、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难以解决、专门学校的运行面临困境、传统帮教制度和理念有待创新。我国目前犯罪预防现状为:网络环境的预防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家庭环境预防没有突出人格预防、学校环境预防不够重视人格预防、社区环境预防效果有待进一步改善、心理预防尚未成为人格预防的重点、未成年人的道德思维塑造乏力、社会团体的防治潜能尚未发挥。创新环境预防中的人格预防要提高网络环境的预防水平。通过净化网络环境和技术创新,科学引导未成年人合理使用网络,防范网络不良行为影响未成年人的人格塑造。家庭环境预防应突出人格预防,建立以“爱”为核心的家庭环境预防模式,重视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影响。学校德育教育要用中国传统文化精髓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德育教育,要突出健康人格的塑造。社区应优化功能和环境条件,创新社区教育和帮教模式。农村应加强留守儿童犯罪防治,重视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建立强制监护制度,完善农村社会救助有效机制。以人格预防为导向的开放式预防体系的构建新思路是:积极防范未成年人在社会化进程中形成犯罪心理,加强未成年人社会交际的心理引导,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道德观,科学运用“认知疗法”进行教育、矫治,创造良好环境条件促进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生物学治疗是未成年人犯罪防治的新路径,人格调查是生物学治疗的前提和基础,应当以新技术手段提升生物预防水平。道德思维水平对塑造道德思维影响较大,道德思维教育应超越犯罪本身。道德思维能力培养是道德思维教育的核心,道德思维教育应融入“爱的教育”、“平等教育”和“独立教育”。犯罪思想道德监测有利于及时防治道德偏差,应当构建犯罪思想道德监测指标体系。创新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综合预防体系,重视体育运动干预的作用,发挥社会团体对不良行为的防治潜能,提升自我预防能力。
辰妮[7](2020)在《内蒙古地区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的后续管理》文中研究说明内蒙古地区贩毒、制毒现象较少,不属于毒品安全隐患的重、难点地区,但外部环境决定了本地区面临的禁毒形势依然严峻。加之长期以来,受制于科学技术、研发力量、戒治水平的制约,内蒙古地区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一直没有形成具有本地区特色、适合本地区实际的行之有效的地方性戒毒模式,各个戒毒场所采取的戒毒模式大同小异,均为常规性、传统型戒毒模式,在降低复吸率、提高戒断率方面收效甚微。开展禁毒工作,同时加强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的后续管理更能有效的降低吸毒率,从而实现减少吸毒率的目的。因此,对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的后续管理的研究,不仅可以解决吸毒人员的吸毒率和复吸率居高不下的问题,还可以弥补内蒙古地区在戒毒人员后续管理上的缺失。同时,也有利于完善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的体制机制,提高戒断率;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对特殊人群的管理;有利于促进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毒品滥用问题。内蒙古地区在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期间能够进行较好的戒治,但由于后续管理方面严重缺失,戒毒人员出所后复吸率依然很高。内蒙古地区吸毒人员在戒毒所内的戒断率为100%,但复吸率却高达97%,复吸率高使得内蒙古地区吸毒率居高不下,也同时说明了戒毒人员在回归社会时后续管理的缺位。论文通过调查研究,运用了文献研究法、分析比较法和访谈法,以内蒙古地区戒毒工作的实际情况为基础结合公共管理的理论,剖析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通过借鉴国内外在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续管理中的成功经验,有针对性的提出适用于内蒙古地区的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续管理的对策。
廖伟[8](2019)在《我国检务公开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检务公开工作的内容、方式等逐步完善,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不可否认,我国检务公开工作仍面临一系列问题,如检务公开立法层级不高、检务公开范围和方式设计不合理、检务公开监督保障机制不健全,检务公开对“互联网+”时代回应不足等。基于此,论文通过对检务公开的一般原理、经济学理论基础、法理基础、发展现状以及域外模式进行分析考察,对检务公开制度的完善途径进行了探索,以期为建立健全我国检务公开制度提供参考,从而推动我国检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全文共五章,具体如下:第一章节阐述了研究的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析、研究思路、方法及创新。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信息流动加剧,信息的“不对称性”问题日益显现,出现“信息孤岛”和“数据鸿沟”,形成社会不公,妨碍社会进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紧跟时代发展步伐,依托信息技术发展的条件,将检察权运行置于阳光之下,实行检务公开,维护公平正义。通过文献综述发现,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检务公开既具有类同性,也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检察权兼具司法与行政属性。党的十九大对检务公开提出了具体的目标和要求,人民群众对检务公开的诉求也越来越高,检务公开制度发展和完善也变得十分紧迫,这也正是本文的初衷所在。第二章节探讨了检务公开的基本理论,主要对检务公开的概念、特征与类别进行了分析。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活动和事项,本文在论述检务公开概念的同时,从检务公开的内容、公开的对象、启动原因、公开的权限等角度对检务公开进行分类,分析检务公开具有职责的法定性、检务公开内容的多样性、公开对象的特定性和普遍性等特征。从信息经济学的视角出发,分析检务“信息不对称”现象及引发的问题,提出检务公开是减少“信息不对称”的一剂良方;同时从法学的角度探讨了检务公开的法理基础,论证了检务公开的必要性。第三章从我国检务公开的发展历程入手,回顾了检务公开的四个历史阶段“起步摸索阶段、实践探索阶段、全面推进阶段、深化创新阶段”,进一步分析了我国检务公开制度的发展现状:检务公开原则向规范、全面扩展,检务公开范围向纵深层面拓展,检务公开方式向更加主动发展,检务公开监督向制度化发展,以及检务公开载体向“互联网+”发展。在总结我国检务公开制度取得成效同时,也分析出我国检务公开制度在立法、范围、方式、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深入剖析了这些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第四章节是检务公开的域外模式检视。通过对域外主要国家或地区的检务公开原则、范围、方式等比较,重点分析了瑞典、美国、英国、法国、俄罗斯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检务公开立法、原则以及检务实践等,归纳出各国(地区)检务公开的特点。上述国家和地区均坚持检务公开是有限度的公开,而且他们都以立法的形式对检务公开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部分国家(地区)还制定有效的保障措施,以保证检务公开的有效实施。文章总结出“检务公开立法、有限度的检务公开、检务公开的保障机制、检务公开例外的典范、检务公开的救济”等经验,这些都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第五章节提出检务公开制度的完善路径。通过对检务公开的立法、原则、范围、载体以及救济程序优化设计等方面的研究,提出了完善检务公开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目前,我国还没有信息自由法,检务公开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而主要依靠最高检发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来推动。因此,有必要加快检务公开立法进程,推进检务公开的制度化、法制化;同时提出拓展检务公开范围和内容,规范“检务公开例外”的确定,保证时效性,优化检务公开实现方式,借司法责任制改革契机,重构检务公开业务流程等等解决措施。信息技术的发展拓展了检务公开的视野,大数据、媒体融合应用,给检务公开工作现代化带来新的机遇。为此文章提出以“互联网+”为载体,增强三个意识;以大数据为抓手,健全检务公开信息化模式;以媒体融合为契机,优化检务公开载体选择;以模式创新为动力,强化“互联网+检务公开”的绩效考核等措施来完善我国的检务公开模式。最后提出健全检务公开的救济依据、行使主体、救济方式等法律制度,推动检务公开科学、健康发展。
白宇[9](2019)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对抗”虽然是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前提和推进的动力,但却不应成为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尖锐的控辩对抗往往使诉讼利益向着诉讼资源强势的一方倾斜,争议虽然在形式上得以解决,但却以潜隐的方式继续存在,形成新的社会隐患。由此,刑事诉讼在手段及形式上是对抗的,但在社会本质上则应当是调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便在此逻辑前提及客观需求下应运而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以刑事一体化为立论高度,以对人的关注为价值起点,以刑事法律制度内外协调为主要进路,以实现权力制衡为内在动力,以促进控辩合意为外在表现,以优化诉讼程序为重要载体,以增加权利供给、平衡控辩力量为运行保障。既包含了对刑事法领域实然制度的合理整合,又包含了对应然制度的理性扩展,形成了以控辩合作为特征的刑事法律制度系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形成与完善,使得刑事司法不再呈现出惩罚犯罪的单一面孔,而逐渐展现出体察犯罪社会根源、创造利益兼得空间、节制国家追诉权力和刑罚权力的多重面向。弥补传统刑事诉讼模式在处理认罪案件时实现正义与效率方面的不足,以柔性、灵活及轻缓的方式实现犯罪治理及社会关系恢复,促进社会和谐与有序。全文正文共分四章,以“从本体到运行”逐渐递进的逻辑顺序,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然架构予以阐述。第一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本章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国家为实现对犯罪的治理,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综合运用实体、程序及政策手段,鼓励、引导、感召被追诉人与国家合作,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实体及程序方面保障被追诉人获得从宽处理的刑事法律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在实体、程序及证据三重维度上分别展现出不同的内涵。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成要素。包括以意志自由为核心的认罪认罚自愿性、以利益交换为本质的控辩合意、以权利自治为内容的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扩张与制约相均衡的追诉主体裁量权以及围绕诚信而展开的法律救济。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概念比较。认罪认罚从宽是坦白从宽刑事政策法治化的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均承认正义的相对性与控辩合意中的利益交换,但二者因形成动因、哲学基础、有罪供述的法律效力及关照被害人利益等方面的不同而呈现出异向发展趋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协商性司法模式在中国的本土化发展,但前者并未停留在理论抽象层面,且不以效率为首要价值追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在司法理念、权力内容、处分权自由程度等方面存在区别,但前者并非是对后者的摆脱与取代,前者的实施仍以具有强制性的司法制度为保障。第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民主、宽容与和谐的内在价值,同时具有恢复、治理与效率的外在价值。第五,我们应当警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程序以及刑事政策方面的固有风险,如虚假认罪及同罪异罚的风险,口供依赖及架空裁判的风险,投机主义及突破法律底线的风险等。第二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合理性。本章有六部分内容: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承继与扬弃。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贵和”思想在社会纠纷解决方面的价值导向及制度安排,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造及运行提供了有益借鉴。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警惕古代法律文化中泛道德化、人治以及程序缺位等因素的消极影响。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宪法及法律原则的遵循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是突破宪法或刑事法律原则的标新立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无罪推定以及证据裁判等原则,均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了正当性界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为我国刑事法律原则的完善提供了重要契机。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刑事政策的溯源与发展。刑事政策在西方的原本概念以及在我国制度语境下的特殊发展,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可回避的现实基础。认罪从宽制度吸收并延伸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治化与系统化,同时体现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由本体向观念的转变。第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社会治理的回应与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以我国转型时期社会治理的实践为现实基础,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及完善程度在一定范围内表征我国社会治理能力及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第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与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关于程序简化、量刑规范以及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等一系列改革实践,在内容及形式上均具有延续性。“严打”作为遏制犯罪的方针呈现出全面且持续的状态,其与宽缓刑事政策交相呼应,从犯罪治理的深层理念方面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实践价值。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隐性的“控辩交易”规则反映出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对这些隐性规则的正视与规制,在客观上构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基础。第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域外制度的选择与借鉴。相较于美国辩诉交易的水土不服,大陆法系协商性司法模式的制度实践更能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未将“协商”二字表露于外,但在制度构造中却为控辩合意创造了空间及可能。第三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正当性。本章由七个部分组成:第一,方法论基础:系统认识论及系统方法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一体化理念指导下的刑事法律制度,以系统的形式而存在。对其构造及运行的研究,以及该制度之于整个刑事法律制度价值及功能的探讨,均需要运用系统的方法予以分析和揭示。第二,伦理学基础:人本思想与宽恕理论。法治精神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体现为,以权利化的制度设计使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的过程中感受到人性关怀。认罪认罚表征被追诉人对已然之罪的悔恨、对未然之罪的预防以及对被害人及社会利益的恢复,刑事法律对于这类被追诉人应当给予更大的宽恕理由及空间。第三,政治学基础: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家以相对平等的姿态与个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新的关系模式——主体间的关系,通过主体间的协商与合作推进刑事诉讼进程。第四,犯罪学基础:犯罪原因的复杂与刑罚功能的局限以及犯罪治理理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协商、和解、非刑罚化、非犯罪化等制度安排,弥补单纯依赖刑罚控制犯罪的局限与不足。通过权力与权利的互动,在犯罪控制方面展现出“程序治理”的先进理念。第五,刑法学基础:人身危险性理论与合并主义刑罚观。认罪认罚在一定程度上表征被追诉人人身危险性降低。人身危险性理论为认罪认罚与从宽处理之间的因果联系提供了正当性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责任刑的基础上,通过对行为人施加与其责任相适应的刑罚而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契合了合并主义刑罚观“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的理念。第六,刑事诉讼法学基础:刑事诉讼目的理论与程序分流理论。基于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均衡的刑事诉讼程序所发现的案件事实,具有理性和可接受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刑法机能的最优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还传递了 一种新的追诉理念:刑事追诉程序可以以“停止下来”的方式或更加简化的程序来实现对被追诉人的从宽处理,体现程序分流理论。第七,刑事政策学基础:刑事政策的合法性与新社会防卫思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政策法治化的体现,制度在设定时便为政策引导留有了合理的余地。其制度目标不仅在于对犯罪人科以罪责相称的刑罚,更力图探索一条合理应对犯罪、积极保障人权、有效防卫社会相互协调的犯罪治理之路,体现了新社会防卫思想。第四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机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闭合的刑事法律制度系统,内部诸要素之间相互作用,形成实体制度基础、程序制度框架、证据制度规制及保障制度衔接等方面的逐步递进与相互协调的运行体系。本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从横向的犯罪分类到纵向的犯罪分层。对轻重程度不同的犯罪的处理机制,无论是在实体方面还是在程序方面,均不能同日而语。以相对精确的犯罪分层体系为起点,以认罪认罚为枢纽,实现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证明标准以及刑罚上的区别对待,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体构造的基本框架及制度运行的基本逻辑。应当以社会危害性为依据,以法定刑为标准,将刑法中的犯罪分为微罪、轻罪和重罪三个层次。第二,从“管道式”的程序流转到多元化的程序分流。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过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始终具备合理的将案件从刑事诉讼系统当中“滤出”的机能。侦查机关的微罪处分制度和公诉机关的酌定不起诉制度使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审前程序中得到高效解决,减少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审判阶段则主要通过繁简分流,对于必须进入审判的刑事案件在审判程序上区别对待。第三,从模糊化证明要求到证明要求的层级化。对于所有刑事案件,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据都应是“确实、充分”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所有刑事案件中的要求都是同一的。应当以是否认罪认罚为程序分流的枢纽,形成针对轻微犯罪速裁程序、轻微犯罪简易程序、重罪普通程序简化审、一般普通程序及死刑程序,由低至高五个不同层级的证明要求。第四,从平面化的刑罚结构到层次化的刑罚体系。刑罚是对认罪认罚被追诉人是否从宽以及如何从宽这一实体性结果的外在表现。刑罚应更多地关心如何通过刑罚的方式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针对不同的主体、不同轻重的犯罪使用不同程度的“刑罚力”,来实现罪与刑的动态平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需要刑罚功能的整体提升,逐步实现刑罚量的轻缓与刑罚种类的丰富,并着眼于刑罚制度与犯罪纵向层级以及多元刑事诉讼程序间的协调。如“严主宽辅”的重罪刑罚制度,“宽主严辅”的轻罪刑罚制度,以半监禁刑、非监禁刑为主的微罪刑罚制度。第五,运行保障。以权利供给来实现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权力与权利关系变化的必然要求。通过完善刑事和解制度,为被追诉人与被害人和解创造更加全面的机会与可能,关照被害人权利恢复,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的相互保障。通过全面确立证据开示制度及构建系统性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赋予被追诉人充分的防御性权利,迫使追诉方恪守界限,以平等的姿态同被追诉人对话,保障控辩合意的自愿与真实,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创造良好的现实基础及制度环境。
张志茂[10](2019)在《重庆市L监狱女子警察队伍建设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矛盾急剧变化,各种犯罪呈多元化、复杂化趋势。我国监狱工作凸显时代特殊性,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呈现出监狱理念制度化、行刑方向多样化、警察职业专家化、监狱安全机制长效化、刑罚执行法治化等发展趋势,监狱工作面临着严峻的考验。监狱警察作为监狱工作执法活动的主体,同样面临着新的挑战。因此,正确把握监狱警察的特征,认清当前监狱警察队伍现状,以“政治建警、素质强警、依法管警、从优待警”为指导方针,努力打造经得住考验、完得成任务的监狱警察队伍,这是当前监狱工作迫切而重大的任务。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是国家机器。监狱警察行使国家公权力,不仅承担着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还承担着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使命。监狱警察中的女性警察更为特殊,因性别差异,除了和男警察承担同样的工作职责外,还具有更多职业的特殊性,在家庭角色、工作角色、社会角色间不停转换。本文界定了警察、监狱警察、监狱警察队伍等核心概念,借鉴了期望理论、双因素激励理论、人本管理理论。运用文献研究法,收集国内外专家学者有关监狱警察队伍建设的研究资料,梳理监狱警察队伍建设相关研究成果;运用问卷调查法,对重庆市L监狱女子警察队伍的基本情况,思想状态等进行调查研究;运用访谈法,对重庆市L监狱女子警察进行个别访谈,查找分析重庆市L监狱女子警察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本文主要包括6章的内容,即导论、理论基础及概念界定、现状分析、问题与原因、对策建议、结论与展望。第1章是导论部分:通过对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的阐述,确立研究思路、方法和内容。第2章是理论研究部分:通过对警察、监狱警察、监狱女子警察等核心概念的界定,对期望理论、双因素理论、人本管理理论进行梳理,采用了文献研究法、问卷调查法、访谈法。第3章是现状分析:重庆市L监狱女子警察队伍中的基本做法及主要特点。第4章是对重庆市L监狱女子警察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第5章是结合重庆市L监狱女子警察队伍实际,探究对策建议。第6章是研究结论与展望。本文的研究结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监狱女子警察队伍建设随着社会与时代的变化发展而变化,主要包括对领导班子的建设、队伍人才的培养、管理机制的健全和完善等,其实质就是为了监狱警察尤其是监狱女子警察适应监狱工作不断变化的新形势,达到监狱管理工作的动态平衡;(2)重庆市L监狱女子警察队伍建设,在重视考核制度、着力素质建设、创新文化建设方面有较好的成效;(3)重庆市L监狱女子警察队伍建设,存在职业倦怠感明显、激励机制不完善、心理问题凸显等难点与问题;(4)重庆市L监狱女子警察队伍建设的对策建议可以从完善科学激励机制、加强教育培训管理、维护女警身心健康等方面入手。本论文的创新之处是基于笔者的基层工作感受,以重庆市L监狱女子警察为研究对象,探究监狱女子警察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本论文研究主要有两方面不足,一是监狱的特殊性质,在研究队伍现状时,收集资料方面有纪律要求,对数据的获得存在一定局限性。二是笔者阅历较浅,学术能力不足,在所提问题及对策建议方面均有待细化,也需实践的检验。
二、试析难改造人员在劳教场所的产生及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析难改造人员在劳教场所的产生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中国研究综述 |
(一)对中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二)对外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三)对中国现有研究成果的总体评述 |
三、外国研究综述 |
(一)美国研究综述 |
(二)其他国家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行政解释的概念 |
一、作为行政解释上位概念的法律解释 |
(一)法律解释概念简述 |
(二)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辨析 |
(三)法律解释与涵摄辨析 |
二、中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规范的行政解释概念 |
(二)学理的行政解释概念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 |
(二)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的特点 |
四、统一行政解释概念的尝试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二)中美行政解释概念之统一 |
五、行政解释的特点 |
(一)行政解释的必然性 |
(二)行政解释与相似概念辨析 |
第二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 |
(一)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结 |
二、中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的对象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主体 |
(三)中国行政解释主体与解释情形的对应关系 |
三、中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程序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职权解释 |
(一)行政解释制度设计时的冲突 |
(二)行政解释制度发展中的冲突 |
第三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之实践 |
一、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制作 |
(一)解释主体之确定 |
(二)解释草案的起草 |
(三)解释的成果 |
二、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实效 |
(一)在行政实践中,行政解释作为法源 |
(二)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行政解释处理方式不一 |
(三)联合解释对立法的影响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的总结与评析 |
(一)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概况 |
(二)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的问题 |
(三)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问题的原因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的可能改进方向:初步的分析 |
(一)激进的改进方案 |
(二)保守的改进方案 |
第四章 美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美国行政解释相关制度简述 |
(一)美国宪法对行政解释的影响 |
(二)两党政治与行政解释 |
(三)普通法与法律解释 |
二、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二)美国行政解释的类型 |
三、美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行政解释的程序与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 |
(二)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三)司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四、美国行政解释模式:授权模式 |
(一)全面的合法性控制 |
(二)法院对行政解释权的审查和“司法尊重” |
第五章 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的发展与实践意义 |
一、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之界定 |
(一)“司法尊重”的内涵 |
(二)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外延:典型案例的类型化 |
(三)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重新界定 |
(四)司法尊重与国会授权的关系 |
二、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发展 |
(一)早期的行政解释“司法尊重” |
(二)规制国家中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
(三)行政解释司法审查的现状与地位:“审查强度光谱” |
三、美国联邦法院尊重行政解释的实践基础 |
(一)历史原因:有限审查的传统与尊重观念 |
(二)现实原因:法院与行政机关的现实差异 |
(三)司法尊重的保障 |
四、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实践的总结 |
结论 |
一、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比较 |
(二)中美行政解释制度及实践比较 |
二、影响行政解释模式的因素 |
(一)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 |
(二)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 |
(三)对行政解释必要性和行政权扩张性的认识 |
三、中国行政解释改进方案 |
(一)走向授权模式:权力关系的理顺与行政解释权来源的更正 |
(二)以司法控制为重点,全面激活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机制 |
(三)发挥行政解释的作用:让行政解释服务于法律含义之探究与更新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英文着作 |
二、会议论文 |
三、学位论文 |
四、期刊析出文献 |
(一)中文期刊文献 |
(二)中文期刊译文 |
(三)英文期刊文献 |
五、报纸析出文献 |
六、电子文献 |
(一)中文电子文献 |
(二)英文电子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上海女犯改造70年变迁研究(1949-201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意义 |
㈠理论意义 |
㈡实践意义 |
二、研究对象的界定 |
㈠对“女犯”的解读 |
㈡对“女监”的界定 |
三、目前研究现状分析 |
㈠研究成果概述 |
㈡研究主要内容 |
第一章 上海女犯改造70年变迁的几个阶段 |
第一节 新中国女犯改造事业的初创与停滞 |
一、建国早期女犯改造的初创阶段 |
㈠关押机构“大集中小分散” |
㈡管理手段强硬 |
二、文革时期女犯改造的停滞阶段 |
㈠文革前的社会背景 |
㈡冲击与亮点并存——“开门改造”试点 |
第二节 新中国女犯改造事业的恢复与重振 |
一、改革开放后女犯改造的恢复阶段 |
㈠改革开放后的社会情况 |
㈡改革开放后的法制与监狱工作恢复 |
二、20世纪80年代开始女犯改造的重振阶段 |
㈠从数据看女犯改造形势已发生变化 |
㈡从管理看分类改造已形成 |
第三节 新中国女犯改造事业的改革与创新 |
一、21世纪女犯改造的改革阶段 |
㈠整合资源为女犯改造服务 |
㈡加大对女犯的文化教育比重 |
二、新时代女犯改造的创新阶段 |
㈠打造上海特色的女犯改造品牌 |
㈡研发具有可推广性的女犯评估量表 |
第二章 上海女犯改造70年指导思想的变迁与体现 |
第一节 以惩治为主的女犯改造指导思想与体现 |
一、以惩治为主的女犯改造指导思想 |
㈠旧上海侵犯女性人格尊严的思想 |
㈡20世纪50年代改造旧时代的运动思想 |
二、惩治思想在上海女犯改造中的体现 |
㈠女犯关押机构未形成独立监狱设置 |
㈡看守人员未形成专业化队伍 |
㈢改造手段与男犯基本无异 |
㈣携带儿童服刑的特权逐渐被剥夺 |
㈤对孕产妇女犯的规定趋于规范 |
第二节 以管理安全为主的女犯改造指导思想与体现 |
一、以管理安全为主的女犯改造指导思想 |
㈠划分警戒度的监狱管理理念 |
㈡以分类促安全的监狱管理理念 |
二、管理安全思想在上海女犯改造中的体现 |
㈠严峻社会形势带来的新要求——安全底线 |
㈡管理手段之新尝试——宽严相济 |
㈢文化改造之初体验——人文关怀 |
第三节 以再社会化为主的女犯改造指导思想与体现 |
一、以再社会化为主的女犯改造指导思想 |
㈠再社会化改造的思想理念 |
㈡罪犯再社会化改造的发展历程 |
二、再社会化为主的思想在上海女犯改造中的体现 |
㈠与地区衔接促进监所内外联动 |
㈡将“循证矫正”理论引入女犯改造 |
㈢实践“个体定制化”改造方式 |
㈣探索民警与女犯“同频共振” |
第三章 上海女犯改造70年的内容变迁 |
第一节 政治改造的变迁 |
一、建国早期上海女犯的政治改造 |
㈠20世纪50年代初期改造反革命为主要目标 |
㈡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为主要目标 |
二、文革时期上海女犯的政治改造 |
三、改革开放时期的上海女犯政治改造 |
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的上海女犯政治改造 |
第二节 监管改造的变迁 |
一、建国早期上海女犯的监管改造 |
㈠监管工作有较为规范的制度支撑 |
㈡出现了分类管理的雏形 |
㈢监管和教育工作界限不明朗 |
二、文革时期上海女犯的监管改造 |
三、改革开放时期的上海女犯监管改造 |
㈠在规范化和法制化的基础上注重人性化 |
㈡女犯整体结构的变化导致手段变革 |
㈢变性人之殇——监管改造面对的新形势 |
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的上海女犯监管改造 |
㈠民警管理工作规范度提升层级 |
㈡女犯管理模式在稳定中求变革 |
㈢通过狱务公开检验女犯监管改造工作成效 |
第三节 教育改造的变迁 |
一、建国早期上海女犯的教育改造 |
㈠以女犯思想动态的掌握为核心 |
㈡以文化教育为重要内容 |
二、文革时期上海女犯的教育改造 |
三、改革开放时期的上海女犯教育改造 |
㈠以普及法律常识教育为媒介 |
㈡重视综合素质提升 |
㈢以“个别谈话”解决个体问题 |
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的上海女犯教育改造 |
㈠通过系列读书活动提高整体文化素质 |
㈡“高低并轨同行”提升个体女犯学历 |
㈢开展精品技术教育 |
第四节 劳动改造的变迁 |
一、建国早期上海女犯的劳动改造 |
㈠女犯劳动改造强度大 |
㈡以生产效能为主要评价标准 |
㈢劳动改造与其他改造手段高度熔合 |
二、文革时期的上海女犯劳动改造 |
三、改革开放时期的上海女犯劳动改造 |
㈠准确定位适合女犯的劳动项目 |
㈡“监企分离”适度改变女犯劳动改造方向 |
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的上海女犯劳动改造 |
㈠以生产安全为衡量劳动改造的红线和底线 |
㈡质量控制成为核心环节 |
㈢将女犯技能培训与劳动改造紧密结合 |
第五节 文化改造的变迁 |
一、建国早期上海女犯的文化改造 |
二、文革时期上海女犯的文化改造 |
三、改革开放时期的上海女犯文化改造 |
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的上海女犯文化改造 |
㈠以亲情专题系列教育为抓手 |
㈡以警囚互动为形式 |
㈢以科学评估为前提 |
第四章 上海女犯改造70年的环境变迁 |
第一节 女犯改造之法律环境的变迁 |
一、女犯减刑、假释等权利的变迁 |
㈠减刑假释法律制度的变迁 |
㈡女犯减刑假释执行情况的变迁 |
二、女犯通信、会见权利的变迁 |
㈠基本通信、会见制度逐渐规范 |
㈡资源共享搭建特殊会见平台 |
㈢通讯模式电子信息化 |
三、女犯探家、安置权利的变迁 |
㈠“周末监禁”、探家等回归前的探索与尝试 |
㈡通过安置政策确保顺利回归 |
四、女犯其他法律权利的变迁 |
㈠申诉、控告权利得到法律保护 |
㈡法律援助保障女犯权益 |
㈢保护狱内的其他合法权利 |
㈣关注外籍女犯合法权利保护 |
五、女犯深挖工作的变迁 |
第二节 女犯改造之生活卫生环境的变迁 |
一、女犯伙食条件变迁 |
二、女犯医疗卫生条件变迁 |
㈠女犯医疗机构专业化 |
㈡对重点时间段和重点病犯的管理不断加强 |
㈢规范疾病预防和病情档案整理工作 |
三、女犯生活和生产条件变迁 |
四、女犯囚被服、作息时间变迁 |
第三节 女犯改造之管理环境的变迁 |
一、警戒条件的变迁 |
㈠提高监狱二大门科技水平以加强警戒 |
㈡监管信息技术化的实现为警戒工作护航 |
㈢加强对重大事件的组织策划和管理 |
㈣集约警务与增强责任意识并举 |
二、应急条件的变迁 |
㈠应急预案演习种类不断完备、形式更加科学 |
㈡通过单位联动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
㈢健全应急处置机制中的单元格 |
三、惩戒条件的变迁 |
四、证据保全条件的变迁 |
第四节 女犯改造之管理者环境的变迁 |
一、女犯改造管理者的变迁 |
㈠监狱管理者来源正规化 |
㈡监狱管理者工作制度详细化 |
㈢监狱管理者培养机制化 |
二、女犯改造科研环境的变迁 |
第五章 上海女犯改造70年变迁的思考 |
第一节 女犯改造变迁的动力 |
一、政治是女犯改造变迁的原动力 |
㈠国家的政治走向决定女犯改造的政策指导方向 |
㈡国家的政治变革引起女犯改造的重要变化 |
㈢国家的重大政治事件可能引发女犯改造方式的变化 |
二、经济为女犯改造变迁提供物质基础 |
㈠国家的经济基础决定女犯改造的物质条件 |
㈡国家的经济进步促进女犯改造的物质环境改善 |
㈢国家的经济政策变革可能造成女犯改造具体措施的改变 |
三、法制为女犯改造变迁提供规则支持 |
㈠国家的法制精神是女犯改造的制度渊源 |
㈡国家的法制原则是女犯改造原则的形成依据 |
㈢国家的重大法制事件可能引起女犯改造制度的变化 |
四、文化为女犯改造变迁提供精神助力 |
㈠国家的文化底蕴是女犯改造的精神基础 |
㈡国家的文化氛围制约女犯改造的变迁速度 |
㈢国家的文化进步是女犯改造变迁的起点 |
第二节 女犯改造变迁的特点与原因分析 |
一、女犯改造变迁的三大特点 |
㈠在法制层面比男犯相对宽松 |
㈡在改造手段上比男犯更多样 |
㈢在文化领域比男犯更易受影响 |
二、主要原因分析 |
㈠政治改造上把女性社会责任融入 |
㈡监管改造上能兼顾女性生理特点 |
㈢教育改造上与女性特色贴近匹配 |
㈣劳动改造上向培养适宜女犯的实用技能倾斜 |
㈤文化改造上用女性元素构建氛围 |
第三节 女犯改造变迁历史带来的启示 |
一、对女性社会地位的反思 |
㈠社会文化决定了女性的社会地位 |
㈡女性法律地位的提升是社会地位提升的体现 |
㈢女犯改造的进步依赖于女性整体社会地位的提升 |
二、对女犯改造的启示 |
㈠改造精神上注重树立培育自立女性的矫治理念 |
㈡改造原则上注重形成有利于女犯回归的矫治目标 |
㈢改造手段上注重建立符合当地发展的矫治模式 |
㈣预防警囚“互害”模式的产生 |
三、对女性犯罪预防的启示 |
㈠从“女权主义”分析女性犯罪原因 |
㈡改变女性的依附从属地位 |
㈢增强女性的个人能力 |
小结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基于内容分析法的我国少年儿童权利保护法律法规文本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少年儿童权利保护的研究 |
1.2.2 关于少年儿童权利立法保护的研究 |
1.2.3 相关研究的评述 |
1.3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1.3.1 概念界定 |
1.3.2 理论基础 |
1.4 研究方法与研究设计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设计 |
第2章 少年儿童权利保护法律法规文本的分析框架建构 |
2.1 法律法规文本的选择与整理 |
2.1.1 文本选取的原则 |
2.1.2 文本获取与整理 |
2.2 构建分析框架、定义分析单元及目录 |
2.2.1 X维度: 法律法规主体维度 |
2.2.2 Y维度: 少年儿童具体权利维度 |
2.2.3 Z维度: 法律责任维度 |
2.3 法律法规文本分析单元编码 |
2.4 信度检验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少年儿童权利保护法律法规文本的量化分析 |
3.1 法律法规文本总量分析 |
3.1.1 在发布时间上的分布情况 |
3.1.2 在法律位阶上的分布情况 |
3.1.3 在法律部门上的分布情况 |
3.2 法律法规主体分析 |
3.2.1 法律法规发文主体分析 |
3.2.2 法律法规中受保护主体分析 |
3.3 少年儿童具体权利分析 |
3.3.1 基于总量的少年儿童具体权利分析 |
3.3.2 基于类型的少年儿童具体权利分析 |
3.3.3 基于时间序列的少年儿童具体权利分析 |
3.4 法律责任分析 |
3.4.1 基于总量的法律责任分析 |
3.4.2 基于类型的法律责任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少年儿童权利保护法律法规文本分析结果讨论 |
4.1 法律法规文本总量分析结果讨论 |
4.1.1 少年儿童权利保护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
4.1.2 短时间制定大量法律法规所存在的问题 |
4.1.3 少年儿童权利保护专门性立法较少 |
4.2 法律法规主体分析结果讨论 |
4.2.1 法律法规发文主体分析讨论 |
4.2.2 法律法规中受保护主体分析讨论 |
4.3 少年儿童具体权利分析结果讨论 |
4.3.1 少年儿童权利保护内容逐渐丰富 |
4.3.2 五项主要少年儿童权利的分析讨论 |
4.3.3 由生存性权利保护为主转向发展性权利保护为主 |
4.3.4 少年儿童权利保护内容不均衡 |
4.4 法律责任分析结果讨论 |
4.4.1 法律责任规定不够完善 |
4.4.2 法律责任规定存在“重行政轻民事”现象 |
4.4.3 刑事责任规定中值得讨论的问题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新时代我国少年儿童权利保护法律法规完善建议 |
5.1 改进立法机制和立法程序 |
5.1.1 贯彻少年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立法理念 |
5.1.2 改革立法机制和优化立法程序 |
5.2 加强少年儿童权利保护专门性立法 |
5.3 加强少年儿童中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相关立法 |
5.4 加强少年儿童权利保护的重点领域立法 |
5.5 规范与完善少年儿童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责任规定 |
5.6 本章小结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我国少年儿童权利保护法律法规汇总表 |
附录B 我国少年儿童权利保护法律法规文本编码样表 |
附录C 我国少年儿童权利类型编码统计表 |
附录D 我国少年儿童权利保护法律责任编码统计表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治理乞丐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第2章 新中国成立初期乞丐问题的概述 |
2.1 新中国成立初期乞丐的基本状况 |
2.1.1 乞丐的数量及成因 |
2.1.2 乞丐的成分及分类 |
2.2 新中国成立初期乞丐的特点 |
2.2.1 复杂性 |
2.2.2 流动性 |
2.2.3 危害性 |
2.2.4 破坏性 |
2.3 新中国成立初期乞丐的行乞方式 |
2.3.1 强乞恶讨 |
2.3.2 艺讨 |
2.3.3 苦讨 |
2.3.4 骗讨 |
第3章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治理乞丐问题的举措 |
3.1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治理乞丐问题的准备工作 |
3.1.1 召开专题会议提出方针政策 |
3.1.2 成立专门收容管理机构 |
3.1.3 收容乞丐的原则 |
3.1.4 救济款物 |
3.2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治理乞丐问题的实施工作 |
3.2.1 收容工作 |
3.2.2 思想教育工作 |
3.2.3 制度管理 |
3.2.4 民主管理 |
3.2.5 文娱教育 |
3.2.6 生活管理 |
3.2.7 医药治疗 |
3.2.8 劳动生产改造工作 |
3.3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治理乞丐问题的安置工作 |
3.3.1 有家可归者遣送回籍 |
3.3.2 无家可归者的安置情况 |
3.3.3 乞丐中特殊人群的安置 |
第4章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治理乞丐问题的成效和启示 |
4.1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治理乞丐问题的成效 |
4.1.1 基本解决了原本猖獗的乞丐问题 |
4.1.2 稳定了社会秩序和巩固了新生政权 |
4.1.3 乞丐的思想觉悟提高精神面貌焕然一新 |
4.2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治理乞丐问题的启示 |
4.2.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4.2.2 统一领导多部门协调配合 |
4.2.3 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
4.2.4 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准备工作 |
4.2.5 对乞丐实行分类管理政策 |
4.2.6 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共同奔小康 |
4.2.7 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对乞丐思想教育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成果 |
致谢 |
(5)国内报纸毒品问题报道的议题建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现状与不足 |
1.2.1 吸毒问题的研究现状 |
1.2.2 研究现状存在的局限性 |
1.3 研究意义 |
1.4 基本理论 |
1.4.1 框架理论 |
1.4.2 越轨亚文化理论 |
1.5 研究问题与方法 |
1.6 研究设计 |
2 吸毒问题报道的框架分析 |
2.1 宏观层面:新闻话语生产框架分析 |
2.1.1 报道数量受政策与市场交互影响 |
2.1.2 报道主题多样,患者渐获发言权 |
2.1.3 报道来源渐破标准化,关注患者诉求 |
2.1.4 报道议题集中化,预防知识普及匮乏 |
2.2 中观层面:报道风格框架分析 |
2.2.1 报道语气以客观中立为主 |
2.2.2 报道特点过于集中,侧重故事化 |
2.3 微观层面:文本框架分析 |
2.3.1 修辞表达 |
2.3.2 句法结构 |
2.3.3 情节结构 |
3 “吸毒人员”群体特征分析 |
3.1 宏观层面:议题框架分析 |
3.2 中观层面:归因框架分析 |
3.2.1 吸毒原因多样化,以主观原因为主 |
3.2.2 吸毒结果分散化,自愿戒毒者受关注 |
3.3 微观层面:吸毒群体人口学特征分析 |
3.3.1 性别指标:男性比例高于女性 |
3.3.2 年龄指标:青年和中青年人群为主 |
3.3.3 地区指标:华东华南地区需重点管控 |
3.3.4 学历指标:吸毒人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 |
3.3.5 职业群体以普通人群为主 |
4 国内报纸吸毒议题报道的反思 |
4.1 吸毒议题报道中的问题分析 |
4.1.1 吸毒人员形象呈现片面化,以点带面 |
4.1.2 吸毒行为报道浅显化,缺乏深度 |
4.1.3 毒品教育报道少量化,对毒品预防重视程度不够 |
4.2 吸毒问题报道框架的改进建议 |
4.2.1 加强对吸毒人员的全面化报道 |
4.2.2 注重吸毒行为报道的客观性 |
4.2.3 常态化报道毒品预防知识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6)人格刑法理论视域下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实证分析法 |
二、图表综合分析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四、文献分析法 |
第四节 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未成年人犯罪与人格刑法理论 |
第一节 未成年人犯罪概述 |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界定 |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理论 |
第二节 人格刑法相关理论 |
一、人格概述 |
二、犯罪人格的一般理论 |
三、人格刑法理论 |
第三节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人格刑法理论 |
一、刑法人格化有利于制定合理的刑事政策 |
二、刑法人格化有利于实现刑法的公正性 |
三、刑法人格化有利于评估人身危险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新特点、成因和预防现状 |
第一节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新特点 |
一、网络犯罪亚文化和不良信息影响较大 |
二、有组织犯罪和网络犯罪逐渐增多 |
三、城市社区未成年人和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增多 |
四、犯罪动机简单且手段残忍 |
五、侵犯财产和涉毒案件逐渐增多 |
第二节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
一、社会不良环境容易诱发思想偏差和行为失范 |
二、传统家庭教育环境未足够重视人格塑造 |
三、学校教育环境过于看重分数 |
四、文化商业市场监管失灵 |
五、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难以解决 |
六、专门学校的运行面临困境 |
七、传统帮教制度和理念有待创新 |
第三节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现状 |
一、网络环境的预防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 |
二、家庭环境预防没有突出人格预防 |
三、学校环境预防不够重视人格预防 |
四、社区环境预防效果有待进一步改善 |
五、心理预防尚未成为人格预防的重点 |
六、未成年人的道德思维塑造乏力 |
七、社会团体的防治潜能尚未发挥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借鉴 |
第一节 美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实践 |
一、美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与基本理念 |
二、美国的“转向处遇”制度 |
三、美国的“零容忍政策”和“恢复性政策” |
四、美国的“圆桌谈话” |
第二节 日本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实践 |
一、日本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立法概况 |
二、日本的“非行少年程序” |
三、日本的“家庭裁判所” |
四、日本的“少年司法体系”和司法理念变迁 |
第三节 英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实践 |
一、英国的“国家亲权主义”制度 |
二、英国的儿童福利保护 |
三、英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
第四节 意大利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实践 |
一、意大利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模式 |
二、意大利的“‘帮助身边的人’核心计划” |
三、意大利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教育和矫治 |
第五节 韩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实践 |
一、韩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刑事政策 |
二、韩国的“保护处遇制度” |
第六节 德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实践 |
一、德国的少年儿童立法概况 |
二、德国的“社会调查制度” |
第七节 国外共性的经验与借鉴 |
一、重视通过立法手段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
二、重视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教育和矫治作用 |
三、重视家庭环境预防和学校环境预防的作用 |
四、重视心理预防和避免标签效应 |
五、坚持“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创新环境预防中的人格预防 |
第一节 加强网络环境预防 |
一、科学引导未成年人合理使用网络 |
二、防范网络不良行为影响人格塑造 |
三、提升网络环境的预防水平 |
第二节 优化家庭环境预防 |
一、家庭环境预防应当突出人格预防 |
二、建立以“爱”为核心的家庭环境预防模式 |
三、围绕人格预防加强亲职教育 |
四、重视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影响 |
第三节 创新学校德育教育 |
一、用中国传统文化精髓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德育教育 |
二、学校德育教育应当突出健康人格塑造 |
三、创新德育教育的内容、方法和体系 |
四、德育教育的成败应上升到国家安全战略高度 |
第四节 提升社区功能和综合防治能力 |
一、优化社区功能与环境条件 |
二、创新社区教育和帮教模式 |
三、社区防治应结合专门学校的改革进行 |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社区帮教工作 |
第五节 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防治 |
一、加强农民工就业政策调整 |
二、重视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问题 |
三、改善农村学校教育环境 |
四、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强制监护制度 |
五、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救助有效机制 |
六、整合社会资源与加强综合治理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以人格预防为导向的开放式预防体系之构建 |
第一节 人格预防的重点在于心理预防 |
一、积极防范未成年人形成犯罪心理 |
二、加强未成年人社会交际的心理引导 |
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道德观 |
四、科学运用“认知疗法”进行教育、矫治 |
五、创造有利于心理健康的环境条件 |
第二节 犯罪人格的生物预防 |
一、犯罪人格的生物因素分析 |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生物性原理 |
三、生物学治疗创新预防新思路 |
四、人格调查应作为生物学治疗的前提 |
五、新技术手段提升生物预防水平 |
第三节 实践以道德思维为导向的人格预防 |
一、道德思维概述 |
二、神经学视域下的道德思维干预 |
三、道德思维水平对塑造道德思维的影响 |
四、道德思维教育应超越犯罪本身 |
五、道德思维能力培养应作为道德思维教育的核心 |
六、道德思维教育应融入三种教育 |
第四节 构建犯罪思想道德监测体系 |
一、犯罪思想道德监测的内涵和原则 |
二、监测犯罪思想道德的指标体系 |
三、构建犯罪思想道德监测体系的具体实践 |
第五节 加强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防治 |
一、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概述 |
二、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防治的理论基础 |
三、创新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综合预防体系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7)内蒙古地区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的后续管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2.国内外研究综述 |
2.1 国外研究综述 |
2.2 国内研究综述 |
3.研究内容和方式 |
3.1 研究内容 |
3.2 研究方式 |
4.论文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4.1 创新点 |
4.2 不足之处 |
一、相关概念和基本理论 |
1.相关概念 |
1.1 强制隔离戒毒 |
1.2 戒毒模式 |
1.3 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及后续管理 |
2.基础理论 |
2.1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 公共治理理论 |
2.3 再社会化 |
二、内蒙古地区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续管理现状 |
1.内蒙古地区强制隔离戒毒机构现状 |
2.内蒙古地区强制隔离戒毒模式的发展 |
3.内蒙古地区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管理方式 |
3.1 出所衔接 |
3.2 出所评估调查 |
3.3 指导支持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 |
三、内蒙古地区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续管理存在的问题 |
1.后续管理力度不足 |
2.后续管理缺乏统一协调 |
3.后续管理相关指标参数的设定缺乏科学性 |
4.后续管理缺乏社会和民间组织的参与 |
四、内蒙古地区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续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
1、戒毒人员的后续管理缺乏规章制度 |
2.戒毒人员的后续管理缺乏照管机构和统一领导 |
3.政府对后续管理没有明确的帮扶政策 |
4.不能真正意义的构建无毒社区 |
5.吸毒亚文化的存在 |
五、国内外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的后续管理及经验借鉴 |
1.TC社区戒毒康复模式 |
2.美沙酮维持治疗 |
3.对后续管理建立法律保障 |
六、内蒙古地区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的后续管理的对策 |
1.建立专门的后续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
2.给予政策倾斜和帮扶 |
3.加强心理疏导 |
4.专业化队伍建设 |
5.实行动态管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检务公开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导论 |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析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现状的评析 |
1.3 研究思路、方法及创新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创新 |
2 检务公开制度理论概述 |
2.1 检务公开制度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
2.1.1 检务公开的概念 |
2.1.2 检务公开的特征 |
2.1.3 检务公开的分类 |
2.2 检务公开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
2.2.1 检务“信息不对称”现象 |
2.2.2 检务“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后果 |
2.2.3 检务公开是减少“信息不对称”的一剂良方 |
2.2.4 检务公开在“信息不对称”中的权衡 |
2.3 检务公开的法理基础 |
2.3.1 司法公正和民主 |
2.3.2 权力制衡和监督 |
2.3.3 人民民主和知情权 |
2.3.4 依法治国理念 |
3 我国检务公开制度发展历程、现状及问题解构 |
3.1 我国检务公开制度的发展历程 |
3.1.1 起步摸索阶段(1998年10月-1999年4月) |
3.1.2 实践探索阶段(1999年5月-2003年4月) |
3.1.3 全面推进阶段(2003年8月-2013年10月) |
3.1.4 深化创新阶段(2013年11至今) |
3.2 我国检务公开制度的发展现状 |
3.2.1 检务公开原则向规范、全面扩展 |
3.2.2 检务公开范围向纵深层面拓展 |
3.2.3 检务公开方式向主动发展 |
3.2.4 检务公开程序向制度化发展 |
3.2.5 检务公开载体向“互联网+”发展 |
3.3 我国检务公开制度取得的成果 |
3.3.1 检务公开一定程度满足了社会大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
3.3.2 检务公开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检察监督权的实施 |
3.3.3 检务公开促进了司法公正 |
3.3.4 检务公开提升了检察机关的执法规范行为 |
3.4 我国检务公开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3.4.1 检务公开无专门立法 |
3.4.2 检务公开范围和方式设计不合理 |
3.4.3 检务公开监督保障机制不健全 |
3.4.4 检务公开回应“互联网+”不足 |
3.5 我国检务公开制度问题分析 |
3.5.1 检务公开体系不健全 |
3.5.2 检务公开效果不明显 |
3.5.3 检务公开现代化水平不高 |
3.5.4 检务公开监督不到位 |
4 域外检务公开模式审视及借鉴 |
4.1 检务公开的域外考察 |
4.1.1 瑞典的检务公开 |
4.1.2 美国的检务公开 |
4.1.3 英国的检务公开 |
4.1.4 法国的检务公开 |
4.1.5 俄罗斯的检务公开 |
4.1.6 我国台湾地区的检务公开 |
4.2 域外检务公开模式比较 |
4.2.1 检务公开立法比较 |
4.2.2 检务公开范围原则比较 |
4.2.3 检务公开的特点比较 |
4.3 域外检务公开模式的借鉴 |
4.3.1 检务公开的立法 |
4.3.2 检务公开的范围 |
4.3.3 检务公开的例外 |
4.3.4 检务公开的保障机制 |
4.3.5 检务公开的救济 |
5 我国检务公开制度的完善路径 |
5.1 检务公开立法规范的“中国化”模式选择 |
5.1.1 坚持检务公开法治思想 |
5.1.2 检务公开立法模式选择 |
5.1.3 正确处理实践中的三大关系 |
5.2 检务公开原则的内容 |
5.2.1 “及时公开”原则的内容 |
5.2.2 “便民原则”的内容 |
5.2.3 “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原则的内容 |
5.3 检务公开范围和程序的优化设计 |
5.3.1 检务公开范围的界定 |
5.3.2 检务公开内容的拓展 |
5.3.3 检务公开例外的规范确定 |
5.3.4 检务公开实现方式的优化 |
5.3.5 检务公开流程的重构 |
5.4 “互联网+检务公开”实践模式创新 |
5.4.1 构筑“互联网+检务公开”的意识 |
5.4.2 健全检务公开信息化模式 |
5.4.3 优化检务公开载体选择 |
5.4.4 强化“互联网+检务公开”的绩效考核 |
5.5 检务公开救济程序的优化设计 |
5.5.1 检务公开救济程序的作用 |
5.5.2 检务公开救济权利的范围 |
5.5.3 检务公开的救济权利主体 |
5.5.4 检务公开救济的实现方式 |
6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的文章目录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9)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
1.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三重维度:实体、程序、证据 |
1.1.1 认罪:事实认可与价值认同相协调 |
1.1.2 认罚:核心要素与修复性要素并重 |
1.1.3 从宽:有效激励与必要限度兼顾 |
1.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成要素 |
1.2.1 以意志自由为核心的认罪认罚自愿性 |
1.2.2 以利益交换为本质的控辩合意 |
1.2.3 以权利自治为内容的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 |
1.2.4 扩张与制约相均衡的追诉主体裁量权 |
1.2.5 围绕诚信而展开的法律救济 |
1.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概念比较 |
1.3.1 认罪认罚从宽与坦白从宽:坦白从宽的法治化体现 |
1.3.2 认罪认罚从宽与辩诉交易:有限吸收与异向发展 |
1.3.3 认罪认罚从宽与协商性司法:协商性司法的本土化表达 |
1.3.4 认罪认罚从宽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对传统的修补与依赖 |
1.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 |
1.4.1 独立的内在价值:民主、宽容与和谐 |
1.4.2 外在的功能价值:恢复、治理与效率 |
1.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风险 |
1.5.1 实体方面的风险:虚假认罪及同罪异罚 |
1.5.2 程序方面的风险:口供依赖及架空裁判 |
1.5.3 刑事政策方面的风险:投机主义及突破法律 |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合理性 |
2.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与扬弃 |
2.1.1 “无讼”思想与“息诉”之术 |
2.1.2 “和合而同”的契约观 |
2.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宪法及法律原则的遵循与完善 |
2.2.1 宪法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2.2.2 刑法原则: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 |
2.2.3 刑事诉讼法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无罪推定 |
2.2.4 证据法原则:证据裁判 |
2.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刑事政策的溯源与发展 |
2.3.1 观念影响:刑事政策的本原概念及在我国的特殊发展 |
2.3.2 直接来源: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演化 |
2.3.3 价值引导:刑事政策法治化 |
2.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社会治理的回应与推动 |
2.4.1 宏观视域:社会转型与社会治理 |
2.4.2 中观层面:刑事法治与回应型法 |
2.4.3 微观驱动:控辩交互与诉讼经济 |
2.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与规范 |
2.5.1 司法改革的合理延续 |
2.5.2 “严打”与宽缓的相得益彰 |
2.5.3 对隐性规则的正视与规制 |
2.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域外制度的选择与借鉴 |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正当性 |
3.1 方法论基础:系统认识论及系统方法论 |
3.2 伦理学基础 |
3.2.1 人本思想 |
3.2.2 宽恕理论 |
3.3 政治学基础: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 |
3.4 犯罪学基础 |
3.4.1 犯罪原因的复杂与刑罚功能的局限 |
3.4.2 犯罪治理理论 |
3.5 刑法学基础 |
3.5.1 人身危险性理论 |
3.5.2 合并主义刑罚观 |
3.6 刑事诉讼法学基础 |
3.6.1 刑事诉讼目的理论 |
3.6.2 程序分流理论 |
3.7 刑事政策学基础 |
3.7.1 刑事政策的合法性 |
3.7.2 新社会防卫思想 |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机理 |
4.1 从横向的犯罪分类到纵向的犯罪分层 |
4.1.1 犯罪分层之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必要性 |
4.1.2 犯罪分层的具体路径 |
4.2 从“管道式”的程序流转到多元化的程序分流 |
4.2.1 侦查阶段的微罪处分 |
4.2.2 审查起诉阶段的酌定不起诉 |
4.2.3 审判阶段的繁简分流 |
4.3 从模糊化证明要求到证明要求的层级化 |
4.3.1 证明标准争论之误区 |
4.3.2 层级化证明要求的正当性理由 |
4.3.3 层级化证明要求的实现进路 |
4.4 从平面化的刑罚构造到层次化的刑罚体系 |
4.4.1 平面化刑罚构造的制约 |
4.4.2 层次化刑罚体系的构建 |
4.5 以增加权利供给为主要内容的运行保障 |
4.5.1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应性调整 |
4.5.2 证据开示制度的全面确立 |
4.5.3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系统性协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10)重庆市L监狱女子警察队伍建设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相关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相关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评述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及不足 |
1.4.1 研究创新 |
1.4.2 研究不足 |
第2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警察 |
2.1.2 监狱警察 |
2.1.3 监狱女子警察 |
2.1.4 监狱女子警察队伍建设 |
2.2 理论基础 |
2.2.1 期望理论 |
2.2.2 双因素激励理论 |
2.2.3 人本管理理论 |
第3章 重庆市L监狱女子警察队伍建设的现状 |
3.1 重庆市L监狱女子警察队伍概况 |
3.1.1 重庆市L监狱警察队伍基本情况 |
3.1.2 重庆市L监狱女子警察队伍基本情况 |
3.2 重庆市L监狱女子警察队伍建设的基本做法 |
3.2.1 努力维护公平正义 |
3.2.2 深入推进法治建设 |
3.2.3 打造队伍过硬作风 |
3.3 重庆市L监狱女子警察队伍建设的特点 |
3.3.1 重视考核轮岗制度 |
3.3.2 着力警察素质培养 |
3.3.3 创新队伍文化建设 |
第4章 重庆市L监狱女子警察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问卷调查和访谈的设计与实施 |
4.1.1 问卷调查的设计与实施 |
4.1.2 访谈的设计与实施 |
4.2 重庆市L监狱女子警察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
4.2.1 职业倦怠感明显 |
4.2.2 专业化建设缓慢 |
4.2.3 心理问题凸显 |
4.3 重庆市L监狱女子警察队伍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 |
4.3.1 激励机制不健全 |
4.3.2 岗能不匹配 |
4.3.3 职业压力大 |
第5章 重庆市L监狱女子警察队伍建设的对策建议 |
5.1 完善科学激励机制 |
5.1.1 营造公平氛围,保持队伍稳定 |
5.1.2 多项措施并举,提升工作热情 |
5.1.3 合理资源规划,构筑警务制度 |
5.2 加强教育培训管理 |
5.2.1 进行岗能匹配,强化职业规划 |
5.2.2 结合个性特点,开展针对培训 |
5.2.3 合理引导发展,加强过程管理 |
5.3 维护女警身心健康 |
5.3.1 强化正向干预,解决实际难题 |
5.3.2 开展教育活动,提升队伍合力 |
5.3.3 完善职业保障,增加幸福指数 |
第6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四、试析难改造人员在劳教场所的产生及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D]. 孙超然. 吉林大学, 2020(02)
- [2]上海女犯改造70年变迁研究(1949-2019)[D]. 陈珏.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基于内容分析法的我国少年儿童权利保护法律法规文本研究[D]. 欧俊才. 南昌大学, 2020(01)
- [4]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治理乞丐问题研究[D]. 张泽. 长春理工大学, 2020(02)
- [5]国内报纸毒品问题报道的议题建构分析[D]. 李京义. 浙江传媒学院, 2020(12)
- [6]人格刑法理论视域下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研究[D]. 张锋学.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5)
- [7]内蒙古地区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的后续管理[D]. 辰妮.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8]我国检务公开制度研究[D]. 廖伟. 重庆大学, 2019(06)
- [9]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D]. 白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05)
- [10]重庆市L监狱女子警察队伍建设问题及对策研究[D]. 张志茂. 西南大学, 20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