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技术措施的回避与利用

图书馆技术措施的回避与利用

一、图书馆对技术措施的规避与利用(论文文献综述)

闻锋[1](2022)在《试论我国着作权法技术保护措施的限制规则》文中研究指明技术保护措施是数字网络时代权利人的一种自力救济手段,为技术措施提供法律保护是我国作为WCT与WPPT成员国应尽的义务。对技术措施的保护需要协调好与合理使用制度间的关系,对技术措施进行限制。通过比较,发现我国着作权法关于技术措施的保护力度高于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或地区,与作为发展中国国家的基本国情不符,需要进一步限制技术保护措施。通过分析限制技术措施的正当性所在,在比较国外先进立法模式基础之上,提出完善我国技术措施的建议。

丁婧文[2](2021)在《论我国《着作权法》合理规避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版权法保护技术措施的反规避条款对传统的版权例外造成了冲击,因此版权法创设合理规避规则有其合理性,我国2020年《着作权法》修正时首次增加了合理规避条款。为实现公共利益保护,解决作品市场的外部性问题,有必要建立更为完善的合理规避规则体系。在合理规避的法律属性上,基于其特权属性在适用过程中应采取"违法阻却说"。基于合理规避的特性,应明确合理规避与版权例外之间的关系,以重新解读"三步检验标准",通过"继承"动态地发展合理使用条款,并引入超越版权法的公共利益于合理规避条款之中。目前我国合理规避条款尚未与版权例外体系完全契合,应增加合理规避的原则性规定,建立合理规避与合理使用的连接点,将版权法保护之外的公共利益纳入合理规避体系之中,对合理规避条款的适用前提加以限制,以完善数字环境下我国着作权法律体系。

柴会明[3](2021)在《图书馆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技术措施限制与例外研究——基于着作权保护“技术路径”的考量》文中研究说明着作权技术措施保护带来的权利扩张使图书馆数字资源长期保存面临挑战。自1996年WCT和WPPT确立技术措施保护制度设计以来,欧美着作权立法在落实这一原则的同时都增加了面向图书馆的技术措施限制与例外,以适应数字时代图书馆发展的需要。文章基于对技术措施性质及着作权技术措施保护立法理论的分析,比较了美国、欧盟以及我国相关立法实践,认为我国现行着作权法中技术措施保护与图书馆数字保存之间存在不适应性,建议在法律修订时考虑增加可适用于图书馆的技术措施限制与例外条款。

杨怡[4](2020)在《欧盟版权技术措施保护例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数字化网络时代,技术措施在维护权利人利益同时,也压缩公众合理使用空间,权利人也能轻易通过利用技术措施圈起自己的“技术王国”,存在超级版权嫌疑,因此为了防止权利人对作品形成绝对垄断,需要规定禁止规避技术措施例外情形。世界各国都在尝试完善技术措施例外制度,而欧盟的制度更是被称为“革命性规定”。欧盟规定当使用者无法规避技术措施以实现限制与例外时,权利人应当与使用者达成自愿协议,否则成员国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使用者实现限制与例外。一方面:欧盟试图通过先权利人与使用者协商,后国家兜底保障的方式实现技术措施例外,但是由于制度未完善,存在例外范围过于狭窄、私人复制的例外保护不全面、自愿措施缺乏具体细则等问题。另一方面:欧盟不同版权利益的成员国对指令落实不同,分别有:观望模式、调解诉讼或仲裁模式、直接禁令或罚款模式、先调解或仲裁后诉讼模式,而不同模式有其自身利弊。通过分析欧盟版权指令和成员国落实情况,我国可以从四个方面完善技术措施例外:区别化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种类、规定权利人信息公开义务和交存规避手段义务、建立权利人和使用者协商机制、引入第三方居中裁决作为兜底保障。

邝雯玲[5](2020)在《美国DMCA访问计算机软件例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数字环境下,许多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LAMs)都采取了数字保护措施,数字保护的一个方面——软件保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软件保存是数据管理的逻辑扩展,计算机软件保存不仅为学术研究者和软件开发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且对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和繁荣起到重要作用,软件保存通常需要以软件许可协议不允许的方式操作软件。美国DMCA临时例外,是美国在大众的合法权益和版权人的利益之间做的平衡,为LAMs为保存或复制而访问计算机软件的行为提供了符合法律规定的保障方法。对美国DMCA访问计算机软件例外进行研究,主要的目的是分析该制度如何保护图书馆等机构为保存或复制而访问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为中国相关立法提供有益借鉴。运用比较分析法和法律价值论研究美国DMCA访问计算机软件例外的立法例,可以经由以下步骤:首先对美国访问计算机软件例外制度进行溯源,通过对DMCA禁止规避技术措施临时例外制度进行界定,分析美国访问计算机软件例外规定出台背景与特点,从而更加有针对性地对该条款进行解读。其次,从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方面解读该条款的主要内容,可知规避技术措施的主体只能是为了“合法保存”目的符合条件的图书馆、档案馆或博物馆,可规避的作品类型仅限于受技术措施(TPMs)保护的计算机程序或依赖计算机程序作为访问条件的数字材料。再剖析“法定因素”、“非侵权使用”和“不利影响”这三个计算机软件中例外规定颁布之前听证过程中的焦点,可看出该条款能较好地平衡版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为计算机软件的长期保存提供了必要的制度保障。通过对比分析可知,我国在技术保护措施方面的规定上采用单一的“规则主义”的立法规模式,行为人只能够选择依照规定行事,作为法官也没有相对自由的裁量权,在技术变革方面不能够很好的应对制度方面的挑战,而美国版权法将规则主义和因素主义立法模式结合起来,很好地兼顾了法律的稳定特点和灵活特点。所以,在对中国的技术保护措施例外规定进行补充、修订、完善时,可以参考分析美国DMCA临时例外立法的优势,然后进行借鉴。可尝试在立法的模式方面以“规则主义”为主,相应的辅以“因素主义”,增加“访问计算机软件”例外规定,在访问计算机软件例外的主、客体和行为这三个方面,可以适当合理地参考斟酌美国的相关立法的资料和司法实践的实例,来回应目前中国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馆等馆藏机构出于保存目的而“访问计算机软件”的需求。

吴煊莹[6](2020)在《用户创造内容(UGC)的着作权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数字技术的革新带来了创造能力的提升,用户创造内容(UGC)就是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下持续井喷式的增长。2019年发布的互联网报告显示2018年的网民规模已经达到将近9亿,而这些活跃在线上的用户们都是用户创作内容的创作者或潜在的创作者。如微博、微信、知乎、抖音等各式平台,随处可见用户创造内容。大多数用户使用他人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的行为既不符合我国合理使用制度列举的那十二种情形,也未曾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常被视为涉嫌侵犯着作权。但由于其非营利的性质特点,且多数权利人出于诉讼成本的考虑,也并未起诉。因此,多数的用户创造内容一直处于未被法律认可也未被法律排斥的尴尬境地。而这反映着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就是,着作权限制的弱化与着作权扩张的加强带来的利益失衡的问题。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和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第一章,对用户创造内容进行界定,对其内涵进行阐释,与其他互联网作品进行区别辨析,再对其现实意义和可构成作品的属性进行把握,后对各利益主体进行分析,以便明晰用户创造内容之上的利益关系和法律关系。第二章,结合案例对用户创造内容给着作权法带来的挑战予以阐明,用户创造内容的兴起不仅改变了着作权法原先依托的环境,可能带来侵权问题的同时,更有着作权限制制度弱化下的用户利益的受损。无论是技术措施的越界、合理使用范围的局限或是许可制度的效率低下,都会关系到用户创造内容的发展态势。第三章,对域外关于用户创造内容的立法或司法实践进行比较分析,为下一步着作权法的完善建议提供参考。第四章,为了平衡在先作品权利人与用户使用人二者之间的利益,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对技术措施提出限制的建议,对合理使用范围提出拓展的建议,对许可制度的完善提出引入默示许可制度、向集体管理组织借力和发挥平台作用进行自治的建议。

张帅[7](2020)在《我国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网络版权时代,版权技术保护措施是版权人及相关权利人为了防止、限制他人未经许可、授权对其作品、表演等受保护的版权客体的非法使用而施加的一系列技术防范手段,其性质是一种私力救济手段而非法律所创设的一项新权利,具有实施主体特定性、客体有效性、目的合法性等特征,国际社会基于功能层面的考量通常将其划分为“版权保护措施”和“接触控制措施”两类。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制度规定的合理性在于其能保护版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正当利益、激励后续创作、矫正作品的外部性;为尊重表达自由与创作自由、协调与合理使用制度、首次销售原则以及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冲突,版权法对技术措施予以规制具有正当性。我国的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制度从宏观层面来看,制度设计不够精巧,立法分布过于零散,体系化不强;从微观层面来看,相关条文规定过于原则化和简单化,具体存在以下三项主要问题:第一,技术措施基本内涵的界定不够明确;第二,技术措施实施主体的义务与责任缺失;第三,技术措施的限制与例外不足。通过比较与评析国际区域、组织以及代表性国家的相关制度,可为我国提供三点借鉴与启示:第一,明确界定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基本内涵;第二,适当降低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法律保护水平;第三,灵活设置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限制与例外。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制度,在确立以利益平衡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技术中立原则为立法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以下三项完善建议:第一,明确界定技术措施的基本内涵;第二,增设技术措施实施主体的义务与责任;第三,完善技术措施的限制与例外。

符敏[8](2020)在《着作权法视野下技术措施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在当前信息技术时代的大背景下,世界各国都纷纷对本国的着作权制度进行客观的审视与反思,这其中,与信息技术密切相关的技术措施制度在这一时代的发展更迭中暴露出若干的不足与缺陷,在司法实践中的运作也暴露出许多问题,这些都亟需得到研究的关注与重视。技术措施制度设置的初衷是为了更好的保护着作权人的权利与权益,更是为了鼓励优秀的原创与更多的创新,如何在信息技术时代的背景下更好的让技术措施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保护功能与规制功能、如何与传统《着作权法》良好融合以不妨碍其他着作权制度的运作,是我们都需要严肃思考的问题。本研究基于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相较于以往法律对技术措施制度的变化与调整,以技术措施制度作为研究的对象,通过重新梳理与分析技术措施制度的基础理论,详细分析技术措施制度的具体内容,并结合世界其他国家与地区的立法现状进行对比,探索在信息技术时代的大背景之下技术措施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与遭遇的法律困境,对技术措施规避行为的法律性质、技术措施制度在条款设计上的完整性、技术措施保护与社会公众的合理使用之间的平衡等问题进行探索,最终寻求技术措施制度在信息技术时代背景下的调整与重构建议,以求能够对技术措施制度进行一个更为科学合理的定位,实现着作权人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益平衡,以更好的抑制技术措施制度对社会公众合理利益所产生的负面影响。

张奕婕[9](2020)在《着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研究》文中提出技术保护措施是着作权人用于其受着作权法保护作品及其复制件的技术性手段,其已成为现代着作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着作权人解决网络时代着作权保护困境的重要手段。着作权人借技术保护措施打造多样化的作品授权许可模式,甚至有望成为未来网络时代其他着作权保护模式的基础,故技术保护措施条款具备被纳入着作权制度的必要性。然而技术保护措施条款赋予着作权人的强控制力使着作权法在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原本的利益平衡关系被打破、变相扩张了专有权范围,并对社会公众合理使用作品存在不良影响。通过对目前国内相关规定和司法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虽然我国立法者已经形成一套技术保护措施体系,但相关规定过于简单化且存在不合理之处。这给相关条款的法律适用带来麻烦,且不利于我国着作权法体系的科学性。此外,我国立法者将技术保护措施的目的限定为保护着作权,但技术保护措施体系与传统的权利保护体系并不兼容,而是彼此独立的两套作品保护体系。这一认知偏差也部分程度上加重了技术保护措施研究者的争议。然而,我国的司法机关在适用技术保护措施条款进行审判的过程中,也逐渐形成了一些具有参照意义的共识,这些先进经验应被汲取并运用于法律研究和制度构建中。因而现阶段应扬弃有关技术保护措施的理论学说与国内外的法律实践成果,基于技术保护措施保护对象将其分为权利保护措施和接触控制措施,分别明确其在着作权法体系中的合理定位及保护边界,并完善限制与例外条款,并建立起一套合乎实际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机制。以使技术保护措施条款与着作权法体系的其他部分保持同等的保护水准,恢复着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并确保着作权人使用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至于侵犯他人正当权益。论文的第一部分是对技术保护措施条款存在必要性的论述,通过评析对技术保护措施强化论与限制论的两方学说,结合利益平衡理论加以分析,得出技术保护措施应当平衡着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态度。论文的第二部分是对目前我国技术保护措施运用、立法和司法实践加以研究,从中发现法律实践中的先进经验与尚有待于厘清的概念和尚未被解决的问题,并用以在第四部分探求进一步完善现行技术保护措施条款的可能。论文的第三部分是基于对定义技术保护措施相关学说和国内外法律实践的分析,在比较和分析中发现国外的技术保护措施规范的逻辑自洽性以及相关规定的深层原因,借以探寻我国技术保护措施内涵的合理定位。论文的第四部分是基于前文的学说辨析和法律实践分析,提出完善技术保护措施条款、乃至完善技术保护措施配套制度的建议。

崔汪卫,梁波[10](2019)在《图书馆技术措施规避例外的域外述评与立法启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域外国家版权法等相关法律均对图书馆技术措施规避例外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有效地保障了这些国家图书馆获取作品和其他资料,促进了图书馆事业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然而,我国版权法对此规定略显不足,给图书馆获取作品和其他资料造成了严重障碍。这就需要我们积极吸收和借鉴欧美国家的立法经验,作出类似于如下规定:图书馆只有在通过其他正当渠道无法获取作品和其他资料时,才可以采取技术措施规避例外;图书馆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技术措施规避例外;图书馆有权根据情势变化颁布临时技术措施规避例外。

二、图书馆对技术措施的规避与利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图书馆对技术措施的规避与利用(论文提纲范文)

(1)试论我国着作权法技术保护措施的限制规则(论文提纲范文)

一、提出问题
二、限制技术保护措施的正当性分析
    (一)经济学分析之合理使用
    (二)宪法学分析之言论自由
    (三)竞争法分析之权利滥用
三、技术保护措施限制规则的模式比较
    (一)美国:原则性规定与定期颁布例外情形相结合的保护模式
    (二)欧盟:自愿措施与强制提供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三)中国:单一式列举例外情形的立法模式
四、完善技术保护措施限制规则的建议
    (一)允许直接规避技术保护措施
    (二)设立禁止提供技术措施手段行为的例外情形
    (三)构建权利人与使用者间的沟通协商机制
    (四)明确技术保护措施的保护期限
五、结语

(2)论我国《着作权法》合理规避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合理规避规则的正当性
二、合理规避的法律属性
    第一,特权(privilege)与义务相反,而与“无权利”相关。
    第二,实施特权的必须是特定主体,以区别于权利这种广泛的对世权。
    第三,特权无法实现不构成对权利的侵犯。
三、合理规避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关系
    (一)合理规避与首次销售
    (二)合理规避与合理使用
四、合理规避的原则和条款
    (一)合理规避原则:“三步检验标准”运用
        1.“合理规避”必须是针对特殊情况。
        2.合理规避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
        3.合理规避无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二)合理规避条款:继承与扩展
五、我国合理规避规则体系的完善建议

(3)图书馆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技术措施限制与例外研究——基于着作权保护“技术路径”的考量(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1 纳入着作权保护的技术措施的性质
    1.1 主体层面上的私力救济性
    1.2 效果层面上的直接控制性
    1.3 影响层面上的超版权性
2 着作权技术措施立法理论及模式分析
    2.1 着作权技术措施立法的相关理论
        2.1.1 数字环境下作品财产权的实现
        2.1.2 着作权制度激励机制的构造
        2.1.3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利益平衡的维护
    2.2 当前着作权技术措施立法主要模式的分析
        2.2.1 “技术措施”及相关概念的界定
        (1)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
        (2)欧盟《信息社会版权指令》。
        (3)我国着作权法。
        2.2.2 技术措施保护的规定
        (1)美国DMCA。
        (2)欧盟《信息社会版权指令》。
        (3)我国着作权法。
        2.2.3 技术措施限制与例外的设置
        (1)美国DMCA。
        (2)欧盟《信息社会版权指令》。
        (3)我国着作权法。
3 构建面向我国图书馆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着作权技术措施限制与例外
    3.1 当前我国着作权法技术措施保护制度与图书馆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不适应性
        3.1.1 基于技术措施的着作权扩张及其对图书馆法定权益的削弱
        3.1.2 技术措施限制与例外的缺失及对图书馆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寒蝉效应”a
        3.1.3 技术保护措施对图书馆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现实影响
    3.2 对构建我国图书馆着作权技术措施限制与例外的建议
        3.2.1 增加面向数字保存的图书馆技术措施限制与例外
        3.2.2 增加保障图书馆从技术措施限制与例外中获益的内容
        3.2.3 增加应对技术措施滥用的内容
4 结语

(4)欧盟版权技术措施保护例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
    第二节 研究现状
    第三节 研究目的
    第四节 研究方法及内容
第二章 欧盟版权技术措施例外立法路径之选择
    第一节 《信息社会版权指令》:极为有限的原则性规定
    第二节 《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技术措施例外的完善与发展
    第三节 欧盟技术措施例外仍待完善之处
第三章 欧盟技术措施例外与限制与例外关系法理分析
    第一节 技术措施例外法律性质的界定
    第二节 基于技术措施对合理使用性质的反思
    第三节 欧盟干预机制对两者关系的协调
第四章 欧盟成员国执行技术措施例外模式比较与分析
    第一节 观望模式:使用者维权难
    第二节 调解、诉讼或仲裁模式:便捷却难落实
    第三节 直接禁令或罚款模式:高效却草率
    第四节 先调解或仲裁再诉讼模式:稳妥有保障
第五章 欧盟模式反思及我国的借鉴
    第一节 区别化禁止规避技术措施:一刀切不可取
    第二节 规定权利人义务:信息公开和交存规避手段义务
    第三节 建立权利人与使用者协商机制:协议约定优先
    第四节 引入第三方居中裁决:国家兜底保障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后记

(5)美国DMCA访问计算机软件例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2.3 国内外研究之不足
    1.3 研究方法及研究思路
        1.3.1 研究方法
        1.3.2 研究思路
    1.4 创新点
第2章 美国访问计算机软件例外制度溯源
    2.1 美国DMCA临时例外制度概述
        2.1.1 禁止规避技术措施临时例外制度的界定
        2.1.2 DMCA禁止规避技术措施临时例外制度产生的背景
    2.2 美国访问计算机软件例外规定出台背景与特点
        2.2.1 “访问计算机软件”例外规定出台背景
        2.2.2 “访问计算机软件”例外规定演进过程
第3章 美国访问计算机软件例外规定解析
    3.1 美国访问计算机软件例外规定的逻辑结构
        3.1.1 假定条件
        3.1.2 行为模式
        3.1.3 法律后果
    3.2 美国访问计算机软件例外规定的博弈焦点
        3.2.1 非侵权使用
        3.2.2 不利影响
        3.2.3 法定因素
第4章 美国访问计算机软件例外规定评析及启示
    4.1 美国访问计算机软件例外规定的评析
        4.1.1 能较好地平衡版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
        4.1.2 为计算机软件的长期保存提供了必要的制度保障
    4.2 借鉴美国访问计算机软件例外规定的必要性
        4.2.1 我国现有的版权技术措施制度存在缺陷
        4.2.2 计算机软件产业对计算机软件存储存在迫切需求
    4.3 美国访问计算机软件例外规定的启示
        4.3.1 立法模式——结合“因素主义”与“规则主义”
        4.3.2 立法内容——增加“访问计算机软件”例外规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6)用户创造内容(UGC)的着作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创新点与不足
第一章 用户创造内容(UGC)的界定
    第一节 用户创造内容(UGC)的内涵、分类与属性
        一、用户创造内容(UGC)的内涵界定
        二、用户创造内容(UGC)的形态分类
        三、用户创造内容(UGC)的作品属性
    第二节 用户创造内容的兴起背景与现实意义
        一、用户创造内容的兴起背景
        二、用户创造内容的现实意义
    第三节 用户创造内容的利益相关者分析
        一、用户创造内容的创作者
        二、在先作品的着作权人
        三、用户创造内容的平台提供者
第二章 用户创造内容引发的着作权困境
    第一节 用户创造内容兴起对原有着作权利益平衡的影响
        一、用户创造内容改变了着作权依托的既有环境
        二、用户创造内容兴起后的侵权乱象
        三、技术措施限制用户创造内容的发展
    第二节 用户创造内容对合理使用制度提出新诉求
        一、现有的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现状
        二、合理使用具体条款调整UGC作品的障碍
        三、目前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具有局限性
    第三节 用户创造内容获取着作权作品许可的困境
        一、既有的许可制度具有数字化程度低的局限
        二、获取许可的效率与UGC传播的速度脱节
第三章 用户创造内容着作权规范的域外借鉴
    第一节 利益平衡理念与技术措施规范的域外考察
        一、着作权法中利益平衡的历史线索和价值内涵
        二、域外主要的技术措施规范分析——以利益平衡为视角
    第二节 域外关于用户创造内容合理使用的规则
        一、美国关于用户创造内容合理使用的规则——转换性使用
        二、加拿大关于用户创造内容的立法经验
    第三节 域外关于用户创造内容许可制度的规则
        一、美国默示许可制度的启示
        二、美国其他许可模式的实践
第四章 基于用户创造内容的着作权法完善
    第一节 利益平衡原则下UGC作品的技术措施适用
        一、技术措施的保护——维护着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技术措施的限制——维护UGC创造者合法权益
    第二节 基于用户创造内容重塑合理使用制度
        一、UGC创作背景下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转型
        二、明确UGC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认定范围
    第三节 基于用户创造内容完善许可制度
        一、设立有关用户创造内容的默示许可规则
        二、借助集体管理组织提高授权效率
        三、推广在先许可模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7)我国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域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1.3.1 研究方法
        1.3.2 研究内容
    1.4 创新与不足之处
        1.4.1 创新之处
        1.4.2 不足之处
2 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理论基础
    2.1 版权技术保护措施概述
        2.1.1 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缘起与发展
        2.1.2 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概念与性质
        2.1.3 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特征与分类
    2.2 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相关理论
        2.2.1 利益平衡理论
        2.2.2 财产权劳动理论
        2.2.3 版权激励理论
        2.2.4 公共领域理论
3 版权技术保护措施规制的必要性
    3.1 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制度规定的合理性
        3.1.1 保护正当利益
        3.1.2 激励后续创作
        3.1.3 矫正作品外部性
    3.2 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必要限制的正当性
        3.2.1 尊重表达自由与创作自由
        3.2.2 协调与合理使用制度的冲突
        3.2.3 协调与首次销售原则的冲突
        3.2.4 协调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冲突
4 我国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4.1 我国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制度的现状
        4.1.1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
        4.1.3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4.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2 我国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制度存在的问题
        4.2.1 技术措施基本内涵的界定不够明确
        4.2.2 技术措施实施主体义务与责任缺失
        4.2.3 技术措施的限制与例外不足
5 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制度的域外考察
    5.1 国际区域或组织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制度的相关规定
        5.1.1 国际条约与协议的相关规定
        5.1.2 欧盟的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制度
    5.2 英美法系代表国家的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制度
        5.2.1 美国的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制度
        5.2.2 澳大利亚的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制度
    5.3 大陆法系代表国家的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制度
        5.3.1 德国的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制度
        5.3.2 法国的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制度
    5.4 比较与评析:对完善我国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制度的启示
6 完善我国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制度的建议
    6.1 确立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制度的立法原则
        6.1.1 利益平衡原则
        6.1.2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6.1.3 技术中立原则
    6.2 明确界定技术措施的基本内涵
    6.3 增设技术措施实施主体的义务与责任
    6.4 完善技术措施的限制与例外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致谢

(8)着作权法视野下技术措施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与目的
        1.1.2 研究意义
    1.2 研究内容及方法
        1.2.1 研究内容
        1.2.2 研究方法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3.1 国内研究现状
        1.3.2 国外研究现状
        1.3.3 国内外研究现状简要评述
2 着作权法视野下技术措施制度的基础理论
    2.1 技术措施的概念界定与类型划分
        2.1.1 技术措施的概念界定
        2.1.2 技术措施的类型划分
    2.2 技术措施的法律性质分析
        2.2.1 我国理论界的讨论与分歧
        2.2.2 本研究的观点
    2.3 技术措施受着作权法保护的正当性与必要性
        2.3.1 着作权法中适格技术措施的构成要件
        2.3.2 技术措施受着作权法保护的正当性
        2.3.3 技术措施受着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性
3 着作权法视野下技术措施制度的法律问题探究
    3.1 技术措施制度的立法现状
        3.1.1 我国的技术措施制度
        3.1.2 国外代表性国家的技术措施制度
        3.1.3 国内外技术措施制度对比评述
    3.2 技术措施规避行为的法律规制存在争议
        3.2.1 技术措施规避行为的法律性质模糊
        3.2.2 技术措施规避行为的法律责任重叠
    3.3 技术措施制度在条款设计上亟待调整与完善
        3.3.1 缺乏对技术措施“有效性”要求的具体标准
        3.3.2 缺乏对于技术措施应用主体义务与责任的设置
    3.4 技术措施保护与社会公众合理使用之间利益失衡
        3.4.1 禁止规避条款与合理使用制度融合有限
        3.4.2 技术措施保护过度阻碍社会公众获取信息
4 着作权法视野下技术措施制度的调整与重构
    4.1 重新对技术措施制度予以审视与定位
        4.1.1 确立并坚守技术措施制度的立法内涵及原则
        4.1.2 重新定位技术措施规避行为的法律性质
    4.2 条款设计上完善技术措施制度的现有规定
        4.2.1 对技术措施增设“有效性”的具体标准
        4.2.2 调整对技术措施保护的范围与法律责任
        4.2.3 增加技术措施应用主体的义务与责任条款
    4.3 妥善处理技术措施保护与社会公众合理使用之间的矛盾
        4.3.1 重新设计技术措施规避行为的例外规定
        4.3.2 妥善处理技术措施保护与社会公众获取信息的矛盾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致谢

(9)着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价值论:技术保护措施合理限制的必要性
    一、技术保护措施强化论
        (一)运用产权理论的分析
        (二)私人复制遏制论
    二、技术保护措施限制论
        (一)运用波斯纳定理的分析
        (二)权利穷竭论
        (三)使用者权保护论
    三、技术保护措施有限保护论
        (一)基于利益平衡理论的分析
        (二)对合理使用冲突论的辨析
第二章 问题论:技术保护措施的现实困境
    一、我国技术保护措施的使用现状
        (一)着作权人对技术保护措施存在认知错误
        (二)相关技术的开发升级存在滞后现象
        (三)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角色缺位
    二、我国技术保护措施的规范现状
        (一)技术保护措施条款法律规范体系
        (二)破坏规避行为法律定位有误
        (三)我国技术保护措施的行政规范现状
    三、我国技术保护措施的司法现状
        (一)技术保护措施的认定未综合判断
        (二)技术保护措施有效性认定应坚持当前低标准
        (三)实施破坏行为的证明应沿用当前的过错推定责任
        (四)破坏行为的举证责任有特殊性
        (五)对破坏、规避行为侵权性的认定不统一
第三章 本体论:“技术保护措施”探析
    一、“技术保护措施”定义分歧之辨析
        (一)间接定义法
        (二)目的功能法
        (三)分类定义法
    二、技术保护措施分类方法之评析
        (一)广义分类法
        (二)狭义分类法
        (三)适用狭义“二分法”的分类
    三、着作权法中“技术保护措施”之合理定位
        (一)主体适格:技术保护措施的主体是着作权人和相关权人
        (二)客体正当:技术保护措施应当用于着作权法客体
        (三)措施有效:技术保护措施的功能应当具有“有效性”
        (四)目的合法:技术保护措施仅为维护正当性利益
    四、技术保护措施条款的对象
        (一)对权利说的评析
        (二)对手段说的评析
        (三)对法益说的评析
第四章 方法论:技术保护措施体系的重构
    一、技术保护措施概念的重定义
        (一)分类定义技术保护措施
        (二)明确合理的“有效性”标准
        (三)技术保护措施条款禁止的行为
    二、利益平衡机制的重构
        (一)技术保护措施的使用限制
        (二)合法规避的抗辩事由
        (三)技术保护措施使用者的义务
    三、建立相关机制配合条款实施
        (一)加强着作权行政执法
        (二)优化版权保护中心的服务内容
        (三)丰富集体管理组织许可模式
结论
参考文献

(10)图书馆技术措施规避例外的域外述评与立法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1 美国对图书馆技术措施规避例外的规定与述评
    1.1 图书馆技术措施规避例外的一般性规定与述评
    1.2 国会图书馆颁布技术措施规避例外的临时条款
2 欧洲对图书馆技术措施规避例外的规定与述评
    2.1 德国对技术措施规避例外的规定与述评
    2.2 法国对技术措施规避例外的规定与述评
    2.3 意大利对技术措施规避例外的规定与述评
3 域外国家图书馆技术措施规避例外的立法启示
    3.1 扩大技术措施规避例外的适用范围
    3.2 授予国家图书馆技术措施规避例外立法权
    3.3 适当限制图书馆技术措施规避例外的适用
4 结语

四、图书馆对技术措施的规避与利用(论文参考文献)

  • [1]试论我国着作权法技术保护措施的限制规则[J]. 闻锋.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2(01)
  • [2]论我国《着作权法》合理规避制度的完善[J]. 丁婧文. 北方法学, 2021(04)
  • [3]图书馆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技术措施限制与例外研究——基于着作权保护“技术路径”的考量[J]. 柴会明. 图书馆杂志, 2021(01)
  • [4]欧盟版权技术措施保护例外研究[D]. 杨怡. 暨南大学, 2020(04)
  • [5]美国DMCA访问计算机软件例外研究[D]. 邝雯玲. 湘潭大学, 2020(02)
  • [6]用户创造内容(UGC)的着作权问题研究[D]. 吴煊莹.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7]我国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制度研究[D]. 张帅. 中原工学院, 2020(01)
  • [8]着作权法视野下技术措施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D]. 符敏. 大连理工大学, 2020(06)
  • [9]着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研究[D]. 张奕婕. 中国政法大学, 2020(10)
  • [10]图书馆技术措施规避例外的域外述评与立法启示[J]. 崔汪卫,梁波. 图书馆学研究, 20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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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技术措施的回避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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