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审判权中的行政权扩张(论文文献综述)
涂雨薇[1](2018)在《刑事诉讼审判中心论》文中认为刑事诉讼审判中心,与其说是司法理论、原则或制度,不如说是一种司法价值取向。在原则层面,审判中心指向了法治国家的核心——司法权威与审判终结性;在制度层面,审判中心是一系列制度改革的总则;在否定层面,审判中心则意味着排除了权力分立。本文分为价值论、主体论、关系论以及程序论四章,以期说明审判中心到底“是什么”,“为什么”以及“怎么做”。首先,审判中心是什么?是西方发达国家不言自明的司法制度?是以民主、正义、效率为追求的“主义”?还是我国通过官方文件提出的司法改革策略?答案都是肯定的,但是都未能全面揭示何谓审判中心。本质上,审判中心是一个综合性概念,既是法理概念,又是司法原则,更是司法实践中一系列制度改革的方向,本文将其定义为一种司法价值取向。其次,为什么要建立审判中心?这是在审判中心是什么的基础上延伸而来的问题,之所以要建立审判中心,就是对审判中心内涵价值的肯定。简言之,审判中心在现有司法环境下“有益”。接下来,如何建立审判中心——也就是审判中心“怎么做”,这是本文的重点内容。与审判中心的概念相对应,审判中心的建设应当从三个主要角度出发,形成一个完整体系。1.主体论。这部分解决的是审判中心应当以谁为中心的问题。审判是一项以人为本的工作,任何一项具体的审判工作归根结底都要落实到“人做出判断”这个基点上,因而法官应当成为审判的主体。2.关系论。这部分探讨审判中心所要求的关系脉络。审判中心意味着一个完整的诉讼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方方面面的关系必须加以确定和规制,其中,司法机关内部关系包括审侦、审检机关之间的关系;外部关系则包括了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与行政机关、政党以及监察机关之间的关系。3.程序论。这部分探讨审判中心要求下的诉讼程序建设。以审判程序为核心,同时对审前程序、非审判程序加以探讨。综上,审判中心论立足于司法现实,建设以审判主体、审判程序为中心的刑事诉讼体系,以期树立审判权威、明确审判的限度、实现审判中心的目标价值。
张展[2](2017)在《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改革路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本文拟从实践中比较突出的“审执不分”、“审执一体”等制约执行权行使的现象出发,通过研究审判权执行权行使比较顺畅的域外先进经验和学界关于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的相关研究的筛选,提出在新形势下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体制改革的路径,以供实践参考。文章第一部分以审判权与执行权实际运行情况开篇,在对审判权与执行权行使现状进行综述的基础上,对审判权与执行权行使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分析。比如,审判权与执行权的权力属性存在混淆导致两者权力边界不清晰,实践中的一些做法也使大众对两者的划分标准造成了一定的曲解,执行权地方化、上下级执行机构的组织形式行政化现象突出等。文章第二部分对不同法域的审判权执行权运行模式以及学界对该两者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分析。首先,对不同法系和不同法域国家,大陆法系代表国家德国、法国,英美法系代表国家英国、美国以及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等的审判权与执行权行使模式进行梳理研究,其次,对国内外学界关于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进行研究和分析,主要包括2000年左右执行权分权改革时期广大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以及近阶段相关学者的最新观点。再次,对各种模式进行综合分析筛选,提出将执行权继续配置在一般法院以及配置给专门执行法院的不利之处,以及笔者认为的恰当的配置方式。文章第三部分提出笔者认为可行的分离路径。主要分三步走,第一步先将审判权与执行权在法院内部实现彻底分离,解决执行权“低人一等”的问题,第二步探索将执行权分项进行剥离,将财产权利的执行交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将限制人身权利的相关执行权交由公安机关行使,第三步逐渐实现执行机关在法院相关命令下行使职权,实现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彻底分离。同时,还适当对分离后的执行权行使和监督模式进行了探讨。
娄必县[3](2017)在《法院人员分类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院人员分类是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为诉讼制度的顺利运行提供主体意义上的支持与保障。法院的工作主要包括审判事务、审判辅助事务和行政事务。其中审判事务又分为裁判性事务和非裁判性事务,行政事务又分为内部行政事务和外部行政事务,审判辅助事务的类型则更加广泛。这些不同的事务在司法运行中会彼此影响,形成支配关系,而支配关系是权力的本质。事务类型是进行法院人员类型划分的前提和基础,和各类事务相对应的则是权力,法院人员分类的深层本质则是对法院内在权力的分配。“通过权力分立实现分权制衡促进司法公正”应是法院人员分类的基本原理。“梳理历史脉络、构筑基础理论、关照法庭运行、反思改革实践、细化分类方案。”是本文研究法院人员分类改革的基本路径。法院人员分类是亘古常新的话题。自清末仿效日本建立现代法院制度以来,内在的人员分类问题便一直和司法实践形影相随。民国以《法院组织法》对清末《法院编制法》进行了承继与修正,形成了更加完善的法院人员基本类型,并突出强调法官的独立审判地位。陕甘宁边区政府在抗日战争时期一定程度上吸收借鉴了民国政府《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但由于其所处的客观环境,战争司法和革命司法的色彩较为浓厚。尽管上述三者在法院人员分类的具体形式上存在某些差异,但也体现了一些共同的规律:将法院人员分类作为诉讼制度有效运作的前提和基础,根据实践需要配置法院内部的各种权力和资源,实现司法公正。当然,由于受制于各自不同的历史环境和客观条件,不同时期和阶段对司法公正有不同的解读,这也导致各自选择了不同的法院人员分类模式和权力配置模式。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深受苏联模式的影响,各种人员完全按照行政化科层制的方式进行组织,各类人员之间缺乏科学的分工,权力分配紊乱,司法逻辑和行政逻辑混沌不清,审判权受到行政权的制约,司法行政化的阴影长期不散。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得到各界认可。为确保法院功能的正常发挥,必须对法院内在的人员结构进行调整。法院人员分类改革被提上议事日程并付诸实践。促进司法公正是法院人员分类的终极目标,因此法院人员分类改革不只是简单的技术问题,还涉及到复杂的理论命题。需通过明确法院人员分类的内在逻辑,厘清基本原理,从理论上对法院人员分类中的各种问题进行科学分析。当前的理论研究主要以审判独立为出发点;随着研究的深入发展,有学者将社会分工理论引入了法院人员分类研究领域。法院人员分类所追求的司法公正表明,事务分工中所涉及到的各类人员之间的相互关系本质上是权力关系。法院人员分类改革由表面的分工走向了更深层次的分权。分权理论有着悠久的历史,其形式多种多样——三权、四权、五权都有可能。不论形式如何,其本质就是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分权理论要求明确各种权力之间的权力边界,相互不得僭越,防止权力滥用。在我国法院内部,分权理论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对法院内部权力的认识存在两个极端:要么不断强化院庭长的行政权力,对法官的审判权形成压制,要么以祛除司法行政化的名义而忽视必要的行政管理。法院人员分类改革必须充分关注各种权力之间的关系,确立审判权的中心地位,消除行政权的不当影响,重视审判辅助类权力对保障司法公正的意义。法院人员分类改革不只是简单的事务切割与人员归类,而需要充分考量法庭中的权力配置和诉讼运行的需要,注重其实用性。从本质上看,法院人员分类是对法院内部权力的重新配置,厘清各种权力之间的位置与关系,为审判权的独立行使营造良好的环境。没有诉权就没有审判权,基于“两造具备,师听五辞”的概括性描述,法庭被认为是审判权和诉权相互作用的封闭空间,法院人员分类改革的效果只有在具体的法庭空间中才能得到真实的反映。法官、当事人和审判辅助人员构成了法庭运作的基本主体,分别承担各自的权力职责,在法庭上重新编织司法的权力关系网络。法院人员分类模式决定法庭中的权力关系,法庭中的权力关系是对法院人员分类模式的反映。审判权独立行使被认为是现代法治文明的当然选择,但在我国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审判权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一方面,在法院内部,审判权受到行政权的干预和压制,无法在法庭上形成超然地位;另一方面,在当事人主体地位和诉权不断得到强化的情况下,审判权又应当保持必要的克制。审判权处于一种尴尬的“二重关系”中,行政权和审判权的关系处理不好,会影响审判权和诉权之间的关系,而诉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好,又会影响审判权和行政权的关系。审判权成为行政权和诉权交汇的“媒介”,这种关系体现了法院人员分类与法庭中的权力运行存在结构上的共通性、价值追求上的一致性、技术上的关联性。基于此,应将审判权作为法院人员分类的桥梁与纽带,打通法院组织制度和法庭运行之间的隔阂,有效整合各种权力关系,建立起一种递进式的权力关系——诉权制约审判权,审判权制约行政权,审判权和审判辅助类权力实现相对制约,实现法院人员分类改革与法庭权力配置的契合。法院人员分类改革已在全国范围推开,但这并不意味着改革已经全面完成。各地的方案表明,法院人员分类改革仍处于粗放阶段。主要表现在,将法院内各类人员之间的比例作为改革的中心,一些改革措施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受到质疑,具体的技术操作也欠缺科学性,改革实效也未达成预期目标。特别是忽略了法院人员分类中的权力关系,以及与法庭运行的衔接。这些问题源于对法院人员分类改革的理论准备不足,没有充分考虑分类改革与诉讼制度之间的衔接。根据法院人员分类的基本原理,应当注意各类人员所承担的权力和职责,以责权利为先导确定法院人员分类比例,科学处理审判权和审判辅助类权力之间的关系,推进审判权和行政权的分离,让“审判的归审判,行政的归行政”,尽量缩小法院内部行政和审判的直接接触面,将行政权对审判权的影响降至最低。要以反思法院人员分类改革为契机,从理论到实践,建立起更加精细化的法院人员分类模式,对法官、审判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做更为细致的类型划分,并明确各类人员的任职资格、职权职责以及相互关系。根据法院层级和受案对象的差异,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分为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上诉法院法官、联邦地区法院法官、治安法官(Magistrate judges)、专门法院法官五大类。根据法官的工作内容不同,法国法官被分为审判法官和研究型法官;日本则有资深法官专门从事法官的教育培训工作,是为教育培训型法官。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可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法官进行多元化分类。一是可基于繁简分流的需要将法官分为速裁法官、简易程序法官和普通程序法官三类,每一类法官对司法技术和司法经验均有不同的要求。二是基于法院审级设置和法官的工作重点不同,从纵向上将法官分为办案型法官、矫正型法官、监督型法官、政策型法官。三是根据事务职责,从横向上将法官分为审裁法官和事务法官,前者主要从事案件审理,后者主要从事与案件办理相关的研究、教育等事务。审判辅助人员主要为书记员、法官助理、司法警察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行政人员则根据法院的内部行政事务和外部行政事务的不同,分为专职行政官员、立案登记人员、秘书和行政文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民事执行人员。类型化不过是为了方便主体认识客体,由于是人基于自身需要而采取的主观划分行为,所以,类型化后的样态极有可能偏离事物的原貌而导致认识上的偏差。因此,在法院人员分类改革中,要注意类型化本身所隐藏的风险。
刘心梅[4](2016)在《土地征收纠纷解决中的法院功能定位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目前我国土地征收纠纷不断,其原因可能在于我国立法凌乱分散,立法意旨偏向于政府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并非是对政府征收行为的约束和公民利益的维护。在土地征收纠纷解决中,司法救济程序难以启动,成本高和效率低,失地农民难以在判决中胜诉,即使赢得胜诉,也难以恢复原状,被征地农民的权利难以得到保护,法院的纠纷解决功能得不到充分的发挥。本文从征地纠纷解决中法院功能出发,通过相关案例表现出影响法院纠纷解决功能发挥的问题,并进行原因分析,借鉴西方法院征地纠纷解决功能,提出征地纠纷解决中法院功能重新定位的完善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关于征地纠纷解决中折射法院功能失调的相关案例,通过案例引出我国征地纠纷解决中影响法院功能发挥的表现形式。第二部分是关于土地征收纠纷解决中法院功能的应然规定,进而对西方征地纠纷解决中的法院功能进行分析,得出西方征地纠纷中法院的功能,并对中西方法院纠纷解决功能不同进行原因上的分析。第三部分是征地纠纷解决中影响法院功能发挥的原因分析,主要分为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内部因素的影响。第四部分是征地纠纷解决中法院功能的重新定位,从法院进一步厘清自己的定位、司法权制约行政权、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和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岳文涛[5](2015)在《论刑事侦查权的司法控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会契约论是现代人权保障的重要理论。在人权思想的逐渐影响下,被侦查对象作为人的一份子,他们的权利也越来越多的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在国家权力的运行状态下,国家权力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是十分的敏感的。国家权力如果失去制衡的机制,那么它就会成为侵犯公民权利的利器。在侦查权的运行之中,我们一方面要发挥侦查权打击犯罪的积极作用,一方面也要注重对于人的尊重和人的权利的保护。侦查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它的滥用势必会造成被侦查对象权利的受损,因此,侦查权的控制成为了一个十分有价值及研究意义的问题。在侦查权的运行之中侦查机关与侦查对象之间的力量差距是十分的悬殊的,我们要改变这一现状就要引进另外的国家的力量对侦查权进行制约。在刑事诉讼构造及诉讼职能的理论视角之下,由法院这一中立的司法机关对侦查权进行制约成为了最佳的选择。在我国的侦查权司法控制现状不容乐观的背景之下,本文对侦查权的司法控制的理论及我国的现状进行了探讨。本文主要探讨了侦查权的含义及其基本特征、侦查权司法控制的理论基础、对国外侦查权司法控制实践的比较分析、分析了我国侦查权制约的缺陷以及造成这种缺陷的原因、最后本文提出了构建我国的侦查权司法控制的构想。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侦查权的概念和基本特征;第二部分,侦查权司法控制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国外侦查权司法控制的理论与实践及比较研究;第四部分,我国侦查权制约之制度缺陷的理论分析;第五部分,建立我国侦查权司法控制模式的具体构想。
秦长春,李遵礼[6](2015)在《论司法信息公开行为的可诉性》文中提出司法公开是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现有司法公开理论研究大都指向法院应该做什么,却忽略了与司法公开利益相关的当事人有权做什么,弱化当事人的司法公开救济权是权力意识主导的司法公开改革所必然带来的结果。司法公开改革应还原其权利属性,将诉讼视角引入其中,确立司法信息公开行为具有可诉讼性,赋予当事人司法救济权,否则改革难取得进展。对于司法信息公开诉讼的类型,可将其纳入行政诉讼范畴。
陈雪珍[7](2014)在《论审判权的独立行使——“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制约因素与完善》文中认为在宪法与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相关文件高度强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同时,实践中却呈现出另一番局面。司法行政化和司法地方化的现象依然严重,审判者面临来自其他机关、上级法院、本院领导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审判权独立的核心要义在于确保审理者裁判和裁判者负责。本文在厘清审判权独立基本内涵的基础上,对实践中影响审判权独立的因素进行分析,并针对如何保障审理者裁判和裁判者负责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崔永东[8](2013)在《司法管理的理论与实践》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司法管理作为一种新兴事物,目前已成了法学界与实务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深化与完善包括审判管理和检察管理等等在内的司法管理,是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司法管理学则是一门新兴学科,旨在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司法管理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司法管理学是研究司法管理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探索司
匡正[9](2013)在《公诉视角下法律监督的理性拓展》文中指出自刑诉法首次修改以来,学术界关于检察机关公诉职能与法律监督关系的论争就一直没有停止过。人们从法、检冲突的司法现实入手对检察机关一身兼有公诉权与诉讼监督权提出了种种非难。本文在公诉部门开展法律监督备受争议的理论环境下,不仅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论证二者的关系及其兼容的现实价值,并且以公诉为视角来探讨法律监督的拓展,更进一步通过监督理念更新、监督机制建设、监督路径完善等思路的展开来追求理性拓展的实现。全文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是通过对公诉职能法律监督属性的论证、对公诉职能与法律监督二者关系的厘清、对刑事追诉与法律监督兼容的价值的分析来探讨公诉视角下法律监督的合理定位。第二部分是通过分析公诉活动与法律监督价值目标的一致性、公诉部门开展法律监督的现实困境及在公诉活动中拓展法律监督的价值来论证公诉工作中拓展法律监督的应然性。第三部分是通过有限拓展、依法拓展等原则的提出来强调如何在公诉工作中实现对法律监督拓展的理性把握。第四部分是在前三部分理论论证的基础上,从监督理念更新、监督机制建设、监督路径完善三个方面提出在公诉实践中实现法律监督理性拓展的思路和建议。
翁秀明[10](2011)在《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的冲突与协调 ——兼论审判管理体系的建构》文中研究说明审判管理服务审判,法院审判业务系统和法院管理系统构成了法院两大相互依存的内部系统。这两套运行系统内部存在性质不同的两种权力,即审判管理权和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权是共存于法院审判领域的两种权力,二者共同指向法院审判职能目标的实现。然而,二者运行“时空”的重叠和交错,运行“界限”的模糊,规制“轨道”的欠缺,和具有“本土”特色的审判管理权的强势、张力,以及审判权力的自由“伸缩”,不可避免地导致二者在特定领域的“碰撞”,导致权力的异化。基于此,立足中国审判实践,系统解读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的运行现状,梳理二者之间的冲突类型和根源,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思路,为二者在现阶段的“和谐共存”提供一个现实可行的答案,就成为本文研究的基本目的。论文秉承“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研究路线,以法院审判系统、审判管理系统和审判管理权、审判权二元权力结构为论述的逻辑起点,以二者的运行实践为分析样本,阐明审判管理权和审判权的冲突形式和冲突致因。结合我国法院审判管理实际,以审判管理资源整合为着力点,着力构建符合审判规律的审判管理体系,解决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的冲突。在研究过程中,论文采用了比较分析方法、历史研究方法和系统研究方法,即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院审判管理进行比较研究,寻求各国法院审判管理的特殊规律和普遍规律,为借鉴审判管理提供素材;对我国法院审判管理发展路径进行梳理,总结审判管理制度变迁的过程和特征,为审判管理体系构建提供思路;论文着眼于法院组织内审判管理系统和审判系统的互动及二者与法院其他系统的关联,保证研究的整体性和有效性。本文基本观点为,审判管理权对审判权的积极“侵蚀”和审判管理权的消极“怠工”,根源于审判管理权的“伸缩”无度,审判管理权自身需要规制,而规制审判管理权必须从审判管理权力自身入手,通过构建内部相互牵制的审判管理模块,来确保审判管理权的正当运行,消解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的冲突。本文据此提出解决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冲突的系统思路:整合法院审判管理资源,将法院稀缺资源分配管理作为审判管理的总抓手,将以往实践中被置于审判管理链条末位且未被重视的审判业绩管理作为改进稀缺资源分配管理的着力点,以有效的审判业绩管理切断审判管理权对审判权的侵蚀(积极冲突),正确发挥审判管理权对审判权的指导、制约作用,并强化审判管理权对审判权的服务和保障(消极冲突)。这一改造思路带来的一个的“副产品”,就是在对法院现有审判管理资源系统整合的基础上,构建立起科学有效的审判管理体系。论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立足于法院审判管理实践,将当前法院审判管理基本类型归纳为裁判性事务管理、辅助性审判事务管理、审判质效管理和稀缺资源分配管理,从中抽象中对应的四种基本的审判管理权。在此基础上,立足审判管理资源的整合,探索各审判管理类型之间的有机联系,构建系统的审判管理体系。通过审判管理体系的构建,规制审判管理权,保障审判权,消解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的冲突。
二、论审判权中的行政权扩张(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审判权中的行政权扩张(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诉讼审判中心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范围与创新 |
第一章 审判中心价值论 |
第一节 审判中心概念界定 |
一、审判中心概念 |
二、审判中心的特征 |
三、审判中心与相关概念辨析 |
第二节 审判中心主义的历史嬗变 |
一、国外审判中心主义的发展 |
二、我国审判中心主义的进路 |
第三节 审判中心的价值 |
一、审判价值概述 |
二、审判中心的内在价值——程序正义 |
三、审判中心的外在价值——平衡与矫正 |
第四节 审判中心的改革限度 |
一、审判中心的问题 |
二、审判中心的限度 |
第二章 审判中心主体论 |
第一节 审判主体 |
一、审判主体概述 |
二、法官职权 |
三、审判中心以人为本 |
第二节 法官遴选制度 |
一、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 |
二、员额制改革焦点 |
三、员额制改革试点启示——以广东为例 |
第三节 审判主体实质化 |
一、法官责任制 |
二、法官履职保障 |
三、陪审制度 |
四、司法辅助人员制度 |
第三章 审判中心关系论 |
第一节 侦查、起诉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的关系 |
一、刑事诉讼纵向构造理论综述 |
二、审侦关系 |
三、诉审关系 |
第二节 法官与法院之间的关系 |
一、审判中心背景下法院的角色定位 |
二、法院职权行使 |
三、法院行政化与去行政化 |
第三节 法院与外部关系 |
一、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
二、法院与党的领导 |
三、法院与监察委员会 |
第四章 审判中心程序论 |
第一节 刑事诉讼程序基础 |
一、程序正义的裁判价值理念 |
二、裁判模式 |
第二节 审前程序 |
一、侦查与起诉程序 |
二、预审制度 |
三、重构逮捕程序 |
第三节 审判程序 |
一、庭前会议 |
二、以一审庭审为中心 |
三、二审程序改革 |
四、简易程序 |
五、刑事速裁程序 |
第四节 审判实质化 |
一、健全审判相关机制 |
二、庭审实质化 |
三、证据裁判 |
四、审判委员会案件讨论机制 |
五、审判的限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录 |
(2)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改革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改革问题的提出 |
1.1 执行权运行现状 |
1.2 执行权行使存在的问题 |
1.2.1 审判权与执行权界限不明 |
1.2.1.1 法律层面无权威性标准和界限 |
1.2.1.2 对执行权属性的曲解 |
1.2.2 审判权与执行权配置不统一 |
1.2.2.1 部门分权的不统一 |
1.2.2.2 人员配置的不统一 |
1.2.3 不同层级执行机构之间权力配置不科学 |
1.2.3.1 执行权地方化 |
1.2.3.2 执行监督管理关系行政化 |
2 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改革的模式考察与筛选 |
2.1 域外模式的借鉴 |
2.1.1 一般法院执行模式 |
2.1.2 行政机关执行模式 |
2.1.3 混合模式 |
2.1.4 专门法院执行模式 |
2.2 学界提出的模式探讨 |
2.2.1 法院统一行使模式 |
2.2.2 专门法院分权模式 |
2.2.3 行政机关负责模式 |
2.3 综合分析与筛选 |
2.3.1 执行权继续配置在法院的不恰当性 |
2.3.2 设置专门法院的不实际性 |
2.3.3 行政机关行使执行权的合理性 |
3 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改革的路径设置 |
3.1 法院内部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 |
3.1.1 执行裁决审判庭的组建 |
3.1.1.1 执行裁决审判庭的具体权限 |
3.1.1.2 执行裁决审判庭的员额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配备 |
3.1.2 执行局的改造 |
3.1.2.1 执行局机构设置及管理模式的改造 |
3.1.2.2 执行人员的警务化改造 |
3.2 行政机关行使模式的探索 |
3.2.1 限制人身自由执行权的行使 |
3.2.2 财产执行权的行使 |
3.3 法院命令下的执行权行使模式 |
3.3.1 职能部门的职权行使参考体例及职权范围 |
3.3.2 执行权由行政机关行使模式下的监督方式 |
4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3)法院人员分类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 |
二、文献回顾 |
三、基本立场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法院人员分类变迁 |
第一节 清末法院人员分类 |
一、清末法院人员的基本类型 |
二、清末法院人员分类的特点 |
第二节 中华民国时期的法院人员分类 |
一、民国法院人员的类型 |
二、民国法院人员分类的特点 |
第三节 陕甘宁边区的法院人员分类 |
一、陕甘宁边区法院人员的类型 |
二、陕甘宁边区法院人员分类的特点 |
第四节 新中国成立后的法院人员分类 |
一、法院组织法框架下的法院人员分类 |
二、其他法律法规对法院人员分类的规定 |
三、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院人员分类特点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法院人员分类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法院人员分类研究的理论现状 |
一、法院人员分类研究的基本特点 |
二、法院人员分类研究理论萌芽 |
三、司法公正与分权本质 |
第二节 分权理论与司法中的分权 |
一、分权理论的发展脉络 |
二、分权理论的基本特点 |
三、司法领域中的分权缺憾 |
四、法院人员分类中的分权缺失 |
第三节 法院内部的分权理论构建 |
一、法院内部的权力种类 |
二、法院权力秩序的构建原则 |
三、权力分立与人员分类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法院人员分类在法庭运行中的应用 |
第一节 法庭运行的权力本质 |
一、权力形成法庭结构 |
二、权力推动法庭运行 |
第二节 法庭中的权力样态 |
一、法庭中的权力主体 |
二、法庭中的权力内容 |
三、法庭中的权力关系 |
四、法庭中的权力受体 |
五、法院人员分类的两种面向 |
第三节 当前法庭权力关系的运行实践 |
一、法庭内部权力关系现状 |
二、审判权的特点与处境 |
三、审判权对诉权保障的功能弱化 |
第四节 法院人员分类与法庭权力配置的契合 |
一、法院人员分类与法庭权力配置的结构共通性 |
二、法院人员分类与法庭权力配置的价值一致性 |
三、法院人员分类与法庭权力配置的技术关联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当代法院人员分类改革的反思 |
第一节 当代法院人员分类改革扫描 |
一、分类改革的理念 |
二、分类改革的目标 |
三、分类改革的内容 |
四、分类改革的动力 |
五、法院在分类改革中的角色 |
六、分类改革的特点 |
第二节 法院人员结构比例的模型假设 |
一、思想试验与法院人员分类 |
二、思想试验的实践验证 |
第三节 法院人员分类改革措施反思 |
一、分类改革措施面临合法性危机 |
二、分类改革措施遭遇合理性困境 |
三、分类改革试点实效性不明 |
四、人员分类比例科学性不足 |
第四节 制约法院人员分类改革之深层原因 |
一、法院既有的结构特征未被关照 |
二、权力关系不清导致配套措施不足 |
三、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不足 |
四、法院行政与审判业务混同 |
五、司法公共性和专业性兼顾不够 |
第五节 认真对待法院人员分类改革中的几对关系 |
一、法官司法责任与职业保障的关系 |
二、审判权和审判辅助类权力的关系 |
三、法院行政权和审判权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法院人员分类的完善 |
第一节 法官及其类型化 |
一、基于繁简分流的分类 |
二、基于法院和审级设置的分类 |
三、基于事务职责的分类 |
第二节 审判辅助人员 |
一、法院书记员 |
二、法官助理 |
三、司法警察 |
四、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
第三节 法院的行政人员 |
一、法院的行政事务 |
二、法院行政人员的类型 |
本章小结 |
结语:面向未来的司法改革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土地征收纠纷解决中的法院功能定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征地纠纷解决中折射法院功能失调的相关案例及表现形式 |
1.1 征地纠纷解决中折射法院功能失调的相关案例 |
1.2 征地纠纷解决中影响法院功能发挥的表现形式 |
1.2.1 法院权力运行的独立性问题 |
1.2.1.1 法院外部地方化 |
1.2.1.2 法院内部行政化 |
1.2.2 法院司法救济程序和手段问题 |
2 土地征收纠纷解决中法院功能的应然规定 |
2.1 土地征收纠纷解决中法院功能的应然规定 |
2.1.1 法院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审判机关 |
2.1.2 法院是被征地者权利的保障机关 |
2.1.3 法院是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的协调机关 |
2.2 西方征地征收纠纷解决中法院功能分析 |
2.2.1 土地征收法律规定不同 |
2.2.2 土地功能不同 |
2.2.3 法院职责不同 |
3 征地纠纷解决中影响法院功能发挥的原因分析 |
3.1 外部因素的影响 |
3.1.1 行政机关的不当干涉 |
3.1.2 个别人大监督职能的不正确行使 |
3.1.3 部分党委机关的不正确干预 |
3.1.4 司法监督体系不规范 |
3.2 内部因素的影响 |
3.2.1 审判权主体责任不清 |
3.2.2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不当干涉 |
3.2.3 法官管理的行政化而非职业化 |
4 征地纠纷解决中法院功能的重新定位 |
4.1 法院进一步厘清自己的定位 |
4.1.1 法院独立行使职权 |
4.1.1.1 法院审判权的独立 |
4.1.1.2 法官审判权的独立 |
4.1.2 完善法院司法救济制度 |
4.2 司法权制约行政权 |
4.3 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
4.4 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5)论刑事侦查权的司法控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侦查权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
1.1 侦查权的概念 |
1.2 侦查权的基本特征 |
1.3 侦查权的基本内容 |
第二章 侦查权司法控制的理论基础 |
2.1 侦查权司法控制的内在基础之侦查权的性质 |
2.2 程序正义理论对侦查权司法控制的理论意义 |
2.3 人权理论及比例原则对侦查权司法控制的理论支撑 |
2.4 侦查权的司法控制是分权制衡思想的具体体现 |
2.5 刑事诉讼构造理论对于侦查程序构造的理论启示 |
2.6 侦查权的司法控制是刑事诉讼职能理论的要求 |
2.7 现代法治视野下的审判中心主义 |
第三章 国外侦查权司法控制的理论与实践及比较研究 |
3.1 大陆法系对侦查权司法控制的理论与实践 |
3.2 英美法系对侦查权司法控制的理论与实践 |
3.3 两大法系对侦查权司法控制的理论与实践的比较与发展趋势 |
3.3.1 两大法系对侦查权的司法控制的比较 |
3.3.2 两大法系侦查权司法控制的趋势 |
第四章 我国侦查权制约之制度缺陷的理论分析 |
4.1 检察权的内涵及其属性界定存在缺陷 |
4.2 我国的检警关系存在缺陷及对违法侦查的程序制裁机制欠缺 |
4.3 我国刑事诉讼职能划分不科学以及刑事诉讼构造设计不合理 |
4.4 侦查权运行方式缺陷较大及难以实现人权保障与侦查效率的平衡 |
4.5 “审判中心主义”缺失导致司法权对侦查阶段的介入力度不足 |
第五章 建立我国侦查权司法控制模式的具体构想 |
5.1 改革现阶段检警体系和科学配置检察职权 |
5.2 进一步完善辩护制度及侦查相对人的救济程序 |
5.3 侦查程序建立的具体构想及对我国侦查程序完善的建议 |
5.4 逐步确立“审判中心主义”以及加大法官对侦查阶段的介入力度 |
5.5 完善违法侦查的程序性制裁机制及改革法官选任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司法信息公开行为的可诉性(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司法公开救济机制的现状分析 |
(一)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开救济机制的迫切需求 |
(二)我国司法公开救济机制的缺失 |
二、司法信息公开行为可诉性的法理依据 |
(一)司法信息公开行为可诉性的内涵 |
(二)权力修辞转向权利话语——司法信息公开可诉性的理论前提 |
(三)有权利即有救济——司法信息公开行为可诉性的正当性分析 |
三、司法信息公开行为行政诉讼的可行性 |
(一)司法信息公开行为的性质属于司法行政行为范畴,符合行政诉讼的基本对象条件 |
(二)司法信息公开行为行政诉讼的域外实践 |
四、我国司法信息公开诉讼制度的合理设计 |
(一)司法信息公开诉讼法律渊源之构建 |
(二)司法信息公开诉讼之起诉规则 |
(三)司法信息公开诉讼之审判规则 |
(7)论审判权的独立行使——“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制约因素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审判权独立的内涵 |
(一) 审判权与审判事务管理权 |
(二) 审判权与审判监督管理权 |
(三) 审判权独立的核心要素 |
二、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外部制约———去地方化 |
(一) 地方行政机关在财政上对人民法院的约束作用 |
(二) 人大监督法院审判活动的方式及局限 |
1. 任免法官 |
2. 对法院进行个案监督 |
3. 审议法院工作报告 |
三、审理者独立裁判的内部制约———去行政化 |
(一) 审判委员会监督指导对审判分离的催化 |
(二) 案件请示制度对两审终审的异化 |
(三) 案件批示制度对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扩大化 |
四、由裁判者负责的配套机制———法官职业保障 |
(一) 让裁判者能够负责———增强法官专业化 |
(二) 让裁判者愿意负责 |
1. 加强法官的物质保障 |
2. 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 |
(8)司法管理的理论与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一、司法管理与司法管理学 |
二、司法管理的价值取向与基本原则 |
三、司法管理的基本内容 |
四、司法管理的完善 |
(9)公诉视角下法律监督的理性拓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 公诉视角下法律监督的合理定位 |
(一) 公诉职能本身应当具有法律监督属性 |
(二) 公诉职能与法律监督之关系厘清 |
(三) 刑事追诉与法律监督兼容的现实价值 |
二、 公诉活动中拓展法律监督的应然性探讨 |
(一) 公诉与法律监督的价值目标具有一致性 |
(二) 公诉部门开展法律监督的现实困境 |
(三) 在公诉活动中拓展法律监督的价值 |
三、 法律监督拓展的理性把握 |
(一) 有限拓展 |
(二) 程序性拓展 |
(三) 依法拓展 |
(四) 公正与效率相结合 |
(五) 统筹与协调 |
四、 公诉实践中法律监督理性拓展的实现 |
(一) 公诉人监督理念的更新 |
(二) 完善监督机制建设 |
(三) 公诉部门法律监督拓展的具体路径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的冲突与协调 ——兼论审判管理体系的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关系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审判权与审判权的组织 |
一、审判权的界定 |
(一) 审判权的概念 |
(二) 审判权的属性 |
二、审判权的组织实现 |
(一) 审判权的组织形式 |
(二) 审判组织的职业特性 |
第二节 审判管理与审判管理权 |
一、审判管理的正当性 |
(一) 审判管理的系属 |
(二) 域外法院管理 |
(三) 审判管理的存废论 |
二、审判管理权的界定和属性 |
(一) 审判管理权的界定 |
(二) 审判管理权的属性 |
第三节 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
一、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的特性比较 |
(一) 直接目标不同 |
(二) 程序要求不同 |
(三) 稳定性不同 |
(四) 独立性不同 |
二、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的运行分析 |
(一) 运行时空 |
(二) 内容指向 |
(三) 具体领域 |
三、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架构 |
(一) 服务和保障 |
(二) 监督和制约 |
(三) 引导和指导 |
第二章 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的现实冲突 |
第一节 中国语境下的审判管理发展 |
一、一五改革纲要颁布前 |
二、一五改革纲要颁布后至二五改革纲要颁布前 |
三、二五改革纲要颁布后至三五改革纲要颁布前 |
四、三五改革纲要颁布以来 |
第二节 审判管理权和审判权运行实然状态 |
一、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运行实景描述 |
二、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运行实景分析 |
第三节 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冲突类型 |
一、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的积极冲突 |
二、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的消极冲突 |
第四节 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冲突原因 |
一、权力特性 |
二、权力运行 |
三、制度安排 |
四、发展历程 |
第三章 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的协调 |
第一节 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协调的原则 |
一、遵循独立审判原则 |
二、遵循司法规律原则 |
三、遵循法官为本原则 |
四、遵循程序中心原则 |
第二节 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协调的思路 |
一、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冲突协调之基点 |
二、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协调之基本思路 |
第四章 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协调体系的建构 |
第一节 稀缺资源分配管理 |
一、稀缺资源分配管理的现状 |
二、稀缺资源分配管理主体的调整 |
第二节 审判业绩评估管理 |
一、审判业绩指标设置 |
二、审判业绩评估成本 |
第三节 裁判性事务管理 |
一、致力于对审判权滥用的制约 |
二、限于程序性运行轨道 |
第四节 辅助性事务管理 |
一、辅助性事务管理所指 |
二、辅助性事务管理的强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四、论审判权中的行政权扩张(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诉讼审判中心论[D]. 涂雨薇. 华南理工大学, 2018(12)
- [2]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改革路径研究[D]. 张展. 宁波大学, 2017(02)
- [3]法院人员分类改革研究[D]. 娄必县.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8)
- [4]土地征收纠纷解决中的法院功能定位研究[D]. 刘心梅.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6(12)
- [5]论刑事侦查权的司法控制[D]. 岳文涛. 兰州大学, 2015(03)
- [6]论司法信息公开行为的可诉性[J]. 秦长春,李遵礼. 探求, 2015(01)
- [7]论审判权的独立行使——“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制约因素与完善[J]. 陈雪珍. 政法学刊, 2014(06)
- [8]司法管理的理论与实践[J]. 崔永东. 中国司法, 2013(08)
- [9]公诉视角下法律监督的理性拓展[D]. 匡正. 华中科技大学, 2013(07)
- [10]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的冲突与协调 ——兼论审判管理体系的建构[D]. 翁秀明. 山东大学, 20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