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法学角度看“基因热”(论文文献综述)
李欣樾[1](2021)在《论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说明
蒲涛[2](2020)在《基因编辑的法理审视》文中认为基因编辑技术是最前沿的生命科技,它使得我们可以设计我们自身或者我们的后代。基因科学飞速发展,自基因编辑技术问世以来,就激起了世界各领域人士的忧思:智人的历史会否被“超人”取代?人会否由目的沦为工具?社会经济阶层系统会否转变为生物阶层系统?本文认为基因编辑所导致的困境与挑战是多方面的,比如宗教方面、功利主义方面与人性本原方面等。这些方面内涵诸多法理,在对基因编辑做各种决定之前,有必要对基因编辑进行多元视角的审视。通过审视,本文认为在各种价值与立场相互博弈的情况下,“谁有决定权”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同时,在做决定的时候,应该反思民族主义与自由主义,而采取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全球化的思维;并且,经由民主方式达成的各种共识应该以法治的方式受到保障。
公杰[3](2017)在《具有人格利益财产的民法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类对于自身权利的探索与追求是一直在不断进行的。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带来的是人类认知能力的不断提高,人类对于自身人格权、人格利益保护的价值诉求不断在趋向全面。由于受历史、地理、环境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各国都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或相近的法律文化传统。纵观当今世界最为主要的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这两大法系有着完全不同的法律文化体系,并各自形成了在当今世界各国最为主要的两大法律阵营。纵观我国的立法史,可以毫不讳言地说我国深受大陆法系影响,因而也建立了严格的物权与债权,财产权与人格权区分的民法体系。这种立法体系一方面对于我国建立逻辑严密的民法体系,促进法律不断完善是有利的,但也应看到这种大量移植大陆法系法律的立法模式也产生了对于调整对象的渐变机制缺乏灵活性,法律表达能力受到限制的问题。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刺激了许多新生事物的产生,在传统的财产与人格二分格局外产生了一类新的财产即具有人格利益财产,这种财产是源于身体或具有身体健康意义,具有人格象征意义或寄托特殊情感而蕴含人格利益的且这种财产的损害会给所有权人或权利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的,具有唯一性、不可替代性的财产。具有人格利益财产自产生之初就面临着诸多诸如理论界定、法律认可等问题需要解决。从其自身内涵来看,具有人格利益财产权包含着所有人或相关主体的人格象征、独特经历或特殊感情,表现出特殊的人格利益,从其自身外延来看,具有人格利益财产权以所有人或相关主体的具体人格利益为最终指向。从整个社会的宏观角度来看,具有人格利益财产权具备了经济、道德、生物学与法律这四个方面的综合价值,具有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应当通过法律制度予以明确并提供特殊保护。论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具有人格利益财产的确立。在人格保护的历史进程中,人格与财产的关系历经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人格与财产的合二为一,导致不平等人格的产生。这是古代哲学思想及落后经济制度的产物,最终随着思想的进步、经济的发达而退出历史的舞台。第二阶段:人格与财产的分立,导致以伦理为基础的近代平等人格的产生。以伦理为基础的人格观是近代启蒙哲学和人文思潮下的产物,充分体现对人之主体的保护,为当代学者所崇尚,从而为当代以伦理为基础的人格观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三阶段:人格与财产的再度结合。人格要素的商品化使用和“特定物”的出现,正好反映了人格在现代化进程中所表现出的两种范式:第一种,人格要素的财产化,使部分人格要素具有了财产利益,体现财产价值,即“人格要素的商品化使用”;第二种,财产的人格化,部分财产具有了人格利益,体现精神价值,即“具有人格利益财产”。两种范式的出现,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对立法和法学理论均提出了挑战。我国立法上对具有人格利益财产保护的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转变,但是现阶段的立法规定存在矛盾性。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又被称为体现人格的财产或人格财产。具有人格利益财产应概括为:指由于源于身体或具有身体健康意义,具有人格象征意义或寄托特殊情感而蕴含人格利益的且这种财产的损害会给所有权人或权利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的,具有唯一性、不可替代性的财产。第二章具有人格利益财产的界定与典型形态。具有人格利益财产主要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它必须是一种财产,而且这人格种财产大部分是有形财产,财产是具有人格利益财产的基础,是第一特性。第二,该财产具有人格因素,体现人格利益,并且这种人格利益一般为一般人格利益。第三,该物具有不可替代性。该物在受到损害时,无法通过相同物的替代来完全弥补受害人的损失。第四,此类财产的人格因素具有相对性。具有人格利益财产的类型化,以人格利益的来源方式划分,将具有人格利益财产分为:来源于身体具有健康意义的财产诸如,基因组织、基因信息、组织器官;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如证书、照片等;寄托情感的财产包括宠物、住宅、虚拟财产等。第三章具有人格利益财产保护的现行模式反思。具有人格利益财产可视为人格权的外化或延伸,即人格权的物化。人格现代化的基本特征之一即一客体上同时承载了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双重利益的出现了颠覆了传统的一元利益的固定思维模式,给实践带来挑战的同时,引发了我们在理论上的反思。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因侵害具有人格利益财产的纠纷不断增多,尤其是对于具有人格利益财产侵害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但在法律上又无法可依,相关法律未能对这一问题作出规定。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出台,虽然开创了具有人格利益财产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是规定范围过窄仅限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纪念物。而《侵权责任法》和《解释》又存在矛盾性,使得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裁判不一的现象。第四章具有人格利益财产保护的模式选择及认定保护。具有人格利益财产保护首先是要解决对于具有人格利益财产的认定问题。需要从学理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进行认定,其主要的认定标准就是通过人格利益与财产联系的紧密程度判断,在具体操作时要设立和遵循严格的认定原则。对于认定后的具有人格利益财产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保护,要建立具有人格利益财产受到侵害时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认识,严格规范构成要件,完善责任承担方式。
牛菁华[4](2016)在《基因科学时代寿险的SWOT分析及发展对策研究》文中指出随着基因技术的兴起,人类逐渐步入以基因科学技术为主导的新时代,与之相关的重大疾病能够被预测、基因治疗的临床应用也增加了人类延寿的可能性,这一系列科技进步都给人寿保险行业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个人获得自身的基因检测信息,必将引发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加剧寿险市场的逆向选择;而如果保险人将基因技术应用于保险核保之中,又将带来投保人遭受基因歧视和基因信息隐私权被侵犯的问题。明确基因技术对于寿险发展的影响,理清寿险行业在基因科学时代的发展思路,为未来寿险的发展提供应对策略将具有现实意义。本文采用SWOT分析法,对基因技术的应用带给人寿保险的影响进行详细阐述,并对未来寿险行业形态、经营模式、寿险产品的发展的趋势进行科学的预测。根据制作的SWOT矩阵图,有针对性提出基因科学时代寿险发展策略:寿险公司严守法律法规基础上充分利用基因信息优势,加大产品供给、减少逆向选择、降低运营风险;立法部门科学合理立法,有效平衡保险人知情权与投保人基因隐私权的矛盾;监管部门严格监管,防止保险公司泄露客户基因信息;引入第三方信息管理机制,保障投保人基因隐私安全。通过对寿险行业发展趋势的预测和各方应对策略的提出,以期帮助人寿保险行业的各方参与者未雨绸缪,积极抓住历史机遇,从容不迫的应对新挑战。
汪丽青[5](2015)在《人类辅助生殖私法调整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运用为解决不孕问题和实现优生带来了希望,开启了人类社会的新时代,对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但与此同时,该技术也使得人类的自然繁衍规律被打破,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道德伦理危机和法律问题。本论文采取多学科研究方法、比较法学方法、实证分析方法和法律解释方法,对人类辅助生殖的私法调整机制问题进行研究。从人类辅助生殖合同的研究入手,探讨人类辅助生殖法律关系的共性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研究一些具体的法律关系: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法律关系、代孕法律关系、人类辅助生殖亲子关系和死后生殖法律关系。本论文一共六章:第一章为人类辅助生殖与私法调整。本部分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含义及分类入手,提出笔者对人类辅助生殖的分类。人类辅助生殖是自然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人类辅助生殖的私法调整具有必要性及紧迫性,界定了本论文的研究范围,私法调整中不可避免的涉及公法性因素。第二章为人类辅助生殖合同。本部分以人类辅助生殖合同为研究的主线,探讨该合同的生效要件,以法律关系要素即主体、客体、内容为逻辑思路。主体部分研究不同主体包括受术者、辅助生殖机构、遗传物质(包括精、卵、胚胎)提供者的条件与管理。客体部分研究生殖细胞和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对于冷冻胚胎在不同情形下如何处置加以研究。内容部分涉及不同主体之间的合同上的权利与义务。第三章为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法律关系。中国对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的运用有比较笼统的规定。其应用引发了激烈的伦理争议,在法律层面涉及胚胎的地位,父母的生殖权与胚胎利益的平衡,患病孩子的健康权与胚胎利益的平衡。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例,对于其应用我国法律应作出严格限定。应严格掌握性别鉴定标准,准确确定适应症与适应人群,对治疗他人疾病而适用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应当严格限制条件。第四章为代孕法律关系。对于代孕,各国立法例有禁止型、宽容型和有限调控型三种。有限代孕具有正当性依据。我国地下代孕市场庞大,代孕纠纷频发,一概禁止并不能解决问题。我国将来的选择应该是有条件地许可代孕,并对代孕法律关系诸如代孕合同的效力、生效要件、内容、终止与损害赔偿等方面做出作出明文规定。第五章为人类辅助生殖亲子关系。比较自然生殖和辅助生殖中亲子关系认定的考量因素,考察在同质授精、异质授精、代孕等不同情形下亲子关系的具体认定规则展开研究,并总结各种情形,在维持现有法律制度规范一致性的基础上,考察辅助生殖的特殊性寻求亲子关系认定的统一规则。在保持传统亲子关系认定规则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人类辅助生殖亲子关系认定规则以保护所出生孩子的利益。第六章为死后生殖法律关系。我国已经出现死后生殖的案例,死后生殖中涉及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冲突与平衡:死者的利益、配偶的权利、所出生子女的权利、既存继承人的利益保障等方面。域外的司法判例和立法经验为我们提供了指引。对死后生殖应该有条件地许可。其中最重要的是保障死者生前意愿的落实和所出生孩子利益的保护。
杜珍媛[6](2014)在《科技发展之人类基因权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科学技术作为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一种手段和工具,提高了人类社会的生活质量,减轻了人类的疾病和苦难,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然而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埋下“善根”,也能结出“恶果”。基因科技的发展对人的生老病死的干预,乃至对人生理的“改造”,早已不同往日,形成了对人类人性尊严、社会秩序、伦理观念、法律体制等各领域之重大挑战。作为以调节人与人相互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进步为己任的法律,不能不认真面对这新种的形势和要求。这些问题的焦点都指向了人类基于基因之上享有何种权利。首先,对基因及其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基因是gene的中文音译,亦即“基本因子”,具有遗传信息的一小段DNA,通过这段DNA可以制造出各种蛋白质并进行各种反应,以完成生命过程。基因是组成生物机体最重要的功能单位,记录和传递着生物体的遗传信息,其生命密码的特性,决定了生物体的生、老、病、死等一切生命现象。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基因不同于生物学意义上的基因,因具有一定经济价值、能为人们带来损益,需将其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加以立法保护和研究。基因组(genome),或称为基因体,则是指一个生物中完整的DNA组合。基因资讯是存在每个人的细胞核中的DNA所揭露与承载的遗传资讯。基因信息的独特性使基因资讯具有了遗传性、预测性、永久性的特征;人类基因科技是将基因科技运用到人体,用以了解整个生命工程的指令以及致病的机制的技术,概括而言,指与基因有关的技术,主要包括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而采取的基因检测、基因诊断、基因治疗等医学核心技术措施等,也包括基因咨询、基因加强、DNA疫苗、胚胎干细胞移植、法医学基因鉴定、基因工程药物研发等相关技术。基因科技被逐步广泛应用于医疗、保险、市场、诉讼等领域,其与个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经济利益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尽管基因技术能给人类带来福利,但因基因研究直接涉及人类生命最本质的秘密,不可避免对伦理道德、法律体制、社会秩序等形成重大挑战。其次,分别对基因技术对伦理、法律体制、社会秩序等带来的各种冲击进行具体研究。基因科技发展的伦理风险可以概括表现在对人类尊严、平等、安全和生态环境冲击等方面;基因科技发展的法律难题则集中反映在基因研究、成果利用、医疗等活动中个体的自由平等权利、个人隐私权利及基因权利归属等方面。当人类基因图谱之迷彻底揭晓,临床医学将跨越到预测医学,人类平均寿命将达至百年甚至千年。从价值理性的维度看基因科技发展将带来深刻的社会问题。如:基因技术如果用于优生,对一些遗传特征(如聪明、美丽等)进行人为控制,将改变人类基因库,减少人类基因的多样性,导致人种退化;基因增强技术则有可能会使未获得基因增强的“弱势人群”遭受歧视,引起新的社会群体之间的对立和冲突,严重的会导致种族基因歧视。因此,基因技术的应用绝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而需要进行伦理价值上的考量和评判。伦理价值上的评判的基础是从生命伦理角度考虑在尊重人的生命、生存权利和生命价值前提下的生活质量、生命健康、人生价值,评判关键是衡量基因技术的运用对医学发展和社会进步所带来的价值和意义。人类基因技术引发的社会争议最根本的问题既是法律问题,也是伦理问题。伦理规范对于调节基因科技有着必要性。对人类基因科技带来的众多伦理问题,首先要进行伦理分析,探讨其伦理基础。然后才能寻找相适应的解决问题的进路。传统伦理学的理论基础是目的论、至善论、幸福论和德性论。伦理学的研究视野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不仅关注人类现存的自然环境,更应关注一般意义上的生命乃至人类自身。这从客观上促使传统伦理学从以“人格、德性、至善”为核心向以“正义、正当、规范”为核心的现代伦理学渐变。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着伦理学从传统向现代的过渡和飞跃。西方哲学家对基因科技中的伦理及原则率先展开了精彩纷呈的讨论,基本的基因技术伦理的原则:自主原则、知情同意原则、正义原则、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保密原则、利益分享原则、互助原则、尊重原则等,在应对基因技术应用和开发日益增多,并能带来巨大利润引起基因研究的利益分享冲突的现实面前并不一成不变,需要进行反思和重新构建。因专利形式保护基因研究者的科研成果或基因产品有着重大现实意义,是科技工作者最常常采用的智力成果保护形式的一种,所以特以基因专利为例,从专利法的正当性入手论证专利技术法律的伦理正当性,并基于伦理分析进路探讨罗尔斯正义论中的专利原则并进行反思,认为以多元正义理论作为生物科技专利法律原则的指导,是一种值得参考的理论架构。基因技术触及了人之本质以及尊严、自由等根本价值,所引发的诸多伦理和社会问题也要求我们对现行法律秩序进行反思。社会生活正是所有问题意识的根源,基因时代需要新的法理念和法规范。在对基因科技做了伦理学语境下的解读后,论证基因权利作为新兴权利存在的理论基础和价值。人类是否享有基因上的权利?基因权利何以值得珍视和保护?围绕着学界的争议,首先从社会生产变迁,入手,分析基因权利存在的社会经济背景,在此基础上探讨其法理上存在的可能性和必然性。一切权利的产生必须以经济条件作为基础,权利不可能超出现有的经济结构和环境,离开了一定的经济条件,权利不可能得到实现。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了人们法律意识的变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基本权利发生变化,新的环境刺激着人类对新权利的渴望,基因科技的发展导致新型的基因权利被提出。面对基因科技中“主体客体化”的现实困境,系统的分析了人类基因复杂的法律地位和属性。认为人类基因并非具有单一的人格或者财产属性,而是具有物质和信息的双重性。同时,以动态的唯物主义辩证法的方法论论证人类基因权利的来源,认为它发韧于科学技术的创新,植根于基因利益的诉求,根源于对人性尊严等伦理保障的需求,并通过对基本权利、权利、人权的辨析,结合在对人类基因法律属性的分析基础上,认为基因权利符合基本权利的特征,揭示出人类基于基因上的的权利,为人们与生俱有、包括了一系列子权力的基本权利,是基于基因之上产生的新的综合性的基本人权。同时,从私法属性上看,基因权利也是一束新兴的人格权利,主要包括基因隐私权、基因平等权、基因财产权、基因知情权等。并基因权利的主体、客体、内容以及具体的权利形态逐层展开,进行详细的研究。认为人类基因权利的主体广泛,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可以分为个人主体、集体主体、国家主体。权利的客体是基因,基因权利具体的内容主要是基因信息与基因资源。最后,在经过深入研究基因权利理论基础上,探讨了人类基权利的保障制度。依靠法律机制才能将抽象的权利变为人们实际享有的权利,而应有权利的实现则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来实现。通过宪法,明确宣示人性尊严为宪法基本权利核心价值原则和增加与人体基因科技研究相关基本权利保护规定。在基因立法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应该在该领域内制定一部《基因技术法》,以指引其他有关基因立法。在民事领域,人类基因科技的发展带来了诸如基因平等权、隐私权等法律问题,需要民事法律的规范和相应的调整。笔者以超越常规、跨学科的视角,主要以伦理学和经济学为工具探讨人类基因权利保障和损害救济制度。在责任伦理视角下构建相关损害赔偿机制,应将损害的责任赔偿社会化,将损害赔偿关系的法律调整由过去单一机制及侵权责任转变为复合机制一一在侵权责任规范外,不仅有责任保险制度,还可设置相应的社会保险等。在我国,对基因技术的研究、应用导致的损害赔偿建议采用医疗责任保险和设置相关公共赔偿基金两种方式。生物科技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无疑是对一般的侵权救济制度和理念的一种超越和突破。
刘兵[7](2012)在《我国人体基因资源法律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然资源是在一定的时间和技术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称。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体基因被作为一种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甚至在医药等领域已初显成效。然而我国人体基因资源保护现状堪忧,大量优良的基因资源不断流失。笔者通过对自然资源和人体基因资源两个核心概念的分析,试图证成人体基因资源属于新型自然资源,具备自然资源的基本特征。基于这个前提,把人体基因资源纳入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视野,旨在构建我国人体基因资源法律保护体系。笔者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基本理论为基础,参照森林、水等自然资源保护法的立法体例,以宪法、资源保护专门法及其他部门法保护作为论述重点。笔者认为人体基因作为新型自然资源,与矿藏、水流一样,应受到宪法意义上的确认,宪法应在有关自然资源的列举中加入人体基因资源,并根据人体基因的特殊性,概括说明国家所有权与保护个体权利之间的关系。人体基因资源专门法保护则应包括两方面内容,即人体基因资源的权属关系及基因资源提供者的权益保障和人体基因资源的管理。其他部门法,如刑法、民法、专利法、诉讼法也应根据人体基因资源法律保护的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从而使整个人体基因资源法律保护体系更加完备。
冷传莉[8](2010)在《论民法中的人格物》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司法实践中具有人格利益属性的特定物为研究切入点,全面梳理该类物司法案例的特点以及所展现的特定价值,在综合分析现行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的成功与不足的基础上,从一个全新的学术视角创造建地提出“人格物”的概念,并以此为研究对象,对人格物在民法中的有关问题展开了系统、深入的研究,力求探讨建立人格物法律制度的一般规则,以推动民法理论的创新性研究,科学回应司法实践对人格物规制需求不断增加的现实。本文由六章组成,第一章主要论述人格物提出的现实需要,并对确立这一学术概念的合理性和法理基础进行论证;第二章从民法的视野对人格物进行界定,通过比较分析展示人格物的特殊法律属性;第三章对常见的人格物典型形态及特殊的人格物予以分类探讨;第四章在前三章的基础上对人格物的基本规则进行建构,探讨了人格物确权、一般规则及特殊规则;第五章为人格物司法救济的请求权基础和保护原则,力求为人格物的司法救济探索依据;第六章为人格物疑难问题研究,合理回应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人格物认定、价值确定及限制自由裁量权等疑难问题,以期强化对人格物的保护并提供裁判指导。第一章关于人格物概念确立的法理基础。通过对人格与财产关系的互动分析,展示了人格与财产分离与融合的不同侧面,指出了“人格物”是沟通人格与财产的重要桥梁。通过对一些特定物为标的的案件之类型化梳理论述了具有人格利益的物客观而普遍地存在,并为司法实践所关注。结合我国《物权法》及有关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分析了物权法对具有人格利益的特定物规定的缺失,指出司法解释关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这一提法所存在的不足,继而创建性地提出了“人格物”这一学术概念并分析了其合理性,指出这一概念对民法理论发展和司法实践所具有的重大意义。人格物概念的提出绝非臆造,人格与财产的一般理论为人格物在法理上的确立提供了合理的诠释。人格物概念的确立实践了透过物对人格保护机制的形成,彰显了民法对人之精神维度的尊重,体现了现代民法之人格权优先于财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第二章围绕人格物的内涵、法律属性及动态发展展开研究。首先对民法理论中关于人与物、人格权与财产权二元区分理论进行分析,并在此背景下将人格物界定为与人格利益紧密相连,体现人的深厚情感与意志,其灭失造成的痛苦无法通过替代物补救的特定物。通过与相近法律概念的深入比较研究,侧重分析人格物所具有的有形性与无形性、所彰显的人格利益属性等特有法律属性,以为界分人格物提供依据。本研究特别注意到,人格物并非一个静态的概念,而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即对人格物的认识必须置于发展的视野中加以考察,否则就只能看到既已存在的物是否为人格物的问题,而无法判断过去的、将来的物是否为人格物,从而影响这一命题提出的一般理论意义。因而,人格物之生成及特定条件下人格物去人格化是对人格物研究时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须辩证地对待。第三章通过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和司法实践中呈现的人格物的案例、现象和事实进行归纳式的提炼,据此对人格物的典型形态进行分析,以更进一步明确人格物的外延,使得对人格物的把握不仅仅限于理念的层面,更要深入其具体实践之中。循着以主体区分为原则且兼顾特殊的分类规则,人格物首先体现为与个人有关的特定物,如具有人格纪念意义的照片、录音录像带、结婚戒指或类似定情物、某些奖章、证书等证明自己特定经历、荣誉的人格物;第二类则是与家庭有关的人格物,如祖传物品、族谱、家宅、祠堂、祖坟、宠物等;第三类是团体性人格物,包含了具有特定社会意义的民居、文物,以及一些企业、农庄、学校往往会有一些纪念意义的或标志性的,但显然不构成文物或正在申报核定过程中的物品、建筑等;第四类则是与人身有关的器官、基因以及与遗体有关的骨灰、遗骸等。对人格物典型形态的分析有助于科学地建构人格物法律制度及人格物的司法保护。人格物在类型上同样也是呈动态发展态势的,本文所做的人格物的典型形态分析并不能将其类型穷尽并绝对化,而且也并不是说所列类型中所有的物都是人格物,必须是符合人格物特征和准入条件的物方可纳入保护范围,而人格物的类型也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处于不断的生成或者转化之中。第四章在对人格物理论系统分析的基础上,为更好地给司法实践中人格物救济提供实体法上的依据,并进一步促进人格物法律制度的深入发展,强化对人格物的认知与保护,本章力图全面构建人格物的基本规则。人格物作为物而言,其确权方面当然一般地适用物权法所确立的基本规则,但鉴于人格物承载了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双重属性,较一般物而言,具有了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故结合这类物的特点,其确权规则中应当兼及传统风俗习惯、人格利益联系和人格利益顺位差别等特殊规则。就人格物一般性规则而言,必须解决好人格物权利主体的确定、人格物的管理与处分、共有人格物、人格物的继承、离婚纠纷中人格物的分割、人格物的征收征用以及人格物的无权处分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等重要问题。鉴于人体器官、基因以及遗体等人格物的特殊性,在遵循人格物一般性规则的同时,对该类特殊人格物的特殊规则也予以了充分关注。第五章对人格物司法救济的请求权基础与保护原则进行深入的探究,以为人格物司法救济提供理论依据及指导原则。当人格物遭受侵权寻求救济时,现行立法未能提供全面的法律依据,有关民法理论研究对人格物侵权时的请求权基础研究尚付阙如。本文依据侵权法、人格权法及物权法的一般原理,提出人格物遭受侵权时,其请求权基础应为物权请求权与人格权请求权的聚合,当事人可以同时主张。基于人格物的特殊法律属性,在人格物保护实践中不仅应遵循人格物作为物的一般性保护规则,而且还应顾及人格物的特有法律属性并对其加以特殊保护。故而,在人格物概念确立并且人格权应优先保护的背景下,人格物保护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适度保护原则,以强化对人格物周延而适当的保护。第六章结合实践中存在的人格物认定标准不清、人格物价值难以确定以及人格物司法过程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等现实疑难问题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人格物认定标准系人格物司法救济的逻辑起点,具有重要的司法意义,应当参照人格物生成因素加以考察,合理地确定人格物的司法识别标准,同时亦有权利主体、行为能力、个人偏好等方面的限制性因素。实践中的另一个问题则是人格物的价值难以确定,本文从人格物的经济价值与人格利益价值区分考察的角度对其加以判定,确立了相应的评价规则。为防止法官在人格物司法中滥用自由裁量权而随意认定人格物或者不予认定,或者随意确定人格物侵权时的赔偿额度,提出应当确立尊重既有规则(强调一般人的识别标准及社会共识)、增强判决的说理性及建立此类案件的判例指导制度等规则对此予以适当控制。本章还就人格物侵权的构成要件及责任、人格物司法中的举证责任和人格物执行豁免等相关重要问题进行了研究。
刘慧[9](2009)在《个人基因信息私法保护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1世纪被誉为生物科技的世纪,生物科技中最重要的一个领域即分子生物学,或俗称为基因研究领域。随着人类对基因和基因信息的研究不断深入,个人基因信息的财产利益不断彰显,清晰明确地界定个人基因信息的法律地位,对信息权利主体给以合理适宜的私法模式保护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分为引言、问题与挑战、个人基因信息的私法保护现状及分析、个人基因信息及确权规则、个人基因信息私法保护模式及分析和我国个人基因信息的私法保护模式的构建等五个部分。在研究方法上主要采用了比较分析、综合分析、逻辑学和法学分析等方法。引言部分从基因技术的发展概况入手,主要介绍了本文选题的时代背景、社会意义和研究对象,指出本文要探讨的中心问题——对个人基因信息的私法保护模式进行研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形式意义上的保护模式和实质意义上的保护模式。第一章“问题与挑战”引入现实生活中个人基因信息财产化的案例,对目前个人基因信息财产化现象所引发的问题与带来的法律挑战进行了简要介绍和分析,指出对个人基因信息进行私法保护的核心即正确界定个人基因信息的法律地位,明确给予其何种权利保护。第二章“个人基因信息的私法保护现状及分析”分为“国际上有关个人基因信息的私法保护现状”、“国内有关个人基因信息的私法保护现状"和“对个人基因信息私法保护现状的分析”三节。笔者认为从形式意义的保护模式即立法技术层面来看,目前国际组织及大多数发达国家实践中采用的都是广义的隐私权立法模式和单独的基因信息保护模式;而从实质意义的保护模式来看,隐私权保护模式在目前的立法实践中占据着主流地位,但总的来看,现有对个人基因信息的私法保护侧重于人格权方面,即目前各国在立法和理论上都承认基因信息的人格利益并因此认为应该给予其人格权保护,由信息主体享有这种人格权;但各国对个人基因信息中的财产利益保护则关注较少。第三章“个人基因信息及确权规则”分为三节:个人基因信息的内涵与特征;个人基因信息的价值分析;基因信息的分类及其确权规则。笔者对个人基因信息的价值进行了一定分析,提出个人基因信息应同时具有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双重法律属性。同时将基因信息分为全人类共有的、部分人种或族群共有的和个人特有的三类,对不同种类基因信息的权利主体分别予以分析确定。第四章“个人基因信息私法保护模式及分析”主要探讨对个人基因信息应该给以何种模式保护最为合理。目前各国立法实践中从私法保护模式的实质层面来看,对个人基因信息的规制可分为隐私权保护模式、侵权法保护模式和财产权保护模式,本文对上述三种模式进行了初步比较分析,最后得出对个人基因信息的私法保护同时适用隐私权模式和财产权模式将最为全面有效。第五章“我国个人基因信息私法保护模式的构建”主要从形式意义层面探讨我国对个人基因信息的私法保护模式。提出采用以《民法典》为主、《基因信息保护法》为辅的私法保护模式。
付建勇[10](2003)在《生物技术发明专利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作者不企图从制度外对时下流行的关于专利制度及生物技术发明专利制度的合法性危机命题作出正面解答或辩护;而是试图从制度内一方面通过对专利法理论的逻辑梳理,另一方面通过对生物技术发明专利立法与实践文本的技术解读,来消解人们对生物技术发明专利制度的种种疑虑和误解,最终完成专利制度及生物技术发明专利制度是实践理性的产物的论证。专利制度有其逻辑自治性和相对的自立自足、独立自主的理性品格,专利制度不能也不会迷失在生物技术浪潮中。 全文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生物技术的专利法表达。作者借用生物技术领域中“表达”这一常用语汇,意指生物技术的技术特性会以此种或彼种途径在专利法上得以显现,使得生物技术发明专利制度出现种种令人迷惑的“特殊性”。对生物技术发明专利制度进行技术解读是贯彻本文始终的方法论之一,笔者以为,技术解读是理解生物技术发明专利制度“特殊性”的关键和钥匙。 第二部分可专利性分析(一),在本部分,作者试图对可专利性分析作一个理论梳理,通过对各可专利性要件进行功能定位,揭示各可专利性要件共同配合,各守其职,共同构成了一个相对密闭的逻辑环。新颖性和创造性要件攸关专利制度的分配正义,实用性要件旨在说明专利制度的出场时间。专利制度对发明与发现的差别待遇并非逻辑必然而是实践理性选择的结果。专利权的取得和行使受公序良俗原则规制的法理表明专利制度的自主性亦受外缘性影响。 第三部分可专利性分析(二),本部分着重对生物技术发明的可专利性法律文本进行技术解读,分析表明,专利制度并未为生物技术发明的专利保护开辟新路,生物技术发明纳入专利保护是随着生物技术发展专利制度逻辑运行的结果。然而由于生物技术的特性使然,生物技术发明的可专利性审查还是使用了大量的阐释性法律推定规则,但是这丝毫不表明生物技术发明的可专利性分析是在传统专利制度外另立炉灶,恰好相反,这些法律推定规则正是传统专利制度可专利性审查普遍规则的阐释形式并受普遍规则的验证和补充。本部分还探讨了授予植物新品种育种者权的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这“四性”与固有专利制度授予专利权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这“三性”之间的关系,分析表明,植物新品种保护作为植物发明的专门保护形式虽并行于专利制度却实质上受制于专利制度,授称物新品种权的“四性”邵例以却不十怵确版映了取得热u权的“三性”科要求,结的关育种者权的保护范围的吸更能清楚地发现,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要合理运转,其在渐育种者权的领科协究逃脱不了专利制度授予销权的实质郎的框架。 第四部分,保护范围及侵权认定,作者从分析当下流行话语中用以质疑生物技术发明专利制度正当性的假想侵权入手,引出本部分的中心论题:生物猕发明专利保护什么和不保护什么(什么是发明人的材贡献)?通诚入剖析和技术鹏湘物新品种保护国际公约})、美国植物专牙法及美国植物品种保护法抓史姊,作旅现,植物法献护双轨制领史的、经验的产物,而不是湖的产物;植物部u保护与植物品种保护正走向统一并共同回归形统专利制度。作者还探讨了植物法潍护范围是单个植株还是一个品种,是植株整村d民日在珠部分等诸多困惑产生的缘由,提出了生物材发明创u保护范围的珊析法,指出动IJ她非物质性的发明成果(重组遗传信息)的保护是透过对物质性载体(静态面)并继而精关物质性载体的织行为(动态面)这二维的控制来实现的。生物猕发明专牙的保护范围因受生物跳发明专十‘产品”的可重复性或能脱性和生物技术发明专牙‘产品”的变动性这两个技术故的型塑而表现为对由从繁殖材料到收获材料再到特定产品形成的一个‘产品链”的控制观剧以强大的效力,但因材u穷竭的法理却实际并不L临统产品专利的独占权就口强大。 第五部分遗传资源保护(代结语),作者分析表明,贴资源流失与保护问题不应成为怀疑生物材发明专利制度合理性的依据。湖资源流失与保护问题,刘明协讲,是与生物技术产业相伴随并由生物技术产业特点所始的。生物材发明铡制度只是促进生物材进步,并不直接引发雕资源流失与保护问题。斩u制帆影响的只是生物材进步带来的利益分酉d各局斯U益分规制问题。作者承认,我国作为然资源大国,湖资源流失问题严峻,加强贴资源保护研究具有办重要性,但尽管遗传资源作为群体智慧的结晶与专利权所保护的个人发明智力成果辅似之处,却因其找、客体和时问等的不确定性亦4瞄纳入专利权这种私有产哪式的保护之中,最后作者提出了征收雕资源税的初步设想。
二、从法学角度看“基因热”(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从法学角度看“基因热”(论文提纲范文)
(2)基因编辑的法理审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基因编辑概述 |
(一) 基因和基因编辑 |
(二) 基因编辑的挑战与启示 |
二、审视基因编辑的多元视角 |
(一) 优生学的观点 |
(二) 宗教学的视角 |
1. “上帝造人” |
2. 宗教信仰与基因编辑不是天然对立的 |
(三) 功利主义立场 |
1. 负外部性是基因编辑主要的考量 |
2. 对基因编辑应该“无为而治” |
3. 功利主义对基因编辑的审视盲区 |
(四) 自然法的考量 |
1. 基因编辑侵犯权利吗? |
2. 基因编辑侵犯人性吗? |
3. 基因编辑侵犯尊严吗? |
三、对基因编辑的法理反思和规范建议 |
(一) 基因编辑导致法理价值选择的困境 |
1. 对基因编辑的规范是“超国家”“超民族”的 |
2. 基因编辑更多地需要权力治理而不是自由放任 |
(二) 基因编辑的法规范分析 |
1. 基因编辑治理应以法规范为依据 |
2. 域外相关规范现状分析 |
3. 我国相关规范现状分析 |
(三) 基因编辑立法的基本原则与具体制度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3)具有人格利益财产的民法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研究路径 |
第一章 具有人格利益财产的确立 |
第一节 具有人格利益财产保护的理论发展及制度变迁 |
一、具有人格利益财产保护的理论发展:以人格与财产的关系为视角 |
二、我国立法上对具有人格利益财产保护的发展路径 |
第二节 具有人格利益财产的概念提出 |
一、具有人格利益财产保护的必要性及理论证成 |
二、具有人格利益财产的提出 |
三、具有人格利益财产的特征 |
第三节 具有人格利益财产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具有人格利益财产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
二、具有人格利益财产权与人格权商品化的关系 |
第二章 具有人格利益财产的界定与典型形态 |
第一节 具有人格利益财产的界定标准 |
一、权利主体与具有人格利益财产的联系程度 |
二、对特定具有人格利益财产的法律价值衡量 |
第二节 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的典型形态 |
一、源于身体具有人身健康意义的财产 |
二、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的财产 |
三、寄托特殊情感的财产 |
第三章 具有人格利益财产保护的现行模式反思 |
第一节 我国现阶段对于具有人格利益财产理论研究的障碍 |
一、对于具有人格利益财产理论研究的传统理论障碍 |
二、对于具有人格利益财产理论研究现有学说的障碍 |
三、对于侵害具有人格利益财产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认定混乱 |
四、对于具有人格利益财产保护理论的反思 |
第二节 具有人格利益财产保护在理论研究和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
一、在立法上对具有人格利益财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现阶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具有人格利益财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具有人格利益财产保护的模式选择及认定保护 |
第一节 对于具有人格利益财产的认定 |
一、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之学理认定 |
二、人格利益财产权之上的特定财产因素 |
三、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之司法实践认定 |
第二节 具有人格利益财产保护的域外立法 |
一、具有人格利益财产保护之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域外立法模式梳理 |
二、对于域外立法模式的分析及选择 |
第三节 具有人格利益财产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认定 |
一、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正当性依据 |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
三、侵害具有人格利益财产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基因科学时代寿险的SWOT分析及发展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分析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1.4 创新与不足之处 |
1.4.1 研究的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基因技术应用的发展现状分析 |
2.1 基因概念 |
2.2 基因检测和基因治疗技术概述 |
2.2.1 基因检测技术 |
2.2.2 基因治疗技术 |
2.3 基因技术发展现状及前景 |
2.3.1 基因技术发展现状 |
2.3.2 基因技术前景分析 |
2.4 基因科技与人寿保险行业的关系 |
第三章 基因科学时代寿险发展的SWOT分析 |
3.1 优势分析 |
3.1.1 利用基因技术获得相对对称信息 |
3.1.2 产品合理定价增加盈利能力 |
3.2 劣势分析 |
3.2.1 基因检测技术带来基因歧视问题 |
3.2.2 披露基因信息带来基因隐私权受侵犯问题 |
3.2.3 保险公司使用基因检测技术导致费用增加 |
3.3 机会分析 |
3.3.1 关于寿险业基因技术使用问题的国际立法 |
3.3.2 基因相关保险产品市场需求产生 |
3.4 威胁分析 |
3.4.1 已获知自身基因信息的人群投保带来的信息不对称加剧逆向选择 |
3.4.2 基因技术迫使寿险格局发生改变 |
3.5 综合分析 |
第四章 基因科学时代寿险发展趋势及对策 |
4.1 基因科学时代寿险行业的发展趋势 |
4.1.1 基因科学时代使得寿险行业形态发生变化 |
4.1.2 基因科学时代寿险产品将发生改变 |
4.1.3 基因科学时代寿险公司的经营理念将会改变 |
4.2 人寿保险行业的应对策略 |
4.2.1 SO策略 |
4.2.2 ST策略 |
4.2.3 WO策略 |
4.2.4 WT策略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目录 |
(5)人类辅助生殖私法调整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四、本文的基本观点和难点 |
第一章 人类辅助生殖与私法调整 |
第一节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概念与分类 |
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定义与范围 |
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种类 |
三、本文对人类辅助生殖的分类 |
第二节 人类辅助生殖与生育选择权 |
一、自然生殖与宪法权利 |
二、辅助生殖作为一项基本权利 |
第三节 人类辅助生殖私法调整的主要问题 |
一、人类辅助生殖私法调整的特点 |
二、人类辅助生殖私法调整的必要性及紧迫性 |
三、人类辅助生殖私法调整的主要范围 |
四、人类辅助生殖私法调整中的公法性因素 |
第二章 人类辅助生殖合同 |
第一节 人类辅助生殖合同概述 |
一、人类辅助生殖合同的界定 |
二、人类辅助生殖合同的生效 |
三、人类辅助生殖合同的要素 |
第二节 人类辅助生殖合同的主体 |
一、受术者 |
二、生殖细胞的捐赠者 |
三、生殖细胞的储存机构 |
四、辅助生殖机构 |
第三节 人类辅助生殖合同的客体 |
一、生殖细胞的法律地位及权利归属 |
二、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及权利归属 |
第四节 人类辅助生殖合同的内容 |
一、人类辅助生殖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义务 |
二、受术夫妇与生殖细胞捐赠者的关系 |
三、孩子与生殖细胞捐赠者的关系 |
第三章 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法律关系 |
第一节 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技术的现状 |
一、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技术与现行产前诊断技术的比较 |
二、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技术的运用领域 |
第二节 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的伦理问题 |
一、性别选择的伦理争议 |
二、医疗目的基因选择的伦理争议 |
三、非医疗目的基因选择的伦理争议 |
第三节 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的法律问题 |
一、胚胎的地位 |
二、父母的生殖权与胚胎利益的平衡 |
三、患病孩子的健康权与胚胎利益的平衡 |
第四节 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的法律规范 |
一、各国判例的考察 |
二、各国立法例的考察 |
第五节 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的立法建议 |
一、准确界定人类胚胎的地位 |
二、严格掌握性别选择的标准 |
三、严格确定适应症和适应人群 |
四、严格限定治疗他人疾病的适用条件 |
第四章 代孕法律关系 |
第一节 代孕的基本问题 |
一、代孕的界定 |
二、代孕的理论争议 |
三、有限代孕的正当性依据 |
四、代孕的各国立法例比较 |
第二节 代孕合同的法律问题 |
一、代孕合同的效力 |
二、代孕合同的性质 |
三、代孕合同的生效要件 |
四、代孕合同的内容 |
五、代孕合同的终止与损害赔偿 |
第三节 代孕在中国大陆的规制 |
一、中国大陆的现实与选择 |
二、中国大陆未来规制代孕的建议 |
第五章 人类辅助生殖亲子关系 |
第一节 人类辅助生殖亲子关系认定概说 |
一、自然生殖中亲子关系认定的考量因素 |
二、人类辅助生殖中亲子关系认定的一般规则 |
第二节 人类辅助生殖具体情形下亲子关系的认定 |
一、同质授精情形下亲子关系的认定 |
二、异质授精情形下亲子关系的认定 |
三、代孕情形下亲子关系的认定 |
四、人类辅助生殖条件下亲子关系认定的总结 |
第三节 人类辅助生殖亲子关系认定的立法建议 |
一、中国大陆现行立法评述 |
二、相关法律条文设计 |
第六章 死后生殖法律关系 |
第一节 死后生殖的现状 |
一、死后生殖的技术层面分析 |
二、死后生殖的样态分析 |
三、中国有关死后生殖的案例 |
第二节 死后生殖中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冲突与平衡 |
一、死者的利益 |
二、被指定者的权利 |
三、孩子的权利保障 |
四、既存继承人及受遗赠人的利益保障 |
第三节 死者生前意愿的落实 |
一、死者同意的认定 |
二、近亲属的决定权 |
第四节 死后生殖孩子利益的保护 |
一、身份法方面 |
二、继承法方面 |
三、社会保险利益方面 |
第五节 死后生殖的立法建议 |
一、各国立法例的考察 |
二、中国大陆立法应该采取的对策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科技发展之人类基因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学术研究的回顾 |
三、研究思路与构想 |
第一章 基因科技冲击下的“美丽新世界” |
第一节 人类基因科技概况 |
一、基因及相关概念辨析 |
二、人类基因科技及特殊性 |
第二节 基因科技的伦理、法律与社会意涵 |
一、基因科技发展的伦理风险 |
二、基因科技发展的法律难题 |
三、基因科技发展的社会冲击 |
第三节 基因科技的伦理语境解读 |
一、问题解决的伦理途径 |
二、基因科技伦理的价值选择 |
三、基因科技伦理原则反思-以基因专利为例 |
第二章 走向本真的存在:人类基因权利的存在基础与法律价值 |
第一节 人类基因权利产生条件 |
一、科技发展与基本权利的演变 |
二、基因权利的产生源于科技对现实的冲击 |
三、基因科技伦理的刚性诉求 |
第二节 人类基因权利的法律价值 |
一、基因权利是公民应有之权利 |
二、人类基因权利的概念 |
三、人类基因权利的价值分析 |
第三章 基因科技与法律的对话:人类基因权利的法律内涵 |
第一节 人类基因的法律地位 |
一、人与物二元分离理论的现实困境 |
二、人类基因的法律属性 |
第二节 人类基因权利的法律性质定位 |
一、人类基因权利的基本权利属性解读 |
二、人类基因权利的私法属性解读 |
第三节 人类基因权利的构成要件 |
一、人类基因权利的主体 |
二、人类基因权利的客体 |
三、人类基因权利的内容 |
第四节 人类基因权利的基本形态 |
一、基因平等权 |
二、基因信息隐私权 |
三、基因人格权、财产权与基因人格性财产权 |
四、基因知情同意权 |
第四章 保守与超越:人类基因权利的保障制度 |
第一节 常规思路之——制定、完善相关法律 |
一、宪法层面之完善 |
二、制定《基因技术法》 |
三、其他部门法的相应调整 |
第二节 人类基因权利保护的新思路—现有法律思维与制度调整 |
一、“柔刚并济”的人类基因权利保护规范 |
二、制度视角下基因隐私权制度的再思考 |
三、人类基因权利的损害救济——责任伦理理念及其展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7)我国人体基因资源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2. 人体基因资源概述 |
2.1 相关概念 |
2.1.1 自然资源 |
2.1.2 基因资源 |
2.1.3 遗传资源与基因资源 |
2.2 人体基因资源的特征 |
2.2.1 人体基因资源的一般特征 |
2.2.2 人体基因资源的特殊性 |
2.3 我国人体基因资源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
3. 立法现状及不足 |
3.1 域外人体基因资源保护立法现状简介 |
3.2 国内人体基因资源保护立法现状及不足 |
3.2.1 我国人体基因资源保护相关法律规范之现状 |
3.2.2 我国已有人体基因资源保护法律规范之缺陷分析 |
4. 我国人体基因资源法律保护体系之构建 |
4.1 人体基因资源的宪法保护 |
4.2 人体基因资源的专门法保护 |
4.2.1 人体基因资源的权属关系及提供者的权益保障 |
4.2.2 人体基因资源的管理 |
4.3 其他部门法的调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主要学术成果 |
致谢 |
(8)论民法中的人格物(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第一章 人格物的确立 |
第一节 人格与财产的关联与互动 |
一、从"自然人"到"人格人"的演进 |
二、人格与财产的互动 |
第二节 人格物概念的提出 |
一、一个打破常规的司法解释及立法缺失 |
二、人格物概念提出的合理性分析 |
第三节 人格物确立的价值取向 |
一、人格物的确立实践了透过物对人格的保护机制 |
二、人格物确立的具体价值取向与展开 |
第二章 人格物的界定与发展 |
第一节 人格物的内涵与属性 |
一、人格物的法律界定 |
二、人格物的法律属性分析 |
三、人格物与相近术语的关系 |
第二节 人格物的分类及价值 |
一、人格物的基本分类 |
二、人格物分类的价值与意义 |
第三节 人格物的生成与变动 |
一、人格物的生成:物之人格化 |
二、人格物的转化:人格物去人格化 |
第三章 人格物之典型形态 |
第一节 与个人有关的人格物 |
一、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照片 |
二、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录音、录像带 |
三、婚戒或类似定情信物 |
四、证明特定荣誉、经历的奖章或证书 |
第二节 与家庭有关的人格物 |
一、祖传物品 |
二、祖先画像 |
三、祖坟 |
四、族谱 |
五、家宅 |
六、祠堂 |
第三节 具有特定社会意义的民居、文物 |
一、具有特定社会意义的民居——以安徽省皖南古村落民居遭"蚕食"案为例 |
二、附着民族特定情感的文物 |
第四节 人体器官、基因和遗体 |
一、人体器官 |
二、人体基因 |
三、遗体(尸体)、遗骨、骨灰 |
第五节 宠物可以成为人格物 |
一、动物法律地位之评析 |
二、宠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人格物 |
第四章 人格物的基本规则 |
第一节 人格物的确权规则 |
一、人格物确权的一般规则 |
二、人格物确权的特殊规则 |
第二节 人格物之一般性规则 |
一、人格物权利主体的确定 |
二、人格物的管理与处分 |
三、人格物的无权处分 |
四、人格物的征收 |
五、特别法上的人格物规则 |
第三节 特殊人格物的规则 |
一、人体器官作为人格物的规则 |
二、基因作为人格物保护的规则 |
三、遗体、遗骨、骨灰管理的规则 |
第五章 人格物司法救济的请求权基础及原则 |
第一节 人格物司法救济的请求权基础 |
一、人格物之物权请求权基础 |
二、人格物之人格权请求权基础 |
三、人格物请求权基础是物权请求权与人格权请求权的聚合 |
第二节 人格物司法救济的指导原则 |
一、公序良俗原则 |
二、诚实信用原则 |
三、适度保护原则 |
第六章 人格物疑难问题及解决 |
第一节 人格物的识别与限制 |
一、确定人格物识别标准的意义与理由 |
二、人格物一般识别标准的确定与限制 |
第二节 人格物侵权的构成要件及责任 |
一、人格物侵权的构成要件 |
二、人格物侵权的责任范围及责任形式 |
第三节 人格物的价值确定 |
一、人格物之经济价值与人格利益价值区分的司法意义 |
二、人格物之经济价值与人格利益价值的确定 |
第四节 人格物案件审理中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控制 |
一、人格物案件中法官自由裁量权之基础 |
二、人格物司法中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
第五节 人格物司法中举证责任与执行豁免 |
一、人格物司法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
二、执行豁免制度于人格物之适用 |
余论:这仅仅是一个开始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9)个人基因信息私法保护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问题与挑战 |
1.1 个人基因信息财产化现象及引发的问题 |
1.2 个人基因信息财产化所带来的法律挑战 |
第二章 个人基因信息的私法保护现状及分析 |
2.1 国际上有关个人基因信息的私法保护现状 |
2.1.1 国际条约、公约、指导原则 |
2.1.2 西方国家或地区个人基因信息私法保护的现状 |
小结 |
2.2 国内有关个人基因信息的私法保护现状 |
2.3 对个人基因信息私法保护现状的分析 |
第三章 个人基因信息及确权规则 |
3.1 个人基因信息的内涵与特征 |
3.1.1 基因信息的内涵 |
3.1.2 个人基因信息的特征 |
3.2 个人基因信息的价值分析 |
3.2.1 基因与基因信息的辨析——立论分析的基础 |
3.2.2 个人基因信息的价值分析 |
3.3 基因信息的分类及其确权规则 |
3.3.1 全人类共有的基因信息 |
3.3.2 部分人种或族群共有的基因信息 |
3.3.3 个人特有的基因信息 |
第四章 个人基因信息私法保护模式及分析 |
4.1 隐私权保护模式及评析 |
4.1.1 隐私权保护模式的基本内容 |
4.1.2 隐私权保护模式的评析 |
4.2 侵权法保护模式及评析 |
4.2.1 侵权法保护模式的基本内容 |
4.3.2 侵权法保护模式的评析 |
4.3 个人基因信息私法保护模式的理论构建——财产权模式 |
4.3.1 财产权保护模式的正当性分析 |
4.3.2 财产权保护模式的立法实践 |
4.3.3 本文的观点——给予个人基因信息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模式保护 |
第五章 我国个人基因信息私法保护模式的构建 |
5.1 民法典的探索 |
5.1.1 民法典草案对个人基因信息的保护 |
5.2 《基因信息保护法》的制定 |
5.2.1 选择《基因信息保护法》的理由 |
5.2.2 《基因信息保护法》的制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10)生物技术发明专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第一部分 生物技术的专利法表达 |
一、 遗传的物质基础:遗传信息的载体 |
二、 中心法则:遗传信息的表达 |
三、 遗传与变异:遗传信息的世代传递 |
第二部分 可专利性分析(一) |
一、 法定主题 |
(一) 发明 |
(二) 公序良俗原则 |
二、 实质条件 |
(一) 新颖性 |
(二) 创造性 |
(三) 实用性 |
第三部分 可专利性分析(二) |
一、 生物材料发明 |
(一) 基因发明 |
(二) DNA片断(含SNP、EST等)发明 |
二、 生物技术方法发明 |
三、 生物制品发明 |
(一) 微生物发明与动物发明 |
(二) 植物发明与植物新品种 |
(三) 重组蛋白质发明与单克隆抗体发明 |
第四部分 权利保护范围与侵权认定 |
一、 假想的侵权 |
二、 权利保护范围 |
(一) 美国植物专利法与美国植物品种保护法的规定及趋同 |
(二) 《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公约》所规定的育种者权与固有专利法的专利权 |
三、 权利的限制与穷竭 |
(一) 权利的限制 |
(二) 权利穷竭 |
第五部分 遗传资源保护(代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四、从法学角度看“基因热”(论文参考文献)
- [1]论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的法律规制[D]. 李欣樾. 长安大学, 2021
- [2]基因编辑的法理审视[D]. 蒲涛. 中央民族大学, 2020(11)
- [3]具有人格利益财产的民法保护研究[D]. 公杰.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3)
- [4]基因科学时代寿险的SWOT分析及发展对策研究[D]. 牛菁华. 广西大学, 2016(02)
- [5]人类辅助生殖私法调整机制研究[D]. 汪丽青. 山东大学, 2015(01)
- [6]科技发展之人类基因权利研究[D]. 杜珍媛. 南京大学, 2014(05)
- [7]我国人体基因资源法律保护研究[D]. 刘兵.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12(10)
- [8]论民法中的人格物[D]. 冷传莉. 武汉大学, 2010(09)
- [9]个人基因信息私法保护模式研究[D]. 刘慧. 北京邮电大学, 2009(04)
- [10]生物技术发明专利制度研究[D]. 付建勇. 西南政法大学, 20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