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行性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孙其帅[1](2021)在《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新时代背景下,党和国家大力开展反腐败工作,监察委员会应运而生,监察委员会作为反腐败工作的主要机关,促进了国家体制改革。监察机关是拥有专门的国家监察权的国家机关。监察体制改革整合了原行政监察部门的监察权和检察机关对部分案件的侦查权。《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的收集证据权限以及收集证据的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该规定与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的要求和标准基本一致,其中也暗含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此,监察机关开展监察调查程序应当贯彻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由于《监察法》对证据体系的规定较笼统并且还存有制度真空和衔接空白,立法者和学界认为可以借鉴刑事审判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填补和完善监察机关调查程序中的证据排除规则的缺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侦查过程中禁止适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获取证据,并明确侦查机关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应予排除。将该制度规则援引入监察程序中,有利于《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两法衔接”。研究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应当贯穿非法监察证据的产生到非法监察证据的排除全过程。我国并没有明确非法监察证据的排除标准,因此有必要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逻辑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非法监察证据的内涵进行界定,并分析其考量因素;对监察委员会调查程序中排除非法监察证据的重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分析,以及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与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进行点对点的研究。非法监察证据的调查规则、对监察机关在取证程序中的监督、监察机关的内部排除程序、监察证据的转化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予以解决,而且对监察证据的外部排除也需要细化和补充,着力研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非法监察证据的排除,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下在审判阶段对非法监察证据的排除等问题。为了防范监察权过大,实现保障被调查人人身权利的价值取向,针对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制的不足之处,应当以刑事审判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基础,对非法监察证据进行理论辨析,对监察证据的调查规则予以完善,对非法监察证据设置合理的范围,健全监察证据的内外部排除制度,落实监察机关内部履行排除证据职责的部门,强化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作为监察证据外部排除机构的地位,进一步推动和完善我国的监察体制。
刘威龙[2](2021)在《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诉讼活动中,案件得以公正裁判应当以案件事实作为依据,将法律规范作为准绳。案件的事实真相极难得到还原,因此,庭审中通常以“证据”佐证案件事实的发生,证据能否被采纳,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能否得到有效还原。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到的证据虽可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但其带来的往往是一系列的法律后果。确立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相关配套设施,是我国现今优化基本人权保障,解决实体公正与程序正义价值冲突现实困惑的关键所在。然而事实上,由于我国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模糊,相关法规不健全不配套,以至于在适用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问题凸显。本文从实体及程序多角度出发,通过对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基本理论的考察,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结合域外先进经验,梳理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路径,为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提供技术支撑。
向可人[3](2021)在《毒品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的难点及对策》文中认为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推进,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越来越受到重视,尤其在毒品案件中,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开始呈上升趋势。通过梳理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法规,结合毒品办案实践中的证据难点,提出积极转变观念、明确证明模式、完善证据排除的程序规则等应对举措,确保毒品案件证据的合法合规,实现毒品侦查与刑事司法的有效对接。
苏冬冬[4](2020)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医药技术、医药经济和公共健康备受关注的当下,如何有效对医药发明进行专利保护,既可以激励医药技术创新和促进医药产业发展,又可以满足药品可及性和保障公众健康权益的实现,已成为国内外学界和产业界讨论的重点话题。目前,我国药品注册审批环节不审查拟上市药品的专利状况,导致上市后的药品面临着专利侵权和退市的双重风险。药品注册审批环节缺乏有效的专利争议解决机制,难以有效保护药品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制度上需要引入一种机制将药品的注册审批与专利权的保护相联系。美国1984年的《Hatch-Maxman法案》首创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并在2003年的《医疗保险处方药改进和现代化法案》(MMA)中得到优化和完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一个复杂的制度体系,包括程序链接和职能机构链接,涵盖简化新药申请程序、专利信息公示、专利声明、暂缓审批期、专利挑战机制、首仿药市场独占期等内容。我国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仅是对药品的审评审批与专利的权属状态之间的联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尚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我国既有规定过于简单宽泛,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实际运行效果不佳,难以满足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实际需求。为此,国家从宏观政策和立法层面提出要探索构建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这引起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讨论。为了保障医药创新政策的有效部署落实和立法工作的顺利推进,有必要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设计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建构方案。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进行全方位和体系化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和理论意义。本文通过全面梳理和分析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产生的缘由、创立的背景、发展历程、基本内容、发挥的功效,挖掘该制度所蕴含的宗旨和价值理念,剖析制度的内在运行机理及其缺陷,探寻该制度建立、实施过程中的关键和重要影响因素,发现和解决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协调与衔接问题,剖析制度运行中产生的竞争法问题,在对比分析美国、加拿大、韩国等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国家的立法实践、实际运行状况及其实施效果、所进行的革新举措的基础上,总结分析不同立法模式的优缺点,吸收、合理借鉴这些国家在药品专利保护与药品监管制度改革方面所进行的有益尝试、探索和经验,结合我国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医药创新政策和制度环境,确立我国的药品专利链接立法模式和构建出科学、合理、健全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完善我国药品专利保护与药品监管制度体系。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由六章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解读。本章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涵出发,厘清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明晰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建立的判断标准,梳理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产生缘由与演变过程,剖析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在运行机制及其缺陷,确定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功能及作用,分析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基本内容。本章的内容为全文探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奠定了基础。就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本身而言,其是一把“双刃剑”,在发挥促进新药研发和及时确定专利法律状态的正效应时,也具有阻碍仿制药竞争和危及药品可及性的负效应。第二章,我国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本章通过深入剖析药品专利链接的制度逻辑及其合理内核,挖掘出该制度建立的正当性基础和基本价值取向,结合我国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医药产业政策的演变过程,探寻该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为药品专利权人提供了在药品上市前解决专利纠纷的途径,是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得以实现的手段之一。该制度遵循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的宪法原则、契合利益平衡的立法旨趣、合乎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符合最优资源配置的要求和我国的知识产权政策立场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政策目标。该制度有助于强化药品专利权的保护,激励药品创新;有利于促进仿制药与创新药的充分竞争,实现医药产业的良性发展;有助于解决公民健康需求与药品供给不足的矛盾。该制度是解决我国药品专利保护不力、医药产业创新不足和高质量药品紧缺问题的重要途径,是落实国家医药产业创新发展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创新政策和建设健康中国的重要制度设计。第三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比较法考察。本章主要考察了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同时结合近年来签订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有关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规定,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和实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国家,其后得到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家的响应和仿效实施。实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国家基于本国实际和政策目标采取了不同的链接模式,且产生了不同的实施效果。美国将国内立法中的药品专利链接机制通过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方式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推行。现阶段,由于各成员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经济结构不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尚无法在国际范围内形成统一的标准。未来将会成为国际药品专利保护领域的一项基本准则。第四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配套法律制度。本章详细介绍了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相配套的药品试验例外、药品专利期限延长、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制度内容,分析了这三个制度的功能及作用、制度本身的利与弊,以及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之间的关系。这几个制度实质上是围绕着药品专利保护与创新药研发之间的矛盾和药品专利权人的私人利益与和社会福利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而展开。药品试验例外制度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药品专利期限延长制度的并行实施,起到了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作用。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是药品专利链接的基础,药品专利链接是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延伸。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相关的各个制度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平衡,能够起到共同激励创新药物的开发和加快仿制药及时上市的作用。第五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的法律规制。本章主要探讨了美国和加拿大在应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问题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同时也考察了欧盟在应对相关问题上的经验做法。从微观的角度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实施中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挖掘法院对同类案件作不同处理的法理依据,总结归纳相关行为的违法性判定要件。针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实际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医药产业发展实际、法律制度、司法体制,提出了我国应对相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滥用主要表现为药品专利常青(药品专利不当登记)和反向支付协议两类典型行为。药品领域的专利常青、反向支付协议问题本质上反映了药品创新激励保护和市场自由竞争之间的冲突与平衡问题。运用反垄断法规制药品专利常青行为和反向支付协议行为具有正当性基础,对这些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应遵循合理分析原则,综合衡量其垄断行为对竞争的正负效应,以判定是否落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畴。第六章,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构建的体系化思考。本章在梳理及评析现有药品专利链接模式,分析我国与药品专利链接相关的现行立法规定、实施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参考借鉴其他国家相关立法与实践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和法制环境,提出该制度在我国建构的基本设想和具体实施方案。我国与药品专利链接相关的现行立法规定主要存在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规定不具系统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等突出问题。在药品注册审批实践中因药品注册申报引发的专利纠纷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因而,在我国构建药品专利链接制度需要补充制度创设的依据和设计具有可操作性的专利链接方案。同时,在具体制度设计时,需要立足我国实际、注重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与衔接,并建立相应的配套法律机制。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合理内核在于利益平衡,其通过一系列精巧的平衡设计,激励原研药企业继续研发新药并推向市场,鼓励仿制药企业挑战原研药企业的专利,使原研药行业与仿制药行业保持良性协调发展。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有效实施及其所追求的利益平衡价值目标的实现,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制约、配合和支撑,构建起一套较为完整的促进原研药与仿制药协调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在中国语境下实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应当警惕该制度滥用可能带来的反竞争风险。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应科学评估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利弊,克服制度本身的内在缺陷,消解该制度对药品可及性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王尹[5](2020)在《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文中认为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了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排非规定》)。自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来,经过几年的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务中存在运行困难,包括难以认定非法证据,转嫁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过高难以达到,排除程序操作困难,救济措施缺失等。针对以上的问题,本文从理论、立法和实践三个角度进行了研究,完善理论,促进立法,解决实践问题。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从四个部分介绍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一部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包括非法证据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阐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阐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详细论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内容,为后文提出问题、解决问题做铺垫。第二部分考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法律规定并有所启示。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吸收合理的证据规则,结合我国的司法环境,促进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完善。第三部分是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及问题分析。包括立法和司法现状分析,涉及到非法证据等相关概念的界定模糊、非法证据范围小、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规定不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可操作性弱和救济措施缺失的问题,分析相关问题产生的原因,以便更好的解决问题。第四部分从三个方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建议。第一个方面是立法建议,从现行立法出发,完善规则。包括主张扩大非法证据的范围,明确规定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完善相关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以及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救济措施。通过立法的完善,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对于司法实务工作的指导也更加明确。第二个方面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包括转换侦查模式,改变侦查人员考核方式,完善讯问时录音录像制度,发挥检察院法律监督作用,通过案例指导制度促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通过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更有力的促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第三方面涉及司法人员思想观念的转变。由更注重惩罚犯罪和实体公正转变为更注重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由更注重证据真实性转变为更注重证据合法性。从思想观念的根源纠正,促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接受、理解和运用。
雷婉璐[6](2019)在《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分析》文中认为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改革整体方案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也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确立的重大改革举措,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具有重要的战略作用。六年来,我国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是需要进行一定的评估与分析的。对此,本文选取“功能”作为研究的切入点,因为功能是评价一项制度、政策或方案是否值得创设、是否值得存在以及是否值得改革的重要指标。如果改革能够有效实现其功能预期,在实际运行中产生积极的客观后果,就具有了在社会结构中存在并持续存在的理由。如果改革不能有效地实现其功能预期,甚至产生了诸多消极的客观后果,就可能被废弃或继续改革以契合现有的社会结构。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发挥问题。为什么要进行司法责任制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是什么?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是否实现了制度设计之初的功能预期?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产生了怎样的客观后果?为什么会出现这些客观后果?如何对这些客观后果进行正负评价?在对这些问题的逐步回答中,通过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和客观功能的描述,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际运行效果进行检视和评估,提出如何进行改进与优化的进路与具体方略,以期能够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理论研究实现研究方法与研究成果上的知识增量,同时为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某些具体的制度设计提供一种可能的选择与理论上的证成。本文在研究方法上主要运用概念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功能分析法,并采用默顿的功能分析范式作为主要研究框架对司法责任制改革这一事项进行功能分析,旨在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和客观功能进行描述与评价。对功能的分析和研究不仅是对一件事物进行客观评价的恰当视角,也是对其存废以及如何改进的有效途径。司法责任制改革从改革内容来看,包括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即让审理者裁判,和司法问责制改革,即让裁判者负责。在问题意识作为改革基本方法论的前提下,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问题意识在于司法裁判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现象影响了审判权的正常运行,违背了司法规律,导致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不健全,由此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功能预期在于保障审判权的独立运行。司法问责制改革的问题意识在于司法问责制度在以往的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困境,其功能预期在于消除这些困境,对法官进行有效问责。但是,在对司法责任制改革所产生的积极效果进行肯定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理性地认识到司法责任制改革还产生了诸多与改革初衷不符的反功能。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反功能出现的原因在于功能发挥途径受到阻碍,消解了改革的积极效果,因而应当进行一种改革思路的转向,寻求阻碍改革功能发挥途径的关键因素,认真对待作为改革主体和改革对象的法官需求,加大政策制定的开放性和透明度,进一步充实司法改革的理论储备,为改革进一步提供正当性基础,化解司法改革举措推行的难度。司法问责制反功能出现的原因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司法问责事由改革反功能出现的原因在于司法问责制本身的功能预期设定超过了制度所能承载的限度,从而对现有的司法结构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出现了部分功能发挥失灵的现象;另一部分是司法问责主体和程序改革反功能出现的原因在于改革的司法化导向不足。针对不同的原因,应当采用不同的应对方案。就司法问责的实体改革而言,应对司法责任制的功能预期进行适当的减负,司法责任制的功能预期应当集中在对司法公信力的维护与恢复上,对于其他司法责任制无法承载的功能预期应当寻找适当的功能替代物。制度预期的设定直接决定了该制度的模式和内容。在对司法责任制制度功能预期合理减负的基础上,我国应当建立统一的法官惩戒制。将法官不当行为和裁判结果错误均纳入法官惩戒的事由当中,对法官不当行为的惩戒采用“仅需行为造成公众对司法公信之损害即可”的标准;对于裁判错误则区别对待,在法官行为良好的前提下,如果属于明显而低级的错误则可能受到追责,反之免责。就司法问责的程序改革而言,我国应当进一步对司法问责程序进行司法化改造。
刘瑜[7](2019)在《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更为我们熟知的是主要在刑事诉讼领域的适用,在民事诉讼领域却很少提及。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提升,手机、相机在成为大众消费品的同时也越来越发挥着自身的多功能作用,每个人可以通过先进的电子产品轻易地进行记录和表达,可谓进入自媒体时代,这样就使得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矛盾时能够收集或者存储证据的形式也呈现多样化。事实上,在民事诉讼中,不论实务还是理论层面,我国并没有太多相对完善的对于多种类、多样态的民事诉讼证据的适用及排除规范;面对如此纷杂的证据材料,缺乏一个明确且有操作性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排除标准,可能会导致司法不公、当事人合法权益无法保障、法定程序无法实施等多方面的问题出现,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有效适用受到限制。因此,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扞卫法律尊严,也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不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一个明确的在民事诉讼中可供法官准确把握,并依此作出合法合理公正判决的非法证据的排除标准必不可少,这不仅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合法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也影响着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本文从阐释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理论入手,讨论该规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指出我国民事诉讼领域中该规则存在的问题并解析其成因,然后通过梳理归纳国内典型案例,并结合案例对相关法条进行解读,力求探究出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的具体类型,最后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
张保生,王旭[8](2017)在《2015—2016年中国证据法治前进步伐》文中研究说明2015-2016年,我国证据法治建设继续稳步前行,在证据规则的完善、证据司法和证据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许多进展。以下从六个方面做简要的概括和评述。一、证据规则不断完善(一)《职业病防治法》创设可反驳的强制性推定我国职业病认定实行推定制度。推定是标志基础事实与假定事实之间法律关系的证据法范畴。《职业病防治法》1第46条第2款规定:"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
刘煜潇[9](2017)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毒树之果”的适用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证据的合法性是刑事诉讼案件中备受关注的焦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了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要予以排除,但对于"毒树之果"规则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适用规定不明确其存在较大的分歧。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对"毒树之果"规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适用进行分析,其中,第一部分阐述了何为"毒树之果",包括毒树之果规则的起源、内涵及例外情况;第二部分是有关域外各国是如何适用"毒树之果"规则的以及针对目前我国法律、司法解释还没有明文规定"毒树之果"规则分析了现状,即学者们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即"砍树食果"和"砍树弃果";第三部分分析了在我国"毒树之果"规则缺失的危害及我国借鉴该规则的意义;第四部分针对上述的内容对"毒树之果"在我国司法实践运用提出可行性建议,希望能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赵长江[10](2014)在《刑事电子数据证据规则研究》文中认为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学界关于“电子数据”的研究是纯粹的理论研究,其研究重点是探讨电子数据的独立性及特点,司法实践中对电子数据一般也是通过转化成鉴定意见或书证进行使用。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明确规定为独立的证据种类,电子数据在法律上的独立性获得肯定。此后,学界在刑事诉讼法这一规定的基础上,基于现行法开始对“电子数据”展开研究。由于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电子数据的内涵和外延进行进一步界定,这对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均造成了一定的困扰。特别是在证据法领域,电子数据究竟如何界定,这一新型证据种类对现行的证据概念、证据分类体系有何冲击;与现行证据种类中的视听资料、书证和物证如何区分;什么样的电子数据具有可采性,电子数据的传闻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排除规则有何种特殊之处;如何应对越来越复杂的新型证据(如云数据、加密数据);对证明力规则是否有影响等等,这些问题就成为了刑事证据法应关注的重要问题。本论文从电子数据的基本概念入手,重述了电子数据的概念及对证据规则有影响的四个特点和六种分类,在此基础上,对电子数据的鉴真规则、可采规则及证明力评判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全文逾十五万字,共有六章十七节:第一章对“电子数据”这一术语在刑事法领域的使用和研究历程进行了回顾,并通过对“电子”和“数据”的深入分析,界定了电子数据内涵和外延,即: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利用电子设备生成、存储、传输而成的,以电子形态存在的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包括模拟数据与数字数据),可简言之为“以电子形态存在的数据”。电子数据是以“数据”形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个证据种类,以材料说的观点来看,证据内容是“信息”,即案件事实的信息;证据载体是“数据”(数字数据或模拟数据),案件“信息”是依附于“数据”这一载体上。电子数据与相关理论概念有何区别?电子数据与电子证据应等同视之、没有区分的必要,一没有理论价值,二没有实践意义,出于学术研究的习惯性考虑,可以允许电子证据作为“电子数据证据”的简称。电子数据与计算机证据、数字证据是包含关系,计算机证据、数字证据是电子数据的一个类别,是其种概念,不应存在交叉关系。电子数据与科学证据比较,只有“科学检验型”的电子数据才是科学证据,“科学描述型”的电子数据不属于科学证据,两者系交叉关系,上述概念从不同的角度提示了电子数据的不同特性。第二章对电子数据对证据规则有影响的特点和分类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电子数据对于传统证据理论的贡献在于产生了新的证据存在形态,即“数据”形态。基于波普尔三个世界的理论,证据除了可以存在于现实空间的人和物之上,还可以存在于虚拟空间之中,从依附于人或物的载体之上,变成了依附于虚拟空间的“数据”的载体之上,因此电子数据的首要特性是“虚拟空间的数据形态”。电子数据具有丰富的表现形态,本身具有“多重证据的属性”。因此,在处理电子数据的证据规则时,先首先对该电子数据进行识别,再分别适用物证、书证和人证的规则。电子数据容易被修改比较脆弱,但由于它同时可以被恢复及记录操作行为,因此系“脆弱性与稳定性并存”矛盾综合体。由于电子数据的脆弱性需要专业判断,因此,脆弱性仍然是电子数据适用时应首要考虑的要素。电子数据与其他类型的证据相比,可实现再生(复制、传输、存储等)无损耗,可实现精确的复制,多次复制也无损耗,可以真实记录原始数据所记载的案件事实信息,实现“无损耗再生”。以上四大特点直接导致了电子数据相关证据规则的特殊性。电子数据依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不同类别。根据证明内容的不同,电子数据可划分为事实信息数据和鉴真信息数据。事实信息数据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鉴真信息数据是指证明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数据,一般是指数据电文在生成、存储、传输、修改、增删这一过程中引起的相关记录以及数据运行时所处的系统环境数据,其意义在于证明该电子数据的客观真实性。根据电子数据是否处于形成或传输之中的状态,可以把电子数据分为静态电子数据和动态电子数据,该分类有利于深化对电子取证对人权保障的冲击。根据电子数据生成时电子设备与人的交互关系,可以把电子数据分了电子生成数据、电子存储数据与人机交互证据。电子生成数据系电子设备自动生成,没有人为的因素,适用物证的规则。电子存储数据如果包含了人的陈述,应同时考虑适用书证和人证的规则;电子交互数据系人机交互形成,应考虑适用物证和人证的规则。按电子数据是否直接来自原始出处,可以将电子数据分为原始电子数据与传来电子数据,对于电子数据而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之区分可能没有意义,因为传来证据可以与原始证据完全一致。根据电子数据是否加密,可以分为加密数据与非加密数据,此类分类主要考虑加密技术对取证难度的增加,进而考虑在嫌疑人拒不提供密码时可做出对其不利的推论。根据电子数据所处的网络环境,可分为封闭电子数据与网络电子数据,此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提示电子数据取证应提取全面的信息,否则构成证据瑕疵。第三章对电子数据给现行证据分类体系造成的冲击进行了深入地分析。从国际范围上看,电子数据这一证据形态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均开始大量出现,但从立法上看,大多数国家没有把电子数据作为法定独立的证据形态予以规定,一般通过扩大书证的办法容纳电子数据。我国在立法中明确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态,系我国诉讼法特定的证据分类模式下的独创性规定。由于电子数据与其他数据在分类标准上的不同,造成了同一种材料依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不同证据种类的尴尬局面,在逻辑上和实践中均造成一定的混乱。为化解此类尴尬局面,应取消视听资料,划入电子数据;凡是以“数据”形态展现的书证、物证均应划分至电子数据这一门类,同时承认电子数据既有“数据”属性,又具有物证、书证、人证的属性,即电子数据系多重证据属性的证据,要考虑适用不同的证据规则。第四章研究了电子数据鉴真规则的可行性。具备关联性的电子数据,应通过鉴真判断其真实性,以此证明证据提出者所提出之证据就是其所主张之证据。电子数据的鉴真是指证据提出者证明其举示的电子数据为所主张电子数据的诉讼行为和义务,实现的方法主要是提出证据形式相关性及过程合法性的证据材料,其目的是确认电子数据真实性,同时确保依据真实的证据而做出裁判。鉴于电子数据的脆弱性以及电子数据中均包括生成、存储、传输等实物证据性质的信息,鉴真应当成为一切电子数据可采的首要规则。电子数据鉴真的证明责任不是由控方、而应由证据举示方承担,辩方在举示电子数据抗辩时也应承担鉴真的责任。鉴真的证明标准达到优势证据即可,无须实现排除合理怀疑。电子数据的鉴真,可以采用实物证据鉴真的通用方法,通过举示合法来源证明、证据保管链证明以及旁证证明实现鉴真,但更应该通过特殊方法进行鉴真。这些方法包括对鉴真信息的使用、特征值的识别与比对以及电子数据专用软件的使用。除此而外,特定类型的电子数据还可以自我鉴真,主要包括电子公文、经公证的电子数据。控辩双方通过合意的方式,也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鉴真。第五章探讨了电子数据的可采性规则。在完成鉴真后,对于具备言词证据属性的电子数据,应判断其是否构成传闻,如构成传闻则应当排除,除非构成电子数据传闻的例外。对于具有实物证据属性的电子数据,证据提出者还应解决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问题。在判断电子数据是否适用传闻规则时,应考虑电子数据中是否有传闻的要素,即是否有“陈述”及该陈述系用来证明陈述的内容为真。对于电子存储数据和电子交互数据,其生成之过程包含了人的言词内容,如陈述之表达、权利之主张、事实之描述、默示之行为等,因而应适用传闻证据规则。电子生成数据是完全由电子设备依赖信息技术自动生成的数据,传闻规则的适用基础并不存在。基于诉讼经济的考虑以及特定电子文书的可靠性高,电子数据传闻应设置例外情形。主要包括在日常业务活动中产生的电子业务记录和公共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电子公共记录,其共同特点在于常规性、完整性以及非特别为个案准备。从最佳证据规则的产生来看,其目的是为司法提供“最好的证据”,最佳证据规则的实质是通过证据的原始性保障了证据的真实性,从而提供了最好的证据。但是对于电子数据这一证据而言,最佳证据规则对原件的要求就面临了尴尬。基于现实空间证据的“复制受损”、依赖“原始载体”的最佳证据规则在电子数据“可复制性”、“无损再生性”面前,明显已经失去了适用的必要性。此外,电子数据的“原件”与“复制件”界限模糊,并且随着云计算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原件甚至都不复存在。各国近十几年来均采取了一些变通的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基本上都放弃了对原件的严格要求。电子数据应树立新型的“完整性”标准,不应考虑其是原件还是复制件,只要具备完整性的电子数据,均为原件,并且该标准应适用于一切电子数据,包括具有实物证据特性的电子数据。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是指电子数据生成时所含有的全部案件信息的确定状态,包括事实信息与鉴真信息在形成后的完整状态,可以从时间、主体、再生、校验几个方面来判断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美国、日本等一些信息技术发达国家专门成立了电子数据收集与保全服务公司,向社会提供电子数据完整性的保全服务,由类似机构认证的电子数据也应视为具备完整性。非法电子数据是否应当排除?从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看,并未考虑具有人证特性的电子数据,而是将其视为物证,划入物证的裁量排除的范围,电子数据的排除规定模糊,并且受到了排除的“优待”——仅有的排除范围小于物证、书证。非法电子数据还享有“排除特权”,使用一般侦查措施所获得的电子数据仅在具有程序性瑕疵且不能“合理说明”时才被排除,“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也不能成为排除的理由;使用技术性侦查措施所获得的电子数据即便违法也不排除。因此,从严格意义上的排除规则看,电子数据基本处于一种不排除的状态。电子数据不应当成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对于电子形态的言词证据(如录音、录像、电子文书记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应绝对排除,以引诱、欺骗的方式获取的应以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三标准进行裁量排除。对于电子形态的实物证据,以侵犯宪法权利及基本人权的方式获得的应绝对排除。以违反程序法或程序性规定的方式获得的,应以裁量排除为主,并建立是否影响公正审判及证据真实性的综合考量指标,允许控方对其进行补正(说明或合理解释),如果能够确认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的,则该电子数据不排除;如果无法确认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的,则该电子数据应当排除。对于违反技术操作规范而获得的,一般不予排除,除非无法进行鉴真并且没有做出合理解释或说明。第六章分析了电子数据证明力评判的特殊性。电子数据的科学证据属性以及虚拟证据属性,使得裁判者在衡量其证明力时,其经验与逻辑受到严重的挑战,一是无法解读电子数据中的信息技术信息,二是无法实现虚拟空间数据与现实空间行为的关联。对电子数据这一形态的证据,法官在判断其证明力时,应同时允许法官聘请电子数据专家辅助人,其工作职责不仅是解读司法鉴定意见书,而且还包括对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进行分析答疑,为审判法官提供咨询意见。鉴于电子数据本身具有虚拟性与脆弱性以及电子取证技术的发展对人权保护的威胁,电子数据应同时提供辅助证明,一方面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可靠,另一方面可间接防止取证措施的滥用造成对人权的侵犯。辅助证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电子数据与现实空间相联系的证据,主要有电子设备持有或使用证明、排除他人使用证明、成为犯罪工具的能力证明、时间使用证明及环境稳定性证明。二是电子数据取证技术的证据,以该证据来证明电子数据本身的技术可靠性,包括技术通用性、成熟性证明、检测证明、缺陷及容错率证明、技术人员资质证明等等。
二、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行性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行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分析法 |
1.4.2 比较分析法 |
1.4.3 逻辑分析法 |
第二章 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
2.1 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源起与确立 |
2.1.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起源 |
2.1.2 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 |
2.2 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性及可行性 |
2.2.1 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性 |
2.2.2 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的可行性 |
2.3 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的功能分析 |
2.3.1 推进法治化进程 |
2.3.2 防范权力滥用 |
2.3.3 打击腐败行为 |
2.4 三种类型的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 |
2.4.1 非法供述的排除规则 |
2.4.2 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的排除规则 |
2.4.3 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 |
2.5 四个阶段的非法监察证据排除程序 |
2.5.1 调查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
2.5.2 移送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
2.5.3 庭前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
2.5.4 审判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
第三章 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 |
3.1 排除规则缺乏逻辑构建 |
3.1.1 排除规则内容完备性不足 |
3.1.2 不同证据规则内容缺乏协同性 |
3.1.3 监察调查中证据认定标准不统一 |
3.2 排除规则可操作性不强 |
3.2.1 非法性标准难以认定 |
3.2.2 排除启动程序缺乏保障 |
3.3 自我排除规则难以实现 |
3.3.1 排除主体尚不明确 |
3.3.2 排除动力不足 |
3.4 排除规则在后续刑事司法中适用力度不够 |
3.4.1 审查独立性难以实现 |
3.4.2 程序惯性的影响 |
3.4.3 监察人员非法取证行为难以查证 |
第四章 完善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的路径 |
4.1 完善监察证据的调查规则 |
4.1.1 明确委托性规则在《监察法》中的作用 |
4.1.2 构建梯度的证明标准 |
4.1.3 完善正当程序框架下调查取证规则 |
4.1.4 创设价值引领下的特殊证据规则 |
4.2 设置合理的非法证据排除范围 |
4.2.1 直接排除情形:公民基本权利在监察调查中受到严重侵犯 |
4.2.2 裁量排除情形:非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获得的证据 |
4.2.3 补正适用情形:存在程序瑕疵的证据 |
4.3 完善监察证据的内部排除规则 |
4.3.1 主体的中立性 |
4.3.2 对象的明确性 |
4.3.3 程序的法定性 |
4.4 完善监察证据的外部排除规则 |
4.4.1 完善检察机关对监察证据的排除制度 |
4.4.2 完善审判机关对监察证据的排除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理论机理 |
(一)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基本理论考察 |
1.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界定 |
2.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定位 |
3.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与刑事、行政非法证据排除的关系 |
(二)确立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1.确立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 |
2.确立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可行性 |
二、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比较考察 |
(一)英美法系典型国家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 |
1.美国:民诉中未完全设立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2.英国:赋予法官较大自由裁量权 |
(二)大陆法系典型国家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 |
1.日本:民事诉讼中的“质问书”形式 |
2.德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禁止”规则 |
(三)两大法系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对我国的启示 |
1.英美法系国家相关理论对我国的启示 |
2.大陆法系国家相关理论对我国的启示 |
三、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现状和反思 |
(一)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现状 |
(二)对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反思 |
1.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实体性规则不完善 |
2.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规则不健全 |
3.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相关配套机制缺失 |
四、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完善路径 |
(一)完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体性规则 |
1.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 |
2.确定非法证据的排除方式 |
3.设定非法取证的法律后果 |
(二)健全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规则 |
1.明确非法证据的动议主体 |
2.分配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 |
3.确立非法证据的排除阶段 |
(三)完善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配套机制 |
1.规范当事人的取证行为 |
2.保障律师的调查权 |
3.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毒品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的难点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演变 |
(一)内容更加详实 |
(二)覆盖刑事司法全过程 |
(三)毒品证据更加严格 |
二、毒品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难点 |
(一)口供的特殊地位 |
(二)物证的严格要求 |
(三)特殊的取证方式 |
三、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建议 |
(一)转变权利理念 |
(二)明确瑕疵证据的定义和证明模式 |
(三)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启动程序 |
四、结语 |
(4)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三、研究现状述评 |
四、研究内容、思路与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解读 |
第一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基本内涵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含义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适用范围 |
三、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基本内容 |
第二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溯源与发展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建立的背景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正式确立 |
三、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建立的缘由及标准 |
四、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三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运行机制及缺陷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在运行机制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在缺陷 |
第四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功能定位及作用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功能定位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作用解析 |
第五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药品可及性 |
一、对药品价格的影响 |
二、对医药产业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提升我国医药行业创新能力与产业发展的需要 |
一、我国医药行业创新发展现状分析 |
二、我国医药行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 |
三、我国医药政策的演变 |
四、我国医药产业的总体评价 |
五、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制度保障 |
第二节 保障公民健康权与生命权的重要途径 |
一、药品取得是公共健康的重要保障 |
二、利于解决药品短缺这一现实问题 |
第三节 参与国际竞争与国际规则制定的需要 |
一、提升我国医药企业国际竞争力 |
二、我国对药品专利国际规则变革的需求 |
第四节 制度移植可行性的多维分析 |
一、遵循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的宪法原则 |
二、契合利益平衡的立法旨趣 |
三、合乎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 |
四、符合最优资源配置的要求 |
五、因应公共政策价值目标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第一节 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一、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效果 |
三、评价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二节 加拿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一、加拿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加拿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效果 |
三、加拿大与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异同 |
四、评价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节 韩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一、韩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韩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情况 |
三、评价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四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 |
一、自由贸易协定下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 |
二、国际药品专利规则的未来走向 |
三、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前景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配套法律制度 |
第一节 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例外 |
一、药品试验例外的创立 |
二、药品试验例外的正当性及制度功用 |
三、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例外相互制衡 |
四、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例外的冲突与解决 |
第二节 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专利期限延长 |
一、药品专利期限延长制度的创立与发展 |
二、药品专利期限延长的制度评价 |
三、药品专利链接与专利期限延长的关系 |
四、我国的制度因应 |
第三节 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数据保护 |
一、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创立与发展 |
二、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制度评价 |
三、药品试验数据保护与药品专利链接的关系 |
四、我国的制度因应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法律规制的理论溯源 |
一、创新激励与自由竞争之间的差异性 |
二、创新激励与自由竞争之间的协调性 |
三、专利法与反垄断法适用的竞合及取舍 |
第二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的表现形式 |
一、药品专利常青 |
二、反向支付协议 |
第三节 药品专利常青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一、典型国家的规制路径之考察 |
二、我国的规制路径之选择 |
第四节 反向支付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 |
一、典型国家的反垄断执法实践之考察 |
二、我国对典型国家执法经验的现实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构建的体系化思考 |
第一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的规定及实践之评价 |
一、我国现行药品专利链接规定之梳理 |
二、我国现有实践之考察 |
三、我国现行规定及实践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本质定位与立法选择 |
一、药品专利链接模式梳理与评介 |
二、推行以利益平衡为核心的强保护模式 |
三、制度设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第三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规范设计 |
一、补充制度设计的法律依据 |
二、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能衔接 |
三、药品专利链接的具体操作流程 |
四、药品专利信息的公示 |
五、暂缓审批期的设定 |
六、专利挑战制度的设计 |
七、首仿药市场独占期制度的设计 |
第四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衔接 |
一、与药品试验例外制度的衔接 |
二、与药品专利期限延长制度的衔接 |
三、与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的衔接 |
四、与诉前禁令制度的衔接 |
五、与药品专利诉讼制度的衔接 |
六、与专利行政处理制度的衔接 |
第五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机制之完善 |
一、简化药品上市审批程序 |
二、适当提高医药发明可专利性标准 |
三、修改和完善专利无效程序 |
四、建立首仿药替代制度 |
五、完善药品价格管控机制 |
六、健全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5)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来源、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来源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
2.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 |
2.1.1 非法证据的界定 |
2.1.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 |
2.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与价值 |
2.2.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 |
2.2.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 |
3 域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启示 |
3.1 英美法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3.1.1 关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定 |
3.1.2 “毒树之果”的规定 |
3.1.3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
3.2 大陆法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3.2.1 关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定 |
3.2.2 “毒树之果”的规定 |
3.2.3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
3.3 域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启示 |
3.3.1 关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启示 |
3.3.2 关于“毒树之果”的启示 |
3.3.3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示 |
4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及问题 |
4.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与司法现状 |
4.1.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现状 |
4.1.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司法现状 |
4.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 |
4.2.1 相关概念界定模糊 |
4.2.2 非法证据排除范围小 |
4.2.3 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的规定存在缺陷 |
4.2.4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可操作性弱 |
4.2.5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救济措施缺失 |
5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
5.1 立法完善 |
5.1.1 扩大非法证据排除范围 |
5.1.2 明确规定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 |
5.1.3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
5.1.4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救济措施 |
5.2 配套制度的完善 |
5.2.1 突破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 |
5.2.2 改变侦查人员考核方式 |
5.2.3 完善讯问时录音录像制度 |
5.2.4 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 |
5.2.5 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
5.3 司法人员思想观念的转变 |
5.3.1 更注重程序正义与人权保护 |
5.3.2 更注重证据合法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6)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范围和方法 |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
(二)研究的框架和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三、现有研究述评 |
第一章 司法责任制概述 |
第一节 司法责任的概念分析 |
一、多学科视角下的“责任”概念 |
(一)法学研究中的“责任”概念 |
(二)心理学研究中的“责任”概念 |
(三)道德责任 |
二、司法责任的双重属性 |
(一)内在规定性与外在规定性 |
(二)前瞻性与溯及性 |
三、“司法责任”的身份问题 |
(一)司法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角色责任 |
(二)司法责任的客体是公平正义 |
(三)司法责任的对象是全体人民 |
四、“司法责任”的蕴含问题 |
(一)司法责任制具有特殊的制度目的 |
(二)司法责任具有特殊的构成要件 |
(三)司法责任具有独立的追责体系。 |
第二节 司法责任制概念的历史沿革 |
一、古代司法责任制 |
二、近现代司法责任制 |
三、当代司法责任制 |
第三节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战略地位 |
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内涵 |
(一)审理者的内涵 |
(二)裁判者的内涵 |
三、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主要举措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
(二)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 |
(三)审判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
(四)法官履职保障制度改革 |
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逻辑构成 |
第二章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 |
第一节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意识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问题意识 |
二、司法问责制改革的问题意识 |
(一)制度与实践的背离 |
(二)我国司法问责事由的现状与困境 |
(三)我国司法问责主体与程序的现状与困境 |
第二节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功能预期 |
二、司法问责制改革的功能预期 |
(一)统一司法问责的范围 |
(二)整合司法责任的类型 |
(三)消除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负面效应 |
(四)保障司法问责主体的中立性 |
(五)司法问责程序的科学化 |
第三章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客观功能 |
第一节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客观功能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正功能 |
(一)法治与改革关系的重新定位 |
(二)法官员额制改革已全面完成 |
(三)审判团队新模式的积极探索 |
(四)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探索 |
(五)推行领导办案常态化 |
(六)专业法官会议的建立 |
(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追责 |
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反功能 |
(一)审判权独立运行的可能障碍 |
(二)案多人少矛盾加剧 |
(三)改革效果差异性较大 |
(四)改革的同步性欠缺 |
(五)法官离职现象加剧的风险 |
第二节 司法问责制改革的客观功能 |
一、司法问责制改革的正功能 |
(一)事后追责 |
(二)增强法官的责任心 |
(四)加强法官的责任感 |
(五)促进法官进步 |
(六)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建立 |
二、司法问责制改革的反功能 |
(一)责任形式的乱象仍然存在 |
(二)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负面效应并未根本消除 |
(三)法官惩戒主体与程序的部分弊端依然存在 |
第四章 司法责任制改革反功能的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反功能的成因分析 |
一、改革对象对改革效果的消解 |
二、改革推行方式对改革效果的消解 |
(一)改革推行过程的行政化特征 |
(二)改革推进方式的消极影响 |
三、改革举措的针对性不强 |
(一)不同地区的针对性不强 |
(二)不同层级法院的针对性不强 |
第二节 司法问责制改革反功能的成因分析 |
一、司法问责制功能预期的超负 |
(一)我国司法问责制功能预期的多元性 |
(二)我国司法问责制功能预期的逻辑断裂 |
(三)司法问责制的功能替代物 |
二、司法问责程序改革的司法化导向不足 |
(一)我国法官惩戒程序的定性 |
(二)法官惩戒程序改革司法化不足的成因分析 |
第五章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未来走向 |
第一节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完善思路 |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必然性 |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历史因果性 |
(二)矛盾论视域下的司法责任制改革 |
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优化路径 |
(一)认真对待改革对象 |
(二)加大司法改革政策制定的开放性 |
(三)司法改革理论的进一步充实 |
第二节 司法问责制改革的完善思路 |
一、司法问责制功能预期的减负 |
二、我国法官惩戒事由的模式选择 |
(一)欧美国家的行为-结果模式 |
(二)我国法官惩戒事由的重构 |
三、我国法官惩戒主体与程序的理论探索 |
(一)法官惩戒事由的发现机制 |
(二)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完善路径 |
(三)法官惩戒程序的司法化改造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7)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理论 |
(一)加强人权保障的要求 |
(二)促进程序公正的需要 |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
二、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分析 |
(一)立法现状 |
(二)实践现状 |
1.不予排除的情形 |
2.予以排除的情形 |
3.同案不同判的典型案例 |
三、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分析 |
(一)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1.“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过于笼统 |
2.“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界定模糊 |
3.“公序良俗”难以定义 |
(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1.非法证据认定标准不清 |
2.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
3.个案中当事人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
(三)问题之成因 |
1.法律规定的排除标准抽象模糊 |
2.法官价值判定存在多元化 |
3.规则内部存在价值冲突 |
4.当事人取证手段趋向个性化 |
四、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与发展 |
(一)规则问题的解决 |
1.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先决条件 |
2.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
3.个案中适用利益衡量的方法 |
4.确定排除标准的具体类型 |
(二)规则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 |
1.建立当事人证据取得保障机制 |
2.明确庭前证据交换程序的作用 |
3.增加相关指导性案例 |
4.提升法官职业素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及获奖情况 |
(8)2015—2016年中国证据法治前进步伐(论文提纲范文)
一、证据规则不断完善 |
(一) 《职业病防治法》创设可反驳的强制性推定 |
(二)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完善专家辅助人作证规则 |
1. 专家辅助人向专家证人的角色演变及其问题 |
2. 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能否视为当事人陈述?双方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相互询问是否属于对质? |
二、证据司法缓慢推进 |
(一) 人民法院以证据制度建设推进审判中心诉讼制度改革 |
1.《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 (2014—2018) 》强调证据裁判原则 |
2. 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程序尊重证据裁判规律 |
3. 人民法院采取系列措施推动证据制度建设 |
(二)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严格规范电子证据取证 |
(三) 地方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联合推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
(四) 陈满案证据分析 |
1. 案情概述15 |
2. 证据分析 |
三、证据科学研究进展 |
(一) 域外证据科学理论研究 |
(二) 首届事实与证据国际研讨会 |
(三) 国内学者对证据科学的阐释 |
四、证据法学研究进展 |
(一) 证据法理论体系研究 |
(二) 证据属性与事实认定 |
1. 关于证据属性 |
2. 关于事实认定 |
(三) 证据开示 |
(四) 科学证据与司法鉴定 |
(五) 言词证据 |
(六) 证据排除规则 |
1. 证据排除规则基础理论研究 |
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
3. 笔录类证据排除规则 |
4. 电子证据的可采性问题 |
(七) 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
1. 证明责任研究 |
2. 证明标准研究 |
(八) 法院取证与证据保全 |
1. 法院取证 |
2. 证据保全 |
(九) 质证与认证 |
1. 质证研究 |
2. 认证研究 |
(十) 推定与司法认知 |
1. 刑事推定研究 |
2. 民事推定研究 |
3. 案例分析 |
五、法庭科学研究进展 |
(一) 司法鉴定业务发展及管理举措 |
(二) 法医学技术发展 |
(三) 物证技术学的发展 |
六、证据科学教育进展 |
(一) 中国法庭科学博物馆开馆 |
(二) 建立国际着名教授课程方阵 |
(三) 证据法学本科生核心课程申请 |
1. 证据法学列入核心课程的必要性 |
2. 证据法学列入核心课程的可行性 |
(9)我国刑事诉讼中“毒树之果”的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何为“毒树之果” |
(一) “毒树之果”来源及内涵 |
(二) “毒树之果”规则的例外情况 |
二、“毒树之果”规则在域外的适用及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
(一) 域外关于“毒树之果”规则的适用 |
(二) “毒树之果”规则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
三、“毒树之果”规则缺失的危害及借鉴的意义 |
(一) “毒树之果”规则缺失的危害 |
(二) “毒树之果”规则借鉴的意义 |
四、“毒树之果”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领域适用建议 |
(一) 建立相关的立法机制 |
(二) 提升侦查能力和侦查阶段的透明度 |
(三) 完善程序性裁判, 保证国家公正审判 |
(10)刑事电子数据证据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研究的缘起与意义 |
第一章 电子数据概念的重述 |
第一节 电子数据概念的引入及发展 |
一、“电子数据”术语的发展历程——从混用到统一 |
二、电子数据的概念 |
第二节 电子数据与相关理论概念的区分 |
一、电子数据与电子证据 |
二、电子数据与计算机证据及数字证据 |
三、电子数据与科学证据 |
第二章 电子数据的特点、分类与常见形态 |
第一节 电子数据的特点及对证据规则的影响 |
一、虚拟的证据存在状态:虚拟空间的数据形态 |
二、复杂的证据定位:电子数据的多种特性 |
三、矛盾的证据可靠状态:脆弱性与稳定性并存 |
四、全新的证据再现方式:无损耗再生性 |
第二节 电子数据的理论分类及对证据规则的影响 |
一、事实信息数据与鉴真信息数据 |
二、静态电子数据和动态电子数据 |
三、电子生成数据、电子存储数据与电子交互数据 |
四、原始电子数据与传来电子数据 |
五、加密数据和非加密数据 |
六、封闭电子数据与网络电子数据 |
七、其他 |
第三节 电子数据的常见形态 |
一、计算机数据 |
二、智能手机数据 |
三、网络数据 |
第三章 电子数据对证据分类体系的冲击 |
第一节 电子数据独立法律地位之分析 |
一、电子数据在其他国家的法律地位 |
二、电子数据独立性相关的各类学说评析 |
第二节 证据分类体系的混乱与解决 |
一、根源:分类标准不一 |
二、出路:取消视听资料、缩小物证书证范围、扩充电子数据 |
第四章 电子数据与鉴真规则 |
第一节 鉴真的概念及性质 |
第二节 鉴真规则在英美及我国的规定 |
一、英美法代表性国家关于鉴真的规定 |
二、中国刑诉法关于鉴真的规定:鉴真规则是否存在? |
第三节 电子数据的鉴真方法:基于美国法的考察与比较 |
一、电子数据鉴真的通用方法 |
二、电子数据鉴真的特殊方法——基于科学证据的属性 |
三、我国电子数据鉴真的现行方法 |
第四节 中国电子数据鉴真规则的建构 |
一、鉴真是一切电子数据可采的前提 |
二、中国电子数据鉴真规则的设置 |
第五章 电子数据的可采性规则 |
第一节 传闻证据规则与电子数据:适用与例外 |
一、传闻证据规则概述 |
二、传闻证据规则与电子数据 |
三、电子数据传闻规则之设置 |
第二节 最佳证据规则与电子数据:扬弃与发展 |
一、最佳证据规则及发展概述 |
二、最佳证据规则在中国刑诉法中的规定 |
三、最佳证据规则调适电子数据时的困境 |
四、代表性国家和组织对电子数据“原件”的调整 |
五、由“原件”到“完整性”——我国电子数据最佳证据规则的建构 |
第三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电子数据 |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理论根源 |
二、非法电子数据排除的比较法考察 |
三、中国非法电子数据排除的现状 |
四、非法电子数据排除的原因与构想 |
第六章 电子数据证明力的评判 |
第一节 自由心证及其例外 |
一、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 |
二、自由心证及其受到的冲击 |
三、中国现行证明力规则的现状及原因 |
第二节 电子数据对自由心证的冲击 |
一、电子数据的科学属性对自由心证的影响 |
二、电子数据的虚拟性对自由心证的影响 |
三、司法人员对电子数据证明力评判的规避 |
第三节 电子数据证明力评判之应对 |
一、电子数据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引入 |
二、电子数据的辅助证明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行性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研究[D]. 孙其帅. 河北大学, 2021(02)
- [2]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D]. 刘威龙. 黑龙江大学, 2021(10)
- [3]毒品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的难点及对策[J]. 向可人.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01)
- [4]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研究[D]. 苏冬冬.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5]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D]. 王尹. 河北经贸大学, 2020(07)
- [6]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分析[D]. 雷婉璐. 吉林大学, 2019(02)
- [7]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D]. 刘瑜. 河南大学, 2019(01)
- [8]2015—2016年中国证据法治前进步伐[J]. 张保生,王旭. 证据科学, 2017(06)
- [9]我国刑事诉讼中“毒树之果”的适用问题研究[J]. 刘煜潇. 现代交际, 2017(18)
- [10]刑事电子数据证据规则研究[D]. 赵长江.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8)
标签:法律论文;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 司法体制改革论文; 电子数据论文; 法官改革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