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母婴保健法》实施五周年进展(论文文献综述)
罗晨[1](2021)在《中国食品行业月度十大新闻》文中研究指明1 中共中央国务院隆重举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 习近平出席大会并为最高奖获得者等颁奖11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京举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习近平、李克强、王沪宁、韩正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大会并为获奖代表颁奖。2020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共评选出264个项目、10名
曹瀚予[2](2021)在《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我国地方法之制定、修缮以及运行实践中,善于观察和思考的人士或许已经觉察到一种现象,即由地方立法直接推动的地方治理乃至国家治理和制度革新,无论是在专家学者们的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实务工作者基于立法经验和实践建议建言中,会经常提到几个未能解决的难题:“一统就死,一放就乱”、“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立法的创新性不足、立地方立法边界不明、“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等,而这些难题都与地方立法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创制性立法有关。如果将我国整个立法体制视作一个国度,中央立法就是这个国度的“领导者”和“管理者”,统摄管理整个立法国度,制定基本政策,把握发展方向,地方立法则扮演着“执行者”和“协助者”的角色。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地方立法起着“上通下达”的重要作用:协助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中央立法在地方的有效执行、解决中央立法无法独力处理或暂时不宜处理的问题、解决理应由地方自主处理的问题、为中央立法提供“先行先试”的经验。但随着改革发展进程不断推进,尤其在进入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新时期,社会关系愈发复杂,急需新的规则去规范约束,此时国家对地方立法的要求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总结过往经验、肯定已有做法,而是要求其在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执行性立法的同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具有引领意义的创制性立法。倘若地方立法丧失了创制性,只作为中央立法的实施细则紧随其后,就丧失了其地方性的本质属性。如此,地方立法增加了一个“改革者”、“实验田”的角色。创制性立法作为一种立法类型和立法现象,客观地存在于地方立法之过程中,但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并未引起诸多学者之关注。诸学者所提创制性立法仅是为论证其他主题之需要,而附带说明或借鉴思考,无意作科学周延之诠释,且很多时候将“创制性立法”理解为“立法的创新性”。实际上,在学术研究和立法实践中,这两个概念之间是存在区别的,创制性立法既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属性,又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类型。将其视作一种立法属性时,“创制性”等同于“创新性”,”“创制性立法”亦即“具有创新性的立法”。就地方立法而言,创制(新)性是一项基本特征,一部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相较上位法若没有丝毫创制,则其必要性势必受到质疑,也很难通过备审制度的监督。此时的地方立法根据不同划分标准,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先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试验性立法、自主性立法等不同立法类型,即便在执行性法规中也会存在“创制性条款”,从而具备执行性和创制性双重属性,都可以一定程度超出上位法规定的范围。而将其视为立法类型时,创制性立法是与执行性立法相对应的概念,“创制”的涵义在于“创设”、“增设”,以立法目的和立法内容为划分标准,地方立法仅包括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两种类型。地方创制性立法是指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为了弥补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空白或不足,解决地方出现的具体问题或满足某种需求,就不存在上位法或上位法尚未规定的事项,运用自主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创制新的权利义务规范的活动。在从当前各地地方权力机关开展的立法活动境况来看,创制性立法已经成为我国地方立法发展的一个鲜明倾向。与执行性立法相比,创制性立法更能体现地方立法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作为近年来地方立法过程中最为活跃的力量,必然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依据。其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了试验治理理论、国家试错策略论、地方制度竞争论、地方性知识理论、地方法治观理论等诸多法学理论和国家政策。但由于缺乏制度上的规范,创制性立法缺乏统一且完整的判定标准。目前已有的研究对创制性立法的区分大致可以从法对制度和权利的设定、上位法依据、依附关系三种角度出发,但这三种观点都有所欠缺,无论是从逻辑行还是操作性上,很难明确合理地将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区分开。将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结合来看,判断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其中的具体条款,可以通过依据性标准、创制性标准以及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三个标准进行认定。而这三个标准又可以通过诸多不同的方法和手段予以判断:依据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名称和法源条款进行判断;创制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权利性条款、义务性条款以及责任性条款加以判断;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可以通过立法目的条款和法规内容整体把握。这些标准既相互独立,又彼此联系,很难仅通过其中某一单独标准对地方创制性立法进行准确判断,必须将三个标准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才能更好地对地方立法的属性进行判断。我们可以按照创制性立法的三个判断标准将创制性立法进行分类:按照依据性标准可以分成整体型创制和部分型创制,或者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其中后者可以看作是部分型创制的下级分类,这两种分类四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立法整部法规或具体条款与上位法的关联性;按照创制新的权利义务性标准,可以分成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这两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性法规中具体的创制内容;按照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可以分成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表现的是地方立法主体创制性立法的目的是“管理地方性事务”还是“先行先试”,其中自主性立法对应的是地方事务型创制,先行性立法对应的是先行先试型创制。基于无知论的假设和进化论理性主义的哲学立场,任何人试图通过理性分析建构出比由经济社会演化而来得更有效的规则,都是不可能的。通过对山东省和几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实践进行考察剖析后可以发现,目前的地方创制性立法正面临着“形式增长”、“地方”着力不足、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不匹配、“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合法性质疑等困境。出现诸多问题的症结在于央地立法权限的分配问题,包括传统理解下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张力、创制边界模糊、创制能力短缺、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矛盾、创新试验与既有法制的冲突。任何一种制度都是在不断发展中完善的,创制性立法亦是如此。面对以上如此困境,地方立法机关首先应从理论观念上进行革新,主要包括了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等。除了通过理念革新外,在新时期下还应当重视大数据技术在地方立法活动中的应用,切实提高地方创制能力外,例如提升创制性立法的公众参与能力、立法后评估水平等,同时还需完善监督和防范机制来防止地方立法权的滥用。
刘梦[3](2021)在《安徽省儿童保健领域管理运行机制完善程度研究》文中认为背景:儿童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起点,是国家和民族持续发展的希望,儿童健康水平对全民健康素质、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作用。儿童健康水平的提升有赖于儿童保健工作的实施,保障儿童健康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随着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儿童保健取得长足进步,但仍存在服务落实不到位、地区发展不平衡等诸多问题和挑战。管理运行机制作为卫生系统运作中的内部结构要素,能够从组织内部着手,通过监管考核、激励问责等机制的建立,推进部门职责明确、强化资金投入、协调部门合作以达到促进儿童保健体系良性运行的功效。以管理运行为切入点分析儿童保健发展情况,明确优势与不足,是探寻提升儿童保健水平方法的重要手段。目的:本研究立足于安徽省儿童保健领域,通过文本量化分析安徽儿童保健工作中管理运行机制的现状;通过线性相关和回归分析,探讨管理运行机制的完善程度与健康结果(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之间的关系;通过横纵向对比,评价安徽省儿童保健体系建设的优势与不足。继而通过对薄弱环节的辨析确定体系优化的突破口,依据现实情况,因地制宜的从管理运行机制的角度为安徽省儿童保健体系建设提供对策建议。方法:本研究以项目组前期构建的评价指标体系为基础,系统收集儿童保健政策文件,运用文本分析法对文件中管理运行相关内容的关键字段进行摘录并赋值;综合运用对比分析法、规范差距法,通过横、纵向对比对安徽省儿童保健管理运行发展状况进行综合把控,明确与“适宜标准”间的差距,探寻问题所在。使用EXCEL2016对文件资料进行摘录、整理并建立相关数据库,使用SPSS16.0对数据进行相关和回归分析。结果:(1)安徽儿童保健管理与监控机制的健全程度为30.4%,低于上海41.5%的水平,为适宜标准的35.8%。其中内容形式覆盖较为全面,完备程度达97.5%;部门职责明确程度不足,为18.9%;管控机制权威程度为69.4%,受政府监管负责人职权范围赋予的权威程度较低;管控机制可行程度严重不足,仅4.3%,主要受部门职责模糊、缺乏外部考核主体的影响。总体健全程度与健康结果呈显着负相关关系,方程解释程度达72%以上。(2)安徽儿童保健计划与评价机制健全程度为64.5%,低于上海86.9%水平。其中中长期目标设置较为全面,但涉及各方程度较低;评价指标体系建设不足,缺乏定量、敏感指标的设定;总体可落实程度不高,为36.7%。总体健全程度与健康结果呈显着负相关关系,方程解释程度达80%以上。(3)安徽儿童保健筹资与补偿机制健全程度为74.7%,较2001年增幅明显,与上海水平相当。其中经费投入总量明确程度已达100%,高出适宜标准,相关规定清晰可考核;但对经费投入稳定增长、政府筹资主导地位的规定均不可考核,两部分明确程度均为66.7%;财政部门筹资职责明确性不足,难以形成考核。总体健全程度与健康结果呈显着负相关关系,结果解释程度达70%以上。(4)安徽儿童保健协调与激励机制健全程度为15.8%,分别仅为上海水平的28.2%、适宜标准的18.6%,建设情况严重不足。表现为未形成对儿童保健各方部门的统筹协调,协调机制覆盖率为0%;激励机制覆盖程度不足,覆盖范围为36.5%;总体权威程度、可行程度均较低,分别为19.4%、10.1%。总体健全程度与健康结果呈显着负相关关系,结果解释程度达70%以上。从管理运行总体情况看,计划与评价、筹资与补偿机制健全程度较高,管理与监控、协调与激励机制形成明显劣势。管理运行机制完善程度与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相关系数分别为-0.989、-0.991(P<0.001),对健康结果的解释程度分别为80.1%和86.6%。结论:安徽儿童保健管理运行机制完善程度呈现稳步上升趋势,但总体水平不高,与上海以及适宜标准均存在显着差距,有待进一步提升。部门职责模糊、考核评价体系定量化不足、协调机制欠缺以及激励机制覆盖程度低是阻碍管理运行机制完善的主要问题。研究结果显示管理运行机制的完善对健康结果具有促进作用。在未来工作中要准确把握管理运行机制发展中的各项问题,借鉴优势经验,取长补短,以促进安徽儿童保健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李莹,王雪洪,谭深,贾云竹,廉望舒[4](2021)在《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对处境不利妇女群体发展的初步评估》文中研究指明妇女的地位和发展,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尺度。衡量一个国家妇女的地位和发展,不仅要看其城乡妇女的发展状况,更要看在其社会中处境不利的妇女群体的发展状况。在《北京行动纲领》《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框架下,可重点回顾和评估少数民族妇女群体、残障妇女群体、流动妇女群体、老年妇女群体和性少数妇女群体在实现全面发展过程中的进展及挑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蔡一平[5](2020)在《妇女与健康》文中研究表明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中,妇女与健康是十二个重点关切领域之一。在过去的25年中,有关妇女与健康的国际法律政策框架和实践都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也面临着新的挑战。过去五年来,中国以相关国际公约和政策的原则为指导,加强和完善了相关的法律政策,以实施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健康中国2030》等为契机,在妇女与健康领域取得了长足进展,但在生育健康、职业健康、环境健康方面仍然面临挑战,亟待采取有效的应对策略。
李保强,陈晓雨[6](2020)在《中国儿童权利保护:成功经验、现实挑战与未来展望》文中指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发布30年来,我国致力于建构维护儿童基本权利的法制保障体系,推行利于儿童优先发展的国家保障战略,落实重在改善儿童福利的普惠保障行动,始终把发展基础教育和提供可能的社会服务作为重点,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其多重举措历经建设、改进与完善,平稳承接,递进推动,展示了儿童权利保护工作的大国特色。当下,我国面临新的现实挑战,如社会快速发展变革衍生的儿童权利拓展和保护难度日渐加大,家庭条件和区域影响造成的儿童群体发展不均衡现象不断外显,信息技术革命和环境变化对儿童可持续发展的考验愈发严峻等,影响儿童权利特别是教育发展权利的实现。这需要我们研究中国经验,着力提高儿童权利保护工作质量;发挥中国优势,全面促进儿童权利保护走向公平;彰显中国担当,竭诚助推国际儿童权利保护事业向纵深发展。
张琪明[7](2020)在《苏粤两地孕产期保健管理运行机制的量化分析》文中研究表明研究背景:保障母婴健康是健康中国战略的重要内容,但我国孕产期保健体系仍然存在城乡发展不平衡,服务不充分等诸多问题,尚不能满足母婴的健康需求。管理运行机制作为孕产期保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量化评价有助于了解现状、发现不足,进而促进母婴健康结果的改善。研究目的:(1)评价苏粤两地孕产期保健管理运行机制的现状和效果,并验证量化评价的可行性。(2)分析两地管理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为两地孕产期保健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研究方法:基于穷尽原则,通过网站和数据库系统搜集2017年及以前苏粤两地公开发布的涉及孕产期保健的所有政策文件,对文件进行逐一摘录后形成基础数据库。以卫生系统宏观模型为指导,通过适宜公共卫生体系定位与评价标准对苏粤两地孕产期保健管理运行机制进行量化评价。使用Spearman相关分析、线性回归分析和结构方程模型分析量化指标与孕产妇死亡率之间的关系。运用规范差距分析,明确苏粤两地的优势和待完善之处。研究结果:(1)2000-2017年,苏粤两地管理运行机制的完善程度一直稳定提升,江苏从28.2%提升至57.1%,广东从14.4%提升至53.1%,与适宜标准的比值分别为67.2%和62.5%。(2)2017年江苏在管理与监控机制(39.5%vs 36.2%)、计划与评价机制(68.6%vs 66.0%)、筹资与补偿机制(81.9%vs 75.8%)、协调与激励机制(33.1%vs 29.5%)四个方面的健全程度均优于广东。(3)两地机制完善程度与孕产妇死亡率呈负相关(P<0.05)。(4)江苏和广东管理运行机制完善程度对孕产妇死亡率的解释程度分别为82.9%、90.2%。(5)结构方程模型拟合程度较好,苏粤两地管理运行机制至健康结果的通径系数分别为-0.96和-0.89。研究结论:(1)苏粤两地均重视机制的建设,但仍有较大完善空间,江苏孕产期保健管理运行机制的健全程度略优于广东。(2)管理运行机制对孕产期保健健康结果的改善作用初步体现。(3)基于政策文件对管理机制量化具有可行性。(4)两地在各相关部门职责的明确程度、主要部门职责清晰可考且有考核主体的程度、政府的筹资主导地位和经费增长机制、制度性协调机制、业务主管部门的可执行激励机制等方面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建议:(1)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可考核职责,建立“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长效机制。(2)明确政府在筹资中的主导地位,保障经费的稳定投入和增长。(3)建立多部门参与的协调机制,提升对重大孕产期保健问题的协调能力。(4)明确业务主管部门的激励措施,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
孙梅娜[8](2020)在《2014-2017年某省卫生行政处罚现状分析研究》文中提出研究背景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实现卫生事业监管的法治、规范、精细,是形成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的有力保障。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监管方向转向全行业监管,注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监管方式转向综合协同监管,监管手段要求统筹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信息等手段。新形势下,积极适应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新要求,提高卫生行政处罚效率,精准、有效打击违法行为,提高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识,自觉依法执业,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卫生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有力手段,针对性的提高卫生监督员执法水平则是提高执法水平的保障。研究目的本文通过对某省卫生监督资源数据及2014-2017年某省卫生行政处罚违法要素进行统计分析,了解某省卫生监督资源概况及监管现状,了解某省卫生行业违法情况及卫生监督执法情况,了解卫生行政处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解决路径,促进全省卫生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为某省卫生执法重点、难点提供决策参考,为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权益提供切实保障。资料与方法首先利用文献查阅方法,通过知网、万方、维普、PubMed等电子数据库,对卫生行政执法及卫生监督现状进行文献研究。其次,通过《中国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年鉴》、《某省统计年鉴》收集全省经济、人口及卫生资源数据:通过国家卫生监督信息平台获取全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2014-2017年各专业执法监督工作情况及行政处罚数据。对收集的数据进行整理、录入Excel表格,建立数据库,利用SPSS24.0进行统计描述,指标主要包括处罚率、构成比等;对连续变量间的相关性采用pearson相关进行分析,对分类变量组间比较采用χ2检验,对连续变量的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显着性检验水准α=0.05。研究结果2014-2017年全省处罚案件26441件,处罚案件数从2014年到2017年呈逐年递增趋势,2015-2017年增长率均高于全国同期;83.81%的案件来源于日常监督检查,10.74%的案件来自于社会举报,来源于卫生机构监测报告、其他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较少,共占5.46%,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001);处罚的类型中主要是罚款和警告,54.49%的案件处以罚款,40.33%的案件处以警告,警告占比逐年递增,罚款占比逐年递减;已结案的案件中73.7%的案件执行一般程序,占比逐年递减,从87.5%(2014年)降至67.2%(2017年);26.3%的案件执行简易程序,占比逐年递增,从12.5%(2014年)增至32.8%(2017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001)。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申请听证的较少,仅占一般程序的0.8%,呈波动增长趋势;案件执行情况良好,自觉履行执行率99.11%,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01)。分析行政处罚效能,处罚力度显着提升。2014-2017年行政处罚率逐年上升,由1.16%(2014年)升至3.59%(2017年),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监督员人均处罚案件数逐年递增,由1.04件(2014年)增至3.44件(2017年),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四年处罚金额共6078.98万元,罚款金额逐年增长,由764.13万元(2014年)增至2449.63万元(2017年)。四年案均处罚金额为0.23万元,2015年、2016年案均金额较高,2017年案均处罚额下降。监督员人均处罚金额为0.47万元,呈逐年递增趋势,由0.24万元(2014年)递增至的0.72万元(2017年);全省处罚案件地区分布不均衡,处罚案件数量最多的地区是B市,为4074件(15.41%),其次是Q市3979件(15.05%),处罚案件数量较少的是E市、O市、L市,分别为456件(1.72%)、480件(1.82%)、525件(1.99%);处罚率最高的是Q市5.66%,其次是L市2.75%,最低的是G市1.01%,O市1.05%;人均处罚案件数最多的是B市3.94件,其次是Q市3.08件,最少的是O市1.26件。全省各专业处罚分布不均衡,各卫生专业处罚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医疗卫生案件数量最多,共处罚12035件(45.52%),放射卫生、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处罚案件占比较少,四个专业合计占比仅5.89%,对四年各不同专业行政处罚案件数量进行比较,经卡方检验(χ2=1634.6841,P<0.0001),有统计学意义。放射卫生处罚率水平相对最高,为4.50%,学校卫生处罚率水平最低,仅0.46%;各专业罚款金额呈逐年递增趋势,2017年罚款金额是2014年的3.21倍,其中医疗卫生是罚款金额最高,4年累计罚款4101.57万元,案均罚款金额0.34万元,职业卫生4年共罚款5.3万元,案均罚款金额0.15万元。学校卫生4年没有罚款。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违法行为高发,主要的违法事实有在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处置相关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非法行医情形、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规定的,分别是4557条、3869条、3120条、2894条,无证行医违法行为突出。分析处罚案件数与全省部分国民、卫生指标及卫生监督人力资源指标相关性,卫生行政案件数与全省人口总数、经济生产总量、卫生监督员数量、执法设备数量及男性、30-39岁年龄段、学历本科的卫生监督员呈正相关,与学历大专及大专以下的卫生监督员呈负相关,且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说明全省人口总数越多、经济生产总量越高,卫生监督员数量及执法设备数量越多,在30-39岁年龄段、学历本科的男性卫生监督员越多,学历大专及大专以下的卫生监督员越少,处罚案件越多。研究结论2014-2017年全省监督强度提升,案件数、处罚率显着提高;日常监督检查是发现行政相对人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来源,在加强监督检查的同时,要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拓宽案件来源的渠道,重视投诉举报及其他案件移送线索的梳理;行政处罚种类集中在警告、罚款,罚款率呈下降趋势,一般程序是主要的执行程序,呈递减趋势,监督强度仍需加强,尤其是无证行医、医疗废物处置、公共场所监管。全省人口总数、经济生产总量、卫生监督员人力资源及卫生监督执法设备、对全省卫生行政处罚力度影响较大。全省人口总数增加、经济总量增长、执法设备越多,年龄在30-39岁、学历本科的男性监督员越多,学历大专及大专以下的卫生监督员越少,发现违法行为概率越高,查处案件也越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面临体系建设不顺畅,执法队伍配置不足,、激励机制不健全,监管模式传统等困境,建议建立独立的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提高卫生监督人力资源配比,优化激励机制,构建执法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快信息化建设,同时加强卫生法律知识宣传、增强群众依法意识。
孙玉红[9](2020)在《亚里士多德公民教育思想及其当代启示研究》文中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新时代公民道德教育也被赋予了新的内涵与境遇。为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求,新时代公民道德教育必须实现道德与美好生活即幸福的关涉。关于如何通过新时代公民道德教育实现道德与幸福的关涉乃至统一,中国有自己的国情,有自己的特色,我们应该继承中国传统,但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我们也要积极借鉴人类思想史上优秀的思想文化资源。亚里士多德公民教育思想就是这样优秀的思想资源之一。论文旨在透过对亚里士多德(下文简称“亚氏”)公民教育思想的系统梳理与把握,为新时代公民道德教育提供有益的、可供借鉴的思想资源,明晰新时代公民道德教育的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以实现新时代公民道德教育的理论自觉与实践自觉,提升新时代公民道德教育的实效性。论文分三部分。从亚氏公民教育思想的相关智慧对新时代公民道德教育面临的现实境遇观照的视角出发,批判借鉴亚氏关于公民、德性、正义、公民教育、幸福等思想资源,对新时代公民道德教育进行了概念界定,分析了新时代公民道德教育在理论、制度、实践等方面面临的各种困境,并从公民道德资源供给不足即理论资源、制度资源、实践资源供给不足找到原因与解决方案。在这些方面,亚氏公民教育思想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由此,论文展开了对于亚里士多德公民教育思想的目的、内容指向、自然进路、生成路径的系统梳理与批判挖掘:亚氏公民教育思想围绕“什么是优良生活”、“人怎样才能过上优良生活”展开。他认为,所有事物都以善为目的。人的目的在于幸福。德性是使得它是其德性的那事物的状态好又使得那事物的活动完成得好的品质,是事物的潜在功能。人的独特功能在于人的理性,因此,人的目的就在于灵魂的理性功能的卓越发挥与实现,在于理性的合乎德性的实现活动。幸福作为最高善,是人的一生中合乎完满德性的实现活动。这样,亚氏就把德性与幸福相统一,幸福就在于德性的实践。城邦的起源与目的也在于幸福。因此,在合目的性意义上,城邦幸福就应该相同于个人幸福;而在现实可能性上,只有在理想的“轮番为治”的宪政政体中才能实现个人幸福与城邦幸福的统一。公民教育是弥合个人幸福与城邦幸福的最佳途径,是公民德性养成和城邦善治的最佳途径。公民教育的目的就在于培养具备善德的过幸福生活的好公民,实现好人与好公民的统一。由此,公民教育是支持公民德性功能逐步展开、实现的过程,是公民的理性或自由意志在过城邦幸福生活中逐步实现的过程,因此,亚氏的公民教育本质上是自由教育。既然幸福在于人一生中完满德性的实现活动,那么,公民教育的内容就其指向而言,就应该指向完满德性。论文探讨了完满德性的本质、来源及其相互关系,从公民教育内容的角度去诠释好人、好公民的德性。完满德性包含伦理德性、实践智慧和理论智慧。伦理德性是合于实践智慧的品质,因此,伦理德性与实践智慧是道德的一体两面,即德性与德行,德性养成于实现活动即德行中。理论智慧虽是自足的、完满的理论理性的实现活动,是最好的、最完善的德性的实现活动即沉思,但完全脱离现实生活的沉思生活是只有神才可以过的生活,因此,亚氏强调城邦现实生活中、人的可实践的理论智慧的沉思活动而非沉思生活,因为人的现实生活、自我实现也是需要沉思活动或反思活动的。由此,人的实践的生命的意义就在于过德性德行即道德的生活,在于人的一生中合于完满德性的实现活动。因此,公民教育指向完满德性及其实现。德性在我们身上的养成既不出于自然,也不反乎于自然。德性的养成要经过公民教育习惯化训练的过程,同时,要效法自然,即遵循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在此意义上,亚氏的公民教育是自然教育。论文遵循亚氏所言天赋培育到习惯养成到理性教育的自然教育过程,透过对亚氏理想城邦中不同阶段切适的教育内容和教育过程的阐释,清晰地呈现了不同阶段德智体美等全面的教育,这些内容的教育即使有实用的功效也是为了培养善德,都指向道德及其教育。这样,就进一步明晰公民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公民教育是以公民德性养成为指向和内容的教育,在此意义上,亚氏的公民教育即为现代的公民道德教育。公民德性的养成要在城邦生活实践中实现。城邦需要为公民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提供合乎人性生长的环境,即城邦要以正义的制度和法治为公民教育提供硬环境,以公民友爱为公民教育提供软环境,让公民既得到理性的指导与约束,又获得情感的浸润与陶冶,从而实现公民道德素质的提升,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在这个意义上,教育就是生活,生活就是教育。在此意义上,亚氏的公民教育是生活教育。论文最后批判借鉴亚氏公民教育思想,揭示出新时代公民道德教育可以批判借鉴的思想启示:新时代公民道德教育的价值目标在于德福一致;新时代公民道德教育的本质在于自由教育;新时代公民道德教育要遵循公民身心成长的自然规律,以习近平总书记所言的“立德树人”为根本遵循:新时代公民道德教育的内容是包括德智体美劳在内的指向公民德性养成的全面教育,新时代公民道德教育的过程是由天赋培育到习惯养成到理性训导的全过程教育,新时代公民道德教育的实现是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合力而成的全员教育;新时代公民道德教育在公民过道德生活的实践中实现,在公民尊崇善德善行的德行有用的正义、友爱、法治的优良城邦、优良政体、优良生活中得以实现。
张小宝[10](2019)在《中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历史演进及推进策略研究》文中提出中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的指导下,将男女平等与国家社会发展相结合,以国家最高政策的形式推动中国男女平等事业发展的一项具有长远性和根本性的总政策。二十多年来,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从提出到确立,从一项政府承诺发展为一个不断完善并日益丰富的运行体系,在推动我国男女平等事业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全局战略高度,对如何进一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出了新的观点和要求。因此,系统地梳理中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历史进程,探索进一步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展的策略,既是新时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体制机制”的题中之义。所以,本研究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研究,力争突破现有的研究局限,将历史与现实相结合、微观与宏观相结合,问题导向与策略建构相结合,从党和国家对男女平等认识的发展变化、妇女发展需求的变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及其体系的生成与建构及对男女平等突出问题的解决等多个层面展开。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梳理和归纳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男女平等观、毛泽东男女平等思想和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男女平等观,从理论上廓清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中国共产党人对“妇女问题”的社会属性、妇女的社会地位和作用、妇女发展与社会发展关系的认识变迁,揭示这些思想理论的核心构成、阶段性特征和新发展,以阐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探讨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及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共产党推动中国男女平等的伟大实践,重点回顾各个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通过法律政策等方式推动男女平等与国家发展进步共赢的重要举措,揭示党运用法律政策推动男女平等的延续和发展。第三部分从国内妇女发展状况、国际社会推动妇女发展的潮流及中国共产党对男女平等认识的拓展三个层面分析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出的时代背景,梳理1995年前后到2012年间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从提出到在国家政策、法律和党的执政纲领层面的确立,呈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由一项国家承诺发展为一个内含组织机构、规划纲要、法律政策、监测评估在内的国策运行体系的过程,并以此期间中国妇女发展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为切入点,研究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进男女平等的重要作用。第四部分研究在新时代妇情新变化、中国共产党男女平等新思想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共同作用下,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运行体系在完善法律政策、健全相关机制、激发妇女主体潜力等方面的新发展,以及在此基础上,研究党和政府直面弱势妇女和农村妇女群体的生存和发展难题,推动新时代中国男女平等事业不断走向深入。第五部分研究新时代背景下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发展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并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运行体系的内在局限及国策运行的外部环境来理解和认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展面临的问题;然后,立足新的历史起点,探讨如何在完善法律政策、健全配套措施、增强机构建设、优化国策实施的外部环境等方面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发展。总之,二十多年来,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不断发展呈现出中国共产党对男女平等认识的不断深化和拓展;呈现出中国共产党正视不同时期中国男女平等的现实情况和妇女发展的现实需求,推动妇女在政治、经济、教育等方面的发展取得突破性成就;呈现出中国共产党推动中国男女平等事业逐渐走向深入的历史图景。但是,面向新时代背景下“三个平等”的新观点给中国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提出的更高要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正面临着内在机制的不健全和外部环境的不完善的新挑战和新问题。对此,党和政府应该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以更加科学化、现代化、系统化的方式推动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男女两性平等发展、妇女自身全面发展。
二、《母婴保健法》实施五周年进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母婴保健法》实施五周年进展(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食品行业月度十大新闻(论文提纲范文)
1 中共中央国务院隆重举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 习近平出席大会并为最高奖获得者等颁奖 |
2 习近平在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发表主旨演讲 |
3 中共十九届六中全会在京举行 |
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发布 |
5 《优质粮食工程“六大提升行动”方案》印发实施 |
6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 |
7 全国农业种质资源普查取得阶段性进展 |
8 十五部门联合印发《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年)》 |
9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的公告》 |
10 《益生菌食品》团体标准发布 |
(2)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的述评 |
(一)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外文献综述的简析 |
三、结构安排与方法选择 |
(一) 结构安排 |
(二) 研究方法 |
四、研究对象的限定 |
第一章 地方立法的创新难题 |
一、“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 |
二、“不抵触原则”的判断标准模糊 |
三、设区的市立法事项范围存在争议 |
四、“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 |
第二章 创制性立法的界定及理论基础 |
一、创制性立法的概念界分 |
(一) 创制性立法的概念诠释 |
(二) 立法中“创制”涵义的多重性 |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辨析与定位 |
(一) 地方立法的类型划分 |
(二) 创制性立法的对应概念: 执行性立法 |
(三) 创制性立法的相近概念辨析 |
(四) 创制性立法在地方立法中的定位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论基础 |
(一) 试验治理理论与国家试错策略论 |
(二) 地方制度竞争理论 |
(三) 地方性知识理论 |
(四) 地方法治观念理论 |
第三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与创制维度 |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标准 |
(一) 依据性标准 |
(二) 创制性标准 |
(三) 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 |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方法 |
(一) 法的非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
(二) 法的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类型 |
(一) 整体型创制与部分型创制 |
(二) 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 |
(三) 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 |
(四) 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 |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创制维度 |
(一) 对权力的创制 |
(二) 对权利的创制 |
(三) 对义务的创制 |
(四) 对责任的创制 |
第四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现实境遇 |
一、山东省创制性立法的现状考察 |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数量和层级 |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领域和事项 |
(三) 地方性法规的创制程度 |
(四)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体例结构考察 |
二、立法事实与制度设计出现偏差 |
(一) 创制性立法的“形式增长” |
(二) 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 |
(三) 立法的“地方”着力不足 |
(四) 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选择不匹配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暴露出的法治化困境 |
(一) 传统理解下的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 |
(二) 创制边界模糊与创制能力短缺 |
(三) 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张力 |
(四) 传统立法技术与数据转型的脱节 |
第五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规范上的边界厘正 |
一、省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
(一) 基本底限: 中央立法保留之外 |
(二) 外在界限: 不与上位法抵触 |
(三) 内在界限: 地方性事务 |
(四) 特殊限制: 行政立法的限制 |
二、设区的市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
(一) 三类具体立法事项限制 |
(二) “等方面事项”限制 |
(三) 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专有创制空间 |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下的“不抵触”原则 |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行政行为的设置权限 |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空间的适度释放 |
第六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上的效果改进 |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念革新 |
(一) 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 |
(二) 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 |
(三) 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 |
二、利用大数据技术提高创制性立法公众参与水平 |
(一)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技术优势 |
(二) 大数据在立法公众参与中的应用趋势 |
(三)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瓶颈制约 |
(四)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领域的建议 |
三、利用大数据技术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 |
(一) 传统立法后评估技术存在的问题 |
(二)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必要性 |
(三)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可行性 |
四、完善创制性立法的监督和防范机制 |
(一) 完善设区的市立法报批制度 |
(二) 合理选择立法的体例结构 |
结语 |
附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附件 |
(3)安徽省儿童保健领域管理运行机制完善程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研究背景 |
1.1.1 儿童保健工作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 |
1.1.2 完善的管理运行机制是促进儿童保健工作发展的重要支撑 |
1.1.3 安徽儿童保健管理水平仍有待提升 |
1.1.4 前期研究及各方条件为本研究奠定基础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目的 |
1.4 研究内容 |
1.4.1 安徽儿童保健领域管理运行机制现状的量化评价 |
1.4.2 安徽儿童保健管理运行机制完善程度与健康结果间相关关系的量化评价 |
1.4.3 进一步完善儿童保健管理运行机制优化策略的提出 |
1.5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5.1 国外研究现状 |
1.5.2 国内研究现状 |
1.5.3 国内外研究不足 |
1.6 研究框架及定位 |
1.6.1 儿童保健领域类型、问题界定 |
1.6.2 评价指标及定位 |
1.6.3 组织体系构架 |
2 材料与方法 |
2.1 具体研究方法 |
2.1.1 文本分析法 |
2.1.2 规范差距法 |
2.1.3 对比分析法 |
2.2 资料来源与收集 |
2.2.1 文件材料收集 |
2.2.2 文件信息摘录 |
2.2.3 文件信息量化 |
2.3 资料分析方法 |
2.4 质量控制方法 |
2.5 研究技术路线 |
3 结果 |
3.1 安徽儿童保健管理与监控机制的健全程度 |
3.1.1 管控机制的齐全程度分析 |
3.1.2 管控机制的权威程度分析 |
3.1.3 管控机制的可行程度分析 |
3.1.4 管控机制健全程度的综合分析 |
3.2 安徽儿童保健计划与评价机制的健全程度 |
3.2.1 中长期目标设置情况分析 |
3.2.2 评价体系建立情况分析 |
3.2.3 中长期目标及评价体系的可落实程度分析 |
3.2.4 计划与评价机制健全程度的综合分析 |
3.3 安徽儿童保健筹资与补偿机制的健全程度 |
3.3.1 经费投入总量的明确程度分析 |
3.3.2 经费投入稳定增长的明确程度分析 |
3.3.3 政府主导筹资的明确程度分析 |
3.3.4 筹资与补偿机制的可落实程度分析 |
3.3.5 筹资与补偿机制健全程度的综合分析 |
3.4 安徽儿童保健协调与激励机制的健全程度 |
3.4.1 协调机制的覆盖程度分析 |
3.4.2 激励机制的覆盖程度分析 |
3.4.3 协调与激励机制的权威程度分析 |
3.4.4 协调与激励机制的可行程度分析 |
3.4.5 协调与激励机制健全程度的综合分析 |
3.5 安徽儿童保健管理运行机制完善程度的综合分析 |
3.5.1 管理运行机制完善程度与健康结果现状分析 |
3.5.2 管理运行机制完善程度与健康结果的关系 |
4 讨论 |
4.1 安徽儿童保健管理运行机制完善程度评价 |
4.1.1 内容形式覆盖较广,权威程度有待加强 |
4.1.2 职责明确程度不足,制约保健工作落实 |
4.1.3 问题目标设置全面,涉及部门程度较低 |
4.1.4 定量指标覆盖有限,考核评价落实乏力 |
4.1.5 筹资机制水平较高,但仍存在瓶颈难题 |
4.1.6 儿保协调机制缺如,统筹协调能力不足 |
4.1.7 有效激励能力较弱,机制建设亟需完善 |
4.1.8 管理运行机制完善,促进健康结果改善 |
4.2 进一步提升安徽儿童保健水平的对策建议 |
4.2.1 明晰部门职责分工,促进权威作用的发挥 |
4.2.2 加强指标定量覆盖程度,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
4.2.3 提高政府筹资主导地位,营造高效筹资环境 |
4.2.4 加强协调机制建设,构建有效激励措施 |
4.2.5 统筹各方机制健全,力推管理运行机制完善 |
4.3 本研究不足与下一步研究方向 |
5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综述 儿童保健领域管理运行机制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参考文献 |
(4)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对处境不利妇女群体发展的初步评估(论文提纲范文)
一、少数民族妇女群体 |
(一)中国少数民族妇女权利保障和发展水平实现飞跃性提高 |
1.少数民族妇女权利保障的制度框架基本形成。 |
2.少数民族妇女民生状况得到全面改善。 |
(二)少数民族妇女发展面临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
1.开展少数民族分性别统计工作,提供政策规划依据。 |
2.加强少数民族妇女精准扶贫工作,防范致贫返贫风险。 |
3.扩展少数民族地区优质教育资源,保障女童平等受教育权。 |
二、残障妇女群体 |
(一)进展 |
(二)现存的问题及原因 |
(三)对策建议 |
三、流动妇女群体 |
(一)性别平等框架中的流动女性 |
(二)发展机会与平等 |
(三)流动中的相对贫困 |
1.农民工的工资得到持续的提高。 |
2.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有所加强。 |
3.流动女性的职业健康和妇幼保健有所加强。 |
(四)新型城镇化与市民化 |
(五)2020年的新情况 |
(六)相关建议 |
四、老年妇女群体 |
(一)老年妇女议题在联合国体系中的主流化进程 |
(二)近年来中国老年妇女群体的发展 |
(三)中国老年妇女发展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 |
(四)关于老年妇女问题的展望 |
五、性少数妇女群体 |
(一)国际背景及中国国家承诺 |
(二)国内法律政策进展及司法实践 |
(三)群体现状分析及社会组织实践 |
(四)建议 |
1.完善《反家暴法》。 |
2.在国家层面完善反校园暴力的政策。 |
3.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 |
六、结语 |
(5)妇女与健康(论文提纲范文)
一、妇女与健康国际框架的进展与挑战 |
(一)妇女健康的范式转变和议题扩展 |
(二)从千年发展目标(MDGs)到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 |
(三)妇女健康与健康权 |
(四)进展与挑战并存 |
二、过去五年中国促进妇女健康取得的成果 |
(一)法律政策框架的更新和完善 |
(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妇女健康目标的实施 |
(三)积极参与妇女健康议题的全球合作 |
三、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
四、结论与建议 |
(6)中国儿童权利保护:成功经验、现实挑战与未来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儿童权利保护的成功经验 |
(一)建构维护儿童基本权利的法制保障体系 |
(二)推行利于儿童优先发展的国家保障战略 |
(三)落实重在改善儿童福利的普惠保障行动 |
二、中国儿童权利保护的现实挑战 |
(一)社会快速发展变革衍生的儿童权利拓展和保护难度日渐加大 |
(二)家庭条件和区域影响造成的儿童群体发展不均衡现象不断外显 |
(三)信息技术革命和环境变化对儿童可持续发展的考验愈发严峻 |
三、中国儿童权利保护的未来展望 |
(一)研究中国经验,着力提高儿童权利保护工作质量 |
(二)发挥中国优势,全面促进儿童权利保护走向公平 |
(三)彰显中国担当,竭诚助推国际儿童权利保护事业向纵深发展 |
(7)苏粤两地孕产期保健管理运行机制的量化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前言 |
一、研究背景 |
1.孕产期保健体系的建设关乎母婴健康 |
2.管理运行机制是孕产期保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3.我国孕产期保健体系建设的挑战和机遇 |
4.对管理运行机制进行量化评价具有重要意义 |
5.江苏和广东具有较好的可比性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外对孕产期保健的评价研究 |
2.国内对孕产期保健的评价研究 |
3.简要述评 |
三、研究目的与内容 |
1.研究目的 |
2.研究内容 |
第二章 资料与方法 |
一、资料来源 |
1.政策文件的收集 |
2.管理运行机制的初步量化 |
二、主要研究方法 |
1.卫生系统宏观模型 |
2.规范差距分析法 |
3.结构方程模型 |
4.数据分析方法 |
三、质量控制 |
四、技术路线 |
第三章 研究结果 |
一、管理与监控机制健全情况分析 |
1.管理与监控齐全程度 |
2.管理与监控机制的可落实程度 |
3.管理与监控机制的健全程度 |
二、计划与评价机制健全情况分析 |
1.中长期规划的设置情况 |
2.评价指标体系建立情况 |
3.中长期目标和评价标准可落实性 |
4.计划与评价机制的健全程度 |
三、筹资与补偿机制的健全情况分析 |
1.明确筹资与补偿机制经费投入水平的程度 |
2.明确筹资与补偿机制政府主导地位的程度 |
3.筹资与补偿机制的可落实程度 |
4.筹资与补偿机制的健全程度 |
四、协调与激励机制健全情况分析 |
1.协调机制的覆盖范围 |
2.激励机制的覆盖范围 |
3.协调与激励机制的权威程度 |
4.协调与激励机制的可行程度 |
5.协调与激励机制的健全程度 |
五、管理运行机制的完善程度分析 |
1.管理运行机制的完善程度现状 |
2.管理运行机制的完善程度与孕产妇死亡率的关系 |
六、结构方程模型 |
1.变量选择和定义 |
2.结构方程模型构建 |
3.模型拟合与评价 |
4.模型分析 |
第四章 讨论与建议 |
一、苏粤两地均重视管理运行机制的建设 |
二、管理运行机制对健康结果的改善作用初步体现 |
三、江苏孕产期保健管理运行机制的健全程度略优于广东 |
四、苏粤两地管理运行机制待完善之处 |
1.各相关部门职责的明确程度较低 |
2.主要部门职责清晰可考且有考核主体的程度较低 |
3.筹资中政府的主导地位和经费增长机制有待完善 |
4.缺乏对重大孕产期保健问题的制度性协调机制 |
5.业务主管部门缺乏可执行的激励机制 |
五、建议 |
1.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长效机制 |
2.明确政府筹资主导地位,保障经费的稳定投入和增长 |
3.建立多部门参与的协调机制,提升对重大孕产期保健问题的协调能力 |
4.明确业务主管部门的激励措施,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 |
六、基于政策文件对管理机制量化具有可行性 |
第五章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 |
二、不足 |
参考文献 |
综述 我国孕产期保健评价研究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8)2014-2017年某省卫生行政处罚现状分析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前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文献综述 |
1.3 统计表涉及指标解释 |
2 研究目的 |
3 资料与方法 |
3.1 研究内容 |
3.2 资料收集与方法 |
3.3 数据处理与分析 |
4 结果与分析 |
4.1 全省卫生监督资源概况 |
4.2 全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情况 |
4.3 卫生行政处罚基本情况 |
4.4 卫生行政处罚效能分析 |
4.5 不同专业违法行为分布情况 |
4.6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数与部分数据指标的相关性分析 |
5 讨论 |
5.1 全省行政处罚特征分析 |
5.2 卫生行政执法存在的困难 |
5.3 局限与不足 |
6 结论与建议 |
6.1 结论 |
6.2 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附表 |
(9)亚里士多德公民教育思想及其当代启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四、论文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新时代公民道德教育的现实境遇与亚里士多德智慧 |
第一节 新时代公民道德教育的相关概念 |
一、公民道德 |
二、公民道德教育 |
三、新时代公民道德教育 |
第二节 新时代公民道德教育面临的困境 |
一、公民道德认知模糊 |
二、公民道德行为失范 |
三、公民道德实践知行不一 |
第三节 新时代公民道德教育面临困境的原因 |
一、公民道德资源的理论供给不足 |
二、公民道德资源的制度供给不足 |
三、公民道德资源的实践供给不足 |
四、新时代公民道德教育与亚里士多德公民教育 |
第二章 亚里士多德公民教育的目的 |
第一节 人的本性与目的 |
一、自然目的论 |
二、人本质上是理性的动物 |
三、人在本性上是政治动物 |
四、公民的本质 |
第二节 城邦的本性与目的 |
一、城邦本质论 |
二、城邦有机论 |
三、城邦目的论 |
第三节 幸福及其实现 |
一、幸福的本质 |
二、好人与好公民 |
三、公民教育 |
第三章 亚里士多德公民教育的内容指向 |
第一节 伦理德性 |
一、伦理德性的养成 |
二、伦理德性是一种品质 |
三、伦理德性与中庸 |
第二节 实践智慧 |
一、实践理性与实践智慧 |
二、伦理德性与实践智慧 |
三、实践智慧的构成要素 |
第三节 理论智慧 |
一、沉思与幸福 |
二、沉思的生活与道德 |
第四章 亚里士多德公民教育的自然进路 |
第一节 天赋培育 |
一、婚姻与怀孕期 |
二、婴幼儿期(0-7岁) |
第二节 习惯养成 |
一、少年期(7-14岁) |
二、青年时期(14-21岁) |
第三节 理性教育 |
一、教育课目主要是伦理学与政治学 |
二、教育的主体是政治学家 |
三、教育的目的是闲暇 |
第五章 亚里士多德公民教育的生成路径 |
第一节 正义:城邦原则 |
一、政治正义 |
二、优良城邦 |
三、优良政体 |
第二节 友爱:城邦纽带 |
一、友爱及其类型 |
二、友爱与自爱 |
三、政治友爱与城邦正义 |
第三节 法治:良法善治 |
一、德法合一 |
二、人治还是法治 |
三、法治的本质内涵 |
第六章 亚里士多德公民教育思想的当代启示 |
第一节 亚里士多德自由教育思想的当代启示 |
一、自由教育 |
二、德福一致 |
三、个人幸福与人民幸福 |
第二节 亚里士多德自然教育思想的当代启示 |
一、自然教育 |
二、德育为本 |
三、全员育人 |
第三节 亚里士多德生活教育思想的当代启示 |
一、生活教育 |
二、德行有用 |
三、制度正义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10)中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历史演进及推进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现状和目标 |
(一)国内关于男女平等的研究 |
(二)国内关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研究 |
(三)国外相关研究 |
(四)文献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五、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基础 |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男女平等观 |
(一)私有制是男女不平等的根源 |
(二)无产阶级解放道路是妇女解放的根本道路 |
(三)妇女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伟大作用 |
二、毛泽东男女平等思想 |
(一)“四权”是中国妇女受压迫的社会总根源 |
(二)在革命斗争中求解放,在参与生产中求平等 |
(三)劳动妇女是争取男女平等的主体力量 |
三、改革开放以来中共领导人的男女平等观 |
(一)邓小平男女平等观 |
(二)江泽民男女平等观 |
(三)胡锦涛男女平等观 |
(四)习近平男女平等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孕育 |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推进男女平等的初步探索 |
(一)动员妇女参政议政,争取男女政治权利平等 |
(二)打破封建土地制度,争取男女经济权利平等 |
(三)实行婚姻制度改革,争取妇女婚姻自由 |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推进男女平等的全面探索 |
(一)男女平等成为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 |
(二)颁布《婚姻法》构建新型婚姻家庭关系 |
(三)保障妇女参加普选和民主建政 |
(四)强调同工同酬与保护妇女劳动权益 |
三、改革开放初期党推进男女平等的全新探索 |
(一)修改《婚姻法》,应对新时期婚姻新问题 |
(二)直面妇女参政低谷,切实维护妇女参政权利 |
(三)促进妇女公平就业,深化妇女劳动权益保障 |
(四)出台《妇女权益保障法》,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制化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确立及逐步完善 |
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提出和确立 |
(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出的时代背景 |
(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提出 |
(三)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确立 |
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运行体系的建构 |
(一)明确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组织体系 |
(二)制定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纲要规划体系 |
(三)构筑保障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执行的法律政策体系 |
(四)建立科学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监测评估体系 |
三、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对妇女发展的初步推进 |
(一)多措并举保障妇女就业创业 |
(二)齐抓共管积极推动妇女参政 |
(三)多部门联合共促妇女成长成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新时代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发展 |
一、新时代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展的新机遇 |
(一)新时代妇女发展的新样态 |
(二)习近平男女平等的新思想 |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要求 |
二、新时代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运行体系的新进展 |
(一)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政策体系的突破性成果 |
(二)妇女发展纲要规划凸显妇女的主体地位 |
(三)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探索和建立 |
三、新时代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对妇女发展问题的新突破 |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
(二)助力贫困妇女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
(三)促进农村妇女平等参与村民自治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新时代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展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
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 |
(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背景下妇女发展问题凸显 |
(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法律政策体系有待完善 |
(三)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执行力度亟需加强 |
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展受阻的原因分析 |
(一)地方政府对男女平等的重视程度有限 |
(二)相关机构的权威性与协调性不足 |
(三)性别平等文化环境尚未形成 |
三、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未来发展的着力点 |
(一)完善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法律政策 |
(二)健全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配套措施 |
(三)增强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机构建设 |
(四)营造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文化环境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四、《母婴保健法》实施五周年进展(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食品行业月度十大新闻[N]. 罗晨. 中国食品报, 2021
- [2]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D]. 曹瀚予. 山东大学, 2021(11)
- [3]安徽省儿童保健领域管理运行机制完善程度研究[D]. 刘梦. 安徽医科大学, 2021
- [4]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对处境不利妇女群体发展的初步评估[J]. 李莹,王雪洪,谭深,贾云竹,廉望舒.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2021(01)
- [5]妇女与健康[J]. 蔡一平.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2020(04)
- [6]中国儿童权利保护:成功经验、现实挑战与未来展望[J]. 李保强,陈晓雨. 教育科学研究, 2020(06)
- [7]苏粤两地孕产期保健管理运行机制的量化分析[D]. 张琪明. 南京医科大学, 2020(07)
- [8]2014-2017年某省卫生行政处罚现状分析研究[D]. 孙梅娜. 山东大学, 2020(02)
- [9]亚里士多德公民教育思想及其当代启示研究[D]. 孙玉红.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5)
- [10]中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历史演进及推进策略研究[D]. 张小宝.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