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李小龙[1](2021)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大学生民族团结教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把握民族工作的时代课题,提出一系列关于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新理念、新思想,为在新时代历史方位下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提供了理论指引和行动指南,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丰富和创新发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是多民族组成的国家,边疆地区是少数民族聚集地,加强边疆地区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是维护我国边疆地区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的重要举措,边疆民族地区高校是培养优秀少数民族干部的摇篮,边疆地区高等学校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推进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进行民族团结教育,加深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令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人民有更大的归属感、获得感、幸福感,牢铸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是党顺利开展民族工作的基石。加强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大学生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少数民族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从而深化各民族之间交往交流交融,增强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历史责任感和时代使命感。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阐释所研究边疆地区区域和该地区少数民族大学生的界定范围入手,明确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大学生的特点及对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大学生民族团结教育的理论依据,最后阐述了对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大学生民族团结教育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为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大学生民族团结教育面临的机遇和挑战,通过问卷调查数据论证分析,主要从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大学生民族团结教育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两个维度分别进行阐述。第三部分为加强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大学生民族团结教育的策略。策略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阐述:完善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大学生民族团结教育的内容,改进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大学生民族团结教育的方法,扩宽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大学生民族团结教育的途径,健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大学生民族团结教育的机制,优化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大学生民族团结教育的环境。
李燕林[2](2021)在《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研究 ——功能、困境及优化路径》文中认为我国《宪法》序言第十一段表明了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之间已经形成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民族问题一直是政治实践中的重要一环,更是宪法所规范的重要命题之一。中国共产党经过全面探索,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制度发源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民族理论,在1954年经《宪法》确认后,成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总纲条款首先确认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之一,国家机构章节通过专章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行细化。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最重要的是民族区域自治权的行使,对于少数民族公民来说,民族区域自治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主要是通过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作为自治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融合了“自治”和“立法”两个因素,既是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权的重要手段,也是地方治理法制化的表现。因此,对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进行研究是宪法学的重要命题之一。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逻辑前提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制度不仅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解决民族问题的产物,还具有一定的宪制意涵。这一制度既是我国作为统一多民族国家从清末开始的民族治理模式的转变,也是民族国家建构上制度演进的结果,这一结果同时整合了民族认同与公民身份认同和国家认同,实现了民族地方的政治重塑。其次,还可以看作是大国中央与地方关系权限划分中民族因素的考量。也就是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形成和发展都是在国家建构及央地关系这一基本框架下发生的。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既是民族区域自治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也包含于广义的地方立法之中,但是又区别于普通的地方立法。从概念上看,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内涵主要指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进行的立法活动;其外延主要包括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变通或补充规定。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而形成的立法权,其法理基础和立法功能也应当围绕民族、自治和立法这三个层面进行分析。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特殊功能决定了应当从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两个方面进行优化,以期待通过立法权的行使实现本民族内部事务的管理。然而,实践表明,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在行使过程中实效性较差,并未完全实现制度设计的预期目标。主要表现为自治条例同质化严重,且有超越立法权限之嫌;单行条例条例与地方性法规混淆,且立法的民族特色不明显;变通或补充规定性质不明确导致立法情况较为混乱。司法方面适用情况也不乐观,但是可以看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行政机关行为规范的来源之一,也是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立法及司法适用效果不佳的原因主要在于规范层面并未明确界定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范围和效力,立法程序方面未明确规定特殊的立法程序,导致条例立法事项的特色不足。因此,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行使的优化路径应当围绕上述立法权行使欠佳的原因展开,即在理论层面对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立法权限和效力进行界定,然后结合自治立法的实践,通过程序设计在实践层面优化立法权的行使。首先,对立法权限的界定应当以立法主体的确定为基础。从法律条文的规范分析看,其中“民族自治地方”的含义无需做过多解释,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对于“人民代表大会”不应作扩大解释,将其解释为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且实践中也并无扩大立法主体的必要性。其次,对立法权限的界定应当分为纵向立法权限与横向立法权限。纵向立法权限主要指自治条例和变通或补充规定的立法权限。自治条例立法权限的法教义学分析主要以《宪法》《立法法》《地方组织法》等规范条文为依据,通过分析认为自治条例相较于单行条例来说,呈现出一种“综合性”特征,主要是用于规定自治机关组织和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这一点既能从法律条文中推衍而知,也能从制定自治条例的起源得知。变通或补充规定立法权限应当适用《立法法》第75条第2款,即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就自治条例的效力而言,无论从自治条例的内容看,还是从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看,自治条例都无凌驾于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的特殊效力位阶,并且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单行条例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变通法优于被变通法的法理依据并非效力优先原则,而是适用优先原则。这种适用优先原则,不能仅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进行解释,该原则的适用对象应当是同位阶法律规范,也不能将其视为“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例外情况,应当以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适用问题作为理论基础进行阐释。横向立法权限主要是指自治州双重立法权的立法形式选择问题。目前,从《立法法》对两类立法权限的规定看,可以通过法教义学的方法对规范条文进行分析,但是仍然无法直接形成立法形式选择方案。在立法选择方面,对“非自治权”事项的立法选择,立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较大,主要是看侧重点或者立法视角,并结合立法主体的主导地位及差别进行选择;对于同时兼具地域性和民族性因素且二者缺一不可的事项,则应当归于自治立法权的范畴内。单行条例的效力方面,同级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无效力位阶上的差别,但是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彰显民族性因素的单行条例在适用上优于自治州自治条例、自治州以及省级地方性法规,然而,若单行条例既不包含变通内容,条例事项和内容也不体现任何民族特色,则省级地方性法规的位阶较高。从理论上对立法主体、立法权限以及法规效力问题进行澄清之后,有必要通过立法程序的设计优化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行使。主要以正式的立法程序为中心,将自治法规的立法程序分为立法准备——正式立法——立法监督三个阶段。立法准备阶段包括立法项目调研与立法项目论证两个主要的程序。立法项目或者立法内容如何反映本地民族的特色,可以通过前期的项目调研对少数民族习惯法或少数民族风俗进行吸纳。立法前的项目论证充分发挥着民意汲取和整合以及认定客观事实的功能,并且这种民意性信息的采纳是形成立法决策的关键,实质是从源头上对立法民主性进行控制,为后续立法程序设置了来自民主的意志。立法项前的项目论证,实现了对立法项目的筛选。草案内容的适当性与合法性问题唯有在审议阶段才会显现,因此正式的立法程序中审议程序较为重要。加之,2015年《立法法》修改,第41条增加了重要条款单独表决机制,各地立法程序也有对此条款的吸纳。自治立法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享有的特殊立法权,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无论是单独的变通规定还是单行条例中的变通条款,都可以被视为“重要条款”,单独进行表决。在草案公布程序中,一般附带立法草案说明,应当通过立法草案说明展现立法过程中的协商过程。此外,在立法批准阶段,仍然需要坚持以合法性审查为主,变通规定的审查批准依据“间接不抵触”原则,也包含于合法性审查中。最后,还有后续立法监督程序对条例的行使进行监督,主要是备案审查机制以及合宪性审查机制。无论在哪种监督机制中,都应当注重调和普通条款和涉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条款之间的关系,既要保障法制统一和宪法的有效实施,也要实现对少数民族公民权利的保护。
马荣[3](2021)在《马克思主义民族融合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民族融合思想是马克思恩格斯在资本主义大工业发展条件下,基于资本主义制度下无产阶级及被压迫民族的解放事业所做的民族发展规律与趋势的科学预想,其实质就是被压迫民族的解放途径和前景的理论学说。事实上,民族融合与民族消亡是有区别的,民族融合指的是民族发展的必然历史趋势,社会主义制度给民族融合提供了真正条件,马克思主义民族融合思想包括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融合理论,强调民族平等团结基础上的民族交往交流和共同发展。对于我国来说,现阶段,民族融洽、民族共享、民族团结、民族凝聚、中华民族共同体构建则是民族融合的本来含义。本文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出发,在深刻理解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础上,论述了民族融合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精髓和重要组成部分。接着文章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民族融合思想文本分析的基础上,梳理了民族融合思想的内涵和特征,并从实现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和发展民族生产力三方面概括了实现民族融合的条件。而后,从矛盾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关系视角梳理了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在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普遍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而形成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融合思想。与此同时,文章从民族的历史形成、空间布局、现实处境和未来发展四个维度论述了民族融合思想,并阐述了民族融合的实现在经历资本主义民族对立和压迫时代、社会主义推进民族融合时代,直至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终结性的民族融合——民族消亡的历史阶段。最后,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民族融合思想的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提出的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新发展。而民族融合思想对实现我国各民族繁荣发展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具有深刻且深远的理论和实践启迪。该理论对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各民族交流、团结社会主义各民族力量、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胜利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马克思主义民族融合思想对新时代各民族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顶层设计给予方向指引,利于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建构,积蓄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与民族融合的巨大力量。
李佳铭[4](2021)在《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研究》文中认为乌兰夫是党和国家杰出的民族工作者,一生致力于内蒙古自治区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工作。内蒙古是我国以蒙古族为主体的多民族聚居区,是我国最早建立的少数民族自治区。乌兰夫作为民族工作领导人,在领导内蒙古人民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中,在解决内蒙古自治区民族问题的长期实践中,形成了较为系统丰富的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乌兰夫的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从我国的历史与现实出发,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继承与发展,是对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坚定贯彻和成功实践。今天,我国内蒙古自治区各族人民安居乐业,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经济社会持续稳步发展,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确立的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科学性,在加强民族平等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就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思想进行系统梳理与研究,全文共分为四部分。首先,从选题背景、选题目的和意义、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等方面对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思想进行整体概述,为后续研究奠定基础。其次,论述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形成与发展。从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思想、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等方面阐明乌兰夫民族思想形成的理论渊源;阐述了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和现实基础;以萌芽、形成和成熟三个阶段划分梳理了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思想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再次,重点论述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前提条件;中国共产党领导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首要条件和根本保证;有效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是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核心;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法律保障;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是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核心归宿;大力培养和任用少数民族干部是民族区域自治思想关键因素。最后,在总结概括全文的基础上提出了乌兰夫的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时代价值和现实启示。
杨川渝[5](2020)在《制度自信视域下民族区域自治运行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黎雪[6](2020)在《何为和谐民族关系:木里的案例研究》文中提出民族关系作为社会关系的一种,随着更大范围的经济一体化,交通、网络、通信的迅速发展,关系网络向外向内延伸,社会单元间的联系加强。在全球化、现代化、城市化的今天,民族关系成为国家建设与发展需面对的重要议题之一。为提供和谐民族关系研究县域典型案例,本文以木里藏族自治县民族关系为研究对象,通过历史与现实的结合考察,定量与定性的相互映证,梳理木里和谐民族关系的形成、发展与现状,总结其经验价值。从历史发展的视角,研究分建国前后对木里和谐民族关系形成的历史基础、曲折发展进行梳理。主要考察了木里建置沿革与多民族分布、世居民族的源与流;从“自下而上”的民间互动,回溯了民间经济、政治、文化往来;从“自上而下”的王朝力量,回顾了中央王朝有利于地方民族关系的政治建构。建国以来,木里民族关系经历了曲折发展的过程,研究分新中国成立初期、“大跃进”“文革”时期、改革开放以来三个阶段,分别探讨了木里新型民族关系的形成、民族关系发展道路上遭受的挫折、经济社会文化变迁与民族关系的发展。从实证的视角,笔者开展了民族关系田野调查。研究首先阐明了田野调查中衡量木里和谐民族关系的核心要素和影响因素、相关的内涵界定、问卷设计与田野开展情况。调查主要把各民族人口构成及相对规模、居住格局、日常交往、族际通婚、语言使用、民族心理作为木里和谐民族关系考察的六个核心因素。人口结构中的民族关系,包括木里各民族人口构成与相对规模、人口普查结果中反映的社会结构性差异;居住格局中的民族关系,包括各民族地理空间的分布、城乡分布情况、微观个体的邻里关系;日常交往中的民族关系,包括生活场所、工作场所、学校场所、娱乐场所中的民族交往;族际通婚中的民族关系,则基于2015年至2017年乔瓦镇婚姻登记数据、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木里县婚姻登记数据,分析包括族际婚的数量及占比、族际婚中的性别差异、教育边际效应对族际婚的影响;语言使用中的民族关系,包括对民族语言文字使用、汉语言文字使用、双语教育普及的考察;民族心理中的民族关系则通过国家认同、民族认同、民族偏见与歧视的调查情况来呈现。同时,本文对和谐民族关系的影响因素,即外部经济环境、政治环境、人文社会环境进行分析,重点探讨了木里主要经济指标、脱贫攻坚的成绩和挑战、语言环境、宗教环境、教育状况等问题。民族关系的认识维度,从历时与共时、国家与民间、结构与互动的不同维度展开。历史积淀和现实建构共同生成木里民族关系,前者是基础,后者是继承延续;民间交往和国家力量共同生成木里民族关系,其发展离不开“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两股力量;同时,民族关系也是结构与互动的统一,既通过民族成员的互动交往折射关系的具象情况,又通过赖以生存的外部结构环境影响其发展态势。新时代背景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完善少数民族权利保护、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等路径构成和谐民族关系的时代要求。针对木里当地实际,研究提出夯实和谐民族关系的发展基础,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经济发展“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因地制宜探索地方发展模式的路径。
杨鹏[7](2020)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研究》文中指出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风俗习惯千差万别。时至今日,这些风俗习惯仍然影响着人们的思维,规范着人们的行为。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及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不同地域的少数民族特点和传统风俗习惯与国家统一管理的社会规范之间产生了一定的冲突和矛盾。为了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生活方式和引导少数民族更好更快适应现代社会生活,我国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正在对民族区域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的提高起着积极的作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它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重要的构成部分。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地方政府,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并结合民族自治地方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民族行为习惯等特点,以变通立法或变通执行的形式,保障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地区正确贯彻实施的一种地方性民族自治权。我国在历次的修法中都不断完善了对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规范,法律变通实践也有较大的发展和一定的成绩,都较好地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我国法治的进步。然而,我们对它的研究还捉襟见肘,各部法律对变通权的规范缺乏沟通,民族自治地方对法律变通权的认识还不到位,立法变通权行使不积极,变通执行权却缺乏规范,所谓的司法变通很难在现行法中找到合理的依据。等等这些问题应该得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和上级国家机关的重视,不断提高法律变通权实践效率,采取系列措施保障和规范少数民族地区行使法律变通权,确保国家法律在少数民族地区得到贯彻落实,牢牢把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和社会治理纳入国家法律整体框架内。本文采取文献研究、历史研究、实地调研的研究方法考察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变通权及其实践情况,以期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充分行使和规范法律变通权提出观点。文章一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第一章至第四章是论文的主体部分,阐释了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原理以及几个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的基础问题,分析了我国在法律变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保障进行了展望,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规范提出了相应的原则建议。第五章是论文的结尾部分,重申了法律变通权对充分贯彻和执行国家法律以及对民族自治地方法治建设的意义。
张淑慧[8](2020)在《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十九大报告中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并把这一遵循写入党章,2018年宪法修正案第一次使用了“中华民族”这一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已越来越成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遵循。少数民族干部在培育少数民族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方面具有天然的亲民优势,党和国家在少数民族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等方面给予政策优待,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少数民族干部,确保了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和政策在民族地区的贯彻落实,少数民族干部日益成为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建设和少数民族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关键力量。因此,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发展完善和少数民族干部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的地位研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课题。本文以马列主义民族平等理论为指导,利用历史研究法、文献研究法、定量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探讨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理论支撑和现实依据。首先,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理论进行剖析,明确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和历史渊源。在此基础上具体阐述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体制度安排和民族平等原则对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要求,明确少数民族干部在处理民族工作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的特殊优势。其次,从关于少数民族干部的选拔政策、比例政策、培养政策、照顾政策和妇女干部政策五个方面具体解读政策内容,对少数民族干部政策有一个全面的认识,明确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在建设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所做的努力。最后,任何一项政策在萌芽、发展、完善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全面研究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应当指出政策在制定及落实执行中存在的不足,从干部和全体社会成员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政治环境的改善、配套机制的健全等多个维度对完善少数民族干部政策提出了发展方向和具体的建议,并对当前学界和社会上处理民族关系的主流观点提出个人见解。本文认为少数民族干部在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和谐等方面具有特殊优势,是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建设事业发展的关键力量。虽然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和社会背景下产生一定的“溢出效应”,但不可否认少数民族干部在处理民族工作上的独特地位。短期来看,完善少数民族干部政策不能“一刀切”,用“区域优惠”取代“民族优惠”的道路不可行,应当在维护民族自治地方全体公民利益的前提下,循序渐进调整完善,重点培育少数民族干部的公民意识和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感。
李永娜[9](2020)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研究(1949-1956)》文中认为作为国家的一种软实力,国家认同能把整个国家共同体中的单个个体团结起来,对于维系多民族国家的统一,保障多民族国家的稳定,促进国家的繁荣昌盛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中国的进步和发展创造了最重要的政治前提,宣告了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时代已经到来。1949年到1956年是各民族人民对新中国产生国家认同的重要时期,在这个时期内,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实施了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获得了广大人民真诚地支持和拥护。政治民主、社会稳定、经济得以恢复并发展的新中国获得了广大民众的高度认同,全面深入地探究这一时期少数民族国家认同建设的经验,既有助于深化和丰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国家理论,又能为增强国民的国家认同感以及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重要的启示。在中华民族的历史上,王朝统治时期的国家认同是“大一统”特色的古典国家认同;发展到近代社会,中华民族意识由自在状态向自觉状态转变,中华民族意识逐渐觉醒,中国的国家认同逐渐向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认同转变,这与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密不可分,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实践中整合了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增强了中国各个民族之间的凝聚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得以建立,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统一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对新中国的国家认同意识在异常艰难的国内外环境下开始萌芽、生长与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面临着十分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国际上,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企图通过实行强硬的对华政策,即政治上孤立、经济上封锁、军事上威胁的政策,从根本上搞垮新中国。在国内,民族问题和阶级问题相互交错,纷繁复杂,少数民族地区更是面临着民族分裂势力猖狂,政治参与冷漠、文化认同狭隘模糊等问题,为此需要从国家整体层面审视少数民族地区的地理特殊性、文化特异性、政治归属性和利益整合性,为少数民族国家认同的建构提供可能性。在错综复杂的现实情况下,中国共产党推进了剿匪反霸工作,稳定民族地区社会秩序;进行了民主建政工作,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各级政权机构,创造性地实施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各民族的平等权利;积极疏通了民族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民族隔阂;培养了大批少数民族干部,更好地实现了少数民族人民的当家作主。各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得到了应有的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积极性得到了充分地发挥,为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提供了政治保障。与此同时,党和政府还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了一系列经济政策,“慎重稳进”地实行土地改革,改良农具和农牧业生产技术,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的工业建设,开展了少数民族地区的贸易工作,制定了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和税收优惠照顾政策,为少数民族人民的国家认同夯实了经济基础。除此之外,党和政府还积极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建设以满足少数民族群体的主观需求和现实需要,加强了主流意识形态建设,针对各种错误思想开展针锋相对的批判,广泛开展了民族团结教育,积极营造国家认同的舆论氛围,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宗教信仰自由,为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架设了坚实的文化支撑。总的来看,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在进行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培育并筑牢了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对国家的归属感、自豪感和忠诚感,使少数民族群众对新中国有了较为清晰的认知、产生了对新中国强烈的认同情感。这种成就的取得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民族平等团结的原则、毫不动摇维护民族团结与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共同繁荣、千方百计帮助少数民族促进经济的发展、大力发展民族地区文化教育事业、实现少数民族群众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的全面提高等经验密不可分。新中国成立初期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建设波澜壮阔,回顾这一时期党和国家的民族工作面临的种种挑战、采取的有力举措,并总结其取得的宝贵经验,为我们今天做好新时代民族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少数民族国家认同的建设必须准确把握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必须正确认识我国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奋斗目标,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的旗帜,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并用法制来保障民族团结。
龚梦川[10](2020)在《论民族区域自治从理念到制度的历史演进》文中认为世界上多民族国家众多,解决民族问题的路径不尽相同,我国实行的是民族区域自治。我国历史上已经形成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在漫长的岁月里共同生存繁衍,在不断的交往交流中融合发展,形成了特有的民族格局和民族关系,具有政治上的统一性和经济文化上的整体性。基于这样的国情,我国选择了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协调民族关系的基本方式。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经历了从理念形成、付诸实践到确立为制度的演进过程,并不断发展与社会各阶段相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民族区域自治宪制地位得以确立,其政治地位实现了法律化,并上升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在我国的实施,维护了国家统一,增进了民族团结,促进了各民族社会经济文化共同发展,对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伴随着国家各方面事业向前快速发展,社会结构转型,我国民族关系呈现出新的变化。作为协调民族关系基本方式的民族区域自治也需要在发展中进一步完善。在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和强化“制度建设”的当下,研究民族区域自治在我国的形成、实践与发展,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在新的历史时期,坚持“制度自信”的同时,我们应赋予民族区域自治新的理念,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框架之下,坚持以“统一与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为价值引导,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展开。本文除导论、结语外,共分四章。第一章“我国的民族关系及其协调”,简要概述了我国民族的构成及其特点、由此特点决定了我国的民族关系与特点,并论述了近代中国民族关系的发展与协调理念,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协调民族关系的基本方式。我国自古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构成有其自身的特点,各民族因交往交流形成的民族关系也有悠久的历史,这是我国采用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基础。我国民族关系经历了多个发展阶段,协调民族关系的方式也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第二章“民族区域自治理念的形成”,论述了民族区域自治思想萌芽、民族区域自治理念的理论基础、民族区域自治理念形成。理念,是一种理性的观念,在民族区域自治思想萌芽到理念形成的过程中,内涵得到不断发展充实。通过实践,结合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也从简单地提出民族平等的口号,废除民族压迫,扩展到帮助发展少数民族社会的经济文化,保护宗教信仰等多个方面。中华民族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民族共同体,包含着各有特色的各民族,各民族之间有着共同的利益,在兼顾整体与特殊、历史与现实的基础上,民族区域自治理念形成了多层次的内涵。第三章“民族区域自治在我国的实践”,论述了民族区域自治理念形成后付诸实践的几个重要阶段,即民族区域自治在局部的成功实践,在更大范围内的实践、宪制地位的确立及在我国的全面实施。在起初“试点式”的实践基础上,中国共产党不断总结研究并深化了民族区域自治理念的内涵,建立了第一个县级民族自治政权豫海回民自治政府。随后民族区域自治在更大范围内进行了实践,内蒙古自治政府的建立,成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经验,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经初具雏形。民族区域自治理念通过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局部实践,再到更大范围内的推行,传播了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帮助少数民族从封建剥削和民族压迫中获得解放,建立了自治政权,发展了少数民族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第四章“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民族区域自治”,论述了民族区域自治政治地位的法律化,随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由我国的重要政治制度上升为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始终遵循着自身内含的价值引导,在不断平衡中发展完善,发挥着协调国家与民族、民族与民族、民族自治地方与国家之间关系的重要作用。探讨了在社会发展的新阶段,我国各领域民族关系的诸多变化,因此协调民族关系需要理念的更新,坚持民族区域自治需要坚持以“两个结合”为价值引导,加强制度建设,回应新时代民族关系协调的制度诉求。
二、论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大学生民族团结教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课题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一、课题研究的目的 |
二、课题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的思路及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的难点和创新点 |
一、研究的难点 |
二、创新点 |
第一章 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大学生民族团结教育相关概述 |
第一节 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大学生及特点 |
一、边疆地区及该区域少数民族大学生的界定 |
二、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大学生的特点 |
第二节 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大学生民族团结教育理论依据 |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民族团结的论述 |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关于民族团结教育的论述 |
第三节 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大学生民族团结教育的意义 |
一、有利于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大学生中华民族的认同 |
二、有利于促进边疆地区高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
三、有利于边疆地区创造稳定的社会生活局面 |
四、有利于边疆地区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大学生民族团结教育面临的机遇及挑战 |
第一节 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大学生民族团结教育面临的机遇 |
一、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民族团结教育提供思想基石 |
二、各民族中华文化认同为民族团结教育提供社会条件 |
三、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民族团结教育提供制度保障 |
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为民族团结教育提供法治环境 |
第二节 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大学生民族团结教育面临的挑战 |
一、少数民族地区民族文化差异性 |
二、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事业不平衡 |
三、境外敌对势力对思想文化渗透 |
四、民族团结教育资源精细化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加强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大学生民族团结教育策略 |
第一节 完善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大学生民族团结教育的内容 |
一、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教育 |
二、坚持“多元一体”的民族观 |
三、深化“五个认同”主题教育 |
四、强化法治理念、思维的教育 |
第二节 改进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大学生民族团结教育的方法 |
一、丰富疏导教育形式 |
二、推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
三、注重榜样示范的引领 |
四、加强渗透方法的使用 |
第三节 扩宽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大学生民族团结教育的途径 |
一、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主渠道建设 |
二、创新民族团结主题的校园文化圈 |
三、开拓民族团结专题教育活动领域 |
四、强化民族团结网络媒体平台建设 |
第四节 健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大学生民族团结教育的机制 |
一、健全少数民族大学生组织建设机制 |
二、健全少数民族大学生物质保障机制 |
三、健全少数民族大学生考核评价机制 |
四、健全少数民族大学生心理疏导机制 |
第五节 优化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大学生民族团结教育的环境 |
一、建造各民族交往交融的社会环境 |
二、创造各民族和谐融洽的校园环境 |
三、营造团结家风建设的家庭环境 |
四、打造各民族团结互助的网络环境 |
本章小结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大学生民族团结教育调查问卷(学生版1) |
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大学生民族团结教育调查问卷(学生版2) |
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大学生民族团结教育访谈提纲 |
数据分析部分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2)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研究 ——功能、困境及优化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宪制意涵 |
一、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国家建构与认同整合 |
二、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民族因素 |
第二节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制度内涵 |
一、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概念 |
二、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法理基础 |
第三节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功能阐释 |
一、实现央地关系中立法权的纵向配置 |
二、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权的重要手段 |
三、实现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之间的调和 |
第二章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优化的必要性 |
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现状及实效性考察 |
一、自治条例的立法概况 |
二、单行条例的立法概况 |
三、变通或补充规定的立法概况 |
四、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实效性考察 |
第二节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行使中的问题 |
一、自治条例同质化严重且有超越立法权限之嫌 |
二、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混同且民族特色缺失 |
三、变通与补充规定性质不明晰且行使不充分 |
四、自治法规司法适用情况较差 |
第三节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行使状况不佳之成因 |
一、立法权限不清晰 |
二、效力位阶不明确 |
三、立法程序不规范 |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正当行使的标准及优化思路 |
一、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正当行使的标准 |
二、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优化思路 |
第三章 纵向立法权配置的优化——以央地关系为视角 |
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立法主体 |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解释 |
二、变通或补充规定立法主体多样化之成因 |
第二节 自治条例的立法权限 |
一、中央与民族地方事权划分的规范分析 |
二、自治条例的“组织法”性质 |
三、自治条例的立法内容 |
第三节 变通或补充规定的界限 |
一、变通或补充规定的适用情形及边界 |
二、刑法变通规定的合宪性分析 |
第四节 自治条例和变通或补充规定的效力 |
一、理论基础:规范位阶和效力位阶的区别 |
二、自治条例并非民族自治地方的“小宪法” |
三、变通或补充规定优先适用的法理阐释 |
第四章 横向立法权配置的优化——以自治州为分析对象 |
第一节 自治州作为分析对象的原因 |
一、双重立法权是立法权限划分的规范依据 |
二、丰富的立法实践为立法权限划分提供了客观条件 |
第二节 单行条例立法事项的界定 |
一、规范内涵的澄清——基于立法原意的考察 |
二、“本民族内部事务”作为立法事项的合理性 |
三、“民族特色”的判断标准 |
第三节 特殊问题——自治州重叠立法事项的拆分与重构 |
一、自治立法权与一般地方立法权的重叠——基于立法实践的分析 |
二、地方立法权与自治立法权的界分 |
三、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法规的效力位阶 |
第五章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行使的程序优化 |
第一节 破解思路——立法程序的完善 |
一、地方立法条例的规范表征 |
二、程序法治视野下的立法图景——立法过程的程序化 |
三、破题:立法程序三阶段的划分 |
第二节 立法准备阶段:立法动议的初步达成 |
一、立法准备阶段之于自治法规立法程序的重要性 |
二、作为承载少数民族特点的民族习惯法的价值内涵 |
三、立法准备阶段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吸纳 |
第三节 正式立法阶段:在交涉和博弈中达成共识 |
一、立法审议阶段的协商空间 |
二、变通内容等重要条款的单独表决 |
三、立法批准阶段审查标准的多样性 |
第四节 立法监督阶段:严守法制统一的底线 |
一、备案审查信息的适度公开及制度优化 |
二、自治法规的合宪性审查的必要性及空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3)马克思主义民族融合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与评析 |
(一)马克思主义以前的民族思想 |
(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 |
(三)马克思主义民族融合思想 |
(四)研究成果评价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四、相关概念辨析 |
(一)狭义的和广义的民族概念 |
(二)民族融合 |
(三)民族团结 |
(四)民族同化 |
第一章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概述 |
一、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诞生的历史背景 |
(一)现实基础:现代民族国家形成 |
(二)理论来源:扬弃前人思想成果 |
二、民族理论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地位 |
(一)民族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二)实现了对资产阶级民族观的超越 |
(三)提供了科学的民族观及其方法论 |
三、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唯物史观基础 |
(一)民族是一定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 |
(二)私有制是民族矛盾产生的社会根源 |
(三)无产阶级是实现民族解放与民族融合的阶级基础 |
四、民族融合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精髓 |
(一)民族融合是民族关系的发展趋势 |
(二)民族融合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要贡献 |
(三)民族融合理论是无产阶级民族工作的理论指南 |
第二章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民族融合思想 |
一、民族的概念 |
二、实现民族融合的条件 |
(一)实现民族平等是推进民族融合的政治性条件 |
(二)加强民族团结是推进民族融合的社会性条件 |
(三)发展民族生产力是推进民族融合的物质性条件 |
三、民族融合是一个历史过程 |
(一)民族融合需要一个过程 |
(二)社会主义的目的是促进民族融合 |
(三)民族问题解决的过程就是实现民族融合的过程 |
第三章 马克思主义民族融合思想在中国的发展 |
一、毛泽东:正确处理民族间的关系 |
(一)对民族及民族问题的基本认识 |
(二)反对民族歧视,强调民族平等团结 |
二、邓小平:民族团结才能祖国强盛 |
(一)发展是民族团结和祖国强盛的物质保障 |
(二)加强民族团结才能促进祖国统一 |
三、江泽民:市场经济中民族相互学习与相互亲近 |
(一)民族相互亲近和相互学习是时代的需要 |
(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加强民族交流和亲近 |
四、胡锦涛: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
(一)完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内容 |
(二)坚持三个离不开原则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
五、习近平:大一统民族的多元一体 |
(一)中华民族多元一体 |
(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
第四章 马克思主义民族融合思想的维度 |
一、民族的历史发展维度与民族融合 |
(一)早期民族的形成 |
(二)现代民族的发展 |
二、民族的空间布局维度与民族融合 |
(一)世界民族空间布局:封闭隔绝状态日益被改变 |
(二)中国民族空间分布:多元一体格局上的大杂居小聚居 |
三、民族的现实处境维度与民族融合 |
(一)国际民族矛盾不断 |
(二)国内民族关系之忧 |
四、民族的未来发展维度与民族融合 |
(一)经济:实现各民族繁荣发展 |
(二)政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
(三)文化:促进民族文化交融 |
第五章 马克思主义民族融合思想的科学预判 |
一、资本逻辑下的民族压迫与冲突 |
(一)资本逻辑下的国内民族压迫 |
(二)资本逻辑下的海外殖民扩张 |
二、全球化趋势的民族联系与交往 |
(一)全球化打破了民族间的壁垒 |
(二)全球化促进了民族文化的交融 |
(三)全球化为民族发展创造了条件 |
三、社会主义下的民族聚合与团结 |
(一)民族团结的提出 |
(二)民族团结的践行 |
四、未来社会的民族融合与消亡 |
(一)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是民族消亡的前提 |
(二)高度发达的政治文明是民族消亡的重要条件 |
(三)高度发达的精神文明是民族消亡的重要纽带 |
第六章 马克思主义民族融合思想的当代启迪 |
一、马克思主义民族融合思想的理论启迪 |
(一)民族融合是文明进步的必然趋势 |
(二)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根本利益一致的关系 |
(三)社会主义为民族融合创造了真正的条件 |
(四)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事业胜利的保障 |
(五)社会主义的民族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 |
二、马克思主义民族融合思想的实践启迪 |
(一)经济上帮助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
(二)政治上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构 |
(三)文化上尊重各民族文化多样性 |
(四)社会上鼓励各民族广泛交往 |
(五)宗教上引导其和社会主义相适应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4)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发展趋势 |
1.4 研究思路、方法及本文创新点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4.3 创新点 |
2 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
2.1 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理论渊源 |
2.1.1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 |
2.1.2 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思想 |
2.2 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形成条件 |
2.2.1 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 |
2.2.2 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思想形成的现实基础 |
2.3 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形成和发展过程 |
2.3.1 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萌芽 |
2.3.2 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形成 |
2.3.3 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成熟 |
2.4 本章小结 |
3 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
3.1 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原则 |
3.1.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3.1.2 坚持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
3.2 民族区域自治的目标 |
3.2.1 实现各民族团结,社会稳定 |
3.2.2 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和进步 |
3.3 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的保障措施 |
3.3.1 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法规 |
3.3.2 有效行使民族区域自主权 |
3.3.3 培养和任用少数民族干部 |
3.4 本章小结 |
4 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
4.1 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理论价值 |
4.1.1 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 |
4.1.2 丰富了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思想 |
4.2 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实践意义 |
4.2.1 领导创建了我国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区 |
4.2.2 推动各民族的繁荣和进步 |
4.2.3 促进各民族关系的团结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
4.2.4 为其他民族地区的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范例和借鉴 |
4.2.5 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提高民族区域自治水平和能力 |
4.2.6 坚持和完善少数民族自治权的行使 |
4.3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附件 |
(6)何为和谐民族关系:木里的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择木里藏族自治县民族关系作为研究对象的原因 |
三、研究价值 |
四、研究综述 |
五、研究内容、思路与方法 |
六、研究创新及难点 |
七、木里藏族自治县基本概况 |
第一章 木里民族关系形成的历史基础 |
第一节 木里多民族分布格局的形成 |
一、建置沿革与多民族分布 |
二、木里世居民族的源与流 |
第二节 木里多民族交往的民间互动 |
一、经济交往与民族关系 |
二、政治交往与民族关系 |
三、文化交往与民族关系 |
第三节 中央王朝有利于地方民族关系的政治建构 |
一、中央王朝的土司制度 |
二、中央王朝的改土归流 |
三、木里历史对民族关系的当代启示 |
第二章 建国以来木里民族关系的曲折发展 |
第一节 新中国的建立与木里新型民族关系的形成 |
一、人民政权的建立 |
二、民主改革的推行 |
三、社会主义改造的实施 |
四、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 |
第二节 “大跃进”“文革”时期木里民族关系遭受挫折 |
一、左倾思想对民族关系的影响 |
二、“文革”对民族关系的破坏 |
三、民族政策的拨乱反正 |
第三节 改革开放以来木里社会经济文化变迁与民族关系的发展 |
一、工业化、市场经济和社会关系结构变化 |
二、民族旅游带来的社会多元及关系结构改变 |
三、大众传播媒介与多民族关系的扩展及互动方式变化 |
四、木里经济的支柱产业:林业和水电 |
第三章 木里民族关系核心要素的实证考察(上) |
第一节 民族关系要素理论确认 |
一、衡量民族关系的核心要素和影响因素 |
二、有关和谐民族关系的内涵界定 |
三、问卷设计与田野调查的开展 |
第二节 人口结构中的民族关系 |
一、各民族人口构成及相对规模 |
二、人口普查结果反映的社会结构性差异分析 |
第三节 居住格局中的民族关系 |
一、各民族地理空间分布 |
二、各民族城乡分布情况 |
三、微观个体的邻里关系 |
第四章 木里民族关系核心要素的实证考察(下) |
第一节 日常交往中的民族关系 |
一、马克思主义交往观的当代意义 |
二、木里民族交往现状 |
三、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木里举措 |
第二节 族际通婚中的民族关系 |
一、乔瓦镇族际婚分析:基于2015年-2017年乔瓦镇婚姻登记数据 |
二、木里县族际婚分析:基于2018年1月-2019年6月木里婚姻登记数据 |
三、木里人口较多民族族际婚特点 |
第三节 语言使用中的民族关系 |
一、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 |
二、汉语言文字的使用 |
三、民汉双语教育的普及 |
第四节 民族心理中的民族关系 |
一、国家与民族认同 |
二、多层次的民族认同 |
三、民族偏见与歧视 |
第五章 木里民族关系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民族关系与经济发展 |
一、主要经济指标及增速分析 |
二、木里经济发展政策建议 |
第二节 民族关系与反贫困 |
一、脱贫攻坚的成绩与困难 |
二、木里脱贫攻坚政策建议 |
第三节 民族关系与人文环境 |
一、语言环境宽松 |
二、藏传佛教世俗化现象 |
三、教育状况改善及热点问题评析 |
第六章 木里构筑起和谐民族关系及其价值 |
第一节 木里和谐民族关系经验性价值 |
一、历时与共时的统一 |
二、国家建构与民间交往的统一 |
三、结构与互动的统一 |
第二节 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路径 |
一、完善少数民族权利保护 |
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
三、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
四、建立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 |
第三节 夯实和谐民族关系的基础 |
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县 |
二、民族工作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三、经济发展“利益共享,责任共担” |
四、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
五、因地制宜,探索木里发展新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概述 |
一、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相关概念 |
(一)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
(二) 法律变通 |
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基础问题 |
(一)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合法性 |
(二)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合理性 |
(三)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的性质 |
(四)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的主客体及形式 |
第二章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实践 |
一、古代法律变通迹象 |
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现状 |
(一) 立法变通现状 |
(二) 执行变通现状 |
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三章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保障 |
一、重视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和加强法律变通理论研究 |
二、完善法律变通技术和程序 |
(一) 统一法律变通主体 |
(二) 建立科学的民族法律清理制度 |
三、一定程度的拓宽法律变通范围 |
第四章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原则 |
一、坚持国家法律统一的原则 |
二、变通必要的原则 |
三、民族性和地域性相结合的原则 |
四、立法变通为主变通执行为辅的法律变通体系建设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8)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学术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理论基础与现实依据 |
一、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理论是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理论渊源 |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制度依据 |
三、民族平等原则是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内在要求 |
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重要目标 |
第三章 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主要内容 |
一、多种方式选拔任用少数民族干部 |
二、少数民族干部在党政干部队伍中占有适当比例 |
三、重视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专门培养工作 |
四、对少数民族干部的选拔及家庭等方面适当照顾 |
五、注重选拔培养少数民族妇女干部 |
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实践成效 |
一、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科学化干部队伍 |
二、增强少数民族干部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
三、调动少数民族干部的积极性促进民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
四、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公信力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
第五章 进一步完善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思考 |
一、加强少数民族干部思想政治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
二、以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基石优化少数民族干部的优惠政策 |
三、增强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同一性改善政策实施的社会环境 |
四、进一步优化完善少数民族干部政策落实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9)新中国成立初期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研究(1949-1956)(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缘起和意义 |
1.1.1 研究缘起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简要述评 |
1.3 理论基础 |
1.3.1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 |
1.3.2 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 |
1.3.3 社会认同理论 |
1.3.4 国家认同理论 |
1.4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2 少数民族国家认同的历史渊源 |
2.1 王朝统治时期的华夷之辨 |
2.2 大一统特色的古典国家认同 |
2.3 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意识的觉醒 |
3 少数民族国家认同的现实条件 |
3.1 少数民族国家认同面临的复杂形势 |
3.1.1 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 |
3.1.2 各民族之间的历史隔阂 |
3.1.3 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 |
3.2 阻碍少数民族国家认同的不利因素 |
3.2.2 文化心态单一 |
3.2.3 政治参与冷漠 |
3.2.4 领土意识模糊 |
3.3 推动少数民族国家认同的有利因素 |
3.3.1 各民族共同开拓的辽阔疆域 |
3.3.2 各民族共同创造的灿烂文化 |
3.3.3 各民族共同缔造的新中国 |
4. 少数民族国家认同的政治保障 |
4.1 剿匪斗争的开展 |
4.1.1 匪患的危害 |
4.1.2 匪患的肃清 |
4.2 国家政权机构的建立 |
4.2.1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4.2.2 各级人民政府 |
4.2.3 各级民族工作机构 |
4.3 民族关系的疏通 |
4.3.1 中央民族访问团到民族地区访问 |
4.3.2 少数民族参观团到内地参观 |
4.4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 |
4.4.1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早期探索 |
4.4.2 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成立 |
4.5 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 |
4.5.1 培养原则 |
4.5.2 培养途径 |
5. 少数民族国家认同的经济基础 |
5.1 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农牧业生产 |
5.1.1 “慎重稳进”地实行土地改革 |
5.1.2 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
5.1.3 多方面扶助农牧业生产 |
5.2 推进少数民族地区工业建设 |
5.2.1 基础设施的兴建 |
5.2.2 工业企业的建立 |
5.3 开展少数民族地区的贸易工作 |
5.3.1 贸易经营机构的设置 |
5.3.2 农牧土特产品的购销 |
5.3.3 民族特需商品的经营 |
5.4 实施少数民族地区财税优惠政策 |
5.4.1 财政优惠政策 |
5.4.2 税收优惠政策 |
6. 少数民族国家认同的文化支撑 |
6.1 推进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建设 |
6.1.1 确立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地位 |
6.1.2 推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
6.1.3 营造各族人民国家认同的舆论氛围 |
6.2 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事业 |
6.2.1 发展和提升少数民族教育事业 |
6.2.2 传承和繁荣少数民族文化事业 |
6.3 加强民族团结教育 |
6.3.1 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 |
6.3.2 妥善处置影响民族团结的各类问题 |
6.4 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宗教信仰自由 |
6.4.1 实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
6.4.2 推动宗教制度民主改革 |
6.4.3 团结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 |
7. 少数民族国家认同的经验与启示 |
7.1 基本经验 |
7.2 现实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在学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10)论民族区域自治从理念到制度的历史演进(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研究的重点、难点及创新点 |
第一章 我国的民族关系及其协调 |
第一节 我国的民族关系 |
一、我国民族的形成与构成 |
二、我国民族构成的特点 |
三、我国的民族关系与特点 |
第二节 我国民族关系的协调 |
一、近代中国民族关系的协调理念 |
二、民族关系的协调与其发展相适应 |
三、我国民族关系的协调方式 |
小结 |
第二章 民族区域自治理念的形成 |
第一节 作为民族关系协调有效方式的民族区域自治 |
一、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萌芽 |
二、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基础 |
第二节 民族区域自治理念的形成与特点 |
一、民族区域自治理念的形成 |
二、民族区域自治理念的特点 |
小结 |
第三章 民族区域自治在我国的实践 |
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由理念到实践 |
一、红军长征深化了民族区域自治理念 |
二、民族区域自治在豫海的局部实践 |
第二节 民族区域自治从实践到制度 |
一、民族区域自治在内蒙古的有效实践 |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初具雏形 |
三、民族区域自治实践的特点 |
第三节 民族区域自治宪制地位的确立 |
一、《共同纲领》将民族区域自治确立为国家制度 |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全面实施 |
小结 |
第四章 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民族区域自治 |
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
一、民族区域自治政治地位的法律化 |
二、民族区域自治由重要政治制度到基本政治制度 |
第二节 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协调变化中的民族关系 |
一、新时期民族关系协调面临的问题 |
二、更新理念协调发展中的民族关系 |
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要坚持“两个结合” |
第三节 回应新时代制度供给需求完善民族区域自治 |
一、制度自信背景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
二、强化制度建设过程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四、论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大学生民族团结教育问题研究[D]. 李小龙. 牡丹江师范学院, 2021(08)
- [2]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研究 ——功能、困境及优化路径[D]. 李燕林. 吉林大学, 2021
- [3]马克思主义民族融合思想研究[D]. 马荣. 兰州大学, 2021(02)
- [4]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研究[D]. 李佳铭. 东北林业大学, 2021(09)
- [5]制度自信视域下民族区域自治运行研究[D]. 杨川渝. 西南民族大学, 2020
- [6]何为和谐民族关系:木里的案例研究[D]. 黎雪. 西南民族大学, 2020(04)
- [7]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研究[D]. 杨鹏. 山东大学, 2020(06)
- [8]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研究[D]. 张淑慧. 山东大学, 2020(02)
- [9]新中国成立初期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研究(1949-1956)[D]. 李永娜. 北京科技大学, 2020(06)
- [10]论民族区域自治从理念到制度的历史演进[D]. 龚梦川. 西南民族大学, 2020(03)
标签:民族融合论文; 民族团结论文; 政治论文;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论文; 地方立法权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