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网已建成(论文文献综述)
康俊莲[1](2020)在《中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如何对食品安全监管进行权力配置,实现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协同有效治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1)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满意度、幸福感、安全感的具体体现。本文围绕“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这一核心问题,从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空间、时间、制度三维一体角度,探究政府监管权力的内在逻辑,针对现实问题提出科学优化、系统完善的路径。本文遵循“四个最严”要求,依据协同治理和跨部门合作等理论,采用比较制度分析法,论域方面选择政府监管控管层次多、管理幅度宽泛的典型国家作为参照进行对比分析,剖析了制度背后权力配置结构及其演化方式,比较在不同制度下,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在特定历史时期,如何实现监管权力配置效用的最大化。同时,分析了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历程、政府权力配置存在的争议和挑战、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采取的措施与体现的特征,从空间维度改革、时间维度改革、制度维度三维一体角度,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政府食品监管权力配置协同治理的建构路径。本文第一部分,介绍研究背景,包含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协同治理等相关理论和制度架构,为后续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回答了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在不同历史时期监管权力的现实配置,及监管权力行使产生的内在逻辑。从空间、时间、制度三个维度,阐释了不同历史时期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基本概况、监管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改革举措、政府权力配置的改革特征。基于此,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在改革实践过程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归纳提炼。同时,从府际关系角度,对食品安全政府纵向权力配置、横向权力配置进行分析,研究其结构转变中的内在联系,为推进食品安全全面深化改革,实现政府协同治理不断走向深入奠定基础。在协同治理等相关理论基础上,回答第二个问题,即食品安全监管权力由哪些因素导致变迁?从空间、时间、制度三个维度,阐释政府监管权力行政化,部门分割的高度集权,由于社会秩序的高度扩展,使得行政分割高度集权的政府权力,呈现出具体监管越来越属地化,抽象监管越来越集权的现象。此部分分析,以协同治理理论核心内涵为指导,以跨部门合作理论与政府协同理论为支撑,从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社会监管缺失三个层次,阐述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在空间维度上,由于跨部门间食品安全监管权责利益均衡问题,导致“权力越位”,需要进一步通过协同治理优化提升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在时间维度由于监管权责不清、行政壁垒、监管遗漏导致“权力缺位”,会直接影响在危害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政府能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从快将危害食品安全事件处理在萌芽状态,反映着政府的应急和统筹协同调度能力。因此,在时间维度要突出“早一步”“快一步”,必须通过实现制度做保障和空间维度跨部门的相互协同、配合;在制度维度由于监管中的权力异化、监管过程的渎职行为、监管中出现的违章违规导致“权力错位”,容易引发政企合谋、监管腐败等问题的产生。第三部分,分析了在大部制改革的背景下,我国食品安全面临的争议和挑战,以及通过域的选定,借鉴国内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经验,依据“四个最严”的要求展开分析,结合我国实际,归纳提炼有益于我国政府协同治理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空间维度改革,解决外部硬性边界跨部门间协同治理,出了问题谁说了算的问题;时间维度改革,解决内部构架基础降低危害食品带来的风险,实现早发现、早识别、快处置的问题;制度维度改革,解决单元间协商机制制度系统化、体系化、完整化的问题,形成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干,各相关管理条例、管理办法体系化、完整化相互协同、互为补充的制度体系。通过研究,本文力求在以下几个层面做出努力,取得如下研究结论:其一,针对“权力越位”,解决跨部门间“政出多门”、相互协同的问题。通过强化中央一级政府食品监管,构建全国自上而下统筹监管“一盘棋”,实现危害食品安全事件的快速应对和处置。既而发挥中央政府监管权力灵活调度功能,实现“中央精神”掷地有声的贯彻、落实的同时,实现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区实际,展开创新监管的实践。作为中央政府还肩负着全球食品监管风险治理中发挥多元治理的功能。通过发挥中央政府、食品跨国企业等在国际舞台的影响力,在参与国际事务食品安全治理规制的制定,主动参与,积极作为,化解中西方在食品监管领域文化认识的鸿沟,提升在国际食品监管中的话语权和主导权。另外构建起跨部门间食品安全协同机制和治理机制,通过部门间的责任分担、沟通协商、协同治理运行,实现食品监管的协同治理。其二,针对监管权责不清、行政壁垒、监管遗漏导致的“权力缺位”,解决危害食品带来的安全风险,需要通过建立食品安全预警监测机制,实现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早发现、早预警,同时提高科学防控的能力,做到快速反应,实现从快处置。建构公开透明的信息通报体系,不仅要形成日常检测公告制度,还要突出危害食品事件发生时,让公众及时了解实情,消除社会公众心理恐慌,有效参与积极应对食品风险,逐步引导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意识和能动力。在协同治理视域下,构建起对监管事前、事中、事后的协同治理权力监督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其中。同时在时间维度下,还应将权力行使的重点,放在食品安全风险的预防上来,只有将风险点控制住,才能从源头上控管住,保障安全食品“产”出来的有效性。风险预防应突出其独立性、透明性以及全程采取的开放方式,实现过程的监督性。以此来保障食品安全风险预防的科学性和自然性。其三,针对监管中的权力异化、监管过程的渎职行为、监管中出现的违章违规导致的“权力错位”,引发政企合谋、监管腐败等问题的产生。从制度维度,认真梳理,提出解决《食品安全法》与各监管部门间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细则等,形成系统性、完整性、相互协同互补、衔接的制度化体系。通过协同治理导向的政府重塑,建构起彼此之间互为协作的服务型政府,以推动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治理理念的质性转变。其四,本文认为,食品安全问题是事关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食品安全协同治理问题,说到底是加强党的领导,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问题。因此,应该将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上升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建设层面,强化党对一切工作的统一领导,发挥党的引领作用,形成监管合力;同时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大数据标准体系,将其作为国家管理的一项制度,打通政府跨部门监测的数据链,实现全链条数据关联的融合,实现日常监管的有序性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系统科学性;从完善体制机制上,建议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建立从生产到销售都可相互追溯、追查、倒查、溯源的机制,保障“以人民为中心”,为实现“健康中国”,助力食品企业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崔梦豪[2](2020)在《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重构》文中研究表明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行政复议制度目的的实现和功能的发挥最终都是通过行政复议决定来完成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精细化是行政复议制度走向成熟的标志,要求有完整体系的行政复议决定类型,并且每种复议决定都有其界限分明的适用情形,实现行政复议决定的可预测性和一致性。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不断发展变化,是中国行政救济体系不断发展变化和中国法治化进程的一个缩影。新中国成立以后行政复议制度起源于1950年11月15日经政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的《财政部设置财政检查机构办法》,至此以后关于行政复议的法规范逐渐增多,但是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因此并没有完整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1991年1月1日《行政复议条例》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首次建构了行政复议决定体系。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以法律形式确认的行政复议制度正式的建立,其中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体系进行了重构。2007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开始实施,其中针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相关问题进行细化。当前还有一百四十多部规范行政复议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部门规章,其中有些法规范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相关问题有了更为精细化的规定。所有的这些法规范共同构成了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法律基础,通过对这些法规范的分析有助于理清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在规范层面的概况,并且有助于厘定其在规范层面变革的理论基础。从2010年开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司开始编写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在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以后,司法部行政复议司承继了这项工作,到目前为止一共公布了238个行政复议的典型案例。以这238个典型案例为基础,结合部分行政复议机关实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的一些案例,对行政复议决定在实践中的应用进行全面的实证分析。最终结合行政复议制度的相关理论,如何在将要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重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本文从三个层面来分析和解决当前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存在的问题:第一层面为论文的总论部分,厘定行政复议决定的基础性概念。首先,本文研究的行政复议决定是狭义上的概念,是指复议机关实质利用复议审查权,以审查对象的各种形态为事实依据,适用行政复议法规范作出的权利义务内容明确的法律行为。其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部分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针对案件实体问题所作的正式的结论性的行政复议决定类型以及其它法规范在此基础上新增的复议决定类型。在此基础之上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特征、作出期限、法律效力进行了讨论。其次,针对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属性进行探讨。回顾了行政复议决定法律属性争议的概况,并分析形成争议的原因。以此为基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层面论证争议较大的复议决定构成要件中的目的、复议权的权力属性和复议程序。同时具体分析行政诉讼中关于行政复议决定的审查制度,得出复议决定是行政行为的结论。再次,从当前的法规范来看,从法律、行政法规到规章形成了对行政复议决定都有设定权这一实践,给实践带来了极大的困境。从我国当前的法治体系来看仅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有设定权,但是把行政复议决定纳入法律的专属立法事项,更加符合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方向。最后针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化进行探讨,分析了其类型化的意义以及决定其类型的影响因素,并对当前理论上和法规范中的复议决定类型进行论述。第二层面为行政复议决定具体类型的研究,整体上可以分为肯定性、否定性和混合型行政复议决定。肯定性行政复议决定是指复议机关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审查对象并不违法且合理,从而对其予以肯定和支持。从当前的法规范来看,肯定性行政复议决定包括维持决定、确认合法决定和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三种。行政诉讼中已经用驳回诉讼请求决判决面取代了维持判决、确认合法判决、确认有效判决等,这与行政诉讼制度整体的改革是分不开的。在行政复议中依旧还是要坚持维持决定在肯定性行政复议决定的中心地位,这是行政复议制度本质属性的体现。一些低位阶的法规范中增加确认合法决定作为维持决定的例外,不管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中来看,确认合法决定完全是没有必要的。对于维持决定来说,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复议机关并没有恪守全面审查原则,有时缺少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论证说理;同时相较于法规范中的适用范围呈现扩大化的趋势,导致维持决定的适用率一直居高不下。理论和实践中针对维持决定的批判也都是针对复议机关在实践中滥用复议权导致维持决定适用率过高的,并不是针对维持决定本身的批判。因此需要从复议机关本身和外部监督两方面完善维持决定,使维持决定能够按照法规范本身的要求适用。驳回决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新增的一种复议决定类型,通过对其立法背景的探究可知其是有充足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之需的,但是其并没有严格区分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和驳回复议请求决定,因此在制度设置上和实践中关于其具体适用情形、监督权和法律效力等方面还存在诸多矛盾之处。在驳回决定重新建构的过程中,应该区分驳回复议申请求决定和驳回复议申请决定,这两者的本质性区别是复议机关针对相关问题是否拥有复议职权。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只能适用于被申请人形式上的不作为不构成不履行职责这一情形,对于被申请人在受理前已经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根据全面审查原则,复议机关的审查对象已经转换为对行政行为的审查。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的适用范围应该区分是否满足实质性标准,不符合实质性受理标准的直接适用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不符合形式性受理标准的应当给予申请人补正的机会,然后再判断是否适用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否定性行政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针对审查对象进行否定,从而作出权利义务明确的复议决定,以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从当前的法规范来看,否定性行政复议决定具体包括:撤销决定、变更决定、责令重作决定、责令履行决定和确认无效决定五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对责令履行决定的规定比较简单,在其它一百四十多部法规范中进行了很多细化的规定,但是并没有遵循统一的标准。通过对责令履行决定的法规范和典型案例的分析可知,当前关于其适用范围、审查对象、裁决方式的选择和履行期限的确定是比较混乱的。责令履行决定的适用情形应该仅限于被申请人的形式不作为,被申请人作为义务的判断标准除了法规范明确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包括其它众多方面引起的作为义务。审查内容应该分别从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形式上的行政不作为,是否存在一定的履行义务,是否存在不作为的理由,是否还有履行必要四方面进行递进式的审查。责令履行决定应该确立以实体性裁决为主,以程序性裁决为辅的基本原则,同时确立一个较短的履行期限,特殊情况之下适用单行法规范中确定的期限,并且被申请人应该向复议机关汇报履行情况。对变更决定的法规范分析和典型案例的考察可知,正是立法逻辑之悖离和实践之异化,导致变更决定的适用率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为了体现变更决定在否定性决定中的优先适用权,从立法上来说,变更决定和撤销决定在否定性决定的兜底条款中不应该分离,但是应该明确“应当”变更的三种具体情形:其一,行政行为仅存在不合理的情形时;其二,行政行为仅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违法情形时;其三,在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中,被申请人的行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违法情形时。其它违法情形需要赋予复议机关在选择适用变更决定的裁量权,同时应该明确禁止不利变更的例外情形。责令重作决定不仅是撤销决定法律效力的体现,同时还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其本身应该是变更决定的例外情形。责令重作决定只能附带于撤销决定之后,并且在被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合法性时依旧可以适用。在很多领域责令重作决定并没有可以裁量的空间,如果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是为了让申请人履行其本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确定申请人的不确定法律关系和增加申请人的权利,此时撤销决定必须附带责令重作决定。当被复议的行为对于申请人来说纯粹是制裁性质的,这时需要复议机关具体案件具体裁量。在责令重作决定中也应该引入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同时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行为属于履行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复议机关有权也有义务去主动审查重作行为合法与否。确认无效决定当前仅规定在较低位阶的法规范中,随着无效行政行为理论的发展,需要在法律上增加完善的确认无效决定制度。在其具体制度构建过程中,很多内容可以参照行政诉讼中的确认无效判决。对于举证责任来说,在不同的复议期限内其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不一样的,但本质上都由申请人证明重大且明显瑕疵的存在。当前的行政复议制度确立了撤销决定在否定性行政复议决定中的中心地位,对于其适用中的很多问题并没有达成共识,导致撤销决定在适用中并没有遵循统一的全面审查原则,同时对于其效力也没有统一的观点。应该说随着福利国家的兴起,单独的撤销决定的中心定位应该作出本质性的改变,撤销决定在否定性决定中处于补充性的地位。撤销决定在适用中必须贯彻全面审查原则,其适用范围自然需要进行限缩。总体上来看,在否定性行政复议决定中,责令履行决定针对的是形式不作为,而变更决定、责令重作决定、确认无效决定和撤销决定针对的是行政行为。同时变更决定和责令重作决定应该优先适用于单独的撤销决定,在责令履行决定和责令重作决定中,复议机关应该尽可能的作出内容详实的实体性裁决。混合型行政复议决定把审查对象的合法与否与其法律效力进行分离审查,只对其违法性进行判断,并不对其法律效力进行任何评价。对于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来说,都有肯定的一面和否定的一面。法律上对于确认违法决定规定的比较简单,在低位阶的法规范对其进行细化的过程中并没有遵循统一的标准,导致其呈现出扩大化适用的趋势。实践中确认违法决定形成了两种不同类型:确认违法决定是对其它复议决定的替代,也即情况决定和与其它复议决定处于同一维度。因此法律上应该重构确认违法决定,首先从分类标准上应该其是由不同的两种类型构成的,一种是作为情况决定的确认违法决定,一种是作为正常复议决定的确认违法决定,其理论基础和适用情形是完全不同的。作为情况决定的确认违法决定并没有统一明确的适用对象,因为其是对其它复议决定的替代,考虑更多的是案外的因素,需要复议机关在具体案件中具体分析。作为正常复议决定的确认违法决定与撤销决定、变更决定等复议决定区分适用的关键不是行政行为有何种违法情形,而是行政行为在类型和效力上的区分,从条文上应该分别规定,其具体适用情形包括形式不作为、行政行为已经不存在和不具有撤销内容的行政行为等。总之,行政复议机关在选择适用行政复议决定过程中必须贯彻全面审查原则,也即对审查对象的各种情形要有清晰的认定,才能选择适用更为合理的复议决定。第三层面为行政复议决定的替代性结案方式的研究,具体来说包括撤回复议申请制度、调解制度和和解制度。这三项制度和行政复议决定共同构成了复议制度的终结方式,但是这三项制度的目的为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纠纷的功能,进而在制度设置上忽视了行政复议制度的根本目的和其他两项功能的指引作用。在行政复议制度法治化进程中,应该尽可能的以行政复议决定的形式来结案,减少替代性结案方式的适用。从撤回复议申请的法规范和典型案例来看,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理念就是:不限制申请人的撤回权。在法治化进程中,申请人的撤回权应该受到实质性的限制,申请人的撤回权除了受到形式条件的限制外,实质性的限制要件可以分为两方面:适用范围的明确和严格的批准权。撤回复议申请的适用情形具体可以分为四种:第一,原行政行为本身是合法的,申请人误认为其不合法而提起复议;第二,原行政行为违法,而被申请人已经改变其违法的行政行为;第三,原行政行为轻微违法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第四,申请人误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在复议受理前或者复议过程中已经履行其法定职责。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撤回复议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标准应该区分为两种情况:申请人认可原行政行为而撤回复议申请的审查标准和申请人认可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而撤回复议申请的审查标准。调解制度在法规范中经历了禁止调解、置之不理和肯定调解三个阶段。当前的法规范中关于调解的适用范围、期限和调解协议的效力依然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就形成了形式调解和实质调解两种模式,完全架空了关于调解适用范围的规定。重新审视调解制度的内涵,应该说行政复议中应该构建以调解程序为基础,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结果的调解程序制度。通过对和解制度立法背景的考察可以发现,和解制度本质上是从撤回复议申请制度中分离出来的具体制度。通过和解制度的法规范分析可知,其内涵是被申请人承诺改变原行政行为,申请人认可了其承诺而不再争议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在此条件下不再审查原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而终止复议程序。在典型案例考察中可知,并没有单纯的和解案例,其最终都是和撤回复议申请制度及调解制度混同适用。不管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中来看,行政复议和解制度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性。最终的代替性结案方式应该仅剩撤回复议申请制度一种,并且有明确适用范围的限制,从而使得行政复议制度中基本都以复议决定的形式来终结。行政复议决定作为一种补救性的行政行为,其最根本的目的是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从而充分发挥其解决行政争议、监督权力和救济权利的功能。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恪守全面审查原则,查清审查对象的各种情形,从而作出权利义务明确的行政复议决定,尽量减少替代性结案方式的适用。此时,通过法律设定一个更加完善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李汝勤[3](2020)在《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的机构融合问题研究 ——以广东省G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是政府和市场内在边界动态变化的外在体现,是上层建筑符合经济基础这一规律的具体表现。市场监管体制改革首先要实现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的机构融合。本文就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在大市场监管体制中央层面以及广东省省级层面改革完成后,以广东省G市市场监管局为例,就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在机构融合过程中的存在问题进行研究,总结出机构融合中文化融合、执法过程规范化、执法队伍建设、市场信息服务机制等四方面的存在问题,从组织机构、监管体系、人才管理三方面分析原因。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在深入了解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基础上,拟从借鉴国内外改革经验、加强文化融合、完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推进市场监管体制建设以及创新监管模式等五方面提出对策建议,进一步促进机构融合、巩固已有改革成效等问题进行探讨。具体措施为:第一,积极借鉴国外与国内市场监管部门改革经验;第二,加强文化融合,打造一支思想过硬、业务过硬的市场监管专业监管人才队伍;第三,建立健全符合中国国情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细化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制定或者重新修订相关法律,弥补法律空白;第四,统一市场监管标识、制服以及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构建统一的市场监管执法体系;第五,创新监管模式,加强市场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深入群众开展宣传,为提升机构整合后的市场监管效率,推动市场监管体系现代化,形成社会共治大监管格局。
丁彬[4](2020)在《政府食品安全智慧监管模式的优化 ——以奉贤区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将食品安全安全提升至国家战略高度,因为它不仅仅关系着广大群众百姓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也事关着区域经济发展健康,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及国家与政府部门的公信力都将产生及其重大的影响。2015年6月,国务院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讲话中明确指出“运用大数据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有力手段……要在食品安全等民生重点领域使用智慧监管,主动查究违法违规行为”。2019年10月3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正式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明确要求:“建立和完善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强化数据有序共享,依法保护个人信息,推动新时代数字化政府构建。”奉贤区于2017年提出《奉贤区推进智慧城市建设三年行动纲要(2017-2019)》,积极推动应用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搭建“奉贤区食品追溯管理和公众查询系统”,对食品生产、流通以及餐饮服务环节的信息进行追溯管理,保证食品来源信息的可追溯性。本论文以此为背景,以上海市奉贤区为例,通过对该区域政府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现状的研究分析,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与访谈法,对目前我国政府食品安全智慧监管模式存在的困境、问题原因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为进一步完善优化食品安全智慧监管模式提供有效参考。本文第一部分结构是导言,从食品安全智慧监管角度交代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并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引出本文的研究意义,再通过归纳国内外治理经验与各类文献综述,较全面性地回顾相关智慧监管的综合研究现状,梳理了本文主要的研究方法,并归纳了研究创新与不足点。第一章主要界定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大数据的相关概念与特征,同时对公共产品理论、外部性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等理论基础进行介绍。第二章是通过阐述我国政府监管模式的历史变革与演进发展,以传统监管与智慧监管两种模式的分析比较,寻找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转变的逻辑。第三章是以上海市奉贤区为例,通过奉贤区探索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的实例,分析政府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现状,探讨目前为止创新智慧监管模式所取得的绩效评价。第四章是列举食品安全智慧监管模式存在的困境,并详细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第五章主要是结合我国国情,对政府食品安全智慧监管中尚存的薄弱环节进行分析,并有针对性的提出思路办法与建议对策。第六章是对本文的结论进行梳理汇总,并对研究的未来方向提出了展望。本文梳理出的我国食品安全智慧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缺乏数据问题丛生、共享渠道不畅通、运用分析不深入、监管理念未形成。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数据孤岛效应严重、智慧监管制度不匹配、后续保障机制不健全、监管人员能力缺乏、资金费用保障不足。在此基础上,本论文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具体建议:包括强化顶层设计,强化数据收集,挖掘数据运用,保障人员技术等。
洪雅真[5](2020)在《广州市L区餐饮业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在食品安全风险激增的背景下,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对传统食品安全治理提出了新的需求。治理主体之间的联系明显增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新格局初具雏形,共同的利益诉求和主体权力意识使得协同治理具有了实现的可能性,而协同治理在治理观念、治理方式和治理效果上所体现的优越性也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普遍认可。可以说,协同治理是实现餐饮食品安全治理的内在需求、实现餐饮行业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本文首先对协同学、治理理论以及食品安全,餐饮服务等基本概念进行界定;紧接着通过梳理和分析相关文献资料、实地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L区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并结合国外治理经验和协同治理理论提出餐饮业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完善和解决措施。论文共分为6部分,第一章是绪论,介绍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内容、国内外研究现状等内容,介绍国内外研究学者对在协同治理理论以及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理论的研究成果。第二章是核心概念和支撑理论,包括概念内涵、参与主体等方面的研究现状,并对协同治理、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等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对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理论进行阐述。第三章对L区食品安全治理的历史变迁、餐饮业食品安全治理现状以及各主体参与现状进行阐述;第四章对主要从公共部门、餐饮企业、消费者、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媒体等几个方面对L区餐饮业食品安全协同治理问题的存在原因进行分析。第五章主要介绍发达国家(包括美国、日本、欧盟等)餐饮食品安全合作治理的先进经验。第六章提出完善L区餐饮业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对策建议。最后做出结论,对全文进行回顾和汇总。
刘明鸿[6](2020)在《平台经济视域下食品安全合作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平台经济是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围绕集聚资源、便利交易、提升效率,构建的新型经济形态。目前国家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大力促进平台经济的发展。在平台经济的刺激下,第三方食品交易平台迅速扩张,互联网食品交易量不断增大,交易技术日渐复杂化,平台的食品安全问题也愈发严峻。近年来频发的平台食品安全问题显示出了行政机关监管手段不足、监管滞后的弊端,行政机关无法通过传统的规制方式去解决平台治理逻辑下的食品安全问题,因此需要引进了平台的自我规制去改善监管现状。自我规制本质上是企业的内部管理形式,是纯粹是市场行为,属于无须政府介入的“黑箱”,而平台实质上又扮演着市场主体与市场监管者的双重角色。因此,监管部门与平台企业的合作规制模式,不仅要追求经济性、效率性,同时也要合法正当,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深入的探讨。对于合作规制模式的探讨,将依照监管流程进行分段式分析,分别是准入控制、实时监管、违法处理三大部分,同时也分析平台食品安全的组织化保障义务即食品安全员制度的落实。在对平台食品安全的规制进行探讨前,应当明确规制平台食品安全对于整体食品安全作用的有限性,并且应当树立正确的风险食品安全观,即只能将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在低位状态而不能完全消除。在设计合作规制制度时,应当认识到其局限性,在充分尊重平台的自主管理和市场规律的情况下,避免深度合作下的规制俘获以及企业管理权的过渡扩张,需要对其加以必要的法律控制。
蒋锋[7](2020)在《基于大数据的广州市白云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自上个世纪开始我国保健食品产业开始逐渐崭露头角,当前我国保健食品产业发展迅猛,保健食品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在保健食品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假冒伪劣保健食品,部分商家经常擅自变更生产工艺、随意添加产品成分,保健食品也因此一直被社会和媒体所诟病。这些情况在反映存在问题的同时也折射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不足和弱项。当前随着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发展,对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给予了有效的推动,相关部门逐渐形成了自上而下的数据信息监管系统,但是通过对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可以看到当前大数据技术与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融合还有待提升,全国各地区也存在发展不平衡的问题。鉴于此,本文从身边实际出发,对基于大数据的广州市白云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问题进行研究,了解广州市白云区基于大数据的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现状,发现监管部门对大数据及相关信息系统运用中监管业务、行政执法、数据采集及数据运用能力等方面的问题,进而找出解决办法,对当前监管工作现状有所改善。研究过程中应用的核心方法包括:问卷研究法、案例分析法、访谈法。通过对大数据运用现状和保健食品监管的研究现状进行梳理,明确相关理论。在此基础上,再对广州市白云区监管部门运用大数据对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现状进行分析,通过访谈、案例分析等找出基于大数据在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存在的弊端。同时,总结国外发达国家和国内试点城市运用大数据的实践经验,从中得到运用大数据加强白云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启示。本文从工作实际出发,结合数字治理和风险管理理论知识,借鉴国内外经验,提出了完善专业监管系统的顶层设计、及时高效采集数据、开发优化数据运用、配套完善保障措施等具体的对策建议,对促进监管工作与大数据的进一步结合有一定的实践价值。
扈照[8](2019)在《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标准化研究》文中提出政务服务标准化是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必经之路。推动政务服务标准化是打通政府与百姓之间“最后一公里”的有效举措之一,亦是政务服务能力建设的内容之一,更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关键举措。目前我国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已开展了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并形成了一系列政务服务中心地方标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亦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政务服务中心推荐性国家标准。涿州市在政务服务中心建成后,开始了政务服务标准化进程。本文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近年来发布的政务服务中心规范对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标准化工作进行研究,首先对政务服务标准化、政务服务中心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概念、内容、理论基础进行了界定、阐述,在此基础上,通过收集、梳理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相关文献资料以及实地调研,对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标准化建设进行了分析与研究,进而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13项政务服务中心推荐性国家标准对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基本要求、标准体系、服务投诉处置、服务现场管理、进驻事项服务指南编制、网上服务、信息公开、中心运行等方面进行了测量,发掘出中心当下网上服务、中心运行、标准体系构建、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的不足,并对这些不足进行了原因分析,进而从加强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规范政务服务中心运行、构建本市政务服务标准化体系、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等方面对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提升建议。
曾杨[9](2019)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大数据嵌入与运用研究 ——以上海市为例》文中研究说明食品是人类生活的基本需求,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我国各界政府一直致力于食品安全监管改革研究,党的十九大提出:新一轮的政府机构改革要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高科技手段,当前地方政府将食品安全监管中引入大数据技术已成为改革创新的热点和重点。自《上海推进大数据研究与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颁布以来,上海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大数据实践。基于此,本文以上海为例,运用技术嵌入理论,通过文本分析法、参与观察法和比较研究法,对当前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引入大数据技术的政策基础、大数据嵌入的逻辑结构和大数据运用功能发挥的赋能性进行了深入分析,研究发现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大数据嵌入与运用对转变监管方式、优化监管资源上都得到了发展,但在推进过程中还显现出制度与技术结构性张力问题,包括制度瓶颈牵制技术推动、技术薄弱限制制度形塑和政府大数据应用型“人才荒”三个方面。由于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大数据运用发展比较成熟,分别从组织结构、信息技术和法律法规总结了其发展特点,并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大数据运用进行比较分析得出启示:大数据理念扩大数据开放融合、先进“数管”技术助力“合成”作战、立法精细化保障数据质与量。最后结合美国经验启示和上海本地化实践情况,回归理论有针对性地从制度基础、技术保障、智力支撑三方面提出了食品安全监管中进一步推进大数据应用的优化策略。
张瑶[10](2019)在《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下的天津市市场监管模式运行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党的十六大首次将“市场监管”列入政府四项重要职能之一后,从2008年起,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便开始在实践中稳步推进,2014年天津市率先在全国省级层面展开市场监管领域的改革探索,成立了首个省级单位的大市场大监管新型体制机构,形成了独特的天津市场监管新模式。本文通过对在进行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以后建立的天津市场监管模式的运行现状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研究,总结出其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同时考察国内其他省市在市场监管工作中独特有效的经验做法,提出优化路径及对策,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天津市场监管模式。文章介绍了研究的背景和目的。通过梳理国内外政府市场监管相关理论体系有关概念,以及我国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历史沿革和现状,了解进行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成因、背景与现实意义。文章详细介绍天津市市场监管模式的发展及运行情况,重点阐述当前市场监管工作中特别是基层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在参考借鉴国内其他地区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最终从优化市场监管配套、理顺市场监管内部机制、构建信息网络化监管格局、建设多元化市场监管主体四个方面提出优化建议,推动天津市市场监管模式建设更加完善。本文主要运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逻辑分析法、参与式观察法和比较研究法,对天津市市场监管模式进行分析研究,旨在对市场监管模式进行健全与优化,为今后市场监管能够充分发挥能效提供方法和思路,有助于全国层面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二、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网已建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网已建成(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的缘由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研究 |
(二)关于政府权力配置的研究 |
(三)关于协同治理问题的研究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点 |
(二)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相关概念的界定及基础理论 |
一、相关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食品安全 |
(二)食品监管 |
(三)权力配置 |
(四)政府权力配置 |
二、政府权力配置的相关理论 |
(一)权力政治学基本理论 |
(二)协同治理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分析 |
一、中国食品监管政府责任与权力配置的发展轨迹 |
(一)改革开放之前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配置 |
(二)改革开放之后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配置 |
二、现行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配置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横向配置 |
(二)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纵向配置 |
(三)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结构性变革 |
三、现行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综合分析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根据 |
(二)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原则 |
(三)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合理性 |
(四)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实效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实效分析 |
一、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成效 |
(一)食品安全中央政府监管权力强化的效应 |
(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监管权力增强的效应 |
(三)食品监管社会协同治理的实际效应 |
二、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中问题的呈现 |
(一)政府权力越位导致食品安全监管的政府失灵 |
(二)政府权力缺位导致食品安全监管的市场失灵 |
(三)政府权力错位导致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管缺失 |
三、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不当引发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 |
(一)政府权责失衡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 |
(二)政府权力结构失衡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 |
(三)政府与社会协同缺失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食品安全监管权力配置的国际比较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典型国家的基本形态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比较论域的选定 |
(二)不同国家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类型的比较分析 |
(三)不同国家政府权力配置制度管理幅度的比较分析 |
二、国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模式的比较与借鉴 |
(一)国外食品安全政府法律体系的形成 |
(二)国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制的形成 |
(三)国外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的空间配置 |
三、国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的综合分析 |
(一)日本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 |
(二)美国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 |
(三)德国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体制改革 |
一、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体制改革的目标 |
(一)强化中央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 |
(二)保障食品安全监管权力的灵活调度 |
(三)发挥食品安全监管多元治理功能 |
二、构建跨部门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结构 |
(一)构建食品安全监管跨部门协同权力结构 |
(二)建立食品监管跨地区协同治理的权力结构 |
(三)建立食品监管政府多部门协同的权力结构 |
三、构建跨部门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治理机制 |
(一)建立食品监管跨部门责任分担机制 |
(二)建立食品监管跨部门沟通协商机制 |
(三)建立跨部门治理运行机制 |
本章小节 |
第六章 国家食品监管权力良性运行机制的建构 |
一、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制度化建设 |
(一)构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法规体系 |
(二)设置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行政权力配置制度 |
(三)完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领导责任制度 |
二、构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的倒查机制 |
(一)建立食品监管协同治理的召回机制 |
(二)建立食品监管政府履职制度化评估体系 |
(三)优化食品监管政府权力协同治理水平 |
三、建立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监督机制 |
(一)完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行政问责机制 |
(二)建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党内监督机制 |
(三)建立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社会监督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语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2)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行政复议决定概述 |
第一节 行政复议决定的内涵 |
一、何为行政复议决定 |
二、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期限 |
三、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属性分析 |
一、行政复议决定法律属性之争议回顾 |
二、行政复议决定构成要件之规范分析 |
三、行政复议决定在司法层面的法律属性分析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决定设定权的重构 |
一、行政复议决设定权的实践考察 |
二、当前行政复议决定设定权的困境 |
三、行政复议决定设定权之定位 |
第四节 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
一、行政复议决定类型化的意义 |
二、行政复议决定类型的影响因素 |
三、行政复议决定类型的不同分类标准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肯定性行政复议决定 |
第一节 维持决定之坚持 |
一、法规范中维持决定的历史脉络 |
二、维持决定的实践观察 |
三、维持决定的坚持与完善 |
第二节 驳回决定的重构 |
一、《实施条例》增加驳回决定的缘由 |
二、驳回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三、驳回决定之典型案例考察 |
四、驳回决定本质属性的回归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否定性行政复议决定 |
第一节 责令履行决定的重构 |
一、责令履行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二、实践中的责令履行决定 |
三、责令履行决定的重构标准 |
第二节 变更决定本质属性的回归 |
一、行政复议机关变更权的基础 |
二、变更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三、变更决定之典型案例考察 |
四、变更决定的重构 |
第三节 责令重作决定的细化 |
一、责令重作决定的必要性 |
二、责令重作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三、责令重作决定的适用标准探究——基于典型案例的考量 |
第四节 确认无效决定的增加 |
一、确认无效决定的适用对象——无效行政行为 |
二、确认无效决定的特征 |
三、确认无效决定的构建 |
第五节 撤销决定的补充性定位 |
一、撤销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二、撤销决定之典型案例考察 |
三、撤销决定的重构——补充性定位的确立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混合型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违法决定 |
第一节 确认违法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一、确认违法决定的确立 |
二、确认违法决定的理论争议 |
三、低位阶法规范对确认违法决定的细化 |
第二节 确认违法决定的实践考察 |
一、确认违法决定是对其它复议决定的替代 |
二、确认违法决定与其它复议决定处于同一维度 |
第三节 确认违法决定的重构 |
一、立法上对确认违法决定两种不同属性的明确 |
二、作为情况决定的适用范围 |
三、作为正常复议决定的适用范围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的替代性结案制度的重构 |
第一节 实质性限制撤回复议申请权的路径 |
一、撤回复议申请制度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二、撤回复议申请制度之典型案例考察 |
三、撤回复议申请制度的重构 |
第二节 调解制度的结案方式——行政复议决定 |
一、调解制度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二、典型案例中的调解制度 |
三、调解制度的重构 |
第三节 和解制度的取消 |
一、和解制度之立法背景探究 |
二、和解制度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三、典型案例中的和解制度被撤回复议申请制度和调解制度所吸收 |
四、和解制度应当取消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的机构融合问题研究 ——以广东省G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第2章 我国基层市场监管机构改革的必要性 |
2.1 理论依据 |
2.1.1 大部制理论 |
2.1.2 组织结构扁平化理论 |
2.2 机构改革是市场监管高效化的必然选择 |
第3章 G市市场监管机构融合现状与困境 |
3.1 G市市场监管机构基本情况 |
3.2 G市市场监管机构改革成效 |
3.3 G市市场监管机构融合过程存在问题 |
3.3.1 文化融合方面 |
3.3.2 执法过程规范方面 |
3.3.3 执法队伍建设方面 |
3.3.4 市场信息服务机制方面 |
3.4 G市市场监管机构融合过程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4.1 组织机构原因 |
3.4.2 监管体系原因 |
3.4.3 人才管理原因 |
第4章 推进基层市场监管机构融合的对策及建议 |
4.1 积极借鉴国外与国内经验 |
4.2 加强文化融合,建设市场监管专业人才队伍 |
4.2.1 建立健全文化制度,加强和谐机关建设 |
4.2.2 建立健全专业监管人员培训机制 |
4.2.3 完善市场监管系统激励机制 |
4.2.4 加强市场监管系统廉政建设 |
4.3 完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 |
4.4 推进体制制度建设 |
4.4.1 构建统一的市场监管执法体系 |
4.4.2 统一信息化办公系统 |
4.5 创新监管模式,实现市场监管社会共治 |
第5章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A 访谈提纲一 |
附录B 访谈提纲二 |
附录C 调查问卷 |
(4)政府食品安全智慧监管模式的优化 ——以奉贤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基本理论与概念界定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食品安全 |
二、智慧监管 |
三、大数据 |
第二节 理论基础的阐述 |
一、公共产品理论 |
二、外部性理论 |
三、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二章 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演进与变革 |
第一节 、我国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演进:传统式转向智慧式 |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历史演变 |
二、我国食品安全智慧监管模式的转变 |
第二节 食品安全监管智慧模式转变的逻辑 |
一、传统监管模式特点 |
二、智慧监管模式特点 |
三、食品安全智慧监管模式优势 |
第三章 上海市奉贤区食品安全智慧监管模式实践 |
第一节 上海市奉贤区构建食品安全智慧监管模式 |
一、奉贤区食品追溯管理和公众查询系统建设 |
二、奉贤区生鲜食品监测体系项目建设 |
三、菜市场食品溯源建设 |
四、新业态大数据智慧监管 |
第二节 大数据背景下奉贤区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创新实践 |
一、奉贤区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概况 |
二、奉贤区大数据智慧监管系统基本功能 |
三、奉贤区食品安全智慧监管模式绩效评价 |
第四章 食品安全智慧监管模式存在困境与原因 |
第一节 食品安全智慧监管模式困境 |
一、智慧监管数据问题亟待解决 |
二、智慧监管共享渠道尚不畅通 |
三、智慧监管应用分析不够深入 |
四、智慧监管思想理念尚未形成 |
第二节 模式困境背后的原因 |
一、数据孤岛效应情况严重 |
二、智慧监管制度尚不匹配 |
三、后续保障制度尚不健全 |
四、监管人员能力有待提高 |
五、项目资金费用保障不足 |
第五章 完善政府食品安全智慧监管模式的对策 |
第一节 加强顶层设计 |
一、成立协调机构负责综合管理 |
二、搭建共享平台整合数据孤岛 |
三、落实保障制度优化规范流程 |
第二节 强化数据收集 |
一、强化数据采集丰富信息资源 |
二、规范标准格式确保数据质量 |
三、严守信息安全合法保护数据 |
四、鼓励公众参与开拓数据渠道 |
第三节 挖掘数据运用 |
一、建设预警体系发挥预判功能 |
二、加强动态分析提升服务转型 |
三、评估安全风险开展精准监管 |
第四节 人员技术保障 |
一、转变监管理念树立智慧监管思维 |
二、加强技术支撑挖掘数据分析运用 |
三、重视教育培训培养智慧监管人才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一、研究的基本结论 |
二、研究的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5)广州市L区餐饮业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现实意义 |
1.2.2 理论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核心概念和支撑理论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协同治理 |
2.1.2 食品安全 |
2.1.3 餐饮服务 |
2.2 研究支撑理论 |
2.2.1 多中心治理理论 |
2.2.2 协同治理理论 |
2.3 餐饮食品安全协同治理主体必要性分析 |
2.3.1 政府 |
2.3.2 消费者 |
2.3.3 媒体 |
2.3.4 餐饮企业 |
2.3.5 社会组织 |
第三章 L区餐饮业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现状及困境 |
3.1 L区餐饮业食品安全协同治理概况 |
3.1.1 L区餐饮业发展基本情况 |
3.1.2 L区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历程及治理现状 |
3.1.3 社会组织参与L区餐饮业食品安全治理现状 |
3.1.4 媒体参与L区餐饮业食品安全治理现状 |
3.1.5 L区公众参与餐饮业食品安全治理现状 |
3.2 L区餐饮业食品安全协同治理存在的问题 |
3.2.1 多元主体发展不平衡 |
3.2.2 信息共享渠道不畅通 |
3.2.3 缺乏共同的利益导向 |
第四章 L区餐饮业食品安全协同治理失灵原因探究 |
4.1 政府协同治理主体监管责任弱 |
4.1.1 政府多部门联动机制未理顺 |
4.1.2 餐饮业监管队伍专业度不够 |
4.1.3 协同治理监管效能差 |
4.2 非公共部门主体协同治理缺位 |
4.2.1 餐饮企业监管责任缺失 |
4.2.2 消费者主观意识偏差 |
4.2.3 媒体“博眼球”心态 |
4.2.4 行业协会组织结构松散 |
4.3 餐饮业食品安全协同治理体系不健全 |
4.3.1 餐饮业协同治理联动机制不健全 |
4.3.2 共享信息平台尚未建立 |
4.3.3 信息披露利益机制不完善 |
第五章 国外食品安全合作治理的经验借鉴 |
5.1 美国经验借鉴 |
5.1.1 美国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
5.1.2 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全程监控 |
5.1.3 美国县(郡、市)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特征研究 |
5.2 日本经验借鉴 |
5.2.1 日本及都道府县食品安全监管特征研究 |
5.2.2 多主体参与的食品安全治理——以FCP为例 |
5.2.3 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治理——以日本生协为例 |
5.3 欧盟经验借鉴 |
5.3.1 以预防为主的统一协调监管 |
5.3.2 第三方参与的科学委员会 |
5.3.3 欧盟餐饮环节监管特征研究 |
5.4 国外餐饮食品安全治理模式总结与启示 |
第六章 L区餐饮业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完善路径 |
6.1 优化L区政府协同治理的主导作用 |
6.1.1 强化多部门联合监管 |
6.1.2 优化协同治理监管手段 |
6.1.3 强化餐饮监管队伍建设 |
6.2 培育非公共部门主体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理念 |
6.2.1 强化媒体社会责任,正确开展舆论监督 |
6.2.2 培育引领公共精神,民主决策逐步开放 |
6.2.3 促进主体责任落实,履行行业自律公约 |
6.3 构建L区餐饮业食品安全协同治理体系 |
6.3.1 细化职能分工,重塑协同治理体系 |
6.3.2 重新定位调整,完善信息披露利益机制 |
6.3.3 加入多元主体,搭建信息共享平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公众参与餐饮业食品安全治理问卷调查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平台经济视域下食品安全合作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平台经济视域下食品安全规制概述 |
第一节 平台经济下食品交易平台的兴起 |
一、平台的定义与特征 |
二、食品交易平台的类型 |
三、平台食品交易的新特征 |
第二节 食品安全规制的发展 |
一、食品安全观念的变革 |
二、传统食品安全规制改革与困境 |
三、平台食品安全规制模式的提出 |
第二章 平台经济视域下食品安全规制的现状与不足 |
第一节 平台食品安全自我规制的现状与不足 |
一、自我规制的必要性 |
二、自我规制的现状 |
三、自我规制的不足 |
第二节 平台食品安全政府规制的现状与不足 |
一、政府规制的定位 |
二、政府规制的现状 |
三、政府规制的不足 |
第三章 平台经济视域下食品安全合作规制的构建 |
第一节 合作规制模式的概述 |
一、合作规制的含义 |
二、合作规制的特征 |
第二节 平台经济视域下食品安全合作规制的具体制度 |
一、重构平台准入控制制度 |
二、建立有效实时监管制度 |
三、规范违法处理衔接制度 |
四、完善平台食品安全员制度 |
五、构建平台管理权约束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基于大数据的广州市白云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问题及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第二章 核心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第三章 广州市白云区基于大数据的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现状 |
3.1 问卷设计与实施 |
3.2 白云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大数据的来源与特征 |
3.3 白云区基于大数据的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与流程 |
3.4 白云区基于大数据的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与平台 |
3.5 白云区基于大数据的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法规 |
3.6 白云区基于大数据的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案例分析 |
第四章 广州市白云区基于大数据的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问题及成因 |
4.1 访谈设计与实施 |
4.2 白云区基于大数据的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
4.3 白云区基于大数据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问题的成因 |
第五章 国内外基于大数据的食品安全监管经验借鉴 |
5.1 基于大数据的美国食品安全监管 |
5.2 基于大数据的日本食品安全监管 |
5.3 成都市智慧食安建设与应用 |
5.4 上海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经验 |
5.5 基于大数据的保健质量安全监管相对传统监管的优势 |
5.6 对广州市白云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启示 |
第六章 对优化广州市白云区基于大数据的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的对策与建议 |
6.1 强化事前预警完善保健食品数据库建设 |
6.2 政企配合实现及时高效地数据采集 |
6.3 围绕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精准高效的数据运用 |
6.4 配套完善相关基础性保障措施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基于大数据的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及监管情况调查问卷 |
附录 B 基于大数据的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及监管情况访谈提纲 |
致谢 |
(8)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标准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价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政务服务标准化理论概述 |
2.1 政务服务标准化的内涵 |
2.1.1 政务服务标准化的概念 |
2.1.2 政务服务标准化的内容 |
2.2 政务服务中心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内涵 |
2.2.1 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概念 |
2.2.2 政务服务中心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提出与内容 |
2.3 政务服务标准化的理论基础 |
2.3.1 服务型政府理论 |
2.3.2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3.3 后新公共管理理论与新公共服务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标准化的内容 |
3.1 进驻的标准化 |
3.1.1 部门与事项进驻的标准化 |
3.1.2 窗口人员进驻的标准化 |
3.2 线上线下服务的标准化 |
3.2.1 实体大厅窗口服务的标准化 |
3.2.2 网上大厅服务的标准化 |
3.3 政务信息公开的标准化 |
3.3.1 实体大厅政务信息公开的标准化 |
3.3.2 政务服务网政务信息公开的标准化 |
3.4 服务现场管理与服务指南的标准化 |
3.4.1 服务现场管理的标准化 |
3.4.2 进驻事项服务指南的标准化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标准化的不足及成因 |
4.1 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标准化存在的不足 |
4.1.1 网上服务内容提供有限 |
4.1.2 中心运行规范性不足 |
4.1.3 标准体系不健全 |
4.1.4 信息公开数据、业务、编码整合程度不高 |
4.2 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标准化不足的原因 |
4.2.1 政务服务网信息化程度有限 |
4.2.2 政务服务运行机制不健全 |
4.2.3 政务服务标准化意识与配套措施缺乏 |
4.2.4 政务公开程度有限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标准化的提升路径 |
5.1 加强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 |
5.1.1 强化政务服务网建设 |
5.1.2 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战略 |
5.2 规范政务服务中心运行 |
5.2.1 建立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体制 |
5.2.2 构建电子监察系统 |
5.2.3 积极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 |
5.3 构建本市政务服务标准化体系 |
5.3.1 开展政务服务标准化培训工作 |
5.3.2 借鉴外省地区成功经验 |
5.3.3 编制本地政务服务标准 |
5.4 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 |
5.4.1 创新政务公开模式 |
5.4.2 规范政务信息公开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9)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大数据嵌入与运用研究 ——以上海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选题的缘由与意义 |
(一)选题的缘由 |
(二)选题的意义 |
二、相关文献述评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述评与小结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一)基本概念 |
(二)理论基础 |
第二章 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与大数据应用现状分析 |
一、综合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建立 |
(一)综合监管体制的建立与法定职责 |
(二)基层监管队伍情况 |
二、大数据嵌入的政策基础 |
(一)顶层设计阶段 |
(二)地方探索阶段 |
三、大数据运用的功能发挥 |
(一)风险预警功能 |
(二)投诉举报功能 |
(三)追溯查处功能 |
(四)信用评价功能 |
第三章 上海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大数据嵌入与运用现存问题 |
一、制度瓶颈牵制技术推动 |
(一)制度安排缺乏横向协作 |
(二)数据归集与共享动力不足 |
二、技术薄弱限制制度形塑 |
(一)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不齐 |
(二)技术开发程度有限 |
三、政府大数据应用型“人才荒” |
(一)政府官员大数据观尚未清晰 |
(二)基层监管人员大数据能力匮乏 |
第四章 他山之石:大数据在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应用 |
一、组织结构:以设立信息官为中心,优化程序促进数据开放共享 |
二、信息技术:统一的大数据平台,实现数据归集与共享网络化 |
三、法律规范:食品安全法规完备,推进数据采集标准化 |
四、比较与借鉴:美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大数据运用启示 |
(一)大数据理念扩大数据开放融合 |
(二)先进“数管”技术助力“合成”作战 |
(三)立法精细化保障数据质与量 |
第五章 上海食品安全监管中大数据嵌入与运用的优化策略 |
一、制度基础:加快基于大数据的食品安全制度建设 |
(一)统筹兼顾食品安全大数据的需求和运用 |
(二)推进食品安全数据标准化 |
(三)建立健全数据共享和开放责任链机制 |
二、技术保障:深化食品安全监管中大数据运用工具 |
(一)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大数据平台 |
(二)开发创新大数据工具释放数据红利 |
三、智力支撑:强化政府大数据应用的能力 |
(一)全景式大数据思维嵌入 |
(二)大数据人才的培养和储备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下的天津市市场监管模式运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的目的 |
1.2.2 研究的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3.3 研究现状评述 |
1.4 研究思路及技术路线图 |
1.5 研究方法与主要内容 |
1.5.1 研究方法 |
1.5.2 主要内容 |
第2章 我国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相关理论基础与实践 |
2.1 市场监管的相关理论 |
2.1.1 市场监管的内涵 |
2.1.2 市场监管的对象、目标与方法 |
2.1.3 市场监管体制的作用 |
2.1.4 市场监管模式 |
2.2 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 |
2.2.1 监管俘虏理论 |
2.2.2 无缝隙政府理论 |
2.2.3 回应性监管理论 |
2.2.4 多中心治理理论 |
2.3 我国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实践 |
2.3.1 我国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历史沿革 |
2.3.2 我国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现状 |
第3章 天津市市场监管模式的运行分析 |
3.1 天津市市场监管体制改革背景 |
3.2 天津市市场监管模式 |
3.2.1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设置 |
3.2.2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能 |
3.3 天津市市场监管模式的特点与成效 |
3.3.1 天津市市场监管模式的特点 |
3.3.2 天津市市场监管模式成效 |
第4章 天津市市场监管模式运行中的问题及原因 |
4.1 天津市市场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
4.1.1 监管依据不健全 |
4.1.2 监管机制有待调整 |
4.1.3 监管方式相对滞后 |
4.1.4 监管主体过于单一 |
4.2 天津市市场监管模式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法律规范体系缺失 |
4.2.2 体制机制尚不成熟 |
4.2.3 结构惯性影响监管能效 |
4.2.4 监管理念相对落后 |
第5章 国内其他省市市场监管模式运行的实践与经验 |
5.1 深圳市市场监管模式 |
5.1.1 深圳市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历史沿革 |
5.1.2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架构 |
5.1.3 深圳市市场监管模式的做法 |
5.1.4 深圳市市场监管模式的启示 |
5.2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模式 |
5.2.1 上海市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历史沿革 |
5.2.2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架构 |
5.2.3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模式的做法 |
5.2.4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模式的启示 |
第6章 天津市市场监管模式优化对策 |
6.1 优化市场监管配套 |
6.1.1 完善专业法律体系配套 |
6.1.2 丰富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 |
6.1.3 制作基层监管清单 |
6.2 理顺市场监管内部机制 |
6.2.1 增强市场监管内部流程 |
6.2.2 优化人员管理配置 |
6.2.3 将稽查大队执法人员与权限下放到基层 |
6.3 构建信息网络化监管格局 |
6.3.1 实现内外部信息系统对接提升信用监管水平 |
6.3.2 探索网络监管模式 |
6.3.3 加快统一各类信息平台 |
6.4 建设多元化市场监管主体 |
6.4.1 增强与企业的实际互动帮助实现自我监管 |
6.4.2 赋予行业协会更多权限并完善配套机制 |
6.4.3 借助宣传手段扩大公众监督参与度 |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四、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网已建成(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问题研究[D]. 康俊莲.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2]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重构[D]. 崔梦豪.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3]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的机构融合问题研究 ——以广东省G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例[D]. 李汝勤. 南昌大学, 2020(01)
- [4]政府食品安全智慧监管模式的优化 ——以奉贤区为例[D]. 丁彬.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5]广州市L区餐饮业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研究[D]. 洪雅真.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6]平台经济视域下食品安全合作规制研究[D]. 刘明鸿.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12)
- [7]基于大数据的广州市白云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问题研究[D]. 蒋锋. 兰州大学, 2020(01)
- [8]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标准化研究[D]. 扈照. 燕山大学, 2019(06)
- [9]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大数据嵌入与运用研究 ——以上海市为例[D]. 曾杨.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2019(02)
- [10]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下的天津市市场监管模式运行研究[D]. 张瑶. 天津大学, 20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