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央行不应鼓励银行资金停留在债券市场(论文文献综述)
张凯[1](2021)在《我国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流动性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最重要、最致命、最隐蔽的风险之一。在商业银行的经营过程中,借短贷长的期限错配特征使得商业银行天然存在着发生流动性风险的可能性。随着我国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和整个金融市场的阵痛性改革的深化,中小银行的流动性风险隐患不断累积。特别是2019年以来,中小银行的流动性风险事件频发。包商银行被接管和破产、锦州银行战略重组以及营口沿海银行和河南伊川农村商业银行集中挤提事件等,充分暴露出我国中小银行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这些风险事件爆发后,银行业流动性出现较大波动,同业拆借成本飙升。因此,在以上复杂的金融市场国际和国内环境中,运用法律手段规制和监管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势在必行,同时还应该建立适用我国国情的流动性风险识别、预警、监测和控制法律体系和框架,这对于金融法律体系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小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从国内外案例来看,一旦中小银行无法偿还一定规模的到期债务,便会发生流动性风险,这也是中小银行陷入困境的直接诱因,而对于中小银行来说,真正致命的是严重的流动性断裂。其诱发因素很多,可能是单纯的流动性风险本身也可能是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的传染机制导致。就我国中小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本身而言,目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同业业务压缩和资产回表加剧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二是资管新规及系列文件放大了中小银行期限错配风险。三是金融创新和利率市场化举措加剧银行存款流失风险。在流动性风险监管和控制过程中,出现了“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困境,因此,运用法律手段规制和监管并防范化解中小银行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以下简称《巴塞尔协议Ⅰ》)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以下简称《巴塞尔协议Ⅱ》)以及《巴塞尔协议Ⅲ:后危机改革最终方案》(以下简称《巴塞尔协议Ⅲ》)都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给予高度关注,特别是《巴塞尔协议Ⅲ》,为加强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控制流动性风险,除银行资本监管的三支柱外,还特别增加了流动性覆盖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NSFR)两个新的流动性风险监管重要指标。同时巴塞尔委员会还提出了其他辅助监测工具,包括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以及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等。在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法律体系中,《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等都做出了规定,但是随着近几年金融业形势的变化,现有的法律制度还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一是监管理念滞后,二是监管法律位阶较低,三是监管方式过于僵化,四是监管体系不完善等。究其原因既有中小银行本身的原因也有宏观经济因素的原因,还有监管机构以及监管指标、监管方式和监管体系设计等方面的因素。中小银行吸储能力较弱,严重依赖同业融资,流动性管控压力较大。而有些中小银行的股东无视国家规定,关联交易甚至违规挪用中小银行的资金。同时,银行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变革,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和扩张,打破原有银行在金融市场中的垄断地位,金融科技的创新和普及令银行服务渠道、手段和服务内容发生巨大改变,全新的市场竞争态势让原有银行金融机构必须面对来自银行同业和新的非银行市场参与者的竞争。这些因素都使中小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监管问题越来越复杂,越来越重要。基于全国多家中小银行流动性指标和数据的比较分析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应该学习借鉴巴塞尔委员会及其他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国自身实际设置适配性分层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在构建流动性风险法律监管体系过程中,需要多方面的配合。在宏观层面上,需要采取稳定的货币政策来解决根本原因过多的“加杠杆”造成的资金短缺和高利率。在微观层面上,银行应坚持回归原点,服务实体,专注于主营业务,并做好基于信贷的信贷业务,避免过度创新而导致不稳定。在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法律监管的理念方面应该贯彻适配性监管理念,即根据银行的风险特征和系统重要性来确定相适应的监管规则和监管行为。我国流动性监管法律制度的从无到有,是一个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与创新的过程,更是维护金融安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的坚持与努力。我国现行流动性监管制度体系,主要以较低层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载体,存在政策依据过多、法律依据不足、不能适应当下金融市场深度融合等问题。为此,从进一步改革现行监管体制、使其更好适应我国金融市场深度融合、综合经营改革需求的角度,制定、修订相关金融法律,规定具有适配性的流动性监管统一规则与指标。
李黎明[2](2021)在《债务、国家信用与霸权兴衰》文中研究指明自特朗普上台后,美国对中国实力增长的恐惧叠加2020年全球疫情爆发所产生的敌意,演变成为自1972年中美关系正常化以来对中国最为严厉的遏制与打压。中国若要更加有针对性地应对美国霸权问题,在理论上应当深入地探讨自新航路开辟以来世界政治经济发展过程中霸权兴衰的规律,这样既可以更加清晰、全面地认识今日美国霸权的核心权力资源——美元霸权的实质,也可以为中国的国家建设和崛起提供经验。所谓霸权兴衰的规律,核心问题主要包括三个:霸权的定义、霸权国家的认定及其周期,以及霸权兴衰的动力。迄今为止,学术界针对这三个问题进行了比较充分的研究,且存在一定的争议。值得注意的是,在诸多研究中都强调了国家债务融资体系获取资金的效率是影响霸权兴衰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学术界未能完全解释的问题是,成功兴起的霸权国荷兰、英国和美国相对于挑战霸权失败的西班牙、法国,国家债务融资体系效率更高的根源是什么?债务有两个基本维度:利率与期限。荷兰、英国和美国的国家债务融资体系效率高的具体表现是,可以筹集到低利率、期限长的资金,而西班牙、法国则需在更短的期限内为债务付出更高水平的利率成本。同等金额的利息支出在不同利率和期限条件下对应的债务总额也不同,低利率、长期限相较于高利率、短期限,意味着债务融资体系效率更高的国家可以以更小的成本支出在争霸战争中获得更大规模的债务资金支持。深层次而言,影响债务利率与期限的一般因素是债务契约所规定的抵押物与债务人的信用,国家债务的特殊性在于要么债权人难以执行对抵押物的占有权,要么缺少抵押物,决定利率与期限水平的只能是国家作为债务人所表现出的信用。故荷兰、英国、美国相较于西班牙、法国在霸权兴衰过程中具有更高的国家债务融资体系效率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国家信用的优劣之别。本文将国家信用的主要概念界定为:由国家实力、制度安排以及金融市场三个层面的要素,共同构建了一个为国家债务融资体系提供信用担保和信用票据流转的系统。国家债务融资体系所发行的信用票据,因国家信用担保而受市场信任,并且在信用票据流转的系统内持续、稳定地发行、流通以及被偿付、贴现。因此,国家信用的主要作用是确保国家债务融资体系受市场信任,进而获得巨大、稳定的信用融资能力。本文主要从国家信用的逻辑视角出发,重新阐释了国家债务融资体系对荷兰、英国和美国霸权兴衰的影响,并重点分析了当今美国霸权凭借国家信用,利用美元霸权为其贸易、财政的双赤字进行债务融资、向全球分摊其霸权成本的行为实质,解释美国霸权现阶段是否真的衰落以及未来可能衰落的路径。在荷兰霸权兴起的过程中,荷兰、西班牙两国公债融资体制的绩效差异对双方战争、两国资本主义经济以及金融市场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荷兰的公债体制,可以有效地为争霸战争融资,刺激经济与金融市场发展;西班牙则深陷于公债资金成本高昂—金银资本外漏—公债破产—战争失利的恶性循环。同时,西班牙的经济与金融市场在公债偿还与破产导致的金银资本外漏和税负不断加重的大环境下,其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欧洲其他大国。荷西公债绩效差异的根源,在于国家信用的优劣。荷兰国家信用的卓越,离不开荷兰的财富、联省自治政体、以间接税为主的财政体系和阿姆斯特丹银行等因素,这些因素都为荷兰公债的偿还与流通提供了良好的保障。西班牙落后的经济发展、国王专制的政体、低效的税收体系以及被抑制的金融市场则对应着低劣的国家信用,使得其公债发行、偿还与流通格外困难。自17世纪晚期开始,荷兰因军事压力、税收改革受阻以及财政收入增长停滞等问题,导致偿债开支在财政开支中的比重过大,国家信用开始低落。伴随着荷兰公债体制筹集资金的能力下降,荷兰霸权不可避免地走向衰落。英国霸权崛起的最重要阶段,应是1688年光荣革命后至1763年英国历经七年战争战胜法国这一历史时期。18世纪后半期开启的工业革命所带来的英国工业实力的快速增长,只是巩固了其已经建立的霸权地位。与其主要竞争对手法国相较,在17世纪末至18世纪中期英法霸权竞争的关键时段,英国实力没有绝对优势。英国之所以能够战胜法国并持续崛起,依靠的是特权垄断公司创造的财富、高效的国家化财政体系、制度化的国债市场、独立的中央银行以及海洋国家的战略安全性等因素所共同支撑形成的卓越国家信用。它确保英国可以通过发行国债持续、稳定地为英国与法国近百年的争霸战争筹集源源不断的资金。同时,国债的大规模顺利发行和高水平的国家信用,还对英国经济与金融体系发挥了重要的正向效应,推动了金融革命和工业革命的顺利开展。与英国不同的是,由于法国专制王权势力强大、财政改革迟滞以及中央银行缺位,其国家信用处于较低水平,法国依靠债务融资获取的资金成本过高,进而使得法国无法在长期战争中筹集到足够的所需资金。结果不仅导致争霸战争失败,而且因此出现的短时沉重的偿债负担以及为减债实施的人为通货膨胀性质的公开市场操作,严重滞后了法国金融和经济的发展。至于英国霸权走向衰落的原因,同样可以从国家信用的视角找到根源。一战期间,为作战和支持俄国等盟国,英国积累了大量的外债(主要债权人是美国)和英镑超发贬值,国家信用透支严重,导致英国经济、货币政策的制定与运行开始受到制约。一战后,为勉强维持英国霸权秩序下的重要公共产品——金本位制,英国采取了财政赤字+货币投放的宏观经济政策组合,引发大量经常账户赤字+黄金外流。因此,二战前,英国的国家信用在经济衰退与债务膨胀的打击下已经逐渐弱于美国,资本流出严重,并大量转移至美国。与其他国家相比,美国作为一个人为设计出来的国家,国父之一的汉密尔顿很早就认识到国债融资与国家信用对国家兴起的关键性作用。美国国债的历史,起源于大陆会议在独立战争期间为筹集战争经费向国内和荷兰、法国等外国发行的债券。国家信用的初步确立则主要得益于时任财政部长汉密尔顿对于国债及国家信用作用的认知与重视,他鼓励制造业发展、整理合并国债、设立美国第一银行等创举,初步奠定了美国国家信用的优良传统。19世纪后半期至20世纪前半期,是美国霸权崛起的关键阶段,不断上升的经济实力、军事实力以及金融实力背后,均体现了国债与国家信用的重要提升效应:为工业革命与经济增长提供充裕且成本低廉的资金;为金融体系的形成与扩张奠定基础和提供刺激;为美国参与历次战争筹集军费。在现阶段,通过向世界发行美元,为其贸易、财政的双赤字融资的美元霸权是美国霸权的核心权力资源。美元的本质是国家信用的资本化,国家信用是美元霸权有效运转的根本支撑。20世纪70年代初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本质上是美国的国家信用危机。而20世纪70年代后期,美国及时向世界开放了国债市场,并通过包括提升美元资产价值及其安全性、流动性,以及积累资本项目黑字等加强金融市场优势的举措,有效弥补了20世纪60年代以来经常项目赤字、黄金外流对国家信用的削弱,美国的国家信用再度强化。目前相对于其他大国,美国的国家信用依然强大,因而美元霸权与美国霸权难言衰落。但是,美国国内出现的贫富两极分化、严重的社会分裂、政治极化等问题,加之2008年金融危机后和此次疫情冲击下美联储实施的无底线QE政策,反映以美联储独立性为重要象征的美国国家财政纪律显着弱化,其国家信用衰败的内部隐患正在日益积累。美国的幸运之处在于,外部世界尚未出现一个国家信用强大到可以替代美国国家信用的国家,其表现在金融市场的广度、深度以及灵活性等方面,就是当今世界尚无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市场可以同美国金融市场比肩,为世界经济发展提供所需的信用担保与信用流转服务。因此,美国国家信用与霸权的衰落,在替代者缺位的背景下很可能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通过理论分析和历史对比、检验,本文得出了三点主要结论:第一,国家债务融资体系以及为其提供担保的国家信用的优劣,与世界政治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霸权兴衰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一关系的具体机制是,相较于霸权竞争失败的国家,成功崛起的霸权国家如荷兰、英国、美国由于率先确立了卓越的国家信用,拥有了直接为争霸战争筹集充裕资金的债务融资能力和间接为经济发展激活金融市场的信用担保能力。相应地,霸权国衰落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霸权成本(军事开支或维持霸权体系的公共产品开支)导致霸权国过度的债务膨胀、挤压正常的财政开支空间,造成军事开支下降、经济发展受阻等连锁反应,最终其国家信用逐渐弱于后来崛起国家的国家信用,不再具备源源不断地为霸权成本筹集资金的债务融资能力的同时,丧失了在国际信用体系中的中心地位。这一过程具体表现为霸权国本来拥有的国际金融中心、国债作为各国债券利率基准以及本币作为国际最重要的储备货币等地位和特权的丧失。第二,基于国家债务融资体系与霸权兴衰的关系,可以认为出现资本主义全球化的大历史周期后,相继出现了三个信用—霸权周期:荷兰周期、英国周期与尚未终结的美国周期。霸权国的信用周期先于霸权周期达到顶峰与衰落,新崛起国家信用周期的强化与上升阶段,对应着传统霸权国家信用周期的衰败阶段,两个国家的信用周期先于霸权周期发生交替。第三,现阶段世界仍处于美国所主导的信用—霸权周期内,尽管美国霸权出现了诸多衰落的迹象,但是其国家信用尚未出现系统性的衰落;更重要的是,迄今没有出现一个国家具备优于美国的国家信用,可以替代美国在世界经济尤其是货币金融体系中的地位。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美国仍然可以继续利用美元体系为其霸权成本融资,但是美国金融体系风险的不断累积和全球化共识的破裂等原因,均有可能导致世界其他国家和市场对于美元资产(美国对世界的债务)的需求严重下降,成为美国信用周期与霸权体系出现严重危机的发端。本文的研究对于中国未来发展与国家建设的启示在于:在美国信用—霸权周期不确定性逐渐增强的过程中,中国日益成为美国分散霸权成本的主要承担者,中国应如何应对这一风险?依据国家信用逻辑下的历史经验,在继续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提升经济实力外,从完善与统一国债制度、深化与开放金融市场、维持与强化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等方面入手,有意识地强化国家信用,对于中国规避未来美国信用—霸权周期可能出现的更大风险至关重要;更重要的是,这将有助于中国的可持续性崛起。
蔡琬琳[3](2021)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人民币的货币锚效应研究》文中认为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的结构性缺陷,是全球经济危机频发的根源所在。因此,国际社会纷纷主张对以美元为主导的国际货币体系进行改革,推动国际货币的多元化发展,这为人民币的崛起创造了条件。进入21世纪,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外开放水平的提升、人民币汇率弹性的增强,人民币逐渐在世界经济及国际货币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自2009年我国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以来,人民币的崛起态势十分瞩目。但是,人民币国际化绝非一日之功,需要经历一个漫长、渐进的过程。货币锚的本质是货币合作框架下的汇率协调机制,在一国货币向国际货币发展的过程中,通常会成为其他国家货币的参照标准。因此,促进人民币在更广的区域范围发挥货币锚效应,能够为未来深化区域货币合作创造条件,是我国稳慎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环节。我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作为我国塑造全面对外开放新格局的重要内容,自2013年提出以来逐渐发展成为全球共识。“一带一路”所覆盖的地理范围以亚欧大陆为核心,已经进一步延伸至大洋洲、非洲及美洲等地区。“一带一路”所引领的国际合作新格局,之于人民币崛起具有重要意义,故而被视为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平台。在此背景下,本文旨在从“一带一路”建设的角度出发,以人民币的货币锚效应为切入点,探究我国稳慎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路径。既能够拓展人民币国际化相关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又能够为我国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把握重点方向,提升人民币的货币锚地位、推动区域货币合作、加速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提供一定的实践启示。本文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实现了一定的边际创新。第一,研究视角的创新。本文遵循“提升货币锚地位、深化区域货币合作、加速人民币国际化进程”这一逻辑主线,从“一带一路”建设的角度出发,以人民币的货币锚效应为切入点,进行了深入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弥补了人民币国际化深层次研究的不足。第二,研究范围的拓展。本文将研究样本从东亚或者亚洲一隅扩展到“一带一路”区域,使得研究范围更加广泛,同时,也能够对空间分布特征有更加全面的把握。第三,研究方法的适度突破。本文在第4章、第5章、第6章的实证研究中,对研究方法进行了一定的优化和创新,使得研究结果更加稳健有效。本文按照“研究的出发点、研究的基础、研究的核心、研究的落脚点”这一思想脉络展开,全文共由八章构成。从研究的出发点来看,本文第1章对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进行了重点阐述,紧紧围绕“一带一路”建设中人民币的货币锚效应这一研究主题,提出了四个关键问题,即人民币是否具备发挥货币锚效应的条件?人民币是否在“一带一路”国家发挥了货币锚效应?如何进一步提升人民币的货币锚地位?以及我国是否具备以人民币为货币锚主导区域货币合作的现实基础?从研究的基础来看,本文第2章对最优货币区理论、货币替代理论和计价货币选择理论进行梳理,为后文研究的展开提供理论支撑。同时,对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总结和评述,从而更好地把握国内外研究动向,明确已有研究的局限以及可拓展的方向。从研究的核心来看,本文第3章、第4章、第5章、第6章分别对提出的四个核心问题进行了逐一回答与分析。首先,本文对人民币成为货币锚的现实背景进行了探究。一方面,对货币锚的演进历程进行总结。从中发现,货币锚随着国际货币体系的变迁而发生改变,而信用锚需要以货币发行国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坚实的贸易基础作为支撑。在牙买加体系下,虽然美元仍是主导货币锚,但世界各国对于货币锚的选择已出现多元化的趋势。这为我国推动人民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发挥货币锚效应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分别对人民币成为货币锚的内部基础、外部机遇以及制约因素进行了研判。结果发现,虽然机遇与挑战并存,但人民币成为货币锚的前景依然明朗。我国应在经济实力提升、对外开放程度深化、汇率制度灵活性增强、以及人民币国际化取得一定成果的基础上,抓住大好国际机遇,以更加积极的态度推动国际货币体系改革,以更加乐观的心态发展新型经济全球化,以更加合作的态度共建“一带一路”。同时,通过积极拓宽人民币的流通渠道、完善金融体系建设、推动人民币成为石油等大宗商品的计价货币等,破除资本账户不完全开放的限制、消除内部短板、突破美元霸权的外部制约。其次,为了更加直观地把握人民币在“一带一路”区域作为隐性货币锚的现状,本文通过使用改进的外部货币锚模型,分阶段对人民币在“一带一路”国家的货币锚效应进行测度,并与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四大国际货币进行对比。结果显示,从整体变化趋势来看,人民币在“一带一路”国家的货币锚地位得到了显着提升,美元的主导货币锚地位始终十分稳固,欧元的货币锚地位有明显的削弱。自“8.11汇改”以来,人民币的货币锚地位,虽然仍不及美元,但已可以与欧元相较。对于样本国家来说,美元和人民币的辐射范围明显高于其他三种货币,而欧元则更多地表现出区域性货币的性质。从空间分布特征来看,虽然人民币在某些国家的货币锚效应仍然较弱,但其影响范围已覆盖五大洲,不存在真空区域。伴随着人民币的崛起,国际货币体系的外部驻锚正从美元和欧元的“二极系统”,朝着美元、人民币和欧元的三极化方向发展,且货币锚的选择具有明显的多样化和区域异质性特征。再次,鉴于人民币在“一带一路”不同国家的货币锚效应存在差异,本文使用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相结合的方法对人民币锚效应的影响因素进行考察。首先,通过对“一带一路”建设中,影响人民币货币锚地位的因素及作用机制进行分析可知,政府合作、贸易、投资、金融四个层面对人民币发挥货币锚效应存在较为重要的影响。为了验证理论分析所提出的实证研究假设,本文通过构建影响因素的计量模型,应用面板有序Logit模型进行检验。通过基础回归分析和进一步分析发现,在政府合作层面,一国与中国的政府合作越紧密,其选择人民币作为货币锚的可能性越大。在贸易层面,贸易依赖度对人民币锚效应具有显着的正向影响,且影响主要来源于样本国家从中国的进口贸易。在投资层面,双向投资依存度均对促进人民币锚效应的发挥有积极作用,说明建立人民币良性“流出-回流”机制,对提升人民币在“一带一路”国家的货币锚地位具有重要意义。从金融层面来看,当前人民币“走出去”的推进阶段,中国对“一带一路”国家扩大金融开放,并不能显着提升人民币成为其货币锚的可能性,而人民币国际化基础设施建设才是提升人民币货币锚地位的重要保障。最后,本文进一步探讨了以人民币为货币锚主导区域货币合作的可行性。遵循“经济融合、到金融合作、最终到货币合作”这一推动区域货币合作的渐进式路径,本文先后从经贸合作现状、金融合作进展,对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开展货币合作的基础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结果显示,中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贸合作态势较好,并且致力于寻求经贸合作的新突破,未来的合作潜力巨大。同时,贸易和投资的良好发展势头催生了金融合作需求,双方进行了一系列的有益探索,为开展深层次区域货币合作创造了条件。考虑到东盟所具有的最坚实的贸易与投资基本面支持,是我国开展区域货币合作的优先方向和突破口。因此,本文基于最优货币区理论,使用OCA指数法,实证检验了“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与东盟开展区域货币合作的潜力。结论显示,中国及东盟各国开展区域货币合作的可行性逐渐提升,且中国具有主导区域货币合作的潜力。目前,最适合与中国开展区域货币合作的国家为新加坡和马来西亚,而缅甸和文莱是潜力最小的国家。从研究的落脚点看,本文第7章基于全文的研究,为我国走出一条平衡本国国情与国际标准,统筹发展效益与风险防范,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币国际化之路,提出政策建议。本文认为,为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行稳而致远,我国应遵循如下路径:在政策上依托“‘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和稳慎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战略协同,按照“短期、中期、长期”的时间路径,在模式上采取“政府作用与市场需求”的共同驱动,在空间上完成“东盟、‘一带一路’、全球”的分区域拓展,在程度上实现“探索、加强、突破”的分层次推进,在目标上达成“提高货币锚地位、深化区域货币合作、加速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阶段性提升。具体来看,一方面,可通过政府合作渠道为人民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通过贸易和投资渠道培育人民币的真实需求,通过金融渠道促进人民币的良性循环,以实现人民币在“一带一路”货币锚地位的提升。另一方面,应在与我国合作基础较好的区域,如东盟区域,优先开展深层次货币合作,同时遵循经济合作先行的渐进式发展路径,在其他区域,根据不同国家的资源禀赋和合作现状,夯实经济合作基础。最后,第8章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并作出未来的研究展望。
李晓[4](2020)在《论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的作用》文中研究指明自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以来,全球经济复苏乏力,中国经济发展速度放缓,货币政策效果不明显,经济运行中高杠杆高债务,经济泡沫等一系列经济问题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虚拟经济”一词频繁的出现人们的视野和学者的研究中,经济中出现了“脱实向虚”和“弃实唯虚”的现象,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辩证关系引起经济学家和政府的关注。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中央多次经济工作会议也强调防范金融风险,提出金融应服务于供给侧改革,促进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这为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协同发展指明了方向。资本的本质是逐利的,利润高低决定了资本的流向。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金融自由程度不断提高,虚拟资本得以高速发展。美元脱离金本位后,浮动汇率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国际金融的发展加强了世界各国以及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加速了经济“虚拟化”。中国不断深化的改革开放,促进了制度改革、技术科技创新和优化人力资源教育的发展。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金融产品的创新,加快了金融资本的流动,对经济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实体经济中的资本周转时间长、回报率低,而虚拟经济中资本的周转时间短、回报率高,导致虚拟经济对资本的吸引力远超实体经济。虚拟经济在吸引大量闲置资本的同时,也吸引着实体经济中的产业资本,不仅导致实体经济出现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更是导致实体经济的可用资源在不断枯竭。近年来,经济运行中出现的“脱实向虚”和“虚实分离”的现象,挤压了实体经济生存发展空间,成为经济增速放缓、金融风险加大的原因之一,这不利于经济持续健康平稳发展。因此,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意义非凡。快速发展的虚拟经济不断挤压实体经济生存空间,如何让虚拟经济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是当前金融改革创新的重点。虚拟经济不是凭空而生的,它是实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的产物,是由实体经济派生出来的新经济体制,也是实体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同时,虚拟经济的产生是不可逆转的,虽然它对实体经济有不良的影响,但也不能“弃虚唯实”。原因在于:第一,实体经济是虚拟经济的基础,服务于实体经济是虚拟经济发展的根本思想宗旨。虚拟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实体经济优化资源配置,是实现融资诉求的途径,满足实体经济发展对大规模资本的需求。第二,虚拟经济相对于实体经济而独立存在。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种类的不断增多,虚拟经济不断壮大,虚拟经济逐步脱离实体经济,追求自身增值,促进经济发展。但虚拟经济的异化制约了实体经济的发展,虚拟经济吸收大量的各类资源后,对实体经济产生“挤出效应”。第三,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之间是对立统一、协同发展的关系。二者是“车之双轮、鸟之双翼”的发展模式。虚拟经济不仅包括金融业中各种金融衍生品,还涉及到大宗商品、房地产、无形资产等契约化、金融化和证券化后的一系列投机性经济行为。虚拟资本本身并不具备价值,它表达的仅仅是纸上财富,其价值是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上。虚拟经济按照约定支付给资本所有者预期回报,从资本所有者那里剥离出来资本的使用权并使之契约化、金融化后转贷给别人的一种经济活动,造成了“以钱生钱”的经济假象。金融资产是连接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桥梁与纽带,采取金融产品和契约等形式,实现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之间资产的转化。从获得社会资金角度来分析,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谁发行的契约转化为金融资产越多,谁获得资金就越多。从而,分析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之间辩证关系的着力点应是资产“金融化”。当前国民经济结构存在多种失衡: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失衡、实体经济内部供需失衡、虚拟经济资本供给与实体经济资本需求失衡,这些失衡最终导致实体经济失去活力,无法吸引资本流入。资本主要进入虚拟经济并在资本市场空转,不断推高金融杠杆率。实体经济可得资本持续降低,并不断萎缩。如何解决这种失衡?不断深化供给侧结构改革是解决这种失衡的措施之一。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引导资本真正进入实体经济,通过虚拟经济进行资源配置,弥补实体经济技术创新、产业优化升级等方面的资金缺口。鼓励企业采取发行股权融资等形式融资,通过“去杠杆”,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以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中,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关系应是“车之双轮,鸟之双翼”的协同发展模式。虚拟经济是实体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实体经济是虚拟经济发展的坚实基础。从虚拟经济的发展历史看,在信用与货币资本的虚拟化后,借助互联网技术,虚拟经济的发展速度超过实体经济的发展速度。资本具有逐利性,其本质是实现利益最大化,致使其自我价值增值快速发展,导致经济“脱实向虚”倾向严重。但是,实体经济是虚拟经济发展的基础,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产生严重的背离时,会导致经济严重泡沫化,甚至会诱发经济危机。从现实角度来看,虚拟经济每次发展与创新都以实体经济的发展为基础。当实体经济资本回报率低于虚拟经济资本回报率时,资本的逐利性导致资本将从实体经济抽离转而投入虚拟经济中,而资本抽离的乘数效应导致实体经济可用资本不断减少,经济出现“脱实向虚”的现象。虚拟资本在金融市场空转而不进入实体经济,二者的撕裂性日益严重。这就表明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撕裂是必然性的。但这种撕裂性是暂时的,是虚拟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种伴生现象。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发展之间的失衡导致经济危机频发,此时采取宽松的货币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危机。因为新增货币受虚拟经济高回报率的影响而进入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发展没有帮助。在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严重撕裂的情况下,宽松的货币政策只会让二者的撕裂日益加深。从经济发展长远角度看,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是一种长期并存、辨证与统一的关系。发展虚拟经济的同时,加快实体经济的发展。在实体经济发展受阻时,应以虚拟经济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促进企业资本实现自身升值而不用脱离实体生产周期独立存在。本文首先界定了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的研究范畴,在梳理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构建本文的研究框架,进而厘清了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辩证原理:实体经济是虚拟经济的根基,虚拟经济是实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二者之间应是“车之双轮,鸟之双翼”的发展模式。论证了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本文认为直接融资促进了实体经济的发展,金融存在“杠杆力”的作用等。但是当虚拟经济过度发展时候,也会对实体经济产生不良的影响,讨论了“脱实向虚”和“虚实分离”现象中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提出了虚拟经济过度发展会引发经济危机的结论。最后提出辩证把握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发展的战略。
吕慧娜[5](2020)在《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文中认为“二战”后,各国都处于国内经济恢复与发展、国际上经济赶超竞赛的时代背景,面对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景象,各国普遍开展了以对特殊落后区域的重点开发以及对国土资源的综合性开发为主要形式的国家区域援助,在国际上形成了由国家(政府)对区域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援助浪潮。国内,伴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缩小区域差距的关键环节,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在改变欠发达地区贫穷落后面貌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援助实践的逐步开展,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甚至存在的必要性都饱受质疑。在此背景下,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当代品性值得我们重新反思。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作为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益倾斜性配置的主要路径,在缩小区域差距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援助对象识别缺乏明确的标准、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因制度缺陷而大打折扣、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不完善等方面。为此,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制度上的完善,成为当下该制度突破发展困境的有力举措。域外主要国家在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援助时,多采用“立法先行”的调控模式,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性和强制性,保证了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的强制性,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区域援助的长效供给是正确的选择,这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启迪。当前学界提出对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加强法制保障的着述并不鲜见,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关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建设的研究,要么仅停留在观点提出层面,要么止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文化和伦理等高度,呈现出模糊化的研究态势。至今尚未有从经济法独有的研究视角,将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或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搭建起国家区域援助法律制度框架,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化提供制度理论支撑。本选题之创作初衷即源于经济学提出国家区域援助急需法制保障,而法学研究却并未跟进的现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揭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法学视角为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援助方式选择和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提供些许制度理论上的参考与借鉴,并期望成果能够引起国家区域援助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包括七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和制度要素。首先,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区域”、“援助”、“区域援助”、“国家区域援助”等进行界定。关于“区域”,区域经济学、区域地理学、区域政治学、区域社会学等学科都进行了大量的先期研究,但并未对区域的概念形成共识。法学学科中法理学、行政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对区域的界定,也是各家之言,范畴不一。为此,笔者对不同学科关于“区域”的界定进行了梳理,在借鉴各学科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区域”界定为“一国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关于“援助”,笔者对脱胎于国际层面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发展援助的援助理念进行了追溯,在此基础上,将“援助”界定为资源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愿转移,且这里的“资源”泛指一切能转化为生产利益的资料、资金、能源、服务、工作人员、知识或其他资产。关于“区域援助”,范围涉及到国际、国内两个视角和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而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涉及的“区域援助”主要是中观层面,即一国范围内中央政府或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分别称为“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综上,可以将“国家区域援助”界定为一国中央政府通过直接投入或政策推动的方式对其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进行的资源转移。为了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一步展开研究,笔者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要素进行了解构,并将援助前期需要明确的援助对象、援助过程中需要选择的援助方式和援助结束后需要进行的绩效评估和结果应用作为重要的制度要素,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讨论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首先,明确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职能的演进。国家从最初的安全保障职能到后来的经济调节职能的演进,使其从以往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微观经济的调节者。而随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使国家又肩负起“中观经济的协调者”的重任,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即是这一职责的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国家区域援助义务是指将国家所负有的援助欠发达区域的职责进行义务化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规范。从逻辑根源上看,国家所负有的对各区域进行平等保护的职责要求,正是国家对先天资源禀赋条件恶劣的欠发达区域具有区域援助义务的内在根源;对历史上作出过“特殊牺牲”的区域进行成本的延期支付或补偿,是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产生的历史根源。其次,将发展权引入区域领域,使欠发达地区获得与发达地区同样的区域发展权利。区域能否作为发展权的主体,建立在区域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区域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能够成为发展权的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传统的主体制度无法有效应对区域问题;法律主体发展史表明,赋予“区域”以法律主体地位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制度空间;从法律主体意志要素、能力要素和道德要素方面分析,“区域”与法律主体要素相契合;“区域”作为区域政策等制度供给的概念主体已经普遍化,且区域合作协议显示了“区域”作为契约主体全面符合法律主体资格标准,同时,区域环保公益诉讼反向肯定了区域的法律主体地位,可见,区域主体性得到实践佐证,也是实践所需;从价值分析角度来看,赋予区域主体地位是为了区域市场秩序,实现区域正义;等等。综上,区域利益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时代的产物,区域主体也是对法律主体扩张理论和“非法人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当代社会崭新的第三类主体类型出现的有力佐证,区域作为法律主体具有正当性法律基础。由此,发展权主体由“人”向“区域”的扩展,使得发展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内容上来看,区域发展权应包含一系列权利,包括获得信息权、参与权、融资权、获得援助权、获得法律救济权等;同时,区域发展权应以培育和提升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从权利实现上看,区域发展权需要宪法保障,笔者建议在第四条之前增加一条针对“区域”的宪法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保护区域发展权,并将保护的对象区域进行列举;区域发展权实现须进行结构性分配,对于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造血式”援助能帮助其实现自我发展,对于其他不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输血式”援助仍具有现实意义。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正义理论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在区域层面表现为“区域正义”。针对区域市场出现的“非正义”现象,对区域结构中的弱质主体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区别对待,进而使弱质主体获取与强质主体对等的发展权利,此种实质正义的实现就是“区域正义”。要实现“区域正义”就必须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利倾斜”,而国家区域援助就是“权利倾斜”配置的有效路径。总之,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与区域发展权构成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权义架构”,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法律视域的研究和架构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同时,国家区域援助对“区域正义”的追求,充分体现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治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三章——“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本章主要讨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立法现状、政策规范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到正式形成,再到推动立法的发展过程。自建国伊始,我国区域发展层面就存在“援助”萌芽;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以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体系正式形成;世纪之交以来,我国陆续实施战略性扶贫、“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极大地扩张了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内容,同时,由国家层面推动的区域援助立法工作也使得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逐渐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其次,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专门立法,援助理念大多散落在各部门法法律的个别条款之中。通过对我国成文法和政策法规的梳理,笔者发现,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国家区域援助前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国家区域援助过程中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家区域援助后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性的强制性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存在的必要性、时代意义和当代品性深受诟病。本文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从法学视角进行制度分析,以期重塑国家区域援助的制度价值。第四章——“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本章主要讨论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立法规定、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目标和原则,以及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首先,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区域援助立法中都明确了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才有权接受援助。其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是国土规划中的区域规划层面。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我国现行的主要法规政策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根据这些政策要求,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进行科学识别必须建立在“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要求基础之上,对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内容进行整合,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衔接。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援助对象的识别及对应的识别标准。笔者在综合分析区域经济发展历程和早期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过去存在且延续至今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边境地区、贫穷地区和实际发展中出现困难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划定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并拟构了各援助对象识别的地域单元标准和识别标准,建议通过“基本法+单行法”的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立法规定。在与现行立法的衔接方面,区域规划相关的现行立法被统一囊括进国土空间规划中,与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相关的立法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并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各类型援助对象区域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和区域金融支持制度。首先,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根据域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分类以及我国针对不同区域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所采用的援助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直接援助和间接援助构成的援助方式体系,本文主要研究以财政援助、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为主构成的直接援助方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性地构建了我国未来国家区域援助援助方式组合适用体系,以期发挥各项援助方式及相关制度的“合力”。其次,区域财政援助制度。根据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制度安排与制度目标自相矛盾、转移支付结构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有限、缺乏细化的用途限制、缺乏统筹安排和项目衔接调整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加强对国家区域财政援助的立法规定,并对现存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整合和清理,同时重视转移支付程序的立法工作;税收返还应放弃“基数法”,改采特定税种税收返还法;结构上应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细化规定,包括资金所占项目的比例、援助资金与区域发展所需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关系、资金的拨付时间、使用限制等方面;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注重统筹协调安排,增设“转移支付调整费”用于转移支付项目的衔接和协调成本支出;等等。再次,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与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相辅相成,部分财政援助需要依靠区域税收优惠措施来实现,二者在进行国家区域援助中联系紧密,组合适用,不可分割。在借鉴美国、日本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诸如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多集中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变相减免税、税制结构不合理、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定不明确等,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规范,进一步清理、整合混乱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赋予欠发达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调节权;逐步增加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进一步明确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则等。最后,区域金融支持制度。我国在区域金融支持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区域金融支持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银行金融机构本身制度性原因诱发“资金外流”;统一的货币政策工具引致不同的地域意义;政策性金融“政策性”功能缺位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通过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区域援助基本法或单行法中规定倾斜性区域金融支持条款,加强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法律供给;通过对“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一元四级的央行组织制度在职权与职责方面进行改良,在金融机构设置与职能安排上实现区域金融支持;实施区域差异化金融,对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进行差异化安排;通过设置政策性和市场性双目标、设立区域政策性银行等路径,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功能进行补强。第六章——“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主体内容及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首先,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从法制思维角度而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法律制度是对国家区域援助行为“监管的监管”;从理论依据角度而言,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区域财政援助绩效评估作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核心构成,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引发了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绩效评估的制度思考。其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成。在对国家区域援助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生命周期”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主体、评估周期、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结构性构成”进行细化,搭建起以时间维度和内容维度为框架的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制度,保障了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及结果的合理性。再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无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进行援助无效责任追究,并通过“资格减等”对援助主体能否获得国家在援助制度中设置的各项优惠资格及优惠的级别进行降级减等,通过“回转”实现援助力量的保存,从而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通过奖励和惩罚实现对区域援助行为的指引和调控;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有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通过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有序推进相关援助对象区域退出国家区域援助,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第七章——“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及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首先,域外各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考察。各国区域援助普遍“立法先行”,法律体系呈现出以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为核心、以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为实施细则的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特点,对我国进行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其次,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立法应是由多层级、多位阶立法和政策等不同法律形式构成的一套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以法律形式为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以政策、规划等形式为内容的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第一,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制定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要重视地方参与和社会参与,满足对现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进行宏观梳理和指导的立法要求。内容方面,统筹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涉及到援助理念、援助原则、援助对象、援助方式和绩效评估及应用的一般性规定。第二,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在单行法体系方面,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结果,我国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援助单行法和困难地区援助单行法,具体包括革命老区援助单行法、少数民族地区援助单行法、边境地区援助单行法、穷困地区援助单行法、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援助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主要方式,我国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主要包括区域财政援助单行法、区域税收优惠单行法和区域金融支持单行法。在单行法形式方面,鉴于我国当下的法制环境和区域法治实践,笔者认为以法规政策为主要形式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在单行法层级和制定主体方面,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所涉及的援助对象区域与我国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存在国家、省、市、县、镇(乡)5个层级,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等也应在层级上分为5个层级,针对不同层级空间区域规划进行援助的单行法也相应分为5个层级,而不同层级单行法的制定主体也分别由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跨省级)、国土资源部在省级的派出机构与省级立法部门(省级且国土资源部在该省设立派出机构)、国土资源部指定人员与援助对象区域所在行政层级立法部门(省级及以下各层级且国土资源部未在该行政层级设立派出机构)承担;如果涉及到区域援助的特定援助方式,则由该援助方式所涉主管部门参与到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的起草工作中来。在单行法内容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对象识别的标准,明确特定区域援助中适用的援助方式,并对区域财政援助、区域税收优惠、区域金融支持等主要援助方式进行特殊规定。在单行法的实施与监管方面,要加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维持稳定性。
叶伟[6](2020)在《金融开放、新兴经济体特征与货币国际化》文中研究指明自从1994年外汇储备开始实行统一管理以来,我国外汇储备始终坚持多元化、分散化的投资理念。外汇储备结构日益分散,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年报(2019)》,美元占比从1995年的79%下降至2015年的58%,同期非美元货币从21%上升至42%。本文首先对新兴市场经济体的内涵及其特征进行界定,再分析了新兴经济体特征中货币替代率的影响因素。结合主要国际储备货币的经验后,本文将重点转向对于主要储备货币份额影响因素的新兴经济体特征与货币参照锚的研究。结合储备货币国、新兴经济体、全球宏观风险等对于储备货币份额及货币参照锚视角分析货币国际化。从而为受贸易摩擦及全球化面临威胁影响下中国推进货币国际化提供政策建议。第一章为引言部分,对全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进行了概括,阐明整体文章的研究思路及内容,并引出研究方法、概述研究创新及贡献。第二章为文献综述分析,本章梳理概括了金融开放及货币替代的成因、影响因素。资本项目开放与货币国际化关系,在总结已有文献的主要结论、研究方法的基础上,做出评述并总结概括本文的改进并提出本文的创新。第三章分析了新兴经济体货币替代的影响因素。新兴经济体国家普遍存在的货币替代的现象。本章基于传统货币替代模型进行了一定的扩展,避险情绪和资本开放度对新兴经济体的货币替代具有深刻的影响。在传统货币替代模型中加入的避险情绪及资本项目开放度变量证明了,在全球资本流动的宏观经济条件下,投资者的避险情绪间接加深了新兴市场经济体的货币替代。相比而言通货膨胀率似乎还不是新兴市场经济体投资者选择货币的主要原因。在通货膨胀目标制的货币政策实践中,新兴经济体已经能够有效防御其对货币替代率加深的负面影响。第四章运用时间序列VECM模型的检验分析对于汇率与经济景气度联动中的货币替代及贸易开放的作用。对中国而言,货币替代主要是显着影响到国内的工作生产指数变动率。贸易开放度对国内工业增加值指数变动率没有显着影响,但显着影响到汇率的变动率。我国在2010Q1-2018Q3期间基本保存在很小的货币替代率,均值为2.57%,且我国的对外贸易开放度为22.6%。总体上我国保持着经常项目顺差的局面。对我国而言,货币替代与贸易开放度呈现出负向相关关系,中国经济逐步走向繁荣,经济景气度较高,在一定程度下可以降低我国的货币替代,提升贸易开放度。在宏观经济内外均衡中,中国应通过稳定经济增长,通过经济景气度的稳定来带动汇率变动率,使得汇率稳定在均衡水平。第五章结合金融开放度以及货币替代等因素对美元储备货币份额进行了面板数据线性分析。实证分析结果表明:美国金融市场规模对美元储备货币份额表现没有直接显着的影响。在1%的显着性水平下,美国金融市场的深度会正向影响美元的储备货币地位。美国的进口贸易全球占比的上升有效妨碍了美元储备货币的霸主地位,具有显着的负面效应。而加强出口贸易全球占比则会提升有效促进美元在新兴经济体中的储备货币份额。从贸易角度来看,近些年来中美贸易战以及欧美贸易摩擦等,都是美国在一定程度上为维持美元货币地位而致力于减少逆差。降低进口、促进出口是当下美国当局所努力的方向。在新兴经济体特征因素方面,新兴经济体的资本账户开放度提升有利于提升美元的储备货币份额。而在货币替代层面上,货币替代削弱了美元储备份额。可能的解释是居民的外汇存款不算外汇储备,货币替代是外币计价的存款(主要为美元)在广义货币供给量中的占比。在一定的资产配置规模需求下,美元存款的增加对官方的美元储备有负向影响作用。在债务方面,短期债务产出占比明显不如外债存量占比。整体上债务的流量不如外债的存量的影响。另外,全球恐慌指数vix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美元作为储备资产的份额。而在全球恐慌条件下,新兴经济体的财富很多配置到美元债券上,美元债券的避险性质使得收益率一度出现走低甚至倒挂的现象。在国际货币体系不断变革的国际背景下,推动人民币国际化需综合贸易渠道和金融渠道,在国内利率市场化和汇率市场化不断推进的背景下,中国需要有序的推进资本项目开放,增强人民币的回流能力。第六章分析了新兴经济体货币参照“隐性锚”,从“隐性锚”的视角分析货币国际化的驱动及影响因素。本章研究表明:新兴市场经济体汇率变动参照锚排序的系数大小依次为美元、欧元、英镑、日元、人民币。货币变动参照传统的四大国际货币较为显着且基本符合旧版(人民币尚未正式纳入到篮子)SDR货币篮子权重中各货币权重排序。新兴经济体货币汇率变动参照人民币汇率变动不显着。表明,人民币目前还没有起到稳定的新兴市场经济体货币参照锚的作用。新兴市场经济体贸易开放度、货币替代率以及资本项目开放度并没有起到促进人民币货币汇率锚参照的作用。新兴市场经济体的经常账户余额占比GDP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显着促进其货币变动对人民币汇率变动的参照。由于中国最初的与美元脱钩的外汇体制改革在2005年,再到2016年,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人民币才最终纳入到SDR货币篮子中,截止到2017年的样本研究表明,人民币成为具有代表性的新兴经济体的货币汇率“参照货币锚”任重而道远。第七章对全文的研究结论做了总括并给出政策实践建议。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为我国未来的金融开放以及与新兴市场经济体的双边合作的渠道提供政策建议。第一、中国需要为人民币国际化深化金融市场改革,同时提升人民币国际化的基础设施,便利跨境资金的流动。另外,有序通过货币政策调整推进资本项目的可兑换,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配套的货币政策与汇率政策框架,更好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全面开放格局,做好人民币“走出去”“引进来”的相关工作同样也非常的重要。第二、在贸易方面,中国需要通过“一带一路”战略巩固在全球贸易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阮昊[7](2020)在《论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文中研究说明违约债券交易是一种以实质违约或有违约风险之虞的债券为交易对象的新型债券交易种类,因该种交易具有高风险性需以层次性制度体系防范风险。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经历了在市场化与非市场化间徘徊的过程,并集中体现在是否允许债券违约。债市发展初期,由于法制缺位、监管经验不足,初时发行企业债券未能妥善防范市场风险,导致出现大面积违约现象,甚至引发金融群体性事件。此后监管层出于规避风险的考量,在促进债市发展,丰富投资品种的同时以政府信用为发行主体背书,导致了长期“零违约”的非市场化现象。2014年超日信用债事件后逐步打破“刚性兑付”的市场惯性,债券市场逐步呈现“违约常态化”趋势,市场主体也已经逐渐适应市场转变并停止对政府不合理的期待。自2018年起至今,债券违约出现“新常态”,无论在数量、规模上都远超前些年,违约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债券市场运行基础在于风险定价机制,违约是市场正常现象。随着违约债券余额持续累积,催生出违约债券如何处理的问题。我国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不完备以及相关制度僵化,导致违约债券的后续处置并不顺利,随着时间推移风险亦不断累积,基于这些前提违约债券转让业务应时而生。此前,虽在法律层面未明文禁止违约债券交易,但由于两大交易所违约债券停牌制度以及配套交易制度缺失,导致该种交易一直处于被限制状态。违约债券交易不同于其他违约处置方式,是一种将风险消弭于市场的手段,既能够使想要进行风险管理的原债券持有者能够及时处理债券,又能给予风险偏好投资者以市场参与渠道。违约债券交易是制度变革后出现的交易种类,符合金融创新理论,蕴含根雕理论、冰棍理论,也是优化决策理论驱动下的产物。违约债券有着普通债券的“债性”及“券性”,是一种标准化有着流通能力的商事契约,又有着股票某些特性以及高风险性等不同于一般债券的特质。违约债券交易是高收益债券市场的一部分,美国高收益债券中“堕落天使”与违约债券具有同质性,都是属于“跌出来”的债券,因而对违约债券制度讨论可以借鉴高收益债券。违约债券交易对构建多层次债券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也能够推进债券市场国家化。违约债券包含一般性风险。信用风险是最为常见的非系统性风险,无法完全消除但可以管理风险、分散风险,违约债券具有高信用风险,因其交易标的本身就是风险资产。对准备持有债券至到期的投资者来说,价格风险并不足为虑,但对打算在债券到期之前就出售的投资者来说,价格风险可能会带来极大损失。违约债券和其他债券一样与利率之间呈现反向相关关系,违约债券价格相较于其他债券对利率的变化不那么敏感,但对发行主体的信誉变化则敏感的多。流动性风险是投资者在需要时不能以合理价格,并无法在相对较短时间内将债券出售的风险,违约债券交易市场限于规模及惯用交易模式有出现该种风险之虞。因违约债券一般期限较长且票息较高,该种债券的再投资风险比较高。违约债券交易标的具有高风险,容易产生次生风险。该种风险是一种试图应对风险而产生的一种新风险,是因风险溢出被传染而产生的风险,不妥善应对可能会成为系统性风险的雏形。违约债券具有权益债券特性,价格高低受公司基本面因素决定远大于利率水平且具有与股票媲美的流动性,规制内幕交易对违约债券具有相当重要意义。有学者认为内幕交易能够作为披露机制市场发布有价值的信息并能够缓解代理成本问题,因而能提升交易效率。事实上,只有当市场确认内幕消息后价格才会产生相应变化,而确认消息的方式一般是等待公布或发现价格有不同寻常的波动。允许内部人以内幕交易获利会变相鼓励其在公司经营中去尝试高风险项目,公司可能会因此而利益受损。此外,以公平市场理论、侵占理论或是信赖义务理论来规制内幕交易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虚假陈述需要考量信息的重大性、公开性以及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违约债券对市场信息敏感程度相较于一般债券更强,虚假陈述不但容易影响交易效率,也有可能成为其他违规行为的推手。违约债券交易缔约方式呈现出系统性特征,交易双方都先要在己方竞争里脱颖而出才能获取缔约机会,形成缔约行为关联性。交易主体之间、交易主体与资金提供者之间等各市场主体通过金融契约而形成群落,并产生密切关联,风险防范不但要关注微观风险,还需要着眼于市场性风险。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需要对市场风险妥善监管。金融风险监管是市场失灵以及公共利益理论为基础。市场能够对资源配置起到基础性作用,但并不意味着仅依靠市场机制就能够持续促进经济发展。公共利益理论是为了抑制市场不完全性缺陷并维护公众利益,站在公正立场通过政府监管替代部分市场竞争,保障市场效益。法律自身局限性决定其具有不完备性,而后就需要解决剩余立法权以及执法权分配的问题,考量标准在于标准化程度以及预期损害大小。监管也是有成本的,金融领域的高标准化与强外部性决定了在该领域监管是适宜获取剩余立法权以及执法权的,即引入监管能够覆盖所产生的成本。然而,也有观点认为公共利益论的前提监管者是中立道德且有能力的并不成立。监管层并非完全中立的“理性人”,而是“经济人”,会被某些群体俘获而成为利益代表,监管规则也会为这些人服务,并非是单纯为了公众利益以及市场效率提升。传统风险管理理论侧重于识别风险并将其类型化,然后积极避免风险或处理风险。而金融风险理论则是旨在实现风险较小情况下获取较大收益或者收益一定条件下风险相对最小,在承认风险的情况下与风险和平共处。妥善管理金融风险需要及时识别风险、准确测算风险、客观评价风险并以多样化方式管理风险。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的作用是基础性的,但是并不代表所有的风险防范问题都需要依靠“立法论”来解决。法律解释是让纸面文字发出声音的过程,立法也是有成本的,因而风险防范规范应当在法律解释无法解决问题的前提下,再交由立法解决。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的核心在于使风险防范原则化,实现具体路径在于构建多层次风险防范规范体系。新修订之《证券法》里为债券制定了专门性规则,这是值得肯定的进步,但仍未摆脱名为“证券法”实为“股票法”,债券依然依附在股票规则之上的窘境。债券规则边缘化地位导致了从制度供给方面来说根本无法满足防范债券市场风险的需求,《证券法》中的规定未能体现债券特性以及反映债券治理逻辑,风险防范规则方面无论是“量”、“质”或者“针对性”上都有所欠缺。关于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特殊性规定仅存在于市场交易规则内的寥寥数语,无法满足市场实际需求。同时,我国债市风险防范方式行政色彩相当浓厚,处理违约风险最为惯用的方式就是政府兜底。主要以管制式防范风险措施,通过对限制市场主体的行为来消极避免风险,最终将会导致经济体系僵化、金融压抑。尤其对于违约债券交易这类依赖风险机制运行的交易,一旦采用这类防范风险措施将会导致交易无法运行。债券风险防范规则体系混乱,上位法缺失,差异化规则明显。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采用不同的规则标准,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使用三套各异的制度,监管机构间的监管竞次使得各债券制度差异化,风险防范制度无法统一会造成适用混乱,留下规则真空地带。中介机构承担市场“看门人”之职,应当发挥出其专业特性,起到提升市场透明度、缓解交易双方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分担市场风险等作用,在债市风险防范体系中承担重要角色。然而,从实践来看中介机构未能以市场实际为基础,反映交易主体需求,而是以行政监管部门要求为最高指令,未充分考虑其市场定位,过度发挥其理性经济人本性、贯彻功利主义,而忽略其对市场风险存在机构责任。美国高收益债券市场监管者认为违约债券虽然具有高风险但仍是债券的一种,没有必要单独立法。对违约债券的风险防范思路应当延续证券市场一以贯之的以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而非由监管层作出实质性判断。美国与欧盟都已形成完善、全面且层次分明的法律规定,并构建起良性的监管制度。TRACE系统是一种强制性报告制度,通过充分收集场外市场交易数据,以提高价格透明度,并进而提升市场整体透明度。既能够提升投资者对市场信息获取度,也能够增强监管机构对债券市场活动的监督效果。提升市场透明度并非全是赞美之声,也有观点认为这样做无意义且降低高收益债券市场运行效率。通过分析TRACE应用前后市场内幕交易风险数据的变化,可以得出增加市场透明度确实有助于规范市场行为防范风险。美国违约债券交易参与主体构成随规范修改而经历过较大幅度变化。关于是否要设置准入门槛,反对者认为垃圾债并不是金融机构可以投资的唯一高风险投资,高风险、高回报的证券可以适当在机构投资组合中配置。而支持者则以高风险性债券年限较长且受经济波动影响大为依据认为应当设置。信息披露是风险防范制度的核心,持续性披露、财务披露和持续报告义务是违约债券交易信息披露重点。评级机构身份经历过数次变化后成为承担“准监管”角色的市场中介机构,市评级机构出现利益冲突问题严重、自我信息披露不足且依赖经验化判断对金融创新产品预测能力不足等问题。违约债券有其风险生成特殊性,评级机构有针对性评级规则。风险管理工具能够释缓违约债券风险,更为主动的管理风险,但需注意避免风险沦为单纯投机工具且需要妥善监管。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需坚持市场化与法制化为根本路径。市场化风险防范机制是一种符合经济规律、市场规律,根据债券市场风险机理,以市场化方式作用于风险的制度。法制化就是将市场规则以及其他对交易各方约束的规定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使其能够拥有普遍适用的效力以及强制力保障,进而规范市场行为维持市场秩序。市场化与法制化理念之间并不是割裂开的,在风险防范机制中是相互作用的,二者之间具有密切联系。市场化是法制化的前提和基础,良性的规则才能在防范风险的同时促进市场发展。违约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具有“债性”以及“券性”,需要单一性规范与涉众性规范结合适用。单一性规范为违约债券风险防范之基础,涉众性规范侧重于防范市场整体性风险。同时,风险防范制度应当是针对性规范与统一性规范相结合。债市风险防范制度应当是统一的,统一性规范意味着理顺规范统一与监管统一之间的关系,并非仅能有一个监管机构与一套制度,而是应当妥善协调,同质性债券适用统一标准。违约债券并没有突破债券的本质属性且风险防范思路与普通债券并无二致,因而应纳入债市整体风险防范体系,并通过针对性规范应对违约债券交易风险特性。此外,需平衡金融安全与效率理念,如果仅出于防范风险目的来说,禁止交易就能够直接掐灭风险源头,没有交易自然就不会带来风险。债券市场是风险市场,防范风险可以与市场效率原则实现共存。安全理念是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性理念,防范风险的原因就是希望能够保障市场的安全运行。安全理念与效率理念应该统筹兼顾、力求协调,不可偏废。需构建多层次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在市场整体层次,应构建统一违约债券交易市场,将同质性债券放入统一市场交易,该市场容纳风险的能力相较于分裂交易市场更强,也拥有更优越的流动性。以完善的监管制度、集中有效的信息集中制度增加投资者信息获取度,并提升市场透明度,能够及时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并妥善管理风险。构建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应当以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投资者为价值取向,在政府与市场间妥善分工,构建层次性的预警机制。在市场规范层次,多层次规范体系是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各层次规则各有独特作用,现阶段着力改进自律规则是现实途径。在司法制度层次,同种类债券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是法律公平原则的体现,也能够弥合监管与规则标准不一所带来的风险,完善司法制度保障各项风险防范制度能够顺利运行,并妥善发挥审判延伸职能实现多元化风险防范。在市场监管层次,监管统一并非是为了形式主义而是希望能够缓解监管真空、监管失灵等问题。更为现实的做法是增进监管之间的合作与协调,统一监管标准,减少重复监管。应改进债券市场监管执法,秉持适当性执法原则,既需要保持一定的谦抑性,又应该及时介入并以妥善方式执法,避免风险生成或者扩散。为加强执法监管效果,还需要提升债券监管机构透明度,并完善债券监管问责制度,有约束方能促使机构妥善履行职责。在市场中介主体层次,应完善信用评级制度构建,着力提升评级质量,并通过防止利益冲突、细化跟踪评级等规定来完善违约债券特殊性规则。由于长期以来的“零违约”市场,导致风险管理市场发育不良,应完善规则重点落实信息披露规则,为风险管理提供市场化工具。《证券法》以及《债券纠纷纪要》等已对受托管理人制度所暴露出的问题做出了制度回应。在市场主体层次,违约债券信息披露制度需要同时反应价格信号与偿债能力,在时间维度与空间维度上应作出针对性规定。设置适当投资者准入制度,避免没有风险承受以及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盲目进入市场,并积极引入多元化适格投资者参与交易。投资者风险预防机制通过规定投资者资金比例结构、单笔交易规模限制等措施成为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关口。
崔秀丽[8](2020)在《中国利率传导机制研究》文中认为随着2015年10月人民银行取消金融机构存款利率上限,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基本完成,利率管制成为历史,我国利率市场化迈入新的阶段。与此同时,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货币需求的波动程度明显加大,数量型货币政策的有效性日益受到质疑,盯住货币供应量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受阻,货币政策转型的压力不断增加。在此背景下,研究我国的利率传导机制不仅对推动我国向价格型货币政策转型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还有助于货币政策通过利率渠道增强对总需求、通货膨胀率和经济增长的调控效果,推动我国货币政策与金融业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央行向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之间、商业银行向企业和居民三个层级的利率传导机制,厘清利率由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企业和居民层层传导的具体路径以及每一层级利率传导的作用机理。并总结主要发达经济体疏导利率传导机制的经验模式及其政策启示,提炼疏导利率传导机制的基本规律。同时透过政治经济学的视角,深入分析疏导利率传导机制的政治经济学逻辑。在此基础上,围绕我国利率传导机制存在的问题以及疏导我国利率传导机制的难点,对完善我国利率传导机制以及疏导我国利率传导机制提出对策建议。研究主要内容如下:首先,通过对国内外关于利率传导机制的研究文献进行综述和评价,发现目前尚没有学者从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之间、商业银行向企业居民三个层级对我国的利率传导机制进行研究。也鲜有从政治经济学和历史的视角看待全球央行疏导利率传导机制的演变逻辑。有鉴于此,本文将通过运用文献研究法、定性研究法、定量研究法等研究方法,从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之间、商业银行向企业居民三个层级研究我国的利率传导机制。其次,对利率传导机制相关理论进行回顾。分别对马克思利息率理论以及凯恩斯学派、后凯恩斯学派、新凯恩斯学派、奥地利学派、新古典主义、货币主义等关于利率传导机制的理论进行梳理和总结。马克思通过对利息、利率及其本质的科学分析,揭示了在资本主义经济下利率的特殊运动规律,阐释了利率的宏观调控功能。马克思详细阐释了利率的升降与经济繁荣与低迷之间的联系,并进一步说明了货币供给与利率之间的关系。新古典主义中关于“理性预期假设”和“制定长期不变的货币政策规则”这两方面的观点为本文提供了理论基础。并主张提高货币政策的权威性和可信度,这意味着可通过提高中央银行的权威性以及提高其调控利率的深度,促进利率传导机制的畅通。凯恩斯将有效需求、投资、利率、货币等因素有机联系在了一起,形成了利率传导机制的线索和链条。后凯恩斯主义的代表人物托宾,则通过托宾Q理论将金融因素引入到利率传导机制中,这为商业银行是利率传导机制重要的微观基础提供了佐证。新凯恩斯学派的信贷配给理论给出了解释:商业银行考虑自身风险等因素,会在原有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上风险溢价,这会导致贷款利率水平偏高,或者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比较低,而直接不发放贷款,使得中央银行释放出来的流动性都集中在商业银行,无法向企业传导。奥地利学派强调利率对经济的稳定作用,这表明利率能够对经济发挥重要的调控作用,为我们制定“逆周期”的利率政策提供了理论基础。货币主义认为只有货币供应量才具备作为合适的货币政策控制变量,这也为实施数量型货币政策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三,分析我国的利率传导过程与作用机理。我国利率通过银行体系或债券市场传导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利率通过我国央行向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之间、商业银行向企业居民三个层级传导的过程。在我国利率传导过程中,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企业与居民均发挥着各自重要的角色和作用。其中,中央银行是利率政策的决策和执行主体,商业银行在利率传导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金融中介作用,企业、居民是利率传导机制作用于实体经济的体现者。我国央行以利率为目标影响商业银行的机理主要包括四个:其一,我国央行通过使用再贷款利率、再贴现率、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以及常备借贷便利利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等基准利率工具从源头上形成商业银行利率定价对其的依附关系。其二,我国央行利用其作为“银行的银行”具有的再贷款功能,调控商业银行的资金成本,从而决定利率由央行向商业银行的传导效果。其三,我国央行通过稳定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从而稳定商业银行的预期,进而实现利率的有效传导。其四,我国央行通过调节自身与商业银行之间的货币供求影响商业银行的利率定价。我国商业银行之间的利率传导主要经由银行间市场。其一,我国建立了市场化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其二,构建了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基准利率体系——SHIBOR。其三,形成了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以SHIBOR为定价基准的机制。在此基础上,我国银行间市场基准利率与商业银行上下游利率的敏感度不断增强,同时,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也能够准确反映商业银行之间的流动性松紧。其四,依靠银行间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市场优势,通过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主动影响SHIBOR增强商业银行之间的利率传导机制。利率由我国商业银行向企业、居民的传导分别经过间接融资通道和直接融资通道。在间接融资通道下,我国央行通过LPR建立起清晰的由政策利率依次向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实际贷款利率传导的机制。在直接融资通道下,商业银行主要通过利率债、信用债等债券市场与企业进行衔接,且债券市场利率能够与贷款利率能够形成利率传导机制。债券市场利率通过两种方式影响贷款利率,一种是商业银行在进行利率定价时,将相应期限的长期国债利率加上风险溢价而形成长期贷款利率,另一种是债券市场利率通过调节贷款市场的流动性来影响贷款利率。此外,利率在我国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传导还存在分层与分化现象,即利率由商业银行向优势企业的传导不同于利率由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的传导。第四,主要分析疏导我国利率传导机制的经验模式借鉴与难点。主要发达经济体央行先后运用利率走廊模式、收益率曲线调控、质化宽松政策、负利率政策等模式疏导利率传导机制。任何一种疏导模式,均需能够有效影响长期利率,最终对通货膨胀、总需求及实体经济的产生刺激作用,这是疏导利率传导机制的基本逻辑。从疏导的机理来看,利率走廊模式主要通过调控短期利率,对商业银行进行流动性管理和预期管理,促进短期利率向长期利率传导。收益率曲线调控模式主要通过建立短中长期基准利率体系,增强中央银行中长期利率的引导和调控。质化宽松政策主要通过直接调控长期利率,以有效降低长期利率,解决短期利率向长期利率传导受阻的问题。负利率政策主要通过驱使商业银行增加市场流动性,促使商业银行向不同利率期限的市场释放流动性,引致市场利率下降,从而实现提升通胀和降低汇率的目的。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在利率传导机制构建与疏导过程中具有“导演”般的地位,利率传导机制的疏导、恢复和增强均需要中央银行的主动干预。中央银行疏导利率传导机制的模式体现出清晰的政治经济学逻辑。通过分析不同国家的央行疏导利率传导机制的经验可以获得重要的政策启示,并提出了我国利率传导机制的疏导难点。第五,研究完善我国利率传导机制的对策研究。结合我国利率传导机制的实际特征和国际经验模式所揭示的基本逻辑,针对我国利率传导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与疏导难点,从五个方面提出了我国利率传导机制阻滞的对策以及增强我国利率传导机制有效性的解决方案,并对各个对策措施进行了深入详细地分析和论述。对策一:建立成熟完善的货币市场。对策二:完善我国价格型货币政策操作框架。对策三:完善市场利率期限结构的传导机制。对策四:继续深化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对策五:增强商业银行的利率定价能力。最后,对本文主要的研究结论进行总结和提炼:(1)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企业、居民基本构成了我国利率传导经过的核心参与主体,且利率传导机制在三个层级上的作用机理与传导效果具有差异性。在商业银行向企业、居民传导的环节最容易出现利率传导机制阻滞的情况。(2)商业银行不是央行利率政策的被动接受者,商业银行的主动应对行为客观上能够降低利率传导机制的有效性。央行在通过利率传导机制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时,要提前考虑商业银行通过各种金融创新来抵消利率传导机制的有效性,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3)央行不应仅仅调控短期利率,而应该将调控短期利率及调控中长期利率有机结合起来。我国央行通过运用中期借贷便利工具(MLF)直接调控中长期利率具有很强的可行性与合理性,能有效提高利率传导机制的有效性。(4)流动性溢价显着影响货币市场利率和长期债券利率,风险溢价则显着影响长期贷款利率。我国央行可将利率通道与信贷通道结合起来,增加贷款资金的可得性,释放长期的预期信号。(5)成熟完善的利率市场化环境是疏导利率传导机制的根本保障。未来利率市场化的改革重点是培育市场化利率定价与调控机制,持续深入推进“深水区”阶段的利率市场改革。(6)利率传导机制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利率传导机制需要与我国金融经济所处的发展阶段和经济金融形势相适应,需要随着经济金融发展阶段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而进行微调和创新优化。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包括:(1)本文对我国的利率传导机制构造了一个理论分析框架,即:传导主体——传导层级——传导市场——传导效果。利率传导的效果主要由利率传导的主体、传导的层级以及传导的市场等所决定。在此理论分析框架下,本文依次从“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之间”“商业银行向企业、居民”三个层级分析我国的利率传导机制。不仅详细分析了我国利率在每一个层级上传导的作用机理,还从三个层级整体上考察我国的利率传导机制。发现我国利率在三个层级上的传导效果具有较明显的差异,在商业银行向企业、居民传导的环节最易出现利率传导机制低效无效的情况,应将商业银行向企业、居民的利率传导作为疏导我国利率传导机制的关键环节。(2)本文结合马克思的利息率理论和凯恩斯学派利率理论等,透过政治经济学的视角,分析了主要发达经济体在不同经济金融发展阶段疏导利率传导机制的经验模式。文中详细分析了利率走廊模式、国债收益率曲线调控模式、质化宽松政策和负利率政策疏导利率传导的作用机理,从中挖掘利率传导机制的演变脉络和疏导逻辑,为疏导我国利率传导机制提供样本参考。本文研究提出,疏导利率传导机制的基本逻辑在于中央银行的利率调控政策需能够对长期利率产生有效影响,以长期利率为纽带最终实现对通货膨胀率、总需求及实体经济的调控目标。(3)本文对我国利率在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之间、商业银行向企业与居民三个层级上的传导效果进行了数量分析,使理论推演得到了数据的检验。分别对每一个层级中不同期限的利率以及各层级代表利率之间的传导效果进行了数据检验和趋势分析。其中,在第一个层级检验了政策利率向短期基准利率与短期市场利率传导的效果,在第二个层级检验了短期市场利率之间和短期基准利率向中长期基准利率之间传导的效果,在第三个层级检验了短期市场利率向中长期贷款利率与中长期国债收益率传导以及中长期基准利率向中长期贷款利率传导的效果。在此基础上,从整体上检验了不同期限利率对通货膨胀率和经济增长的传导效果。
张莹[9](2020)在《系统性风险情境下中国货币政策稳定化效应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全球金融危机(The Global Financial Crisis,GFC)的爆发引发了对稳定化政策(Stabilization Policy)的反思,其中尤为突出的是对货币政策稳定化效应的重新评估。危机前,学术界和货币政策制定者对货币政策的共识是只需盯住价格稳定,而不必对信贷和资产价格等金融因素进行应对。GFC的爆发令他们重新考虑金融体系的复杂性和作用。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的动态演进是永恒的存在。这一反思是颠覆性的,GFC爆发前的主流经济理论建立在理性预期假说和有效市场假说之上,认为金融市场是完全的,不存在金融摩擦,从而稳定化效应分析并未考虑金融体系风险因素。然而,金融体系会内生地产生系统性风险,经济上行时期,金融部门通过提高杠杆率和过度风险承担(Risk-taking)造成系统性风险的积聚,增加了信贷供给,也推动了经济周期的繁荣,此时系统性风险往往被低估;而经济下行期,系统性风险显现,金融部门陷入普遍的去杠杆和避免风险承担,信贷供给减少,进一步放大了衰退,极端情况便是金融危机。随着对系统性风险的深入认识,传统货币政策稳定化效应的分析和结论难以直接应用于危机后的政策实践,中央银行面临货币政策无法有效稳定经济的困境。这是由于传统货币政策稳定化效应分析的一个前提条件是金融体系稳定,而当系统性风险的演进使得金融体系功能遭受破坏时,需要重新评估货币政策稳定化效应。本文正是研究这一问题,以期完善货币政策稳定化框架,有效实现经济金融的稳定。本文首先归纳传统货币政策稳定化分析的理论框架,得出GFC爆发前货币政策稳定化框架的共识为,中央银行通过政策利率、公开市场操作、借贷便利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四种工具影响短期利率,通过新古典和非新古典两大类作用机制影响总需求,实现价格的中长期稳定以及价格稳定与产出稳定之间的短期权衡,以实现社会福利水平的最大化。其次,通过定义和描述系统性风险情境,并将其引入传统货币政策稳定化效应分析的理论框架,发现,第一,对金融稳定目标的忽视导致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的积聚,加速系统性风险情境的形成;第二,在系统性风险情境下,传统货币政策的作用机制阻塞,既无法切断宏观-金融之间的正反馈机制而实现金融稳定,也无法传导至实体经济而实现产出和价格稳定;第三,在系统性风险情境下,传统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空间有限;第四,根据引入金融中介和金融风险的IS-MP模型,系统性风险情境下,金融中介信贷供给减少,传统货币政策产出稳定化效应弱化。再次,本文开发时变的修正CRITIC赋权法,构建了时变权重的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度量方法。根据此方法,构建中国金融压力指数(CFSI),并结合中国数据,根据中国的特征事实和马尔科夫区制转换向量自回归模型(MS-VAR)识别系统性风险情境,并对不同经济金融区制(正常时期和系统性风险情境)下货币政策稳定化效应进行评估,得出:在正常时期,货币政策稳定化效应基本与传统经济理论论证的一致;而在系统性风险情境下,传统货币政策对稳增长和稳价格的影响弱化。最后,为有效实现货币政策稳定化效应,本文对后危机时代货币政策稳定化框架相关调整进行总结,得出货币政策稳定化框架重构的趋势是:第一,在稳定化目标中增加对金融稳定的考虑;第二,进行货币政策工具创新,扩大稳定化工具箱;第三,完善货币政策稳定化作用机制以实现金融稳定和实体经济稳定。这为关于如何提高系统性风险情境下中国货币政策稳定化效应提供借鉴。本文的研究表明,一方面,中央银行应当将金融稳定纳入货币政策稳定化框架,创新货币政策工具、完善稳定化作用机制,以更加有效地实现系统性风险情境下货币政策稳定化效应。另一方面,政策之间的协调应该得到加强,货币政策需要增进与宏观审慎政策、财政政策之间的协调,后两者与货币政策同样作为稳定化政策,在金融稳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结合使用宏观审慎政策和财政政策来降低风险,使得货币政策更有效地发挥稳定化政策作用,实现宏观经济稳定,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秦芳菊[10](2020)在《绿色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绿色金融在本质上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金融创新模式。绿色金融模式出现及其立法创新,既代表着人类文明和法律意识的又一次突破,同时也是人类对环境破坏后进行自我救赎的产物。绿色金融的生成和发展,始终是在既有法律框架内进行的改造。经济学观点认为,温室气体排放是经济的外生变量,特别是在工业革命之后,人类社会不加限制的排放温室气体,大量含碳染料燃烧,导致大气中温室气体迫近自我调节的临界值,学者Warren Gamaliel Harding将之称为“公地的悲剧”(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绿色金融建设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共同的议题。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了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其中指出重点推广和构建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制度。之后公布的《绿色金融体系指导意见》中则对绿色金融体系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其认为绿色金融即包括“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绿色发展基金”,也包括“绿色保险、碳金融等金融工具等”。本文以绿色金融基本框架为基础,基于现有国内外研究成果,以金融法原理为指导,分别对绿色证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以及碳排放权的制度逻辑和规则设计进行阐释。本文除绪论部分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绿色金融的理论基础”。本章首先对绿色金融的概念、分类进行解读。绿色金融概念目前尚未统一,但其具有引导资源配置、广泛产业链依托以及实现综合性社会效果三重含义。绿色金融的本质乃是金融活动,故而需要以金融理论和效率价值作为制度构建的指导思想。实现金融稳定与金融消费者保护是绿色金融创新过程中必须恪守的底线,同时还应将“法律激励理论”和“成本—效益分析”,融入到具体规则设计之中。第二部分“市场主导下的绿色证券法律体系构建”。我国绿色证券经历了从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的模式转变。2014年之前,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是规范和促进上市公司在融资和再融资过程中遵守环境保护规范的重要行政管理程序。然而,囿于权力寻租、地方保护等诸多低效率因素困扰,149号文件开启了构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绿色证券发展新篇章。在监管思路转变后,相关规则调整需要遵守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注重证券法与环境法之间的协调,并强化第三方中介机构主体的责任。第三部分“政策推动型绿色信贷的规制进路”。目前国际上绿色信贷存在以赤道原则为代表的自愿实现机制与美国《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案》为代表的强制实现机制两种规制路径。赤道原则存在难以避免的“软法”治理逻辑的固有缺陷,而《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案》过于严苛的责任则可能导致金融机构的非效率。我国绿色信贷具有显着的政策推动型发展逻辑,故应沿用此路径,通过设置“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负效价激励等方式,规范银行及其高管的行政责任,同时鼓励银行自觉参与赤道原则。第四部分“绿色保险的理论困局与体系构建”。绿色保险应当在概念上建立起涵盖环境责任保险、保险实施机制与附属产品、绿色发展理念三个层次的绿色保险概念体系。进而以此为基础,在充分考虑当前环境保护意识、保险功能发挥的基础条件、环境风险的特点等方面因素,对绿色保险制度进行统筹建构。依靠法律层面的授权与完善来确立合法性,配备强制与自由保险相结合的推进模式,在“2+4+4”的绿色保险清单中确立具体的险种,并配备完整的环境数据衔接机制、保险人赔付能力保障机制等。第五部分“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与制度检视”。国际普遍建立了“限额—市场”为主的碳金融市场体系,旨在通过市场来达到环境资源最优配置、社会力量最大动员的目的。而完善这一体系则应当建立在充分理解碳排放权的基础之上。碳排放权以产权理论、外部性理论、环境使用权理论为基础,具有规范性、价格性与可交易性,兼具公权与私权的属性。构建以碳排放权为基础的碳金融市场,需要明确碳排放权的法律定位,积极且审慎地与国际体系接轨,完善风险控制与监管体系。
二、央行不应鼓励银行资金停留在债券市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央行不应鼓励银行资金停留在债券市场(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关于中小银行规模和度量状况的研究 |
1.3.2 关于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衍生的研究 |
1.3.3 关于银行业流动性风险法律监管实践的研究 |
1.3.4 关于中小银行流动性与法律监管政策的研究 |
1.3.5 关于危机后流动性风险法律监管改革的研究 |
1.4 研究框架与逻辑思路 |
1.5 研究方法 |
1.5.1 历史研究法 |
1.5.2 实证研究法 |
1.5.3 比较研究法 |
1.5.4 数据分析研究法 |
1.6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1.6.1 论文的创新之处 |
1.6.2 论文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概述 |
2.1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的概念界定 |
2.1.1 中小银行及流动性风险内涵外延 |
2.1.2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的构成要素 |
2.1.3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外在表现 |
2.2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形成机理 |
2.2.1 存款挤兑与流动性短缺 |
2.2.2 违约冲击与流动性转移 |
2.2.3 同质资产与流动性危机 |
2.3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现实特征 |
2.3.1 同业业务压缩和资产回表加剧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 |
2.3.2 资管新规及系列文件放大了中小银行期限错配风险 |
2.3.3 金融创新和利率市场化举措加剧银行存款流失风险 |
2.4 小结 |
第3章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法律监管逻辑起点 |
3.1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法律监管的理论基础 |
3.1.1 成本收益理论 |
3.1.2 国家适度干预理论 |
3.1.3 金融监管辩证理论 |
3.2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市场失灵” |
3.2.1 市场不完全——资金流动性下降 |
3.2.2 竞争不充分——资产负债表衰退 |
3.2.3 信息不对称——金融危机的源泉 |
3.3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的“政府失灵” |
3.3.1 流动性风险金融监管权错位 |
3.3.2 风险监管指标设计的趋同化 |
3.3.3 对流动性分层现象关注不够 |
3.3.4 宏观审慎监管政策框架缺失 |
3.4 小结 |
第4章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法律监管实证研析 |
4.1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典型案例研判 |
4.1.1 包商银行破产案 |
4.1.2 锦州银行重组案 |
4.2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的诱致因素 |
4.2.1 宏观经济形势因素 |
4.2.2 公司治理体系因素 |
4.2.3 资产负债结构因素 |
4.2.4 其他风险转化因素 |
4.3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典型案例启示 |
4.3.1 建立回应银行差异化发展的流动性风险监管体系 |
4.3.2 全面应对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现实挑战 |
4.3.3 优化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和监管协调机制 |
4.4 小结 |
第5章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法律制度检省 |
5.1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现状 |
5.1.1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的演进 |
5.1.2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法律规范 |
5.1.3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法律主体 |
5.2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缺陷 |
5.2.1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理念滞后 |
5.2.2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位阶较低 |
5.2.3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方式过于僵化 |
5.2.4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
5.3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缺陷的成因 |
5.3.1 中小银行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受到冲击 |
5.3.2 中小银行表外业务创新加剧期限错配 |
5.3.3 中小银行混业经营使系统性风险增大 |
5.3.4 影子银行不断削弱金融监管法律效力 |
5.4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框架体系 |
5.4.1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目标 |
5.4.2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内容 |
5.4.3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框架 |
5.5 小结 |
第6章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完善 |
6.1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理念的校正 |
6.1.1 确立适配性监管理念 |
6.1.2 确立穿透式监管理念 |
6.1.3 确立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并重的监管理念 |
6.2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方式的强化 |
6.2.1 强化迈向市场化的金融监管方式 |
6.2.2 强化单体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 |
6.2.3 强化审慎性和连贯性的监管方式 |
6.3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体系的完善 |
6.3.1 重构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法律监管框架 |
6.3.2 重设具有创新性意识的适配性监管指标 |
6.3.3 重识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
6.3.4 重置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应急管理措施 |
6.4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2)债务、国家信用与霸权兴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2.1 经典霸权理论回顾 |
1.2.2 债务与国家兴衰的关系 |
1.2.3 信用理论的演化发展 |
1.2.4 民族国家与财政国家的概念构建 |
1.2.5 文献述评 |
1.3 论文的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论文的主要内容 |
1.3.2 论文的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2章 国家信用的概念重建、理论基础及历史背景 |
2.1 国家信用的概念重建 |
2.1.1 国家信用的传统定义及其局限 |
2.1.2 国家信用系统的三角结构:实力、制度以及金融市场 |
2.1.3 优良国家信用担保的国家债务融资体系对霸权兴起的促进作用 |
2.2 经济学与社会学理论下的信用内涵 |
2.2.1 西方经济学的信用内涵 |
2.2.2 马克思对信用的界定及其形式的划分 |
2.2.3 社会学的信用内涵 |
2.3 国家信用担保的国家债务融资体系的诞生 |
2.3.1 欧洲近代国家公共财政的矛盾与惯性 |
2.3.2 国家举债推动下的欧洲金融市场发展 |
2.3.3 财政与债务问题牵引下的国家转型 |
第3章 荷兰公债成败与霸权兴衰的国家信用逻辑 |
3.1 荷兰霸权兴衰的轨迹、理论以及公债信用的意义 |
3.1.1 荷兰霸权兴衰的历史轨迹 |
3.1.2 荷兰霸权兴衰的经典理论 |
3.1.3 国家信用担保的公债体制对荷兰霸权兴衰的意义 |
3.2 荷西争霸期间两国公债体制的绩效比较及其影响 |
3.2.1 荷西公债体制的绩效差异:利率、期限以及额度 |
3.2.2 荷西公债体制绩效差异对争霸战争结果的影响机制 |
3.2.3 荷西公债体制绩效差异对本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影响机制 |
3.3 荷西公债体制绩效差异的根源:国家信用的优劣之别 |
3.3.1 荷兰优良国家信用的来源:财富、自治政体、税收改革、公债市场化与稳定的金融市场 |
3.3.2 西班牙国家信用低劣的根源:经济落后、王室专权、税制混乱 |
3.3.3 荷兰霸权衰落的公债及国家信用逻辑:军事压力与财政改革迟缓 |
第4章 英国国债、金融革命与霸权兴衰的国家信用逻辑 |
4.1 英国霸权兴衰的历史、理论与国债信用的意义 |
4.1.1 英国霸权兴衰的历史逻辑 |
4.1.2 英国霸权兴衰的经典理论 |
4.1.3 以国债及国家信用视角研究英国霸权兴衰的意义 |
4.2 英法国家债务融资体系及其绩效差异对两国霸权竞争的影响 |
4.2.1 英法国家债务融资体系的起源与差异 |
4.2.2 英法百年争霸战争过程中国家债务融资体系的绩效差异 |
4.2.3 英法国家债务的市场化操作对金融市场乃至经济发展的深刻影响 |
4.3 英法国家信用优劣差异的根源 |
4.3.1 英国卓越国家信用的来源:特权垄断公司、国家安全、财政集中度、国债市场制度化与独立中央银行的监督 |
4.3.2 法国国家信用不良的根源:财政改革受限、中央银行缺位及王权绝对专制 |
4.3.3 英国国家信用先于且导致霸权衰落的逻辑:经济衰退、一战、金本位制与资本流出 |
第5章 美国国债、国家信用的起源和完善及其对霸权崛起的影响 |
5.1 美国霸权的快速崛起、国债的起源与国家信用的思想渊源 |
5.1.1 美国霸权崛起的历程 |
5.1.2 美国国债的历史起源:独立战争时期的大陆贷款处票据与外债 |
5.1.3 美国国家信用的思想渊源:汉密尔顿的国债信用思想 |
5.2 美国国家信用初步完善所依托的六大支柱 |
5.2.1 实力因素:制造业驱动经济增长 |
5.2.2 制度因素:集中度更高的联邦制、以间接税为主的联邦税收体系 |
5.2.3 金融市场因素:统一的国债市场、独立的中央银行以及与国际接轨的货币体系 |
5.3 美国霸权崛起期国债与国家信用对实力的提升效应 |
5.3.1 为工业革命与经济增长提供充裕且成本低廉的资金 |
5.3.2 为华尔街金融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奠定基础 |
5.3.3 为美国参与的重大战争筹集军费 |
第6章 透视美国霸权现状及其未来的国家信用逻辑 |
6.1 美元危机的本质与美元霸权的确立 |
6.1.1 关于美国霸权是否衰落的讨论 |
6.1.2 美国货币权力的演变: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与美元霸权的确立 |
6.1.3 美元危机出现与美元霸权确立的国家信用逻辑 |
6.2 美国国家信用的现状、隐患以及替代者缺失 |
6.2.1 美国国家信用的现状与优势 |
6.2.2 美国国家信用衰落的内部隐患:国债主动违约风险、无底线量化宽松、财政纪律松弛 |
6.2.3 欧元作为美元潜在替代者的国家信用缺陷 |
6.3 美日英德法的国家信用测度 |
6.3.1 体系构建与指标选取 |
6.3.2 熵值法赋权 |
6.3.3 结果分析 |
第7章 结论与启示 |
7.1 1500 年以来的信用—霸权周期演进 |
7.1.1 荷兰的信用—霸权周期 |
7.1.2 英国的信用—霸权周期 |
7.1.3 美国的信用—霸权周期 |
7.2 美国信用—霸权周期的未来 |
7.2.1 美国金融市场体系的风险累积 |
7.2.2 全球化的分裂 |
7.3 疫情后的中国选择 |
7.3.1 中国的国债市场化道路、差距与对策 |
7.3.2 央行独立性与财政纪律 |
7.3.3 金融市场深化与开放 |
7.3.4 提升产业科技竞争力夯实国家信用之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一带一路”建设中人民币的货币锚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结构安排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1.4.1 研究的创新 |
1.4.2 研究的不足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相关理论基础 |
2.1.1 最优货币区理论 |
2.1.2 货币替代理论 |
2.1.3 计价货币选择理论 |
2.2 相关文献综述 |
2.2.1 货币锚的概念及特性 |
2.2.2 货币锚效应测度的实证方法 |
2.2.3 人民币的货币锚效应 |
2.2.4 货币锚效应的影响因素 |
2.2.5 文献述评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人民币成为货币锚的现实背景 |
3.1 货币锚的演进历程 |
3.1.1 金本位时期:黄金锚 |
3.1.2 布雷顿森林体系时期:黄金-美元锚 |
3.1.3 牙买加体系时期:以美元为主导的货币锚 |
3.2 人民币成为货币锚的内部基础 |
3.2.1 经济实力的显着增强 |
3.2.2 对外开放程度的持续深化 |
3.2.3 人民币汇率制度的市场化改革 |
3.2.4 人民币国际化的有序推进 |
3.3 人民币成为货币锚的外部机遇 |
3.3.1 国际货币体系存在结构性缺陷 |
3.3.2 全球经济格局面临多元化调整 |
3.3.3 “一带一路”引领国际合作新格局 |
3.4 人民币成为货币锚的制约因素 |
3.4.1 资本账户的不完全开放 |
3.4.2 金融体系的不完善 |
3.4.3 美元强大的计价货币惯性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人民币在“一带一路”国家的货币锚效应测度 |
4.1 基础分析框架 |
4.1.1 模型的设定 |
4.1.2 样本的选取及数据来源 |
4.2 模型的扩展与改进 |
4.2.1 多重共线性问题的处理:辅助回归 |
4.2.2 样本区间的划分:基于Bai-Perron方法的多重结构突变检验 |
4.2.3 回归方法的选择:似不相关模型 |
4.3 实证结果分析 |
4.3.1 平稳性检验及结果说明 |
4.3.2 回归结果与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一带一路”建设中人民币锚效应的影响因素 |
5.1 “一带一路”建设中影响人民币锚效应的因素及作用机制 |
5.1.1 政府合作渠道 |
5.1.2 贸易渠道 |
5.1.3 投资渠道 |
5.1.4 金融渠道 |
5.2 变量的选取及模型设定 |
5.2.1 变量及数据来源 |
5.2.2 模型设定及回归方法 |
5.3 实证结果分析 |
5.3.1 基础回归结果 |
5.3.2 稳健性检验 |
5.3.3 进一步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以人民币为货币锚主导区域货币合作的可行性 |
6.1 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的经贸合作基础 |
6.1.1 贸易和投资的合作现状 |
6.1.2 贸易和投资的发展潜力 |
6.2 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的货币金融合作进展 |
6.2.1 货币合作的初步成果 |
6.2.2 金融服务的网络化布局 |
6.2.3 资本市场合作的有益尝试 |
6.2.4 开发性金融合作的突破进展 |
6.3 基于OCA指数的区域货币合作潜力分析:以东盟为例 |
6.3.1 中国与东盟货币合作的背景 |
6.3.2 模型设定、变量与数据 |
6.3.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4 区域货币合作推动欧元国际化的经验借鉴 |
6.4.1 欧元国际化的发展历程 |
6.4.2 欧元国际化模式的启示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政策建议 |
7.1 继续提升人民币在“一带一路”的货币锚地位 |
7.1.1 在政府合作层面为人民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
7.1.2 在贸易和投资层面培育人民币的真实需求 |
7.1.3 在金融层面促进人民币的良性循环 |
7.2 分区域、分层次推进区域货币合作 |
7.2.1 东盟区域:开展深层次货币合作 |
7.2.2 其他区域:夯实经济合作基础 |
第8章 总结及展望 |
8.1 主要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研究成果 |
致谢 |
(4)论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的作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成果 |
第一章 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范畴界定 |
第一节 实体经济 |
一、实体经济研究及其历史变迁 |
二、实体经济发展的现状 |
三、实体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虚拟经济 |
一、虚拟资本 |
二、虚拟经济 |
三、虚拟资本催生了虚拟经济 |
第二章 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辨证原理 |
第一节 实体经济是虚拟经济的根基 |
一、虚拟经济是实体经济的内在诉求 |
二、虚拟经济无法单独抵御经济危机的冲击 |
第二节 虚拟经济是实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
一、虚拟经济诞生于实体经济 |
二、虚拟经济影响着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
第三节 “车之双轮,鸟之双翼”的发展模式 |
一、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协同发展 |
二、虚拟经济应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资本支撑 |
第三章 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 |
第一节 直接融资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
一、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对经济发展作用 |
二、直接融资对实体经济的作用 |
三、吸引海外直接融资以降低金融泡沫 |
四、有利于解决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金融“杠杆力”的作用 |
一、金融加杠杆的作用 |
二、金融加杠杆的风险影响 |
第三节 金融“证券化”对房地产的作用 |
一、房地产价格居高不下的原因 |
二、房地产对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二重性” |
三、房地产是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粘合剂 |
四、房地产作为特殊商品被证券化 |
第四章 虚拟经济过度发展现象 |
第一节 经济发展中的“脱实向虚” |
一、“脱实向虚”的表现形式 |
二、“脱实向虚”的形成原因 |
三、“脱实向虚”的危害 |
第二节 经济发展中的“虚实分离” |
一、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差异化发展 |
二、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分离具有暂时性 |
第三节 虚拟经济过度发展诱发金融危机 |
一、虚拟经济过度发展致使风险积累 |
二、金融市场受到全球经济的冲击加剧 |
第五章 辨证把握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发展战略 |
第一节 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战略 |
一、坚持实体经济的主导地位 |
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三、优化产业结构 |
四、合理把握“去杠杆” |
第二节 促使虚拟经济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措施 |
一、加强金融机构全面监管 |
二、采取措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
三、“一带一路”建设带给实体经济发展新机遇 |
第三节 辨证把握虚拟经济发展节奏 |
一、推动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
二、健全金融体制,优化资源配置 |
三、稳定货币政策,深化金融制度改革 |
四、杜绝金融资本空转,消除金融套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介 |
(5)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 |
第一节 区域的范畴界定 |
一、区域的语义分析 |
二、不同学科中区域的内涵剖析 |
三、本文语境下区域的涵义与边界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的内涵与限定 |
一、援助的内涵 |
二、区域援助的界定与体系 |
三、国家区域援助的概念与体系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要素 |
一、援助对象 |
二、援助方式 |
三、援助绩效评估 |
第二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 |
一、国家职能的演进 |
二、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逻辑根源 |
第二节 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 |
一、发展权的变革 |
二、区域作为发展权的权利主体 |
三、区域发展权的内容与实现 |
第三节 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 |
一、实质正义的内容 |
二、实质正义在区域层面的实现 |
第三章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 |
一、萌芽阶段:国家区域援助的模糊概念及实践 |
二、正式形成:以“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为标志 |
三、推动立法:以《西部开发促进法》为例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立法现状与政策梳理 |
一、成文法层面 |
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层面 |
第三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 |
二、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
三、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强制性缺失 |
第四章 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及相关制度概况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欧盟 |
四、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特点及经验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基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目标 |
三、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原则 |
第三节 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的识别 |
二、明确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 |
三、以法律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明确规定 |
第五章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 |
一、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设计 |
第二节 区域财政援助制度 |
一、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建议 |
第三节 区域税收优惠制度 |
一、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域外规定 |
二、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支持制度 |
一、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完善 |
第六章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与应用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法制思维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理论依据 |
三、核心:国家区域援助财政支出绩效评估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全生命周期”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结构性构成”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 |
一、国家区域援助无效责任法律制度 |
二、国家区域援助退出法律制度 |
第七章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概况介绍 |
二、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内容与特点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构建 |
二、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创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金融开放、新兴经济体特征与货币国际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思路、研究内容及结构安排 |
一、研究思路及研究内容 |
二、本文结构安排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创新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创新及可能的改进拓展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金融开放文献综述 |
第二节 货币国际化与新兴市场经济的货币替代特征 |
第三节 金融开放与货币国际化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新兴经济体货币替代影响因素分析 |
第一节 引言及背景 |
第二节 货币替代理论模型及研究设计 |
一、基于传统货币需求的替代理论模型 |
二、基于微观基础的替代理论模型 |
三、货币当局的本外币资产配置 |
第三节 货币替代影响因素分析 |
一、样本选择及数据说明 |
第四节 实证分析结果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汇率与经济景气度联动中的货币替代及贸易开放 |
第一节 VECM模型 |
第二节 变量含义处理 |
第三节 VECM模型分析结果 |
第四节 模型结论及政策含义建议 |
第五章 新兴经济体储备资产币种份额研究 |
第一节 引言 |
第二节 主要货币国际化历史经验及人民币国际化推动 |
一、主要货币国际化历史经验 |
二、人民币国际化推动 |
第三节 影响货币国际化因素 |
第四节 研究设计 |
一、样本及变量选择 |
二、变量定义 |
三、实证模型设定 |
第五节 实证分析结果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新兴经济体货币参照“隐性锚”分析 |
第一节 引言 |
一、隐性货币锚背景 |
二、货币替代对汇率决定及波动的影响 |
第二节 模型设计及变量选取 |
第三节 实证检验结果和分析 |
第四节 稳健性检验及结论 |
第七章 主要结论及政策建议 |
第一节 人民币国际化条件及新兴市场经济体货币选择 |
第二节 以美元为主的国际货币体系缺陷及货币替代转换 |
第三节 促进人民币国际化的金融市场建设与开放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及博士阶段研究成果介绍 |
(7)论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的意义价值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违约债券交易概述 |
第一节 债券市场关于违约问题的变化历程 |
一、20世纪90年代企业债券违约事件 |
二、20世纪末至2013年债券市场“零违约”神话 |
三、2014年到2017年债券市场违约常态化趋势形成 |
四、2018年至今债券市场违约数量及规模出现“新常态” |
第二节 违约债券市场违约情况分析 |
一、整体违约率仍然处于相对较低水平 |
二、违约主体性质多元化,民营企业占比较高 |
三、违约债券种类多样化 |
四、违约债券发行地域既有集中趋势亦有分散态势 |
第三节 违约债券 |
一、违约债券的定义 |
二、可交易违约债券范围 |
三、违约债券的“债性”与“券性” |
四、违约债券相较于普通债券所蕴含的特性 |
五、违约债券与高收益债券之间关系 |
第四节 违约债券交易 |
一、被限制的违约债券交易及产生的弊端 |
二、违约债券交易现状分析 |
三、违约债券交易制度分析 |
四、违约债券交易的经济学原理分析 |
五、违约债券交易的意义 |
第二章 违约债券交易风险 |
第一节 违约债券一般性风险 |
一、信用风险 |
二、价格风险 |
三、流动性风险 |
四、再投资风险 |
第二节 次生风险 |
一、以18洛娃科技MTN001为例 |
二、次生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
三、次生风险防范的逻辑 |
第三节 内幕交易风险 |
一、以Ft.HowardCorp案与HarcourtBraceJovanovich案为例 |
二、内幕交易对市场效率的损害 |
三、内幕交易规制的理论争议 |
第四节 虚假陈述风险 |
一、以 Miller v. New Am. High Income Fund 案2为例 |
二、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 |
三、虚假陈述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
第五节 系统性风险 |
一、系统性缔约 |
二、契约群 |
三、市场主体的群体性 |
第三章 违约债券风险防范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风险监管理论 |
一、风险监管理论基础 |
二、法律不完备理论 |
三、外部监管质疑论 |
第二节 金融风险管理理论 |
一、理论概述 |
二、金融风险管理方法 |
三、金融风险管理悖论 |
第三节 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 |
一、法律规范化的原因与作用 |
二、法律解释论 |
三、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路径 |
第四章 违约债券风险防范制度之检视 |
第一节 风险防范规则匮乏且针对性欠缺 |
一、长期边缘化的债券规则 |
二、债券风险防范规则缺失且未能体现债券特性 |
三、缺乏符合违约债券特性的风险防范制度 |
第二节 风险防范方式行政色彩浓厚 |
一、行政式风险防范的表现 |
二、主要通过管制手段防范风险 |
三、行政式风险防范对违约债券交易的影响 |
第三节 债券风险防范规则体系混乱 |
一、两个市场,三套制度 |
二、三足鼎立的监管格局 |
三、上位法缺失与差异化规则 |
第四节 市场中介主体未能起到风险“减缓器”的作用 |
一、市场中介主体偏离预期定位 |
二、信用评级机构 |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 |
四、信用增进机构 |
第五章 域外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制度比较借鉴 |
第一节 违约债券风险防范制度概述 |
一、是否就高收益债券单独立法的争议 |
二、高收益债风险防范理念 |
三、高收益债券风险防范体系 |
第二节 市场透明度体系 |
一、TRACE系统 |
二、违约债券市场是否需要提升透明度的争议 |
三、TRACE 系统对市场风险防范的效果—以内幕交易规制效果为例 |
第三节 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主体制度 |
一、高收益债市场投资者结构 |
二、投资者准入制度的争议 |
三、受到限制的保险公司 |
四、完全禁止的储蓄机构 |
第四节 违约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
一、信息披露是风险防范制度的核心 |
二、违约债券信息披露规则 |
三、未妥善信息披露规则的惩罚措施 |
第五节 信用评级 |
一、信用评级机构角色的转变 |
二、评级机构监管制度之变化 |
三、针对高收益债券所作出的特殊性规定 |
第六节 风险管理工具 |
一、风险管理工具对违约债券市场的作用 |
二、信用违约互换自身的风险 |
三、信用违约互换的法律监管变化 |
第六章 风险防范制度应遵循的理念 |
第一节 坚持市场化与法制化为根本路径 |
一、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二、市场化与法制化的内涵与作用 |
三、市场化与法制化的互动逻辑 |
第二节 单一性规范与涉众性规范妥善分层与结合 |
一、债券特性决定了需要单一性规范与涉众性规范结合适用 |
二、单一性规范为违约债券风险防范之基础 |
三、涉众性规范侧重于防范市场整体性风险 |
第三节 针对性规范与统一性规范相结合 |
一、债券市场风险防范制度应实现统一规范 |
二、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制度应纳入债市风险防范框架内 |
三、通过针对性规范适应违约债券交易特性 |
第四节 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平衡理念 |
一、金融效率原则 |
二、金融安全理念 |
三、效率与安全平衡 |
第七章 构建多层次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 |
第一节 市场整体层次 |
一、构建统一违约债券交易市场 |
二、提升市场透明度 |
三、构建市场风险预警机制 |
第二节 市场规范层次 |
一、完善多层次规范体系 |
二、规范统一的可能性与现实路径 |
三、现阶段以改进自律规则为主 |
第三节 司法制度层次 |
一、同种类债券法律适用标准统一 |
二、改进制度保障风险防范机制有效运行 |
三、妥善发挥审判延伸职能多元化风险防范方式 |
第四节 市场监管层次 |
一、统一监管的可能性与壁垒 |
二、应改进债券市场监管执法 |
三、完善债券监管问责制度 |
第五节 市场中介主体层次 |
一、信用评级机构 |
二、信用风险管理工具 |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 |
第六节 市场主体层次 |
一、针对性信息披露制度 |
二、投资者准入制度 |
三、投资者风险预防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中国利率传导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法 |
1.4 论文结构安排与创新点 |
第二章 利率传导机制相关理论回顾 |
2.1 马克思的利率传导机制相关理论 |
2.2 新古典主义的利率传导机制相关理论 |
2.3 凯恩斯与后凯恩斯学派的利率传导机制相关理论 |
2.4 新凯恩斯学派的利率传导机制相关理论 |
2.5 奥地利学派的利率传导机制相关理论 |
2.6 货币主义关于利率传导机制的相关理论 |
2.7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的利率传导过程与作用机理 |
3.1 我国利率的传统演进历程 |
3.2 我国的利率传导过程与理论分析框架 |
3.3 我国央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利率传导 |
3.4 我国商业银行之间的利率传导 |
3.5 我国商业银行与企业、居民之间的利率传导 |
3.6 对我国利率传导机制有效性的数据检验 |
3.7 我国利率传导机制存在的问题 |
3.8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疏导我国利率传导机制的经验模式借鉴与难点 |
4.1 疏导利率传导机制的基本逻辑 |
4.2 疏导利率传导机制的主要模式与经验 |
4.3 疏导利率传导机制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
4.4 疏导利率传导机制的政策启示 |
4.5 疏导我国利率传导机制的难点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疏导我国利率传导机制的对策研究 |
5.1 建立成熟发达的货币市场 |
5.2 完善我国价格型货币政策操作框架 |
5.3 完善市场利率期限结构的传导机制 |
5.4 继续深化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 |
5.5 增强商业银行的利率定价能力 |
5.6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研究结论、政策建议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6.2 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附录 |
致谢 |
(9)系统性风险情境下中国货币政策稳定化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系统性风险相关研究 |
1.2.2 货币政策稳定化效应研究 |
1.2.3 小结 |
1.3 研究路线与主要内容 |
1.4 贡献与不足 |
1.4.1 边际贡献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传统货币政策稳定化效应的理论框架 |
2.1 稳定化目标 |
2.1.1 中长期稳定化目标:价格稳定 |
2.1.2 短期稳定化目标:价格稳定和产出稳定的权衡 |
2.2 稳定化工具 |
2.2.1 政策利率 |
2.2.2 公开市场操作 |
2.2.3 借贷便利 |
2.2.4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
2.3 稳定化作用机制 |
2.3.1 新古典传导渠道 |
2.3.2 非新古典传导渠道 |
2.4 小结 |
第3章 系统性风险情境下货币政策稳定化效应的弱化 |
3.1 系统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情境 |
3.1.1 系统性风险概述 |
3.1.2 系统性风险情境 |
3.2 稳定化目标的弱化 |
3.2.1 被忽视的稳定化目标:金融稳定 |
3.2.2 货币政策稳定化目标与系统性风险情境 |
3.3 稳定化作用机制的阻塞 |
3.3.1 稳定产出和价格方面的阻塞 |
3.3.2 稳定金融体系方面的阻塞 |
3.4 稳定化工具空间的压缩 |
3.4.1 零下限约束导致“流动性陷阱” |
3.4.2 传统稳定化工具难以应对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 |
3.5 稳定化效应的弱化——引入系统性风险的IS-MP分析 |
3.5.1 模型构建 |
3.5.2 模型分析 |
3.6 小结 |
第4章 中国系统性风险和货币政策稳定化效应的现实考察 |
4.1 中国系统性风险的量化分析——基于金融压力指数 |
4.1.1 系统性风险的识别和量化 |
4.1.2 中国金融压力指数的构建 |
4.2 中国货币政策稳定化效应的特征事实 |
4.2.1 稳定化目标 |
4.2.2 稳定化工具 |
4.2.3 稳定化作用机制 |
4.2.4 稳定化效应 |
4.3 小结 |
第5章 系统性风险情境下中国货币政策稳定化效应的实证检验 |
5.1 模型构建和变量选取 |
5.1.1 模型构建 |
5.1.2 变量选取 |
5.2 模型估计 |
5.2.1 变量平稳性检验 |
5.2.2 MS-VAR模型形式确定 |
5.2.3 估计结果 |
5.3 计量结果分析 |
5.4 小结 |
第6章 系统性风险情境下提升中国货币政策稳定化效应对策选择 |
6.1 稳定化目标的重构 |
6.1.1 金融稳定的涵义 |
6.1.2 如何将金融稳定纳入稳定化目标 |
6.2 稳定化工具的创新 |
6.2.1 大规模资产购买政策 |
6.2.2 前瞻指引 |
6.2.3 负利率政策 |
6.3 稳定化作用机制的完善 |
6.3.1 大规模资产购买政策的传导渠道 |
6.3.2 前瞻指引的传导渠道 |
6.4 小结 |
第7章 结论和启示 |
7.1 结论 |
7.2 启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10)绿色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绿色金融的法律界定 |
1.2.2 绿色金融的理论基础 |
1.2.3 绿色金融的具体问题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创新点 |
1.3.2 研究难点 |
1.3.3 研究方法 |
第2章 绿色金融的理论基础 |
2.1 绿色金融的基本范畴 |
2.1.1 绿色金融的概念 |
2.1.2 绿色金融的范畴 |
2.2 绿色金融的理论进路 |
2.2.1 融稳定与绿色金融 |
2.2.2 金融消费者保护与绿色金融 |
2.2.3 法律激励与绿色金融 |
2.2.4 法经济学与绿色金融 |
第3章 市场主导下绿色证券法律体系构建 |
3.1 绿色证券的功能分析 |
3.1.1 绿色证券的概念之辩 |
3.1.2 绿色证券的制度功能 |
3.1.3 绿色证券的本土勃兴 |
3.2 绿色证券的基本原理 |
3.2.1 绿色证券的基本原则 |
3.2.2 绿色证券的类型划分 |
3.3 绿色证券制度的中国逻辑 |
3.3.1 过渡时期的环保核查制度 |
3.3.2 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生成 |
3.3.3 第三方评估制度尚待完善 |
3.4 以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的绿色证券体系构建路径 |
3.4.1 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
3.4.2 证券法与环境法的体系协调 |
3.4.3 中介机构责任改革 |
3.4.4 绿色债券市场结构调整与金融监管改革 |
第4章 政策推动型绿色信贷的规制进路 |
4.1 我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现实需求 |
4.2 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自愿实现机制:赤道原则 |
4.2.1 赤道原则的“软法”性质 |
4.2.2 自愿实现机制的解释 |
4.2.3 自愿实现机制的反思 |
4.3 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强制实现路径:侵权责任 |
4.3.1 《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案》的规制逻辑 |
4.3.2 商业银行侵权责任的争议与生成 |
4.4 绿色信贷实践的本土逻辑 |
4.4.1 我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规制现状 |
4.4.2 我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规制逻辑 |
4.5 政策推动型绿色信贷的法律进路 |
第5章 绿色保险的理论困局与体系构建 |
5.1 我国绿色保险的困境 |
5.2 绿色保险的概念之网 |
5.2.1 绿色保险概念群的内容竞合 |
5.2.2 绿色保险的三层次 |
5.3 绿色保险的必要性 |
5.3.1 “保险姓保”与绿色发展 |
5.3.2 保险的绿色功能 |
5.4 绿色保险的可行性 |
5.4.1 绿色保险对既有规则的挑战 |
5.4.2 责任社会化解决主体困局 |
5.4.3 无过错责任原则解决内容困局 |
5.4.4 可保性调试来解决方式困局 |
5.5 我国绿色保险制度体系的具体建构 |
5.5.1 合法性基础的确立 |
5.5.2 推行模式的制度选择 |
5.5.3 保险范围与险种的设定 |
5.5.4 配套机制的设计 |
第6章 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与制度检视 |
6.1 碳排放权的基础理论 |
6.1.1 碳排放权的缘起 |
6.1.2 碳排放权的特性 |
6.1.3 相关概念的界定 |
6.2 碳金融市场的基本元素分析 |
6.2.1 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历程 |
6.2.2 碳金融市场的构成 |
6.2.3 碳金融市场的功能 |
6.3 国外碳金融市场的法律架构分析 |
6.3.1 欧盟碳金融市场的法律架构 |
6.3.2 美国碳金融市场的法律架构 |
6.4 我国发展碳金融市场的困局与应对 |
6.4.1 未能有效与国际规则体系相连接 |
6.4.2 碳排放权法律中定位不明 |
6.4.3 缺少风险控制与监管规则体系 |
6.4.4 完善碳金融市场法律体系的对策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央行不应鼓励银行资金停留在债券市场(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张凯. 辽宁大学, 2021(02)
- [2]债务、国家信用与霸权兴衰[D]. 李黎明. 吉林大学, 2021(01)
- [3]“一带一路”建设中人民币的货币锚效应研究[D]. 蔡琬琳. 吉林大学, 2021(02)
- [4]论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的作用[D]. 李晓.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
- [5]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D]. 吕慧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金融开放、新兴经济体特征与货币国际化[D]. 叶伟.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
- [7]论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D]. 阮昊.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8]中国利率传导机制研究[D]. 崔秀丽. 中央财经大学, 2020(02)
- [9]系统性风险情境下中国货币政策稳定化效应研究[D]. 张莹. 辽宁大学, 2020(01)
- [10]绿色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D]. 秦芳菊. 吉林大学, 2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