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云港市物业管理问题初探(论文文献综述)
王宝洲[1](2021)在《连云港市新型农村社区项目建设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2021)在《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三年全覆盖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文中提出连政办发[2021] 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改善我市城镇老旧小区居住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满足居民对更高品质居住条件的向往和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0] 23号)、江苏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旧改[2020] 2号)及《江苏省宜居住区建设(老旧小区整治)评价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梁平[3](2019)在《渔港港务管理优化研究 ——以连云港市为例》文中提出渔港是渔业生产中最重要的公共设施,多年来在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服务渔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渔业作为国民经济中的一个小部分,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和投入,使得渔港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渔港港务管理效率较为落后。同时,现阶段的渔港开发利用秩序混乱,渔港经营直接收益少,用于渔港维护资金严重不足,渔港发展陷入停滞,这种境况对渔业的经济发展、安全生产、秩序维护等多方面造成了负面影响,这种境况亟需改变。本文希望能抓住渔港港务管理这个渔港治理的重点,突破现阶段渔港治理中行政主导型的治理模式,利用准公共物品治理理论,通过将渔港港务管理中行政业务与日常管理业务分类管理,对渔港港务中的日常管理业务通过公司化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将连云港市辖区内的渔港纳入到统一的渔港港务管理公司,实现渔港港务公司化管理,提高渔港港务管理效率,解决渔港现阶段面临的各种问题,实现渔港的自我管理。本文通过对渔港实地走访、查阅大量关于公共物品治理的文献资料,尤其是公共物品性质的分类确定和转变公共物品供给方式方面书籍,寻找支撑本文的理论基础。本文着重参考了连云港市渔港港务管理的历史与现状。本文还对日本、美国渔人码头、温哥华渔人码头、浙江石浦渔港、上海东方国际水产城的渔港港务管理模式进行深入分析,借鉴吸收这些国家和地区渔港的先进治理经验,对比分析找出更适合连云港未来渔港港务管理思路和方法。本文对渔港主管部门和渔民等多主体进行访谈,了解渔港港务的运行和管理现状,以及管理部门对渔港港务的看法和需求。本文对访谈内容进行归纳整理,加深了对渔港港务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认知并对渔港港务管理的创新、可借鉴经验明确了思路。本文对几个方面着重调查:(1)渔港的投资、建设、维护等方面的资金来源和政策;(2)渔港港务管理组织和管理力量情况;(3)渔港主管部门渔港治理过程中存在的困境;(4)渔港码头老板和渔港使用者在经营、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5)渔港码头老板现有经营区域的来源和经营状况。从现在情况看,渔港建设维护资金不足严重困扰渔港的发展。另外,渔港管理部门人力物力不足、渔港内部缺乏管理服务组织和渔港开发利用秩序混乱都是渔港长期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本文通过实地调研以及从公共物品治理的角度对渔港进行深入分析,认为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提出的“公共池塘”理论更符合渔港的特征。渔港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不存在竞争性,当超过一定限度后便具有极强的排他性。渔港能提供的停泊、堆放、等服务资源是一种可再生资源、渔港能提供的服务能力是有上限的、渔港内渔船及经营者对其他人具有排他性,但却对渔港外的船或人没有任何影响。因此渔港港务在管理上更应该更趋向准公共物品治理理论,宜采用市场化的管理方式对非行政事务管理。本文通过对渔港港务管理中涉及的行政事务和管理事务进行分类管理,将行政执法的执法职能集中于渔港港务管理办公室(行政中心),将渔港日常管理业务交给渔港港务管理公司。通过这种方式来实现各个组织更加专业高效的从事自身本职工作。这种渔港港务公司化管理的方式对未来渔港港务管理会更加贴近实际,为以后政策制定提供参考。通过渔港港务公司化管理集中优势发展中心渔港、拓展多种融资渠道、创新渔港内部经营竞争机制、发展多种渔港产业等多方面实现渔港港务管理实现自我管理、自我升级、高质高效、安全生产等多个目标。另外,本文认为要对现渔港内部经营者合理收编、对渔港内部经营区域标准化改造方便经营者的进入和退出、对渔港港务管理公司加强监督检查、增加对渔港内部经营者多方面的考察机制和奖惩机制来实现渔港的良性运行、实现渔港的自我升级。
吴玉姣[4](2019)在《地方立法谦抑论》文中指出“谦抑”一词体现了谦让、抑制、慎密、恭谨等意思。大致说来,地方立法谦抑一般是指地方立法者以及地方立法参与者在进行地方立法活动时有必要秉承审慎、节制的宗旨,尽可能地达到地方性法规数量恰当以及地方性法规质量良好的目的。事实上,在古今中外的很多立法思想和实践中都蕴含着谦抑的理念。例如,在西方世界中,无论是柏拉图对法律的不信任,奥古斯丁要求世俗法必须遵循永恒法,孟德斯鸠所提到的立法权需要制约,还是萨维尼反对的立法狂热,莱奥尼有关立法之法泛滥会背离个人自由的论证,爱波斯坦所直言的简约法律的力量等,都是西方社会有关立法谦抑思想的重要理论论述。我国古代“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汉初约法省刑”、“唐律疏而不漏”、“持法深者无善治”等思想及制度实践,以及我国清末民国时期开展的习惯调查运动、新中国时期“成熟一部,制定一部”和“试点立法”等立法原则和方针,这些思想理论与制度运行无不体现了立法的谦抑精神。然而,尽管历史上立法谦抑有丰富的思想渊源和制度实践,也有相当多中外学者的肯定,但在现实的立法实践中,包括地方立法谦抑在内的立法谦抑的相关原理并未受到足够重视,也极少有学者对其进行梳理总结。结合近年来我国立法领域出现的许多新变化和新特征,有必要从地方立法谦抑的角度去总结我国地方立法的相关问题并反哺地方立法实践。随着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修订,地方立法主体扩容至全国所有设区的市和四个不设区的市。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省一级地方立法主体,以及自治州这类市一级地方立法主体,我国地方立法主体的数量多达354个。地方立法主体数量的增加,又直接导致地方性法规的数量也呈井喷式增长。截止至2019年1月1日,仅新增的享有地方立法权的243个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总数已达906部,其中程序性地方性法规206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700部。然而,地方立法谦抑的现实要求不仅表现在地方立法主体数量急剧增加、地方性法规数量飞速增长等数量方面,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趋同化现象愈发明显、各地仅因规范对象“有特色”而争先立法、地方性法规超出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的情形时有发生等内容方面,也对地方立法谦抑提出了现实要求。从地方立法谦抑的这一现实要求出发,深入研究和探讨后发现,既有从立法理论上展开地方立法谦抑研究的必要性,又有从地方立法实践上讨论地方立法谦抑的迫切性。从立法理论的角度看,主要是代议制立法失灵和法律局限性两个方面向地方立法谦抑提出的要求。所谓代议制立法失灵,即是指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并不总是能刻意设计,而在很大程度上或实实在在地是立法者表述的成果,而且由于人的有限理性、立法表达媒介的误差以及现代法律理论研究也证明,法律在立法表达的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失真。再加上代议制本身在“代表”、公意”、“选举”等方面存在不少被质疑的地方,这使得制定法在其根基上存在问题。法律局限性主要在于,法律仅仅是道德、习俗、政策、市场规则等多元社会规范中的一元,因而其管辖范围有限;且因为绝对的公正不可得、耗费的成本巨大等原因,法律无法达到至善至美的公正,而由于人的认知有限、社会复杂多变、立法过程漫长等原因,法律还往往滞后于社会生活;法律繁杂也可能会存在众多危害,比如可能会干预私人领域进而吞噬自由,可能会带来权利主张的狂热进而妨碍公正,还可能会使得人们因害怕承担法律风险而不敢创新,进而束缚人类进步。因而,从立法理论的角度来看,地方立法谦抑确有其必要性。从地方立法实践的角度看,主要是地方立法能力不足、地方立法不成熟、地方立法权异化等三个方面对地方立法谦抑所提的要求。地方立法能力不足,既包括地方立法主体资格受限、地方立法权限范围不清等权利能力方面的不足,又包括地方立法机构不健全、地方立法队伍力量薄弱以及地方立法技术不到位等行为能力方面的不足。地方立法不成熟包括省一级、较大的市以及新增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频繁修改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完善,祁连山事件、潘洪斌事件以及其他违法型地方性法规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规范,《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2)、《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2016)等诸多观赏型地方性法规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实用。地方立法权异化则主要表现在,一些政府部门会借助地方性法规来“要人”、“要钱”、“要权”以及“推责”。比如在地方性法规中通过设立增设专门机构、增设下属事业单位、为协调性虚职机构挂牌设编的条款来增设编制,通过设立巧设罚款明目、增加收费项目、侵占第三方经费的条款来创设经费,通过设立新设或扩充部门职权的条款来增加权力,以及通过设立剥夺公民权利、增加公民义务的条款来推脱责任。因而,从地方立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地方立法谦抑确有其迫切性。上述地方立法谦抑的实际操作,就其有效路径来看,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把握:第一,地方立法权的规制,包括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以防止地方立法权侵犯公民权益,强化和落实地方立法者责任以确保地方立法权不被滥用,转变地方立法参与者的意识以保证地方立法权科学行使,厘清社会规范的管辖范围以防止地方立法权不当干预法外空间,明晰央地立法领域以防止地方立法权超出法定权限。第二,地方立法活动的规范,包括健全地方立法程序、落实地方立法审批备案制度、推进地方开门立法制度。第三,地方立法活动的统筹,包括普遍性的地方立法事项由省或全国进行统一立法,以及加强省市之间权力机关的联合立法。第四,地方立法活动的优化,包括强化地方立法的立项论证以及地方性法规内容的论证,完善地方立法前和地方立法后的评估,以及合理配置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与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上措施旨在确保地方立法谦抑,以提升地方立法的质量,进而实现地方立法科学化。而由于地方治理优先化、地方治理的差异性和自主性,以及地方立法相较于中央立法的成本效益优势,地方立法权的适度下放成为了地方治理现代化的客观需求,这也在我国地方立法扩张的事实中得到体现。并且从地方立法实践来看,我国地方立法在地方立法主体、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等方面还有待进行适度扩张。因此,地方立法在秉承谦抑理念的同时,还应该注意适度扩张,二者不可偏颇。当然,现今在我国地方立法暂不成熟之时,地方立法应该以谦抑为主,辅之以稳步适度的扩张。综上,通过文献研究法、历史分析法、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的运用,在《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立法扩容限权的这一新背景下,深入研究地方立法谦抑这一主题,希冀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地方立法繁杂的现状,进而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推进我国地方法治建设,且补白地方立法领域的相关研究,以丰富法学理论。
张丹华[5](2018)在《A金融控股集团公司融资策略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金融一体化逐步发展,综合经营成为一种重要的经营模式。随着我国开发程度的不断加强,金融综合经营的要求日趋显现。我国也在“十二五”规划中就提到,要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试点。金融控股集团作为金融业综合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不断发展起来。目前发展较好、规模较大的金融控股集团有多个金融牌照,如中信、平安等,各大省市如广东、上海等地也成功组建各自地方的金融控股集团。但是地方性金融控股集团资产规模小,政府整合能力弱,市场化运作落后,盈利能力不强,并未能真正为当地的实体经济服务。地方性的金融控股集团面临着如何扩展规模,如何补充资本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写作背景及意义,采用多种分析方法,在融资理论基础上,从多个角度分析A金融控股集团的融资现状,指出其融资中存在的问题。作者分析目前集团的融资环境和条件并结合可选择的融资方式为A金融控股集团制定两个不同的融资方案。一种融资方案选择了债权融资中的银行贷款方式,另一种融资方案除了选择银行贷款还加入股权融资和发行债券的融资方式。本文通过对两个融资方案进行融资成本、财务分析等多方面的对比分析后,最终选择以多元化的融资方案帮助A金融控股集团解决融资问题。该种融资方案不仅解决了A金融控股集团资金需求,还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A金融控股集团存在的融资问题,如融资方式单一、资本结构不平衡等。在本文的最后作者还提出融资策略实施的对策意见,为融资策略的实施提供保障。通过本文的相关分析可知,融资策略的制定与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资产结构、金融政策环境、业务形态等多个方面息息相关。融资策略的选择要结合企业自身的发展情况和成长阶段,并在内外多个部门的支持下融资策略才能有效的实施。本文的相关分析和结论对地方金融控股集团融资问题的解决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万子榕[6](2018)在《人防车位权属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商品房住宅小区逐渐增多,人口居住密度增加,私加车保有量的增多,对于车位资源的需求量日趋增大,现有的停车位数量已无法满足居民停车需求。由于现行立法未对人防车位权属作出明确规定,开发商、物业公司、业主对于人防车位的利益之争日趋呈现,引发了有关的群体事件和诉讼纠纷,这些纠纷的解决都亟需明确人防车位的权属问题。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问题的提出,通过两个案例引出问题。第二部分,对人防车位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对人防车位的特征进行了分析归纳,对明确人防车位权属的现实意义进行了说明。第三部分对人防车位处分的现状,分别从典型地方性规定及登记办理情况进行分析,以及从有关的典型案件进行分析,从而说明人防车位确权问题迫切需要解决,同时也说明了人防车位处分的社会现状主要是由开发商进行出售的,有关人防车位确权问题的解决应该立足于社会现状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立足于人防车位的平时用于停车和战时用于防空两个方面作用的有效发挥。第四部分从人防车位的主要三种理论观点,即国家所有权说、业主共有说、开发商所有说进行了阐述、质疑和分析。第五部分从人防车位涉及的多个领域分析了其权利归属的应有状态。本文主要运用了文献研究、案例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对结建地下人防车位的权属问题进行了研究,并说明了自己的观点,由于篇幅所限,还有许多问题仍然需要深入研究,有待进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7](2018)在《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流程和维修改造标准的通知》文中提出连政办发[2018]9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流程和维修改造标准》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8年6月27日连云港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流程和维修改造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
于斌[8](2017)在《物业管理服务业发展问题探索与思考》文中认为促进物业管理服务业发展,一要创新监督管理机制;二要积极促进物业管理服务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三要加大《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四要加强专业人才培训工作;五要加强物业管理服务市场的整治工作。
陈波,刘建方,田涛[9](2017)在《关于物业服务收费问题的调研报告》文中提出近年来,随着国内城市化进程的迅速发展,物业管理服务逐渐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但其收费混乱、相关约束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导致与广大业主矛盾凸显,价格举报频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本文通过对江苏省连云港市区物业服务行业存在问题和产生原因的调查研究,探索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物业服务行业收费监管路径。一、物业服务收费存在的主要问题2015年,连云港市各级价格举报中心共接到价格举报334件,其中物业管理收费举报投诉73件,同
赵健康[10](2017)在《智慧物业建设的调查与思考——以连云港市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在移动互联时代,线上和线下服务日益融合,发展智慧物业是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方向和趋势,可以为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提升业主满意度、推动智慧社区和智慧城市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有效解决新时期物业管理工作出现的问题,一方面要通过完善政策法规,不断提升物业管理
二、连云港市物业管理问题初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连云港市物业管理问题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3)渔港港务管理优化研究 ——以连云港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概况 |
1.2.1 国外研究概况 |
1.2.2 国内研究概况 |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4 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渔港港务管理相关理论 |
2.1 渔港港务管理的相关概念 |
2.1.1 渔港和渔港港务管理 |
2.1.2 渔港港务公司化管理的定义 |
2.2 相关基础理论 |
2.2.1 公共池塘资源理论 |
2.2.2 俱乐部物品理论 |
2.2.3 可竞争市场理论 |
2.2.4 市场及政府失灵理论 |
第三章 渔港港务管理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渔港港务管理运行现状 |
3.1.1 连云港市渔港的发展现状及成就 |
3.1.2 渔港港务管理机构情况 |
3.1.3 渔港港务管理情况 |
3.2 渔港港务管理存在问题 |
3.2.1 渔港内部物业管理组织缺失 |
3.2.2 渔港港务管理资金不足 |
3.2.3 渔港基础设施损坏缺失严重 |
3.2.4 渔港港务公益属性被淡化 |
3.2.5 渔业产业规模化程度不高 |
3.2.6 渔港港务管理缺乏统一组织 |
3.3 渔港港务管理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3.3.1 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善 |
3.3.2 渔港经营许可混乱 |
3.3.3 渔港港务管理力量不足 |
3.3.4 渔港资金投入不足 |
3.3.5 渔港港务竞争机制缺位 |
3.3.6 渔港项目实施和利益保障缺少主体 |
第四章 国内外渔港港务管理经验与借鉴 |
4.1 国内外渔港港务管理的措施 |
4.1.1 日本渔港建设及港务管理经验 |
4.1.2 美国旧金山和温哥华渔人码头发展经验 |
4.1.3 浙江象山石浦渔港开发及港务管理 |
4.1.4 上海东方国际水产城渔港管理和发开利用 |
4.2 启示与借鉴 |
4.2.1 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 |
4.2.2 明确的渔港港务管理主体 |
4.2.3 多样的资金来源方式 |
4.2.4 多种形式的渔港经营模式 |
4.2.5 自由的经营市场 |
第五章 渔港港务管理优化设计--公司化管理 |
5.1 渔港港务公司化管理优化方案设计 |
5.1.1 渔港港务公司化管理理论应用 |
5.1.2 渔港港务公司化管理优化方案设计思路 |
5.1.3 渔港港务公司化管理优化方案设计的目标与原则 |
5.2 渔港港务公司化管理优化方案 |
5.2.1 完善渔港港务公司化管理法律体系 |
5.2.2 成立渔港港务管理办公室(行政中心) |
5.2.3 成立渔港港务管理公司 |
5.2.4 解决渔港港务管理的资金短缺 |
5.2.5 促进渔港产业多种形式发展 |
第六章 渔港港务公司化管理运行保障措施 |
6.1 渔港港务管理公司成立前保障措施 |
6.1.1 合理收编原渔港码头经营者 |
6.1.2 标准化改造渔港码头 |
6.1.3 设置渔港经营权交易平台 |
6.2 渔港港务管理公司运营中保障措施 |
6.2.1 开展对渔港港务管理公司的行政指导检查 |
6.2.2 集中力量发展中心渔港 |
6.2.3 制定渔港码头经营者评价激励机制 |
第七章 结论 |
附录A 对部分渔民访谈提纲 |
附录B 对渔港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访谈提纲 |
附录C 对渔港经营者访谈提纲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4)地方立法谦抑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论文结构安排 |
1.4 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之处 |
第2章 地方立法谦抑的内涵与发展历程 |
2.1 地方立法谦抑的界定 |
2.1.1 谦抑的词义及法学上的涵义 |
2.1.2 地方立法谦抑的具体涵义 |
2.2 地方立法谦抑思想及制度的脉络梳理 |
2.2.1 地方立法谦抑思想渊源的概述 |
2.2.2 地方立法谦抑制度实践的追溯 |
第3章 地方立法谦抑的现实要求 |
3.1 地方立法数量方面的现状要求地方立法谦抑 |
3.1.1 地方立法主体数量急剧增加 |
3.1.2 地方性法规数量飞速增长 |
3.2 地方立法内容方面的现状要求地方立法谦抑 |
3.2.1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趋同化现象愈发明显 |
3.2.2 各地仅因规范对象“有特色”而争相立法 |
3.2.3 地方立法超出权限范围的情形时有发生 |
第4章 从立法理论的角度看地方立法谦抑的必要性 |
4.1 代议制立法失灵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4.1.1 法律在立法表达过程中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失真 |
4.1.2 代议制本身在“代表”、“公意”、“选举”等方面存在问题 |
4.2 法律局限性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4.2.1 法律仅是道德习俗等多元社会规范中的一元 |
4.2.2 法律无法达到至善至美的公正且具有滞后性 |
4.2.3 法律繁杂会吞噬自由公正以及束缚人类进步 |
第5章 从地方立法实践的角度看地方立法谦抑的迫切性 |
5.1 地方立法能力不足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5.1.1 地方立法在主体资格与权限范围等权利能力方面的不足 |
5.1.2 地方立法在机构、队伍、技术等行为能力方面的不足 |
5.2 地方立法不成熟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5.2.1 地方性法规频繁修改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完善 |
5.2.2 地方性法规违法型立法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规范 |
5.2.3 地方性法规观赏型立法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实用 |
5.3 地方立法权异化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5.3.1 在地方性法规中设立增设编制的条款来“要人” |
5.3.2 在地方性法规中设立创设经费的条款来“要钱” |
5.3.3 在地方性法规中设立新设或扩充职权的条款来“要权” |
5.3.4 在地方性法规中设立忽视公民权益的条款来“推责” |
第6章 地方立法谦抑的路径 |
6.1 地方立法权的规制 |
6.1.1 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以防止地方立法权侵犯公民权益 |
6.1.2 强化和落实地方立法者责任以确保地方立法权不被滥用 |
6.1.3 转变地方立法参与者的意识以保证地方立法权科学行使 |
6.1.4 厘清社会规范的管辖范围以防止地方立法权不当干预法外空间 |
6.1.5 明晰央地立法领域以防止地方立法权超出法定权限 |
6.2 地方立法活动的规范 |
6.2.1 健全地方立法程序 |
6.2.2 落实地方立法审批备案制度 |
6.2.3 推进地方开门立法制度 |
6.3 地方立法活动的统筹 |
6.3.1 普遍性地方立法事项由省或全国进行统一立法 |
6.3.2 加强省市之间权力机关的联合立法 |
6.4 地方立法活动的优化 |
6.4.1 强化地方立法的立项论证以及地方性法规内容的论证 |
6.4.2 完善地方立法前和地方立法后的评估 |
6.4.3 合理配置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与其他规范性文件 |
余论: 地方立法谦抑与地方立法适度扩张之间的平衡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5)A金融控股集团公司融资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问题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贡献与意义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企业集团概念 |
二、金融控股集团概念 |
第二节 融资的基本理论 |
一、融资及融资方式的界定 |
二、融资相关理论 |
第三章 A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融资现状和问题分析 |
第一节 A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概况 |
一、A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简介 |
二、A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业务发展状况 |
三、A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经营业绩状况 |
四、A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和融资需求 |
第二节 A金融控股集团公司融资现状分析 |
一、融资结构分析 |
二、融资规模分析与融资成本分析 |
三、总结出现的融资问题 |
第三节 A金融控股集团公司融资问题成因分析 |
一、主观因素分析 |
二、客观因素分析 |
第四章 A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融资条件与环境分析 |
第一节 融资环境分析 |
一、宏观经济环境分析 |
二、金融政策环境分析 |
三、集团所处区域经济环境分析 |
四、行业环境分析及竞争优势 |
第二节 A金融控股集团公司融资条件分析 |
一、集团主营业务分析 |
二、集团财务状况分析 |
第五章 A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融资策略分析 |
第一节 A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可选择的融资方式及分析 |
一、内源融资 |
二、股权融资 |
三、债权融资 |
第二节 融资策略的制定 |
一、融资策略的制定原则 |
二、融资策略的制定 |
第三节 A金融控股集团公司融资策略实施的对策建议 |
一、政府层面 |
二、金融政策层面 |
三、公司自身层面 |
第六章 研究结论、启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人防车位权属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人防车位概述 |
(一) 人防车位的概念 |
(二) 人防车位的特征 |
1、具有战时人民防空功能和依法配建的法定义务的特征 |
2、设置在人防地下室,兼具平时民用和战时防空双重作用 |
3、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并收益,与地面建筑建设同步进行 |
(三) 明确人防车位权属的现实意义 |
1、有利于民防工程建设的发展和保护 |
2、有利于及早地定纷止争,平息各方利益之争 |
3、有利于人防车位的防空效能的维护与监管 |
三、人防车位权属的现状 |
(一) 立法现状 |
1、完全遵守《人民防空法》的规定,规避产权界定 |
2、明确由投资者即开发商享有所有权,并且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
3、明确禁止销售人防车位 |
4、同地区的规定相互矛盾 |
(二) 司法现状 |
1、在业主与物业公司之争中支持业主 |
2、人防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
3、支持开发商 |
四、对人防车位权属问题不同观点的评析 |
(一) 国家所有权说 |
1、人防工程属于国防资产,所以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
2、人防工程的人防效能决定其所有权只能由国家行使 |
3、国家间接出资了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其所有权归国家 |
4、开发商建设人防工程是类似于赋税的国家强制性义务 |
5、人防工程建设使用权的地下空间权属于国家,因此归国家所有 |
(二) 业主共有说 |
(三) 开发商所有说 |
五、多视域下人防车位权属定位 |
(一) 从国防资产的界定进行定位 |
1、国防法对于国防资产的定义 |
2、人防国有资产的界定 |
3、国防资产界定的理论研究 |
(二) 从《人民防空法》对于结建人防工程的规定及定位 |
1、《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 |
2、《人民防空法》对于人防工程的权属定位 |
(三) 从地下结建人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的角度定位 |
1、人防车位由物业管理单位统一负责的情况分析 |
2、人防车位的租金收益用于其维护管理的情况分析 |
3、从确保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有效实现的角度分析 |
(四) 物权法中关于物权取得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部分的规定 |
1、物权取得的相关规定 |
2、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 |
(五) 从建设用地分层使用的空间权理论定位 |
1、有关建设用地分层使用的空间权利的学说 |
2、《物权法》对建设用地空间权的界定 |
3、人防车位占用的空间属于开发建设单位所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8)物业管理服务业发展问题探索与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连云港物业管理服务业发展基本情况 |
二、当前物业管理服务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物业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不够。 |
(二) 物业管理行业人才缺乏。 |
(三) 一些企业管理服务不够规范。 |
(四) 一些地方物业企业经营环境有待优化。 |
三、促进物业管理服务业发展对策 |
(一) 要创新监督管理机制。 |
(二) 要积极促进物业企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 |
(三) 要加大《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
(四) 要加强专业人才培训工作。 |
(五) 要加强物业管理服务市场的整治工作。 |
(9)关于物业服务收费问题的调研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一、物业服务收费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擅自提高物业收费标准、明码标价不规范。 |
(二) 公共能耗费不按实分摊、不予公示。 |
(三) 超标准收取车辆停放费和强制车位租售。 |
(四) 继续收取装修保证金、垃圾清运费和电梯运行费。 |
(五) 强制安装电梯楼锁、车辆门禁并收费。 |
(六) 只收费不服务或服务不到位而收费。 |
(七) 擅自利用小区公用部分进行经营性活动并收费。 |
二、物业服务收费问题产生的背景和原因 |
(一) 物业服务企业对相关政策法规理解不清。 |
(二)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不全、管理混乱。 |
(三) 业主消费理念和物业服务理念滞后。 |
(四) 业主委员会作用不明显。 |
(五) 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 |
(六) 收费监管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够。 |
(七) 管理部门审核不严、职能不清。 |
三、解决物业服务收费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
(一) 重视前期物业收费备案、简化收费标准变更流程。 |
(二) 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政策法规。 |
(三) 建立常态化监管制度、试行“网格化”管理。 |
(四) 建立健全各部门联动监管体系。 |
(五) 督促成立业主委员会、增强自治源动力。 |
(六) 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和政策宣讲、加大宣传力度。 |
(10)智慧物业建设的调查与思考——以连云港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智慧物业的特点和优势 |
二、国内建设智慧物业的经验做法 |
三、连云港市“智慧物业”建设的实践与探索 |
(一)连云港市“智慧物业”建设的现实基础及初步构想 |
1. 定位和目标 |
2. 整体架构 |
3. 预期效果 |
(二)连云港市“智慧物业”建设现状 |
四、几点思考 |
(一)加快完善政策配套 |
(二)用市场化理念强化资金技术保障 |
(三)建立统筹推进、多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 |
(四)抓好智慧物业平台的推广应用 |
四、连云港市物业管理问题初探(论文参考文献)
- [1]连云港市新型农村社区项目建设问题研究[D]. 王宝洲. 中国矿业大学, 2021
- [2]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三年全覆盖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J].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04)
- [3]渔港港务管理优化研究 ——以连云港市为例[D]. 梁平.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9(03)
- [4]地方立法谦抑论[D]. 吴玉姣. 湘潭大学, 2019(12)
- [5]A金融控股集团公司融资策略研究[D]. 张丹华. 云南师范大学, 2018(02)
- [6]人防车位权属问题研究[D]. 万子榕. 南京师范大学, 2018(02)
- [7]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流程和维修改造标准的通知[J].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11)
- [8]物业管理服务业发展问题探索与思考[J]. 于斌. 现代国企研究, 2017(22)
- [9]关于物业服务收费问题的调研报告[J]. 陈波,刘建方,田涛.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17(10)
- [10]智慧物业建设的调查与思考——以连云港市为例[J]. 赵健康. 中国房地产, 20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