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实施新水法 加强流域水行政管理(论文文献综述)
苏小悦[1](2020)在《基层流域机构水行政执法问题研究 ——以东营黄河河务局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水行政执法是我国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水利事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当前我国基层流域机构的水行政执法工作仍不容乐观,本文从基层水行政执法工作现状出发,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和调查研究法,充分研究法治政府理论和行政均衡理论,以东营黄河河务局水行政执法实践为例,开展基层流域机构水行政执法问题研究。随着我国对水资源环境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强,行政执法体系不断完善,基层流域机构的水行政执法现状得到了有效改善。执法队伍管理创新化,设置专职水政监察大队,合理分配执法人员,将教育培训日常化;执法设备科技化,在有效提高执法效率的同时着力加强执法力度;监督方式多样化,及时有效的公开发布各类信息,将日常监督贯穿工作始终,公益诉讼发挥重要作用。在对东营黄河河务局水行政执法工作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出存在的问题有:流域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善,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交叉冲突,法律制度建设滞后,高层次法规操作性不强;基层流域水行政执法权威性不够;水行政执法体系混乱,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事权划分不明晰,内设机构职能交叉,执法程序不规范;水法规宣传收效甚微,公民水法制意识不强,行政处罚落实难;基层执法能力不足,执法人员的数量和水平都有限,执法设备配置不完善。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基层流域机构水行政执法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行政管理体制不完善;落实水法规宣传不到位;基层水行政执法条件有限,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资金配套不足;执法监督体制机制不健全。根据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提出了加强流域管理法制建设,完善修改相关按律法规,明确执法权,加大水行政执法惩处力度,认真落实河长制;加大基层水行政执法宣传力度;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加强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开展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人员激励和监督考核制度,经费保证充足;强化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贯彻落实三项制度建设,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创新执法模式和手段五项措施,以推动水行政执法的发展进程。
陈强[2](2019)在《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长江流域应当贯彻“共抓大保护”的发展理念。因此,未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尤其是水污染治理将成为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课题研究的重点。面对当下日趋严重的水污染形势,传统的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法律机制发挥应有的效果,暴露出诸多法律问题,必须予以解决。针对这些法律问题,首先,本文从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与法律机制等相关概念出发,系统梳理了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相关法律关系。同时,详细阐述了与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有关的法学理论,包括可持续发展理论、环境权理论和环境协同治理理论,为制定解决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法律问题的对策提供理论支撑。其次,本文借助《2017中国环境状况公报》的数据并结合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系统的描述了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的现状。通过对相关法律规范的比较分析发现,现阶段我国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法律机制存在法律规范体系不健全、执法主体难协同、法律制度不完善以及法律责任难落实等现实问题,亟需解决。再次,本文通过对国外典型流域水污染治理法律机制中的法律规范体系、执法主体、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建立系统的流域水污染治理法律规范体系、确立流域水污染治理机构的执法地位、完善流域水污染治理多元主体参与制度以及落实流域水污染治理主体法律责任是国外流域水污染治理取得成功的关键,对解决我国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最后,本文在结合我国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存在的法律问题和国外流域水污染治理法律机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借助可持续发展理论、环境权理论和环境协同治理理论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法律问题的具体对策。通过引入环境协同治理的立法理念、基本原则以及基本制度等完善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法律规范体系,解决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法律规范体系不健全的问题。通过确立长江流域水污染协同治理机构执法主体地位以及协同相关执法主体之间关系,解决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执法主体难协同的问题。通过完善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信息共享制度,构建多元共治制度,完善纠纷解决制度等解决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法律制度不完善的问题。通过明确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主体法律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等解决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法律责任难落实的问题。为实现长江流域“共抓大保护”的发展理念构筑良好的法治环境。
张一鸣[3](2015)在《中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水资源利用在全世界都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我国被联合国列为全球贫水国家之一,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制约因素。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水资源短缺问题的解决之道似乎愈发明显,既在水资源配置中引入市场机制,培育水市场。然而水资源能否像一般财产一样在资源配置中引入起决定性作用的市场机制还尚需验证。本文以水资源双重属性作为逻辑起点,通过对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历史发展脉络的梳理,发现水资源管利用管理体制构架缺陷与水资源产权法律制度的缺失是我国水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并得出我国应该在充分发扬与继承自身优势与传统的基础上,通过对水资源利用国际经验的借鉴,以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改革为基础,构建以水权制度为核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第一章,水资源属性的分析。正确认识水资源的属性是构建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水资源资源属性与财产属性的共生,导致水资源既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基础又是受人支配的物。水资源的财产属性推动了水资源财产权利体系的构建,对应着人类的财产利益;而资源属性则化身为水资源财产权利必须承担的“社会义务”,对应着人类的生存利益。在水资源利用过程中必须兼顾资源属性与财产属性,水资源相关立法应更多地关注分配的公平与利用的可持续性,“利用与保护兼顾”是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的根本原则。第二章与第三章,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的梳理与启示。这一部分对建国以来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发展近路、取得的成就及不足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在对制度生成过程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发展方向进行了展望:改革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提升水资源管理效果、平衡行政管制与市场配置两种力量,理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构建水资源财产权制度,既水权制度,将财产权作为水资源利用市场配置的特殊工具。第四章,对水资源利用国际经验的借鉴。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面临着水资源危机,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各国都在努力寻求解决办法。文章选取了美国、澳大利亚、欧盟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及组织,对其水文状况、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及水市场建设等情况进行考察,发现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构建的一些共性特征:水资源利用管理制度的公法色彩日益浓厚,国家公权力对水资源配置的干预力度逐渐加大;水资源管理逐渐从分散管理走向综合管理,从区域管理走向流域管理;水权制度是水资源管理的核心,市场是水资源有效配置的一种选择。第五章,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模式选择。水资源公有制、中央集权式管理与科层模式的治水传统及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是我国水资源利用管理的体制优势。水资源利用管理应该在发扬优势的基础上,延续传统水资源管理中优秀因素,借鉴适合我国国情的先进国际经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水资源利用管理模式。该模式的核心一是构建统一协调的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理顺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的关系,实现涉水部门的协调合作,因为科学合理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不仅可以大大提高水资源利用的效率,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水资源利用法制不健全而产生的不足。二是在水资源利用中引入市场配置机制,重构水权制度,拟制一项有独立物权性质,能够在市场中自由交易的水资源使用权,为水资源的市场配置创造基础条件。第六章,我国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的改革。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主要是规定中央、地方、流域机构在各自方面的管理范围、权限职责、利益及其相互关系的准则。水资源管理体制的设置直接影响到水资源管理的效率和效能,关系到水资源利用的未来发展形态和方向。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主要分为中央、地方、流域三个层面,核心思想是实现我国法律规定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在中央层面,构建涉水领域部门管理的协作机制、自然资源综合管理协调机制来实现水资源的综合管理。并确定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代表人,避免政府既管水又用水,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一个可行的思路是成立一个与水行政管理部门相对分离的部门作为国家水资源所有权的代表,把水管理与提供水服务方面的职能分别交给不同的实体,降低利益冲突;在地方层面,地方政府负责水资源管理具体职能,深化水务体制改革与地方政府水资源管理考核体制;在流域层面,加强流域机构的法律地位,使其成为具有独立地位的综合性流域管理机构,并通过建立流域管理委员会、流域保护管理局与流域咨询协调委员会,形成决策、执行、协调三层管理的组织框架,为实现流域综合管理的目标打下良好的体制基础。第七章,具有中国特色的水权制度构造。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几近完善,唯独水权制度的供给十分稀缺,我国水资源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都没有真正意义上对水权制度进行创设。然而,水权制度又是现代水资源利用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尤其是对水资源的市场配置机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今后一段时间内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的建设应该是:以水权制度建设为基础,构建高效合理的水资源利用市场配置制度。水权包括水资源所有权与水资源使用权。水资源公有制的前提决定了水资源所有权无法直接进入市场交易,在水资源所有权国家所有的前提下,拟制一项具有独立物权属性的水资源使用权则是我国水权制度构建的核心。具体做法是将水资源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转移给水资源使用权,使其成为一项活跃的、能够在市场中独立自由流转权利。同时,在水资源使用权拟制时注入水资源管理的目标,通过权利权能、运行范围、使用时间、水量份额等要素将其锁定,并设置权利运行的规则与形式,在实现水资源高效配置的同时,实现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水资源上都可以设置水资源使用权。通过对用水目的、产权界定成本高低等因素的考察,将水资源的供给分为“双轨制”,公共物品特性较强的用水由国家保留其所有权权能,这类用水上界定财产权的成本高昂,且公共物品在任何社会都是由政府提供比较妥当。
蔡尚途,吕树明[4](2013)在《全面贯彻实施《水法》 推进珠江依法治水的若干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坚持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水是贯彻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决策部署的要求,也是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概要介绍了珠江水利委员会贯彻实施《水法》的主要做法、成效与经验,着重剖析了《水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并对全面贯彻实施《水法》,加强珠江水利法制建设,强化流域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行政职能,探索建立珠江水资源督察制度、加强水资源司法保护,推进依法治水等进行了探讨。
王健[5](2013)在《水资源管理法律制度创新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水情。当前我国水资源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①为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前从总体上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还停留在政策层面。在解决水资源危机中,法律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实现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确立的各项目标任务,最终还是要落实到法律制度的设置与实施上来,因此,迫切需要从法学的视角全面剖析这一制度创新体系,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本文定位于水资源管理法律制度创新研究,有着深刻的理论意义和迫切的现实意义。文章除引言、结语外,共分为7章。第一章为“水资源管理基础问题之探讨”。本章首先对水资源及其管理的概念、水资源的特征及概况等进行了归纳和介绍。在此基础上,梳理、探讨了可持续发展理论、现代产权理论、外部性理论、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搭便车理论等水资源管理的相关理论基础。文章提出水资源的配置和开发利用需要统筹各项社会目标,并重点考虑可靠的供应、价格合理、经济上可行、社会可接受、有利于环境保护、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改进用水方式、创新体制机制、促进区域合作、有利于加快脱贫等10个要素。最后,对水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手段进行了阐述。本章主要作为全面论述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铺垫。第二章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本章正式引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首先对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进行了回顾,随后从制度变革的需要、水利战略地位的演进、土地管理及节能减排管理制度的实践等方面,分析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出台的背景,在此基础上归纳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提出、确定和发展等三阶段历程,进而对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体系、特点和意义进行了全面论述。本章是问题的正式提出,为后文的分析及解决问题奠定了基础。从第三章到第五章为“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文章逐项分析、研究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中与“三条红线”相对应的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等三项制度,高度概括出其制度的特点依次是“强化”、“统筹"和“整合”。三章的写作体例基本一致,首先是对各项制度的基本情况,包括基本概念、管理体制、工作基础、国外及地方实践经验及启示等内容,进行归纳、论述;随后,结合对现行法律规定的分析,对各项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创新性进行全面剖析;最后,对各项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反思。第六章为“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本章提出,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属于保障型制度,对前三项制度的实施起到约束和督促的作用,并将该项制度的特点定位于“突破”。文章总结、分析了现行干部考核体系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炼、借鉴了其他行业以及地方的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全面剖析了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的主要内容,并查找出制度的不足之处。第七章为“完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政策建议”。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提出,既是基于我国国情和水情的重大理论创新,也是符合水资源自然规律和治理原则的系统制度设置,但是仍存在入私法规范设计不足、司法保护制度缺失等问题。本章针对化解我国水资源危机,进一步改革、完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在前文分项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列为基本国策,完善法律体系,创新管理体制,强化法律实施,参与宏观调控,发挥市场作用,推动公众参与以及其他措施手段等8个方面、较为系统的对策措施建议。
吕树明[6](2012)在《全面贯彻实施《水法》 为维护珠江河流健康保驾护航》文中研究说明持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水是贯彻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决策部署的要求,也是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本文概要介绍了珠江水利委员会十年来贯彻实施《水法》的主要做法、成效与经验,着重剖析了《水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并对全面贯彻实施《水法》,加强珠江水利法制建设,强化流域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行政职能,探索建立珠江水资源督察制度、加强水资源司法保护,推进依法治水等进行了探讨。
王亚华[7](2012)在《中国水管理改革进展评估报告》文中提出本文从体制框架和法规体系两个方面,以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管理为主要对象,对改革以来我国的水管理改革进行回顾和评价。我国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总的趋势是逐步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从分割管理体制走向统一管理体制,目前已经形成了"一龙管水、多龙治水"的格局。水环境管理目前形成了由环保部门牵头,多部门参与的管理格局。水利部门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作为水污染防治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对水管理负主要职责的两个部门,其他涉水部门还包括建设、农业、林业、电力、交通、卫生等政府部门。整体来看,我国的水管理由多个部门在其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开展管理工作。在充分肯定水管理改革取得一系列成就的同时,本文指出了现行水管理体制和法规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水利和环保的部门冲突问题;流域管理机构的能力问题;水管理中的公众参与薄弱;立法方面法律之间的不协调和不一致;执法上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科学化、民主化的行政决策机制不健全等。其中水利部门和环保部门之间的冲突是当前一个突出的体制问题,这一问题与水量、水质分隔管理的行政架构有关,更由于现行的《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的不协调而复杂化。目前两部门在水环境管理方面存在职责分工不明确,导致实践中存在"两套功能区、两套规划、两套监测体系、两套数据"等各自为政的现象,这一问题在流域管理中表现最为突出。报告指出了我国水管理体制改革和水管理法规建设的方向。水管理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治水新理念,以"良治"模式为导向,以制度创新和制度建设为中心,通过进一步转变水管理模式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安全的需求。当前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继续推进水务管理、水利投融资、水利工程建管和水价形成机制等体制改革。水环境管理体制改革需要加快,方向是建立"部门职责明确、多龙合力治污、社会公众参与"的新体制。现阶段水环境管理改革的重点是加强部门协调协作,理清各部门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职责,为此亟须修订《水污染防治法》,使其与新《水法》相协调。流域管理体制也应作为体制改革的重点,其总的方向是建立由相关方面参与的民主、协调、权威、高效的流域管理委员会制度,报告提出了分步推进流域管理体制改革的构想。
钱敏[8](2012)在《深入贯彻新水法 促进治淮新跨越》文中研究表明新水法实施10年来,淮委努力推进依法治水管水进程。在管理体制方面,淮委于2006年组织完成《淮河流域流域与行政区域水行政管理事权划分研究》工作。在规划体系方面,淮河流域防洪规划、全国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复,淮干行蓄洪区调整规划由水利部以及安徽、江苏省人民政府联合批复。在流域综合治理方面,组织开展流域内水资源管理指标分解工作,完成了对淮河区各省2015年、2020年、2030年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达标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编制完成了淮河、沂河、沭河等主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开展流域水功能区划定工作;普查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落实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在水行政执法方面,已建成2个行政监察总队、8个水政监察支队、19个水政监察大队等。
蔡其华[9](2012)在《依法履行流域机构职责 不断提高水行政管理水平》文中提出新水法实施10年来,长江委依法履行流域管理机构职责,治江事业取得显着成效,有效保障了流域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以及社会稳定。在规划上,《长江流域综合规划》完成并已上报国务院待批,《三峡后续工作规划》获国务院批复。在立法上,代部起草的部规章《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已发布并施行,《丹江口水库管理办法》《长江河口管理办法》《三峡水库管理条例》立法成果已上报水利部。在执法上,成立了水政监察总队(下设直属总队3支、支队12支和大队22支),组织开展了一系列联合执法活动,一批仅依靠地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难以推进的水事违法案件得到查处;加大了采砂监管执法的打击力度,使长江河道采砂状况发生了根本性改善;一批重大或影响较大的省际水事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夏细禾,余富基,吴建明,魏显栋[10](2010)在《长江流域水行政管理的成效及发展思路》文中认为几十年来,特别是新《水法》实施以来,长江流域水行政管理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和突出成绩。在简要回顾流域水行政管理工作历程的同时,重点总结了长江委水行政管理工作在水法规建设、水事纠纷调处及水行政执法与监督等方面的显着成效,探索了新的发展思路工作定位,以保障流域水利的可持续发展,维护流域正常水事秩序,促进人水和谐。
二、贯彻实施新水法 加强流域水行政管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贯彻实施新水法 加强流域水行政管理(论文提纲范文)
(1)基层流域机构水行政执法问题研究 ——以东营黄河河务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3.1 本文研究思路 |
1.3.2 主要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本文创新之处 |
1.4.2 本文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基层流域机构 |
2.1.2 水行政执法 |
2.1.3 水行政执法行为的分类 |
2.2 理论基础 |
2.2.1 法治政府理论 |
2.2.2 行政均衡理论 |
第3章 基层流域机构水行政执法的现状分析 |
3.1 水行政执法的重要地位及作用 |
3.1.1 流域机构水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
3.1.2 水行政执法的必要性 |
3.2 水行政执法的发展现状 |
3.2.1 创新化的队伍管理 |
3.2.2 科技化的执法设备 |
3.2.3 监督方式多样化 |
3.3 实地调查—以东营黄河河务局为例 |
3.3.1 基本情况 |
3.3.2 水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
第4章 东营黄河河务局水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存在的问题表现 |
4.1.1 流域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善 |
4.1.2 流域水行政执法权威性不够 |
4.1.3 水行政执法体系混乱 |
4.1.4 水法规宣传收效甚微 |
4.1.5 基层执法能力不足 |
4.2 存在问题的原因 |
4.2.1 重视程度不够 |
4.2.2 行政管理体制不完善 |
4.2.3 落实水法宣传不到位 |
4.2.4 基层水行政执法条件有限 |
4.2.5 执法监督体制机制不健全 |
第5章 加强基层流域机构水行政执法的对策 |
5.1 加强流域管理法制建设 |
5.1.1 完善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
5.1.2 明确执法权 |
5.1.3 加大水行政执法惩处力度 |
5.1.4 贯彻落实河长制 |
5.2 加大宣传力度 |
5.2.1 加强水法规宣传 |
5.2.2 加强执法主体宣传 |
5.3 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
5.3.1 加强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 |
5.3.2 提高人员执法素质 |
5.3.3 执法信息化建设 |
5.3.4 建立完善人员激励和监督考核制度 |
5.3.5 充足的经费保障 |
5.4 强化水行政执法监督,拓宽监督渠道 |
5.4.1 落实三项制度建设 |
5.4.2 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
5.5 转变观念,创新执法方式 |
5.5.1 执法模式创新 |
5.5.2 执法手段创新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缘起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研究方法与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路线 |
1.4 研究创新与不足 |
1.4.1 研究的创新之处 |
1.4.2 研究的不足之处 |
2 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的法学理论基础 |
2.1 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与法律机制的基本概念 |
2.1.1 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的概念 |
2.1.2 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法律机制的概念 |
2.2 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的法律关系厘定 |
2.3 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的法学理论依据 |
2.3.1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3.2 环境权理论 |
2.3.3 环境协同治理理论 |
3 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 |
3.1 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法律规范体系不健全 |
3.1.1 中央层面立法太抽象 |
3.1.2 流域层面立法缺失 |
3.1.3 地方层面立法相冲突 |
3.2 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执法主体难协同 |
3.2.1 中央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矛盾频发 |
3.2.2 地方政府之间治理利益难以调和 |
3.2.3 地方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冲突难协调 |
3.3 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法律制度不完善 |
3.3.1 信息共享制度不健全 |
3.3.2 公众参与制度不规范 |
3.3.3 纠纷解决制度不协调 |
3.4 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法律责任难落实 |
3.4.1 责任主体难以确定 |
3.4.2 责任追究难以落实 |
4 国外典型流域水污染治理的法律经验与借鉴 |
4.1 美国田纳西河流域水污染治理法律机制 |
4.1.1 法律规范体系 |
4.1.2 执法主体 |
4.1.3 法律制度 |
4.1.4 法律责任 |
4.2 英国泰晤士河流域水污染治理法律机制 |
4.2.1 法律规范体系 |
4.2.2 执法主体 |
4.2.3 法律制度 |
4.2.4 法律责任 |
4.3 国外典型流域水污染治理法律经验借鉴 |
4.3.1 建立系统的立法体系 |
4.3.2 确立流域水污染治理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 |
4.3.3 完善多元主体参与制度 |
4.3.4 落实主体法律责任 |
5 解决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法律问题的对策 |
5.1 健全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法律规范体系 |
5.1.1 健全立法体系 |
5.1.2 协调相关法律间的关系 |
5.2 协同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执法主体关系 |
5.2.1 确立长江流域水污染协同治理机构执法主体地位 |
5.2.2 协同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执法主体之间利益关系 |
5.3 完善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法律制度 |
5.3.1 完善信息共享制度 |
5.3.2 构建多元共治制度 |
5.3.3 完善纠纷解决制度 |
5.4 落实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法律责任 |
5.4.1 明确主体法律责任 |
5.4.2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
6 结语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研究生在读期间主要科研成果及课题参与情况 |
附录二 :研究生在读期间的学术活动及获奖情况 |
致谢 |
(3)中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水资源危机 |
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体制改革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内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研究 |
二、国外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意义 |
一、为我国水资源利用管理法律制度建设指明方向 |
二、优化我国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 |
三、完善我国水权制度的理论构建 |
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构建提供理论支撑和典型样本 |
第四节 论文研究创新性 |
第五节 论文研究方法及思路 |
一、论文研究方法 |
二、论文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水资源的属性 |
第一节 水资源的内涵及自然特性 |
一、水资源的内涵 |
二、水资源的自然特性 |
第二节 水资源的财产属性 |
一、水资源的可占有性 |
二、水资源的稀缺性 |
三、水资源的有价值性 |
第三节 水资源的资源属性 |
一、水资源的生物伦理性 |
二、水资源的准公共物品性 |
第四节 水资源财产属性与资源属性的关系 |
一、纯粹资源属性的水 |
二、资源的财产属性彰显 |
三、水资源资源属性与财产属性共生 |
四、资源性财产与非资源性财产 |
第五节 水资源属性与水资源利用 |
一、水资源利用手段 |
二、水资源利用模式 |
三、水资源属性对水资源利用模式的影响 |
第二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水资源利用制度历史考察及启示 |
第一节 1949—1977兴修水利,夯实发展根基 |
一、防治水患,兴修水利 |
二、组建流域性水利机构 |
第二节 1978-1987调整过渡:水资源利用立法萌芽 |
第三节 1988-1997依法治水:提升管理水平 |
一、明晰水资源权属,明确水资源管理体制 |
二、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比较科学合理、相互配套的水法规体系 |
三、水资源财产属性逐渐显现 |
四、建立水事纠纷解决制度 |
第四节 1998-2008年 法治完善:水资源利用的可持续发展 |
一、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
二、确立以取水权为核心的取用水管理制度 |
三、水资源保护制度体系初步建成 |
四、建立节水型社会的目标提出 |
五、水权与水市场 |
第五节 2009年至今 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
一、“三条红线”和“四项制度”为框架的的基本体系 |
二、编制实施水功能区划 |
三、确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
四、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 |
第三章 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变迁的启示 |
第一节 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的成就 |
一、基础与保障--水资源管理体制统一 |
二、建章立制—水资源利用法律体系基本建立 |
三、人水和谐—水资源利用理念从传统走向现代 |
四、产权配置—水权制度建设框架 |
五、强化监督管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 |
第二节 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以流域为单元的水资源综合管理体制没有完全形成,部门协调机制没有完全建立 |
二、水量分配体系不完善,水资源竞争性开发利用 |
三、水资源产权法律制度缺失 |
第三节 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变迁的启示与方向 |
一、两种力量:市场配置与行政管制的平衡 |
二、管理体制:水资源管理体制影响资源管理效果 |
三、水资源财产权:自然资源管理模式改变的基础 |
第四章 水资源利用的国际经验 |
第一节 美国水资源利用 |
一、美国水资源概况 |
二、美国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 |
三、美国水资源利用管理法律制度 |
四、小节 |
第二节 澳大利亚水资源利用 |
一、澳大利亚水资源概况 |
二、澳大利亚水资源管理体制 |
三、澳大利亚水资源利用法律与政策 |
四、墨累-达令流域管理 |
五、澳大利亚水权和水市场 |
六、小结 |
第三节 欧盟水框架指令与水资源利用 |
一、欧盟水资源概况 |
二、欧洲水资源管理政策的演进 |
三、欧盟水框架指令主要内容 |
四、小节 |
第四节 水资源利用管理的启示 |
一、水资源利用管理制度公法色彩日益浓厚 |
二、综合管理是水资源管理的发展趋势 |
三、水资源管理从区域控制走向流域管理 |
四、水权制度是水资源管理的核心 |
五、市场是水资源有效配置的一种选择 |
第五章 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模式选择 |
第一节 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模式选择与本土资源 |
一、我国水资源自然环境因素 |
二、我国治水的历史传统 |
三、国家经济、政治体制发展及转型 |
第二节 具有中国特色的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框架 |
一、水权制度--我国水资源利用管理法律制度的核心 |
二、政府与市场--政府宏观调控下的有限度的水市场 |
三、公私融合--公有制基础上的水资源使用权利体系构建 |
四、统一协调--多层次水资源管理体制 |
第三节 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模式的优势 |
一、水资源所有权公有制 |
二、中央集权降低水资源管理成本 |
三、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体制与水资源的双重属性契合 |
第六章 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
第一节 中央层面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
一、构建涉水领域部门管理的协作机制 |
二、构建自然资源综合管理协调机制 |
三、构建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代表制度 |
第二节 地方层面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
一、地方政府负责水资源管理具体职能 |
二、深化水务体制改革 |
三、深化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体制改革 |
第三节 流域层面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
一、加强流域机构的法律地位 |
二、综合性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框架 |
第七章 具有中国特色的水权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水权概念厘清 |
一、水权的内涵 |
二、水资源所有权 |
三、水资源使用权 |
四、取水权 |
第二节 水资源供给的双轨制 |
一、水权及其类型化探讨 |
二、水资源使用权界定的可行性分析 |
三、公共性用水的政府供给 |
第三节 水资源使用权的构造 |
一、水资源使用权构造的基础分析 |
二、现行水量分配方式带来的启示 |
三、用水比例--强化水资源使用的排他性 |
四、配水量--水资源使用权的量化 |
第四节 水资源使用权的取得与期限 |
一、水资源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
二、水资源使用权的利用期限 |
第五节 水资源使用权的实现基础 |
一、严格执行水资源规划 |
二、明确水量分配方案 |
三、水量监测计量系统建设 |
四、水资源使用权侵权损害的救济方式厘清 |
五、建立完善的权利登记系统 |
第六节 水资源使用权的市场交易 |
一、水资源使用权市场交易的主体 |
二、水资源使用权市场交易的管理 |
三、水银行(Water banks)制度 |
四、水权交易所制度 |
五、水资源使用权的期权交易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全面贯彻实施《水法》 推进珠江依法治水的若干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 贯彻实施《水法》的主要成效和措施 |
1.1 成功实施珠江水量调度, 开创了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新模式 |
1.2 搭建流域水事协作机制平台, 完善流域与区域管理机制 |
1.3 开展《珠江河口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 开启了部门规章立法后评估的先例 |
1.4 组建珠江水政监察队伍, 为《水法》贯彻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
1.5 加大执法力度, 保障《水法》有效实施 |
1.6 加强配套制度建设, 推进《水法》正确实施 |
1.7 梳理执法依据、落实执法责任制, 规范水行政许可行为 |
1.8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推进绿色珠江建设 |
1.9 加强《水法》宣传教育, 营造“学水法、守水法、用水法”的法治氛围 |
2 实施《水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
2.1 立法步伐滞后, 流域管理法规体系亟需完善 |
2.2 流域与行政区域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有待理顺 |
2.3 水政监察工作期待突破 |
2.4 依法治水的意识和能力尚待提高 |
2.5 流域管理水利软科学研究基础急需加强 |
2.6 “法弱”且“奉法者亦弱”的困局尚待求解 |
3 贯彻实施《水法》的意见与建议 |
3.1 完善流域管理法规体系, 加快推进《珠江水量调度条例》立法进程 |
3.2 积极探索建立更加完善的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 |
3.3 加强水政队伍建设, 全面提升流域水行政管理水平 |
3.4 加大执法力度, 严格查处违法行为, 维护流域水事秩序 |
3.5 加强流域水利热点问题政策研究, 为珠江水利改革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
3.6 探索建立珠江流域水资源督察制度, 加强水资源司法保护, 把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
(5)水资源管理法律制度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1.1 论文选题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外关于水资源管理的理论研究 |
1.2.2 关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研究 |
1.3 研究的对象与难点 |
1.4 研究的主要方法 |
1.4.1 系统分析的方法 |
1.4.2 比较分析的方法 |
1.4.3 实证分析的方法 |
1.4.4 历史分析的方法 |
1.5 研究的不足之处 |
1 水资源管理基础问题之探讨 |
1.1 水资源管理概述 |
1.1.1 水资源概念的界定 |
1.1.2 水资源的基本特性 |
1.1.3 水资源管理的概念及内涵分析 |
1.1.4 我国水资源概况及现状 |
1.2 水资源管理的理论基础 |
1.2.1 可持续发展理论 |
1.2.2 现代产权理论 |
1.2.3 外部性理论 |
1.2.4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 |
1.2.5 搭便车理论 |
1.3 水资源管理的社会目标及其统筹 |
1.4 水资源管理的原则与手段 |
1.4.1 水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 |
1.4.2 水资源管理的主要手段 |
2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2.1 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之沿革 |
2.1.1 我国水行政管理体制历史回顾 |
2.1.2 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沿革 |
2.2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出台背景 |
2.2.1 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的迫切需求 |
2.2.2 水利战略地位的不断演进 |
2.2.3 土地管理及节能减排制度的实践基础 |
2.3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
2.3.1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提出 |
2.3.2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确立 |
2.3.3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发展 |
2.4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体系、特点及意义 |
2.4.1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体系构成 |
2.4.2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主要特点 |
2.4.3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大意义 |
3 用水总量控制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
3.1 用水总量控制之概述 |
3.1.1 基本概念 |
3.1.2 用水总量控制工作的管理体制 |
3.1.3 用水总量控制的相关工作基础 |
3.1.4 国外及地方的实践经验及启示 |
3.2 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之创新 |
3.2.1 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3.2.2 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创新之研究 |
3.3 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之反思 |
3.3.1 关于水资源的配置 |
3.3.2 关于水权制度建设 |
3.3.3 关于地下水管理与保护 |
4 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
4.1 用水效率控制之概述 |
4.1.1 基本概念 |
4.1.2 用水效率控制工作的管理体制 |
4.1.3 用水效率控制的相关工作基础 |
4.1.4 国外的实践经验及启示 |
4.2 用水效率控制制度之创新 |
4.2.1 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4.2.2 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创新之研究 |
4.3 用水效率控制制度之反思 |
4.3.1 关于市场机制在节水中的作用 |
4.3.2 关于节水管理体制和法制建设 |
4.3.3 关于建设项目的节水管理 |
5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
5.1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之概述 |
5.1.1 基本概念 |
5.1.2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工作的管理体制 |
5.1.3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的相关工作基础 |
5.1.4 国外的实践经验及启示 |
5.2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之创新 |
5.2.1 现行法律规定的相关规定 |
5.2.2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创新之研究 |
5.3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之反思 |
5.3.1 关于水功能区划的法律地位 |
5.3.2 与水污染防治制度之间的衔接与协调 |
5.3.3 关于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 |
6 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
6.1 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之概述 |
6.1.1 主要考虑 |
6.1.2 现行干部考核体系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6.1.3 其他行业及地方的实践经验及启示 |
6.2 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之分析 |
6.2.1 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的主要内容 |
6.2.2 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创新之研究 |
6.3 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之反思 |
6.3.1 关于水资源管理的责任制度 |
6.3.2 关于水资源管理的考核制度 |
6.3.3 关于水资源管理的权力约束机制 |
7 完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政策建议 |
7.1 列为基本国策 |
7.1.1 基本国策的概念 |
7.1.2 环境与资源领域现行的基本国策 |
7.1.3 将严格水资源管理提升为基本国策 |
7.2 创新管理体制 |
7.2.1 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 |
7.2.2 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 |
7.2.3 推进水务管理体制改革 |
7.2.4 优化水资源保护工作体系 |
7.2.5 调整节水管理体制 |
7.3 完善法律体系 |
7.3.1 适时修订水法 |
7.3.2 调整相关法律制度 |
7.3.3 建立健全配套法律体系 |
7.4 强化法律实施 |
7.4.1 不断完善制度执行机制 |
7.4.2 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度 |
7.4.3 完善责任司法追究机制 |
7.4.4 及时调整部门职责分工 |
7.5 参与宏观调控 |
7.5.1 运用水资源政策参与宏观调控 |
7.5.2 探索建立水土资源联合调控法律机制 |
7.6 发挥市场作用 |
7.6.1 建立水权水市场 |
7.6.2 推进水价改革 |
7.7 推动公众参与 |
7.8 其他措施手段 |
7.8.1 继续加大资金投入 |
7.8.2 不断强化科技支撑 |
7.8.3 切实加强宣传引导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6)全面贯彻实施《水法》 为维护珠江河流健康保驾护航(论文提纲范文)
1 贯彻实施《水法》的主要做法与经验 |
1.1 成功实施珠江水量调度,开创了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新模式 |
1.2 开展《珠江河口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开启了部门规章立法后评估的先例 |
1.3 组建珠江水政监察队伍,为《水法》贯彻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
1.4 加大执法力度,保障《水法》有效实施 |
1.5 加强配套制度建设,推进《水法》正确实施 |
1.6 梳理执法依据、落实执法责任制,规范水行政许可行为 |
1.7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推进绿色珠江建设 |
1.8 加强《水法》宣传教育,营造“学水法、守水法、用水法”的法治氛围 |
2《水法》主要法律制度的实施成效 |
2.1 流域和行政区域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制度逐步完善 |
2.2 流域规划体系取得新成效 |
2.3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扎实推进 |
2.4 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节水、水量分配等制度有序展开 |
2.5 流域水资源保护制度全面加强 |
3 实施《水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
3.1 立法步伐滞后,流域管理法规体系亟需完善 |
3.2 流域与行政区域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有待理顺 |
3.3 水政监察工作期待突破 |
3.4 依法治水的意识和能力尚待提高 |
3.5 流域管理水利软科学研究基础急需加强 |
3.6“法弱”且“奉法者亦弱”的困局犹在 |
4 贯彻实施《水法》的意见与建议 |
4.1 完善流域管理法规体系,加快推进《珠江水量调度条例》立法进程 |
4.2 积极探索建立更加完善的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 |
4.3 加强水政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流域水行政管理水平 |
4.4 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流域水事秩序 |
4.5 加强流域水利热点问题政策研究,为珠江水利改革发展提供对策支撑 |
4.6 探索建立珠江流域水资源督察制度,加强水资源司法保护,把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
(8)深入贯彻新水法 促进治淮新跨越(论文提纲范文)
一、加强新水法宣贯工作, 强化流域水法治观念, 努力推进依法治水进程 |
1. 加强新水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
2. 强化流域水利法制建设 |
3. 依法推进水利社会管理 |
4. 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
5. 治淮各项工作依法稳步推进 |
二、贯彻落实新水法各项法律制度, 强化流域管理, 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
1. 健全管理体制, 提高管理效能 |
2. 以水资源规划为纲, 统筹流域综合治理工作 |
3. 抓好总量控制, 制订水量分配方案 |
4. 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推进流域主要江河水量分配工作 |
5. 抓好水功能区管理, 强化水资源保护 |
6.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保障饮用水安全 |
7. 落实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 严格入河排污管理 |
8. 强化水行政执法工作, 保证流域水事秩序和谐 |
三、进一步贯彻落实新水法, 充分发挥流域管理职责, 推进水利改革发展新跨越 |
1. 加快水法规配套建设步伐, 着力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支撑 |
2. 进一步理顺流域与区域管理的关系, 着力健全较为完善的流域管理体制机制 |
3. 继续加大行政执行力, 着力推进依法治水和依法管水进程 |
4. 继续加强新水法的宣贯工作, 营造良好水利法治环境 |
(9)依法履行流域机构职责 不断提高水行政管理水平(论文提纲范文)
一、主要成效 |
二、主要做法 |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
四、贯彻实施新水法 加强流域水行政管理(论文参考文献)
- [1]基层流域机构水行政执法问题研究 ——以东营黄河河务局为例[D]. 苏小悦. 山东师范大学, 2020(11)
- [2]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法律问题研究[D]. 陈强. 华中农业大学, 2019(02)
- [3]中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研究[D]. 张一鸣.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8)
- [4]全面贯彻实施《水法》 推进珠江依法治水的若干思考[J]. 蔡尚途,吕树明. 人民珠江, 2013(03)
- [5]水资源管理法律制度创新研究[D]. 王健. 武汉大学, 2013(07)
- [6]全面贯彻实施《水法》 为维护珠江河流健康保驾护航[J]. 吕树明. 人民珠江, 2012(S2)
- [7]中国水管理改革进展评估报告[A]. 王亚华. 国情报告(第十卷 2007年(上)), 2012
- [8]深入贯彻新水法 促进治淮新跨越[J]. 钱敏. 中国水利, 2012(16)
- [9]依法履行流域机构职责 不断提高水行政管理水平[J]. 蔡其华. 中国水利, 2012(16)
- [10]长江流域水行政管理的成效及发展思路[J]. 夏细禾,余富基,吴建明,魏显栋. 人民长江, 20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