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韩麦琪[1](2022)在《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的表见证明研究》文中认为
姚桐[2](2021)在《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文中研究说明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此即“约定分别所有”之基本含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指,男女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而是以口头或默示形式进行约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持续、稳定地以实际行为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各自所有、独立管理和处分。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狭义、绝对、约定的夫妻分别所有财产关系,是有实无名的约定分别财产制。通过访谈和案例研究发现,我国民众多数以口头或默示形式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如果仅因欠缺书面形式就一律否定当事人分别所有的财产关系,不仅与当事人实际财产关系状态严重不符,而且违背了当事人自主选择财产关系的自由意志,甚至危及个人合法财产权益。更严峻地是,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认定为共同共有可能导致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故应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问题予以深切关照。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在现实层面、价值层面和规范层面都可获得正当性依据。就现实层面而言,生产力发展使个人财富积累增多;女性地位提升导致男女日趋平等;丁克、再婚等多元婚姻形态弱化了男女双方合作程度;独生子女政策强化代际关系的同时对夫妻关系造成冲击。其结果是,无论感情牢固与否,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都开始实行财产分别所有。就价值层面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提供了价值泉源和检测标尺。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赋予法律效力,符合自由价值、和谐与友善价值以及公平价值。就法律规范层面而言,首先,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存在相关规范上的漏洞,依其性质可以经由《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转介,在合同编“找法”。其次,对《民法典》合同编第490条的参照适用为其法律约束力认定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包括如何认定双方达成财产分别合意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就一般规则而言,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是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先决条件;当事人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是其必要条件。就特别规则而言,再婚、一方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和特殊婚姻状态下的典型财产分别行为有其特定的认定条件和举证责任分配。在承认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基础上,其对内效力包括以下几方面:个人财产方面,以财产分别发生的时间为界确定个人财产范围。个人无偿处分较大数额的财产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共同财产方面,财产分别发生前的共同财产一般遵循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则,没有必要的可先不予分割,以节省司法成本;确有分割必要的,以均分为原则,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离婚财产规则为例外。财产分别发生后,双方可以约定按份共有。离婚补偿方面,在对具体补偿标准提出量化计算公式的基础上,结合婚姻类型化,对不同类型婚姻适用不同的比例系数,以发挥不同夫妻财产制的信号功能。同时,将过错、彩礼、经济能力作为自由裁量因素,防止公式的僵化适用。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对外效力主要包括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夫妻一方多个债务的清偿顺序。首先,为了尊重选择财产分别的当事人之意愿,约定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应当排除《民法典》第1064条但书条款的适用,以日常家事范围作为法定共同债务的唯一标准。其次,约定分别所有的,夫妻一方可能对另一方和第三人同时产生多个债务。鉴于债务清偿顺序直接影响到交易安全和家庭稳定的平衡保护,故在对债务类型进行梳理的前提下,借鉴运用破产法和继承法清偿顺序原理,确定债务清偿顺序,以实现生存价值优先、平等保护配偶和第三人、防止关联交易等目标。
周亚平[3](2021)在《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互惠原则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一直是影响各国密切交往的问题之一,互惠原则作为涉外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工具,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但就目前形势来看,互惠原则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未能有效促进民商事判决的流通。尤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各国之间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国际民事诉讼案件数量日益增多,跨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但因各国对互惠原则立法规定和应用实践不同,加之互惠原则自身存在缺陷,使之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外国法院判决在国家间的自由流动。互惠原则虽普遍存在于各国国内法体系,但实践操作却很困难,主要原因有二:其一各国关于互惠原则的立法仅是概括性规定,未作细致说明,以至于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各国基本都会规定审查外国判决需要审查互惠关系,但是互惠关系如何判断,审查标准是什么,互惠关系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是否所有的判决都需要审查互惠关系等问题,并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其二尚不存在一部对各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条约,以至于实践中各国依据国内法审查外国判决,导致同案不同结果,损害法律公平正义,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互惠原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若不及时解决互惠原则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互惠原则将继续沦为各国拒绝他国判决的合理武器,届时不仅破环国家间合作关系,还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杨萌[4](2021)在《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是一种用以减轻当事人证明责任的证明技术,它的适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当民事案件中存在事实真伪不明且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方面存在客观困难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对这种证明技术规则的应用,对无充分证据的待证事实作出最接近事实真相的认定。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是以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并在特殊类型侵权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这种证明责任分配方式不足以应对现代型诉讼中存在的证据偏在问题。因此,有必要从当事人主观证明责任、证据收集手段等角度出发,进一步完善当事人的案件解明义务,推进表见证明的建立,实现证明妨碍制度的实践运用,增加当事人证据收集手段,丰富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方式。对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的研究,有助于应对现代型诉讼中的证据偏在问题,有效缓解当事人举证难的困境,改善传统证明责任分配机制的僵化,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现程序正义,维护司法公正。
岳雪瑜[5](2021)在《论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现代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的法治观念也不断增强,医疗纠纷诉讼也越来越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基于其专业性、复杂性的特点,在侵权纠纷中属于特殊侵权纠纷。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经历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规定—倒置过错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区别的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过程,从这一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规定在平衡医患双方矛盾,保持双方武器平等方面不断进行努力。域外关于减轻患者举证责任的规定主要有德国的“表见证明”原则和举证责任转换理论、日本的“大致推定”原则和美国的“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分析域外立法规定对于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通过分析相关医疗纠纷案例,指出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存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法律适用存在不同的理解,对《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的过错推定的性质存在允许反驳的推定和不可反驳的推定两种不同的观点,因此导致实务中的结果不同;总结医疗纠纷获赔情况,患方获得高比例赔偿仍然较少,其中患方败诉原因多是由于过错和因果关系举证困难;并且,医疗纠纷中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存在问题,司法实践中“以鉴代审”问题突出。基于以上问题,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对于医疗纠纷中关于过错推定的性质,通过司法解释规定明确过错的认定标准是“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民法典》第1222条第1项规定的过错推定是允许反驳的推定,第2、3项的规定通过证明妨碍制度区分故意与过失。另外,在明确由患者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基础上,引入表见证明和举证责任缓和,减轻患者关于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对于医疗损害鉴定“二元化”问题和以鉴代审现象,要推进医疗鉴定双轨制并轨,建立医疗纠纷专家责任库,在科学性、公正性、同行评议原则的基础上,引入辩论原则,保证鉴定意见的中立性与客观性。
崔海军[6](2021)在《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法官释明权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1世纪以来,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蓬勃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更让我们有所期待的是,我国的司法改革历经二十余载,正在风雨兼程地迈向改革的“深水区”,民事审判方式也在不断优化调整,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由过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逐渐转型至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与此同时,中央推行的新一轮司法改革正逐渐深入,并提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明确要求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如何规范法官释明权,如何平衡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关于职权和诉讼权利的运行,如何完善科学、规范的法官释明权制度体系,成为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课题,这对于深化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也有着深远意义。本文的整体思路是通过对释明权的内涵理论进行分析,探求国外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发展启示,揭示我国法官释明权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深入研究并提出完善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具体构想。本文的第一部分论述了法官释明权的基础理论。首先,介绍了释明权的涵义、性质、特征、分类、价值,其中梳理了当前国内外理论界关于释明权性质深入讨论的几种学说观点,并从行使主体到行使方式等四个方面对释明权进行特征分析,随即对释明权进行了细致学理分类,对释明权的价值进行了分析和综述,提出了法官释明权具有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在第一部分的最后一节,笔者对法官释明权与相关基础理论和法官职权进行了辨析,具体为释明权与辩论主义、处分权主义、诉讼指挥权之间的辨析,并重点立足于民事诉讼基本理论,探讨了法官释明权与辩论主义、处分权主义、诉讼指挥权之间的内在联系与区别,得出其制度设置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展示了法官释明权制度在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价值。论文第二部分是关于国外释明权制度的历史发展情况介绍,重点是法官释明权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历史沿革,具体包括德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法官释明权的发展过程;其次我们对英美法系国家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历史发展做了简要的概述,综合以上国家释明权制度的发展变化,分析总结出对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完善构建的些许启示。论文第三部分是从我国法官释明权的立法实践、司法实践现状着眼,在肯定我国释明权目前积极探索的重要成果的同时,通过分析和总结,明确指出我国法官释明权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制度立法不足、行使界限不清、法官职业素质不高等。论文第四部分为全文的重点,即法官释明权的完善构想,通过上一章的问题分析,进一步明确完善法官释明权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当前司法改革的需要,在于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价值统一,在于规范法官职权的需要。接下来提出完善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具体思路,以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现有问题为逻辑原点,首先,从完善释明权的立法体系出发,提出具体的立法方向,即包括确立法官释明权的基本原则、明确法官释明权的界限、明确法官释明权的适用范围,明确法官释明权的行使方式。其次,在完善法官释明权行使规则的基础上,还应建立法官不当释明的监督机制和救济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包括赋予和保障当事人提出异议、提出上诉、提出申诉、举报监督的权利。最后,强调完善法官释明权制度还应强化法官的职业素质,因为法官的职业素质和司法良知直接关系到行使释明权的实际法律效果。
韩超[7](2021)在《论产品缺陷的民事诉讼证明》文中指出从我国现阶段民事诉讼案件来讲,产品纠纷案件大多数是围绕着产品缺陷的侵权行为所进行的,而案件的焦点也往往集中在对于产品缺陷的认定及证明上。认定一项产品存在缺陷的标准是该产品有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了人身或者财产上的损害,也就是说该产品存在法律意义上的“不合理危险”或者该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标准。产品因存在上述原因造成侵权,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产品侵权责任。产品缺陷的认定对于案件走向具有重要意义。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产品缺陷的举证证明存在难题,特别是在证明妨碍规则下,因证据偏在,诉讼双方经济基础等方面的原因可能导致双方不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进而不利于法律公平的实现。本文通过对产品缺陷相关理论的整理分析,并结合民事诉讼证据证明理论,探析产品缺陷的民事诉讼证明问题方面的解决办法。本文除引言外分为以下三个部分:一、产品缺陷民事诉讼证明的现状与困境。本部分以润光公司与长生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为例,通过对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的比较引申出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并对产品缺陷证明举证责任进行分析,指出不同责任承担所造成的不同法律后果。引出产品缺陷证明中的困境,通过对缺陷产品信息、产品证据,直接证据以及证明标准的分析,指出产品缺陷证明所存在的证据信息失衡、证据的消失与缺乏以及认定标准模糊三个方面的困境。二、传统产品缺陷证据困难的克服方法。本部分针对上文所提出的证明困境讨论了现阶段我国在解决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常使用的法律方法,结合理论与实践,指出其中存在的不足与问题。包括:(1)举证责任转换的责任分配问题;(2)关于证明标准降低的相关规定不足;(3)表见证明的适用问题。三、产品缺陷证明方法的完善。本部分是在前俩部分的理论内容基础上进行的延伸,对我国产品缺陷纠纷案中的产品缺陷诉讼证明制度特别是证明妨碍制度进行分析,并结合域外法的相关实践理论,得出适合我国借鉴的法律方法,进而提出证据协力义务方法的发展与完善,针对我国产品责任诉讼中关于产品缺陷诉讼证明恰当和不足之处,并对如何完善我国产品缺陷诉讼证明制度提出自己的见解。
吴雯[8](2021)在《诉讼外自认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以“美卓商标侵权案”为例》文中认为我国十四五纲要提出要推进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不断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随着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权利人主张损害赔偿的意识也不断提高,高额的损害赔偿对于打击知识产权侵权、预防侵权行为再次发生具有更加明显的效果。然而,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需依据真实有效的证据。近年来,诉讼外的自认作为证据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并且所指向的事实对于案件裁判较为关键。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案件中取证和举证难度较大。法官常难以确定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的具体数额,通常在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时,只能参考多方面因素适用法定赔偿。行为人在诉讼外的自认往往是重要证据之一,对判赔金额产生较大影响。因缺乏明确的证据认定规则,实践中法官对诉讼外自认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认定结果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完善对诉讼外自认的证据认定规则,更好的发挥诉讼外自认的证据价值,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法官进行事实认定和案件裁判。本文以芬兰美卓公司诉沈阳山泰公司商标侵权案为例,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简单梳理,对争议焦点进行深入分析,并对涉及诉讼外自认的知识产权类案件进行考察,总结诉讼外自认在具体案件中的表现形式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而结合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特点,探讨诉讼外自认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本文研究重点是诉讼外自认的证明力,诉讼外自认不同于诉讼中自认,其证明力大小需经法律程序的审查和相关证据的补充证明。对诉讼外自认的研究,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理论上对诉讼外自认与诉讼中自认进行对比分析,研究诉讼外自认的特点、表现形式、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其次,考察诉讼外自认的适用现状,总结司法实践中法官对诉讼外自认的审查程序和裁判说理;最后,结合理论与实践,分析诉讼外自认证明力认定过程中所必需的审查程序。诉讼外自认需经过法院的初步审查、双方当事人举证后,方可成为案件裁判的主要依据。本文在研究我国诉讼外自认证明力的基础上,进一步考察了国外有关诉讼外自认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立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特征,对诉讼外自认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提出有关诉讼外自认的证据能力、审查程序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的完善建议。提高诉讼外自认的证明力,更好的发挥其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的实践价值。
谢欣伶[9](2021)在《民事诉讼电子数据提出制度研究》文中提出互联网信息技术飞速发展,数字鸿沟是这个时代背景下特有的产物。数字鸿沟是在全球信息化的进程中在不同地区、行业、人群之中产生的实质性信息落差、知识隔阂和贫富分化的差距现象。同时,互联网时代的海量信息也决定诉讼中的大多数证据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或保存,电子信息时代特殊的社会现象投射到司法领域,对民事诉讼尤其是证据法领域也产生了不容小觑的影响,给当事人的证明造成了难题,形成了电子数据的证据偏在现象。首先绪论先由两个不同时期涉及申请电子数据提出的司法案例引入,虽然均涉及到当事人违反电子数据提出的法律后果,但从没有直接法律适用到有《新证据规定》第48条提供了法律适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又由另一个涉及电子数据调取的案例提出电子数据提出制度可能涉及需向第三方调取、涉及价值取舍、缺乏权利救济等问题。我国电子数据提出制度自《新证据规定》生效而建立,这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具体法规还需再加以健全。第一章从信息时代“数字鸿沟”视角谈论电子数据的证据偏在,这是现代型诉讼和互联网诉讼结合下的特有现象,追根溯源,形成的主要原因有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的无形化、持有主体的集中性及取证技术的专业度。第二章通过电子数据提出制度的法律规定梳理逐条分析,对该制度的主体范围、客体范围、法律后果的基本内容进行了总结,从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两个层面来看,电子数据提出制度以武器平等原则保障程序公正、协同主义模式保证程序效益、发现案件真实助力实体公正、修正举证责任确保程序维持。第三章通过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应对电子数据证据偏在现象的域外经验,即美国实行的的证据开示制度和在德国、日本、台湾地区实行的“文书提出命令”,主体上都包括了当事人和第三人,客体范围美国证据开示制度更加广泛,只要与诉讼主张相关均可要求开示,而不像大陆法系主要针对文书类证据。法律后果上,大陆法系对于当事人拒绝提交的制裁通常为拟制真实,对第三人则课以罚款或强制提交;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对违反义务的当事人课以证据部分失权的后果,可能引发败诉风险。但由于该制度随《新证据规定》的生效而创始,在我国发展尚不成熟,投入实践时间也较短,第四章是对我国电子数据提出制度的困境分析,因为该制度由司法解释创设,效力位阶低。主体范围较为狭窄,未将第三人纳入被申请主体,故缺乏对应第三人的制裁。在被申请人的权利义务设定上,也缺乏对被申请人的特定协助义务和拒绝提交权的规定。针对前述我国电子数据提出制度的困境,第五章逐一提出完善措施,首先对该制度增加上位法的规定,提高法律效力,将第三人纳入被申请人主体扩大其主体范围,同时对应规定第三人违反提出义务的法律后果,在被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方面,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特定协助义务,赋予其提出拒绝权。
张永伟[10](2021)在《房屋强制拆迁侵权赔偿案的法律分析》文中指出伴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和不断推进,城市房屋强拆导致的行政赔偿案件中的利益冲突成为拆迁双方的矛盾激发点。强拆引发的纷争,大多发生于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的拆迁因为涉及利益比较多、时间相对长、各方利益难以平衡,如果处理不恰当可能会对经济发展、城市规划以及社会安定产生消极影响。法治化国家的发展要求房屋强拆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尽管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征收被拆迁人房屋时要给予公平补偿,且明确了行政机关对房屋实施强拆时的法律程序。但在拆迁实践中,政府出于提高工作效率的需要,往往会实施违法强拆行为,从而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且未能够予以充分合理的补偿,这使得行政机关与房屋被拆迁人的矛盾不断激化,在矛盾难以调和的情况下不得不依靠诉讼来解决,法院受理的房屋强拆行政赔偿案件也因此不断激增。如何能够规范行政机关的房屋强拆行为,消除强拆矛盾,使房屋强拆行政赔偿发挥其积极作用,关乎民生保障和社会发展,审理好征收拆迁案件考验着法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因此,本文主要采用案例研究法,立足于行政赔偿司法实践,以三个违法拆迁案例为切入点并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剖析从房屋强制拆迁程序的启动到案件的裁判结束这个期间中出现的实务问题,对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纠纷予以解决。此外,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在赔偿范围、举证责任分配、赔偿标准等方面的模糊性,导致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比较突出,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平性。本文围绕拆迁程序、赔偿标准、赔偿数额、举证责任等问题进行评析,以期为法官公平裁判、保障被拆迁人利益提供思路,回应房屋强拆行政赔偿实践难题,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违法强拆行为予以惩戒,促进行政机关公正文明执法。
二、试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2)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界定 |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基本内涵 |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分类 |
第二节 否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弊端 |
一、违背当事人意志、损害个人合法权益 |
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 |
第二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当性证成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现实基础 |
一、生产力的发展 |
二、女性地位的提高 |
三、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 |
四、家庭形态多元化 |
第二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价值泉源 |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自由价值 |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和谐、友善价值 |
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平价值 |
第三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依据 |
一、《民法典》第464 条的解释适用 |
二、《民法典》第490 条的参照适用 |
第三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一般规则 |
一、先决条件: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 |
二、必要条件:夫妻双方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 |
第二节 典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特殊规则 |
一、再婚者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二、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后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三、特殊婚姻状态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第四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内部效力 |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的个人财产范围及其权利行使 |
一、个人财产的范围 |
二、个人财产权利行使的限制 |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的共同财产认定与分割 |
一、按份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
二、共同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
第三节 分别所有下的离婚补偿:兼与共同财产制比较 |
一、离婚补偿的计算公式 |
二、离婚补偿计算的裁量因素 |
第五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外部效力 |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与法定范围 |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对外清偿与内部分配 |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 |
一、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类型梳理 |
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基本原理 |
三、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具体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互惠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互惠原则概述 |
第一节 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互惠原则的内涵 |
一、互惠原则的概念 |
二、互惠原则的理论基础 |
第二节 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互惠原则的分类 |
一、事实互惠和法律互惠 |
二、形式互惠与实质互惠 |
三、整体互惠与可分互惠 |
四、实存互惠与推定互惠 |
第三节 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互惠原则的争论与价值 |
一、互惠原则是否保留的争论 |
二、互惠原则的价值 |
第二章 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互惠原则的国际考察 |
第一节 国际条约关于互惠原则的规定 |
一、全球性国际条约 |
二、区域性国际条约 |
三、双边国际条约 |
四、专门性国际条约 |
第二节 国内立法关于互惠原则的规定 |
一、完全互惠原则 |
二、不完全互惠原则 |
三、无互惠原则 |
第三章 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互惠原则在我国的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我国适用互惠原则的法律依据 |
一、我国适用互惠原则的国际条约 |
二、我国适用互惠原则的国内立法 |
第二节 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适用互惠原则的实践 |
一、中日“事实互惠” |
二、中德“多种互惠” |
三、中新“推定互惠” |
四、中韩“错失互惠” |
第三节 我国适用互惠原则存在的问题 |
一、互惠关系证明标准较窄 |
二、互惠关系举证责任分配不明确 |
三、互惠原则例外适用范围较小 |
四、互惠原则下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失衡 |
五、互惠原则可依据的国际条约较少 |
第四章 外国承认与执行互惠原则在我国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采取适度从宽证明标准 |
一、改变单一事实互惠,多种互惠并存 |
二、树立礼让精神,先礼让后互惠 |
第二节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
一、申请人承担主要举证责任 |
二、法院承担辅助举证责任 |
第三节 扩大例外适用范围 |
一、身份关系判决 |
二、非诉讼纠纷判决 |
第四节 合理平衡国家利益与私人利益 |
一、正确理解国家利益 |
二、赋予私人权益合理比重 |
第五节 促进国际条约的制定 |
一、构建中日韩司法合作的载体—东亚共同体 |
二、积极与东盟国家缔结国际条约 |
三、加入全球性条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概述 |
(一)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的概念 |
(二)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的途径 |
1.推定 |
2.表见证明 |
3.案件解明 |
4.证明妨碍 |
(三)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的法理基础 |
1.程序正义理论 |
2.当事人平等原则 |
3.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
二、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的比较研究 |
(一)域外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 |
1.德国的相关规定 |
2.日本的相关规定 |
3.美国的相关规定 |
4.英国的相关规定 |
5.中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 |
(二)域外国家和地区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的借鉴与启示 |
1.从判例的角度促进表见证明制度的建立 |
2.丰富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 |
3.事证开示制度下的公平对抗 |
三、我国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的现状考量 |
(一)我国民事证明责任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的适用现状 |
1.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负担减轻 |
2.环境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负担减轻 |
3.劳动争议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负担减轻 |
(三)我国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1.案件解明义务理论与实务上的缺失 |
2.表见证明运用限制重重 |
3.证明妨碍制度滞后 |
4.证据收集制度与证明责任要求脱节 |
四、完善我国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的建议 |
(一)完善案件解明义务规定 |
(二)建立表见证明制度 |
(三)完善证明妨碍制度 |
(四)丰富当事人证据收集手段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论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内容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研究综述 |
1.4 研究意义 |
1.5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概述 |
2.1 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分配 |
2.1.1 举证责任的含义 |
2.1.2 举证责任的分配理论 |
2.2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特殊性 |
2.3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历史演变 |
2.3.1 一般的举证责任分配 |
2.3.2 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 |
2.3.3 区别的举证责任分配 |
2.3.4 《民法典》中的规定 |
第三章 域外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考察与启示 |
3.1 域外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考察 |
3.1.1 德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 |
3.1.2 日本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 |
3.1.3 美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 |
3.2 域外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司法适用及其问题 |
4.1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司法适用 |
4.2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存在的问题 |
4.2.1 过错推定性质存在争议 |
4.2.2 医疗纠纷患方举证责任过重 |
4.2.3 过度依赖医疗损害鉴定制度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建议 |
5.1 明确过错推定的性质 |
5.2 减轻患方举证责任 |
5.2.1 探索运用表见证明 |
5.2.2 缓和因果关系举证责任 |
5.3 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完善 |
5.3.1 推进医疗鉴定双轨制并轨 |
5.3.2 建立医疗纠纷专家责任库 |
5.3.3 引入辩论原则,避免以鉴代审 |
5.3.4 探索“互联网+医疗损害鉴定”模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法官释明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一、释明权的内涵界定 |
(一)释明权的涵义 |
(二)释明权的性质 |
1.义务学说 |
2.权利学说 |
3.权利义务学说 |
(三)释明权的特征 |
1.行使主体特定性 |
2.释明内容不确定性 |
3.行使条件限制性 |
4.行使方式多样性 |
(四)释明权的分类 |
1.事实上的释明和法律上的释明 |
2.积极的释明和消极的释明 |
3.立案阶段释明、庭前准备阶段释明、审理阶段释明、判后阶段释明 |
(五)释明权的价值 |
1.释明权的公正价值 |
2.释明权的效率价值 |
(六)释明权与相关理论辨析 |
1.释明权与辩论主义 |
2.释明权与处分权主义 |
3.释明权和诉讼指挥权 |
二、域外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发展启示 |
(一)大陆法系的法官释明权制度 |
(二)英美法系的法官释明权制度 |
(三)域外法官释明权制度对我们的启示 |
三、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实践现状 |
(一)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的立法实践现状 |
1.国家性实践活动 |
2.地方性实践活动 |
(二)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司法实践现状 |
(三)我国现有法官释明权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1.释明权制度立法相对不足 |
2.释明权界限不清 |
3.缺乏监督和救济机制 |
4.法官职业素质不高 |
四、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完善构想 |
(一)完善法官释明权制度的重要意义 |
1.顺应司法改革的需要 |
2.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价值统一 |
3.规范法官职权的需要 |
(二)完善释明权制度的立法方向 |
1.确立释明权的基本原则 |
2.明确法官释明权的边界 |
3.明确法官释明权的适用范围 |
4.明确法官释明权的行使方式 |
(三)建立法官不当释明的监督机制和救济程序 |
1.明确法官不当释明的法律责任 |
2.赋予和保障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
3.保障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权利 |
4.赋予和保障当事人提出申诉的权利 |
5.赋予和保障当事人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的权利 |
(四)强化法官职业素质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产品缺陷的民事诉讼证明(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4 研究内容 |
1.5 创新点 |
第2章 产品缺陷民事诉讼证明的现状与困境 |
2.1 产品缺陷证明的现状——以润光公司与长生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为例 |
2.1.1 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的区分 |
2.1.2 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 |
2.1.3 产品缺陷举证责任承担之法律后果 |
2.2 产品缺陷证明的困境 |
2.2.1 产品缺陷证明困境之证据信息失衡 |
2.2.2 产品缺陷证明困境之证据的消失 |
2.2.3 直接证据的缺乏 |
2.2.4 产品缺陷认定标准模糊 |
小结 |
第3章 传统产品缺陷证明困难的克服方法 |
3.1 产品缺陷证明之举证责任转换 |
3.2 产品缺陷证明之证明标准降低 |
3.3 产品缺陷证明之表见证明 |
小结 |
第4章 产品缺陷证明方法的完善 |
4.1 域外法对于产品缺陷的界定及启示 |
4.1.1 域外法对于产品缺陷的界定 |
4.1.2 域外法产品缺陷的界定对我国的启示 |
4.2 证据协力义务的提出与适用 |
4.2.1 证据协力义务的概念 |
4.2.2 证据协力义务在产品缺陷证明中的完善与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诉讼外自认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以“美卓商标侵权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及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美卓商标侵权案”基本情况及主要争议焦点 |
第一节 案件的基本情况 |
一、案件一审 |
二、案件二审 |
第二节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 |
一、诉讼外自认是否具有证明力 |
二、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
三、损害赔偿金额的认定是否合理 |
第二章 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的法理分析 |
第一节 诉讼外自认证明力的判定 |
一、诉讼外自认的特点 |
二、司法实践中诉讼外自认证明力的判定 |
三、本案中诉讼外自认证明力的判定分析 |
第二节 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
一、商标侵权判定的理论基础和判断标准 |
二、司法实践中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定 |
三、本案中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特点 |
二、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 |
三、本案中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 |
第三章 关于诉讼外自认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适用的思考 |
第一节 诉讼外自认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适用的意义 |
一、丰富举证类型,降低举证难度 |
二、降低法官裁判风险,提高诉讼效率 |
三、提升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判赔额,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
第二节 诉讼外自认适用现状考察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诉讼外自认适用的司法现状考察 |
二、诉讼外自认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完善我国诉讼外自认在知识产权诉讼中适用的建议 |
一、明确知识产权诉讼中诉讼外自认的证据能力 |
二、增加关于诉讼外自认证明力审查的程序性规定 |
三、合理分配诉讼双方对诉讼外自认的举证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民事诉讼电子数据提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引入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意义 |
第一章 “数字鸿沟”与民事诉讼电子数据 |
一、“数字鸿沟”及其表现形式 |
二、数字鸿沟视角下的电子数据证据偏在 |
三、电子数据的证据偏在成因溯源 |
第二章 我国电子数据提出制度的法律基础 |
一、电子数据提出制度的法律规定 |
二、电子数据提出制度的价值基础 |
第三章 应对电子数据证据偏在的域外经验 |
一、英美法系:美国证据开示制度 |
二、大陆法系:文书提出命令 |
三、两大法系的比较 |
第四章 电子数据提出制度的困境 |
一、制度规定法律效力位阶低 |
二、提出义务主体范围狭窄,制裁措施片面 |
三、被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缺失 |
第五章 电子数据提出制度的完善 |
一、增加上位法制度规定 |
二、扩张提出义务主体范围,完善制裁措施 |
三、完善被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10)房屋强制拆迁侵权赔偿案的法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域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论文结构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文结构 |
四、论文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案件基本情况 |
一、磨某某诉某市某区管理委员会房屋强制拆迁及行政赔偿案 |
(一)案情介绍 |
(二)争议焦点 |
(三)判决结果 |
二、田某诉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迁及行政赔偿案 |
(一)案情介绍 |
(二)争议焦点 |
(三)判决结果 |
三、刘某某诉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迁及行政赔偿案 |
(一)案情介绍 |
(二)争议焦点 |
(三)判决结果 |
第二章 相关问题法理分析 |
一、房屋强拆行政赔偿举证责任辨析 |
(一)理论界关于举证责任的不同观点 |
(二)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分析 |
(三)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分析 |
二、行政赔偿诉讼证明标准理论分野 |
(一)合理可能性标准 |
(二)优势证明标准 |
(三)明显优势证明标准 |
(四)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
三、房屋强拆案中行政赔偿标准类型评析 |
(一)惩罚性赔偿标准 |
(二)补偿性赔偿标准 |
(三)抚慰性赔偿标准 |
四、损害赔偿额酌定的学说 |
(一)证明度减轻说 |
(二)法官裁量评价说 |
(三)折中说 |
五、立法关于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界定 |
第三章 案件的分析与讨论 |
一、行政赔偿中原被告举证责任分析 |
(一)原告提出证据行为的定性 |
(二)原告所需承担的证据证明程度 |
(三)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是举证责任倒置还是举证责任转移 |
二、法官对行政赔偿诉讼证明标准的选择及适用 |
三、适用全部补偿性赔偿标准 |
四、损害赔偿额酌定制度的应用 |
(一)适用损害赔偿额酌定制度的要求 |
(二)适用损害赔偿额酌定制度的约束 |
五、对间接损失予以赔偿 |
第四章 案件研究的启示 |
一、房屋强拆行政赔偿案的实践难题 |
(一)行政机关违反房屋强拆法定程序 |
(二)法官混淆适用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
(三)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
(四)《行政诉讼法》第38 条第二款“被告的原因”理解局限 |
(五)赔偿时点如何确定 |
二、完善房屋强拆行政赔偿案件处理措施的对策建议 |
(一)规范行政机关强拆行为 |
(二)明确行政补偿转为行政赔偿的条件 |
(三)运用价值衡量规则分配举证责任 |
(四)厘清《行政诉讼法》第 38 条第 2 款中“被告的原因”规定 |
(五)赔偿时点的确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试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的表见证明研究[D]. 韩麦琪. 兰州大学, 2022
- [2]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D]. 姚桐. 吉林大学, 2021(01)
- [3]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互惠原则研究[D]. 周亚平. 烟台大学, 2021(12)
- [4]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研究[D]. 杨萌.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5]论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D]. 岳雪瑜. 河北大学, 2021(02)
- [6]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法官释明权制度研究[D]. 崔海军.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2)
- [7]论产品缺陷的民事诉讼证明[D]. 韩超. 山东财经大学, 2021(12)
- [8]诉讼外自认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以“美卓商标侵权案”为例[D]. 吴雯. 兰州大学, 2021(02)
- [9]民事诉讼电子数据提出制度研究[D]. 谢欣伶.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8)
- [10]房屋强制拆迁侵权赔偿案的法律分析[D]. 张永伟. 兰州大学, 20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