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业协会被动WTO(论文文献综述)
孙舒[1](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指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刘江山[2](2020)在《TTIP协定中的监管合作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不同国家之间的监管规则存在巨大差异,进而产生了大量非关税壁垒,并成为妨碍和扭曲全球贸易和投资重要因素之一。各国政府都希望能够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获得最大的收益,为此不得不共同致力于消除因相互之间的监管差异带来的非关税壁垒,而WTO和其他现有的国际贸易安排很难有效地解决非关税壁垒问题。各国的监管本身有其正当性与合理性,因此在监管合作的过程不应对设定的国内监管目标产生影响。欧盟和美国等发达经济体通过打破传统的国际贸易条约模式,探索能够解决“边境线后”问题的新一代FTA。监管合作在消除非关税壁垒方面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欧盟和美国TTIP协定谈判的过程中,将监管合作议题列为四大核心谈判议题之一。监管合作的目标是为了消除因各国监管规则不同形成的非关税壁垒。本文将通过对TTIP监管合作章节文本、监管规则制定主体、监管合作中的监管规则、监管合作个案分析及监管对中国的因应等方面系统的讨论TTIP中的监管合作议题中的法律问题。监管合作议题是TTIP协定谈判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欧盟和美国重塑国际贸易规则的重要工具,也是深度经济一体化FTA得以落实的主要路径之一。TTIP监管合作议题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良好监管实践;二是监管合作。通过良好监管实践规定的制度和程序确保监管规则的质量;通过监管合作实现监管规则的一致性、兼容性、或相互认可,以消除或减少因监管规则而且产生的新的贸易壁垒,形成新的国际产业新标准或新法规,保障国际贸易和投资顺利运转,扩大贸易和投资总量,实现就业和经济增长。落实TTIP监管合作议题离不开监管规则制定主体的参与。监管规则制定主体主要包括欧盟和美国立法机构、监管机构、标准制定机构等等。不同国家通过监管规则制定主体参与监管合作,建立长效机制,比如,信息交换、早期预警、立法机构对话等方式,扩大了立法机关的知情权,增进了监管规则制定主体之间的相互理解与合作,为解决现有的或新出现的监管差异,建立稳定有效的监管规则制定合作平台。通过相互认可协议、影响评估、快速授权通道等具体程序性方法,监管规则制定主体为双方高效推进监管合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其次,欧盟和美国监管规则制定主体在过去参与监管合作过程中既有成果又存在很多问题尚待解决。通过提供实质性的报告和有效的信息沟通,消除了一些不必要的监管措施。例如,双方监管规则制定主体之间存在参与缺乏制度性保证,参与人员不全面,沟通不充分等问题,导致一些不必要的重复的监管差异不能及时减少或消除。双方应在TTIP监管合作议题中,建立双方监管规则制定主体参与的长效机制,扩大监管规则制定主体参与跨大西洋监管合作范围,实现监管一致或监管兼容的结果。最后,监管规则制定主体参与可以给TTIP监管合作议题提供了合法性基础,符合民主决策的要求,能够对监管合作议题执行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监管合作的合法性与立法机构的参与密不可分。TTIP监管合作议题需要欧盟和美国各个层级的监管规则制定主体参与。确保合法性的前提是TTIP在监管规则制定过程不改变各方现有的监管规则制定框架。欧盟和美国政府在未来执行TTIP协定过程中,有双方各个层级的监管规则制定主体的参与,例如,各自立法机构的议员通过年度监管计划向监管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政治上的监督作用。总之,监管规制制定主体的全程参与,能够解决过往监管规则制定层面在监管合作中的问题,是监管合作的一种制度创新,为监管合作的合法性以及相关责任机制的落实提供保障。TTIP监管合作的对象或范围就是欧盟和美国现有的或将来拟制定的监管规则。本章重点讨论监管规则中技术性规范在监管合作中的问题及TTIP提供的解决方案。这些技术性规范主要由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及合规评定程序构成。首先,讨论TTIP协定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规则与现有国际贸易规则体系的关系与协调。TTIP技术性贸易壁垒章节是典型的超WTO条款,双方希望能够在TBT协定基础上再进一步,同时保证不对TBT协定有减损。TTIP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章节期望能够加强欧盟和美国在产品技术要求方面的合作,减少产品重复检测及高成本检测程序,便利双方获得产品监管信息等。其次,分析欧盟和美国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不同类型的技术性规范导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以及减少或消除监管差异的方式。通过行业性监管合作,解决行业中存在的监管差异问题,实现监管规则的对等、兼容、协调,最终实现欧美双方的技术要求和标准国际化,促进科技创新,扩大双边贸易,增加就业。总之,TTIP协定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章节的目标是TBT协定的基础上,更为积极的促进监管合作,提高在方法、要求及标准制定程序等方面的开放、透明和趋同,尤其是要减少冗余繁重的检测和证明要求,增强相互之间对合格评定机构的信任,同时更多的使用国际标准。TTIP中的监管合作议题分为“横向条款”和“部门条款”。“部门条款”是监管合作议题在具体或特定行业中的落实。就具体行业或产业部门而言,“部门条款”可以视为TTIP监管合作议题不同行业或部门中的个案落实。每一个行业都有自身的特点,需要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进行监管。不同行业的监管规则或监管措施完全不同,通过结合TTIP监管合作议题中“横向内容”与具体行业的不同监管要求和特色能够更加全面的理解TTIP监管合作议题中的法律问题。绝大多数监管规则和监管措施都有自身的行业特点,监管合作最终落实必然要细化到具体行业之中。本章将以汽车和医药领域的监管合作作为个案进行分析,讨论具体个案中监管差异产生的原因,减少或消除监管差异的方法,以及TTIP协定中特定行业监管合作的目标及其实现方式。在汽车行业中,欧盟和美国在汽车行业的标准差异很大,如何进行监管合作,最终实现监管一致性,是TTIP协定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欧盟和美国监管规则、技术规则或标准的差异,导致很多与汽车制造相关的生产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进入对方的市场的成本很高。TTIP协定要求,欧盟和美国的汽车行业监管机构采取一定的方法和程序促成双方之间的汽车技术标准在一定范围内能够相互匹配;通过相互认可的方式确保监管规则相互对等;欧盟希望能够以联合国的汽车技术标准为基础,共同制定国际汽车技术标准,并保证新技术标准的相互协调。医药行业与知识产权保护紧密联系在一起。新药的研发成本极高,例如,监管机构需要通过大量的数据来确定药品的安全和疗效,因此医药行业需要很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保障投资人对医药研发的投资。欧盟或美国的医药监管职能部门之间就医药行业中的核心问题需要加强监管合作提高监管效率。TTIP协定通过定期检查的方式保证医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遵守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GMP);通过监管合作缩短新药上市审批周期;在审批过程中平衡药品的风险与收益;避免医药企业面临的双重审批;通过监管合作促进药品领域的创新,发展先进制药业,共享药品临床数据等。总之,双方在医药行业的监管合合作,能够保证欧盟和美国药品的疗效、质量和安全,同时共同制定新的医药监管规则。一方面,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及投资发展极为迅速;另一方面,全球治理结构的变化能够对我国产生重大影响。我国需要高度重视监管合作议题在未来国际经贸与投资规则体系重构中的重要作用,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本章将从监管合作实施机构、监管合作与国家治理的关系、我国FTA谈判中的监管合作议题以及监管合作与立法的关系等角度来讨论TTIP监管合作议题对我国的启示。我国应当学习和借鉴TTIP监管合作议题中好的制度、方法和措施,积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实现监管科学化。在对外FTA的谈判中,以坚持不改变现有政治经济制度为底线,积极参与监管合作议题谈判,为我国改革开放注入新的动力。总之,与其他新一代的FTA相比,尚未达成最终协定的TTIP磋商仍然是世界上最发达、最先进、彼此经济交往最为密切的两大经济体之间的贸易谈判,虽然进程暂缓,困难重重,但是,我们仍然可以通过TTIP的内容的研习,管窥代表未来贸易协定监管合作议题的发展趋势,TTIP文本仍然具有示范和借鉴意义。
孙铭壕[3](2020)在《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国际比较》文中研究表明文化服务产业是服务业的一个新兴领域,消费替代弹性小且产业附加值高,是各国服务业增加值的主要来源。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世界各国产业结构升级,文化服务贸易成为贸易领域的新蓝海。2019年,我国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进出口52.8亿美元,知识产权使用费进出口总额412亿美元,文化服务贸易进入快速发展期。与美欧等国家发达的文化服务贸易相比,我国文化服务贸易仍存在贸易逆差大、国际竞争力不强、以产业间贸易为主等众多问题,与文化大国的地位不匹配。在日流、韩流大行其道、好莱坞电影风靡全球的当今世界,中国文化一直偏安一隅,难以形成潮流。因文化带有很强的地域特征,文化价值在与境外贸易过程中会因文化差异而遭受减值,需要政府扶持政策的规范与管理。目前学术界关于文化服务贸易的研究大都放在公共管理理论框架下,研究方法主要有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定量分析又包括指标分析和实证分析。由于国家样本少、有效数据不足和数据统计口径不一致等问题,定量分析法得出的结论偏差较大。鉴于在文化服务贸易领域应用定量分析方法存在一定缺陷,本文主要采用定性分析方法,从可获得性较强、来源准确可靠的文化服务贸易政策的角度,探究各国政策差异对本国文化服务贸易的影响。首先,文章分析了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的传导机制和传导效果。先对各国现有文化服务促进贸易政策进行分类,根据主导力量的不同分为政府主导型、偏政府主导型、中性、偏市场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根据政策手段不同可分为环境型、供给性和需求型三类。然后,本文参照政策手段分类法,分别对环境型、供给性和需求型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的理论传导机制和效用进行了分析:环境型政策的传导机制是政府通过制定政策而影响文化服务贸易环境,从而影响贸易发展;供给型政策的传导机制是政府从供给侧角度为文化发展提供资源,扩大文化要素供给,从而促进文化服务贸易;需求型政策的传导机制是政府从需求侧扩大文化需求,减少市场不确定性,稳定文化服务市场。一般而言,国家综合使用以上三种类型的政策工具,通过主题培育、资源供给、环境优化三条路径培育发展文化服务贸易。随后,以中国为例,从经济效益、产业效益、社会效益和安全效益等四个角度来综合考察分析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的实施效果。经济效益的衡量指标包括文化服务贸易政策带来的贸易增长效应、贸易平衡效应和贸易结构优化效应,我国的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显着提高了我国文化服务贸易出口和进口总额,但存在出口总额远远小于进口总额,文化服务贸易总额占我国贸易总额的比重偏低等问题,说明我国现行贸易政策还未达到预期效果。产业效益选用文化产业增加值和劳动生产率评估政策效果,文化服务业增加值占文化产业增加值的一半,固定投资额也逐年增加,文化服务从业人数和生产效率大幅增加,目前来看我国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的产业效益明显。社会效益更关注文化属性和消费者主观感受,选用文化影响程度和文化影响范围两个指标衡量,结果发现,中国文化服务对国外消费者的影响程度很小,但社会影响范围因“一带一路”的实施不断扩大。文化安全是一国制定文化贸易政策的又一个出发点,本文选取国际市场占有率、国际竞争力指数和显性比较优势指数评判政策对本国文化保护的效果,评估结果发现,我国文化服务的国际市场占有率极低、国际竞争力较弱和竞争劣势明显。其次,选取美国、日本、韩国、法国和英国等文化服务贸易大国的代表性行业,归纳分析这些国家在促进本国特色文化服务出口方面的经验。美国在影视、动漫领域的产业扶持政策更侧重于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税收体系,提供宽松的竞争环境来培育行业龙头,带动行业集聚,提升行业规模,并在此基础上出台贸易促进政策实现全球化对外扩张。日本的动漫产业能够在世界市场占据大量份额,则得益于国内从制度到出口全方位的促进政策。法国的艺术品授权贸易的繁荣,离不开法国国内文化艺术制度、文化服务设施的完善、艺术欣赏的普及化以及对外强势的“文化例外”措施。英国艺术品授权贸易的发展则离不开良好的法律环境,包括拍卖行业严格有序的行业自治,以及英国国内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催生的“有限责任条款”等。综上得出的经验主要是:文化服务贸易发达的国家,均从贸易环境优化、政策财政支持、培育竞争力量、维护本国文化等几个角度制定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在协助本国文化扩张的同时,保护本国文化不受外来文化侵袭。再次,根据当今文化服务贸易发展特点,选取了数字文化服务贸易和文化服务贸易统计两个领域进行专题研究。数字文化服务贸易是未来文化服务贸易的新趋势和新增长点,本文在准确阐述数字文化服务贸易概念和自身特征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美国、欧盟两国(地区)制定数字文化贸易政策的现状和趋势,发现美国作为数字文化强国,奉行自由贸易政策,而更看重文化保护的欧盟,则倾向于通过“数字税”的方式设置文化贸易壁垒。各国数字文化服务贸易政策正走向分化,这加剧了国际文化服务贸易的摩擦,制约了国际数字文化服务贸易的发展。在文化服务贸易统计方面,因各国对文化服务贸易的定义不统一,导致文化服务贸易数据统计有较大分歧。本文聚焦文化服务贸易统计领域的差异性,归纳了主要国际组织和国家对文化服务的分类和数据统计规则,着重分析了中美数据统计的差异和因差异导致的文化服务贸易发展水平的差距,以进一步评判不同统计方法的优劣。特别地,本文对与文化服务贸易相关的特有现象进行了分析。因文化服务贸易有文化和产品的双重属性,在国际贸易中有其显着特征。本文着重分析了文化服务贸易领域“文化自由”和“文化例外”并存、“文化增值”和“文化折扣”并存的现象及其成因,并详细总结了国际贸易组织在应对文化服务贸易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而采取的特殊措施,为我国文化服务贸易实践提供参考依据。最后,基于以上研究和讨论,结合我国文化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对我国文化服务贸易政策提出七点建议。第一,重点出口文化折扣较低的文化服务;第二,借用国外观众熟悉的文化样式传播中国文化,减少“文化折扣”;第三,采取“本土化+国际化”战略,保证出口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让外国人能看懂,能理解,进而刺激文化服务消费;第四,瞄准文化亲缘性市场,寻求语言相近、地理相邻的国家作为主要出口市场;第五,借鉴发达国家文化贸易政策经验,完善国内相关立法,减少贸易摩擦;第六,兼顾国民文化需求与国家文化安全,采用市场引导、教育引导、社会福利引导等多种方式,树立国民的文化安全意识;第七,积极推动WTO中与文化服务贸易有关规则的改进,利用双边或多变文化合作,建立长久的文化战略合作关系。
钱清[4](2019)在《美国232调查的法律分析及中国因应》文中研究说明2017年4月,特朗普总统指示美国商务部,依据1962年《贸易扩张法》(Trade Expansion Act of 1962)的规定,针对外国进口产品是否会危及美国钢铝产业的长期健康发展而发动了“232调查”(以下简称“232调查”)。随后,美国商务部立即对进口钢铝产品是否会威胁或损害国家安全展开调查,并且调查结果显示进口钢铝有威胁国家安全的情况,进而建议总统采取课征附加税、进口配额或禁止进口等调整措施。美国总统发布的这一指示,其背后原因不言而喻,其长期以来一直将全球钢铝产能过剩的矛头指向中国,认为是中国的国内钢铝等金属制品产能过剩造成的。如所周知,从法律规范的性质上来看,“232条款”是美国的国内贸易法条款,并不属于国际法,也就不具有调整国际贸易的权能。因此,美国对全球钢铝发起的“232调查”,其实是一次将美国域内法适用于域外的非法行为。对此,美国政府坚称钢铝“232调查”符合GATT第21条之“安全例外”条款的援引条件,以保障国家安全为目的而实施的必要措施。但是包括我国和欧盟在内的多个WTO成员均认为,美国在以国家安全之名义,行课征高额进口钢铝关税之实际,违反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和《保障措施协定》相关规定,是典型的非法贸易保障措施。笔者在对美国国内相关立法演进进行梳理后,发现“232调查”其实是美国推行“美国优先”政策的又一有力工具,背后的考量是美国当局对国内制造业的贸易保护主义。宏观而言,特朗普总统抛弃了美国奉行长达七十年之久的国际自由主义立场,转向了现实主义立场并以此作为美国国家安全战略的指导思想;在美国国内层面,一方面特朗普政府的《安全战略报告》,表明特朗普政府为了达成促进美国经济繁荣这一核心目的,其将经济安全等同于国家安全;另一方面通过分析数次“232调查”的历史实践,表明该调查具有保护国内制造业经济安全的考量,而这完全与特朗普政府政策相契合;在国际层面,其实GATT第21条之“安全例外”条款从未对国家安全措施加以定义,而为了维护WTO机制的运行权威,过去WTO成员也多有意避免援引这一条款。因此,通过对“安全例外”条款的分析以及对钢铝“232调查”属性的认定,关乎到我国应对措施的合法性。为此,笔者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讨:首先,通过分析“安全例外”条款的设置与其司法实践,发现该条款的适用有诸多限制;通过分析美国发布的调查报告,发现钢铝“232调查”主要维护的是国内产业安全,即经济安全;前后二者对比发现,后者超出了“安全例外”条款旨在保护的“基本安全利益”范畴,即不符合GATT第21条的适用范围。其次,在特朗普政府所主张的现实主义国家安全战略思想下,“232条款”所衡量的“国家安全”即是经济安全;结合特朗普政府依据钢铝调查报告所启动的措施可知,在实施效果上钢铝“232调查”所启动的调整措施与贸易保障措施高度重合。就此,认为“232调查”实属贸易保障措施。再次,既然钢铝“232调查”是对“安全例外”条款的滥用,如果美国主张在争端解决实践中取得胜利,则会对全球自由贸易带来巨大冲击,也会使WTO机构的权威荡然无存。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实现贸易自由化是国际社会所共同追求的目标。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正面临着被其他国家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由实施贸易限制措施的问题。为此,我国及时采取了反制+WTO诉讼的策略以应对美国“232调查”,但是这两项应对措施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存在一定难度。基于此,笔者围绕当前的中美贸易摩擦,从国内和国际两个角度出发,立足于当下和未来,对我国后续采取其他符合国际法律规范的应对措施提出建议。国内层面主要从加强对美贸易救济机制的研究、完善我国的国家安全贸易立法以及继续推动我国产业结构改革三方面出发;国际层面则积极运用多边救济渠道:多样化的司法救济和外交对话。此外,针对WTO机制的改革,我国也积极参与并提出具有中国智慧的改革方案。
李国敏[5](2019)在《新时代中国企业海外拓展的战略风险 ——基于典型案例的系统分析》文中指出本文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认识和应对中国企业海外拓展面临的战略风险。对于企业国际化面临的各种风险及其应对,国内外有了丰富的研究,但对于海外战略风险,人们并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我们认为固然战略风险与政治风险关系极其密切,但鉴于企业海外战略风险影响后果的特殊严重性,有必要予以专门而深入的研究。围绕上述核心问题,我们以复杂系统思维方法为主,同时运用历史考察、案例分析等方法展开全文。首先弄清企业国际化理论和中国企业的海外拓展史,重点是实施“走出去”战略之后的中国企业海外拓展情况,以及“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新时代”背景下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战略机遇。其次,着重对企业海外战略风险进行解析。在梳理企业国际化面临的各种风险基础上,以复杂系统思维方法探讨海外战略风险的特点,并对新时代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战略风险进行总体分析。企业海外战略风险往往由宏观国际环境格局或中观双边外交关系的重大变动所造成,具有宏观全局性、强烈的政治性和立体多维的关联性,呈现复杂的非线性因果关系和突变式涌现特征,其破坏性极大,并且可能持续发生不利影响。论文还对新时代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战略风险进行总体分析。接着以中兴通讯和华为两个中国高科技企业作为案例,分析在新时代、百年大变局背景下美国遏制中国政策对中国企业海外拓展造成的严重战略风险。本文还以国电投密松电站项目和中企利比亚项目为案例,分析国际国内政治等因素对于中企海外项目造成的战略风险。最后,论文就新时代中国企业海外拓展的战略风险提出了应对建议,并对新时代中国企业拓展海外利益和防范化解战略风险的前景进行了展望。
刘可[6](2019)在《我国团体标准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修订草案。新修订的《标准化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标准化法》共增加了19条规定,并在原来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种标准构成的标准体系中,新增了团体标准这一新的标准类型。团体标准法律地位的确立,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是我国从旧的标准体系向新型标准体系过渡的关键点,是我国的标准走出国门、走向世界的突破口。团体标准作为一种新的标准,在我国施行的时间较短,与团体标准相关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因此,有必要对团体标准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从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到团体标准的监管,系统的分析我国已经出现的与团体标准相关的法律问题和尚未出现在我国但在国外已有实践经验的团体标准法律问题,完善我国与团体标准相关的法律制度,为团体标准能够更好地发展保驾护航。研究我国团体标准的法律问题首先应厘清团体标准在我国的概念以及它区别于其他四种标准的特征。本文首先论述了我国团体标准的起源与发展,认为团体标准是具有规范性、自愿性、市场性、灵活性和开放性的,由市场主导的、社会团体制定的一种标准。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的团体标准在制定、实施和监管中的法律问题,提出适合我国团体标准健康发展的意见与建议。通过对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法律问题的研究发现,本文认为除了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以外,与团体标准化活动相关的、能够满足国家发展团体标准的原则与目的的市场主体,均可以参与制定。团体标准在制定时,可能会需使用他人专利,这就要求制定主体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如果专利权人拒绝许可,制定主体可以根据事实寻求反垄断法进行规制。团体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涉及的专利问题除了拒绝许可,还有信息披露不完全的问题。不完全的信息披露会给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带来较高的法律风险,因此,专利信息的披露需要更加明确和完善的程序加以保障。基于国内外的实践和研究发现,团体标准在实施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垄断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一方面团体标准化组织的成员众多,具备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潜力,团体标准的实施方式相对市场化,就可能会出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需要反垄断机构进行规制。另一方面,实施者可能会出现侵犯专利权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司法机构根据我国停止侵权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适用专利侵权禁令。在团体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上,除了专利权外,着作权与团体标准也密切相关,制定团体标准的版权政策能够有效保护团体标准化组织的权益。此外,为鼓励团体标准的实施,应扩大团体标准的实施途径。在制定法律法规时援引团体标准会在很大程度上激励团体标准的实施,从而鼓励团体标准的制定和整体的发展。在团体标准的监督管理中,政府和团体标准化组织自身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行政机关应对团体标准进行全面的监管,包括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并通过主动检查和接受社会投诉、举报等方式,对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团体标准化组织的自我治理对于团体标准的监管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明确、严格的内部章程可以保障社会团体依法顺利的开展团体标准化活动,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进一步完善我国团体标准相关的制度建设,需要团体标准化组织、政府机关、司法部门的共同努力。团体标准化组织要制定严谨的团体标准制定程序,保障专利信息的披露;制定具体的团体标准管理章程,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政府机关应明确团体标准中专利许可的相关要求;确立竞争效应事前咨询制度;制定团体标准的援引规则,激励团体标准的实施。司法部门应完善团体标准的专利滥用抗辩制度、明确团体标准实施中垄断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原则,降低团体标准的法律风险。本文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首先,论文探讨了团体标准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内容、程序和编号;其次,论文分析了在制定团体标准过程中,团体标准化组织会遇到哪些法律风险,应如何规避法律风险,以保护自身权益不被侵害;第三,论文总结了在团体标准实施阶段,团体标准化组织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具体分析了各违法行为的表现方式和遭受不法侵害时的救济方式;最后,论文首次提出了我国法律法规援引团体标准的规则。
胡小玲[7](2019)在《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经济全球化、贸易全球化的推进与发展,国际贸易争端也处于一个不断增长的趋势。现如今在这种贸易全球化的热潮下,各国首要面临解决的问题便是如何能更有效快速的解决国际上的贸易争端,从而使本国的对外贸易利益能受到更小程度的影响。自入世以来,中国的对外贸易行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与其他国家贸易间的交流也越来越频繁。然而伴随着对外贸易发展的日趋火热化,中国也不可避免地进入了一个贸易纠纷产生的高峰期。据商务部官方数据表明,自2015到2019年1月份,中国遭到贸易调查的案件数量多达406起,其中2016年案件数量最多,为124起,2018年一年的案件数量为106起。在这些案件中,既有来自发达国家的控诉,也有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控诉。以美国为例,自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起对中国发起贸易救济原审立案累计298起,其中,2018年共26起,同比增速为18.18%。除此之外,不仅仅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纠纷在增加,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也不例外。据商务部官方数据表明,2018年中国遭到来自墨西哥、南非、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提起的贸易调查就有24起。虽然基数不算很大,但是还是对我们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在当前这种贸易纠纷不断增多的情况下,要想中国的对外贸易受到更小程度的损害,关键在于能否使WTO争端解决机制快速有效地解决纠纷,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这是我们在对外纠纷解决过程中需要面临的一大难题。对于DSU对发展中国家的特别规定和差别待遇,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中国,首要举措便是对这些差别待遇条款进行全面理性地学习与分析。只有全面理解了这些条款的内容,找到这些条款与维护我国对外贸易利益的契合点,我们才能在国际经贸中立足脚跟,为中国的对外贸易发展保驾护航。具体来讲,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哪些不足之处、中国在参与WTO争端解决过程中遇到了何种阻碍以及面对这些阻碍中国应当采取何种措施对待都是我们在参与过程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文综合运用案例分析法、文献查阅法和比较分析法,从四个方面对这些问题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与特殊待遇及其评析。主要是对DSU中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与特殊待遇的内容做一个简要的介绍,以及对这些规定作一个评价,从而对这些条款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做一个分析。第二部分是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活动与评价。这一部分主要是一些表格和案例。案例选取了中美电子支付服务案、美国对中国部分产品的反补贴措施案以及美国诉中国关于稀土、钨和钼的出口限制措施案。通过这些表格数据和案例,笔者分析出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有如下特点:涉诉案件数量在增多,相应地涉及到的政治利益也越来越多;被动挨诉的局面依然没有改变。第三部分是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在这部分,笔者从两方面分析存在的问题:WTO争端解决机制自身存在的问题;中国自身存在的不足之处。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自身存在的问题,笔者主要分析了三个方面,即诉前费用高、补偿力度有限以及实施报复难;对于中国自身存在的不足,主要有人力物力的双重制约、受传统思想影响严重,未积极主动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国内相关机制不完善。第四部分是对于完善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对策建议。这部分也主要是从我国自身入手来分析提出对策,即要以中欧合作为导向推进WTO改革、转变传统观念灵活运用多种争端解决方式、完善和改进“四体联动”机制应对纠纷以及重点从高校入手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最后,在文章的结尾得出结论:对于WTO争端解决机制,我们不能忽视它所能提供给我们的帮助,但同时也要正视它的缺点。要想使中国的对外经济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合理利用好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不可或缺的。因此,我们需要从内外两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内提高经济发展速度,改进中国的出口贸易方式,对于人才培养方式也应当进一步的完善,尽早建立一支属于我国的专业人才队伍,尽可能解决我国的短板,缩小与西方国家因后天原因而产生的差距;对外需要加强与WTO成员国的联系与沟通,提高自身在WTO中的参与度与活跃度,在WTO改革方面积极参与,从而促使WTO争端解决机制能够真正成为国际贸易公平的保护者和维护者。
余寒[8](2019)在《美国碳约束对中国机电产品出口的影响研究 ——基于美国征收碳关税的设想》文中研究表明在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不均衡复苏引起了发达国家的普遍担忧,从而引发了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美国的科技与低碳标准在后危机时代更为严格。于2009年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规定从2020年起开始对美国进口的高碳产品征收碳关税,这将以绿色贸易壁垒的形式限制中国对美国的出口贸易。机电产品作为一种碳排放密集型产品,多年来占中国对美国出口产品的比重超过50%,美国碳关税的征收将会给中国机电产品的出口带来严重的成本负担。本文针对美国碳关税对中国机电产品出口可能的影响进行情景分析和拓展研究,并根据美国征收碳关税的设想提出应对策略和措施建议。本文第一部分分析了美国碳约束发展历程、碳关税的合法性以及在当前国际政治经济背景下的碳关税博弈。第二部分分析了中国机电产品的对美贸易现状与中国机电行业完全碳排放强度的历史变化。贸易现状部分先分析了中国机电产品的六国出口市场,进而厘清中美机电产品贸易状况,最后根据HS编码将中对美出口机电产品分为9大类,并进行总量、结构与关税分析。中国机电产品在大量出口的同时,也由于其高能耗、高碳排放而受到进口国碳约束注视。第三部分讨论了美国碳关税的征收标准,对碳关税的出口影响机制进行了理论分析。第四部分首先对中国各类机电产品出口额与美国平均关税税率的相关性进行了分析,并且引入碳关税和完全碳强度计算了出口损失率;然后利用出口损失率进行碳关税下中国机电产品在美国市场的RCA指数与Rely系数变化分析;最后探究了碳关税下中国机电行业的直接碳排放强度与价格调整策略。根据研究,本文得出以下研究结论:1.在美国碳关税下,中国机电产品出口损失率从大到小排列依次是电气机械及器材、通信设备与计算机等电子产品、交通运输设备、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通用和专用设备,乐器及其零附件存在出口收益率。2.在碳关税下,机电产品在美国市场的竞争力与依赖度均会下降。3.机电行业为应对碳关税,可从能源、资本与价格的角度优化机电产品的出口结构。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本文分别从政府、行业协会、行业及产品层面提出了遏制与应对美国碳关税的对策和建议,如中美对话、中国贸易反制、机电行业开放创新、完善碳交易制度等,认为需要充分协调多方职能,使中国机电产品的出口有效跨越美国碳关税的绿色贸易壁垒。当前发展低碳经济是我国实现经济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可以推进我国贸易发展与环境保护双重任务的共同实现。
蔡静静[9](2018)在《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的影响研究》文中提出技术壁垒是在当前全球贸易摩擦不断蔓延和升级背景下拓展出的新型非关税壁垒。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全球经济竞争方式和手段日趋多元化,科技竞争成为全球竞争的核心,创新驱动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保持经济持续增长、不断提升国家竞争力、适应经济社会需求深刻变化的关键战略。以要素和投资驱动的发展方式已逐步转变为以创新驱动的发展方式,跨国经营、产业与科技的深度融合使国际贸易领域从传统贸易方式向技术领域不断扩展。全球贸易摩擦呈现出新的特征和趋势,贸易摩擦对象由传统产业向高技术、新兴产业转移,贸易摩擦形式则由传统的贸易救济手段向技术壁垒扩展。随着我国全球贸易地位的迅速崛起和高技术产品出口的快速增长,近年来我国遭遇的国外技术壁垒许多开始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支撑,其中波及最深的当属对知识产权保护最为敏感的高技术产品,我国的高技术产品出口贸易正在遭受技术含量颇高的技术壁垒。因此,研究国外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的影响,成为我国政府完善贸易摩擦治理机制和出口企业冲破进口国技术壁垒的关键问题。本文正是在国际政治经济形势急剧变化、贸易保护主义形势日益严峻的现实背景下,在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基于系统思维综合运用管理科学、技术经济、产业经济、公共政策与计量经济学等多学科理论与方法,研究国外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的影响。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和创新点如下:(1)从技术壁垒形成的理论前提与内在动机着手,全面揭示了技术壁垒的形成机理与作用机制。具体地,从贸易保护、市场失灵、“南北”差异以及博弈论等多个角度阐释技术壁垒的形成机理;从价格抑制、数量控制以及动态作用三个方面全面解析技术壁垒的作用机制。这为下文构建技术壁垒影响出口贸易的理论框架及进行实证分析奠定了理论基础。(2)综合全球视角和典型国家视角,分析了技术壁垒的实践特征,揭示了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遭遇进口国技术壁垒的现状特征和趋势。具体地,全面收集1995-2016年全球技术壁垒通报数据,基于全球视角和典型国家视角,构建了全球技术壁垒大样本案例库,深入剖析了全球技术壁垒的实践特征和发展趋势;基于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现状的多维度分析,揭示了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遭遇进口国技术壁垒的现状特征和趋势。(3)揭示了技术壁垒对产品出口的影响机制,构建了技术壁垒影响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规模的扩展引力模型,多维度剖析了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规模的影响。论文从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两个方面全面解析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规模的影响。理论分析方面,论文以技术经济学分析的理论框架为基础,揭示了技术壁垒对出口贸易的抑制机制与促进机制;实证分析方面,考虑高技术产品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敏感性,论文构建了技术壁垒影响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规模的扩展引力模型,并运用平衡面板数据对理论模型进行验证,在识别高技术产品出口影响因素的同时,进一步从总体层面、国家层面、行业层面以及国家-行业层面多维度剖析技术壁垒与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规模间的关系。(4)基于技术创新与演化博弈理论,从出口企业技术创新的意愿、资源配置、策略选择与创新效果四个层面,分层次深入剖析了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论文综合运用技术创新与演化博弈理论,在对出口企业技术创新意愿的产生和差异性分析的基础上,构建了技术壁垒下出口企业技术创新意愿分析框架;从出口企业技术创新资源的配置路径、系统构成以及影响机制三个维度,分析了技术壁垒下出口企业技术创新的资源配置效应;基于技术壁垒下出口企业技术创新策略选择模型的演化稳定分析,揭示了技术壁垒下影响出口企业技术创新策略选择的关键因素;理论模型构建和实证检验相结合,分析了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技术创新效果的影响,揭示了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动因。
杨辛彤[10](2017)在《论我国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文中指出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体系中最核心、最独特的部分,它为保护成员贸易利益提供了法律和制度框架,有利于化解贸易争端,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中国加入WTO已有十五年,却仍然比大多数成员迟到了六年。这导致了两个结果:其一,中国没有参与WTO规则的设计,因此在入世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中国只能处于被动适应的状态;其二,我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时间相对较短,在运用这一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在全球经济普遍低迷不振的情况下,中国作为贸易大国已然成为发达国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靶子。因此,深入研究、把握和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争取于我方有利的结果、更好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就是基于此目的而展开的。文章在结构上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概况的说明。首先,按照历史沿革分别从ITO《哈瓦那宪章》草案、GATT到WTO协议中与争端解决机制有关的内容进行简要分析,阐述WTO争端解决程序形成的过程,并总结其创新之处和缺陷。其次,对WTO争端解决机构设置和一般程序进行简要介绍,并对这一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概况和运行特点进行说明,由此总结出WTO争端解决机制具有促进成员贸易合作、解决贸易争端等作用。第二部分讨论了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案件的实践及特点。首先,该部分对中方参与的具有代表性的争端解决案件进行说明,并结合最近的实践概况归纳了我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同时对这些特点产生的原因展开逐一分析,为第四部分阐述我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对策提供了依据。第三部分探讨了三个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参与者处理贸易摩擦和争端的成功经验及其对我国参与WTO争端解决实践的启示。文章选取了 WTO争端解决机制最频繁的使用者美国和与中国在地缘和文化上都比较接近的日本两个发达成员,以及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最频繁的发展中成员巴西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美国、日本和巴西在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端过程中形成的国内应对机制的阐述,总结出符合我国实际、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的措施。第四部分阐述了中国在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该部分是文章的核心。通过本文第二部分对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实践的说明和对特点的分析,该部分首先指出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实践过程中存在的诸如案件参与主体缺少配合、国内法与WTO规则存在冲突以及官民研究力量缺乏沟通合作等问题。针对上文所列明的问题,并结合本文第三部分提出的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的措施,提出更好地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保护贸易利益,应该进一步完善"四体联动"机制、同时注重健全国内法律体系和推进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构建官民研究协调机制并加强对该机制的研究以及增加WTO争端解决庭审过程中的庭辩技巧和经验等。
二、行业协会被动WTO(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行业协会被动WTO(论文提纲范文)
(1)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一、研究范畴 |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
一、WTO制度发展 |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
三、从案件结果看 |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
四、从案件结果看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DSU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中文论文 |
(四)中文学位论文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一)英文着作 |
(二)英文论文 |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
致谢 |
(2)TTIP协定中的监管合作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背景分析 |
1.2 问题的提出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4.1 监管合作概述 |
1.4.2 监管合作中的主要制度及措施 |
1.4.3 监管合作中的法律问题 |
1.4.4 监管合作对中国的启示 |
1.4.5 文献综述小结与评论 |
1.5 主要内容与基本观点 |
1.5.1 研究内容 |
1.5.2 基本观点 |
1.6 研究方法 |
1.7 重点难点与创新之处 |
1.7.1 重点难点 |
1.7.2 创新之处 |
第2章 TTIP监管合作议题的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 |
2.1 深度一体化FTA对监管合作的需求 |
2.2 监管合作方式的主要类型化 |
2.3 TTIP监管合作章节规范性研究 |
2.3.1 TTIP与CPTPP监管合作章节文本比较 |
2.3.2 TTIP中的良好监管实践章节文本解析 |
2.3.3 TTIP中的监管合作章节文本解析 |
2.4 小结 |
第3章 监管规则制定机构参与TTIP监管合作议题 |
3.1 欧美监管规则制定制度差异 |
3.1.1 欧美监管法规制定差异 |
3.1.2 欧美监管规则制定差异 |
3.1.3 欧美标准化制度差异 |
3.2 欧美监管规则差异问题探析 |
3.2.1 欧美监管差异与非关税壁垒关系 |
3.2.2 欧美立法机构监管合作的历史与经验 |
3.2.3 欧美监管规则制定机构监管合作的主要模式 |
3.3 监管规则制定机构在TTIP监管合作中的作用 |
3.3.1 TTIP监管合作议题的法理基础 |
3.3.2 TTIP中的立法机构监管合作 |
3.4 小结 |
第4章 TTIP监管合作议题中的技术性监管规则 |
4.1 技术性监管规则与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关系 |
4.2 多边贸易体系对TTIP监管合作的影响 |
4.2.1 WTO对自由贸易协定的限制 |
4.2.2 TBT协定对技术性监管规则的限制 |
4.2.3 TTIP技术性监管规则监管合作对非缔约国的影响 |
4.3 TTIP监管合作议题中的技术性监管规则 |
4.3.1 欧美技术性法规异同与协调 |
4.3.2 欧美标准及标准化异同与协调 |
4.3.3 欧美合格评定程序异同与协调 |
4.4 TTIP技术性监管规则监管合作的主要方式 |
4.5 小结 |
第5章 TTIP监管合作议题中的行业个案分析 |
5.1 TTIP汽车行业监管合作个案分析 |
5.1.1 欧盟汽车技术法规和标准 |
5.1.2 美国汽车技术法规和标准 |
5.1.3 TTIP汽车行业监管合作制度创新与解析 |
5.2 TTIP中医药行业的监管合作个案分析 |
5.2.1 欧盟医药行业监管现状 |
5.2.2 美国医药行业监管现状 |
5.2.3 国际药品监管合作的类型 |
5.2.4 欧美医药监管差异原因解读 |
5.2.5 TTIP医药监管合作制度创新与解析 |
5.3 小结 |
第6章 中国对TTIP监管合作议题的因应 |
6.1 FTA中监管合作议题的重要性 |
6.2 我国参与国际监管合作的建议 |
6.3 良好监管实践对我国监管规则制定的借鉴 |
6.4 TTIP监管合作议题对我国FTA谈判的启示 |
6.5 小结 |
第7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3)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国际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和结构安排 |
第五节 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国内研究现状 |
一、国内文化服务贸易概念辨析 |
二、国内文化服务贸易理论研究 |
三、国内文化服务贸易现状分析 |
四、国内文化服务贸易影响因素研究 |
五、国内文化服务贸易政策分析 |
第二节 国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文化服务贸易概念辨析 |
二、国外文化服务贸易理论研究 |
三、国外文化服务贸易研究内容 |
四、国外文化服务贸易影响因素研究 |
五、国外文化服务贸易政策分析 |
第三节 文献述评 |
一、国内外关于文化服务贸易概念的辨析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侧重领域的差异 |
三、国内外研究侧重领域差异形成原因分析 |
四、已有研究的不足与本文研究方向 |
第三章 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分析 |
第一节 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内涵 |
一、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定义 |
二、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分类 |
三、服务贸易促进政策传导机理 |
第二节 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分类 |
一、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定义 |
二、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分类依据 |
三、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分类 |
第三节 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效用分析 |
一、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传导分析 |
二、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效益分析 |
第四节 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与国际规则 |
一、文化服务贸易有关的国际规则概述 |
二、与文化贸易有关的WTO争端 |
三、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与国际规则的互动关系 |
第四章 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国际比较 |
第一节 影视领域 |
一、美国的影视政策 |
二、法国影视政策的主要内容 |
三、韩国的影视政策 |
四、对中国的启示 |
第二节 动漫领域 |
一、美国政策的主要内容 |
二、日本政策的主要内容 |
三、对中国的启示 |
第三节 艺术品授权领域 |
一、法国政策的主要内容 |
二、英国的主要政策 |
三、对中国的启示 |
第五章 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专题研究 |
第一节 数字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专题 |
一、数字文化服务贸易的概念、内涵与特征 |
二、数字文化服务贸易发展的现状与特点 |
三、数字文化服务贸易壁垒 |
四、数字文化服务贸易规则之争 |
五、各国数字文化服务贸易政策 |
六、中国数字文化服务贸易发展的策略选择 |
第二节 文化服务贸易统计政策专题 |
一、国际文化服务贸易统计标准 |
二、我国文化服务贸易统计框架与实践 |
三、中美文化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差异分析 |
第三节 文化服务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组织机构 |
一、各国的文化服务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协调的组织机构 |
二、中国的文化服务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协调的障碍及借鉴 |
第六章 文化服务贸易相关的特有现象分析 |
第一节 “文化自由”与“文化例外”共存 |
一、文化例外是保护本国文化的盾牌 |
二、“文化自由”有利于推广本国文化产品与服务 |
三、对中国的启示 |
第二节 “文化折扣”与“文化增值” |
一、文化折扣及成因 |
二、文化增值及成因 |
三、中国文化服务贸易从“文化折扣”转变为“文化增值”的策略 |
第三节 文化服务贸易国际规则中的文化特性考量 |
一、WTO现有文化服务贸易规则 |
二、WTO文化贸易规则与其他国际法规则的博弈和协调 |
三、对文化服务贸易规则发展趋势的分析与展望 |
四、中国应对文化服务贸易规则新发展趋势的对策建议 |
第七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主要研究结论 |
一、我国在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方面存在的差距 |
二、国外先进政策实践带来的启示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一、促进文化服务贸易由“文化折扣”转向“文化增值”的策略选择 |
二、积极参与文化服务贸易相关规则制定 |
第三节 下一步研究计划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校期间学术成果 |
(4)美国232调查的法律分析及中国因应(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的基本思路、方法与创新 |
第二章 美国232调查的法律特点 |
第一节 美国232调查的法律依据 |
第二节 美国232调查的实施 |
第三节 美国232调查与其相关国内制度的比较 |
第三章 美国232调查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现实主义的国家安全观 |
第二节 美国232调查的国家安全考量 |
第四章 美国232调查与相关国际规则的法律分析 |
第一节 美国232 调查与WTO安全例外规则的合规性分析 |
第二节 美国232 调查与WTO保障措施规则的一致性分析 |
第三节 美国232调查与欧盟相关规则的比较分析 |
第五章 美国232调查与中国应对 |
第一节 中美进口钢铁和铝产品之争 |
第二节 中国的应对之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新时代中国企业海外拓展的战略风险 ——基于典型案例的系统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核心问题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论 |
三、思维方法、创新与不足 |
四、论文的结构 |
第一章 企业国际化与中国企业的海外拓展 |
第一节 企业国际化与跨国公司 |
一、企业国际化的特点 |
二、经济全球化是企业国际化的主要外部条件 |
三、跨国公司 |
第二节 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及其初期实践 |
一、中国企业的早期海外拓展 |
二、“走出去”战略的提出 |
三、“走出去”战略的初期实践(2000——2010) |
第三节 中国企业海外拓展进入新时代(2010-) |
一、后危机时代 |
二、“一带一路”为中国企业海外拓展打开新空间 |
第二章 中国企业海外拓展的战略风险分析 |
第一节 企业国际化面临的主要风险 |
一、非政治风险 |
二、政治风险的内涵与外延 |
第二节 企业海外战略风险的特点与类型 |
一、“战略”的基本含义是“全局性” |
二、企业海外战略风险的强烈政治性 |
三、企业海外战略风险的系统复杂性 |
四、企业海外战略风险的生成类型与严重危害 |
第三节 新时代中国企业面临的海外战略风险 |
一、国际格局大变革带来企业战略风险 |
二、中国企业海外战略风险的若干形态 |
三、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海外战略风险比较 |
第三章 美国对华全面遏制与中国企业战略风险—以中兴通讯和华为公司为例 |
第一节 美国对华遏制战略的演变 |
一、美国对华战略敌视(1949—1971) |
二、美国对华战略接触与遏制(1972-2016) |
三、“美国优先”与特朗普政府对华全面战略遏制(2017-) |
第二节 美国对中兴通讯的两次制裁 |
一、中兴通讯的海外拓展及国际化战略 |
二、美国对中兴通讯的第一次制裁 |
三、美国对中兴通讯的第二次制裁 |
四、美国制裁中兴通讯的原因、影响和启示 |
第三节 美国对华为的全力“围剿” |
一、华为的海外拓展及国际化战略 |
二、“孟晚舟事件”及其影响 |
三、美国遏制华为手机和5G业务全球拓展 |
四、华为反制美国打压与自强自卫的应对策略 |
第四节 美国对华遏制造成中国企业海外战略风险 |
一、新时代美国打压中国高科技企业的原因 |
二、中兴通讯与华为公司应对美国打压政策比较 |
第四章 中国企业海外项目遭受的战略风险—以国电投密松电站项目和中企利比亚项目为例 |
第一节 缅甸密松电站项目及其搁置 |
一、密松电站的设想与立项 |
二、密松电站项目的突然中止与长期搁置 |
第二节 密松电站项目战略风险的系统分析 |
一、缅甸国内复杂的政治社会因素 |
二、美西方因素与密松电站项目搁置 |
三、中方认识和处置密松电站战略风险之反思 |
四、“一带一路”倡议与密松电站项目 |
第三节 利比亚中企项目经受的战略风险 |
一、中国企业走进利比亚 |
二、“阿拉伯之春”与利比亚战乱 |
三、中企利比亚项目蒙受重大损失 |
第四节 中资密松项目与利比亚项目战略风险比较 |
一、密松项目与利比亚项目战略风险的相似之处 |
二、密松项目与利比亚项目战略风险的不同之处 |
第五章 新时代中国企业海外战略风险对策 |
第一节 加强合规管理认清海外环境 |
一、中国企业要加强合规管理,提高国际化水平 |
二、认清东道国的政治状况及与中国的外交关系 |
三、认清中国对外投资国际背景的变化及其影响 |
第二节 中国企业应对海外战略风险的策略机制 |
一、战略风险预防性策略机制 |
二、战略风险分散性策略机制 |
三、战略风险补救缓解性策略机制 |
第三节 中国政府如何帮助企业管控海外战略风险 |
一、政府帮助“走出去”企业加强与东道国的互动 |
二、综合利用国内、国际双层法律手段防范战略风险 |
三、同东道国主要利益集团和民众建立友好和谐关系 |
结论 |
一、新时代中国企业海外战略风险是复杂的系统风险 |
二、防范化解战略风险需要危机意识与复杂系统思维 |
三、中国企业海外拓展的前景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团体标准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六、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团体标准的概念与特征 |
第一节 团体标准的定义 |
一、我国《标准化法》中定义的团体标准 |
二、团体标准的法律属性 |
第二节 团体标准的特征 |
一、团体标准的具体特征 |
二、团体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比较 |
三、团体标准的作用 |
第三节 我国团体标准的起源与发展 |
一、团体标准的形成背景 |
二、团体标准法律地位的确立 |
三、团体标准的发展现状 |
第二章 我国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团体标准的制定概况 |
一、团体标准的制定主体与制定程序 |
二、团体标准的制定现状 |
第二节 我国团体标准的制定原则与构成要素 |
一、制定团体标准的三原则 |
二、构成团体标准的四要素 |
第三节 团体标准制定主体的范围探讨 |
一、团体标准制定主体的资格要求 |
二、社会团体作为制定团体标准的主体资格问题 |
三、参与团体标准化活动的相关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问题 |
第四节 团体标准制定中的拒绝许可 |
一、制定主体被拒绝许可的问题 |
二、拒绝许可的行为 |
三、拒绝许可的救济方式 |
第五节 团体标准制定中的专利隐瞒 |
一、制定程序中隐瞒专利的问题 |
二、信息披露环节中隐瞒专利的行为分析 |
三、专利权人隐瞒专利行为的规制 |
第三章 我国团体标准实施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团体标准的实施概况 |
一、团体标准实施的意义与途径 |
二、团体标准实施的现状与成效 |
第二节 团体标准实施中的反垄断问题 |
一、团体标准实施中的垄断行为 |
二、团体标准化组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 |
三、团体标准实施中的垄断协议问题 |
第三节 团体标准实施中专利侵权禁令适用问题 |
一、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 |
二、美国“eBay案”的启示 |
三、我国停止侵权民事责任的适用 |
第四节 团体标准的着作权保护问题 |
一、团体标准着作权的一般规则 |
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版权政策 |
三、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版权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节 法律法规援引团体标准的规则问题 |
一、团体标准援引制度的基本概念 |
二、法律法规援引团体标准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
三、法律法规援引团体标准的域外规则分析 |
第四章 我国团体标准的监督管理 |
第一节 行政机关对团体标准的监督管理 |
一、行政机关监管团体标准的一般规则 |
二、行政机关监管团体标准的现状 |
三、对团体标准化组织制定团体标准的监管 |
四、对团体标准化组织实施团体标准的监管 |
五、行政机关监管团体标准的奖罚机制 |
第二节 团体标准化组织的自我治理机制 |
一、团体标准化组织自我治理的理论基础 |
二、团体标准化组织自我治理机制的规则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团体标准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 |
一、明确团体标准专利许可相关要求 |
二、细化团体标准专利信息披露制度 |
第二节 降低实施团体标准的法律风险 |
一、确立团体标准竞争效应事前咨询制度 |
二、明确团体标准实施中垄断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原则 |
第三节 完善团体标准相关法律规范的体系建设 |
一、完善团体标准的专利滥用抗辩制度 |
二、制定团体标准的援引规则 |
三、制定团体标准的版权保护政策 |
四、团体标准化组织自我治理的政策引导与法律规制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7)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与特殊待遇及其评析 |
(一)差别与特殊待遇的具体内容 |
(二)差别与特殊待遇条款存在的缺陷分析 |
二、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及其评价 |
(一)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概况 |
(二)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实例 |
(三)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实践之评价 |
三、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自身存在的问题 |
(二)中国自身存在的不足之处 |
四、对完善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对策建议 |
(一)以中欧合作为导向推动WTO改革 |
(二)转变传统观念灵活运用多种争端处理方式 |
(三)完善和改进“四体联动”机制应对争端解决 |
(四)重点从高校入手创新人才培育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美国碳约束对中国机电产品出口的影响研究 ——基于美国征收碳关税的设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
五、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美国的碳约束与碳关税趋向 |
第一节 美国碳约束的产生与发展 |
一、美国第一部碳法与碳交易市场 |
二、美国的碳税与碳关税 |
第二节 碳关税的发展趋向 |
一、碳关税的法理基础 |
二、碳关税的模拟博弈 |
第二章 中国机电产品对美贸易与碳强度 |
第一节 中国机电产品出口市场与中美贸易概况 |
一、中国机电产品的主要出口市场 |
二、中美机电产品贸易概况 |
第二节 中国九大类机电产品对美出口现状 |
一、中国机电产品的对美出口总额与关税 |
二、中国机电产品的对美出口贸易结构 |
第三节 中国机电行业的完全碳强度现状 |
一、完全碳强度的基本核算方法 |
二、中国机电行业完全碳强度的变化 |
第三章 美国碳关税的标准与对中国机电产品出口的影响机制 |
第一节 美国碳关税征收标准的拟定与拓展 |
一、美国碳关税的拟定征收标准 |
二、碳关税标准与工业化累积人均碳排放 |
第二节 美国碳关税对中国机电产品的出口影响机制 |
一、大国关税模型的局部均衡分析 |
二、效用函数与生产成本函数分析 |
第四章 美国碳关税情景下的中国机电产品出口分析 |
第一节 美国碳关税下的中国机电产品出口成本测算 |
一、指标选取与模型建立 |
二、统计性描述与面板数据回归 |
三、加征碳关税时的机电产品出口损失率 |
第二节 碳关税下中国机电产品在美国市场的变化 |
一、中国机电产品在美国市场的竞争力变化 |
二、中国机电产品在美国市场的依赖度变化 |
第三节 中国机电行业的碳强度与价格调整策略分析 |
一、中国机电行业直接碳强度的回归分析 |
二、中国出口机电产品的价格应调整幅度估算 |
第五章 结论与对策建议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一、美国碳关税将加重中国机电产品的出口成本 |
二、碳关税降低中输美机电产品的竞争力和依赖度 |
三、中国机电行业的能源与资本结构亟待优化 |
第二节 对策建议 |
一、加强中美对话,深化碳关税谈判 |
二、反制美国碳关税,实行多元化市场战略 |
三、鼓励机电行业开放创新,管理成本与价格 |
四、借鉴欧美经验,完善我国的碳交易制度 |
五、政府与机电行业协会引导并监管低碳发展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9)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相关概念界定 |
1.2.1 非关税壁垒 |
1.2.2 技术壁垒 |
1.2.3 高技术产品 |
1.3 研究内容与结构安排 |
1.3.1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2 研究技术路线图 |
1.4 研究特色与创新点 |
1.5 本章小结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技术壁垒的历史演进 |
2.1.1 技术壁垒协定 |
2.1.2 典型WTO成员国的技术性措施体系 |
2.2 技术壁垒的形成机理与作用机制 |
2.2.1 技术壁垒的形成机理 |
2.2.2 技术壁垒的作用机制 |
2.3 国内外技术壁垒研究综述 |
2.3.1 技术壁垒的概念与性质研究 |
2.3.2 技术壁垒的形成机理研究 |
2.3.3 技术壁垒对出口贸易的影响研究 |
2.3.4 技术壁垒对高技术产品出口的影响研究 |
2.3.5 文献述评与展望 |
2.4 本文研究的切入点与理论分析框架 |
2.4.1 本文研究的切入点 |
2.4.2 本文研究的理论分析框架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全球技术壁垒概况及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遭遇技术壁垒的现状分析 |
3.1 全球技术壁垒的现状特征 |
3.1.1 全球技术壁垒通报的数量特征 |
3.1.2 全球技术壁垒通报的标准分类特征 |
3.1.3 全球高技术产品遭遇技术壁垒的总体情况 |
3.2 典型国家(地区)技术壁垒的现状特征 |
3.2.1 美国技术壁垒实践 |
3.2.2 欧盟技术壁垒实践 |
3.2.3 日本技术壁垒实践 |
3.2.4 我国技术壁垒实践 |
3.3 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遭遇技术壁垒的现状 |
3.3.1 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现状 |
3.3.2 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遭遇技术壁垒的现状 |
3.3.3 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遭遇技术壁垒的趋势 |
3.4 我国应对国外高技术领域技术壁垒的案例分析 |
3.4.1 对美国高技术领域技术壁垒通报措施的评议 |
3.4.2 对欧盟高技术领域技术壁垒通报措施的评议 |
3.4.3 对其他国家高技术领域技术壁垒通报措施的评议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规模的影响 |
4.1 技术壁垒对出口贸易的影响机制 |
4.1.1 技术壁垒对出口的抑制作用 |
4.1.2 技术壁垒对出口的促进作用 |
4.2 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规模影响的理论框架与模型设定 |
4.2.1 引力模型理论框架 |
4.2.2 扩展引力模型设定 |
4.2.3 变量说明与数据来源 |
4.3 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规模影响的实证结果分析 |
4.3.1 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规模的总体分析 |
4.3.2 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规模的行业差异性分析 |
4.3.3 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规模的国别差异性分析 |
4.3.4 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规模的国别-行业差异性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 |
5.1 技术壁垒对出口企业技术创新意愿的影响 |
5.1.1 技术壁垒下出口企业技术创新意愿的产生 |
5.1.2 技术壁垒下出口企业技术创新意愿的差异性 |
5.2 技术壁垒对出口企业技术创新资源配置的影响 |
5.2.1 技术壁垒下出口企业技术创新资源配置的路径分析 |
5.2.2 技术壁垒下出口企业技术创新资源配置的系统构成 |
5.2.3 技术壁垒对出口企业技术创新资源配置的影响机制 |
5.3 技术壁垒对出口企业技术创新策略选择的影响 |
5.3.1 技术壁垒下出口企业技术创新策略选择的演化博弈 |
5.3.2 技术壁垒下出口企业技术创新策略选择的模型构建 |
5.3.3 技术壁垒下出口企业技术创新策略选择的演化动态 |
5.4 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技术创新效果的影响 |
5.4.1 理论框架与模型设定 |
5.4.2 变量说明与数据来源 |
5.4.3 实证结果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应对技术壁垒的策略 |
6.1 政府层面 |
6.1.1 建立与技术壁垒通报国的磋商机制 |
6.1.2 推进与技术壁垒通报国的认证互认进程 |
6.1.3 培育中国标准国际竞争新优势 |
6.1.4 建立高技术产品技术标准监管体系 |
6.1.5 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 |
6.2 企业层面 |
6.2.1 积极主动表达对技术性措施的合理诉求 |
6.2.2 充分发挥在供给侧结构改革的主体作用 |
6.2.3 加强对科研人员和科研设备的投入力度 |
6.3 其他应对策略 |
6.3.1 建立对技术壁垒通报法规的动态跟踪与分析机制 |
6.3.2 加强熟悉贸易规则和通报法规的律师团队建设 |
6.3.3 推动高校与科研院所参与技术壁垒应对工作实务 |
6.4 本章小节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我国高技术产品统计分类表 |
附录 B 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统计分类转换表 |
附录 C 本研究中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国家名单 |
附录 D 2000-2015年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额年度数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与研究成果清单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论我国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
(一)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形成 |
(二)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和实践 |
(三)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 |
二、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及特点 |
(一) 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案件概况 |
(二) 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案件特点及分析 |
三、主要WTO成员参与争端机制的经验和启示 |
(一) 美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经验 |
(二) 日本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经验 |
(三) 巴西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经验 |
(四) 主要WTO成员实践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四、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应对策略 |
(一) 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存在的问题 |
(二) 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应对策略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四、行业协会被动WTO(论文参考文献)
- [1]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D]. 孙舒. 外交学院, 2020(08)
- [2]TTIP协定中的监管合作法律问题研究[D]. 刘江山.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3]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国际比较[D]. 孙铭壕.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4]美国232调查的法律分析及中国因应[D]. 钱清. 浙江财经大学, 2019(07)
- [5]新时代中国企业海外拓展的战略风险 ——基于典型案例的系统分析[D]. 李国敏.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4)
- [6]我国团体标准法律问题研究[D]. 刘可.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1)
- [7]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问题研究[D]. 胡小玲.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1)
- [8]美国碳约束对中国机电产品出口的影响研究 ——基于美国征收碳关税的设想[D]. 余寒.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9]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的影响研究[D]. 蔡静静. 北京理工大学, 2018(06)
- [10]论我国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 杨辛彤. 山东大学, 201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