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武西锋[1](2021)在《同案同判的实证研究 ——以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中心的考察》文中认为同案同判是一项重大法理学命题,与司法公正这一法律终极价值遥相呼应,在统一法律适用等司法改革背景下,研究同案同判对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当前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哲学框架内证成同案同判,赞成者与否定者各执己见,总体而言属于“形而上”的研究进路。这些研究虽然深化了理论认识,但是存在一些弊端,不仅日渐陷入“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争执乃至质疑之中,而且无力刻画同案同判在司法实践中的真实面貌,对同案同判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成立提供了极其受限的解释,进而也极大削弱了同案同判的理论价值和实践功能。本文采取了“第三条道路”,将同案同判放置在真实的司法诉讼场景中,以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中心展开实证研究,采用定量实证研究方法检验同案同判在司法实践中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成立。在研究推进上,首先,同案同判具有深刻的理论意蕴和极其丰富的内涵,因此必须为实证检验确定合理路径。采取拆分策略将“同案”拆分为多个可检验可测定的单一概念,形成了诸多待检验的相同事实维度。综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理由、司法实践中判决说理和既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合理确定观察维度,即自变项。通过随机抽样获取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的数据,建立了由1680个有效案例组成的数据库,形成了实证研究的数据基础。其次,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对同案同判展开多维度的实证检验。实证研究发现,在所确定的大部分观察维度上同判得以成立。再次,差异是社会的本质存在,对没有实现“同判”的少数观察维度进行深入研究,并给予解释和评价。接着,探讨实证研究发现的政策启示和理论意义。政策意义在于,通过重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和主要原则、数额酌定制度体系,进一步提高司法实践中同案同判的实现程度。理论意义在于,实证研究发现不仅回应了当今的理论争议乃至质疑,同时丰富和发展了同案同判理论。最后,还尝试从制度主义视角探寻同案同判得以成立的原因。研究发现,在受害者年龄、性别、赔偿标准、原(被)告是否聘请律师、原(被)告对事故发生所负责任、被告赔偿能力(以肇事车辆保险情况为替代变量)等事实维度以及历时态上,因变项(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显着差异。换言之,在这些观察维度上同案同判得以成立。但与此同时,地域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且差异程度与各省市国民经济总量和居民可支配收入之间的差异基本吻合。可以说,同一省市内同案同判普遍成立,但在全国范围内呈“省差”格局。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伤残等级极为敏感,不同伤残等级获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差异显着。但是这种差异是一种合理性存在,是“不等者不等之”的表现,实质上另外一种平等,不同的精神痛苦就应当得到不同的赔偿数额。还发现,伤残赔偿金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具有一定的正向“锚定”效应,即如果原告获赔的伤残赔偿金较高,相应的他(她)很可能获得较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些研究发现反映出我国法官在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时的尴尬处境。精神痛苦本质上不可直接测定,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仅规定了应当考虑的六种“酌定”因素,但另一方面司法改革通过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等制度设计,不断要求同案同判。两难处境之下的法官自发地诉诸于第三方机构的权威性文件,以身体伤害严重程度(伤残等级鉴定)作为评估精神损害的有效替代,从而尽量客观地维持判决结果的一致性和连续性。这些研究发现有力地支持了同案同判,说明同案同判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具有成立的现实可能性,由此回应了各种“怀疑论”,扞卫了法律原则。事实制造差异,差异确实存在,但关键在于我们应当如何看待事实差异?正确的立场是,应当以原则来看待差异。当前关于同案同判的理论争议乃至质疑,都存在单一线性思维的问题,要么只坚持法律原则而止步于事实差异,要么因过分注重事实差异而放弃对法律原则的坚持。只有以法律原则的立场来看待事实差异,才能既坚持了法律原则,又正视了事实差异,且在正视中发展同案同判理论。就实证检验结果而言,这些差异并未对检验产生实质性的显着影响,这表明同案同判仍是一项值得维护的法律原则。这些差异不仅没有动摇同案同判的根基,反而在概率论意义上丰富和发展了同案同判。同案同判并不排斥个案的事实差异,但是对个案差异具有消融性。对法律事实相同的案件,只要裁判结果没有显着差异,同案同判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即可现实成立。我们既不能因为对同案同判的价值认同而对事实差异视而不见,也不能因为事实差异而否认同案同判这一重大法律原则,而应当始终从原则的立场来看待事实差异。唯有如此,方可协调理论和实践之张力,也才能有效回应各种争议乃至怀疑。实证研究已表明,同案同判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具有成立的现实可能。其原因何在?回到同案同判的价值命题来看,首先是同案同判所蕴含的丰富道德价值为其提供了正当性辩护,更为直接和重要的原因是同案同判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已经被大量的制度所规范。当前,我国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引领,以重要的纲领性法治文件为统帅,由大量的司法文件建立起来的指导性案例制度、类案检索制度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制度等制度体系,蕴含了积极的有为司法理念,极大压缩了法官在类案审理中的自由裁量空间,共同释放的制度合力不断塑造和维系着同案同判。
程宇[2](2021)在《刑事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陈岚[3](2021)在《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问题研究 ——以江某、何某诉天信贸易有限公司等案为例》文中指出
陈岚[4](2021)在《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问题研究 ——以江某、何某诉天信贸易有限公司等案为例》文中提出
李雪娇[5](2021)在《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之界定》文中研究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第4条的规定(1)是我国第一次在立法上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有条件地扩展到物的范畴,也引起了学界对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研究,多数学者们认同该规定的积极意义,但对其存在的问题也有不少争论,其中主要争议是此概念限定的范围过窄,无法使其他具有同样性质和特征的人格利益财产获得有效保护。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颁布,其中第1183条(2)对该条规定进行了吸收和完善,提出了“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这个新概念,但仍存在范围不明确的问题。因此,笔者以此为切入点,对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进行合理正当解释,认为民法典中的此条规定的范围具有扩大的正当性,这样既解决了《解释》第四条遗留的问题,又完善了有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探讨可纳入精神损害赔偿保护的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范围,则需要明确何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其外延可以涵盖哪些特定物?本文主要以文献分析法、解释学方法和实证分析法,对国内外学者的理论观点进行整理、借鉴,并对国内外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可以从人身意义和特定物两个因素对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进行初步认定。重点论证扩大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范围的正当性,并对范围扩大到何种地步以类型化分析方法予以明确。建议日后可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内涵或特征,以类型化的方式对其范围予以适当扩大,以回应社会之需,实现对民事主体权益更全面的保护。
熊璨琳[6](2020)在《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研究》文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民法领域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其也是容易引起争议的制度。研究该制度的核心与基础在于探究其能够适用的范围。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的调查,是涉及被害者遭受的侵犯以及可能受到侵犯的权利而寻求赔偿和补偿。这不但有利于人格权的实现,也与国际社会对人权保护日益重视的趋势相符。近年来,我国民法领域对各类司法实务与理论调查在内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深度研究。在理论研究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改进,在相关司法审判中也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但是,相比于世界上法律制度较为健全和先进的其他国家,我国现有的研究成果还不是十分完善和成熟,仍然有许多工作需要去做。在实际的司法审判中,因为相关法律规定及监督制度的不完善,致使对于有关难题的妥善处理发生了很大的差异。综上所述,本文秉承着具体分析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细节为根本,通过对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及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有关法案,连同当下社会的研究结论,就相关损害赔偿适用范围进行了具体讨论并发表浅薄的意见。全文内容分为三部分,分别是引言、正文及结论,其中正文分成四章。在第一章中,首先分析了精神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等基本概念,并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由来、功能与作用和发展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以及该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价值。本章主要学术观点:1、侵权责任法之上损害的涵义,包含广义与狭义之分,笔者比较支持广义之上的涵义,即损害应是一种不利益的状态,应是由加害行为或是准犯罪行为造成。2、关于精神损害的涵义,对我国来说暂时没有清晰的概念,而全球所有国家中也只有1978年南斯拉夫提出的《债务法》中阐述了明确的内涵,也就是说,他人实施的侵害行为造成身心恐惧所引发的损害结果。《菲律宾民法典》第2217条,《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第151条中仅仅有所涉及。3、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即对受害者精神损害的物质补偿。它只作为精神损害的救济和民法固有的非物质救济的一种,根据受害程度,加害者给予被害者一定的金额,救济受害者遭受的精神损害。4.定义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重要性如下:(1)避免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之间的混乱。(2)促进相关立法目的的实现。(3)优化司法机关办公效率,缩减成本。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定义应该基于民法原则的基本价值,即“有侵害便有赔偿”、“损害的严重性”。第二章主要通过比较分析法国、德国、瑞士等国家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找出其优势与先进之处,以供我国立法之参考。本章主要观点:法国、德国、瑞士等国家在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有许多进步理念,是需要我国学习的。第三章中对当前我国的实践试行的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主要分为三个时间段,新中国成立之前、《民法典》颁布之前与《民法典》颁布之后,更细致的剖析该制度存在的优点与不足。本章主要观点:1、新中国成立之前的《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与新中国成立之后的《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基本法中有就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规定。2、我国《民法典》关于该制度的规定有重要改变。3、我国有关对应法律遗留的主要问题包括,没有完全肯定财产权侵害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就违反合同问题引起的精神损损害赔偿的相关立法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第四章是对前面三章进行整体的思考,找出我国目前搭建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所面临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和不足之处,给予一些完善与修正的建议。本章主要观点:1、对于财产权的侵害,应当认定可以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并且可以执行,对于财产权的侵害,精神损害赔偿额也必须遵循三大主要原则:处罚、慰藉与训诫原则。2、违反合同,需要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并且可以执行。对《民法典》中有关涉及到违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评析,对现行赔偿制度表示认同,但是还应当再次细化,以避免实践中出现争议。
柴爱萍[7](2020)在《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一次在立法层面确立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2014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实践中给予了法院处理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依据。本文通过对2014年7月29日《意见》颁布后生效的刑事赔偿决定书及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适用情况。论文的基本思路是,以刑事赔偿决定书及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在对100份赔偿决定书及15个典型案例剖析的基础上,梳理出目前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目前的适用现状。现状主要是从样本中的案件总体情况、案件类型、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情况与法院裁判结果、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及案件申诉情况等方面进行分析。根据现状发掘这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程度认定标准不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确定地区差异明显、举证责任偏于严格及救助措施缺失等。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的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有统一精神损害后果程度的认定标准、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标准、完善举证责任条款的相关规定及增加救助措施等。论文共由六个部分组成。第一部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以及文献综述。第二部分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一般问题进行了讨论,主要包括精神损害的含义、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和特征、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正当性。第三部分通过对国家赔偿决定书的分析,归纳出此制度的具体适用情况。第四部分则是在第三部分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现状发现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提出了相应的建议。第六部分主要说明了本文的结论、不足及展望。
向融[8](2020)在《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随着夫妻间家庭暴力发生率居高不下,家庭暴力造成的损害受到社会大众的普遍关注。家暴的多样性和反复性,不仅侵犯了受害者的具体人格权,还侵害其人格尊严,给受害配偶造成严重的人身与精神损害。从全面保障人权的理念出发,除了进一步保障家暴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受害者的精神损害同样值得重视。人格尊严作为一般人格权,因具有高度概括性和不确定性,在实务中对人格尊严的保护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保护。相应地,家暴受害者的人格尊严,作为一种抽象的精神利益,也应当得到重视和保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填补受家暴配偶损害的重要制度,也被明确规定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从该制度确立之初,至今已运行了近二十年。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适用,仍面临着诸多困境。针对应用中的困境,本文梳理了问题产生的原因,考察和借鉴了域外法的有益经验,并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扩充家暴行为类型,增设性暴力和经济控制行为;其次,建立动态的严重性标准,并扩充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认定因素。最后,完善证据规则,适用证明责任减轻机制,明确赋予法官证据调查权,规范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家暴证据固化保存中的职责。通过以上三方面的完善,以期提升该制度的运行效果。
高嘉怡[9](2020)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实证研究》文中提出我国现行刑事法律规定禁止刑事被害人就精神损害提出赔偿请求,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争议,赔与不赔问题一直是争论的焦点。与此相反,民事领域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却呈现出不断完善的趋势。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允许刑事被告人与被害人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或者刑事和解程序,处理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并达成协议,这是刑事法律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所做出的重大突破,即首次在法律条文中间接认可了被害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权。但是仍然存在调解、和解率偏低等问题,尤其在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精神抚慰缺位”的现象屡见不鲜,产生了极大的社会负面影响。本文围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随机抽取的三个案例进行分析,表明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刑事法律对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权利的排除,不光使得民刑两大部门法产生了冲突,也违背基本法律理念,背离国际立法趋势。第二部分是实践检视,笔者以“强奸罪”为例,分别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以及“刑事和解”三个不同程序中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实证分析。之所以选择“强奸罪”中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为例,主要因为强奸罪在现实中具有多发性,遭受精神损害的程度高于物质损失,心理创伤往往难以抚平,对妇女性权的保障具有优先性,强奸案例具有代表性。实证数据显示,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面临着刑事和解受到限制、调解赔偿率偏低、裁判标准不一等诸多问题,我国亟需明确刑事被害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权,改革具有紧迫性。第三部分是必要性分析,笔者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被害人权益的保障、维护我国法制统一、克服刑事和解制度的局限性以及统一司法实践五个角度出发,论述确立精神精神损害赔偿不光在理论上具有合理性,更能解决立法冲突、裁判冲突,满足被害人生活所需。第四部分是制度构建,我国应从基本原则、成立条件、赔偿范围、赔偿主体、赔偿标准以及运行程序等几个方面出发,全面细致的作出规定,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正式写入立法,并确保该项制度切实可行。第五部分是配套措施的完善,具体从协调刑事和解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两项制度、设立先予执行以及完善执行保障措施、完善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三个方面出发,与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相配合,作为补充,为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权提供最低限度的保障。
苏野[10](2020)在《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应当允许受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依现行法,精神损害赔偿属于禁止之列,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允许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具有现实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同类型侵权行为在民事领域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但在刑事领域却不能得到救济,难言合理。是否应允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亟待研究。本文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对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研究。文章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四章:导论,阐述研究的背景和意义,综述国外现状和国内学者关于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研究成果,为本文研究提供基础。第一章,阐述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理论,包括它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和范围。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请,具有附属性和一定的独立性。其构成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精神损害事实,犯罪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以及犯罪行为与精神损害的因果关系。其范围受到结构性因素和限制性因素的限制。第二章,分析确立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价值、必要性和可行性。确立这一制度,于保障人权、彰显公平正义、弥补法律缺陷和打击、预防犯罪,均有其价值。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及消除法律之间的冲突等,有确立的必要性。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是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聚合,且在司法实践上并无不可克服的障碍,确立这一制度具有可行性。第三章,分析我国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在立法和司法上的问题。立法问题包括:部门法之间存在冲突,司法解释突破法律规定,以及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缺乏合理标准。立法问题导致司法问题,包括:同案不同判,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和判决结果执行难等。第四章,探讨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构建这一制度,须在指导思想上,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精神损害与身体损害的关系,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关系,以及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关系;遵循罪责刑与赔偿相区分原则、公平原则以及法官自由裁量原则;在制度设计上,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纳入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完善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及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结语,是对本文的简要总结。
二、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同案同判的实证研究 ——以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中心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的研究现状 |
(二)国内的研究现状 |
1.同案同判的语义分析 |
2.同案同判的理论证成 |
3.同案同判的实证研究 |
4.对现有研究成果的总体评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法实证研究的总体定位 |
(二)法实证研究的基本格局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创新 |
(一)论文的框架结构 |
(二)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同案同判的理论意蕴与检验路径 |
第一节 同案同判的理论意蕴 |
一、挑战的两个命题 |
二、同案同判的理论意蕴 |
三、基于拆分的检验策略 |
第二节 实证检验的方法路径 |
一、实证研究方法的基本界定 |
二、实证研究的科学哲学基础 |
三、定量实证分析的基本概念 |
第三节 实证检验的法律事实路径 |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实践性理由 |
二、数据来源 |
三、作为相同法律事实的“同案” |
第二章 同案同判的实现程度 |
第一节 检验指标的数据分布 |
一、年度分布和审理法院覆盖 |
二、原告方检验指标分布 |
三、原被告共有的检验指标分布 |
四、描述性分析的基本原理 |
第二节 实现同案同判的法律事实维度 |
一、历时性同判 |
二、受害者男女性别同判 |
三、受害者年龄同判 |
四、当事人责任同判 |
五、被告赔偿能力同判 |
第三节 未实现同案同判的法律事实维度 |
一、地域差异较大 |
二、伤残赔偿金对抚慰金有锚定效应 |
三、不同伤残等级的抚慰金存在显着差别 |
三、赔偿标准与抚慰金的特殊关系 |
第三章 同案同判差异的生成机制 |
第一节 因果统计原理 |
一、回归分析的概念和步骤 |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回归分析 |
三、回归方程的检验 |
第二节 差异的主要原因 |
一、原告身体伤残等级是内在决定性原因 |
二、省际之间经济发展不均衡是重要的外部原因 |
三、伤残赔偿金是补充性原因 |
四、对其他未形成原因事实维度的补充说明 |
第四章 同案同判的实现对策和理论发展 |
第一节 明定权利性质与赔偿原则 |
一、明定抚慰金的权利独立性 |
二、重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酌定原则 |
第二节 抚慰金同案同判的酌定标准体系 |
一、酌定基准制度 |
二、累加递增制度 |
三、原告过错递减制度 |
第三节 以原则看待事实差异 |
一、同案同判的原则立场 |
二、同案同判的理论发展 |
第五章 同案同判实现的原因 |
第一节 同案同判的内在正当性 |
一、法律原则的道德维度 |
二、道德为法律提供正当性辩护 |
第二节 同案同判的制度规范 |
一、制度主义的基本框架 |
二、公平正义为内核的制度规范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一)专着类 |
(二)译着类 |
(三)中文论文类 |
二、外文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论文类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一、作者简介 |
二、科研成果 |
(一)论文成果 |
(二)参与课题 |
后记 |
(5)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之界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我国有关特定物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
(二)我国司法实务中处理特定物精神损害赔偿面临的问题 |
二、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之内涵分析 |
(一)概念内涵 |
1.人身意义的内涵 |
2.特定物的内涵 |
(二)法律特征 |
1.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 |
2.具有专属性和相对性 |
3.蕴含深厚的精神价值 |
4.特定物与人身意义不可分割 |
三、扩大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范围之正当性 |
(一)法理意义上的合理性 |
(二)立法形式上的合理性 |
四、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类型化分析 |
(一)具有人身意义特定物的司法认定原则 |
1.一般性原则 |
2.具体性原则 |
(二)具有人身意义特定物的典型形态 |
1.源于身体的特定物 |
2.源于身份关系的特定物 |
3.源于重要经历的特定物 |
4.寄托情感的特定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精神损害赔偿概述 |
1.1 基本含义 |
1.1.1 损害之内涵 |
1.1.2 精神损害之内涵 |
1.1.3 精神损害赔偿之内涵 |
1.2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界定 |
1.2.1 界定的重要性 |
1.2.2 确立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依据的准则 |
第二章 国外相关立法与启示 |
2.1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域外考察 |
2.1.1 法国立法实践 |
2.1.2 德国立法实践 |
2.1.3 瑞士立法实践 |
2.2 国外的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章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相关立法 |
3.1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立法演进 |
3.1.1 新中国成立之前的相关立法 |
3.1.2 民法典颁布之前的相关立法 |
3.2 我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
3.3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现行立法中的问题 |
3.3.1 未全面承认侵犯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
3.3.2 需进一步补充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
第四章 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构想 |
4.1 侵害财产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
4.1.1 侵害财产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
4.1.2 侵害财产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 |
4.1.3 赔偿数额的构想 |
4.2 违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
4.2.1 必要性 |
4.2.2 可行性 |
4.2.3 对民法典中违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评析 |
第五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现状 |
1.4.1 国内研究现状 |
1.4.2 国外研究现状 |
2 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问题 |
2.1 精神损害 |
2.2 精神损害赔偿 |
2.2.1 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 |
2.2.2 精神损害赔偿的特征 |
2.3 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正当性 |
2.3.1 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否定说 |
2.3.2 精神损害国家赔偿肯定说 |
3 刑事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与司法实践 |
3.1 规范依据 |
3.2 司法实践 |
3.2.1 总体情况 |
3.2.2 刑事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类型 |
3.2.3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情况与法院裁判结果 |
3.2.4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 |
3.2.5 案件申诉情况 |
4 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 |
4.1 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程度认定标准不一 |
4.2 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确定地区差异明显 |
4.3 举证责任偏于严格 |
4.4 救助措施缺失 |
5 刑事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
5.1 统一精神损害后果程度的认定标准 |
5.2 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标准 |
5.3 完善举证责任条款的相关规定 |
5.4 增加救助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8)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目标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一章 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夫妻间家庭暴力的涵义 |
第二节 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
第三节 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原则 |
一、家事正义原则 |
二、实质填补原则 |
三、职权探知主义原则 |
第四节 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 |
一、填补功能 |
二、抚慰功能 |
三、惩戒功能 |
四、预防功能 |
第二章 我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家暴导致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应用考察 |
一、家庭暴力认定率低 |
二、裁判支持赔偿金额少 |
三、精神损害认定标准不统一 |
四、当事人举证难以达到证明标准 |
第二节 家暴导致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分析 |
一、立法对家暴行为类型界定不全 |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定标准粗梳 |
三、现行证据规则不利于诉权保障 |
第三章 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家庭暴力法定类型 |
第二节 精神损害认定标准 |
第三节 民事证明责任理论 |
第四节 家事案件证据调查 |
第五节 比较与借鉴 |
第四章 我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扩充家庭暴力行为类型 |
一、明确性暴力属于家暴行为 |
二、增设经济控制为家暴行为 |
第二节 明确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定标准 |
一、建立动态的严重性标准 |
二、扩充精神损害赔偿金认定因素 |
第三节 完善证据规则 |
一、适用证明责任减轻机制 |
二、赋予法官证据调查权 |
三、明确家暴证据固化保存职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9)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践检视 |
(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不支持 |
(二) 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裁判观点不一 |
(三) 刑事和解受限 |
三、我国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
(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决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 |
(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是保护被害人权益的有效途径 |
(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实现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 |
(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能够克服刑事和解与调解制度的局限性 |
(五)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统一司法实践的需要 |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
(一) 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
(二) 精神损害赔偿的成立条件 |
(三)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
(四) 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 |
(五) 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
(六) 精神损害赔偿的运行程序 |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配套制度的确立与完善 |
(一) 协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与刑事和解的关系 |
(二) 增设先予执行的规定,并完善执行保障措施 |
(三) 完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10)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的背景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方法与逻辑构架 |
(一)研究的方法 |
(二)本文的逻辑构架 |
第一章 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一般理论 |
第一节 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
一、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
二、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
三、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特征 |
第二节 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和范围 |
一、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
二、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
第二章 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价值、必要性和可行性 |
第一节 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价值分析 |
一、保障人权 |
二、彰显公平正义 |
三、弥补法律缺陷 |
四、有利于打击和预防犯罪 |
第二节 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
一、关于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必要性的争议 |
二、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分析 |
第三节 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 |
一、关于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可行性的争议 |
二、关于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三章 我国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和司法问题 |
第一节 立法问题 |
一、部门法之间存在冲突 |
二、司法解释突破法律规定 |
三、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界定缺乏合理标准 |
第二节 司法问题 |
一、同案不同判 |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
三、判决结果执行困难 |
第四章 构建我国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构建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
一、构建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指导思想 |
二、构建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 |
第二节 构建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若干建议 |
一、确立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二、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三、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和金额范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同案同判的实证研究 ——以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中心的考察[D]. 武西锋. 吉林大学, 2021(01)
- [2]刑事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研究[D]. 程宇. 淮北师范大学, 2021
- [3]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问题研究 ——以江某、何某诉天信贸易有限公司等案为例[D]. 陈岚. 东华理工大学, 2021
- [4]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问题研究 ——以江某、何某诉天信贸易有限公司等案为例[D]. 陈岚. 东华理工大学, 2021
- [5]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之界定[D]. 李雪娇.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6]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研究[D]. 熊璨琳. 河北大学, 2020(03)
- [7]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 柴爱萍.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1)
- [8]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向融.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20(08)
- [9]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实证研究[D]. 高嘉怡. 吉林大学, 2020(08)
- [10]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研究[D]. 苏野. 广西民族大学, 2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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