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完善之我见(论文文献综述)
金石[1](2019)在《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长期以来,在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改革完善过程中,与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相关的问题始终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问题,2012年、2017年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带来的新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因此,检察机关如何尽快适应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准确把握民事诉讼法修改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强化检察监督职能,有必要结合我国各个时期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特点,继承以往不同时期民事检察制度的优势,并对域外民事检察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大胆吸收和借鉴他国先进的监督理念和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检察制度。检察改革是对检察体制和检察制度中某些不符合司法规律的因素进行革新。民事检察制度改革作为检察改革中的重要一环,对于检察改革的稳步推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体系,维护民事司法活动的公平、公正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通过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历史沿革的考察和阐释,探寻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规律和改革发展特点,认为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具有以下改革发展规律,即监督理念趋向现代化,监督范围日趋全面,监督方式日趋多元,监督客体日趋侧重于程序;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具有以下改革发展特点,即制度价值取向逐渐丰富,制度地位逐步确立,制度体系日益完善,制度内容渐趋完备,制度成效日益显现。通过对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比较研究,梳理总结了域外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发展对我国的启示,即应当注重研究各国民事检察制度的社会背景和历史发展规律;不断增强民事检察权行使的独立性;不断强化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日益趋同和扩大;公共利益救济需要检察机关强有力的参与民事诉讼等。通过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相关问题的研究,探寻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指出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是权力制衡理论、司法公正理论、司法民主理论和公益保护理论等,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是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更好的维护司法民主、更好的维护司法权威、更好的促进法制统一等,探明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完善的发展方向。通过对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实践困境的分析研判,揭示了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即监督范围愈加广泛而运行空间狭窄,监督方式多元而监督效力仍无保障,监督要求提高而监督能力仍有不足;对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即监督权能配置失衡,监督程序设置失当,制度规定系统性不足,进而探索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方向,即促进诉权、审判权、检察权的“合力”优化,促进民事检察程序优化,促进民事检察制度整体效能实现。通过在前文考证、比较、归纳、分析、探索的基础上,针对制度存在的问题,从完善立法、强化机制改革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制度的思路和对策措施,提出了要转变观念和创新理论,探索建立内在型监督模式,协调整合民事检察监督手段,科学完善民事抗诉制度,构建选择型民事申诉制度,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和完善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配套权力,完善保障机制等创新观点。最后,对全文进行了简要总结,对改革完善现行民事检察制度应当遵循的谦抑性、有限扩张、有序扩张、实事求是等原则进行了阐述,并对下一步研究方向作出了展望。司法始终是国家法律治理的集中体现,司法的效果检验了国家法律治理的效果。就中国民事检察制度而言,立法者显然希望通过这一制度,促进司法公正,防治司法腐败。但1982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民事检察制度虽然不断改革完善,却始终存在理论争议和实施阻碍,表明构建科学、完善的民事检察制度体系仍有很长的路要走。本文历史分析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律、发展特点,比较分析了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相关内容,并总结归纳了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完善的启示,梳理总结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进而阐明了当前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现状,提出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完善建议,不仅可以为“依法治国”方略实施进程中如何科学运用法律制度实现国家、社会治理目标提供启发和参考,对于澄清民事检察制度的认识误区,校正异化的民事检察功能,解决民事检察工作发展中的困难与问题,完善中国特色民事检察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王玉梅[2](2018)在《我国刑事审级制度之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刑事审级制度作为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保障刑事司法公正实现的防线,体现着国家的基本程序观念。刑事审级制度的构建原理在于以审级职能分层为前提,合理配置不同层级法院的职权,形成诉讼程序内权力相互制约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既维护不同审级的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运行,又将审判权约束在诉讼程序范围内;通过审级制度的运行,实现依法纠错、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功能目标,确保司法的正确性和正当性,维护司法公正。刑事审级制度静态层面表现为不同层级法院的裁判权力配置及审级设置形态,这取决于刑事审级制度的功能定位及上下级法院关系模式;其动态层面则表现为初审、上诉审及特殊救济审的程序运行,是裁判权与裁判权及诉权与裁判权互动的结果。静态审级制度的功能实现需要依赖初审、上诉审程序的动态运行,审级制度的设置目标才能得以实现。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我国展开新一轮司法改革,展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刑事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措施,这些改革措施无一不与刑事审级制度相关联。如: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不仅体现在理顺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确保案件的裁判产生于庭审,而且体现在审判权纵向运行层面,需要厘清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的关系,界定一审、二审与再审的功能地位,需要完善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机制支撑。否则即使,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刑事审判程序恐怕也难以承受防范冤假错案、保障司法公正之需要。其次,在程序分流理念的影响下,刑事速裁程序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探索导致刑事诉讼程序类型多样化,刑事诉讼程序类型化的发展对审级制度提出了挑战,即我国长久以来实行的单一的“两审终审”制度是否能满足不同刑事程序制度的需求?考虑程序分流乃是解决“案多人少”的司法困境,那么如何协调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价值目标之间的冲突,围绕不同类型的刑事诉讼程序,其审级的设置可否多样化?再次,为消除司法地方化而推行的司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由省一级法院统一管理省以下法院的人财物,则极有可能使法院在摆脱地方政府制约的困境之后又落入上级法院控制的巢臼,加之刑事司法实践中“请示汇报”的惯习,审判独立在法院纵向层面的实现依然困难,难以保障“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等等。基于此,本文在反思我国现行刑事审级制度运行实效、现实困境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当下刑事审级制度的完善路径应当是坚持并优化“两审终审”制,探索特殊类型的诉讼程序适用特殊审级的多元化审级制度。第一章是主要阐释刑事审级制度的基本原理。刑事审级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内,通过对不同审级职权的合理配置及其职能分层,在不同审级之间所形成的一种刑事诉讼程序内的相互制约模式。审判独立理论为刑事审级制度的建构提供了理论基础,刑事审级制度的构建须保障审级之间的独立性;诉权保障是刑事审级制度构建的出发点和目标,在诉讼程序中则需相应设置审级制度,通过诉权与审判权之间的相互制约,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实现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统一;刑事审级制度构建的过程也需要追求程序的经济性,审级制度的设计需要以查明真相和诉讼经济为目标,并实现两者的平衡。程序安定性理论强调审级制度运行的不可逆性,确保“几审”“终审”,维护司法的终局性。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运行,实现依法纠错、权利救济、法制统一等不同层面的审级功能,最终维护司法公正。第二章梳理总结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实践及现实困境,并分析了困境之成因。我国实行“两审终审”的刑事审级制度,在审级制度的具体设计中,秉持监督理念,以对一审裁判能力的不信任为出发点构建,注重实体真实的发现,强调审级制度的纠错功能。考察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立法和实践,我国刑事审级制度设计上存在着审级职能同质,审级单一等问题:在制度运行中,存在着审级制度运行失灵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立法中为追求事实真相而设计的相应程序,在实务运行中均遭到一定程度的规避,如二审开庭率过低与全面审查目标的背离、上诉审程序流于形式、审判监督程序的例外监督常态化等等,而刑事司法实践中,各方基于利益博弈,创造性地形成了各类非程序性机制,并广泛有效运行。制度设计的不科学及制度运行的偏离导致我国刑事审级功能虚化,我国一审事实审功能虚置,二审难以承担纠错、权利救济功能,司法的正确性与正当性堪忧,法律适用统一更是在查明真相这惟一的刑事司法价值目标下失位。以上诸种问题既有刑事司法理念的影响,也表现为圆柱形刑事审级结构的制约,更受制于法院治理结构,审判权在争取独立性的过程中,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代表的整个法院体系以去地方化为名,在增强自身地位的同时不断强化内部的层级化。由于以上诸种原因,我国刑事审级制度难以承担诉讼法赋予的功能。第三章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对域外刑事审级制度进行考察。域外国家的刑事审级制度遵循司法独立原则,其不同审级之间保持较强的独立性。在刑事审级制度的具体设计上,强调不同审级之间的职能分工,上诉审法院在行使裁判权的过程中对初审法院表示基本的尊重。但受政治因素、法律传统、地缘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刑事审级运行模式也存在相当的差异。英美法系审级组织架构属于“协作式”,刑事审级构造表现为圆椎形特征。不同审级的法院之间独立性,除上诉权行使之外关系简单;审级职能分层明显,初审强调事实审功能,上诉审侧重于法律审;程序设计呈现出较强的双向制约性,上诉制度的设计更加强调法律适用的统一,充分尊重初审法院的事实认定,上诉法院受初审法院的制约较强。大陆法系国家的审级组织结构属于“科层制”构造,刑事审级结构表现为梯形特征,法院层级性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关系明显,上级法院的司法权行使更为主动;审级职能分层在二审层面较弱,大多数国家赋予二审一定的事实查明职能,可以接受新证据,认定新事实,但总体上仍需尊重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程序设计上对初审也表示了十分谨慎的态度。域外国家刑事审级制度的成熟经验为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启示。第四章主要讨论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完善的基本思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为刑事审级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契机和支撑,庭审实质化的落实夯实了审级运行的一审事实审基础;刑事速裁程序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推动了刑事诉讼程序的类型化发展,这为审级多元化设计提出了要求;刑事辩护全覆盖等辩护制度的发展完善为审级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保障。但刑事审级制度改革有其自身的复杂性,刑事审级制度既涉及不同层级法院的功能定位及权力配置,更事关刑事诉讼构造模式,并受制于审判权运行的整体环境,内嵌于司法体制改革之中。从司法权力架构、司法体制上进行制度性变革阻力较大,而通过技术性改良即建立一套诉讼化的审级制度运行机制亦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缓解现行审级制度的困境。本文认为,当下改革路径的选择仍需坚持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并探索刑事速裁案件的一审终审,死刑复核程序的三审制改造。第五章主要讨论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完善的具体措施。刑事审级制度的完善首先在于审级构造的科学合理设置,对四级法院功能和管辖权进行准确定位;在两审终审制度下实现审级职能的部分分工。审级制度模式层面,针对现行刑事审级制度存在的问题,改革的重点在于优化两审终审制度的运行,加快推进庭审实质化,夯实一审事实审基础;建立有限审查原则,强化二审程序公正有效运行;探索刑事速裁程序的一审终审制度的植入;推进死刑案件的三审终审制再造;规范再审程序的运行,从而实现刑事审级制度在刑事诉讼结构内的良性运行,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胡卫列,兰楠,刘小艳[3](2018)在《中国特色民事行政检察的制度实践与理论探索——民事行政检察30周年综述》文中指出从1988年到2018年,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经历了试点探索、全面起步,制度定型、蓬勃发展,职能拓展、创新发展三个阶段,从以抗诉为中心到形成多元化监督格局,检察公益诉讼从试点到全面实施,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不断拓展、规范和发展。围绕民事行政检察制度的存废、权力属性、职能定位、价值目的、监督范围、监督方式、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等问题,民行检察理论研究逐步深入,中国特色的民行检察制度和理论体系已经初步形成。2018年,高检院党组提出了一系列新思路、新理念、新举措,民行检察开启了更新理念、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新阶段。
郑涛[4](2017)在《民事诉讼禁止重复起诉研究》文中认为导论首先,从立法现状切入,重点介绍了域外有关禁止重复起诉制度的发展和运行现状,进而反思我国司法和立法的不足之处。其次,以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有关禁止重复起诉的立法文本为分析对象,引申出本文所欲探讨的核心问题。再次,细致梳理中外相关文献,总结既有研究的得失,为本文的研究作基本的理论铺垫。最后,从方法论角度表明本研究的进路和创新点。第一章“民事诉讼禁止重复起诉的概述”。第一节从历史维度追溯了禁止重复起诉制度的起源、发展和演变历程。在此基础上,结合学界的理论共识,简要介绍民事诉讼禁止重复起诉的价值依据问题。第二节对基本概念进行梳理,包括横向的相关观念,如禁止重复起诉、一事不再理、既判力等的辨析,也包括纵向的与行政争议、刑事诉讼等学科领域内近似概念的辨析。通过概念内涵在我国语境下的再界定,为本文的论证和学术对话设定基本的、统一的平台。第三节重点对我国立法中的禁止重复起诉规则和司法中的重复起诉行为认定的现状进行详细梳理,以进一步挖掘和提炼本文的问题点,以及论证的范围与方向。第二章“重复起诉的一般识别标准”。禁止重复起诉研究的核心问题是判定标准的设定问题。因此,本章重点探讨重复起诉行为的一般识别标准。第一节探讨重复起诉行为的构成要件。首先,需要根据司法实践对重复起诉行为进行基本的类型划分;其次,在分类探讨的基础上,以诉的构成要素理论为参照选择恰当的识别路径;最后,从重复起诉认定标准的各种构成要件学说中,选择“二要件说”为本文识别分析的基本框架。第二节和第三节分别对诉讼主体和诉讼标的二要件进行具体分析,尤其是对诉讼标的新旧学说进行了详细的述评,并结合禁止重复起诉的目的考量和实务现状,选择旧实体法说作为我国诉讼标的识别的理论参照。第三章“禁止重复起诉的具体展开”。承接既有的研究成果,本章将重复起诉的认定以诉讼进程为标准,划分为诉讼系属和判决确定后两个阶段,在第二章原则性识别标准的基础上,分别进行进一步的专门化研究。在诉讼系属阶段,诉讼系属开始与消灭的时间点、诉讼系属抗辩的要件等都对重复起诉的认定有重要影响。在判决确定后,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客观范围、基准时等深刻影响着重复起诉的覆盖范围。随着近年来既判力效果扩张趋势的显化,争点效理论引导下的禁止重复起诉扩大化现象,彰显出民事诉讼中纠纷一次性解决理念的深化。人事诉讼中,既判力的主观范围突破相对性的限制,具有对世效力。第四章“特殊情形下的重复起诉问题”。一般性识别标准也有其局限性,在实践中,许多复杂的纠纷类型在重复起诉的认定中往往存在各种争议。因此,本章对实践中非常规的诉讼案例进行类型划分,针对不同类型的特征,借助相关理论学说,深入分析其重复起诉认定中的注意事项和具体操作标准。本章第一节重点探讨了一部请求诉讼的正当性问题,以及不同学说前提下的重复起诉认定。第二节对侵权纠纷中的后遗症问题,和解和执行中的新事实等问题进行探讨,重点论述了情事变更所引发的新事实的范围和新诉的处理措施。第三节针对确认之诉,尤其是具有先决法律关系的两个诉讼间的重复起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第四节针对诉讼上的抵销行为,探讨了特殊攻击防御情境下的重复起诉认定问题。第五章“我国禁止重复起诉制度构建的困境与突破”。本章第一节是在总结前文的基础上,对我国禁止重复起诉制度的实践和理论困境进行进一步的总结、展示。有了对现状的整体认知,第二节致力于矫正我国禁止重复起诉制度的目标依归,进而对禁止重复起诉认定规则体系进行系统化构建,尤其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248条的条文内容进行重新的调整和解读。第三节则从微观视角,对既有制度规则进行建设性弥补和完善,例如建构请求权竞合问题的处理方案,引入诉的合并制度和中间判决制度等。结语总结全文,再次重申文章的核心内容和研究结论。
杨丹[5](2017)在《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改造论》文中研究指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非常小,又非常大。小是指它仅是行政诉讼制度中用来纠正错案的制度,启动监督的机会有限。大是指它是中国当前所有法律制度中,唯一一个行政权力、审判权力、法律监督权力有机会短兵相接的制度。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非常年轻,又非常古老。年轻是指这一制度随《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正式建立,至今不过28年历史。古老是因为自先秦时代我国就建立御史制度的雏形,对行政权力、审判权力加以监督。当前,我国国内的经济、社会发展经历转型,检察监督制度对于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解决行政纠纷、监督审判和行政权力、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缓解信访压力、和谐官民矛盾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一共四个章节。第一章介绍了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概念范畴,限定了本文的讨论区域。第二章提出了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运行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和问题成因,第三章进而提出了对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加以改造的理论原理,第四章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进行改造的具体构想。下面详细说明各章内容。第一章从理论层面上将研究对象和范围加之概括和约束。首先厘定研究对象的基本范畴,从监督的本质和基本要素入手,分别阐释了检察监督、诉讼监督的基本内涵与相应特点,从而概括出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概念与特征,从而框定了研究范围。第二章从现实层面上重点描述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当前存在的各类问题及成因。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理论、立法和实践层面的不足,其中检察理论尚不成熟集中制约了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上下位法同义反复、组织法缺位而且修改缓慢、部门法内部衔接不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之间的司法解释冲突等立法问题令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难以形成明确、一致的步调。具体实践中,由于监督范围过窄、监督方式有限、公权力之间关系不明确、监督信息不对称、监督时机落后、监督结果与职务犯罪难以衔接以及缺乏监督责任等问题,令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落实也步履维艰。通过《中国法律年鉴》、《中国检察年鉴》统计数据表明,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对申诉的立案受理率并不低,但抗诉引起再审的比例过低,导致大量抗诉案件不能启动再审程序,导致社会矛盾无处化解。进入再审的检察监督案件,检察机关监督的意见难以得到充足采纳,改判可能性较低。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缺乏清晰的目标指引,且尚未建立动态过程的监督体系,原有以“纠正错案”为目标的监督职能实际上难以实现。第三章分为两个部分,首先从法文化角度、法理角度和宪政角度分别入手,论述了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在我国不应予以废止的原因。对诉讼活动进行检察监督在我国自秦汉时期就开始萌芽,延续了两年余年,是我国宝贵的法文化传统,应该继承和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具有宪政依据,在法理学层面上,公权力的无限扩张性原理与监督行为的法律性质决定了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具有继续存在的价值。接下来,文章提出了本文的核心观点,即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应以监督行政诉讼活动实现诉讼目的为监督目标,分阶段进行监督。在一对监督价值关系中,监督价值主体与监督价值客体之间存在着价值关系倒置的现象,即被监督者作为监督价值主体,决定着监督者,也就是监督价值客体的价值。落实在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具体监督关系中,这意味着诉讼监督应以监督行政诉讼活动实现诉讼目的为目的,为有这一目的才是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根本目的所在。由于行政诉讼活动存在解决行政纠纷、监督行政和保障相对人利益的三重目的,检察监督具有确保行政诉讼活动实现目的的职责和能力,且行政诉讼存在诉、审、判不一致的独特现象,诉讼目的在不同诉讼阶段各有所侧重,这意味着检察监督必须深入行政诉讼的各个阶段,区分不同诉讼阶段的诉讼目的加以监督规范,若仅像民事诉讼一样,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进行监督,无法起到上文所论述的监督目的,也无法触及监督内容。第四章在第三章的改造理论基础上,构建了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应然形态。首先,明确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监督目标的基础上,确立了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应以依法监督、尊重行政诉讼规律、分阶段监督为监督原则,针对不同监督环节,有针对性的设计了不同的监督制度。针对受案环节,建立了强制法院通报制度、提出立案建议制度和支持起诉制度,在受案环节强制法院将起诉信息报与检察机关,并由检察机关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建议,有效避免法院“自作主张”。在审理过程中,应允许检察机关对审理过程加以莅临监督,对案件提出独立意见,避免审理中出现“监督真空”,并对行政诉讼特有的规范性文件审查提出要求,以加强监督行政职能。在判决阶段,应允许检察机关对尚未生效的裁判文书提出变更意见,尤其是对对当事人诉权有重大影响的准予撤诉裁定提出变更意见,以控制行政诉讼审判机关和原被告对撤诉的共谋。在执行阶段,建立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延伸异议制度,令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结果落到实处,真正实现监督行政,保障不确定多数当事人利益,从长远上化解行政纠纷的目的。同时还要“正人先正己”,建立监督责任制度,防止监督职权不受控制的滥用。
徐清[6](2016)在《法社会学视野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运行逻辑 ——来自Y省W市人民法院的个案》文中指出西方学者对基层司法制度的研究历史由来已久,在这些研究中,有学者从社会结构与行动的视角对法官和司法活动进行了极具启发性的研究;法律人类学以微观视角就文化、社会与基层法院、村落纠纷解决的相互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法社会学对基层刑事法院法院组织以及法官所处政治、社会和法律生态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上述研究已有一定基础并提供了比较法上的方法论视角和理论资源,但这些国外经验可以借鉴但并不能完全照搬。国内学界有关基层法院组织的研究主要表现为三种二元范式和三种一元研究路径。在传统司法制度研究的三种二元范式中,“制度——过程”分析模式一个从静态维度填补了制度史上知识和理论的空白,一个从动态维度理解司法过程和法律的意义,然而均难免走入传统结构主义“结构——行动”的二分模式,忽略行动者的主观能动性以及结构中其他诉讼主体的行动;“自上而下的知识规划——自下而上的知识策略”模式诠释了我国法律建构的基本逻辑,以此逻辑产出的无论是“规划的知识”亦或是“策略的知识”都是站在“局外人”的视角,而非“局内人”的视角解读,故看似具有针对性,却仍然难以具有改革之实效意义;“国家——社会”模式来自于对自上而下的“国家”范式的批判,意图把市民社会或社会的观念引入到国家法治发展的研究中,然而追求抽象化与普遍化的理论往往导致忽略对具体制度和细节的追索。在此基础上,产生了三种超越二元范式的—元研究路径,“语境论”的核心要义要求研究者进入制度和规范发生的那个语境,但总体上缺乏“概念化”的理论总结和概括;“相对合理主义”的价值在于强调我国司法改革必须遵循渐进性、较好论与累积性,然而依旧没能真正走入司法改革主体的生活世界中去;“当事人中心模式”表达了法律人类学理论在司法制度研究中的空间与价值,然受该模式的理论所限,未能揭示群体的集合:组织与外部环境的关系。为解决当前基层法院组织研究中的上述理论困境,本研究主张迈向一种“以主体为中心”的研究模式,即回到问题的中心“主体”上,围绕“主体”中所欲解决的问题选择方法论,以此模式才能整合作为技术与工具的各种研究方法,沟通社会、文化与制度,进而完善和改革我国的基层法院组织结构。循此进路,本文以我国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一个基层人民法院为个案,从内部和外部两大部分,“被忽略的过程”、“被忽略的主体”和“被忽略的关系”三个层面详细考察了W市人民法院组织结构中的法庭、法官和法院这三个主体分别面临的实践困境,结合静态与动态,结构与行动,纵向与横向这三个维度,系统地阐释了基层法院“权力型”组织结构内部与外部的运作过程、特点和策略,最后对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当前架构予以概括总结,并进行可能的制度重构。具体就本文的篇章结构和内容来看,本文分为导论、正文与结论。正文由四章构成。导论部分从基层法院立案庭中的一个个案说起,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基层司法的特殊性,法制现代化的“边疆——中心”模式和少数民族地区司法制度研究薄弱这三个方面说明了本文选择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法院作为个案的原因。提出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通过以结构和行动、空间和制度视角,对基层法院组织结构加以“类型化”研究,以此探寻我国基层法院组织的真实图景,并对其予以必要的反思和重构。该部分系统梳理了有关基层司法制度研究的不同理论范式,针对既有研究的三种二元对立范式和三种一元研究路径可能存在的局限,倡导迈向一种“以主体为中心”的第三条道路,进而强调在“以主体为中心”的范式下应扩大对“主体”的理论研究范畴,在研究方法上保持包容性与开放性,研究路径上保持一种“关联——阐释”观,最终在研究方向上倡导从法教义学出发,最终回到法教义学中去。此外,本部分还具体说明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实证研究的材料来源。第一章以扩展个案的研究方法考察了W市人民法院内部组织结构的运作过程,强调法院组织运作过程中的多重逻辑及其与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旨在深描出当下中国基层法院组织日常运作的真实图景。从时空交集下W市人民法院分庭结构的变迁中梳理出构建其内部组织结构的三种逻辑:技术逻辑、社会逻辑和权力逻辑。在当前我国基层法院的日常运作中,当三重逻辑与主体的行动相互遭遇时,组织风格表现为权力逻辑偏好主导下的控制方式,进而形成了当下我国基层法院分庭组织结构的三种悖论,即庭室规模的扩大化与运行效果的内卷化、司法改革的去行政化与组织关系的人缘化以及空间的层次化与权力的混同化。第二章通过对法院组织结构内部基层法官为何离职这一组织现象的层层剖析,首先勾勒出基层法官日常生活中身处的三重场域。受到权力场域和社会场域的交互影响,司法场域中作为法律人的基层法官仅能拥有“有限”的司法判断权,作为社会人的法官需要考虑并解决深嵌于社会场域中的各种人情世故,作为公务员的法官则需要面对来自权力场域中的日常政治。进而文章指出,权力场域主导下的基层法官在行动中分别表现出了三种不同的角色和离职类型,分别是权力持有型法官的高原型离职、权力依附型法官的瓶颈型离职以及通常不会选择离职的权力边缘型法官。第三章从职能脱离和地方性抽离这两个组织现象详细阐释了W市人民法院内部两个典型组织结构的运行困境。自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成立起,各省从高级法院至基层法院相继成立了立案二庭。研究发现自其成立以来,预期职能与实践职能间产生了极大的脱离。立案二庭的预期职能主要是涉诉信访、再审立案与判后释明。而实践中由于法律规范的模糊,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对诉前咨询有巨大的社会需求空间,导致立案二庭的职责模糊,其职能逐渐转变为提供诉前指导与咨询。未来立案二庭改革的核心问题在于明确其定位,厘清其职能并下放再审立案管辖权。对派出法庭的研究主要表现为“制度——过程”,“自上而下的知识规划——自下而上的知识策略”和“国家——社会”三种二元对立范式,有必要坚持“以主体为中心”并在“生活世界——派出法庭——诉讼参与者”的共在视角下整合上述范式和多元方法论的冲突。处于“基层中的基层”的派出法庭在时空的脉络中形成并发展了其基本职能与延伸职能,受组织结构所限,不断被边缘并表现出反结构化行动,进而在总体上表现出一种“地方性抽离”的组织特征。在此意义上,未来司法改革的方向是重构派出法庭在基层中的初审职能,重视物质设置及精神文化建设并关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派出法庭的独特性。第四章重点分析了W市人民法院在外部组织场域中与基层政法委员会和公安、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文章首先从建构论与结构主义的视角,由“案件”及“结构”,并由“结构”及“人”逐步进行剖析,展现在与各政法部门的互动中,基层政法委员会作为“他者”,组织结构的建构历程。随后基于时空要素的分析,归纳了这一组织结构的内部与外部构造及表达方式。本章的研究表明,基层政法委员会并不必然会干预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其行为空间并非没有边界,行为效果也会受到来自国家正式制度和来自法院组织“反结构性”能动行为的双重束缚和限制。当下中国的司法体制中,“合谋格局”已经成为公检法三机关的一种制度化的非正式行动,本章由“合谋格局”的外观呈像至现实表现逐步进行剖析,发掘其长期存在的时空环境与结构基础。公检法三机关间“合谋格局”的本质是法院外部组织场域的结构化,镶嵌其中的基层法院改革是一种全方位、多主体的整体规划和设计,进而从组织互动的角度为司法改革提供新的视角。结论部分再次对本文论证的“基层法院组织结构”这一理论问题进行了回顾,并指出当前我国的基层法院组织是一种“权力型”组织结构,其形成有着深厚的传统、社会与文化原因。“权力型”法院组织结构的特点表现为权力主体的同一性,权力关系的依赖性,权力运作的个体性和权力来源的多元性。进而指出未来我国司法改革的可能路径是在交往沟通的运行逻辑基础上回归“审判型”法院组织结构,其核心要义包括在法院组织的行动主体中以法官为中心,在内部组织部门的构架中以审判组织为中心及在法院组织的外部关系上以审判为中心。
杨朝永[7](2016)在《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事合议制度是我国的基本诉讼制度之一,其相比独任制具有明显制度优势,但前提是能够在当前司法场域下有效运行。古今中外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变迁有其自身规律,以此为参照系反思我国司法实践遭遇的现实困境,可以“语境化”地理解司法场域塑造的现实理性,检视合议制度现状的成因则发现其正当性逐渐消解,改革势在必行。本论文由引论、结语及主体的五章内容构成。引论阐明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研究的目的和意义,梳理研究现状,最后对本文的研究进路做了说明。第一章考察中外古今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演进规律。国外合议制度从最初的古希腊、古罗马集体裁判制度起源,在两大法系沿着不同的路径演进发展,基于各个国家不同的司法场域表现出各种不同的样式,并且随着司法现代化的进程而不断发展完善,其中规律值得我国借鉴。在长期以来科层化的司法权配置运行模式下,民事审判合议制度在我国也经历了萌芽、发展、定型的制度变迁过程,与国外现代合议制度比较差异巨大,其中缘由值得省思。以域外合议制度的制度经验为参照系,同时兼顾我国合议制度的场域因素,深化合议制度改革才具有生命力。第二章剖析我国现存民事审判合议制度规则体系与司法实践“二元”背离的现实困境。从规范层面上考察,我国相关法律规范按照西方合议制度的基本理念,对合议制度进行了体系化设计,虽然不甚完美但基本成型。从合议制度规则体系的形成及变革考察,最高人民法院的四个五年改革纲要推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但丰满理想遭遇了冷酷现实的排异。从对H省高级法院、Z市中级法院、X市法院三个层级法院实证调研来看,作为规则体系的合议制度并未在我国民事诉讼运行中实质落实,合议制适用范围萎缩、合议庭内部构造紊乱、合议庭运行机制失序、合议庭管理监督越界,规则体系与司法实践之间显现出明显的“二元”背离现象。但是,合议制度在中国失灵的程度并非那么令人沮丧,即使合议制被规避,但其异化的运行机制生成的结果仍然基本保障了裁判的质量。第三章检视我国现存民事审判合议制度异化的成因。深刻理解当前合议制度异化的成因才能为深化改革提供准确指引。身处我国转型期的社会背景和科层化的内外司法场域中,合议制度必然受其制约而难以独善其身。组织化的法院为了缓和合议制运行场域需求与司法现状难以满足之间的矛盾,“节约”合议庭审判资源以应对案多人少压力,加强合议庭审判管理以实现组织目标导向,强化合议庭审判监督以保障裁判质效底线,分享合议庭审判权责以“迁就”法官素质不高的现状,对合议制度规则体系不断解构、改造,表现出满足功利的现实理性。合议庭法官基于个体理性选择、心理文化影响和行为习惯在合议制适用过程中有其选择偏好,表现为满足自身价值需要的行为策略。第四章考察当前合议制改革的动向。现存合议制度固然有其现实基础和存在合理性,且从结果意义上看异化的合议制仍能大体保障裁判质量,但不能据此而拒绝改革。当前合议制改革的动因,在于影响合议制度运行场域的因素发生变化、合议制基本功能优势的缺失以及合议制规则体系与司法实践的二元背离、合议制实际运行机制以及相应地监督管理机制的效用难以满足,且其正当性逐渐消减,改革势在必行。考察当前如火如荼的合议制度改革模式发现,地方法院自发探索的改革经验尚不足以复制推广,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的H省L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改革措施保守大于拓新,司法责任制改革驱动下的第一批试点G省法院制度创新能否落实尚不确定。第五章提出深化我国民事审判合议制度改革的图景。我国合议制度改革历经多年努力而收效甚微,下一步深化改革尤其需要慎思笃行。以当前合议制改革动向为理论研讨和实践探索标本,可以勾画出我国合议制度改革的目标愿景及推进路径,充分考虑我国现行司法场域影响因素的制约而设定相对合理的改革方案、模式和措施。深化合议制度改革,应着力于完善合议庭组成方式及内部构造,确立权责统一的合议庭运行机制,改革合议庭运行的管理监督机制,完善合议制功能发挥的保障机制。远期瞻望合议制改革,现代合议制度的全面落实尚需司法场域的全面优化。结语部分对本文的研究进行总结,对研究状况作出初步评判。
江必新[8](2012)在《审判监督制度的基本理念》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审判监督制度的构建应秉持科学理性之理念,审判监督理念是对审判监督制度本质与特殊性的理性认知,是审判监督制度发展与进化方向的指引。随着司法理论的发展与司法实践的深入,审判监督制度不断获得完善,而制度的进化又更好地指导了
陈维峰[9](2012)在《民事抗诉制度完善之我见》文中认为我国的民事抗诉制度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尝试和新中国建立后的曲折发展,具有国家性、专门性等特征。但这一制度在内容规定上还存在过于概括,有的内容甚至缺失,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困难,同时在理论上也有争议。在理论界主要是围绕民事抗诉制度是否违背诉讼法理等四个方面进行争论,并形成了废除论、现时保留论等四种不同观点;在实践中,检法两家对抗诉范围的认识存在分歧,抗诉程序复杂,抗诉再审程序不完善,同级检察机关没有抗诉权以及检察抗诉权缺少措施保障等。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既有立法上原因,也有法院对检察监督权的非理性限制和检察机关对民事抗诉制度认识不到位,这些都影响了民事抗诉制度在维护法律统一实施方面的作用的发挥。笔者认为,尽管我国民事抗诉制度存在理论上争议,在实践中还有困难,但民事抗诉制度建立以来,在维护司法公正,推进司法进步,维护司法权威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民事抗诉制度并不违背诉讼法理,与法院审判独立等也并不冲突。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民事抗诉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笔者结合制约机制,对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完善进行了分析。
胡文静[10](2011)在《论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文中研究表明当前,在对我国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究竟应为多大这一问题的认识上,检察院、法院两家产生了严重的分歧:检察院的一些同志主张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应当是全方位的,至少不应局限在《民事诉讼法》分则的规定之内;而法院的一些同志则力主减小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甚至主张取消民事检察监督这项制度。大量的实践表明,检、法两家在这一问题上的认识分歧已经严重地影响了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研究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本文中,笔者试图通过历史的、比较的方法,在对中国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历史沿革进行梳理、对我国当前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立法现状、司法现状和理论现状进行详细剖析的基础上,深入探讨民事检察监督的本质,从而提出一个相对合理的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完善建议。本文主要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其中正文由四章组成。第一章是概述中国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历史沿革。在本章中,笔者通过对自清末至现在各个时期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描述,直观地体现出民事检察监督范围在中国历史上的变迁,并由此引出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限制性规定已不能完全满足新时代、新形势下人民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新期待的话题。第二章是详细论述我国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现状。主要从立法、司法、理论三方面,全面展现了民事检察监督范围在不同领域内引起的论争。本章的写作目的在于为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完善提供理论上的支撑。第三章是一些与民事检察监督范围完善相关的基础理论。包括完善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意义、完善民事检察监督范围应遵循的原则等。这些基础性的理论论述,为其后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具体完善确立了总的原则和方向。第四章是在第三章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具体方案,即认为当前我国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应包括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的审理过程、生效裁判、法院调解及民事执行。
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完善之我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完善之我见(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及应用背景 |
二、国内外研究文献述评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沿革 |
第一节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历程 |
一、清末民事检察制度的萌芽 |
二、中华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 |
三、新民主主义政权下的民事检察制度 |
四、建国初期的民事检察制度 |
五、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 |
第二节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规律 |
一、监督理念趋向现代化 |
二、监督范围日趋全面 |
三、监督方式日趋多元 |
四、监督客体日趋侧重于程序 |
第三节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特点 |
一、制度价值取向逐渐丰富 |
二、制度地位逐步确立 |
三、制度体系日益完善 |
四、制度内容渐趋完备 |
五、制度成效日益显现 |
第二章 比较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启示 |
第一节 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一、大陆法系国家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二、英美法系国家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三、前苏联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第二节 域外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发展的启示 |
一、应当注意研究各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国情背景和发展沿革 |
二、不断增强民事检察权行使的独立性 |
三、不断强化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 |
四、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日益趋同和扩大 |
五、公共利益救济需要检察机关强有力的参与民事诉讼 |
第三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 |
第一节 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 |
一、为了提升司法公信力 |
二、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三、为了健全完善民事检察制度 |
四、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五、为了更好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
第二节 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 |
一、权力制衡理论 |
二、司法公正理论 |
三、司法民主理论 |
四、公益保护理论 |
第三节 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
一、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 |
二、更好的维护司法民主 |
三、更好的维护司法权威 |
四、更好的促进法制统一 |
五、更好的保障民事法律正确实施 |
六、更好的促进民事检察职能完善 |
第四章 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实践困境 |
第一节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一、监督范围日益广泛而运行空间狭窄 |
二、监督方式多元而监督效力仍无保障 |
三、监督要求提高而监督能力仍有差距 |
第二节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监督权能配置失衡 |
二、监督程序设置失当 |
三、制度规定系统性不足 |
第三节 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方向 |
一、促进诉权、审判权、检察权的“合力”优化 |
二、促进民事检察监督程序优化 |
三、促进民事检察制度整体效能发挥 |
第五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路径 |
第一节 转变观念和创新理论 |
一、观念的刑民转换 |
二、理论的不断创新 |
第二节 探索建立内在型监督模式 |
一、外在型监督模式是现实需要的必然选择 |
二、内在型监督模式是可能的发展路径 |
第三节 协调整合民事检察监督手段 |
一、实然对应然的偏离 |
二、应然对实然的反应及改革 |
第四节 科学完善民事抗诉制度 |
一、完善民事抗诉监督事由 |
二、合理规范的设置民事抗诉程序 |
三、改造“上级抗下级审”的抗诉程序 |
第五节 构建选择型民事申诉制度 |
一、充分保护了诉权 |
二、充分实现了申诉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三、有利于实现民事诉讼的安定 |
四、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 |
第六节 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
一、国有资产流失的民事案件 |
二、侵害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 |
三、不正当竞争和行业垄断等破坏经济秩序的民事案件 |
四、其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重大民事案件 |
第七节 规定和完善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配套权力 |
一、赋予检察机关充分的调阅案卷材料权 |
二、完善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 |
三、赋予检察机关出席再审法庭的庭审监督权 |
第八节 完善保障机制 |
一、明确相关职责权限 |
二、强化民事检察队伍建设 |
三、完善省级检察院人财物统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2)我国刑事审级制度之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思路 |
第一章 刑事审级制度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刑事审级制度概述 |
一、刑事审级制度的内涵 |
二、刑事审级制度的特征 |
第二节 刑事审级制度的法理基础 |
一、审判独立理论 |
二、刑事诉权理论 |
三、程序经济性理论 |
四、程序安定性理论 |
第三节 刑事审级制度的功能 |
一、权利救济 |
二、依法纠错 |
三、制约公权 |
四、法制统一 |
第二章 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及实践现状 |
一、我国刑事审级制度概览 |
二、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实践 |
第二节 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现实困境 |
一、刑事审级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
二、刑事审级程序运行不够规范 |
三、刑事审级制度功能难以实现 |
第三节 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困境之成因 |
一、刑事司法理念的影响 |
二、刑事审级结构的制约 |
三、法院治理结构的错位 |
四、法院内在利益的驱动 |
第三章 域外刑事审级制度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域外刑事审级制度之考察 |
一、英美法系国家刑事审级制度的特点 |
二、大陆法系国家刑事审级制度的特点 |
第二节 域外刑事审级制度之评析 |
一、域外刑事审级制度的共同特征 |
二、域外刑事审级制度之启示 |
第四章 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完善的基本思路 |
第一节 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挑战与制度动力 |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
二、刑事诉讼程序类型化发展 |
三、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 |
四、司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挑战 |
第二节 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完善的进路 |
一、我国刑事审级制度改革理论之争 |
二、三审终审制构建之现实障碍 |
三、“两审终审制”优化之合理性 |
第五章 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一节 刑事审级构造之完善 |
一、审判组织结构之完善 |
二、审级职能分工之完善 |
第二节 两审终审制之优化 |
一、强化一审事实审基础 |
二、确立有限审查原则 |
三、规范上诉审审理程序 |
四、完善案件请示制度 |
第三节 刑事速裁案件一审终审之植入 |
一、刑事速裁案件一审程序终结之正当性 |
二、刑事速裁案件一审终审之制度设计 |
第四节 死刑案件三审终审之再造 |
一、死刑复核程序再造之必要性 |
二、死刑案件三审终审之制度设计 |
第五节 刑事再审程序之完善 |
一、刑事再审程序的合理性 |
二、刑事再审程序的规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附录 |
致谢 |
(3)中国特色民事行政检察的制度实践与理论探索——民事行政检察30周年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事行政检察30年的实践探索与制度发展 |
(一) 1988年到2001年:试点探索、全面起步阶段 |
1. 规范化建设先行, 确立办案原则和指导思想。 |
2. 从谨慎试点到积极推进, 办理一批有影响的案件。 |
3. 注重改革创新, 推动民行检察工作健康发展。 |
(二) 2001年到2010年:制度定型、蓬勃发展阶段 |
1. 以办案为中心, 办案规模大幅提升。 |
2. 拓展监督的范围和方式, 探索多方位的监督格局。 |
3. 创新办案方式, 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效果。 |
4. 注意发现和办理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 |
5. 积极参与司法改革和法律修改, 推进制度规范建设。 |
(三) 2010年到2018年:职能拓展、创新发展阶段 |
1. 制订民事、行政两个诉讼监督规则, 抓好“两法”的贯彻执行。 |
2. 检察公益诉讼完成从试点先行到全面推进的重大突破。 |
3. 推进构建民事行政诉讼多元化监督格局。 |
4. 探索开展行政检察工作。 |
5. 深化落实司改成果。 |
6. 开展专项活动, 提升诉讼监督工作质效。 |
7.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
8. 整合资源凝聚共识, 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
9. 加强队伍建设。 |
二、民事行政检察30年的理论探索 |
(一) 关于民行检察制度的存废之争 |
1. 国外检察机关没有或者很少有监督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职权。 |
2. 民行检察监督与案件的不确定性存在矛盾。 |
3. 民行检察监督会弱化法院审判权行使的独立性。 |
4. 民行检察监督与当事人处分权存在冲突。 |
5. 民行检察监督破坏原被告之间诉讼结构平衡, 影响司法公正。 |
6. 民行检察监督损害了一事不再理及既判力原则和司法权威。 |
7. 民行检察监督有损诉讼经济及诉讼效率原则。 |
(二) 民行检察的权力性质与职能定位 |
(三) 民行检察监督范围 |
1.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前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具体问题: |
2.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关于民行检察监督范围的讨论 |
3. 关于行政检察监督范围问题 |
(四) 民行检察监督方式 |
1. 抗诉。 |
2. 参与诉讼。 |
3. 检察建议。 |
4. 检察意见。 |
5. 纠正违法通知。 |
6. 支持起诉。 |
7. 提起诉讼。 |
(五)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
1. 能否提起。 |
2. 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
3.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
4.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
三、民事行政检察30年的评估与展望 |
(一) 民行检察30年评估 |
(二) 新时代民行检察展望 |
(4)民事诉讼禁止重复起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既有研究之述评 |
三、本文的研究进路与方法 |
第一章 民事诉讼禁止重复起诉的概述 |
第一节 民事诉讼禁止重复起诉的历史渊源与正当性基础 |
一、民事诉讼禁止重复起诉的历史渊源 |
二、民事诉讼禁止重复起诉的正当性基础 |
第二节 民事诉讼禁止重复起诉的内涵与概念辨析 |
一、禁止重复起诉的内涵 |
二、禁止重复起诉与既判力之辨析 |
三、与行政争议中一事不再理的区别 |
四、与刑事诉讼中禁止双重危险的区别 |
第三节 我国禁止重复起诉制度的检视 |
一、我国语境下禁止重复起诉内涵与称谓的再界定 |
二、我国禁止重复起诉立法的检视 |
三、我国禁止重复起诉司法的检视 |
第二章 重复起诉的一般识别标准 |
第一节 重复起诉行为的构成要件 |
一、重复起诉行为的类型划分 |
二、重复起诉行为的识别路径 |
三、重复起诉行为构成要件的学说主张 |
四、我国关于重复起诉构成要件的学说选择 |
第二节 主体同一性的识别 |
一、常规情形 |
二、特殊情形 |
第三节 诉讼标的同一性的识别 |
一、诉讼标的概述 |
二、诉讼标的之实体法学说 |
三、诉讼标的之诉讼法学说 |
四、统一诉讼标的之否定学说 |
第四节 我国诉讼标的理论的选择 |
一、诉讼标的理论的反思 |
二、旧诉讼标的理论之理性回归 |
第三章 禁止重复起诉的具体展开 |
第一节 诉讼系属中的禁止重复起诉 |
一、诉讼系属的概述 |
二、诉讼系属的法律效果 |
三、诉讼系属的起始与消灭 |
四、诉讼系属抗辩与禁止重复起诉 |
第二节 判决确定后的禁止重复起诉 |
一、既判力的概述 |
二、既判力的基础理论 |
三、既判力与禁止重复起诉 |
四、既判力的范围 |
第三节 既判力扩张与禁止重复起诉的扩大化 |
一、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扩张 |
二、争点效理论对禁止重复起诉的影响 |
三、人事诉讼与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 |
第四章 特殊情形下的重复起诉问题 |
第一节 一部请求 |
一、一部请求的内涵 |
二、一部请求的诉讼标的 |
三、一部请求的不同学说 |
四、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部请求 |
第二节 情事变更 |
一、后遗症 |
二、执行中的新事实 |
第三节 确认型诉讼 |
一、积极确认之诉与消极确认之诉并行 |
二、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并行 |
三、我国常见的确认型诉讼 |
第四节 诉讼上的抵销 |
一、抵销抗辩与诉讼系属 |
二、抵销抗辩的既判力效果 |
第五章 我国禁止重复起诉制度构建的困境与突破 |
第一节 我国禁止重复起诉制度构建的困境 |
一、我国传统上禁止重复起诉理念的缺失 |
二、民事诉讼目的变迁对重复起诉认定的冲击 |
第二节 我国禁止重复起诉规则体系的重构 |
一、禁止重复起诉制度的目标矫正 |
二、重复起诉审查模式的重建 |
三、禁止重复起诉规则的具体适用 |
四、重复起诉行为的司法规制 |
第三节 我国禁止重复起诉有关配套制度的完善 |
一、请求权竞合的化解 |
二、纠纷一次性解决的实现 |
三、中间判决制度的引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5)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改造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意义 |
二、选题背景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概述 |
第一节 监督的概念与特点 |
一、监督的词源与概念 |
二、监督的特点 |
三、监督的要素 |
四、监督的种类 |
第二节 诉讼监督的概念及与相关概念辨析 |
一、诉讼监督的词源与概念 |
二、诉讼监督的要素 |
三、诉讼监督相关概念辨析 |
四、诉讼监督的功能 |
第三节 检察监督的概念及与相关概念辨析 |
一、检察监督的词源与概念 |
二、检察监督的特点 |
三、检察监督相关概念辨析 |
第四节 行政诉讼监督的概念与特点 |
一、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词义与概念 |
二、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特点 |
第二章 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抗诉情况的统计分析 |
一、我国行政诉讼案件检察机关立案率较高 |
二、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案件检察机关立案抗诉比例逐年降低 |
三、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案件抗诉再审比例低 |
四、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案件再审改判比例低 |
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现存问题 |
一、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理论尚不成熟 |
二、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立法尚不完善 |
三、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实践尚需摸索 |
第三节 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现存问题成因 |
一、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缺乏监督目标指引 |
二、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未能建立动态过程监督体系 |
三、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错案纠正”权能难以实现 |
第三章 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改造原理 |
第一节 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不宜废除的原因 |
一、法文化传统:我国古代御史监察制度及近代检察监督制度 |
二、法理基础:公权力扩张性和检察监督行为的法律性质 |
三、宪政基础: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宪法依据 |
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改造理论——监督价值关系论 |
一、监督价值关系论本论 |
二、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中的监督价值主体与客体 |
三、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中监督价值主体的阶段性需求 |
四、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中监督价值客体层次性供给 |
第四章 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改造方案 |
第一节 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改造框架 |
一、构建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监督目标 |
二、构建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改造内容 |
一、构建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起诉监督环节 |
二、构建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审理监督环节 |
三、构建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裁判监督环节 |
四、构建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执行监督环节 |
第三节 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责任制度初探 |
一、构建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责任制度的原因 |
二、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责任制度的结构框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6)法社会学视野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运行逻辑 ——来自Y省W市人民法院的个案(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与价值 |
(一) 为何选择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法院 |
(二) 为何是基层法院 |
(三) 为何是法院组织结构 |
二、核心观点与论文框架 |
三、基层司法制度的研究范式及理论困境 |
(一) 传统司法制度研究中的二元范式 |
(二) 超越二元范式的一元研究路径 |
(三) 迈向“以主体为中心”的第三条道路 |
四、方法与材料 |
(一) 研究方法 |
(二) 材料来源:Y省W市人民法院及其辖区 |
第一章 基层法院分庭组织结构的运行分析 |
一、时空交集下W市人民法院分庭结构的变迁 |
二、三重逻辑中分庭结构的构建和变迁 |
(一) 技术逻辑 |
(二) 社会逻辑 |
(三) 权力逻辑 |
三、权力逻辑主导下分庭组织结构运行的三种悖论 |
(一) 庭室规模的扩大化与运行效果的内卷化 |
(二) 司法改革的去行政化与组织关系人缘化 |
(三) 空间的层次化与权力的混同化 |
四、小结 |
第二章 三重场域中基层法官的角色 |
一、研究方法 |
二、基层法官为何离职 |
(一) 历时的流出和共时的嵌入 |
(二) 基层法官日常生活中的三重场域 |
三、权力场域主导下基层法官的三种角色 |
(一) 权力持有型法官 |
(二) 权力依附型法官 |
(三) 权力边缘型法官 |
四、小结 |
第三章 基层法院内部两个典型组织结构的运行分析 |
一、职能脱离:立案二庭的运行现状及其改革 |
(一) 研究对象:历史变迁中的W市人民法院立案二庭 |
(二) 职能脱离:W市人民法院立案二庭试点现状 |
(三) 基层人民法院立案二庭的改革方向 |
二、地方性抽离:派出法庭的运作困境及其出路 |
(一) 实证的问题与背景 |
(二) 基层中的派出法庭 |
(三) 派出法庭的组织角色 |
(四) 派出法庭的组织结构 |
(五) 认真对待派出法庭 |
第四章 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外部互动 |
一、基层法院与基层政法委员会的关系 |
(一) 调查对象与调查的开展 |
(二) 协调、监督或是干预的“案件” |
(三) 由“案件”到“结构” |
(四) 由“结构”及“人” |
(五) 小结 |
二、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间的“合谋格局” |
(一) 格局呈现:基于数据的观察 |
(二) “合谋”表现:基于经验的分析 |
(三) “合谋格局”的时空环境和结构基础 |
(四) 小结 |
结论 走出个案: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现实架构和运行路径选择 |
一、问题回溯 |
二、“权力型”组织结构的评析 |
(一) “权力型”组织结构的成因 |
(二) “权力型”组织结构的特点 |
三、交往沟通逻辑下“审判型”组织结构的回归 |
(一) 交往沟通逻辑与法院组织结构的构建 |
(二) 路径选择:回归“审判型”组织结构 |
附录一:对W市人民法院55位法官的调查问卷 |
附录二:对进入诉讼阶段的120个诉讼当事人的调查问卷 |
附录三:W市人民法院制度(选登)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7)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引论 |
一、问题引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目的及意义 |
四、研究进路 |
第一章 中外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演进及启示 |
第一节 外国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变迁规律 |
一、英美法系合议制度的演进 |
二、大陆法系合议制度的演进 |
三、对我国深化合议制度改革的启示 |
第二节 中国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演进及启示 |
一、中国合议制度的演变轨迹 |
二、我国合议制度演进的启示 |
第二章 我国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合议制度规则体系的考察 |
一、现行合议制度规则体系的构成 |
二、对现行合议制度规则体系的检视 |
第二节 合议制度日常运作的考察 |
一、合议制适用范围萎缩 |
二、合议庭内部构造紊乱 |
三、合议庭运行机制失序 |
四、合议庭管理监督失序 |
第三章 我国民事审判合议制度异化的成因检视 |
第一节 合议制运行的场域考察 |
一、合议制运行的外部场域 |
二、合议庭运作的内部场域 |
第二节 作为组织的法院对合议制改造适用 |
一、节约合议庭审判资源应对积案压力 |
二、加强合议庭审判管理实现组织目标 |
三、加强合议庭监督制约保障裁判质效 |
第三节 作为“经济人”的法官的选择偏好及行动策略 |
一、合议庭法官的选择偏好 |
二、合议庭法官的行动策略 |
第四章 当前合议制度改革动向 |
第一节 当前合议制度改革的动因 |
一、合议制度规则体系与实践运行“二元”背离的困境 |
二、合议庭审判质效保障机制的困境 |
三、合议庭审判管理机制的困境 |
第二节 地方法院自发改革模式 |
一、改革措施比较 |
二、改革成效评估 |
第三节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改革模式 |
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解读 |
二、H省L市中级法院试点改革模式评估 |
第四节 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改革模式 |
一、“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语境 |
二、第一批试点G省法院改革模式评估 |
第五章 深化合议制度改革的图景 |
第一节 深化合议制度改革的目标设定与路径选择 |
一、我国民事审判合议制度改革的过渡期目标与远期目标 |
二、改革的方案设计与路径选择 |
第二节 完善合议庭组成及内部构造 |
一、选任精英法官组成合议庭 |
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
三、改进合议庭组成模式 |
第三节 健全合议庭审判权运行机制和审判责任制 |
一、实行“审、判统一”的合议庭审判权运行机制 |
二、规范合议庭及成员职责 |
三、落实合议庭责任 |
第四节 重置合议庭运行管理监督机制 |
一、规制院庭长审判管理监督权 |
二、改进合议庭外部监督制约 |
第五节 健全合议制功能发挥的保障机制 |
一、案件分流程序分类限缩合议制适用 |
二、推进司法人员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
三、加强司法人员职业保障 |
四、逐步实现法官自治管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审判监督制度的基本理念(论文提纲范文)
一、确立科学理性的审监理念之前提——基础概念与基本认识的澄清 |
二、消除科学理性审监理念的建构障碍——审监制度运作中可能存在的误区 |
三、科学理性审监理念的核心——相关诉讼价值的衡平 |
(9)民事抗诉制度完善之我见(论文提纲范文)
民事抗诉的概念、特征及意义 |
民事抗诉的概念 |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前有关抗诉的规定及对抗诉制度的基本观点 |
三、民事诉讼法的这次修改对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也作了一些修改, 主要有四个方面: |
四、关于建立民事抗诉制约机制的构想 |
(10)论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中国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历史沿革 |
(一) 清末至新中国成立时期 |
(二) 新中国成立至1957年"反右斗争"时期 |
(三) 1957年至"文革"结束时期 |
(四) 1978年至1991年《民事诉讼法》颁布时期 |
(五) 1991年《民事诉讼法》颁布至今 |
二、我国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现状 |
(一)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 |
1、不同法律渊源关于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规定 |
2、实践中检、法两家关于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不同认识 |
(二) 我国关于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理论现状 |
1、全面监督说 |
2、有限监督说 |
3、法定范围扩大说 |
三、民事检察监督范围完善的相关基础理论 |
(一) 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意义 |
1、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范围有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 |
2、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范围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
(二) 完善民事检察监督范围应遵循的原则 |
1、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
2、维护司法公正原则 |
3、谦抑原则 |
四、我国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完善建议 |
(一) 民事公益诉讼 |
1、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现实必要性 |
2、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可行性 |
3、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 |
(二) 审理过程 |
1、庭审中严重违法法定程序的情形 |
2、错误使用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情形 |
3、不依法送达导致当事人权利受损的情形 |
(三) 生效裁判 |
1、生效判决的范围 |
2、生效裁定的范围 |
(四) 法院调解 |
1、对法院调解进行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
2、对法院调解进行检察监督的可行性 |
3、对法院调解进行检察监督的范围 |
(五) 民事执行 |
1、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现实依据 |
2、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法理依据 |
3、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发表文章目录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四、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完善之我见(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研究[D]. 金石. 吉林大学, 2019(02)
- [2]我国刑事审级制度之完善研究[D]. 王玉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3]中国特色民事行政检察的制度实践与理论探索——民事行政检察30周年综述[J]. 胡卫列,兰楠,刘小艳.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8(06)
- [4]民事诉讼禁止重复起诉研究[D]. 郑涛. 武汉大学, 2017(07)
- [5]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改造论[D]. 杨丹. 武汉大学, 2017(07)
- [6]法社会学视野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运行逻辑 ——来自Y省W市人民法院的个案[D]. 徐清. 云南大学, 2016(03)
- [7]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研究[D]. 杨朝永.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1)
- [8]审判监督制度的基本理念[J]. 江必新. 人民司法, 2012(13)
- [9]民事抗诉制度完善之我见[J]. 陈维峰. 中国科技财富, 2012(07)
- [10]论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D]. 胡文静. 山西大学, 2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