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认识论走向价值论——证据法理论基础的反思与重构(论文文献综述)
陈闻高[1](2021)在《论证据法的两重视角——与“从认识论走向价值论”者商榷》文中研究指明证据学有认识与价值两个视角。认识证据中,经验事实具有多维性;判断证据价值,也具有多维性。关于中国证据法基础理论的争论引人注目,"从认识论走向价值论"便是其中之一。筛选证据材料,可否用价值取代认识呢?多维证据价值的选取,应聚焦案件事实。证据法认识事实和收集证据,应坚持中立性,而其价值选择则难免有倾向性。证据法律价值中,有实体价值和程序价值之别。证据收集和选择中,有价值错位情况。司法证明需要公正性。证据价值的选择与认定中,都有认识倾向性。证据法中,认识案件事实应先保障价值判断。证据价值的判断应统一于认识论。我国证据法应采用辩证唯物论统一价值论。
谢澍[2](2021)在《从“认识论”到“认知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之科学化走向》文中研究指明关于"刑事诉讼认识论"的理论争鸣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然而,似是而非的证明标准、僵化误用的证明模式以及异化失灵的程序设计均表明,"刑事诉讼认识论"并未对立法与司法实践产生足够积极的影响,理论实效不如预期。因此,亟需在我国刑事诉讼认识论的研究基础之上,合理吸收域外成果,拓展知识边界,探索理论与实践良性互动的可能。其中,将具有"硬科学"依据的认知科学引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并与"刑事诉讼认识论"有效对接,是知识创新的可能路径。"刑事诉讼认知论"与"刑事诉讼认识论"在知识背景、理论自洽性以及对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期许方面均存在区别,因此,欲探索理性认知向度的知识增量,就首先需要促成认知科学与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对话,进而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科学化贡献智识资源。
孙世萍[3](2020)在《刑事错案论》文中研究表明公平正义一直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然因一批冤错案的曝光,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不小的震动,并引发关于“错案”问题的激烈讨论,由此也拉开了第四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序幕。错案率作为检验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指标,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也许是出于对公平正义的极度渴望,也许是出于改革的迫切心情,人们几乎将全部的精力都投入到对刑事错案的成因以及预防的研究中,而对于刑事错案的本来样貌却甚少关注,并出现刑事错案概念泛化、重事实认定轻法律适用等倾向。这非常不利于对刑事错案的正确认识,也不利于全面系统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此,我们有必要以更加冷静、理性的态度重新审视“错案”问题以及相关司法改革问题。本文从认识论出发,重新界定刑事错案的概念,进一步明确刑事错案的法律属性,厘清事实认定对象与法律适用对象的界限,并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避开“错案预防”的习惯性视角,达到了正本清源的目的。在全面认识刑事错误的基础上,以此轮司法体制改革为切入点,在刑事错案本原中重新审视抑制刑事错案的路径与方法,并重点从法律安全区的提倡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法官职业评价体系的完善等三个方面提出改革建议,为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提供参考。
徐拿云[4](2020)在《品性证据规则的作用机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伦理学上的品性和心理学上的品性,为司法证明场域的品性提供了概念基础。品性证据规则主要面临三重问题。其一,品性自身存在不确定性,主要体现在品性的倾向性、道德性和主体间性三个方面。当用于对行为进行证明时,品性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倾向性;品性在道德上是非中立的,包括良好品性和不良品性;根据品性的人际概念,品性建立在第二主体对原始主体做出行为评价的基础上。其二,品性证据的识别存在复杂性。无论是基于品性推论识别品性目的与非品性目的的具体行为证据,还是基于道德属性识别品性证据与习惯证据,都呈现出一定的复杂性。其三,品性证据的运用也存在危险性,可能产生不公正的偏见和额外的诉讼成本。从神示证据制度下品性证据萌芽初现,到法定证据制度下正式形成品性证据并对其自由采纳,再到自由证明制度下产生品性证据排除规则及其例外,并于自由证明制度发展过程中逐步增设例外规定,品性证据的司法运用不断走向合理化。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变迁,为品性证据的演变奠定了社会基础。品性证据的演变史充分体现了鼓励采纳证据的规制取向和审慎排除品性证据的规制态度。品性证据的行为预测价值,为采纳品性证据提供了正当理由。品性证据规则的激励客体包括诉讼行为和社会行为。其一,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具有激励作用,旨在实现发现事实真相的内在目标。以BAF*对事实认定者信念属性的限制为认识论基础,品性证据排除规则有助于增强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品性推论是从行为到品性再到行为的过程,其间运用了归纳推理和具有可废止性的溯因推理,由此品性证据排除的例外有助于增强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具有激励作用,主要体现在推进最大个别化检验、强化对证人的可信性检验、破除对女性被害人的歧视范式三个方面。但与此同时,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也可能产生抑制作用,主要体现在强化叙事危险性、抑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固化被告的性侵犯行为范式三个方面。其二,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具有激励作用,旨在实现塑造社会行为的外在目标。就激励方式而言,品性证据规则通过成本调控方式实现行为优化,通过重复博弈方式形成动态激励,进而对社会行为发挥激励作用。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激励作用,主要体现在威慑违法行为、推进社会诚信和鼓励性别平权三个方面。当前我国并未设立品性证据规则,但司法实践中常常运用品性证据进行定罪和弹劾。从诉讼制度原因上看,举证与质证缺乏规范性和积极性、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定罪证明与量刑证明缺乏相对独立性,导致我国品性证据规则长期缺失。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的缺失,也在社会层面产生了一系列消极影响,主要体现为制约现代社会诚信文化的生成、弱化女性行为偏见的矫正意识、阻碍违法犯罪记录的功能定位。基于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的立法展望,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的设立将对证人诚实作证产生直接的激励作用,进而对诚信社会建设产生间接的激励作用。但与此同时,应当防范品性证据规则对证人出庭作证可能产生的抑制作用。
梁文峰[5](2020)在《民事诉讼私自录摄证据的可采性研究》文中认为私自录摄证据是科技发展在现代诉讼中的反映。本文关注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为解决纠纷而进行沟通协商,并对此过程进行录摄所形成的私自录摄证据。私自路上证据具有两方面特征:首先,证据产生于纠纷发生后,系当事人就纠纷进行的私下协商过程中所录制的一方当事人所作之陈述;其次,证据所记录的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涉及当事人一方对事实的承认或妥协。目前,就司法实践而言,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对此类证据的可采性持有包容态度,即原则上均予以采纳,少数特定情形才予以排除。本文认为,法院对私自录摄证据可采性的处理,虽然在合法性角度尚能自圆其说,但从正当性角度却值得反思。此外,从证据价值的视角出发,私自录摄证据的可采性也遭遇一定的难题,不仅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若不予以解决或者加以平衡,甚至会动摇社会交往的基础。本文通过对私自录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问题进行系统的梳理,期望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些规范化的指引或启示,亦希冀实践和理论届能够对此问题予以更多重视与研究。和结语外,本文正文共包括绪论和四个章节,内容简述如下;绪论主要通过引入案例提出问题,进而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以及对国内外关于私自录摄证据的研究观点的简要阐述,其中重点阐释我国学者的相关论述以及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判例。第一章为私自录摄证据的司法政策变迁。本章从司法政策变迁的角度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历次表述进行梳理,指出了在制度变迁之下隐藏的司法理念的摇摆与纠葛。第二章为私自录摄证据可采性的价值冲突。本章分析了私自录摄证据的可采性在民事诉讼中所具有的价值基础,对其可采性的价值冲突表现进行较深层次的探讨与论述。第三章为私自录摄证据可采性的问题研究。本章承接第二章对私自录摄证据正面价值的讨论,指出其对于民事诉讼的不利影响,以及可能引发的司法困境的具体表现。第四章是关于私自录摄证据的可采性应当如何把握进行的探索。本章以“调解或和解中的妥协不得作为诉讼中的不利证据”为切入点,在理论基础和价值指向的角度上与私自录摄证据进行对比审视,最终提出以“原则上否定可采性、例外情形认可可采性”作为判断私自录摄证据可采性判断的前置规则,并辅之以法官心证的公开作为对其可采性判断的后置规范与保障。
杨波[6](2019)在《以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为核心——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功能之反思与重塑》文中研究表明证据法是规范事实认定之法,其核心功能指向事实认定的准确性。我国2010年以来的证据制度立法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主体,与事实认定的准确性要求之间存在功能悖反;以防范冤错案为主要目标建构起来的证据审查判断规则,亦难以满足事实认定准确性的需要。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下,应以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为核心,强化证据资格的设定,即以相关性为基础,确立直接服务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规则,以合法性为保障,完善体现正当程序要求的规则。事实认定准确性的实现需要依托于动态的证据审查机制,未来应以证据制度与刑事程序一体推进为视角,确立证据资格审查与证明力评估相分离的证据审查机制,落实证据资格先行审查原则及证明力自由评价原则,为实现事实认定的准确性提供良好的保障。
黄玲[7](2019)在《原则与例外 ——我国刑事传闻证据规则之立法探究》文中研究指明证据是证据载体和证据事实的统一体。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之间的划分,除了依据证据载体的不同,同样与这两类证据的形成机理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言词证据的形成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包括陈述人的感知、记忆和表达,在此过程中,注入了较多的陈述人的主观意识。相较于更具客观性的实物证据,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和虚假性并存。因此,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对言词证据亦存在着鉴真的要求,即主要从作证资格、亲身认知、宣誓或郑重声明如实作证方面对其进行规制。“对作证事项具有亲身知识,一般要求作证时说明自己看到、听到或以其他方式感知了哪些事件”,这一条文对言词证据的认定提出了两大要求:一是陈述人亲自到庭,二是陈述人只能陈述亲身感知的特定事实。不符合前两项要求的言词证据,属于传闻证据规则所规制的范畴。即,陈述人在审判外针对特定事实作出陈述,若他人有意在审判的过程中提出该项陈述,以证明特定事实的真实性,无论提出的方式是书面或口头形式,这些陈述均属于传闻证据。传闻证据被称为“故事中的故事”和“他人嘴里的故事”,因为其本身暗含的虚假性和对被告人对质诘问权的剥夺,原则上应当否定其证据能力(证据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是大陆法系常用表述,英美法系通常用“可采性”。)目前,就中国的刑事诉讼而言,无论是在立法或是司法实践中,并无传闻证据的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对传闻证据潜在的危害毫无察觉。相反,对传闻证据的警惕早已有迹可循。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并为此规定了多种配套措施;2016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再次明确要求落实前述出庭作证制度,提高人证出庭作证率;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因时制宜,印发《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对前述出庭作证制度做了适当的调整,重申该制度的重要性。然而,一方面,在我国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大量非属“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的言词证据以书面的形式进入审判之中,俨然属于书面传闻证据的范畴,但其使用过程中却没有遇到任何“合法性”方面的挑战。若被告人对此提出异议,碍于我国对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的狭义解释,法官往往不会要求此类言词证据的陈述人出庭作证,径行通过对文书制作主体、制作程序等内容的审查来判断其法律效力。此类言词证据的可错性被忽略,未能够及时引起足够的警惕;另一方面,对于法定证据种类中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证据”,立法者已经认识到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不到庭时此类证据所具有的传闻性质。但是我国的出庭作证制度历经数次变革,仍然在“事实查明”的模式中打转,即被告人本人以外人证出庭的功能,是增强法庭事实查明的能力,并且这种事实查明无需通过被告人与不利于己之人的当面质证,而是由法官自由裁量。与此同时,立法者没有对这种自由裁量权进行统一的规制,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仍是司法实践中的常态现象,庭外陈述缺乏法律规制等问题无法得到根本的解决。考察当前我国规制传闻证据的立法与实践,可以清晰地认识到两大问题的存在:其一,传闻规制相关立法的不周延导致识别传闻证据存在困难;其二,对质诘问权利保障的不充分导致规制传闻证据存在困难。基于此,本文研究的中心命题是:在当前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我国是否应当构建以及应当如何构建传闻证据规则。围绕这一命题,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导言部分,对研究背景、意义与价值作出说明,在前述基础上,确定本文研究需要采取的方式和方法,并通过文献综述的方式对传闻证据规则的研究现状进行简要的概述。同时明确阐述论文的创新性和不足,为后文的写作奠定基调。第一章,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展开。本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问题的提出,通过剖析若干案例,结合传闻证据规则的既有理论,引出与该规则相关的两大问题,即何谓传闻证据和如何规制传闻证据。第二节传闻证据与传闻例外,对于此二者的研究是认识传闻证据规则的基础和前提。第三节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基础,分别从以下三点进行论述:即传闻证据具有危及事实认定的潜在可能性、被告人对质诘问权的保障、证据裁判原则与法官的直接审理。第二章,我国传闻证据规制的立法与实践。本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立法的反思,主要探讨两大问题,即传闻规制相关立法的不周延和对质诘问权利保障的不充分。第二节实践中的两大难题,通过选取部分裁判文书,对我国在规制传闻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其一,识别传闻证据之难,其二,规制传闻证据之难。第三节探究当下我国构建传闻证据规则的必要性,分别从宏观、中观、微观三方面进行阐述。宏观: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必然要求,中观:强化控辩双方对抗的必要配置,微观:保障对质诘问权实现的制度基础。第三章,域外传闻证据规则的立法考察。本章共分为两节,分别对美、台传闻证据规则进行具体介绍并探讨其中蕴含的法理基础。在本章中,笔者选择美国和台湾地区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美国是研究传闻证据规则无法绕开的国家,台湾地区与我国同宗同源,在2003年修法时引入传闻证据规则时作出的部分修正,对于我国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第四章,构建我国的传闻证据规则。本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确立“原则”与“例外”的立法原则,即对传闻证据应当原则上予以排除,在满足必要性和可信性的前提下可以将其作为传闻例外,承认其证据能力。第二节传闻例外设置的限度——对质诘问权的保障,从限制必要性、保证可信性、对质诘问权的丧失和放弃三方面加以探讨。第三节构建我国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通过借鉴域外立法例和国内学者提出的立法构想,尝试性地提出我国传闻证据规则应当包含的若干种例外情形。
谢澍[8](2019)在《反思印证:“亚整体主义”证明模式之理论研判》文中指出自"印证证明模式"提出以来,即占据了极高的话语权重,但凡论及刑事司法证明模式,"印证"便是必须回应的理论焦点。但作为证明方法之经验总结的"印证",在与证明模式理论产生勾连之后,却带来一定程度的误解。将"原子主义"与"整体主义"作为理论框架,进而对我国刑事司法证明模式进行研判,或许更适合当下之中国语境。我国刑事司法证明模式应当定义为"以印证为中心的整体主义证明模式",或简称"亚整体主义证明模式","印证"是居于模式中心的主要特征,但并非模式本身。"亚整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主要区别体现在"证据证明力之评价""认知偏差如何消解"及"整体建构中的交互理性"三方面。我国刑事司法证明模式的转型进路应当是从"亚整体主义"迈向真正意义上的"整体主义",体现从原子分析到整体认知的证明逻辑。
邓妍[9](2019)在《汤一介哲学思想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汤一介(1927-2014)是当代中国着名的学者、哲学史家和传统文化复兴的重要领军人物,为中国哲学与文化的当代转型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他的哲学之路并不平坦,经历了一个从“哲学工作者”到真正的“哲学问题思考者”的艰难转变。汤一介不仅对中国哲学有着精深独到的研究,对西方哲学与马克思主义哲学也颇为熟悉与了解;作为改革开放以来最早与海外学术界接触与交流的学者,他深知文化民族性与世界性相结合的必要性,故始终致力于中西方哲学和文化的对话与融合;他有着敏锐的哲学问题意识和极为深刻的反思精神,是思想转型时期的探索者,是推动传统哲学复苏的重要人物,是中华文化复兴的引领者。改革开放以来,汤一介的哲学研究始于哲学史方法论的突破。他从“哲学史是认识史”的观点出发,提倡以概念范畴研究法研究中国哲学。他首先从宏观上为传统哲学建构了一套概念范畴体系,展示了中国哲学作为一种认识史的演变过程及其内在逻辑,随后又在《郭象与魏晋玄学》中具体运用了这一研究方法,理清了玄学发展的内在逻辑理路,深化了人们对郭象及整个玄学哲学体系的认知。概念范畴法促进了哲学研究学术化的恢复,也是中国哲学方法论创新的一次尝试,但其逻辑化特征与中国传统哲学非逻辑化思维方式存在一定差异。在此基础上,汤一介受到西方解释学的启发,将解释学方法与概念范畴法结合,重新研究郭象哲学,由此提出创建中国解释学的构想。从理论内涵看,汤一介提出的中国解释学包括梳理中国“解释问题”的传统、总结中国传统的“解释理论”、创建中国的“解释学”三个层次,但目前学界研究大多处于第一层次,甚至对中国解释学的合法性也存在争议。在以上方法论的影响下,汤一介就“儒学第三期发展的可能性”问题对传统哲学现代化展开了研究。他采取体系化的建构与阐释方式,以知识论和价值论合一的“真善美”问题为研究视角,并凸显了“天人”关系问题在传统哲学中的核心地位。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推导出“天人合一”、“知行合一”、“情景合一”三个基本命题,并分别阐释了其理论内涵,确立起传统哲学理论的基本框架。汤一介由三大基本命题又推导出普遍和谐观念、内在超越精神、内圣外王之道三套重要理论,完成了理论体系的建构和深化。汤一介建构的传统哲学理论体系不仅彻底摆脱了教条式马克思主义的负面影响,回归了传统文化的立场,而且从整体上凸显了传统哲学的核心精神和现代价值,但其局限性在于囿于理论体系的宏观性而难以继续深入。在思考中国文化现代化的过程中,汤一介从传统哲学转向文化哲学的研究。对于如何面对传统文化的问题,处于“文化热”中的汤一介秉持客观中立的学术态度。他由此提出“文化演进合力论”,认为转型期中国文化需在激进主义、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三派力量的合力中才能实现发展,但他尤为注意保守主义的作用,体现了他的传统文化立场。在处理传统文化与马克思主义关系问题上,汤一介以佛教中国化问题为鉴,提出了“文化双向选择论”,主张马克思主义与传统文化之间相互开放、双向互动、实现融合。尽管这一理论面临着理论和现实的双重困境,但汤一介对冯契和张申府哲学的“两个接着讲”的强调可被视为对这一问题的回应。在如何面对西方文化的问题上,汤一介持“文化多元共存”的观点,以“新轴心时代”为其理论基础,对“和而不同”作出了文化学阐释,将之视为文化多元共存的理论原则。此外,汤一介还为跨文化对话提出了“负”的方法论及处理不同思想观念的具体方法。汤一介的文化哲学研究具有强烈的现实关怀,同时注意吸纳传统文化作为思想资源,展示了他开放、多元、融合的文化价值取向。汤一介以“融‘中西古今’之学,创‘反本开新’之路”为哲学研究的使命,以“事不避难,义不逃责”的学术精神坚持不懈地追求学术自由与独立,为转型期中国哲学与文化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夏淑萍[10](2018)在《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专利的权利界定是专利法的核心问题之一,涉及到行政法、诉讼法、证据法及专利法多个部门法领域,涵盖专利权的证明方法、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基本证据学理论。在我国专利法司法实践中,举证难、程序衔接周期长、循环诉讼等问题是当前影响专利保护成效的关键障碍。专利授权确权制度旨在给予技术成果划定清晰合适的产权边界,一方面恰当体现出创新者的创造性劳动以激励创新,另一方面保障充分的技术公开以促进信息传播。各个国家的专利权均是经过行政机构的注册登记或者审查授权而获得权利,从而是具有比较强公权力属性的私权。公权力属性因为其体现了一定的国家意志,同时行政机构的审查和授权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但圄于其信息获取限制及其它主客观原因,而会产生权利的错误授予,故专利权为推定有效的权利,这种权利具有可辨驳性。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是处理专利权的产权界定的重要规则设计,在证明专利权是否存在及其范围界定时需要大量的事实证据进行证明,专利权证明过程中涉及大量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从而将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与证据法中的证明主体、证明责任、证明方法和证明标准联系在一起,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意义。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专门上诉审理专利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并起草有关专利授权确权行政诉讼案件的司法解释,这一问题的研究对于回应专利确权举证难、司法认定难等现实问题更具有了紧迫意义。本文以此思考进路为起点,从专利法书面上的专利权如何经过一系列程序和实体要件判定,转变为权利人可以据以行使的行动中的专利权这一视角,对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的概念、法哲学意义、历史发展进行了考察,考察并分析了当前我国专利授权确权制度运行中面临的困境,实证分析了专利权证明司法实践中推定规则的适用,重点从规范层面对推定规则在专利权效力证明中的适用进行了系统梳理,特别分析了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与证明标准结合适用的法律效果,通过对域外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的比较和借鉴,探索专利权判定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中应遵循的一般法律规则,提出我国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的建构框架,为专利授权确权制度的优化和调整提供一定的理论储备。第一章概述专利权效力推定基本问题,在梳理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的基础理论基础上,洞察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专利权的效力证明论证范式,萃取出专利权的基本证明方法是推定这一核心判断,分析出专利权效力证明包括了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两个阶段,据此提出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的基本概念,指明作为证明方法的专利权效力推定和作为证明标准的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两种语境。第二章主要从历史学视角考察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的产生及演变,重点分析了美国由司法确定专利效力的传统历史逐步演变为当前专利确权行政复审程序和效力诉讼程序的双渠道架构,通过专利权效力行政审查和司法判定的历史溯源和案例分析,梳理出美国专利权效力判定制度的演进过程,回顾了专利效力推定规则的沿革脉络,对美国当前专利权效力行政复审和司法审查双渠道的机制设计进行了评析。美国专利权效力判定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表明,无论是专利确权的行政复审渠道的司法审查,还是法院所主导的专利效力民事诉讼程序,均对专利审查机构所作出的专利效力行政决定给予充分的尊重,既充分发挥了专利行政确权渠道便捷高效、成本低廉的专业优势,又对专利确权进行有效的司法制衡,保证司法公正,形成了行政和司法优势互补并结构稳健的专利授权确权制度体系。第三章对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进行了法哲学思考,从认识论、价值论和方法论视角对效力推定规则进行了分析。专利权证明中存在大量的事实认定行为,追求法律真实是专利权效力证明的可行路径。盖然性和概率论是专利权效力能够适用推定方法来证明的方法论基础。价值理性正是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的正当性基础,专利权效力推定在保护专利财产权、促进技术信息的公开和传播、保障专利权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专利授权确权程序效率和诉讼便利、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尊重等政策、经济方面展示出其规则价值。第四章对作为证明方法之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的适用进行了全面分析。首先从证据法角度归纳了专利权效力证明的基本要素,分析了本领域技术人员这一抽象推定主体在专利权效力证明事实认定中的核心地位,展示了专利权效力推定的一般过程。其次,论证了专利权效力推定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提出适用效力推定规则的法律效果是转移提证责任,而挑战专利权效力的一方当事人始终需要承担证明专利权无效的结果责任或者说服责任而不会转移给对方当事人。再次,细致梳理了推定在专利权归属和发明人资格、新颖性、创造性、权利要求解释、充分公开等重点实体要件事实认定中的适用过程。第五章分析了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与证明标准、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首先,介绍了美国专利法改革中降低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之证明标准的思路纷争,阐述了主张改用优势证据标准的废除论、降低论和双重标准论三种观点;废除论即完全废除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降低论即降低法院对专利无效诉讼采取的事实认定标准,用优势证据标准来取代清晰且确信证据标准;双重标准论是指通常情况下适用优势证据标准,只有在特定情况下,例如授权专利经历过异议、再审之类的双方行政复审程序,才适用清晰且确信标准。而主张维持清晰且确信证据标准的观点则认为,尊重行政机构的事实认定结果是基于其专业性意见和行政程序的效率,降低证明标准则损害了这种尊重,并且也不会提升专利质量。专利权效力推定是事实裁判者的自由心证,其推定结果法律上会产生证明责任转移的法律效果。第六章考察我国当前专利授权确权制度和效力推定的现状和问题,提出了确立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的构想。采取数据统计的实证研究方法,对我国专利授权确权制度运行现状进行了分析,以2013年1-2月专利纠纷案件判决书为小片段样本数据,参照黑箱理论,将专利纠纷救济程序视为一个黑箱,通过数据统计表征出该黑箱的诉讼周期、赔偿额、裁判维持率及上诉率等各项指标输出,揭示出三分之二的专利授权确权行政诉讼案件提出了二审上诉,并且四分之三以上的案件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表明三分之二的专利行政案件经历了两审程序。这可能意味着专利权效力判定司法资源存在比较严重的浪费现象,或许更为接近了社会广为诟病的审理周期长现象的深层次原因。并从规范角度分析了专利授权确权制度的价值理念和制度设计的功能实现。统计分析了推定方法在我国专利法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现状,梳理提出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的理论及实务问题。最后,提出了我国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的建构设想,提出要在专利法理层面进一步明确推定是专利权效力证明的基本方法,效力推定的过程包括了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两个过程;要明确专利权效力推定权的抽象主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再次,要明确设定专利权效力推定的主张权和反驳权,法律应当将主张适用专利权效力推定的权利赋予案件当事人,当案件当事人面对举证困难或者论证困难时,允许其利用公知常识等主张对案件事实进行推定,来完成对其主张的论证;提出改造专利法第39、40条为专利权效力推定的立法规范,提出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的明示条款,并对其赖以适用的制度环境进行了展望。本文的主要创新点体现为:一是基于权利证明理论,揭示出专利权的证明方法为推定这一核心认识,其推定过程分为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两个阶段。二是系统分析了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的适用过程、适用规范、适用效果、适用限制,并阐述了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与相应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核心证明要素之间的关系,初步形成了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的体系化认知。三是提出我国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的构建设想,明确推定是专利权效力证明的基本方法,分析出专利权效力推定权的抽象主体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改造专利法第39、40条为专利权效力推定的立法规范,为进一步明确专利授权确权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标准提供基础性依据。
二、从认识论走向价值论——证据法理论基础的反思与重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从认识论走向价值论——证据法理论基础的反思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1)论证据法的两重视角——与“从认识论走向价值论”者商榷(论文提纲范文)
一、证据学的两种视角 |
(一)认识证据事实的维度 |
(二)经验事实的多维性 |
(三)判断证据价值的多维性 |
二、中国证据法的基础理论争论 |
(一)“从认识论走向价值论”的证据法 |
(二)筛选证据可否用价值论取代认识论 |
(三)多维证据价值应聚焦于案件事实 |
三、证据法的认识方法和价值选择 |
(一)收集证据的中立性与价值选择的倾向性 |
(二)证据的法律价值 |
(三)证据收集和选择中的价值错位 |
(四)司法证明的公正性 |
(五)证据价值的选择与认定具有认识倾向性 |
四、证据法中认识论与价值论的关系 |
(一)认识案件事实应先于其价值判断 |
(二)证据价值的判断统一于认识论 |
(三)“从认识论走向价值论”的命题值得商榷 |
(四)我国证据法应采用辩证唯物论统一价值论 |
五、结语 |
(2)从“认识论”到“认知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之科学化走向(论文提纲范文)
一、关于刑事诉讼认识论的理论争鸣 |
(一)挑战传统:理论争鸣的缘起 |
(二)回应质疑:理论争鸣的深入 |
(三)“世纪论战”的降温及反思 |
二、刑事诉讼认识论的理论效用 |
(一)似是而非的证明标准 |
(二)僵化误用的证明模式 |
(三)异化失灵的程序设计 |
三、刑事诉讼认知论的话语形塑 |
(一)认知科学知识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引入 |
(二)刑事诉讼“认识论”与刑事诉讼“认知论”的理论辨析及其实践意涵 |
(三)刑事诉讼“认识论”与刑事诉讼“认知论”的关系梳理及智识协作 |
四、余论:探索理性认知向度的知识增量 |
(3)刑事错案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的主要方法及创新之处 |
四、研究的逻辑结构和主要内容 |
第一章 刑事错案概述 |
第一节 “错误”基本问题研究 |
一、错误的含义 |
二、错误的基本特征 |
三、认定错误的方法 |
第二节 刑事错案的认识冲突 |
一、司法实践对刑事错案的认识冲突 |
二、法学理论对刑事错案的认识冲突 |
三、刑事错案认识冲突的根源分析 |
第三节 刑事错案概念重构 |
一、刑事错案的主体 |
二、刑事错案的主观要素 |
三、刑事错案的客体 |
四、刑事错案的对象 |
五、刑事错案范畴外其他错误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多元法律价值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一节 刑事错案中涉及的基本法律价值冲突问题 |
一、秩序及冲突 |
二、平等及冲突 |
三、效益及冲突 |
四、价值冲突的调和及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二节 刑事错案中涉及的诉讼法律价值冲突问题 |
一、实体正义 |
二、程序正义 |
三、诉讼法律价值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三节 法律原则中价值冲突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一、无罪推定原则 |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刑事错案中事实认定问题 |
第一节 事实认定的手段——证据 |
一、证据裁判原则的确立 |
二、证据及其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证据规则及其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二节 事实认定的程度——证明标准 |
一、证明标准的界定 |
二、证明标准的立法选择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证明标准的兑现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三节 事实认定的证明方式——自由心证 |
一、自由心证原则的确立 |
二、自由心证的实现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自由心证的抑制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刑事错案中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法律适用中事实问题的界限 |
一、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界限 |
二、构成要件事实中的法律问题 |
三、违法阻却事实的法律问题 |
四、责任阻却事实的法律问题 |
五、量刑事实的法律问题 |
第二节 法律适用中“法律空间”的影响因素 |
一、法律规范 |
二、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 |
三、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 |
第三节 法律适用效果的认定 |
一、认定对象 |
二、认定标准 |
三、认定方法 |
四、认定主体 |
五、认定结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刑事错案的消解 |
第一节 法律适用错误的消解——法律安全区之提倡 |
一、构建法律安全区的必要性 |
二、法律安全区的构成 |
三、法律安全区的实现 |
第二节 事实认定错误的消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之完善 |
一、诉讼程序对刑事错案的抑制机理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相关诉讼制度对正确适用法律的影响 |
第三节 价值冲突调和主体的规制——法官职业评价体系之完善 |
一、我国法官职业责任体系检视 |
二、国外法官职业责任体系探析 |
三、法官职业伦理评价体系之提倡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4)品性证据规则的作用机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品性证据规则对事实真相发现的促进作用有待深化 |
(二)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塑造作用尚未激活 |
(三)品性证据规则的价值体系有待完善 |
二、研究现状 |
(一)域外研究现状 |
(二)域内研究现状 |
三、论文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品性证据规则的三重问题 |
第一节 品性的不确定性 |
一、品性的倾向性 |
二、品性的道德性 |
三、品性的主体间性 |
第二节 品性证据识别的复杂性 |
一、基于品性推论进行识别的复杂性 |
二、基于道德属性进行识别的复杂性 |
第三节 品性证据运用的危险性 |
一、品性证据运用可能产生的不公正偏见 |
二、品性证据运用可能产生的额外诉讼成本 |
第二章 品性证据规则的历史演变 |
第一节 品性证据的演变历程 |
一、神示证据制度下的品性 |
二、法定证据制度下的品性证据 |
三、自由证明制度下的品性证据 |
第二节 品性证据演变的社会基础 |
一、品性证据演变的经济基础 |
二、品性证据演变的政治基础 |
三、品性证据演变的文化基础 |
第三节 品性证据演变的基本趋势 |
一、品性证据的规制取向:鼓励采纳证据 |
二、品性证据的采纳理由:行为预测价值 |
三、品性证据的自由裁量依据:平衡检验 |
第三章 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的作用机理 |
第一节 品性证据规则促进真相发现的作用 |
一、品性证据规则促进真相发现的价值基础 |
二、品性证据排除规则有助于增强事实认定准确性 |
三、品性证据排除的例外有助于增强事实认定准确性 |
第二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的激励作用 |
一、品性证据排除规则推进最大个别化检验 |
二、证人品性证据规则强化证人可信性检验 |
三、强奸盾护规则破除女性被害人歧视范式 |
第三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的抑制作用 |
一、品性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强化叙事危险性 |
二、证人品性证据规则抑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
三、类似犯罪证据规则固化被告的性侵犯行为范式 |
第四章 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作用机理 |
第一节 品性证据规则塑造社会行为的作用 |
一、品性证据规则塑造社会行为的价值基础 |
二、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正向激励效应 |
三、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反向激励效应 |
第二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激励方式 |
一、成本调控方式 |
二、重复博弈方式 |
第三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激励效果 |
一、具体行为证据规则威慑违法行为 |
二、证人品性证据规则推进社会诚信 |
三、强奸盾护规则鼓励性别平权行为 |
第五章 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缺失的原因和影响 |
第一节 我国品性与具体行为证据运用的现状 |
一、被告人品性与具体行为证据的运用 |
二、证人诚实品性与先前定罪证据的运用 |
三、被害人品性与具体行为证据的运用 |
第二节 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缺失的诉讼制度原因 |
一、举证与质证缺乏规范性和积极性 |
二、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 |
三、定罪证明与量刑证明缺乏相对独立性 |
第三节 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缺失所产生的社会影响 |
一、制约现代社会诚信文化的生成 |
二、弱化女性行为偏见的矫正意识 |
三、阻碍违法犯罪记录的功能定位 |
第六章 品性证据规则对我国司法公正和诚信社会建设的作用 |
第一节 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的立法建议 |
一、定罪过程中的品性证据规则设置 |
二、弹劾证人的品性证据规则设置 |
三、品性证据规则的相关制度构建 |
第二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预期作用 |
一、品性证据规则对我国证人诚实作证的积极作用 |
二、品性证据规则对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 |
三、我国品性证据规则消极作用的预防措施 |
第三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我国诚信社会建设的激励作用 |
一、证人品性证据规则有利于促进社会诚信的形成 |
二、品性证据与商务惯例有利于促进市场信誉的形成 |
三、实现证据制度建设与诚信社会建设的联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二、外文文献 |
作者简介 |
后记 |
(5)民事诉讼私自录摄证据的可采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相关概念梳理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私自录摄证据的司法政策变迁 |
第一节 制度史梳理与评述 |
一、1995年《批复》 |
二、2002 年《证据规定》第68条 |
三、2015 年《民诉法解释》第106条 |
第二节 政策变迁下的理论考察 |
一、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争论 |
二、当事人证明责任的强化 |
第二章 私自录摄证据可采性的价值冲突 |
第一节 私自录摄证据可采性的价值基础 |
一、发现真实:判决的正确性 |
二、效率保证:时间的合理性 |
第二节 价值冲突的理论解读 |
一、当事人欺诈取证与诚实信用 |
二、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 |
第三章 私自录摄证据可采性的司法困境 |
第一节 司法实践中的私自录摄证据 |
一、私下协商过程中的当事人陈述 |
二、当事人对事实的认可或妥协 |
第二节 司法困境的实践表现 |
一、不具真实性的证据 |
二、无证据价值的“当事人陈述” |
三、危害纠纷的多元化解决 |
四、损害社会的信任基础 |
第四章 私自录摄证据可采性的规则优化 |
第一节 规则借鉴:调解或和解中的妥协不作为不利证据 |
一、制度渊源与核心价值 |
二、与私自录摄证据的对比审视 |
第二节 私自录摄证据可采性规则的价值导向 |
一、鼓励信任与交往 |
二、维护诉讼的诚实信用 |
第三节 私自录摄证据的可采性的判断规则 |
一、原则上否定可采性 |
二、例外情形下认可可采性 |
三、法官心证的公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以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为核心——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功能之反思与重塑(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以“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为核心之理论证成 |
(一)证据法是规范事实认定之法,“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反映了证据法的本质及现代刑事司法的内在要求 |
(二)现代刑事证据法的价值具有多元性,多元价值以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为核心 |
(三)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凸显了证据法与程序法的功能差异,彰显了证据法独特的品格 |
二、“以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为核心”之立法检视 |
(一)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主体的立法,与事实认定的准确性要求之间存在功能悖反 |
1. 从内在制度机理来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功能悖反。 |
2. 从立法体例和特点来说,我国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主体的立法不利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之功能的凸显。 |
(二)证据审查判断规则以防范冤错案为主要目标,难以满足事实认定准确性的需要 |
1. 从冤错案的教训出发,确立一系列禁止性条款,强制力有余,但事实建构功能不足。 |
2. 以防范冤错案为主要目标,证据规则陷入对策性考量,体系化、凝练性不够。 |
(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强化了事实认定准确性的要求,亟待一整套完善的证据制度来支撑 |
三、“以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为核心之规则建构 |
(一)引入相关性规则 |
1. 打破法定证据种类的局限,以最低相关性为基准,扩大证据种类的外延。 |
2. 整合现有各证据种类中关于证据关联性的审查要求,确立判断相关性的具体证据规则。 |
3. 明确其他不具有相关性的证据排除情形。 |
(二)合法性规则的合理设定 |
1.严重违法取证情形下的非法证据排除。 |
2.轻微程序违法构成的瑕疵取证情形。 |
3.因违反法定调查程序而形成的不合法证据。 |
四、“以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为核心之实现路径 |
(一)证据资格先行审查原则的实现 |
1. 合理确定庭前会议与庭审调查程序的分工。 |
2. 庭前会议功能的强化与程序完善。 |
3. 法庭调查程序的严格化与完备性。 |
(二)证明力自由评价原则的实现 |
结语 |
(7)原则与例外 ——我国刑事传闻证据规则之立法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研究的意义和价值 |
三、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四、相关文献综述 |
五、论文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展开 |
第一节 问题的引出——基于若干案例的思考 |
一、案例的引入 |
二、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传闻证据及传闻例外 |
一、传闻证据与非传闻证据 |
二、传闻例外 |
第三节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基础 |
一、传闻证据具有危及事实认定的潜在可能性 |
二、被告人对质诘问权的保障 |
三、证据裁判原则的贯彻 |
第二章 我国传闻证据规制的立法与实践 |
第一节 立法的反思 |
一、传闻规制相关立法的不周延 |
二、对质诘问权利保障的不充分 |
第二节 实践中存在的两大难题 |
一、识别传闻证据之难 |
二、规制传闻证据之难 |
第三节 我国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必要性探析 |
一、宏观——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必然要求 |
二、中观——强化控辩双方对抗的必要配置 |
三、微观——保障对质诘问权实现的制度支撑 |
第三章 域外传闻证据规则的立法考察 |
第一节 一般与例外的美国传闻证据规则 |
一、美国传闻证据规则的运作步骤 |
二、美国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 |
三、传闻证据规则与对质诘问权的关系 |
第二节 改良式的台湾地区传闻证据规则 |
一、台湾地区传闻证据规则的立法框架 |
二、美、台传闻证据规则的比较 |
三、台湾地区传闻证据规则的法理基础 |
第四章 构建我国的传闻证据规则 |
第一节 确立“原则”与“例外”的立法原则 |
一、确立传闻证据排除的一般原则 |
二、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以可信性和必要性为依据 |
第二节 传闻例外设置的限度——对质诘问权的保障 |
一、限制必要性 |
二、保证可信性 |
三、对质诘问权的丧失和放弃 |
第三节 构建我国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 |
一、文书类传闻例外 |
二、口头类传闻例外 |
三、概括性传闻例外及其他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反思印证:“亚整体主义”证明模式之理论研判(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刑事司法证明模式之中国语境:基于印证的理论反思 |
二、刑事司法证明模式之演进趋势:原子分析到整体认知 |
(一) “自由证明模式”之下的“印证” |
(二) “整体主义证明模式”之下的“印证” |
三、我国刑事司法证明模式之再界定:何种整体主义? |
(一) “印证”:模式特征抑或模式本身? |
(二) “亚整体主义”与“整体主义”之差异 |
(三) 证明过程中的“整体主义”进路 |
四、结语:呼唤真正意义上的“整体主义” |
(9)汤一介哲学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二、学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难点 |
第一章 汤一介家学渊源与学思历程 |
第一节 家学渊源 |
第二节 早期知识积累与哲学启蒙 |
一、早年知识积累 |
二、早期哲学启蒙 |
第三节 北大时期的哲学探索 |
第四节 青年时期“哲学工作者”的转向 |
第五节 80年代以来的学术历程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汤一介对哲学史方法论的探索与实践 |
第一节 概念范畴研究法的理论与实践 |
一、汤一介概念范畴研究法的思想背景:“哲学史是认识史” |
二、汤一介概念范畴研究法理论概述:“认识必然要使用概念和范畴”. |
(一)“概念”、“范畴”及其研究的理论溯源 |
(二)汤一介概念范畴研究法的内容和层次 |
三、实践一:建构中国传统哲学概念范畴体系 |
(一)汤一介的传统哲学概念范畴体系 |
(二)汤一介概念范畴体系的特点——与张岱年、葛荣晋、张立文的比较 |
(三)汤一介概念范畴体系的评价 |
四、实践二:《郭象与魏晋玄学》中的具体运用 |
(一)对玄学作概念范畴研究的原因 |
(二)理清玄学发展的内在逻辑理路 |
(三)对郭象哲学理论体系的重新认知 |
(四)对玄学家研究方法演变认知的深化 |
五、汤一介概念范畴研究法的学术意义及局限性分析 |
(一)促进哲学研究学术化的恢复 |
(二)中国哲学方法论创新的尝试 |
(三)与传统哲学非逻辑化进路的不对称性问题 |
第二节 中国解释学的发掘与弘扬 |
一、从概念范畴研究法向解释学的转向:对郭象哲学方法的诠释学洞见. |
二、中国解释学的思想来源 |
三、中国解释学的理论内涵 |
(一)中国解释学理论内涵辨析 |
(二)层次一:梳理中国“解释问题”的传统 |
(三)层次二:总结中国传统的“解释理论” |
(四)层次三:创建中国的“解释学” |
四、中国解释学的合法性论争 |
第三节 汤一介哲学史方法论研究的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汤一介对中国传统哲学的现代阐释 |
第一节 问题意识:“儒学第三期发展的可能性” |
第二节 传统哲学理论研究的新视角:“真善美”问题 |
一、“真善美”问题的理论溯源 |
二、汤一介对“真善美”问题的价值论认知 |
三、“真善美”视角下“天”、“人”概念的凸显及其问题 |
第三节 传统哲学理论框架的建构:三个“合一”命题的推演与阐释 |
一、从“天”、“人”概念到三个“合一”命题的理论推演 |
二、三个“合一”命题的理论阐释 |
(一)“天人合一”的概念分析、易学诠释与价值阐发 |
(二)“知行合一”的道德修养论分析 |
(三)“情景合一”的美学分析 |
三、由三个“合一”命题看传统哲学的特点 |
第四节 传统哲学理论体系的深化:三套核心理论的价值阐发与论争 |
一、宇宙人生论:“普遍和谐观念” |
(一)“普遍和谐观念”对现代天人关系的启发 |
(二)“普遍和谐观念”的泛道德化倾向 |
二、境界修养论:“内在超越精神” |
(一)汤一介对儒释道“内在超越精神”的全面阐发 |
(二)“内在超越精神”的中西之争 |
三、政治教化论:“内圣外王之道” |
(一)对“内圣开出新外王”的质疑 |
(二)“内圣”与“外王”关系新论 |
第五节 对汤一介传统哲学理论体系的评价 |
一、传统哲学现代价值的凸显 |
二、传统哲学理论体系的宏观性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汤一介的文化哲学理论 |
第一节 文化演进合力论 |
一、“文化热”的理论背景 |
二、汤一介的文化立场:走出“中西古今”之争,融会“中西古今”之学 |
三、理论主旨:激进、自由、保守主义的“文化合力” |
四、文化学视野下的反思 |
第二节 文化双向选择论 |
一、问题意识:马克思主义与传统文化的关系问题 |
二、核心要旨:文化开放与融合 |
三、理论与现实的双重困境 |
(一)理论困境:马克思主义与传统文化融合的理论可能性 |
(二)现实困境:双向选择前景的两种“提法” |
四、哲学例证:冯契与张申府哲学的两个“接着讲” |
第三节 文化多元共存论 |
一、对文明冲突论的驳斥:儒家的“仁学”与道家的“道论” |
二、理论基础:“新轴心时代” |
(一)“新轴心时代”的成立依据与理论特点 |
(二)质疑与诘问:“新轴心时代”之说的合法性问题 |
三、理论原则:“和而不同”的文化学阐释 |
四、跨文化对话方法论探讨 |
(一)“负的方法”论对跨文化对话边界的论说 |
(二)跨文化对话中处理不同思想观念的方法 |
第四节 汤一介文化哲学理论的特点 |
一、文化哲学的现实关怀 |
二、传统文化思想资源的发掘 |
三、开放、多元、融合的文化价值取向 |
本章小结 |
结语 汤一介哲学思想简评 |
一、哲学使命——融“中西古今”之学,创“反本开新”之路 |
二、致思特征——“在非有非无之间” |
三、思想价值——“自由即创造力” |
四、人生境界——“纵浪大化中,不喜亦不惧” |
附录一 :汤一介先生学术年表 |
附录二 :汤一介思想研究文献及索引 |
附录三:主要参考文献目录 |
攻博期间(2015.9-2019.6)主要科研成果及学术活动 |
致谢 |
(10)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评述:体系化建构不足 |
一、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的国内研究比较鲜见 |
二、国外研究重点关注专利权效力司法证明标准上 |
三、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尚未体系化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及主要创新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主要创新 |
第一章 专利权效力推定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专利权效力推定的理论基础 |
一、推定的概念 |
二、推定的基本分类 |
三、推定的结构与特征 |
四、推定的渊源 |
五、推定的法律效力 |
第二节 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的概念 |
一、专利权证明的论证范式 |
二、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的概念界定 |
三、专利权效力推定的性质 |
第三节 权利证明视角下的专利权效力推定 |
第二章 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的历史发展 |
第一节 1793年专利法之前立法授权并司法撤销专利特权时期 |
第二节 1793至1836年行政注册制下司法审查专利效力时期 |
第三节 1836至1982年行政审查推定有效并司法审查时期 |
一、判例法实践发展出效力推定的可辩驳性 |
二、非显而易见性在可专利性要件的位置更加突出 |
三、发明人资格要件在专利权效力判定中的弱化 |
四、法院裁判专利从相对无效到绝对无效的变化 |
第四节 当前行政复审和司法审查并行的双渠道时期 |
一、专利效力行政复审制度的设立和变革 |
二、确立专利效力司法判定的清晰且确信证明标准 |
第五节 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的沿革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之证明标准的前期实践 |
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统一为清晰且确信证明标准 |
三、最高法院通过i4i案确认该清晰且确信证明标准 |
第六节 美国专利效力行政复审改革的评介 |
一、发挥出纠正错误专利授权的程序功能 |
二、提供可行的成本低廉并快捷高效地诉讼替代渠道 |
三、赋予专利局依职权启动专利效力审查的自由裁量权 |
四、法院对行政复审程序表现出充分尊重 |
第七节 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权效力推定概况 |
一、德国和欧洲的专利权效力推定 |
二、日本的专利权效力推定 |
三、其他国家的专利权效力推定 |
第三章 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的法哲学考察 |
第一节 认识论视角下的专利权效力证明 |
一、专利权证明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
二、专利权证明中的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 |
三、专利权效力中的事实 |
第二节 专利权效力推定的方法论原理 |
一、经验法则与专利权效力推定 |
二、盖然性与概率论 |
三、专利权为盖然性权利 |
第三节 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的价值论考察 |
一、法律设定推定规则的目的 |
二、保护财产权之公共政策价值 |
三、技术信息挖掘工具之促进信息传播政策价值 |
四、保障专利权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之经济价值 |
五、程序效率和诉讼便利之经济价值 |
六、司法权对行政权尊重之特有价值 |
第四章 作为证明方法之专利权效力推定的适用 |
第一节 专利权效力推定的基本要素 |
一、推定对象 |
二、推定主体 |
三、推定过程 |
四、推定效力的表达载体 |
第二节 推定在专利权效力事实认定中的适用 |
一、推定在新颖性之事实认定中的适用 |
二、推定在创造性之事实认定中的适用 |
三、推定在权利要求解释之事实认定的适用 |
四、推定在充分公开之事实认定中的适用 |
第三节 推定在专利权归属关系事实认定中的适用 |
一、专利权利归属与效力的比较分析 |
二、专利权利归属的先申请制和先发明制 |
三、推定在专利权归属关系事实认定中的适用 |
第五章 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与证明标准 |
第一节 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与证明标准之争 |
一、主张改用优势证据标准的三种观点 |
二、主张维持清晰且确信证据标准的主要观点 |
第二节 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与证明责任 |
一、专利权效力推定是事实裁判者的自由心证 |
二、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在证明责任分配中的法律效果 |
第三节 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的适用限制 |
一、专利确权行政复审程序不适用效力推定规则 |
二、颁发临时禁令程序中不适用效力推定规则 |
第六章 我国确立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的构想 |
第一节 我国专利授权确权制度之形成背景 |
第二节 我国专利授权确权程序运行现状实证分析 |
第三节 我国专利确权制度之理性反思 |
第四节 我国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的问题 |
一、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尚未体系化 |
二、推定方法普遍应用但缺少适用规则 |
三、证明责任分配、证明标准适用缺乏规制 |
第四节 专利确权制度之理论面向:利益平衡 |
第五节 我国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的建构 |
一、创设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的必要性 |
二、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的建构设想 |
三、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赖以适用的制度变革展望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从认识论走向价值论——证据法理论基础的反思与重构(论文参考文献)
- [1]论证据法的两重视角——与“从认识论走向价值论”者商榷[J]. 陈闻高.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1(03)
- [2]从“认识论”到“认知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之科学化走向[J]. 谢澍.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1(01)
- [3]刑事错案论[D]. 孙世萍. 黑龙江大学, 2020(03)
- [4]品性证据规则的作用机理研究[D]. 徐拿云. 吉林大学, 2020(08)
- [5]民事诉讼私自录摄证据的可采性研究[D]. 梁文峰.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6]以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为核心——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功能之反思与重塑[J]. 杨波. 当代法学, 2019(06)
- [7]原则与例外 ——我国刑事传闻证据规则之立法探究[D]. 黄玲.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8]反思印证:“亚整体主义”证明模式之理论研判[J]. 谢澍.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9(03)
- [9]汤一介哲学思想研究[D]. 邓妍. 武汉大学, 2019(08)
- [10]专利权效力推定规则研究[D]. 夏淑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