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法轮功”是邪教(论文文献综述)
苏彬[1](2021)在《改革开放以来无神论宣传教育历程与经验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是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宣传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是党在宣传战线上的重要任务之一,党中央历来对此高度重视。无神论宣传教育在近年来取得丰硕成果,但在现实中,仍有少数党员“不信马列信鬼神”,宣传无神论仍面临缺乏学科支撑、频频遭受污名的境遇。因此,对改革开放以来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历程及经验启示进行梳理和总结,对于推进马克思主义无神论学科建设,廓清对无神论宣传教育的成见,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都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大量文献研究可以发现,改革开放以来的无神论宣传教育可分为五个时期:改革开放初期,无神论宣传教育清除了“左”的错误,根据毛泽东“研究宗教,批判神学”的批示精神,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推进马克思主义宗教学学科建设,为无神论宣传教育确立了理论前提,构筑了学科基础;改革开放全面展开时期,党中央对新时期无神论宣传教育作出总体部署。但在学术界关于“宗教是人民的鸦片”争论之后,无神论宣传教育逐渐失去学科支撑而走向式微,导致有神论的影响失去了制衡力量而持续扩大;上世纪90年代,针对社会转型和神秘主义影响所带来的伪科学、封建迷信蔓延,一批专家学者联起手来大力宣传无神论,协助中央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使无神论宣传教育在世纪之交站在新的起点之上;新世纪之初,面临“宗教热”的蔓延和境外宗教渗透的加剧,中央有关部门就无神论宣传教育和抵御境外宗教渗透作出部署,中国社会科学院成立了无神论的实体研究机构,为无神论宣传教育长远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宗教极端主义的崛起和有关无神论宣传教育的争议,党中央坚决遏制宗教极端思想蔓延,提出“坚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是大原则”等新论断,开辟了无神论宣传教育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全新局面。通过总结这段历程可以发现,无神论宣传教育在不同历史时期总能根据当时的形势,调整工作重心,勇担时代责任,应对风险挑战,在与有神论进行长期思想斗争的过程中表现出此消彼长的发展态势。在新时代进一步推进无神论宣传教育,中央的清醒和重视是基本前提,学者的责任和担当是有力推动,地方和部门的贯彻落实是重要依托,群众的发动和参与是坚实基础。
李凌旭[2](2019)在《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教义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犯罪形势依然严峻,然而当前在我国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对其主要从传统的刑法注释学立场展开研究,系统的教义学研究尚付诸阙如。有鉴于此,本文拟从教义学的角度对其展开研究,在深化本罪理论研究的同时期待对司法实践有所助益。第一章主要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界定、立法理由以及教义学困境进行了研究。本罪罪名源自刑法第300条第一款,为独立的罪名。本罪是符合刑法第300条第1款相关构成要件的违法且有责的行为,属于邪教组织犯罪。本罪属于结果犯、行政犯(法定犯),另外本罪既非目的犯也非复行为犯。我国刑事立法者基于法益保护原则以及从刑罚规制的合目的性角度制定本罪,然而本罪的司法实践却出现了一些偏差,这主要是由于司法实践中未自觉运用教义学中的类型化思维,忽视了理论模型的指引意义。就本罪教义学理论模型构建本身而言,其也未以相应价值为归依。第二章重点对本罪构成要件进行了研究。从事实层面看,邪教组织是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统建立起来的不正当、不正派的宗教;从规范层面看,邪教组织是指具持续性、制度化的阶层性、理性的内部规范性的侵犯法益的违法宗教。邪教组织和邪教并不相同。本罪的实行行为为组织、利用行为,“破坏法律实施”属本罪构成要件之结果。本罪组织行为的规范含义为建立邪教组织或维持其存续状态的行为,本罪利用行为的规范含义为采取蒙骗等各种手段使邪教组织为行为人所用的行为。“破坏法律实施”属非物质性结果。本罪中的“法律”有两种,分别为罪状中的“法律”以及罪名中的“法律”。罪状中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而罪名中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本罪“实施”之规范含义是指社会中的各类主体(包括政府机关)运用和依照法律规范自己行为的总和及由此而产生了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的状态。“破坏”之规范含义是指妨碍或者侵害。本罪的主观罪过只能为故意,行为人对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结果应有认识,并有实现本罪事实的意图。此外,本罪也存在法律事实错误以及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错误的场合。第三章主要聚焦于本罪违法性阻却事由研究。违法性的本质是行为造成了法益侵害且不具有社会相当性时,才具有违法性。对于违法性的判断应该采取客观标准,应坚持违法相对性作为其判断基准。本罪主要的违法性阻却事由:一是作为职务行为的卧底侦查行为。其又可分为卧底侦查行为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仅至未遂的情形以及卧底侦查行为达至既遂情形。对于第一种情形,在考虑其法益侵犯性的同时考虑到该行为是出于侦查的目的,手段也是基于该目的而实施的,且手段也具有社会相当性,应认为其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该行为虽然该当本罪构成要件,但是在违法性判断阶段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对于第二种情形,虽然该行为具有法益侵犯性,但是可以认为该行为是为了执行侦查命令而从事的具有社会相当性的行为,阻却违法性。二是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属于违法阻却事由。行为人因行使宪法权利而产生了破坏法律实施后果的,阻却违法。三是履行邪教组织内传道人职责不属于本罪的违法阻却事由。第四章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责任阻却事由研究。我国的责任能力不仅是犯罪能力,也是刑罚适应能力。本罪行为人因精神病而影响责任能力之判断,应坚持混合方法,法官对于行为人参加邪教组织致降低或丧失责任能力应判断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此外,行为人智商低下或文化水平低并不影响行为人的责任能力。本罪适用期待可能性有法规依据以及法理依据,对本罪期待可能性之判断应坚持行为人标准,行为人因穷困或个人特殊原因而参加邪教组织并从事本罪之情形、因受胁迫而从事本罪之情形以及因从小生长于邪教组织家庭而从事本罪之情形均属于行为人期待性降低或欠缺之情形。另外,在本罪确信犯的场合,行为人仍然具有期待可能性。本罪中违法性意识的对象应是对刑法第300条第1款的禁止规范或者评价规范违反的认识,但不包括刑法可罚性、法定刑的认识。行为人因文化程度低、智商低下、生活经历等原因而不具有违法性意识可能性的场合,应合理对其进行认定。在确信犯的场合不应认定不具有违法性意识可能性,加入邪教后无法认识到行为违法的,也不应据此就认定不具违法性意识可能性。第五章着重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犯罪形态进行研究。本罪存在未完成形态。本罪的障碍未遂应以实质的客观说为依据,并根据“组织”行为以及“利用”行为之不同特点对本罪未遂进行界定。本罪中止未遂之结果应通过将其具体化的方式进行认定,对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停止实施本罪的场合可认为其是基于自己的意思防止破坏法律实施的结果发生。本文坚持二阶层犯罪参与体系,并认为本罪非集团性共同犯罪。行为人强制第三者从事本罪等场合均存有间接正犯之可能。本罪并不存在片面共同正犯但应承认共谋共同正犯以及承继的共同正犯。在本罪教唆犯的场合,教唆对象应是特定的,不应为接受邪说的全体邪教组织成员。帮助不同于教唆,帮助是对已有强烈犯罪决意的人给予支持的行为,且一般来说该帮助只要能够使得正犯的实行行为变得容易实施即可。本罪存在片面帮助犯。本罪中主从犯的认定标准应该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认定,并根据违法和有责这两个因素来对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判断认定。罪数形态方面,法律上视为一个行为并作为一罪处理的情形在本罪中主要是连续犯。在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产生罪数形态问题的场合,应按照想象竞合犯来处理。在本罪与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产生罪数形态问题的场合,应根据情形数罪并罚或按照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在本罪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产生罪数形态问题的场合,应认定其为想象竞合。在本罪与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产生罪数形态问题的场合,应认定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在本罪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产生罪数形态问题的场合,若其为一个行为应按照想象竞合犯来处理。在本罪与非法经营罪产生罪数形态之场合,应根据行为的个数判定是按照想象竞合还是数罪并罚来处断。
刘沛华[3](2019)在《乡村振兴视野下农村邪教治理策略优化研究 ——基于A市的实践》文中研究指明自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来,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在党的领导和支持下,出台了许多惠民利民政策,农民逐步摆脱贫困,生产生活水平稳步上升,在村容村貌、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等农村建设和农村治理方面也有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美丽和谐乡村”正成为现代化新型农村的代名词。在新农村转型的过渡期中,农村地区物质生活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农民安居乐业,社会稳定,乡村民风民俗得到保障和发展,但农村地区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却忽略了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性,特别是偏远的贫困山区,大部分农民的思想仍然留在过去的封建迷信思想中,给了邪教组织可乘之机。虽然我国一直保持严厉打击各类邪教组织的高压态势,中心城区的邪教活动由多发向偶发、少发转变,治理成效显着。但邪教并未就此消亡,而是投暗弃明、继续秘密发展。为了生存,邪教组织由城镇转向了农村发展。邪教组织向管理较松散的农村地区进行渗透,像病毒一样向四周扩散,淳朴的农民被蛊惑误入邪教,轻则骗取钱财,重则导致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甚至颠覆国家政权,严重影响当地社会风气和安全稳定,是乡村振兴路上的绊脚石,破坏基层社会治理成果,必须给予及时防范和有效治理。因此,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农村邪教治理工作,对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邪教治理是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乡村政治环境稳定的基础。本文以A市农村邪教症结及邪教治理现状为例,从基层党建、宗教基本情况、邪教组织活动特点和危害性、农村治理邪教现状等要素深入分析乡村振兴背景下当前农村邪教对基层社会治理的作用和意义。运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对比法,查找当前农村邪教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深刻分析问题成因,并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符合A市农村邪教治理的科学对策,对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农村邪教治理工作,建设美丽和谐稳定乡村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实践意义。
郭旭英[4](2019)在《“互联网+”视域下邪教犯罪侦防对策研究》文中指出在历史逐步交替演变的发展进程中,互联网作为一种新的科技手段应运而生。当今科技迅速发展,将网络融入日常生活已成常态化。当今我国网民数量已居于世界首位,网络不再是80、90和00后的专属,多数60后、70后的人群也逐渐通过一些社交软件、支付软件以及搜索引擎等应用功能加入到了互联网技术应用的大军中。可以说,当前社会如果没有互联网的存在,人们的生活将会变得枯燥乏味,社会的进步也将举步维艰。互联网技术以其巨大的影响力和渗透力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各种各样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非法组织也有了可乘之机,邪教组织就是其中之一。邪教出现于人类社会绝非偶然,其犹如跗骨之蛆一般,伴随着人类文明发展的脚步前行,兼具历史性与社会性。邪教的危害不言而喻,自20世纪末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兴风作浪,主要表现为公然反抗政府、破坏社会安定、践踏伦理道德、藐视基本人权。邪教已成为阻碍人类文明前行探索的毒瘤,为全人类所不容。随着媒体将邪教的丑恶嘴脸公诸于世,邪教组织的神秘面纱被揭开,一些不为人知的内幕渐渐浮出水面。邪教犯罪以其目的邪恶、手段残忍、影响恶劣引起了世界人民的震怒。我国的邪教组织在被持续高压严打的情况下并不甘于消亡,逃窜至境外并借助互联网通信技术对我国社会进行渗透,利用智能精细的手段传播邪恶教义和歪理邪说,屡禁不止,给相关部门的打击防范增加了不小的难度。结合当今邪教犯罪利用互联网进行渗透的状况,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从邪教及邪教犯罪的概念、界定、危害及特点出发,深入细致地理解邪教犯罪;第二部分从邪教犯罪利用互联网对我国进行渗透的进程、特点和原因入手,指出邪教组织对我国进行渗透的趋势;第三部分结合邪教组织利用互联网进行渗透带给公安机关的难题与挑战,提出相应的侦查对策;第四部分首先借鉴国外防范邪教犯罪的经验,在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的背景,提出防范邪教犯罪的措施。通过四个部分的论述,形成对“互联网+”视域下邪教犯罪的侦查和防范提供一些见解。
吕莉,严梅福,谢贵阳[5](2018)在《邪教神力治病的心理奥秘》文中提出宣称能用神力治病强身是许多邪教招徕信徒的诱饵和邪教组织得以快速发展的重要策略,本文揭露了邪教所谓神力神功治病实为一种心理治疗。并将其还原为兴奋情绪引发的生理效果、精神控制导致的生理作用、白日催眠效应、歪理产生的歪打正着效果等邪教惯用的心理治疗手法;论述了心理治疗对各种疾病产生疗效的神经生化原理;重点揭示了教主通过自我封神、群体活动、宣扬邪说、伪造疗效、阅读邪教书籍来实施暗示的心理奥秘。
陈丹[6](2011)在《“反精神控制”与邪教预警机制 ——以法轮功组织的发育过程和犯罪活动为素材》文中提出“法轮功”组织被取缔前后,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揽子规范性文件,填补了一些应对邪教犯罪的法律疏漏。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在邪教组织基本发育成熟之际,才会被依法取缔;并且只有当邪教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时,才会受到相应的惩罚。本文将会论证,这是立法上的重大疏漏。透过这个法律疏漏,邪教组织仍有悄悄发育的机会和空间。而解决这一问题,则需要建立和完善邪教预警机制。本文第一部分论证建立邪教预警机制的必要性。邪教组织的坚韧性和邪教成员的向心力远非一般犯罪团伙能比。一旦发育成型,邪教组织就会聚集起强大的犯罪力量,“不犯则已、一犯惊人”,是邪教组织犯罪在世界范围内的普遍规律。在邪教组织发育成熟之后再行取缔,隐含着巨大的社会风险。一旦引发强烈反弹,后果十分严重。面对高危犯罪和高危事态,法律经济学的逻辑是努力避免让风险转化为灾难。因此,面对一种危险犯罪,法律介入应该有个提前量。从政治的角度看,邪教是一种典型的“野生权力”,倘在其发育过程中不能及时进行法律干预,这种“野生权力”就会迅速扩张,并可能最终威胁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本文第二部分分析建立邪教预警机制的环节和程序。要建立邪教预警机制,就必须找到可以证明邪教组织危险性的标志性活动;只有当这个标志性活动发生的时候,执法者才可以进行法律干预。这就是说,启动邪教预警机制需要一个可观察的关节点。为了定位这个关节点,就需要仔细研究邪教组织的发育过程以及邪教组织对其成员的控制手段。鉴于此,将“精神控制”作为启动邪教预警机制的关节点是恰当的做法。任何邪教组织的发育和形成都离不开“精神控制”,只要将“精神控制”宣布为非法,并施加相应制裁,邪教组织就可以被扼杀在萌芽之中。本文第三部分讨论建立邪教预警机制的合法性问题。邪教的支持者否认邪教实施“精神控制”,在他们看来,邪教徒和我们大多数人一样,其行为和思维都是理性的;并且,邪教与正统宗教之间的任何区别都是不确定的。然而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单纯从可观察的行为控制和环境控制的程度去识别邪教组织的“精神控制”是片面的,高明的“精神控制”能够成功诱导受控者实现意识自律,而无需采取严厉的行为控制和环境控制;理性选择与精神控制并不冲突,邪教成员拥有正常的理性思考能力并不意味着他们摆脱了精神控制,因为精神控制只是改变了他们的行为目标,而未改变其行为模式;正统宗教可以合法使用“精神控制”,并不意味着邪教也可以这么做,原因很简单,“精神控制”在正统宗教那里是安全的,但在邪教那里却会制造严重的社会风险。
刘涛[7](2010)在《论当代邪教的根源与防治》文中提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伴随着新兴宗教运动的盛行,邪教组织乘隙而入,制造了一起起震惊世界的血案,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和破坏了人权。我国也深受邪教的危害,尤其是“法轮功”邪教对我国社会秩序的破坏和对人民生命的残害。在当今世界,无论是欧美的发达国家,还是亚非的发展中国家,都能寻觅到邪教的踪迹以及邪教所犯下的滔天罪证。防范和治理邪教已经成为世界许多国家政府所面临的艰巨任务。本文从邪教的概念、特征入手,比较中西方关于邪教观的异同;深入剖析邪教滋生蔓延的根源并由此解析邪教“法轮功”在我国滋生蔓延的原因;通过对世界范围内的邪教的现状总结和分析,归纳出邪教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危害。探讨应用公共管理理论中的治理理论防范和治理当代邪教的可行性和困境,并综合应用治理理论构建中国反邪教的社会控制系统。最后,笔者认为邪教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只要有适合其生长的土壤,就会蔓延开来。在当前的经济危机形势下,无论是西方国家,还是我国,都面临着邪教的反弹、滋生蔓延的威胁,由于各国对邪教的认知不同,防范和治理邪教依然是一个艰巨、系统而长期的社会任务。在防范和治理邪教的过程中,既要重视国家的力量,也要重视公民社会反邪教的作用,在全球层面、国家层面、公民社会层面形成对邪教的网络化治理,使邪教组织无处可藏。对我国而言,2009年是取缔“法轮功”邪教10周年,表面上看“法轮功”邪教组织在大陆已销声匿迹,但一有危机、突发事件等社会问题的出现就仍会有可能使“法轮功”邪教反弹,甚至出现新的邪教组织,这就需要构建一种政府与社会双层防线相结合的全方位的预防和治理邪教问题的社会控制系统。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吉林省反邪教协会课题组[8](2007)在《“法轮功”邪教组织在吉林省坐大成势情况调查与分析》文中认为中国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已经8年了。8年来,全国各族人民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深入揭批"法轮功"的邪教本质,严厉打击极少数顽固分子的捣乱破坏行为,教育、挽救、转化绝大多数痴迷者,这场正义与邪恶之间的斗争已经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但
由明言[9](2005)在《邪教犯罪研究》文中提出邪教组织犯罪,是我国刑法新规定的一个犯罪类型。本文全面、系统的论述了邪教组织在当今的现状、类型、特征以及成因,充分揭示了邪教组织所具有的反人性、反社会、反政府的本性,从正面回答了什么是邪教组织这个困惑人们的理论问题;通过对邪教组织发展趋势的预测,提出了预防和惩治邪教组织的对策;通过对邪教组织来源的论述,提出了邪教不是宗教,而是一个邪恶的犯罪组织的观点;特别是通过对邪教组织应罚性的认识,用刑法的理论揭示了邪教组织犯罪化的根据;通过对比的方法,阐明了邪教组织与相关犯罪组织的关系;通过对我国有关邪教组织犯罪条款的研究,对当前有关邪教组织犯罪界定的评述,在充分肯定我国刑法在惩治邪教方面的作用基础上,指出刑法在邪教犯罪规定上的不足,并按照刑法的立法精神,提出了完善和修改意见,使涉及邪教犯罪的规定更加完备,真正发挥刑法的作用,为依法打击邪教犯罪提供更加有利的法律武器。
余彪[10](2005)在《“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成因及根治对策分析》文中指出20世纪90年代,产生于中国大地上的邪教组织“法轮功”给我国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损失,也极大地破坏了我国安定团结、稳步发展的良好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全国人民齐心协力、共同战斗,对“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业已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但不可否认,“法轮功”邪教余毒仍未完全扫清,导致邪教滋生的各种因素在一定范围内仍将持续存在。本文从“法轮功”邪教入手,深刻揭批“法轮功”邪教的罪恶特点和邪恶本质,认真细致地分析、研究了导致“法轮功”产生的各方面历史原因、现实原因和国际原因,阐述了我国依法处理和根除“法轮功”邪教的措施,并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提出了预防和抵制其他邪教组织产生、发展的对策建议。
二、为什么“法轮功”是邪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为什么“法轮功”是邪教(论文提纲范文)
(1)改革开放以来无神论宣传教育历程与经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研究现状及述评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方法和理论基础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理论基础 |
1.4 核心概念阐释 |
1.4.1 无神论 |
1.4.2 马克思主义无神论 |
1.4.3 无神论宣传教育 |
2 改革开放初期无神论宣传教育的重启 |
2.1 改革开放初期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形势 |
2.1.1 宗教工作的拨乱反正 |
2.1.2 对个人崇拜问题的反思 |
2.2 确立无神论宣传教育的理论前提 |
2.2.1 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研究宗教 |
2.2.2 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指导无神论宣传教育 |
2.2.3 反对封建主义和蒙昧主义 |
2.3 构建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学科基础 |
2.3.1 恢复宗教研究机构 |
2.3.2 启动宗教学学科建设 |
3 改革开放全面展开时期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式微 |
3.1 改革开放全面展开时期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形势 |
3.1.1 在全面改革开放中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
3.1.2 在清除精神污染中对待宗教问题的“慎重”态度 |
3.1.3 在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中克服“左”的思想 |
3.2 中央对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决策部署 |
3.2.1 “中央19号文件”对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定位 |
3.2.2 “八二宪法”制定中关于“宣传无神论的自由”的争论 |
3.2.3 1990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对无神论宣传教育的重申 |
3.3 无神论宣传教育在学术研究中的失语 |
3.3.1 关于“宗教是人民的鸦片”的争论 |
3.3.2 中国无神论学会的停摆 |
3.3.3 无神论在“宗教与文化”研究中的缺位 |
4 世纪之交“法轮功”的成势与无神论宣传教育的新起点 |
4.1 世纪之交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形势 |
4.1.1 中国的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 |
4.1.2 世界范围内神秘主义的影响 |
4.1.3 美国和苏联对人体特异功能的研究 |
4.2 “无神论无人讲”与“法轮功”的成势 |
4.2.1 “特异功能热”的形成 |
4.2.2 伪科学和伪气功的发展 |
4.2.3 “法轮功”的组织化扩张 |
4.3 无神论宣传教育的新起点 |
4.3.1 响应新号召:批判封建迷信和伪科学 |
4.3.2 凝聚新力量:重建中国无神论学会 |
4.3.3 承担新任务:协助中央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 |
4.3.4 营建新阵地:创办《科学与无神论》杂志 |
5 新世纪之初无神论宣传教育的新任务 |
5.1 新世纪之初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形势 |
5.1.1 “宗教热”从农村向城市蔓延 |
5.1.2 境外宗教渗透的加剧 |
5.2 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协同推进 |
5.2.1 中央六部委出台加强无神论宣传教育的文件 |
5.2.2 抵御境外宗教渗透与防范校园传教 |
5.2.3 成立无神论研究机构 |
6 十八大以来无神论宣传教育的新局面 |
6.1 十八大以来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形势 |
6.1.1 宗教极端主义的崛起 |
6.1.2 “党员信教”与“信徒入党”问题的争论 |
6.1.3 无神论宣传教育争议再起 |
6.2 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创新发展 |
6.2.1 “坚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是大原则” |
6.2.2 遏制宗教极端思想的影响 |
6.2.3 拓展无神论宣传教育的阵地 |
7 改革开放以来无神论宣传教育的经验启示 |
7.1 中央的清醒和重视是做好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基本前提 |
7.2 学者的责任和担当是做好无神论宣传教育的有力推动 |
7.3 地方和部门的贯彻落实是做好无神论宣传教育的重要依托 |
7.4 群众的发动和参与是做好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坚实基础 |
8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在学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2)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教义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概述 |
第一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概念辨析 |
一、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罪名之由来:以刑法第300条第1款之罪名确立为基底 |
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概念界定 |
三、“邪教组织犯罪”与“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辨析 |
第二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类型归属 |
一、目的犯抑或非目的犯 |
二、复行为犯抑或单行为犯 |
三、行为犯抑或结果犯 |
四、行政犯(法定犯)抑或刑事犯(自然犯) |
第三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立法理由之教义学研究 |
一、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立法演进 |
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立法理由及其教义学研究 |
第四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教义学困境 |
一、刑事政策未体现于教义学 |
二、未自觉运用教义学中的类型化思维 |
三、偏重概念法学忽视了理论模型的构建 |
四、教义学理论模型构建未以相应价值作为归依 |
第二章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构成要件之教义学研究 |
第一节 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之教义学阐释 |
一、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理论模型之意义 |
二、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之构造 |
三、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之潜在危机及化解 |
四、本罪中的规范构成要件要素 |
第二节 邪教组织的内涵 |
一、“邪教组织”内涵界定的学说评述 |
二、“邪教组织”概念之事实构造 |
三、“邪教组织”概念之规范构造 |
四、“邪教组织”与“邪教”辨析 |
第三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实行行为之教义学研究 |
一、“组织”行为的规范构造 |
二、“利用”行为的规范构造 |
第四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构成要件结果之教义学研究 |
一、界定本罪结果属性之实益 |
二、本罪结果属性分析 |
三、“破坏法律实施”的内涵结构 |
第五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主观要件要素之教义学研究 |
一、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罪过形式之争 |
二、本罪故意之构造 |
三、本罪的事实错误 |
第三章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违法阻却事由之教义学研究 |
第一节 违法性本质和违法性判断 |
一、违法性的本质 |
二、违法性的判断 |
第二节 “卧底侦查”与本罪之违法性阻却问题 |
一、作为职务行为的卧底侦查 |
二、与本罪相关的卧底侦查的若干情形 |
三、不具有社会相当性的卧底侦查行为 |
第三节 “行使宪法权利”与本罪之违法性阻却 |
一、“行使宪法权利”属违法阻却事由 |
二、本罪行为方式与“行使宪法权利” |
三、不属于“行使宪法权利”的情形 |
第四节 履行邪教组织内传道人职责与本罪之违法阻却事由 |
一、本罪中以履行邪教组织内传道人职责为由进行辩护之场合 |
二、履行邪教组织内传道人职责非本罪违法阻却事由之教义学证成 |
第四章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责任阻却事由之教义学研究 |
第一节 本罪之责任能力问题 |
一、我国《刑法》责任能力之规定 |
二、责任能力之本质 |
三、本罪行为人责任能力之判断 |
第二节 本罪中的期待可能性问题 |
一、本罪期待可能性适用之依据 |
二、本罪期待可能性适用之判断标准 |
三、本罪期待可能性降低或欠缺之情形 |
四、确信犯场合是否影响行为人之期待可能性 |
第三节 本罪中的违法性意识可能性问题 |
一、违法性意识之对象 |
二、本罪应具违法性意识可能性之证立 |
三、本罪中行为人可能不具有违法性意识可能性之场合 |
四、本罪司法实践中是否具有违法性意识可能性的两个争议问题 |
第五章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犯罪形态之教义学研究 |
第一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未完成形态之教义学研究 |
一、本罪预备犯之基础理论 |
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障碍未遂 |
三、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中止未遂 |
第二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共犯教义学研究 |
一、本罪共犯之争议问题 |
二、本罪共同正犯之教义学研究 |
三、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狭义共犯之教义学研究 |
第三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罪数形态之教义学研究 |
一、法律上视为一个行为并作为一罪处理的情形 |
二、数行为场合下本罪罪数形态之审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乡村振兴视野下农村邪教治理策略优化研究 ——基于A市的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的内容 |
1.3.2 研究的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核心概念和基本理论 |
2.1 有关核心概念 |
2.1.1 邪教组织的概念 |
2.1.2 宗教与邪教的区别 |
2.1.3 乡村振兴战略 |
2.2 基本理论 |
2.2.1 协同理论 |
2.2.2 基层社会治理理论 |
第三章 当前农村邪教组织的现状及活动特征—以A市为例 |
3.1 A市基本概况 |
3.1.1 经济、文体、社会保障等方面薄弱 |
3.1.2 宗教氛围浓厚 |
3.2 农村邪教组织特征 |
3.2.1 农村邪教组织人群结构 |
3.2.2 农村邪教组织主要特征 |
3.2.3 农民痴迷邪教原因 |
3.3 农村邪教治理现状 |
3.3.1 农村邪教基本情况 |
3.3.2 农村邪教治理主要做法和成效 |
第四章 当前农村邪教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农村邪教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
4.1.1 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 |
4.1.2 依法治理邪教效果不佳 |
4.1.3 农民对反邪教知识的知晓率偏低 |
4.1.4 农民现实困难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
4.2 农村邪教治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农村邪教治理形势复杂 |
4.2.2 邪教治理缺乏创新理念 |
4.2.3 各部门开展工作缺乏联动 |
4.2.4 治理资源投入不均衡 |
第五章 优化农村邪教治理的对策建议 |
5.1 夯实农村邪教治理制度建设 |
5.1.1 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治理意识 |
5.1.2 建立邪教治理长效机制 |
5.1.3 运用“雪亮+智格”工程强化反邪教防控网络管理 |
5.2 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 |
5.2.1 大力推动脱贫攻坚工作 |
5.2.2 提供助学和就业技能培训 |
5.2.3 完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 |
5.3 全力推动社会面教育转化工作 |
5.3.1 成立邪教人员教育转化工作领导小组 |
5.3.2 建立法制教育学校 |
5.3.3 组建专业的帮教团队 |
5.4 多举措拓宽反邪教宣传渠道 |
5.4.1 统筹城乡反邪教宣传矩阵 |
5.4.2 开展主题鲜明的宣传教育活动 |
5.4.3 鼓励社会团体参与邪教治理活动 |
5.4.4 创新宣传凝聚共识 |
5.4.5 大力开展无邪教示范创建活动 |
5.5 强化农村社区治理 |
5.5.1 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
5.5.2 改善农村居住环境 |
5.5.3 强化农村文化、体育阵地建设 |
5.5.4 提供心理疏导服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互联网+”视域下邪教犯罪侦防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邪教及邪教组织犯罪概述 |
第一节 邪教概述 |
一、邪教的界定 |
二、邪教的概念 |
三、邪教的渊源 |
第二节 邪教组织犯罪概述 |
一、邪教组织犯罪的定义 |
二、邪教组织犯罪的特点 |
三、邪教组织犯罪的危害 |
第二章 邪教犯罪利用互联网进行渗透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邪教犯罪利用互联网渗透的过程 |
一、排斥期 |
二、发展期 |
三、高峰期 |
第二节 邪教犯罪利用互联网渗透的特点 |
一、渗透方式多样 |
二、渗透内容开放 |
三、渗透效果明显 |
四、渗透主体隐蔽 |
第三节 邪教犯罪利用互联网渗透的原因 |
一、社交平台发展迅速 |
二、邪教成员内心需求 |
三、支付技术日渐成熟 |
四、移动设备逐步普及 |
第三章 “互联网+”视域下邪教犯罪的侦查难点及侦查对策 |
第一节 “互联网+”视域下邪教犯罪的侦查难点 |
一、发现线索难 |
二、调查取证难 |
三、源头追踪难 |
第二节 “互联网+”视域下邪教犯罪的侦查对策 |
一、培养网络犯罪侦查意识 |
二、将网络与技术侦查结合 |
三、将网络与秘密侦查结合 |
第四章 “互联网+”视域下邪教犯罪的防范措施 |
第一节 国外防范邪教犯罪经验之借鉴 |
一、互联网层面的立法完善 |
二、设立专门机构打击邪教 |
三、通过互联网宣传抵御邪教 |
第二节 我国防治邪教犯罪进路之分析 |
一、健全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 |
二、建立反邪教网络系统 |
三、正确引导网络舆论 |
四、增强基层组织的抵御能力 |
五、加强国际网络交流与合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5)邪教神力治病的心理奥秘(论文提纲范文)
一、邪教包治百病的面面观 |
二、神功背后的把戏———假神功神力之名, 行心理治疗之实 |
三、邪教神力神功治病的心理-生理奥秘 |
1. 功法本身具有的健体强身、防病治病的作用 |
2. 兴奋情绪引发的生理效果 |
3. 精神控制导致的生理作用 |
4. 白日催眠效应 |
5. 歪理产生的歪打正着效果 |
四、暗示疗法是教主搞神力治病的最大奥秘 |
1. 通过自我封神来实施暗示 |
2. 通过群体活动来实施暗示 |
3. 通过宣扬邪说来实施暗示 |
4. 通过伪造疗效来实施暗示 |
5. 通过阅读来实施暗示 |
(6)“反精神控制”与邪教预警机制 ——以法轮功组织的发育过程和犯罪活动为素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建立邪教预警机制的必要性 |
1、事实与数据 |
2、法律逻辑 |
3、政治逻辑 |
二、如何建立邪教预警机制 |
1、对“精神控制”的描述 |
2、西方邪教的“精神控制” |
3、“法轮功”组织的“精神控制” |
4、邪教预警机制的设计 |
三、邪教预警机制的合法性问题 |
1、对“精神控制”的质疑 |
2、误解的澄清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论当代邪教的根源与防治(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动态综述 |
1.3 文章的主体结构 |
第一章 邪教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
1.1 邪教概念的界定 |
1.1.1 西方视角下的邪教定义 |
1.1.2 中国视角下的邪教定义 |
1.1.3 中西邪教定义分歧的原因及其共识 |
1.2 邪教的基本特征 |
1.3 邪教和宗教的基本区别 |
第二章 邪教的根源与"法轮功"邪教成因 |
2.1 邪教的根源剖解 |
2.1.1 外部根源 |
2.1.2 内部根源 |
2.2 "法轮功"邪教成因 |
2.2.1 国际层面 |
2.2.2 国内层面 |
2.2.3 信众层面 |
第三章 当代邪教的现状与危害 |
3.1 当代邪教的现状 |
3.1.1 基本类型 |
3.1.2 数量统计 |
3.1.3 地域分布 |
3.2 当代邪教的主要危害 |
3.2.1 威胁国家安全 |
3.2.2 影响国际关系 |
3.2.3 危害社会稳定 |
3.2.4 扰乱经济秩序 |
3.2.5 破坏人权 |
第四章 当代邪教的防范与治理 |
4.1 治理理论在防治邪教中的应用 |
4.1.1 治理理论回顾 |
4.1.2 治理理论的内涵 |
4.1.3 治理理论的主要内容 |
4.1.4 治理理论的基本特征 |
4.1.5 治理与统治的区别 |
4.1.6 治理理论的缺陷 |
4.2 治理理念下西方国家防治邪教的措施 |
4.2.1 区域合作防治邪教 |
4.2.2 政府主导下治理邪教 |
4.2.3 公众和民间团体防治邪教 |
4.3 构建我国防治邪教的社会控制系统 |
4.3.1 治理理论对中国防范邪教的启示 |
4.3.2 综合应用治理理论构建中国反邪教的社会控制系统 |
4.3.2.1 加强对邪教的"硬控制" |
4.3.2.2 加强对邪教的"软控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9)邪教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第一章 当代邪教的基本概况 |
第一节 当代邪教的基本状况 |
一、国外邪教组织的状况 |
二、我国的邪教组织概况 |
第二节 邪教的分类 |
一、按照邪教组织的思想资源划分的类型 |
二、按照邪教组织的来源划分的类型 |
三、按照邪教组织所宣扬的内容划分的类型 |
四、按照邪教的外在特征划分的类型 |
五、按照邪教反社会的表现划分的类型 |
六、其他分类 |
第二章 邪教含义概述 |
第一节 国内对邪教的界定 |
一、关于邪教的历史含义 |
二、关于当代邪教的界定 |
第二节 国外对邪教的界定 |
一、国外对邪教的称谓 |
二、国外对邪教的界定 |
第三章 邪教的特征 |
第一节 邪教的特征例说 |
一、两特征说 |
二、三特征说 |
三、四特征说 |
四、五特征说 |
五、六特征说 |
六、七特征说 |
七、八特征说 |
八、九特征说 |
九、十特征说 |
十、十一特征说 |
十一、十二特征说 |
十二、十四特征说 |
第二节 邪教的特征 |
一、绝对崇拜声称具有“超自然力”的教主 |
二、怪诞不经的信仰体系 |
三、摧残信徒理性思维,实行精神控制 |
四、封闭而严密的集权组织结构 |
五、违背人性,具有极端反社会的行为模式 |
六、不择手段聚敛钱财 |
七、与现实社会对抗,危害社会 |
第三节 邪教的概念 |
一、邪教的性质 |
二、邪教的概念 |
第四章 邪教的渊源 |
第一节 邪教是新兴宗教极端的产物 |
一、什么是新兴宗教 |
二、新兴宗教与邪教的关系 |
三、邪教是新兴宗教的质变 |
四、邪教与传统宗教的关系 |
第二节 邪教是以迷信为思想基础的秘密结社的产物 |
一、迷信是邪教的思想基础 |
二、邪教是会道门在当代的变种 |
第五章 邪教产生和蔓延的原因 |
第一节 邪教组织产生的原因 |
一、人类社会各种矛盾的存在是诱降发邪教产生的重要因素 |
二、传统宗教的衰落和新兴宗教的兴起为邪教产生提供了机会 |
三、多元文化的存在是邪教产生的文化背景 |
四、各国政府对邪教政策的不确定性为邪教的发展提供了社会空间 |
五、迷信思想的长期存在为邪教的产生提供了思想准备 |
六、世界末日思想为邪教蔓延提供了一定的社会心理基础 |
七、我国邪教产生的特殊性 |
第二节 个人加入并痴迷邪教的原因 |
一、来自邪教组织的原因 |
二、来自个人方面的原因 |
三、重返邪教的特殊原因 |
第六章 邪教的发展趋势和对策 |
第一节 邪教的发展趋势 |
一、传播地域国际化 |
二、行为方式暴力化 |
三、传播方式和活动手段现代化 |
四、组织成员低龄化、知识化、高层化 |
五、生存名目合法化 |
第二节 防范和惩治邪教的对策 |
一、国外惩治邪教的对策 |
二、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
第七章 邪教行为犯罪化之必要 |
第一节 邪教组织犯罪化的意义 |
一、邪教组织犯罪的概念 |
二、邪教组织犯罪化的意义 |
第二节 邪教组织犯罪化条件 |
一、犯罪特征的理论认同 |
二、邪教组织的犯罪化认定 |
第八章 邪教组织与相关犯罪组织的关系 |
第一节 区分邪教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恐怖组织的重要意义 |
一、犯罪集团概述 |
二、区分邪教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恐怖组织的重要意义 |
第二节 邪教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 |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
二、邪教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 |
第三节 邪教组织与恐怖组织的区别 |
一、恐怖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
二、邪教组织与恐怖组织的区别 |
三、邪教组织与恐怖组织之间的可变性 |
第九章 对我国邪教组织犯罪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评述及建议 |
第一节 我国惩治邪教组织犯罪的立法沿革 |
一、中国古代政权对邪教的政策及立法 |
二、我国建国前后至1997 年现行刑法实施前的法律规定 |
三、1997 年以后的法律规定 |
第二节 对我国有关邪教组织犯罪的立法和司法解释评述 |
一、关于邪教组织犯罪的立法评述 |
二、关于邪教组织犯罪司法解释的评述 |
第三节 对我国邪教组织犯罪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完善建议 |
一、制定惩治教组织犯罪的专门法律 |
二、增加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邪教组织罪” |
三、增加“致人重伤罪” |
四、调整法定刑的刑种和量刑幅度 |
五、完善刑事司法解释 |
六、刑法立法完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论文摘要(中文) |
论文摘要(英文) |
后 记 |
(10)“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成因及根治对策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1 “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本质分析 |
1.1 “法轮功”反人类性 |
1.1.1 宣扬“人类神创论” |
1.1.2 大谈“人类堕落论” |
1.1.3 散布人类“文明有害论” |
1.1.4 鼓吹“末世论”、“宿命论” |
1.2 “法轮功”反社会性 |
1.2.1 宣扬“法律无用论”,恣意违反法律法规 |
1.2.2 宣扬“地球爆炸论”,制造社会恐慌 |
1.2.3 鼓吹“救世论”,企图操纵主宰社会 |
1.2.4 低毁宗教,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
1.3 “法轮功”反科学性 |
1.3.1 宣扬“科学无用论”、“科学穷尽论” |
1.3.2 编造“医学无用论”,鼓吹“消业论” |
1.3.3 大搞“造神论”,宣扬封建迷信 |
1.4 “法轮功”反政府性 |
1.4.1 鼓吹“政府无用论 |
1.4.2 恶毒攻击破坏党的事业,拉拢腐蚀我们的干部和群众 |
1.4.3 勾结敌对势力,威胁国家安全 |
2 “法轮功”邪教的产生原因分析 |
2.1 “法轮功”产生的历史原因 |
2.1.1 迷信思想和迷信活动的作祟 |
2.1.2 多元的民间崇拜和民间信仰的演化 |
2.1.3 气功的神化和伪气功的泛滥 |
2.1.4 历史上“邪教”——秘密教门的承袭 |
2.1.5 宗法制和君主专制政治的影响 |
2.2 “法轮功”产生的现实原因 |
2.2.1 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道德“失范”和“失衡” |
2.2.2 社会转型时期的信仰真空 |
2.2.3 多元文化形态下的文化价值迷失 |
2.2.4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背景下的社会教育、管埋工作不力 |
2.3 “法轮功”产生的国际原因 |
2.3.1 国外邪教的渗透、国际环境的影响 |
2.3.2 世界范围内形成的物质贫穷和精神空虚 |
2.3.3 西方反华势力的支持 |
3 打击“法轮功”邪教的对策 |
3.1 做好“法轮功”练习者的思想教育转化工作 |
3.1.1 正确认识和对待绝大多数“法轮功”练习者 |
3.1.2 组织一批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的队伍开展帮教工作 |
3.1.3 做思想教育工作前要制定好教育转化方案 |
3.1.4 积极借鉴、吸收成功经验,努力探索新的帮教措施 |
3.2 依法严惩极少数“法轮功”犯罪分子 |
3.3 加强国际反邪教合作,彻底根除“法轮功”余孽 |
4 彻底根除“法轮功”等邪教的对策 |
4.1 完善社会制度,根除“法轮功”等邪教滋生的土壤 |
4.1.1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防范与惩治邪教的立法 |
4.1.2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
4.1.3 建立邪教预防和监控机制 |
4.2 提高国民素质,自觉抵制“法轮功”等邪教 |
4.2.1 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
4.2.2 努力学习科学文化、法律知识 |
4.2.3 提高身心素质 |
注释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研究成果 |
四、为什么“法轮功”是邪教(论文参考文献)
- [1]改革开放以来无神论宣传教育历程与经验研究[D]. 苏彬. 北京科技大学, 2021(02)
- [2]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教义学研究[D]. 李凌旭. 海南大学, 2019(05)
- [3]乡村振兴视野下农村邪教治理策略优化研究 ——基于A市的实践[D]. 刘沛华.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4]“互联网+”视域下邪教犯罪侦防对策研究[D]. 郭旭英. 甘肃政法学院, 2019(01)
- [5]邪教神力治病的心理奥秘[J]. 吕莉,严梅福,谢贵阳. 科学与无神论, 2018(04)
- [6]“反精神控制”与邪教预警机制 ——以法轮功组织的发育过程和犯罪活动为素材[D]. 陈丹. 华东政法大学, 2011(12)
- [7]论当代邪教的根源与防治[D]. 刘涛. 西北大学, 2010(10)
- [8]“法轮功”邪教组织在吉林省坐大成势情况调查与分析[A].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吉林省反邪教协会课题组.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 防范抵御邪教 促进社会和谐——中国反邪教协会2007年年会论文集, 2007
- [9]邪教犯罪研究[D]. 由明言. 吉林大学, 2005(06)
- [10]“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成因及根治对策分析[D]. 余彪. 西安理工大学, 20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