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客观性与客观性的区别

关于客观性与客观性的区别

一、略论客观与客观性的区别(论文文献综述)

张娜[1](2021)在《思想的客观性:从黑格尔的客观精神到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文中指出黑格尔思想的客观性对于马克思思想具有奠基性的意义,其特别之处在于要求物在思想领域的重现。这意味着,其一思想唯有进入事物本身把握其本质属性,方能获得关于事物的真相;其二思想唯有跟随事物自身领会其运动发展,方能逐步完成关于事物的真理。黑格尔不仅重构了思想的客观性,而且提供了落实于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的客观思想。在此基础上,马克思通过对社会现实的剖析,使得作为物的市民社会的分裂对立属性及其自我扬弃运动得以显现。如果说黑格尔思想的客观性让出了人对于物的优越性,那么马克思的社会现实显现了物对于思想精神的根源性。

张孟雯[2](2021)在《社会类的实在性难题的消解》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会类是否具有实在性,是社会科学的本体论争论的核心问题。这一问题可以拆解为这样两个难题:为何社会类既离不开人类的建构,却又具有客观性;同样客观的社会类为何有着不同程度的真实性。塞尔的"社会实在"的建构,意图说明前一个问题,但却遭遇诸多挑战。本文表明,波义德的宽松的自然类理论,即内稳态性质簇理论,能够为消解这两个难题提供帮助。同自然类一样,社会类是内稳态性质簇,它满足内稳态性质簇要求的非偶然性和可投射性。非偶然性特征解释了社会类的客观性;可投射性特征区分了因果有效的、真实的社会类与仅仅客观但不实在的社会分类。这两个难题的消解意味着,社会类至少与自然类有着相同的实在性地位。

龙宗智[3](2021)在《刑事证明中经验法则运用的若干问题》文中指出经验法则既指具有普遍性及可适用性的知识定则,也指依靠这些普遍性知识进行证据与事实判断的方法与规则。经验法则具有普遍性、相对确定性、效能差异性和性质双重性特征,与普通经验判断有联系也有区别。司法证明中,经验法则具有验证和佐证的双重功能,同时具有特定的适用对象与机制。运用经验法则作出事实推论未降低证明标准,因此不是推定,应防止走入滥用推定概念的理论与实践误区。使用科学证据要贯彻科学法则,科学法则的客观性、确定性可弥补经验法则判断的不足,将限制乃至在一定条件下替代经验法则,但也不能忽略经验法则对科学证据的验证与佐证功能。运用经验法则的证明与印证证明分别采演绎与归纳的逻辑路径,各具特征,经验法则因其心证特性在我国制度背景下可能受到抑制,但两种证明方式可以相互支持、相互验证。加强经验法则运用,可以改善过度依赖印证、不当适用印证的弊端。

徐舒浩[4](2021)在《基于决定关系的证据客观性:概念、功能与理论定位》文中指出证据客观说包含某些合理直觉,借助哲学工具提炼出这些直觉的最佳理论版本之后,证据客观性可被重述为案件事实与证据事实之间的决定关系。但绝对的、不谬的形而上决定关系不具有实践意义,需将其弱化为一种初显的决定关系。在初显决定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的证据实践,能够为案件调查初期的事实调查活动提供指引。质言之,标记上客观性的案件材料被用来搭建和形成案件事实状态的参考框架,即案件待证事实,从而为所有相关证据的筛选、组织和评估提供指引。根据基于初显决定关系的证据客观性理论,客观性不是独立的证据属性,而是关联性判断的一个内置标准。但客观性作为关联性的子标准,含有传统关联性概念所不具备的独特意义,即客观性实践的功能不仅是使待证事实更可能或更不可能,而是也包括构造待证事实本身。

王跃武[5](2021)在《论财经科学中价值的基本属性》文中研究说明"价值"概念在财经学科中非常重要,却有颇多含混。本文对此进行系统的分析,得到一些清晰的论断:使用价值的主观意义才是"效用价值","效用价值"延迟到未来并与那时的稀少性状态相结合才是"稀少性价值";经济品形成过程中的耗费是其"成本价值",进入消费领域,经消费者主观评价才形成"效用价值",交易价值在这二者之间经交易中的合作博弈过程而达成。价值的这些不同涵义还进一步体现在客观性或主观性的差别上,而且在经济品的利用过程中动态地演变。

张俊列[6](2021)在《教学认识中介论》文中研究说明教学认识中介论是从中介认识论的角度来研究教学认识的属性,在真实情境下探讨教学认识活动发生的过程及其机制。教学认识中介论揭示:性质上,教学认识的根本特性是中介性,是一种"三体"结构,是沟通科学认识与生活认识的中介性认识,是"教-学"的交互性认识;内容上,学校课程知识具有双重性,是客观性与建构性的统一;过程上,教学认识活动发生的现实机制是课程知识的情境化与去情境化的不断反转过程,教学情境是教学认识活动发生的现实中介,教学情境的展开水平决定了教学认识活动发生的水平,圆满的教学认识活动经历了化知识为情境、由情境生情感、共情感而成识、转知识为智慧。教学认识中介论的价值和意义在于可以更好地综合不同理论观点,消除理论上的二元对立与实践上的"钟摆现象",同时,也为教学认识论的未来发展指明方向。

杨春时[7](2021)在《当代美学论争中的方法论、本体论问题》文中研究表明发生在20世纪50、60年代的第一次美学论争,主要讨论美的主客观性问题,没有形成本体论和方法论的自觉。它们分别依据物质本体论和社会存在本体论,得出了认识论的结论。在方法论方面主要是采用了演绎方法,即从物质或社会存在来推导出美的主客观性。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的第二次美学论争,主要讨论美的本质问题,其中反映论美学坚持物质本体论,而实践美学提出了实践本体论。在方法论方面,蔡仪一派主要是依据经验归纳方法,提出了"美是典型"的论断,而李泽厚则采用了逻辑-历史的方法,提出了"美是人的本质对象化"观点。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展开了第三次美学论争,主要是后实践美学与实践美学包括新实践美学和李泽厚后期美学的论争。后实践美学提出了存在本体论,而新实践美学也转向了本体论建构,如朱立元的"实践存在论美学",李泽厚则建立了情本体美学。在方法论方面,后实践美学提出了现象学方法论,建立了审美现象学;而新实践美学还没有形成方法论的自觉,还是采用了逻辑-历史的方法。李泽厚依据中国文化传统,建立了情本体美学,属于经验归纳方法。

周志荣[8](2021)在《驳符合论的核心洞见》文中指出按照符合论的核心洞见,"真"的客观性被归结为使真者的独立性和命题与实在之间的符合关系。但是弗雷格的真值理论表明,符合关系对于确保"真"的客观性是多余的。在人类求真的认知活动中,符合论的核心洞见不仅不重要而且有害,因为它会使我们的求真活动落入完全客观性的认知陷阱。在追求客观"真"的过程中,人类实际上用于确立命题、信念和思想之"真"的方法是对其做出公共性的证明,而非诉诸某种独立存在于外部世界中的使真者,比如"事实"。作为一种符合论意义上的典型的使真者,外在的事实只能作为形而上学的幻象以满足人类对于完全客观性的不切实际的渴望。

武西锋[9](2021)在《同案同判的实证研究 ——以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中心的考察》文中指出同案同判是一项重大法理学命题,与司法公正这一法律终极价值遥相呼应,在统一法律适用等司法改革背景下,研究同案同判对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当前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哲学框架内证成同案同判,赞成者与否定者各执己见,总体而言属于“形而上”的研究进路。这些研究虽然深化了理论认识,但是存在一些弊端,不仅日渐陷入“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争执乃至质疑之中,而且无力刻画同案同判在司法实践中的真实面貌,对同案同判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成立提供了极其受限的解释,进而也极大削弱了同案同判的理论价值和实践功能。本文采取了“第三条道路”,将同案同判放置在真实的司法诉讼场景中,以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中心展开实证研究,采用定量实证研究方法检验同案同判在司法实践中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成立。在研究推进上,首先,同案同判具有深刻的理论意蕴和极其丰富的内涵,因此必须为实证检验确定合理路径。采取拆分策略将“同案”拆分为多个可检验可测定的单一概念,形成了诸多待检验的相同事实维度。综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理由、司法实践中判决说理和既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合理确定观察维度,即自变项。通过随机抽样获取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的数据,建立了由1680个有效案例组成的数据库,形成了实证研究的数据基础。其次,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对同案同判展开多维度的实证检验。实证研究发现,在所确定的大部分观察维度上同判得以成立。再次,差异是社会的本质存在,对没有实现“同判”的少数观察维度进行深入研究,并给予解释和评价。接着,探讨实证研究发现的政策启示和理论意义。政策意义在于,通过重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和主要原则、数额酌定制度体系,进一步提高司法实践中同案同判的实现程度。理论意义在于,实证研究发现不仅回应了当今的理论争议乃至质疑,同时丰富和发展了同案同判理论。最后,还尝试从制度主义视角探寻同案同判得以成立的原因。研究发现,在受害者年龄、性别、赔偿标准、原(被)告是否聘请律师、原(被)告对事故发生所负责任、被告赔偿能力(以肇事车辆保险情况为替代变量)等事实维度以及历时态上,因变项(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显着差异。换言之,在这些观察维度上同案同判得以成立。但与此同时,地域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且差异程度与各省市国民经济总量和居民可支配收入之间的差异基本吻合。可以说,同一省市内同案同判普遍成立,但在全国范围内呈“省差”格局。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伤残等级极为敏感,不同伤残等级获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差异显着。但是这种差异是一种合理性存在,是“不等者不等之”的表现,实质上另外一种平等,不同的精神痛苦就应当得到不同的赔偿数额。还发现,伤残赔偿金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具有一定的正向“锚定”效应,即如果原告获赔的伤残赔偿金较高,相应的他(她)很可能获得较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些研究发现反映出我国法官在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时的尴尬处境。精神痛苦本质上不可直接测定,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仅规定了应当考虑的六种“酌定”因素,但另一方面司法改革通过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等制度设计,不断要求同案同判。两难处境之下的法官自发地诉诸于第三方机构的权威性文件,以身体伤害严重程度(伤残等级鉴定)作为评估精神损害的有效替代,从而尽量客观地维持判决结果的一致性和连续性。这些研究发现有力地支持了同案同判,说明同案同判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具有成立的现实可能性,由此回应了各种“怀疑论”,扞卫了法律原则。事实制造差异,差异确实存在,但关键在于我们应当如何看待事实差异?正确的立场是,应当以原则来看待差异。当前关于同案同判的理论争议乃至质疑,都存在单一线性思维的问题,要么只坚持法律原则而止步于事实差异,要么因过分注重事实差异而放弃对法律原则的坚持。只有以法律原则的立场来看待事实差异,才能既坚持了法律原则,又正视了事实差异,且在正视中发展同案同判理论。就实证检验结果而言,这些差异并未对检验产生实质性的显着影响,这表明同案同判仍是一项值得维护的法律原则。这些差异不仅没有动摇同案同判的根基,反而在概率论意义上丰富和发展了同案同判。同案同判并不排斥个案的事实差异,但是对个案差异具有消融性。对法律事实相同的案件,只要裁判结果没有显着差异,同案同判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即可现实成立。我们既不能因为对同案同判的价值认同而对事实差异视而不见,也不能因为事实差异而否认同案同判这一重大法律原则,而应当始终从原则的立场来看待事实差异。唯有如此,方可协调理论和实践之张力,也才能有效回应各种争议乃至怀疑。实证研究已表明,同案同判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具有成立的现实可能。其原因何在?回到同案同判的价值命题来看,首先是同案同判所蕴含的丰富道德价值为其提供了正当性辩护,更为直接和重要的原因是同案同判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已经被大量的制度所规范。当前,我国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引领,以重要的纲领性法治文件为统帅,由大量的司法文件建立起来的指导性案例制度、类案检索制度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制度等制度体系,蕴含了积极的有为司法理念,极大压缩了法官在类案审理中的自由裁量空间,共同释放的制度合力不断塑造和维系着同案同判。

沙涛[10](2021)在《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 ——立场、方法与运用》文中指出刑法需要被解释。刑法解释需要借助体系化方法,构建以犯罪论体系为核心的刑法解释体系,因为体系化有助于保障解释结论的合逻辑性和安定性,进而保障相同案件相同处理这一法律公正原则的实现。然而,被体系化思维与方法宰制的刑法解释存在封闭、僵化进而脱离社会实际的危险,所以要从社会现实出发构建科学的刑法解释体系。近现代刑法传统上将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分离,刑法被认为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界限。这种认识虽有利于刑法的安定性,但忽视了刑法体系与社会环境的关系,有损于刑法的适应性。刑法体系的刑事政策化和刑事政策的法治化命题便是对刑法体系与社会需求关系的进一步思考。如今已渐成共识的看法是,一方面刑法体系不应排斥刑事政策的诉求,另一方面刑事政策对刑法体系的影响应受到限制。于是,刑事政策的法治化的实现路径成为新的时代课题。以刑法功能为导向,建构功能主义的刑法解释体系是刑事政策法治化的正确路径。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一方面具有实践基础、方法论基础和合法性基础;另一方面具有超越形式/实质解释与主观/客观解释的科学性和优越性。对刑法功能的理解直接关涉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的建构。传统的刑法功能理论在逻辑上和方法论上存在诸多弊端,不适合指导刑法解释体系的建构。刑法功能研究应以科学的研究方法为基础。以卢曼为代表的社会系统理论在社会理论传统脉络的基础上吸收了最新的科学研究成果,包括系统论、控制论、信息学、生物学等,因而是跨学科研究的典范。社会系统理论在方法上不仅具有优越的科学性,而且与刑事政策法治化命题相契合,所以应作为研究刑法功能以及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建构的方法论基石。根据社会系统理论,现代社会是一个复杂性与偶在性快速增长的社会,为降低社会交往的复杂性、维持社会的存续,社会出现了功能分化,社会系统分化为政治、经济、法律等诸多子系统。社会系统的功能分化理论本身预设了功能/效果的区分和系统/环境的区分。系统的功能是指系统要解决的关于社会存续的某些问题,且该问题只能由该功能的发挥得以解决。系统与环境之间不是输入/输出关系,而是结构耦合关系。系统是自创生的,一方面系统根据自身的符码和纲要实现自我指涉,另一方面系统对环境通过结构耦合的方式实现开放。法律系统与其他社会子系统之间是既相互独立又相互激扰的关系,一方面法律系统闭合运作,来自社会环境的需求不能直接干涉法律系统的运作;另一方面法律系统与政治、经济等社会子系统之间存在结构耦合关系,其他社会子系统的需求给法律系统带来压力,法律系统经选择将来自社会环境的需求纳入法律系统。按照系统/环境的区分范式,法律系统进一步分化为宪法系统、行政法系统、刑法系统、民法系统等法律子系统。刑法系统一方面与法律系统外的环境之间存在独立且耦合的关系,另一方面与民法系统等法律子系统间亦存在独立且耦合的关系。法律系统的功能是稳定社会交往的规范性预期。一种形态社会的存续以人与人之间交往关系的正常开展为前提。于是,预期的稳定对社会的存续而言至关重要。稳定预期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调整认知以形成新的预期,二是确证既有预期的效力,也即确证规范性预期的效力。现代社会是一个价值多元、功能分化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只有法律具有一致性一般化的特点,所以法律系统的功能是稳定规范性预期,而这一功能是道德系统和宗教系统等不能替代的。刑法系统在整个法律系统中居于保障法地位,刑法系统的功能既不是法益保护或人权保障也不是行为规制,而是确证包括刑法在内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效力。刑法系统确证法规范效力的工具是刑罚,刑罚作为物理性暴力具有一致性一般化的性质,能够有效实现对破坏规范效力行为的否定。法律规范的效力得到确证,法律系统稳定社会规范性预期的功能才能实现。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论证说理需要借助利益衡量。利益衡量是刑法系统实现认知开放的重要管道。为确保刑法系统的独立运作,利益衡量要以法律条文为前提,并依托于以法规范确证功能为导向的犯罪论体系。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的建构需要运用体系化方法,首要之事便是建构一个功能性的犯罪论体系。在既有的犯罪论体系理论资源中,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与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在思考方法上具有一致性。所以,经济的做法是以刑法系统的法规范确证功能为导向,对既有的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进行改造。法益是刑法系统与其环境的连接点,刑法系统对社会环境需求的纳入需要通过利益衡量进行转译。首先,要进行利益识别,也即识别出属于法律系统的利益。识别的过程是一个选择的过程,选择的标准以刑法系统的法规范确证功能为导向。刑事政策等社会需求层面的利益应通过法益概念的转译进入刑法系统,利益衡量不应将不属于刑法系统的利益纳入考量。其次,要进行具体的利益衡量,也即在诸多法律利益中权衡选择有助于法规范确证功能实现的利益。归属于刑法系统的利益需进行划分和层级设定,异质利益之间的衡量需在具有共识性的制度利益下展开。最后,利益衡量还应遵循比例原则,合宪性解释能起到对利益衡量的限制作用。功能主义刑法解释是科学的解释立场和方法,能够为具体的法律适用提供方法论支持。例如在正当防卫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解释适用中,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便体现出其优越性。既有关于正当防卫原理的学说略显零散和乏力,个人利益保全说独力难当,传统法秩序维护说欠缺理论根基,利益衡量说存在诸多缺陷。正当防卫原理应在与刑法系统功能的关联中探寻,正当防卫的原理应是法规范确证导向的利益衡量。以法规范确证导向的利益衡量为基础对正当防卫要件进行功能主义解释,是精准认定正当防卫的科学方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应结合《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前置法规定,以刑法系统的法规范确证功能为指引,兼顾信息主体个人利益与信息流通利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是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应限缩解释为信息自决权,且在新技术环境下宜将个人的社会交往利益作为信息自决权的核心内容,同时强化信息处理者的信息保护义务。刑法没有限缩个人信息范围的必要,个人信息的范围应依《民法典》等前置法确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不法要件,“知情同意”的违反是判断不法的核心要素。为实现刑法处罚范围的合理划定,应通过“情节严重”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实现犯罪圈调节。“知情同意”的认定规则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取决于在法规范确证功能导向下的利益衡量。

二、略论客观与客观性的区别(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略论客观与客观性的区别(论文提纲范文)

(1)思想的客观性:从黑格尔的客观精神到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论文提纲范文)

一、思想的客观性
二、客观精神的客观性
三、作为事物本身的市民社会
四、作为事物发展的人类社会

(2)社会类的实在性难题的消解(论文提纲范文)

一、社会类及其实在性难题
二、R.波义德的HPC自然类观
三、社会类是HPC类
    1.非偶然性
    2.可投射性
四、对社会类的实在性难题的回应
    第一,社会类的非偶然性决定了它的客观性。
    第二,可投射性特征解释了为什么社会类是真实的。
五、结语

(3)刑事证明中经验法则运用的若干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经验法则的特点以及与经验判断的关系
二、经验法则的功能及适用机制
    (一)经验法则的两项基本功能
    (二)经验法则适用的对象与机制
        1.关于证据的“三性”判断
        2.关于证据“两力”的判断
        3.关于案件事实的验证判断
        4.关于事实真伪不明时,佐证事实认定
三、经验法则运用与推定的关系
    (一)推定与推论的同异
    (二)依靠间接证据判断“明知”应属推论而非推定
四、经验法则与科学法则的关系
    (一)科学法则的特征及其与经验法则的异同
    (二)运用科学法则,不能忽略经验法则的验证和佐证判断功能
    (三)运用经验法则,不能忽视科学法则的检验和替代功能
五、经验法则与印证证明的关系
    (一)运用经验法则的证明与印证证明采不同逻辑路径,各具证明特征
    (二)两种证明的相互支持
    (三)两种证明的相互验证

(4)基于决定关系的证据客观性:概念、功能与理论定位(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作为决定关系的证据客观性
    (一)基于形而上决定关系的强客观性
    (二)基于初显决定关系的弱客观性
三、证据客观性与案件待证事实的构造
四、基于决定关系的证据客观性的理论定位
    (一)客观性作为关联性的内置标准
    (二)客观性、狭义关联性、证明力的功能定位
        1.客观性、狭义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功能比较
        2.客观性、狭义关联性与证明力在证明中的作用顺序
    (三)以客观证据为基础构建证据体系

(5)论财经科学中价值的基本属性(论文提纲范文)

一、价值复杂涵义之辨析
    (一)使用价值与稀少性价值
        1. 性质及其关系的分析
        2. 数量关系分析
    (二)成本价值与效用价值
    (三)交易价值及公允价值
二、价值的主观性与客观性
    (一)基本定义
    (二)不同价值涵义或状态的主观性或客观性
        1. 使用价值
        2. 稀少性价值
        3. 成本价值
        4. 效用价值
        5. 交易价值
        6. 公允价值
三、价值状态及其动态演变
    (一)不同经济模式下的价值转化过程
    (二)资本、资产、收入、财富所对应的价值状态
        1. 与价值的关系
        2. 时间维度
        3. 空间维度

(6)教学认识中介论(论文提纲范文)

一、原点与定位:教学认识的中介性质
    (一)教学认识是一种“三体结构”
    (二)教学认识是沟通科学认识与生活认识的中介性认识
    (三)“教学认识”是“教-学”的交互性认识
二、课程知识:作为认识对象与中介的双重性
    (一)知识与课程知识的关系
    (二)承认课程知识的客观性
    (三)课程知识运作的动态性
    (四)客观性与建构性:保持课程知识的必要张力
三、教学情境:教学认识发生与发展的中介过程
    (一)作为中介的教学情境
    (二)教学认识活动发生的四重境

(8)驳符合论的核心洞见(论文提纲范文)

一、符合论的核心洞见
二、“客观性”的内涵
三、“完全客观性”的陷阱
四、作为认知幻象的事实
五、结论

(9)同案同判的实证研究 ——以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中心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一)选题背景
        (二)选题意义
        1.理论意义
        2.实践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一)国外的研究现状
        (二)国内的研究现状
        1.同案同判的语义分析
        2.同案同判的理论证成
        3.同案同判的实证研究
        4.对现有研究成果的总体评述
    三、研究方法
        (一)法实证研究的总体定位
        (二)法实证研究的基本格局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创新
        (一)论文的框架结构
        (二)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第一章 同案同判的理论意蕴与检验路径
    第一节 同案同判的理论意蕴
        一、挑战的两个命题
        二、同案同判的理论意蕴
        三、基于拆分的检验策略
    第二节 实证检验的方法路径
        一、实证研究方法的基本界定
        二、实证研究的科学哲学基础
        三、定量实证分析的基本概念
    第三节 实证检验的法律事实路径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实践性理由
        二、数据来源
        三、作为相同法律事实的“同案”
第二章 同案同判的实现程度
    第一节 检验指标的数据分布
        一、年度分布和审理法院覆盖
        二、原告方检验指标分布
        三、原被告共有的检验指标分布
        四、描述性分析的基本原理
    第二节 实现同案同判的法律事实维度
        一、历时性同判
        二、受害者男女性别同判
        三、受害者年龄同判
        四、当事人责任同判
        五、被告赔偿能力同判
    第三节 未实现同案同判的法律事实维度
        一、地域差异较大
        二、伤残赔偿金对抚慰金有锚定效应
        三、不同伤残等级的抚慰金存在显着差别
        三、赔偿标准与抚慰金的特殊关系
第三章 同案同判差异的生成机制
    第一节 因果统计原理
        一、回归分析的概念和步骤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回归分析
        三、回归方程的检验
    第二节 差异的主要原因
        一、原告身体伤残等级是内在决定性原因
        二、省际之间经济发展不均衡是重要的外部原因
        三、伤残赔偿金是补充性原因
        四、对其他未形成原因事实维度的补充说明
第四章 同案同判的实现对策和理论发展
    第一节 明定权利性质与赔偿原则
        一、明定抚慰金的权利独立性
        二、重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酌定原则
    第二节 抚慰金同案同判的酌定标准体系
        一、酌定基准制度
        二、累加递增制度
        三、原告过错递减制度
    第三节 以原则看待事实差异
        一、同案同判的原则立场
        二、同案同判的理论发展
第五章 同案同判实现的原因
    第一节 同案同判的内在正当性
        一、法律原则的道德维度
        二、道德为法律提供正当性辩护
    第二节 同案同判的制度规范
        一、制度主义的基本框架
        二、公平正义为内核的制度规范体系
结语
参考文献
    一、中文文献
        (一)专着类
        (二)译着类
        (三)中文论文类
    二、外文文献
        (一)着作类
        (二)论文类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一、作者简介
    二、科研成果
        (一)论文成果
        (二)参与课题
后记

(10)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 ——立场、方法与运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意义
    二、研究综述
        (一)刑事政策概念的诞生与演变
        (二)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的变迁
        (三)功能主义刑法学的发展
    三、研究方法
        (一)既往研究方法的缺陷
        (二)社会系统论方法的科学性
    四、论文框架
第一章 刑法解释的功能主义取向之确立
    第一节 相关概念厘清与界定
        一、功能概念的厘清
        二、功能主义概念的厘清
        三、功能主义刑法解释术语交代
        四、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品格
    第二节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基础
        一、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实践基础
        (一)刑法解释的必要性
        (二)刑法解释的实质化趋向
        (三)司法裁判的后果考量
        二、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方法论基础
        (一)概念法学与功能主义解释龃龉
        (二)目的法学与功能主义解释契合
        (三)利益法学、评价法学促成功能主义解释
        三、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合法性基础
        (一)功能主义解释内含罪刑法定需求
        (二)功能主义解释兼顾合理性与合法性
    第三节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对其他解释立场的超越
        一、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立场袪魅
        二、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缺陷
        三、功能主义解释的超越性
第二章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理论框架——基于卢曼社会系统论的尝试
    第一节 社会系统论与刑法解释学的耦合
        一、社会系统论的概念工具:自创生社会系统理论
        (一)自创生系统理论与社会理论的耦合
        (二)现代社会的功能分化
        (三)系统与环境的关系:闭合运作与认知开放
        二、刑法系统经由自我指涉的闭合运作
        三、刑法系统经由结构耦合的认知开放
    第二节 刑法系统结构耦合的媒介
        一、法益作为刑法系统结构耦合的媒介
        (一)既有若干观点检思
        (二)法益概念作为结构耦合媒介之证成
        二、法益相关概念辨析
        (一)法益、利益与权利三者的关系辨析
        (二)法益衡量与利益衡量的关系辨析
第三章 社会系统论视域下的刑法功能定位
    第一节 传统刑法功能观述评
        一、刑法功能与刑罚的关系
        二、刑法功能观的分歧与反思
    第二节 法益保护或行为规制作为刑法系统的附随效果
        一、刑法系统功能与效果的区分
        (一)功能与效果的混淆及其弊端
        (二)功能与效果的区分标准
        二、刑法系统的功能不是法益保护
        (一)刑法在保护利益上的不周全性和可替代性
        (二)法益保护不具有独立地位
        三、刑法系统的功能不是行为规制
        (一)社会系统与心理系统的区分与耦合
        (二)从自然人到社会人:刑法视域下的人类图像
        (三)从行为强制到行为预期强制:刑法功能的当代转变
    第三节 刑法系统的功能是法规范确证
        一、刑法系统功能的初步证成
        二、法规范确证为何要通过刑罚来实现
        (一)刑罚的正当性追问
        (二)刑罚的象征性及其功能
        三、法规范确证与正义的关系
        (一)正义标准的社会化转变
        (二)法规范确证与正义的内在一致性
第四章 利益衡量作为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论证方法
    第一节 利益衡量的必要性与需限制性
        一、利益衡量的必要性
        二、利益衡量方法需被限制
    第二节 利益衡量需依托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
        一、刑法解释应兼顾体系思考与问题思考
        二、利益衡量与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的契合性
        (一)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是功能性体系
        (二)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为利益衡量提供思考框架
        (三)利益衡量的主要应用场景
    第三节 利益衡量的具体方法
        一、利益识别:被考量的利益范围
        (一)法外利益如何进入刑法系统
        (二)不应被考量的利益
        二、利益衡量的标准与操作
        (一)利益衡量的标准
        (二)异质性利益之间如何衡量
        三、合宪性解释对利益衡量的约束
第五章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正当防卫原理与要件的功能主义解释
        一、正当防卫原理的功能主义探寻
        (一)正当防卫原理检讨
        (二)正当防卫原理的研究进路反思
        (三)法规范确证导向下的利益衡量
        二、正当防卫要件的功能主义解释
        (一)不法侵害的范围
        (二)防卫过当的判断标准
        (三)防卫意识的认定
    第二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功能主义解释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的确定
        (一)本罪的保护法益是个人信息权
        (二)个人信息权的限缩解释
        二、“个人信息”的功能主义解释
        (一)“个人信息”的范围
        (二)“个人信息”的合理分类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功能主义解释
        四、“情节严重”的功能主义解释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后记

四、略论客观与客观性的区别(论文参考文献)

  • [1]思想的客观性:从黑格尔的客观精神到马克思的市民社会[J]. 张娜. 教学与研究, 2021(11)
  • [2]社会类的实在性难题的消解[J]. 张孟雯. 世界哲学, 2021(06)
  • [3]刑事证明中经验法则运用的若干问题[J]. 龙宗智.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21(05)
  • [4]基于决定关系的证据客观性:概念、功能与理论定位[J]. 徐舒浩. 法学研究, 2021(05)
  • [5]论财经科学中价值的基本属性[J]. 王跃武. 中国资产评估, 2021(09)
  • [6]教学认识中介论[J]. 张俊列.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5)
  • [7]当代美学论争中的方法论、本体论问题[J]. 杨春时. 广东社会科学, 2021(05)
  • [8]驳符合论的核心洞见[J]. 周志荣. 河南社会科学, 2021(09)
  • [9]同案同判的实证研究 ——以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中心的考察[D]. 武西锋. 吉林大学, 2021(01)
  • [10]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 ——立场、方法与运用[D]. 沙涛. 吉林大学, 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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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客观性与客观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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