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FIDIC合同中的价格贴现与调整(论文文献综述)
马金龙[1](2020)在《基于博弈论的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朱萌萌[2](2020)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城市更新项目工期索赔管理》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为改善城市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城市更新项目在我国大中城市迅速崛起。而由于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具有良好的适配性,未来将有越来越多的城市更新项目采用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城市更新项目不仅具有总承包模式下建设项目的特点,还兼具PPP模式的特点,而城市更新项目本身也与普通建设项目情况不同。这意味着总承包模式下城市更新项目的建设周期更长、规模更大、情况更复杂、不确定性因素更多,工期索赔管理工作量大。但如今国内外学者对于城市更新项目管理理论的研究明显不足,现有的工期索赔理论与方法并非完全适用于总承包模式下城市更新项目的工程管理实践。本文首先总结了国内外研究现状,介绍了工期索赔相关理论、处理方法、现有城市更新项目管理理论;其次,基于工程总承包模式、工期索赔、博弈论等基础理论,结合城市更新项目的特点,阐述了 EPC和DB总承包模式在城市更新项目中的适用性,并总结总承包模式下城市更新项目的特点,进行了工期索赔管理的特点、目标、处理原则、工作要点、流程、业主违约责任等理论研究;然后具体介绍了常用的工期索赔处理方法并进行对比,结合总承包模式下城市更新项目的特点,针对普通延误事件和同期延误事件分别进行处理方法的比选,并对同期延误事件的处理方法进行改进以更适用于处理总承包模式下城市更新项目中的同期延误事件;最后,基于博弈论和贝叶斯理论建立责任比例因子的博弈谈判模型和总承包商考虑未来利益时的工期索赔博弈模型,以得到最佳谈判策略,并分析了某市历史文化街区项目的部分工期延误事件,验证了博弈模型的可操作性,为总承包商考虑未来利益时权衡是否要进行索赔提供了参考。本文为总承包商在EPC和DB总承包模式下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周期中进行工期索赔管理提供更适用的理论支持和处理方法,对于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维护总承包商的正当合法索赔权利存在现实借鉴意义,为加强企业总承包能力建设提供一定的帮助。
娄卫阳[3](2019)在《武装冲突对国际投资条约适用的影响与对策研究》文中提出只要有人的地方就会有斗争,只要有国家的存在就会有战争。在和平年代,全球范围内的局部武装冲突从未中断。武装冲突不仅影响国家之间的关系,也对国际投资条约下如何保护私人投资者的利益有重大影响。企业在对外投资决策中,会综合考虑被投资地区的政治、经济、法律、资源和人力等因素,投资条约的签订数量和政局的稳定程度也是重要指标。通常情况下,跨国企业更倾向于将资金投入到政治、经济环境相对稳定的国家,避免政局不稳和武装冲突带来的风险。但是,中东和北非的许多国家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巨大的投资潜力,他们虽然属于武装冲突易发地区,却吸引了大量的海外投资者。这些国家一旦发生武装冲突并损害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便会引发武装冲突背景下如何保护海外投资者利益的问题。我国对外投资也面临武装冲突引发的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2014年,中国已经由资本输入国转变为资本输出国。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企业对沿线国家的投资呈稳步增长。在对外直接投资中,我国有许多资金投入到能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周期长、规模大的行业,这些地区包括政局不稳、非商业性风险较高的国家。从国际形势来看,《国际形势黄皮书:全球政治与安全报告》表明武装冲突仍然集中在中东、南亚和非洲东北部,绝大多数武装冲突发生地位于“一带一路”沿线。以2011年的利比亚冲突为例,除了侨民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我国在利比亚的大量工程项目在武装冲突中遭受巨大损失。中国企业如何尽量避免武装冲突带来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的风险?投资者利益受损后通过何种争端解决方式寻求合理赔偿?国家应该为海外企业提供哪些保障?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去思考、去研究、更需要我们提出应对措施。一般认为,国际投资条约是保障海外投资者利益的重要工具。近年来国际法学者对国际投资条约中条款的完善和投资仲裁的改革进行了一系列研究。本文以武装冲突易发地区或已经发生武装冲突的地区为背景,重点分析武装冲突发生之后,投资者是否能够依据国际投资条约寻求救济,武装冲突会对国际投资条约的适用产生哪些影响。围绕这一问题,本文结合国际公约文件和国际仲裁实践,系统地探讨武装冲突对国际投资条约适用的影响,包括国际投资条约的效力认定、条款的解释和适用、条约的争端解决机制等问题。本文选题旨在分析武装冲突对国际投资条约的适用产生哪些影响,并从完善国际投资条约等角度对如何保障海外投资者的利益提出若干建议。武装冲突如何影响国际投资条约的适用是一个理论难题。武装冲突将影响国际投资条约的效力认定、条款的解释和适用、以及条约中的争端解决机制,涵盖条约法、国籍法、国家责任法等国际公法领域的诸多规则;武装冲突中的受害者可能兼具外国投资者和平民的双重身份,武装冲突将触发武装冲突法的适用,而武装冲突法和国际投资法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可能有重叠和矛盾。武装冲突如何影响国际投资条约适用是一个现实问题。近年来因武装冲突而损害海外投资者利益的案例时有发生,这已引起国际法学者的高度关注。如何在对外投资之前规避武装冲突风险?如何在武装冲突之后获得合理赔偿?这些问题引起了作者的思考。本文以问题为导向,对国际投资条约在武装冲突背景下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破解难题,有所创新。在这一背景下,论文选题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除了导言和结语外,本文分为五章,分别为:第一章“武装冲突影响国际投资条约适用的理论基础”,重点分析武装冲突为何会影响国际投资条约的适用。为了分析武装冲突对国际投资条约适用的影响,本文试图厘清武装冲突与国际投资、武装冲突与国际条约适用两对关系。首先,本文界定了武装冲突的概念,阐明了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原则和武装冲突的法律后果,这有利于理解武装冲突与其他国际法分支学科的关系。其次,本文分析武装冲突影响条约适用的因素,包括武装冲突的类型、条约的性质和内容等因素。最后,本文分析了武装冲突与国际投资的相互影响,阐明国际投资法体系的内部碎片化和外部交叉性的特点,探讨武装冲突对国际投资条约适用的全面影响。第二章“武装冲突对国际投资条约效力的影响”,主要论证武装冲突通常不影响国际投资条约效力的可适用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武装冲突对条约的影响(草案)》都是以维护条约关系的稳定和连续性为基础,也规定了条约在特殊情况下因事实状况改变而终止或暂停。国际投资条约的终止或暂停可能有两种情况,即条约本身的终止和条约对当事国的终止。条约本身的终止是指条约对所有当事国不再有拘束力,条约所建立的法律规则被整体消灭;条约对当事国的终止,是指条约仅仅对某个缔约国不再有拘束力。通常情况下,国际投资条约在武装冲突下可以继续适用。武装冲突也可能引起国家继承或政府继承,这会影响国际投资条约对某个缔约国的拘束力。但是,在仲裁庭受理案件之后,武装冲突的发生不会影响仲裁庭对投资争端的管辖权。第三章“涉武装冲突条款的解释与适用”,重点分析国际投资条约中“战争条款”、“充分保护和安全条款”和“根本安全例外条款”的解释与适用。武装冲突发生之后,投资者如果依据国际投资条约提请仲裁,案件的争议点主要是“涉武装冲突条款”的解释和适用。“战争条款”的条文会直接使用“战争、武装冲突、或动乱”等措辞,这类条款适用于武装冲突期间是毫无疑问的。“战争条款”可能只规定非歧视待遇,也可能进一步规定东道国在武装冲突下的赔偿责任。根据条款内容的不同,我们可以将“战争条款”分为“一般性战争条款”和“扩充型战争条款”。武装冲突发生之后,“充分保护和安全条款”可能是投资者寻求救济的重要依据。“充分保护和安全条款”要求东道国在自身能力范围内尽到勤勉义务,保护投资者免受暴力行动的有形损害。国际仲裁实践表明,“充分保护和安全条款”在保障投资者利益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本安全例外条款”与前面两个条款不同,不管作为限制条约实质性保护义务的规定,还是证明东道国在违反条约义务时具有正当性的例外条款,都是东道国的积极抗辩理由。“根本安全例外条款”的适用同时表明条约的部分或所有实质性保护条款在武装冲突下是不适用的,只不过这种减损条款不会影响条约效力的延续性。第四章“武装冲突下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主要探讨投资者如何从武装冲突造成的损害中得到合理的赔偿。在现有的国际法体系下,如果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签订了双边投资条约,武装冲突发生之后,投资者可以依据双边投资条约中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寻求救济。但是,并不是所有国家间都签订了双边投资条约,在没有双边投资条约的情况下,投资者只能通过国内行政法路径获得救济或者寄希望于母国的外交保护。投资者在武装冲突中的损失可能来自于东道国政府、反政府武装或国际武装部队,如何证明责任归因于东道国政府,是投资者获得救济的关键。仲裁庭会根据国际投资条约内容来审查东道国是否违反条约义务,或者在违反条约义务之后是否要承担国家责任。东道国可以抗辩其行为不违反条约义务,或者存在不可抗力、危急情况等排除国家不法行为的事由。如果东道国违反投资条约义务,仲裁庭会综合考虑东道国的局势以及违反投资条约义务的原因和后果,特别谨慎地认定赔偿金额。第五章“武装冲突下中国海外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主要从防范武装冲突风险的角度对如何保障我国海外投资者利益提出若干建议。我国已经由资本输入国转变为资本输出国,在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和实践中,我国应关注武装冲突和国际投资的关系。首先,从预防海外投资风险角度,我国应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包括完善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加强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提高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承保能力,降低东道国的政治风险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其次,我国双边投资条约存在“扩充型战争条款”和“充分保护和安全条款”占比不高、“根本安全例外条款”表达模糊的问题。本文结合国际实践并通过法理分析,认为我国在与武装冲突易发地签订或修订双边投资条约时,应更多地纳入“扩充型战争条款”和“充分保护和安全条款”,谨慎对待“根本安全例外条款”。最后,从国家的保障手段来看,我国的双边投资条约并未覆盖所有武装冲突易发地区,而且这些国家的国内行政法体系往往不够完善。外交保护的优势在于能够对武装冲突引起的投资争议提供范围更广泛的保护,是确保东道国履行投资仲裁裁决的强大后盾。综上,在应对武装冲突引起的海外投资风险时,我国应通过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降低武装冲突带来的政治风险,完善双边投资条约内容为投资者寻求更高水平的投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并以外交保护为后盾。
李栋栋[4](2019)在《我国保单贴现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保单贴现是1980年代源于美国的一种金融创新制度,至今已有近四十年的历史。2018年1月2日,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人身险保单贴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保单贴现定义、经营规则、信息披露和报告及保单贴现业务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也开始迈出我国推行保单贴现试点的步伐。虽然国外保单贴现交易的开展由来已久,实践较为丰富,相应的法律法规也较为健全,但我国的保单贴现正处于试点推广阶段,缺乏相应的实践经验,理论上对保单贴现的认识也并不深入。目前对保单贴现交易的研究大多停留在论证我国开展保单贴现交易的现实必要性与现实可行性上,缺乏对法律上可行性的分析。此外,各类研究也并没有从法律上分析保单贴现各个模式的性质,对保单贴现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也缺乏研究。美国对于保单贴现交易的研究由来已久,其研究多集中于保单贴现的发展、保单贴现经营业务的性质等。我国台湾地区在大陆之前已经开始研究、引进保单贴现交易制度,因继受大陆法系的法学传统,台湾地区学者更倾向于从民商法尤其是保险法的角度对保单贴现交易进行法律定性以及交易结构设计。本文在吸收借鉴美国与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采用文献查阅、历史比较等多种研究方法对保单贴现进行研究。通过分析保单贴现契约与保单贴现商品买卖契约的法律性质对保单贴现的交易设计进行解构。另外,本文也将针对保险法相关制度对保单贴现交易的约束与限制提出协调方案,对保单贴现交易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类金融风险提出防范措施。本文第一章从介绍保单贴现的概念入手,对保单贴现的交易模式以及各模式下的交易流程与参与主体分别进行了介绍与分析。在交易模式方面,保单贴现涉及间接与直接两种不同的交易模式。在参与交易的主体方面,保单贴现有贴现人、贴现购买人、贴现供给者等多种参与主体。本章内容为文章后续内容展开的基础,故做一叙述交代。本文第二章从分析保单贴现直接交易模式与间接交易模式下保单贴现契约的法律性质入手,进一步结合保险关系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定保单贴现交易的参与主体。在法律性质方面,保单贴现契约应当被认定为以保单受益权转让为核心的人寿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在参与主体权利义务的归属方面,有鉴于投保人权利义务的分离性以及被保险人法律地位的特殊性,保单贴现交易的决定权应当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时行使。又因为保险合同的签订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所以领取保单贴现金的权利也应当归属于被保险人。本文第三章分析了保单贴现商品买卖契约的性质,因对保单贴现商品买卖契约性质的认定涉及对保单贴现的监管模式设定问题,保单贴现商品买卖契约的法律性质是美国保单贴现实务中争议颇多的问题,本文结合保险的性质以及我国证券法对“证券”这一概念的界定,认为保单贴现交易并非保险活动,也并非我国现行证券法所认定的证券。但保单贴现交易符合美国证券法中“投资合同”的要件,属于实质上的证券,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并规范金融监管,我国应当在证券法修订过程中扩大证券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将保单贴现交易纳入证券监管。然后从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变更受益人行为的法律性质入手,进一步分析投保人享有指定、变更受益人权利的正当性与该权利的可转让性,从而得出保单贴现供给者可以承继投保人的权利在被保险人同意的条件下变更受益人的结论,并结合这一结论提出了保单贴现间接交易中保单贴现供给者变更投资者为受益人的可行方式。本文第四章结合我国保险法对人寿保险的保险利益、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等的特殊规定分析保单贴现交易与我国保险法的制度协调。我国保险法对人寿保险的保险利益提出了两项可供选择的要求,即投保人要么与被保险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要么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保单贴现交易完全符合目前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要求。理论中不乏对我国目前保险利益规范模式进行改革的呼声,但在改革中应当认识到保险利益原则防范道德风险作用的局限性,避免因过分强调保险利益原则而扼杀保单贴现交易的生机。除保险利益外,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被保险人自杀与犯罪条款的存在等都为保单贴现投资人领取保险金权利的存在增加了不确定性,使保单贴现交易存在失败的风险。为了防范因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触犯这类条款导致投资人丧失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应限定可进行贴现的保单为合同签订两年以上的保单。本文第五章分析了保单贴现交易风险的特点并在前文分析保单贴现交易法律性质的基础上结合这些特征提出了对保单贴现交易进行监管的总体设计。因欺诈风险是保单贴现交易中最常见、最多发的风险,本文分析了保单贴现人欺诈保单贴现购买人、保单贴现人欺诈保单贴现供给者、保单贴现供给者欺诈保单贴现人、保单贴现供给者欺诈保单贴现购买人等欺诈类型的具体表现形式,并结合这些风险的表现形式提出了实行保单贴现契约批准制度、对保单贴现进行价格控制、加强保单贴现业务经营信息披露等防范化解保单贴现欺诈风险的具体措施。本文研究的创新点在于从定性法律关系入手,对保单贴现各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对保单贴现的可能影响进行分析,从法律的角度对保单贴现进行解构。与此相应,本文研究的不足在于保单贴现交易目前并未在我国开展,因而本文写作过程中国内并无可供借鉴的实例,纯理论的分析并不一定具有实践的可操作性。为了做到有的放矢只能参考美国的实践,但美国的实践建立在与我国不同的法律制度基础之上,美国的实践对中国的可参考性存在局限。
侯晶[5](2019)在《农户契约农业参与行为及契约关系稳定性研究 ——基于时间偏好与风险偏好实验的实证分析》文中研究表明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国际运行经验来看,契约农业在促进小农户与大市场的链接、降低农户市场风险、节约交易成本、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户增收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然而,学者们对中国契约农业的现实考察发现,在契约实践过程中不断涌现出契约参与率低、违约率高等一系列问题,特别是契约关系稳定性方面令人堪忧。“参与率低”和“履约困难”等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中国农业产业化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同时也凸显了当前“龙头企业+农户”契约模式的推广对正处于深度转型期的中国而言,更具复杂性和艰巨性,并再次引发人们的思考:龙头企业带动型契约农业为何在中国难以有效实施?影响农户契约农业参与行为及契约关系稳定性的原因是什么?这是中国农业产业化政策需回答的现实问题。通过对大量文献的梳理发现,影响农户契约参与、违约的因素包括农户的特征、所处的交易环境、与农户特征和交易环境相关的交易特性以及产品属性和契约形式等。然而,已有文献的研究视角主要集中在市场风险、交易成本等外部因素的影响,而忽视了农户的个体内在特征(即代理人的行为偏好、贴现、风险态度等因素)。由于心理特征测量的困难性,尚缺乏从个体内在偏好等微观视角的专门分析,特别是没有基于农户行为动机背后的心理因素对农户契约参与和违约行为等作用机制进行深入分析。事实上,农户契约参与、违约、续约等行为决策本质上可以视为心理因素和外部因素共同作用下的经济行为决策,其中心理因素是行为发生的内因,对于行为决策的产生过程会产生系统性的影响。因此要深入探究农户契约参与、违约等行为的决策机制,需要融合心理因素和外部因素来构建其整体分析框架。行为经济学是传统经济学和认知心理学相结合的学科,仍将成本收益分析视为基本的逻辑分析方法,在此基础上引入心理“认知偏差”来分析行为主体的经济行为,试图在统一的逻辑分析框架下,探究心理因素和外部因素对个体行为决策的综合作用机制,能够较为有效的分析和预测行为主体的经济行为,提高经济学模型的现实解释力。基于以上考虑,本文立足于行为经济学视角,以时间偏好理论、前景理论及有限理性下的成本收益分析框架为基础,通过系统、深入的理论和实证分析,探究农户时间偏好和风险偏好对农户契约参与行为、违约行为与长期续约意愿的影响机制与路径,剖析异质性农户的行为决策的差异特点,解释中国契约农业实践中的农户契约参与及契约关系稳定性问题,为政府和龙头企业促进农户契约参与率、降低农户违约率、提高契约关系长期稳定性和保障农户收入制定相关政策、优化契约机制设计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在研究内容方面,本文按照契约农业中龙头企业与农户契约关系的发展过程,从契约签订、契约执行、契约延续三个层面,深入剖析了时间偏好和风险偏好对农户契约参与行为、农户违约行为、农户长期续约意愿的影响机制,进而建立了“个体偏好一契约参与—违约一续约”这一研究路径,为系统研究基于农户个体偏好视角的契约农业参与及契约关系提供了较为完整的逻辑分析框架。随后,采用实验经济学方法并构建贴现效用模型测量和估算农户的时间偏好和风险偏好,在此基础上采用计量方法围绕农户契约决策展开了一系列实证研究,从而深入系统地阐释了时间偏好和风险偏好对农户契约参与行为及契约关系稳定性的影响机制。本文主要的研究内容和相应研究结论归纳如下。(1)在对中国肉鸡产业链生产环节及契约农业发展的基本态势进行深入考察的基础上,采用计量方法实证分析当前契约农业模式对肉鸡养殖农户绩效的影响。首先在从总体层次上分析契约农业的农户收入效应,其次采用分位数回归进一步分析契约农业对不同收入层次农户绩效影响的差异性,为深入理解农户参与契约农业的行为决策提供基础和依据。该部分的研究结论显示:契约农业在整体上能够显着提升肉鸡养殖农户的收入水平,但对不同收入层次农户的影响存在较大差异性,即契约农业仅对低收入层次农户的收入具有显着的正向影响,并对欠发达地区农户的增收效应更为明显。此外,在生产合同模式下,龙头企业提供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对契约农户的收入具有显着的促进作用。(2)基于实验经济学方法测度农户的时间偏好与风险偏好。首先分别设计农户的时间偏好实验与风险偏好实验,然后构建融合前景理论和准双曲线贴现理论的贴现效用模型,采用最大似然估计共同估算农户的时间偏好和风险偏好,进而对基于实验获取的偏好特征与农户现实中契约行为决策之间的关系进行初步探讨。对农户时间与风险偏好的估计结果发现:从总体上看,中国肉鸡养殖农户缺乏耐心且存在短视认知偏差、农户通常无法准确评估概率事件、并倾向于规避风险和损失;但是农户之间的时间偏好和风险偏好异质性较为明显。具体而言,与契约农户相比,独立养殖户整体具有更高的时间偏好和风险偏好程度,即更加缺乏耐心并富有冒险精神;与履约农户相比,违约农户具有更高的时间偏好和风险偏好程度;以及与具有长期续约意愿的农户相比,不愿意续约的农户具有,更高的时间偏好和风险偏好程度。(3)采用空间计量模型实证检验时间偏好和风险偏好对农户契约农业参与行为的影响,以及契约参与行为决策的空间溢出效应,并采用聚类分析方法对样本进行分类,探讨不同时间偏好和风险偏好类型的农户其契约参与决策的差异性。此外,进一步运用多变量Probit模型分析农户对契约属性的选择偏好。农户契约农业参与行为的实证分析结果表明:①时间偏好和风险偏好对农户契约参与行为均具有显着负向影响,即农户的短视认知偏差越小、耐心程度越高,以及农户的风险规避程度和损失规避程度越高、评估概率事件越准确,则农户参与契约农业的可能性越大。②农户契约参与行为存在空间相关性,即农户在做出契约参与决策时具有正相关的空间溢出效应,体现了农户行为决策的同群性。③考虑农户偏好异质性后发现,市场风险仅对时间偏好程度和风险偏好程度较低的农户的契约参与行为具有显着影响。即对于短视程度与冒险程度较低的农户而言,市场风险越大,农户参与契约农业的概率越大。④针对农户契约属性选择偏好的研究结果表明,时间偏好和风险偏好显着影响农户对契约条款的选择偏好。具体而言,短视程度和冒险程度越高的农户,越倾向于选择短期契约;而风险规避程度和损失规避程度越高的农户,更加偏好于具有固定价格条款及固定补贴方式的契约。(4)采用双变量Probit模型实证分析时间偏好和风险偏好对农户生产阶段违约和销售阶段违约的影响,并基于聚类分析方法研究异质性偏好农户的违约行为决策的差异特点。此外,进一步基于交易成本角度分析时间偏好和风险偏好对不同群体农户违约行为的影响。农户违约行为的实证分析结果表明:①时间偏好和风险偏好对农户生产阶段和销售阶段的违约行为均具有显着正向影响。具体而言,农户短视认知偏差越大、耐心程度越小,以及农户的风险规避程度越低,则农户违约的概率越大;并且与销售阶段的违约行为相比,农户生产阶段的违约行为受时间偏好和风险偏好的影响程度更明显。②考虑农户偏好的异质性后发现,交易成本和专用性资产仅对时间偏好程度和风险偏好程度较低的农户的违约行为具有显着影响,这表明农户的短视态度和风险倾向削弱了交易成本、专用性资产等传统机制对契约稳定性的作用。③考虑农户交易成本异质性后发现,时间偏好和风险偏好对不同交易成本农户违约行为的影响程度具有差异性。相对而言,养殖场距离龙头企业较近的农户,其违约行为决策受到风险偏好的影响较大,而养殖场距离龙头企业较远的农户,其违约行为决策受到时间偏好的影响较大。(5)在考虑时间偏好与风险偏好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入感知价值理论中的两个重要变量——感知利益和感知风险,采用结构方程模型检验和分析时间偏好、风险偏好和感知价值对农户续约意愿的影响机理,并考虑了感知价值在农户个体偏好与续约决策之间的中介作用。此外,进一步以农户的生产规模特征为调节变量,通过分群组结构方程模型深入挖掘农户续约决策的差异。农户续约意愿的实证分析结果表明:①感知利益和感知风险显着影响农户的续约意愿。具体而言,农户对契约农业参与绩效的感知程度越高,以及对契约农业参与成本或风险的感知程度越低,则其续约意愿越强烈;且与感知利益相比,农户对契约参与的风险感知对农户续约意愿的影响更为明显。②时间偏好和风险偏好显着负向影响农户的续约意愿,表明农户的短视程度和冒险程度越高,则越不倾向于长期续约。并且农户的时间偏好和风险偏好对感知利益的影响均显着,表明农户的感知利益对个体偏好和续约意愿间的关系产生中介作用。③进一步的分群组分析结果发现,时间偏好、风险偏好和家庭禀赋潜变量显着影响中小规模农户的续约意愿,但对大规模农户的作用不明显。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本文建议加强对契约执行的监管力度、提高契约条款的透明度,引导龙头企业制定有利于农户的具有多样化属性的契约;基于农户的时间偏好和风险偏好特性完善契约农业的履约约束机制,设计有利于增加农户当期履约收益和短期违约成本的制度等;加强欠发达地区契约农业宣传,提高小规模农户对契约农业的认知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契约农业的示范作用,发挥正向空间溢出效应;积极扶持和推进契约农业组织模式创新和发展,建立合理的盈余分配制度和风险分担机制,健全农业保险体系;并提出相关具体政策建议。
王刚[6](2019)在《基于博弈论的WD商业地产项目索赔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尽管工程索赔的机制已经足够完善,承包商也能够通过索赔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商业地产的特殊性,导致在商业地产索赔的过程中,承包商依旧存在较为明显的问题。而究其本因是承包商的索赔管理知识水平仍旧不高,对于商业地产的特点把握不清,对于索赔的流程依旧不熟悉,双方利益之间的冲突是双方矛盾激化的重要原因。因此,有必要对索赔问题进行研究,帮助承包商解决难题。本文首先针对索赔的背景、研究目的及意义、索赔现状等问题进行分析,引入博弈论的相关知识,寻找适合解决索赔问题的理论工具。其次,针对WD商业地产索赔现状及困境进行分析,确定本文的研究范围,从工期、施工、合同三个角度分析了 WD商业地产的特殊性,并基于抚顺、辽阳、鲅鱼圈WD典型商业地产索赔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出战略合作模式、工期及管理责任、各方主体考量等索赔困境。再次,利用多次讨价还价模型和重复性博弈模型分析业主方与承包商在索赔中的行为决策,确定最优的索赔金额和索赔方案。最后,针对WD商业地产索赔的实际案例,证明模型的合理性,能够帮助承包商解决索赔难题。根据分析结果,得到的结论如下:第一,一次性合作的索赔所获得的赔偿金额要低于长期合作模式下所获得的索赔金额;第二,承包商在索赔洽谈的过程中,不要过早的暴露自己的预期索赔金额;第三,承包商需要对索赔充满耐心,并对双方的贴现因子进行科学合理的估计,如此才能够获得更多的索赔收益。因此,承包商欲使索赔金额最大化,需要与业主方建立长期合作的关系,不要过早地暴露自己的预期索赔金额,对索赔充满耐心,进行多次科学合理的谈判,达到自己的目的。本文能够对WD商业地产索赔提供高效及最优价值的解决方案,有利于甲乙双方的良好合作关系,提供了解决WD商业地产索赔事件的一种方法或方案,为以后类似项目索赔的解决提供一份参考,一种途径。
池骋[7](2018)在《寿险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寿险证券化,是指寿险业者(不仅限于保险公司)在经营保险业务时,将资产面(Asset-based)或风险面(Risk-based)进行打包重组,并通过风险隔离、信用增级等证券化技术向资本市场发行证券的过程,从而达到融通资金或转移风险的目的。境外寿险证券化的发展历程提示我们,这项金融创新为寿险业提供了强大的融资支持,极大地提升了其承保能力。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寿险风险面证券化的交易架构,将寿险业难以控制的死亡率风险、人口老龄化风险、责任准备金风险移转到了资本市场,真正实现了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融合健康发展。但应当注意的是,寿险证券化既是风险转移与缓释工具,又是资本市场的投资工具,这两大特性交错使其产生了复杂的风险。若忽视寿险证券化商品大量发行过程中的法律漏洞,没有意识到寿险证券化与金融行业系统性风险之间的关系,则可能会产生新一轮的金融危机。经过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为寿险证券化的发展营造了很好的基础条件,但我们必须要做好其风险的规制,使得寿险证券化在中国稳健发展。本文的价值在于在对相关风险系统梳理的基础上,研究寿险证券化的法律机制与法律问题,使寿险证券化的法律监管制度构建在相对科学的基础之上,从而实现寿险证券化市场培育与风险管制两者的平衡,支持我国的寿险证券化实践发展。在我国未来大量引入寿险证券化时,真正实现其拓宽寿险业的资金融通与风险转移的渠道、转变保险经营模式、提升保险公司国际竞争力、完善金融市场的交易结构以及化解我国所面临的老龄化危机等重要价值。全文除导论和结语外,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为寿险证券化在境外的发展及其引入。通过分析境外寿险证券化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认识到,在各种不同因素的推动下,该金融创新在各个时期呈现不同的特点。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的来看,我国目前具有引入寿险证券化的必要性且具有一定的基础,但仍然存在一定的障碍因素。我国应当可借鉴境外相关经验,完善我国寿险证券化的监管制度。其关键是要做好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制定多层次法律法规、加强对于特殊目的机构设立与运营监管的法律供给等方面的工作。第二章寿险证券化的基本原理与风险监管。寿险证券化具有破产隔离、非真实出售、信用增级三个基本原理,认识这些基本原理有利于我们更好的厘定其可能发生的风险。因为寿险证券化风险的具有复杂性,并且它可能会引起金融行业的系统性风险,所以寿险证券化有进行法律监管的必要性。寿险证券化发展较为发达的有关国家与地区均重视其法律监管,并且把特殊目的机构的监管作为重点,但本文认为相关制度仍具有改进的空间。第三章为寿险证券化发起人及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监管。从寿险证券化发起人保险风险转移的监管的角度考察,发起人在证券化过程中将保险风险移转给特殊目的机构,特殊目的机构起到了传统再保险转移及分散风险的功能,故我们可以将特殊目的机构定位为一种具有特殊目的的再保险人。因此,寿险证券化的基础法律关系(证券化前)部分应当纳入再保险监管体系。另外,还应当加强保险公司投资寿险证券化的法律监管。最后,对于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监管可以从设立与运营两个方面进行:在特殊目的机构设立的法律监管中,应考虑受保护单元制与特殊目的再保险公司制的融合,以及偿付能力的控制;特殊目的机构运营中的法律监管则应当注重信托、利率交换两个方面的内容。第四章为寿险证券化投资者风险的法律规制。证券化后的寿险证券化商品符合有价证券的认定标准,故寿险证券化商品的发行阶段需要受到证券法规体系的监督。在寿险证券化中,寿险业保密义务与投资者知情权的存在冲突需要进行整合。本文认为,寿险证券化中特殊目的机构或投资者对于作为基础资产的保险风险或保险权益的知情权显然比保险业者维护自身隐私处于更高的位阶,但这并不一定要否弃保险业或保险证券化中一些隐私的保护,而是在确保投资者对于信息的知情权的前提下,进行适当的权衡。还需要注意的是,因特殊目的机构发行寿险证券化商品属于有价证券,为规制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需要在证券发行中对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者进行区辨,判断其是否是适格的投资者,即应当适用有价证券销售的适当性规则保护寿险证券化的投资者。寿险证券化既然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其销售登记豁免及其相关制度也应当受到关注,我国未来引入寿险证券化时也应当加强这方面风险的规制。第五章为寿险证券化中保单持有人权益的法律保障。为了达到转让保险业务隐含价值或转移风险的目的,大部分寿险证券化都需要有转让保险业务的操作,使得原保险关系中的保险人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保单持有人权益受损,因此在寿险证券化基础法律关系的保险业务转让中,应当通过设置完善的保单持有人异议权规则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另外,保单质押贷款证券化业务涉及保单现金价值的执行问题,为避免保险合同因债权人之代位或由执行法院以强制力代为终止后使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制度之保障,相关立法机关应当充分参考德、日等立法例,适度引入“受益人介入权”,以维护保险合同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最后,还应当加强对保单贴现证券化中保单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我国未来引入时需要进行一定的立法完善与改进。
刘惠敏,陈坤韡[8](2017)在《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索赔的博弈模型》文中提出索赔是工程项目各参与主体共同关注的焦点,索赔决策直接影响业主方和承包方的利益。研究通过分析工程索赔的特性,结合FIDIC合同条件下的索赔条款,提出索赔的博弈基础;分析博弈论和贝叶斯法则与索赔决策之间的契合程度,构建工程索赔的基本博弈模型;基于工程索赔的四种情境,构建完全信息有限多轮博弈模型、资金时间价值对博弈模型的影响、不完全信息有限多轮博弈模型和非完全对立的不完全信息有限多轮博弈模型并求解"纳什均衡",模拟工程参与方做出索赔决策的路径,寻求相应情形下承包方和业主方的最优策略,提出工程参与方优化索赔策略的建议。
陈舸[9](2017)在《物价变化条件下建筑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针对物价变化条件下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有“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和“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两种,目前国内建筑工程项目中对“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方法的选择最多,运用较成熟,工程造价人员对“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缺乏理解掌握,对这种方法的运用极少。针对国内建筑工程中的此现状,本文提出的问题是:信息价调价法运用成熟是否不存在缺点;指数调价法是否不适合建筑工程。本文使用案例分析法、对比分析法、数学方程组法着重研究物价变化下的两种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结合建筑工程项目案例对比分析调价结果的差异和各自方法的优劣。本文在研究过程中,将两种调价方法一起进行对比分析研究,可使用其调价结果偏差分析“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对建筑工程项目的适用性。通过理论研究以及实际案例的分析,得出了两种调价方法的优缺点,对其操作步骤的简单或复杂,也进行了深入分析,有利于工程实际中发承包双方对调价方法的选择。本文对建筑工程项目“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的研究也为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指数调价方法的推广提供了理论支撑。本文的研究结果认为:“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和“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两种调价方法都适合国内建筑工程项目的调价运用,两种方法都存在各自独特的优缺点;从调价步骤和方法操作难易程度上看,指数调价法更适合建筑工程项目的定价及管理,并且指数调价法能更多地减少发承包双方的结算纠纷,所以更提倡使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法。
鹿中山[10](2015)在《工程监理服务评价及激励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目前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面临发展方向的困惑、安全监理的责任、监理人才的流失、监理取费低等众多难题。为了解决监理行业存在的问题,本文将研究聚焦于工程监理评价体系及激励机制,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明确监理行业发展方向,建立监理企业服务能力评价体系、监理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安全监理服务质量评价体系,明确工程监理宏观激励及微观激励措施。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及创新性工作如下:(1)明确工程监理模式的演变路径。"FIDIC合同条件”项目监理模式是中国工程监理制的根源,“小业主、大监理”项目监理模式是工程监理向“项目管理服务”演变的初级过渡模式,“工程监理+项目管理服务一体化”项目监理模式是工程监理向“项目管理服务”演变的高级过渡模式。工程监理最终将回归初衷,走向完全市场化的项目管理服务,与国际通行的FIDIC合同条件管理模式接轨、融合。(2)建立工程监理企业服务能力成熟度模型SCMM。基于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的组织级项目管理成熟度模型OPM3,建立工程监理企业服务能力成熟度模型SCMM。建立SCMM模型服务能力成熟度评价体系,明确评定原则、思路、步骤、数据处理方法、改进路径设计。(3)建立工程监理服务质量评价体系。从服务管理学的角度研究工程监理服务的性质、内容、来源,并给出工程监理服务质量的差距分析模型。根据工程监理服务质量形成过程、影响因素,建立工程监理服务质量评价体系。(4)建立安全监理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对安全监理的基本概念进行辨析,明确安全监理的对象、目标、范围、难度、深度。基于工程实践,建立安全监理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及施工现场安全评价子体系。(5)从多个角度进行工程监理激励机制分析。通过工程监理市场监管声誉博弈分析,明确声誉机制的建立可以降低监理企业与监督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和风险发生的概率。利用工程监理市场声誉模型,研究政府通过建立声誉激励机制,实现对工程监理企业的长期激励问题。通过监理服务合同激励机制研究,指出:在当前工程监理市场,采用固定报酬+奖金报酬模式是相对较优的选择。通过工程部与监理部的信任博弈分析,证明在项目管理操作层面监理部的败德行为不可避免。运用委托-代理模型,引入项目特性系数、努力程度影响系数、能力投入影响系数、外生随机变量影响系数,分析监理工程师的激励机制。
二、FIDIC合同中的价格贴现与调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FIDIC合同中的价格贴现与调整(论文提纲范文)
(2)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城市更新项目工期索赔管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变量注释表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2 工程总承包模式与工期索赔相关理论 |
2.1 总承包合同管理 |
2.2 工期索赔基础理论 |
2.3 博弈论基础理论 |
2.4 贝叶斯理论 |
2.5 本章小结 |
3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城市更新项目工期索赔管理 |
3.1 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城市更新项目中的适用性 |
3.2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城市更新项目的特点 |
3.3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城市更新项目工期索赔理论 |
3.4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城市更新项目中常见的业主违约责任 |
3.5 本章小结 |
4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城市更新项目工期索赔处理方法 |
4.1 普通延误事件的索赔分析方法对比 |
4.2 同期延误事件的索赔处理方法对比与改进 |
4.3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城市更新项目的工期索赔方法选择 |
4.4 本章小结 |
5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城市更新项目工期索赔谈判模型 |
5.1 基于贝叶斯理论的责任比例因子博弈谈判模型 |
5.2 总承包单位考虑未来利益的工期索赔博弈模型 |
5.3 实证研究 |
5.4 本章小结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3)武装冲突对国际投资条约适用的影响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武装冲突影响国际投资条约适用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武装冲突的概念及其法律后果 |
一、武装冲突概念和范围 |
二、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原则 |
三、武装冲突的法律后果 |
第二节 武装冲突影响条约的考量因素 |
一、武装冲突影响条约的常用检验方法 |
二、不同类型的武装冲突对条约的影响 |
三、关于武装冲突适用性的条款 |
第三节 武装冲突对国际投资条约适用的影响 |
一、武装冲突与国际投资的相互影响 |
二、国际投资法体系的内部碎片化和外部交叉性 |
三、不同视角下武装冲突对投资条约适用的影响 |
第二章 武装冲突对国际投资条约效力的影响 |
第一节 武装冲突影响国际投资条约效力的形式 |
一、维护条约关系的稳定和连续性 |
二、条约的终止和暂停作为例外情况 |
三、武装冲突与条约继承 |
第二节 国际投资条约在武装冲突下继续适用 |
一、武装冲突对友好通商航行条约的影响 |
二、国际投资条约中的“涉武装冲突条款” |
三、国际投资条约因其主题事项而继续施行 |
第三节 武装冲突影响国际投资争议的主体资格 |
一、武装冲突与投资者的国籍变更 |
二、国际投资条约在被占领地区的适用 |
三、国际投资条约的继承 |
第三章“涉武装冲突条款”的解释与适用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条约中的“战争条款” |
一、“战争条款”适用于武装冲突的效果 |
二、“一般性战争条款” |
三、“扩充型战争条款” |
第二节 国际投资条约中的充分保护和安全条款 |
一、武装冲突下东道国违反FPS条款的情形 |
二、FPS条款与其他投资保护标准的关系 |
三、武装冲突下FPS条款适用的典型案例 |
第三节 国际投资条约中的根本安全例外条款 |
一、国际投资条约中的根本安全例外条款 |
二、根本安全例外条款适用于武装冲突的效果 |
三、援引根本安全例外条款的考量因素 |
第四章 武装冲突下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式的确定 |
一、国内行政法路径 |
二、ISDS机制 |
三、国家间争端解决方式 |
第二节 国际投资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 |
一、武装冲突下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认定 |
二、武装冲突下损害赔偿标准和评估方法 |
三、武装冲突下损害赔偿责任的仲裁实践 |
第三节 排除国家不法行为的确定 |
一、习惯国际法关于排除国家不法行为的规定 |
二、不可抗力排除国家不法行为 |
三、军事必要排除国家不法行为 |
第五章 武装冲突下中国海外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
第一节 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
一、完善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 |
二、加强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 |
三、提高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承保能力 |
第二节 完善中国投资保护规则 |
一、“涉武装冲突条款”的条约概况 |
二、关于“战争条款”完善建议 |
三、关于非“战争条款”的完善建议 |
第三节 合理行使外交保护权 |
一、国际投资条约体系下外交保护的空间 |
二、外交保护与ISDS机制的冲突与协调 |
三、我国如何行使外交保护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附录:中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 |
后记 |
(4)我国保单贴现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s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五、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保单贴现交易模式概述 |
第一节 保单贴现之概念界定 |
第二节 保单贴现直接交易模式 |
一、保单贴现直接交易的实现模式 |
二、保单贴现直接交易模式参与主体 |
第三节 保单贴现间接交易模式 |
一、保单贴现间接交易的实现模式 |
二、保单贴现资产证券化模式简析 |
第二章 保单贴现契约的法律结构分析 |
第一节 保单贴现契约的法律性质 |
一、保单贴现契约法律性质学说评介 |
二、保单贴现契约法律性质观点修正 |
第二节 保单贴现契约之当事人探析 |
一、人身保险各方主体法律地位厘清 |
二、保单贴现决定权与贴现金受领权的归属 |
第三章 保单贴现商品买卖契约的法律性质研究 |
第一节 保单贴现商品买卖契约的法律属性 |
一、美国对保单贴现业务证券属性的认定 |
二、保单贴现商品买卖契约在我国证券法中的地位 |
第二节 贴现商品买卖契约中受益权的转让方式 |
一、保单受益人指定与变更行为的性质分析 |
二、贴现商品买卖契约中受益权的转让方式 |
第四章 保单贴现与我国保险法制度协调 |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对保单贴现的约束 |
一、人寿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检讨 |
二、保单贴现交易道德风险的防范 |
第二节 保单贴现与保险法特殊条款的协调 |
一、保单贴现与保险人法定解除权的协调 |
二、保单贴现与被保险人自杀条款的协调 |
三、保单贴现与被保险人犯罪条款的协调 |
第五章 保单贴现交易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
第一节 保单贴现交易风险的监管框架 |
一、保单贴现交易风险的特征表现 |
二、保单贴现风险监管的总体设计 |
第二节 保单贴现欺诈风险的防范措施 |
一、保单贴现中欺诈风险的主要表现 |
二、防范保单贴现欺诈风险的具体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农户契约农业参与行为及契约关系稳定性研究 ——基于时间偏好与风险偏好实验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具体问题的提出 |
1.2 概念界定 |
1.2.1 研究主体 |
1.2.2 核心概念界定 |
1.3 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图 |
1.5 论文的结构安排 |
1.6 可能的创新和不足 |
1.6.1 可能的创新 |
1.6.2 不足之处 |
2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农户行为理论 |
2.1.2 现代契约理论 |
2.1.3 行为经济学 |
2.1.4 实验经济学 |
2.1.5 感知价值理论 |
2.1.6 简要评述 |
2.2 文献综述 |
2.2.1 农户契约农业参与及其影响因素的研究 |
2.2.2 契约关系稳定性、农户违约及其影响因素的研究 |
2.2.3 契约农业对农户绩效的影响研究 |
2.2.4 简要评述 |
3 理论分析框架 |
3.1 逻辑分析思路 |
3.2 时间偏好与风险偏好对农户契约参与、违约、续约决策的影响机制分析 |
3.2.1 时间偏好与风险偏好对农户契约农业参与行为的影响机制 |
3.2.2 时间偏好与风险偏好对农户违约行为的影响机制 |
3.2.3 时间偏好、风险偏好与感知价值对农户续约意愿的影响机制 |
3.3 数据来源 |
3.3.1 微观调查数据 |
3.3.2 宏观统计数据 |
3.4 本章小结 |
4 中国肉鸡产业契约农业发展现状及实施效果分析 |
4.1 中国契约农业的发展、功能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
4.1.1 契约农业在国内外的发展现状 |
4.1.2 契约农业在农业生产中的功能及存在的问题 |
4.2 肉鸡产业的生产与发展状况考察 |
4.2.1 世界肉鸡生产与贸易情况 |
4.2.2 中国肉鸡生产与贸易情况 |
4.2.3 江苏省肉鸡产业的生产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
4.3 中国肉鸡产业契约农业的发展历程及主要形式 |
4.4 契约农业对肉鸡养殖农户的收入效应分析 |
4.4.1 理论机制与计量模型设定 |
4.4.2 自变量说明及描述性统计分析 |
4.4.3 实证结果分析 |
4.4.4 稳健性检验 |
4.4.5 进—步讨论 |
4.5 本章小结 |
5 农户时间偏好与风险偏好的测度: 基于实验经济学方法 |
5.1 时间偏好与风险偏好的实验设计 |
5.1.1 时间偏好实验设计 |
5.1.2 风险偏好实验设计 |
5.1.3 实验补充说明 |
5.2 时间偏好与风险偏好的概念框架 |
5.3 时间偏好与风险偏好的估计方法 |
5.4 偏好参数的估计结果与描述性统计分析 |
5.4.1 农户时间偏好与风险偏好的总体估计结果 |
5.4.2 契约农户和独立养殖户的时间偏好与风险偏好对比 |
5.4.3 履约农户和违约农户的时间偏好与风险偏好对比 |
5.4.4 不同续约意愿农户的时间偏好与风险偏好对比 |
5.5 本章小结 |
6 时间偏好与风险偏好对农户契约农业参与行为的影响研究 |
6.1 计量模型设定与变量选取 |
6.1.1 计量模型设定 |
6.1.2 变量选取和描述性统计 |
6.2 时间偏好与风险偏好对农户契约农业参与行为的实证分析 |
6.2.1 农户契约农业参与行为的空间计量模型估计结果 |
6.2.2 基于异质性偏好的农户契约农业参与行为分析 |
6.2.3 潜在内生性讨论 |
6.2.4 稳健性检验 |
6.3 进一步讨论: 农户对契约属性的选择偏好研究 |
6.3.1 变量说明 |
6.3.2 计量模型设定 |
6.3.3 农户契约属性选择偏好的实证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7 时间偏好与风险偏好对农户违约行为的影响研究 |
7.1 计量模型设定和变量选取 |
7.1.1 计量模型设定 |
7.1.2 变量选取 |
7.2 样本描述性统计 |
7.3 时间偏好与风险偏好对农户违约行为的实证分析 |
7.3.1 农户违约行为的双变量Probit模型估计结果 |
7.3.2 基于异质性偏好的农户违约行为分析 |
7.3.3 潜在内生性讨论 |
7.3.4 稳健性检验 |
7.4 时间偏好与风险偏好对异质性农户违约行为的影响分析 |
7.5 本章小结 |
8 时间偏好、风险偏好与感知价值对农户续约意愿的影响研究 |
8.1 理论模型构建 |
8.2 变量设计与样本特征分析 |
8.2.1 变量设计 |
8.2.2 样本特征分析 |
8.3 计量模型设定 |
8.4 时间偏好、风险偏好与感知价值对农户续约意愿的实证分析 |
8.4.1 信度检验和探索性因子分析 |
8.4.2 结构方程模型的拟合度检验 |
8.4.3 结构方程模型的估计结果 |
8.5 时间偏好、风险偏好与感知价值对异质性农户续约意愿的影响 |
8.5.1 多群组结构方程模型的拟合度检验 |
8.5.2 多群组结构方程模型的估计结果 |
8.6 本章小结 |
9 主要研究结论与政策涵义 |
9.1 主要研究结论 |
9.2 政策涵义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6)基于博弈论的WD商业地产项目索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索赔的研究现状 |
1.3.2 工程索赔研究现状 |
1.3.3 商业地产索赔研究现状 |
1.3.4 博弈论在工程索赔中应用的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1.5 研究创新点 |
2 理论研究基础 |
2.1 工程索赔的理论基础 |
2.1.1 工程索赔的概念及分类 |
2.1.2 工程索赔的依据及索赔流程 |
2.1.3 工程建设过程中索赔机会分析 |
2.2 博弈论的理论基础 |
2.2.1 博弈论的概念与分类 |
2.2.2 讨价还价博弈 |
2.2.3 合作博弈与非合作博弈 |
2.3 商业地产特点及索赔分析 |
2.3.1 类型特殊 |
2.3.2 环境复杂 |
2.3.3 合同含糊不清 |
2.4 本章小结 |
3 WD商业地产索赔现状及困境 |
3.1 WD商业地产的特殊性 |
3.1.1 工期的特殊性 |
3.1.2 施工的特殊性 |
3.1.3 合同的特殊性 |
3.2 基于典型案例的WD商业地产索赔问题梳理 |
3.2.1 抚顺WD商业地产项目索赔 |
3.2.2 辽阳WD商业地产项目索赔 |
3.2.3 鲅鱼圈WD商业地产项目索赔 |
3.3 施工单位WD商业地产索赔困境 |
3.3.1 战略性合作模式索赔的阻碍因素 |
3.3.2 工期及管理责任引起的索赔受限较多 |
3.3.3 各方主体间领导的不同考量与博弈 |
3.4 博弈论研究索赔困境的科学性分析 |
3.5 小结 |
4 博弈视角下的WD地产项目各主体间的博弈及索赔决策 |
4.1 博弈策略的选择 |
4.1.1 博弈模型的背景假设 |
4.1.2 博弈模型的构建求解 |
4.1.3 多次博弈的分析 |
4.2 博弈模型的建立条件 |
4.2.1 引入仲裁诉讼损失 |
4.2.2 引入总体获利 |
4.2.3 引入贴现因子 |
4.3 多次讨价还价博弈下的索赔分析 |
4.3.1 博弈顺序与讨价还价过程 |
4.3.2 博弈模型的构建与求解 |
4.3.3 多次讨价还价博弈下的索赔策略 |
4.4 重复性博弈下的索赔分析 |
4.4.1 施工单位重复性博弈的目标 |
4.4.2 重复性博弈的过程与模型构建 |
4.4.3 重复性博弈下的索赔策略 |
4.5 小结 |
5 WD商业地产项目博弈模型的应用及索赔结果分析 |
5.1 战略性合作模式下的索赔 |
5.1.1 工程概况 |
5.1.2 索赔事件 |
5.1.3 索赔过程 |
5.2 博弈模型的参数确定 |
5.2.1 获取仲裁诉讼损失值 |
5.2.2 获取总体获利 |
5.2.3 获取双方的贴现因子 |
5.3 长期合作的索赔 |
5.4 一次性合作的索赔 |
5.5 博弈结果及索赔方法 |
5.6 小结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获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7)寿险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价值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四、术语界定 |
五、创新之处与存在的不足 |
第一章 寿险证券化在境外的发展及其引入 |
第一节 境外寿险证券化的产生与发展 |
一、境外寿险证券化的发展状况 |
二、影响寿险证券化发展的主要因素 |
第二节 寿险证券化的基本类型 |
一、保单隐含价值证券化 |
二、保单质押贷款证券化 |
三、保单贴现证券化 |
四、责任准备金证券化 |
五、承保风险证券化 |
第三节 我国引入寿险证券化的必要性与现实条件 |
一、我国引入寿险证券化的必要性 |
二、我国引入寿险证券化的可行性 |
三、我国引入寿险证券化存在的主要障碍 |
四、引入寿险证券化应当加强法律监管机制的构建 |
第二章 寿险证券化的基本原理与风险监管 |
第一节 寿险证券化的基本原理 |
一、“破产隔离”原理 |
二、“非真实出售”原理 |
三、“信用增级”原理 |
第二节 寿险证券化的风险厘定 |
一、寿险证券化风险的复杂性 |
二、寿险证券化具有引起金融行业的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 |
三、寿险证券化创新与法律监管的博弈与互动 |
第三节 有关国家与地区寿险证券化监管法制评述及其启示 |
一、保险证券化监管立法变迁——从百慕大到NAIC |
二、有关国家与地区保险证券化法律监管制度 |
三、对现有监管框架的评述与分析 |
四、以多层次监管框架构建我国寿险证券化监管体系 |
第三章 寿险证券化发起人及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监管 |
第一节 对寿险证券化发起人保险风险转移的监管 |
一、寿险证券化基础性法律关系的运行机制 |
二、发起人与特殊目的机构的风险转移应纳入再保险监管框架 |
三、再保险框架下寿险证券化风险转移监管模式的选择 |
第二节 保险公司投资寿险证券化的法律监管 |
一、保险公司作为投资者进入寿险证券化市场 |
二、寿险证券化被视为一种“负债证券”投资 |
三、保险公司投资寿险证券化应当有“质”与“量”的控制 |
第三节 特殊目的机构的设立监管 |
一、影响特殊目的机构设立的法律因素 |
二、“受保护单元”与“特殊目的再保险公司”的借鉴与发展 |
三、破产隔离与偿付能力控制 |
第四节 特殊目的机构的运营监管 |
一、特殊目的机构信托交易的法律监管 |
二、寿险证券化利率交换的交易性质界定 |
三、我国必须加强对于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供给 |
第四章 寿险证券化投资者风险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寿险证券化商品的法律性质认定 |
一、寿险证券化商品保险性质的判断 |
二、美国及欧洲对“有价证券”的定义及司法实务见解 |
三、本文的观点——寿险证券化商品应属于有价证券 |
第二节 寿险业保密义务与投资者知情权的冲突与整合 |
一、寿险证券化的信息披露与投资者知情权 |
二、保险行业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的不足 |
三、保险业信息不透明与投资者知情权的冲突 |
四、保单贴现证券化中投资者知情权的保障 |
五、寿险证券化中信息披露机制的再思考 |
第三节 寿险证券化商品销售的适当性要求 |
一、招牌理论 |
二、基于对投资者的保障——复杂金融商品销售的适当性要求 |
三、寿险证券化商品适用销售适当性规则 |
第四节 寿险证券化商品的销售注册豁免制度 |
一、证券发行核准制与注册制 |
二、证券投资者权益保障的例外——注册豁免制度 |
三、寿险证券化对豁免注册的适用 |
四、豁免注册的寿险证券化商品转售时的登记问题 |
五、我国寿险证券化商品登记豁免的法律规制 |
第五章 寿险证券化中保单持有人权益的法律保障 |
第一节 保险业务转让中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失衡与矫正 |
一、关于“保单持有人”概念的释明 |
二、保险业务转让令保单持有人的可期待利益受到冲击 |
三、有关国家与地区对保险业务转让的法律监管 |
四、“异议权”的赋予可以使双方达到利益平衡 |
五、保险业务转让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六、我国保险业务转让法律监管的制度改进 |
第二节 保单质押贷款证券化中保单持有人的权益保障 |
一、保单质押贷款的法律属性之厘清 |
二、保单现金价值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 |
三、现金价值被强制执行情形下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维护 |
四、我国保单质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及建议 |
第三节 保单贴现证券化中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维护 |
一、保单贴现及其证券化参与各方的利益冲突 |
二、美国保单贴现法制中保单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机制 |
三、我国引入保单贴现证券化的前景及立法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情况 |
后记 |
(8)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索赔的博弈模型(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相关研究进展 |
2 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参与方索赔 |
2.1 工程索赔的成因 (1) 经济补偿 |
2.2 工程索赔的内容 |
3 工程索赔的基本博弈模型构建 |
3.1 工程索赔的博弈基础 |
3.2 索赔基本博弈模型 |
4 基于情境的工程索赔博弈模型分析 |
4.1 完全信息有限多轮索赔博弈模型 |
4.2 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索赔博弈模型 |
4.3 不完全信息有限多轮索赔博弈模型 |
4.4 非完全对立的不完全信息有限多轮索赔博弈模型 |
5 结论 |
(9)物价变化条件下建筑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问题的提出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1.5 本章小结 |
2 合同价款调整的相关概念 |
2.1 建筑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合同关系 |
2.2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 |
2.2.1 总价合同 |
2.2.2 单价合同 |
2.2.3 成本加酬金合同 |
2.2.4 不同计价方式合同类型比较 |
2.3 13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 |
2.4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 |
2.5 工程计价风险 |
2.6 本章小结 |
3 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研究 |
3.1 “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的基本理解 |
3.1.1 “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表格 |
3.1.2 “发承包人确认单价”的调整方法 |
3.2 “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法分析研究 |
3.2.1 人工费的调整 |
3.2.2 材料费的调整 |
3.2.3 施工机械费用的调整 |
3.2.4 合同价款调整及相关要点说明 |
3.3 “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优缺点分析 |
3.3.1 “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优点分析 |
3.3.2 “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缺点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4 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研究 |
4.1 “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的基本理解 |
4.1.1 “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公式 |
4.1.2 “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表格 |
4.2 “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法分析研究 |
4.2.1 已完成工程量金额P0的确定 |
4.2.2 可调因子的选择 |
4.2.3 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B的确定 |
4.2.4 基本价格指数F0的确定 |
4.2.5 现行价格指数Ft的确定 |
4.2.6 指数法调整差额的计算及结果比较 |
4.2.7 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运用的其他注意事项 |
4.3 可调因子个数变化对调价结果的影响分析 |
4.3.1 模型公式的建立 |
4.3.2 可调因子个数变化条件下调整偏差值的分析 |
4.4 “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优缺点分析 |
4.4.1 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优点分析 |
4.4.2 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缺点分析 |
4.5 “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缺点解决方法建议 |
4.6 两种调价方法对比分析 |
4.7 本章小结 |
5 结论与展望 |
5.1 研究结论 |
5.2 针对调价方法提出的几点建议 |
5.3 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10)工程监理服务评价及激励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产生的背景 |
1.1.2 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历程 |
1.1.3 建设工程监理取得的成就 |
1.1.4 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理论方面亟需解决的问题 |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2.1 本文研究的目的 |
1.2.2 本文研究的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3.1 关于项目监理模式研究文献综述 |
1.3.2 关于项目管理成熟度理论应用研究文献综述 |
1.3.3 关于工程监理服务质量评价研究文献综述 |
1.3.4 关于安全监理服务质量评价研究文献综述 |
1.3.5 关于工程监理激励机制研究文献综述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本文的研究思路 |
1.4.2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点 |
1.6 研究内容与结构安排 |
1.6.1 研究内容 |
1.6.2 结构安排 |
第2章 工程监理服务模式评价 |
2.1 “FIDIC合同条件”项目监理模式 |
2.1.1 FIDIC合同条件简要论述 |
2.1.2 FIDIC合同条件的特点 |
2.1.3 FIDIC合同条件下咨询工程师的作用 |
2.1.4 FIDIC合同条件下业主的义务 |
2.1.5 FIDIC合同条件下承包商的权力和义务 |
2.1.6 FIDIC合同条件运行程序 |
2.2 “工程监理制”项目监理模式 |
2.2.1 工程监理的定义 |
2.2.2 监理工程师的素质 |
2.2.3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 |
2.2.4 工程监理工作的内容 |
2.3 “小业主、大监理”项目监理模式 |
2.3.1 “小业主、大监理”项目监理模式的含义 |
2.3.2 “小业主、大监理”项目监理模式成功运作的关键点 |
2.3.3 对“小业主、大监理”项目监理模式的延伸思考 |
2.4 “项目管理服务”项目监理模式 |
2.4.1 大型电子工业洁净厂房工程背景 |
2.4.2 “项目管理服务”模式工作内容 |
2.4.3 “项目管理服务”与工程监理服务工作内容的比较 |
2.4.4 “项目管理服务”与工程监理服务工作内容的分析 |
2.4.5 工程监理服务向“项目管理服务”转化的思考 |
2.5 工程监理服务模式评价 |
2.5.1 “FIDIC合同条件”项目监理模式是中国“工程监理制”项目监理模式的根源 |
2.5.2 中国工程监理制存在的问题 |
2.5.3 中国工程监理制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 |
2.5.4 工程监理服务模式评价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工程监理企业的服务能力评价 |
3.1 项目管理成熟度模型梳理 |
3.1.1 软件过程能力成熟度CMM模型 |
3.1.2 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模型 |
3.1.3 英国商务部OGC-P3M3模型 |
3.1.4 科兹纳K-PMMM模型 |
3.1.5 美国项目管理方案公司PMS-PMMM模型 |
3.1.6 美国项目管理协会OPM3模型 |
3.2 工程监理企业的服务能力评价的目的与方法 |
3.2.1 服务能力水平是工程监理企业发展的瓶颈 |
3.2.2 工程监理企业服务能力成熟度评价的目的 |
3.2.3 成熟度理论是研究工程监理企业服务能力的有效方法 |
3.3 工程监理企业服务能力成熟度模型SCMM的结构 |
3.3.1 SCMM模型的维度结构 |
3.3.2 模型术语及要素 |
3.3.3 SCMM模型运行组织保障支持 |
3.3.4 SCMM模型监理关键过程 |
3.3.5 SCMM模型最佳监理实践 |
3.4 工程监理企业服务能力成熟度测评 |
3.4.1 编制工程监理企业服务能力成熟度测评提问单 |
3.4.2 SCMM模型服务能力成熟度评定原则与思路 |
3.4.3 SCMM模型服务能力成熟度评定流程与方法 |
3.5 SCMM模型服务能力成熟度测评案例分析 |
3.5.1 SCMM模型服务能力成熟度测评步骤 |
3.5.2 UTCSC公司SCMM模型服务能力成熟度测评数据统计 |
3.5.3 UTCSC公司SCMM模型服务能力成熟度测评统计结果分析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工程监理服务质量评价 |
4.1 工程监理服务质量内涵探讨 |
4.1.1 工程监理的性质 |
4.1.2 工程监理服务的特征 |
4.1.3 工程监理服务质量的内容及来源 |
4.1.4 工程监理服务质量的差距分析 |
4.2 工程监理服务质量评价体系 |
4.2.1 工程监理服务质量评价的难度 |
4.2.2 工程监理服务质量评价的现状及意义 |
4.2.3 项目监理工作的分解结构图(WBS) |
4.2.4 工程监理服务质量评价体系 |
4.3 工程监理服务质量的多层次模糊综合评价 |
4.3.1 工程监理服务质量层次递阶结构 |
4.3.2 利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各指标权重 |
4.3.3 工程监理服务质量模糊评价案例分析 |
4.4 大型电子工业洁净厂房工程监理工作方法 |
4.4.1 策划工作是成功实施工程监理的基础和核心 |
4.4.2 周密思考,构建高效监理团队 |
4.4.3 监理文件体系的策划 |
4.4.4 监理文档管理的策划 |
4.4.5 监理工作制度的策划 |
4.4.6 大型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质量监理工作的策划 |
4.4.7 大型电子工业洁净厂房安全监理工作的策划 |
4.4.8 大型电子工业洁净厂房监理合同管理工作的策划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安全监理服务质量评价 |
5.1 建筑安全管理及安全监理综述 |
5.1.1 建筑安全管理内部环境存在的问题 |
5.1.2 建筑安全管理外部环境存在的问题 |
5.1.3 建筑安全管理内部环境存在问题的对策 |
5.1.4 建筑安全管理外部环境存在问题的对策 |
5.1.5 安全监理的着名案例 |
5.1.6 安全监理观点综述 |
5.1.7 关于安全监理本文的观点 |
5.1.8 工程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监理的关系分析 |
5.2 安全监理服务质量评价体系 |
5.2.1 安全监理基本概念辨析 |
5.2.2 安全监理工作的特点 |
5.2.3 安全监理服务质量评价的分析 |
5.2.4 建立安全监理服务质量评价体系 |
5.2.5 安全监理服务质量评价体系指标说明 |
5.3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评价 |
5.3.1 建立施工现场安全评价子体系 |
5.3.2 施工现场安全评价子体系指标说明 |
5.3.3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 |
5.3.4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评价灰色关联法的数学模型 |
5.3.5 大型电子工业洁净厂房工程施工现场不同时刻安全评价应用实例 |
5.4 大型电子工业洁净厂房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方法 |
5.4.1 高度重视安全监理工作策划工作 |
5.4.2 明确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完善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
5.4.3 按程序、有计划地组织专项方案专家论证 |
5.4.4 督促施工单位有效地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
5.4.5 建立安全监理工作制度,严格按工作制度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工程监理激励机制研究 |
6.1 工程监理市场监管声誉博弈分析 |
6.1.1 信息不对称下的监理企业市场声誉问题 |
6.1.2 工程监理市场监管声誉博弈分析 |
6.1.3 政策建议 |
6.2 工程监理市场声誉激励分析 |
6.2.1 工程监理市场—声誉模型 |
6.2.2 工程监理市场声誉激励实施条件 |
6.3 监理服务合同激励机制研究 |
6.3.1 监理服务合同激励机制的基本思想 |
6.3.2 固定报酬监理服务合同激励模型分析 |
6.3.3 固定报酬+奖金监理服务合同激励模型分析 |
6.3.4 线性报酬监理服务合同激励模型分析 |
6.3.5 三种报酬方式监理服务合同比较分析 |
6.4 业主与监理的信任博弈分析 |
6.4.1 工程部与监理部信任博弈模型假设 |
6.4.2 工程部与监理部单阶段信任博弈 |
6.4.3 工程部与监理部的重复信任博弈 |
6.5 监理工程师激励机制研究 |
6.5.1 监理工程师激励模型假设 |
6.5.2 监理工程师激励模型的建立与分析 |
6.5.3 监理工程师激励模型的延伸分析 |
6.5.4 监理工程师激励影响因素综合分析 |
6.6 本章小结 |
第7章 总结与展望 |
7.1 本文的研究成果 |
7.1.1 明确工程监理模式的演变路径 |
7.1.2 建立工程监理企业服务能力成熟度模型SCMM |
7.1.3 建立工程监理服务质量评价体系 |
7.1.4 建立安全监理服务质量评价体系 |
7.1.5 从多个角度进行工程监理激励机制分析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成果 |
四、FIDIC合同中的价格贴现与调整(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博弈论的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研究[D]. 马金龙. 北京交通大学, 2020
- [2]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城市更新项目工期索赔管理[D]. 朱萌萌.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3]武装冲突对国际投资条约适用的影响与对策研究[D]. 娄卫阳.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4]我国保单贴现法律制度研究[D]. 李栋栋.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5]农户契约农业参与行为及契约关系稳定性研究 ——基于时间偏好与风险偏好实验的实证分析[D]. 侯晶. 南京农业大学, 2019(08)
- [6]基于博弈论的WD商业地产项目索赔研究[D]. 王刚. 沈阳建筑大学, 2019(05)
- [7]寿险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D]. 池骋. 厦门大学, 2018(07)
- [8]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索赔的博弈模型[J]. 刘惠敏,陈坤韡. 运筹与管理, 2017(07)
- [9]物价变化条件下建筑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研究[D]. 陈舸. 西华大学, 2017(03)
- [10]工程监理服务评价及激励机制研究[D]. 鹿中山. 合肥工业大学, 20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