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债转股”市场化运作机制的构想(论文文献综述)
张璨[1](2021)在《泸天化股份破产重整的案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我国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中长期负债占比逐年增高。这种现象在产能过剩行业尤其突出。高资产负债率不仅使大批企业濒临破产,也为地方金融稳定带来极高风险。在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的崭新阶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去杠杆”,激发实体经济活力,化解金融风险刻不容缓。2015年来,越来越多深陷负债危机的企业选择通过破产重整转型脱困。在此背景下,本文选取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例,围绕破产重整如何让困境企业转型脱困的基本问题,运用文献研究法、事件研究法、财务指标分析法、因子分析法等方法对泸天化股份破产重整的全过程进行研究:通过分析公司破产重整的合理性,总结公司重整成功的前提条件;通过分析重整中的创新性举措,回答破产重整如何使公司摆脱财务困境、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并总结成功经验;通过研究重整后公司短期与中长期绩效、破产风险变化,考察破产重整为公司带来的影响。本文通过研究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公司在债务成因与重整动因上具有重整合理性是破产重整取得成功的前提;第二,破产重整有助于公司走出财务困境;第三,市场化债转股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只有遵循市场化原则,才能发挥其优势,规避风险;第四,破产重整对公司的积极影响,短期中期影响大于长期影响,要理智看待重整效果。
焦梦潇[2](2021)在《债转股中转股股东股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实施市场化债转股是为了降低企业的杠杆率,对中国境内公司进行的债权转化为转股企业股权的不良债权整合手段。债转股的实质在于帮助有较多不良资产企业减少其不良债权,并以该债权出资进入转股企业获得转股企业股权的投资手段。市场化债转股的工具价值能否充分发挥不仅影响我国供给侧改革经济战略的实现,还决定着陷入困境的企业能否运用债务重组的方式走出经济困境,从而促进国家的经济又降低企业的杠杆率。在以上方面,债转股有着充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的经济稳步增长,经济结构性失衡成为影响市场供需关系的不良因素,我国市场化经济面临结构性分化。为改善市场经济的结构性失衡,调整供需关系的结构性问题、优化供给侧机制(也即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曾在我国施行并有效的化解了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改善经济环境、帮助陷入困境的债务企业解决债务问题的债转股被提起。但有所不同的是,为适应目前的市场化经济环境,深入贯彻“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经济理念,目前债转股在实施中,被冠以“市场化”称号,简称市场化债转股。市场化债转股一方面通过债权转股权短时期能够切实降低企业杠杆率。另一方面,“市场化”的运作方式也有助于企业引入多元产权结构,实现混合所有制改革。因此,市场化债转股的应用,也为完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工具”。本文分为四章对市场化债转股中股东权利进行论述。第一章主要论述了债转股制度的基本理论。根据对市场化债转股制度概念、本质的分析,对政策性债转股到市场化债转股的对比研究,对市场化债转股制度本身特点的探讨,对市场化债转股主体的分析,对市场化债转股债权人(即转股后的转股股东)在进入债转股企业(借款企业)后享有的股东权利以及权利保护的不足进行了探讨,来论证了研究债转股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和对市场化债转股中转股股东股权保护的必要性。第二章主要论述债转股股东股权实际行使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及分析了市场化债转股转股股权保护制度模糊、转股股权退出机制不完善,债转股转股股权定价不规范,转股股权回购法理基础不足等四大问题。第三章主要论述在实践中转股股东股权保护不足的成因分析。得出了市场化债转股在制度和实践层面的原因,在制度层面主要缺乏完善的市场化债转股转股股东股权的保护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债转股股权保护的司法裁判缺乏针对性、资本多数决被滥用。在实践层面主要是不重视转股协议及公司章程的设计与修改、债转优先股利益分配不周、缺乏对转股股东有针对性的保护、股权回购制度本身和在行权上尚有障碍、政府的不正当干预等对策。第四章主要通过对以上问题的研究提出了加强对转股股东股权保护的法律规范,准确选择债转股的对象企业,规范转股企业的内部治理机制,规范债转股股权定价问题,为转股股东设置特殊的表决机制,完善转股股权回购渠道,减少政府不正当干预、加强转股股权退出中股权的保护等法律对策。
王植凯[3](2020)在《S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的约束条件与优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投贷联动从业务指导意见出台至今已经三年过去了,国内各商业银行用不同的模式开展了投贷联动业务,目前已经有多家银行完成了业务落地。在利率市场化和传统业务利润承压的背景下,投贷联动使银行间接地拥有企业股权。这项业务被商业银行看作是进入到股权市场的突破口,本应对银行资本定价、业务综合一体化、客户服务能力都带来巨大提升,然而在业务推进中,商业银行在投贷联动的现实情况中面临股权交易成本高、监管限制、风险定价无成熟市场可参照等各类现实问题,已经落地的投贷联动业务随着今年股权投资市场的降温而出现了困境。针对这一困惑,本研究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建立模型,对银行和企业的博弈进行分析,指出投贷联动业务开展难、成功难的核心问题:其一是企业接受商业银行投资需要满足多种市场理性的条件,其苛刻条件导致了市场中符合要求的标的少;其次是商业银行的投资部门对企业的边际生产效率必须高于一定水平,银行投资的效率限制了市场合作的范围。由此,本研究针对S商业银行当前开展的投贷联动业务,借助研究建立的模型进行剖析。分析得出S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落地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提高银行对被投公司管理激励的能力,降低投资标的与银行信息不对称;二是银行必须要面对信用风险、二级市场波动的挑战;三是必须要在面对风险的同时降低各类成本支出,包括业务中的风险成本、机会成本、合规成本、人员支出等。继而,根据市场和监管现状,本研究对S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模式进行了改进,提出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子公司持股,有条件地进行部分债转股从而实现银行同时持有股权债权,完成投贷联动落地的新构想。这一新的投贷联动模式中由于在转股的同时帮助商业银行处理了债务,因而机会成本较低,同时由于传统行业银行较为熟悉,银行对企业资金流转控制能力强,能够更好地满足投贷联动的业务要求。最后本研究对S商业银行未来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提出建议。本研究期待S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分析,对商业银行转型进入股权投资类业务能够有指导作用,对同类型商业银行开展其他不良处理、重组并购类业务亦有借鉴作用。
李思源[4](2020)在《中国中铁市场化债转股案例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发展阶段转向高质量稳步增长阶段,市场化债转股作为金融供给侧改革中降低企业杠杆率、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受到了政府的大力鼓励与支持。自2016年10月国家大力推进新一轮市场化债转股以来,大批企业希望借此东风降低资产负债率,从而得以更加持续、健康地发展。本文选取首家完成市场化债转股的建筑类央企——中国中铁作为案例研究对象。文章首先从定义、特点和运行机理上对市场化债转股进行了深入介绍,同时对比了其与上一轮债转股的异同,分析了当前我国实施债转股的企业类型和原因、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资金来源、退出机制以及潜在风险,对我国市场化债转股的现状形成了一个准确、全面的认识。其次,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债转股相关文献的归类梳理,从中国中铁的综合实力、中国中铁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的条件、本次债转股运作模式和实施经过三个方面对此案例进行事实考究,判断中国中铁是否适合进行市场化债转股。中国中铁是在上海和香港两地上市的大型央企,经营状况显示中国中铁有极强的资本和技术实力,主营业务集中但利润率低。财务状况显示中国中铁的资产负债率明显高于土木工程建筑行业的平均水平,较多的负债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财务压力,使得中国中铁很适合采用债转股方式进行资产优化。同时,中国中铁具备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的内外部条件,使得其债转股实施过程较为顺利,阻力很小。文章在对中国中铁债转股的案例进行分析时做到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重点从动因、案例模式以及后续实施效果三个方面对中国中铁的债转股行为进行了综合而详细的分析评估。动因分析包括内因和外因两个维度。案例模式分析包括案例的交易模式、实施方式、定价机制以及退出机制四方面。对比上一轮政策性债转股,中国中铁模式在各方面都体现了市场化,具有可推行性。后续实施效果分析主要从财务数据、股价表现以及管理费用的变化三方面评估。中国中铁的债转股模式可以归纳为“三步走”:第一步,实施机构对子公司进行现金或债权增资并获得子公司相应的股份;第二步,中国中铁向实施机构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子公司的股权;第三步,实施机构的股份退出。交易过程中的每一步骤均公开、透明、市场化。这需要多方的参与配合,尽量使每一方利益都得到最大保障。后续实施效果中,财务数据显示,债转股后中国中铁子母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显着下降,财务费用减少导致净利润增加。对中国中铁的A股及H股进行事件研究显示债转股对公司的短期股价无显着影响,这可能与投资者对债转股的评价有关。从管理费用和研发费用的变化方面分析债转股对于改善企业长期经营情况的影响,发现目前债转股还未能使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得到明显优化,这就为后续的改良提供了切入点。文章最后结合中国中铁市场化债转股案例的特点得出了几点研究结论,包括市场化债转股应实现的两个层面的要求、中国中铁模式的优缺点等,并结合中国中铁市场化债转股案例中的经验与不足,向拟实施债转股的其他企业、投资机构和政府三类对象分别提出了具体实施建议。文章主要运用了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事件研究法等研究方法。研究案例具有时效性和典型性,研究视角具有创新性且文章不局限于案例的表面,通过深入剖析案例背后的原因及优劣,试图探讨中国中铁债转股模式的可改进之处和推广的可能性。在对股价的研究中,对中国中铁实施债转股公告日A股和H股的股票收益分别进行了研究,力图得到最全面完整的市场反馈。全文分析全面且深入,为央企实施市场化债转股提供了一个值得参考的模式。
程胜义[5](2020)在《长航油运A股重新上市动因与路径案例研究》文中认为早期国内资本市场制度建设不完善,众多公司上市后经营业绩恶化,不再满足交易所对上市交易要求,出现了一大批退市公司。然而随着资本市场改革深入,在严格退市制度的同时建立重新上市制度。2012年重新上市规则出台拉开了重新上市序幕,并随着重新上市规则的不断修订完善,越来越多的退市股企业走上A股重新上市的道路。长航油运作为我国A股市场退市代表之一,于2014年因财务业绩亏损导致其被交易所强制退市转入三板市场,此后其经过自身内部调整后于2019年成功A股重新上市,成为重新上市制度实践第一股。本文采用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在国内外已有的研究基础上,结合相关理论,以长航油运A股重新上市案例为研究对象,对其A股重新上市路径进行了详细梳理,并围绕着重新上市路径,深度剖析了其重新上市的动因、重新上市路径的选择和其路径的适用条件以及采用此路径重新上市后的财务业绩表现。长航油运重新上市的动因主要是服务于经营战略的转型、拓宽融资渠道、提升企业估值,此外当前国内重新上市环境宽松,招商局集团进行国有资产改革的推动,使长航油运迫切想重新A股上市。而在重新上市路径选择上,分析路径选择的影响因素之后,通过对比选择重大资产重组和非重大资产重组的路径优缺点,并阐述其外在条件与内在基础进行,此后针对长航油运重新上市分析。业务层面:剥离亏损项目,优化业务结构;资本层面:进行出资人权益调整,银团贷款融资;债务层面:实施债转股发行,清理退市后巨额债务;战略层面:推行内部改革,积极开拓市场。该系列举措为重新上市打造良好基本面,顺利恢复原有业务的持续经营能力,直接向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而在重新上市后,长航油运财务业绩表现方面,通过财务指标研究法,发现长航油运重新上市后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和成长能力显着提高。本文在对案例分析结果基础上,为拟重新上市或正在重新上市的退市股从动因、路径选择等方面提出如下启示:对于拟重新上市企业,端正重新上市市场动机,积极进行破产重整;打造基本面良好发展,提升业务竞争力;结合企业自身特征,合理选择路径。对于资本市场监管层,完善重新上市制度,弥补法律空缺;对重新上市股严格监管,加强持续监管,丰富和完善我国资本市场中退市股重新上市这一课题。
姚娇妮[6](2020)在《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6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下称《降杠杆意见》)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下称《债转股意见》),其中明确指出进行债转股需征得债权人的同意,不得强迫债权人进行债转股。目前已有部分企业采用债转股的方式进行破产重整,以期降低企业负债、提升企业经营能力,而债转股式破产重整与其他破产重整在债权人表决上并没有特别之处,依旧是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多数决表决后即可实施,债转股方案随重整计划的通过获得法律效力。债转股的施行将债权人的债权转化为股权,而这一权利性质的转变仅经过目前的债权人会议表决程序是难以保证完全尊重债权人的债转股意愿。尤其是当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时,法院对包含债转股方案的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在实务中,重整企业进行债转股确存在违背债权人意愿、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因此在目前债转股适用越来越广泛的情形下,如何通过完善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制度来提升对债权人债转股意愿的尊重是十分具有意义的。破产重整中债转股施行是否应征得债权人同意?在债权人需要对债转股事项进行表决时,应采用何种表决机制?债权人表决的债转股方案内容应包含哪些?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债转股意愿?对债转股投反对票的异议债权人如何救济?这些都是本文意欲分析回答的问题,对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制度的研究与完善不仅是维护债转股中债权人权益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更好的扩大债转股的适用范围。本文从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案例入手进行分析,对以上提出的问题进行探讨。本文的结构包括导论、正文、结束语三个部分。导论部分由问题的提出、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研究路径及逻辑结构组成。正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介绍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基本理论。首先,将破产重整债转股与市场化债转股进行比较分析得出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特殊性。一个是表决易受行政干扰、一个是表决参考信息不充分。其次,对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债权人应对债权转股权进行表决一个是基于权利义务设定自愿、一个是因为债权人为利益相关者。再次,对比分析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两种机制。第二部分,对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进行实证分析。首先,从转股价格清偿率、转股债权人、债转股替代清偿方案三方面分析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运行现状。其次,对收集的41个案例进行分析,得出我国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制度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债权人对债转股方案和重整计划表决混同、债权人表决分组形式化、转股定价方法不一致、转股债权人缺乏股票退出渠道、债权人参与度低。目前的债权人表决结果并不能完全体现出债权人的债转股意愿,易发生债权人被迫进行债转股的情形。再次,分析认为造成这种状况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一是法律条文中缺乏针对破产重整债转股表决的规定,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没有涉及破产重整债转股表决操作的条文;二是在法院司法过程中没有审核债转股方案的可行性与合理性,直接将重整计划的通过视为对其中债转股方案的通过,忽视对债权人的保护;三是由于重整程序的特殊性,进行债转股易产生利益输送与道德风险,这使得债权人难以自由的选择债权清偿方式。第三部分,对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制度的法律规制与司法进行检讨。在法律规制层面上破产重整债转股表决机制不明,程序模糊,异议债权人缺乏救济,转股价格制定方法不清。司法层面上法院裁判受行政干预,忽视对债权人的保护,管理人指定不够民主化,法院缺乏对债转股的商业认识。本文从以上两个层面分析我国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制度的不足。第四部分,提出对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制度的完善建议。首先,主要介绍了法国法中表决自愿原则、美国对冲基金代行表决权以及日本主办银行主导下施行的债转股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其次,以《债转股意见》为立足点,结合国外经验从立法与司法两方面对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提出合理建议。本文可能的贡献在于: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制度分为债权人对债转股方案设计合理性的实体权利处置表决与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的程序性表决。通过制度设计与规范法院司法,提高债权人在破产重整债转股中自由表达债转股意愿的程度,减少实务中异议债权人被迫进行债转股的情况。并指出为了保障债权人债转股的自由,债转股方案中应包含替代清偿方案,给予债权人选择权。同时结合国外有关债转股中对债权人表决的保护措施来完善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制度同时规范法院在此过程中的行为。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本文所收集的案例并不能涵盖所有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情形。在进行国外债权人表决经验借鉴时,本文多为债权人表决制度的原则性借鉴,而缺乏对表决对象即债转股方案内容制定的借鉴。同时在制度完善部分针对立法与司法提出的改进措施在我国债权人表决实务操作中是否能够保护债权人的债转股意愿还需假以时间来进行验证。
卢人豪[7](2020)在《政府间接援助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政府援助”并非我国传统法律体系之下的概念,其主要借鉴于欧盟竞争法体系之下的“国家援助”制度。欧盟在2012年发布的《国家援助现代化》中强调,一个有效的内部市场既需要建立一个没有国界的综合市场的法规,还需要包括国家援助控制在内的竞争政策,以确保该内部市场的运作不会因企业或者成员国的反竞争行为而受到扭曲。政府援助本质上体现了政府与市场的动态关系,同时还涉及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问题。因政府援助行为可能影响包括一国政府在内的所有市场参与者,进而对本国甚至国际范围内的市场造成影响,故它自然而然地成为一国竞争法所需要关注和予以规范的内容。在各类层出不穷的政府援助行为中,有一些较为隐蔽且特殊的行为十分常见且往往容易被忽视。这些政府援助行为区别于政府补贴、税收减免、土地出让等直接的政府援助行为,具有援助主体和援助方式等的“间接性”,故称之为“政府间接援助行为”。其通常表现为政府借助其他市场经济主体干预、参与市场或者以投资等市场行为之名行政府援助之实,是公权力“渗透”和“下沉”的表现。对于政府间接援助行为的分析和规制需要在政府援助的一般基础上予以特殊化和细化,利用“可归因性测试”和“市场经济经营者测试”等标准针对援助行为的“间接性”进行分析,重点着眼于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进行的投资、股权收购等“市场”行为以及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和并购等。在反垄断法合理原则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标准具体分析政府援助行为的合理性,对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的援助行为予以豁免。本文第一章主要介绍政府间接援助行为的构成与认定,在理解“政府援助”构成要件的基础上重点分析间接援助行为的“间接性”和主要行为类型。第二章重点分析为什么需要对不当政府间接援助行为进行规制以及规制的必要性,详细阐述不当政府间接援助行为对于市场竞争机制的扭曲,并从反垄断法的价值追求和对政府反竞争行为规制的角度解释由反垄断法担负起主要规制任务的必要性。第二章还将通过比较研究,借鉴欧盟国家援助控制制度的相关内容,分析规制不当政府间接援助行为的具体标准和豁免机制。第三章则重点分析我国当前反垄断法体系之下规制政府间接援助行为的不足之处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在此基础上,最后一部分还将规制体系进一步拓宽,包括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参与市场行为的竞争评估、重视全社会竞争文化的培育等,从而真正确立并坚持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实现政府干预和参与市场的合法化、合理化。
赵侃[8](2020)在《资产管理公司参与问题企业重组业务模式研究 ——以HN公司改制上市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当前,我国正处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阶段,经济增速放缓、大宗商品价格下降、实体企业盈利水平降低、财政收入增幅下滑、经济风险的发生概率同步上升,部分企业出现经营困难,导致问题企业数量不断增加,稳步化解过剩产能、妥善处置问题企业成为这一阶段改革的重要任务。2016年初,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了“支持银行加快不良贷款处置”的要求,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对中国金融业稳定运行和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的经济结构、企业运营环境、银行不良资产的产生背景、各级政府的债务负担都与21世纪初期的状况大为不同,处置不良资产难以重复历史老路,如何快速而有效的处置不良资产成为当前中国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面临的一大挑战。资产管理公司是专门从事不良资产处置的金融机构,问题企业重组是处置不良资产的一种高效方式,随着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加速推进,问题企业重组业务必将迎来广阔的发展空间。长期以来,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市场中参与问题企业重组的重要力量,已初步具备通过兼并重组、破产重整等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对问题企业实施重组的能力,但其业务模式仍不成熟、业务能力还存在明显的短板,导致其在重组市场的参与程度仍然较低,主导运作并成功实施的重组项目数量仍然较少。目前,专业投资机构发展的相对滞后已成为国内问题企业重组项目落地的重要阻碍因素,资产管理公司如何提升问题企业重组的业务水平并将其转化为未来发展的核心竞争力,面临着来自内外多方面的挑战。本文以企业重组的相关理论为指导,以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华东地区最大煤炭企业HN公司重组为案例,全面剖析资产管理公司问题重组业务主要存在的如政策不完善、投资思维僵化、管理能力不足、信息不对称、业务模式不确定等问题。提出资产管理公司应在当前政策环境下,运用投行思维,根据问题企业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定向减资、股份置换、定向增发、不良资产收购和市场化债转股等多种金融手段,综合性的采用债务重组、资产重组、股权重组、债转股、并购重组、追加投资、破产重整、重组顾问等业务模式组合来实施问题企业重组。本文的研究有利于资产管理公司提高问题企业重组业务水平、培育新的业务增长极,有利于问题企业消除或减轻自身债务危机、盘活低效运营资产、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和偿债能力,有利于妥善处置问题企业,助力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梁伟[9](2019)在《企业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与平衡的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利益冲突与平衡是破产程序中恒久的话题,利益冲突与平衡充斥于破产重整规范与司法实践的各个角落,几乎不可能总结出全部的冲突样态与平衡路径。这一方面是因冲突类型的繁杂,很难全部囊括;另一方面是因为社会的不断发展与变动随时改变重整中的利益博弈状态,进而随时衍生出新的冲突。但破产重整程序作为破产程序框架下的子项目,以利益相关者的经济人理性为基础,通过再建企业并释放企业的持续经营价值(Going Concern Value)的制度价值却未发生变化。当陷入财务困境但具有可持续经营价值的企业,亟需要破产重整进行拯救时,却因利益冲突而阻遏重整程序的顺利推进,这便需要反问,究竟为何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失去理性的经济思考,而排斥重整程序?虽然主要建立在个案分析之上的研究,不能发现全部的利益冲突类型,并且建立在个案研究基础上的解决路径也可能是相对狭隘的,毕竟债务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存在差异,企业的债务结构、盈利状况、经营模式、市场前景、企业文化等均存在差异,恰如莱布尼茨所说:“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但对个案深入的剖析可以发现冲突的真实样貌,最直观的了解到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的面相,在此基础上的平衡路径可以为其他案件提供一定的建议和参考。破产重整程序是市场竞争失败主体拯救本位程序,司法介入下利益相关者协商博弈平台的制度架构能够促进市场化主导资源配置的实现,但在利益协商与博弈的过程中却存在着冲突。冲突的化解与利益平衡的实现是破产重整制度功能发挥的手段和方式,利益平衡的实现可从社会结构维度推动破产重整制度功能的发挥,既包括社会行为维度的指引功能,也包括社会文化维度的转化功能,甚至是社会经济维度的资源配置转变与宏观经济政策落实功能,但这均需以利益平衡的实现为前提。企业财务困境造成债务人财产不能满足于各方的需求,进而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将可能爆发激烈的利益冲突,如何实现利益平衡是破产重整程序需要解决的问题。角色多样与利益诉求重合是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复杂的表征,探明利益冲突的实然面相是实现破产重整中利益平衡的必然选择,以利益相关者的角色及诉求为视角进行实证分析,既包括以数据为主的分析去解构企业的财务困境与可持续经营价值现实,也包括田野调查发现利益相关者的真实诉求,实证研究能够穿透重整司法实践与制度规范间的迷雾,明晰债权人、债务人及战略投资人等利益群体的诉求,以及行政权、审判权等角色在重整程序中的真实样态。但破产重整程序不可能对全部利益冲突逐一化解,利用破产重整程序实现企业拯救,保留与释放债务人企业的可持续经营价值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也能够实现重整制度的价值功能,而在此目的之下,对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利益冲突类型化,对应其成因探索体系化的解决路径。首先是债务人财产与破产重整利益平衡的关联,毋庸讳言,财产的价值归属是利益相关者博弈的目标,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是基于财务困境的现实,财务困境的现实背后是债务人财产价值和变现能力的有限与不足。人具有逐利的本质,以债权人为代表的利益相关者为了争夺有限的债务人财产,以满足自己的利益诉求而实施利己的策略,在重整博弈中发生利益冲突。所以,实现破产重整中利益平衡的基础就是提升债务人财产价值并进行妥当的分配。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一直未上升到破产法基本原则维度,但破产法相对非破产法的重要特征就是基于破产撤销权、自动冻结制度等以实现债务人财产保值为目标的制度设计,其背后的逻辑是以实现债权人整体利益最大化目标下的实质公平追求。而挖掘债务人企业破产期间继续经营能力,能有效的实现债务人财产增值。对债务人财产的分配需以非破产法规则为基础确定权利人,锁定权利人范围,并以破产期间时间轴上坐标为尺度,对破产重整前、重整期间及重整完毕后的权利人进行有序的分配与清偿,从而实现破产重整程序制度背后的实质公平和效率价值。破产重整程序利益平衡的实现需要市场化和法治化路径为指引,以债务人财产分配和债务人企业拯救为目的的利益平衡路径也需要在上述框架下实现,重整程序这一司法平台的制度建构要求审判权主导并负责应对重整中利益的冲突,努力实现重整中利益的平衡。可在集体行动逻辑之下,因为重整程序中规范不完备、冲突剧烈而造成审判机关对重整程序持审慎态度。企业破产重整能否成功关乎地方经济发展、职工安置等多重因素,行政权难免不对其产生关注,但行政权的介入会冲击审判权的中立地位,使利益偏离平衡的天平而向某一方倾斜,进而损害其他权利主体的利益。此外,破产管理人的履职受到法院中心主义的影响,而弱化了其自身功能,究其根源在于缺少市场化与科学化的履职评价体系,而变成行政领导式履职,与市场化要求相悖。破产重整利益的平衡需要外部公权力介入的保障,也需要内部管理人权力的积极行动,权力在行政权、审判权与管理人之间能否进行妥当的配置影响着重整程序的成功。审判权基于纠纷裁判者的司法权威性而享有破产重整程序主导权,而其正确运用破产宣告权、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等实现程序控制以克服审慎态度是其正确样态;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备之时,破产重整程序无法有效的借助市场,弱化重整功能,行政权应以辅助破产重整程序成功和企业拯救为目的,从程序主导权的享有者退化为程序失灵时的弥补者;而管理人则应以市场化为基础,以积极能动的履职去实现自身收益的最大化,在重整程序中妥当利用商业判断规则,并建立以债务人财产价值为基础的评价标准,以激励管理人积极履职,来实现各方的利益平衡。最后是重整中利益平衡的实现路径,利益平衡的实现是利益的分配过程,破产重整中利益的分配需要接受利益位阶的调整,按照利益位阶的不同进行不同的保护,并将权利人以不同的债务人财产进行清偿。公共利益、群体利益与个体利益是重整中利益的三个位阶层次,在权变理论下,金融债权保护被上升到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予以关注,而群体利益保护也加入了程序参与权,以保障其信息的对称,最后才是通过克服僵化性的一致原则去对个体利益实现保护。针对不同利益位阶中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在重整规范不完备的空白地带,凭借管理人的积极履职与行政权的协助,在审判权的主导之下探索诸如和解式重整的路径,克服僵化的思路去实现重整中的利益平衡,以达到推动破产重整程序成功,保护企业可持续经营价值及发挥重整制度功能的目的。
黄炎[10](2019)在《ST超日债转股对不良资产业务联动模式的影响研究》文中指出2016年以来,受到经济下行压力和结构性改革深入的政策影响,我国不良资产市场规模不断上升,不良资产行业主体也不断扩容壮大,越来越多的人将对不良资产的投资视为新的行业增长点。由于上一轮不良资产的爆发主要集中在银行及国企,同时以打折受让、打包出售为主要传统处置运作模式;而基于本轮不良资产市场的发展,无论是不良资产的内涵还是一二级市场从供给端到需求端的参与主体均已得到外延和丰富。因此,对于专业从事不良资产投资的主体(如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而言,其面临着重构与时代相适应的不良资产业务联动模式的需要。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专业处置不良资产及上一轮债转股的实施主体,在之前实操过程中已积累了大量经验。随着市场化的进程,资产管理公司会为了在这片市场上占据先机,尽快运用自身优势在符合监管原则的前提下积极创新,这其中便包括对现有不良资产业务模式上的创新。此外,由于不良资产业务涉及的范围也不仅仅是传统不良资产,针对不良资产领域的投资更多强调的是专业运作能力而非业务属性,业务联动运作的本质是形成特定领域的交易策略,因此,当前AMC业务开展的核心即在于通过形成以信贷、债权、股权等多种投资方式的组合业务模式并加以联动运用到多个领域,从而整合资源以创造价值。本文基于我国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的专业优势出发,选取长城资产牵头运作的ST超日债转股案例为研究对象,采用文献研究法及案例研究法,首先通过完整复盘资产公司如何基于债转股原理对ST超日开展联动业务的运作历程;其次就长城资产在该案例中如何体现了不良资产业务模式展开了情景化分析,并在上述基础上探讨该转股案例的各具体环节如何形成的不良资产业务联动作用机制、并作了影响分析;最后增加了转股前后的AMC的投资测算作为对比。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通过案例剖析,探究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如何在应对新的市场化环境下开展业务联动,以及业务联动模式随着不良资产的特性转变做了怎样的创新;这些分析既有利于重新正视传统持牌AMC在经营不良资产主业的合理作用。
二、建立“债转股”市场化运作机制的构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建立“债转股”市场化运作机制的构想(论文提纲范文)
(1)泸天化股份破产重整的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破产重整 |
2.1.2 破产重整程序 |
2.1.3 破产重整模式 |
2.2 理论基础 |
2.2.1 营运价值理论 |
2.2.2 利益与共理论 |
2.2.3 社会政策理论 |
2.2.4 企业价值理论 |
第三章 泸天化股份破产重整的案例介绍 |
3.1 泸天化股份破产重整背景 |
3.1.1 我国上市公司重整现状 |
3.1.2 泸天化系简介 |
3.1.3 泸天化股份重整前财务状况 |
3.2 泸天化股份破产重整方案 |
3.2.1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
3.2.2 债权分类、调整及受偿方案 |
3.2.3 经营方案 |
3.2.4 子公司和宁化学重整方案 |
3.3 泸天化股份重整路径 |
第四章 泸天化股份破产重整的案例分析 |
4.1 泸天化股份破产重整的合理性分析 |
4.1.1 泸天化股份破产原因分析 |
4.1.2 泸天化股份重整动因分析 |
4.2 泸天化股份重整举措及影响 |
4.2.1 多措并举化解债务危机 |
4.2.2 引入重整投资人 |
4.2.3 重整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 |
4.2.4 优化资产结构,提高偿债能力 |
4.2.5 优化经营方案 |
第五章 泸天化股份破产重整的效果分析 |
5.1 泸天化股份重整的短期市场反应 |
5.2 泸天化股份重整的中长期财务绩效 |
5.2.1 偿债能力 |
5.2.2 盈利能力与收益质量 |
5.2.3 成长能力 |
5.2.4 营运能力 |
5.2.5 同行业比较 |
5.2.6 综合财务绩效 |
5.3 泸天化股份破产风险再检验 |
第六章 泸天化股份破产重整的案例启示与建议 |
6.1 泸天化股份破产重整中尚存问题 |
6.2 泸天化股份破产重整的启示与建议 |
6.2.1 对进入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 |
6.2.2 对其他上市公司 |
6.2.3 对政府及金融机构债权人 |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不足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不足与未来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参加科研情况及获得的学术成果 |
(2)债转股中转股股东股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债转股制度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债转股制度内涵 |
一、我国债转股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二、从政策性债转股到市场化债转股的历史变化 |
三、债转股过程中的主体 |
四、市场化债转股制度的特点 |
第二节 债转股股权与普通股权的区别 |
一、股权形成基础不同 |
二、股权行使程度不同 |
三、转股股权形式多样 |
四、转股股东股权退出方式不同 |
第二章 债转股股东股权实际行使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债转股实践的情况及对相关利益主体的影响 |
一、债转股实施的整体情况 |
二、债转股实施后对转股企业的影响 |
三、债转股实施后对转股企业其他股东的影响 |
四、债转股实施后对转股股东的影响 |
第二节 转股股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 |
一、转股股权价值评估不准确导致股东权益受损 |
二、转股后的股权较原债权相比担保力减弱 |
三、债转优先股实施不顺畅 |
四、转股后股东权利实际行使不畅 |
五、债转股股权退出公司时障碍诸多 |
第三章 债转股股东权利保护不利的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制度层面的原因分析 |
一、债转股制度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
二、对债转股股权保护的司法裁判缺乏针对性 |
三、资本多数决制度被滥用 |
第二节 实施层面的原因分析 |
一、不重视转股协议及公司章程的设计与修改 |
二、债转优先股实施不顺利的原因 |
三、缺乏对转股股东有针对性的保护 |
四、股权回购制度在实践中难于执行的原因 |
五、政府不正当干预 |
第四章 债转股转股股权保护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债转股法律制度使转股股权保障有法可依 |
一、完善债转股法律法规 |
二、规范债转股定价制度 |
三、建立债转股的信息披露机制 |
第二节 转股过程中对转股股东权利保护的具体措施 |
一、建立规范的转股企业筛选制度 |
二、在转股公司中加强对转股股东的权益保护 |
三、减少政府的不正当干预 |
第三节 转股股权退出中股权保护的建议 |
一、完善股权回购制度 |
二、规范股权转让行为 |
三、拓宽转股股权退出渠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S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的约束条件与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投贷联动业务动因研究 |
(二)商业银行股权投资研究 |
(三)国内外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实践 |
第三节 研究目的与内容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内容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框架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框架 |
第二章 相关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企业金融成长周期理论 |
第二节 委托-代理理论 |
第三章 国内投贷联动业务开展情况 |
(一)外部投贷联动 |
(二)内部投贷联动 |
(三)国内投贷联动现状 |
第四章 投贷联动业务分析框架与约束条件 |
第一节 投贷联动业务基本分析框架 |
第二节 投贷联动业务的约束条件 |
(一)企业的约束条件分析 |
(二)商业银行约束条件分析 |
(三)投贷联动业务约束条件的获得 |
第三节 投贷联动业务约束条件的分析 |
(一)市场环境因素 |
(二)银行成本约束 |
(三)企业和商业银行能力水平约束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S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现状分析 |
第一节 S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情况 |
(一)S商业银行概述 |
(二)S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概述 |
第二节 S商业银行与G集团投贷联动业务 |
(一)S商业银行与G集团的投贷联动业务的背景 |
(二)S商业银行与G集团的投贷联动业务的开展 |
(三)S商业银行与G集团的投贷联动业务的分析 |
第三节 S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分析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S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的优化 |
第一节 投贷联动业务的新构想 |
(一)企业约束条件改进 |
(二)银行约束条件改进 |
(三)债转股模式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新构想 |
第二节 债转股投贷联动业务的开展 |
(一)债转股子公司的设立 |
(二)债转股投贷联动交易结构的设计 |
第三节 S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推进的保障 |
(一)建立投贷联动业务推进机制 |
(二)建立投贷联动业务推进风控体系 |
(三)强化投贷联动业务推进支持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4)中国中铁市场化债转股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债转股理论依据 |
1.2.2 债转股动机和模式 |
1.2.3 债转股实施效果 |
1.2.4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创新点及不足 |
第2章 市场化债转股的现状分析 |
2.1 市场化债转股概述 |
2.1.1 市场化债转股的定义及特点 |
2.1.2 市场化债转股的运行机理 |
2.1.3 两轮债转股的比较 |
2.2 市场化债转股实施现状分析 |
2.2.1 企业类型及实施主体 |
2.2.2 实施方式 |
2.2.3 资金来源及退出机制 |
2.2.4 潜在风险 |
第3章 中国中铁市场化债转股案例介绍 |
3.1 中国中铁基本情况介绍 |
3.1.1 企业概况 |
3.1.2 企业经营状况 |
3.1.3 企业财务状况 |
3.2 中国中铁市场化债转股的条件 |
3.2.1 内部条件 |
3.2.2 外部条件 |
3.3 中国中铁市场化债转股运作模式及过程 |
3.3.1 参与双方概况 |
3.3.2 市场化债转股方案及运作过程 |
第4章 中国中铁市场化债转股动机、模式及实施效果分析 |
4.1 中国中铁市场化债转股动因 |
4.1.1 内部原因 |
4.1.2 外部原因 |
4.2 中国中铁市场化债转股的模式分析 |
4.2.1 交易模式 |
4.2.2 实施方式 |
4.2.3 定价机制 |
4.2.4 退出机制 |
4.3 中国中铁市场化债转股的实施效果分析 |
4.3.1 财务绩效分析 |
4.3.2 股价的市场表现分析 |
4.3.3 研发投入和管理费用变化分析 |
第5章 研究结论与建议 |
5.1 研究结论 |
5.2 建议 |
5.2.1 对其他拟实施债转股的企业的建议 |
5.2.2 对投资机构的建议 |
5.2.3 对政府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长航油运A股重新上市动因与路径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1.2.1 文献综述 |
1.2.2 理论基础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图 |
第二章 案例介绍 |
2.1 行业与资本市场背景 |
2.1.1 行业背景 |
2.1.2 资本市场背景 |
2.2 长航油运基本情况 |
2.2.1 公司历史沿革 |
2.2.2 触发退市缘由 |
2.3 重新上市过程 |
2.3.1 第一阶段:筹划与启程进行破产重整 |
2.3.2 第二阶段:跨越与突破回到A股市场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案例分析 |
3.1 重新上市动因 |
3.1.1 经营战略转型 |
3.1.2 拓宽融资渠道 |
3.1.3 提升企业估值 |
3.1.4 重新上市环境宽松 |
3.1.5 国有资产改革驱动 |
3.2 长航油运重新上市路径选择 |
3.2.1 重新上市路径影响因素 |
3.2.2 不同重新上市路径比较 |
3.2.3 外在条件与内在基础 |
3.3 长航油运重新上市路径分析 |
3.3.1 业务层面:剥离亏损项目,优化业务结构 |
3.3.2 资本层面:出资人权益调整,银团贷款融资 |
3.3.3 债务层面:市场化债转股,清理巨额债务 |
3.3.4 战略层面:推行内部改革,积极开拓市场 |
3.4 重新上市效果分析 |
3.4.1 偿债能力 |
3.4.2 盈利能力 |
3.4.3 营运能力 |
3.4.4 成长能力 |
3.4.5 杜邦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案例启示 |
4.1 对退市后拟重新上市企业启示 |
4.1.1 端正重新上市动机,积极破产重整 |
4.1.2 打造良好基本面,提升业务竞争力 |
4.1.3 结合企业自身特征,合理选择路径 |
4.2 对资本市场监管层启示 |
4.2.1 完善重新上市制度设计,弥补法律空缺 |
4.2.2 对重新上市股严格监管,加强持续监管 |
4.3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导论 |
0.1 问题的提出 |
0.2 文献综述 |
0.2.1 国内研究现状 |
0.2.2 国外研究现状 |
0.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0.3 研究方法 |
0.4 研究路径及逻辑结构 |
1.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基本理论 |
1.1 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特殊性 |
1.1.1 债权人表决易受行政干扰 |
1.1.2 债权人表决参考信息不充分 |
1.2 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理论基础 |
1.2.1 当事人权利义务设定自愿原则 |
1.2.2 公司利益相关者理论 |
1.3 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机制 |
1.3.1 债权人个别表决机制 |
1.3.2 债权人多数决表决机制 |
1.4 本章小结 |
2.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实证分析 |
2.1 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现状 |
2.1.1 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概况 |
2.1.2 转股价格追求高额清偿率 |
2.1.3 按金额划分转股债权 |
2.1.4 忽视替代清偿方案的设置 |
2.2 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存在的问题 |
2.2.1 转股表决与重整方案表决混同 |
2.2.2 债权人表决分组形式化 |
2.2.3 债转股中转股定价方法不一致 |
2.2.4 转股债权人缺乏股权退出渠道 |
2.2.5 债转股表决中债权人参与度低 |
2.3 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存在问题的原因 |
2.3.1 缺少对于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制度的立法 |
2.3.2 司法实践中未对债权人表决提供充足保护措施 |
2.3.3 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存在利益输送与道德风险 |
2.4 本章小结 |
3.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法律规制与司法检讨 |
3.1 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法律规制检讨 |
3.1.1 未明确债权人表决机制 |
3.1.2 债权人表决程序设置模糊 |
3.1.3 债权人个别表决异议救济程序不畅 |
3.1.4 转股价格制定衔接机制缺失 |
3.2 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司法检讨 |
3.2.1 法院忽视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
3.2.2 法院司法权易受行政干预 |
3.2.3 法院管理人指定不民主化 |
3.2.4 法院缺乏对债转股方案可行性判断的经验 |
3.3 本章小结 |
4.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制度的完善 |
4.1 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国外经验借鉴 |
4.1.1 法国法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自由原则 |
4.1.2 美国法债转股中对冲基金代行表决权 |
4.1.3 日本法债转股中主办银行发挥主导作用 |
4.1.4 小结 |
4.2 完善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制度的立法 |
4.2.1 确立债权人表决自愿原则 |
4.2.2 细化债权人表决程序 |
4.2.3 规范债转股价格制定标准 |
4.2.4 明确债转股中股权退出渠道的制定 |
4.3 改善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司法环节 |
4.3.1 加强债转股中债权人委员会的话语权 |
4.3.2 建立管理人竞选制度 |
4.3.3 组建债转股实施机构 |
4.3.4 发布指导性案例 |
4.4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期刊类 |
三、博硕士学位论文类 |
四、报刊类 |
附录一 本文所涉法律条文 |
附录二 本文所涉案例 |
后记 |
致谢 |
(7)政府间接援助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观点、论证结构和研究方法 |
(一)本文的观点和论证结构 |
(二)创新之处、研究方法与不足 |
第一章 政府间接援助行为的认定与类型分析 |
一、政府援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 |
(一)主体:行为主体的公权性 |
(二)方式:利用国家公共资源 |
(三)对象:援助对象的选择性 |
二、政府间接援助行为的“间接性”分析与认定标准 |
(一)援助主体的间接性与“可归因性测试” |
(二)援助方式的间接性与“市场经济经营者测试” |
三、政府间接援助的主要行为表现 |
(一)国有资本注入 |
(二)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与并购 |
(三)拯救濒危企业 |
(四)小结 |
第二章 反垄断法规制政府间接援助行为的必要性及标准分析 |
一、政府间接援助行为扭曲竞争的机理分析 |
(一)政府权力与资源运作的结合 |
(二)损害公平竞争秩序 |
(三)资源配置效率相对低下 |
二、反垄断法规制政府间接援助行为的正当性分析 |
(一)法益契合:维护竞争秩序、提高竞争效率 |
(二)现实所需:政府反竞争行为的规制 |
三、反垄断法规制政府间接援助行为的标准分析 |
(一)欧盟法规制中的权衡测试 |
(二)欧盟法规制中的豁免制度及其启示 |
第三章 反垄断法规制政府间接援助行为的现有体系分析及制度完善 |
一、反垄断法现有体系规制政府间接援助行为的不足 |
(一)规制范围的局限性 |
(二)责任设置的局限性 |
(三)公平竞争审查的局限性 |
(四)司法纠正路线的局限性 |
二、政府间接援助行为反垄断法规制体系的完善 |
(一)社会整体福利标准及豁免制度的构建 |
(二)直接规制:政府限制竞争行为 |
(三)间接规制:完善对特定经营者的反垄断法规制 |
(四)责任设置:增设不当政府援助的返还责任 |
(五)执法:反垄断执法机构权力的加强与细化 |
(六)司法:完善司法路径的审查与救济 |
三、反垄断法规制体系相关的制度及政策完善 |
(一)加强和完善对国有资产管理与投资的监督 |
(二)确立并坚持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欧盟运作条约有关国家援助的规定(译文) |
附录2:欧盟有关国家与企业财政关系透明度的规定(译文) |
附录3:欧盟有关政府持有公司资产的立场(译文) |
致谢 |
(8)资产管理公司参与问题企业重组业务模式研究 ——以HN公司改制上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简要评述 |
1.4 分析框架 |
1.4.1 研究内容和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的创新和不足 |
1.5.1 研究创新 |
1.5.2 研究不足 |
2 问题企业重组业务概述 |
2.1 相关理论概述 |
2.1.1 问题企业的特征和界定 |
2.1.2 问题企业重组的定义 |
2.1.3 问题企业重组的基本原则 |
2.1.4 问题企业重组的经济效应理论 |
2.2 问题企业重组业务的发展机遇 |
2.2.1 问题企业数量加速扩大 |
2.2.2 问题企业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 |
2.2.3 专业投资机构发展滞后 |
2.3 问题企业重组业务的主要模式 |
2.3.1 “非金融债权收购+”模式 |
2.3.2 “债务重组+”模式 |
2.3.3 “破产重整+”模式 |
2.4 问题企业重组业务的重难点 |
2.4.1 制度政策层面 |
2.4.2 业务管理层面 |
2.4.3 业务实践层面 |
3 X资产管理公司参与HN公司重组项目的案例分析 |
3.1 重组的背景与内在逻辑 |
3.1.1 HN公司的基本情况 |
3.1.2 X资产管理公司政策性债转股的股权退出诉求 |
3.1.3 HN公司整体改制上市的需求 |
3.1.4 X资产管理公司拓展区域布局的动力 |
3.2 重组的实施路径和解决方案 |
3.2.1 减持和出清HN公司政策性股权资产 |
3.2.2 以资产证券化实现HK地产公司的剥离与并购 |
3.2.3 市场化债转股增资改善经营 |
3.2.4 成立基金收购不良债权 |
3.3 重组的结果和经验总结 |
3.3.1 重组结果 |
3.3.2 案例的经验总结 |
3.4 重组业务模式的深度探究及其应用前景分析 |
3.4.1 第三方并购+问题企业重组 |
3.4.2 不良资产包收购+资产重组 |
3.4.3 跨境不良资产转让+问题企业重组 |
3.4.4 违约信用债券收购+问题企业重组 |
3.4.5 P2P问题平台重组 |
3.4.6 小结 |
4 思考和建议 |
4.1 制度政策层面 |
4.1.1 促进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
4.1.2 严格遵守监管要求 |
4.2 业务管理层面 |
4.2.1 完善管理制度 |
4.2.2 构建协同机制 |
4.2.3 搭建问题企业服务平台 |
4.3 业务实践层面 |
4.3.1 多渠道挖掘问题企业来源 |
4.3.2 精准分类问题企业 |
4.3.3 注重分析重组意愿 |
4.3.4 谈判寻求利益共同点 |
4.3.5 项目的安全和退出机制 |
4.3.6 强化重组项目风控措施 |
5 结论和展望 |
5.1 结论 |
5.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企业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与平衡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立法表 |
案例表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利益冲突的成因:利益主体与诉求多元化 |
第一节 破产重整中利益内涵的阐释 |
一、利益的内涵阐释 |
二、法律维度的利益阐释 |
三、破产重整中的利益冲突阐释 |
四、破产重整中的利益平衡阐释 |
第二节 破产重整利益冲突的案例剖析 |
一、A企业的破产概况 |
二、债务人的利益诉求 |
三、债权人的利益诉求 |
四、其他主体的利益诉求 |
五、法院的审慎态度 |
六、地方政府的积极介入 |
七、破产管理人的能动性不足 |
第三节 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的类型解析 |
一、债务人财产供给的不足产生无序分配 |
二、公权力介入时的重整程序控制权争夺 |
三、利益相关者多样化造成利益位阶不清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利益平衡的价值:社会结构中重整功能实现 |
第一节 社会群体行为导向维度功能 |
一、私权意识回归 |
二、商业风险分配 |
三、实质正义实现 |
第二节 重整文化构建维度功能 |
一、拯救文化对传统债文化的替代 |
二、公共本位对私利本位的替代 |
第三节 社会经济发展维度功能 |
一、宏观经济政策落实 |
二、优化资源配置方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利益平衡的基础:财产保值增值与有序分配 |
第一节 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的实现 |
一、规则设计实现债务人财产保值 |
二、继续经营实现债务人财产增值 |
三、重整成功实现债务人财产溢价 |
第二节 债务人财产分配的受益主体 |
一、债务人企业的债权人 |
二、债务人企业的出资人 |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主体间的有序分配 |
一、债务人财产清算价值:归属重整完成前债权人 |
二、债务人财产重整溢价:归属出资人与重整后债权人 |
三、债务人企业隐性资产:归属重整后出资人 |
四、企业重整后经营收益:归属出资人与重整后债权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利益平衡的保障:权力的正确行使 |
第一节 正确介入的行政权:辅助重整成功 |
一、行政权过度介入的惯性 |
二、行政权过度介入的成因 |
三、行政权正确介入的尺度 |
四、行政权正确介入的样态 |
第二节 克服审慎态度的审判权:主导重整程序 |
一、审判权审慎态度的剖析 |
二、重整程序审判权主导实现 |
第三节 市场化履职激励的管理人:完成重整事务 |
一、管理人履职评价体系不完备 |
二、不完备评价体系的表现形式 |
三、管理人履职评价方式的转变 |
四、市场化评价标准激励管理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利益平衡的路径:利益位阶下的权益保障 |
第一节 破产重整的利益位阶 |
一、破产重整中利益位阶的内容 |
二、破产重整中利益位阶的重配 |
第二节 利益位阶重配下权益保障弱化 |
一、实践维度维护公共利益难 |
二、规范维度排斥利益群体参与 |
三、观念维度个体利益保护僵化 |
第三节 特殊主体权益保障的路径探索 |
一、金融债权利益保障探索 |
二、和解式重整群体利益保障探索 |
三、其他主体权益保障探索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10)ST超日债转股对不良资产业务联动模式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相关文献 |
1.2.2 国外研究相关文献 |
1.2.3 综述小结 |
1.3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框架及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和不足 |
1.4.1 研究创新 |
1.4.2 研究不足 |
第2章 不良资产业务联动模式及发展动因 |
2.1 不良资产业务联动内涵及发展现状 |
2.1.1 不良资产业务的概念 |
2.1.2 不良资产业务联动模式的内涵 |
2.1.3 不良资产业务联动模式的发展现状 |
2.1.4 不良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联动现状 |
2.2 不良资产业务基于联动模式运作的动因分析 |
2.2.1 政策层面的文件支持 |
2.2.2 不良资产行业的市场化发展 |
2.2.3 不良资产处置的专业性要求 |
第3章 业务联动视角下的ST超日债转股案例介绍 |
3.1 ST超日债转股的运作情况概述 |
3.1.1 ST超日债转股的案例背景介绍 |
3.1.2 ST超日债转股的交易方案设计 |
3.1.3 ST超日债转股的运作管理模式 |
3.1.4 ST超日债转股的股权退出方式 |
3.2 ST超日债转股的各交易关联方介绍 |
3.2.1 转股对象基本情况 |
3.2.2 转股债权及相关债权人情况 |
3.2.3 转股产业投资方情况 |
3.2.4 转股财务投资方情况 |
3.3 ST超日债转股的后续业务运作及投资回报 |
3.3.1 转股后债务人的后续经营 |
3.3.2 转股后债务人业绩表现及债权人投资回报 |
第4章 ST超日债转股对不良资产业务联动模式的影响分析 |
4.1 ST超日债转股运作中不良资产业务联动的情景分析 |
4.1.1 资产管理公司的跨部门联动 |
4.1.2 金融控股集团的跨公司联动 |
4.1.3 与金融机构的同业联动 |
4.1.4 与社会投资者的产融联动 |
4.1.5 与第三方机构的市场联动 |
4.2 ST超日债转股对不良资产业务联动模式的作用机制及影响分析 |
4.2.1 转股的交易设计环节对业务联动的作用机制及影响分析 |
4.2.2 转股的运作管理环节对业务联动的作用机制及影响分析 |
4.2.3 转股的股权退出环节对业务联动的作用机制及影响分析 |
4.2.4 转股的风险控制环节对业务联动的作用机制及影响分析 |
4.3 ST超日债转股运作前后不良资产运作情况的投资收益分析 |
4.3.1 不良资产一级市场转股成本测算分析 |
4.3.2 不良资产二级市场退出及持有期收益测算分析 |
第5章 ST超日债转股对不良资产业务联动模式的启示 |
5.1 基于AMC金控集团深化业务联动模式的启示 |
5.1.1 建立母公司内部各业务条线的有效联动机制 |
5.1.2 围绕母子公司各方优势开展业务组合运作 |
5.1.3 构建具备专业运作能力的系统人才建设体系 |
5.2 基于我国不良资产市场完善业务联动模式的启示 |
5.2.1 开展金融同业间不良处置的战略合作 |
5.2.2 形成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有效联动 |
5.2.3 强化同第三方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业合作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建立“债转股”市场化运作机制的构想(论文参考文献)
- [1]泸天化股份破产重整的案例研究[D]. 张璨. 西安石油大学, 2021(09)
- [2]债转股中转股股东股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焦梦潇. 甘肃政法大学, 2021
- [3]S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的约束条件与优化研究[D]. 王植凯.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7)
- [4]中国中铁市场化债转股案例分析[D]. 李思源.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2)
- [5]长航油运A股重新上市动因与路径案例研究[D]. 程胜义.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6]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制度研究[D]. 姚娇妮. 西南财经大学, 2020(02)
- [7]政府间接援助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D]. 卢人豪.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8]资产管理公司参与问题企业重组业务模式研究 ——以HN公司改制上市为例[D]. 赵侃. 西南财经大学, 2020(02)
- [9]企业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与平衡的问题研究[D]. 梁伟. 吉林大学, 2019(02)
- [10]ST超日债转股对不良资产业务联动模式的影响研究[D]. 黄炎. 河北金融学院, 2019(01)
标签:债转股论文; 债权人会议论文; 不良资产处置平台论文; 破产程序论文; 破产重整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