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我国银行业开展离岸国际金融业务的一点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康文茹[1](2020)在《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对金融稳定影响研究》文中认为汇率是经济基础指标,保持汇率稳定是经济和金融稳定的必要条件。当前,中国经济发展步入“三期叠加”时期,经济进入结构性调整阶段,实体经济的发展面临着转型压力,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人民币汇率贬值压力增强。汇率大幅波动不仅受经济基本面的影响,在金融一体化和人民币国际化背景下,人民币汇率波动超出经济基本面。自2009年人民币国际化加速,人民币离岸市场迎来了快速发展机会,交易规模、交易速度、交易结构发生较大变化,离岸金融自由化和宽松的金融监管制度使国际金融风险通过离岸市场对人民币在岸市场影响增大。如何进一步深化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关系着我国金融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浮动和固定汇率形成机制对金融稳定的影响,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不同观点,浮动或固定汇率形成机制都不必然产生金融稳定或者不稳定,结果的产生都需要一定条件。由于人民币汇率长期的升值趋势和低弹性浮动,使市场和央行对大幅贬值存在一定程度的“浮动恐惧症”。2015年“8.11”汇改后,市场在非理性预期自我强化下,人民币大幅单边贬值,外汇储备大幅下跌,资本大量外流,2017年5月贬值才真正被遏制;2018年6月开始,中美贸易战不断升级,人民币汇率再次陷入单边贬值。只有对汇率变动影响金融稳定进行系统评估,才能克服“浮动恐惧症”,进一步深化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本文首先对汇率形成机制理论、金融稳定理论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的文献进行梳理,并对论文的技术路线、研究框架、研究方法等进行总结。然后对汇率形成机制理论、我国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历程和我国汇率形成机制特点进行归纳总结。并根据我国国情,度量出我国金融稳定指数。然后对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影响金融稳定机制进行理论梳理,为实证提供理论基础。其次,测算出我国外汇市场失衡程度,并考察其影响因素,发现2015年汇改后,我国外汇市场失衡较严重,但总体可控。在影响因素中,中美利差在外汇市场压力作用具有不确定性,利率和汇率之间传导机制不畅,数量型货币政策对外汇市场压力有反向拉动作用,离岸人民币汇率预期对外汇市场压力在中、长期作用并不明显,在短期有重要影响,GDP增长和EMP在短、中、长期保持一致关系,经济基本面是人民币汇率的重要支撑,美中通货膨胀差对外汇市场压力的作用并不明显,通货膨胀和外汇市场压力传导不畅。再次,考察“三元悖论”框架背离指数、外汇市场压力(EMP)以及人民币离岸预期和在岸即期汇率的“汇差”对我国金融稳定的影响。根据实证结果显示,外汇市场压力虽然很大,但对金融稳定的影响在可控范围之内,影响不显着;我国的三元政策组合变动对金融稳定影响不显着;人民币在岸和离岸预期“汇差”对金融稳定和外汇市场压力只在某个特殊时间段有一定影响,不具可持续性。因此,汇率变动对我国金融稳定影响整体不是很明显,这是因为,我国是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我国外债在安全范围内,银行资产负债表和资产价格受影响程度有限,而且央行在管理人民币贬值风险时,没有采取提高利率方式,也降低了对金融体系的影响。然后,对汇率变动对实体经济的外汇风险暴露进行实证研究。制造业是实体经济的基础,实体经济是金融稳定的重要支撑。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汇率对制造业有影响,但影响程度受股市状态影响,且行业差距比较大,竞争力大的行业风险暴露水平较小,国际贸易定价权低的行业外汇风险暴露水平较高。最后,考察人民币国际化对金融稳定的影响。实证结果显示,人民币跨境指数(CRI)对金融稳定在中短期有较大影响,但在长期,对金融稳定的影响不显着,表明人民币跨境交易和资本的流动在中短期对金融稳定有一定影响。人民币离岸指数(ORI)对金融稳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短期,且影响在逐渐降低。在2016年之前,在短期对金融稳定影响比较大,升值期间,人民币国际化程度有助于金融稳定,在贬值期间,人民币国际化对金融稳定影响有负面冲击,但自2016年之后,人民币离岸指数(ORI)对金融稳定,不管短期,还是中长期,影响都不太显着。这表明,目前人民币国际化的风险主要体现在跨境交易和资本流动上。本文创新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本文选择了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稳定基础指标构建了我国金融稳定指数,突出了有关金融开放的风险指标,如实际有效汇率变动率、短期外债、外商直接投资的引入。其次,本文对汇率形成机制理论、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现存的问题和特征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对汇率影响金融稳定机制理论和文献进行梳理和归纳,在此基础上从“三元悖论”框架背离指数、外汇市场压力指数(EMP)以及在岸即期汇率与离岸人民币预期“汇差”、实体经济外汇风险暴露、人民币国际化五个方面,考察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对金融稳定动态影响。然后,本文选择了具有门限的时变向量自回归模型(LT-TVP-VAR)作为实证研究模型。该模型不仅具有时变特征,而且门限设置适合我国不断转型的结构性变化,可以克服结构方程或者马尔科夫模型等的跳跃特征,且10000次蒙特卡罗模拟(MCMC)可以弥补样本量小的缺点。经过验证,本文中经济变量存在明显的门限效应,因此该模型的选择有助于实证结果的准确性。
贺琪[2](2020)在《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及其实现》文中指出作为一种结构化金融创新模式,资产证券化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发展和应用,而特殊目的载体正处于这一“金融炼金术”的核心。长期以来,关于特殊目的载体的研究文献资料不胜枚举。在我国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步“试水”资产证券化开始以来,对于资产证券化的介绍及其交易机制的法律研究日渐增多,而且关于资产证券化及特殊目的载体的研究已横跨法学、经济学、银行学等多个学科范畴。同时,伴随着资产证券化监管规则的持续完善,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也是一日千里,尤其是2014年以来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增量和存量规模均创下新的记录。近两年多时间里,随着存量资产支持证券偿付逐步到期,市场中相继出现各类资产证券化项目的评级下调事件,甚至多个项目出现违约偿付,基础资产现金流发生严重困难。面对这样的情形,抛开整体经济周期性以及监管体制等外部因素的影响,我们应当聚焦于资产证券化本身的交易机理,分析并探究这一项金融交易创新机制的内核所在。通过分析发现,在整个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和整体架构当中,无论是基础资产的独立及现金流的保障,还是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的偿付安排,亦或是各中介管理服务机构之间的配合与道德风险防控,均与特殊目的载体存在关联。那么,特殊目的载体在资产证券化交易机制应当如何进行定位,其功能应当如何界定,该功能又应当如何通过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机制和特殊目的载体自身的必要配备来实现,成为一个具有研究必要和研究价值的问题。本文研究的总体思路为:从当前资产证券化实践问题出发,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着重探究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缺失对资产证券化问题的不利影响(第一章);接下来,将聚焦在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整体研究上,归纳总结出特殊目的载体所应当具有的核心功能及两大制度功能(第二章);在明确特殊目的载体功能之后,遵循主体和行为的基本逻辑,从功能实现的组织基础和行为基础出发,分别研究分析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具体方式和路径(第三至第五章)。在组织基础部分,明确特殊目的载体应当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商事主体而存在;在行为基础部分,引入行为范式理论,并形成特殊目的载体应当具有的行为范式及其实施路径。除导言与结语外,全文主体部分共分为五章:第一章,问题与成因。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领域当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总结下来,主要表现为: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仍然未脱离对主体信用的依赖、发起人经营状况与基础资产质量的关联程度过高、缺乏对基础资产甄别与筛选的严格把控以及现金流归集管控存在漏洞等。从特殊目的载体的研究角度出发,深究前述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对特殊目的载体的理论探索和认知不足、特殊目的载体规则与中国法律制度环境融合过程存在一定的不协调或冲突、资本市场监管格局与部门权力的分割和制衡以及资产证券化发展迅猛与制度供给滞后性之间存在矛盾。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缺失对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不利影响,主要包括:难以发挥以基础资产为支撑的资产证券化信用机制效能、难以保障资产证券化结构性交易体系的稳固与平衡、难以保障现金流归集管控的安全到位。由此,我国当前资产证券化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缺失是其中的原因之一。对特殊目的载体功能进行科学定位并完善保障其功能实现的制度举措和机制,将有利于缓解和解决资产证券化的现存问题。第二章,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从基本原理、交易环节以及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多重立足点出发,结合对当前问题及产生原因的分析,归纳总结出特殊目的载体功能:“一个核心功能”和“两大制度功能”。“一个核心功能”即保护投资者利益,其具体表现为“两大制度功能”,即保障基础资产独立和塑造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保障基础资产独立是特殊目的载体的首要制度功能,基础资产的独立也是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机制的根本所在。缺少了基础资产的独立,资产证券化所独有的资产信用支撑机制将无法发挥作用。特殊目的载体通过三个方面来保障基础资产的独立:首先,创设基础资产独立的承载主体。基础资产在实现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真实销售之后,呈现出了资产人格化的趋势,即基础资产本身具有取得独立法律主体资格的倾向,由此作为基础资产承接平台的特殊目的载体应当首先构造出持有并管理基础资产的主体;其次,特殊目的载体将基础资产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之间实现真实销售与破产隔离。这是一项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过程,特殊目的载体需要将基础资产的权益和风险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实现彻底分割,并且需要防范来自特殊目的载体自身和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两个破产风险的影响。同时,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特殊目的载体还应当保障基础资产的产权安全和稳定存续,消解对基础资产及其产生的现金流权属争议或者被侵占、混同、挪用的风险,以及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等。在塑造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功能当中,特殊目的载体缔造出了资产证券化相比于股权、债权融资的制度优势,实现了融资信用机制转变和风险再分配,创设出新型的财产权关系和对于融资者的控制关系,并实现现金流和交易信息的统合与均衡配置。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确定,是其发挥制度价值的关键所在。第三章,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组织基础。从法律属性的视角审视,特殊目的载体是一种契约集合还是特定的法律主体,两大法系之间存在认知的差异。在英美法系当中,契约精神历史悠久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强大的法律穿透力。合同解释或契约视角,为客观认识法律组织体特别是商事主体提供了一个有力的视角。但是,将特殊目的载体视为一个契约集合体,难以解释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主体本质,二者在构建原理、运作方式和责任机制方面均存在不同。通过对美国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形态的考察,认知到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形式在美国法律中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与之相对应的大陆法系,则更加关注法律主体的独立性和财产权的具体归属问题,并形成了严密的财产权制度体系。因此,运用大陆法系的思维来分析资产证券化中的财产权关系和特殊目的载体的组织属性,则会更加强调和突出特殊目的载体作为法律组织体的特性。同时,特殊目的载体与财团法人、中介组织以及信托之间具有明显的区分,这也突出了特殊目的载体在目的、形态和存续方面存在的特性。从实现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角度来看,有必要赋予特殊目的载体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并将其纳入特殊商事主体类型的范畴。第四章,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基础:行为范式理论的引入。欲保证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实现,除了具备必要的组织基础之外,特殊目的载体实施特定行为也是基础性条件之一。从特殊目的载体的设立目的来看,其本身的行为能力和行为范围确系有限。但是,如果将特殊目的载体完全界定为被动不作为的“通道”,则资产证券基本原理所赋予的制度功能将难以实现。在严格意义上来说,被动不作为的“通道”特殊目的载体,仅仅是作为承接基础资产,并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在风险和权益上相隔离的法律载体,尚无法发挥保障基础资产独立和安全以及其他投资者权益保护功能。与普通商事主体的行为不同,特殊目的载体基于特定目的,在设立之初就已经划定了行为范围和行为方式。在研究过程中,笔者借鉴了科技哲学领域的范式理论,并将其运用到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研究之中。范式理论深刻而丰富的内涵,代表了一种探索与认知世界的方法论和世界观,行为范式则是范式理论逻辑上的种概念。行为范式可以理解为某一个行业或行为主体应当具有的稳定成熟的、合乎常规或法理的行为模式。而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范式,具有标准化、不可通约性、层次性、系统性和动态性的特点。这个五个方面的特征,可据此来解剖并深入分析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同时,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范式还应当遵守统合性、合法合规性和谦抑性三原则。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引入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其能够系统化解构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构成、合理界分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范围、为特殊目的载体行为提供模式遵循以及防范特殊目的载体的越权及其他风险行为。这些价值,为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行为保障。第五章,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基础:行为范式的实施。在行为范式理论的指引下,特殊目的载体通过具象化的行为才能达到功能实现的目的。在“保障基础资产独立”功能实现的行为范式之中,包含了避免特殊目的载体破产风险和限定特殊目的载体对外经营范围两个主要部分。特殊目的载体具备破产隔离的能力是所有资产证券化的基石,美国资产证券化中避免特殊目的载体自愿破产,主要通过设定特殊目的载体章程、发起人协议或者其他组织性文件等,对申请自愿破产的情形加以限制来实现的;日本资产证券化避免特殊目的载体自愿破产则更加注重事前的预防和规制。这两部分的行为范式,是保障基础资产独立、价值和安全重要路径。“重塑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功能实现的行为范式之中,以行为对象为标准,将行为范式划分为针对发起人、投资者和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三大类。在与发起人的行为范式中,特殊目的载体需要承接基础资产的真实销售,并抵御可能的实体合并风险。真实销售需要遵循法律意义上的严格标准,而避免实体合并除了具备真实销售标准外,还需要关于控制关系是否存在的判断规则;在与投资者的行为范式中,既需要强化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又需要确保现金流的依法归集和分配,还应当理性运用信用增级措施,实现投资者权益保障的全流程化;在与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范式中,特殊目的载体应当发挥作为委托方的监督职责,明确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职责边界,并防范交易过程中的道德风险。最后结语部分,通过上述五个章节的阐述,总结本文对特殊目的载体的定位:特殊目的载体基于特定目的,拥有特定的功能,并需要特定法律组织形态和特定行为范式来实现该项功能。如此,方能充分发挥出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和投资者权益保障的制度效用,保障资产证券化事业稳步发展。
郑涵[3](2019)在《“营改增”后推进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金融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产业,金融业的税收制度作为我国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为国家贡献重要的财政收入以外,也潜移默化地给金融业带来了深远的影响。本文基于税收原则理论、税收中性理论、最优税制理论及税收职能理论等基础理论,通过历史与现状的纵向比较,本行业与其他行业及国际上相关国家的横向比较,揭示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营改增”顺利落地实施这一历史契机,提出税收制度完善与税收立法应相辅相成,二者相得益彰。同时本文就推进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和立法的指导思路和路径选择,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根据以上思路,本文论述内容如下:论文首先探寻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进程,归纳各阶段的特点,金融业税收制度的沿革是与宏观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但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发展仍需要关注一些问题。站在今天的历史时点和空间位置,对我国金融税制现状特点进行归纳和评价,更深刻的阐述了我国金融业税制的现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重点分析了“营改增”税制改革给金融业带来的影响,包括其对普遍关注的金融业税负的影响;对金融业经营模式、经营成果、管理行为等方面的影响,从多个侧面评价了“营改增”在金融税制改革中的历史作用、对金融业带来的影响和意义。本文以具有较好代表性的国有五大商业银行数据为基础,通过实证分析,得到以下结论:对金融主体征收的税收,尤其是间接税,对金融主体的生产经营和发展带来了非中性影响,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金融主体的盈利能力和效率,进而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效率和活力。同时,随着金融主体积极性的降低,会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的宏观经济发展。实证分析后,本文论述了如何体现一个科学、现代的金融业税制体系的税收中性特征,如何选择实现税收中性的路径。通过比较国际上相关国家的整体税制设计思路和税种要素,分析其税制设计背后的原因,具体从直接税和间接税两方面比较税制结构、税种选择和税种要素等,分析国际上相关国家金融业税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结合我国金融业发展实践,研究国际上相关国家税制给我国金融业税制完善带来的启示和借鉴意义。在我国金融业双主体税种的情况下,完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是完善我国金融税制体系的有力抓手。“营改增”改革之后,作为金融业主体税种的增值税立法已经刻不容缓。本文论述了金融税收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立法路径的选择上,应尽可能的采用原则性立法的模式,同时在法律具体内容中对相关产品服务约定清楚。在“营改增”后相对稳定的时期,应该尽可能做到先立法后改革。金融业税收制度的立法要明确立法与授权的关系,促进现代税制结构的形成,要明确政策目的,坚持税制改革的初衷。结合国内外热点问题,我国应着眼建立能适应经济全球化、防范金融危机风险、提升国际竞争力的税收制度体系。税收制度完善与税收立法相辅相成。税制完善要通过深化税制改革,凝炼税制要素来完善,又通过税收立法来引领,从而推进税收立法。而我国税收立法应具有前瞻性,更好发挥税收立法对税收制度完善的引领作用。在使完善税收制度与税收立法二者相辅相成的总体思路下,本文从作为具体立法内容的税收制度,即从直接税、间接税结构和内容角度,对税制结构、税种要素的完善提出了创新性的建议。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写作视角具有创新性,从适用金融业税收政策的主体角度,对“营改增”实施后推进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问题进行研究。以税收制度对金融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影响进行分析,论述金融业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营改增”改革及“营改增”后金融业税收制度对金融业的影响及推进制度完善和税收立法的相关建议。以金融业市场主体的视角,对税收制度对金融业影响进行了量化评估,包括统计性的数据分析、归纳金融业税收政策特点、“营改增”对金融机构主体税负变化及经营结果的影响、降低间接税税率对金融机构主体的影响等等,提出了创新性的建议。实证分析部分的模型建立、变量设定及结论分析具有创新性。论文结合面板数据是时间序列数据和截面数据混合的数据特点,选取税收变量和可以代表金融业经营指标的变量,建立模型,分析得到税收对金融主体盈利能力、经营效率、信贷规模等非中性影响的结论。为后文分析实现税收中性的途径奠定了基础。在比较我国与国际上相关国家税收制度时,本文并没有简单分析税收制度内容的不同,而是从税收制度设计的理念和整体思路出发,分析税收制度设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和我国金融业特点,提出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需向国际上相关国家借鉴和完善方面的建议。本文提出了以下结论:关于通过实证分析得到金融业税收影响金融主体的盈利能力、经营效率和信贷规模,进而影响了金融业的活力和效率,不利于体现税收中性特征的结论。提出通过尽可能全面降低税收对金融业经营的影响,降低税负,尤其是间接税税负、缩小免税范围、保证抵扣链条完整、合理设定征税环节等方式以实现税收中性,提高社会整体福利;降低税收遵从成本也是体现税收中性的重要方面,税收中性不单单体现在税收金额上,也体现在不给纳税人带来超额负担,降低税收遵从成本,提高整体社会效率方面。通过与国际上相关国家的金融业税制结构、税种要素进行比较,分析其设计原因、理念及发展思路,提出需树立大局意识、全面考虑战略性、系统性的问题,需统筹考虑税制结构、各税种的配合与衔接,在提高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的同时优化各税种要素。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我国暂时不宜开征银行税等功能性税种,但可以向国际上相关国家借鉴,合理设计间接税征税环节,试点消费地原则增值税,以更好的发挥税收中性特征,均衡税源。对于税种要素中降低税率及税率简并的方式,国际上相关国家的经济金融发展情况不同,我国在减并税率的过程中,应统筹考虑如何完善税收优惠制度。本文创新性的提出了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与税收立法的关系,二者相互推进,相辅相成。深化税制改革,凝练税制要素,完善金融业税制是推进金融业税收立法的基础;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推进税收立法又引领税制改革。推进税收制度完善应兼顾好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抑制金融风险与推进金融创新的平衡、建立中国特色与国际接轨的平衡、优化税制结构与构建地方税税制体系的平衡。我国宏观经济大形势和金融业发展热点问题不可避免的影响了金融业税制发展和演进,在金融全球化、数字化、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下,结合当今宏观经济和社会的热点问题,应更好发挥立法前瞻性对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的引领作用。结合金融业自身特点,本文论述了应在一种产品服务一种税收规则的方式明确税种要素的基础上,采用原则性的立法模式。同时在“营改增”实施后税种要素相对科学合理、税收环境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尽可能选用先立法后改革的路径。对于完善金融业间接税税收制度的具体建议,论文提出:1.应尽快完善传统信贷业务等核心业务间接税税收制度,短期内贷款利息支出进项税应允许下游企业进行部分抵扣,在财政收入允许的范围内,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中期,进一步允许贷款利息支出进项税全额抵扣;长期,应对金融业核心业务免税,并给融资企业配套的进项税扣除政策。2.随着我国增值税改革进一步深化的改革,应进一步降低、简并增值税税率。短期内,参考现代生产生活服务业的进项税配套扣除政策完善金融业相关抵扣配套政策;中期,考虑调整较高两档增值税税率,适当降低金融业核心业务税率;长期,随着我国增值税税率三档并两档的改革完成,对金融业核心业务免税。3.对金融业相关业务,理顺增值额,确定合理的计税基础。4.合理确定征税范围。5.将增值税改革融入到中央、地方税制建设的过程当中;中央地方的税收收入分配应保护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采用以事权定财权的原则,使地方政府具有积极性。我国可考虑由现在的按比例分成方式逐渐转变为特殊行业分配原则与消费地原则相结合的模式,对于部分特殊行业增值税收入归中央政府,用于风险防范、危机应对及补偿税式支出等,对于其他行业,结合可以调整的分成比例,试点实行消费地增值税,以更好的体现税收中性,公平各地区税负,使地方政府注重内涵式发展。6.尽快推进增值税电子发票建设,提高征管效率,降低遵从成本。7.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有的放矢,通过完善资本市场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农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等,使金融业更好的服务于实体经济等等。对于完善金融业直接税税收制度的具体建议,论文提出:1.合理设定金融业企业所得税税负。2.合理设定所得税税率结构。3.将金融业风险防范与企业所得税制度紧密结合。4.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更好的发挥金融业支持实体经济作用等。总之,“营改增”实施后应积极推进金融业税收制度的完善,同时加快推进适应并促进金融业发展的金融业税制(如增值税制等)的立法进程。
董哲[4](2019)在《跨境支付系统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支付系统是市场经济下货币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持国家经济金融发展的重要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支付系统在金融体系中定位为“血液循环系统”,使其不仅成为连接商品交易和社会经济的血脉,而且成为风险传递的主要渠道。因此,其与国家经济发展、金融稳定密切相关。而跨境支付系统由于涉及跨境因素,因而面临更多风险,更加需要注重与其相关的规则制度的完善。另外,跨境支付系统与国际政治格局、国际金融治理等也息息相关。美元的国际货币主导地位与美元跨境支付系统的垄断优势,成为美国对其他主权国家动辄威胁进行单边金融制裁的重要依托。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上线,不仅有利于中国联合其他国际社会成员共同对抗金融强权、完善国际治理格局,而且有利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与“一带一路”建设,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本文研究对象为提供大额跨境支付服务的跨境支付系统。根据服务对象与支付金额大小等标准,支付系统可以分为大额支付系统与小额支付系统。其中,跨境支付系统往往提供跨境的大额支付业务,因而成为国际经贸交往的关键,同时也成为系统性金融风险可能出现的高危地带之一。其也因此被归入系统重要性支付系统的范畴。对跨境支付系统的研究,目标在于明晰系统的具体规则制度并据此提出完善建议,从而降低系统运行风险,促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本文采用规范分析、比较分析、跨学科分析等研究方法,遵循国际金融法的研究脉络,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的分析入手,对跨境支付系统的法律基础、治理结构与风险管理这三个方面的规则制度展开分析,以期为上线不久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提供进一步的制度完善建议。除绪论和结论外,本文正文分为以下几章。第一章为总论,探讨了跨境支付系统研究的概念、特征等必要前提。第一,明确支付、跨境支付、支付系统、跨境支付系统等基本概念,并对跨境支付法律关系以及其中法律权利义务进行了系统梳理。跨境支付系统是对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所发生的国际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实现资金跨境转移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第二节对全球跨境支付系统的起源与发展进行分析,主要包括了美元、欧元、英镑等主要国际货币跨境支付系统的产生以及发展现状。随后文章分析了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发展历程,包括了CIPS上线前在CNAPS支持下人民币跨境支付模式及其挑战,以及CIPS上线的重要作用等内容。第三节主要意在提出本文研究的问题,即对文章主题——跨境支付系统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析。从国际金融法研究角度出发,该主题可以被分解为三个小问题:跨境支付系统的国际标准研究;跨境支付系统的具体规则制度研究;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支付完善建议。后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分析。第二章分析了跨境支付系统建设与监管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具体包括支付经济学理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理论、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理论。其中,支付经济学理论对支付经济学的发展历程,支付经济学视角下大额支付系统的作用与发展趋势,支付经济学视角下的金融安全与效率价值平衡等内容进行分析。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理论,则主要包括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定义与识别标准,以及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角度的金融风险应对,并结合美国与欧盟的实际标准,分析了跨境支付系统的系统重要性在实践中的认定标准。最后,文章分析了金融监管中常见的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理论,并对二者进行了对比分析。第三章探讨了有关跨境支付系统相关的国际标准的问题。第一节主要分析了国际标准发布的背景。新形势下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跨境运营监管面临诸多挑战。为应对挑战,相应国际监管机制合作以及国际监管规则合作随之出现。这也成为有关国际标准出台的背景与依托。第二节分析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与跨境支付系统相关原则。《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有关支付系统的内容,核心内容继承自《系统重要性支付系统核心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发展与补充。《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的相关原则可以被总结归纳为法律基础、治理结构与风险管理等几个方面。第三节探讨了跨境支付系统国际标准的法律性质。现有研究或将其视为国际习惯法,或将其视为国际软法。文章对于国际习惯法与国际软法的特征进行了比较分析,并结合前述国际标准的具体内容与特征,认定《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具有国际金融软法性质。第四章分析了具有代表性的美欧跨境支付系统运营与监管法律基础的问题。文章第一节对于美国与欧盟的跨境支付系统法律基础的立法模式进行了总结。其中,美国模式表现为联邦法律与州一级法律相结合,而欧盟模式则是欧盟层级指令与条例与成员国层面的国内法结合。第二节结合美欧不同的立法模式,对于美元跨境支付系统CHIPS与欧元跨境支付系统TARGET2与EURO1的法律基础进行了对比分析,包括了法律适用规则、结算最终性规则、恢复与处置规则等方面基本规则。在探讨前述跨境支付系统的所在地域的具体法律制度之后,文章在第三节对调整跨境大额支付法律关系的联合国《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进行了分析梳理,并将其与美国《统一商法典》等规则进行了比较研究,分析了它们在法律性质、法律效力、跨境支付系统是对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所发生的国际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调整范围等方面异同。第五章分析了有关跨境支付系统治理结构的问题。第一节探讨了美欧跨境支付系统运营者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了组织架构、管理与决策机制等。其中,CHIPS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EURO1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二者均为私营机构所有并运营,并且具有公司类似的多层次决策机制。TARGET2则由欧元体系所有并负责运营,后者属于欧盟层面的公共性质实体机构,具有不同于公司形式的多层级的决策机制。第二节主要探讨了美欧跨境支付系统参与者准入的具体标准,主要包括了初次准入标准、参与者层级管理与参与者风险持续评审等制度。第三节则探讨了它们的公共利益权衡、信息披露以及内部审计等制度。其中,公共利益权衡部分,对于三个支付系统的公共利益体现与考量进行了比较分析。信息披露则主要分析了CHIPS所独有的利益冲突披露以及回避制度。第六章分析了有关跨境支付系统风险管理的问题。支付系统风险可以分为结算风险、运行风险与系统性风险这三类。文章第一节探讨了结算风险管理问题,包括了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的界定与危害性,结算风险管理的原理,以及美欧跨境支付系统的结算风险管理的规则制度。第二节探讨了运行风险管理问题,包括了法律风险、操作风险与商业风险的含义与表现,运行风险管理的原理,以及美欧跨境支付系统运行风险管理的规则制度。第三节系统性风险管理则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系统性风险的界定与成因;系统性风险的传导与管理控制的原理;美国、欧盟与英国对于系统性风险管理控制的监管规则制度。相应的系统性风险管理国际经验,值得我国借鉴。第七章分析了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制度完善问题。第一节分析了CIPS法律基础的不足与完善。CIPS法律适用、结算最终性、恢复与处置规则以及支付系统监管规则存在具体法律法规缺失或效力层级较低,缺乏具有操作性的规则制度等不足,需要有针对性的立法进行完善。第二节分析了CIPS治理结构的问题与完善。其中,CIPS运营者组织形式存在股权结构较为单一、决策机制不明等问题。CIPS参与者准入标准则存在国籍要求倒退,可能导致法律适用问题与相应法律风险,未来需要结合CIPS全球运营状况,分阶段予以解决。另外,CIPS还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未来可以结合组织形式完善一并解决。第三节分析了CIPS风险管理制度不足与完善。CIPS风险管理不足表现为结算规则疏漏、违约管理机制缺失、数据备份中心建设不足等问题,未来可以在借鉴CHIPS、EURO1经验的基础上予以完善。在系统性风险管理完善方面,未来中国监管部门可以借鉴美国欧盟的规定,确定具有操作性的具体SIFIs识别标准,并明确由具体的部门承担SIFIs识别与监管职责等,降低系统性风险出现的概率。
杨家鎏[5](2019)在《离岸银行监管法律研究 ——以上海自贸区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我国自从1989年在广东深圳试点开展离岸银行业务以来,已有近三十年曲折的发展历程。中间也曾因为受到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而中途停止。我国之后也逐步重启开展离岸银行业务,现在整体规模已经初步具备,尤其是十三大以来进行的自贸区改革。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完善,离岸银行的发展已经迈上了一个新阶段。与之欠缺的是,我国离岸银行的立法水平和立法体系,不能对现有以及未来的发展做好坚实的保障。离岸银行的发展虽然对于我国整体金融实力是有利的,但同时必然伴随着金融风险的产生。在这样背景下,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离岸金融监管法律框架有着十分深刻和重要的现实意义。尽管我国现有离岸银行监管存在监管效率低下,监管主体混乱等类似问题,但法律体系的不完备才是其根本的症结所在,这会影响我国离岸银行业务的发展。本文通过对我国离岸银行监管法律框架分析,总结归纳了我国现有离岸监管体系中存在的主要缺陷和主要问题,并且尝试性地为相关问题的分析提供理论和论点的支持。具体来说,在厘清我国现有离岸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具体分析归纳了我国现有监管体系存在的法律位阶较低产生冲突,具体业务监管空白和强制退出机制的缺失等一系列问题,再通过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如美国、日本和英国,以上海自贸区对为例对我国离岸金融监管的完善提出了法律建议。第一章从离岸银行监管的这一概念入手,阐释离岸银行究竟是什么,接着阐述离岸银行监管有什么具体的特征,提炼出来监管法律关系的复杂性、监管对象具有虚拟性、监管是谨慎性和豁免性的统一、监管主体多元化和离岸银行监管依赖国际合作这五个监管特性。第二章从离岸银行法律监管在成立以来逐渐形成的模式,准入制度,业务监管制度,退出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四个方面阐述。模式选择上有内外混合型和内外分离型两大类型;准入制度上分为准入主体的选择、准入主体形式和准入许可方式;业务监管方面有资本金监管、交易对象监管、业务范围监管和交易货币监管这四部分;退出监管制度上分析了危机预警机制、存款保险制度;风险监管上分为市场风险监管、信用风险监管和资本充足率监管三个方面。第三章阐述了离岸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以及困境,现状从现有法律体系出发进行按照市场准入、监管机关、业务范围和监管模式四个方面分析。而困境方面从法律位阶较低产生冲突,具体业务监管空白和强制退出机制的缺失三个问题进行阐述。第四章国外离岸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分析从英国、美国、日本和国际组织四个方面进行借鉴分析。第五章给上海自贸区的离岸银行法律监管提出了建议,分别从模式的选择、准入制度、业务监管和退出制度这个逻辑来的。
李子林[6](2019)在《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金融全球化的趋势使得外资银行在我国金融业中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角色。外资银行的健康有序发展既可以为东道国吸引外国资本、提供优质的国际化金融服务,也有助于构建公平的银行业竞争环境,促进东道国本土银行、银行业甚至整体经济的发展,然而,固有的跨国性质和业务牵涉资金规模的庞大,使得外资银行对东道国经济有着风险传导性。因此,作为针对外资银行进入东道国的第一环节的规制,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监管制度的研究和设计具有重大意义。从2015年到2018年,为配合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政策,我国当局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立法上不断作出改动,促进了银行业进一步的对外开放,同时随着世界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和更新,在监管与开放的平衡过程中也产生了新的矛盾和难题,包括市场准入形式上法人化导向的矛盾与其他形式的立法空白、准入条件上软件条件考察制度的不足、国际监管合作制度的迟滞等。本文基于最新制度变化和立法目的,分析当前制度中存在的以上问题,并参考美国、新加坡的经验,提出完善建议。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阐述选题背景、意义,对学界现有理论成果做出总结,并且说明本文研究方法、创新之处等;第二部分为相关理论概述,对本文涉及的几个关键概念的法律界定进行解读,并介绍国际上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监管主要的指导原则;第三部分为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监管制度现状及问题;第四部分总结了美国、新加坡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监管制度设计经验,说明了选取这两个国家作为参考对象的原因,以及对其中值得借鉴之处进行整理;第五部分为基于以上内容提出的较为具体的完善建议,包括建立统一整体立法体系提高立法效力、针对具体的市场准入监管的形式和条件两方面内容提出的完善建议,以及加强母国并表监管制度建设以完善国际监管合作。
田野[7](2019)在《基于层次分析法的我国商业银行离岸业务内部控制评价研究 ——以P银行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银行离岸金融业务起步较晚,目前仅有4家股份制商业银行持有离岸业务全牌照,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成立离岸金融业务部,对资产、负债独立核算,对产品研发、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实行差别管理。我国离岸业务在展业范围、应用规则、经营思路、客户资质等方面均与在岸业务有着很大区别,与世界离岸金融体系接轨,同各类创新性的国际业务有一定相似度。所以,离岸金融业务作为我国商业银行了解全球市场的试验田,面对波谲云诡的国际局势和外部市场,进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有效的评价反馈,对防范风险、提升监督、减少处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长期来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和国际地位的持续提升,国内商业银行已陆续开始践行“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和“走出去”经营策略的新历程,未来涉及海外业务、世界结算等工作将持续增加。面对与国内不同的市场环境、不同的监管政策、不同的客户情况、不同的清算体系,国内商业银行一方面需要借鉴25年的我国银行离岸业务经营、发展经验,以尽快熟悉海外展业规则,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完善自身内部控制和评价体系,对于新变化、新挑战,做到能够及时识别、分析、应对随之而来各类风险,保障经营健康、发展稳定。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五个章节:第一章前言主要对研究背景、目的、思路和方法进行介绍,并就主要贡献和不足进行说明。第二章文献综述主要分为三个方面:第一,归纳内部控制理论的发展沿革并就研究概况进行评述;第二,对内部控制评价理论的相关研究进行综述;第三,对商业银行及其离岸业务内部控制评价的主要做法进行评述。第三章理论分析主要分为四个方面:第一,通过阐述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沿革和定义,介绍我国商业银行离岸业务的特殊性和重要性;第二,从社会安全和金融安全角度论述商业银行及其离岸业务内部控制和评价的必要性;第三,结合离岸业务实际,明确其内部控制评价体系的目标、原则、要素;第四,介绍层次分析法的基本原理及在本次研究中的适用性。第四章案例分析是本文的重点,在介绍了案例研究对象基本情况后,综合前文中的文献综述和理论分析,结合我国离岸金融业务的经营实际和内部控制特点,构建了一套包含“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的内部控制评价体系,并运用其对案例对象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从五要素角度对我国离岸业务内部控制的优点与不足进行了分析,对构建的评价体系对其他同业的适用性进行了讨论。第五章对本文的结论进行概述,向后续进行该课题研究的学者提出一些建议。本文的主要贡献包括:第一,离岸金融业务作为我国商业银行试水全球市场的尖兵,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局势和外部环境,进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执行有效的评价反馈,对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持续稳定的进行国际化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案例研究,找出优势,供积极践行“一带一路”战略和实施“走出去”经营思路的我国银行同业机构借鉴;发现不足,利用内部控制评价反馈来促进内部控制体系和措施不断进行完善,进而帮助其保持健康向上的发展趋势。第二,本文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及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的指导下,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离岸业务的业务实际和经营特点,构建一套更为精细和适用的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体系。第三,本文综合使用层次分析法、模糊评价法等研究方法,将定性评价转化成定量的数据,利用隶属度函数对原始数据建立模糊评价矩阵,进而通过量化计算得出综合评价结果。
戴了[8](2018)在《香港金融中心影响力分析 ——基于经济促进和金融辐射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香港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之一,具有优质的金融基础设施和国际化的市场,但其经济存在着极大的不稳定性,尤其在九七亚洲金融危机后愈加明显。文章旨在分析香港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对经济促进的影响,并对目前的不足之处提出建议。香港的区域经济发展与内地的政治、经济历来息息相关。香港从贸易港起家,包括金融在内的服务业有着良好的发展基础,后由于地缘政治原因发展了轻工业,但随着政治环境的宽松和产业结构的升级,制造业向外转移,再次成为以服务业为主导的小型经济体。目前,香港在国际金融中心的排名中有着稳定的位置。金融中心对于经济促进的影响既包括对内自身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也包括对外整个区域乃至国家的金融辐射作用,单纯地分析内部影响或者外部影响,皆难以全面地对其进行分析评估。有鉴于此,本文在分析中遵循了较为全面的思路:内部影响方面,通过产业耦合度以及产业对经济影响的路径,分析香港金融产业的高度集聚对于其经济的影响;外部影响方面,分析了金融辐射对于区域乃至国家经济增长的影响。切合以上分析思路,针对内部影响的分析主要围绕制造业和金融业之间的耦合关系和协调关系。当金融业和制造业耦合度高,资源能够达到高效配置,能够有效促进经济增长。相反,资源禀赋较低的配置则会降低经济的增长率乃至抑制经济的增长。分析香港金融产业和制造业的耦合关系,发现香港经济在80年代的高速增长得益于金融产业和制造业的高度耦合度,而伴随着内地的改革开放和资本缺口扩大,香港金融产业在九十年代高速发展。同时,香港制造业在高端化进程中受到内地低廉成本的冲击使得制造业迁移至内地,此消彼涨中金融产业和制造业的发展开始失衡。伴随着几次金融危机的冲击,香港经济增速相较于内地放缓,没能很好地分享改革开放的红利。在外部影响的分析方面,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通过金融辐射刺激内地经济增长,并通过金融辐射形成的关联以及进行对外直接投资(Outwar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以下简称OFDI)等手段补足内地资金短板。但是,伴随着我国国家性金融中心的崛起,当下香港的金融辐射能力明显受到影响,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影响力有所下降。不同的历史阶段中国家有不同的需求都表明,香港作为金融中心作用的转变不是偶然的。伴随着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香港迎来了新的机遇。在空心化的产业结构下,香港应更好地服务内地经济。虽然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金融业务的开展中,香港均在做出深度合作的努力。然而,香港与内地经济却存在脱钩的问题。在人民币国际化的趋势中,在“一带一路”倡议、《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内外合作机制下,香港仍应探索加强服务内地经济的途径。
毛术文[9](2018)在《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人民币国际化是我国重大发展战略。完善的支付清算体系是货币国际化的基础条件,而清算法律体系则是保障清算安全、高效进行的法律制度基础。为此,本文从人民币国际化及发展趋势、清算模式考察出发,以安全、高效的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主要法律问题为主线,在分析借鉴美国、欧盟主要货币国际化经济体和国际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CPMI)等有关国际机构制定的清算法律制度基础上,研究建立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第一章主要从美国、欧盟为适应其货币国际化建立的清算体系和法律制度总体考察出发,对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体系的构造及其相关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识别。在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体系的构造上,我国需以中国人民银行第二代支付系统为基础,加快完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不断推动境外人民币清算网络发展。在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体系构造中主要法律问题的识别上:为适应人民币充分国际化的清算需求,我国需对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有一个系统的认识、构思和布局,其中,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法律体系构造是面临的首要问题;人民币国际化的清算需借助国际代理行机制、资金划拨机制进行,为确保人民币清算资金划拨安全、高效进行,需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对相关当事人权利、义务提供确定性支持;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中,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是用于转账结算的支付系统运行面临的两大基本风险,结算最终性制度和抵押品制度在两大基本防范风险中具有关键作用,且需要系统的法律变革,才能使其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支付系统是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体系的核心,存在风险的负外部性、战略重要性以及市场集中与垄断等问题,为此,必须加强对支付系统特别是具有系统重要性支付系统的监管。第二章从国际认可、切合实际、发展需要出发,对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所需法律体系,在学界首次从“通用法律”和“专用法律”两个维度进行系统构思和归纳分析,为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具体法律问题研究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研究及逻辑框架。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所需的通用法律主要包括财产法和合同法、银行法、公司法、破产法、抵押品法律、数字签名法及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专用法律主要包括支付工具的法律、支付系统的法律、支付监管的法律等。我国现有的一些通用法律制度是基于人民币国际化之前和之外的历史背景和因素出台的,在适应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需要方面还有所欠缺;而专用法律存在完整性欠缺、效力性偏低、系统性不够等问题。我国需坚持通用法律和专用法律协调并重、当前与长远兼顾、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结合、国内法律与国际标准衔接的原则,修订通用法律,完善专用法律,不断健全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法律体系。第三章主要研究人民币国际化清算资金电子划拨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配置。结合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案例,本章对国际清算资金电子划拨权利义务调整的主要国际实践进行比较研究,总结出有益的启示:制定专门立法并及时修订完善;以效率、安全、公平为价值取向;法律适用遵循意思自治优先和最密切联系为辅的原则;国际清算资金电子划拨的统一化趋势。目前我国人民币清算资金电子划拨当事人权利义务调整存在相关立法内容局限,法律效力层次低,相关规定分散等问题。为适应人民币国际化清算需要,我国应制定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单行法,这样相较于对大、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综合立法,立法风险小,技术难度低。在具体内容和制度建构上,应明确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中资金划拨、支付命令、安全程序等核心概念,建立权利义务开始时间、瑕疵支付命令的处理、跨境法律适用等权利义务配置的核心规则以及资金划拨风险的责任分担机制。第四章对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中的结算最终性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在对美国、欧盟及相关国际机构结算最终性制度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本章总结出适应货币国际化的结算最终性制度要素主要包括:健全的结算最终性法律制度体系、完善的结算最终性具体制度建构、明晰的结算最终性时刻规定、破产法与结算最终性密切关系的处置。而我国当前通用法律方面豁免于“零点法则”的制度尚未建立,专用法律方面结算最终性规则法律位阶低、有关结算最终性的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不适应人民币充分国际化清算的需要。我国完善结算最终性制度的具体路径包括:一是夯实结算最终性通用法律制度基础。完善《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避免目前“零点法则”的含糊不清对支付系统结算最终性的影响;在未来民法典合同编中,对净额结算协议等金融交易的结算最终性进行特别规定。二是完善结算最终性专用法律制度保障。提升结算最终性制度的专用法律层次,在《支付系统管理条例》中明确结算最终性,在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立法中明确“接收人终结规则”和“轧差有效性规则”。在支付系统规则层面,细化结算最终性的制度规定。第五章对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抵押品制度进行探讨。从美国、欧盟支付清算体系中抵押品管理主要实践及相关国际机构的主要规定梳理分析入手,本章提炼出适应货币国际化的支付清算体系中抵押品制度要素:健全的抵押品法律框架、广泛的合格抵押品种类、严格的合格抵押品要求、统一高效的抵押品运用。目前我国与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相关的抵押品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抵押品高效管理的通用法律基础存不足、专用法律制度欠完善。完善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中抵押品制度的主要路径包括:完善支付清算抵押品通用法律基础,确认让与担保的法律地位,构建高效的抵押品处置法律安排;完善支付清算抵押品专用法律基础,构建中央银行抵押品统一管理框架,扩大合格抵押品法定范围,将信贷资产、境外抵押品列入合格抵押品范围,明确合格抵押品法定标准,完善抵押品估价、托管与处置机制。第六章主要对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中支付系统的监管进行研究。在对支付系统监管的国际实践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本章提炼出适应货币国际化的支付系统监管制度要素主要包括:主要监管主体明确,监管目标日益清晰;遵循国际最佳实践,监管标准逐渐趋同;监管范畴不断拓展,统筹管理趋势明显;突出监管重点,加强监管合作。人民币国际化的发展,将对包括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等在内的系统重要性支付系统的国际化监管提出更高要求,当前我国支付系统监管还存在监管法律依据有待健全,统筹监管制度框架尚未形成,监管合作有待进一步加强等问题。为此,本章建议借鉴美欧等货币国际化经济体支付系统监管经验,积极落实《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等国际准则:提升法律层级,制定《支付系统监管条例》,完善监管依据,突出监管重点;构建支付系统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统筹管理机制,拓展监管范围;深化国内和国际监管合作,推进支付系统法律规制的国际化。
滕晓辉[10](2018)在《平安银行离岸业务风险管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离岸银行业务是全球经济一体化、自由化发展的产物,经过短短几十年的发展,已经成为现代金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其自身的特殊性,与传统的银行业务相比离岸银行业务具有更高的风险性。平安银行,其前身为深圳发展银行,是国内四家全面持牌办理离岸银行业务的中资银行之一。平安银行的离岸银行业务作为公司业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风险管理也是重中之重。目前国内外反洗钱形势非常严峻,在这种新形势下,平安银行如何有效的防范离岸银行业务风险,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对其自身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该论文以平安银行离岸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为研究对象,参考了国内外关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及离岸银行业务发展及风险的相关文献,借鉴其先进的管理模式与理念,通过对平安银行离岸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现状进行分析,结合平安银行离岸银行业务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平安银行离岸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的相关对策建议,并提出了相关的保障措施。该论文通过对平安银行离岸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研究,对有效防范平安银行离岸银行业务的风险,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对其离岸银行业务未来的持续稳健发展,提升整体的服务运营水平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二、对我国银行业开展离岸国际金融业务的一点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我国银行业开展离岸国际金融业务的一点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对金融稳定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关于汇率形成机制的研究 |
1.2.2 关于金融稳定的研究 |
1.2.3 关于汇率形成机制与金融稳定关系的研究 |
1.2.4 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评述 |
1.3 研究思路、框架与方法 |
1.3.1 研究技术路线与思路 |
1.3.2 研究框架 |
1.3.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理论分析 |
2.1 汇率形成机制理论分析 |
2.1.1 传统的汇率决定理论 |
2.1.2 现代汇率形成理论 |
2.2 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演变历程 |
2.2.1 1949年至1993年:汇率并轨前 |
2.2.2 1994年至2005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时期 |
2.2.3 2005年“7.21”汇改至今:汇率市场化阶段 |
2.3 现阶段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现状 |
2.3.1 现阶段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特征 |
2.3.2 现阶段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影响金融稳定的因素分析 |
第3章 金融稳定理论与我国金融稳定度量 |
3.1 金融稳定的理论分析 |
3.1.1 金融稳定的内涵 |
3.1.2 金融稳定的相关理论分析 |
3.1.3 现代金融不稳定因素分析 |
3.2 金融稳定度量方法分析 |
3.2.1 金融稳定度量方法选择 |
3.2.2 金融稳定度量方法对比分析 |
3.3 我国金融稳定评价指标体系构建与度量 |
3.3.1 基础指标选择 |
3.3.2 基础指标说明 |
3.3.3 我国金融稳定指数的度量 |
第4章 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对金融稳定影响理论分析 |
4.1 人民币汇率溢出效应理论分析 |
4.1.1 汇率溢出效应理论 |
4.1.2 人民币汇率溢出效应影响金融稳定机制分析 |
4.2 人民币汇率波动对宏观经济政策影响理论分析 |
4.2.1 “三元悖论”理论及实践 |
4.2.2 人民币汇率波动影响宏观经济政策路径分析 |
4.3 人民币汇率波动对实体经济影响路径分析 |
4.4 人民币国际化对金融稳定的影响分析 |
4.4.1 人民币国际化趋势分析 |
4.4.2 人民币国际化对金融稳定影响理论分析 |
4.4.3 人民币国际化对金融稳定影响机制分析 |
第5章 人民币外汇市场失衡的实证分析 |
5.1 外汇市场压力(EMP)及其理论分析 |
5.2 模型和数据说明 |
5.2.1 外汇市场压力(EMP)模型和数据说明 |
5.2.2 LT-TVP-VAR模型和数据说明 |
5.3 实证结果及分析 |
5.3.1 外汇市场压力(EMP)实证结果及分析 |
5.3.2 LT-TVP-VAR模型实证结果和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人民币汇率波动对金融稳定影响的实证分析 |
6.1 指标构建 |
6.1.1 “三元悖论”框架背离指数 |
6.1.2 外汇市场压力(EMP)指数 |
6.1.3 在岸和离岸预期(NDF)的“汇差” |
6.2 实证结果分析 |
6.2.1 LT-TVP-VAR参数检验 |
6.2.2 LT-TVP-VAR脉冲响应分析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人民币汇率波动影响金融稳定的实体经济路径实证分析 |
7.1 数据说明和模型构建 |
7.1.1 数据说明 |
7.1.2 模型构建和说明 |
7.2 实证结果分析 |
7.2.1 外汇风险暴露实证分析 |
7.2.2 公司特征对外汇风险暴露的影响 |
7.3 本章小结 |
第8章 人民币国际化对金融稳定影响的实证分析 |
8.1 数据说明 |
8.2 实证结果分析 |
8.2.1 参数检验结果 |
8.2.2 LT-TVP-VAR脉冲响应分析 |
8.3 本章小结 |
第9章 总结和政策建议 |
9.1 总结 |
9.2 政策建议 |
9.2.1 深化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 |
9.2.2 完善外汇宏观审慎管理 |
9.2.3 降低实体经济外汇风险 |
9.2.4 防范人民币国际化风险 |
参考文献 |
博士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2)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及其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的意义价值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目标、思路方法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
四、文章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特殊目的载体现状:问题与成因 |
第一节 我国资产证券化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
一、资产证券化及特殊目的载体现状 |
二、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基于风险事件与涉诉案例的展开 |
第二节 资产证券化问题成因的基本分析 |
一、理论认知:对特殊目的载体的理论探索不足 |
二、法域融合:特殊目的载体规则与中国法律环境的融合与冲突 |
三、监管体制:资本市场监管格局与部门权力的分割和制衡 |
四、法律供给:资产证券化发展迅猛与制度供给滞后性的矛盾 |
第三节 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缺失对资产证券化的不利影响 |
一、难以发挥以基础资产为支撑的资产证券化信用机制效能 |
二、难以保障资产证券化结构性交易体系的稳固与平衡 |
三、难以保障现金流归集管控的安全到位 |
第二章 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 |
第一节 核心功能:保护投资者利益 |
一、资产证券化制度构建的重要使命在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
二、保护投资者利益系资产证券化赋予特殊目的载体的核心功能 |
三、特殊目的载体核心功能具体表现为两大制度功能 |
第二节 制度功能一:保障基础资产独立 |
一、基础资产独立的必要性 |
二、成为基础资产独立的承载主体 |
三、实现基础资产的真实销售与破产隔离 |
四、保障基础资产的产权安全和稳定存续 |
第三节 制度功能二:塑造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 |
一、缔造出资产证券化相比于股权、债权融资的制度优势 |
二、实现融资信用机制转变和风险再分配 |
三、支撑资产证券化特殊交易架构 |
四、创设新型的财产权关系和对于融资者的控制关系 |
五、实现现金流和交易信息的统合与均衡配置 |
第三章 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组织基础 |
第一节 契约集合还是法律主体?两大法系认知路径差异 |
一、英美法系:契约精神所具有的法律穿透力 |
二、大陆法系:对于法律主体与产权关系的严谨界分 |
三、基于法系基因对比:对特殊目的载体的应有认知 |
第二节 特殊目的载体法律定性之掣肘——基于财产权关系审视 |
一、特殊目的载体法律定性的争议与实质 |
二、特殊目的载体的特性及其与近似概念的辨析 |
三、基于财产权关系的审视 |
第三节 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属性的法律回应 |
一、特殊目的载体系独立法律主体 |
二、特殊目的载体系商事主体范畴 |
三、特殊目的载体系特殊类型商事主体 |
第四章 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基础一:行为范式理论的引入 |
第一节 作为还是不作为?资产证券化原理项下的再确认 |
一、单纯不作为“通道”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弊端 |
二、实施特定行为系特殊目的载体的制度要求 |
第二节 如何作为?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建构 |
一、行为范式的科学内涵 |
二、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基本特性 |
三、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基本原则 |
第三节 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价值 |
一、系统化解构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构成 |
二、合理界分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范围 |
三、为特殊目的载体行为提供模式遵循 |
四、防范特殊目的载体的越权及其他风险行为 |
第五章 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基础二:行为范式的实施 |
第一节 “保障基础资产独立”功能实现的行为范式 |
一、避免特殊目的载体破产风险 |
二、限定特殊目的载体对外经营范围 |
第二节 “塑造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功能实现的行为范式 |
一、行为范式对象一:发起人 |
二、行为范式对象二:投资者 |
三、行为范式对象三: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营改增”后推进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和主要研究内容 |
第五节 写作难点和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六节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历史沿革与发展现状 |
第一节 改革开放以来的金融业税收制度演变 |
第二节 从税制历史沿革看我国金融业税制发展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
第三节 我国现行金融业税收情况概况 |
第三章 “营改增”的改革背景及对金融业的影响 |
第一节 “营改增”的理论依据和改革背景 |
第二节 “营改增”对金融业税负的影响 |
第三节 “营改增”对金融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
第四节 “营改增”对金融业影响评价 |
第四章 我国税收制度对金融业影响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效应实证分析 |
第二节 实证研究结论分析与政策启示 |
第五章 国际金融业税制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国际金融业税制设定基本思路与框架 |
第二节 国际上相关国家金融业税制要素比较研究 |
第三节 国际上相关国家金融业间接税制研究 |
第四节 国际上相关国家金融业直接税制研究 |
第五节 国际税制比较对我国金融业税制的启示 |
第六章 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与立法的指导思路与路径选择 |
第一节 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与税收立法的指导思路 |
第二节 从国内外新形势视角看金融业税收制度的完善 |
第三节 金融业税制体系的法制现状评价 |
第四节 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与立法的实现路径选择 |
第七章 完善我国金融业间接税制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我国金融业间接税制的整体思路 |
第二节 从税收职能看金融业间接税制完善 |
第三节 从税收原则看金融业间接税制完善 |
第四节 完善我国金融业间接税制的建议 |
第八章 完善我国金融业直接税制的建议 |
第一节 对我国金融业企业所得税制现状的评价 |
第二节 完善我国金融业直接税制的建议 |
附表:实证研究原始数据 |
附表1:我国国有五大商业银行2006-2018年财务数据一 |
附表2:我国国有五大商业银行2006-2018年财务数据二 |
附表3:我国国有五大商业银行2006-2018年财务数据三 |
附表4:2007年-2018年全国贷款余额与国内生产总值数据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跨境支付系统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本文创新点 |
缩略语表 |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动机与目的 |
三、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结构安排 |
第一章 跨境支付系统概述 |
第一节 跨境支付与跨境支付系统的概念与特征 |
一、支付与跨境支付 |
二、支付系统及其上位概念 |
三、跨境支付系统的概念与特征 |
第二节 跨境支付系统的产生与发展 |
一、跨境支付系统的产生 |
二、境外跨境支付系统发展现状 |
三、发展中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 |
第三节 跨境支付系统法律问题的提出 |
一、跨境支付系统相关国际标准的要求与性质 |
二、跨境支付系统规则与制度安排的国际经验 |
三、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制度完善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跨境支付系统建设运营监管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支付经济学理论 |
一、支付经济学理论的提出与发展 |
二、支付经济学视角下大额支付系统的重要作用与发展趋势 |
三、由支付经济学目标看金融安全与效率价值平衡 |
第二节 系统重要性与SIFIs理论 |
一、SIFIs的定义与识别 |
二、SIFIs的监管与系统性风险的应对 |
三、作为SIFIs的跨境支付系统的识别标准 |
第三节 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理论 |
一、功能监管理论分析 |
二、机构监管理论分析 |
三、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比较研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跨境支付系统建设运营监管的国际标准 |
第一节 跨境支付系统国际标准的出台背景 |
一、FMIs建设、运营与监管面临的挑战 |
二、构建国际组织应对挑战 |
三、制定国际规则应对挑战 |
第二节 《FMIs原则》有关规则研究 |
一、法律基础相关原则分析 |
二、治理结构相关原则分析 |
三、风险管理相关原则分析 |
四、其他相关规则分析 |
第三节 《FMIs原则》的法律性质探析 |
一、《FMIs原则》的性质争议 |
二、国际习惯与国际软法比较分析 |
三、《FMIs原则》的国际金融软法性质及特征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跨境支付系统的法律基础 |
第一节 跨境支付系统的立法模式 |
一、跨境支付系统立法的美国模式 |
二、跨境支付系统立法的欧盟模式 |
第二节 跨境支付系统基本规则比较研究 |
一、法律适用规则分析 |
二、结算最终性规则分析 |
三、支付系统监管规则分析 |
四、恢复与处置规则分析 |
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研究 |
一、《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的范围与效力 |
二、《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的主要内容 |
三、《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与相关规则比较研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跨境支付系统的治理结构 |
第一节 系统运营者组织形式 |
一、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及其影响 |
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及其影响 |
三、公共实体形式及其影响 |
第二节 系统参与者准入机制 |
一、系统参与者初次准入标准 |
二、系统参与者层级管理制度 |
三、系统参与者风险持续评审机制 |
第三节 系统公平公开制度 |
一、公共利益的价值平衡 |
二、信息披露与利益冲突处理 |
三、运营者内部审计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跨境支付系统的风险管理 |
第一节 跨境支付系统的结算风险管理 |
一、结算风险的界定 |
二、结算风险管理的原理分析 |
三、结算风险管理的规则制度研究 |
第二节 跨境支付系统的运行风险管理 |
一、运营风险的界定 |
二、运行风险管理的原理分析 |
三、运行风险管理的规则制度研究 |
第三节 跨境支付系统的系统性风险管理 |
一、系统性风险的界定 |
二、系统性风险管理的原理分析 |
三、系统性风险管理的规则制度研究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制度不足与完善 |
第一节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法律基础的不足与完善 |
一、法律适用规则 |
二、结算最终性规则 |
三、支付系统监管规则 |
四、恢复与处置规则 |
第二节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治理结构的不足与完善 |
一、系统运营者组织形式 |
二、系统参与者准入机制 |
三、系统公平公开制度 |
第三节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风险管理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
一、结算风险管理制度 |
二、运行风险管理制度 |
三、系统性风险管理制度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博士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5)离岸银行监管法律研究 ——以上海自贸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离岸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离岸银行法律监管的概念 |
第二节 离岸银行法律监管的特征 |
一、监管法律关系的复杂性 |
二、监管对象具有虚拟性 |
三、离岸银行监管的必要性 |
第三节 离岸银行法律监管的要求 |
一、监管是谨慎性和豁免性的统一 |
二、监管主体多元化 |
三、离岸银行监管依赖国际合作 |
第二章 离岸银行法律监管的主要内容 |
第一节 离岸银行市场监管模式 |
一、内外混合型监管模式 |
二、内外分离型的监管模式 |
第二节 离岸银行市场准入监管 |
一、准入主体的选择 |
二、准入主体形式 |
三、准入许可的方式 |
第三节 离岸银行市场业务监管 |
一、资本金监管 |
二、交易对象监管 |
三、业务范围的监管 |
四、交易货币的监管 |
第四节 离岸银行市场的退出监管 |
第五节 离岸银行市场的风险监管 |
一、资本充足率监管 |
二、信用风险监管 |
三、市场风险监管 |
第三章 离岸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困境 |
第一节 离岸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 |
一、离岸银行监管法律的现有体系 |
二、离岸银行监管法律的监管途径、方式 |
第二节 离岸银行监管的困境 |
一、法律位阶较低,存在冲突隐患 |
二、特定业务中监管规定空缺 |
三、强制退出机制的缺失 |
第四章 国外离岸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分析 |
第一节 英国离岸银行市场监管法律分析 |
一、英国离岸银行监管法律体系 |
二、英国离岸银行法律监管途径、方式 |
第二节 美国离岸银行市场监管法律分析 |
一、美国对于国际银行设施监管法律制度 |
二、对于本土银行在国外分支机构的法律监管制度 |
第三节 日本离岸银行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分析 |
一、日本离岸银行市场监管法律体系 |
二、日本离岸银行法律监管途径、方式 |
第四节 国际组织离岸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分析 |
一、巴塞尔协议中的离岸法律监管 |
二、离岸银行业监管组织集团离岸监管体系 |
第五章 完善上海自贸区离岸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设立上海自贸区离岸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原则 |
第二节 完善上海自贸区离岸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 |
一、离岸银行的监管模式的建议 |
二、监管的业务内容的建议 |
三、建立准入管理制度的建议 |
四、建立强制退出制度的建议 |
五、建立离岸银行业协会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外资银行准入法律制度相关理论概述 |
2.1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监管的相关概念 |
2.1.1 外资银行的概念 |
2.1.2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及其监管的含义 |
2.2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监管概述 |
2.2.1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监管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
2.2.2 外资银行的准入类型及其所具有法律地位 |
2.2.3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中母国的监管责任 |
2.3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监管的指导原则 |
2.3.1 保护主义原则 |
2.3.2 对等互惠主义原则 |
2.3.3 国民待遇原则 |
2.3.4 最惠国待遇原则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现状及问题 |
3.1 外资银行在华发展及相应开放政策现状 |
3.1.1 我国外资银行开放的经济背景 |
3.1.2 我国外资银行开放的政策趋势 |
3.2 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现状 |
3.2.1 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历程 |
3.2.2 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主要内容 |
3.2.3 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特征 |
3.3 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当前问题分析 |
3.3.1 法人导向制度设计存在矛盾 |
3.3.2 外资银行准入形式立法存在空白和缺陷 |
3.3.3 外资银行准入软件条件考核不够全面 |
3.3.4 外资银行准入国际监管合作不足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其他国家和地区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设计经验 |
4.1 美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设计经验 |
4.1.1 美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立法背景 |
4.1.2 美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
4.2 新加坡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设计经验 |
4.2.1 新加坡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立法背景 |
4.2.2 新加坡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内容 |
4.3 外域经验对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建设的借鉴意义 |
4.3.1 基于国情的国内外外资银行监管政策背景分析 |
4.3.2 有借鉴意义的经验筛选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
5.1 完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立法内容 |
5.1.1 提升外资银行准入立法效力等级 |
5.1.2 继续推进和完善“法人导向”监管模式 |
5.1.3 细化并严格定义外资银行分行市场准入形式 |
5.1.4 完善参股或并购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形式监管立法 |
5.1.5 完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条件监管立法 |
5.2 进一步推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国际监管合作 |
5.2.1 加强与母国监管当局监督信息交流制度 |
5.2.2 加强母国并表监管制度建设 |
5.3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7)基于层次分析法的我国商业银行离岸业务内部控制评价研究 ——以P银行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前言 |
1.1 研究背景与目的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2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 |
1.4 主要贡献与不足 |
1.4.1 主要贡献 |
1.4.2 不足之处 |
2.文献综述 |
2.1 内部控制理论研究 |
2.1.1 发展历史 |
2.1.2 研究概况 |
2.2 内部控制评价理论研究 |
2.2.1 国外文献综述 |
2.2.2 国内文献综述 |
2.3 商业银行及其离岸业务内部控制评价实践研究 |
2.3.1 国外文献综述 |
2.3.2 国内文献综述 |
2.4 本章小结 |
3.理论分析 |
3.1 商业银行离岸金融业务发展沿革及定义 |
3.1.1 发展沿革 |
3.1.2 业务定义 |
3.2 理论基础 |
3.2.1 社会安全论 |
3.2.2 金融安全论 |
3.3 我国商业银行离岸业务内部控制评价理论构建 |
3.3.1 目标 |
3.3.2 原则 |
3.3.3 要素 |
3.4 层次分析法在商业银行离岸业务内部控制评价中的适用性 |
3.4.1 基本原理 |
3.4.2 适用性 |
3.5 本章小结 |
4.案例分析 |
4.1 案例研究对象介绍 |
4.1.1 历史沿革 |
4.1.2 组织设置 |
4.1.3 展业情况 |
4.2 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体系设置 |
4.2.1 设置过程评价体系 |
4.2.2 设置结果评价体系 |
4.3 内部控制评价 |
4.3.1 确定指标权重 |
4.3.2 确定评语集 |
4.3.3 确定指标隶属度 |
4.3.4 计算评价结果 |
4.4 评价结果分析与相关讨论 |
4.4.1 内部控制环境 |
4.4.2 风险识别与评估 |
4.4.3 控制活动与措施 |
4.4.4 内部监督 |
4.4.5 信息交流与沟通 |
4.4.6 外部性讨论 |
4.5 本章小结 |
5.研究结论与展望 |
5.1 研究结论 |
5.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致谢 |
(8)香港金融中心影响力分析 ——基于经济促进和金融辐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的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的方法 |
1.4 基本结构与主要内容 |
1.5 主要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2章 国内外文献综述 |
2.1 国外文献综述 |
2.1.1 金融中心形成的理论 |
2.1.2 金融中心评判标准 |
2.1.3 金融集聚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理论 |
2.1.4 金融外溢的理论 |
2.2 国内文献综述 |
2.2.1 金融中心成长的理论 |
2.2.2 金融中心评估指标体系 |
2.2.3 金融产业发展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理论 |
2.2.4 金融发展和金融辐射效应的理论 |
第3章 金融中心发展与经济增长的理论框架 |
3.1 金融中心发展 |
3.1.1 金融中心形成及发展 |
3.1.2 金融聚集和金融辐射的关系 |
3.1.3 金融发展和对外直接投资的关系 |
3.2 金融中心对经济增长的作用 |
3.2.1 金融中心发展与经济的关系 |
3.2.2 金融与产业“耦合”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路径 |
3.2.3 金融体系对产业水平、经济增长的传导路径 |
第4章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对其经济的影响 |
4.1 香港及其他各大金融中心演变路径 |
4.1.1 香港 |
4.1.2 其他各大金融中心 |
4.1.3 各大金融中心发展路径比较的启示 |
4.2 香港金融体系与产业协调度的影响 |
4.2.1 模型设计 |
4.2.2 实证分析 |
4.2.3 金融体系与产业协调度的影响的实证分析结果 |
4.3 香港体系结构对产业水平、经济增长的影响 |
4.3.1 模型设计 |
4.3.2 实证分析 |
4.3.3 体系结构对产业水平、经济增长的影响实证分析结果 |
第5章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对内地经济增长的影响 |
5.1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对内地金融辐射效应的分析框架 |
5.1.1 香港通过对外直接投资(OFDI)对内地经济的影响机制 |
5.1.2 香港通过金融辐射对内地经济的影响机制 |
5.1.3 香港金融辐射效应的影响因素 |
5.2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对内地金融辐射效应测算 |
5.2.1 模型设计 |
5.2.2 测算分析 |
5.2.3 金融中心的金融辐射效应测算 |
5.3 香港对外直接投资、金融辐射效应对内地经济增长的影响 |
5.3.1 模型设计 |
5.3.2 香港对外直接投资、金融辐射效应对内地经济影响的实证分析 |
5.3.3 国家性金融中心崛起影响的分析 |
5.3.4 结论及启示 |
第6章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发展的政策建议 |
6.1 香港金融中心面临的挑战 |
6.1.1 香港转口贸易职能弱化 |
6.1.2 资本中介角色的弱化 |
6.1.3 面对我国内地经济崛起被边缘化 |
6.2 香港金融中心的机遇 |
6.2.1 服务人民币国际化,构建离岸人民币金融中心 |
6.2.2 服务“一带一路”倡议,扩大“一带一路”国家金融服务广度 |
6.2.3 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利用金融科技优势促进区域协同创新 |
6.3 香港金融中心发展建议 |
6.3.1 利用政策过渡区域,构建新型互补关系 |
6.3.2 重新定位香港国际金融中心,扮演新角色 |
6.3.3 特区政府主动作为,加强与内地的合作机制创新 |
第7章 结论 |
7.1 主要研究结论 |
7.2 研究拓展方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9)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理论及实际意义 |
三、国内外已有研究现状评述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人民币国际化清算及其法律问题概述 |
第一节 人民币国际化及其清算制度的重要性 |
一、人民币国际化的概念及发展 |
二、清算之于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性 |
三、法之于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重要性 |
第二节 美欧适应其货币国际化而建立的清算体系与制度 |
一、美欧适应货币国际化而建立的清算体系 |
二、美欧适应其货币国际化而建立的清算法律制度 |
三、比较与借鉴 |
第三节 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体系的构造与主要法律问题识别 |
一、人民币跨境清算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二、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体系的构造 |
三、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体系构造中的主要法律问题识别 |
第二章 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法律体系构造问题 |
第一节 我国支付清算法律体系的现状 |
一、法律渊源视角下支付清算法律体系 |
二、法律规范性质视角下支付清算法律的构成 |
三、国际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对支付体系法律的分类 |
四、本文的研究分类 |
第二节 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所需法律体系、现存问题与完善构想 |
一、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所需要的法律体系 |
二、当前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法律体系现状与主要问题 |
三、完善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法律体系的构想 |
第三章 人民币清算资金电子划拨中当事人权利义务配置问题 |
第一节 国际清算机制及相关法律关系分析 |
一、国际清算的发展历程 |
二、当前国际清算机制及法律解析 |
三、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中的主要法律关系 |
第二节 国际清算资金电子划拨权利义务配置的域外实践及启示 |
一、国际清算资金电子划拨中权利义务配置的域外实践 |
二、国际清算资金电子划拨中权利义务配置的域外实践的启示 |
第三节 对人民币国际清算资金电子划拨权利义务配置的构想 |
一、我国有关人民币国际清算资金电子划拨的法律规定 |
二、现有规定适应人民币国际化清算需要所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人民币国际清算资金电子划拨当事人权利义务配置的构想 |
第四章 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中结算最终性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结算最终性问题概述 |
一、典型案例 |
二、结算最终性的功能 |
第二节 结算最终性法律安排的国际实践与启示 |
一、主要货币国际化经济体结算最终性法律安排 |
二、国际机构的结算最终性相关规定 |
三、适应货币国际化的结算最终性的制度要素提炼 |
第三节 我国有关结算最终性的法律规定、问题及完善建议 |
一、我国有关结算最终性的法律规定 |
二、适应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所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结算最终性法律制度的建议 |
第五章 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中抵押品法律问题 |
第一节 支付清算体系抵押品管理的主要国际实践 |
一、主要货币国际化经济体支付清算体系中抵押品管理制度 |
二、国际机构对支付清算体系中抵押品管理的规定 |
三、货币国际化支付清算体系的抵押品制度要素的提炼 |
第二节 我国支付清算体系抵押品制度现状、问题及完善建议 |
一、我国支付清算体系中的抵押品法律制度 |
二、我国现有规定适应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所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支付清算抵押品制度的建议 |
第六章 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中支付系统监管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对支付系统监管的理论基础 |
一、支付系统及系统重要性支付系统的定义 |
二、对支付系统监管的缘由 |
第二节 支付系统监管的主要国际实践及启示 |
一、美欧对支付系统监管的实践 |
二、国际机构有关支付系统监管规定 |
三、支付系统监管的国际实践的制度启示 |
第三节 我国支付系统监管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
一、我国支付系统监管的现状 |
二、我国支付系统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完善我国支付系统监管的建议 |
结论 |
一、本文的基本观点 |
二、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10)平安银行离岸业务风险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前言 |
1.1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3.2 研究的方法 |
第2章 离岸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相关概念 |
2.1 离岸银行业务概述 |
2.1.1 离岸银行业务的含义及发展历程 |
2.1.2 我国的离岸银行业务 |
2.2 离岸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概述 |
2.2.1 金融风险概述 |
2.2.2 离岸银行业务风险概述 |
第3章 平安银行离岸业务风险管理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平安银行离岸业务概述 |
3.1.1 平安银行离岸业务简介 |
3.1.2 平安银行离岸业务发展现状 |
3.2 平安银行离岸业务风险管理基本内容介绍 |
3.2.1 平安银行离岸业务流程 |
3.2.2 平安银行离岸业务流程存在的风险 |
3.2.3 平安银行离岸业务流程存在风险的原因 |
3.2.4 规避各业务流程风险的措施 |
3.3 平安银行离岸业务风险管理的问题 |
3.3.1 业务系统不够完善 |
3.3.2 风险管理体系不够完善 |
3.3.3 客户管理工作亟需加强 |
3.3.4 离岸业务反洗钱工作需要加强 |
第4章 国内外商业银行离岸业务风险管理的经验借鉴 |
4.1 国外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经验 |
4.1.1 美国花旗银行风险管理措施 |
4.1.2 德意志银行风险管理措施 |
4.2 国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经验借鉴 |
4.3 相关同业离岸业务风险管理经验借鉴 |
第5章 平安银行离岸业务风险管理的改善对策 |
5.1 推行人力资源和先进技术相结合的风险管理策略 |
5.1.1 大力引进和培育离岸风险管理专门人才 |
5.1.2 不断完善业务操作系统 |
5.2 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 |
5.2.1 建立良好的风险管理环境 |
5.2.2 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
5.3 加强客户管理工作 |
5.4 建立反洗钱预警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对我国银行业开展离岸国际金融业务的一点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对金融稳定影响研究[D]. 康文茹.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1)
- [2]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及其实现[D]. 贺琪.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营改增”后推进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问题研究[D]. 郑涵.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1)
- [4]跨境支付系统法律问题研究[D]. 董哲. 武汉大学, 2019(08)
- [5]离岸银行监管法律研究 ——以上海自贸区为例[D]. 杨家鎏.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9(10)
- [6]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D]. 李子林.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9(05)
- [7]基于层次分析法的我国商业银行离岸业务内部控制评价研究 ——以P银行为例[D]. 田野.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
- [8]香港金融中心影响力分析 ——基于经济促进和金融辐射视角[D]. 戴了. 辽宁大学, 2018(05)
- [9]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法律问题研究[D]. 毛术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10]平安银行离岸业务风险管理研究[D]. 滕晓辉.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2018(08)
标签: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论文; 金融论文; 银行监管论文; 人民币离岸市场论文; 银行风险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