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许经营 21世纪最主要的经营模式──特许专家谈特许经营的发展(论文文献综述)
戴同[1](2021)在《基于VFM的多主体参与污水处理PPP项目合作决策模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污水处理公用基础设施对改善水环境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污水处理设施数量少、净化质量差成为制约水污染治理效果的重要原因。由政府自建、自营的传统管理模式在工程建设、技术水平、管理方式等方面都不能满足对污水处理效果的要求,进而影响了人们对安全用水的需求。在此背景下,政企合作的PPP模式在污水处理建设、运营项目中得到了大力推广。污水处理PPP项目对水资源用户、政府部门及水务企业而言存在共同的需求基础。但公私合作的PPP模式试行过程中经历了许多波折,究其根本原因是未能平衡多方参与主体的利益。现有PPP模式的研究成果多从政府或社会资本方的视角,以博弈的方法分析问题,很少以多方参与主体利益共赢为目标解决问题。本文突破以往PPP模式的合作理论研究,从人们对优质水环境需求的角度出发,以污水处理PPP项目为研究对象,以影响政府方利益的VFM评价及影响社会资本方利益的投资回报为主线,兼顾用户对排污价格的承受能力,运用信息同步反馈的系统动力学方法建立“基于VFM评价的多方主体参与污水处理PPP项目合作决策系统动力学模型”,借助Vensim软件对满足各方利益相关主体的合作条件进行仿真研究。其研究成果对于加强公私合作过程中的公正性,提高城镇污水处理PPP项目的实施效率有着重要的应用价值和理论意义。其主要研究如下:(1)污水处理行业、PPP模式、VFM评价相关理论梳理污水处理行业、PPP融资模式、VFM评价的相关概念,深入探讨污水处理PPP项目投资收益评价指标,污水处理项目应用PPP融资模式相比于其他模式的优势,污水处理PPP项目VFM评价的应用等相关理论。(2)污水处理PPP项目决策影响因素分析污水处理PPP项目涉及多方主体的利益,每个主体方的决策影响因素均不同。公众期盼尽快享受优质水资源环境所带来的社会福利,其关键决策影响因素是项目实施速度与效果;排污用户关注污水排放费用是否在其承受能力之内,其关键决策因素是污水处理收费单价;VFM评价是政府方针对PPP项目的主要决策依据;投资收益是水务企业投资污水处理项目的主要决策依据。(3)基于多方主体的污水处理PPP项目合作决策模型依据污水处理PPP项目中政府方对VFM量值及水务企业方对投资收益的要求,提炼双方利益的共同影响因素,构建风险量化模型、税费异动模型。运用系统动力学反馈理论构建基于VFM定量评价的污水处理PPP项目合作决策模型,并根据模型中各因子之间的反馈关系设置系统函数。结合上述各子模型构建基于VFM评价的多方主体参与污水处理PPP项目合作决策模型。(4)模型验证及应用分析借助Vensim软件对模型进行仿真模拟,通过实际案例从综合效益最大化、合作边界条件、影响因素敏感性三个方面验证模型的适用性。基于多方主体视角的污水处理PPP项目合作决策模型为加强政企合作过程的社会公信力,满足多方主体利益需求提供了科学的决策参考依据。
刘琨[2](2021)在《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研究》文中指出基础设施建设作为经济发展的基石,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物质工程设施及相关公共服务,对其投资可以带来几倍于投资额的“乘数效应”,有着举足轻重的“先行地位”。随着全球基础设施短缺及老化现象日益严重,给各国政府带来了持续性的挑战。由于传统采购模式引起的公共部门财政支出与债务压力,以及资产交付与服务质量的低效率问题,基础设施正由公共供给转向私营供给,这一趋势因思维方式转变和良好实践效果受到支持,因技术进步和制度创新得以加强。上世纪90年代,随着英美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兼顾效益、效率、公平的公私合作PPP模式应运而生。目前,全球已有135个国家开展了基础设施公私合作,但各国PPP运行效率差异较大,在PPP模式风靡全球之际,加拿大发展为最具PPP市场热度和成熟度的国家之一。本篇论文针对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展现了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全貌:以PPP模式相关理论为基础,通过对加拿大PPP模式发展进程中,全生命周期采购管理,风险管理,多元化投融资市场,法律制度与政府监管体系建设四个方面的探究,挖掘加拿大PPP模式跻身领先地位的深层驱动力。目前我国基础设施PPP模式正经历由高增长到高质量的规范化发展阶段,面临着诸多困难与挑战。通过研究,吸取加拿大PPP模式发展进程中的经验与教训,中西交流和鉴往知来,对我国PPP模式的行稳致远与深化基础设施领域的国际合作均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首先,本研究从四个方面对PPP模式相关理论和制度优势进行了探讨。第一,阐述了PPP模式概念,众多参与主体、伙伴关系、风险分担、利益共享、服务绩效五个主要特征,以及价值驱动因素。第二,分析了PPP模式应用对象,即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特征,基础设施属性与市场失灵,以及PPP模式在基础设施方面的应用行业领域。第三,以公共选择与政府失灵、新公共管理与实践、公共事业民营化等公共管理理论为依据,探究了PPP模式的制度优势。最后,以不完全契约下的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以及委托代理理论为基础,分析了PPP模式缔约机制,有助于深入了解物有所值、投融资结构、风险与利益分配、合同管理、绩效监管与激励机制等一系列关键问题。第二,分别从基础设施的需求侧与供给侧两个角度,阐释了加拿大基础设施建设引入公私合作PPP模式的动因。总结了近30年加拿大PPP模式发展的两次浪潮及特征,宏观展现了项目在各基础设施领域、管辖层级及地域分布的基本情况。在1991-2003年的第一波浪潮中,加拿大PPP模式经历了由理论转向实践的艰难过程,伴随着部分项目失败,在质疑声中积累经验和教训。第二次浪潮是2004年至今,加拿大省级政府作为PPP主要开拓者,打造了更具活力的基础设施PPP市场,公共部门拥有更专业的评估技术与监管能力,制定了更明晰的法律制度体系,不断深化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伙伴关系。在项目实践中,转变对私营资本需求方式,优化交易结构与回报机制,采用有限的需求与市场风险转移,极大提升了PPP项目产出效率及复杂程度。第三,加拿大PPP模式展现了公私双方从咨询伙伴、运营伙伴、协作伙伴、到贡献伙伴权利逐渐下放过程,根据私营部门参与度和风险转移程度,形成连续的包含设计、建设、融资、维护、运营等责任的组合体。在探讨加拿大PPP模式全流程运行机制和采购管理中发现,加拿大主要PPP应用省份虽然较其他国家和地区,在项目审批与采购管理上更为复杂且周密,但实际上加拿大PPP项目采购效率极高,表现为较短的招投标时间以及较低的招投标成本。这种高效性得益于,采购前期项目评审与决策管理、招投标评估与竞合谈判、合同体系建立三方面的运行监管与结构设计。首先,加拿大PPP项目采用了以物有所值为核心,细致且繁复的前期规划和评估工作;其次,加拿大省级PPP专业机构借助发达的咨询服务,实施评标以及竞争性对话,能够确保透明度和竞争性,权衡技术创新与财务方案;最后,分析了加拿大PPP合同协议在绩效产出规范以及回报机制两个关键边界条件的特征。第四,基础设施发展的先决条件是能够获得足额、长期、稳定的资金,PPP模式核心价值驱动因素之一是发挥民间资本优势,缓解政府财政支出与债务压力。加拿大PPP模式迅速发展,也得益于其成熟且深厚的PPP项目投融资市场。论文回答了关于加拿大PPP项目投融资结构的相关问题,并着重阐述了包括PPP项目债券、绿色债券、社会效益债券在内的债券类融资,政策性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养老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以及加拿大PPP基金与联邦基础设施基金,以上四类重要且极具特色的多元化投融资工具,对加拿大PPP模式支持方式和投融资特征。第五,加拿大PPP模式风险管理较为完善。以加拿大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原则以及风险管理工具为依据,探讨了加拿大在PPP项目风险管理七个要素,分别为风险全流程沟通,建立风险管理范围和标准,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处置,以及风险动态监管。并根据安大略省交通类PPP风险矩阵,探讨加拿大PPP项目风险识别中的风险触发机制与影响结果,以及风险评估方案。最后,归总加拿大主要省份交通项目的风险分配方式,探究加拿大PPP项目风险分配特征。第六,加拿大PPP模式拥有较为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宏观治理能力仍有待提升。首先,探讨PPP制度建设的意义,以及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下PPP立法特征,总结了加拿大联邦及主要省份PPP法律制度体系。其次,将治理能力、人力资源、协调能力归纳为加拿大PPP专业机构三大核心能力要素,体现了联邦PPP机构的战略引导作用,以及省级PPP机构的运营与执行能力。最后,从绩效监管、财政监管、审计监管三个方面,探析加拿大PPP广泛的宏观治理体系。最后,对加拿大PPP模式进行了评价及启示。重点分析了加拿大PPP模式按预算与准时交付效率,社会公众与主要参与者认可度,以及项目经济系统性影响。探讨加拿大在PPP模式发展中面临的挑战,包括市级PPP市场发展的制约因素,降低对长期私营资本需求及有限需求风险转移所带来的影响,以及部分地区和项目未实现真正的物有所值的原因。并且对本篇论文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研究进行了总结。篇末部分,阐述了我国PPP模式发展现状和问题,并通过对加拿大的研究得到对我国PPP模式发展的启示。
王筱涵[3](2021)在《我国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国家公园是自然保护地的类型之一,目前,我国关于国家公园的试点已有不少,也有相应的国家政策、地方性法规来支撑试点的运行,本文将对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法律制度展开研究。特许经营于19世纪在美国诞生,许多国家在国家公园的管理中都引入了特许经营制度,并取得了不菲的成绩。在我国,国家公园在特许经营的实践中逐渐显现出一些问题:管理机构设置模糊、权责分配不明确、特许经营范围模糊、自然生态资源难以保护、公众参与度低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完善我国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法律制度时,应结合国内外的相关经验,寻找出一条适合我国的、具有我国特色的国家公园特许经营发展道路。本文首先从国家公园以及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的概述入手,对我国采用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找出我国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再通过借鉴域外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总结适用于我国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的经验。最后,以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为出发点,对我国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提出建议:包括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法律制度中应秉持的原则、建立明确的权责分配制度、完善准入与退出制度、建立有力的监督监管制度、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等。通过以上研究,进一步完善我国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的法律制度,使特许经营法律制度在国家公园的管理中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实现保护自然生态资源、保护环境、带动国家公园经济发展、增进全民福祉的目的。
张一楠[4](2020)在《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研究 ——基于合约视角下的分析》文中研究表明城市公用事业是通过基础设施向个人或组织提供普遍性必需品和服务的产业集群的总称,具有保证物质生产、维护公共秩序、满足生活基本需求的作用,同时,还是新型城镇化战略的有力保障。改革开放后,以市场化为导向,我国城市公用事业大致历经了招商引资—扩大民营—公私合作(PPP)三个阶段。总的来说,可以概括为逐步从国有企业垄断经营向民营企业特许经营的发展方式转变。正是在这一过程中,PPP作为对传统供给模式的一种替代性制度安排,起到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拓展企业发展空间的积极作用,从而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及公用事业领域逐步流行,近年来各地均推出大量PPP示范项目。与此同时,包括营建用途产生异化、社会资本参与困难、政府监管效能不足、项目合约治理与风险管理水平欠缺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值得社会各界重视并亟待解决。以合约安排为线索,可以将我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存在的问题理解为PPP合约的治理问题,从而通过完善其合约条款、优化合约设计的方式为PPP模式在中国城市公用事业的发展寻找一条优化路径。有鉴于此,笔者通过对相关书籍与资料的研读,借鉴前人的理论成果,并结合中国的现实情况,从以下五个方面对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进行了研究。第一,PPP模式凭借其既能有效解决地方财政压力,又能充分发挥公私各方禀赋优势的特点,逐渐成为推动我国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安排。这一部分内容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比已有国内外城市公用事业与PPP模式的相关文献的研究内容与方法。二是城市公用事业的相关特征辨析与行业类别划分。三是通过对PPP概念与内涵的探讨,阐明了其合约本质,并利用产权理论将现有PPP模式分为有限产权、混合产权、完全产权三类。四是新古典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有关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研究的相关理论。第二,我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的适用性及存在问题。与此相关的论述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将目前我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存在的问题概括为生产营建用途异化、社会资本参与困难、风险管理能力不足、政府监管效能有待提高四个方面。二是透过合约安排的视角,将改革开放后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过程重新解读为三个阶段,分别是固定合约阶段、分成合约阶段和PPP合约阶段。三是参照公共部门比较值法(Public Sector Comparator),将以纵向一体化为特征的PPP合约与传统行政合约在公用产品供给效率方面进行比较,从而得出PPP模式在我国公用事业领域应用的条件与范围,并辅以合肥王小郢污水处理的实际案例进行验证。第三,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合约的全周期风险管理。由于PPP合约的不完全性,进行PPP合约设计时需要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在把握其风险特征的基础上,实现PPP项目的全周期风险动态管理,从而保证其项目租值创造与分配上的最优化。与之相关论述,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内容:一是建立全面准确的风险识别清单,即通过对我国40个PPP问题案例的研究,将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风险归纳为五大类,包括政府引致风险、法律风险、金融风险、项目建设风险和市场运营风险,合计20种,并以此建立风险清单。二是科学系统的风险预警机制。即利用模糊综合评判与专家打分相结合的方法,建立一套科学系统的风险指标评价体系,演示如何在实践中合理评价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风险。三是权责清晰的风险分担框架,即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将PPP风险因素分级,然后采用层级关联与要约仲裁机制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的风险分担框架。四是群策群力的社会共治环境,从交易费用理论的视角出发,结合传统礼教与公序良俗的规范作用,为处理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的风险问题提供一个更全面的角度。第四,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的优化设计。在PPP项目风险全周期管理的框架下,以数理模型为分析工具,通过探讨项目租值的创造与分配,对PPP合约进行优化设计,从而实现PPP项目的资源最优配置。与之相关论述,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内容:一是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的基本框架概述,包括项目类型与收费机制、主要合约条款以及合约设计准则。二是通过构建数理模型,说明在管制的局限条件下,各个生产要素在合约中所占比例及其变化情况,并对影响项目租值创造与分配的因素进行分析。三是基于PPP合约的不完全性,构建动态博弈的数理模型,并对影响项目租值创造与分配的因素进行分析。四是综合全文的研究分析,从完善PPP合约的收益条款、风险条款、主体条款、监管条款、补充条款五个方面,对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进行优化设计。第五,发展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的相关政策建议。总结全文的研究结论,有以下四条政策建议。一是实现我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的良性发展就要优化其项目合约的设计,主要包括完善模式匹配机制,合理配置项目租值,实现风险动态管理。二是PPP项目合约要以法律框架为依托,突出合约合法合规审查,厘清PPP合约法律关系,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能够为PPP模式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三是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的发展需要政府监管的保驾护航。树立全新监管理念,完善政府监管体系,健全监管监督机制,是加强政府监管的三个重要手段。四是发展我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需要社会共治,可以通过突出社会规范作用,建立公众问责机制,塑造社会共治环境来实现。总而言之,PPP模式的本质是建立在公共部门(政府)与私人部门(社会资本)之间的合约安排,实现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应当着眼于PPP模式的合约治理,根据具体PPP项目所面临的局限条件,在项目缔约之前,项目试运营期间、项目中期评估阶段适时完善合约条款,从而不断优化PPP的合约设计,为发展我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提供一条有效的路径。
肖华杰[5](2020)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文中认为2013年7月31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提出,“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经营性项目建设与运营。”这被看作是启动PPP模式的一个信号。此后的六年里,PPP作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建设的一种新型合作模式,在减少政府债务、促进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显着,国家财政、发改等部门也发布了大量的政策文件以支持和规范PPP项目的发展。截止2019年上半年,列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的项目累计9,036个、投资额13.6万亿元;落地项目累计5,811个、投资额8.8万亿元。然而在高速发展的背后,PPP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还没有很好地接轨,实操层面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复杂。同时在理论层面,学界尚未对PPP模式进行法律上的体系研究。因此,本文将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对PPP项目涉及的重点法律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和分析,寻找其形成的机制和原因,并尝试得出结论,提出建议,以期对PPP的规范发展和争议解决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本文正文部分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为六个章节,各章节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PPP的基本原理”。本章是全文的基础章节,首先从PPP的概念入手,将PPP广义定位为包括特许经营协议和政府购买服务在内的各类公私合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的集合,并探讨其分类、特点及法律性质。此外,PPP模式在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内有着其不同于传统项目建设模式的制度价值:一是有助于降低地方债务压力;二是有助于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三是有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本章的最后阐述了基础法律原则在PPP项目中的体现。第二章“PPP准入的法律规制”。近年来,在项目识别和准备阶段,我国PPP项目中有相当一部分存在违规风险,这些风险的产生或是因操作不规范、或是利用了现有政策法规的漏洞。究其原因,准入规则的不健全和监管层面的缺失是导致项目乱象丛生的本质。本章意在通过对现有规则体系的梳理和分析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如何识别PPP项目;二是项目公司合规的条件;三是什么样的政府方主体是适格的。本章主张PPP项目识别应遵循坚持公益导向和防范债务风险的原则;在项目公司的项目资本金已有限制的情况下,注册资本的缴纳偏向于灵活,但应对债务性融资有所限制;政府方主体应区别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代表,政府出资代表不应具有实际控制和管理权。第三章“PPP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边界”。在PPP项目的全生命周期中,参与主体众多,各主体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并发挥着其特殊的作用。而不同的角色又对应着不同的权利与义务,这是研究PPP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要素,也是研究PPP监管规则和归责体系的基础。因此,本章选取政府、项目公司和中介机构三个主要的参与主体,从权利的来源及形式、义务的设计及范畴等方面深入剖析主体行为的边界。对于有着双重甚至多重角色的政府而言,其权利义务的界定随着角色转换而变化,实操层面上极易出现混同,该节尝试对政府主体进行角色划分,并在项目的各阶段中规范其权利义务。此外,本章认为项目公司不应受到政府不正当的干预,其基于我国法律关于公司的规定享有自治权利,又基于PPP协议享有合同赋予的特许经营、收益和救济权利。上述两个主体在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时,均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中介机构作为政府与项目公司的中间人,有着信息传递和局部监管的作用,其法律责任的设计可以参考《合同法》对居间责任的规定。第四章“PPP监管的理念与规则”。PPP项目主要分为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实施、项目移交五个大阶段,在每个阶段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都存在着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办事流程,各种制度相互交杂、缠绕,很多矛盾、冲突伴随其中。因此,对PPP监管规则的研究极其必要。本章站在经济法研究的视角上,讨论公共政策及法律法规对PPP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控制与监督,主要解决如何在现有的制度体系内嵌入监管机制,同时又能避免与其他制度产生冲突的问题。通过对现有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梳理,以及对监管理念、原则、框架和工具的分析说明,试图在法律和政策层面寻找、构建能够使PPP项目顺利推进的监管实施路径,即在“一总多分”的监管框架下利用多种辅助性的监管方法,介入公司行使监管权能。第五章“PPP归责体系的构建”。由于PPP项目涉及利益方众多,环境较为复杂,在出现争议时往往无法清晰判断法律责任的归属,我们有必要在现有已成熟的归责体系下寻找PPP归责体系的理论支撑点。本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在前述的研究基础上探讨PPP归责体系的建立,从政府、中介组织和项目公司三个主体的角度分别研究其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的具体形式。建议先明确归责原则,厘清各参与方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后根据其责任借鉴《证券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范进行归责。第六章“PPP融资的困境与出路”。有数据表明,融资难已成为PPP项目失败的罪魁祸首,而融资问题贯穿于PPP项目的全生命周,在PPP项目的成立期、建设期、运营期和退出期都存在着多种融资方式可供选择,每种融资方式都有着其各自的优劣和必要的条件。现阶段,债权融资仍然是占比最大的一种融资模式,但其发展面临着诸多困境,担保标的权属的不确定、项目收益权出质价值的不确定和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难题使得债权担保的实现缺少法律上的支持。同样,在PPP项目与资产证券化的结合中,其主要的基础资产即项目收益权在法律属性、可转让性、独立性和转让的生效时点上都存在争议,加之SPV不具有法律主体地位、基础资产难以彻底做到真实出售使得破产隔离的实现存在阻碍。本章认同收益权的“未来债权”地位,支持“合同签订生效说”,肯定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制度的意义,主张尽可能将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在合同中有所约定,以减少风险的发生。
杜维[6](2020)在《SD英语教育特许经营模式的问题及优化策略研究》文中提出20世纪初,特许经营传入中国,开启了中国商业新模式。教育培训行业借特许经营的东风,在全国迅猛发展并取得卓越成绩。2015年国家开放二胎政策,借助人口红利,教育培训行业进入了发展的新高峰。本文所研究的SD英语教育培训,经过20年的发展,将品牌在华南区域扩展至150家直营门店。在如今IPO加快、股权融资大势所趋下,SD英语教育将企业上市作为切实可行的战略目标正式开始实施。为了实现上市目标,资产规模与利润体量是需解决的核心点,公司于2018年1月正式启动校区特许经营战略计划(以释放单店股权的方式进行“类直营”管理,即投资人对心仪校区进行投资)。业务范围由华南区域拓展至华东、华中、西南区域。然而,在特许经营运作的过程中,许多问题已日益显现。例如,特许经营店安全监管不力、加盟支撑不足、人才梯队断档等问题。因此,优化特许经营是关系到SD公司战略发展的重要问题。本文主要聚焦于分析SD公司特许经营模式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优化对策。本文以SD英语教育为例,对其特许经营模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并提出解决措施。从实践上寻找当前教育培训行业特许经营模式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比、借鉴其他教育集团特许经营模式的发展特点和趋势,探索更有效的发展措施。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调查访谈等方法进行研究。从特许经营模式理论出发,深入分析特许经营模式在教育产业中的应用,并借鉴同行业特许经营模式的研究,为SD英语教育特许经营模式提出改进措施,如加强利益相关性、健全师资管理机制、丰富产业链、引入营销新模式和打造核心竞争力等保障措施,为SD英语教育特许经营提出有实操性的、更为完善的运营管理措施。
谈婕[7](2020)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作为地方政府融资工具的有效性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也称公私伙伴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是一种长期公私部门合同关系。已有研究指出,PPP能够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引入社会资本融资,改善政府治理质量,因而是政府的一项常用政策工具。在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PPP更加成为了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融资工具。财政部、发改委等在2014年后大力推动了 PPP项目的运用,使中国的PPP体量在短短几年内就经历了一轮暴涨。然而,中国此后的PPP实践却出现了难以解释的矛盾现象。第一,在宏观经济下行的巨大压力下,中国与PPP相关的政策反而出现了快速冷却。第二,各地的PPP项目出现了落地难、落地慢的现象。换言之,PPP作为融资工具的属性并未在中国的治理实践中得到证实,它也没有能够成为有效的融资工具。那么,中国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是如何看待PPP的?有哪些因素影响了 PPP在中国的有效性呢?以地方政府融资为着眼点,本文运用财政部公开数据建立了地方政府PPP项目运用和PPP项目采纳率等两个数据库,指出地方政府的治理影响了 PPP使用动机和PPP的有效性。第一,财政透明度较低的地方政府更倾向于将PPP视作债务融资的替代品。基于2015-2017年各市发起PPP项目的12047个案例构建省、市多层线性回归模型,结果表明,PPP与地方政府债券通常存在显着替代关系,且财政透明度越低的地方,PPP融资对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的替代效应越强。第二,中国地方政府运用PPP项目融资的有效性总体不高,但正在逐年改善。PPP采纳率是衡量地方政府运用PPP项目融资有效性的关键指标。在2012到2016年期间,中国各地PPP项目的采纳速度总体较慢,但存在逐年加速的趋势。其中,2012年发起的PPP项目的一年采纳率接近于0,2016年发起的PPP项目一年采纳率则接近10%。第三,政府信誉、政府治理能力越强的地方政府则表现出了运用PPP项目融资的更强有效性。交易成本理论表明政府、市场、环境和项目都有可能影响PPP项目在一年内的采纳率。基于2012-2016年间财政部发布的12193个PPP项目案例库,构建分省Probit模型分析PPP项目在启动后一年内的采纳率。结果表明政府信誉、政府能力缺失比市场、环境和项目等其他因素更显着地影响了地方政府的PPP项目采纳率。上述发现回应了学界关于PPP融资功能的判断,即PPP并非最理想的融资工具,而是地方政府资源缺乏时的次优选择。这一来自中国实践的实证发现也呼应了基于发达国家经验的普遍理论。它意味着转型国家同样需要较高的政府治理水平来实现良好的PPP治理绩效。此外,本文在以下方面推进了 PPP领域的研究进展。第一,地方政府融资的研究视角有助于理解中国PPP项目的本质及其限度,为针对其它地方政府融资工具的后续研究提供了思路。第二,建立在交易成本理论基础上的政府、市场、环境和项目等四个维度分析框架不仅适用于PPP研究,还可广泛应用于分析其它的跨部门政策工具。第三,通过初步探索地方政府的融资决策偏好与融资策略,文章补充了中国地方政府的融资竞争逻辑。这些研究发现有助于中国公共部门改善其PPP项目的治理绩效。第一,中央政府应制定合理的PPP政策目标,突出PPP的项目管理功能、弱化PPP的融资功能。第二,地方政府应配合效率目标实现PPP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同时加强PPP和地方政府融资管理中的信息公开,提高政府治理能力,规避PPP发展“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陷阱。
黄志豪(Raymond Wong)[8](2019)在《英国PFI法律制度与实践研究》文中指出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制度发端于英国,并流传于美国、加拿大、法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与地区,在世界各地形成一股PFI项目浪潮,被诸多国家和地区广泛地应用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建设、投资、运营等领域,并逐渐构建出了一套PFI基本法律制度,形成了一系列理论与实践成果。PFI一改由政府全权负责基础设施建设的传统,提出了促进私人部门参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全新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过程中的高投入、低效率和资源高消耗的弊端,改变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模式。本人作为香港、英国和爱尔兰的执业律师,执业20余年,于中国大陆、中国香港、英国、加拿大以及美国等不同法域的公司治理、收购重组、IPO、PFI、政府采购等方面,拥有较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对英国的PFI制度曾长期进行过关注与研习,对其制度背后的法律经济学及其法理逻辑有较深刻的认识。结合自身英美法的法学知识背景以及律师实务经验,本人认为,英国PFI制度对推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国家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缓解公共财政压力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中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提出和实践的历史节点上,英国PFI制度尤显重要和相关。本文立足于英国PFI项目制度及其实践,以法学为视角,以历史为纵截面,以现实为横截面,运用实证分析、价值分析、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等方法,在研究英国PFI制度的法理基础上,着重探讨了英国PFI的本质、历史演变、法律制度框架、合同制度、竞争性谈判制度、监管制度、纠纷阻却与解决机制等内容,并对这些制度在英国运作实践经验、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旨在为我国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公共产品和服务有效供给提供经验借鉴,尤其是“一带一路”战略中实施PPP制度提供指导。关于PFI的内涵,诸多学者从经济学、金融学、公共管理学等角度进行了阐述,形成了多种定义。大多学者把PFI看成是一种融资方法或政府采购程序。从法律角度来看,PFI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合同),或者说一系列契约总合,是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管理目标、提供更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而与私人部门(包括私人部门之间)签订的一揽子契约,可以分为向公共部门提供服务型(Services Sold to the Public Sector)、收取费用的独立运作型(Financially Free-Standing Projects)、合伙运作企业型(Joint Ventures)等多种类型。PFI与PPP、BOT、BOO等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PFI的最终目的是要通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合作,实现以经济效益的方法来提供有效率和效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PFI作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法律制度选择,既具有政府迫于财政压力做出选择的主动性,也具有经济理论决定法律制度选择的客观性。“政府失效”、“市场失灵”,一直是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上的一大难题。因此,发挥非政府制度即私人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实现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便成为一种基于互补愿望下的必然选择。通过政府部门与私人部门的结合,以优化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制度的最优化,即提升了其效率,也保障了其公平性。制度发展演化是必然的。在此种条件下,PFI制度出现也就成了自然而然的事情。PFI以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的目标,围绕公共产品和服务进行投资、融资、建设、经营、管理和移交等一系列活动,形成了众多主体参与的复杂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PFI形成的法律关系复杂,而参与PFI法律关系的主体众多。总体来说,PFI可分为公共部门(政府)、私人部门(社会资本)两大主体,而它们的关系则建基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物)以及与其相关的行为。PFI能在英国首先出现并加以运用,其并非偶然产生的成品,而是受到当时英国乃至世界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影响与制约的结果。其次,PFI是人类社会或公共组织发展到一定先进阶段的证明,是对传统国家统治、管理观念与制度的一次重大突破。PFI制度发端于撒切尔政府时期,因撒切尔政府系列改革(1979—1990)酝酿与萌芽,并在梅杰政府时期(1990—1997)得到确立,带领市场化改革,以不断提升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布莱尔政府时期通过“合作政府”等一系列改革,PFI得以进一步完善(1997—2007);其后,卡梅伦推出的“大社会”新政(2008—2016),对PFI作出修正与调整,有针对性地提出了PF2,预示着PFI的改革方向与进程,并把PFI推向了更高层面。当前,随着英国“脱欧”(BREXIT)程序正在进行,深受欧盟的相关法律法规所制约的PFI和PF2正面临着重大挑战。英国是普通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在法律制度的构成上以判例法为主,其法律制度构成具有鲜明的特点。虽然英国没有制定专门针对PFI的法律,但是英国通过自己多年探索,形成了丰富的PFI项目运营经验,并结合实际需要不断出台和更新PFI法律性文件,同时对欧盟有关政府采购指令等规定实现国内法律法规转化,在英国逐渐形成了以《公共合同条例》、《公用事业合同条例》等为核心、以财政部政策指南为补充的金字塔式的PFI法律制度。总体说来,英国适用于PFI/PPP项目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次:第一,国际条约,例如欧盟条约、WTO协议等国际条约中均载有PPP的规定,是英国PFI/PPP法律制度的重要来源。第二,议会通过的法律法规,例如英国国会通过的《公共合同条例》(2015)、《公用事业合同条例》(2016)和《公共采购(修改)条例》(2016)等,是用来约束PFI/PPP项目的基本法律制度;第三,政府制定的政策,包括英国财政部制定的各种PFI/PPP指引、规范指南以及实施细则,以及PFI标准合同等政策,是英国PFI/PPP运作的主要制度依据。英国PFI合同法律制度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由欧盟制定的的《政府采购指引》;英国制定的的《公共合同条例》(2015)、《公用事业合同条例》(2016)和《公共采购(修改)条例》(2016);以及英国财政部制定的多个实施细则、标准条款、标准文件等内容构成。从1997年开始,英国着手编制PFI标准合同范本,2012年英国财政部根据《公私合作的新方法》(2012)中所提出的改革要求,发布了新版PF2标准合同草案(Standardisation of PF2 Contracts)(draft)。在法学层面上,PFI可以看成是由一系列合同构成的一个系统。在PFI项目中,项目各个主体通过合同的方式紧密联系在一起,确立了PFI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形成了PFI项目的流程,也构成了PFI主要法律制度框架。各个合同环环相扣,不可分割,缺一不可。PFI合同之间的相关性,组成了一个整个项目合同群,构成了一个复杂的合同系统工程,主要包括项目合同、承包合同、融资合同等。项目合同(Project Agreement),也称为特许合同(Concession Agreement)是PFI项目中最为关键的一份主要合同,而其他合同都由该合同产生演化而来,可以说是项目合同的次合同或附加合同。PFI项目合同的标准化(So PC)是通过对PFI项目合同的规范并形成统一适用合同的活动。So PC为PFI项目各方主体进行各种行为提供了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也为各方主体减少了相应的谈判时间,降低谈判成本,加快交易速度,形成各主体之间风险分配共识等方面,提供了具有普遍操作意义的文本与程序。So PC体系庞杂、内容丰富、条款众多,一般包括了规范性条款、引导性条款、说明性条款等内容。从规定条款的内容上来看,So PC规定了政府主体、项目承包商以及融资方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很明显,So PC考虑的不仅仅是项目合同问题,而且对与项目合同密切相关的问题也尽量加以考虑。由于PFI合同是一个长期的制度安排,在此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素,PFI项目承包商、融资方的借款违约风险非常大,项目受外在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带来的风险也随处可见。因此,在So PC中需要对金融机构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也需要通过法律对项目各方主体能力作限制明确的规定。竞争性谈判制度是PFI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所谓竞争性谈判是指公共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与私人部门(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选出最佳公共产品和服务供应商的活动。竞争性谈判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所规定的非招标程序的采购方法之一,也为世界诸多国家所采纳。自2004年3月在欧盟公共采购法指令(Directive2004/18/EC)中规定竞争性谈判制度以来,即被认定为是最适合于PFI项目的采购程序,因此,英国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多次对该程序在PFI领域的适用颁布了指南。根据《公共合同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英国PFI总体上存在着四种类型的招投标制度:一是公开招标程序;二是限制性招标程序;三是商谈性谈判程序;四是竞争性谈判程序。竞争性谈判程序主要适用于复杂项目PFI项目,也被认为是英国PFI法律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在四种类型招投标制度中,竞争性谈判程序最为灵活,在该程序下公共部门(招标人)可以就项目的甄选与私人部门(投标人)进行充分商谈,由竞标人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和技术指标。Vf M(物有所值)是英国PFI竞争性谈判制度的重要原则。根据英国财政部颁布的《物有所值评价指南》(Value for Money Assessment Guidance)等政策性文件的规定,要求开展PFI项目的所有部门必须进行Vf M评价,评价主要围绕可行性(Viability)、有益性(Desirability)、可实现性(Achievability)等三方面展开,并分为计划阶段评估(Programme Level Assessment)、项目评估(Project Level Assessment)和采购评估(Procurement Level Assessment)三大阶段进行评估。英国PFI竞争性谈判流程异常繁琐、复杂,乃是造成英国PFI公共采购成本高昂的主要原因。根据欧盟委员会颁布的《关于竞争性谈判的解释指南》、英国政府商业办公室《关于新法规中竞争性谈判程序的指南》(2006),以及英国政府商业办公室与英国财政部联合颁布的《竞争性谈判指南》(2008)等规定来看,我们可以把PFI竞争性谈判分为三个阶段:谈判准备阶段、谈判阶段、谈判后续阶段。由于PFI项目过程复杂、生命周期漫长,对其的监管亦随之变得异常棘手。英国对于PFI项目监管采取了以政府行政监管为主,外部行政监管为辅的监管制度设计。经过一系列改革与调整之后,在英国建立起了较完整的监管组织体系,形成了较完整的PFI监管机制。总结起来,现行英国PFI监管架构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三个层面主要为中央层面、地方层面、中央和地方交叉层面;中央层面主要包括IPA(前身为IUK)、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审计署;地方层面主要是享有一定政策自主权的地方当局;中央和地方交叉层面主要包括地方伙伴关系公司、政府采购管理当局。英国PFI监管措施多样、程序复杂,主要可以分为PFI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监管和PFI合同运行过程的监督两部分。对PFI项目计划方案的审核是在PFI正式签约前的一个监督问题。这是PFI项目正式进入签约前的必经阶段,对保证项目后续进展以及如期高质交付公共产品和服务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对PFI项目计划方案审核监管,可以分为实体审核与程序审核两大方面。实体审核是解决审核的内容与标准问题,程序审查是解决审核的方式与方法问题。程序审核主要体现在英国政府对PFI项目的审批与管理,分战略规划阶段(SOC)、业务规划阶段(OBC)、业务全面启动阶段(FBC)三个阶段完成一系列审批程序,主要由英国财政部完成。在PFI合同签订之后,PFI项目就正式开始启动运行,英国政府从财务、审计、工程管理、时间管理等方面对PFI项目的运行过程进行了全方位的监管。PFI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合同体系,涉及到诸多主体的利益,加上其生命周期漫长,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可避免。在长达几十年的持续合同安排与合作中,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合作条件、社会环境、技术进步、融资结构、风险分担、利益分配、项目实施等诸多要素都将不同程度发生变化,难以预料的风险不可穷尽,这就很容易打破当初签订PFI合同时的设想与计划,影响到各方的利益均衡,由此引发各种争议与纠纷。从合同的角度来看,英国PFI纠纷总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争议;私人部门与其他私人部门之间的争议。英国PFI纠纷情况并不是我们所想象的那样常见,据公开信息统计,英国PFI项目发生争议纠纷比例相当少,不到项目合同总数的10%。其中原因较多与英国PFI合同签订履行的大量前期准备工作以及完善的合同纠纷阻却机制有关。PFI纠纷阻却制度,主要包括PFI合同定期审查阻却机制、合同谈判与再谈判阻却机制、标准合同的弹性条款阻却制度等。所谓定期审查(periodic review),是指PFI项目合作各方在项目运行一定期限内,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与风险进行重新评估,并基于评估结果对项目的资源利用、各方权利义务、风险承担等进行再分配。定期审查制度是英国PFI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化解项目风险、阻却合同纠纷起着重要作用。如果在PFI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势变更而确实发生履行困难或不能履行的情形,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有关内容可以启动再谈判程序,对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协商和变更。在通常情况下,与可预见的变更事项相比,不可预见的变更事项更难达成共识,为减少PFI项目合同的签约阻力,也为了更好地解决PFI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在合同中设置再谈判程序可以受到一定的正面效果。对于很难完全预见服务标准变更情形的,公共部门可以要求承包商将预先指定的可定价变更事项纳入合同,出于特殊情形的出现可以变更合同中的有关事项,预设数量、单价等弹性调整机制。根据英国相关法律以及《PF2标准合同》的规定,PFI纠纷解决方式或程序主要包括磋商(Consultation)、专家决断(Expert Determination)、仲裁(Arbitration)、诉讼(Court Proceedings)和CEDR(Centre for Effective Dispute Resolution)。磋商是解决PFI争议的重要方法,也是处理PFI纠纷的优选程序,并且贯穿到争议解决的整个过程。专家决断是在相互磋商失败后进入到第二个解决阶段,即在磋商失败或不被采纳之后进行。专家决断并不是必经程序,有时可以采用其他ADR途径进行解决。专家决断依赖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专家决断的优势在经济便捷,便于保密。专家决断一般具有终局性,一旦做出决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仲裁是在专家决断失败之后,PFI纠纷解决进入到了第三个阶段后采取的一种ADR形式。是否采取仲裁进行解决PFI纠纷,主要依靠合同当事人的同意或合同的仲裁条款。在《PF2标准合同》中,诉讼与仲裁均被列明为处理PFI合同争议的最终方式,但亦写到诉讼不是解决PFI争议的首选方式。CEDR是一个旨在解决PFI或长期合同、民间商业性争议的组织,建立于英国调解与仲裁争议解决制度的基础上。随着CEDR的不断发展与广泛使用,现已经成为解决PFI争议的一个重要途径,为PFI争议解决提供了一个具有综合性的选择。英国PFI取得成功有目共睹,并且成了世界诸多国家以及国际社会仿效的对象,其成功经验值得研究和总结。一是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从本质上来说,PFI就是以合同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各种制度合成品。虽然英国受法律传统的影响,没有单独出台《PFI法》,但是英国推行了以国际法(欧盟法、WTO组织协议)、《公共合同条例》、《公用事业合同条例》和《公共采购(修改)条例》等为核心的PFI法律制度,同时辅以诸多的政策指南,形成了较为金字塔式的PFI法律制度。二是注重保护PFI主体的合法权益。英国PFI之所以能够维持发展,并得到众多私人部门的拥护与支持,是与英国政府在PFI中充分考虑和尊重各方主体合法利益并进行切实保护紧密相关。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贯穿于PFI整合项目的运行过程之中。三是不断提高PFI制度及其项目运作的透明度。英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确保最大限度地增强项目运作的透明度。英国国会要求更强的透明度及建立PFI项目的问责制;政府采购部门需要从私人部门合作方得到及时、准确的信息以确保对合同的有效管理;企业需要从政府部门获得更多信息以推进有效的商业安排及服务交付。四是不断促进PFI的物有所值(Vf M)。Vf M评价体系在英国得到了广泛的适用。英国是世界上最早推行PFI的国家,也是最早建立Vf M评价体系和采用Vf M评价方法的国家。达到Vf M的最大化已成为项目经济评价的核心,是引入PFI的重要前提标准英国PFI法律制度所取得的成功也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而是在不断改革中使公私合作制度逐渐走向成熟,使各项制度走向完善。这种制度的成熟具有阶段性和整体性,表现在专业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分工、公私合作业务细分,以及标准合同条款的精细化、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更加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等。英国的这些宝贵经验,我国可以按自身实际情况适当地反映和采用。首先,我国可以单独制定《PPP法》为基本法。英国关于PFI的法律制度非常完善,形成了金字塔式的PFI法律制度,是英国PFI成功的制度基础。因此,借鉴英国经验,建立健全我国PFI法律制度成为当前首要问题。其次,建立PPP标准合同制度。从英国PFI法律制度及其实施经验来看,其标准合同在PFI法律制度中作用举足轻重,为各方主体提供了行动指南,大大降低了谈判成本和时间,成文英国PFI实施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第三,建立强而有力的PPP监管制度。当前,我国PPP项目监管体系不完善、正面对政府监管角色混乱、监管职权界定不清、监管力度不足与行政过度干预、监管效率低下等诸多问题,亟需对我国PPP监管制度进行完善。英国成立了PFI实施的专业机构,实施三级监管制度,值得我国借鉴。第四,完善PPP风险防控制度。大部分PPP项目由于生命周期长、投资大、参与主体多、技术要求高等原因,导致其风险重重。根据英国PFI制度的经验,PFI项目风险尽量转移到私人部门,公共部门一般承担少量风险。英国PFI制度对我国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尤其在“一带一路”战略中具有较强的运用价值。虽然我国“一带一路”战略中PFI/PPP项目实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不可否认,沿线众多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法律等方面千差万别,投资与建设环境异常复杂,并与我国的环境很不一样,势必造成PFI/PPP在实施与运用过程中困难重重,项目的风险也随处可见。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研究与全面认识“一带一路”战略中PFI/PPP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降低投资风险,推动“一带一路”战略全方位实施。览观国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域广阔,参与主体众多,各国与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法律制度等千差万别,必然导致PFI推进过程中的难度与障碍;纵观国内,PFI/PPP制度在国内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制度尚未成熟,尤其是在“一带一路”跨境基础设施建设中,还存在着项目审批、项目融资、项目规划设计、项目税收、项目采购、法律纠纷解决等诸多风险,亟待进一步研究。在这种内外交困的背景下,作为PPP重要组成的PFI,在英国具有较成熟的法律制度与成功实施经验值得借鉴,为“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大家可接受的融资模式和制度保障。当然,借鉴英国PFI法律制度经验完善我国PFI/PPP法律制度前提下,在“一带一路”战略中运用PFI/PPP法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考虑到诸多国际因素:第一,加强政治经济文化交流,实施“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中国方案。交流是增进各国相互了解,提高互信,实现利益共赢与对话,是解决“一带一路”PFI/PPP项目争议的前提条件和必然途径。第二,加强“一带一路”PFI/PPP顶层制度设计,推动“中国标准”国际化。PFI天生具有国际性,与其他国家拥有强大的可通约性,当今世界多国政府几乎都支持PFI制度,并在很大程度上推进PFI项目的开展。我国作为“一带一路”的倡议国,理当建立起一套以中国为核心、具有普遍适用性的PFI/PPP制度。第三,加强“一带一路”PFI/PPP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建设,推进PFI/PPP项目顺利开展。我国需要从海外投资保险、双边投资条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等方面,建构协同、严密、综合性的投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第四,创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PFI/PPP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促进PFI/PPP争议及时解决。随着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合作项目增加,投资快速增长,PFI/PPP项目投资争端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作为“一带一路”的倡导者以及主要投资者,中国理应主导并创建包含地缘特征的PFI/PPP争端解决机制,例如,建立“一带一路”国际仲裁机制、完善与拓宽中国-东盟FTA争端解决机制、设立AIIB的PFI/PPP争端解决机制、及与国际认可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合作设立PFI/PPP争端解决机制等。
王玉璋[9](2019)在《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规制政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城镇供热是城市公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国后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城镇供热一直采用福利供热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投资主体单一和国有供热企业低效率问题严重制约了城镇供热行业的供给能力提升。为了消除投资瓶颈、改进生产经营效率,上世纪90年代,我国城镇供热行业开始进行以产权改革和放松资本准入为主线的市场化改革。以特许经营为主要形式的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简称PPP)模式在吸引投资、优化行业资本结构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①。为了进一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用基础设施领域投资经营,2014年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先后出台推广应用PPP模式的政策文件。随后,在城镇供热领域,PPP模式进入高速发展时期。根据财政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心PPP综合信息平台的统计,截止2017年底,北方15省②②(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供热PPP项目共有260个,总投资额达807.91亿元。如今,PPP模式已经成为我国城镇供热市场化改革的主流模式之一。从理论角度看,私人部门进入城市公用事业领域必然会引发新的市场失灵问题。为此,针对PPP模式的有效政府规制必不可少。目前,我国城镇供热领域尚未建立完善的政府规制体制,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高效的规制机构和有效的规制政策工具。因此,结合城镇供热PPP的规范性目标,开展系统的规制政策研究,对改善城镇供热行业绩效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遵循从“为何规制”到“怎样规制”的思路,本文首先从城镇供热技术经济特征入手,分析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规制需求,并选取相关数据,构建省际面板模型对城镇供热规制政策效果进行实证分析,继而根据分析结果提出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规制政策框架。最后,本文对相关规制政策进行逐项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如下:(1)对相关的文献进行了简要梳理。本文从规制起因、规制方式选择两个层面对现有城镇供热规制文献进行了梳理。城镇供热规制主要根源于其准公共产品属性和自然垄断特征。PPP模式下,受信息不对称影响,传统规制方式无法实现多维规制目标,激励性规制方式将是城镇供热规制的必然选择。文献梳理发现,目前我国基于PPP视角的城镇供热规制政策研究比较少,研究重点仍然停留在为何规制层面。此外,相关研究多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非常缺乏。(2)提出了 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规制政策框架。本文从城镇供热技术经济特征入手,分析了城镇供热规制需求,并结合PPP模式的规范性目标,构建面板模型对城镇供热规制效果进行实证分析,根据分析结果提出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规制政策框架。分析结果表明,现行规制机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城镇供热行业供给总量和投资规模,改进了项目企业生产效率,但在优化行业投资结构、控制供热服务价格、提升普遍服务水平三个方面,效果并不理想。为此本文提出了包含政策导向、政策内容、政策工具选择和政策运行体系在内的城镇供热规制政策框架。(3)探讨了城镇供热市场结构重组与PPP项目准入规制政策。本文首先分析了现行城镇供热市场结构的缺陷:一是大型国有供热企业高度垄断,妨碍公平竞争;二是众多小型供热企业分散经营,缺乏规模经济效应;三是新企业准入门槛较高,难以参与经营。本文以有效竞争为基准,探讨了城镇供热市场结构重组模式选择,并给出了四项政策建议:深入推进实质性政企分离、对在位大型供热企业进行横向拆分、推进小型供热企业并购和保障公平接入。随后,本文对城镇供热PPP项目竞标资格审查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保障公平竞标资格审查的政策建议。针对城镇供热PPP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合谋围标行为,本文就其发生机制和防范机制设计展开分析,并给出了相应政策建议:完善招标法律法规体系、健全项目招标监督机构、强化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创新招标监管方式、设施合理的拦标价格并建立城镇供热企业诚信档案制度。(4)探讨了与PPP模式相适应的激励性热价规制政策。本文首先提出PPP模式下热价规制的四维目标:防止垄断高价损害用户利益、激励项目企业改进效率、维护项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潜力、促进清洁供热。然后,本文从现行成本加成定价机制缺陷入手,分析PPP模式下的激励性热价规制需求。与成本加成定价相比,激励性价格规制方式至少具有三重机制优势:竞争性价格形成机制、动态性价格调整机制和针对性补贴机制。最后,本文以一般价格上限模型和标杆价格模型为基础,结合我国城镇供热PPP实际,对两类激励性热价规制模型设计和相应政策进行了探讨。(5)探讨了适应PPP模式的城镇供热普遍服务规制政策。本文以PPP背景下城镇供热普遍服务制度困境为切入点,分析了城镇供热普遍服务模式选择,并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本文认为,PPP模式下,城镇供热普遍服务正面临严重的制度供给不足问题。遵循体制转型过程中普遍服务模式的一般演化路径,应当建立由责任主体、服务对象、实现机制三部分组成的城镇供热普遍服务规制框架。鉴于现行城镇供热管理体制的过渡性特征,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普遍服务模式有两种现实选择:政府补贴模式和普遍服务基金模式。除存在影子成本外,对城镇供热企业的普遍服务补贴不但扭曲企业的成本分配,而且会偏离普遍服务目标。为此,应当转变定价方式、强化企业成本监审、建立相对独立的规制机构并完善补贴监督机制。针对居民用热补贴的不公平和低效率问题,应当调整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完善弱势群体用热补贴制度。在市场化改革背景下,建立普遍服务基金是城镇供热普遍服务的必然趋势。为此,本文提出了五项政策建议:完善普遍服务基金法律法规、建立普遍服务基金管理机构、健全普遍服务基金监督体系、强化供热企业成本监审、改善普遍服务市场环境。结合以往的研究,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1)构建省际面板模型对城镇供热规制效果进行实证分析,为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规制政策研究提供了的经验证据。由于行业数据比较缺乏,现有城镇供热规制研究大多停留在定性分析层面,定量分析比较缺乏,所得结论不够严谨,缺乏说服力。本文在搜寻和整理城镇供热行业相关数据基础上,基于PPP视角,构建省际面板模型对城镇供热规制效果进行实证分析。回归结果为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规制政策研究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2)探讨了激励性价格规制政策在城镇供热PPP模式中的应用,丰富了城镇供热价格规制研究的内容。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城镇供热行业的激励性价格规制研究比较少见。本文以热价规制目标为起点,在PPP风险分担与收益分享框架下,探讨能够权衡多重规制目标的激励性热价机制设计。这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城镇供热价格规制研究,并为制定适应PPP模式的城镇供热价格规制政策提供了思路。(3)探讨了与PPP模式相适应的城镇供热普遍服务政策选择,为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普遍服务规制政策制定提供了依据。公用基础设施领域的普遍服务规制研究多集中于电信、电力、邮政等领域,城镇供热普遍服务研究较为少见。由于缺乏具体的城镇供热普遍服务内涵界定,相关研究呈现显着的碎片化特征。本文结合行业特点界定了城镇供热普遍服务的基本内涵,并以此为基础,从PPP背景下的城镇供热普遍服务困境入手,探讨了 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普遍服务模式选择,为制定相应的规制政策提供了参考。
黄华[10](2019)在《规制约束—政策激励下中国煤电行业清洁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人心。面对以“雾霾”为代表的严峻生态形势和环保压力,既能使被认为是主要污染源之一的煤电行业保持持续经营、保障国家用电安全,又能帮助煤电行业通过环境成本内部化的方式妥善解决其负外部性问题是当前必须解决的紧迫问题,也是高质量发展的战略要求,故煤电行业清洁化转型是解决该矛盾的必由之路。为此,中国政府主导出台一系列包括规制约束-政策激励在内的各种政策,来严控污染物排放、保持煤电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所开展的中国煤电行业清洁化研究是指以产业视角,在论证燃煤发电不会被短期内取代的基础上,基于政府主导的规制约束-政策激励,综合应用外部性、供应链环境成本内部化、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等理论工具,围绕“如何开展、怎么执行、效果如何、有何规律”等煤电行业清洁化关键问题,在以“机制-路径-成效-趋势”为核心内容的体系框架内展开的系统研究。本文主要进行五方面研究:特征分析——以发电行业核心数据为基础,从投资建设、电力生产、经营情况三方面系统梳理中国煤电行业发展脉络,并与其它类型电源、其它国家煤电情况进行对比,提炼中国煤电行业的特征和优势,回答燃煤发电是否有必要在中国继续存在的问题;机制研究——研究政策因素(规制约束和政策激励)、环保科技、执法监督对于煤电清洁化的驱动作用,探寻煤电清洁化机制,回答中国如何推动煤电行业开展清洁化的问题;路径研究——分别构建、求解、分析以供应链环境成本内部化为理论基础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和以传统环境成本内部化为理论基础的自身投资运维模式在遵守排放标准、享有补贴政策情况下的环保投资决策模型,回答中国煤电行业清洁化最优路径是什么的问题;成效研究——从机组结构、环保设施、能耗水平和污染排放四个方面分析中国煤电清洁化进程,并与非发电用煤工业、生活用煤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比,同时研究单个燃煤电厂和单个煤电集团开展煤电清洁化情况,回答中国煤电行业清洁化是否已经取得显着成效的问题;趋势研究——基于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理论研究中国经济增长与火电行业、非发电用煤工业和生活用煤领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排放量的关系,探讨经济增长与环境诉求之间的平衡关系,回答中国煤电行业污染物排放有何规律的问题。本文得到主要研究结论有:(1)中国煤电装机容量和发电量均总量大、占比高,远超世界主要国家和经济体,短时间内没有一种或多种电源类型可弥补完全关停煤电带来的电力供给空缺,这是中国煤电行业必须开展清洁化的最主要因素;煤电当前还有投资规模最大、单位造价最低、利用小时数呈下降趋势、经营形势较差的阶段性特征;煤电行业主要由国有企业组成,长期半军事化的管理使其能够主动承担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也是煤电行业开展清洁化的重要客观条件。(2)中国煤电清洁化的机制:在以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代表的规制约束和以环保补贴为代表的政策激励等政策因素共同作用下,传统煤电行业朝着清洁化方向快速发展;环保科技是技术基础,在煤电清洁化快速推进过程中不断创新和升级,为政府进一步提升环保标准、提高环保效率奠定基础;执法监督是实施保障,保证各项政策执行到位,同时反馈发现的政策问题,实现良性互动。(3)基于供应链环境成本内部化理论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能够帮助燃煤电厂缓解初始投资巨大压力和后期运维成本,净现值要远大于基于传统环境成本内部化理论自身投资运维模式的净现值,同时具有能使政府提供更少补贴、环保企业升级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的优点,是理想的煤电行业清洁化路径。(4)中国已建成世界最大清洁煤电供应体系。在规制激励-政策约束作用下,煤电机组结构持续升级、环保设施全面普及、能耗水平显着提升、污染排放大幅降低,相对于非发电用煤工业、生活用煤等其它用煤领域,煤电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及占比均已很低,下一步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应转向非发电用煤工业和“散煤”燃烧。(5)煤电清洁化机制效果显着,煤电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已越过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峰值,而非发电用煤工业和生活用煤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并未越过高点;污染物排放水平随经济增长的拟合曲线都是阶段性变化趋势,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理论中“下降拐点”的出现是有条件,可根据政策条件、科技水平和执法监督等因素的影响发生改变。
二、特许经营 21世纪最主要的经营模式──特许专家谈特许经营的发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特许经营 21世纪最主要的经营模式──特许专家谈特许经营的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1)基于VFM的多主体参与污水处理PPP项目合作决策模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污水处理行业投资决策研究现状 |
1.2.2 PPP融资模式研究现状 |
1.2.3 物有所值评价研究现状 |
1.2.4 系统动力学研究现状 |
1.3 论文主要研究内容和创新点 |
1.3.1 论文主要研究内容 |
1.3.2 论文研究技术路线 |
1.3.3 论文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污水处理PPP项目合作决策理论基础 |
2.1 污水处理理论基础 |
2.1.1 污水处理行业概述 |
2.1.2 污水处理相关水质标准 |
2.2 PPP模式相关理论基础 |
2.2.1 PPP模式内生动力及内涵 |
2.2.2 PPP模式运作方式 |
2.3 污水处理项目PPP模式适用性 |
2.3.1 污水处理特性及发展历程 |
2.3.2 污水处理PPP项目运作方式 |
2.4 PPP项目VFM评价基础理论 |
2.4.1 PPP项目VFM评价的特性内涵 |
2.4.2 PPP项目VFM评价的驱动因素 |
2.5 系统动力学理论基础 |
2.5.1 系统动力学的起源与发展 |
2.5.2 系统动力学仿真应用基础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多主体参与污水处理PPP项目决策依据 |
3.1 公众决策依据仿真方法分析 |
3.2 用户决策依据排污收费分析 |
3.3 企业决策依据投资收益分析 |
3.4 政府决策依据VFM评价研究 |
3.4.1 污水处理PPP项目VFM定性评价改进模型 |
3.4.2 污水处理PPP项目VFM定量评价PSC法应用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VFM定量评价关键影响因素研究 |
4.1 VFM定量评价PSC法的应用 |
4.1.1 VFM定量评价PSC法应用分析 |
4.1.2 VFM定量评价PSC法核算要素分析 |
4.2 基于灰色关联度的模糊风险成本量化模型 |
4.2.1 污水处理PPP项目风险识别与分配 |
4.2.2 污水处理PPP项目风险成本量化模型 |
4.3 基于税费异动的竞争性中立调整值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污水处理PPP项目合作决策子模型构建与仿真 |
5.1 污水处理PPP项目合作假设前提 |
5.1.1 多方主体参PPP项目交易结构 |
5.1.2 污水处理PPP项目合作决策边界条件 |
5.1.3 污水处理PPP项目财务测算基本假设 |
5.2 污水处理PPP项目企业投资收益模型 |
5.2.1 污水处理项目企业投资子模型构建 |
5.2.2 实例仿真分析 |
5.3 污水处理PPP项目税费异动子模型 |
5.3.1 污水处理PPP项目税费影响因素分析 |
5.3.2 污水处理PPP项目税费子模型构建 |
5.3.3 实例仿真分析 |
5.4 污水处理PPP项目政府VFM评价子模型 |
5.4.1 VFM评价影响因子函数关系分析 |
5.4.2 污水处理PPP项目VFM评价子模型构建 |
5.4.3 实例仿真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污水处理PPP项目合作决策模型应用 |
6.1 污水处理PPP项目合作决策模型构建 |
6.2 合作决策模型在招标采购中的应用 |
6.2.1 污水处理PPP项目招标采购案例概述 |
6.2.2 合作决策模型在招标采购中的应用 |
6.3 合作决策模型在边界条件中的应用 |
6.3.1 污水处理PPP项目边界条件案例概述 |
6.3.2 合作决策模型在边界条件中的应用 |
6.4 合作决策模型在敏感性分析中的应用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研究成果和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他成果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工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2)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对加拿大PPP模式的研究 |
1.2.2 国外对加拿大PPP模式的研究 |
1.3 研究方法与结构安排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结构安排 |
1.4 研究创新与不足 |
1.4.1 研究创新 |
1.4.2 研究不足 |
第2章 基础设施PPP模式及其理论基础 |
2.1 PPP模式一般性分析 |
2.1.1 PPP模式概念 |
2.1.2 PPP模式特征 |
2.1.3 PPP模式价值驱动因素 |
2.2 公共产品与基础设施相关理论 |
2.2.1 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 |
2.2.2 基础设施性质与市场失灵 |
2.2.3 基础设施分类与PPP项目选择 |
2.3 PPP模式与公共管理相关理论 |
2.3.1 公共选择与政府失灵理论 |
2.3.2 新公共管理理论与PPP实践 |
2.3.3 公共事业民营化组织形式 |
2.4 PPP模式缔约机制相关理论 |
2.4.1 交易费用理论与PPP模式 |
2.4.2 产权理论与PPP模式 |
2.4.3 委托代理理论与PPP模式 |
第3章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动因及现状分析 |
3.1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需求角度动因 |
3.1.1 经济发展对基础设施需求 |
3.1.2 基础设施老化与投资缺口 |
3.2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供给角度动因 |
3.2.1 基础设施投资呈下降趋势 |
3.2.2 基础设施政府供给管理能力不足 |
3.2.3 基础设施战略与PPP政策导向 |
3.3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历程、现状与运作机制 |
3.3.1 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历程与特征 |
3.3.2 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现状与国际地位 |
3.3.3 基础设施PPP模式主要运作机制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采购管理分析 |
4.1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采购管理框架与管理原则 |
4.1.1 PPP模式全流程采购框架 |
4.1.2 PPP模式采购管理原则 |
4.2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项目评估与采购决策体系 |
4.2.1 PPP全项目筛选及物有所值动态评估 |
4.2.2 PPP物有所值定性评估计分法 |
4.2.3 PPP物有所值定量评估方案 |
4.2.4 PPP物有所值创新因子与量化 |
4.3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项目采购管理的竞争性与效率性 |
4.3.1 PPP项目竞合对话的充分竞争性 |
4.3.2 PPP项目非招标提案的竞争性优化 |
4.3.3 PPP项目技术与财务评标的权衡 |
4.3.4 PPP项目采购时间与成本的效率性 |
4.4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项目采购主合同边界条件 |
4.4.1 PPP项目合同标准化 |
4.4.2 PPP项目合同绩效产出边界 |
4.4.3 PPP项目合同回报机制边界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投融资管理分析 |
5.1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投融资结构 |
5.1.1 PPP项目投融资一般性分析 |
5.1.2 加拿大PPP项目投融资结构 |
5.2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债券类融资构成及创新 |
5.2.1 PPP项目债券融资现状 |
5.2.2 PPP项目债券构成要素 |
5.2.3 绿色债券与PPP绿色项目协同创新 |
5.2.4 社会效益债券与公共服务融资创新 |
5.3 加拿大PPP项目政策性及商业银行金融支持与变革 |
5.3.1 加拿大基础设施银行对PPP政策性金融支持 |
5.3.2 省属金融管理局对基础设施建设支持 |
5.3.3 金融危机后商业银行PPP投融资变化与变革 |
5.4 加拿大养老金对基础设施及PPP项目投资与绩效 |
5.4.1 养老金资产配置与基础设施投资规模 |
5.4.2 养老金基础设施投资领域与风险偏好 |
5.4.3 养老金基础设施投资方式与投资业绩 |
5.5 加拿大PPP产业投资基金与基础设施基金作用与机制 |
5.5.1 PPP产业投资基金类型及主要作用 |
5.5.2 PPP产业投资基金运作机制 |
5.5.3 联邦基础设施基金运作机制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风险管理分析 |
6.1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风险特征及风险管理制度 |
6.1.1 基础设施PPP项目风险及特征 |
6.1.2 PPP模式风险管理原则与工具 |
6.1.3 PPP模式风险管理要素 |
6.2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风险管理核心内容与管理实践 |
6.2.1 PPP项目风险识别 |
6.2.2 PPP项目风险分配 |
6.2.3 PPP项目风险评估 |
6.2.4 PPP项目风险救济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监管保障分析 |
7.1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法律构成要素与制度框架 |
7.1.1 PPP模式法律构成要素 |
7.1.2 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下PPP立法特征 |
7.1.3 联邦与省级PPP法律制度框架 |
7.2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专业机构与治理能力 |
7.2.1 PPP专业机构核心能力要素 |
7.2.2 联邦级PPP机构战略引导作用 |
7.2.3 省级PPP机构运营与执行能力 |
7.3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监管机制 |
7.3.1 PPP模式绩效监管 |
7.3.2 PPP模式财政监管 |
7.3.3 PPP模式审计监管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评价 |
8.1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效率评价 |
8.1.1 加拿大PPP项目交付效率分析 |
8.1.2 社会认可度与市场参与度分析 |
8.1.3 PPP模式经济系统性效益分析 |
8.2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面临挑战 |
8.2.1 加拿大市级PPP模式发展受到制约 |
8.2.2 弱化对长期私营资本的需求及其影响 |
8.2.3 部分地区或项目未能真正实现物有所值 |
8.3 本章小结 |
第9章 加拿大经验对我国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的启示 |
9.1 我国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历程与现状 |
9.1.1 我国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历程 |
9.1.2 我国基础设施PPP项目发展现状 |
9.2 我国基础实施PPP模式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9.2.1 政府与社会资本PPP模式理念认识不清,双方合作地位不平等 |
9.2.2 PPP模式全生命周期监管、财政隐性风险、绩效管理存在不足 |
9.2.3 PPP项目融资属性欠缺,项目回报渠狭窄,存在短期投资倾向 |
9.3 加拿大经验对我国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的启示 |
9.3.1 协调财政与发改部门轴心作用,建立省和市级PPP专业团队 |
9.3.2 提升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财政及审计综合治理能力 |
9.3.3 加强PPP项目规划与筛选,完善物有所值定性与定量分析 |
9.3.4 优化PPP项目风险分担、回报方式与激励机制 |
9.3.5 拓展PPP多元化投融资市场,逐步向项目融资模式转变 |
参考文献 |
附件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我国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目的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和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三、主要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法律制度概述 |
一、国家公园的特许经营 |
(一)特许经营的含义 |
(二)特许经营的目的 |
二、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法律制度 |
(一)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的概念 |
(二)国家公园特许经营制度的内涵 |
(三)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的特点 |
三、我国建立国家公园特许经营制度的必要性 |
(一)建立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符合我国当前的生态文明理念 |
(二)我国建立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法律制度具有独特优势 |
(三)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法律制度亟待完善 |
第二章 我国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法律制度梳理 |
一、我国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的法律制度现状 |
(一)我国国家公园特许经营项目规划 |
(二)我国国家公园特许经营主体准入机制 |
(三)我国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的运营监管机制 |
三、我国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的实施现状 |
(一)三江源国家公园特许经营制度实施现状 |
(二)武夷山国家公园特许经营制度实施现状 |
(三)普达措国家公园特许经营制度实施现状 |
第三章 我国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的缺失分析 |
一、管理机构设置与权责分配模糊 |
二、特许经营者(受许人)的准入与退出机制不完善 |
三、特许经营协议相关规定亟待调整 |
四、我国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活动监管体系缺失 |
五、公众参与度较低 |
第四章 国家公园特许经营制度的域外经验 |
一、美国国家公园的特许经营制度 |
二、韩国国家公园的特许经营制度 |
三、新西兰国家公园的特许经营制度 |
四、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
(一)美国国家公园特许经营制度的启示 |
(二)韩国国家公园特许经营制度的启示 |
(三)新西兰国家公园特许经营制度的启示 |
第五章 对我国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的建议 |
一、明确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的原则 |
(一)坚持可持续发展、保护优先原则 |
(二)坚持科学规划、控制开发原则 |
二、建立和完善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 |
(一)选择合适的管理模式 |
(二)建立明确的权责分配机制 |
(三)完善准入与退出制度 |
(四)保障特许经营协议的明确性 |
(五)建立特许经营监管制度 |
(六)完善特许经营公众参与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研究 ——基于合约视角下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3 研究目的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相关文献述评 |
1.2.2 国内相关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及结构框架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结构框架 |
1.5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1.5.1 主要创新 |
1.5.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城市公用事业特性及相关理论 |
2.1.1 城市公用事业的网络性 |
2.1.2 垄断性与自然垄断理论 |
2.1.3 公用性与公用物品理论 |
2.2 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的相关概念 |
2.2.1 PPP模式的合约本质 |
2.2.2 PPP模式的发展背景 |
2.2.3 PPP模式的类型划分 |
2.3 从新古典经济学到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 |
2.3.1 合约理论 |
2.3.2 产权理论 |
2.3.3 交易费用理论 |
2.3.4 博弈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适用性及存在问题 |
3.1 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的适用性分析 |
3.1.1 PPP合约与产业结构 |
3.1.2 PPP合约的效率边界 |
3.1.3 PPP合约的应用条件 |
3.2 PPP合约应用实例分析—以合肥王小郢污水处理项目为例 |
3.2.1 项目概况 |
3.2.2 合约分析 |
3.2.3 假说验证 |
3.3 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的现存问题 |
3.3.1 营建用途产生异化 |
3.3.2 社会资本参与困难 |
3.3.3 风险管理能力不足 |
3.3.4 监管效能有待提高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制约因素及风险分析 |
4.1 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设计中的制约因素 |
4.1.1 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设计 |
4.1.2 PPP合约的不完全性与风险 |
4.1.3 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的风险特征 |
4.2 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合约的风险识别 |
4.2.1 PPP项目合约的内部风险 |
4.2.2 PPP项目合约的外部风险 |
4.2.3 城市公用事业PPP风险的识别方法 |
4.3 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合约的风险清单 |
4.3.1 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的案例归纳 |
4.3.2 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风险清单建立 |
4.3.3 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的风险释义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的风险管理 |
5.1 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风险的预警机制 |
5.1.1 PPP项目的风险评估 |
5.1.2 PPP与模糊综合评判法 |
5.1.3 PPP合约风险评估的案例演绎 |
5.2 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的风险分担框架 |
5.2.1 PPP合约的风险分担 |
5.2.2 层级关联与责任归属 |
5.2.3 归责不明与仲裁机制 |
5.3 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风险的社会共治 |
5.3.1 交易费用视角下的风险度量 |
5.3.2 礼仪规范下的PPP项目风险 |
5.3.3 PPP项目风险的社会性监管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合约的优化设计 |
6.1 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合约的基本框架 |
6.1.1 PPP项目类型与收费机制 |
6.1.2 PPP项目合约的主要条款 |
6.1.3 PPP项目合约的设计准则 |
6.2 完全信息条件下的PPP合约分析 |
6.2.1 租值配置模型 |
6.2.2 政府管制约束 |
6.2.3 推理结果分析 |
6.3 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PPP合约分析 |
6.3.1 租值配置模型 |
6.3.2 动态博弈分析 |
6.3.3 推理结果分析 |
6.4 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的优化设计 |
6.4.1 PPP合约的收益条款设计 |
6.4.2 PPP合约的风险条款设计 |
6.4.3 PPP合约的其它条款设计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发展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的相关政策建议 |
7.1 优化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设计 |
7.1.1 完善模式匹配机制 |
7.1.2 合理配置项目租值 |
7.1.3 实现动态风险管理 |
7.2 完善PPP合约的法律保障 |
7.2.1 突出合约合法合规审查 |
7.2.2 厘清PPP合约法律关系 |
7.2.3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
7.3 加强城市公用事业PPP政府监管 |
7.3.1 树立全新监管理念 |
7.3.2 完善政府监管体系 |
7.3.3 健全监管监督机制 |
7.4 推动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社会共治 |
7.4.1 突出社会规范作用 |
7.4.2 建立公众问责机制 |
7.4.3 塑造社会共治环境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附录 PPP项目风险因素权重及其影响程度判断专家调查问卷 |
(5)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二)预期创新点 |
(三)研究难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PPP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PPP的制度概述 |
一、PPP的概念范畴 |
二、PPP模式的类型化 |
三、PPP的法律特征 |
(一)以合同为基础的合营关系 |
(二)以平等为基础的合作模式 |
(三)以项目融资为基础的融资模式 |
第二节 PPP的制度价值 |
一、有助于降低地方债务压力 |
二、有助于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
三、有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第三节 PPP的法律规制原则 |
一、诚实信用原则 |
二、平等协商原则 |
三、效率原则 |
四、公平原则 |
第二章 PPP准入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PPP项目的准入规则 |
一、PPP项目的识别标准 |
(一)以公益导向的项目识别标准 |
(二)以防范风险为目标的识别标准 |
二、PPP项目的适用领域及识别规则 |
(一)PPP项目的适用领域 |
(二)PPP项目的识别规则 |
第二节 PPP项目公司的准入规则 |
一、PPP项目公司的设立规则 |
二、PPP项目公司的资本规则 |
(一)项目公司项目资本金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关系 |
(二)项目公司资本金的财务处理 |
第三节 PPP政府方主体的准入规则 |
一、PPP实施机构的准入规则 |
(一)政府实施机构的主体范畴 |
(二)政府实施机构的职责 |
二、PPP政府出资代表的准入规则 |
(一)政府方出资代表的源起 |
(二)政府出资代表身份及资金来源的厘定 |
(三)国企参与PPP项目的规制规则 |
第三章 PPP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边界 |
第一节 政府方权利及义务的边界 |
一、政府方的权利类别 |
(一)政府方的监管权能 |
(二)政府方的股东权利 |
二、政府方的义务范畴 |
第二节 PPP项目公司的权利与义务范畴 |
一、PPP项目公司的权利范畴 |
(一)PPP项目公司的法定权利 |
(二)PPP项目公司的合同权利 |
二、PPP项目公司的义务范畴 |
第三节 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 |
一、中介机构的监督规则 |
二、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
第四章 PPP监管的理念与规则 |
第一节 PPP监管理论概述 |
一、PPP监管的基本概念 |
二、PPP监管的制度价值 |
(一)PPP监管的必要性 |
(二)PPP监管的价值 |
三、PPP监管的主体 |
四、PPP政府监管的权力范畴 |
(一)政府监管权的来源 |
(二)PPP模式下政府监管范畴的法律检讨 |
(三)政府对项目及社会资本等参与主体的监管范畴 |
(四)政府方监管权利的配置 |
第二节 PPP监管的基本理念 |
一、衡平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监管理念 |
二、最大限度消除信息不对称的监管理念 |
三、坚持以绩效考核为中心的监管理念 |
四、强化双方的履约责任的监管理念 |
第三节 PPP监管的规则构建 |
一、“一总多分”的监管框架 |
二、嵌入项目公司监管的路径 |
(一)政府参股项目公司的监管规则 |
(二)政府不参股项目公司的监管规则 |
(三)项目公司类别股的制度构建 |
第五章 PPP归责体系的法律证成 |
第一节 PPP中政府的归责体系 |
一、PPP中政府的责任类型 |
(一)PPP中政府的民事责任 |
(二)PPP中政府的行政法律责任 |
二、PPP中政府的归责原则 |
(一)政府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
(二)政府的行政法律责任归责原则 |
三、PPP中政府的责任承担形式 |
(一)政府违约的法律后果 |
(二)因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
(三)政府方侵权的法律后果 |
(四)政府方行政法律责任的后果 |
第二节 PPP中介机构的归责体系 |
一、PPP中介机构的范围界定 |
二、PPP中介机构的归责原则 |
(一)中介机构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中介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PPP中介机构承担责任的类别 |
(一)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 |
(二)中介机构的行政责任 |
(三)信用体系 |
第三节 PPP项目公司的归责体系 |
一、PPP项目公司的责任类型 |
(一)项目公司法律责任的产生 |
(二)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具体类型 |
(三)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 |
二、PPP项目公司的归责原则 |
(一)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PPP项目公司的法律责任承担 |
(一)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承担方式 |
(二)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
(三)项目公司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
第六章 PPP融资的困境与出路 |
第一节 PPP项目的融资路径选择 |
一、PPP项目债权融资的制度困境 |
(一)债权担保的困境 |
(二)PPP项目对融资本身性质的局限 |
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制度迷思 |
(一)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概述 |
(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适格性 |
(三)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实现破产隔离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PPP项目融资担保制度架构 |
一、PPP项目的融资担保路径选择 |
(一)社会资本方担保规则 |
(二)第三方担保规则 |
二、PPP项目再担保制度的现实选择与规则苑囿 |
(一)再担保制度的含义及在我国的发展 |
(二)PPP项目再担保的可行之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6)SD英语教育特许经营模式的问题及优化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国内外相关理论与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特许经营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特许经营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4 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内容 |
1.4.3 研究框架 |
第二章 SD英语教育特许经营现状的分析 |
2.1 SD英语教育公司概况 |
2.1.1 公司简介 |
2.1.2 品牌特色 |
2.2 SD英语教育特许经营模式发展现状分析 |
2.2.1 管理模式 |
2.2.2 发展路线 |
2.2.3 特许经营关键因素分析 |
2.3 SD英语教育特许经营存在的问题 |
2.3.1 股权及回购 |
2.3.2 加盟校师资薄弱 |
2.3.3 学生人数减少 |
2.3.4 负面事件影响 |
2.4 SD英语教育特许经营问题产生的原因 |
2.4.1 特许经营管理不成熟 |
2.4.2 教师工作满意度低 |
2.4.3 业务缺乏核心竞争力 |
2.4.4 国家政策限制所导致的办学困境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SD英语教育特许经营加盟优化设计 |
3.1 SD英语教育特许经营优化目标和原则 |
3.1.1 SD英语教育特许经营优化目标 |
3.1.2 SD英语教育特许经营优化原则 |
3.2 SD英语教育优化后的特许经营策略 |
3.2.1 SD英语教育特许经营投资流程优化 |
3.2.2 SD英语教育特许经营关键节点优化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SD英语教育特许经营优化保障措施 |
4.1 加强总部、特许经营校区、投资人之间的利益相关性 |
4.2 健全特许经营校区师资管理机制 |
4.2.1 薪资待遇结构调整 |
4.2.2 加强师德师风教育 |
4.3 发展营销新模式,大量招新生 |
4.3.1 重视企业策略营销 |
4.3.2 推进网络营收手段 |
4.4 注重战略发展规划,提高市占率 |
4.4.1 补足应试 |
4.4.2 发展线上教育 |
4.5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7)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作为地方政府融资工具的有效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问题 |
1.2 基本概念 |
1.2.1 PPP定义 |
1.2.2 PPP类型 |
1.3 研究方法与结构安排 |
2 已有研究和实践述评 |
2.1 PPP的国内外研究概况 |
2.2 公共管理研究中的PPP治理 |
2.3 PPP的动机 |
2.4 PPP的绩效 |
2.5 PPP的采纳 |
2.6 PPP在中国:过去与现在 |
2.6.1 中国PPP的发展历程 |
2.6.2 中国PPP定义、类型与制度安排 |
2.7 本章小结 |
3 分析框架 |
3.1 PPP:财政信息不透明下替代性的融资工具? |
3.1.1 PPP:地方政府融资工具 |
3.1.2 财政不透明对地方政府融资决策的影响 |
3.2 PPP的有效性及其影响因素 |
3.2.1 PPP作为融资工具的有效性与PPP采纳 |
3.2.2 交易成本理论与PPP |
3.2.3 PPP采纳的研究假说 |
3.3 本章小结 |
4 实证分析: 财政信息不透明下替代性的融资工具 |
4.1 债务性融资工具 |
4.1.1 城投债 |
4.1.2 地方政府债券 |
4.2 数据与方法 |
4.2.1 因变量 |
4.2.2 自变量 |
4.2.3 方法与模型 |
4.3 研究发现 |
4.4 本章小结 |
5 实证分析: PPP采纳及其影响因素 |
5.1 PPP采纳率 |
5.2 数据与方法 |
5.2.1 主要变量 |
5.2.2 方法与模型 |
5.3 研究发现 |
5.4 本章小结 |
6 结论与政策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6.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8)英国PFI法律制度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PFI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作为契约的PFI:法律视角下PFI的内涵界定 |
一、PFI内涵的法律界定 |
二、PFI的特点分析 |
三、PFI的类型化分析 |
第二节 PFI与相关概念比较 |
一、PFI与PPP比较 |
二、PFI与BOT比较 |
三、PFI与BOO比较 |
第三节 PFI法律制度选择的法理基础 |
一、公共产品供给中市场与政府的双重缺陷 |
二、PFI法律制度选择的经济学理据 |
第四节 PFI法律关系分析 |
一、PFI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二、PFI法律关系的内容 |
三、PFI法律关系的客体 |
第二章 英国PFI法律制度的起源及演变 |
第一节 英国首倡PFI的历史背景 |
一、思想背景:凯恩斯主义(KeynesianEconomics)的失败 |
二、经济背景:公共财政危机的挤压 |
三、公共部门改革背景: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 |
第二节 PFI法律制度的酝酿与萌芽(1979—1990) |
一、启动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 |
二、启动公共部门改革 |
三、废除莱利法则(RyrieRules) |
第三节 PFI法律制度的确立与发展(1990—1997) |
一、私有化改革的继续 |
二、发起公民宪章运动 |
三、PFI制度的正式确立 |
四、PFI实施进展 |
第四节 PFI法律制度的基本建成(1997—2007) |
一、布莱尔的“合作政府”(Joined-UpGovernment)改革 |
二、PFI法律制度的完善与PFI项目的大规模推进 |
第五节 PFI法律制度的修正与调整(2008至今) |
一、卡梅伦的“大社会”(BigSociety)改革 |
二、PF2的提出:PFI制度的修正与发展 |
第三章 英国PFI法律制度框架 |
第一节 英国PFI法律制度框架理论基础 |
一、法律制度的含义 |
二、英国法律制度的构成 |
三、英国没有单独出台PFI立法及其原因分析 |
第二节 英国PFI法律制度主要框架内容 |
一、欧盟PPP相关条约 |
二、英国国会通过关于PFI的法律 |
三、英国政府PFI的政策文件 |
第四章 英国PFI合同法律制度 |
第一节 英国PFI合同性质分析 |
一、PFI合同性质的几种观点 |
二、英国PFI合同属性分析 |
第二节 英国PFI合同系统框架 |
一、项目合同 |
二、承包合同 |
三、融资合同 |
第三节 PFI合同主要内容:以SOPC为例 |
一、SoPC的形成过程 |
二、SoPC的主要内容 |
三、PF2标准合同对SoPC的发展 |
四、SoPC条款的适用及其约束力 |
第五章 英国PFI竞争性谈判制度 |
第一节 PFI竞争性谈判制度的法律渊源及其适用 |
一、PFI竞争性谈判制度的法律渊源 |
二、竞争性谈判制度适用 |
第二节 PFI竞争性谈判制度的原则:VFM(物有所值) |
一、VfM的含义 |
二、VfM定性评估 |
三、英国VfM评估的应用 |
第三节 PFI竞争性谈判的流程 |
一、谈判准备阶段 |
二、谈判阶段 |
三、谈判后续阶段 |
第六章 英国PFI监管制度 |
第一节 PFI监管组织结构 |
一、PFI监管组织的建立 |
二、英国PFI监管机构 |
第二节 英国PFI主要监管措施 |
一、PFI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监管措施 |
二、PFI项目运行过程中的监管措施 |
第七章 英国PFI纠纷阻却与解决制度 |
第一节 英国PFI纠纷的类型 |
一、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纠纷 |
二、私人部门之间的纠纷 |
第二节 英国PFI纠纷阻却制度 |
一、PFI合同定期审查阻却机制 |
二、PFI合同谈判与再谈判阻却机制 |
三、PFI标准合同的弹性条款阻却制度 |
第三节 PFI纠纷解决机制 |
一、磋商(Consultation) |
二、专家决断(ExpertDetermination) |
三、仲裁(Arbitration) |
四、诉讼(CourtProceedings) |
五、CEDR解决程序 |
第八章 英国PFI经验借鉴与运用 |
第一节 英国PFI制度及其实施经验总结 |
一、建立完备的PFI法律制度 |
二、注重保护PFI主体的合法权益 |
三、不断提高PFI制度及其项目运作的透明度 |
四、不断促进PFI的物有所值(Vf M) |
第二节 英国PFI制度及其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PFI项目竞投者选择过程缓慢:以伦敦大学学院(UniversityCollegeLondon)案为例 |
二、PFI项目运营机制缺乏灵活性:以帕丁顿健康校园(PaddingtonHealthCampus)案为例 |
三、PFI项目合同履行不力:以JarvisPlc案为例 |
第三节 英国PFI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
一、制定《PPP法》为基本法 |
二、建立PPP标准合同制度 |
三、完善PPP监管制度 |
四、完善PPP风险防控制度 |
五、中国PPP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
第四节 PFI制度的应用:以“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为例 |
一、“一带一路”战略中PPP实施现状 |
二、“一带一路”战略中的PPP:以PAYRA项目为例 |
三、“一带一路”战略中PPP实施风险以及存在的问题 |
四、“一带一路”战略中PPP实施的对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规制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 概念界定 |
1.2.1 城镇供热 |
1.2.2 城镇供热PPP |
1.3 研究思路、内容框架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内容框架 |
1.3.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和不足 |
1.4.1 主要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2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城镇供热行业的公共产品理论 |
2.1.1 公共产品基本理论 |
2.1.2 公共产品理论在城镇供热行业中的应用 |
2.2 城镇供热行业的自然垄断理论 |
2.2.1 网络性产业的自然垄断理论 |
2.2.2 自然垄断理论在城镇供热行业中的应用 |
2.3 城镇供热行业的激励性规制理论 |
2.3.1 激励性规制理论 |
2.3.2 激励性规制理论在城镇供热行业中的应用 |
2.4 基于PPP视角的城镇供热规制研究综述 |
2.4.1 规制起因 |
2.4.2 规制方式选择 |
2.4.3 现有规制研究特征 |
2.4.4 规制研究的发展趋势 |
3 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规制政策框架 |
3.1 城镇供热市场化改革与PPP模式 |
3.1.1 城镇供热市场化改革历程 |
3.1.2 PPP模式在城镇供热市场化过程中的应用 |
3.2 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规制需求分析 |
3.2.1 城镇供热技术经济特征 |
3.2.2 城镇供热规制需求 |
3.3 城镇供热规制现状 |
3.3.1 现行城镇供热规制框架 |
3.3.2 城镇供热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
3.4 基于PPP视角的城镇供热规制效果检验 |
3.4.1 指标选择与基本假定 |
3.4.2 模型构建与数据说明 |
3.4.3 检验方法 |
3.4.4 检验结果分析 |
3.4.5 结论 |
3.5 城镇供热PPP规制政策框架 |
3.5.1 规制政策导向 |
3.5.2 规制政策内容 |
3.5.3 规制政策工具 |
3.5.4 规制政策运行体系 |
3.6 本章小结 |
4 市场结构重组与PPP项目准入规制政策 |
4.1 市场结构与PPP项目准入的交互影响机理 |
4.1.1 市场结构是PPP项目准入的前提条件 |
4.1.2 PPP项目准入能促进市场结构演化 |
4.2 城镇供热市场结构重组政策 |
4.2.1 市场结构重组政策目标 |
4.2.2 现有市场结构特征及其缺陷 |
4.2.3 市场结构重组模式选择 |
4.2.4 市场结构重组政策建议 |
4.3 城镇供热PPP项目准入规制政策 |
4.3.1 竞标资格审查 |
4.3.2 竞标过程监管 |
4.4 本章小结 |
5 PPP模式下的激励性热价规制政策 |
5.1 PPP模式下的激励性热价规制需求 |
5.1.1 PPP模式下的热价规制目标 |
5.1.2 现行定价机制的缺陷 |
5.1.3 激励性热价机制优势 |
5.2 PPP模式下的热价上限规制政策 |
5.2.1 热价上限规制优势 |
5.2.2 PPP模式下的热价上限模型设计 |
5.2.3 煤(气)热价格联动下的热价上限模型 |
5.2.4 PPP模式下热价上限规制的关键问题 |
5.2.5 PPP模式下热价上限规制的实施条件 |
5.3 PPP模式下的标杆热价规制政策 |
5.3.1 竞争性热价形成机制与标杆价格 |
5.3.2 PPP模式下的标杆热价模型设计 |
5.3.3 PPP模式下标杆热价规制的实施过程 |
5.3.4 PPP模式下标杆热价规制的实施条件 |
5.4 本章小结 |
6 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普遍服务规制政策 |
6.1 PPP模式与城镇供热普遍服务转型 |
6.1.1 城镇供热普遍服务内涵 |
6.1.2 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普遍服务困境 |
6.1.3 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普遍服务模式选择 |
6.2 政府补贴模式的政策优化 |
6.2.1 城镇供热普遍服务的两种政府补贴形式 |
6.2.2 供热企业补贴 |
6.2.3 居民用热补贴 |
6.3 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普遍服务基金政策 |
6.3.1 实施普遍服务基金制的动因分析 |
6.3.2 普遍服务基金的建立与运行 |
6.3.3 建立和完善普遍服务基金制度的政策建议 |
6.4 本章小结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7.2.1 城镇供热行业发展趋势 |
7.2.2 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规制发展趋势 |
攻读博士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规制约束—政策激励下中国煤电行业清洁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煤电被认为是大气污染主要成因 |
1.1.2 煤电是中国不可替代的基础电源 |
1.1.3 煤电清洁化是解决矛盾的关键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技术路线和研究内容 |
1.3.1 技术路线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创新 |
2 文献综述及理论工具 |
2.1 主要理论工具 |
2.1.1 规制约束相关研究 |
2.1.2 政策激励相关研究 |
2.1.3 供应链环境成本内部化相关研究 |
2.1.4 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理论相关研究 |
2.2 煤电清洁化相关研究 |
2.2.1 不可替代性——煤电生存基础 |
2.2.2 可能性——煤电清洁技术路线 |
2.2.3 经济性——清洁煤电可负担 |
2.2.4 前瞻性——煤电清洁发展 |
2.3 文献研究综评 |
3 中国煤电行业特征及发展现状分析 |
3.1 中国煤电行业发展现状 |
3.1.1 煤电行业投资建设及电源结构对比分析 |
3.1.2 煤电行业电力生产及电源结构对比分析 |
3.1.3 煤电行业经营状况及电源结构对比分析 |
3.2 与世界主要国家及区域电源结构对比分析 |
3.2.1 世界煤电领域电力生产情况对比分析 |
3.2.2 其它电源结构产能情况对比分析 |
3.3 中国主要煤电集团状况 |
3.4 中国煤电行业特征及优势 |
3.5 本章小结 |
4 机制研究——中国煤电清洁化驱动因素 |
4.1 政策因素 |
4.1.1 煤电清洁化相关规制约束-政策激励的演化 |
4.1.2 环境约束: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4.1.3 政策激励:燃煤电厂环保补贴 |
4.2 环保科技 |
4.2.1 煤电烟气污染物典型控制技术分析 |
4.2.2 煤电烟气污染物控制技术创新与发展 |
4.3 执法监督 |
4.3.1 地方政府的执法检查 |
4.3.2 中央政府的环保督察 |
4.4 中国煤电清洁化驱动因素关联性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5 路径研究之一——环境成本内部化:自身投资运维模式 |
5.1 政府、燃煤电厂和环保企业的路径选择 |
5.1.1 政府——补贴路径选择 |
5.1.2 燃煤电厂——投资路径选择 |
5.1.3 环保企业——盈利路径选择 |
5.1.4 清洁化综合路径类型 |
5.2 燃煤电厂自身投资运维模式发展状况 |
5.2.1 燃煤电厂自身投资运维模式演化 |
5.2.2 燃煤电厂自身投资运维模式现状分析 |
5.3 自身投资运维模式相关假设及参变量定义 |
5.3.1 模型假设条件 |
5.3.2 模型参变量定义 |
5.4 不同政策条件下自身投资运维模式建模分析 |
5.4.1 无补贴政策 |
5.4.2 仅有环保补贴电量政策 |
5.4.3 仅有环保补贴电价政策 |
5.4.4 兼有环保补贴电量和补贴电价政策 |
5.5 算例分析和结果讨论 |
5.5.1 参数取值 |
5.5.2 计算结果 |
5.5.3 分析结论 |
5.6 本章小结 |
6 路径研究之二——供应链环境成本内部化:第三方治理模式 |
6.1 燃煤电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状况 |
6.1.1 燃煤电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演化 |
6.1.2 燃煤电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现状分析 |
6.2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相关假设及参变量定义 |
6.2.1 模型假设条件 |
6.2.2 模型参变量定义 |
6.3 不同政策条件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建模分析 |
6.3.1 无补贴政策 |
6.3.2 仅有环保补贴电量政策 |
6.3.3 仅有环保补贴电价政策 |
6.3.4 兼有环保补贴电量和补贴电价政策 |
6.4 算例分析和结果讨论 |
6.4.1 参数取值 |
6.4.2 计算结果 |
6.5 环境成本内部化与供应链环境成本内部化的比较分析 |
6.5.1 对比分析 |
6.5.2 政策建议 |
6.6 本章小结 |
7 成效研究——煤电与其它用煤人为污染源清洁化效果对比 |
7.1 中国煤电清洁化进展 |
7.1.1 机组结构持续升级 |
7.1.2 环保设施全面普及 |
7.1.3 能耗水平显着提升 |
7.1.4 污染排放大幅降低 |
7.2 与其它用煤领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比分析 |
7.2.1 非发电用煤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 |
7.2.2 生活用煤领域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 |
7.2.3 各用煤领域大气污染物排放对比分析 |
7.3 煤电清洁化案例研究 |
7.3.1 典型燃煤电厂清洁化案例 |
7.3.2 典型煤电集团清洁化案例 |
7.4 本章小结 |
8 趋势研究——基于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理论 |
8.1 中国经济发展情况与环境承载力情况 |
8.1.1 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
8.1.2 中国资源环境承载力已近上限 |
8.2 经济增长与不同用煤人为污染源排放量关系建模分析 |
8.2.1 指标选取和数据来源 |
8.2.2 模型构建和曲线拟合 |
8.2.3 分析与讨论 |
8.3 结论及政策启示 |
8.4 本章小结 |
9 研究结论与展望 |
9.1 主要结论 |
9.2 研究的不足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四、特许经营 21世纪最主要的经营模式──特许专家谈特许经营的发展(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VFM的多主体参与污水处理PPP项目合作决策模型研究[D]. 戴同.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2021(01)
- [2]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研究[D]. 刘琨. 吉林大学, 2021(12)
- [3]我国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研究[D]. 王筱涵. 西北民族大学, 2021(09)
- [4]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研究 ——基于合约视角下的分析[D]. 张一楠. 吉林大学, 2020(03)
- [5]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D]. 肖华杰. 吉林大学, 2020(01)
- [6]SD英语教育特许经营模式的问题及优化策略研究[D]. 杜维.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7]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作为地方政府融资工具的有效性研究[D]. 谈婕. 浙江大学, 2020(10)
- [8]英国PFI法律制度与实践研究[D]. 黄志豪(Raymond Wong).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9]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规制政策研究[D]. 王玉璋. 东北财经大学, 2019(06)
- [10]规制约束—政策激励下中国煤电行业清洁化研究[D]. 黄华. 北京交通大学, 2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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