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当前县级人行金融监管工作若干问题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李珍妮[1](2021)在《云南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研究》文中提出本论文的研究对象是云南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选择这一研究对象,原因有二:一是在2015年,国内融资担保行业迎来巨变,国家第一次明确融资担保的历史定位为服务中小微企业及“三农”的普惠金融、准公共服务产品,这使得此前一度处于低潮的政策性融资担保迅速成为了行业主流,并在扶持中小微及“三农”、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方面发挥出日益重要的作用;二是云南省作为西南农业大省、贫困大省、沿边大省、民族大省,每一个独特的特征,都决定其健康发展需要各级政府投入更多的引导和培育。在这个过程中,政策性融资担保可以发挥出比其他地区更为重要和独特的作用。因此,对云南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研究,不仅可以丰富新公共产品理论的实践,而且可以助力云南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健康发展。本论文在完成相关基本概念和理论阐述以及我国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历史回顾这些基本工作后,重点梳理了云南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在过去20年的三次构建,并从运营体系、监管体系建设、主要成效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尽而系统的分析,基本厘清了整个体系的发展历程。通过分析得出,云南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还存在一定不足,主要包括行业监管有效性不足,政策性扶持补偿机制没有完全落地,现有政策性融资担保运营平台扩展陷入瓶颈等。据此,本文提出了一系列改进建议,主要包括进一步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行业监管有效性,完善落实政策性扶持补偿机制以及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运营平台的壮大升级等。
卢俊杰[2](2020)在《息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政策优化研究》文中指出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定则社会安定。自河南省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开展以来,息县县委、县政府始终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增强农户的信用意识和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重要手段。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逐步探索走出了一条以建立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为基础载体,以对农户信用进行评价为切入点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新路子。在促进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帮助农户高效低廉地获取信贷支持和促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与金融精准扶贫的深度融合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显着成效。本文以息县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涉及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结合不完全竞争市场、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等相关理论,探索使用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法对息县农村信用体系的政策实施效果进行优化研究。为开展对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研究,推动息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持续发展,提供理论和政策参考。通过研究发现,自2011年息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正式开展以来,在切实增强农户信用意识、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向纵深发展和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等方面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囿于农村信贷市场法律制度不完善、信用主体不成熟和政府政策支持力度不足等内外部因素的制约,导致息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还存在诸如:农户信用信息采集难共享难、政策缺乏持续性和信用市场主体不成熟等诸多问题。鉴于此,为优化息县农村信用政策,本文在借鉴分析美日德等国外发达国家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又横向比较了浙江丽水、广西田东等国内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先进地区的政策优势。最后,紧紧围绕息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从加强政府对信用的扶持力度、强化政府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和建立健全农村信用担保和服务体系等角度提出了对策建议。最后,本篇论文的主要成果在于:明确了农村信用体系是一个涵盖信用信息数据库、信用等级评定、信用信息收集等多个子系统的复杂系统,并且受农村经济水平、风俗习惯等各个因素的制约,这其中起基础性作用的还是政府信用。
李其成[3](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郜清攀[4](2019)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农村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农民群体的公共服务需求不断升级。而当前中国农村地区相对落后的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却愈益无法满足农民群体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要。十九大以来,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将“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作为农业农村进一步发展的战略目标的同时,也为当前农村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事业提出了一系列新目标、新要求,使人们对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认识水平上升至了一个全新的高度。乡镇政府处于国家与农村社会交互作用的关键节点,是连接政府与农民的中枢和纽带。乡镇政府作为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者、协调者和践行者,不仅负责各项具体农村公共服务政策的贯彻落实,而且决定着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发展方向和总体水平。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服务型乡镇政府,对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基层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推进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乃至满足农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现阶段,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服务内容结构性失衡、服务供需脱节以及服务效能滞后,成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实现农业农村全面振兴的制约因素。鉴于此,本文综合运用文献研究、实证研究、比较研究等研究方法,从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现实意义出发,以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要素条件与其内部结构和外显结构之间的互动机理为依据,系统分析了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评价指标体系。基于对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现状及能力不足表现的考察,从不同视角探析了造成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原因。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内外加强基层政府改革的实践经验,以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加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目标要求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指导,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本文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对选题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等进行了阐释。第二部分为论文的主体部分,由五章内容构成。第一章,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的理论成果,详细考察了政府、乡镇政府、公共服务、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等概念。基于乡村振兴的概念、内涵与基本要求,全面考察了新时代新矛盾背景下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的历史渊源、现实依据、时代背景及其意义。并从市场失灵理论和政府失灵理论、公共产品提供和生产分离理论、服务型政府理论以及治理和善治理论等多个角度阐释了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研究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从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以及满足农民对美好生活需要三个方面系统阐释了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对乡村振兴战略的意义。第二章,对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的分析。基于“要素构成—内部结构—外显结构”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从内部结构和外显结构两个维度系统考察了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结构,通过对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要素条件的检视,深入透析了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要素条件与其内部结构和外显结构之间的互动机理。在此基础上,以乡村振兴战略的相关目标和理念为指导,从静态(结果)和动态(过程)两个维度设计了一套用以测量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状况的评价指标体系。第三章,对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现状、问题及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运用规范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从基层群众的服务需求、满意度和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三个方面对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在不同服务领域的具体表现进行系统考察。立足于实证分析的成果,对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总量和质量不足、供给结构失衡等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基于当前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困境,从政府职能定位、财权与事权关系、考评机制、供给方式、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系统阐释了造成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深层次原因。第四章,对国内外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改革实践与经验启示的分析。基于比较研究的视角,结合国内外不同地区的实践,详细探讨了国内一些乡镇政府在公共服务集约化、市场化、民主化、信息化等多个方面的改革实践,以部分西方发达国家为例,从政府向市场放权、政府之间放权、政府向社会放权三个维度,系统考察了西方发达国家在公共服务市场化、分权化、社会化改革等领域的实践创新。在此基础上,系统梳理了上述实践在政府组织机构改革、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政府间权责划分以及社会组织培养等方面对现阶段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启示。第五章,以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发展理念为指导,明确加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目标要求和基本原则,进而从乡镇政府的行政体制改革、财政管理体制、人才队伍建设、服务供给机制、服务供给模式等多个层面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提出针对性措施。第三部分是结论部分,从整体上对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进行了概况、总结及展望。本文的主要结论有:第一,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可分为内部结构和外显结构。内部结构是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本身所凭借的权力资源、财力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等要素。外显结构表现为两个方面:从服务结果来看,包括乡镇政府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社会保障服务能力、文化教育服务能力、生态环境服务能力、基础设施服务能力和公共安全服务能力。从服务过程来看,包括乡镇政府的民意聚合与甄别能力、资源获取与配置能力、公共决策和执行能力、监督问责与评估能力、民意诉求回应能力。第二,影响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要素条件包括体制性要素、制度性要素、主体性要素、策略性要素四个方面。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形成就是通过乡镇政府的体制性要素、制度性要素、主体性要素以及策略性要素的有机结合和共同作用,将政府潜在的权力资源、财力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等各种资源转化为政府各种外显公共服务能力的过程。第三,通过对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现状的分析可知:从服务内容来看,首先,医疗卫生条件、养老保障服务、公共卫生安全以及污水治理属于基层群众最关心同时也是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表现较差的领域;其次,道路交通、基础教育、合作医疗保险属于基层群众比较关心,同时也是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表现较强的领域;再次,在水电气供给、社会治安、生产安全、贫困救助、农田水利、垃圾处理、自然灾害防治等领域,基层群众的需求不显着,但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表现良好;最后,在法律援助、失业救济、公共文化、环境绿化等领域,基层群众的需求不显着,同时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表现较差。从服务过程来看,乡镇政府在民意聚合与甄别、公共决策与执行、监督问责与评估、对民意诉求的回应等方面的能力表现尽管较为平衡,但普遍偏低,在资源获取与配置方面的能力存在明显不足。第四,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具体表现在:一是公共服务供给总量和规模不足,二是服务内容存在着结构性失衡,三是乡镇政府对公共服务职能的认识模糊清晰,四是服务供给脱离农村基层社会的实际需要,五是乡镇政府应对基层群众服务需求升级的能力不足。究其原因,制约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体制性因素包括乡镇政府发展定位不明确、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制度性因素主要表现为绩效考核与评估机制不健全;主体性因素主要是指乡镇政府服务人员的结构不合理以及整体素质和能力的欠缺;策略性因素主要表现为乡镇政府垄断公共服务供给,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单一。第五,针对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路径,应当以建设服务型乡镇政府、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为目标要求,以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促进城乡统筹融合发展为基本原则,逐步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具体而言,一是推进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二是完善以服务为导向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三是加强乡镇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四是建立群众广泛参与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五是探索多元主体协同的服务供给模式。
万超[5](2019)在《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纵向权力分配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金融监管改革主要围绕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的权力分配有序开展进行,即中央层面监管系统内各机构的权力分配(横向维度)和中央—地方之间的权力划分(纵向维度)。当前,我国中央层面金融监管改革已取得初步进展和一定成效,确立起顶层的监管框架和机构设置,而在地方层面金融科技与地方金融相结合,导致区域性风险波动剧烈、频繁,因此纵向的权利分配是当务之急。通过对我国数十年监管改革的实践进行考察,将各地省级金融办(局)职责进行梳理,并对其相应的立法规制历程、体系进行分析,当前监管实践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在权力分配层面缺少相应的法治规制,监管分权的落实无法可依。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失衡具体表现在中央层面,放权法律供给“缺位”;而地方层面,政府规范性文件存在严重的供给“过剩”。因此,纵向的监管权力分配实践也存在着“模糊化”、“分散化”、“多重化”和“碎片化”等诸多问题。地方监管机构监管资源匮乏,监管手段有限,在“监管”的同时,也承担着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双重职能,地方监管目标异化,使金融监管的作用大打折扣。金融监管主体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和监管协作机制,不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当前我国山东、河北、四川三省已先后通过统一监管立法的金融监管条例,在对以上条例进行对比分析的基础之上,立足于国际视野和本土经验,笔者以为,我国金融监管纵向权力分配改革,强化与完善金融立法工作,需要从权力分配原则、实体制度以及程序保障等方面予以展开。金融监管纵向权力分配应当坚持“中央监管为主导,地方监管作为有益补充”,“权责明确,风险自担”的基本原则,由此理顺各层级监管主体的职能与责任,并在此基础上最终明确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实现对风险识别和防范的深入性和覆盖性。同时,在程序上建立信息共享和监管协调机制,创制能动金融司法防范体系,亦是风险防范的重要手段和保障。
王璟谛[6](2019)在《国家治理视角下民族自治地方财政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合理的财税体制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市场统一有序、社会公平公正、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部分,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基于民族自治地方特殊性安排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推进民族自治地方治理必然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建立符合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现代财政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应然要求,也是民族自治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题中之义。长期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并提出了加大力度支持革命地区、民族自治地方、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加快发展的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给民族自治地方尤其是边疆民族自治地方带来了新发展机遇。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坚实的财力保障和规范的制度保障,由于历史原因和原来国家战略大局安排,民族自治地区财政经济发展还明显地落后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自主财力还较为薄弱,目前中央支持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政策还欠稳定欠规范,转移支付力度与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需要还有较大差距,需要深入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在此背景下,加强在国家治理视角下开展民族自治地方财政问题研究,建立符合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全面发展的现代财政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文献回顾和收集八个民族省区的财政经济资料的基础上,针对民族自治地方存在的财政问题开展一定范围的实地调研,从国家治理视角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历史文化和财政运行的特殊性进行再认识,按照“理论分析—统计描述—实证分析(案例分析)—改革设计”的逻辑思路展开研究,全面分析了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收支体系、中央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政策、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制度和债务管理制度等财政体制问题,以及国家的财政法律制度建设和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法规建设问题,并分别提出了政策建议。本论文主要的创新点和突破点为:一是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现代财政制度框架(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预算管理制度、税收制度改革和地方税体体系)的基础上进行论证和修订,并提出符合民族自治地方现代财政制度框架(财政收支体系、财政体制、财政管理制度和财政法律)。二是用历史唯物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科学分析,得出受国家发展战略影响,民族自治地方存在基本公共服务历史欠账,自身定位不准发展滞后等多重因素制约,在一定时期内,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支出优先于地方组织收入工作。三是论文提出民族自治地方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必须体现历史补偿原则,中央和发达地区支持是民族自治地方成功从“输血”转向“造血”的重要保障。四是通过研究中央部委不当政策干预造成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支出结构不优、资金使用绩效不高的案例,得出结论是中央对民族自治地方重赋金、轻赋权的指导思想应该要调整,并进一步指出财政法制建设任重道远。五是提出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先试先行天然试验区,根据建设现代财政制度需要,先行全面深化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机构改革,率先试行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三分离的机构改革,尤其是突破人大机关职能职责的改革,率先推进财政大数据。
黄玲[7](2019)在《泰州市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构建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企业是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企业守信用对社会和谐稳定起到重要作用。在我国,制售假冒伪劣、不履行合同、逃税漏税等企业失信问题正严重危害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损害政府公众形象,破坏和谐人际关系。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企业监管机制,已经越来越受重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行之有效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提升企业信用水平,是本文的研究重点。本文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访谈、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按照构建理论分析框架、现状调查、问题梳理、原因分析、经验借鉴、提出对策的基本思路,对泰州市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构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探讨。文章首先从信用、信用监管、企业信用监管等概念出发,探讨政府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中的角色和限度。对泰州市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现状进行调研分析发现,其目前主要存在运行机制不顺畅、监管制度不全面、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不充分、监管实效尚待提高、社会对企业信用监管的支持程度不高等问题。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体制机制不完善、制度建设不到位、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不完备、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不健全、体系外部环境支撑力度不够等方面。文章还将国外和国内信用监管模式进行比较,分析总结了国内外信用监管体系成功经验及其对泰州市的启示。在经过一系列分析讨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泰州市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主要对策,包括建立完善企业信用监管机制体制、完善企业信用监管制度、破除企业信用监管信息壁垒、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企业信用文化建设等措施。本文不局限于单一监管部门,考虑政府部门联合的作用,创新地提出了政府在监管体系中的角色论。本研究对完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提高政府公信力和企业信用水平有一定意义。
黄斌[8](2016)在《P2P网贷法律问题研究—兼论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法律问题》文中研究指明P2P网贷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普惠金融的要求,既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产品,更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的重要来源。我国从国外引入P2P网贷后,短短几年内出现了爆发式增长,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P2P网贷市场,无论是网贷机构及交易量均为世界第一,P2P网贷已作为我国传统金融模式的重要补充。但与此同时,P2P网贷自诞生之初即创新和争议并行,相当一段时期内存在着“三无”现象,即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实践中国内各网贷平台运营也存在良莠不齐的状况。近年来,各地P2P网贷平台轮番上演倒闭潮、出现跑路、恶意携款逃跑等现象,还有不少网贷平台运营模式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这些问题的出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影响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在此背景下,近年来,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正规金融机构开始涉足P2P网贷市场,参与P2P业务并发挥“稳定器”作用。商业银行介入P2P网贷市场不仅扩大了自身的收益来源,而且对稳定网贷市场秩序和保障投资者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P2P网贷的基本民事法律关系及相应的民事责任如何?如何看待和解释当前P2P网贷实践中的特殊交易架构安排?如何在P2P网贷中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则?与此同时,针对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现象,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和如何做好风险防范?有诸多问题都需要进行研究和探讨。针对这些问题,笔者综合结合了民商法学、金融监管、P2P网贷实践以及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实践等多方面的知识,对P2P网贷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性的研究与分析。本文的内容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对P2P网贷的发展以及商业银行参与P2P的状况进行了法律检视。首先,分析了国内外P2P网贷发展状况和法律规制状况。一是回顾了国内外P2P网贷发展情况,二是以英国、美国、中国为代表比较了当前国内外P2P网贷的法律规制情况并比较评析其特点及检视其优劣势。总体上,相比较英美等国,我国P2P网贷法律规制滞后性较为突出,但正处于逐渐完善过程中。其次,在概览性地介绍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情况基础上,分析和探讨了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必要性和法律上的可行性。再次,在对比分析当前P2P网贷的四种主要运营模式的基础上,分别阐述了当前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业务的六种主要业务模式,并从法律角度对相关模式的特点和优劣势进行了比较、检视和探讨。第二部分对P2P网贷主要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首先,本文指出网贷的主要法律关系以“居间+民间借贷”为核心,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网贷居间区别于传统居间的特点,在此基础上,指出网贷居间人除需履行传统居间人的忠实报告义务、勤勉义务以及负担居间活动费用的义务外,还需承担有别于传统居间人的法律义务,即高于传统居间忠实报告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高于传统居间的勤勉义务,还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网贷平台系统、客户资金、客户信息安全保障)。随后,分析了网贷居间人违反这些义务而需承担的相应民事责任。最后,当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时,如对其推出的P2P产品与商业银行理财产生混淆,将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文从法律角度将P2P网贷居间与商业银行理财的差异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二者在法律性质、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责任、适用监管法规等方面都存在差别,商业银行应在上述法律区别基础上完善管理、业务架构和法律文件。第三部分对P2P网贷新型运营模式下的民商法问题进行了探讨,涉及票据质押贷模式、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模式和见证模式。当前部分P2P网贷新型运营模式缺乏明确的民商法依据,尚存在一定效力争议,在本章笔者对于三种典型的新型模式进行了研究分析,其中前两种为P2P平台普遍适用的模式,第三种为商业银行参与P2P的特殊模式。首先,对票据质押贷模式进行了研究分析。分析了该模式下主要法律关系及合同架构安排。并针对在该模式下票据质押的相关问题(包括缺乏背书的票据质押、票据质权共享安排及票据质权代理安排的有效性)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票据质押缺乏背书并不应一概否认其质押效力。针对票据法与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票据质押规定存在差异,笔者提出对于票据质押应区分为票据法上的质押和物权法上的质押的“两分法”,对于票据法上的质押,应以“质押背书”为生效要件,而对于物权法上的质押,以“质押合同+交付”为生效要件。物权法上的票据质押和票据法上的票据质押在权利证明方式、实现质权的方式、对抗第三人的效果、票据抗辩效果、有无权利担保效力、再背书限制及效力等方面存在法律上的差异,市场主体在了解两者法律差异的情况下可做出理性选择。此外,对于票据质押贷模式下网贷中常见的票据质权共享安排及票据质权代理安排,笔者经分析认为,尽管该种模式尚无明文法律规定,但应在“物权法定缓和”趋势的背景下认可相关安排的法律效力,以保障互联网交易参与方的权益和促进相关交易的实现。其次,对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模式进行了分析。分析了该模式下主要法律关系及合同架构安排。并针对该模式下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可采“将来债权说”,同时特定收益权具有约定权利(而非法定权利)、债权性、相对性、确定性、从属性等法律特点,应尊重相关当事方的意思自治,认可其转让的法律效力,但也应认识到由于该种模式缺乏独立性,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等方面的法律局限性,并做好风险控制安排。最后,笔者对商业银行见证模式进行了分析,该种模式是当前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重要模式。本文分析了该模式下主要法律关系及合同架构安排。结合相关司法判例分析了见证人的法律责任,并比较分析了该模式下商业银行作为见证人与居间人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区别,总体上认为网贷见证人的民事法律责任弱于网贷居间人,部分商业银行在选择以见证人身份介入网贷业务在民事法律责任上的考虑具有合理的法理基础。但见证在P2P交易中参与程度较为间接、民事责任相对较轻并不意味着见证不承担法律责任。在未尽职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作为见证人仍可能对相关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四部分研究了P2P网贷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首先,论证了P2P网贷中的金融消费者范围的几个重点问题,包括认为网贷投资行为依法可纳入“金融消费范围”,个人投资者和消费信贷个人借款人均应认定为金融消费者,但应将单位投资人和单位借款人、经营性信贷个人借款人排除出金融消费者范围。同时,在P2P网贷领域不宜将投资者区分为一般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并将专业投资者排除出P2P金融消费者范围。其次,以网贷投资者为重点、兼顾网贷借款人的角度分析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点内容,网贷投资者和网贷借款人共有的权益包括信息安全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主要侧重于网贷投资者享有的权益则包括资金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受教育权。在P2P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应以投资者权益保护为核心,兼顾借款人权益保护。再次,分析P2P网贷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包括现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不足、债权保障和维权风险、知情权受损风险、身份信息安全风险以及资金安全性风险等。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从构建事前预防机制、完善事中保障规范,以及加强事后维权机制三大方面十一个具体方面提出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包括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范、整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完善个人信息安全监管规范、加强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完善网贷信用体系建设、引入推介“适当性原则”、投资“犹豫期”机制、建立网贷保障基金、建立多层次事后纠纷解决机制等。最后,分析了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应特别注意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主要提出商业银行应审慎安排客户信息使用和转移、合理规制格式条款、做好与商业银行理财和代销产品的风险隔离、设置合规的增信措施等。第五部分系统分析了P2P网贷平台经营的主要法律风险和防范。分别分析了一般网贷平台以及商业银行参与P2P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本文主要结合民商法理论、P2P和商业银行实务以及相应案例,逐一提示法律风险,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对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针对性。针对一般网贷平台:一是业务模式不当可能涉嫌非法集资风险,相应提出合理设计业务架构和业务模式以避免非法集资风险;二是电子合同签署方式有效性和举证的法律风险,相应提出规范电子签名形式,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以提高电子合同证据采信度等管理措施;三是民间融资安排不规范所导致的法律风险,相应提出规范民间融资方式,确保网贷合同效力;四是如法律架构或权责安排不当,可能导致失权或担责的风险,相应提出妥善安排网贷平台权责的措施。针对商业银行开展P2P业务:一是超经营范围经营和新业务行政许可导致的风险,相应提出尽量基于已有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并做好监管沟通;二是“刚性兑付”风险和风险转移问题,相应提出既有效保障投资人权益,又避免P2P风险向商业银行表内传递的措施;三是P2P网贷资金存管风险,相应提出明确界定存管责任,建立合作P2P平台准入筛选机制等措施;四是洗钱风险,相应提出加强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措施;第六部分提出网贷立法及监管规则完善建议。总体上,本文提出对P2P网贷要把握好“金融创新与法律规制”的关系,秉持“支持和规范平衡、促进和监管并重”的监管立法原则,在此基础上,从三方面提出完善立法和监管规则的完善建议。首先,提出修订相关配套民商事法律规范,完善P2P网贷业务运行的民商事法律规则的建议。旨在通过完善民商事法律规范认可一些新型交易模式的法律效力,以满足市场参与主体的“意思自治”,以促成交易的实现,并保障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包括:一是完善居间合同法律规定,明确居间人法律责任;二是调整电子签名及电子证据的相关监管法规要求,从法律层面更有利于促成电子合同的效力;三是以适当形式对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效力予以认可;四是明确代理质押以及共享质权的法律效力;五是修订票据法律及监管规则,强化票据无因性,为融资性票据留下一定空间,同时采纳“物权法下的票据质押”与“票据法下的票据质押”的“两分法”,并明确两者在法律上的差异,为实践中缺乏背书票据质押的法律效力提供依据。其次,就建立及完善P2P业务的普通适性监管法规体系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鉴于近期P2P网贷风险事件高发态势,本文建议采取“宽严相济、适度从紧”的监管立法尺度。包括:一是理顺中央监管与地方监管的关系,调整当前的“双负责制”为“以银监监管为主,以地方政府监管为辅”的监管机制,消除“行为监管”和“机构监管”职责边界不清问题;二是完善对P2P网贷的准入管理,调整当前的“备案管理”原则为“牌照管理”,加强事前准入审批,并提出资本金标准等准入要求;三是实施“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式监管,从机构端、产品端、行为端加强监管,限制规避监管行为;四是建立P2P网贷反洗钱监管原则;五是完善P2P网贷平台退出机制,建立“生前遗嘱”机制,并完善破产隔离法律规定。再次,提出了关于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安排建议。在支持商业银行适度参与P2P网贷活动的同时,增强法律规制和风险防范,促成P2P网贷和传统商业银行相互之间风险隔离,并行不悖地健康发展。包括:一是适当调整商业银行投资的限制性规定,适当拓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二是处理好“平等性和差异性”关系,制订适合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经营规则;三是提高商业银行参与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监管容忍度,适当放宽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行政许可;四是金融监管机构需加强对商业银行系P2P的监管监测,避免出现“表表外”业务风险向表内业务的风险传递而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五是加强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协作等。
崔鸿雁[9](2012)在《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世界经济金融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也在不断地变革中。从西方国家监管制度的变迁看,金融监管经历了自由—管制—放松管制的发展过程。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政治状况发生了深刻变革,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与我国的经济金融在全球化背景下呈现出新的特征和趋势,国际金融监管理论和实践也在发生着巨大变化,这一切构成了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变迁的深刻的经济金融背景。本文旨在对建国以来中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形成、发展和逐渐成熟的基本过程作一比较系统地回顾和分析。本文分导论和六个章节:第一章为导论,诠释金融监管及监管制度的含义,回顾国内外研究状况,说明选题的学术意义和现实价值,简要提示本选题的研究思路、内容框架、研究方法与特色。第二章开始至第五章,结合对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的分析和对监管制度、监管行为的根源性探究,把我国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章束缚与控制(1948—1978):计划经济时期的金融监管制度与思想;第二章启蒙与探索(1979—1984):金融制度改革起步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三章冲突与融合(1984—1993):金融制度改革构建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四章调整与突破(1994—2004):金融制度改革调整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五章深化与再探索(2005至今):金融制度改革深化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六章是对我国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的总体考察,实际上也是全文的一个总结。在对每个阶段监管思想的分析过程中,先从分析当时的监管思想形成的背景入手,进而对监管具体制度建构等情况进行简要介绍,然后分析其中蕴含的思想特征与演变过程,最后对该阶段监管思想进行总体评价。在对每一发展阶段的分析中,既统一思路,又突出各自的特点、突出阶段特征。经济实践的发展与金融业的变革催生了不同发展阶段的金融监管思想,从而推动了制度的形成,这是一个历史的过程,通常还伴随着国家和全球层面的广泛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同时这个过程也发生在特定的空间脉络中,在特定的经济背景下以金融监管组织制度、市场制度、法律制度的不同层次展开。因而,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在时间脉络中呈现出历史的演化特征,而在空间脉络中又呈现出一定的层次性特征,时间与空间脉络的交错与协同,共同构成了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化的动力。无疑,监管思想的变更来源于市场变革,而各个时期制度的创立和创新无一不受到思想的启发、孵化与引导。无疑,制度的变革和思想的创新互相促进、互为动力。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论证1949年以来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思想变迁,既可以使我们理解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理论本土化的思想根源,又为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金融监管理念创新和政策选择提供思想资源。本文以经济思想成长为主线,分析了金融监管制度演变的思想脉络。所以,从思想史的角度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演变加以系统地梳理,揭示其内在的发展演变规律,能够为探索监管制度继续完善的路径、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提供全新的思考视角。
邵传林[10](2011)在《制度变迁下的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研究:自农户视角观察》文中认为自中国1978年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官方农村正规金融如农业银行、农信社等机构不仅因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而举步维艰,还大幅收缩其在农村地区的分支机构,存在明显的“去农化”趋势,其支农效果也越来越弱。与此同时,在农村正规金融市场之外,自发生成了一块由友情借贷、关联性借贷、合会、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非盈利性小额信贷机构、地下钱庄、高利贷组织等构成的农村非正规借贷市场,尽管官方多次对其打压、取缔,但种种迹象表明,农村非正规金融活动不仅有日趋繁荣之势,尤其是在中国西部欠发达地区,而且还具有较高的制度效率,保持了极低的违约率。事实上,诸多的实践调查还表明,农村非正规金融确实在农民收入增加、农业增长以及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甚至有人把中国经济30年的持续增长归功于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这就引起了经济学界的深入思考,缺乏官方产权保护的民间借贷契约缘何具有较高的执行效率,或者说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具有怎样的治理机制从而长盛不衰,农村非正规金融又是如何演变的?在全球性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是默认其继续存在还是引导它走向正规?显然,对农村非正规金融问题进行研究不仅有助于为中国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建构提供理论指导,就其实践意义而言,还有利于解决“三农”融资难问题,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建设,或许还能为其它发展中国家或处在转型期的国家提供可资借鉴的理论及实践经验。本文从农户的视角切入农村非正规金融问题的研究,并且将研究范围限定在1978年经济体制改革之后农户参与非正规金融的活动及行为。值得强调的是,在本文的经验研究部分重点运用案例研究法来剖析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中各类经典问题。当然,为了能刻画出真实世界里的农村非正规金融之复杂图景,本文或通过田野调查,或通过史料搜集与整理,或走访案例当事人,从而使这些案例“故事”不仅最大程度地展现了真实世界里的农村非正规金融现象,表征出了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未来走势,进而为“三农”融资难问题提供政策启示,甚至还印证或拓展了制度经济学中的若干经典理论。在理论分析和经验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得出了如下主要结论:第一,农户偏好于从非正规金融市场借款是出于成本收益的算计,是既定约束条件下的理性选择,越贫困的农户越偏好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这就意味着,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贫困及中低收入的农户在个人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选择非正规金融市场融资是经济理性的,符合“理性小农”的行为逻辑。第二,资本要素价格的变动是农村非正规金融兴起的初始条件,能有效降低借贷过程中的交易费用是农村非正规金融存在的基础,农村非正规金融兴起的必要条件则在于该制度的创新者能预期到进行制度创新的净收益大于预期成本,地方政府为农村非正规金融兴起的外部推力,而现有体制下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则是农村非正规金融兴起中的阻挠力量。第三,民间借贷契约的私人治理首先要借助各种社会关系网络来传播信息,而信息的有效传播促成了村庄信任的建立,乡土社会的各种非正式制度构成了强道德约束,无限期的重复借贷博弈以及各种嵌入式的关联性交易都增强了借款者还贷的积极性,并提高了其违约成本,同时还能把高风险的借款人过滤掉,而灵活的担保机制又进一步降低了私人借贷的违约风险。第四,当权力当局关于产权的界定不够清楚或很难界定清晰时,个人会以违法的方式攫取一部分置于公共领域的产权,而由于监管成本和信息成本过高,监管部门只能打击或肃清一部分非正规金融活动;另一方面,由于维持扭曲型二元金融体制的成本以及严禁农村非正规金融活动的费用都越来越高,国内的经济形势也提出了放松金融监管的要求,在这些因素的合力作用下监管部门执行原有金融抑制政策的力度终于降低了。第五,地区性文化差异导致了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的地域差异性;地方政府为了增强对稀缺金融资源的控制会主动发起非正规金融制度创新,并充当非正规金融制度创新的重要组织者;当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地下”非法经营时,具有较高的制度效率,但在获得合法地位后其制度效率反而下降了。第六,外部宏观经济环境促使我国权力当局改变对待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政策偏好进而降低了农村非正规金融向正规金融嬗变的成本,而在内生逐利动机驱动下有一部分愿意合法化的非正规金融响应了新的赢利机会,会借助或利用各种关系资源实施合法化转型。不过,中国非正规金融的正规化仍面临着诸多障碍。第七,本文得出的主要政策启示有:赋予农户自由契约权,并消除农村非正规金融正规化的法律壁垒;精简约束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规则进而最大限度地降低非正规金融正规化后的成本;有必要借助财政手段与税收杠杆来加强对非正规金融正规化的支持力度,同时还要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管体系;通过财税政策激励农村非正规金融与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实现联结,还要为成功转型的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立退出机制。
二、对当前县级人行金融监管工作若干问题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当前县级人行金融监管工作若干问题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云南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情况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三、研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一、研究方法 |
二、技术路线 |
第四节 创新点与不足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理论阐述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普惠金融 |
二、融资担保 |
三、政策性融资担保 |
第二节 理论工具 |
一、新公共产品理论 |
二、市场失灵理论 |
三、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三章 云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历程及体系构建分析 |
第一节 我国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简史 |
一、第一阶段:探索的起步 |
二、第二阶段:集中监管的起步和乱象的加剧 |
三、第三阶段:顶层设计完成后的健康发展 |
第二节 云南省政策性融资担保发展历程 |
一、云南省政策性融资担保的初次尝试 |
二、云南省政策性融资担保被边缘化 |
三、云南省政策性融资担保成为行业主流 |
第三节 云南省政策性融资担保运营体系分析 |
一、省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平台的成立和运行 |
二、省级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平台的成立和运行 |
三、市县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成立与运行 |
第四节 云南省政策性融资担保监管体系分析 |
一、监管法律及制度支持体系的构建 |
二、监管组织体系的构建 |
三、监管方法的构建 |
第五节 云南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成效 |
一、从根本上厘清了云南省政策性融资担保的边界和发展道路 |
二、政策性融资担保运营体系初步建立 |
三、银担模式得到有效推广,银政担模式开始进入尝试 |
第四章 云南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存在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云南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存在的不足 |
一、行业监管有效性尚有不足 |
二、政策性扶持补偿机制没有完全落地 |
三、现有政策性融资担保运营平台扩展陷入瓶颈 |
第二节 云南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存在不足的原因分析 |
一、监管部门对行业的重视程度及认识高度不够 |
二、地方经济实力薄弱,对银行系统影响力弱 |
三、政策性融资担保运营平台无扩张动力 |
第五章 推进云南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构建的建议 |
第一节 进一步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行业监管有效性 |
一、尽快完成政策性融资担保配套政策的制定下发 |
二、严格监管购买服务 |
三、以大数据推进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
第二节 完善落实政策性扶持补偿机制 |
一、落实财政资金的定期补偿 |
二、解决政府和银行两个关键,落实“银政担” |
第三节 加快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运营平台壮大升级步伐 |
一、推动政策性融资担保平台的继续扩张 |
二、推动“科技金融”,让政策性融资担保发挥更大作用 |
三、进一步推动两个省级政策性融资平台的升级壮大 |
四、不断推出高质量政策性融资担保产品 |
参考文献 |
附录A:云南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一览表 |
致谢 |
(2)息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政策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四、研究思路 |
五、创新点和不足 |
第一章 概念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农村信用体系相关概念 |
一、信用 |
二、信用体系 |
三、农村信用体系 |
第二节 相关理论基础 |
一、交易成本理论 |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 |
三、委托代理理论 |
第二章 息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政策的内容 |
第一节 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演进 |
一、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历程 |
二、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环境 |
第二节 息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现状 |
一、息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历程 |
二、息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条件 |
第三节 息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政策现状 |
一、息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
二、息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推动效果 |
第三章 息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政策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息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政策制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相关政策配套机制不完善 |
二、农户信用评价体系存在局限性 |
第二节 息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政府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缺乏政策持续性 |
二、部门协调配合不力,信息采集共享难 |
三、农村信用担保体系不完善 |
四、农村信用体系构建与防范金融风险的悖论 |
五、信息采集困难,数据真实性难以保证 |
第三节 息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政策问题产生的原因 |
一、农村地区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了政策的顺利推行 |
二、信用评价指标标准不一 |
三、政府政策支持力度不足 |
四、农村信用市场主体不成熟 |
第四章 国内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借鉴 |
第一节 国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政策措施 |
一、美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
二、德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
三、日本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
第二节 我国其他地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政策措施 |
一、浙江丽水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主要政策措施 |
二、广西田东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主要政策措施 |
第三节 国内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启示 |
一、完善农村信用立法 |
二、充分发挥政府信用的政策引导作用 |
三、提升中介机构参与率 |
第五章 完善息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息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原则 |
一、地方政府主导 |
二、人民银行推动 |
三、多方参与 |
四、突出重点 |
第二节 强化政府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导向作用 |
一、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法规,强化失信惩戒行为 |
二、建立严明公正的农村信用监管体系 |
三、建立全方位的农村信用服务体系 |
四、进一步增加政府对农村信用的扶持力度 |
五、加强政府信用文化建设 |
结论与展望 |
一、主要结论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创新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基本理论分析 |
一、核心概念的界定 |
(一)乡镇政府、政府能力与公共服务 |
(二)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与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 |
(三)乡村振兴战略 |
二、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市场失灵理论和政府失灵理论 |
(二)公共产品提供和生产分离理论 |
(三)服务型政府理论 |
(四)治理和善治理论 |
三、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对乡村振兴战略的意义 |
(一)是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 |
(二)是推动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要 |
(三)是满足农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由之路 |
第二章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的构建 |
一、构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的依据 |
(一)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内部结构 |
(二)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外显结构 |
二、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形成的要素条件 |
(一)体制性要素 |
(二)制度性要素 |
(三)主体性要素 |
(四)策略性要素 |
三、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的构建 |
(一)基于结果的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构建 |
(二)基于过程的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构建 |
第三章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存在的问题及归因 |
一、调查数据和资料的来源 |
(一)问卷调查 |
(二)访谈调查 |
(三)实地调查 |
二、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发展现状的考察 |
(一)对农民群体公共服务需求的考察 |
(二)基于满意度的公共服务能力考察 |
(三)基于供给过程的公共服务能力考察 |
三、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综合表现 |
(一)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总量不足 |
(二)服务供给内容的结构性失衡 |
(三)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认知模糊 |
(四)脱离农村基层社会实际需要 |
(五)应对服务需求升级能力不足 |
四、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归因分析 |
(一)乡镇政府发展定位不明确 |
(二)政府的财权和事权不匹配 |
(三)人才管理制度机制不完善 |
(四)政府绩效考评机制不合理 |
(五)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不科学 |
第四章 国内外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改革实践与经验启示 |
一、国内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改革实践 |
(一)“政务中心”:公共服务集约化改革 |
(二)“以钱养事”: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 |
(三)“民主恳谈”:公共服务民主化改革 |
(四)“互联网+”:公共服务信息化改革 |
二、国外提升基层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改革实践 |
(一)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 |
(二)地方政府分权化改革 |
(三)公共服务社会化改革 |
三、国内外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经验启示 |
(一)优化乡镇政府的组织结构 |
(二)促进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 |
(三)合理划分政府间权责关系 |
(四)积极培育服务类社会组织 |
第五章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对策探讨 |
一、乡村振兴战略对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目标要求 |
(一)加快推进服务型乡镇政府建设 |
(二)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三)满足农民群众多元利益诉求 |
(四)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全面脱贫 |
二、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一)以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为核心 |
(二)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前提 |
(三)以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为准则 |
(四)以城乡统筹融合发展为宗旨 |
三、基于乡村振兴战略的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提升的策略 |
(一)推进乡镇行政体制改革 |
(二)完善公共财政管理体制 |
(三)加强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
(四)革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 |
(五)探索多元服务供给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在校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5)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纵向权力分配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二 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纵向权力分配的现实诉求与内在逻辑 |
(一)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纵向权力分配的现实诉求 |
(二)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纵向权力分配的内在逻辑 |
三 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纵向权力分配的实践考察与立法评析 |
(一)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纵向权力分配规制历程 |
(二)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纵向权力分配法律规制体系 |
(三)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纵向权力分配法律规制体系评价 |
四 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纵向权力分配法律规制困境 |
(一)央地金融监管分权“模糊化”:地方金融监管无法可依 |
(二)金融监管权配置“分散化”:地方金融监管资源散乱 |
(三)金融监管权责“多重化”:地方金融监管难以审慎 |
(四)监管配套措施“碎片化”:地方金融监管难以形成合力 |
五 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纵向权力分配法治化路径 |
(一)明确金融监管改革纵向权力分配原则 |
(二)健全金融监管改革纵向权力分配实体制度 |
(三)完善金融监管改革纵向权力分配程序保障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1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6)国家治理视角下民族自治地方财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主要研究范围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
1.3 研究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
1.4 文献述评 |
1.5 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
1.6 研究的难点与创新 |
第二章 国家治理与财政相关理论基础 |
2.1 国家治理 |
2.2 财政分权理论 |
2.3 财政职能划分 |
2.4 民族区域自治与地方财政相关理论 |
2.5 构建符合民族自治地方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意义 |
第三章 民族自治地方特殊性的再认识 |
3.1 .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特殊性的再认识 |
3.2 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特殊性的再认识 |
3.3 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发展特殊性的再认识 |
3.4 民族自治地方地理生态和历史文化特殊性的再认识 |
3.5 民族自治地方特殊性对财政问题的影响 |
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收支问题分析 |
4.1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支出情况分析 |
4.2 民族自治地方公共财政收入水平分析 |
4.3 中央对民族自治地方补助收入分析 |
4.4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收支关系的实证分析 |
4.5 主要结论及政策启示 |
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问题的制度分析 |
5.1 加强民族自治地方财税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
5.2 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分析 |
5.3 民族自治地方分级财政体制问题 |
5.4 民族自治地方现代预算管理制度的低效与缺失 |
5.5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收入制度的低效与缺失 |
5.6 民族自治地方债务管理制度缺失 |
第六章 建设民族自治地方现代财政制度体系的政策建议 |
6.1 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现代财政制度总体构想 |
6.2 建立并完善财政收支体系,夯实民族自治地方治理现代化的物质基础 |
6.3 坚持并完善符合民族区域自治的财政体制机制,理顺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政府间关系 |
6.4 .构建现代财政法律体系,提升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法治化水平 |
6.5 创新配套地方性法规和制度 |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一、已公开发表的论文 |
二、主持或参与研究的课题 |
后记 |
(7)泰州市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构建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难点与创新点 |
1.4.1 研究难点 |
1.4.2 研究的创新点 |
2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信用 |
2.1.2 信用监管 |
2.1.3 企业信用监管体系 |
2.2 支撑理论 |
2.2.1 信用管理理论 |
2.2.2 信息经济学理论 |
2.2.3 制度变迁理论 |
2.2.4 政府监管理论 |
2.3 政府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中的角色和限度 |
2.3.1 政府参与企业信用监管的影响因素 |
2.3.2 政府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中的角色 |
3 泰州市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现状与问题 |
3.1 访谈的设计与实施 |
3.2 泰州市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现状 |
3.2.1 泰州市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基本构成 |
3.2.2 泰州市开展企业信用监管的主要做法 |
3.3 泰州市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
3.3.1 运行机制不顺畅 |
3.3.2 企业信用监管制度不全面 |
3.3.3 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不充分 |
3.3.4 监管实效尚待提高 |
3.3.5 社会对企业信用监管的支持程度不高 |
3.4 泰州市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4.1 企业信用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 |
3.4.2 企业信用监管制度建设不到位 |
3.4.3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不完备 |
3.4.4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不健全 |
3.4.5 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外部环境支撑力度不够 |
4 政府构建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经验借鉴 |
4.1 国内外信用监管体系的探索 |
4.1.1 国外信用监管体系 |
4.1.2 国内信用监管体系 |
4.1.3 国内外信用监管体系异同点 |
4.1.4 借鉴发达国家信用监管体系经验的必要性 |
4.2 国内外信用监管体系对泰州市的启示 |
4.2.1 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构建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关键 |
4.2.2 德法兼治是构建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基本理念 |
4.2.3 充分考虑地方发展与顶层设计衔接的问题 |
4.2.4 构建失信惩戒机制是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重要环节 |
5 完善泰州市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主要对策 |
5.1 建立完善企业信用监管体制机制 |
5.1.1 打造诚信政府 |
5.1.2 创新企业信用监管思路 |
5.1.3 完善企业信用监管组织机构 |
5.1.4 制定企业信用监管绩效指标 |
5.2 完善企业信用监管制度 |
5.2.1 基本原则 |
5.2.2 完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
5.2.3 完善企业信用评价制度 |
5.2.4 完善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制度 |
5.2.5 完善企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
5.3 破除企业信用监管信息壁垒 |
5.3.1 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
5.3.2 征信阶段 |
5.3.3 评信阶段 |
5.3.4 用信阶段 |
5.4 建立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
5.4.1 坚持以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为依据 |
5.4.2 夯实联合奖惩的基础 |
5.4.3 扩大联合奖惩的范围 |
5.4.4 加大联合奖惩的力度 |
5.5 加强企业信用文化建设 |
5.5.1 信用宣传提高信用意识 |
5.5.2 示范创建引领信用风尚 |
5.5.3 信用惠企建立长效机制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8)P2P网贷法律问题研究—兼论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法律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本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P2P网贷发展状况及其法律检视 |
1.1 国内外P2P网贷发展及法律规制状况检视 |
1.1.1 国内外P2P网贷开展的情况 |
1.1.2 当前国内外P2P网贷法律规制状况检视 |
1.2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现状及评析 |
1.2.1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现状 |
1.2.2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
1.3 P2P网贷主要运营模式和商业银行参与P2P主要模式的法律评析 |
1.3.1 当前P2P网贷的主要运营模式及评析 |
1.3.2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业务模式及评析 |
2 P2P网贷主要法律关系辨析 |
2.1 P2P网贷法律关系之核心:“居间+民间借贷” |
2.1.1 P2P网贷中介与相关方构成居间合同关系 |
2.1.2 P2P网贷投资人与交易相对方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或债权/收益权转让合同关系 |
2.2 P2P网贷居间与传统居间的比较 |
2.2.1 网贷居间的特点 |
2.2.2 网贷居间人的义务 |
2.2.3 网贷居间人的民事责任 |
2.3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与商业银行理财的差异 |
2.3.1 法律性质 |
2.3.2 民事权利和义务 |
2.3.3 民事责任 |
2.3.4 适用监管规则 |
3 P2P网贷新型运营模式中典型民商法问题 |
3.1 P2P票据质押贷模式下票据质押 |
3.1.1 P2P票据质押贷模式简述 |
3.1.2 票据质押缺乏背书的问题 |
3.1.3 票据质权共享及票据质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
3.2 特定资产受益权转让 |
3.2.1 资产收益权转让模式简述 |
3.2.2 P2P网贷特定资产收益权的产生 |
3.2.3 特定资产收益权的发展及法律依据 |
3.2.4 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 |
3.2.5 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特点 |
3.2.6 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
3.2.7 特定资产收益国权转让的法律缺陷及弥补 |
3.3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特殊模式—网贷见证 |
3.3.1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见证模式简述 |
3.3.2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见证原因分析 |
3.3.3 见证在实务中的运用及其法律性质 |
3.3.4 商业银行见证的民事责任 |
3.3.5 P2P网贷中商业银行见证与居间的法律差异 |
4 P2P网贷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
4.1 P2P网贷金融消费者界定 |
4.1.1 P2P网贷是否存在金融消费者 |
4.1.2 P2P网贷单位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 |
4.1.3 P2P网贷个人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 |
4.1.4 P2P网贷专业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 |
4.1.5 P2P网贷个人融资方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 |
4.2 P2P网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点内容 |
4.2.1 网贷投资者和网贷借款者均享有的权益 |
4.2.2 主要为网贷投资者享有的权益 |
4.3 当前P2P网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
4.3.1 法律保障不足 |
4.3.2 债权保障和维权问题 |
4.3.3 知情权受损及信息不对称 |
4.3.4 身份信息泄露问题 |
4.3.5 资金安全性问题 |
4.4 加强P2P网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措施 |
4.4.1 构建事前预防机制 |
4.4.2 完善事中保障规范 |
4.4.3 加强事后维权机制 |
4.5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应注意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
4.5.1 审慎处理客户信息使用和转移 |
4.5.2 合理规制格式条款 |
4.5.3 妥善安排与银行产品风险隔离 |
4.5.4 适当设置合规增信措施 |
5 P2P网贷平台经营的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 |
5.1 一般网贷平台经营的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 |
5.1.1 非法集资风险及防范 |
5.1.2 电子合同有效性风险及防范 |
5.1.3 民间融资法律风险及防范 |
5.1.4 交易架构安排风险及防范 |
5.2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特别法律风险及防范 |
5.2.1 新业务许可风险及防范 |
5.2.2 “刚性兑付”及交叉传递风险及防范 |
5.2.3 网贷资金存管风险及防范 |
5.2.4 洗钱风险及防范 |
6 P2P网贷立法及监管完善建议 |
6.1 完善P2P网贷运行民商事法律规则 |
6.1.1 完善网贷民间法律规范 |
6.1.2 调整电子签名及电子证据相关法律规范 |
6.1.3 明确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法律效力 |
6.1.4 确认代理抵/质押及共享抵押/质权法律效力 |
6.1.5 修订网贷票据业务相关法律规范 |
6.2 完善P2P网贷的普适性监管法规体系 |
6.2.1 理顺中央监管与地方监管关系 |
6.2.2 加强P2P网贷平台准入管理 |
6.2.3 实施“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式监管 |
6.2.4 建立P2P网贷反洗钱监管规则 |
6.2.5 完善P2P网贷平台退出机制 |
6.3 完善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法律规范 |
6.3.1 适当调整商业银行投资限制性规定 |
6.3.2 制订适合商业银行的P2P网贷经营规则 |
6.3.3 提高商业银行参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容忍度 |
6.3.4 强化商业银行系P2P网贷监管监测 |
6.3.5 加强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协作 |
结束语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9)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0. 导论 |
0.1 研究背景 |
0.1.1 问题的提出 |
0.1.2 研究意义 |
0.2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研究的理论基础 |
0.2.1 金融监管与金融监管制度的含义 |
0.2.2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 |
0.2.3 思想与制度的关系 |
0.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0.3.1 研究思路及研究内容 |
0.3.2 研究方法 |
0.3.3 创新点 |
0.4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4.1 国外学者关于中国金融监管的研究 |
0.4.2 国内研究综述 1. 束缚与控制(1948-1978):计划经济时期的金融监管制度与思想 |
1.1 计划经济时期金融管理思想的背景 |
1.1.1 理论背景 |
1.1.2 经济背景 |
1.2 计划经济时期金融管理的思想考察 |
1.2.1 金融组织国有化思想 |
1.2.2 管理机构的单一化思想 |
1.2.3 金融管理的行政调控思想 |
1.3 计划经济时期的法制思想 |
1.3.1 计划经济时期的法制环境 |
1.3.2 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的法制传统思想 |
1.4 思想形成动因分析 |
结束语 2. 启蒙与探索(1979-1984):金融制度改革起步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 |
2.1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产生的背景 |
2.1.1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重大意义 |
2.1.2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逐步形成 |
2.1.3 商品经济理论的逐步确立 |
2.1.4 西方货币金融理论的引进 |
2.2 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初步构想 |
2.2.1 关于中央银行建制问题的认识 |
2.2.2 关于中央银行性质问题的争论 |
2.2.3 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的关系的认识 |
2.3 中央银行金融管理的思想发展 |
2.3.1 利率管制思想 |
2.3.2 信贷管理思想 |
2.3.3 关于中央银行金融管理方式的探讨 |
2.4 建设金融法制的初步探索 |
2.4.1 监管立法的必要性认识 |
2.4.2 关于设立银行法的初步认识 |
结束语 3. 冲突与融合(1984-1993):金融制度改革构建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 |
3.1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发展的背景 |
3.1.1 多元化金融机构的大发展 |
3.1.2 专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 |
3.1.3 金融业经营模式的转变:由自然混业经营向分业经营过渡 |
3.1.4 理论背景:西方金融理论的传播与发展 |
3.2 确立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思想发展 |
3.2.1 中央银行监管职能定位的探讨 |
3.2.2 监管分支机构设置的争议 |
3.2.3 监管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认识的深化 |
3.2.4 由自然混业监管向分业监管过渡的探索 |
3.3 金融监管市场制度思想探索 |
3.3.1 强化合规性监管职能思想的确立 |
3.3.2 运营监管思想:利率管制、信贷规模控制 |
3.3.3 风险管理思想的探讨 |
3.4 金融监管立法性质和内容的探讨 |
3.4.1 关于《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认识 |
3.4.2 关于加强金融法制建设的讨论 |
3.4.3 加强法制建设思想的基本特征 |
结束语 4. 调整与突破(1994-2004):金融制度改革的调整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 |
4.1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调整与突破的背景 |
4.1.1 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技术进步与金融创新 |
4.1.2 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 |
4.1.3 现代经济理论的发展与引进 |
4.1.4 金融业经营模式的转变:混业经营初露端倪 |
4.1.5 《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影响 |
4.2 优化监管组织体系的探索 |
4.2.1 监管机构协调制度的建议 |
4.2.2 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的争论 |
4.2.3 监管监管者思想的产生 |
4.2.4 关于分离监管职能的争论 |
4.3 监管业务思想的深入研究 |
4.3.1 风险监管思想的发展: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审慎监管与合规监管并重 |
4.3.2 关于自律性监管思想的探讨 |
4.3.3 全程监管思想的确立 |
4.4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监管立法思想 |
4.4.1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讨论 |
4.4.2 加强监管立法国际合作的建设 |
4.4.3 加强我国金融监管法制化的思想 |
结束语 5. 深化与反思(2005至今):危机后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发展 |
5.1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探索的背景 |
5.1.1 金融全球化与金融业对外开放 |
5.1.2 混业经营日趋明显 |
5.1.3 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 |
5.1.4 金融创新不断深入 |
5.2 金融监管组织的新发展 |
5.2.1 加强金融监管机构协调的探讨 |
5.2.2 完善自律性监管体系的思考 |
5.2.3 构建宏观审慎管理机构体系的探索 |
5.3 监管业务的再探索 |
5.3.1 微观审慎监管思想的强化 |
5.3.2 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的争论 |
5.3.3 关于宏观审慎监管与系统性风险防范思想 |
5.4 监管立法的反思与探索 |
5.4.1 关于建立中国金融混业监管法律体系的思考 |
5.4.2 系统性风险法律监管思想的确立 |
结束语 6. 中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的总体考察 |
6.1 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演进路径 |
6.1.1 行政性金融控制思想 |
6.1.2 控制性金融监管思想的形成与弱化:逐步强调规则监管与市场约束并重 |
6.1.3 审慎性金融监管思想的构建与强化 |
6.2 金融监管制度与思想演变的内在逻辑 |
6.2.1 思想演进特征 |
6.2.2 演进机制 |
6.3 我国金融监管理念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后记 |
(10)制度变迁下的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研究:自农户视角观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1.2 相关概念界定与研究对象 |
1.2.1 核心概念界定 |
1.2.2 研究对象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与结构 |
1.4 论文的可能创新之处 |
1.5 农村非正规金融问题研究的逻辑起点 |
1.5.1 小农命题:经典理论与当代现实 |
1.5.2 对小农性质的进一步思考 |
1.5.3 小农命题与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研究 |
第二章 关于农村非正规金融问题的文献综述 |
2.1 国内学者关于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理论研究 |
2.1.1 基于新古典经济学的研究 |
2.1.2 基于制度变迁理论的研究 |
2.1.3 基于交易费用理论的研究 |
2.1.4. 基于经济社会学视角的研究 |
2.1.5 基于管制经济学视角的研究 |
2.1.6 评论 |
2.2 国内学者关于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实证研究 |
2.2.1 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若干特征化事实的考察 |
2.2.2 对农村非正规借贷运行特征的考察 |
2.2.3 农村非正规金融的规模及其经济增长效应 |
2.2.4 评论 |
2.3 国外学者关于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研究 |
2.3.1 农村非正规金融:生发逻辑、规模测度及功能 |
2.3.2 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微观机理的研究 |
2.3.3 政府干预主义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影响 |
2.3.4 评论 |
第三章 融资需求、农村金融供给与农户融资偏好 |
3.1 中国农户的融资需求 |
3.2 中国农村正规金融的供给 |
3.2.1 农村正规金融的总体概况 |
3.2.2 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支农状况的具体考察 |
3.2.3 一个总括性评论 |
3.3 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供给状况 |
3.3.1 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不同形态 |
3.3.2 农村非正规金融的规模测度 |
3.4 农户偏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动因:理论模型与经验证据 |
3.4.1 农村金融市场上微观主体借贷行为的逻辑 |
3.4.2 基于Straub模型分析农户缘何偏好农村非正规金融 |
3.4.3 来自中国农村的经验证据及命题的进一步引申 |
3.4.4 小结 |
第四章 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兴起的逻辑 |
4.1 农村非正规金融兴起的政策背景及其转向 |
4.1.1 计划经济时期的强金融管制策略(1952~1978年) |
4.1.2 转型期的金融抑制政策(1979~2002年) |
4.1.3 金融抑制政策的松动与金融"新政"的实施(2003~2010年) |
4.2 农村非正规金融兴起的动因、推力与阻力 |
4.2.1 农村非正规金融兴起的内在动因 |
4.2.2 农村非正规金融兴起的外部推力:各级地方政府的支持 |
4.2.3 农村非正规金融兴起的阻力: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 |
4.3 农村非正规金融兴起中的合法化约束 |
第五章 农村民间借贷契约的私人治理机制 |
5.1 农村民间借贷契约治理的微观机理 |
5.1.1 内涵界定 |
5.1.2 民间借贷契约治理的信息传递机制与村庄信任机制 |
5.1.3 民间借贷契约治理的动态博弈过程 |
5.1.4 民间借贷契约治理的灵活担保机制及强道德约束 |
5.1.5 一个总结性评论 |
5.2 外部冲击对农村借贷契约治理机理的影响 |
5.3 民间借贷契约治理的进一步剖析:以合会为例 |
第六章 农村非正规金融助推农户收入增长的计量分析 |
6.1 农村非正规金融经济增长效应的理论分析及相关假说 |
6.2 数据来源与变量选择 |
6.3 对关键变量的处理 |
6.4 计量分析 |
6.4.1 平稳性检验 |
6.4.2 格兰杰因果检验 |
6.4.3 协整检验与误差修正模型 |
6.5 农村非正规金融对农业产值的贡献测度 |
6.6 小结 |
第七章 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案例研究:自中国经验观察 |
7.1 产权界定、市场禁入与农村非正规金融:由方兴钱庄兴衰引发的思考 |
7.1.1 基于方兴钱庄个案的考察与思考 |
7.1.2 农村非正规金融缘何屡禁不止:基于产权理论的经济解释 |
7.1.3 对金融市场禁入政策松动的一个新解释 |
7.1.4 产权再界定、租值耗散与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外部性 |
7.1.5 小结 |
7.2 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中的文化因素:来自项东村的个案研究 |
7.2.1 文化塑造制度演进的机理分析 |
7.2.2 地方亚文化与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演化:基于浙江项东村的个案考察 |
7.2.3 小结 |
7.3 农村非正规金融制度创新的另一种方式:以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兴衰为例 |
7.3.1 已有研究回顾与一个新的研究视角 |
7.3.2 基于新政治经济学视角的地方政府制度创新行为分析 |
7.3.3 农村非正规金融制度创新中的政治博弈 |
7.3.4 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兴衰(1984-1999)的案例探讨 |
7.3.5 小结 |
7.4 农村非正规金融转型中的制度创新:以富平小额贷款公司为例 |
7.4.1 对富平小额贷款公司的个案考察 |
7.4.2 农村非正规金融向农村正规金融的嬗变 |
7.4.3 富平模式的可持续性及经验启示 |
7.4.4 小结 |
7.5 农村非正规金融对金融"新政"的响应:基于2个村的个案研究 |
7.5.1 由金融"新政"引发的问题 |
7.5.2 两个村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故事 |
7.5.3 农村资金互助社合法化的"悖论":基于交易费用理论的解释 |
7.5.4 破解"悖论"之策 |
7.5.5 小结 |
第八章 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正规化的现实取向 |
8.1 引言 |
8.2 农村非正规金融正规化的必要性 |
8.3 农村非正规金融正规化的约束条件 |
8.4 农村非正规金融正规化的动力因素 |
8.5 中国的实践与外部经验借鉴 |
8.6 农村非正规金融正规化的模式选择 |
8.7 政策建议 |
第九章 结论与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9.1 主要结论 |
9.2 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对当前县级人行金融监管工作若干问题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云南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研究[D]. 李珍妮. 云南师范大学, 2021(09)
- [2]息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政策优化研究[D]. 卢俊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3]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4]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研究[D]. 郜清攀.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4)
- [5]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纵向权力分配法律规制研究[D]. 万超.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1)
- [6]国家治理视角下民族自治地方财政问题研究[D]. 王璟谛.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1)
- [7]泰州市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构建问题研究[D]. 黄玲. 南京理工大学, 2019(06)
- [8]P2P网贷法律问题研究—兼论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法律问题[D]. 黄斌. 武汉大学, 2016(01)
- [9]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D]. 崔鸿雁. 复旦大学, 2012(03)
- [10]制度变迁下的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研究:自农户视角观察[D]. 邵传林. 西北大学, 2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