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欧盟与WTO关于农业问题协议草案问答(论文文献综述)
闫飞[1](2020)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为研究对象,以国际投资法相关的国际国内法律制度为研究维度,旨在对中央企业这一特殊的国际投资主体及其境外投资经济行为所引发的、或与之相关的国际投资法问题进行研讨;通过结合相关案例,对相关国际投资法律实践情况进行研究;并力求理论结合实际,讨论相关国际造法的中方立场。从国际法学研究角度讨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首先,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在中国宏观经济层面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其对法制保障有现实需求。中央企业客观上承担了中国经济“走出去”以及建设“一带一路”的主力军任务,而近年来,其境外投资所遭遇的东道国投资限制、审查措施逐步趋严,相关理论问题亟待厘清。其次,中央企业国际投资法专题研究的国内外学术成果尚不丰富,从国际投资法制的各个角度展开系统性深入研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填补理论研究的缺位。此外,诸如本轮中央企业体制改革等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国际经济贸易谈判、国际投资造法过程,都应当考虑纳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重要议题。全面详尽地分析相关问题,有利于中方作出合理准备、形成适当的有利主张。本文以总分逻辑结构展开,除导言及结论外共分四章。第一章首先从国际投资法角度,通过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主体相关问题的厘清,为本文后续章节具体研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及国际法制重点问题奠定理论基石。第二至第四章分别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国内法制、东道国法制以及国际法制等三个方面择取相关重点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本文主要采用系统分析、历史分析、法律解释、实证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在中央企业改革以及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存量、流量持续扩大,以及部分国家经贸单边主义和反全球化盛行的时代背景下进行。具体各章梗概如下:第一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主体研究,旨在明确本文研究对象的基本定义,同时明确中央企业在国际投资法、国际直接投资法律制度中的定位。本章首先讨论国际投资法与境外投资法的概念,同时援引国际法学及部分经济学理论,阐述国际投资的基本分类,进而将定义和分类的范畴引导至国际直接投资,即本文所划定的研究范围内。同时广泛引用数据,揭示国际直接投资大趋势、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大趋势以及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大趋势。关于中央企业法律主体地位的研究,首先从大概念上,对国有企业的概念进行界定,指出国有企业或类似国有企业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的。但是,在不同的经济体制和历史背景下,国有企业具体形式与法律地位并不相类,国有企业参与经营活动的目的也不尽相同。关于中央企业的概念,本文主要研究狭义的中央企业,即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义务的中央企业。相对于地方国有企业而言,中央企业具有统一的出资人和相对高阶的法制配套,具有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可针对性。中央企业在过去的十几年中经历了深度的国际化进程,这种转变一方面源于中央企业境外资产的实际增加,另一方面也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所面临的问题以及所引发的争议密切相关。进而,本章进一步分析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历史演进及现状,并评述其未来发展趋势,为下文结合国际、国内法制具体问题展开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二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及其改革,旨在结合中央企业改革新情况,研究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相关的特殊问题,并讨论如何将本轮中央企业改革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制度改革相配套,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的规范、监管及保障作用。从组织机构性质角度看,中国中央企业可以分为两类:即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组织形式之顶层架构的中央企业,和具备公司法规定的组织形式之顶层架构的中央企业。后者又可进一步分类,并已经成为当前中国中央企业存在的主流体制。关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中国国内法制已经形成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为核心的规范体系。诚然,既有的规范体系具有一定的国际投资保障作用,但其本身更偏重于投资监管而往往较少地涉及国际投资保障。同时,其法律位阶不高,政策性强于规范性。从中央企业改革对其境外投资的整体影响看,短期内,中央企业改革会对其境外投资高速增长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但从中长期效果分析,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将伴随改革而继续保持持续增长趋势。本文认为,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制改革与中央企业体制改革并行至关重要,应借鉴日本、新加坡、德国等国家的相关经验,实现从规范企业到规范决策、从注重境外投资监管规制到注重境外投资保障等角度入手进行相关法制改革。第三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东道国法制,研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所面临的东道国法制监管及投资措施,主要从中央企业在投资东道国的司法豁免、投资东道国国内法制中的竞争法审查以及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等问题维度切入。首先,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不应主张司法豁免。在国际法规则中,关于国家行为的司法豁免问题之判断标准是相对明确的,但中央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是否享有司法豁免的问题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判断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识别其国际投资行动是否出于经济行为目的,即应当进行行为解释而非主体解释。本文倾向性认为,中央企业在其从事商业交易的经营行为时,不因其国有资产的属性而豁免于其他国家的司法管辖。在中航油案件中,中航油从实体问题角度并不占优,且其显然没有足够的依据得以援引去进行管辖权异议抗辩,于是中航油提出了基于中央企业属于中国政府的“部门”的管辖权抗辩,即主张其享有司法管辖豁免。根据中航油下属的新加坡公司所作出的经济行为性质,该主张并不成立,最终也未能获得司法判决的支持。总结该案,中国中央企业在进行具体的经济行为时,其主体地位与其他任何私营企业并无相异。关于竞争法审查,在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主要目的地国家,竞争法问题已经普遍成为投资东道国用以针对外国投资者的重要投资措施。竞争法问题贯穿于国际投资的准入阶段和准入后阶段,在投资准入阶段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且往往能够成为“交易终结者(Deal killer)”。通过研究欧盟委员会中化集团/帝斯曼合资申报案件,本文认为,为了避免中央企业在竞争法审查中被视为非独立的经济实体,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主体应该具备两项基本特征,即逐利性和独立性。逐利性是中央企业成为独立经济实体的根本属性,其核心要素应当是通过企业经营而获得经济收益,这也是企业之所以区别于政府部门的关键所在。独立性的判断标准,主要在于该市场主体是否拥有独立的经济决策权力。在实践中,应当主张中央企业独立计算竞争市场份额。但在当前的中央企业改革及大举整合之背景下,主张中央企业的独立计算市场份额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解决这一问题,有赖于国内相关改革的配套设计。关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问题,首先应当明确,国家安全的概念已经及于经济安全。国家安全原本只是在国家主权、国际关系范畴内进行讨论的问题,但随着国际投资规模越来越大、不乏涉及重要领域及敏感行业,国家安全的概念也逐渐囊获经济安全在内的诸项安全因素。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因其起步早、实践丰富、立法完善等特征,成为了当今世界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范例。尽管美国CFIUS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于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国中央企业)在美境外投资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是该项制度本身是有章可循的。通过对近年统计数据、三一重工案件、美国2018年开始的CFIUS现代化改革FIRRMA法案的研析,本文认为,中央企业应对国家安全审查应当进行如下举措:第一,加强投资主体架构设计,重点考虑中央企业的国有企业背景对交易架构的影响,在交易架构搭建的初期避免有国家安全审查所关注的因素存在。第二,选定非敏感投资领域,避免涉及敏感技术和受限地理区域。第三,重视审查前的工作,加强前期沟通。同时,从国家层面,我国应当进一步加强国家安全审查的国内法制完善,以从法制平衡的角度,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争取平等的投资环境。第四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际法制,旨在透过国际投资国际法制中的理论及实践问题研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国际法保护。在有关国际投资的国际造法过程中,中方主张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护的相关重点问题列入议题,争取以国际法制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合理、有效保护。文中分析国际投资国际法制的发展历史与现状,指出国际法制为国际法主体(主要是主权国家)创设国际法义务,这是真正实现国际投资保护的有效途径。为了厘清国际投资法制保护的理论问题,本章探讨国际投资保护法制的渊源。其渊源主要在于国际投资条约、国际投资惯例,诸如国际经济贸易组织或区域性经济贸易组织做出的相关文件也是国际投资保护法制的重要补充。国际法制调和作用,是本文主张中国积极参与国际造法解决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护问题的重要理论依据。这个问题以国际投资调和的需求展开,其研讨价值在于确认国际投资国际法制的应然性作用。国际投资作为一项经济活动,其本身并不具备经济属性之外的其他意义(例如政治意义),然而当国际投资的规模逐渐增大,国际投资相关争议不断涌现,上述结论便显得“亭台楼阁”。第一,国际投资已经成为引发强国之间经济贸易纠纷的重要动因,同时在国力强弱对比悬殊的国家之间进行的大规模国际投资,往往掺杂政治、外交因素。第二,在国际投资所引发的摩擦中,可以归纳出几项基本特征:即投资来自国际商业巨头,投资权益由投资输出国政府持有或与政府关系密切,以及具体投资项目触及投资东道国核心利益。在这一层面,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相关度较高,换言之,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容易引发国际投资摩擦。第三,中央企业属于中国国有企业,其本身的政府关系背景无须赘述。第四,中央企业的投资领域除了涉及资源能源等传统世界各国核心利益的领域外,还正在向信息通信等高科技敏感领域转型。因此,从国际投资调和的角度看,中央企业对于国际法制调和的需求十分明显。本章同时分析国际法制调和原理,其根本目的在于明确国际投资法制的作用机制实然性。首先,国际法符合法的法理学基本特征,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法制是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法,其协调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其次,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以及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角度出发,单单依靠国内法制,无法解决复杂的国际投资争议。关于中央企业相关的重点问题,在廓清双边投资协定的适用范围方面,尽管中国对外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已经超过一百项,然而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是否适用中国中央政府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的问题,存在一定疑问。在实践中,诸如香港永久居民Tza Yap Shum案已有一定的指引,然而本文倾向性观点认为,以中国中央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投资协定已经默示排除了两个特别行政区的适用。如果希望通过双边投资协定的形式保护大量中央企业在港、在澳投资主体,应当考虑在后续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将两个特别行政区明确纳入。关于中央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问题,在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应当列为重点议题。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问题研讨,始终离不开其主体研判问题,在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中央企业的问题往往语焉不详。然而在具体法律实践中,中央企业是否具有明确的经济独立性?这是其能否最终被识别为正常的外国投资者的重要因素。从国际投资法角度看,中央企业在境外投资过程中是否具有较高的经济行为决策透明度,也成为识别的关键。关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国民待遇,本文指出,国民待遇问题其本身存在不同的层次。国民待遇,是法律上应然的国民待遇还是实然的的国民待遇?前者无疑是表面符合双边投资协定和其他国际法义务的,而后者则是实质符合和履行投资东道国国际法义务的。进而,通过印度尼西亚外商投资相关案例的分析,可以佐证说明,不同层次的国民待遇对于境外投资者的影响是决定性的。在国民待遇领域,中方应当积极主张中央企业享受全面的国民待遇,并积极争取在双边投资协定中特别纳入相应内容。最后,关于竞争中立的问题及其国际造法趋势,尽管澳大利亚、美国等发达国家早有竞争中立的法律定义,但其并不适用(或不利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平等享受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环境,OECD的相关造法努力也主要基于限制国有企业的逻辑,其关注重点主要针对国内法制范畴内的国有企业潜在不正当竞争优势。为了利用国际投资法制的调和作用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平等保护、争取平等自由的国际投资环境,中方应当主张扩充竞争中立的概念,并将其纳入未来的国际投资造法中方主张。本文结论部分统括全文观点并总结相关问题,即认为中央企业的改革应当伴随着国内有关境外投资的法制改革同时进行,中央企业也必须积极应对投资东道国法律制度及相关投资措施所带来的冲击,同时中国应以国际造法为契机落实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护。
张晨[2](2020)在《国际政治经济视角下的日本农业政策转向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围绕农业及粮食问题而开展的农业政策制定可以说是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政府行为。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的当下,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开始逐步向全球化农业生产模式的方向发展,国际农产品贸易市场的活跃度逐步升高,相关领域内的竞争变得愈发激烈。因此,为维护其自身利益,作为世界主要粮食进口国的日本开始稳步推进农业政策的转向工作。战后的日本农业政策在《农业基本法》的指导下,共经历了60年代的“基本法农政”,70年代的“综合农政”以及之后的“地域农政”共三个主要阶段。进入到本世纪之后,日本的农业政策自小泉纯一郎内阁时期的“攻势型农政”,历经积极推进FTA/EPA谈判的民主党时期的农业政策,直至安倍晋三的“攻势型农林水产业”政策为止,以实现对既有的农业生产结构革新为目的,通过推动本国农产品出口,发展形成了极具“外向型”特征的“攻势型农业”。“攻势型农业”得以成型的重要基础是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食粮法》与《食料·农业·农村基本法》的出台为标志,构建出的战后日本第二个农业政策制定框架。其与旧《农业基本法》的农业政策制定框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因此,以新世纪日本农业政策转向为切入点,通过“国际粮食体制”理论所构建出的国际政治经济学视角,跳出传统分析日本农业问题只限于日本资本主义发展史的束缚,实践性地打通农业政策分析与外部环境之间的阻隔,探讨农业领域内的国际政治经济格局变化是如何影响战后日本农业政策的制定,分析并总结战后日本农业政策制定的特点。战后日本农业政策能够发生转向的前提实际上是基于日本政府不断地对早已不适应国际农业政治经济局势的既有农业政策进行的修正。因此,国际环境的变化对于日本农业政策的制定,已发展到起决定作用的程度。日本农业政策转向的经验在于其对国际环境变化的积极快速感知,而其教训也在于对国际环境变化的消极迟滞应对。换句话讲,政府行为取向的形成就在于其自身与外界进行何种的互动之上。
贾瑞哲[3](2020)在《WTO框架下研发补贴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各国越来越重视对研发活动的支持,研发补贴成为WTO主要成员支持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普遍采取的手段。研发补贴政策在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合法性和在实践中的合理性问题值得探讨。首先,在多边贸易体制下,研发补贴的合法性受到关注。WTO成立之初,各国对研发活动的支持政策受到一定的约束。由于研发补贴具有外溢效应,WTO仅将政府对基础研究、大部分产业研究和一部分竞争前开发活动的援助视为不可诉补贴,单独规定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第8.2条“不可诉补贴”条款下。但该类补贴的合法性仅持续了5年,于1999年底到期失效。研发补贴规则制定的缘由、演进与发展历程及到期失效的原因值得探讨。研发补贴作为一种不可诉补贴的探讨集中在GATT时期乌拉圭回合谈判阶段。虽然各成员最终认同将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与不可诉补贴,也将研发补贴纳入了不可诉补贴清单,但分歧仍然存在。这一历史问题导致了多哈回合谈判前有关不可诉补贴规则的磋商中断。最终,研发补贴甚至不可诉补贴均没有成为多哈回合谈判的主要议题,WTO与研发补贴相关的规则也成为一个没有法律效力的“僵尸条款”。该条款的失效并不是规则本身的不合理造成的,而是由诸多历史性、政治性及谈判性因素导致的。在新一轮WTO改革建议中,不可诉补贴的适用性问题又被重新提及。鉴于WTO争端案例的“准判例”性质,本文研究了涉及研发补贴政策最多的两个案例。通过分析申诉方与被诉方对有关研发补贴政策的争议点的抗辩及专家组与上诉机构做出的裁决,本文进一步剖析具体研发补贴政策与WTO规则的一致性问题,并从案例中得到启示。基于以上背景,本文分析WTO主要成员研发补贴政策的实践情况。一方面,美国、欧盟及英国、法国、德国、西班牙在内的WTO主要发达成员都十分重视研发活动,通过拨款、税收等主要的财政手段和少量的金融工具方式进行了大量的国内研发补贴。同时,发达成员政策目标、实施主体、补贴手段等制定方面具有策略性。但这些研发补贴政策并不是完全符合WTO规则的,与多边贸易规则存在一定冲突性。另一方面,中国也重视研发补贴政策,虽然通报次数少于其他发达成员,但是研发补贴政策数量较多,研发支持强度逐年增强,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着产业发展的方向。从中国的研发补贴政策体系来看,研发计划和研发税收政策的占比较大、争议较多,存在潜在被诉的可能性也较大;研发规划作为政策体系的顶层设计,虽然没有具体的支持措施,但比较容易成为争端中的不利证据。其次,在WTO框架下,研发补贴政策的贸易效应值得关注。研发补贴政策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它能够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生产率,从而促进出口。本文利用全球贸易预警(GTA)数据库,建立起动态非均衡面板数据,对研发补贴政策的贸易效应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研发补贴政策具有一定的贸易效应,既可以扩大出口,又能够抑制进口,总体上改善一国的贸易状况。研发补贴政策在长期和短期都具有出口促进作用,而抑制进口只体现在短期。间接性研发补贴的出口效应更加明显,而直接性研发补贴的出口作用不显着。但整体上看,研发补贴的贸易效应较小,并不能大幅度的提高出口或减少进口,产生重大贸易影响。正因为研发补贴有限的正向效应,才导致该类政策的真实存在。但是,研发补贴对贸易的影响十分有限,因而只是属于可诉补贴的范畴,并不是《SCM协定》直接规定的禁止性补贴。如果多边贸易规则不能进行有效约束,则会导致各成员政策的滥用。《SCM协定》直接与研发补贴相关的规则已经到期失效,而研发补贴政策的普遍性和争议性都对WTO规则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主要成员针对WTO改革发表了声明、提交了建议,补贴规则改革势在必行。但是,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对研发补贴规则的分歧依然存在,不同经济体之间政治、经济、贸易、技术、法律鸿沟难以跨越。在此背景下,各国应坚持多边主义,积极维护研发补贴政策的国际规则框架。本文认为,WTO可以考虑重新将研发补贴的纳入不可诉补贴清单,同时考虑发展中成员的公平待遇;各成员还要推动建立有效的研发补贴通报制度。在政策制定方面,各国应摒弃禁止性的研发补贴政策,加强对基础研究的财政支持力度,还要在合规的前提下实施有效的研发补贴政策。中国应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积极参与新一轮研发补贴规则的谈判和制定,提出有效合理的建议和主张;对内则需要完善研发补贴政策体系的合规性审查制度,注重研发补贴政策制定的策略和技巧;还要正确对待研发补贴政策相关的贸易争端,提前做好应诉准备,建立政策研究和争议储备两大数据库,知己知彼,掌握主动权。
朱伟婧[4](2018)在《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话语权的中国视角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08年金融危机暴露了全球经济治理机制的诸多问题,也开始推动其进入从由“西方主导治理”向“东西方共同治理”的历史性转变过程。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新兴经济体要求进一步提高在全球经济治理机制的代表性和发言权。中国作为新兴经济体的“领头羊”,危机后进一步展现中国实力,领导人在很多场合多次提出要提升新兴经济体的代表性和发言权,并在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提出了“提升中国在全球经济治理的制度性话语权”。中国在提升制度性话语权的路径有两方面:一是在原有正式机制和非正式机制内进一步提升,如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WB)、世界贸易组织(WTO)、二十国集团(G20)、金砖国家(BRICS)等机制内;二是另辟蹊径提出全球经济治理的中国方案,如提出“一带一路”倡议、成立“丝路基金”和亚投行。提升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话语权的首次提出是在十八届五中全会的报告中,目前学界对于制度性话语权尚无公认的定义。笔者把福柯对于话语权的研究与施密特的“话语性制度主义”理论相结合,分析话语权与制度性话语的联系、国际制度与制度性话语权的联系、国际制度设计和制度性话语权的联系,从而对制度性话语权的概念进行界定。笔者认为,制度性话语权是指行为体以自身经济实力为基础,以正式和非正式国际制度为平台,对其他行为体产生的影响力和引导力,即在全球机制维护、全球决策参与和全球机制创设三方面掌控与行为体经济实力相一致的权力。具体到全球经济治理的制度性话语权,是指主权国家及其建立的国际经济机制,以正式和非正式国际制度为平台,解决当前全球性经济问题,并依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全球经济机制的维护、全球经济决策参与、全球经济机制创设三方面享有与其相一致的影响力和引导力。本文侧重研究经济领域正式机制和非正式机制的制度性话语权,即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世界贸易组织为代表的正式机制进行的全球货币治理、全球金融治理、全球监管治理和全球贸易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以及以二十国集团和金砖国家为代表的非正式机制治理以上领域的话语权,同时还包括作为国际经济机制有益补充的“一带一路”倡议、“丝路基金”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治理涉及的话语权。本文对以上领域机制的建立、发展均有详细梳理,对于份额改革、投票权改革、份额公式的改革过程也均有详细说明。对于全球贸易治理机制中世界贸易组织下的多哈回合谈判取得的进展和困境、谈判内容、现状和发展也有详细说明。此外,对于非正式机制二十国集团和金砖国家的产生、发展、历届峰会的议题和成果、新机制的建立等历史均有梳理。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先后经历了起步阶段(1980-2001年)、全面参与阶段(2001-2009年)和主动作为阶段(2009年-目前)。尤其在第三个阶段,中国开始积极争取并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提升制度性话语权:进一步要求增加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份额和投票权、在二十国集团中主动参与并设定议程、推动多哈会谈判和出台“巴塞尔III”、推动人民币入篮。此外,中国还为国际社会提出了全球经济治理的中国方案,“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和落实,亚投行和“丝路基金”的设立。本文对于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话语权取得的进展和身份转变有详细论述。自中共十八大以来,新一届领导集体先后提出了以下外交理念:亲、诚、惠、荣的周边外交、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等,同时也提出了与推进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变革相关的外交理念,即坚持合作共赢、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在参与全球经济治理过程中,体现了以下新理念、新思路:创新、共商共建共享、开放性和包容性。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思路是:维护合理的全球经济治理机制、推动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变革、提升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话语权。本文通过对文献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对以上理念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和归纳。需要指出的是,中国提升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话语权仍面临一系列挑战,如逆全球化、民粹主义回潮、全球经济治理赤字化和碎片化、美国对于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话语权的掌控、新兴经济体内部存在矛盾、全球及中国经济不确定的严峻形势等。为此,提升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制度性话语权要通过以下两个路径:一是在原有国际机制内提升,如客观看待全球化、处理好中美经贸关系;进一步要求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进行代表性和发言权改革;促成多哈回合谈判早日达成;推动二十国集团机制化;完善并强化金砖国家机制;加强议题设定能力;培养全球经济治理人才;讲好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故事等。二是另辟蹊径建立新机制,如根据“国际制度理性设计”理论提出亚太自贸区制度设计构想,推进亚太自贸区早日建立;以欧洲金融监管机制为参考,提出建立亚洲金融监管委员会构想;加强“一带一路”顶层设计,促进沿线国家合作;完善风险评估、加强亚投行与金砖国家银行、应急储备机制和“丝路基金”的互动,加强亚投行和金砖国家银行的顶层设计;以“一带一路”、亚投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和“丝路基金”为平台,进一步推动人民币的区域化和国际化等。
姚铸[5](2018)在《TPP争端解决机制研究》文中认为经过多次反复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P)谈判于2015年10月5日尘埃落定。1TPP的签署标志着新一代国际贸易与投资规则的诞生,也预示着多边体制开始向劳工标准、环境保护、竞争政策等领域渗透,是WTO成立后范围最广、保护水平最高的一份区域贸易协议。2作为TPP的重要内容,争端解决条款无疑是落实协定各规定的制度保障,也是研究TPP的重要突破口。TPP争端解决机制具有适用范围广泛、更加注重透明度和时效性,以及与其他国际体制的兼容性等特点,但并非“一声惊雷平地起”,某种意义上说,甚至不是一个新的法律制度体系。TPP争端解决机制所涉主要内容及透射出的价值早有端倪,在众多FTA中或隐或现,仅绽放程度不同。TPP争端解决机制建立在WTO等数十年制度探索和实践基础之上,是WTO等争端解决机制的“升级版”。32017年1月23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行政命令,宣布美国退出TPP,致力于与美国盟友及其他国家发展双边贸易机会。经美国之外的其他11个TPP缔约国努力,于2018年1月23日完成全面进步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CPTPP)谈判,并于同年3月8日签署该协定。CPTPP取消了TPP中知识产权、投资者争端解决、快递服务便利通关等内容,就马来西亚、越南、加拿大等国关注的国有企业、劳工权利和文化例外作了微调。4但保留了TPP超过95%的内容,5不妨碍TPP文本覆盖范围的宽领域和标准的高水平。可以预见,未来的双边、区域或WTO谈判,都会“路径依赖”地参考TPP文本。而且,CPTPP对TPP第28章争端解决的内容并没有作出调整,有必要对其作一个全面解读,把握其精神要义,以服务我国FTA及“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建构和运用。除前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介绍TPP及其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性理论。第一节阐述了TPP的产生、法律属性及产生的政治、经济背景。在介绍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分析TPP争端解决机制及其性质。第二节讨论TPP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原则,包括合作原则、诚信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第三节分析TPP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制度,具体包括其管辖范围、管辖权的性质,以及选择管辖的问题。第二章介绍TPP争端解决的优先程序。第一节概述磋商与斡旋、调解和调停等传统的外交争端解决方式。第二节介绍TPP争端解决的必经前置程序——磋商,包括磋商提起、磋商请求的内容、磋商时限、第三方参与及磋商保障等问题。第三节介绍争端方可以自愿选择、随时适用的优先程序——斡旋、调解和调停。第三章分析TPP争端解决的裁决机构。第一节介绍TPP专家组的组建。包括专家组的设立与组成、专家组成员资格,以及专家组成员的回避、补选、替换和去除。第二节讨论专家组的职权范围,包括TPP专家组审理常规争端、审理不违法之诉、寻求或考虑法庭之友提供信息资料,以及监督执行的职权。第三节介绍专家组的职能,共包括客观评审、法律适用、法律解释及决策机制共四项职能。第四章介绍TPP争端解决的专家组程序。第一节介绍TPP专家组审理程序的一般规定,如听证、陈述,专家组程序的中止、终止,以及一裁终局制度。第二节介绍TPP专家组报告,包括报告起草、报告报交、报告评论、报告内容等。第三节介绍TPP专家组审理程序的其他问题,包括透明度、保密性及第三方参与。第五章介绍TPP争端解决的执行机制。第一节介绍执行标的、执行时限两个问题。第二节介绍执行救济措施,具体包括补偿、中止利益、货币赔偿及基金。第三节从提起时间、提起主体、审查程序、审查范围、审查次数等方面介绍执行审查制度。第六章分析TPP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的启示。首先,通过梳理我国FTA及其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情况,总结我国FTA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模式选择多样、规范水平较低、“诉讼案例”缺失等特征。在此基础之上,分析TPP争端解决机制对完善我国FTA的启示。
林卯[6](2017)在《《贸易便利化协定》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WTO多哈回合谈判自启动以来一直在艰难中前行,在历经十余年的僵局之后,2013年12月在巴厘召开的第九次部长级会议上终于以早期收获的形式达成了《贸易便利化协定》,让人们对于WTO多边贸易谈判重获信心。本次《贸易便利化协定》的通过与各国近年来对于贸易便利化重要性认识的加深有着紧密的联系,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甚至是最不发达国家都意识到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推进贸易便利化改革能够令所有国家获益。但不可否认的,尽管从长远角度贸易便利化的推进有益于所有国家,但就短期来说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将面临严苛的挑战。这也就注定了本次通过的《贸易便利化协定》是各成员相互妥协的结果,而随之也为《贸易便利化协定》未来的实施带来了隐患。本次笔者选择《贸易便利化协定》作为研究对象主要是力图通过该协定文本这一切入点来对多边体制下的贸易便利化问题展开系统的专项研究,并着重解决下列问题。首先,《贸易便利化协定》作为多哈回合谈判通过的第一个多边协定,其谈判模式、法律文本架构以及特殊与差别待遇都对过往的多边模式进行了创新。而这些创新是否能够被推广用于其他领域的多边谈判对于多哈回合谈判至关重要,本文将通过对《贸易便利化协定》的谈判历程进行研究,并在结合贸易便利化领域的特征基础上对该问题进行讨论。其次,贸易便利化作为一个涉及大量专业领域的问题,要想在多边体制下推动贸易便利化单独依靠WTO的努力是不够的。各成员国也认识到这一问题,在《贸易便利化协定》中要求贸易便利化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其他国际组织在关于贸易便利化措施领域的合作。2因此,本文也将对于在贸易便利化措施方面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国际组织进行梳理,并对WTO与这些国际组织如何进行合作进行探讨。再次,《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妥协性导致了其文本用语存在大量软性规定,并且部分条款内容还较为模糊,这些问题都将为《贸易便利化协定》在未来的适用,尤其是与其他WTO涵盖协议的适用关系上带来不确定性。3关于《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法律地位问题目前WTO官方也未予以明确,本文将以《贸易便利化协定》在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解释问题为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讨论。最后,本次《贸易便利化协定》的通过无论是对多哈回合谈判还是对全球贸易便利化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对于处在经济对外开放新阶段的中国更是意义深远。“一带一路”经济战略和上海自贸区建设作为中国经济改革的最为至关重要的两步棋都与贸易便利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本次《贸易便利化协定》的通过也将为中国实现新的经济改革提供一个绝佳的外部经济环境。本文共七章内容第一章《贸易便利化协定》概述。在本章中,本文首先对《贸易便利化协定》曲折的谈判历程进行了回顾,介绍了本协定产生的背景以及谈判过程中不同成员之间的利益追求以及相互妥协的过程。接下来,本文通过对《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法律文本内容逐条进行归纳梳理,将其内容分类为贸易便利化措施条款和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并在此基础上对于协定设定的贸易便利化措施以及“点菜式”特殊与差别待遇进行了讨论,最终对其将来对各成员尤其是中国所带来的影响进行预测。第二章《贸易便利化协定》谈判模式问题研究。《贸易便利化协定》谈判模式与过往其他WTO协定的谈判模式有着明显的不同,笔者在对该谈判模式进行分析研究后,将其特征归纳为:能力建设援助与条约义务承担的关联性、“点菜式”特殊与差别待遇的适用、协定权利义务的事后确认制度、允许发展中国家单方变更承诺等。尽管《贸易便利化协定》的通过让许多学者主张通过推广该模式来促进其他领域的多哈回合谈判,但是笔者认为是贸易便利化议题的特殊性造就了其谈判的特征,如果简单的将贸易便利化协定模式照搬到其他议题的谈判可能将适得其反,我们必须针对具体议题的特殊性来设计适合的谈判模式。笔者也在本段中对于贸易便利化协定谈判模式中的主要特征能否或者如何适用于其他领域的谈判进行了探讨。第三章《贸易便利化协定》实施与世界海关组织合作问题。贸易便利化议题作为一个技术密集度极高的议题在实施过程中将需要大量技术援助。而世界海关组织作为世界范围内唯一专门研究海关问题的国际组织在贸易便利化研究上一直处于世界前沿,本次《贸易便利化协定》的顺利通过也与世界海关组织的努力是分不开的。在本章中,本文将对贸易便利化与世界海关组织的渊源以及多年来世界海关组织在贸易便利化问题上的实践历程进行回顾,肯定了世界海关组织与世界贸易组织在多年来就贸易便利化问题上合作的成果。在此基础上,本文将着重讨论世界海关组织通过何种方式来帮助《贸易便利化协定》顺利实施,并尝试对世界海关组织所有为促进《贸易便利化协定》实施的法律工具进行了系统的归纳和总结。第四章贸易便利化程度评估问题。贸易便利化问题涉及到货物贸易的众多领域,如何评断一国贸易便利化水平一直以来都是困扰各国的一大难题。目前世界上对于贸易便利化水平评价最具权威的三大指数分别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贸易便利化指数、世界银行贸易便利化指数和世界经济论坛贸易便利化指数。本文通过对三大指数的研究成果以及测算方式进行介绍,力图将中国贸易便利化革新的优先顺序进行明确从而使中国在贸易便利化过程中获得最大的利益。第五章区域贸易协定中的贸易便利化措施条款问题。随着近年来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僵局,越来越多的国家对多边贸易谈判失去了信心转而将重心放在了区域贸易协定的谈判之中。贸易便利化议题作为促进世界贸易增长必不可缺的内容理所当然的也成为了大量区域贸易协定所关注的领域。但由于世界范围内就贸易便利化领域一直缺乏统一的认识,甚至在贸易便利化的概念界定上学界仍存在分歧,因此各区域贸易协定所包含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大相径庭。不过自贸易便利化议题被纳入多哈回合谈判议程后,这一趋势有所缓解,笔者发现在《贸易便利化协定》通过后所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中关于贸易便利化条款的范围有趋同的趋势。笔者在本章将通过对各区域主要区域贸易协定中的贸易便利化措施进行比较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认定贸易便利化问题最终必然需通过多边方式予以解决。第六章《贸易便利化协定》在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适用问题。《贸易便利化协定》作为多哈回合谈判早期收获的成果,其法律地位的确认对于正确认识《贸易便利化协定》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通过分析《贸易便利化协定》在WTO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以及与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法律规则的适用关系,笔者认为《贸易便利化协定》属于多哈回合法律文件的一部分,而不是对乌拉圭回合法律文件的升级。由于《贸易便利化协定》是各国利益妥协的产物,其法律用语包含了大量“软性”用语并在条文中直接或间接的规定了应当优先适用其他WTO法律规则的规定。这些都为《贸易便利化协定》在未来适用以及解释上提出了挑战。笔者通过逐条的分析《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有关条款内容,对于可能存在的法律适用和解释上的困难进行了梳理,希望能为未来的有关研究打下基础。第七章中国在贸易便利化问题上的实践。在这一章,本文首先对中国所签署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所包含的贸易便利化措施进行分析研究,发现除早期签订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外,后来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中所包含的贸易便利化措施与《贸易便利化协定》中有关内容保持了较高的一致性,这为中国未来顺利实施《贸易便利化协定》打下良好的基础。接下来,本文通对中国近年来推行的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进行讨论,在肯定其积极作用的基础上提出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并在参考国外先进的海关立法经验以及国际海关合作经验后为中国推进“全国范围内的区域通关一体化”和贸易便利化提出了建议。《贸易便利化协定》的生效为中国推进“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提供了绝佳的外部环境,中国应把握此机会,积极推动《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实施。
吴太行[7](2014)在《日本跨太平洋经济伙伴关系战略研究 ——基于经济外交视角的考察》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经济外交中“经济—外交”互动为分析框架,从人、国家、国际体系三个层次出发,通过分析选民、利益集团、决策机制三个国内因素对日本TPP战略的认知和作用机制,研究日本国内经济政治结构与区域经济政治结构的互动过程,明确了日本TPP战略成为当下日本对外经济战略的动因和制约因素。绪论部分提出研究问题。首先,明确界定了本文涉及到的核心概念:日本TPP战略。其次,对国内外学术界在TPP方面的研究成果进行了全面的文献综述。在此基础上,提出本文的创新点和研究难点,并确立经济外交理论“经济—外交”互动的研究路径,为随后的分析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经济外交的“元理论”可以追溯到国际政治经济学(IPE)的相关理论,因此,第一章梳理国际政治经济学中对区域经济合作机制理论研究的基本内容,并用区域经济合作机制理论解释TPP的理论分野,继而创建国内政治经济与国际政治经济互动的分析模式。第二章研究日本参与区域经济机制的谱系和美国吸引日本参加TPP谈判的背景,确定了日美同盟下日本TPP战略出台的历史原因。第三、四章从国家层面分析日本利益集团在TPP战略中的不同立场和作用,指出利益集团的分化导致日本国内TPP大论争的出现,而大论争又直接影响选民对于TPP的偏好,利益集团和选民共同影响日本政官决策机制来推进TPP战略,明确了日本实施TPP战略的国内动因和制约因素。第五章从国际体系层面分析日本实施TPP战略和参与其他区域经济合作机制的关系,明确了日本推进TPP战略的国际动因和制约因素。结语部分在回顾全文的基础上,说明日本TPP战略对日本国内和国际的双重影响,提出我国对于日本TPP战略的应对措施。总的来讲,日本利用TPP战略选择付出一定经济成本获得参与美国主导的区域经济机制的政治收益,其经济战略与政治诉求存在着关联性,而中国未来的经济发展取决于其在亚太高层次区域经济合作机制中的实力以及角色。为此,中国应积极参与包括TPP在内的区域经济合作机制,对日本TPP战略形成竞合。
刘钰[8](2013)在《转基因作物生产应用安全审批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转基因技术是现代生物技术的核心。转基因农作物在1996年首次被商业化应用,此后发展迅速,至今全球已有24种转基因作物被批准商业化种植。可以说,各国已经把转基因技术已做为增强农业国际竞争力和抢占科技制高点的战略重点。与此同时,转基因技术研究与应用也被我国高度重视,并且在转基因新品种培育、重要基因发掘等方面都取得了重大成就。特别是2009年农业部颁发了抗虫转基因水稻“华恢1号”和“Bt汕优63”的生产应用安全证书,更是为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奠定了先决条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加深。农产品贸易也日趋频繁。欧盟和美国是我国重要的农产品贸易伙伴。然而,不论欧盟还是美国,转基因水稻及其他作物的种子和食品进口前,都应当经过当地主管机构的安全审批。我国同其他国家(或组织)尤其是欧盟、美国转基因作物生产应用安全审批制度不尽相同,在申请主体、申请费用、申请材料、申请流程上存在较大差异。理顺并比较我国与欧盟、美国制度上的相同点和不同点,采取差别化的申请策略,适时调整国内审批制度,是解决我国转基因作物及产品出口的关键。此外,鉴于我国湖北省最有可能成为转基因水稻的种植区域,而出口欧盟、美国转基因水稻更多以食品(米制品)为主,即出口加工产品,所以欧盟、美国转基因加工产品安全审批制度成为重点研究内容。针对上述内容,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转基因作物生产应用安全审批制度的基本理论研究。从基本概念的界定入手,明确研究内容和研究方向。从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的角度,分析转基因作物生产应用安全审批制度的必要性,并对制度设计提供指示性的参考。第二,域外转基因作物生产应用安全审批制度的考察。主要是对国外转基因作物生产应用安全审批制度的介绍以及对亮点的评述和对我国的启示上。以欧盟和美国为样本探寻安全审批的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以及程序做具体评述。同时进一步挖掘转基因作物生产应用安全审批制度的相关国际条约。第三,我国转基因作物生产应用安全审批制度的考察。分别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分析,尤其是审批主体、安全标准、评价原则、审批程序等。第四,转基因作物生产应用安全审批制度的比较及我国转基因作物国际化进程中生产应用安全审批制度的应对。从国内、国外转基因作物生产应用安全审批制度的规定以及运行现状出发,对比和分析国内外转基因作物生产应用安全审批制度在管理机关、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审批程序的差异。此外,从适格主体、基本程序、材料要求、费用分担等方面提出我国申请国外转基因作物生产应用安全证书的对策。建议我国政府,建立转基因作物提请国外生产应用安全审批的保障,对转基因作物提请国外审批的予以资金支持并积极探索数据上的外交互认。
许多[9](2013)在《WTO规范特惠贸易协定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在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多边贸易和区域贸易路径一直是大多数国家自由化的两种核心选择。因此,这两种体制之间的关系一直为学者们所关注。WTO作为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代表,在确定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基础上,将区域贸易体制作为了一个重要的例外。在货物贸易领域,WTO制定了一系列规范特惠贸易协定的实体和程序规则,其中包括GATT1994第24条、《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关于<区域贸易协定透明度机制>决议》。为保证规则的实施,WTO设立了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与贸易和发展委员会一起,作为审查特惠贸易协定通报的委托执行机构。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多年的实践中受理了 9起与GATT1994第24条有关的案件。可以说,WTO为了规范特惠贸易协定做出了一系列的努力。自WTO成立以来,特惠贸易协定一直处于高速发展期。截止到2013年4月,已经有366个生效的特惠贸易协定向WTO进行了通报。而这其中,超过300个协定是在1995年之后通报的。目前,除蒙古外,全世界几乎每一个国家都已经或正在签订至少一个特惠贸易协定。同时,特惠贸易协定正经历着从双边特惠贸易协定向多边特惠贸易协定的转变。包括TPP协定在内的一些多边特惠贸易协定将取代双边特惠贸易协定,成为未来特惠贸易协定的主流。特惠贸易协定在高速发展中未能严格遵守WTO的相关规范。WTO成员方在签订特惠贸易协定时规定的关税减让承诺,通常未能达到GATT1994第24条及《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的零关税减让要求。而针对《关于<区域贸易协定透明度机制>决议》的通报要求,WTO成员方也存在着通报时间上的拖延、通报内容上的不完整等情况。这些都极大的挑战着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不仅如此,数量众多的特惠贸易协定还带来了各不相同的特惠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规则,加剧了“意大利面条碗”现象,也降低了特惠贸易协定优惠税率的使用率。而现有这些问题,都暴露出WTO规范特惠贸易协定的不足。因此,改革并完善相关规范,是WTO成员方一项重要的任务。在目前进行的WTO多哈回合谈判中,WTO成员方已经就WTO关于特惠贸易协定机制的不足提出了改革的建议。但是,唯一成果仅仅是涉及程序性问题的《关于<区域贸易协定透明度机制>决议》,更为核心的体制性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构成改革最大阻碍的原因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主观上,WTO成员方的囚徒困境心理驱使成员方放弃存在潜在利益风险的多边贸易体制;客观上,WTO“一揽子承诺”的谈判模式与“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又制约了谈判成果的顺利形成。此外,包括TPP协定在内的多边特惠贸易协定,由于能够在短期内为WTO成员方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不仅在很大程度上转移了部分WTO成员方对WTO改革的精力,降低了他们的谈判热情,而且,还对多边贸易体制构成了威胁。毋庸置疑,从贸易自由化的整体与长远发展来看,与区域贸易体制相比,多边贸易体制具有更明显的优势。如何发挥这种优势,将WTO成员方的注意力重新拉回WTO改革,就需要WTO成员方确定更明确、现实的改革路径。在规范特惠贸易协定上,有效的改革依赖于多边贸易体制和区域贸易体制的共同努力。就多边体制层面而言,WTO成员方应当完善GATT1994第24条的实体要求,特别是澄清其规则内涵。同时,也要通过《关于<区域贸易协定透明度机制>决议》的程序规范保证实体规则的要求。就区域体制层面而言,应当努力实现特惠贸易协定多边化,引入“开放准入”条款。而对于已经生效的特惠贸易协定,WTO可以考虑通过改革GATT1994第24条,引入一个附条件的“祖父条款”进行规范。未来的世界贸易将呈现出多边贸易体制和区域贸易体制并存、且相互依赖的格局。WTO已经被证明是一个极大的成功。而未来主流的多边特惠贸易协定除了能在非贸领域弥补WTO的不足之外,还能大大促进关税税率的降低,简化并统一优惠原产地规则,成为贸易自由化径路中多边贸易体制体制的最好补充。
魏东[10](2011)在《WTO框架下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01年12月11日我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正式成员,弹指一挥间,“入世”已经十年。成为国际贸易大家庭的一员,即可以享受WTO成员的权利,为进一步扩大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巨大机遇,同时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也将面临一系列挑战,一方面随着关税的降低,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的逐渐取消,进口商品将越来越多的涌入我国,冲击国内市场;另一方面我国出口商品受到国外技术壁垒的影响使得形势日益严峻,形形色色、花样繁多的技术壁垒使得走出去面临诸多难题。我们通常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是由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TBT Agreement)来规范的,由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三个要素组成。本文所指的TBT,当我们称其为壁垒时,显然是从其对国际贸易起阻碍作用的角度说的。另一方面,当我们尝试构建自己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管理体系时,笔者倾向于使用“技术性贸易措施(Technical Measures to Trade)"这一中性的名词。我们有必要充分研究国际上通行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熟悉其规则和惯例,并根据中国自己的特点,在遵守WTO规则的基础上,探寻建立起自己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以实现《TBT协定》所认同的合法目标:即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以及保护国家安全。此外,我们研究TBT,将有利于更好地利用规则,按中国国情“量身定制”非歧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将不符合我国国家利益的商品通过技术手段调控,阻挡在国门之外,维护我国的正常经济和贸易利益。另一方面,作为世界第一制造大国,我们的产业界在走向世界的同时,需要与我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主管部门一道共同配合,打破国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促进我国的外贸出口。本文尝试在理论和实务相结合的基础上,探讨如何构建即体现中国自身特色,又不违背世贸规则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第一章介绍了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定义、形式、特点、地位和作用。技术性贸易措施包括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还包括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动植物安全而实施的卫生与植物卫生(SPS)措施及绿色环境壁垒和专利壁垒等形形色色的贸易措施。文章分析了其最新变化,提示其既有合理正面的作用,又有对贸易阻碍的负面作用。第二章则通过介绍以美国和欧盟等经济体为代表的典型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情况,着重从其技术法规体系、标准体系和合格评定制度等方面逐一探讨分析其构成和运行特点,,并总结分析了欧美应对国外技术壁垒经验。第三章以《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2010)》为基础,分析了国外技术壁垒对我国经济贸易的影响。第四章是实例剖析,着重介绍了美国应对欧盟化学品新法规(REACH)、日本对食品农产品建立的肯定列表制度(Positive list system)和以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的技术壁垒执法案例分析。第五章着重分析了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现状、面临的新形势和存在的问题。第六章尝试从法律和实务层面探讨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技术法规体系、标准体系、合格评定体系及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体系等四个方面探讨如何建立我国自己符合国际规则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期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使更多的专业人士深入了解技术壁垒,关注我国自己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使其完善并全方位地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接轨,从而使我国在履行入世承诺的同时,充分享受加入世贸带来的权利,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
二、欧盟与WTO关于农业问题协议草案问答(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欧盟与WTO关于农业问题协议草案问答(论文提纲范文)
(1)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主要外文缩略语对照表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本文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主体研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与境外投资法 |
一、国际投资的分类与境外直接投资 |
二、从国际直接投资法到境外投资法 |
第二节 中央企业法律主体地位 |
一、国有企业的概念界定 |
二、中央企业概念辨析 |
三、中央企业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演进 |
一、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发展阶段 |
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现状分析 |
三、中央企业境外投资趋势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及其改革 |
第一节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现状 |
一、公司治理法制 |
二、境外投资监管 |
三、境外投资保护 |
第二节 中央企业改革对境外投资的影响 |
一、改革背景概要 |
二、具体改革举措 |
三、对境外投资的影响 |
第三节 国内法制改革建议——借鉴日本、新加坡、德国 |
一、相关法制改革应当并行——基于日本经验的分析 |
二、从规范企业到规范决策——基于新加坡经验的分析 |
三、从监管规制到法制保障——基于德国经验的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东道国法制 |
第一节 司法豁免理论及东道国相关司法实践问题 |
一、司法豁免概念及观点 |
三、中航油案及其影响 |
四、中央企业不应当然地主张司法豁免 |
第二节 竞争法审查问题 |
一、投资东道国竞争法审查一般问题 |
二、关键判断——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公平竞争 |
三、欧盟委员会中化集团/帝斯曼合资申报案 |
四、中央企业经营者集中申报应当单独计算市场份额 |
第三节 国家安全审查问题 |
一、国家安全审查基本问题 |
二、美国CFIUS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析 |
三、美国CFIUS国家安全审查晚近实践——三一重工案 |
四、CFIUS及 FIRRMA改革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影响及应对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际法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制基本问题 |
一、国际投资保护与国际投资法制 |
二、相关国际法律渊源 |
第二节 国际法制调和作用 |
一、国际法制调和需求 |
二、国际法制调和原理 |
第三节 中央企业相关重点问题 |
一、投资协定适用范围问题 |
二、中央企业投资主体定位 |
三、国民待遇以及中方主张 |
四、竞争中立的国际法规则 |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一、相关国内法制改革当与中央企业改革并举并重 |
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需适应投资东道国法律制度 |
三、以国际造法为契机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护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国际政治经济视角下的日本农业政策转向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问题以及意义 |
第二节 相关研究及文献的回顾及综述 |
第二节 结构安排与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国际政治经济环境中的农业发展—“国际粮食体制”理论 |
第一节 第一粮食体制 |
(一)“第一粮食体制”的形成及特征 |
(二)“第一粮食体制”的终结与之后的调整 |
第二节 第二粮食体制 |
(一)“第二粮食体制”的形成及特征 |
(二)“第二粮食体制”的终结及遗产 |
第二节 对于“第三粮食体制”的展望 |
(一)哈里特?弗里德曼的积极乐观论调 |
(二)菲利普·麦克迈克尔的消极悲观论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第二粮食体制”中的日本农业政策 |
第一节 国际政治经济博弈下的“农地改革”和“粮食援助” |
第二节 国际市场冲击下的“基本法农政” |
第三节 “第二粮食体制”末期的“综合农政”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第三粮食体制”特征背景下的日本农业政策转向 |
第一节 美日贸易摩擦升级下的农产品市场深度开放与“地域农政” |
第二节 经济结构转型中的农业政策调整 |
第三节 GATT乌拉圭回合农业谈判与日本农业政策转向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转向后的新世纪日本农业政策的发展历程 |
第一节 WTO多哈回合农业谈判与小泉纯一郎的“攻势型农政” |
第二节 FTA/EPA谈判的推动和民主党的农业政策 |
第三节 美日、欧日FTA/EPA谈判与安倍晋三的“攻势型农林水产业”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WTO框架下研发补贴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1 WTO框架下规制研发补贴政策的国际规则研究 |
1.3.2 与不同国家研发补贴政策的相关研究 |
1.3.3 研发补贴政策效应有关的相关研究 |
1.3.4 与研发补贴政策制定的相关研究 |
1.3.5 现有文献评述 |
1.4 主要内容及研究方法 |
1.4.1 内容安排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之处 |
第2章 研发补贴政策的经济学基础与相关概念界定 |
2.1 研发补贴政策的经济学基础 |
2.1.1 补贴的经济学含义及理论基础 |
2.1.2 研发补贴政策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
2.2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2.1 补贴的概念和分类 |
2.2.2 研发补贴的含义 |
2.2.3 WTO框架的含义 |
第3章 WTO框架下与研发补贴政策相关的国际规则 |
3.1 WTO与研发补贴政策相关的规则 |
3.1.1 《SCM协定》与研发补贴政策相关的规则 |
3.1.2 WTO研发补贴规则的演进 |
3.1.3 WTO研发补贴规则失效的原因分析 |
3.2 与研发补贴政策有关的WTO争端解决案例分析 |
3.2.1 欧洲空客案中的研发补贴政策及争议焦点 |
3.2.2 美国波音案中的研发补贴政策及争议焦点 |
3.2.3 案例的启示 |
3.3 本章小节 |
第4章 WTO主要发达成员研发补贴政策的实践 |
4.1 WTO主要发达成员实施研发补贴政策的现状分析 |
4.1.1 美国 |
4.1.2 欧盟 |
4.1.3 英国 |
4.1.4 法国 |
4.1.5 德国 |
4.1.6 西班牙 |
4.2 WTO主要发达成员研发补贴政策的国际比较 |
4.2.1 WTO主要发达成员研发补贴政策的特点 |
4.2.2 WTO主要发达成员研发补贴政策的合规性分析 |
4.3 本章小节 |
第5章 中国研发补贴政策的实践 |
5.1 中国研发补贴政策的总体情况 |
5.1.1 中国研发补贴通报时间虽短但政策数量多 |
5.1.2 中国的补贴政策与发达成员存在差异性 |
5.1.3 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中的中国研发补贴政策 |
5.2 中国研发补贴政策的特点分析 |
5.2.1 中国对研发活动重视程度与日俱增 |
5.2.2 基金拨款和税收优惠是主要手段 |
5.2.3 研发补贴政策引导产业发展 |
5.3 中国研发补贴政策体系与WTO规则的一致性分析 |
5.3.1 研发规划 |
5.3.2 研发计划 |
5.3.3 研发税收政策 |
5.4 本章小节 |
第6章 WTO框架下研发补贴政策的实证分析 |
6.1 模型的设定 |
6.2 数据选择与变量描述 |
6.2.1 数据选择 |
6.2.2 变量描述 |
6.3 计量分析 |
6.3.1 基准回归:研发补贴政策对出口的短期影响和长期影响 |
6.3.2 子样本分析:直接性与间接性研发补贴政策对出口的影响 |
6.3.3 拓展分析:研发补贴政策对进口的影响 |
6.4 本章小节 |
第7章 政策建议 |
7.1 新一轮研发补贴政策制定及实施的背景 |
7.1.1 研发补贴政策兼具合规性和合理性 |
7.1.2 研发补贴政策实践面临着WTO规则改革 |
7.2 WTO框架下研发补贴政策实践的建议 |
7.2.1 积极维护研发补贴政策的国际规则框架 |
7.2.2 制定和实施合规合理的研发补贴政策 |
7.2.3 中国的应对策略 |
第8章 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结论 |
8.2 不足之处与未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4)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话语权的中国视角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主要内容和框架结构 |
第五节 主要创新点和难点 |
第一章 全球经济治理和制度性话语权理论及相关概念界定 |
第一节 全球经济治理的概念界定 |
一、全球治理、全球经济治理的概念及联系 |
二、中国视角下的全球经济治理 |
三、本文对于全球经济治理的界定 |
第二节 全球经济治理的构成要素 |
一、全球经济治理的目标 |
二、全球经济治理的主体 |
三、全球经济治理的客体 |
四、全球经济治理的平台 |
五、全球经济治理的工具 |
六、全球经济治理的评估 |
第三节 制度性话语权的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 |
一、话语权的概念 |
二、制度性话语权的概念及理论来源 |
三、话语权与制度性话语权的联系 |
四、国际制度与制度性话语权的联系 |
五、国际制度设计与制度性话语权的联系 |
六、本文对于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话语权概念的界定 |
第二章 全球经济治理机制中的制度性话语权 |
第一节 全球经济治理的实践及发展 |
一、二战后西方主导的全球经济治理(1945-2008年) |
二、2008年金融危机后全球经济治理的新特点 |
三、当前全球经济治理现状 |
第二节 全球货币治理机制中的制度性话语权 |
一、布雷顿森林体系 |
二、牙买加货币体系 |
三、美元霸权体系 |
四、SDR的重要性及作用 |
第三节 全球金融治理机制中的制度性话语权 |
一、IMF份额改革 |
二、IMF投票权改革 |
三、IMF份额公式的改革 |
四、理事会代表席位的改革 |
五、美国国会对IMF的影响 |
六、WB份额和投票权改革 |
第四节 全球贸易治理机制中的制度性话语权 |
一、多哈回合谈判的进展和困境 |
二、多哈回合谈判内容 |
三、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和发展 |
第五节 全球监管治理机制中的制度性话语权 |
一、FSB机制的建立及功能 |
二、新巴塞尔协议的现状和演进 |
三、G20MAP的形成 |
第三章 全球经济治理非正式机制中的制度性话语权 |
第一节 非正式机制的产生及发展 |
一、非正式机制的概念及特点 |
二、2008年后非正式机制的发展 |
第二节 Gx机制的形成及演变 |
一、G7、G8的形成及发展 |
二、海利根达姆进程:G8+5 |
三、2008年之前G20机制的形成及运作 |
四、2008年后G20机制的运作及成果 |
五、对G20的评价 |
第三节 新南南合作的典范:金砖国家的形成及发展 |
一、金砖国家的演进 |
二、金砖国家历届峰会取得的成果 |
三、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的成立和运作 |
四、金砖国家应急储备安排的建立 |
五、对于金砖国家的评价 |
第四章 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话语权的历程和身份转变 |
第一节 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起步阶段(1980-2001年) |
一、恢复WB和IMF合法席位 |
二、艰难加入WTO |
三、参加G20部长级会议 |
第二节 全球经济治理的全面参与阶段(2001-2009年) |
一、初步要求对IMF和WB进行改革 |
二、参与G20机制下的全球经济治理 |
三、在WTO内开始发挥积极作用 |
第三节 在全球经济治理中主动作为阶段(2009年-目前) |
一、进一步要求增加在IMF和WB的份额和投票权 |
二、在G20中主动参与治理并设定议程 |
三、引领新兴经济体和金砖国家发挥更大作用 |
四、推动多哈回合谈判和出台“巴塞尔III” |
五、推动人民币纳入SDR货币篮子 |
六、“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及落实 |
七、设立亚投行和“丝路基金” |
第五章 中国提升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话语权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
第一节 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话语权的现状 |
一、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话语权取得的进展 |
二、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话语权中身份的转换 |
三、取得与本国经济实力相称的制度性话语权仍有很大提升空间 |
第二节 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话语权存在的机遇 |
一、金融危机促使国际经济格局发生深刻变化 |
二、西方国家全球经济治理能力不足 |
三、新兴经济体及中国的实力和治理能力增强 |
第三节 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话语权面临的挑战 |
一、逆全球化、民粹主义回潮 |
二、全球经济治理赤字和碎片化 |
三、美国对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话语权的掌控 |
四、新兴经济体内部存在矛盾 |
五、全球动能不足,不确定性增加 |
第六章 中国提升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话语权的对策 |
第一节 中国外交理念与全球经济治理思想 |
一、中国新一届领导集体的外交理念与全球治理思想 |
二、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思想的梳理 |
三、提出推进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变革 |
四、提升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话语权 |
第二节 在现有国际机制内提升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话语权对策 |
一、客观看待经济全球化,处理好中美经济关系 |
二、进一步要求对IMF和WB进行代表性和发言权改革 |
三、促成多哈回合谈判早日达成 |
四、推动G20制度化 |
五、完善并强化金砖国家机制 |
六、加强议题设定能力 |
七、培养全球经济治理人才 |
八、讲好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故事 |
第三节 另辟蹊径建立新机制提升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话语权对策 |
一、推进FTAAP早日建立 |
二、建立AFSB构想 |
三、加强“一带一路”倡议的顶层设计,促进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合作 |
四、加强亚投行和金砖银行顶层设计 |
五、推动人民币区域化和国际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国际机制英汉对照表 |
致谢 |
(5)TPP争端解决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及理论与实践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评述 |
三、本文写作方法及研究特色 |
第一章 TPP争端解决机制概论 |
第一节 TPP及其争端解决机制 |
一、TPP及产生背景 |
二、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
三、TPP争端解决机制及性质 |
第二节 TPP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原则 |
一、合作原则 |
二、诚信原则 |
三、正当程序原则 |
第三节 TPP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问题 |
一、管辖范围 |
二、强制管辖 |
三、选择管辖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TPP争端解决的优先程序 |
第一节 国际争端解决优先程序概述 |
第二节 磋商 |
一、磋商提起 |
二、磋商请求的内容 |
三、磋商时限 |
四、磋商中的第三方参与 |
五、磋商保障 |
第三节 斡旋、调解与调停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TPP争端解决的审理机构 |
第一节 TPP专家组的设立与组建 |
一、专家组的设立 |
二、专家组的组成 |
三、专家组成员资格 |
四、专家组成员的回避、补选、替换及去除 |
第二节 TPP专家组的职权范围 |
一、审理常规争端的职权 |
二、“说明”不违法之诉的职权 |
三、寻求或考虑法庭之友提供信息资料的职权 |
四、监督执行的职权 |
第三节 TPP专家组的职能 |
一、客观评审 |
二、法律适用 |
三、法律解释 |
四、决策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TPP争端解决的专家组程序 |
第一节 TPP专家组程序的一般规则 |
一、专家组听证程序 |
二、专家组程序的中止与终止 |
三、一裁终局 |
第二节 TPP专家组报告 |
一、报告起草 |
二、报告提交 |
三、报告评议 |
四、报告内容 |
第三节 TPP专家组程序的其他问题 |
一、透明度问题 |
二、保密性问题 |
三、专家组程序中的第三方参与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TPP争端解决的执行机制 |
第一节 执行机制概述 |
一、执行标的 |
二、执行期限 |
第二节 执行救济 |
一、执行救济概述 |
二、补偿 |
三、中止利益 |
四、货币赔偿 |
第三节 执行审查 |
一、提起时间 |
二、提起主体 |
三、适用程序 |
四、审查范围 |
五、审查次数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TPP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我国签署的FTA及其争端解决机制 |
一、我国签署FTA的基本情况 |
二、我国FTA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特征 |
第二节 TPP争端解决机制对完善我国FTA的启示 |
一、坚持扞卫WTO多边体制的争端解决机制 |
二、注重通过合作磋商方式化解国际贸易争端 |
三、逐步加大利用法律方式解决FTA争端力度 |
本章小结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贸易便利化协定》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WTO《贸易便利化协定》概述 |
第一节 WTO《贸易便利化协定》谈判历程 |
一、贸易便利化在WTO谈判的起点 |
二、在挫折中艰难前行 |
三、《多哈发展议程框架协议》中的新突破 |
四、一波三折的谈判之路 |
第二节 WTO《贸易便利化协定》法律文本解读 |
一、序言部分 |
二、贸易便利化措施及机构安排 |
三、“点菜式”特殊与差别待遇 |
四、最后条款 |
第三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影响 |
一、对未来多边贸易谈判的影响 |
二、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
三、《贸易便利化协定》对中国的影响 |
第二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谈判模式问题研究 |
第一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谈判模式中的创新 |
一、发展中国家承担的义务与其能力建设发展紧密联系 |
二、“点菜式”的特殊与差别待遇 |
三、权利义务的谈判后确认 |
四、发展中国家单方改变承诺的权力 |
五、在市场准入以外领域实施“点菜式”的承诺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模式为何与众不同 |
一、贸易便利化改革中的政治经济学动机 |
二、早期收获 |
三、能力需求评估对于《贸易便利化协定》的通过意义重大 |
第三节 对未来的贸易谈判模式的借鉴作用 |
一、将能力建设作为实施协定的前提和点菜式的特殊与差别待遇 |
二、对《贸易便利化协定》谈判模式两特征的修改建议 |
三、能力评估:贸易便利化谈判的重要程序 |
第三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实施与世界海关组织合作问题 |
第一节 世界海关组织简介 |
一、世界海关组织发展历史 |
二、世界海关组织的职责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与世界海关组织的渊源 |
一、贸易便利化起源于世界海关组织 |
二、世界海关组织在贸易便利化方面的实践 |
三、世界海关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在贸易便利化的合作 |
第三节 世界海关组织落实《贸易便利化协定》实施的政策工具 |
一、信息的公布与可获得性 |
二、评论机会、生效前的信息和磋商 |
三、预裁定 |
四、上诉或复议程序 |
五、增强公正性、非歧视性及透明度的其他措施 |
六、关于进出口相关规费和费用的规定 |
七、货物放行和清关 |
八、边境机构合作 |
九、在海关监管下的货物进口运输 |
十、进出口和过境的相关手续 |
十一、过境自由 |
十二、海关合作 |
第四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在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适用问题 |
第一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法律性质问题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已经正式生效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在WTO中的法律地位 |
三、《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其他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关系 |
第二节 WTO争端解决机制适用的法律范围 |
一、管辖权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二、审理和执行阶段的法律适用 |
三、WTO争端解决机制法律适用辨析 |
第三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条款解释面临的挑战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其他WTO协定适用冲突的挑战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条款解释上的挑战 |
第五章 贸易便利化程度评估问题 |
第一节 经合组织贸易便利化指数 |
一、经合组织贸易便利化指数的组成 |
二、经合组织贸易便利化指数的研究成果 |
第二节 世界经济论坛贸易便利化指数 |
一、世界经济论坛贸易便利化指数的组成 |
二、世界经济论坛关于贸易便利化指数的研究成果 |
第三节 世界银行贸易便利化指数 |
一、营商环境报告中关于贸易便利化指数的评断规则 |
二、世界银行贸易便利指数研究的发现 |
第六章 区域贸易协定中的贸易便利化措施条款问题 |
第一节 区域贸易协定中贸易便利化的概况 |
一、区域贸易协定的概念及分类 |
二、影响区域贸易协定中贸易便利化条款的因素 |
三、世界贸易组织与区域贸易协定关于贸易便利化的互动 |
四、区域贸易协定中的贸易便利化安排比较研究 |
第二节 典型区域贸易协定中贸易便利化条款分析 |
一、欧洲区域贸易协定中的贸易便利化规定 |
二、美洲区域内区域贸易协定的贸易便利化规定 |
三、亚太地区区域贸易协定中的贸易便利化规定 |
四、非洲区域贸易协定中的贸易便利化条款 |
五、跨地区贸易协定中的贸易便利化规定 |
第七章 中国在贸易便利化实践的探索 |
第一节 中国主要区域贸易协定中贸易便利化条款分析 |
一、《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有关贸易便利化的条款 |
二、《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有关贸易便利化的条款 |
三、《中国—智利自贸协定》有关贸易便利化的条款 |
四、《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有关贸易便利化的条款 |
五、《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有关贸易便利化的条款 |
六、《中国—秘鲁自贸协定》有关贸易便利化的条款 |
第二节 中国为《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准备: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 |
一、区域通关一体化的基本内容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背景下区域通关一体化法律障碍 |
三、《贸易便利化协定》背景下海关立法的改革方向 |
第三节 结论 |
一、中国应积极的推动《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实施 |
二、中国应坚持发展中国家身份利用好特殊与差别待遇 |
三、中国应提前做好应对有关《贸易便利化协定》的WTO诉讼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7)日本跨太平洋经济伙伴关系战略研究 ——基于经济外交视角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案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主要创新 |
第一章 关于区域经济合作机制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国际政治经济学理论中关于区域经济合作机制的探讨 |
第二节 地区主义理论与 TPP |
本章小结:日本 TPP 战略的理论分野 |
第二章 日本 TPP 战略概论 |
第一节 日本区域经济合作机制的谱系与 TPP |
第二节 新区域主义与美国 TPP 战略 |
第三节 日美同盟背景下的日本 TPP 战略 |
本章小结:日本 TPP 战略的成型 |
第三章 日本国内利益集团与 TPP 战略 |
第一节 产业界推进集团与 TPP 战略 |
第二节 农业界压力集团与 TPP 战略 |
本章小结:日本 TPP 利益集团的分化 |
第四章 日本 TPP 战略国内决策机制的形成 |
第一节 日本国内对 TPP 的大论争 |
第二节 日本国内 TPP 投票者的偏好形成机制 |
第三节 日本参加 TPP 谈判的决策机制 |
本章小结:日本 TPP 战略国内决策机制的系统化 |
第五章 日本 TPP 战略与亚太区域经济机制的互动关系 |
第一节 日本 TPP 战略与 APEC 模式 |
第二节 日本 TPP 战略与 RCEP 模式 |
第三节 日本 TPP 战略与中日韩 FTA 模式 |
本章小结:日本 TPP 战略与亚太区域经济机制互动的多方下注 |
结语:日本 TPP 战略的多重影响和应对措施 |
第一节 日本 TPP 战略的国内影响 |
一、贸易转移效应 |
二、产业环向关联效应 |
三、双重就业替代效应 |
第二节 日本 TPP 战略的国际影响 |
一、日美关系的再调整 |
二、地区经济政治格局的重新构造 |
第三节 日本 TPP 战略对我国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8)转基因作物生产应用安全审批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缘起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选题的目的 |
1.1.3 选题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2.1 转基因作物生产应用安全审批制度的基础理论 |
1.2.2 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中的审批制度的研究 |
1.2.3 对国际条约中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制度的研究 |
1.2.4 述评 |
1.3 研究设计与分析进路 |
1.4 研究的创新点与难点 |
1.4.1 研究的创新点 |
1.4.2 研究的难点 |
第二章 转基因作物生产应用安全审批制度的基础理论 |
2.1 基本概念界定 |
2.1.1 转基因作物的界定 |
2.1.2 安全审批的界定 |
2.1.3 转基因作物生产应用安全审批制度的界定 |
2.2 转基因作物生产应用安全审批制度的理论基础 |
2.2.1 社会学理论 |
2.2.2 经济学理论 |
2.2.3 法学理论 |
第三章 欧盟转基因作物生产应用安全审批制度的考察 |
3.1 概述 |
3.1.1 欧盟转基因法规体系概览 |
3.1.2 相关主管机构 |
3.1.3 欧盟法规中所涉及到的基本概念 |
3.2 转基因封闭使用审批 |
3.2.1 确定GMM的有害特性(危险) |
3.2.2 对风险进行初步分类 |
3.2.3 确定最终的分类和控制措施 |
3.3 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及投放市场审批 |
3.3.1 通报前的准备性评估 |
3.3.2 通报的基本形式 |
3.4 越境转移审批 |
3.4.1 用于环境释放的越境转移的审批 |
3.4.2 用于加工转基因生物及已经加工完成的食品和饲料的越境转移审批 |
3.5 产品上市审批 |
3.5.1 概述 |
3.5.2 基本程序和要求 |
3.5.3 有关方法有效性的确认问题 |
3.5.4 对特殊饲料或食品的豁免 |
第四章 美国转基因作物生产应用安全审批制度的考察 |
4.1 概述 |
4.1.1 管理协调框架的形成 |
4.1.2 管理框架的完善和细化 |
4.2 农业部的安全审批制度 |
4.2.1 关于《作为植物有害生物或有理由认为植物有害生物的转基因生物和产品的引入》 |
4.2.2 关于《特定转基因生物的进口、洲际转移和环境释放》 |
4.3 食品安全局的自愿咨询程序 |
4.3.1 FDA相关指导的制度概览 |
4.3.2 转基因食品自愿咨询程序的特色 |
4.3.3 转基因食品自愿咨询程序的内容 |
4.4 环境保护部的植物内置式农药限量免除程序 |
4.4.1 植物内置式农药登记 |
4.4.2 残留限量的容忍和豁免 |
第五章 国际条约中转基因作物生产应用安全审批制度的考察 |
5.1 条约概述 |
5.2 各条约中的具体制度 |
5.2.1 WTO框架下相关协定 |
5.2.2 联合国(包括联合国下设组织) |
5.2.3 CAC安全指导(FAO/WHO) |
5.3 特别分析:以SPS协定为核心的WTO转基因安全审批制度 |
5.3.1 SPS协定对转基因农产品的基本态度 |
5.3.2 SPS的对转基因农产品规制的核心内容 |
5.4 特别分析:以BSP协定为核心“事前知情同意”的预防主义 |
5.4.1 BSP协定背景 |
5.4.2 BSP协定的适用对象 |
5.4.3 事前知情同意程序 |
5.4.4 BSP协定的效力 |
5.4.5 BSP协定的核心内容——转基因生物越境转移管理的行政许可 |
第六章 我国转基因作物生产应用安全审批制度与欧盟、美国的比较 |
6.1 我国转基因作物生产应用安全审批制度的考察 |
6.1.1 我国转基因安全管理立法现状 |
6.1.2 我国转基因作物生产应用安全审批制度的主要内容 |
6.2 我国转基因作物生产应用安全审批制度与欧盟、美国的共性 |
6.2.1 具有总体性的部门和法规支撑 |
6.2.2 实现了全面覆盖转基因作物的安全审批制度 |
6.2.3 形成了“层次多样、宽严相济”的审批制度 |
6.2.4 要求符合国际惯例和标准 |
6.3 我国转基因作物生产应用安全审批制度与欧盟、美国的差异 |
6.3.1 对转基因作物的基本态度不同 |
6.3.2 转基因作物生产应用安全审批的主要负责机关不同 |
6.3.3 转基因作物生产应用安全审批的程序和实质要件不同 |
6.3.4 转基因作物生产应用安全审批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程度不同 |
6.4 评析 |
第七章 我国转基因作物申请国外生产应用安全审批的应对——以转基因水稻为例 |
7.1 我国转基因水稻申请欧盟及美国安全审批的条规适用、申请材料及程序 |
7.1.1 欧盟 |
7.1.2 美国 |
7.2 我国转基因水稻申请国外生产应用安全审批的必要条件 |
7.2.1 申请的适格主体 |
7.2.2 申请的时间 |
7.2.3 申请的材料要求及数据互认 |
7.2.4 申请的费用分担 |
7.3 我国转基因水稻申请国外生产应用安全审批的应对 |
7.3.1 策略选择:在初期适度放弃欧洲市场,以美国为主要申请国 |
7.3.2 策略支持:实施与国际条约相一致的安全审批制度 |
7.3.3 策略实施:主体确定、资金支持与数据互认 |
7.3.4 策略救济:妥善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
第八章 结语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研究生在读期间主要学术成果 |
附录二:研究生在读期间主要学术活动及获奖情况 |
致谢 |
(9)WTO规范特惠贸易协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本文的逻辑思路 |
第一章 WTO规范特惠贸易协定的现有机制 |
第一节 基础定位:WTO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
一、从帝国特惠贸易到国际协定 |
二、十九世纪:贸易冲击和协定扩展 |
三、第一次世界大战和大萧条:区域主义的复活 |
四、最惠国和GATT的诞生 |
五、现代:区域贸易的三次“浪潮” |
第二节 实体规则 |
一、GATT1947第24条 |
二、《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 |
第三节 程序规则 |
第四节 实施机构: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 |
一、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及其职权 |
二、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职权的变化 |
第五节 争端解决实践 |
一、实践的梳理 |
二、最重要的典型案例——印度诉土耳其纺织品及服装进口限制案 |
三、对争端解决实践的评价 |
第二章 特惠贸易协定的新发展及其问题 |
第一节 特惠贸易协定的发展 |
一、特惠贸易协定的类型化 |
二、特惠贸易协定发展的新特点 |
三、TPP协定:特惠贸易协定的新模型 |
第二节 特惠贸易协定问题一:不完全遵守关税减让的规范 |
一、中国的特惠贸易协定关税减让实践 |
二、美国的特惠贸易协定关税减让实践 |
三、小结 |
第三节 特惠贸易协定问题二:通报义务和审议程序的现实问题 |
一、贸易和发展委员会接受的通报数量过少 |
二、WTO发展中国家成员方通报的选择性 |
三、事实陈述的重叠 |
四、时间问题 |
第四节 特惠贸易协定问题三: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复杂化 |
一、优惠原产地规则中的企业选择 |
二、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负面效应——“意大利面条碗”现象的加剧 |
第三章 WTO规范特惠贸易协定的改革难点与实施困境 |
第一节 WTO成员方已有的改革努力 |
一、改革提案 |
二、改革成果 |
第二节 改革难点:体制性问题 |
一、难题一:关税减让 |
二、难题二:优惠原产地规则 |
三、难题三:合理持续时间的例外 |
第三节 改革受阻之内部成因 |
一、WTO成员方的囚徒困境心理 |
二、WTO谈判模式与决策机制 |
第四节 改革受阻之外部成因:以TPP协定为例 |
一、TPP协定更符合美国各州的利益 |
二、从州利益到联邦利益:美国对WTO改革的热情减退 |
第四章 改革的路径 |
第一节 路径一:完善GATT1994第24条 |
一、步骤一:澄清“实质上所有贸易”的含义 |
二、步骤二:确定“合理持续时间”的例外 |
三、其他 |
一、现有委托执行机构的工作协调 |
二、后多哈时代的透明度机制完善 |
第三节 路径三:特惠贸易协定多边化 |
一、从双边特惠贸易协定到多边特惠贸易协定 |
二、“开放准入”条款的设置 |
三、未来的努力 |
第四节 对改革前已生效特惠贸易协定的规范 |
一、理论上的最优:修改关税减让表 |
二、可行却无意义:既往不咎 |
三、附条件:“开放准入”条款 |
第五节 中国的对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WTO框架下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途径 |
四、主要观点及创新点 |
第一章 技术性贸易措施概述 |
第一节 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定义及表现形式 |
一、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定义 |
二、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表现形式 |
第二节 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主要特点及最新变化 |
一、技术贸易措施的主要特点 |
二、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最新变化 |
第三节 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目的和作用 |
一、制定技术性贸易措施所达到的合理目的 |
二、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负面作用 |
第二章 欧美典型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
第一节 美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
一、美国的技术法规体系 |
二、美国的标准体系 |
三、美国的合格评定体系 |
四、美国破解外国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 |
第二节 欧盟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
一、欧盟技术法规体系和相关机构 |
二、欧盟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
三、新方法(New Approach)指令 |
四、欧盟技术性贸易措施评析 |
第三章 国外技术贸易措施对我国的影响及其分析 |
第一节 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贸易的影响概述 |
第二节 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中国企业影响情况调查 |
一、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企业影响的行业分析 |
二、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企业影响的国别分析 |
三、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影响的企业分析 |
第三节 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经济贸易影响评析 |
一、日益增多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必然加剧摩擦与争端 |
二、调控进出口和促进经济发展是技术性贸易措施必然产生的双重作用 |
第四章 各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实例分析 |
第一节 美国应对欧盟REACH法规案例分析 |
一、REACH法规介绍 |
二、REACH法规对各国出口的影响 |
三、美国应对REACH法规的措施 |
四、美国应对REACH法规引发的思考 |
第二节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应对分析 |
一、日本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肯定列表制度"介绍 |
二、"肯定列表制度"对中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
三、我国的应对措施及成效 |
第三节 法国技术壁垒执法案例分析 |
一、法国格诺布勒尔市海关技术执法案例 |
二、欧盟海关技术性贸易壁垒执行现状 |
三、该案例对我国现行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状况分析 |
第一节 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概述 |
一、与《TBT协定》有关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
二、与《SPS协定》有关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
第二节 我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
一、技术法规 |
二、标准化工作 |
三、合格评定工作 |
四、技术性贸易措施领域已经开展的工作 |
第三节 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
二、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六章 构建中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设想 |
第一节 构建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总体思路 |
一、总体目标 |
二、主要任务 |
第二节 完善我国技术法规体系的法律思考 |
一、WTO/TBT协议框架下的技术法规看我国的技术法规 |
二、构建完善的技术法规体系的具体建议 |
第三节 完善标准化体系 |
一、确立完善国家标准化体系的总体思路 |
二、加强标准化法制建设 |
三、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各方面对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 |
四、改革标准制(修)订模式,加强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
五、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我国标准的水平 |
六、加强标准化研究和科技基地建设 |
七、积极参加国际标准的制订 |
八、加强标准化信息系统建设 |
第四节 完善合格评定体系 |
一、加快完善合格评定法规建设,尽早出台《合格评定法》 |
二、积极参与合格评定领域的国际活动 |
三、合理地处理好认证认可与质检检验等执法活动的关系 |
四、加强实验室建设,为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提供保证 |
五、培育和规范我国的中介检验市场 |
第五节 完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
一、加强实施SPS措施的规章制度建设 |
二、建立和完善农产品、食品安全卫生质量管理体系 |
三、进一步使SPS措施科学化 |
四、加强研究,提高市场准入谈判的能力和水平,打破国外对我农产品的技术壁垒 |
五、加强实施SPS措施的国际交流 |
六、加强与SPS措施有关的信息化建设 |
七、加强实施SPS措施的技术保障 |
八、努力提高公民的检疫意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欧盟与WTO关于农业问题协议草案问答(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问题研究[D]. 闫飞.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8)
- [2]国际政治经济视角下的日本农业政策转向问题研究[D]. 张晨. 外交学院, 2020(08)
- [3]WTO框架下研发补贴政策研究[D]. 贾瑞哲.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4]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话语权的中国视角研究[D]. 朱伟婧. 中共中央党校, 2018(02)
- [5]TPP争端解决机制研究[D]. 姚铸.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6]《贸易便利化协定》法律问题研究[D]. 林卯. 西南政法大学, 2017(10)
- [7]日本跨太平洋经济伙伴关系战略研究 ——基于经济外交视角的考察[D]. 吴太行. 外交学院, 2014(02)
- [8]转基因作物生产应用安全审批制度研究[D]. 刘钰. 华中农业大学, 2013(12)
- [9]WTO规范特惠贸易协定问题研究[D]. 许多. 南京大学, 2013(04)
- [10]WTO框架下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研究[D]. 魏东.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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