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TO规则对我国现行行政审批制度的影响(论文文献综述)
丛圣元[1](2020)在《功能视角下的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当今的国际竞争中,科学技术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对技术后进国的创新能力形成十分重要。尽管在一些领域里缩小了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实现了跟跑甚至领跑,但从整体上看我国的科技水平同国际先进水平仍有较大差距,正因如此,我国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这一长期目标。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具备保障跨国技术转让活动顺利进行,提升本国技术及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功能,但我国的涉外技术转让制度近年来遭到发达国家的频繁质疑,在客观上对跨国技术转让活动的进行产生了负面影响;同时,我国现行制度设计未能及时匹配新形势下的新需求,导致提升本国技术水平及自主创新能力之功能的实现效果不佳。鉴于此,本文以制度功能为视角,以充分发挥制度功能服务于建设创新型国家这一目标为主线,分四个部分对我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进行研究。首先是对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基本构成、理论和功能的研究。涉外技术转让活动是指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以技术转让为内容的商事活动,技术的确权与保护该活动是其前提与基础,《合同法》是该活动的主要依据,因该活动属于对外贸易的一部分且往往与投资行为相结合,其还应受涉外领域的法律规制,同时竞争法、争议解决法、相关的产业政策等也会对该活动产生影响。基于对技术转让活动商事属性的认识,该领域在微观层面和宏观层面均诞生了诸多理论,这些理论也深刻影响了一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制定。涉外技术转让的功能即各国涉外机制转让制度追求的最终目标,其内容一是跨国技术转让活动顺利进行,二是通过该活动提升本国技术水平与创新能力,一切有关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设计都是围绕着这两个功能所展开。其次是对我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现状进行规范分析,并研究该制度设计的具体目的。在国内法层面,我国并无统一的技术转让法律规范,而与之相关的规范分散于各法律法规及政府政策、行政要求之中;在国际法层面,亦无统一的多边国际法律规则,相关活动主要依靠WTO法律规则调整,并由双边(区域)条约为补充。基于当时的国内外形势,我国制度确立时具有“以市场换技术”,鼓励、引导外国当事人进行技术转让并通过制度设计对本国企业加以保护的目的。再次,回顾分析了我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功能实效,发现这些制度确实发挥了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促进我国经济、技术水平之功能;但客观上也导致了我国核心技术短缺、对外技术依赖度高的后果,且在近年来频繁受到发达国家质疑,阻碍了我国涉外技术转让活动的开展。在分析该制度功能实效不佳的原因时发现,我国现行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并未违反国际义务及国际惯例,发达国家的指责并不公平,但却给我国敲响了警钟;而我国现行制度的设计并没有与新形势下的新需求匹配,存在着内在理念未能及时更新、部分规范未及时修改,授人以柄、法律规范缺乏系统性,存在缺位与冲突等不足。最后,作为全文的结论,给出了我国发展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一些建议。我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应及时更新内在理念,从对“量”的追求转向对“质”的追求,扩大开放合作创新“以引进促竞争”;宜在国内法层面调整法律规范以避免缺位与冲突、及时修改可能的争议规范;宜依据贸易与投资的不同属性区别立法;宜完善双边(区域)条约中的技术转让规则,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推动技术转让国际规则的谈判与制定,让技术能像货物、服务一样在国际间自由流动。
杨帅[2](2019)在《中美贸易争端下美国贸易法“301条款”及中国对策研究》文中指出2017年8月,美国总统特朗普授权美国贸易代表按照《1974年贸易法》的“一般301条款”对中国发起“301调查”,于2018年3月发布调查报告并对中国采取了制裁措施,引发中美贸易争端。两国互相实施制裁和反制裁,并提起WTO诉讼,同时展开了多达十二轮磋商,但贸易争端仍不断升级呈全面爆发态势。在此背景下,加强对美国贸易法“301条款”(以下简称“301条款”)的研究,理解“301条款”的内容、性质以及其与WTO规则的关系,剖析美国本次“301调查”的主要结论,从而制定符合我国外贸环境的应对策略,有利于规避贸易障碍、化解本次贸易争端、维护国家政治经济和外交利益,而且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法制的完善以及国际关系的缓和具有重大意义。本文通过文献研究、实证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从理论和应用两个角度对“301条款”进行了剖析。理论角度,重点围绕“301条款”的内涵和性质,研究其演变过程和基本内容,并将其与WTO规则进行比较,探讨“301条款”在WTO规则外得以存续的原因和法律基础;应用角度,聚焦本次对华“301调查”,分析本次“301调查”的原因,并对指控内容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辨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对“301调查”的策略。本文内容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301条款”的产生与发展。对“301条款”产生的来龙去脉进行梳理,阐明“301条款”概念的来源和内涵,并介绍现行“301条款”的内容和程序,重点对“超级301条款”的最新修改情况进行了研究和总结,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国内相关研究缺失的现状。第二部分对“301条款”在WTO规则外适用的基础以及WTO规则对“301条款”的限制进行分析。“301条款”之所以能够在WTO规则外适用,外在原因是WTO规则存在封闭性和局限性的缺陷且WT0专家组未否认“301条款”的合法性,内在原因是“301条款”自身具有较大的宽泛性和模糊性,而且“301条款”在美国国内并不当然服从于WTO规则。但是“301条款”的适用仍受WTO规则限制,其调查事项和制裁措施均受WTO争端解决机构管辖,因此必须遵守WTO争端解决程序。第三部分主要分析本次中美贸易争端中“301条款”对中国的应用情况。对本次“301调查”的原因和所关注的焦点问题进行论证,分析了当前国际技术转让多边规则缺失的现状,在此背景下《301报告》所指控中国强制性技术转让和歧视性技术许可限制两大问题均无客观依据,且中国的技术转让制度并不违背WTO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第四部分分析中国应对“301条款”的法律策略。可分为短期和长期两个层面。在短期层面,中国应及时采取反制、磋商、提交WTO裁决等措施应对争端并寻找相关法律依据予以支撑。在长期层面,中国应重点加强知识产权立法、推动相关双边和多边规则的建立和完善并探索建立贸易救济法律制度,以进一步减少和化解国际贸易争端。
李阳阳[3](2019)在《美国对华“301调查”的法律问题与我国应对措施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美国贸易法“301条款”作为维护美国对外贸易利益的工具,在美国现代贸易法案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该条款适用范围之广,报复力度之大,具有明显的惩罚性。美国曾依据“301条款”对欧共体采取报复措施以保护其国内生产者的利益,还曾依据“一般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多次对日本发起调查,并采取征收惩罚性关税的贸易制裁措施,以维护其国内企业的贸易利益。1991年到2010年,美国曾对中国动用过五次“301条款”,最后均以双方的谈判协商收尾。自WTO成立后,美国使用“301条款”的次数与过去相比有所减少。然而,自特朗普担任美国总统后,美国便重拾该条款作为贸易保护的武器。2017年美国依据“301条款”对中国在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创新等相关领域的法律、政策或做法发起调查,并且还采取以往对中国未曾使用过的制裁措施。文章主要围绕美国依据“301条款”对中国发起调查及采取制裁措施的相关法律问题展开研究,同时还重点分析当美国对中国发起“301调查”并采取“301单边制裁措施”时,中国可采取的应对措施。本文主要对四个方面的内容展开分析。一是对美国“301条款”进行全方位介绍,包括其形成背景、立法演进及基本程序,还结合美国的对外贸易管理体制对“301条款”的实施进行探究,明确国会、总统及USTR在“301条款”运行过程中分别发挥的作用。二是就美国对中国“301调查”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就历史上美国依据“301条款”对我国发起的调查进行梳理,其次就美国对中国“301调查”复活背景下“301条款”存续的基础进行分析,然后就中美双方重点关注的“301调查事项及制裁措施”是否受制于WTO规则进行分析,通过分析“301调查事项”并非与WTO规则无关,DSB具有WTO规则涵盖事项的最终认定权以及“301制裁措施”在WTO体制外的适用受限制,以指出我国不能任由USTR依据其国内法作出有损于我国经济利益的认定和制裁,而应积极主动谋求在WTO多边贸易体制内解决贸易争端。最后就2018年美国发布的“对华301调查报告”进行剖析,对其中的无理指责坚决予以批驳,对其中所反映出的我国法律与政策确实存在的问题应加以改进。三是就美国对中国采取“301单边制裁措施”与现行国际法的冲突性进行分析。首先在WTO体制内,对美国单边制裁措施与WTO规则的冲突性进行分析,美国单边制裁措施有违DSU第二十三条规定、GATT 1994之最惠国待遇与关税减让的规定以及WTO规则之多边主义与贸易自由化。其次在WTO体制外,由于WTO规则与一般国际法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后者可弥补前者的不足,并且由于美国是国际法上的主权国家,所以其行为还应受到一般国际法的限制。比如,《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与国际法基本原则之国家主权与不干涉内政原则对其的限制。四是我国应积极采取措施以有效应对美国依据“301条款”对我国发起的调查及采取的单边制裁措施。不仅应采用加征关税的反制措施,还应深入研究并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受到此次加征关税不利影响的中国企业也可通过向美国法院起诉的方式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应对我国相关法律与政策存在的不足之处加以改进,防止在与美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此外,目前由于WTO规则尚未明确对国际技术转让的规定,所以我国应通过双边或区域投资协定明确技术转让的法律规定,以有效约束美国依据“301条款”对我国技术转让的内容发起调查。
朱维妹[4](2019)在《档案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研究》文中认为档案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我国档案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档案工作中使用最多、最广的工作文件。本文借鉴法的清理和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概念,综合当前学术界和档案实务部门对档案其他规范性文件研究现状的基础之上,阐述档案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概念,并对其进行了比较分析。对当前我国关于档案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的法律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我国尚未有专门的立法规范对档案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做出具体规定,并对开展档案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意义进行了论述,认为档案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是优化档案法律法规体系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是适应社会变化的要求,是完善档案法律法规体系的客观需要,是实现档案其他规范性文件系统化、科学化的必由之路。追溯了我国档案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实践活动,肯定了不同类型的文件清理取得的成就,但也发现当前我国档案档案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尚未规范化,还存在被动清理与“高龄文件”多、“自我清理”与自由裁量、制度不明与缺乏监督等主要问题。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制定相应的档案规章制度予以规范指导、对现行有效的档案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梳理、不断改进文件管理与监督方式方法等三个方面提出档案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规范化的设想。
谷川[5](2017)在《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研究》文中指出全球化时代背景下,经贸交往的紧密性,推动了中国两岸四地法律制度间交流与合作的发展。以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达成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and Partnership Arrangement,CEPA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Mainland and Macau Closer Economic and Partnership Arrangement,CEPA内地与澳门)以及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达成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ECFA)为代表的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合作规则,提高了调整四地经贸交往法律制度间的协同配合能力,并在不同程度上满足了各方经贸往来的发展需求。按照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存在”、“效果”以及“发展”这一线索,论文分为三大部分,共8章。其中第一部分“存在”论,涵括了论文的第2、3章,着重论述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在文本规范与运行实践上的存在及其法学理论意义;第二部分“效果”论,涵括了论文的第4、5、6章,该部分将作为“法律个体”意义上的合作规则,放到了调整与影响四地经贸交往的既有制度(主要是四地的各方法律制度与WTO规则)这一“法律群体”环境中,描述与分析了合作规则的“外在效果”——对于既有法律制度的影响,以及其“内在效果”——合作规则自身在既有法律制度“群体”影响下的功能表现与它所具有的多重法律属性,进而分析指出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与既有法律制度相互接触、交往过程中,在事实与制度层面上的效果表现;第三部分“发展”论,则为论文的第7章,主要分析与预测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在未来可能的走势,并阐释了四地各方通过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实践,在价值与目标层面上的发展追求。除此之外,另有第1章“导论”与第8章“结论”作为论文的首尾部分。第1章是论文的导论,阐述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现实需求、含义界定、研究意义、文献述评以及研究方法与文章结构安排等方面的内容,并为以下各章节的研究进行了铺垫。第2章研究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制度模式、文本内容、规则结构以及体系表征等方面在分析法学上的意义,进而指出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法律协调机制——合作规则,是一种相对独立于四地法律制度的规则体系。第3章主要分析了合作规则的创制、适用以及执行监督等具体机制及其运作实践。对合作规则的创制分析,指出了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生成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来源;对合作规则适用与执行监督的分析,则反映出四地的各方在履行合作规则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及相互间的影响。合作规则的创制与合作规则的适用及执行监督实践,分别形成了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在“规则确立”与“规则实践”上的两个不同层面,二者间的互动与平衡成为了推动合作规则发展变化的重要原因。第4章关注了合作规则对于既有法律制度的影响:一方面,它推动了四地法律制度在经贸交往调整上的“一体化”进程,另一方面,合作规则形成了在两岸四地间以WTO规则为平台的“区域化”经贸法律规则体系。这种影响的效果,不同程度上使调整四地经贸往来的既有法律制度呈现出了目标趋同化、规则公平化以及交往紧密化的特点。第5章分析了合作规则的功能表现:在调整对象上,它既涵括了对四地经贸交往秩序的进一步确认与维护,又对四地法律制度进行了资源整合与优化配置;在法律模式上,合作规则呈现出了对四地经贸交往法律调整的创新、沟通功能;在法律发展上,合作规则实现了调整四地经贸交往的法律制度由先前的单边化、全球化朝着一体化、区域化的模式转变,进一步满足了四地经贸交往的发展需求。第6章讨论了合作规则的多重法律性质:它既是国内法上的经贸行政协议,又涉及到了WTO规则下成员间区域贸易协定的范畴,同时,合作规则还是两岸四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制度安排,且一定程度上在四地间经贸合作中具有了代表经济共同体利益的基础性规范属性。合作规则的多重法律性质,进一步表明了法律全球化对于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及其机制的深刻影响。第7章通过对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运作实践的关注,从影响法律发展的因素这一视角,提出了合作规则未来发展的目标规划,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合作规则有关的制度性安排及组织化建设问题。论文的结论(第8章)认为,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存在”,体现了合作规则由“制度安排”到“规则体系”的完善过程;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效果”,反映了调整四地经贸交往的法律制度从“法律共存”到“法律合作”的状态转变;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发展”,则是通过进一步促进四地法律制度、WTO规则以及既有合作规则间经贸管理制度资源的优化配置,体现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法律协调机制正逐步朝着“利益共同体”的规则导向发展变化。
陈炜[6](2017)在《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问题研究 ——以市场准入制度为中心》文中提出近年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和措施之一就是进行自由贸易区的探索。作为一个经济制度化的命题,自由贸易区在世界范围内已经进行了广泛的实践,并且有了很多成功的范例。研究自由贸易区必须和中国特定的经济制度相结合,这是本文研究的基础,并可以为下一步中国经济开放和市场体制改革的法制化进程提供借鉴。在特定区域设立自由贸易区,牵涉到法律制度的重新建构,尤其是在我国法律框架内对经济规制进行符合国际规则的改造,具有理论和现实的重大意义。上海自贸试验区本身虽然有地域的局限性,但是为中国彻底市场化经济改革与全球化经济开放提供制度范例,其理论意义以及现实意义均不言而喻。区别于国与国之间的自贸协定,一国政府主动采取措施进行制度试验,是基于本国应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是全面反映市场经济开放性的法律诉求,其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失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具有理论意义。这种试点,是超越干预主义和新自由主义范畴的经济法意义上的空间重构。本文从上海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定位出发,结合全球自由贸易园区发展的新趋势、新特征,从竞争政策的视角研究自由贸易区的市场准入制度,并将市场准入与自贸区的贸易业态模式创新、投资开放创新、离岸型功能创新及政府管理服务创新等重点举措相结合,进行深入分析。通过比较借鉴中外竞争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制度设计和实践运用,为建构我国自由贸易区的竞争政策和完善社会创新体系提供有益参考。基于对现实和理论的综合考量,本文提出:第一,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自贸区的试点为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开放,尤其是市场竞争的制度化提供了法律制度上的探索。准入前国民待遇从制度上确立了不同市场主体在市场中的平等地位,对既有的行政性垄断予以颠覆;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采用则为国家利益、公共诉求的保留提供了有限度的保障。政府作为一个“中立”的调控者,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其利益并不能以行政性垄断的方式予以保障,这是对公平、自由的市场秩序的基本要求。自贸区在准入制度上的改革,在竞争法上的意义也在于此。第二,自贸区管理体制、机制的创新,特别是市场准入的创新,也是政府自身对改革开放的一种现实回应,是对行政性垄断在制度上的改进。这种改革趋势使得中国经济的宏观调控在法律架构和制度安排上融入世界投资和贸易规则,并在对如何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保障国家利益进行了探索。第三,在微观层次上,自贸区的竞争制度试验也是为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自由市场活动提供了制度框架。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为标志的举措将使得中国的市场化与法治化改革真正触及市场的结构性改革。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以竞争政策为研究思路,从立法设计的角度研究市场竞争和反垄断规制在自贸区的建构和实施,具有理论上的创新性;二是以利益分析来界定现实中的开放与规制、国民待遇与市场准入,对自贸区竞争制度建构提供理论依据;三是以规制来分析自贸区市场准入问题与风险规避等命题之间的政府机制。本文将经济学与法学概念之中的市场竞争予以再定位,并在自贸区的概念中予以重新分析,以期对我国市场开放和竞争倡导的现实改革提供法经济学视角下研究的新路径。
王岩[7](2016)在《WTO体制下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尽管在入世之前,自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以来,作为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殊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并实际运行着。但是由于其案件数量不多,涉及的领域较窄,长期以来并未引起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重视,亦未能专门将其法律化、制度化。直至2002年,为了履行建立与WTO相衔接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的承诺,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三部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这三部司法解释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初步构建起了WTO体制下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但是中国毕竟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全面履行WTO及其他一系列国际协定的过程中,无论在立法、行政,还是司法方面均与WTO要求、其他法治发达国家以及我国入世承诺存在一定的差距。笔者作为一名长期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法官,在收集、研究和审理了大量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同时,也见证了入世前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程。本文运用历史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通过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产生的背景、内涵特征、主要原则、法律渊源等方面进行梳理分析,从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等方面对WTO及其成员方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从而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理和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释。文章重点通过解读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一般规定,选取国内外典型案例对几类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在司法运行中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实证分析,透视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现状,指出该制度与WTO对司法审查的要求尚存在差距,并进而从司法理论及实践、司法改革走向等方面对相关问题解决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本文除导言之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介绍了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背景和过程。其一,国际贸易救济制度是在行政法治国际化的背景下产生的。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影响和冲击是全方位的,在我国国内公法领域中,经济全球化引领着我国行政法治出现国际化的趋势,主要表现为:行政法律渊源扩大、行政主体范围扩大、行政行为救济力度加强。司法审查制度在WTO体制中居于显着地位,是WTO透明度原则的重要内容,在确保WTO规则可操作性和规范成员方政府权力运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分为WTO体制中(国际)与WTO体制下的成员方(国内)两个层面。这两种司法审查程序既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又相互影响和制约。当事人在选择这两种司法审查程序时没有先后顺序。成员方需完善本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尽量与WTO的要求保持一致,当案件提交DSB时需要让渡主权接受审查;而WTO司法审查对成员方国内司法制度有较大的依赖性,受到成员方司法审查实体性标准限制,其裁决的效力亦需要成员方国内司法审查来补强。其二,WTO协定中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具有审查主体多样性和独立性,审查范围广泛性,审查标准原则性的特点。根据WTO协定的要求,我国在《入世议定书》和《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就我国国内维持或建立相关制度,以及司法审查的范围和内容作出了承诺。我国国际贸易司法救济制度就是在履行WTO要求和入世承诺的大背景下建立的。只不过我国采取了与西方“司法审查”相对应的“行政诉讼”的提法。这一术语和制度是我国借鉴大陆法系和日本法相关制度引进的。我国的司法审查是通过行政诉讼活动来实现的,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就是依据行政诉讼法建立起的行政诉讼制度,它与西方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历史传统、基本内涵、审查范围和审查依据等方面都存在着本质的不同。第二章是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概述。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法律渊源、主要原则以及我国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现行规定。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特定范围内的国际贸易行政争议的活动和制度。其主要涉及国际贸易领域,审查对象是国际贸易行政行为,受涉外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系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殊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基本特征为受案范围具有专项性、原告或第三人具有涉外性、与WTO法有着密切的联系、诉讼原则具有特殊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功能和目的为履行WTO要求和我国入世承诺、保护国际贸易参加者权益、监督国际贸易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国际法渊源包括WTO协定和中国入世法律文件,国内法渊源又可区分为实体法渊源和程序法渊源。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主要原则可归纳为: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司法审查有限原则、有限职权主义原则、平等保护和正当程序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规定包括两部分,即行政诉讼法涉外部分的一般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一系列司法解释中的特别规定。三部专门的司法解释分别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判机构、管辖法院、审查范围、审理标准、法律适用和裁判方式做了规定。第三章运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研究方法,从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以及对国际条约的法律适用四个方面,对WTO主要成员方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进行了剖析研究。文章最终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法律适用进行了明确。其一,在审查主体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采取的是普通法院审理模式,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相关案件。其二,在审查范围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国际贸易具体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要求对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性审查。其三,在审查标准上,除依照普通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外,在案件审理时还区分事实和法律问题,确立了案卷审查和最佳证据原则,适当放宽了审查标准。在某些特定的行政执法领域,行政机关更加具有专业优势,其对事实认定和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法律适用享有排除司法审查的“判断余地”。最后,在法律适用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应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适用依据,不能直接适用WTO规则。但是根据有约必守原则,在适用国内法时还应尽量作出与WTO规则一致的解释,使得国际条约能够在国内得到遵守。第四章对实践中几类典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进行了实证分析。首先,在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以比较具有代表性反倾销(反补贴)、海关估价行政诉讼为例,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分别从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事实审查和举证责任规则方面进了梳理和分析。通过上述理论和实证分析,可以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一方面进一步清晰了类案审理时应把握的审查规则和尺度,另一方面也指出了我国现有规定与WTO规则要求存在的差距,找到了修正完善的方向。其次,在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行政诉讼中,结合国际贸易和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具体实践,着重介绍了国际服务投资领域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从而指出在服务投资准入方面,对于行政备案不应一律排除在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而应结合法律条文的规定对行政备案的性质予以具体区分,许可性的备案应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再次,在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中,结合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对该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遇见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了探讨。主要介绍了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采取行政和司法并行的双轨救济制度下,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民行冲突问题,以及人民法院应对这一问题司法政策的演变过程,进而提出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是解决该问题的必然选择。最后,在其他与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以反垄断行政诉讼为例,通过梳理反垄断行政执法行为及行政程序,从而明确了不同反垄断执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和行政诉讼的被告。此外,还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冲突竞合,以及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程序的交叉竞合问题的解决,结合相关理论和法律依据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第五章关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完善的构想。与WTO对成员方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要求相比,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由于受本国法治发展程度的限制,主要不足表现在受案范围还比较狭窄,与国际上通行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还有一定的差距。该章通过将我国法律规定与WTO协定对成员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要求进行对照,认为应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文章结合具体理论和国外的实践,从可行性和必要性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述,并对相应的司法审查机制进行了规划设计。我国现有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审理机构的专业性有待提高,行政诉讼机制影响审判效率。随着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受案范围不断扩大,法院办案压力也大大增加,会对行政审判的质效产生不利影响。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在我国设立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很有必要,而且切实可行,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变化着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发展的需要。在具体设计和构建上,我们仍可以采取小范围试点的方式,在部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较多的省市设立国际贸易法院,完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以后在时机和经验都成熟的基础之上,再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在全国其他条件具备的省市推广。
刘婷[8](2016)在《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研究 ——以美欧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为切入点》文中提出本文以美国和欧盟的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为切入点,提出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差异问题。美国法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规定与欧盟法的规定有显着不同,这些差异已经突破国内法的层面,上升并演变为国际法问题。因此,本文对美国倡导的自愿标识制度和欧盟倡导的强制标识制度进行了多方面、深层次的剖析并进一步揭示出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差异导致的严重问题。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差异不仅使得有关转基因食品贸易的国际争端凸显,非关税壁垒增加;还导致地理标志失去其原有的意义,影响消费者的选择与判断;更严重影响了经济自由化和贸易的公平性。基于国际贸易中现有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本文通过对美国的转基因食品监管路径的历史演变进行梳理,以及对美国转基因食品规制的现状的分析,进而揭示出美国自愿标识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特点,最后对美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进行了深层的总结与剖析。与美国不同,欧盟的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建立在欧盟的转基因生物监管框架下,强制标识制度的形成有着多方面的深刻原因,制度本身特点鲜明。目前,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国际协调存在着一些棘手的问题。在WTO框架下,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仍然存在着很多障碍,诸如同类产品的认定问题、WTO规则与多边环境协议的优先性问题和SPS协议与《生物安全议定书》的适用问题。虽然国际协调乏力,但是多种规则的协同与差异还是为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解决留有一定的商榷空间。WTO的法律制度为国际贸易中的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可能性。无论是限定地理标志,还是基于SPS协议建立一套新的监管评级制度,都是力求通过完善WTO规则来解决问题。2015年TPP协议达成,TPP协议中对于SPS措施的规定,为WTO的SPS协议的完善带来了一些新的思考。从目前各国对转基因食品的标识与监管中,可以看出尽管各国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立法和规则并不相同,但总体来说,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他们在转基因食品的监管问题上都持有谨慎态度。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并不完善,转基因食品发展中也存在着较多问题。因此,完善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建立可追溯的监管机制势在必行。
王鸿[9](2015)在《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问题研究》文中提出TRIPS协议例外条款不同于GATT1994和GATS例外条款,也不是TRIPS协议中所有能够产生限制知识产权专有性效力的条款。TRIPS协议例外条款包括了第13条版权例外、第17条商标权例外、第26条第2款工业设计保护例外和第30条专利权例外四个条款在内。这些例外条款能够产生限制知识产权专有性的效果,被规定了严格的适用要件。部分WTO成员在与TRIPS协议例外条款有关的WTO争端案件中提出了诸如应当直接以TRIPS协议目标和原则作为例外条款解释依据的观点;在TRIPS理事会会议中对理事会提出了解释TRIPS协议第30条的要求并且阐述了以公共健康保护为理由直接实施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意愿。这些WTO成员在解释TRIPS协议例外条款时表现出脱离例外条款适用要件解释例外条款的诉求,这与WTO争端解决机构就WTO规则解释所坚持的文义解释优先原则相冲突。这部分WTO成员在解释TRIPS协议例外条款过程中呈现出扩张解释的趋向。希望扩张解释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WTO成员既包括发展中国家也包括发达国家。TRIPS协议强化保护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强国的倾向性、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无期限性、无地域性和无偿性以及知识产权对于各国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不仅促使发展中国家也导致发达国家希望最大限度地利用TRIPS协议例外条款。面对TRIPS协议例外条款严格的适用要件,这些因素成为部分WTO成员扩张解释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原因。而TRIPS协议目标多元化和例外条款适用要件的差异性、内容的限定性和语言的模糊性又是为这部分WTO成员对TRIPS协议例外条款扩张解释提供了活动空间。基于WTO成员享有的国际造法权,WTO成员扩张解释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趋向应当被予以重视。如果WTO成员就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超出了合理限度,将会导致例外变成原则的后果,必将损害到TRIPS协议的安定性。而自1995年WTO成立以来,TRIPS协议成为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础性协议,发展中国家已经完成本国知识产权法与TRIPS协议的衔接改造工作并且正在积极引导着TRIPS协议的变更活动,但美国等占有知识产权优势的国家却是正在试图摆脱TRIPS协议的束缚,正在TRIPS协议之外制订对其更为有利的新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准则。一旦TRIPS协议丧失安定性,发展中国家这些知识产权弱势国家只能在美国等知识产权强国搭建的平台上进行磋商,又会再次面临被动接受新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准则的局面。现行的WTO法律解释规则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的基础上构建而来,但基于TRIPS协议与GATT1994的差异,以解释GATT1994为核心的WTO法律解释规则是不能够有效地解决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解释问题。面对WTO成员扩张解释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诉求,应当构建起专门的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规则。在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体系中,解释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和统一解释。其中,利益平衡是对不同主体权益的衡量。在适用利益平衡解释TRIPS协议例外条款时,一端是知识产权主体的私益,另一端是社会公众公益的直接表现或者间接表现。不能基于利益平衡的理由再产生新的失衡。同时,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解释不仅需要忠于法律术语的字面含义,也要保证不同例外条款中的相同术语解释的一致性。在适用次序上,合法性原则先于利益平衡原则;文义解释先于目的解释,目的解释先于统一解释。在WTO争端解决机构对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的基础上,可以根据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规则对例外条款予以进一步的解释。在对TRIPS协议四个例外条款的内容分别予以逐条解释的同时,还可以需要被解释的模糊性词语为脉络,统一对“合法权益”、“无理损害”、“正常利用”、“无理抵触/冲突”、“某些特殊情况”、“有限例外”、“第三方”、“考虑”等模糊性词语进行具体解释。此外,根据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规则,可知当前引发系列WTO争端案件的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措施是对TRIPS协议第17条的不当解释,与该条款不相一致。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着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着作权例外,《专利法》第69条规定了专利权例外,但《商标法》尚未规定商标权例外。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人民法院判决对知识产权例外条款的解释也是表现出扩张化的态势。应当借鉴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规则,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例外立法,将例外条款的法律解释规制在合理限度之内。
刘佳义[10](2007)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政府经济管理模式创新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和我国对外开放步伐不断加快,中国经济正在快速融入一体化的全球经济中,对外贸易总额从1979年的292.3亿美元增长到2006年的17606亿美元,在全球贸易总额所占比重从1979年的0.83%提高到2006年的9.6%,对外贸易依存度从1979年的11.26%提高到2006年的67.26%。外商在中国大陆的直接投资高速增长,从1979年的0.32亿美元增长到2006年的695亿美元,2006年,我国利用外资占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总额的19%。我国企业对外投资也在不断增加,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从1982的0.44亿美元上升到2006年的161亿美元。外汇储备从1979年的8.4亿美元增加到2006年的10663亿美元。在此过程中,虽然政府经济管理模式不断变革,但如何应对中国经济与全球经济的不断高度融合成为政府经济管理模式创新中的重要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政府不断推进经济管理模式改革,并取得巨大成绩,但由于改革是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我国传统的政府经济管理模式的部分弊端仍就存在。政府垄断公共物品提供、统筹统揽,以大量的行政审批手段过多地干预市场经济运行,政府运作透明度差、法治环境欠缺。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经济调控方式间接化、决策方式科学化、领导方式人本化存在一定的差距。这就要求政府从职能、手段和机构设置等方面不断创新经济管理模式,加快机制体制转轨,在中国经济与全球经济的不断高度融合中,促进中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政府职能要在精简、效率的原则基础上适当地扩充,以便更好地承担起社会公共产品提供者的职责,为此,就需要对政府经济管理绩效进行评估。改革目的就是要对政府职能进行重新界定,界定政府公共产品提供领域,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理性经济人主体”,通过成本收益率的核算来纠正政府决策中的失误,以保持政府改革的正确方向。以1994-2003年中国大陆各省份的面板数据为样本,采用成本-收益法分别计算了各省政府的经济管理绩效,结果显示东部地区政府改革的效率最高,其典型的成本-收益比率为1.25,其次是中部地区,其典型的成本—收益比率为0.25,最后则是西部地区,其典型的成本-收益比率为0.18,由此可见,东部地区政府改革是最富有成效的。除此之外,本文还对影响政府经济管理绩效的各因素提出了假说,并以面板数据为样本进行回归检验,结果表明:(1)公务员收入水平的高低与政府改革绩效成正比,“高薪养廉”政府在我国具备了一定程度的可操作性,在一定程度上杜绝行贿受贿现象,稳定公务员工作心态,建立廉洁效率政府;(2)政府职能重新界定过程中有着规模经济现象,转型期间政府规模的适当扩张有助于提高政府改革效率;(3)提高区域对外开放度有利于政府改革绩效的提升,建立政府-市场的信息交流反馈机制是提高政府行政透明度的必要条件。政府在经济管理职能方面的创新是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宏观调控体系、加速市场培育和法制建设。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政府在经济职能转变过程中,要正确处理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发展的关系,确保在面临国际市场竞争压力下国民经济发展走上良性循环道路。并强化社会服务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宏观经济调控职能,加强国家经济安全维护。政府经济管理手段的创新,必须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借鉴西方成熟的经济管理手段。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所运用的各种宏观经济调控手段均是以本国市场经济运作为基础来加以制订的,而我国正处于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之中,因而政府在制订经济管理手段方面,在借鉴人家经验的同时,还必须以我国基本国情为出发点。近几年来,我国从实际情况出发,创造性的提出了“软着陆”、“点刹车”、抓紧土地使用审批权等作法在实践中则产生了巨大的作用,取得了不少的经验,为我国政府进一步调控经济、解决经济过热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在政府经济管理机构改革方面,结合西方行政机构改革的新趋势,提出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原则以及若干建议。当今西方国家政府行政机构改革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效率优先,这主要表现在其建立“小政府”、职能机构分离、分权并加以强化等各方面。以当今世界政府改革的潮流为基准,在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就是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府职能机构,以精简效率为先,同时以成本收益核算加以监督和强化。政府机构改革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WTO规则相对接、与职能转变相适应、注意成本效益核算、注重吸收本国经验与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相结合。
二、WTO规则对我国现行行政审批制度的影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WTO规则对我国现行行政审批制度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1)功能视角下的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的评价 |
1.3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基本理论 |
2.1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基本界定 |
2.1.1 技术 |
2.1.2 涉外技术转让 |
2.1.3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 |
2.2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理论根据 |
2.2.1 技术差距理论 |
2.2.2 技术转让选择理论 |
2.2.3 技术转让制度南北差异理论 |
2.3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功能 |
2.3.1 确保涉外技术转让活动顺利进行 |
2.3.2 提升本国技术及自主创新能力 |
第3章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现状 |
3.1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法律渊源及主要内容 |
3.1.1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国内法渊源及主要内容 |
3.1.2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国际法渊源及主要内容 |
3.2 中国现行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内在理念 |
3.2.1 “以市场换技术”提升本国技术水平以实现更高层次发展 |
3.2.2 保护本国弱势企业 |
3.2.3 平衡国际促进技术转让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力量 |
第4章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功能实效的检视 |
4.1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功能实效的回顾 |
4.2 “确保涉外技术转让活动顺利进行”的功能受阻 |
4.2.1 发达国家对我国现行制度的质疑 |
4.2.2 对发达国家质疑的分析 |
4.2.3 发达国家质疑对我国的警示 |
4.3 “提升本国技术及自主创新能力”的功能受限 |
4.3.1 “建设创新型国家”对我国制度提出新的要求 |
4.3.2 现行制度设计与新要求的匹配度不佳 |
4.4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功能实效不佳的成因 |
4.4.1 理念未能及时更新 |
4.4.2 因部分规范未及时修改而授人以柄 |
4.4.3 因法律规范缺乏系统性导致缺位与冲突并存 |
第5章 中国完善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建议 |
5.1 确立“以引进促竞争”的内在理念 |
5.2 实现国内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体系化 |
5.2.1 调整法律规范以避免缺位与冲突 |
5.2.2 及时修正可能的争议规范 |
5.3 区别贸易与投资的不同属性进行国内立法 |
5.4 完善双边(区域)条约中的技术转让规则 |
5.5 构建公平合理的技术转让多边规则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2)中美贸易争端下美国贸易法“301条款”及中国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三) 文献综述 |
(四) 主要研究方法 |
一、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的产生与发展 |
(一)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的产生背景及历史沿革 |
1. “301条款”的产生背景 |
2. “301条款”的历史沿革 |
(二)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的内容和程序 |
1. “一般301条款”的内容 |
2. “超级301条款”的内容 |
3. “特别301条款”的内容 |
4. “301条款”的程序 |
(三) 小结 |
二、美国贸易法“301条款”在WTO规则外适用的基础和限制 |
(一)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在WTO规则外适用的基础 |
1. WTO专家组未否定“301条款”的合法性 |
2. 美国的国内法制度为“301条款”的适用提供了法律基础 |
3. “301条款”自身具有较大的宽泛性和模糊性 |
4. WTO规则存在封闭性和局限性的缺陷 |
(二)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的适用受WTO规则限制 |
1. “301调查”和制裁措施受到DSB管辖 |
2. 301制裁措施受国际法反措施规则限制 |
(三) 小结 |
三、本次中美贸易争端的原因及“301调查”指控内容分析 |
(一) 本次中美贸易争端的原因 |
1. 中美缺乏政治互信 |
2. 中美经济发展不平衡 |
3. 争端解决机制不健全 |
4. 知识产权的博弈 |
(二) 对中国技术转让制度的指控为本次“301调查”的核心内容 |
1. 中国对境内美国公司不公平的技术转让制度 |
2. 中国歧视性的技术许可限制 |
3. 中国技术转让制度的其他问题 |
(三) 中国技术转让制度不违背WTO规则 |
1. 当前国际技术转让多边规则缺失 |
2. 中国技术转让制度不具有强制性 |
3. 中国技术转让制度不具有歧视性 |
(四) 小结 |
四、中国应对“301调查”的法律对策 |
(一) 应对“301调查”的短期对策 |
1. 及时采取反制措施 |
2. 加强双边磋商谈判 |
3. 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 |
(二) 应对“301调查”的长期对策 |
1. 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立法 |
2. 推动国际技术转让规则的建立和完善 |
3. 健全我国贸易救济法律制度 |
(三)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美国对华“301调查”的法律问题与我国应对措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对照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美国“301条款”的形成演进与内容概述 |
2.1 “301 条款”的形成与演进 |
2.1.1 “301 条款”的形成背景 |
2.1.2 “301 条款”的立法演进 |
2.2 “301 条款”的基本程序 |
2.2.1 “一般301 条款”的基本程序 |
2.2.2 “超级301 条款”和“特别301 条款”的基本程序 |
2.3 美国对外贸易管理体制与“301 条款”的实施 |
第三章 美国对中国“301调查”的法律问题分析 |
3.1 1991-2017年美国对中国“301调查”的梳理 |
3.2 对中国“301调查”复活背景下“301条款”存续基础分析 |
3.2.1 从美国“主权至上”的理念分析 |
3.2.2 从联邦立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分析 |
3.3 中美关于“301调查事项及制裁措施”的法律依据之争 |
3.3.1 关于“301调查事项及制裁措施”是否受制于WTO规则的分歧 |
3.3.2 “301调查事项”并非与WTO规则无关 |
3.3.3 DSB具有WTO规则涵盖事项的最终认定权 |
3.3.4 “301 制裁措施”在WTO体制外适用受限制 |
3.4 2017年美国对中国“301调查”的内容剖析 |
3.4.1 “对华301调查报告”的具体内容 |
3.4.2 针对“对华301调查报告”内容的质疑 |
3.4.3 “301调查”暴露我国相关法律与政策的不足之处 |
第四章 美国对中国采取“301单边制裁措施”与现行国际法的冲突性分析 |
4.1 从“欧共体诉美国‘301条款’争端案”谈起 |
4.2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与WTO规则的冲突性分析 |
4.2.1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有违DSU第二十三条规定 |
4.2.2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有违GATT1994 之最惠国待遇 |
4.2.3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有违GATT1994 之关税减让 |
4.2.4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有违WTO规则之多边主义与贸易自由化 |
4.3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与一般国际法的冲突性分析 |
4.3.1 WTO规则与一般国际法的关系 |
4.3.2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条款》对美国单边制裁措施的限制 |
4.3.3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有违国家主权与不干涉内政原则 |
第五章 中国应对美国“301调查”的措施分析 |
5.1 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 |
5.1.1 反制措施的运用 |
5.1.2 中国采取必要反制措施的国际法依据 |
5.1.3 中国采取必要反制措施的国内法依据 |
5.2 深入研究并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
5.2.1 深入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 |
5.2.2 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
5.3 必要时中国企业可在美提起诉讼 |
5.3.1 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 |
5.3.2 诉讼中的应对思路 |
5.4 完善我国相关法律与政策,明确技术转让法律规则 |
5.4.1 为扩大开放完善投资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
5.4.2 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
5.4.3 完善我国贸易壁垒调查制度 |
5.4.4 通过双边或区域投资协定明确技术转让法律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档案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五、研究的创新点与难点 |
第一章 档案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相关概述 |
第一节 档案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及特征 |
一、档案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概念 |
二、档案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特点 |
第二节 档案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法律依据 |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 |
二、中共中央党内法规 |
三、国务院行政法规 |
四、地方政府规章 |
第三节 档案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意义 |
一、适应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 |
二、完善档案法律法规体系的客观需要 |
三、实现档案其他规范性文件系统化、科学化的必由之路 |
第二章 档案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实践 |
第一节 档案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历史回顾 |
一、1983-1987 年全面清理 |
二、2000-2002 年适应WTO专项清理 |
三、2001-2010 年行政审批改革清理 |
四、2007 年全面清理 |
五、2010 年全面清理 |
六、2017 年“放管服”改革清理 |
第二节 档案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实践总结 |
一、清理的启动 |
二、清理的类型 |
第三节 档案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被动清理与“高龄文件”多 |
二、“自我清理”与自由裁量 |
三、制度不明与缺乏监督 |
第三章 档案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规范化设想 |
第一节 完善档案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规范建设 |
一、制定文件管理制度与清理方案 |
二、制定档案清理的行政规章 |
第二节 梳理现行有效的文件 |
一、评估审查高龄文件 |
二、引入法律专业人士参与梳理 |
第三节 改进文件管理与监督方式方法 |
一、转变观念,加强管理 |
二、第三方评估审查 |
三、健全清理附理由制度 |
四、强化监督,严肃问责 |
结论 |
附录1 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改革项目中关于国家档案局项目的汇总 |
附录2 国家档案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实施年限统计表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5)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导论 |
1.1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法律协调概述 |
1.1.1 两岸四地经贸交往的法律调整与协调实践 |
1.1.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含义界定 |
1.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的理论意义 |
1.2.2 研究的实践意义 |
1.3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研究文献述评 |
1.3.1 内地研究文献述评 |
1.3.2 港澳台及海外研究文献述评 |
1.3.3 研究文献综合评价 |
1.4 研究方法与文章的结构安排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文章的结构安排 第2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制度安排 |
2.1 两岸四地法律协调的现状及其模式分析 |
2.1.1 区际私法的协调模式 |
2.1.2 各方自身调整的协调模式 |
2.1.3“项目”合作的协调模式 |
2.1.4 通过参与国际规则的协调模式 |
2.1.5 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协调模式 |
2.1.6 不同法律协调模式对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影响 |
2.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制度化表现 |
2.2.1 作为法律协调机制的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 |
2.2.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基础性规则 |
2.2.3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派生性规则 |
2.3 体系性视角下合作规则的法律表征分析 |
2.3.1 实在法的体系性及其理论释评 |
2.3.2 合作规则体系性中的规则结构分析 |
2.3.3 合作规则体系性中的效力层次分析 |
2.3.4 合作规则体系性中的内容调整分析 |
2.4 合作规则的分析法学意义:一种新的法律规则体系 第3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机制运作 |
3.1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的创制分析 |
3.1.1 合作规则的缔结主体分析 |
3.1.2 合作规则的创制依据分析 |
3.1.3 合作规则的变动机制分析 |
3.1.4 合作规则的解释机制分析 |
3.1.5 小结 |
3.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的适用分析 |
3.2.1 合作规则的适用机制:“规则”导向还是“权力”导向? |
3.2.2“权力”导向适用机制的功能表现 |
3.2.3 合作规则适用机制与既有法律制度适用机制的关系 |
3.3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的执行监督分析 |
3.3.1 组织视角下合作规则执行监督机制的表现 |
3.3.2 执行监督机制对创制机制与适用机制的协调 |
3.3.3 四地经贸主管部门在合作规则执行监督机制中的作用 |
3.4 合作规则的创制与运行:在“规则确立”与“规则实践”之间 |
3.4.1 合作规则的创制:法律协调的“规则确立” |
3.4.2 合作规则的运行:法律协调的“规则实践” |
3.4.3 法律协调“规则确立”与“规则实践”关系的互动与平衡 第4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对既有法律制度的影响 |
4.1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对四地法律制度的影响 |
4.1.1 跨越两岸四地的开放性经贸规则体系 |
4.1.2 合作规则与四地法律制度间的竞争性分析 |
4.1.3 两岸四地法律制度对合作规则的转化 |
4.1.4 法律资源供给的一体化调配:由“分散”到“整合” |
4.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对WTO规则的影响 |
4.2.1 作为客观连结纽带的WTO规则 |
4.2.2 WTO规则对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影响及不足 |
4.2.3 合作规则在WTO规则下的协调创新表现 |
4.2.4 全球化背景下的区域性法律机制:法制创新与发展的动力 |
4.3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对既有法律制度影响的效果分析 |
4.3.1 法律目标的趋同化 |
4.3.2 法律规则的公平化 |
4.3.3 法律交往的紧密化 第5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功能分析 |
5.1 经贸秩序的确认维护功能 |
5.1.1 对四地经贸交往秩序的确认 |
5.1.2 对四地经贸交往秩序的维护 |
5.2 制度资源的优化配置功能 |
5.2.1 作为制度资源的“法律市场” |
5.2.2 制度资源优化的现实需求 |
5.3 法律规则的创新沟通功能 |
5.3.1 法律演进与规则创新 |
5.3.2 合作规则的创新沟通功能 |
5.4 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协同功能 |
5.4.1 四地各方对经贸交往法律调整的协同局限 |
5.4.2 合作规则对四地经贸交往法律规制的协调 |
5.5 区域性环境中的法律发展功能 |
5.5.1 合作规则发展的区域性基础 |
5.5.2 合作规则发展的区域性主导功能 |
5.6 小结 第6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多重属性 |
6.1 国内法上四地政府间的经贸行政协议 |
6.1.1“一国两制”、“一个中国”的国内法符号 |
6.1.2 国内法上行政协议的考察与分析 |
6.1.3 作为经贸行政协议的合作规则 |
6.2 WTO规则下成员间区域贸易协议 |
6.2.1 缔结主体在WTO规则下的法律地位 |
6.2.2 合作规则法律效力的国际法约束力 |
6.3 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规则 |
6.3.1 区域经济一体化及其制度表现 |
6.3.2 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协调的目标 |
6.3.3 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协调的落实机制 |
6.4 作为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基础性规范 |
6.4.1 不同视角下基础性规范的理论表现 |
6.4.2 合作规则在四地经济合作中的基础性规范属性 |
6.5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多重属性的原因分析 |
6.5.1 全球化对合作规则法律性质的影响 |
6.5.2 对合作规则国际法性质的进一步反思 第7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未来发展:反思与建设 |
7.1 影响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未来发展的因素 |
7.1.1 经贸交往需求的因素 |
7.1.2 社会保障基础的因素 |
7.1.3 政治关系环境的因素 |
7.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未来发展的目标定位 |
7.3 两岸四地整体性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制度性安排 |
7.3.1 整体性经济合作的法律协调 |
7.3.2 整体性与经济相关方面合作的法律协调 |
7.4 两岸四地整体性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组织化建设 |
7.4.1 法律协调的组织化建设与效率 |
7.4.2 法律协调的组织化建设与正当性 第8章 结论 |
8.1 法律协调机制的存在:由“制度安排”到“规则体系”的完善 |
8.2 法律协调机制的效果:由“法律共存”到“法律合作”的转变 |
8.3 法律协调机制的发展:迈向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共同体规则”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问题研究 ——以市场准入制度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缘起和意义 |
一、现实层面 |
二、理论层面 |
三、研究的切入点 |
第二节 市场竞争的制度化脉络 |
一、市场准入制度与竞争倡导的协调 |
二、准入前国民待遇的沿革和理论分析 |
三、政府和市场:竞争政策中的规制问题 |
四、关于自贸区“市场准入”的研究与实践 |
第三节 分析路径和方法 |
第四节 文章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基本议题: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总体设计思路 |
第一节 外部因素: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
一、国际贸易投资谈判 |
二、亚太经济合作 |
三、地缘政治关系 |
第二节 措施:负面清单与准入前国民待遇 |
一、自贸区准入的制度目标 |
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
第三节 路径: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体系的设计 |
一、市场竞争体系的现状和问题 |
二、结构性改革的案例分析 |
三、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设计的总体思路 |
第二章 制度架构:基于市场准入的分析框架 |
第一节 市场准入的一般分析 |
一、市场准入概述 |
二、基于合法性和稳定性的设计 |
第二节 市场准入的国际规则 |
第三节 我国的市场准入制度 |
一、我国市场准入制度现状 |
二、国内市场准入制度存在的不足 |
第四节 基于现实问题的自贸区准入改革 |
一、国际规则在自贸区实现的要求 |
二、国内准入制度现有障碍和规则出路 |
第三章 制度比较:各国的市场准入实践 |
第一节 国际竞争视域的“负面清单” |
一、负面清单的竞争性特征 |
二、负面清单的法理梳理 |
第二节 各国准入制度的竞争性分析 |
一、各国自贸区的功能定位和差异化安排 |
二、自贸区准入制度比较 |
三、市场准入与市场行为的双重规制 |
第三节 投资准入的中国实践 |
一、历史沿革 |
二、以负面清单为对象的分析 |
第四章 竞争中立:自贸区竞争体系的制度展开 |
第一节 竞争中立的总体思路 |
第二节 竞争中立的价值内核 |
一、竞争中立的界定 |
二、竞争中立的内容范畴 |
三、自由公平市场的制度基础 |
四、竞争中立框架下的国有企业 |
第三节 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的构建 |
一、完善法律规制,弱化行政管制 |
二、建立社会化综合监管体系 |
三、拓宽优化监管途径 |
第五章 竞争倡导:自贸区竞争政策的价值选择 |
第一节 竞争倡导与反垄断规制 |
一、行政性垄断的外部性分析 |
二、自贸区反垄断的法理基础 |
三、竞争倡导的建构原则 |
第二节 竞争倡导与市场准入框架 |
一、扩大开放制度 |
二、深化政府改革制度 |
三、功能制度突破 |
四、法律制度创新 |
五、探索涉外税制改革 |
六、放大辐射带动效应 |
第三节 开放与限制性措施的法律授权 |
一、 上海自贸区投资管理基本框架 |
二、上海自贸区贸易管理基本框架 |
三、上海自贸区海关监管基本框架 |
四、上海自贸区金融管理基本框架 |
五、上海自贸区重点服务业基本框架 |
六、以风险防范、规范运作为中心的法制架构 |
七、上海自贸区税收管理基本制度 |
八、上海自贸区信用管理基本框架 |
第六章 风险管控:制度不确定条件下的市场规制 |
第一节 制度不确定性背景下的竞争风险管控 |
一、以开放为目标的竞争风险管控 |
二、上海自贸区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 |
三、法律冲突限制下的竞争体系建设 |
第二节 竞争风险管制的法律维度 |
一、基于“行政法定”的风险规制 |
二、基于“私法自治”的风险规制 |
三、基于“平衡和谐”的风险规制 |
第三节 国家安全审查机制 |
一、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例外的内核 |
二、美国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
三、自贸试验区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
第七章 结论:构建可复制可推广的自贸区竞争政策 |
第一节 “可复制可推广”的目标设定 |
第二节 “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界限 |
第三节 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的制度建议 |
一、竞争政策的制度化路径 |
二、竞争政策的执行路径 |
三、竞争政策的司法规制路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7)WTO体制下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的背景和目的 |
二、研究的现状和文献综述 |
三、论文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 |
四、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五、案例汇纂 |
第一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背景和过程 |
第一节 行政法治国际化背景下的国际贸易救济制度 |
一、经济全球化所引发的行政法治国际化 |
二、WTO体系中司法审查制度的显要地位 |
三、国际和国内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的关系 |
第二节 WTO对成员方司法审查制度的要求及我国的入世承诺 |
一、WTO协定中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 |
二、WTO司法审查制度的特征分析 |
三、我国对司法审查的入世承诺 |
第三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 |
一、西方国家的司法审查与我国行政诉讼的区别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 |
三、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 |
第二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
一、与涉外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含义及特征 |
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功能和目的 |
第二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
一、我国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
第三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主要原则 |
一、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
二、司法审查有限原则 |
三、有限职权主义原则 |
四、平等保护原则 |
五、正当程序原则 |
第四节 我国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现行规定 |
一、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定 |
二、我国司法解释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特别规定 |
第三章 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与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关于审查主体制度的比较研究 |
一、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主体制度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查主体 |
第二节 关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司法审查范围的比较研究 |
一、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 |
第三节 关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审查标准的比较研究 |
一、WTO主要成员方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 |
第四节 WTO规则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
一、国际条约适用的基本理论 |
二、国际条约适用的国外实践 |
三、我国对WTO协定国内适用的态度 |
四、国内法与WTO规则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
第四章 几类典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案件受、审理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一、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二、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案件原告资格的确定 |
三、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事实问题审查和举证责任规则 |
第二节 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一、国际服务贸易与服务贸易领域的国际投资 |
二、服务贸易领域的国际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
三、行政备案的法律属性及救济 |
第三节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 |
二、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
三、知识产权的民事与行政救济程序的冲突 |
四、我国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是解决民行冲突问题的必然选择 |
第四节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反垄断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一、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反垄断行政诉讼的被告 |
二、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竞合与冲突 |
三、反垄断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的竞合和冲突 |
第五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完善的构想 |
第一节 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纳入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设想 |
一、我国关于行政终局行为的规定与WTO要求之间的具体差距 |
二、行政终局行为可诉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 |
三、关于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建议 |
第二节 扩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 |
一、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现状与WTO要求存在差距 |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探讨 |
三、将行政规章纳入行政诉讼审查范围的构想 |
第三节 将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纳入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及性质 |
二、行政指导的可诉性探讨 |
三、我国行政指导审查模式的设计方案 |
第四节 关于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构想 |
一、美国的国际贸易法院简介 |
二、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必要性 |
三、我国设立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的可行性 |
四、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具体构想 |
参考文献 |
附表一 |
附表二 |
附表三 |
附表四 |
附表五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后记 |
(8)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研究 ——以美欧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主要缩略语与专有名词对照表 |
导论 |
一、本文的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一章 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影响与成因 |
第一节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影响:争端与壁垒 |
一、国际贸易争端凸显 |
二、非关税壁垒的增加 |
第二节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成因 |
一、农业贸易政策的分歧 |
二、对待转基因食品的立场分歧 |
三、复杂的农产品贸易关系 |
第三节 转基因食品的国内法标识:自愿与强制 |
一、自愿标识制度 |
二、强制标识制度 |
三、制度差异协调乏力 |
第二章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国际协调——WTO规则与《生物安全议定书》的协同与差异 |
第一节 WTO框架下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 |
一、问题解决的障碍之同类产品认定 |
二、问题解决的障碍之WTO与 MEA的优先适用 |
三、SPS协议的适用 |
第二节 《生物安全议定书》框架下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 |
一、问题解决的障碍性——《生物安全议定书》的适用范围 |
二、问题解决的可能性 |
第三节 多种国际规则的协同与差异 |
一、《生物安全议定书》与WTO规则的差异点 |
二、《生物安全议定书》与WTO规则的相同点 |
三、《生物安全议定书》与WTO规则的优先性 |
四、多种规则与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 |
第三章 自愿标识的倡导—美国的侵权保障与联邦法制 |
第一节 美国的转基因食品监管路径演进:从过程到产品 |
一、美国对转基因产品规制的早期:EPA主导下的基于过程的监管 |
二、美国对转基因产品规制的中期:OSTP下基于产品的监管 |
三、美国对转基因食品规制的近期:FDA的主要权责 |
第二节 美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从自愿标识到强制标识 |
一、美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与自愿标识制度的特点剖析 |
三、美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综合评述 |
第三节 美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侵权保障与联邦法律 |
一、侵权保障 |
二、联邦法制 |
第四章 强制标识的代表—欧盟的层级监管与政治考量 |
第一节 欧盟对于GMO的安全立法框架 |
一、初期监管 |
二、中期监管 |
三、公约义务 |
第二节 欧盟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分析 |
一、欧盟的转基因食品管制的理论基础 |
二、强制标识制度与1829/2003 条例 |
三、强制标识制度与1830/2003 条例 |
第三节 欧盟的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特点评析 |
一、标识的性质 |
二、标识的特点 |
三、链条式监管 |
第四节 欧盟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层级监管的政治考量 |
一、层级监管 |
二、政治考量 |
第五章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解决——WTO框架下的可行性方案探讨 |
第一节 地理标志的限定 |
一、地理标志在国际贸易中的意义 |
二、地理标志与转基因食品 |
三、地理标志的限定与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 |
第二节 SPS协议框架下的转基因食品监管评级 |
一、转基因食品监管评级制度构建概述 |
二、转基因食品监管评级制度构建的目标和标准 |
三、转基因食品监管评级制度的基本内容 |
第三节 TPP协议带来的新思考 |
一、TPP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文本解读 |
二、TPP的 SPS措施与欧盟转基因案 |
三、TPP对 SPS协议的发展是否适用于转基因食品? |
第六章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的问题解决与中国路径 |
第一节 我国的转基因食品立法与问题 |
一、我国的转基因食品发展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关于GMO的立法框架 |
三、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 |
四、我国GMO立法与标识制度的特点与缺憾 |
第二节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对中国的启示 |
一、各国对转基因食品及标识管制严格 |
二、各国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管制差异明显 |
三、三种模式与中国选择 |
第三节 中国路径 |
一、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完善的基本思路 |
二、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完善 |
三、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法律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9)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思路 |
第一章 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解释争议 |
第一节 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范畴 |
一、TRIPS协议例外条款范畴的广义论和狭义论 |
二、例外条款不等同于豁免WTO义务的全部条款 |
三、例外条款不等同于限制知识产权专有性的全部条款 |
第二节 WTO成员有关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解释诉求 |
一、WTO争端案例中的解释诉求 |
二、“公共健康保护”议题中的解释诉求 |
第三节 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的扩张化趋向 |
一、着作权例外条款的扩张解释 |
二、专利权例外条款的扩张解释 |
三、商标权例外条款的扩张解释 |
小结 |
第二章 TRIPS协议例外条款扩张解释的原因和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扩张解释的原因 |
一、成员方的利益驱动 |
二、TRIPS协议的原罪性 |
三、例外条款的特殊性 |
第二节 扩张解释的空间 |
一、TRIPS协议目标的多元化 |
二、适用要件的特殊性 |
第三节 解释的正当性分析 |
一、WTO成员的国际造法权 |
二、合理限度的解释 |
小结 |
第三章 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解释规则 |
第一节 WTO法律解释规则及其局限性 |
一、WTO法律解释规则 |
二、WTO法律解释规则的局限性 |
第二节 基于TRIPS协议目标多元化考量的解释原则 |
一、以合法性原则调节多元化的TRIPS协议目标 |
二、以利益平衡原则对抗公共利益至上主义 |
第三节 基于纠正背离条款内容解释考量的解释方法 |
一、以文义解释直接纠正背离条款内容的解释 |
二、以目的解释间接纠正背离条款内容的解释 |
三、以统一解释保证相同术语解释的一致性 |
小结 |
第四章 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规则的适用 |
第一节 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应然解释 |
一、着作权例外条款 |
二、商标权例外条款 |
三、专利权例外条款和工业设计保护例外条款 |
第二节 个案验证:烟草平装措施争端案 |
一、争端措施与合法性争议 |
二、烟草平装措施的限制效力 |
三、烟草平装措施与TRIPS协议第17条的非一致性分析 |
小结 |
第五章 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我国知识产权法例外条款的解释 |
一、例外条款 |
二、扩张解释的趋向 |
第二节 基于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的启示 |
一、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例外立法 |
二、保证法律解释的合理限度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政府经济管理模式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插图索引 附表索引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提出 |
1.2 研究背景 |
1.2.1 理论背景 |
1.2.2 现实背景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方法 |
1.5 本文创新 第2章 政府经济管理模式 |
2.1 政府经济管理模式及类型 |
2.2 政府经济管理模式创新的理论基础 |
2.2.1 公共选择理论 |
2.2.2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2.3 行政生态理论 |
2.3 相关研究概况 |
2.3.1 国外研究 |
2.3.2 国内研究 |
2.4 政府管理经济的历史之争 |
2.4.1 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经济自由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之争 |
2.4.2 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向垄断过渡期间经济自由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之争 |
2.4.3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经济自由主义同国家干预主义之争 第3章 经济全球化及其对政府经济管理模式的影响 |
3.1 经济全球化的表现形式 |
3.1.1 国际贸易快速增长 |
3.1.2 跨国公司迅猛发展 |
3.1.3 国际资本流动加快 |
3.2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的对外贸易发展及资本流动 |
3.2.1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对外贸易发展 |
3.2.2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资本流动 |
3.3 经济全球化对政府经济管理的一般要求 |
3.3.1 行政体制简约化 |
3.3.2 法律体系健全化 |
3.3.3 管理方式市场化 |
3.3.4 政府政策服务化 |
3.3.5 社保体系后勤化 第4章 中国政府经济管理模式的历史演变与变革的现实基础 |
4.1 中国政府经济管理模式的历史演变 |
4.1.1 中国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演变 |
4.1.2 中国政府经济管理方式的演变 |
4.1.3 政府经济管理机构设置的演变 |
4.1.4 经济全球化对我国传统经济管理模式的挑战 |
4.2 中国政府经济管理模式变革的现实基础 |
4.2.1 中国是一个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 |
4.2.2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 第5章 政府经济管理模式改革的经济学思考 |
5.1 成本-效益分析对政府经济管理模式改革的重要性 |
5.1.1 完善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效应 |
5.1.2 顺应市场经济中政府角色重新定位的需要 |
5.1.3 有利于节省经济资源,促进社会成员福利的增加 |
5.1.4 有利于提高政府效率,重塑政府形象 |
5.2 政府改革的成本分析 |
5.2.1 不同标准下对政府改革的成本划分 |
5.2.2 从经济学角度对政府改革成本的划分 |
5.2.3 小结 |
5.3 政府改革的效益分析 |
5.3.1 政府改革的直接效应 |
5.3.2 政府改革的间接效益 |
5.4 政府经济管理的绩效评估 |
5.4.1 绩效评估的涵义 |
5.4.2 绩效评估的意义 |
5.4.3 绩效评估的方法 |
5.4.4 运用成本-收益法对我国政府绩效的评估 第6章 我国政府经济管理模式改革之一:转变职能 |
6.1 经济全球化下我国政府经济职能转换的动因 |
6.1.1 贸易的全球自由化要求政府转变经济管理职能 |
6.1.2 金融服务贸易的全球化要求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转变 |
6.1.3 外商投资的全球化要求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转变 |
6.1.4 国际经济组织要求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转变 |
6.2 我国政府经济职能转换的进展 |
6.2.1 以市场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初步建立 |
6.2.2 自由竞争的市场体系得到一定程度的完善 |
6.2.3 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
6.2.4 政府机构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
6.3 目前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变中所存在的突出问题 |
6.3.1 未能形成有效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
6.3.2 法制环境建设亟待改进 |
6.3.3 中央和地方间的矛盾尚未得以彻底理清 |
6.4 我国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转变 |
6.4.1 建设公平、竞争、高效的市场环境 |
6.4.2 政府经济职能转变的方向 |
6.4.3 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变的重点 第7章 我国政府经济管理模式创新之二:管理手段 |
7.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强调运用经济手段的意义 |
7.1.1 运用经济手段是推动经济建设、建立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外在要求 |
7.1.2 运用经济手段是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府自我完善的内在动力 |
7.2 当代西方成熟的经济手段:开放条件下的财政货币手段 |
7.2.1 开放条件经济总量平衡原理 |
7.2.2 开放条件下政府对财政货币手段的应用 |
7.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手段的运用与经验总结 |
7.3.1 “软着陆”中经济手段的搭配运用 |
7.3.2 “点刹车”下对土地使用审批权的控制 第8章 我国政府经济管理模式创新之三:机构改革 |
8.1 中国以往机构改革的特点、问题及原因 |
8.1.1 前7次机构改革的基本特点 |
8.1.2 政府机构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8.1.3 形成政府机构改革特点与问题的原因分析 |
8.2 西方行政机构改革的新趋势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8.2.1 “小政府”趋势 |
8.2.2 决策与执行职能及机构的分离趋势 |
8.2.3 行政机构的分权化趋势 |
8.2.4 综合调整职能及机构强化的趋势 |
8.2.5 灵活政府模式与机构设置的弹性化趋势 |
8.2.6 政府机构改革法治化趋势 |
8.3 中国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原则与若干建议 |
8.3.1 推进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及原则 |
8.3.2 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 |
8.3.3 机构改革的方向:与转变职能相适应 |
8.3.4 机构改革的标尺:实行严格有效的成本-效益核算 |
8.3.5 推进依法行政,实现政府机构改革法治化 |
8.3.6 建立反危机机构体系,提高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致谢 |
四、WTO规则对我国现行行政审批制度的影响(论文参考文献)
- [1]功能视角下的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研究[D]. 丛圣元.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7)
- [2]中美贸易争端下美国贸易法“301条款”及中国对策研究[D]. 杨帅. 山东大学, 2019(03)
- [3]美国对华“301调查”的法律问题与我国应对措施研究[D]. 李阳阳. 西北大学, 2019(04)
- [4]档案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研究[D]. 朱维妹. 福建师范大学, 2019(12)
- [5]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研究[D]. 谷川.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7(10)
- [6]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问题研究 ——以市场准入制度为中心[D]. 陈炜. 上海交通大学, 2017(05)
- [7]WTO体制下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D]. 王岩.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8]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研究 ——以美欧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为切入点[D]. 刘婷.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3)
- [9]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问题研究[D]. 王鸿. 南京大学, 2015(01)
- [10]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政府经济管理模式创新研究[D]. 刘佳义. 湖南大学, 2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