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师事务所年检暂行办法》(论文文献综述)
段传龙[1](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认为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邱颖[2](2019)在《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研究》文中认为1776年,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这样表述保险的作用:保险交易给个人财产极大的安全,能将使个人陷于灭顶之灾的损失分散到大量的投保人中,保险依靠整个社会减轻损失的冲击力和损失的严重性。”上个世纪中期以来的针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爆炸”推动了公众对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关注,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得到发展。21世纪以来西方资本市场出现了多起针对上市公司舞弊的巨额诉讼案件,例如安然事件、世通事件等。在这些案件中,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共同被告被诉上法庭,而法院的判决往往也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在这种背景下,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在主要发达经济体得到快速发展,部分政府监管机构或者会计职业团体将购买保险作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强制要求。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开始于2000年,但发展一直较为缓慢。2002-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三个司法解释。这使得我国法院审理、裁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有了法律依据,给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极大震动,引起了整个行业对诉讼风险的高度重视。2010年和2015年,财政部分别发布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意见》和《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2012年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推动集中统保。司法部门和监管部门的制度以及行业协会的举措推动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职业责任保险作为会计师事务所抵御执业风险的主要方式,越来越受到实务界的重视。职业责任保险也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但是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医疗、公司治理等领域。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投保信息透明度低,相关实证研究较少。我国学者的研究也多集中于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现状描述和制度构建方面,定量分析较少。中国特定的制度背景转变为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研究提供契机。2010-2015年期间,我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率从63%上升到92%(不含四大),保费从1735万增长到2579万,增长了49%,保险金额从18亿增长到58亿,增长了222%。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从不投保到投保的转变,为我们深入研究职业责任保险的需求因素和经济后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研究机会。因此,笔者基于2010-2015年度证券资格事务所投保信息和上市公司信息,深入研究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现状、需求和后果。本文深入分析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理论基础和研究现状,详细讨论了这一险种的制度背景和发展现状,对2010-2015年我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进行了详细梳理和描述性统计分析。统计数据显示,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已经越来越受到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视。但仍有少量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至今仍未投保,还有个别会计师事务所中断投保。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的投保需求和投保经济后果需要进一步考察和检验。围绕这一关注,形成了本文的两大部分研究内容,一是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需求影响因素,二是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经济后果。1.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需求影响因素研究。围绕中国的制度背景特点,即较低的民事诉讼风险环境和自愿性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本文通过对2010-2015年242个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观测的研究,有以下发现:(1)事务所规模越大,其自愿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倾向越强。这一发现验证了DeAngelo(1981)推论中的基础性假设,即事务所规模越大,越倾向于为自身积累的财富寻求保障。同时发现,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事务所更倾向于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已经计提了较多职业风险基金的事务所越不倾向于购买职业责任保险。(2)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越大,其自愿投入保险的费用越多。这一发现同样验证了大所更倾向于为自身积累的财富寻求保障的假说,意味着在险财富越多的大所越倾向于自愿购买远远高于监管要求标准的高额职业责任保险。(3)会计师事务所越来越倾向于在职业保险合约中设置追溯期条款,且职业责任保险的追溯保护期间越来越长。同时发现,规模越大的会计师事务所,越倾向于在保险合约中设置追溯期,意味着大所更有需求要对以往潜在执业责任进行保障。2.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经济后果研究。本文将主要检验两方面经济后果,分别是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对审计费用的影响和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对审计质量的影响。(1)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对审计费用的影响。通过对2010-2015年4549个公司-年度观测的研究,结果显示,购买了职业责任保险的事务所,审计费用总体显着提高;小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审计费用显着提高;大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审计费用没有发现显着变化。该发现支持声誉理论,即大所拥有更多财富,有更多资源和能力“消化”保费成本,而小所资源较少,能力有差距,更可能转移保费成本。本文发现,保险抑制了风险溢价对审计费用的正向影响,这一发现支持审计费用包含风险溢价假设。(2)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对审计质量的影响。通过对2010-2015年3839个公司-年度观测的研究,结果显示,会计师事务所购买保险后,审计调整没有发现显着变化。小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后,审计调整显着提高;大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后,审计调整没有发现显着影响。这意味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后,小所审计质量得到提高。同时发现,大所和小所的审计调整在投保前存在显着差异,但是投保保险后,二者不再存在显着差异,这印证了主要实证结果。上述发现支持验证了职业责任保险的监督作用假设和激励作用假设。综合审计费用和审计质量影响的实证结论,可以发现二者的检验结果是一致的,意味着基于保险发挥的正向作用,小所的审计投入增加,导致审计费用增加,进而审计质量提高。因此,审计费用和审计质量的两部分研究结果一致,互相印证。本文立足于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在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中得到快速普及这一转折期,对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背景、需求因素和经济后果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研究,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深入了解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作用机制提供了经验证据,并对补充这一领域的研究做出了有益贡献。本文的学术贡献主要体现在:(1)以往文献对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探讨多停留在理论层面和制度层面,较少进行实证检验,本文首次以实证数据检验方法进行大样本研究;(2)在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领域检验了保险需求相关假设,对会计师事务所风险管理提供了更深入的理解;(3)首次对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经济后果(审计费用和审计质量)开展实证研究,拓展了会计师事务所法律风险、审计费用和审计质量的文献。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作为一个国际通行、持续发展的险种,已被各国实践证明是保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和保障投资者利益的有效手段。因此,本文的研究结果还有以下现实意义:(1)为监管部门明确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作用机制提供参考,有助于制定更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和监管政策;2)为司法部门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法律制度和诉讼制度提供参考;((3)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完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制度的指引;(4)为投资者和公众提供参考,有助于投资者进一步发挥该保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
王九洲[3](2019)在《我国社会工作立法研究 ——基于市场规制的分析视野》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会工作初始在与社会工作服务实践的远离中“孤立独行”。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建设一支宏大的社工人才队伍战略要求,此后逐步形成以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为中心的社会工作政策。首先建立起水平评价类社会工作职业资格制度,该制度得到《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17年版)》保留。《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两地社工资格互认”遭到香港社工界联合抵制,中山“星晖社工”合同纠纷案暴露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人的社会工作职业能力遭遇社会怀疑,公信力面临危机。其次民政部于2009年印发《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别增设实行行政许可准入制的民办社会工作机构,为社会工作人才使用提供社会组织平台,其后珠海、汕头等地以之为基础,进行社会工作地方法制改革和创新,将水平评价类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改革为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创设社会工作者执业注册、职业名衔专有权、年检、强制后续教育,以及行政许可类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准入、社会工作机构督导等法制,但这些法制创新存在逾越行政许可设定权限的合法化危机。再次以政府采购社会工作服务作为社会工作人才使用和社会工作事业的主渠道,将企事业单位一并纳入政府采购社会工作服务承接主体范畴,但这一法制创新缺乏相应法制支持,引发法制冲突风险。深圳“郭社工”伦理事件引发社工行业自律权限问题。这些都呼吁国家吸纳境外先进制度,以最小的改革成本建立统一适用于各类主体的社会工作立法。社会工作市场可分为普通(即非专业)社会工作市场和专业社会工作市场。水平评价类社会工作职业资格制度本质属于职业自由准入范畴,不能阻止没有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人进入社会工作市场,此类准入自由的社会工作市场即普通社会工作市场,社会工作服务采购人有权自由选择有或没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适用普通市场运行法制和监管制度,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适用民法总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国务院从2015年至2018年连续4年把发展、促进专业社会工作写进“政府工作报告”。地方政府在购买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中基于实践需要对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供应商及其从业者提出一系列资格要求,专业社会工作市场应运而生,此类对社会工作服务供应商和社会工作者提有行政许可条件、职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要求的社会工作市场即专业社会工作市场。制度变迁受制于制度路径依赖规律约束,为克服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公信力不足问题和保证专社会工作市场社会工作机构及其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性,可建立与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相对接的社会工作教育项目认证制度、社会工作实习机构认证制度、社会工作实习督导认证制度,改革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资格、非认证合格社会工作教育项目毕业人员应在认证合格社会工作实习机构及其认证合格督导指导下实习满1年,建立专业社工执业注册、注册社工名衔专有使用权、注册社会工作机构行政许可、注册社会工作机构名称专有使用权制度。为与政府采购社会工作服务制度相对接,需要建立统一适用于非营利性注册社会工作机构与营利性的企事业单位的注册社会工作机构准入和认证制度。专业社会工作市场的专业性必须具有可持续性,需要建立注册社会工作机构及其注册社会工作者年检制度和后续教育制度。专业社会工作市场不仅需要专业性也需要合法性与道德秩序,这就需要及时将违法乱纪的注册社会工作机构及其注册社会工作者作为“劣币”清理出市场。专业社会工作市场由社会工作行政主管机构主管,在适用通行于各类市场的市场监督法制基础上适用专业社会工作市场专门市场监督法制。专业社会工作市场的准入许可规制实质属于制度推荐范畴,并不违反水平评价类社会工作职业资格制度建立的社会工作职业自由与普通社会工作市场进出自由法制。
泉州市财政局[4](2018)在《泉州市财政局关于重新修订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和审查工作细则的通知》文中研究表明泉财法[2018]788号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传统作风提升行政服务工作水平专题会议纪要》([2018]29号)要求,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升审批服务工作水平,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委发[2017]9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审批和公共服
丁琦[5](2018)在《社会组织日常监管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经过30余年的持续发展,社会组织已逐步成为我国政府公共管理体系和社会建设中必不可少的重要角色,有效填补了“政府失灵”“市场失灵”所产生的“治理盲区”,也是公民社会发展的标志性体现。近年来,随着社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组织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与此同时,由于社会组织自身的脆弱性以及日常监管的严重缺位,社会组织的各类“失范行为”频现,极大影响了组织自身的社会形象。在社会组织准入限制逐步放宽的大背景下,如何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行为监管”和“过程监管”,探索和建立科学规范、协同高效的日常监管机制,已成为当前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值得深入研究。本文以我国社会组织的日常监管现状为基础,综合运用“元治理”理论、“回应性监管”理论等公共管理领域的基本理论,对我国现行社会组织日常监管机制的主体现状、存在问题及其背后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研究指出,以“双重管理”和“分散监管”为特征的现行监管机制在主体协同、措施运用、法制配套等方面还存在种种不足和缺失,实际监管效用已难以满足现实需求。鉴于此,应当积极调整和重构社会组织日常监管机制,通过优化多元监管主体的协同机制、完善监管制度供给、强化相应法制配套,实现对社会组织日常活动的有效覆盖和科学监管,在严格规制组织行为的同时,引导其健康有序发展,并在社会治理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桑本谦[6](2017)在《法律经济学视野中的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聚焦中小微企业》文中研究指明2013年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之所以未出现许多学者担心的后果,是因为改革之前这些后果就已经出现。受阻于预算、编制和技术等多重约束,执法机关实际上不具备对中小微企业进行资本监管的能力,资本欺诈行为早已泛滥,监管流于形式。因而,2013年改革实际上是对监管失灵的常态应对,针对徒劳无益的资本监管,改革至少节省了监管的执法成本以及应对监管的企业成本,这是改革后中小微企业注册数量剧增的主因。
田源[7](2017)在《“普遍性违法”与“选择性执法” ——中小企业资本监管的困境、改革和遗留问题》文中研究表明在给定执法目标的前提下,受执法资源(预算、编制以及执法技术)的刚性约束,执法机关既不可能、也无必要查处所有的违法行为。对于执法机关而言,只要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在哪些以及哪类案件上,投入多少执法资源,是一系列可选择的事项。"选择性执法"的概念由此而来。相比于执法成本较低、执法收益较高的法律和案件,那些"执法性价比"较低的法律和案件更可能受到冷落,甚至被荒废执行。如果违法行为泛滥失控,执法机关无力应对,以致出现"普遍性违法"和"选择性执法"并存的局面,就意味着相应的监管制度已经彻底失灵。而一旦监管失灵,最优执法水平就会大大降低,甚至降至零值,此时放弃监管(或采用其他监管手段)反而是更有效率的选择。既然执法已经不能产生明显的收益,就至少有必要让执法者和被执法者从"殆于执法"和"疲于应对"的困境中摆脱出来。中小企业资本监管为深入观察选择性执法的原因、后果及变异提供了绝佳的素材。1993年底《公司法》初定时采用了法定资本制;而与之配套的资本监管,则是通过验资来设立准入门槛,并以年检来跟踪企业资本的变化;作为中介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受企业委托出具验资报告和年检审计报告。除了负责形式审查,执法机关的主要工作就是查处公司资本欺诈行为,包括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然而,资本监管制度原本存在的严重设计缺陷却导致了中小企业资本欺诈行为的泛滥成灾;加之薄弱的执法力量疲于应对,无力创设抑制违法行为的有效威慑,最终导致"普遍性违法"和"选择性执法"并存的尴尬局面,这意味着历时20年的公司资本监管制度已经形同虚设。而中小企业资本欺诈行为的彻底失控,必然会引发一系列恶性连锁反应(企业信用降低、市场交易费用上升、市场交易数量下降、银行信贷规模压缩、中小企业融资难、地下钱庄泛滥、民间借贷利率上升、企业投资风险加大),并可能引发许多其他类型的违法犯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金融诈骗、伪造金融票证、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各种幕后交易等等)。2013年底《公司法》第三次修订后废除了法定资本制,改实收资本制为认缴资本制,公司资本监管制度也经历了相应的改革,验资制度和年检制度被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取而代之。尽管这次改革仍然无力阻止中小企业的资本欺诈行为,但却让执法者和被执法者摆脱了"殆于执法"和"疲于应对"的困境。至于改革的遗留问题,则或许可以通过在"揭开公司面纱"诉讼中采用举证责任倒置以及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中补充私人执法来缓解或克服。1994年-2014年的中小企业资本监管实际上是一个监管失灵的典型案例,从分析这一案例中获得的特定结论可以在法理学层面上做一般性扩展。实际上,"普遍性违法"和"选择性执法"并存的局面在其他领域也曾发生,而最终的解决方案则是大同小异——要么放弃执法,要么软化执法的方式;这意味着重新或更加重视市场调节和私人执法的潜力,在作为私人警察(private policeman)的市场看门人与作为公共看门人(publicgatekeeper)的国家监管机关之间权衡利弊,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以达至增加社会福祉的规范目标。看起来非常复杂的问题,分析到最后却回归了常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徒法不足以自行",以及No one size fits all;法律的控制范围是国家执法能力的函数,而后者主要取决于执法机关的预算、编制及其组织能力和技术能力。在写作结构上,本文采用"规范-实证-规范"的样式,从法理方面来破题,最后从法理方面来收题,就像游泳扎猛子一样,使法学理论的研究既能扎下去,深入现实的复杂性中,又能出得来,上升抽象到更为一般的理论层面,研究更有普遍性的命题。总的来说,用理论解析实践、用实践检验理论是本文研究的宗旨。具体来说,本文前两章侧重于理论层面,属于规范部分,第一章解说有限责任制度、法定资本制度、公司注册登记制度之间的关联,揭示公司资本欺诈行为的本质以及资本监管制度背后的经济学逻辑,论证了国家资本监管制度作为"公共物品"存在的必要性;进而第二章透过执法经济学和规制经济学的理论棱镜,沿着上面的思路,继续来思考既然需要国家提供监管这种"公共物品",那么应该怎样来进行这种资本监管才是最恰当的,才能达至"社会最优"。从第三章到第七章是实证部分,致力于揭示中小企业资本监管制度失灵的前因后果。第三章描述中小企业资本欺诈行为泛滥失控的现象和程度;第四、五、六章分别从制度、技术和考核机制等几个层面揭示监管失灵的原因;第七章分析监管失灵的后果。这几章的分析实际上为2013-2014年公司资本监管制度改革提供了最强有力的解释。第八章开始回归到规范层面展开学术批评,介绍梳理近两年来关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争议,并做出点评,以澄清许多流行的误识。第九章讨论改革之后的遗留问题并给出对策建议。进而在结语部分继续对"普遍性违法"和"选择性执法"的并存问题及其分析结论做扩展讨论,从而使讨论上升到法理学层面,探讨一个更为一般性的命题"法律应该如何对待’枉行’"。
王恩山[8](2011)在《我国企业对CPA审计的需求 ——理论归纳、经验证据与制度解析》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供给方面的推动与需求方面的牵引。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通过做大做强等战略的实施,极大地改善了审计市场的供给。但在需求方面,多年来高质量审计需求不足的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的改善,这无疑不利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乃至整个资本市场的进一步高质量地发展。本文将研究视线定位为审计需求,力求准确把握我国审计需求的现状,探究背后的制度成因,为改善我国审计需求现状、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本文利用规范和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以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制度经济学的有关原理为指导,在描述审计需求现状、探究制度成因的过程中,主要取得了以下三点创新:1.构建了更一般化的企业审计需求决定模型。借鉴利益相关者理论,将企业的审计需求看做是企业利益相关者审计需求的有机合成,认为企业的审计需求取决于两个因素:(1)利益相关者的审计需求偏好;(2)利益相关者的审计需求表达能力。其中,利益相关者的审计需求偏好取决于利益相关者自身利益与该审计类型的一致性;利益相关者的审计需求表达能力主要是指其对企业审计需求决策的影响力,这受到制度环境的制约,如股权表决制度、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区域市场化程度等。2.提出了通过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股权回避的方式来完善审计委托制度的制度改革设想。现行审计委托制度下,股东大会对审计委托事项进行表决时,所有股东的股权都不回避,结果委托权实质性地落在了同时是大股东的经营者手中,经营者提供会计报表,并请人来审计自己,出现审计悖论。我国股权分置改革中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成功实践以及上市公司对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信息披露制度的逐步完善为我国审计委托制度的进一步创新提供了充分条件,于是本文大胆提出了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所持股权在表决审计事项时回避的制度改革建议。同时进一步从理论上阐述了外部股东监督权与经营股东经营权的制衡,建议独立董事选举时,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对应股权也应回避的制度建议。3.发现并分析了证监会的“审计需求表达困境”。我国当前的IPO制度是核准制,证监会对上市申请不但要进行形式审查还要进行实质性审查,面对千差万别数以百计的待上市公司,证监会确需高质量审计的帮助以鉴别申请资料的可信度,证监会因此成为现实中最大的审计服务消费者。自由表达自己的消费偏好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但作为“审计服务消费者”的证监会却没有这一权利,原因就是它同时是审计市场的监管者。作为审计市场的监管者理应遵循公平原则,对待被监管对象一视同仁,证监会若表现出一定的“消费偏好”,将形成权力经商,严重危害审计市场的公平竞争。所以,证监会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地位,对待自己的审计需求偏好,经常是遮遮掩掩、欲言又止,本文将这种现象称为证监会的审计需求表达困境。全文共分七章,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1章是“导言”。介绍本文的选题动机、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以及研究路径与结构安排。第2章是“文献综述”。从审计需求理论假说、审计需求现状和影响审计需求的制度环境三个方面进行文献回顾,为本文的研究确定理论坐标。第3章是“审计需求的决定:理论归纳”。本章包括历史回顾、概念界定与需求影响因素分析、企业审计需求决定模型、企业利益相关者及其需求偏好、以及我国审计需求制度背景初步分析等共5节,构建了企业审计需求的决定模型,为后文的分析奠定理论基础。本章的主要结论是企业的审计需求取决于各利益相关者的审计需求偏好与各利益相关者的审计需求表达能力两个方面,而外部股东在各类利益相关者中是最需要高质量审计需求的。第4章是“审计需求的现状:经验证据”。研究我国审计需求的现状,先用历史梳理和文献归纳的方法对我国的审计需求现状给出一个总体判断,然后用实证的方法分角度为这一判断提供经验证据。该章分为四节,主要内容包括:(1)我国审计需求现状的总体特征是高质量审计需求不足,有三种表现:企业的低质量审计审计需求偏好、外部股东对审计质量的理性冷漠、审计需求的行政依赖。(2)利用近三年的年报审计数据研究审计师变更与审计质量的关系,为企业的低质量审计需求偏好提供经验证据。(3)利用2005年1月至2010年4月我国A股IPO数据实证检验审计师声誉对IPO定价的影响,为人们理解投资者对审计质量的冷漠态度提供经验证据。(4)利用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大做强战略逐步明确的支持态度,为审计需求的行政依赖提供新证据。第5章是“审计需求现状的成因:微观制度解析”。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公司治理的一个环节,而产权性质、股权结构则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在行政权力对市场利益分配具有重大而直接的影响时,无论是国企还是私企都会有审计需求上的行政依赖,只是目的不同而已。国企在审计需求上的行政依赖是一种路径依赖的表现,因为政府是其“大老板”,国企官员的升迁决定权在政府手中。而私企在审计需求上的行政依赖主要是功用性的。一股独大仍是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特征,其他股东对第一大股东的制衡能力越强,高质量审计需求越大。当前高质量审计需求不足的重要原因就是其他股东缺乏对第一大股东的制约能力。而更直接的制度原因是现行审计委托制度存在缺陷。谁掌握审计委托权,企业的审计需求就更多地表现出谁的意愿。现行审计委托制度下,股东大会对审计委托事项进行表决时,所有股东的股权都不回避,结果委托权实质性地落在了同时是大股东的经营者手中,出现审计悖论。我国股权分置改革中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成功实践以及上市公司对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信息披露制度的逐步完善为我国审计委托制度的进一步创新提供了充分条件,于是本文大胆提出了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所持股权在表决审计事项时回避的制度改革建议。在分析这一制度建议的必要性时,本文将思路稍作扩展,提出“外部股东监督权”的概念,审计委托权只是外部股东监督权的一项内容。为了公司治理的完善,建议在所有外部股东监督权事项表决中都实行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的股权回避。第6章是“审计需求现状的成因:宏观制度解析”。该章探讨宏观制度与审计需求的关系,包括五节:概述、市场化改革进程与审计需求的关系、资本市场行政监管与审计需求的关系、资本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与审计需求的关系,以及宏观制度改革建议。主要结论有:审计需求与市场化程度显着正相关;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整体表现出“前紧后松”的特点,这是导致投资者对审计质量保持冷漠态度的重要原因;证监会面对审计服务,存在角色冲突,正深陷“审计需求表达困境”,即证监会既是应一视同仁的管理者又是可以偏好明显的审计服务消费者,两者存在明显的冲突。第7是“结语”。归纳全文的主要结论、政策建议和创新点,明确本文研究的局限,并对后续的研究进行展望。
沈柱[9](2002)在《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如何年检》文中研究表明一、年检的范围根据《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年检暂行办法》和《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的规定,所有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均应参加会计师事务所年检,所有经批准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均应参加注册会计师年检。
吴山[10](2002)在《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现行政策简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注册会计师行业被朱铬基总理形象地比喻为不拿国家工资的“经济警察”,承担着一部分对经济工作的监督职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社会和企业的权益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将分业务类、机构类、人员类和其他类四部分对我省注册会计师行
二、《会计师事务所年检暂行办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会计师事务所年检暂行办法》(论文提纲范文)
(1)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2)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1.3 主要创新点与可能的贡献 |
第2章 理论基础和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2 文献综述 |
第3章 制度背景与现状描述 |
3.1 制度背景 |
3.2 现状描述 |
第4章 投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影响因素:实证检验 |
4.1 引言 |
4.2 理论分析与假说推导 |
4.3 研究设计 |
4.4 主要实证结果 |
4.5 稳健性检验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经济后果的实证检验:审计费用视角 |
5.1 引言 |
5.2 理论分析与假说推导 |
5.3 研究设计 |
5.4 主要实证结果 |
5.5 稳健性检验与进一步分析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经济后果的实证检验:审计质量视角 |
6.1 引言 |
6.2 理论分析和假说推导 |
6.3 研究设计 |
6.4 主要实证结果 |
6.5 稳健性检验 |
6.6 本章小结 |
第7章 总结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实务建议 |
7.3 研究局限 |
7.4 研究机会 |
附录1 :变量定义表 |
附录2 :保险费率方案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我国社会工作立法研究 ——基于市场规制的分析视野(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社会工作立法的相关政策背景及其存在问题 |
一、社会工作在社会服务中的独特地位 |
二、社会工作政策的特点 |
三、我国社会工作政策和立法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
第二节 社会工作立法研究综述 |
一、境外社会工作立法现状 |
二、境内社会工作立法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对象 |
二、研究思路 |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 |
第二章 社会工作立法的概念与分析框架 |
第一节 基本概念界定 |
一、与社会工作相关重要概念的界定 |
二、社会工作立法概念的界定 |
第二节 社会工作市场规制立法的分析框架 |
一、社会工作市场规制的分析框架 |
二、制度路径依赖及其分析框架 |
三、我国社会工作立法的市场规制与制度路径分析 |
第三章 社会工作市场准入规制及其立法构建 |
第一节 社会工作市场准入规制及其检讨 |
一、市场准入规制的概念 |
二、社会工作市场准入规制及其检讨 |
第二节 社会工作市场准入规制的立法构建 |
一、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认证制度面临的挑战 |
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认证制度的完善 |
三、社会工作市场准入规制的立法构建 |
第四章 社会工作市场运行规制及其立法构建 |
第一节 社会工作市场及其运行规制 |
一、普通社会工作市场及其运行规制 |
二、专业社会工作市场及其运行规制 |
第二节 社会工作市场运行规制的立法构建 |
一、注册社会工作者职业能力持续保证规制立法 |
二、注册社会工作机构服务能力持续保证规制立法 |
三、专业社会工作市场交易行为规制立法 |
第五章 社会工作市场监管及其立法构建 |
第一节 社会工作市场的外部监管及其制度构建 |
一、普通社会工作市场的行政监管主体及其立法构建 |
二、专业社会工作市场的行政监管主体及其立法构建 |
三、社会工作市场的社会监管及其制度构建 |
第二节 社会工作市场的内部监管及其制度构建 |
一、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内部监管及其制度构建 |
二、社会工作行业的自律监管机制及其制度构建 |
第六章 社会工作市场退出规制及其立法构建 |
第一节 社会工作职业市场退出机制及其立法构建 |
一、社会工作职业市场退出机制 |
二、社会工作职业市场退出机制的立法构建 |
第二节 社会工作服务市场退出机制 |
一、社会工作服务市场退出机制 |
二、社会工作服务市场退出机制的立法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研究生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5)社会组织日常监管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外关于社会组织监管的研究 |
二、国内关于社会组织监管的研究 |
三、研究现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论文结构 |
一、研究思路及要点 |
二、论文结构 |
第二章 社会组织日常监管机制相关概念及理论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社会组织 |
二、监管机制 |
第二节 主要研究理论 |
一、“元治理”理论 |
二、回应性监管理论 |
第三节 构建社会组织日常监管机制的理论启示 |
一、“元治理”理论下监管机制的理念导向 |
二、“回应性监管”范式下监管机制的策略选择 |
第三章 社会组织日常监管机制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日常监管机制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日常监管机制的目标设定 |
第三节 日常监管机制的制度设计 |
一、以双重管理为特征的监管主体设置 |
二、以分散治理为特征的日常监管制度 |
三、以差异管理为特征的分类监管策略 |
四、以分散多元为特征的法制配套体系 |
第四节 日常监管机制的运行现状 |
一、监管主体的组成现状 |
二、监管机制的运行现状 |
第四章 社会组织日常监管机制的问题及其成因 |
第一节 社会组织日常监管机制的主要问题 |
一、多元监管缺乏实效 |
二、专业监管空泛薄弱 |
三、分类监管作用不彰 |
四、惩戒问责刚性不足 |
第二节 社会组织日常监管机制问题的主要成因 |
一、多元监管主体协调不足 |
二、专业监管措施僵化单一 |
三、分类监管制度设计滞后 |
四、法制配套保障尚待健全 |
第五章 完善社会组织日常监管机制的建议 |
第一节 健全协同监管机制 |
一、建立权责统一的监管主体 |
二、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
三、拓宽社会监管参与渠道 |
第二节 优化监管制度设计 |
一、健全过程监管制度 |
二、优化分类监管制度 |
三、强化监管问责制度 |
第三节 完善配套法制建设 |
一、推动高层次的统一立法 |
二、确保具体法规的配套适用 |
三、强化行政执法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6)法律经济学视野中的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聚焦中小微企业(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引论 |
二、公司资本监管制度的理论描述 |
(一) 有限责任制度 |
(二) 公司资本制度 |
(三) 公司资本监管制度 |
三、公司资本改革的原因和背景 |
(一) 制度漏洞 |
(二) 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博弈 |
(三) 法律责任的逻辑悖论 |
(四) 应对监管的企业成本 |
(五) 小结:“2013年改革”评价 |
四、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遗留问题及法律对策 |
(一) “揭开公司面纱”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
(二) 抽检制度中的私人执法问题 |
(三) 公司资本欺诈行为入罪问题 |
五、结语 |
(7)“普遍性违法”与“选择性执法” ——中小企业资本监管的困境、改革和遗留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本文的问题意识及方法论的选取理由 |
二、问题的界定 |
三、研究思路和规划 |
四、文献综述 |
第一章 公司资本监管制度的理论解说 |
一、有限责任制度与资本欺诈行为 |
二、法定资本制与资本欺诈行为 |
三、公司资本监管制度与资本欺诈行为 |
四、公司资本监管的成本—收益分析 |
五、公司资本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
第二章 选择性执法理论的经济学重述 |
一、市场失灵与政府规制 |
二、最优执法理论与选择性执法 |
三、私人执法与公共执法 |
第三章 中小企业资本监管失灵的现象描述——普遍性违法与选择性执法的并存 |
一、资本欺诈行为的手段和方式 |
二、资本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皮包公司与代办公司 |
三、资本欺诈行为的数量和比例 |
第四章 中小企业资本监管的制度漏洞——普遍性违法与选择性执法并存的原因分析(1) |
一、资本欺诈行为界定不清 |
二、企业年检制度的设计缺陷 |
三、法律责任的逻辑悖论 |
第五章 中小企业资本监管的执法困境——普遍性违法与选择性执法并存的原因分析(2) |
一、公司资本欺诈行为的隐蔽性 |
二、违法技术VS执法技术 |
三、违法成本VS执法成本 |
第六章 执法机关的效用函数与业绩考核——普遍性违法与选择性执法并存的原因分析(3) |
一、工商机关在地方政治生态中的职责定位 |
二、工商机关内部的业绩考核 |
三、选择性执法的逆向选择 |
第七章 中小企业资本监管失灵的后果 |
一、市场交易成本上升 |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 |
三、地下金融泛滥 |
第八章 我国公司资本监管制度改革及其评价 |
一、公司资本监管制度改革的背景和过程 |
二、公司资本监管制度改革引发的质疑和争议 |
三、认缴资本制下资本欺诈行为解套引发的质疑和争议 |
四、反映公司资本监管改革成效的官方统计数据 |
五、对公司资本监管制度改革的评价 |
第九章 我国公司资本监管改革后的遗留问题——选择性执法的回应与调试 |
一、"揭开公司面纱"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
二、抽检制度中的私人执法问题 |
三、公司资本欺诈行为入罪问题 |
结语:法律应该如何对待"枉行"?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附件 |
(8)我国企业对CPA审计的需求 ——理论归纳、经验证据与制度解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动机 |
1.2 研究对象 |
1.2.1 企业审计需求的决定因素 |
1.2.2 企业审计需求的现状 |
1.2.3 企业审计需求现状的制度成因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路径与结构安排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关于审计需求理论假说的研究 |
2.1.1 监督假说 |
2.1.2 信息假说 |
2.1.3 保险假说 |
2.1.4 简要评述 |
2.2 关于审计需求现状的研究 |
2.2.1 审计需求的表现 |
2.2.2 审计需求的检验 |
2.2.3 简要评述 |
2.3 关于审计需求制度环境的研究 |
2.3.1 行政管制与审计需求 |
2.3.2 国有产权与审计需求 |
2.3.3 股权结构与审计需求 |
2.3.4 公司治理与审计需求 |
2.3.5 简要评述 |
本章小结 |
第3章 审计需求的决定:理论归纳 |
3.1 利益相关者视角下的审计需求发展进程 |
3.1.1 产权的多元化与审计需求的产生(13世纪至20世纪初) |
3.1.2 股东的大众化与审计需求的发展(20世纪初至20世纪80年代) |
3.1.3 股东的外部化与审计需求的扭曲(20世纪80年代至21世纪初) |
3.1.4 股东保护制度的强化与审计需求的规范(21世纪初至今) |
3.1.5 启示:企业的审计需求是企业利益相关者需求博弈的结果 |
3.2 审计需求的相关概念界定与影响因素分析 |
3.2.1 审计需求的相关概念界定 |
3.2.2 审计需求的影响因素分析 |
3.3 企业审计需求决定模型 |
3.3.1 企业的审计需求 |
3.3.2 利益相关者的审计需求偏好 |
3.3.3 利益相关者的审计需求表达能力 |
3.4 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偏好 |
3.4.1 股东、经营股东与外部股东 |
3.4.2 证监会 |
3.4.3 债权人等其他相关者 |
3.4.4 小结:外部股东最需要高质量审计 |
3.5 对我国审计需求制度背景的初步分析 |
3.5.1 我国经济制度总体特色 |
3.5.2 审计需求现状的制度成因分析思路 |
本章小结 |
第4章 审计需求的现状:经验证据 |
4.1 我国审计需求现状的形成:历史回顾与总体判断 |
4.1.1 我国审计需求的变革与发展 |
4.1.2 对我国审计需求现状的总体判断 |
4.2 审计师变更与审计质量:企业的低质量审计偏好 |
4.2.1 研究假设 |
4.2.2 研究设计 |
4.2.3 实证结果及分析 |
4.2.4 结论 |
4.3 审计师声誉与IPO抑价:投资者的理性冷漠 |
4.3.1 研究假设 |
4.3.2 研究设计 |
4.3.3 实证结果及分析 |
4.3.4 结论 |
4.4 政府支持与大所优势:审计需求的行政依赖 |
4.4.1 研究假设 |
4.4.2 研究设计 |
4.4.3 实证结果及分析 |
4.4.4 结论 |
本章小结 |
第5章 审计需求现状的成因:微观制度解析 |
5.1 影响审计需求的微观制度概述 |
5.2 企业的产权性质与审计需求 |
5.2.1 一般分析 |
5.2.2 经验证据 |
5.2.3 私有产权性质对审计需求的影响 |
5.3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与审计需求 |
5.3.1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现状及对策 |
5.3.2 股权结构对审计需求的影响 |
5.4 企业的股权表决制度与审计需求 |
5.4.1 审计的起源与审计铁三角 |
5.4.2 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与审计悖论 |
5.4.3 国外对审计悖论的应对 |
5.4.4 我国对审计悖论的应对 |
5.5 微观制度改革建议 |
5.5.1 通过股权回避完善审计委托制度的必要性 |
5.5.2 通过股权回避完善审计委托制度的可行性 |
5.5.3 通过股权回避完善审计委托制度的具体设想 |
本章小结 |
第6章 审计需求现状的成因:宏观制度解析 |
6.1 影响审计需求的宏观制度概述 |
6.2 市场化改革进程与审计需求 |
6.2.1 我国市场化改革的历程 |
6.2.2 我国市场化改革的地区差异 |
6.2.3 市场化程度影响审计需求的经验证据 |
6.3 资本市场行政监管与审计需求 |
6.3.1 新股发行(IPO)的监管与审计需求 |
6.3.2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与审计需求 |
6.3.3 上市公司股票流通制度与审计需求 |
6.4 资本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与审计需求 |
6.4.1 现行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制度的形成与特点 |
6.4.2 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制度对审计需求的影响 |
6.5 宏观制度改革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语 |
7.1 主要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3 本文创新点 |
7.4 本文的不足及研究展望 |
在学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附录 |
附录1: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
附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现行政策简介(论文提纲范文)
一、业务类 |
二、机构类 |
三、人员类 |
四、其他类 |
四、《会计师事务所年检暂行办法》(论文参考文献)
- [1]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2]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研究[D]. 邱颖.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8)
- [3]我国社会工作立法研究 ——基于市场规制的分析视野[D]. 王九洲. 扬州大学, 2019(02)
- [4]泉州市财政局关于重新修订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和审查工作细则的通知[J].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11)
- [5]社会组织日常监管机制研究[D]. 丁琦.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8)
- [6]法律经济学视野中的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聚焦中小微企业[J]. 桑本谦. 中国法律评论, 2017(04)
- [7]“普遍性违法”与“选择性执法” ——中小企业资本监管的困境、改革和遗留问题[D]. 田源. 山东大学, 2017(08)
- [8]我国企业对CPA审计的需求 ——理论归纳、经验证据与制度解析[D]. 王恩山. 东北财经大学, 2011(06)
- [9]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如何年检[J]. 沈柱. 湖北财税, 2002(07)
- [10]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现行政策简介[J]. 吴山. 时代财会, 20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