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与答案——改善放射性废物管理(论文文献综述)
蔡先凤,龙震影[1](2021)在《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美国经验与中国借鉴》文中认为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是从废物产生到处置的全过程管理。美国通过《原子能法》《低放射性废物政策法》《核废物政策法》《能源政策法》和《能源重组法》等构成的法律制度体系,理顺了核废物安全管理体制,明确了能源部、环保局和核管会的核废物安全管理职能,使国家的义务和责任、国会和总统的权力职责以及企业的义务和责任等均落到了实处。美国的核废物安全管理立法经验及法律制度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参考借鉴意义。我国应该制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单行法,完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体系。
金大陆[2](2021)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上海处理工业废渣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上海城市工业固体遗弃物,即"废渣"污染,暴发于20世纪60年代初。其直接原因是工业"大跃进"导致产值、产量激增,数千万吨废渣从厂区堆积至马路,严重破坏市容的整洁和安全,促成了全市性的清理"生产垃圾"行动和上海市环境卫生局的成立。废渣的固态特征和成分特性,如冶炼渣、粉煤灰、煤渣等,使其具有综合利用的可能,并取得初步成功。但毒性废渣和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却始终难解。直至改革开放后,上海对废渣的"扩大利用、高效利用、清洁利用"才取得显着成效。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局面是"有治理,难作为",可称这一时期为"前治理"阶段。
徐信刚[3](2021)在《SAC基中低放核废料固化体的性能研究及其抗浸出/辐照机理》文中认为核能作为一种清洁能源,在发电领域有着广泛地应用。核电站产生的大量的中低放核废料是制约着核电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高效、安全的处置中低放核废料是十分重要的。目前普遍采用的普通硅酸盐水泥固化技术存在固化体机械强度低、核素浸出率高以及抗γ辐照能力不足等问题,这导致了固化体的包容量低,使得其储存、运输成本较高。而研究表明硫铝酸盐水泥(SAC)固化体的机械强度高、抗浸出性能优异,成为了潜在的能够固化中低放核废料的胶凝材料。本课题以SAC为主要的胶凝材料研究了放射性废树脂、含硼废液和焚烧灰的SAC核废料固化体的基本性能,进而对其配方进行系统的优化,并对其抗浸出和抗γ辐照机理进行了详细的研究。获得了一种具有机械性能良好,耐久性能优异的SAC中低放核废料固化基材,明确了固化基材的配比组成;而且阐释了SAC固化放射性核素的机理,主要是通过钙矾石的晶格固化、表面吸附,AH3的表面吸附以及SAC密实结构的物理阻隔等作用;另外针对Cs+抗浸出性能差的现象,通过合成纳米材料(KNFC和LDHs)进行了针对性改性研究。首先,研究了上述多个固化体的抗压强度、抗冲击性能、抗浸泡性能、抗浸出性能、抗冻融性能以及抗γ辐照性能。结果表明:SAC核废料固化体的各项性能在较高的包容量的前提下都具有良好的表现。其中,放射性废树脂固化体的抗压强度在包容量为60%时仍然在7 MPa以上,满足GB 14569.1-2011的要求;2.1%浓度的含硼废液固化体的性能十分优异,11%浓度的含硼废液固化体的机械性能基本满足国标要求,耐久性需要进一步改善。含量为50%的焚烧灰固化体仍然具有良好的机械性能和耐久性能。在高包容量时,所有固化体的其他耐久性能也都满足国标的要求。针对放射性废树脂固化体在高包容量时抗冲击性能较差的缺点,实验通过添加镀铜钢纤维来优化其抗冲击性能,提高了高包容量固化体的断裂韧性,降低了其在运输过程中遭受冲击时破损的可能性。而且,添加镀铜钢纤维的固化体的导热系数和热扩散率都有明显的提高,这有助于将水泥水化过程中产生的热量快速的传导出去,减少了热应力导致的基体破坏。另外,采用响应曲面法对固化体进行进一步优化。优化后的配方为:14-20%粉煤灰,5-12%沸石和3-8%硅灰。对优化后的配方进行验证发现,固化体的机械性能、抗水性、抗冻融性能等都满足国标的要求,而且水化放热降低了38.4%,有效的降低了放热集中。对SAC固化核废料的机理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主要包括研究核素离子与SAC的相互作用以及固化、浸出机理,核废料与水泥的相互作用和固化机理等。研究发现,Cs+和Sr2+等核素对水泥的早期水化有抑制作用,但对后期水化影响较小。对核素的浸出模型研究发现,Cs+的浸出符合FRDM和DDIM模型;Sr2+的浸出符合DDIM模型。分别研究了SAC的两个主要水化产物(钙矾石和铝胶)对核素的固化效果和固化机理,结果发现,二者对核素离子都有优异的固化效果。钙矾石对Cs+的固化主要通过其表面吸附和柱间吸附,而对Sr2+的固化既有吸附也有固溶置换的作用;铝胶对核素的固化主要通过表面吸附和键合。针对SAC核废料固化体的抗γ辐照机理进行了初步研究,主要包括研究γ辐照对固化体机械强度、水化行为以及微结构的稳定性的影响。结果表明,γ辐照对水泥基体的机械强度没有明显的劣化作用,甚至有助于其后期强度的发展。但是放射性废树脂出现了明显的损伤,这导致了废树脂固化体的辐照后的性能有所下降。γ辐照促进了SAC中的无水硫铝酸钙和硅酸二钙的水化,优化了基体的孔结构。通过XRD、XPS、FT-IR以及固体MAS-NMR等测试手段研究了固化体的微观结构的稳定性,结果发现钙矾石的结构发生了一定的晶格畸变或晶格弛豫,这是由于γ辐照导致的层间水分解造成的;γ辐照后的铝胶向着更加无序的非晶态方向转变。为了进一步提高SAC固化体的Cs+的抗浸出性能,初步合成并改性了能够固化Cs+的Li-Al-LDHs和KNFC,并研究了其在水泥基体中的固化效果。XRD和XPS研究发现改性的Li-Al-LDHs层间距明显增大,而且具有较强的固化Cs+的能力。改性Li-Al-LDHs和KNFC都促进了SAC的早期水化,而且提高了Cs+的抗浸出性能。
李启松[4](2021)在《某放射性核素影响区的地下水示踪元素迁移特征研究》文中指出在某些能源开发的工业活动中,可能会产生人工放射性核素释放到水土环境中,造成空气、土壤或地下水的放射性污染。目前,处理放射性废物的主要方法是分类进行不同深度的填埋封存,其泄漏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本论文针对一个受放射性核素影响的场地,收集地下水中示踪元素的监测数据,采用数值模型方法研究放射性溶质在地下水中的迁移特征,为污染物的溯源和治理服务。利用研究场地的水文地质勘查资料和地下水位监测数据,结合气象资料,本论文对场地涉及的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流场进行了分析,基于GMS软件构建了具有6层结构的MODFLOW模型,通过稳定流模拟确定了地下水流场的控制参数和边界条件。在此基础上,进行季节性动态的非稳定流模拟,作为地下水中放射性溶质运移模拟的基础。研究场地有30口地下水监测井,取样检测指标包括总α、β辐射强度和一些典型的放射性元素。本论文主要对氚(3H)、锶(90Sr)同位素的动态特征进行研究,发现某些监测井存在长期的3H浓度超过背景值现象,但富集中心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变化,而90Sr浓度具有相对稳定的富集中心。初步推测3H的释放源有3个,而90Sr的释放源仅有1个。基于MT3DMS进行了多种情景地下水中放射性溶质的淋滤释放和运移过程模拟,结果表明3H的迁移速率大于90Sr的迁移速率,且稳定的淋滤源需要至少1200天才能形成稳态的污染羽。污染羽主要从释放源出发向地下水流动的下游延伸,3H的延伸距离可以超过600 m,而90Sr的延伸距离一般在400 m以内,污染羽向上游的延伸距离一般不超过50 m。考虑降水的季节性变化,基于非稳定流的溶质运移模拟显示出示踪元素浓度随时间的周期性波动,与观测结果具有较好的一致性。通过模拟对比,前期推测的3H的释放源位置总体上可靠,而90Sr的释放源需要进行调整。通过本论文的分析工作,基本掌握了研究场地中地下水示踪元素的时空变化特征。对3H和90Sr的不同释放源进行推测,利用数值模拟方法估计了放射性溶质从释放源到周边地下水的迁移扩散行为,能够指导地下水放射性污染的评价与防治。
李洪涛[5](2020)在《我国污染环境罪的立法完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生态环境却面临着极大的考验,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大量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威胁着民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与环保法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立法理念相违背,也与民众对美好的生活环境的追求背道而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改变了传统的环境犯罪仅对犯罪人予以制裁的理念,保护的客体也开始从关注对环境的行政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向保护生态环境自身慢慢过渡,环境自身的权益开始慢慢重视起来。这种变化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犯罪,但修改后的污染环境罪依然承袭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中所规定的过失犯罪和结果犯罪,没有将故意罪过和危险犯等内容纳入本罪形态之中,导致刑法在执行污染环境犯罪的过程中,其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不尽如人意。而污染环境犯罪所产生的污染环境问题只能交由行政机关以简单的行政处罚来进行规制,一旦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或者推卸责任,大量污染问题将无法得到有效的治理与恢复,因而生态环境问题依然十分严峻。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应对污染环境问题,先后于2013年与2016年颁布了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1,对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形态进行了具体的细化,增强了污染环境罪的可操作性,在遏制污染环境犯罪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效用。但在司法解释中将主观故意纳入其中,但却导致其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主观罪过相违背,也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相冲突,如何调和仍然是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因此,为了有效的应对当下日益严重的环境犯罪,本文拟通过四个方面来对污染环境罪进行分析与论述,通过借鉴各国立法之理念与立法例,对我国污染环境罪的立法完善提供相应的意见,抛砖引玉,以期为保护生态环境提供可行之政策。第一部分,拟对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概念进行辨析,通过论证,明确本罪的具体含义;其次对我国的污染环境罪进行解构,分解其犯罪构成,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四要件构成为出发点,将污染环境罪分解为主客观要件,从主客观方面分别进行论述,理清污染环境罪的整体样貌;结合笔者对我国污染环境罪的概念的界定,来具体论述污染环境罪的犯罪特征,通过对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概念、构成、特征等全面的展现在读者面前,通过各个具体的角度来对污染环境罪的基本内容进行梳理,清晰的展现污染环境罪的基本样貌,为本文的后续写作提供前提。第二部分,笔者拟在我国污染环境罪的基本样貌的基础上,结合笔者在公益诉讼、刑事诉讼工作中的司法实践以及对相关案例的总结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污染环境罪现存的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从犯罪构成角度,以及结合我国刑法结构犯罪与刑罚的体系,通过法益定位、立法模式、罪过方面、刑罚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一一论述,对我国污染环境罪存在的问题进行较为细致的说理论证。第三部分,针对我国污染环境罪存在的问题,凡有对比才知不足,笔者通过国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具体规定,梳理出国外各国在污染环境罪方面采取的具体立法模式及惩罚措施,特别是了解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与日本,英美法系的美国与英国的相关规定。通过对不同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及特点的归纳,并与我国的立法规定进行对照,才能发掘出国外法律制度对我国法律制度完善的启示与借鉴意义。第四部分,笔者通过对我国污染环境罪现存的问题以及结合国外法域的先进的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例对我国完善污染环境罪的立法启示,将本文第二部分提出的我国污染环境罪中存在的立法问题提出笔者的鄙见,以期为污染环境罪的立法完善提供相应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希望通过笔者提出的立法建议能够推动本罪进一步的完善,为我国环境保护提供切实可行的刑事法律保障,真正实现国民对美好生活环境的追求。
胡宇行[6](2020)在《污染环境罪之“处置”研究》文中认为《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是保有谦抑性的刑法规范对于污染环境行为的严厉惩戒,其“处置”的行为方法未在《刑法》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又因司法实践中对于有害物质的处置方法多种多样,处置物千差万别,处置结果并不明确等,造成司法实践中对于“处置”的含义、性质及处置型污染环境罪的入罪认定莫衷一是的现状。本文污染环境罪中的“处置”其研究对象为《刑法》第338条条文以及《2016司法解释》中的14处关于“处置”的规定。根据应用场景与规范含义的不同,可将处置分为普通处置、合法处置、非法处置和犯罪处置,污染环境罪中的“处置”为非法处置或犯罪处置。从解释方法来看,文义解释提供了“处置”的基本语义,体系解释在《刑法》框架内给出了不同条文“处置”规定个性化的解释范式,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对于合法“处置”的定义给出了污染环境罪中非法“处置”含义的基本框架,目的解释将对“处置”的解释囿于该罪条文创设的法益保护的范畴内。在解释进路方面,对“处置”的解释须按照行政犯的属性,在罪刑法定铁律下,以语义射程为解释半径,注重该罪创设的保护法益,符合国民预测可能性。“处置”在污染环境罪视阈下可定义为:利用焚烧等改变有害物质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非法行为方法实施的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污染环境行为。“处置”认定的先决条件为“非法”,其不包括收集、收购、购买等对处置物管领之前的来源性行为方法,一般有害物质与污染物的差别在于它们是同一物质在污染环境行为方法中不同时间维度的物质称谓,将污染物理解为原发性污染物较为合理。污染环境罪中可规范评价为“处置”的行为应是污染环境的实行犯实施的实行行为。污染环境罪中的“处置”与“排放、倾倒”的逻辑关系应被认定为包含关系,其性质应为兜底的行为方法。“处置”应遵循“只含同类规则”将例示的犯罪构成与兜底的犯罪构成视为同类项,要求对兜底条款的适用应参照例示法已经列出的犯罪构成特征,遵循相当性和等价性标准,其适用规则为:其一,构成非法处置;其二,须有将污染物置于外部生态环境的排放或者类似排放行为的发生;其三,须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或致使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污染环境罪中“处置”建构的非法处置行为其认定症结主要表现在该罪犯罪构成客观违法要件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要素的交互方面,《2016司法解释》第1条中涉及处置型污染环境罪基本犯的第1、2、3、4、5、6项是该罪的入罪门槛性行为规范。同是被解释为“严重污染环境”,第1、5、6项为特异性款项,排放、倾倒行为在环境或行为本身具有特异性的情况下,行为方法对应“发生污染结果”层次;第2、3、4项为罪量要求款项,排放、倾倒行为在处置物符合数量或浓度罪量要求的情况下,行为方法对应“污染结果严重”层次。对于危害结果,就单一处置行为而言,类似排放行为涉及过程性行为未必会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的污染可能相对较轻。就复合处置行为而言,从处置物的状态变化可得出处置行为未必伴随实质污染结果的发生;从处置物污染性的变化来看,即使发生了实质污染结果,亦存在污染排放物污染性较污染源物减小、消失的情形;且大多处置行为需要的处置操作、反应都须在在企业内部特定的场所设施实施,而其中的过程性行为具有与《复函》所称行为相当法益侵害(法益侵害危险)的可能——污染微小或不发生污染。因此,非法处置行为即使符合《2016司法解释》基本犯条款第1条第1、5、6项的犯罪构成及特异性规定,也未必达到“发生污染结果”层次;即使满足第2、3、4项对其排放数量或浓度的罪量要求,也未必达到“发生污染结果”层次,即使发生污染结果,也可能出现造成污染结果轻微不值得科处刑罚的情形,即未必达到“污染结果严重”层次。如此一来,处置型污染环境罪的入罪认定便未必能达到《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所要求的严重法益侵害程度,其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刑法铁律,违背了“处置”的解释进路指向的基本遵循,与兜底条款的相当性、等价性标准相左,不符合《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结果犯的行为构造,超出了《刑法》条文所设置的刑事政策边界,不当地将罪量要求以外的案件情形纳入到了惩处范围。处置型污染环境罪的基本犯在《2016司法解释》的认定指引中肆意增大了《刑法》第338条规定的非法处置有害物质的刑事打击面。非法处置行为在司法解释框架下造成的危害结果有未污染环境、轻微污染环境、严重污染环境三种情形,须将无特异性表现的轻微污染和未污染环境这两种本应施加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排除于刑事打击面之外。《2016司法解释》基本犯条款第1条第1、2、3、4、5、6项关于“处置”的规定将本该排除在外的未污染环境与污染轻微情形也覆盖在了该罪刑罚打击面之内,属于隐含漏洞,须对其进行目的性限缩。环境质量标准对于环境污染评估而言是第一性的,但由于环境质量标准的复杂性,当前缺乏有效的体系性方法来测度、平衡严重污染环境不同物质间环境质量指数的“下降当量”,其对“发生污染结果”层次具有指导意义,而对“污染结果严重”层次仅能个案鉴定认定。对于污染环境罪中“处置”的规范认定,应使该罪犯罪构成的客观违法要件回归到以“严重污染环境”为危害结果的轨道,参照“排放、倾倒”的危害结果,形成行为方法间基于法益侵害相当性、等价性标准的入罪认定范式,即在《2016司法解释》基本犯条款第1条第1、5、6项的适用中,将非法处置行为“未必发生污染结果”目的性限缩为“发生污染结果”;在第2、3、4项的适用中,将非法处置行为“污染未必严重”目的性限缩为“污染结果严重”,还应斟酌采纳被告方以反证的形式提供并援引非法处置行为未严重污染环境的相关证据形成的辩护理由,从而将未严重污染环境的非法处置行为排除在污染环境罪的刑事打击面之外。
李干杰[7](2020)在《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异成绩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文中提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既是重要的价值观又是重要的方法论,要自觉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尤其是在遇到问题、困难和矛盾时,要善于运用这一重要思想校偏差、寻路径、找答案。
甘露茜[8](2019)在《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核电是当今人类社会对核能进行和平利用的一种重要方式。作为世界上少数几个拥有完整核电工业体系的国家之一,发展核能是我国选择的应对当前急迫的能源需求、落实环境保护以及改善能源结构等问题的战略方向。因而核能行业是目前我国战略性的新兴产业。我国的核能工业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始相关探索,自此之后不断发展。尤其是在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军转民”的相关方针使得核能行业的发展重点由国防建设转向为社会经济建设。其后以秦山核电站、大亚湾核电站、红沿河核电站等为代表的一系列商业性核电站先后开始建设并投入使用,使得我国逐渐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一套核能行业体系。但同时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现有整个核能行业链条中,除核设施建设、运营、研究设计、建筑安装、设备制造、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领域之外,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处置也是核能行业中十分关键的一环,更是体现核能行业发展真正水平的试金石。在我国核能行业不断发展的同时,相应的一系列的核能应用过程中已经产生并且将进一步逐渐累积起来更多的放射性废物。这些放射性废物以固态、液态乃至气态的形式存在,对我国的环境存在着较大的潜在危险。如何对放射性废物进行科学、合理且高效的监督与管理,这其中包括处理、运输、贮存和处置等各个环节以确保它们的安全,不仅对于核能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关键作用,更是实现我国环境保护目标所必须确保的要求。针对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基本法律以及我国国务院各个部委所颁布的部门规章、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导则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同时,国家核安全局、环境保护部下属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以及各地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等相关机构也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进行着持续的监督与管理。为了对核能行业所产生之放射性废物安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当前国际社会层面已经在一些基本的准则上达成共识,即由国际原子能组织(“IAEA”)颁布的于2001年起生效的《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截止2017年7月,该公约已有42个国家签署加入。在此公约基础之上,跟随国际原子能机构先后所发布的一系列与安全标准,构成了目前全球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框架。此外,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也对于辐射剂量防护等事宜发布了一系列体系原则性文件作为指导。目前各个拥有核能行业的国家也在结合IAEA、ICRP等国际组织有关公约、导则或建议后,根据各个国家其自身实际的政治结构、经济状况及社会发展的情况,去详细的制定符合国情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所相应的放射性废物管理战略政策、管理法制以及标准体系、处置体系等系统。其中不乏一些具有借鉴参考意义的各国实践可作为我国的参考案例。本论文从比较研究的角度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核能国家中放射性废物的法律安全管理进行研究,借此对我国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思考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文章内容主要包含以下部分:引入本文研究内容的绪论、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理论分析、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各主要组成部分之研究、我国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目前之现状审视与不足之处,以及对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完整构建的具体建议。目前全球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仍然较多的从物理学、工程学、地质学、环境学乃至项目管理等角度加以研究,而对于相关的战略以及政策,到具体的各项法律制度,其仍然处于一个较为初级的阶段。相信随着核能在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中作用的不断增强,相关的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也必将越来越完善。在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基础之上,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对国内外相关信息之收集与总结,再结合目前我国相关制度的现状,做进一步的比较、分析以最终实现对如何促进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提出意见与建议。文章的研究思路,则是首先对于相关法律制度所涉及的理论基础作深入探讨,再对相应的系列概念进行界定并对核能行业的发展历程及现状进行介绍。在对所探讨的主体做了学术研究准备及理论分析准备后,本文开始了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法律制度的各个构成部分通过单独的章节进行了单独的讨论。每个相应章节中包含了对域外数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在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战略与政策依据及相关法律制度本身主要构成的各个制度进行的比较分析与研究,并且对于这些域外国家之相关战略与政策依据与具体管理法律制度之发展趋势与特点进行了归纳与总结。同时,在每个章节中对我国相关制度所对应的具体情况也做了介绍,并进一步的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我国相关制度做深入分析。比较分析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进步与发展提供对比与参考的资料。最后,再基于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专门聚焦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上目前所存在的问题与可能的改善路径。整体来讲,本文的研究主要基于国际法学理论、环境法学理论,以目前现有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等为理论依据,以文献研究为主,大量搜集、阅读文献报刊资料,同时借助媒体网络,广泛收集与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有关的资料。通过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思辨和实证相互运用,重在实证研究,在文章中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实践操作形成更为合理的指导与改善。在研究内容方面,文章研究的内容是针对人类社会较为新兴的行业与面临的较为新颖的问题所开展的,文中专门针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之安全管理进行归纳、分析与归纳。研究角度方面,从“安全管理”角度出发,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的相关管理与监督活动进行总结,并从其安全管理制度之法律渊源、法律运行、法律监督等角度通过对现有相关各国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及国际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与借鉴。研究方法方面,则是分别应用了实证研究、比较研究与历史研究等方法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为充分的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文章专门设立了章节就相关理论问题进行讨论。在对基础概念进行厘定后,可以确定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指来源于核能行业(“Nuclear Power Industry”)的放射性废物,根据组成核能行业的各环节,其中包括对核燃料的地质勘探开采、核燃料的提炼精制、核燃料元件的制造、核燃料循环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以及核设施退役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等。与此同时,在综合各种对于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定义及概念后,本文认为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是指:为实现核能行业中上述各种活动相关放射性废物的安全,依据相关的法律战略与政策依据,通过相关许可制度、应急制度等途径,由相应管理主体所执行的,针对这些放射性废物的一系列监督管理活动。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来说,其本身还应当具有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可行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是其能够从根本上促进人的自由解放与全面发展的特质。如果说正当性是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前提,那么理论基础则是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石。针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主要有可持续发展理论、环境权理论以及风险控制理论作为对其开展研究之理论基础。这些理论从不同的角度构成了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础。通过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一系列理论分析之后,可以确定本文所讨论的核能行业放射性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正是从实证的角度,主要是指基于相关的战略、政策,通过具体的立法框架,对来源于核能行业中的放射性废物之安全进行监督与管理所相关各领域之法律规范、措施与方法的总称。通过上文中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内涵之专门的解析,再结合目前实践的可以看到该制度主要由相应的主体法律制度、许可法律制度、退役法律制度、应急法律制度以及信息交流与磋商制度所构成。此外,在相关法律制度的内涵与主要构成之外,相关法律制度的价值与功能及构建原则等也应当被纳入相应研究的范畴。针对核能行业所产生之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相关国家都会根据自身情况从国家层面制定相应的战略、政策与策略以作为整个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基石与出发点。一个国家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是由该国相应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战略、原则、政策所支撑的,具体来说主要包括:技术路线、选址准则、决策程序、资金模式等。目前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相关战略与政策理据在技术方面与国外并明显差异,主要不同存在于决策过程透明化程度、资金保障机制等。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除基本的国家战略政策以外。还必须针对此相关的法律制度设置科学合理的立法体系。由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特殊性质,使得对其的安全管理不仅要从一国国内加以严格要求,并且也必须要从国际社会的尺度进行合作落实。因此如何妥善的处理相关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之间的关系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国际法体系,本身就是不断从领先国家的核能行业实践中汲取经验和教训以总结归纳而成。并且在相关国际法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必须由相应的国内法律提供支撑与协调,从而有效的对这些国际性的法律文件加以实施。同时,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之国内法律而言,相关国际法律或规范性文件也对世界上绝大多数相关的国家提供了良好的引导。基于研究目的,本文的主要内容之一便是对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各种构成部分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对主体法律制度、许可法律制度、退役法律制度、应急法律制度以及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中外比较,可以总结出目前域外各代表性国家所拥有的相关法律制度各主要构成部分的特点。亦可以在结合我国核能行业反射性废物法律制度现状后,看到目前相关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不足之处,即:相关立法框架存在缺失、相关管理主体职能设定分散不清、相关管理机制缺乏保障、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相关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制度亟待发展。借鉴域外国家相关法律制度中的有益经验,可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作出相应的建议。首先,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框架加以完善。我国目前我国的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法规标准体系还不够完善,原子能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基本而又迫切需要的法律,构建相对独立的原子能法律是核能安全发展的必要前提,因此急需出台。我国在不断完善核燃料循环、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管理政策,建立健全相关准入和执业资格制度的同时,还应加强“三废”处置经费筹措和使用的管理,制定核设施退役管理办法,研究并制定废旧放射源和核技术利用废物处理处置相关管理办法等。其次,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制度加以完善。要完善此方面,需要进一步清晰划分各参与主体之具体职能并加强放射性废物管理主体之权威性与独立性。再次,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运行制度加以完善,实现对放射性废物产生及处置活动中的全过程管理并保障相关管理活动之资金需求。之后,还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准备、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加以完善。本文认为:对核能行业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安全进行有效管理并建立与之对应的科学和完善的管理法律制度,是保障核能行业不断进步的重要基石。本文采用了理论与实证、归纳与演绎互相融合的研究方式。在分析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一般概念、定义基础上,对目前国际中核能行业发展的几个代表国家有关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了总结与分析,同时也对我国核能行业的相关国际管理制度、公约等国际法环境进行了归纳和借鉴。通过对于各国之间以及中外之间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之比较,以及对于相关国际性规定与公约的分析,从中提取出对我国相关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具有价值的启示。最后再结合对我国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之历史沿革、现实状态以及未来展望之分析,对我国目前相关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出有益的意见与建议。
徐国庆[9](2018)在《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测量系统设计与关键指标验证》文中提出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测量技术研究及其系统的成功研制是实现放射性废物最小化、扩展国产化现有设备分类检测动态范围、确保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的重要基础。为满足放射性废物正确快速分类和解控测量的需求,本文基于采用蒙卡理论模拟与实验验证相结合的方法设计了一套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测量系统。该系统的设计工作主要围绕提高系统探测效率、降低系统环境本底主动屏蔽体设计和探测器布局等方面展开。①将含钚废物解控标准为300Bq/kg作为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测量系统设计的重要约束条件,计算分析废物包γ射线发射率,综合分析提高系统探测效率与降低环境本底之间存在的技术问题,初步构建系统总体布局;②为了实现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包高置信度测量,系统既要有较高的探测效率,还必须满足径向与轴向效率空间均匀性要求;通过理论模拟方式获得了 NaI探测器的优化布局、厚度及其探测效率空间均匀性等系统设计参数;③在探测效率一定的情况下,以最大限度降低本底水平为目标,采用铅与铜复合屏蔽方案,通过实验测量与理论模拟手段,获得铅层厚度与本底计数的变化关系,完成降低系统本底水平主动屏蔽体铅层、铜层厚度设计;同时,分析影响系统本底水平的环境γ射线能谱、种类与强度等,采用控制计数能区的技术屏蔽手段,进一步扣除环境中1.4MeV、2.614MeV等高能γ射线的影响;④关键指标验证。利用现有NaI探测器,实验建立10mm铅屏蔽条件下本底计数率与探测器未屏蔽窗面积的关系,以此推算拟设计系统的本底计数率;利用钚能谱与152Eu放射源的能谱十分接近的特点,模拟实现解控水平下钚γ射线发射率、系统计数率、最低可探测活度(MDA)之间的关系。模拟研究与实验验证表明,设计系统的效率优于30%,本底计数率小于10500(cps);在测量时间1000s、废物包重量15kg,系统的MDA优于300Bq/kg。该研究结果有助于极低水平废物测量系统的成功研制,对制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处置方案提供了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有益尝试与探索。
陈凯[10](2018)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征税法案的合宪性审查》文中提出受英国议会课税传统的深刻影响,美国人民从殖民地时期开始就十分重视征税权。《邦联条例》中的稽征程序规定各州保有征税权,弊端是造成国家财政危机。1787年美国宪法授予联邦国会为“偿付国债,并筹划合众国国防与全民福祉”而行使的征税权,同时也对其施以诸如目的性规则、分配规则、一致性规则等重要限制,1913年第十六修正案一定意义上又拓宽了国会征税权范围。总体上,美国国会享有充分且宽泛的征税权。国会行使征税权,颁布征税法案,但征税法案合宪性的解释权掌握在联邦最高法院手中。根据审查对象,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征税法案的合宪性审查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对服务于财政目的税收的合宪性审查;对服务于规制目的税收的合宪性审查;对其他实质征税法案的合宪性审查。对服务于财政目的税收的合宪性审查,可细分为联邦最高法院对所得税和所得税以外税种的合宪性审查。尽管存在波洛克诉农民贷款和信托公司案的例外情形,但总体而言,联邦最高法院一般趋向于维护国会的征税权;对服务于规制目的税收的合宪性审查,可细分为联邦最高法院对规制私主体行为和公主体行为的税收的合宪性审查,它们分别经历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联邦最高法院更多时候与国会立场一致;对其他实质征税法案的合宪性审查,指在少数例外情况下,联邦最高法院将费或罚款认定为一种税收,据此进行合宪性审查。中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享有充分征税权,未明确规定限制条款,但财产权保障条款、公共利益条款和税收义务条款等都能成为限制全国人大征税权的解释源泉。借鉴美国的经验,可以进一步丰富并完善人大征税法案合宪性审查的理论,构建对中国全国人大颁布的税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制度结构。
二、问题与答案——改善放射性废物管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问题与答案——改善放射性废物管理(论文提纲范文)
(1)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美国经验与中国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一、放射性废物的界定、分类及危险性 |
(一)放射性废物的界定和分类 |
(二)放射性废物的危险性 |
二、美国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的发展 |
(一)美国《原子能法》有关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 |
(二)美国核废物政策法有关核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 |
(三)美国能源政策法有关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 |
(四)美国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体制 |
三、我国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及其立法的发展 |
(一)我国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 |
(二)我国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的发展 |
四、美国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的启示 |
(一)尽快颁布核能领域的基本法——原子能法 |
(二)合理优化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的内容设计 |
1.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总则部分设计 |
2.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部分的设计 |
(三)进一步理顺核废物安全管理体制和细化核废物安全管理职责 |
(2)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上海处理工业废渣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 清理“生产垃圾”等若干问题 |
二 节约、浪费与“小生产”问题 |
三 为“废渣”定位 |
四 冶炼渣、炉渣和粉煤灰治理 |
五 化工渣(毒渣)与放射性废物治理 |
余论:“废渣”处理的启示 |
(3)SAC基中低放核废料固化体的性能研究及其抗浸出/辐照机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胶凝材料固化的机理及要求 |
1.2.2 胶凝材料固化核废料研究现状 |
1.2.3 放射性核素吸附材料 |
1.3 现存问题 |
1.4 主要研究内容 |
1.5 技术路线图 |
第二章 实验方案设计与研究方法 |
2.1 原料 |
2.1.1 水泥 |
2.1.2 模拟中低放核废料 |
2.1.3 矿物掺合料和钢纤维 |
2.2 样品制备 |
2.3 性能测试 |
2.3.1 游离液体 |
2.3.2 机械性能 |
2.3.3 抗水性 |
2.3.4 抗冻融性 |
2.3.5 耐γ辐照性 |
2.3.6 浸出毒性 |
2.4 微观性能测试 |
2.5 实验设备 |
第三章 SAC放射性核废料固化体的基本性能 |
3.1 SAC放射性废树脂固化体 |
3.1.1 游离液体 |
3.1.2 机械性能 |
3.1.3 抗水性 |
3.1.4 抗冻融性 |
3.1.5 抗γ辐照性 |
3.2 SAC放射性含硼废液及焚烧灰固化体 |
3.2.1 放射性含硼废液固化体 |
3.2.2 放射性焚烧灰固化体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SAC放射性废树脂固化配方的优化 |
4.1 钢纤维优化 |
4.1.1 钢纤维对固化体性能的影响 |
4.1.2 钢纤维增强的机理 |
4.2 RSM优化 |
4.2.1 RSM的实验程序和结果 |
4.2.2 RSM优化配方性能验证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放射性核废料的封固机理研究 |
5.1 浸出特征和模型 |
5.1.1 Cs~+/Sr~(2+)的浸出性能 |
5.1.2 浸出模型的评估 |
5.2 核素离子的固化机制 |
5.2.1 核素离子对水泥水化的影响 |
5.2.2 物理固封机理 |
5.2.3 铝胶对Cs~+/Sr~(2+)固化机理 |
5.2.4 钙矾石对Cs~+/Sr~(2+)的固化机理 |
5.3 放射性含硼废液及焚烧灰固化机理 |
5.3.1 放射性含硼废液 |
5.3.2 放射性焚烧灰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SAC核废料固化体抗γ辐照机理 |
6.1 树脂基固化体的劣化 |
6.2 放射性含硼废液固化体稳定性 |
6.2.1 钙矾石 |
6.2.2 AH_3及其他相 |
6.2.3 综合讨论 |
6.3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纳米材料的合成和抗浸出性能的优化 |
7.1 LDHs的合成、改性及表征 |
7.2 KNFC的合成与表征 |
7.3 LDHs和 KNFC改性SAC基体的研究 |
7.3.1 LDHs优化SAC基体 |
7.3.2 KNFC优化SAC基体 |
7.4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4)某放射性核素影响区的地下水示踪元素迁移特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放射性核素处置方法 |
1.2.2 地下水的溶质运移理论 |
1.2.3 地下水流场和溶质运移的数值模拟方法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技术路线 |
2 研究场地特征 |
2.1 场地周边地理环境 |
2.2 气象水文特征 |
2.3 区域水文地质条件 |
2.3.1 区域地质背景 |
2.3.2 水文地质条件 |
2.4 场区地下水调查监测情况 |
3 示踪元素的时空分布特征及初步解释 |
3.1 主要示踪元素及其基本性质 |
3.2 典型监测孔示踪元素的变化特征 |
3.2.1 氚同位素 |
3.2.2 锶同位素 |
3.2.3 总放射指标 |
3.3 年尺度和多年平均示踪元素的空间分布特征 |
3.3.1 氚同位素 |
3.3.2 锶同位素 |
3.4 示踪元素来源和迁移特性的初步解释 |
3.4.1 污染源填埋点的推测范围 |
3.4.2 不同示踪元素迁移方式的差异化机理 |
4 研究区地下水流数值模拟 |
4.1 水文地质概念模型与分层方案 |
4.1.1 地下水补径排特征的摡化 |
4.1.2 模型范围、边界及其性质 |
4.1.3 模拟层划分方案 |
4.2 地下水流的数学模型及参数 |
4.2.1 关键假设 |
4.2.2 多年平均状态稳定流的控制方程 |
4.2.3 季节性动态非稳定流数学模型 |
4.2.4 参数取值范围 |
4.3 建模方法 |
4.3.1 GMS软件与MODFLOW程序简介 |
4.3.2 差分网格与模拟期设计 |
4.3.3 模型识别方法 |
4.4 模拟结果分析 |
4.4.1 稳定流场与地下水达西流速 |
4.4.2 地下水流场的季节性变化 |
4.4.3 参数敏感性分析 |
5 示踪元素迁移的数值模拟 |
5.1 污染物填埋与释放情景方案 |
5.1.1 填埋位置情景设计 |
5.1.2 填埋点核素浓度及释放情景 |
5.1.3 降水入渗淋滤强度 |
5.2 示踪元素运移的模拟方法 |
5.2.1 地下水溶质运移的MODFLOW+MT3DMS模拟方法 |
5.2.2 运移参数的取值方案 |
5.2.3 初始条件和边界条件的处理 |
5.3 基于稳定流场的示踪元素迁移特征 |
5.3.1 示踪核素扩散范围及其变化的一般特征 |
5.3.2 核素填埋点释放浓度的影响 |
5.3.3 淋滤面积与释放强度的影响 |
5.3.4 半衰期和弥散度的影响 |
5.3.5 其它影响因素 |
5.4 基于周期性非稳定流的示踪元素动态特征 |
5.4.1 示踪元素浓度的季节性变化 |
5.4.2 与稳定流模拟结果对比分析 |
5.5 若干讨论分析 |
5.5.1 模拟结果对核素来源的指示作用 |
5.5.2 地下水流场未来变化对核素迁移的影响 |
5.5.3 场地监测方案的优化策略 |
6 结论与展望 |
6.1 主要结论 |
6.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5)我国污染环境罪的立法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范围及方法 |
1.2.1 研究内容与范围 |
1.2.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我国污染环境罪概述 |
2.1 污染环境罪概念 |
2.2. 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 |
2.2.1 犯罪客体 |
2.2.2 犯罪客观方面 |
2.2.2.1 危害行为 |
2.2.2.2 危害结果 |
2.2.2.3 因果关系 |
2.2.3 犯罪主体 |
2.2.3.1 污染环境罪的自然人主体 |
2.2.3.2 污染环境罪的单位主体 |
2.2.4 犯罪主观方面 |
2.3 污染环境罪的社会危害 |
2.3.1 具有行政依附性 |
2.3.2 侵害法益的复杂性 |
2.3.3 具有隐蔽性 |
2.3.4 对科学技术具有依赖性 |
第三章 我国污染环境罪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污染环境罪的立法现状 |
3.2 我国污染环境罪存在的问题 |
3.2.1 法益定位不合理 |
3.2.2 犯罪立法模式单一,无法适应司法实践的多样化 |
3.2.3 罪过形式单一,难以适应复杂多样的犯罪行为 |
3.2.4 刑罚制度存在缺陷 |
3.2.4.1 自由刑设置不合理 |
3.2.4.2 无限制罚金刑不合理 |
3.2.4.3 缺乏相应的非刑罚措施 |
第四章 国外污染环境罪的立法例 |
4.1 大陆法系的立法状况 |
4.1.1 德国 |
4.1.2 日本 |
4.2 英美法系的立法状况 |
4.2.1 英国 |
4.2.2 美国 |
4.3 国外法律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章 完善我国污染环境罪立法的建议 |
5.1 明确将环境权益为刑法保护的主要法益 |
5.2 细化罪名 |
5.3 增加故意犯罪形态,吸纳严格责任 |
5.3.1 增加故意犯罪形态 |
5.3.2 吸纳严格责任 |
5.4 完善污染环境罪的刑罚体系 |
5.4.1 根据不同的罪过形态合理确定自由刑幅度 |
5.4.2 取消无限制罚金刑,明确规定环境犯罪的罚金量度 |
5.4.3 适当增加非刑罚处罚措施 |
5.4.3.1 从业禁止 |
5.4.3.2 恢复环境治理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附录B |
(6)污染环境罪之“处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创新点 |
一、污染环境罪中“处置”的认定困惑 |
(一)“处置”的含义不清 |
(二)“处置”的性质不明 |
(三)“处置”的入罪认定并不规范 |
二、污染环境罪中“处置”的解释进路 |
(一)“处置”的研究对象 |
(二)“处置”的类型化 |
(三)“处置”的解释进路 |
(四)“处置”的含义及边界 |
三、污染环境罪中“处置”的性质 |
(一)与“排放、倾倒”的逻辑关系 |
(二)兜底条款 |
(三)兜底的行为方法 |
(四)兜底条款的适用规则 |
四、污染环境罪中“处置”的认定症结 |
(一)《2016司法解释》的基本犯条款 |
(二)非法处置行为的类型化 |
(三)复合处置行为的构造 |
(四)危害结果的问题指向 |
五、污染环境罪中“处置”的规范认定建议 |
(一)危害结果的应然状态 |
(二)隐含漏洞的目的性限缩 |
(三)规范认定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异成绩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论文提纲范文)
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 |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带头做到“两个维护”。 |
(二)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保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定力。 |
(三)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生态环境短板。 |
(四)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五)勇于自我革命,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
二、2019年重点工作进展与主要经验做法 |
(一)全力以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
(二)积极主动服务“六稳” |
(三)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四)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
三、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和2020年工作总体思路 |
四、2020年工作安排 |
(一)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 |
(二)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
(三)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 |
(四)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 |
(五)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 |
(六)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
(七)确保核与辐射安全。 |
(八)依法推进生态环境督察执法。 |
(九)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制度。 |
(十)着力构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
(十一)统筹谋划“十四五”生态环境重点工作。 |
(十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
(8)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析 |
1.3 论文的研究目的与思路 |
1.3.1 论文的研究目的 |
1.3.2 论文的研究思路 |
1.4 论文的研究方法与创新 |
1.4.1 论文的研究方法 |
1.4.2 论文的创新之处 |
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理论分析 |
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厘定 |
2.1.1 放射性废物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界分 |
2.1.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含义厘析 |
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 |
2.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合理性 |
2.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
2.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
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
2.3.1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3.2 环境权理论 |
2.3.3 风险控制理论 |
2.4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内涵与构成 |
2.4.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本内涵 |
2.4.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主要构成 |
2.5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
2.5.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价值 |
2.5.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功能 |
2.6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与模式 |
2.6.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 |
2.6.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模式 |
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之一般分析 |
3.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的特点与趋势 |
3.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之比较 |
3.4.1 技术路线之比较 |
3.4.2 选址准则之比较 |
3.4.3 决策过程之比较 |
3.4.4 资金模式之比较 |
4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立法分析 |
4.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立法之一般分析 |
4.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国际立法 |
4.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国际立法之宏观背景 |
4.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国际法律渊源 |
4.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国际立法中的参与主体 |
4.2.4 国际立法对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之现实意义 |
4.3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4.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法律 |
4.4.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行政法规 |
4.4.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部门规章 |
4.4.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标准及技术文件 |
4.4.5 国际法渊源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之关系 |
4.5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相关立法之比较 |
4.5.1 立法框架之比较 |
4.5.2 法律渊源之比较 |
5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5.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5.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之比较 |
5.4.1 主体设置之比较 |
5.4.2 主体职能划分之比较 |
6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6.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6.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之比较 |
6.4.1 许可种类划分之比较 |
6.4.2 许可审批流程之比较 |
7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7.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役法律制度 |
7.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7.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之比较 |
7.4.1 退役计划模式之比较 |
7.4.2 退役保障机制之比较 |
8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8.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8.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之比较 |
8.4.1 应急管理框架设定之比较 |
8.4.2 应急管理主导机构之比较 |
9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9.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9.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比较 |
9.4.1 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之比较 |
9.4.2 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比较 |
10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审视与完善 |
10.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审视 |
10.1.1 相关立法框架存在缺失 |
10.1.2 相关管理主体职能设定分散不清 |
10.1.3 相关管理机制缺乏保障 |
10.1.4 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
10.1.5 相关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制度亟待发展 |
10.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完善 |
10.2.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框架之完善 |
10.2.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制度之完善 |
10.2.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运行制度之完善 |
10.2.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之完善 |
10.2.5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之完善 |
11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B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情况 |
C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9)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测量系统设计与关键指标验证(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序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主要研究内容 |
1.3.1 系统研制总体方案设计 |
1.3.2 环境本底屏蔽技术 |
1.3.3 NaI探测器优化布局与系统探测效率 |
1.3.4 系统关键指标的实验验证 |
1.4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放射性废物探测原理与方法 |
2.1 γ射线产生原理 |
2.2 天然放射性核素 |
2.3 γ射线与物质的相互作用 |
2.3.1 光电效应 |
2.3.2 康普顿效应 |
2.3.3 电子对效应 |
2.4 γ射线在物质中的吸收衰减 |
2.5 NaI(T1)闪烁探测器工作原理 |
2.6 最小可探测活度计算方法 |
2.6.1 辐射探测计数的统计规律 |
2.6.2 第一类错误与判断限 |
2.6.3 第二类错误与探测限 |
2.6.4 最小可探测活度的计算 |
2.7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测量系统设计 |
3.1 系统方案设计目标与主要研究内容 |
3.1.1 设计目标 |
3.1.2 主要内容 |
3.2 屏蔽体设计 |
3.2.1 蒙特卡罗方法及MCNP程序简介 |
3.2.1.1 蒙特卡罗方法基本思想 |
3.2.1.2 蒙特卡罗方法 |
3.2.1.3 MC方法在核领域中的应用 |
3.2.1.4 MCNP程序简介 |
3.2.2 铅屏蔽体设计 |
3.2.3 铜屏蔽层设计 |
3.3 NaI闪烁体厚度优化计算 |
3.4 NaI闪烁体布局优化计算 |
3.5 系统探测效率空间均匀性研究 |
3.5.1 测量腔轴向效率均匀性问题 |
3.5.2 测量腔径向效率均匀性问题 |
3.6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测量系统关键指标验证 |
4.1 实验条件与方法 |
4.1.1 实验仪器简介 |
4.1.2 ~(152)Eu放射源 |
4.1.3 实验方法 |
4.1.3.1 能量刻度 |
4.1.3.2 屏蔽能力验证 |
4.1.3.3 系统本底评估 |
4.1.3.4 探测限验证 |
4.2 实验结果与讨论 |
4.2.1 系统环境辐射屏蔽效果 |
4.2.1.1 NaI探测器能量刻度结果 |
4.2.1.2 铅屏蔽效果验证 |
4.2.2 系统比活度探测水平验证 |
4.2.2.1 系统本底实验评估 |
4.2.2.2 系统最小可探测活度理论估算 |
4.2.2.3 系统最小可探测活度实验验证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
5.1 初步研究结果 |
5.2 下步工作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硕士期间取得学术成果 |
参加学术活动 |
(10)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征税法案的合宪性审查(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美国国会征税权的渊源 |
第一节 邦联时期的稽征程序 |
一、议会课税传统下稽征程序的形成 |
二、稽征程序的内容及其窘境 |
第二节 美国宪法中的国会征税权 |
一、制宪时期国会征税权之争 |
二、1787年美国宪法中的国会征税权 |
三、第十六修正案中的国会征税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服务于财政目的税收的合宪性审查 |
第一节 希尔顿案奠定的世纪基调 |
一、案情与焦点 |
二、三个重要命题 |
三、世纪基调 |
第二节 所得税的合宪性审查 |
一、延续希尔顿案的所得税合宪性审查 |
二、希尔顿案世纪基调的破除:波洛克案 |
三、波洛克案之后所得税的合宪性审查 |
第三节 所得税以外税种的合宪性审查 |
一、暗合于希尔顿案世纪基调的审查进路 |
二、仰赖于宪法出口条款解释的审查进路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服务于规制目的税收的合宪性审查 |
第一节 规制私主体行为税收的合宪性审查 |
一、征税权合法运用优位 |
二、规制目的、结果与合法运用并重阶段 |
三、规制目的的摒弃 |
四、综合审查的标准 |
第二节 规制公主体行为税收的合宪性审查 |
一、权力分立原则 |
二、动机非强制原则 |
三、政治进程纠偏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会其他实质征税法案的合宪性审查 |
第一节 税和费的区分及其合宪性审查 |
一、税与费的区分标准 |
二、费是一种税: 纽约州诉美国案 |
第二节 税与罚款的区分及其合宪性审查 |
一、税与罚款的区分标准 |
二、罚款是一种税: 西贝利厄斯案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美国经验的中国启示 |
第一节 税收立法合宪性审查的理论基础 |
一、税权民主原则: 作为人民主权体现的征税同意 |
二、税收法定原则: 作为私有财产权的形式保障 |
第二节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征税权控制的可能路径 |
一、征税权控制方法的系统结构 |
二、服务于财政目的税法: 合理差别待遇的控制原则 |
三、服务于规制目的税法: 合比例的控制原则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四、问题与答案——改善放射性废物管理(论文参考文献)
- [1]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美国经验与中国借鉴[J]. 蔡先凤,龙震影.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21(06)
- [2]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上海处理工业废渣问题研究[J]. 金大陆. 史林, 2021(05)
- [3]SAC基中低放核废料固化体的性能研究及其抗浸出/辐照机理[D]. 徐信刚. 济南大学, 2021
- [4]某放射性核素影响区的地下水示踪元素迁移特征研究[D]. 李启松.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21
- [5]我国污染环境罪的立法完善研究[D]. 李洪涛. 延边大学, 2020(05)
- [6]污染环境罪之“处置”研究[D]. 胡宇行. 南京大学, 2020(02)
- [7]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异成绩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J]. 李干杰. 社会治理, 2020(02)
- [8]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D]. 甘露茜. 重庆大学, 2019(01)
- [9]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测量系统设计与关键指标验证[D]. 徐国庆.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 2018(04)
- [10]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征税法案的合宪性审查[D]. 陈凯. 厦门大学, 20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