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法院有关方面负责人就《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规定》答本报记者问(论文文献综述)
戴曙[1](2021)在《民事司法的数字化变革与重塑》文中研究指明民事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是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应有之义。推进民事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需要在民事司法中积极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提升民事司法的数字化水平,实现民事司法的数字化变革。民事司法由于其所具有的更适合数字化的独有特性,理应荣膺推进民事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任。民事司法数字化的过程,必然导致民事司法运行场域从传统封闭的物理实体单一空间迈入现代开放的网络虚拟与实体同构的双层空间,这也必将带来民事司法的一系列数字化变革与挑战。但公平正义是人类追求的永恒主题,也是民事司法的永恒价值,因此必须在考察借鉴域外民事数字化实践经验基础上,从基本理念、核心原则、解纷机制、诉讼规则、风险防范等方面对民事司法的数字化变革进行重塑,以确保最大限度提高或增加司法公平正义的变量,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或减少可能有损司法公平正义的风险,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正文共分五章和结语:第一章为民事司法的概念内涵与数字化变革背景,主要从民事司法的现代法治语境出发,界定民事司法的现代概念和内涵,并深入剖析民事司法数字化变革的智慧社会时代背景。民事司法作为司法的重要组织部分,均脱胎于现代法治语境,民事司法数字化必须在现代法治共识性内涵基础上进行建构或重塑。本章从现代法治的源头和概念出发,指出现代法治的基本内涵至少包括法律至上、依法治权、保障公民权利、法律自身公正、司法正义等五个方面。在此基础上,论证民事司法的现代概念和内涵,指出现代法治语境下的司法是与立法、行政相对应的概念,仅指法院的审判活动。相对应地,民事司法的现代概念也仅指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但它又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诉讼和民事审判。民事司法的现代内涵是现代法治内涵在民事司法领域的表现,主要包括权力上的独立行使、目的上的权利保障、价值上的公平正义、主体上的职业专业等四个方面。民事司法的数字化变革深植于智慧社会的时代背景,应从社会形态、技术主义、知识主义三个维度分析智慧社会的内涵,并从智慧社会内含的技术色彩出发界定智慧社会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三个技术特征。为行文简洁,将其统称为数字化。从传统社会到智慧社会所呈现出的社会生活与交往的场景化、思维方式与逻辑的颠覆化、社会连接与运行的去中心化等时代变革,必然会传导至民事司法领域,进而引致民事司法的数字化转向与变革。第二章为民事司法的数字化转向及其正义价值,系统梳理传统法院民事司法加速数字化和互联网法院民事司法全面数字化的实践和探索状况,并论证民事司法数字化转向的正义价值。传统法院民事司法加速数字化的主要特征是“部分网上网下案件网上审”,具体表现为司法运行加速平台化、诉讼服务加速电子化、民事裁判加速智能化。互联网法院民事司法全面数字化的主要特征是“网上案件全部网上审”,具体表现为管辖案件全面涉网化、诉讼流程全面在线化、机制创新全面数字化。民事司法数字化转向的正当性源于其数字化的接近正义、数字化的实体正义、数字化的可视正义三个方面价值。数字化接近正义价值,主要体现为保障行使诉权数字化、降低诉讼成本数字化、提升诉讼效率数字化三个方面;数字化实体正义价值,主要体现为数字化助力提升法官能力、数字化助力发现认定事实、数字化助力正确适用法律三个方面;数字化可视正义价值,主要体现为诉讼流程全节点数字化可视、司法裁判全过程数字化可视、司法监督全时空数字化可视三个方面。可视正义并不简单地等同于程序正义意义上的“看得见的正义”,而是对其一种丰富发展和质的飞跃。第三章为民事司法面临的数字化变革与挑战,全面分析智慧社会时代变革背景下民事司法从线下走向线上,面临的五个方面的变革与挑战。一是司法运行的场域同时面临着从物理空间走向虚拟空间、从物理剧场走向虚拟场景、从物理剧场走向虚拟广场的三重改变。二是随着司法运行的场域、交互工具和交互方式的改变,传统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面临着诸多新的矛盾和冲突,主要表现为民事司法数字化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威胁和侵蚀、对直接言词原则的突破和削弱、对当事人平等原则的目的背反、对当事人辩论原则的空间限缩等。三是数字化的民事司法是适应并为智慧社会时代的数字虚拟空间而打造的一种全新的在线诉讼模式,必将对传统民事司法规则带来全方面的挑战,具体包括电子方式对纸质方式的替代、涉网案件对地域管辖的失灵、电子送达对送达规则的突破、电子数据对证据规则的冲击、在线审理对诉讼规则的挑战等五个方面。四是智能技术运用对司法审判的多维冲击,主要表现为智慧管理对裁判自主的弱化、人工智能对伦理风险的引发、技术主义对司法人文的流失三个方面。五是法院主导型ODR、平台治理型ODR、公益组织型ODR等多型ODR兴起与纠纷分流式、自我式、社会式的解决,对司法中心的分解弱化。第四章为域外民事司法数字化图景与启示,在民事司法数字化已经成为世界潮流的趋势下,考察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的发展式样和实践样态,总结域外民事司法数字化的模式异同和有益启示。从推进路径上看,美英和德韩四国都在中央国家机关的指导下,经历了先从局部探索再到全面铺开的过程,只不过美英两国采取的是一种自下而上为主的方式,而德韩两国采取的是一种自上而下为主的方式。从发展趋势上看,域外大部分国家都在着手进行司法数字化改革,旨在实现全面的数字化,不同的是在于是否准备建立“在线法院”。从立法模式上看,美英两国采取的是修订立法模式,即主要通过修订现行民事诉讼规则以适应和规范电子民事诉讼;德韩两国则采取专门立法模式,即除了修订现行民事诉讼法少量条文外,还另行制定了一系列与电子民事诉讼相关的法律。从域外的经验来看,在我国民事司法数字化已经全面铺开并已积累了丰富实践和规则经验的情况下,目前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统一的指导机关,更加注重顶层设计和自上而下的统一规范,及时修订相关法律,并尽早启动专门的电子诉讼立法。第五章为民事司法数字化的重塑路径,在借鉴域外经验基础上,主要从基本理念、核心原则、解纷机制、诉讼规则和风险防范五个方面设计重塑方案,着力解决民事司法数字化变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努力构建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数字化民事司法新模式。一是要更新民事司法数字化的基本理念,树立与智慧社会时代相适应的数字司法理念、数字正义理念和商谈司法理念。二是要确立民事司法数字化的核心原则,作为电子民事诉讼的最低限度价值准则。具体包括重大变革合法性原则、安全与真实并重原则和当事人权利保障原则。三是要优化民事司法数字化的解纷机制,构建从“数字化的纠纷预防”到“数字化的非诉分流”再到“数字化的诉讼快审”分层递进的在线多元解纷机制,努力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纠纷,并实现纠纷的非诉分流和快速处理。四是要重塑民事司法数字化的诉讼规则,主要从适用与管辖规则、证据与送达规则、旁听与程序规则三个方面着手,进一步健全在线诉讼规则。五是要防范民事司法数字化的潜在风险,主要从改进法官绩效考评理念机制与完善相关智能审判管理制度两方面着手,来防范裁判自主弱化的风险;从坚持人工智能应用伦理准则与加强个人数据保护制度建设两方面着手,来防范潜在的伦理道德风险;从坚持技术辅助主义和保障司法人文需求两方面着手,来防范司法人文流失的风险。最后结语为构建以数字正义为主导的数字化民事司法,主要论述数字化民事司法应从传统时代的“场域正义”走向智慧时代的“数字正义”,并应以“数字正义”为主导,从三个方面入手,重构并形成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数字化民事司法新模式。一是顺应民事司法数字化变革之势,确立数字正义主导地位;二是借助民事司法数字化变革之力,推动数字正义更好实现;三是重塑民事司法数字化变革之路,彰显数字正义应有光芒。
谢琼锋[2](2021)在《民事虚假诉讼的事中规制研究》文中指出民事虚假诉讼是我国民事诉讼上的一大顽疾,对我国的司法秩序与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极大的破坏。现阶段规制民事虚假诉讼主要依靠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的事后方式进行,而错过了事中规制民事虚假诉讼的最佳时机。民事虚假诉讼在事中进行规制可以最大程度上降低民事虚假诉讼带来的损害,但是事中规制民事虚假诉讼在我国民事诉讼的理论、制度以及实践中都存在阻碍与挑战。因此,本文将着重分析民事虚假诉讼事中规制的困境,并提出优化事中规制的举措:第一章“民事虚假诉讼及其事中规制的界定”从虚假诉讼的提出与争议中厘清虚假诉讼的历史演变,明晰文章研究对象民事虚假诉讼的内涵与外延,并对其特征进行归纳阐述;再从时间与空间双维度出发界定民事虚假诉讼的事中阶段,并论证了事中规制民事虚假诉讼的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第二章“民事虚假诉讼事中规制的理论与制度困境”以大陆法系诉讼程序的理论基础出发,剖析我国现行诉讼程序事中规制民事虚假诉讼的理论共识缺陷;再分析我国规制民事虚假诉讼的核心制度《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设计缺陷,以及《民诉法解释》第109条提高民事虚假诉讼的证明标准带来的制度困境,以及《民诉法》第56条的适用主体范围过窄问题。第三章“民事虚假诉讼事中规制的司法实践困境”探究我国司法实践导致民事虚假诉讼的事中规制无法取得实效问题。首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庭审存在严重的“形式化”问题,僵硬的阶段式划分法庭调查与庭审辩论,审前准备活动的错位,致使民事虚假诉讼能顺利在事中通过法官的审查;其次,法院在民事虚假诉讼事中规制陷入“信息孤岛”无法正常行使审判权;最后,是我国法院对法院调解程序的滥用导致民事虚假诉讼在事中找到了最佳庇护所。第四章“民事虚假诉讼事中规制的优化举措”在前两章分析民事虚假诉讼事中规制的理论、制度与实践困境基础上,提出优化举措。首先,搭建民事虚假诉讼事中规制的理论共识,包括诉讼要件、“对抗·判定”诉讼结构、证明责任以及自由心证的理论共识;再者,立体化建设事中规制民事虚假诉讼的制度,与拓宽《民诉法》第56条的主体范围;最后,加强庭审“实质化”的建设,构建民事检察监督的事中介入,建立防范虚假诉讼信息共享机制以及完善法院调解的适用。
王犇[3](2021)在《我国减刑制度改革效果评估与展望》文中提出减刑是我国适用最多、最广的刑罚变更执行制度,在激励罪犯积极改造、节约司法成本、促进罪犯回归和融入社会,以及确保刑罚目的实现等方面具有独特作用。2014年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减刑制度的新规定,发文数量之频繁,改革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对减刑改革效果评估可以采用定量和定性结合方式,运用计算机模拟、统计分析、实地调查等研究方法,使用统计公报、司法年鉴以及38556份裁定书等在内的多种数据,比较改革前后施行的法律实施效果,并针对改革的不足之处,提出完善的建议。具体而言,实体改革成效主要有减刑适用显着减少、减刑限度明显下降、特定罪犯减刑更加严格。程序改革成效主要有计分考核程序更加统一规范、提请程序更加优化顺畅、审理和裁定程序更加公开透明、监督程序更加完善有效。实体改革不足主要有减刑次数下降还不够显着、裁定文书内容同质化程度还较高、罪犯表扬个数转化为减刑幅度比例还不高、特定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设置还不够合理。程序改革不足主要有计分考核程序在证据标准上还有待优化、提请程序在办案标准上还不够规范、审理和裁判程序在实质化和对抗性上还有待提高、监督程序在透明度和刚性上还有待完善。在现行减刑制度体系下,建议对部分内容修改完善。在实体方面的具体建议:扩大假释减少减刑次数、加强统一裁判标准和文书说理水平建设、完善特定罪犯的减刑时间条件。在程序方面的具体建议:以证据标准优化计分考核程序、以办案标准规范提请程序、提升审理和裁判程序的实质化和对抗性、增强监督程序的透明度和刚性。在突破现行减刑制度体系下,建议对减刑制度整体重构。具体建议:以降低减刑案件数量和提升减刑实质化程度为改革目标,将现行的“间隔减刑法”前置为刑罚执行机关确定提请日期的程序。在罪犯服刑至提请日时,由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审判机关一次裁判减刑及假释的制度。
熊俊勇[4](2020)在《立案登记制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期间我国法院的案件受理制度一直维持着立案审查的模式。具体而言,案件受理制度下的手续、时限、管辖以及监督机制对立案造成了一系列限制,大量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无法进入诉讼程序,产生了“立案难”的现象,从而导致了一系列争议无法解决、权利无法救济的实践问题。解决上述问题须从立案制度的改革上入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立案登记制改革正式拉开帷幕。所谓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的立案制度。立案登记制改革取得的成效是显着的,但立案登记制改革在理论与实践中仍然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写作旨在通过历史的、体系的、实证的分析,为上述问题的解决寻求道路,以期能够给立案登记制的进一步完善与推进提供智力支持。立案登记制语境中的“立案”,并不涉及刑事公诉案件之立案,仅为自诉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立案。立案登记制改革是针对原有的立案审查制在立案阶段过多、过度审查所导致的选择性司法、诉权保障不利、阻碍司法治理功能发挥等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通过登记立案,极大的限缩立案阶段的审查内容,在根本上对以上不同层次的难题予以化解并理顺诉讼立案的程序架构。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义,在于避免选择性司法、保障人权与司法为民、提高司法的社会治理能力。目前有关立案制度相关的各项理论,主要包括诉权理论、当事人理论、诉之利益理论以及价值衡量理论。当下施行的立案登记制,逐步废弃实体性审查,体现了在妥当范围内强化当事人之诉权保护的趋势和价值取向;根据当事人理论,立案登记制不要求当事人适格的判断置于立案程序中;对诉的利益进行审查及其审查强度,并非某种立案模式的专属,具有一定弹性;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在当前的立案制度中,应更多的考量公正价值而非效率。立案模式可分为自由模式、诉状模式、诉案模式、可诉性模式四类,各有优劣,立案登记制改革实质上是从诉状模式逐步向诉案模式演变的过程。从历史考察的角度看,我国封建时期的立案制度对当事人诉权的限制与市场活力呈现反比的态势,这些限制体现在申请立案的主体、内容、时间等诸多方面。清末修律直接从德日引入当时大陆法系先进的诉讼制度,立案在制度层面形成了审案法官的一元化、二阶段审查模式,但由于这套立案制度与地方经济基础并不配套,宏观上的实践效果并不理想。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人民司法,在制度方面的建设程度不足,直到改革开放后,三大诉讼法出台,立案制度才基本确定,这一时期的立案审查制大体能够满足社会主体诉讼需求,但也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立案难”的现象。最后,立案登记制改革提出后,立案制度迅速发生转变,进入了新的历史局面。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立案登记的规定分别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自诉的制度中,具有一定的共性,也存在各个诉讼的差异。立案登记制从基础来说,建立于起诉条件/立案审查的背景下。立案审查制中的“立案”,主要是指审查起诉的积极后果,即起诉经审查确定符合起诉条件,然后设立案号并予以登记,再交由业务庭进行庭前阶段的处理,这与立案登记中的“立案”并不处于同一层面。就制度构造而言,立案制度嵌于“起诉——受理——审判”的线性结构中,立案登记制旨在将起诉与受理分立为两个阶段,在前一阶段实现登记之目标。通过个别访谈、数据调取等实证研究方式,立案登记制改革的主要目标已经基本实现,各地法院采取的具体改革方法、实施步骤虽有不同,但都取得了显着成效。就具体问题而言,立案登记制也存在导致人案矛盾加剧,在司法操作中立案标准不统一、恶意诉讼难以识别、配套制度亟需完善等突出问题。针对存在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立案登记制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首先,应当持续推进立案登记的模式转型,明确立案阶段的审查内容,准确划分审前各部门的职责。其次,在制度设计上,应当区分立案审查与起诉审查、明确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完善立案审查的实施规则。再次,就配套制度而言,应当深化多元纠纷解决制度改革、完善诉讼案件分流机制、强化滥诉行为的治理、注重立案登记的普法工作。信息化技术的运用,对法院立案工作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主要体现在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案质效、强化审判管理等三个方面。信息技术的运用将有效解决司法统计和司法管理的技术难题,大大提高司法运行的效率和规范化程度。目前司法机关在立案登记制施行中采用了较多的信息化措施。信息技术在立案环节的应用中,也要注意应对相关问题,以保障其对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顺利推进起到正面效果。
司明灯,王婧[5](2020)在《不同审判程序下一人数案的审理路径选择——以孙小果系列案的审理为视角》文中指出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等关联案件,通常以并案处理为原则。但由于案发时间不同、同案人归案时间不同、被告人隐瞒身份、案件发回重审或者提起再审等原因,同一被告人的数案有时也可能分别由不同法院审理,或者分处不同审理阶段,致使在分案或并案审理方式的选择上有一定难度,且存在如何数罪并罚等多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2020年2月审结的云南孙小果系列案,对不同审判程序下一人数案的审理路径、并罚模式作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本文以孙小果系列案为视角,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思路进行探讨。
金彬彬[6](2020)在《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研究》文中提出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不仅破坏了证券市场秩序,也导致众多投资者遭受损失。近年来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案件数量、原告人数激增,提起率有所提高,赔付率也较为可观。然而,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仍存在三大问题有待解决:一是因投资者知权不充分、行权缺乏持续性、委托律师维权的意愿较低,集体行动困境仍然存在;二是诉讼成本过高,即金钱成本、时间成本、信息成本负担重;三是因前置条件并未实质性取消、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缺乏程序保障,导致司法效率低。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存在的三大问题除了归因于投资者自身怠于行权外,也与我国长期缺乏可高效化解涉众性证券纠纷的诉讼方式有关。就现有诉讼方式而言,共同诉讼多被法院拆分为“单独立案、合并审理”的形式,代表人诉讼的实效性存疑,都无法突破集体行动困境、降低诉讼成本、实现诉讼经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探索出支持诉讼,以其公益性和专业性提高了投资者的诉讼动力和诉讼能力,但支持诉讼也因理论基础薄弱、启动标准不明、起诉主体单一、信息公示不足、诉前准备耗时而遭遇发展瓶颈。同时,示范诉讼试点工作刚刚起步,各地司法文件规定不一,该诉讼方式的优势及弊端还有待实践检验。破解集体行动困境、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同样也是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设计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及诉讼制度时的价值取向。故可借他山之石,推动我国大陆地区支持诉讼的转型和示范诉讼的高效运转。关于集体行动困境,美国集团诉讼以市场化手段构建“选择性激励机制”,我国台湾地区团体诉讼则采取非政府、非市场的“自主治理”路径,赋予非营利组织诉权。关于诉讼成本,德国示范诉讼和我国台湾地区团体诉讼都存在诉讼周期冗长的问题,但我国台湾地区为团体诉讼原告设置一系列诉讼优惠措施,具有参考价值。关于司法效率,美国集团诉讼实行的退出制可实现诉讼经济,但无法兼顾程序正义,而德国示范诉讼程序的电子化、我国台湾地区积极完善配套机制等举措,可为我国大陆地区所借鉴。在完善我国大陆地区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制度时,一方面,应破除现行法规对诉讼方式、诉讼前置条件的限制;另一方面,应改进诉讼方式、健全配套机制。一是示范诉讼的改进,应针对示范诉讼原告构建“选择性激励机制”以提高诉讼动力;推动诉讼程序的电子化以降低诉讼成本;强化与规范专业支持以兼顾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二是支持诉讼向团体诉讼转型,赋予适格团体以诉讼主体资格,并引入竞争机制、明确诉讼要件和受理范围、探索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合作模式、培养职业化公益律师或选聘私人律师以破解集体行动困境、克服“自发失灵”;为适格团体设置诉讼优惠措施以降低诉讼成本;采取“诉前诉讼实施权授予+诉中请求权登记+诉后判决效力单向有利扩张”来提高司法效率。三是配套机制的完善,即建立诉讼信息披露与共享机制,并注意信息安全保护;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并注意资产隔离;完善多元化解机制,但不支持强制调解前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作实证分析。首先,对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背景进行介绍,并对为何选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案件作为研究对象进行解释。其次,对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案件数量、原告数量、提起率和赔付率进行纵向分析,并总结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现状。最后,指出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仍存在集体行动困境、诉讼成本高、司法效率低的问题。第二章是论证现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革新的必要性。针对第一章提及的集体行动困境、诉讼成本高、司法效率低等三大问题,依次对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支持诉讼、示范诉讼进行利弊分析,研究现有诉讼方式无法高效化解现存问题的具体原因。第三章是研究其他国家和地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的借鉴价值。首先,论证研究域外诉讼方式的必要性。其次,从我国大陆地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现存问题出发,依次对美国集团诉讼、德国示范诉讼、我国台湾地区团体诉讼进行利弊分析。最后,总结其他国家和地区在改进革新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方面的经验教训。第四章是设计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及配套制度的完善路径。首先,将完善路径的整体思路确定为“破立”并行。其次,为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的改良提出两种路径,一是完善示范诉讼,二是由支持诉讼向团体诉讼转型。最后,从建立诉讼信息披露与共享机制、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完善多元化解机制等三方面入手,提出健全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配套机制的建议。
赵瑞云[7](2020)在《法律价值视角下基层法院非诉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社会纠纷和矛盾不断增多。以往以诉讼为主的纠纷解决方式,因其诉讼成本高、耗费时间长、案件数量大、法官数量不足等问题,已经很难适应当前的基层社会治理需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作为当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实施有利于缓解人民法院工作压力,保障当事人自主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有效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一方面体现了法律和诉讼程序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另一方面避免把纠纷的解决单纯寄托于诉讼程序,为当事人提供非诉调解的纠纷解决方式。非诉调解纠纷解决机制即通过非诉讼的方式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以此来解决纠纷。但是多年来推行的非诉调解纠纷解决机制,因种种原因存在主旨好推进难、部署多落实少、计划多措施少、做法多效果少等问题。特别是基层法院作为开展非诉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的主体,遇到了很多困境,如当事人选择非诉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的积极性不高、诉调衔接不当、调解人员构成单一、调解成功率低等问题。本人认为有必要对非诉调解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更深层次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进一步完善和推进非诉调解纠纷解决机制,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本文从法理学角度入手,首先通过对非诉调解纠纷解决机制概念内涵的解读,结合非诉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特征,探讨基层法院实施非诉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以及实施非诉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的积极意义。并以法律价值的相关理论为基础,以案例分析的方式,解析非诉调解纠纷解决机制中蕴含的法律价值。其次,结合当前基层法院开展非诉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情况,从基层法院开展非诉调解纠纷解决机制遇到的困境出发,分析问题产生背后的原因以求找到解决途径。最后,从秩序、效率、正义、自由四个法律价值的视角,探索基层法院实施非诉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的措施,为基层法院实施非诉调解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如调解前置制度、调整诉讼费收取标准、扩大专业人员参与等具体可行的建议,以进一步规制和完善非诉调解纠纷解决机制。
田豆豆[8](2019)在《互联网时代法院舆情应对工作研究》文中提出本文探讨法院在互联网时代的舆情应对工作,即法院应该如何在网络信息社会化、全球化和一体化的时代应对网络舆情,如何在司法过程中通过自身功能和机制应对网络舆情,不断提高队伍的舆情应对能力,综合提升人民法院的舆情管理能力,为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供支持,保证人民法院在公众心中良好的形象。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章,加强舆情监测,做好危机信息的研判。本章从舆情监测的重要性出发,在分析当下现有的舆情监测方法上,提出法院应对网络舆情的筛选、归因、决策、干预机制,探究法院适用的网络舆情研判方法。第二章,发布准确信息,完善快速响应机制。本章从典型案例中总结法院在应对舆情过程中,如何统筹决策层、操作层两头,落实好事实调查、信息发布、上下沟通等各个环节,实现信息发布的主动性、准确性、动态性和有效性,形成完善的快速反应机制。第三章,回应质询议题,加强以案释法。本章指出回应质询议题的具体要求,分析如何回应议题,防止舆情进一步升级恶化,探讨如何加强“以案释法”力度,拓展“以案释法”的传播渠道,构建“以案释法”的长效机制,让典型案例成为全民法治公开课。第四章,设置传播议程,掌握舆论引导主动权。本章分析法院在舆情应对工作中,如何恰当的设置议程和正确的引导舆论,如何借助媒体传播与公众形成良性互动,为法院的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第五章,加强司法公开,主动接受监督。本章分析如何做好司法公开工作,全面落实司法工作,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加强司法公开内容建设,改进司法公开平台建设,主动接受人民的监督,减少因司法公开工作不到位而引发舆情。第六章,强化民意互动,加强沟通联系。本章分析法院在舆情应对工作中如何做好民意互动工作,提出法院应当畅通、吸纳、疏导、顺应民意,提高决策的针对性和有用性,消除信息屏障,增进理解和信任,有效化解网络舆情危机。第七章,加强依法审理,警惕连锁反应。本章提出法院应对舆情要加强依法审理,明确关键环节、重要节点可能出现的各类突发情况,坚持依法公正办案,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防止因违反法律规定或法定程序而授人以柄,引发炒作、攻击的舆情,防止恶意误导言论,影响法院公正司法。第八章,加强社会面管控,遵循司法规律。本章提出法院应对舆情时,在案件可能引发的网络舆情和网上事态研判的基础上,要与当地公安部门、同级党委政法委协调制定社会面管控方案,分析如何落实有关部门责任分工,如何与外宣、外事等部门同步制定境外人员管控和舆情处置工作预案,防止舆情进一步升级。第九章,本章对互联网时代法院舆情应对工作的常态机制进行了总结,即应端正良好的心态,把握正确的原则以及遵循既定的规律。
马丽萍[9](2019)在《我国假释制度的适用困境及对策》文中研究表明作为现代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假释制度在促进罪犯积极改造、帮助罪犯顺利社会化、缓解监狱压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扩大假释的适用,符合现代刑罚理念。但假释相比减刑在我国适用率较低,未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虽然近年来我国有关假释制度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都做了大幅修改,但受反腐、追责力度加大及传统刑罚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假释制度在适用中仍存在许多问题,我国“减刑为主、假释为辅”的行刑格局并未改变。为改变假释适用率低的现状,使假释制度功能得到有效发挥,笔者从现实出发,以问题为导向,分析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进一步提出完善假释制度的对策。本文试图立足假释制度在我国的适用现状,分析对比假释和减刑在我国的适用情况以及域内、外假释的适用情况,进而提出问题。假释在我国适用率过低,应改变这一现状,发挥假释强大的制度功能。为完善假释制度,需要厘清假释适用中的缺陷,因此笔者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分析了假释存在的问题。在实体方面,假释的适用条件过于严苛,实质条件缺乏可操作性,适用对象限制较严且未作个别化考量;假释类型单一化,仅有裁量假释,没有法定假释;财产性判项与假释的联动机制在考察罪犯客观履行能力方面存在不足且缴纳渠道不畅;社区矫正中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社区矫正机关无强制执行权,此外,未规定假释犯的禁止令。在程序方面,假释提请程序行政化,提请主体单一;审理程序形式化,庭审缺乏对抗性;检察机关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环节存在问题。在参酌域外假释制度的经验后,笔者对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在实体方面,笔者建议适当扩大假释适用的对象,明确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提供可供操作的标准;新增法定假释,实行二元假释制度;明确如何认定罪犯的客观履行能力,畅通缴纳渠道;赋予社区矫正机关强制执行权,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到社区矫正中,增加规定假释犯的禁止令。在程序方面,建议罪犯和检察机关成为假释提请主体,改变提请程序的行政化倾向;建立对抗式的庭审模式,避免审理程序流于形式;建议实现检察机关的全程同步监督。
张雷[10](2017)在《刑事二审证据审查若干问题研究 ——在“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审视》文中认为本文从刑事二审证据的概念与特征,以及刑事二审证据审查的概念及特点入手,提出了刑事二审法院证据审查无法顺利开展所面临的困境,且这种困境已严重损害了刑事二审案件的效率与公正,该问题在现有法律规定下无法解决,并分析了刑事二审证据审查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审理方式、"补查补正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所提申请难处理等方面。此外,本文从现有法律、司法解释、最新政策入手,对现有教材、专着、论文及其他文献涉及到的理论进行比较分析与研究,结合法院工作实践及最新经典案例,分析了造成困境的成因,主要是由于刑事二审审理方式规定不完善,"补查补正"的结果决定是否开庭审理,且对"补查补正"的现有规定也不完善等,问题的表面原因是法律漏洞,即现有法律规定不够精细化,对刑事二审法院证据审查工作的现实考虑不周,对细节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具可操作性;根本原因在于没有正确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理念,对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精神,没有掌握核心要义。对此,本文大胆创新,从正确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理念入手,查找到几个需要解决的关键性问题:"补查补正难"的问题;开庭或不开庭的审理方式问题;人权保障和诉讼权利保障问题等。并针对这些问题给出了解决方案:完善法官调查核实证据的相关规定;赋予被告人及其律师对更多的事实、证据问题提出申请的权利,并赋予其申请二审开庭审理的权利;完善是否开庭审理的决定程序;发展远程视频应用,提高刑事二审工作效率和质量;完善刑事二审程序整体上的立法等。
二、最高法院有关方面负责人就《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规定》答本报记者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最高法院有关方面负责人就《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规定》答本报记者问(论文提纲范文)
(1)民事司法的数字化变革与重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综述 |
三、理论与方法 |
四、框架结构安排 |
五、可能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民事司法的概念内涵与数字化变革背景 |
第一节 民事司法的现代法治语境 |
一、现代法治的源头回溯 |
二、现代法治的概念界定 |
三、现代法治的基本内涵 |
第二节 民事司法的现代概念与内涵 |
一、司法与民事司法的现代概念 |
二、民事司法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三、民事司法的法治性现代内涵 |
第三节 民事司法数字化变革的智慧社会背景 |
一、全部智慧化的基本内涵 |
二、全面数字化的根本特征 |
三、全新颠覆化的时代变革 |
第二章 民事司法的数字化转向及其正义价值 |
第一节 传统法院民事司法加速数字化 |
一、司法运行加速平台化 |
二、诉讼服务加速电子化 |
三、民事裁判加速智能化 |
第二节 互联网法院民事司法全面数字化 |
一、管辖案件全面涉网化 |
二、诉讼流程全面在线化 |
三、机制创新全面数字化 |
第三节 民事司法数字化的正义价值 |
一、数字化接近正义价值 |
二、数字化实体正义价值 |
三、数字化可视正义价值 |
第三章 民事司法面临的数字化变革与挑战 |
第一节 网络虚拟空间对司法场域的三重改变 |
一、从物理空间到虚拟空间 |
二、从物理剧场到虚拟场景 |
三、从物理剧场到虚拟广场 |
第二节 场域工具改变对司法原则的冲突背反 |
一、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威胁和侵蚀 |
二、对直接言词原则的突破和削弱 |
三、对当事人平等原则的目的背反 |
四、对当事人辩论原则的空间限缩 |
第三节 数字方式诉讼对司法规则的全面挑战 |
一、电子方式对纸质方式的替代 |
二、涉网案件对地域管辖的失灵 |
三、电子送达对送达规则的突破 |
四、电子数据对证据规则的冲击 |
五、在线审理对诉讼规则的挑战 |
第四节 智能技术运用对司法审判的多维冲击 |
一、智慧管理对裁判自主的弱化 |
二、人工智能对伦理风险的引发 |
三、技术主义对司法人文的流失 |
第五节 多型ODR兴起对司法中心的分解弱化 |
一、法院主导型ODR的分流解纷 |
二、平台治理型ODR的自我解纷 |
三、公益组织型ODR的社会解纷 |
第四章 域外民事司法数字化图景与启示 |
第一节 域外民事司法数字化发展式样 |
一、典型普通法系国家发展式样 |
二、典型大陆法系国家发展式样 |
第二节 域外民事司法数字化实践样态 |
一、典型普通法系国家实践样态 |
二、典型大陆法系国家实践样态 |
第三节 域外民事司法数字化模式异同与启示 |
一、发展模式异同与启示 |
二、立法模式异同与启示 |
第五章 民事司法数字化的重塑路径 |
第一节 更新民事司法数字化的基本理念 |
一、树立数字司法理念 |
二、树立数字正义理念 |
三、树立商谈司法理念 |
第二节 确立民事司法数字化的核心原则 |
一、重大变革合法性原则 |
二、安全与真实并重原则 |
三、当事人权利保障原则 |
第三节 优化民事司法数字化的解纷机制 |
一、数字化的纠纷预防机制 |
二、数字化的非诉分流机制 |
三、数字化的诉讼快审机制 |
第四节 重塑民事司法数字化的诉讼规则 |
一、适用与管辖规则的重塑 |
二、证据与送达规则的重塑 |
三、旁听与程序规则的重塑 |
第五节 防范民事司法数字化的潜在风险 |
一、裁判自主弱化风险的防范 |
二、引发伦理道德风险的防范 |
三、司法人文流失风险的防范 |
结语:构建以数字正义为主导的数字化民事司法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民事虚假诉讼的事中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意义 |
四、论文创新与不足 |
(一)论文的创新 |
(二)论文的不足 |
第一章 民事虚假诉讼及其事中规制的界定 |
一、民事虚假诉讼的概念 |
(一)民事虚假诉讼概念的提出与争议 |
(二)民事虚假诉讼概念的界定 |
二、民事虚假诉讼的特征 |
(一)当事人双方关系密切 |
(二)缺乏实质对抗性 |
(三)多以法院调解方式结案 |
(四)案由类型集中性与多样性 |
三、民事虚假诉讼事中规制的概念 |
(一)民事虚假诉讼事中阶段的界定 |
(二)事中规制的意义 |
第二章 民事虚假诉讼事中规制的理论与制度困境 |
一、民事虚假诉讼事中规制的理论困境 |
(一)大陆法系民事诉讼识别程序的理论基础 |
(二)我国虚假诉讼事中规制的理论共识缺失及后果 |
二、我国民事虚假诉讼事中规制的制度困境 |
(一)以民诉法112 条为核心的虚假诉讼规制制度现状 |
(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9 条证明标准的提高 |
(三)《民事诉讼法》第56 条的适用主体受限 |
第三章 民事虚假诉讼事中规制的司法实践困境 |
一、民事程序中庭审的“形式化” |
(一)民事庭审的形式化主要表现 |
(二)阻碍民事虚假诉讼的事中规制 |
二、法院身陷“信息孤岛” |
三、法院调解程序的滥用 |
第四章 民事虚假诉讼事中规制的优化举措 |
一、法律理论及制度层面的优化举措 |
(一)事中规制理论共识的搭建 |
(二)民事虚假诉讼事中规制核心规范的立体化建设 |
(三)拓宽《民诉法》第56 条中主体范围 |
二、司法运行层面的优化举措 |
(一)加强庭审“实质化” |
(二)民事检察监督的事中介入 |
(三)建立防范虚假诉讼信息共享机制 |
(四)完善民事诉讼调解的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3)我国减刑制度改革效果评估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1.计算机模拟 |
2.统计分析 |
3.实地调查 |
一、我国减刑制度概述 |
(一)基本概念、适用条件和适用结果 |
1.基本概念 |
2.适用条件 |
3.适用结果 |
(二)理论学说 |
1.刑罚目的论 |
2.人身危险性理论 |
3.行刑个别化理论 |
4.刑罚经济理论 |
5.行刑社会化理论 |
(三)立法发展 |
1.初创探索期 |
2.确立发展期 |
3.改革深化期 |
二、我国减刑制度改革的目标和路径 |
(一)改革目标 |
(二)实体改革路径 |
1.统一减刑尺度和标准 |
2.严格减刑适用限制条件 |
3.严格特定罪犯减刑限制条件 |
(三)程序改革路径 |
1.完善计分考核程序 |
2.优化提请程序 |
3.完善审理和裁判程序 |
4.规范监督程序 |
三、我国减刑制度改革的主要成效 |
(一)实体改革主要成效 |
1.减刑适用显着减少 |
2.减刑限度明显下降 |
3.特定罪犯减刑更加严格 |
(二)程序改革主要成效 |
1.计分考核程序更加统一规范 |
2.提请程序更加优化顺畅 |
3.审理和裁定程序更加公开透明 |
4.监督程序更加完善有效 |
四、我国减刑制度改革的不足之处 |
(一)实体改革的不足之处 |
1.减刑次数下降还不够显着 |
2.裁定书内容同质化程度还较高 |
3.罪犯表扬个数转为减刑幅度比例还不高 |
4.特定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设置还不够合理 |
(二)程序改革的不足之处 |
1.计分考核程序在证据标准上还有待优化 |
2.提请程序在办案标准上还不够规范 |
3.审理和裁判程序在实质化和对抗性上还有待提高 |
4.监督程序在透明度和刚性上还有待增强 |
五、完善我国现行减刑制度的建议 |
(一)完善实体改革的建议 |
1.通过扩大假释减少减刑次数 |
2.加强裁判标准和文书说理水平建设 |
3.顺畅罪犯表扬个数转减刑幅度机制 |
4.科学设置特定罪犯的减刑时间条件 |
(二)完善程序改革的建议 |
1.以证据标准优化计分考核程序 |
2.以办案标准规范提请程序 |
3.提升审理和裁判程序的实质化和对抗性 |
4.增强监督程序的透明度和刚性 |
六、突破我国现行减刑制度的建议 |
(一)突破我国现行减刑制度改革的代表性观点及评析 |
1.“一次减刑法” |
2.信用减刑(假释)法 |
3.减刑合同制和减刑预减备案制 |
4.限缩和变相废除减刑制 |
(二)“间隔减刑前置法”的基本构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立案登记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问题由来 |
二、 文献梳理 |
三、 研究意义 |
四、 研究方法与路径 |
第一章 立案登记制改革概述 |
第一节 立案登记制下立案概念的界定 |
一、 立案登记制下的“立案” |
二、 立案的概念 |
第二节 立案登记制的概念界定 |
一、 我国立案制度沿革简述 |
二、 立案登记制的概念 |
第二章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立案制度的相关理论 |
一、 诉权理论 |
二、 当事人理论 |
三、 诉之利益理论 |
四、 价值衡量理论 |
第二节 立案制度的不同模式及域外考察 |
一、 自由模式 |
二、 诉状模式 |
三、 诉案模式 |
四、 可诉性模式 |
第三节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义及价值 |
一、 突出以审判为中心,避免选择性司法 |
二、 保障人权与司法为民 |
三、 提高司法的社会治理能力 |
第三章 我国立案制度的历史变迁 |
第一节 奴隶社会及封建社会的立案制度 |
一、 奴隶社会及封建社会有关立案制度的规定 |
二、 奴隶社会及封建社会立案制度的特点 |
三、 奴隶社会及封建社会立案实践的两种模式 |
第二节 近代时期的立案制度 |
一、 清末至北洋政府时期的立案制度 |
二、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立案制度 |
三、 近代时期立案制度的特点 |
第三节 新中国成立后的立案制度 |
一、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立案制度 |
二、 改革开放后逐步确立的立案审查制 |
三、 立审分立改革 |
四、 立案登记制的确立 |
第四章 立案登记制的内容构造 |
第一节 现行法律中的立案规定 |
一、 民事诉讼中的立案登记 |
二、 行政诉讼中的立案登记 |
三、 刑事自诉中的立案登记 |
第二节 立案登记制的制度构造 |
一、 起诉条件的高阶化样态 |
二、 立案审查制是中国化的受案阻却机制 |
三、 立案登记制改革是观念的改革 |
第三节 立案登记制下的审查模式 |
一、 线性构造下的立案制度 |
二、 一阶化的立案审查制 |
三、 二阶化的立案登记制 |
第五章 立案登记制的实践及问题 |
第一节 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情况 |
一、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整体情况 |
二、 各地法院的实践情况及具体措施 |
三、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成效 |
第二节 立案登记制的实践问题 |
一、 立案标准欠缺统一性 |
二、 配套制度亟需完善 |
三、 “案多人少”矛盾加剧 |
第六章 立案登记制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立案登记制模式的完善 |
一、 持续推进立案模式转变 |
二、 明确立案阶段审查内容 |
三、 准确划分审前部门职责 |
第二节 立案登记制制度设计的完善 |
一、 区分立案审查与起诉审查 |
二、 明确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 |
三、 完善立案审查的实施规则 |
第三节 其他配套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
一、 深化多元解纷制度改革 |
二、 完善诉讼案件分流机制 |
三、 强化滥诉行为规范治理 |
四、 注重立案登记普法工作 |
第七章 信息技术在立案登记制改革中的应用 |
第一节 信息技术应用的理论基础 |
一、 信息技术应用的必要性 |
二、 信息技术应用的可行性 |
三、 信息技术应用的阶段性 |
第二节 我国立案登记制改革中的信息化实践 |
一、 网上立案 |
二、 诉讼服务中心的建设 |
三、 现实困境 |
第三节 信息技术应用的未来展望 |
一、 面向未来的技术应用设想 |
二、 面向未来的制度跟进建议 |
参考文献 |
(5)不同审判程序下一人数案的审理路径选择——以孙小果系列案的审理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孙小果系列案的基本情况 |
三、分案审理的路径选择 |
四、合并处罚的路径选择 |
(一)分案审理各自处罚 |
(二)以并案审理方式并罚 |
(三)分案审理后合并处罚 |
1. 将旧案的再审生效裁判并入新案的一审判决。 |
2. 将新案的生效裁判结果并入旧案的再审二审判决。 |
五、小结 |
(6)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现状 |
一、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案件数量和原告人数激增 |
二、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提起率有所提高 |
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赔付率较为可观 |
第二节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存在的问题 |
一、集体行动困境仍然存在 |
二、诉讼成本高 |
三、司法效率低 |
第二章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革新的必要性 |
第一节 共同诉讼难以解决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问题 |
一、共同诉讼无法破解集体行动困境 |
二、共同诉讼难以降低诉讼成本并提高司法效率 |
第二节 代表人诉讼的实效性存疑 |
一、代表人诉讼难以突破集体行动困境 |
二、代表人诉讼难以降低诉讼成本 |
三、代表人诉讼难以兼顾司法效率和程序正义 |
第三节 支持诉讼遇到发展瓶颈 |
一、支持诉讼在解决现存问题时积累的经验 |
二、支持诉讼在解决现存问题时存在的弊端 |
第四节 示范诉讼尚在试行阶段 |
一、各地示范诉讼试行现状:地方司法文件的异同 |
二、示范诉讼解决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问题的可能性 |
第三章 域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的启示 |
第一节 研究域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的必要性 |
第二节 美国集团诉讼的利弊分析及引入可行性分析 |
一、美国集团诉讼的利弊分析 |
二、引入美国式集团诉讼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三节 德国示范诉讼的利弊分析及启示 |
一、德国示范诉讼的利弊分析 |
二、德国示范诉讼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节 我国台湾地区团体诉讼的利弊分析及启示 |
一、我国台湾地区团体诉讼的利弊分析 |
二、我国台湾地区团体诉讼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及配套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的改良 |
一、改良路径一:示范诉讼的完善 |
二、改良路径二:支持诉讼向团体诉讼的转型 |
第二节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配套机制的完善 |
一、建立诉讼信息披露共享机制并注意信息安全保护 |
二、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并注意资产隔离 |
三、完善多元化解机制但不支持强制调解前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法律价值视角下基层法院非诉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非诉调解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
(一)非诉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与特征 |
1.非诉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 |
2.非诉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特征 |
(二)基层法院实施非诉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
1.诉讼资源局限性 |
2.审判工作压力大 |
3.传统观念制约性 |
(三)基层法院实施非诉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的积极意义 |
1.非诉调解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
2.非诉调解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缓解案多人少压力 |
3.非诉调解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构建诚信友爱关系 |
4.非诉调解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
(四)非诉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价值 |
1.法律价值概述 |
2.非诉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价值 |
二、基层法院实施非诉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
(一)基层法院概述 |
1.基层法院的概念 |
2.基层法院的特点 |
(二)基层法院实施非诉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措施 |
1.设置联合调解中心进行非诉调解,并设有专人负责 |
2.立案部门负责案件筛选工作,确定非诉调解的适用 |
3.规范诉调对接工作流程,保证调解高效、有序开展 |
4.设立社区调解工作室,实现非诉调解快速解决纠纷 |
(三)基层法院实施非诉调解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
1.基层法院实施非诉调解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
2.基层法院实施非诉调解纠纷解决机制存在问题产生的原因 |
三、完善基层法院实施非诉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 |
(一)提高对非诉调解纠纷解决机制法律价值的认识 |
1.理清法律价值认识,明确非诉调解纠纷解决机制实质宗旨 |
2.转变传统审判观念,完善细化非诉调解工作各项制度规定 |
(二)加强对非诉调解纠纷解决机制调解队伍的建设 |
1.加强法律知识业务培训,培养职业型和专业化的调解人才 |
2.完善调解队伍人员配备,提高非诉调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
(三)加强对非诉调解纠纷解决机制工作衔接的完善 |
1.加强基层法院内部机构调整,完善诉调对接平台建设 |
2.加强与基层调解工作协调,建立系统的联合调解体系 |
(四)提高对非诉调解纠纷解决机制主动适用的引导 |
1.调节诉讼费的收取标准,引导积极选择非诉调解纠纷解决方式 |
2.建立实行调解前置程序,提高对非诉调解纠纷解决方式的适用 |
3.加强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对非诉调解纠纷解决方式的认识 |
(五)加强对非诉调解纠纷解决机制顺利实施的保障 |
1.加强经费保障,提高专业机构及人员参与调解的积极性 |
2.加强执行保障,畅通调解后救济渠道确保正义结果实现 |
3.加强技术保障,建立网上纠纷化解平台提高调解的效率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互联网时代法院舆情应对工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来源与研究意义 |
(二)目前法院舆情应对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文章架构 |
一、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情信息的研判 |
(一)舆情监测对法院舆情应对工作的重要性 |
(二)舆情监测手段 |
(三)网络舆情的研判机制 |
二、发布准确信息,完善快速响应机制 |
(一)信息发布对法院舆情应对工作的重要性 |
(二)尽早发布信息,抢抓事件的第一落点 |
(三)积极主动发布,争当事件第一定义者 |
(四)准确信息发布,避免次生舆情 |
(五)动态发布信息,紧跟事态发展 |
三、回应质询议题,加强以案释法 |
(一)回应质询议题对法院舆情应对工作的重要性 |
(二)回应质询的要求:及时直接真诚联动 |
(三)巧借舆情回应,加强以案释法 |
四、设置传播议程,掌握话语主导权 |
(一)设置传播议程对法院舆情应对工作的重要性 |
(二)通过表态来设置议程 |
(三)通过审判进展来设置议程 |
(四)通过处置来设置议程 |
(五)通过制度来设置议程 |
五、强化司法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
(一)司法公开对法院舆情应对工作的重要性 |
(二)司法公开的方式 |
六、强化民意互动,加强沟通联系 |
(一)民意互动对法院舆情应对工作的重要性 |
(二)倾听民意 |
(三)吸纳民意 |
(四)疏导民意 |
七、加强依法审理,警惕连锁反应 |
(一)依法审理对法院舆情应对工作的重要性 |
(二)警惕小事(案)件引发连锁反应 |
(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
(四)坚持依法审判原则 |
八、加强社会面管控,遵循司法规律 |
(一)社会面管控对法院舆情应对工作的重要性 |
(二)坚持源头化解原则 |
(三)坚持分工负责原则 |
(四)坚持协调配合原则 |
九、总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我国假释制度的适用困境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假释制度适用的现实困境 |
(一) 假释制度实体方面存在的不足 |
1. 适用条件过于严苛 |
2. 假释类型单一化 |
3. 财产性判项与假释联动机制的不足 |
4. 假释犯社区矫正的不足以及禁止令的缺失 |
(二) 假释制度程序方面存在的不足 |
1. 假释提请程序行政化 |
2. 假释审理程序形式化 |
3. 检察监督职能弱化 |
二、域外假释制度的考察及启示 |
(一) 域外假释制度之考察 |
1. 英美法系国家的假释制度 |
2. 大陆法系国家的假释制度 |
(二) 域外假释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三、完善我国假释制度适用的对策 |
(一) 假释制度实体方面的完善对策 |
1. 扩大假释适用范围 |
2. 建立二元假释制度 |
3. 完善财产性判项与假释的联动机制 |
4. 完善假释与社区矫正、禁止令对接机制 |
(二) 假释制度程序方面的完善对策 |
1. 完善假释提请程序 |
2. 完善假释审理程序 |
3. 完善假释检察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刑事二审证据审查若干问题研究 ——在“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审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刑事二审证据审查概述 |
(一) 刑事二审证据的范围与特征 |
1. 刑事二审证据的范围 |
2. 刑事二审证据的特征 |
(二) 刑事二审证据审查的概念及特点 |
1. 刑事二审证据审查的内容更加复杂 |
2. 刑事二审证据审查的方式较为特殊 |
3. 刑事二审证据审查的处理结果不同 |
二、刑事二审证据审查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 刑事二审证据审查的现状 |
1. 刑事二审证据审查工作困境 |
2. 解决刑事二审证据审查困境的契机 |
(二) 刑事二审证据审查存在的问题 |
1. 刑事二审审理方式上存在问题 |
2. "补查补正难"的问题 |
(1) "补查补正"的由来 |
(2) 补查补正与补充侦查的区别 |
(3) 与补查补正有关的实践 |
3.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所提申请难于处理 |
三、刑事二审证据审查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 刑事二审审理方式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1. 刑事二审审理方式相关规定不完善 |
2. 刑事二审补查补正的结果决定是否开庭审理 |
3. 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的弊与利 |
(二) 刑事二审补查补正难问题的成因分析 |
1. 刑事二审补查补正的必要性 |
2. 刑事二审补查补正的现有规定不完善 |
3. 聂树斌案对刑事二审补查补正的启示 |
四、完善刑事二审证据审查的基本路径 |
(一) 刑事二审补查补正难问题的解决 |
1. 正确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理念 |
(1) 以审判为中心刑事司法理念的提出 |
(2) 如何正确理解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理念 |
(3) 以审判为中心的域外考察与本土借鉴 |
2. 完善刑事二审补查补正的相关规定 |
(1) 域外刑事诉讼程序及借鉴 |
(2) 完善我国刑事二审补查补正制度的建议 |
3. 完善刑事二审审理方式相关规定 |
(1) 是否开庭审理应由合议庭讨论决定 |
(2) 完善刑事二审庭外质证程序 |
(二) 加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保障 |
1. 赋予被告人等申请二审开庭审理的权利 |
2. 被告人等就事实证据问题所提申请的处理 |
(三) 发展远程视频应用以提高工作质效 |
(四) 完善刑事二审程序立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最高法院有关方面负责人就《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规定》答本报记者问(论文参考文献)
- [1]民事司法的数字化变革与重塑[D]. 戴曙.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民事虚假诉讼的事中规制研究[D]. 谢琼锋. 贵州师范大学, 2021(10)
- [3]我国减刑制度改革效果评估与展望[D]. 王犇.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4]立案登记制改革研究[D]. 熊俊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5]不同审判程序下一人数案的审理路径选择——以孙小果系列案的审理为视角[J]. 司明灯,王婧. 法律适用, 2020(22)
- [6]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研究[D]. 金彬彬.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7]法律价值视角下基层法院非诉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研究[D]. 赵瑞云. 天津师范大学, 2020(08)
- [8]互联网时代法院舆情应对工作研究[D]. 田豆豆.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我国假释制度的适用困境及对策[D]. 马丽萍. 天津师范大学, 2019(01)
- [10]刑事二审证据审查若干问题研究 ——在“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审视[D]. 张雷. 内蒙古大学, 2017(09)